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严 格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的 要 求,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年 度 监 督 计 划, 并 按 照 年 度 监 督 计 划 进 监 督,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第 六 十 二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工 作,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业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监 督, 使 以 下 : ( 一 ) 进 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调 阅 有 关 资 料,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 法 规 1.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建 立 并 落 实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任 制, 监 督 煤 矿 企 业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情 况, 及 时 解 决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2.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履 安 全 监 察 职 责, 有 权 随 时 进 入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进, 调 阅 有 关 资 料, 参 加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向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责 令 煤 矿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不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业 安 全 标 准 的 设 备 器 材 仪 器 仪 表 防 护 用 品, 或 者 责 令 关 闭 矿 井 的, 应 当 对 煤 矿 的 执 情 况 随 时 进 2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落 实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全 面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监 督 法 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处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落 实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的 情 况 进 监 督 3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进 监 督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府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依 据 职 责 划 分,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进 监 督 规 章 建 设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依 照 本 办 法 负 责 煤 矿 建 设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监 察 工 作 4 对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督 法 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不 得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应 当 加 强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的 监 督,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应 当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第 1 页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的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部 门 注 册 机 构 ) 对 本 系 统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的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本 区 域 内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的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以 下 与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统 称 省 级 注 册 机 构 ) 对 所 辖 区 域 内 煤 矿 安 全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的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活 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进 监 督 6 对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的 情 况 进 监 督 规 章 1.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对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的 情 况 进 监 督,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具 备 从 事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的 情 况 ; ( 二 ) 建 立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和 教 师 配 备 的 情 况 ; ( 三 ) 执 培 训 大 纲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和 培 训 保 障 的 情 况 ; ( 四 ) 培 训 收 费 的 情 况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2.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考 核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对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下 列 情 况 实 施 重 点 监 督 : ( 一 ) 具 备 从 事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的 情 况 ; ( 二 )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大 纲 组 织 培 训 的 情 况 ; ( 三 ) 教 师 的 配 备 情 况 ; ( 四 ) 建 立 完 善 培 训 工 作 制 度 的 情 况 ; ( 五 ) 安 全 培 训 计 划 的 落 实 情 况 ; ( 六 ) 安 全 培 训 档 案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情 况 第 2 页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7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培 训 和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进 监 督 法 规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对 煤 矿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进 监 督 ;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对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进 监 督 发 现 煤 矿 企 业 未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进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的,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规 章 1.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培 训 情 况 进 监 督,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安 全 培 训 制 度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档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的 情 况 ; ( 二 ) 安 全 培 训 经 费 投 入 和 使 用 的 情 况 ; ( 三 )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和 持 证 上 岗 的 情 况 ; ( 四 ) 应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以 及 转 岗 前 对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的 情 况 ; ( 五 )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的 情 况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2.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考 核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对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培 训 的 下 列 情 况 实 施 重 点 监 督 ; 发 现 违 法 为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 一 )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和 档 案,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 ( 二 )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和 持 证 上 岗 的 情 况 ; ( 三 ) 煤 矿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的 情 况 ; ( 四 ) 首 次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或 者 使 用 新 设 备 的, 相 关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接 受 专 门 安 全 培 训 的 情 况 ; ( 五 ) 安 全 培 训 经 费 的 提 取 和 使 用 情 况 3.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对 煤 矿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情 况 进 监 督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对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及 其 持 证 上 岗 的 情 况 进 监 督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及 其 持 证 上 岗 的 情 况 进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安 全 培 训 制 度 计 划 的 制 定 及 其 实 施 的 情 况 ; ( 二 ) 煤 矿 非 煤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金 属 冶 炼 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的 情 况 ;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的 情 况 ; ( 三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持 证 上 岗 的 情 况 ; ( 四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档 案, 并 如 实 记 录 的 情 况 ; ( 五 ) 对 从 业 人 员 现 场 抽 考 本 职 工 作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 六 ) 其 他 需 要 的 内 容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及 所 属 分 局 第 3 页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8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测 验 工 作 和 测 验 机 构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的 监 督 规 章 安 全 生 产 测 验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测 验 工 作 和 测 验 机 构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甲 级 测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和 监 督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本 区 域 内 安 全 生 产 测 验 工 作 ; 负 责 本 区 域 内 乙 级 非 煤 矿 测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和 监 督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所 辖 区 域 内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测 验 工 作 ;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乙 级 煤 矿 测 验 机 构 资 质 的 认 定 和 监 督 察 局 9 对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的 监 督 规 章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已 经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监 督 ; 发 现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不 具 备 资 质 条 件 的, 依 照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监 督 记 录 应 当 经 人 员 和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归 档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监 督 对 违 法 违 规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和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告 10 对 事 故 隐 患 排 治 理 情 况 的 监 督 法 规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设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对 所 辖 区 域 的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和 违 法 为 负 有 和 依 法 处 的 职 责 规 章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治 理 暂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治 理 监 督 制 度, 定 期 组 织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治 理 情 况 开 展 监 督 ; 应 当 加 强 对 重 点 单 位 的 事 故 隐 患 排 治 理 情 况 的 监 督 对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下 达 整 改 指 令 书, 并 建 立 信 息 管 理 台 账 必 要 时, 报 告 同 级 人 民 府 并 对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实 挂 牌 督 办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治 理 情 况 开 展 的 监 督, 依 法 处 事 故 隐 患 排 治 理 的 非 法 和 违 法 为 及 其 责 任 者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发 现 属 于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应 该 及 时 将 有 关 资 料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并 记 录 备 第 二 十 一 条 已 经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其 被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结 束 前,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监 督 必 要 时, 可 以 提 请 原 许 可 证 颁 发 机 关 依 法 暂 扣 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11 对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依 法 从 事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测 评 价 工 作,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履 监 督 职 责 规 章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可 管 理 和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的 监 督, 督 促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科 学 地 开 展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第 4 页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2 对 建 设 单 位 验 收 活 动 和 验 收 结 果 的 监 督 核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矿 山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和 用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应 当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单 位 验 收 活 动 和 验 收 结 果 的 监 督 核 察 局 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