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强 化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主 体 责 任, 预 防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保 障 劳 动 者 健 康 和 相 关 权 益,

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规 划,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认 真 执 行 本 法, 支 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第十六章〓附〓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中 国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框 架 宪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标 准 化 法 国 际 公 约 国 务 院 职 业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部 门 颁 发 职 业 卫 生 规 章 行 业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本 规 定, 对 本 辖 区 内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采 用 有 利 于 提 高 重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书面申请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桓政[2003]号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4D F736F F 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玉师院党〔2005〕 号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编号: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附件: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目 录 -2-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4D F736F F D E302DA2F D303820D4CBD0D0BBFAD7E9B0B2C8ABC9FAB2FABCE02E2E2E2E646F6378>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一、资质申请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附 件 附 件 :1.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工 作 规 范 2.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体 系 等 级 确 认 办 法 3.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体 系 等 级 确 认 评 审 标 准 ( 略 )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十 日

鄂考院﹝2016﹞2号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5 对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资 格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分 别 予 以 相 应 记 分 京 建 法 京 建 发 京 建 开 关 于 施 行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迅 速 有 效 处 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4D F736F F D DA1B6D6D0B9FAC8EDBCFED3EBBCBCCAF5B7FECEF1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4DAB2BFC9F3BCC6D6C6B6C8A1B72E646F63>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东 台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类 事 项 清 单 序 号 权 力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行 使 状 态 备 注 1 危 化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审 查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第 二 章 登 记 机 构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化 学 品 登 记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中 心 ), 承 办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工 作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4D F736F F D20BBB7B0ECBAAFA1B A1B BAC5B8BDBCFE322E646F63>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Transcription: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 第 47 号 ) 标 题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颁 布 单 位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文 字 号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47 号 颁 布 日 期 2012-4-27 实 施 日 期 2012-6-01 正 文 全 文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09 年 7 月 1 日 公 布 的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强 化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主 体 责 任, 预 防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保 障 劳 动 者 健 康 和 相 关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其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健 康 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是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责 任 主 体, 并 对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承 担 责 任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负 责 全 国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职 责,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为 职 业 病 防 治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执 业 准 则 的 要 求, 为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第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举 报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第 二 章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责 第 八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配 备 专 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者 超 过 100 人 的, 应 当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配 备 专 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劳 动 者 在 100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第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并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用 人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职 业 卫 生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 ( 二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和 控 制 的 基 本 知 识 ;

( 三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相 关 知 识 ; ( 四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上 岗 前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和 在 岗 期 间 的 定 期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普 及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督 促 劳 动 者 遵 守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程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专 门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因 变 更 工 艺 技 术 设 备 材 料, 或 者 岗 位 调 整 导 致 劳 动 者 接 触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上 岗 前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第 十 一 条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建 立 健 全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 一 )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 二 )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与 告 知 制 度 ; ( 三 )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制 度 ; ( 四 ) 职 业 病 防 治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 五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维 护 检 修 制 度 ; ( 六 )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制 度 ; ( 七 ) 职 业 病 危 害 监 测 及 评 价 管 理 制 度 ; ( 八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管 理 制 度 ; ( 九 )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及 其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 十 )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处 置 与 报 告 制 度 ; ( 十 一 ) 职 业 病 危 害 应 急 救 援 与 管 理 制 度 ; ( 十 二 ) 岗 位 职 业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 ( 十 三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业 病 防 治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要 求 : ( 一 ) 生 产 布 局 合 理, 有 害 作 业 与 无 害 作 业 分 开 ; ( 二 ) 工 作 场 所 与 生 活 场 所 分 开, 工 作 场 所 不 得 住 人 ; ( 三 ) 有 与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有 效 防 护 设 施 ; ( 四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 ( 五 ) 有 配 套 的 更 衣 间 洗 浴 间 孕 妇 休 息 间 等 卫 生 设 施 ;

( 六 ) 设 备 工 具 用 具 等 设 施 符 合 保 护 劳 动 者 生 理 心 理 健 康 的 要 求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其 他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场 所 存 在 职 业 病 目 录 所 列 职 业 病 的 危 害 因 素 的, 应 当 按 照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办 法 的 规 定, 及 时 如 实 向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并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四 条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第 十 五 条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 公 布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存 在 或 者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工 作 场 所 作 业 岗 位 设 备 设 施, 应 当 按 照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GBZ158) 的 规 定,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图 形 警 示 线 警 示 语 句 等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警 示 说 明 应 当 载 明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种 类 后 果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等 内 容 存 在 或 产 生 高 毒 物 品 的 作 业 岗 位, 应 当 按 照 高 毒 物 品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规 范 (GBZ/T203) 的 规 定,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高 毒 物 品 告 知 卡, 告 知 卡 应 当 载 明 高 毒 物 品 的 名 称 理 化 特 性 健 康 危 害 防 护 措 施 及 应 急 处 理 等 告 知 内 容 与 警 示 标 识 第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并 督 促 指 导 劳 动 者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正 确 佩 戴 使 用, 不 得 发 放 钱 物 替 代 发 放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维 护 保 养, 确 保 防 护 用 品 有 效, 不 得 使 用 不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或 者 已 经 失 效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第 十 七 条 在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损 伤 的 有 毒 有 害 工 作 场 所,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报 警 装 置, 配 置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冲 洗 设 备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和 必 要 的 泄 险 区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冲 洗 设 备 等 应 当 设 在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损 伤 的 工 作 场 所 或 者 临 近 地 点, 并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清 晰 的 标 识 在 可 能 突 然 泄 漏 或 者 逸 出 大 量 有 害 物 质 的 密 闭 或 者 半 密 闭 工 作 场 所, 除 遵 守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外, 用 人 单 位 还 应 当 安 装 事 故 通 风 装 置 以 及 与 事 故 排 风 系 统 相 连 锁 的 泄 漏 报 警 装 置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贮 存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场 所,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明 显 的 放 射 性 标 志, 其 入 口 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和 防 护 标 准 的 要 求, 设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设 施 以 及 必 要 的 防 护 安 全 联 锁 报 警 装 置 或 者 工 作 信 号 放 射 性 装 置 的 生 产 调 试 和 使 用 场 所, 应 当

具 有 防 止 误 操 作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 全 措 施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配 备 与 辐 射 类 型 和 辐 射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包 括 个 人 剂 量 测 量 报 警 固 定 式 和 便 携 式 辐 射 监 测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流 出 物 监 测 等 设 备, 并 保 证 可 能 接 触 放 射 线 的 工 作 人 员 佩 戴 个 人 剂 量 计 第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维 护 检 修 和 保 养, 定 期 检 测 其 性 能 和 效 果,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第 十 九 条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实 施 由 专 人 负 责 的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确 保 监 测 系 统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第 二 十 条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用 人 单 位, 除 遵 守 前 款 规 定 外,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每 三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应 当 存 入 本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并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和 劳 动 者 公 布 第 二 十 一 条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及 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 ( 一 ) 初 次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或 者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申 请 换 证 的 ; ( 二 )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 ( 三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建 议 和 措 施, 并 将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结 果 及 整 改 情 况 存 入 本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在 日 常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监 测 或 者 定 期 检 测 现 状 评 价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不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时,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治 理 措 施, 确 保 其 符 合 职 业 卫 生 环 境 和 条 件 的 要 求 ; 仍 然 达 不 到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必 须 停 止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业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经 治 理 后,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方 可 重 新 作 业 第 二 十 三 条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的, 应 当 提 供 中 文 说 明 书, 并 在 设 备 的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警 示 说 明 应 当 载 明 设 备 性 能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安 全 操 作 和 维 护 注 意 事 项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等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检 查 前 款 规 定 的 事 项, 不 得 使 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设 备

第 二 十 四 条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化 学 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含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材 料 的, 应 当 提 供 中 文 说 明 书 说 明 书 应 当 载 明 产 品 特 性 主 要 成 份 存 在 的 有 害 因 素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后 果 安 全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职 业 病 防 护 和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等 内 容 产 品 包 装 应 当 有 醒 目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贮 存 上 述 材 料 的 场 所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部 位 设 置 危 险 物 品 标 识 或 者 放 射 性 警 示 标 识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检 查 前 款 规 定 的 事 项, 不 得 使 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材 料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何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或 者 材 料 第 二 十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接 受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第 二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优 先 采 用 有 利 于 防 治 职 业 病 危 害 和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逐 步 替 代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设 备 第 二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对 采 用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设 备, 应 当 知 悉 其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护 措 施 对 有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技 术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故 意 隐 瞒 其 危 害 而 采 用 的, 用 人 单 位 对 其 所 造 成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含 聘 用 合 同, 下 同 ) 时, 应 当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和 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 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欺 骗 劳 动 者 在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因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工 作 内 容 变 更, 从 事 与 所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中 未 告 知 的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并 协 商 变 更 原 劳 动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有 权 拒 绝 从 事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因 此 解 除 与 劳 动 者 所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十 条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办 法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GBZ188)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GBZ235) 等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第 三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为 劳 动 者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妥 善 保 存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史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处 理 结 果 和 职 业 病 诊 疗 等 有 关 个 人 健 康 资 料 劳 动 者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时, 有 权 索 取 本 人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无 偿 提 供, 并 在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上 签 章 第 三 十 二 条 劳 动 者 健 康 出 现 损 害 需 要 进 行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所 需 的 劳 动 者 职 业 史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和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等 资 料 第 三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不 得 安 排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其 所 禁 忌 的 作 业, 不 得 安 排 孕 期 哺 乳 期 女 职 工 从 事 对 本 人 和 胎 儿 婴 儿 有 危 害 的 作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资 料 : ( 一 )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文 件 ; ( 二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 ( 三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清 单 岗 位 分 布 以 及 作 业 人 员 接 触 情 况 等 资 料 ; ( 四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其 配 置 使 用 维 护 检 修 与 更 换 等 记 录 ; ( 五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报 告 与 记 录 ; ( 六 )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发 放 维 护 与 更 换 等 记 录 ; ( 七 ) 主 要 负 责 人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工 作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等 相 关 人 员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资 料 ; ( 八 )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报 告 与 应 急 处 置 记 录 ; ( 九 )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汇 总 资 料, 存 在 职 业 禁 忌 证 职 业 健 康 损 害 或 者 职 业 病 的 劳 动 者 处 理 和 安 置 情 况 记 录 ; ( 十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以 及 其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或 者 验 收 等 有 关 回 执 或 者 批 复 文 件 ; ( 十 一 )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领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等 有 关 回 执 或 者 批 复 文 件 ; ( 十 二 ) 其 他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的 资 料 或 者 文 件 第 三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当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减 少 或 者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对 遭 受 或 者 可

能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救 治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和 医 学 观 察, 并 承 担 所 需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不 得 迟 报 漏 报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第 三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发 现 职 业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时,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第 三 十 七 条 工 作 场 所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第 三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阻 挠 第 三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对 用 人 单 位 执 行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 二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建 立 落 实 及 公 布 情 况 ; ( 三 ) 主 要 负 责 人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工 作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情 况 ; ( 四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 五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情 况 ; ( 六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检 测 评 价 及 结 果 报 告 和 公 布 情 况 ; ( 七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的 配 置 维 护 保 养 情 况, 以 及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的 发 放 管 理 及 劳 动 者 佩 戴 使 用 情 况 ; ( 八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及 危 害 后 果 警 示 告 知 情 况 ; ( 九 )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情 况 ; ( 十 )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报 告 情 况 ; ( 十 一 ) 提 供 劳 动 者 健 康 损 害 与 职 业 史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关 系 等 相 关 资 料 的 情 况 ; ( 十 二 ) 依 法 应 当 监 督 检 查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四 十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的 培 训,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第 四 十 一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监 督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资 料 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二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可 管 理 和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科 学 地 开 展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第 四 十 三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信 息 统 计 分 析 制 度, 加 强 对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信 息 以 及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信 息 等 资 料 的 统 计 汇 总 和 分 析 第 四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支 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开 展 职 业 病 的 诊 断 鉴 定 工 作 第 四 十 五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应 当 出 示 有 效 的 执 法 证 件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秉 公 执 法, 严 格 遵 守 执 法 规 范 ; 涉 及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技 术 秘 密 业 务 秘 密 以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应 当 为 其 保 密 第 四 十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检 测, 了 解 情 况, 调 查 取 证 ; ( 二 ) 查 阅 复 制 被 检 查 单 位 有 关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的 文 件 资 料, 采 集 有 关 样 品 ; ( 三 ) 责 令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 四 ) 责 令 暂 停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作 业, 封 存 造 成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生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 五 ) 组 织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现 场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危 害 状 态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后,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解 除 前 款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控 制 措 施 第 四 十 七 条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告 事 故 和 组 织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并 处 5 千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实 行 有 害 作 业 与 无 害 作 业 分 开 工 作 场 所 与 生 活 场 所 分 开 的 ; ( 二 )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未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的

第 四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或 者 未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的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和 劳 动 者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的 ; ( 五 ) 未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及 评 价 制 度 的 ; ( 六 ) 未 按 照 规 定 公 布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的 ; ( 七 ) 未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或 者 未 对 劳 动 者 个 体 防 护 采 取 有 效 的 指 导 督 促 措 施 的 ; ( 八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未 按 照 规 定 存 档 上 报 和 公 布 的 第 五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如 实 申 报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项 目 的 ; ( 二 ) 未 实 施 由 专 人 负 责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或 者 监 测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监 测 的 ; ( 三 )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时, 未 告 知 劳 动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真 实 情 况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或 者 未 将 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劳 动 者 的 ; ( 五 )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劳 动 者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时 提 供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 的 第 五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 闭 : ( 一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 ( 二 ) 未 提 供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劳 动 者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或 者 提 供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劳 动 者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和 劳 动 者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进 行 维 护 检 修 检 测, 或 者 不 能 保 持 正 常 运 行 使 用 状 态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检 测 现 状 评 价 的 ;

( 五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经 治 理 仍 然 达 不 到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时, 未 停 止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业 的 ; ( 六 )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未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救 援 和 控 制 措 施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的 ; ( 七 )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的 ; ( 八 ) 拒 绝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的 ; ( 九 ) 隐 瞒 伪 造 篡 改 毁 损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等 相 关 资 料, 或 者 不 提 供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所 需 要 资 料 的 ; ( 十 ) 未 按 照 规 定 承 担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费 用 和 职 业 病 病 人 的 医 疗 生 活 保 障 费 用 的 第 五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 闭 : ( 一 ) 隐 瞒 技 术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所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而 采 用 的 ; ( 二 ) 隐 瞒 本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真 实 情 况 的 ; ( 三 )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损 伤 的 有 毒 有 害 工 作 场 所 或 者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 ( 四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或 者 材 料 的 ; ( 五 )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或 者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接 受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 ( 六 ) 擅 自 拆 除 停 止 使 用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或 者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的 ; ( 七 ) 安 排 未 经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劳 动 者 未 成 年 工 或 者 孕 期 哺 乳 期 女 职 工 从 事 接 触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禁 忌 作 业 的 ( 八 )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劳 动 者 进 行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 作 业 的 第 五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已 经 对 劳 动 者 生 命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 闭,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造 成 重 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或 者 材 料, 未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者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职 业 病 疑 似 职 业 病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弄 虚 作 假 的, 并 处 2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所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决 定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工 作 场 所, 是 指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活 动 的 所 有 地 点, 包 括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场 所 ; ( 二 )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用 人 单 位, 是 指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分 类 管 理 目 录 中 所 列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行 业 的 用 人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分 类 管 理 目 录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布 各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对 分 类 目 录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未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事 项,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条 煤 矿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对 其 实 施 监 察, 依 照 本 规 定 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9 年 7 月 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布 的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