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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输 安 全 生 产 特 点 等 需 要 组 织 监 督 抽 查 ; 在 交 通 事 故 多 发 期, 重 大 节 日 重 大 活 动 前 或 者 期 间, 应 当 组 织 监 督 抽 查 第 六 条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在 获 得 相 关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前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消 防 等 部 门 的 书 面 意 见 ( 依 法 取 得 的 办 公 场 所 及 场 地 安 全 生 产 验 收 意 见 书 或 者 备 案 的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 ( 二 ) 安 全 生 产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及 其 他 有 关 证 件, 办 公 场 所 及 场 地 各 类 证 明 材 料 示 意 图,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保 障 措 施 ; ( 三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领 导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管 理 职 责,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书,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设 施 设 备 技 术 状 况 及 档 案 管 理, 从 业 人 员 录 用 培 训 考 核 及 档 案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含 一 岗 双 责 责 任 制 ), 各 类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文 本, 隐 患 事 故 处 理 与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等 资 料 ; ( 四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申 报 的 材 料 第 七 条 对 企 业 或 站 场 在 投 入 使 用 营 业 前 具 备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 ( 一 ) 是 否 具 有 与 经 营 范 围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办 公 场 所 停 车 场 地 ; ( 二 ) 办 公 场 所 及 场 地 周 边 环 境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 ( 三 ) 安 全 设 施 ( 含 消 防 设 施 ) 配 备 情 况 第 八 条 对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履 行 法 定 生 产 职 责 情 况 的 监 督 抽 查, 应 当 根 据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检 查 或 抽 查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文 件 精 神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 ( 二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一 岗 双 责 制 度 的 建 立 落 实 情 况 ; 3

( 三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落 实 情 况 ( 会 议 培 训 检 查 安 全 活 动 等 开 展 情 况 ); ( 四 ) 车 辆 人 员 消 防 器 材 等 各 类 台 账 是 否 及 时 更 新 和 归 档, 各 类 应 急 预 案 是 否 完 善 是 否 及 时 更 新 ; ( 五 )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及 记 录 情 况 ; ( 六 ) 其 他 依 法 需 要 检 查 的 内 容 等 第 九 条 对 客 运 站 和 货 运 站 场 应 当 检 查 或 抽 查 下 列 内 容 : 客 运 站 的 三 不 进 站 六 不 出 站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会 议 安 全 检 查 安 全 活 动 等 各 项 记 录, 灭 火 器 消 防 栓 应 急 灯 应 急 指 示 标 志 安 检 机 防 护 栏 车 辆 安 全 等 设 施 设 备 第 十 条 对 客 运 车 辆 应 当 检 查 或 抽 查 下 列 内 容 : 四 证 三 卡 一 书 一 证 明 车 辆 外 观 轮 胎 花 纹, 安 全 带 安 全 出 口 警 示 标 志 安 全 监 控 灭 火 器 安 全 锤 三 角 木 应 急 开 关 的 使 用, 发 动 机 灭 火 弹 防 滑 链 有 无 漏 油 漏 水 漏 气 等 现 象 第 十 一 条 对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应 当 检 查 或 抽 查 下 列 内 容 : 车 辆 外 观 牵 引 车 上 的 危 险 标 志 灯 罐 车 后 面 的 警 示 标 志 牌 ( 安 全 告 示 ) 轮 胎 花 纹 静 电 接 地 线 静 电 接 地 线 是 否 有 铅 坠 罐 体 是 否 有 破 损 渗 漏, 驾 驶 员 和 押 运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随 车 携 带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安 全 卡 ( 所 运 货 物 名 称 危 害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行 车 日 志 防 静 电 服 鞋 手 套 等 安 全 监 控 牵 引 车 排 气 筒 处 是 否 安 装 防 护 罩 灭 火 器 通 讯 工 具 ( 与 公 司 联 系 ) 三 角 警 示 牌 三 角 木 防 滑 链 等 第 十 二 条 对 交 通 建 设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重 点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履 行 下 列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的 情 况 :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灭 火 4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是 否 设 有 安 全 通 道 并 畅 通, 检 查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会 议 检 查 活 动 等 记 录, 检 查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情 况, 检 查 是 否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安 全 监 督 等 手 续, 有 无 擅 自 开 工 以 及 肢 解 发 包 层 层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无 资 质 超 资 质 或 挂 靠 承 包 等 行 为 ; 检 查 起 重 机 物 料 提 升 机 施 工 升 降 机 吊 笼 脚 手 架 等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隐 患 治 理 情 况, 落 实 防 坠 落 物 体 打 击 触 电 倒 塌 措 施 情 况 ; 检 查 基 坑 管 沟 开 挖 支 护 防 坍 塌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对 周 边 现 有 管 线 的 损 坏 和 扰 动 情 况 ; 检 查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关 键 岗 位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落 实 等 情 况 第 十 三 条 对 公 路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应 当 重 点 检 查 或 抽 查 下 列 内 容 : 特 殊 时 段 ( 汛 期 冰 冻 等 恶 劣 天 气 下 ) 公 路 安 全 运 行 情 况 的 监 管 监 控, 重 点 路 段 桥 梁 的 监 管 监 控, 公 路 安 保 设 施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是 否 及 时 处 理 公 路 坍 塌 坑 槽 隆 起 等 损 毁, 设 置 齐 全 规 范 标 志 标 线, 落 实 桥 梁 四 个 一 监 管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高 速 公 路 全 程 监 控 系 统 建 设 情 况, 公 路 沿 线 护 栏 护 网 等 设 施 是 否 规 范 完 好, 各 类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监 督 监 管 涉 路 施 工 活 动, 落 实 保 护 公 路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质 量 和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情 况 第 十 四 条 对 港 口 营 运 和 水 上 运 输 企 业 要 重 点 检 查 或 者 抽 查 下 列 内 容 : 客 滚 运 输 船 舶 逢 七 不 开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按 规 定 配 备 船 舶 通 信 二 氧 化 碳 和 喷 淋 双 消 防 系 统 灭 火 器 保 温 救 生 服, 大 型 安 检 仪 的 使 用 情 况 及 对 行 包 的 检 查 情 况, 侯 船 厅 登 船 通 道 停 车 场 三 封 闭 措 施,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装 卸 存 储 安 全 管 理 情 5

况, 船 舶 防 碰 撞 预 防 措 施, 各 类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有 关 检 查 项 目 等 第 三 章 检 查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时,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并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应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如 实 记 录 检 查 情 况 检 查 记 录 应 有 被 检 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第 十 六 条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接 到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投 诉, 应 当 及 时 受 理 登 记, 并 及 时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中,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对 发 现 的 严 重 违 章 行 为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能 当 场 改 正 的, 应 当 场 制 作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责 令 当 场 改 正 通 知 书, 责 令 当 场 改 正 第 十 八 条 对 发 现 的 违 章 行 为 和 安 全 隐 患 一 时 难 以 改 正 的, 应 当 下 发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通 知 书, 并 根 据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的 难 易 程 度 合 理 确 定 改 正 期 限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当 事 人 的 复 查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查, 并 下 发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复 查 通 知 书 第 十 九 条 对 挂 牌 督 办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整 改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对 其 单 位 负 责 人 进 行 约 谈 第 四 章 执 法 监 督 第 二 十 条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健 全 安 6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制 度, 建 立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定 期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质 量 考 评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自 觉 接 受 单 位 和 公 民 的 监 督 第 二 十 一 条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之 一 的, 对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不 按 照 本 规 定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 ( 二 ) 对 不 具 备 ( 符 合 )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但 准 予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合 格 的 ; ( 三 ) 发 现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不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整 改 的 ; ( 四 ) 发 现 违 法 违 章 行 为 不 及 时 查 处 的 ; ( 五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附 件 :1.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表 2.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责 令 当 场 改 正 通 知 书 3.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通 知 书 4.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复 查 意 见 书 7

附 件 1 被 检 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表 ( 样 表 ) 检 查 时 间 检 查 人 员 签 字 检 查 内 容 或 存 在 问 题 整 改 意 见 或 建 议 8 被 检 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附 件 2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责 令 当 场 改 正 通 知 书 : ( 样 表 ) 在 年 月 日 的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中, 发 现 你 单 位 存 在 下 列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 责 令 你 单 位 立 即 改 正, 未 改 正 的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被 检 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9

附 件 3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通 知 书 : ( 样 表 ) 在 年 月 日 的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中, 发 现 你 单 位 存 在 下 列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 你 单 位 为 隐 患 整 改 责 任 单 位, 我 单 位 为 挂 牌 督 办 单 位, 请 于 年 月 日 前 将 隐 患 整 改 完 毕, 并 将 隐 患 整 改 情 况 书 面 报 我 单 位,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挂 牌 督 办 单 位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隐 患 整 改 单 位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10

附 件 4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复 查 意 见 书 ( 样 表 ) : 你 单 位 对 我 局 下 达 的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通 知 书 里 涉 及 的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提 请 复 查, 我 局 于 月 日 对 此 进 行 了 复 查, 认 为 隐 患 已 整 改 完 毕 ( 或 : 认 为 隐 患 未 整 改 完 毕, 应 继 续 整 改 ) 年 月 日 11

办 公 室 2014 年 7 月 14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