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12号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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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012 号 劳 动 法 2012 年 2 月 21 日 东 帝 汶 民 主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根 据 东 帝 汶 过 渡 行 政 当 局 (UNTAET) 的 第 2002/05 号 法 规 于 当 年 5 月 1 日 批 准 通 过 从 那 时 起, 在 国 内 的 劳 动 关 系 应 受 该 法 律 制 约 本 国 在 过 去 十 年 中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进 步 需 要 新 的 法 律 以 适 应 当 前 劳 动 和 劳 务 市 场 的 需 求, 因 此 批 准 修 改 此 法 律, 从 而 使 企 业 活 动 的 投 资 和 发 展 得 以 和 谐 开 展, 同 时 亦 保 护 和 发 展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因 此, 起 草 新 的 法 律 框 架 以 规 范 劳 动 关 系, 为 东 帝 汶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代 表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的 组 织 提 供 了 参 考 意 见 因 此, 根 据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95.1 条, 国 会 批 准 以 下 条 款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第 一 部 分 引 言 条 文 和 基 本 原 则 第 一 章 对 象 和 范 围 第 1 条 对 象 1. 该 法 律 确 立 适 用 于 个 人 和 集 体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制 度

2.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或 集 体 协 议 不 得 抵 触 本 法 律 中 的 条 款, 除 非 其 目 的 是 为 职 工 创 造 更 有 利 的 条 件 3. 前 款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本 法 律 规 定 的 强 制 标 准 第 2 条 适 用 范 围 1. 在 本 国 领 土 上 的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及 各 自 组 织 的 活 动, 均 适 用 本 法 2. 此 法 既 不 适 用 于 公 务 员, 也 不 适 用 于 军 队 或 警 察 3. 此 法 不 适 用 于 目 的 是 为 维 持 家 庭 生 计 的 小 型 家 庭 农 业 或 手 工 业 企 业 中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第 3 条 应 用 的 时 间 范 围 在 本 法 生 效 前 订 立 的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集 体 协 议 亦 须 遵 守 本 法 的 规 定, 除 非 上 述 合 同 中 的 条 款 在 本 法 生 效 前 已 执 行 完 毕 第 4 条 最 后 期 限 的 计 算 除 另 有 明 文 规 定, 本 法 规 定 的 天 数 应 算 作 连 续 自 然 天 第 5 条 定 义 本 法 中 这 些 概 念 规 定 如 下 : a) 工 作 事 故 是 指 发 生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或 劳 动 者 在 其 居

所 和 工 作 场 所 之 间 往 返 过 程 中, 发 生 造 成 身 体 损 伤 功 能 障 碍 或 疾 病 导 致 死 亡 永 久 或 临 时 降 低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能 力 的 事 故 ; b) 集 体 协 议, 是 指 工 会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的 之 间 达 成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设 定 一 批 劳 动 者 或 一 个 专 门 行 业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协 议 ; c) 工 龄 是 指 工 作 合 同 开 始 执 行 之 日 起 直 到 其 终 止 的 时 间 长 度 ; d) 专 业 类 别 指 按 照 劳 动 者 所 执 行 工 作 的 描 述 的 工 作 职 位 ; e) 终 止 合 同 是 指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雇 佣 关 系 的 终 止 ; f) 学 徒 合 同 是 指 劳 动 者 订 立 合 同 后 接 受 培 训 课 程 或 专 业 资 格 课 程, 或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第 一 个 劳 动 合 同 ; g)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领 导 和 指 导 下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指 派 他 们 的 活 动, 以 换 取 报 酬 的 协 议 ; h) 根 据 民 法 的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是 指 年 龄 小 于 17 岁 的 人 ; i)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是 指 个 人 或 法 人 团 体, 其 中 包 括 自 由 职 业 和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对 他 们 来 说, 另 外 一 个 人, 即 劳 动 者, 在 他 们 的 领 导 和 指 导 下 进 行 一 定 的 活 动, 以 换 取 报 酬 ; j) 休 假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正 常 工 作 日 工 作 时 间 应 当 工 作 时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的 情 况 ;

k) 工 作 时 间 是 指 每 天 正 常 工 作 期 间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的 时 间, 其 中 包 括 用 于 休 息 的 时 间 间 隔 ; l) 工 作 场 所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活 动 的 场 所, 以 及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任 何 地 方 ; m) 集 体 协 商 是 指 工 会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建 立 集 体 协 议 的 讨 论 过 程 ; n)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是 指 一 个 由 个 人 或 私 法 规 定 的 法 人, 公 司 股 东 组 成 的 永 久 组 织, 通 常 有 为 他 们 服 务 的 劳 动 者 ; o) 工 作 时 段 应 指 的 是 用 人 单 位 的 日 常 活 动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之 间 的 时 间 段 ; p)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是 指 每 天 的 一 段 时 间, 在 此 期 间, 劳 动 者 必 须 进 行 的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规 定, 或 由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的 活 动 ; q) 试 用 期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中 最 初 含 报 酬 的 一 段 时 间, 在 此 期 间,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评 估 自 己 维 持 合 同 的 意 愿, 以 及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给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条 件,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力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无 需 另 行 通 知 或 说 明 原 因, 也 没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 r) 薪 酬 是 指 劳 动 者 有 权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协 议, 或 对 其 的 使 用, 对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获 得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及 其 他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货 币 补 助 或 实 物 形 式 补 助 ; S) 基 本 工 资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最

低 金 额 ; t) 部 门 的 活 动, 是 指 在 这 方 面 的 个 人 或 法 人 团 体 开 展 营 利 性 或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 u) 工 会 应 指 一 个 永 久 的 自 发 组 织, 其 目 的 是 促 进 和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 v) 夜 间 工 作 指 每 个 自 然 天 21 时 之 后 至 次 日 6 时 之 前 这 一 时 间 段 内 的 工 作 ; w) 轮 班 工 作 是 指 组 织 工 作 组 时, 劳 动 者 先 后 在 不 同 时 期 占 据 相 同 的 工 作 职 位 的 工 作 模 式 ; x) 季 节 性 工 作 是 指 发 生 在 一 年 中 特 定 时 间 段 的 周 期 性 工 作 ; y) 加 班 指 超 出 正 常 工 作 时 段 的 工 作 ; z) 劳 动 者 是 指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领 导 和 指 导 下 从 事 活 动 以 换 取 报 酬 的 自 然 人 ; aa) 外 籍 劳 动 者 是 指 在 东 帝 汶 居 住 并 工 作 的 非 东 帝 汶 公 民 第 二 章 基 本 原 则 第 6 条 平 等 原 则 1. 所 有 劳 动 者,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获 得 就 业, 培 训 和 能 力 建 设, 工 作 条 件 和 报 酬 方 面 享 有 平 等 的 机 会 和 待 遇

2. 任 何 劳 动 者 或 求 职 者, 不 得 因 肤 色, 种 族, 婚 姻 状 况, 性 别, 国 籍, 优 越 或 民 族 出 身, 社 会 地 位 或 经 济 地 位, 政 治 或 思 想 信 仰, 宗 教, 身 体 或 精 神 状 况, 年 龄 或 健 康 状 况 直 接 或 间 接 获 得 正 面 或 负 面 影 响, 亦 不 可 剥 夺 任 何 权 利 或 豁 免 任 何 责 任 3. 根 据 工 作 执 行 需 要 特 定 资 质 产 生 的 区 别 排 除 或 偏 向 不 构 成 歧 视 4. 任 何 临 时 性 有 利 于 某 些 弱 势 群 体, 尤 其 是 因 性 别 工 作 能 力 或 残 疾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的, 为 确 保 其 就 业, 在 本 法 规 定 的 平 等 条 件 下, 不 得 被 视 为 歧 视 5. 当 惩 罚 以 客 观 标 准 区 分 劳 动 者 的 成 绩 产 量 纪 律 性 和 资 历 而 有 所 区 别 时, 不 构 成 歧 视 6. 认 为 受 到 歧 视 的 劳 动 者 有 义 务 证 实 其 所 受 的 不 公 正 对 待, 用 人 单 位 有 责 任 证 明 其 有 区 分 的 安 排 不 是 根 据 以 上 第 2 款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因 素 第 7 条 骚 扰 1. 骚 扰 求 职 者 或 劳 动 者, 均 应 予 以 禁 止 2. 骚 扰 是 指 任 何 影 响 了 女 性 和 男 性 的 尊 严 的 对 方 不 希 望 的 行 为, 或 认 为 是 冒 犯 的 无 论 是 口 头, 非 语 言 的 或 物 理 的 行 为, 或 对 被 骚 扰 者 进 行 含 恐 吓, 敌 意, 羞 辱 或 造 成 不 稳 定 工 作 氛 围 的 行 为

3. 性 骚 扰 是 指 任 何 影 响 到 女 性 和 男 性 的 尊 严 的 不 受 欢 迎 的 涉 及 性 的 行 为, 或 者 说, 以 口 头 的, 非 口 头 或 身 体 的 方 式, 如 接 触 或 影 射, 进 行 与 性 有 关 的 评 论, 展 示 色 情 物 品 或 提 出 性 要 求, 或 对 被 骚 扰 者 进 行 含 恐 吓, 敌 意, 羞 辱 或 造 成 不 稳 定 工 作 环 境 的 行 为 4.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以 防 止 骚 扰 的 发 生, 尤 其 是 在 工 作 场 所 的 性 骚 扰 第 8 条 禁 止 强 迫 劳 动 1.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均 应 予 以 禁 止 2.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是 指 劳 动 者 受 到 威 胁 或 胁 迫 时 非 自 愿 提 供 的 劳 动 或 服 务, 特 别 是 : a) 劳 动 以 支 付 个 人 或 第 三 方 的 债 务 ; b) 劳 动 作 为 胁 迫 或 政 治 教 育, 或 作 为 表 达 某 些 政 治 或 思 想 理 念 的 惩 罚 ; c) 劳 动 作 为 动 员 和 利 用 人 力 资 源 进 行 经 济 开 发 目 的 ; d) 劳 动 作 为 种 族, 社 会, 民 族 或 宗 教 歧 视 的 ; 3. 下 列 项 目 将 不 构 成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a) 根 据 义 务 兵 役 法 完 全 军 事 个 体 进 行 的 工 作 或 服 务 ; b) 作 为 正 常 公 民 义 务 的 一 部 分 的 任 何 工 作 或 服 务 ; c) 作 为 法 庭 判 决 的 任 何 工 作 或 服 务, 任 何 人 提 供 上 述 工 作 或 服 务 是 在 公 共 权 力 机 关 的 监 督 和 控 制 下 进 行 的, 该 人

由 私 人, 公 司 或 社 团 所 雇 用 或 制 约 ; d)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也 就 是 说, 在 战 争 或 灾 难 的 事 件, 如 火 灾, 水 灾, 传 染 病, 或 在 任 何 其 他 情 况 下, 危 及 全 体 或 部 分 公 众 安 全 时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工 作 或 服 务 ; e) 作 为 小 型 公 共 服 务 的 一 种, 由 社 区 成 员 以 本 社 区 直 接 利 益 为 目 的 实 施, 应 认 为 是 社 区 成 员 作 为 公 民 应 尽 的 责 任, 该 社 区 成 员 或 其 直 接 代 表 有 权 对 此 类 公 共 服 务 提 出 质 询 第 二 部 分 个 人 的 工 作 关 系 第 一 章 劳 动 合 同 第 一 节 劳 动 合 同 的 规 定 第 9 条 劳 动 合 同 1.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个 人, 即 劳 动 者, 同 意 向 另 一 个 人, 即 用 人 单 位, 并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领 导 和 指 导 下 提 供 服 务 以 换 取 报 酬 或 补 助 的 协 议 2.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若 违 反 本 法 中 强 制 规 定 或 其 他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 应 被 视 为 无 效 3. 劳 动 合 同 中 无 效 的 部 分 不 影 响 合 同 整 体 的 有 效 性, 除 非 无 效 的 部 分 使 该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4. 无 效 的 条 款 应 被 视 为 已 被 适 用 的 法 律 条 款 中 相 关 规 定 所 替 换 第 10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形 式 和 相 关 要 求 1.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官 方 语 言 之 一 以 书 面 形 式 写 成, 应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应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条 款 : a)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身 份 ; b) 劳 动 者 的 职 位 和 工 作 内 容 ; c) 工 作 场 所 ; d) 正 常 的 工 作 日 程 和 休 息 时 段 ; e) 报 酬 的 形 式 数 量 及 发 放 时 间 间 隔 ; f) 劳 动 者 的 专 业 类 别 ; g) 合 同 的 签 订 日 期 和 生 效 日 期, 后 者 须 与 前 者 不 同 ; h) 试 用 期 的 持 续 时 间 ; i) 合 同 的 持 续 时 间, 若 该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须 注 明 相 应 理 由 ; j) 如 存 在 适 用 的 集 体 协 议, 应 一 并 注 明 2. 在 不 妨 碍 以 上 第 1 款 的 情 况 下, 缺 乏 书 面 形 式 劳 动 合 同 不 得 影 响 劳 动 关 系 的 有 效 性, 也 不 影 响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特 别 是 第 20 条 和 第 21 条 的 规 定, 并 须 推 定 缺 少 劳 动 合 同 归 因 于 用 人 单 位, 应 自 动 承 担 所 有 的 法 律 后 果

3. 如 果 合 同 中 无 明 确 规 定, 开 始 执 行 的 日 期 须 推 定 为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第 11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1. 劳 动 合 同 可 订 立 为 : a)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 b)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2. 没 有 书 面 形 式 的 劳 动 合 同 应 视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3. 劳 动 合 同 内 未 规 定 合 同 期 限 的, 应 推 定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但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通 过 证 明 劳 动 合 同 中 工 作 内 容 的 周 期 性 或 临 时 性 反 对 这 一 推 定 4.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包 括 续 约,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第 12 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1.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只 可 在 用 人 单 位 临 时 需 要, 特 别 是 处 于 以 下 情 况 时 订 立 : a) 代 替 因 故 缺 席 的 劳 动 者 ; b) 开 展 季 节 性 的 活 动 ; c) 开 展 特 定 和 临 时 性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其 他 活 动 2.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必 须 明 确 规 定 订 立 该 合 同 的 理 由 并 说 明 该 理 由 与 合 同 期 限 的 相 关 性, 否 则 该 理 由 视 为 无 效 且 该 合

同 视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3. 在 不 影 响 上 述 第 1 款 的 情 况 下, 学 徒 合 同 可 订 立 为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4. 与 同 样 的 劳 动 者 以 同 样 的 理 由 并 且 在 第 一 份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90 天 之 内 订 立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应 被 视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5. 合 同 期 限 超 过 最 大 时 间 长 度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亦 被 视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6. 与 参 加 培 训 专 业 资 格 课 程 的 人 订 立 的 学 徒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7. 当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被 认 定 为 非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时, 劳 动 者 的 工 龄 应 从 其 提 供 服 务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13 条 延 长 合 同 1. 第 12 条 第 1 款 中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双 方 以 书 面 方 式 同 意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订 理 由 依 然 成 立, 则 该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延 长, 但 不 得 超 过 第 11 条 第 4 款 规 定 的 最 长 期 限 2.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到 达 规 定 时 间 时 失 效, 除 非 当 事 各 方 同 意 延 长 合 同 3.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及 其 延 长 合 同 应 视 为 同 一 份 劳 动 合 同

第 14 条 试 用 期 1.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包 含 一 段 试 用 期, 在 此 期 间 合 同 双 方 不 需 提 前 通 知 及 告 知 正 当 理 由 即 可 终 止 合 同, 且 无 需 支 付 赔 偿,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书 面 协 议 规 定 2. 在 合 同 无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试 用 期 可 长 达 一 个 月, 但 劳 动 者 从 事 高 科 技 或 需 要 高 度 责 任 感 的 工 作, 或 需 要 建 立 信 任 基 础 的 工 作 时, 试 用 期 可 延 长 至 3 个 月 3.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中 试 用 期 长 度 : a) 固 定 期 限 等 于 或 少 于 6 个 月,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8 天 ; b) 固 定 期 限 为 6 个 月 以 上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15 天 ; 4. 劳 动 者 的 工 龄 应 从 试 用 期 开 始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15 条 暂 停 合 同 或 减 少 正 常 工 作 日 程 1. 当 市 场 技 术 或 结 构 性 因 素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严 重 影 响 用 人 单 位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时,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暂 停 劳 动 合 同 或 减 少 正 常 工 作 时 段, 以 保 证 用 人 单 位 的 存 续 和 维 护 劳 动 合 同 2. 暂 停 劳 动 合 同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超 过 2 个 月 3. 暂 时 减 少 的 工 作 时 段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工 作 时 段 的 40 %, 也 不 应 持 续 3 个 月 以 上 4.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至 少 提 前 15 天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受 暂 停 合 同 或 减 少 正 常 工 作 时 段 影 响 的 劳 动 者 相 关 工 会

组 织 和 调 解 处, 并 说 明 正 当 理 由 5. 在 暂 停 合 同 或 减 少 正 常 工 作 时 段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不 受 前 述 理 由 影 响 的, 应 当 予 以 保 留 6. 在 暂 停 合 同 或 减 少 正 常 工 作 时 段 期 间, 应 当 正 常 计 算 工 龄, 工 资 和 假 期 均 不 受 影 响 7. 在 暂 停 合 同 期 间, 劳 动 者 有 权 获 得 相 应 报 酬 的 一 半 8. 在 减 少 正 常 工 作 时 段 期 间, 劳 动 者 有 权 获 得 的 报 酬 应 符 合 减 少 后 工 作 时 间 与 原 工 作 时 间 之 比 9. 暂 停 劳 动 合 同 时 段 结 束 后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同 意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有 权 根 据 第 55 条 的 规 定 获 得 相 应 的 赔 偿 第 二 部 分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第 16 条 更 改 劳 动 合 同 的 对 象 1. 劳 动 者 应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职 位 或 更 高 职 位 上 工 作, 不 得 被 降 职 使 用, 除 非 出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必 须 需 求 或 劳 动 者 本 人 的 迫 切 需 求, 且 劳 动 者 本 人 接 受 2. 在 不 影 响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不 可 预 知 的 迫 切 需 求,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必 要 时 间 安 排 劳 动 者 从 事 合 同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活 动, 但 不 得 减 少 劳 动 者 的 报 酬 或 任 何 其 他

的 权 利 和 保 障 3. 劳 动 者 在 特 定 时 间 段 内 从 事 高 于 合 同 原 本 规 定 的 职 位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应 享 有 该 职 位 相 应 的 报 酬 和 其 他 权 利 第 17 条 劳 动 者 工 作 场 所 的 转 移 1.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工 作, 除 非 出 现 以 下 条 款 中 的 情 况 2.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说 明, 否 则 用 人 单 位 在 转 移 劳 动 者 工 作 场 所 时 须 证 明 此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正 当 需 求, 且 原 工 作 不 得 被 另 一 人 顶 替, 工 作 场 所 的 转 移 亦 不 得 对 劳 动 者 造 成 任 何 损 害 3. 若 工 作 场 所 的 转 移 对 劳 动 者 产 生 损 害 且 被 确 认, 劳 动 者 有 权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并 获 得 第 55 条 规 定 的 赔 偿 4. 任 何 转 移 劳 动 者 工 作 场 所 产 生 的 花 费, 无 论 是 确 定 的 或 是 临 时 的, 都 应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劳 动 者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承 担 此 花 费 5.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注 意 到 工 作 场 所 的 转 移 被 视 为 劳 动 合 同 对 象 的 变 更, 因 此 须 遵 守 第 16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18 条 公 司 或 业 务 的 变 更 1. 一 个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所 有 权 变 动 不 意 味 着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之 前 所 有 者 与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签 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转 移 到 新 的 所 有 者 2. 新 的 所 有 者 须 承 担 直 至 用 人 单 位 所 有 权 变 更 前 两 个 月 的 所 有 义 务, 即 使 这 些 义 务 相 关 的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合 同 已 经 到 期 第 二 章 工 作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缔 约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19 条 共 同 义 务 1.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都 应 当 尊 重 和 执 行 适 用 于 他 们 的 法 律 和 集 体 协 议, 并 应 协 作 以 提 高 企 业 的 生 产 力, 推 动 劳 动 者 个 人 和 社 会 发 展 2. 任 一 缔 约 方 因 不 尊 重 其 义 务 而 造 成 另 一 方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20 条 用 人 单 位 的 义 务 在 不 与 法 律, 集 体 协 议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 a)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物 理 和 精 神 层 面 均 良 好 的 工 作 条 件, 特 别 注 意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卫 生 和 安 全 ; b) 为 促 使 劳 动 者 的 生 产 力 得 以 提 高,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与 其 岗 位 适 应 的 本 单 位 内 部 或 外 部 的 职 业 培 训 机 会 ;

c) 定 期 支 付 与 劳 动 者 绩 效 成 正 比 的 报 酬 ; d) 允 许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者 组 织 和 工 会 中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而 不 因 此 惩 罚 相 关 劳 动 者 ; e) 预 防 疾 病, 降 低 工 作 事 故 的 风 险,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信 息 和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设 备 ; f) 永 久 保 持 更 新 在 用 人 单 位 注 册 的 劳 动 者 情 况, 包 括 他 们 的 名 字, 入 职 日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类 别, 职 位, 报 酬, 休 假 和 合 理 以 及 不 合 理 缺 勤 ; g) 尊 重 和 公 平 对 待 劳 动 者, 而 不 是 试 图 损 害 他 们 的 荣 誉, 名 声, 公 众 形 象, 个 人 生 活 和 尊 严 第 21 条 劳 动 者 的 义 务 在 不 与 法 律, 集 体 协 议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应 : a) 准 时 和 勤 勉 地 参 加 工 作, 工 作 中 要 热 情 努 力 ; b)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命 令 和 指 示, 包 括 所 有 对 工 作 和 纪 律 的 要 求, 除 非 此 命 令 和 指 示 违 背 其 权 利 和 保 障 ; c) 除 非 另 有 原 因, 应 参 加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的 职 业 培 训 活 动 ; d) 保 持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忠 诚, 不 以 自 己 或 者 第 三 方 的 名 义 参 与 对 用 人 单 位 产 生 竞 争 的 活 动, 不 泄 露 有 关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生 产 方 式 或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况 ; e) 保 管 且 合 理 使 用 用 人 单 位 交 付 使 用 的 生 产 工 具 器 械 ; f) 促 进 和 执 行 所 有 可 以 提 高 用 人 单 位 生 产 力 水 平 的 活 动 ; g) 协 同 促 进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和 健 康 领 域 的 改 善, 遵 守 法 律 和 集 体 协 议 确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在 相 关 领 域 的 指 示 ; h) 对 用 人 单 位 上 级 和 同 事 保 持 尊 重, 不 损 害 其 荣 誉 名 声 公 共 形 象 私 生 活 和 个 人 尊 严 第 22 条 对 劳 动 者 的 保 障 在 不 与 法 律, 集 体 协 议 或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下, 应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 a) 以 任 何 方 式, 包 括 解 除 合 同 实 行 惩 罚 不 公 平 对 待 等, 反 对 劳 动 者 行 使 其 权 利, b) 不 正 当 地 阻 止 劳 动 者 有 效 行 使 其 职 能 ; c) 降 低 薪 酬, 除 非 法 律 和 集 体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d) 降 低 劳 动 者 的 职 位, 除 非 法 律 和 集 体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e) 强 迫 劳 动 者 从 用 人 单 位 或 用 人 单 位 指 定 的 单 位 处 获 取 商 品 或 服 务 第 23 条 用 人 单 位 的 权 力 和 纪 律 处 分 权 力

1. 在 法 律 集 体 协 议 或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权 限 内, 用 人 单 位 或 其 代 理 人 有 权 利 设 立 工 作 必 须 依 照 的 规 定 2. 只 要 劳 动 合 同 有 效, 用 人 单 位 有 对 劳 动 者 执 行 纪 律 的 权 力 3. 根 据 由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代 表 可 以 行 使 纪 律 处 分 的 权 力 4. 如 劳 动 者 违 反 法 律 劳 动 合 同 或 集 体 协 议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执 行 以 下 的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 a) 以 劳 动 者 可 以 理 解 的 语 言 进 行 口 头 训 诫 ; b) 以 劳 动 者 可 以 理 解 的 语 言 进 行 书 面 训 诫, 并 说 明 理 由 ; c) 三 次 书 面 训 诫 之 后, 可 以 对 劳 动 者 停 薪 停 职 不 超 过 三 天 ; d) 根 据 第 50 条, 以 正 当 理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且 无 需 支 付 任 何 补 偿 5.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必 须 根 据 劳 动 者 违 纪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劳 动 者 本 人 的 责 任 确 定 6. 前 款 c 项 和 d 项 处 分 措 施 须 在 建 立 并 完 成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后 方 可 执 行 7. 对 于 每 一 次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情 况, 只 能 执 行 一 项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8. 违 纪 行 为 自 发 生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后 失 效

9.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在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做 出 决 定 后 30 天 内 执 行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第 24 条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1.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必 须 在 用 人 单 位 或 其 拥 有 纪 律 处 分 权 的 代 表 知 晓 违 纪 情 况 起 20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启 动 2. 若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启 动 6 个 月 后 劳 动 者 仍 未 接 到 其 最 终 决 定,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自 动 失 效 3.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违 纪 并 说 明 违 纪 行 为 的 详 细 情 况 4. 在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10 天 内, 劳 动 者 有 权 进 行 申 辩 5. 劳 动 者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其 申 辩, 可 以 提 交 文 件 及 要 求 听 证 会, 及 其 他 可 以 证 明 的 方 式 6. 若 劳 动 者 拒 绝 接 受 纪 律 处 分 的 通 知, 该 拒 收 行 为 应 当 记 载 于 以 上 通 知 内, 并 由 两 名 其 他 劳 动 者 签 字 确 认 7. 如 发 生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或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的 对 象 缺 席 或 身 处 于 未 知 地 点, 应 发 布 公 告 传 召 该 劳 动 者 接 受 纪 律 处 分 通 知 并 给 予 特 别 警 告, 且 劳 动 者 申 辩 时 间 从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计 算 8. 不 得 通 过 公 共 媒 体 传 召 劳 动 者 接 受 纪 律 处 分 通 知 或 提 交 申 辩 9. 用 人 单 位 须 在 a) 劳 动 者 提 出 申 辩 之 日 或 未 提 出 申

辩 10 天 后 b) 劳 动 者 要 求 执 行 的 举 证 程 序 完 成 后 10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最 终 决 定, 必 须 证 明 违 纪 行 为 并 说 明 明 确 的 处 分 措 施 10.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执 行 时 立 即 向 用 人 单 位 或 其 上 级 提 请 复 议,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不 触 犯 相 关 权 利 时 可 以 请 求 调 解 机 构 介 入 解 决 冲 突 第 二 部 分 工 作 持 续 的 时 间 第 25 条 正 常 工 作 时 段 1. 正 常 工 作 时 段 每 天 不 得 超 过 8 小 时, 每 周 不 得 超 过 44 小 时 2. 劳 动 者 连 续 工 作 5 小 时 后, 有 权 享 有 至 少 1 小 时 的 休 息 时 间 第 26 条 工 作 时 间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根 据 法 律 集 体 协 议 和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时 间 第 27 条 加 班 1. 加 班 工 作 的 薪 酬 须 比 每 小 时 正 常 薪 酬 增 加 50% 2. 在 每 周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工 作 的, 须 在 每 小 时 正

常 薪 酬 上 增 加 100% 3. 在 每 周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工 作 的 每 天 不 得 超 过 8 小 时 4. 每 名 劳 动 者 每 天 不 得 加 班 超 过 4 小 时, 每 周 不 得 加 班 超 过 16 小 时 5. 当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或 为 防 止 用 人 单 位 遭 受 严 重 损 害 或 影 响 其 运 转 而 必 须 要 求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不 适 用 6. 用 人 单 位 须 备 存 一 份 记 载 每 名 劳 动 者 加 班 工 作 的 开 始 和 终 止 时 间 的 文 件 第 28 条 夜 班 工 作 每 天 夜 间 21 时 至 次 日 凌 晨 6 时 之 间 的 工 作 应 视 为 夜 班 工 作, 在 此 时 间 段 内 每 小 时 薪 酬 应 在 正 常 薪 酬 基 础 上 增 加 25% 第 29 条 轮 班 工 作 1.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时 段 超 过 第 25 条 规 定 时, 应 组 织 不 同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轮 班 工 作 2. 每 个 班 次 的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最 高 限 额

第 三 节 休 假 条 款 第 30 条 每 周 休 息 1 劳 动 者 有 权 每 周 带 薪 休 息 至 少 24 小 时 2 星 期 日 为 每 周 休 息 日, 除 非 相 关 服 务 在 星 期 日 不 得 中 止 或 者 必 须 提 供, 为 保 证 上 述 服 务 的 连 续 性, 劳 动 者 必 须 进 行 工 作 第 31 条 法 定 节 假 日 1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法 律 规 定 的 节 假 日 2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暂 停 工 作, 不 得 克 扣 其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削 减 其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第 32 条 带 薪 休 假 1 劳 动 者 有 权 因 每 年 提 供 的 工 作 而 享 受 带 薪 休 假 2 带 薪 休 假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2 个 工 作 日 3 如 果 劳 动 合 同 在 劳 动 者 工 作 满 一 年 之 前 终 止, 劳 动 者 有 权 根 据 其 工 作 时 间 按 比 例 享 受 相 应 的 带 薪 休 假, 计 算 方 法 为 : 劳 动 者 每 工 作 一 个 月 享 受 1 天 带 薪 休 假 4 带 薪 休 假 时 间 应 在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阐 明, 如 果 双 方 未 签 订 协 议, 应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阐 明 5 如 果 在 劳 动 者 获 得 带 薪 休 假 权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用

人 单 位 故 意 阻 止 劳 动 者 享 受 带 薪 休 假, 劳 动 者 有 权 获 得 双 倍 于 其 未 休 带 薪 休 假 期 间 劳 动 报 酬 的 补 偿 金 第 33 条 缺 席 工 作 1 缺 席 工 作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 因 故 缺 席 与 无 故 旷 工 2 因 故 缺 席 应 提 前 或 立 即 向 用 人 单 位 通 报 劳 动 者 因 故 缺 席 工 作 时, 不 得 克 扣 其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削 减 其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3 在 遇 到 家 庭 成 员 结 婚 去 世, 或 者 社 区 宗 教 活 动 时, 劳 动 者 有 权 每 年 因 故 缺 席 工 作 3 天 4 在 遭 遇 疾 病 或 者 事 故,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医 疗 证 明 时, 劳 动 者 有 权 每 年 因 故 缺 席 工 作 12 天, 其 中 前 6 天 应 得 全 额 劳 动 报 酬, 后 6 天 应 得 全 额 劳 动 报 酬 的 一 半, 按 日 计 发 5 无 故 旷 工 违 背 劳 动 者 勤 奋 工 作 的 义 务, 劳 动 者 无 故 旷 工 期 间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应 予 扣 除, 其 无 故 旷 工 时 间 应 从 其 工 作 时 间 中 扣 除 根 据 第 50 条 相 关 规 定, 劳 动 者 无 故 旷 工 可 构 成 废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理 由 6 劳 动 者 因 故 缺 席 工 作 不 影 响 其 获 得 带 薪 休 假 的 权 利 7 用 人 单 位 可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因 故 缺 席 工 作 时 声 明 理 由 的 证 据 第 四 节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与 健 康

第 34 条 总 则 1 劳 动 者 有 权 在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安 全 卫 生 健 康 有 尊 严 的 环 境 下 工 作 2 对 于 在 劳 动 者 正 常 履 职 期 间, 以 及 因 用 人 单 位 未 能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或 适 当 设 备 而 造 成 的 工 作 事 故 或 者 职 业 病 导 致 的 损 害, 劳 动 者 有 权 就 此 获 得 赔 偿 3 如 果 前 一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事 故 或 者 职 业 病 造 成 劳 动 者 死 亡, 赔 偿 应 付 至 该 劳 动 者 的 配 偶, 或 者 其 后 代, 或 者 其 父 母, 如 果 后 者 不 存 在, 则 付 至 其 兄 弟 或 姐 妹 第 35 条 用 人 单 位 一 般 义 务 1 用 人 单 位 应 确 保 提 供 工 作 安 全 卫 生 健 康 有 尊 严 的 工 作 环 境, 防 止 因 工 作 导 致 事 故 与 危 险, 无 论 其 是 否 与 工 作 相 关 或 在 工 作 期 间 发 生, 并 将 工 作 环 境 固 有 的 危 险 因 素 降 至 最 低 2 为 实 现 前 一 条 款 的 目 的,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a) 辨 别 并 评 估 工 作 风 险 ; b) 消 除 导 致 风 险 或 事 故 的 因 素, 如 无 法 完 全 消 除, 则 应 降 低 上 述 因 素 ; c) 规 划 并 组 建 职 业 风 险 预 防 系 统 急 救 系 统 消 防 系 统 以 及 疏 散 系 统, 以 应 对 危 险 发 生 ;

d) 在 劳 动 者 健 康 与 安 全, 保 护 与 预 防 措 施 及 其 在 具 体 工 作 岗 位 与 整 体 工 作 机 构 中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式 等 方 面 提 供 信 息 培 训 咨 询 并 使 劳 动 者 及 其 代 表 参 与 其 中 e) 促 进 并 监 督 劳 动 者 以 及 工 作 场 所 内 外 可 能 遭 受 影 响 的 第 三 方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状 况 3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时,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采 用 必 要 的 方 式 与 适 当 的 服 务, 无 论 是 否 由 工 作 机 构 内 部 或 外 部 提 供, 包 括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护 设 备, 并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用 劳 动 者 理 解 的 语 言, 向 其 告 知 上 述 设 备 的 正 确 使 用 方 式 第 36 条 劳 动 者 一 般 义 务 1 为 实 现 本 节 条 款 的 目 的, 劳 动 者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a)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与 集 体 协 议 关 于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与 健 康 的 规 定, 服 从 用 人 单 位 或 其 代 表 为 相 同 目 的 做 出 的 说 明 ; b) 照 顾 自 身 安 全 与 健 康, 以 及 可 能 受 其 工 作 行 为 或 工 作 疏 忽 影 响 的 其 他 人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 c)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或 其 代 表 的 说 明, 正 确 使 用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机 器 设 备 器 械 危 险 品 以 及 其 他 工 具, 特 别 是 个 体 与 集 体 保 护 设 备 ; d) 在 工 作 机 构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与 健 康 系 统 建 立 与 改 进 方 面 提 供 合 作 ; 2 对 于 因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与 健 康 而 采 取 的 相 关 措 施 与

行 为, 用 人 单 位 不 应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劳 动 者 因 故 意 违 反 相 关 义 务 而 应 承 担 的 纪 律 与 民 事 责 任 仍 需 依 法 履 行 第 37 条 劳 资 平 等 委 员 会 1 劳 动 者 超 过 20 人 的 工 作 机 构, 以 及 劳 动 者 工 作 面 临 健 康 安 全 卫 生 方 面 特 殊 风 险 的 工 作 机 构, 无 论 劳 动 者 人 数 多 少, 必 须 强 制 建 立 劳 资 平 等 委 员 会 2 劳 资 平 等 委 员 会 应 以 下 列 方 式 组 成 : a) 在 劳 动 者 人 数 不 超 过 20 名 的 工 作 机 构, 由 2 名 委 员 组 成, 其 中 一 名 代 表 劳 动 者, 另 一 名 代 表 用 人 单 位 ; b) 在 劳 动 者 人 数 超 过 20 名 的 工 作 机 构, 由 4 名 委 员 组 成, 其 中 两 名 代 表 劳 动 者, 另 外 两 名 代 表 用 人 单 位 ; 3 劳 资 平 等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负 责 定 期 提 升 劳 动 者 对 于 其 工 作 内 在 风 险 的 防 范 意 识 以 及 为 消 除 或 降 低 风 险 而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的 意 识 4 代 表 劳 动 者 方 的 委 员 应 由 劳 动 者 专 门 召 开 大 会, 集 体 选 举 产 生 第 三 章 劳 动 报 酬 第 38 条 总 则 1 每 一 名 劳 动 者 均 有 权 在 同 工 同 酬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其 工 作 数 量 性 质 质 量 获 得 公 正 合 理 的 劳 动 报 酬 2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不 应 低 于 相 关 法 律 或 者 相 关 工 种 集 体 劳 资 协 议 规 定 的 最 低 水 平 3 劳 动 合 同 中 如 有 任 何 关 于 劳 动 者 放 弃 获 取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或 者 将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与 不 确 定 性 事 件 或 事 实 挂 钩 的 选 择 性 支 付 的 条 款, 应 被 视 作 无 效 条 款 第 39 条 劳 动 报 酬 种 类 1 劳 动 报 酬 分 固 定 劳 动 报 酬 与 绩 效 劳 动 报 酬 两 种 2 固 定 劳 动 报 酬 指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金 额, 因 劳 动 者 付 出 的 劳 动, 定 期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劳 动 报 酬 3 绩 效 劳 动 报 酬 指 除 固 定 劳 动 报 酬 之 外,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劳 动 者 工 作 绩 效 或 生 产 力 水 平,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劳 动 报 酬 4 下 列 项 目 不 得 视 作 劳 动 报 酬 的 组 成 部 分 : a)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生 活 费 补 贴, 包 括 交 通 食 宿 补 贴, 或 者 因 劳 动 者 转 换 工 作 地 点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 b) 因 公 司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支 付 的 奖 金 或 利 润 分 红 ; c) 加 班 费 ; d)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其 他 特 别 津 贴 第 40 条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形 式 地 点 与 时 间

1 劳 动 报 酬 应 以 货 币 形 式, 使 用 所 在 国 法 定 货 币, 通 过 支 票 或 者 银 行 转 账 支 付 2 劳 动 报 酬 支 付 时 间 应 为 工 作 日, 支 付 地 点 应 为 劳 动 者 工 作 场 所, 如 果 其 他 地 点 对 于 劳 动 者 更 为 有 利, 可 在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进 行 选 择 3 劳 动 报 酬 必 须 定 期 直 接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时 间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4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时, 必 须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单 据, 其 内 容 包 括 该 笔 劳 动 报 酬 涵 盖 的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相 应 的 支 付 总 额 与 净 额, 扣 款, 以 及 任 何 额 外 支 付 金 额 5 劳 动 报 酬 必 须 按 时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如 果 支 付 日 为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或 者 节 假 日, 则 应 在 该 支 付 日 之 前 最 近 的 工 作 日 支 付 第 41 条 兼 职 工 作 劳 动 报 酬 1 兼 职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应 根 据 其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按 比 例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2 兼 职 工 作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报 酬 额 应 以 类 似 工 作 岗 位 全 职 劳 动 者 每 小 时 劳 动 报 报 酬 额 为 基 础 计 发 第 42 条 劳 动 报 酬 扣 款 1 从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中 扣 除 任 何 款 项 均 应 得 到 劳 动 者

书 面 形 式 的 许 可 2 用 人 单 位 应 得 到 许 可 从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中 扣 除 相 应 款 项 用 于 社 会 保 险 体 系 以 及 法 定 或 法 院 裁 决 的 其 他 事 项 3 每 月 扣 款 不 得 超 过 劳 动 者 当 月 劳 动 报 酬 总 额 的 30% 4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在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单 据 中 注 明 所 有 扣 款 条 目 第 43 条 劳 动 报 酬 保 护 1 除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外,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从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中 扣 除 任 何 债 务 或 者 赔 款 2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欠 款 相 应 的 欠 款 利 息, 或 者 因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而 支 付 补 偿 金 等 行 为 应 优 先 进 行 即 使 上 述 欠 款 系 因 国 家 行 为 导 致, 或 系 因 公 司 或 企 业 宣 布 破 产 或 清 算 导 致, 均 应 优 先 支 付 第 44 条 年 终 奖 1 劳 动 者 有 权 获 得 年 终 奖, 其 金 额 应 不 少 于 1 个 月 工 资, 用 人 单 位 应 于 每 年 12 月 20 日 之 前 支 付 2 年 终 奖 应 根 据 劳 动 者 当 年 实 际 工 作 月 数 按 比 例 计 发 第 四 章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第 45 条 禁 止 无 正 当 理 由 解 雇 1 禁 止 因 政 治 宗 教 或 意 识 形 态 因 素, 或 者 第 6 条 第 2 段 所 列 因 素, 无 正 当 理 由 解 雇 劳 动 者 2 下 述 项 目 均 不 得 视 作 解 雇 劳 动 者 的 正 当 理 由 : a) 担 任 工 会 成 员 或 者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之 外 参 与 工 会 活 动 ; b) 参 与 工 会 选 举, 当 前 或 者 过 去 曾 在 工 会 履 职 ; c) 针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签 署 权 利 主 张, 参 与 诉 讼 程 序 或 诉 诸 适 当 的 权 力 机 构 ; d) 年 龄, 除 法 律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规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外 ; e) 怀 孕 或 产 假 期 间 缺 席 工 作, 根 据 第 59 条 ; f) 因 疾 病 或 事 故 临 时 缺 席 工 作, 根 据 第 33 条 第 4 段 ; g) 因 服 兵 役 或 其 他 公 民 责 任 缺 席 工 作 3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所 指 的 无 正 当 理 由 解 雇 应 被 视 作 无 效, 在 此 情 况 下, 相 关 劳 动 者 应 获 得 第 55 条 规 定 的 赔 偿 权 第 46 条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方 式 1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终 止 : a) 合 同 期 满 ; b)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c) 劳 动 者 主 动 解 除 合 同 ; d) 用 人 单 位 因 正 当 理 由 主 动 解 除 合 同 ;

e) 因 公 司 或 企 业 相 关 市 场 技 术 或 者 结 构 原 因 解 除 合 同 第 47 条 合 同 期 满 后 终 止 1 劳 动 合 同 应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期 满 : a)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所 规 定 时 间 已 过 ; b) 因 完 全 明 确 原 因, 劳 动 者 无 法 继 续 工 作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无 法 继 续 雇 佣 劳 动 者 工 作 ( 例 如 : 劳 动 者 死 亡 或 用 人 单 位 死 亡 导 致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终 止 ), 或 者 公 司 因 其 他 原 因 完 全 明 确 关 闭 此 类 情 况 不 影 响 第 18 条 第 52 条 法 规 的 执 行 ; c) 劳 动 者 因 老 龄 或 者 残 疾 退 休 2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所 规 定 时 间 过 后, 应 视 作 合 同 期 满 后 终 止, 除 非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合 同 延 期 第 48 条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相 互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证 明, 该 书 面 证 明 应 由 双 方 签 署, 包 含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双 方 协 商 日 期 终 止 生 效 日 期, 以 及 应 付 劳 动 者 补 偿 金 ( 如 有 ) 第 49 条 劳 动 者 主 动 解 除 合 同 1 如 有 正 当 理 由, 劳 动 者 可 立 即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2 劳 动 者 主 动 解 除 合 同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该 书 面 通 知 应 包 含 解 除 合 同 的 正 当 事 实, 且 应 于 上 述 正 当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递 交 用 人 单 位 3 下 列 事 项 构 成 废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正 当 理 由 : a) 故 意 侵 害 相 关 法 律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劳 资 协 议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权 利 与 保 障 ; b) 用 人 单 位 未 及 时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 c) 用 人 单 位 或 其 代 表 侵 犯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或 精 神 状 态 自 由 名 誉 或 尊 严 ; d) 劳 动 者 必 须 履 行 与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职 责 不 相 容 的 法 定 义 务 ; e)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行 使 权 力, 造 成 工 作 环 境 重 大 持 续 变 化 且 持 续 超 过 三 个 月 4 前 段 规 定 第 a) 至 第 c) 分 段 所 述 正 当 理 由 应 赋 予 劳 动 者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力, 且 不 影 响 为 确 定 用 人 单 位 或 其 代 表 民 事 与 刑 事 责 任 而 进 入 的 相 关 司 法 程 序 5 前 段 规 定 所 述 赔 偿 应 根 据 第 55 条 规 定 计 算, 劳 动 者 有 权 获 得 该 条 规 定 所 确 定 赔 偿 金 额 的 双 倍 的 赔 偿 6 在 收 到 劳 动 者 关 于 解 除 合 同 的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用 人 单 位 可 在 法 庭 反 驳 该 解 除 合 同 的 要 求, 且 不 影 响 其 根 据 第 97 条 规 定 诉 诸 仲 裁 与 调 解 机 构 7 如 果 法 院 驳 回 劳 动 者 提 出 的 解 除 合 同 理 由,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因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获 得 赔 偿 8 无 论 有 无 正 当 理 由, 劳 动 者 也 可 提 前 至 少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9 劳 动 者 如 未 能 完 全 或 部 分 遵 守 前 段 规 定 确 定 的 提 前 通 知 天 数, 则 应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相 应 赔 偿, 赔 偿 金 额 应 与 该 劳 动 者 未 遵 守 的 提 前 通 知 天 数 相 对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相 等 第 50 条 用 人 单 位 因 正 当 理 由 主 动 解 除 合 同 1 劳 动 者 所 犯 过 错, 如 果 其 严 重 性 和 后 果 导 致 无 法 继 续 维 持 雇 佣 关 系, 应 被 视 作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正 当 理 由 2 在 援 引 正 当 理 由 时, 应 考 虑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损 害 程 度 用 人 单 位 与 该 劳 动 者 关 系 特 点 该 劳 动 者 与 其 他 劳 动 者 关 系 特 点, 以 及 与 正 当 理 由 相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3 劳 动 者 如 有 下 列 行 为, 则 构 成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正 当 理 由, 用 人 单 位 无 需 提 前 通 知 : a) 非 法 反 复 违 抗 用 人 单 位 关 于 劳 动 者 行 政 上 级 的 指 示 ; b) 连 续 三 天 以 上 或 者 每 月 五 天 以 上 无 故 旷 工 ; c) 反 复 消 极 对 待 相 关 工 作 岗 位 的 既 定 职 责 ; d) 危 及 工 作 场 所 安 全 或 健 康 状 况 或 者 导 致 其 他 劳 动 者 遭 受 损 害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 ; e) 导 致 用 人 单 位 货 物 工 具 或 设 备 遭 受 严 重 损 害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 ; f) 在 工 作 场 所 针 对 他 人 的 暴 力 行 为, 除 非 该 暴 力 行 为 系 自 我 防 卫 ; g) 冒 犯 其 他 劳 动 者 及 ( 或 ) 用 人 单 位 的 不 诚 实 不 道 德 行 为 ; h) 违 反 职 责 保 密 原 则 以 及 泄 露 与 用 人 单 位 业 务 活 动 相 关 的 信 息 或 秘 密 的 行 为 ; i) 针 对 劳 动 者 的 终 审 判 决, 劳 动 者 应 受 判 罚 使 其 无 法 继 续 工 作 3 根 据 第 23 条 第 24 条 相 关 规 定, 劳 动 者 提 交 辩 护 理 由 之 前, 劳 动 合 同 不 得 解 除 第 51 条 用 人 单 位 因 正 当 理 由 主 动 解 除 合 同 的 无 效 性 1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因 正 当 理 由 主 动 解 除 合 同 无 效 : a) 主 动 解 除 合 同 的 理 由 被 驳 回 b)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之 前 未 经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 c) 任 何 法 定 程 序, 特 别 是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中 未 听 取 劳 动 者 意 见 及 未 为 相 关 决 定 辩 护 ; d) 设 立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惩 戒 劳 动 者 过 错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执 行 纪 律 处 分 等 的 截 止 时 间 已 过 2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合 同 的 无 效 性 应 由 法 院 宣 布, 相 关 诉

讼 需 在 用 人 单 位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 合 同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提 起 本 条 规 定 不 影 响 第 97 条 关 于 诉 诸 仲 裁 与 调 解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3 法 院 关 于 解 除 合 同 无 效 的 裁 决 应 赋 予 劳 动 者 第 55 条 法 规 规 定 的 相 关 权 力 第 52 条 因 市 场 技 术 结 构 原 因 解 除 合 同 1 如 果 因 经 济 现 实 或 公 司 重 组 而 不 可 避 免, 用 人 单 位 可 因 市 场 技 术 或 结 构 原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2 前 段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应 在 采 取 第 15 条 规 定 的 措 施 后 方 能 生 效 3 用 人 单 位 可 因 第 1 段 所 述 理 由 解 除 一 份 或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4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意 图 根 据 本 条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则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相 关 劳 动 者 及 其 代 表 ( 如 有 ), 并 抄 送 仲 裁 与 调 解 机 构 5 前 段 规 定 所 述 书 面 通 知 应 包 含 下 列 内 容 : a)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因 ; b) 解 除 劳 动 者 的 数 量 身 份 与 岗 位 种 类 ; c)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的 确 定 标 准 ; d)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生 效 时 间 6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第 4 段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发 送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用 人 单 位 应 开 始 与 劳 动 者 或 其 代 表 商 议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过 程, 以 达 成 一 致 7 仲 裁 与 调 解 机 构 应 参 与 前 段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或 其 代 表 的 商 议 过 程, 其 目 的 在 于 调 和 双 方 利 益 8 如 果 被 解 除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在 接 收 第 4 段 所 述 书 面 通 知 时 无 代 表, 则 应 在 最 长 三 日 内 指 定 一 个 代 表 委 员 会 第 53 条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通 知 1 如 果 双 方 商 议 过 程 结 束, 且 无 阻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可 能, 用 人 单 位 应 向 每 一 名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通 知 解 除 合 同 的 决 定, 并 明 确 说 明 做 出 上 述 决 定 的 理 由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日 期 以 及 应 付 赔 偿 金 额 上 述 通 知 应 抄 送 代 表 委 员 会 ( 如 有 ) 以 及 仲 裁 与 调 解 机 构 2 前 段 规 定 的 通 知 应 提 前 送 达 : 对 于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2 年 的 劳 动 者, 应 于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前 至 少 15 日 送 达 ; 对 于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2 年 的 劳 动 者, 应 于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前 至 少 30 日 送 达 3 如 未 能 根 据 前 段 规 定 提 前 送 达 通 知, 则 应 按 照 未 能 提 前 通 知 的 天 数 支 付 相 应 金 额 的 劳 动 报 酬 4 在 收 到 提 前 通 知 至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之 间, 劳 动 者 有 权 请 假, 时 间 为 每 周 两 个 工 作 日, 且 不 影 响 其 获 得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5 劳 动 者 应 至 少 提 前 1 天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请 假 时 间 第 54 条 因 市 场 技 术 结 构 原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性 1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因 市 场 技 术 结 构 原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 a) 声 明 解 除 合 同 的 理 由 明 显 不 存 在 ; b) 未 遵 守 第 52 条 第 53 条 关 于 程 序 或 截 止 日 期 的 相 关 规 定 2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合 同 的 无 效 性 应 由 法 院 宣 布, 相 关 诉 讼 需 在 用 人 单 位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 合 同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提 起 本 条 规 定 不 影 响 第 97 条 关 于 诉 诸 仲 裁 与 调 解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3 法 院 关 于 解 除 合 同 无 效 的 裁 决 应 赋 予 劳 动 者 第 55 条 法 规 规 定 的 相 关 权 力 第 55 条 复 职 与 赔 偿 1 如 果 因 正 当 理 由 或 者 因 市 场 技 术 结 构 原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决 定 被 判 无 效, 相 关 劳 动 者 应 有 权 恢 复 其 工 作 岗 位, 并 获 得 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复 职 之 日 止 的 相 应 劳 动 报 酬 2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至 劳 动 者 复 职 之 日 的 时 间 跨 度 应 计 入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3 劳 动 者 明 确 表 示 不 愿 复 职, 或 者 法 院 应 用 人 单 位 合 理 要 求, 宣 布 劳 动 者 复 职 不 利 于 工 作 机 构 正 常 运 行 之 时, 劳 动 者 有 权 获 得 下 列 赔 偿 ( 本 段 规 定 不 影 响 第 1 段 规 定 的 执 行 ): a) 劳 动 合 同 执 行 时 间 大 于 1 个 月 小 于 6 个 月 时, 半 个 月 工 资 ; b) 劳 动 合 同 执 行 时 间 大 于 6 个 月 小 于 1 年 时,1 个 月 工 资 ; c) 劳 动 合 同 执 行 时 间 大 于 1 年 小 于 2 年 时,2 个 月 工 资 ; d) 劳 动 合 同 执 行 时 间 大 于 2 年 小 于 3 年 时,3 个 月 工 资 ; e) 劳 动 合 同 执 行 时 间 大 于 3 年 小 于 4 年 时,4 个 月 工 资 ; f) 劳 动 合 同 执 行 时 间 大 于 4 年 小 于 5 年 时,5 个 月 工 资 ; g) 劳 动 合 同 执 行 时 间 大 于 5 年 时,6 个 月 工 资 第 56 条 工 作 时 间 补 偿 无 论 劳 动 合 同 为 何 原 因 终 止, 劳 动 者 均 有 权 因 其 工 作 时 间 获 得 补 偿, 其 金 额 计 算 方 式 为 : 劳 动 者 为 用 人 单 位 服 务 每 满 5 年 计 发 1 个 月 工 资 补 偿

第 57 条 工 作 证 明 1 如 果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无 论 其 终 止 原 因, 用 人 单 位 均 应 发 布 劳 动 者 工 作 证 明, 其 内 容 包 括 劳 动 者 姓 名 劳 动 合 同 起 止 日 期 以 及 劳 动 者 工 作 职 责 2 用 人 单 位 应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扣 款 说 明, 其 内 容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体 系 框 架 下 的 扣 款 数 据, 以 及 法 定 或 法 院 裁 决 的 其 他 扣 款 数 据 第 五 章 特 别 劳 动 保 护 制 度 第 一 节 育 婴 父 母 权 利 保 护 第 58 条 总 则 父 母 育 婴 是 基 本 的 社 会 价 值, 工 作 中 的 育 婴 父 母 所 有 相 关 权 利 应 予 保 障 第 59 条 产 假 1 女 性 劳 动 者 有 权 享 受 至 少 12 周 的 带 薪 产 假, 其 中 10 周 必 须 在 分 娩 之 后 享 受, 且 不 应 扣 除 劳 动 报 酬, 不 得 影 响 其 工 龄 权 利 2 女 性 劳 动 者 享 受 产 假 不 影 响 其 劳 动 报 酬 假 期 长 度 3 女 性 劳 动 者 在 分 娩 前 有 权 因 关 系 到 自 身 或 新 生 儿 的

临 床 风 险 而 请 假 缺 席 工 作, 请 假 时 间 应 遵 医 嘱 且 为 预 防 上 述 临 床 风 险 所 必 需 4 如 遇 中 止 妊 娠, 劳 动 者 有 权 休 假 4 周 第 60 条 生 父 假 期 1 男 性 劳 动 者 在 其 子 女 出 生 后 有 权 享 受 五 天 带 薪 生 父 假 期, 且 不 影 响 其 工 龄 权 利 2 男 性 劳 动 者 生 父 假 期 不 影 响 其 工 资 及 其 他 假 期 长 度 3 如 果 在 子 女 出 生 后, 男 性 劳 动 者 的 配 偶 或 者 同 居 伴 侣 死 亡, 该 劳 动 者 有 权 立 即 或 在 分 娩 后 两 周 内 享 受 第 59 条 第 1 段 所 规 定 的 假 期, 且 不 应 扣 除 劳 动 报 酬 不 影 响 其 工 龄 权 利 第 61 条 责 任 用 人 单 位 应 负 责 支 付 产 假 以 及 生 父 假 期 期 间 相 关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直 至 社 会 保 险 体 系 建 立 第 62 条 因 医 疗 检 查 与 哺 乳 请 假 缺 席 工 作 1 怀 孕 劳 动 者 有 权 因 在 必 要 时 间 以 必 要 频 率 接 受 医 疗 检 查 而 请 假 缺 席 工 作, 且 不 扣 除 其 劳 动 报 酬 或 任 何 权 利, 但 需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2 女 性 劳 动 者 有 权 因 为 其 子 女 哺 乳 而 请 假 缺 席 工 作,

且 不 扣 除 其 劳 动 报 酬 或 任 何 权 利, 直 至 其 子 女 年 满 6 周 岁 3 为 实 现 前 段 规 定 的 目 的, 相 关 劳 动 者 有 权 每 天 因 哺 乳 请 假 两 次, 每 次 一 小 时 第 63 条 健 康 与 安 全 保 护 1 妊 娠 期 或 哺 乳 期 劳 动 者 有 权 在 不 扣 除 劳 动 报 酬 的 前 提 下, 拒 绝 从 事 不 利 于 其 身 体 健 康 的 工 作, 特 别 是 体 力 工 作 以 及 使 其 与 子 女 暴 露 于 危 险 物 质 的 工 作 2 妊 娠 期 或 哺 乳 期 劳 动 者 有 权 拒 绝 上 夜 班 或 加 班 第 64 条 请 假 照 顾 子 女 1 子 女 年 龄 不 满 10 周 岁 的 劳 动 者 有 权 在 子 女 疾 病 或 事 故 时 因 向 子 女 提 供 紧 急 必 要 的 照 顾 而 请 假 缺 席 工 作, 每 年 不 超 过 5 天, 且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2 对 于 前 段 规 定 所 述 请 假, 只 应 扣 除 该 劳 动 者 请 假 缺 席 工 作 期 间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第 65 条 解 雇 保 护 1 女 性 劳 动 者 产 假 一 经 结 束, 即 有 权 恢 复 原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转 至 同 等 劳 动 报 酬 的 其 他 工 作 岗 位 2 禁 止 因 妊 娠 哺 乳 或 抚 养 子 女 而 解 雇 女 性 劳 动 者 3 用 人 单 位 解 雇 妊 娠 期 哺 乳 期 以 及 抚 养 子 女 期 间 的

劳 动 者 时, 有 义 务 证 明 其 解 雇 决 定 非 归 因 于 前 述 事 实 第 二 节 未 成 年 人 工 作 第 66 条 总 则 1 对 于 法 律 允 许 从 事 工 作 的 未 成 年 人, 用 人 单 位 应 确 保 工 作 环 境 与 其 年 龄 相 适 应, 并 考 虑 其 安 全 健 康 状 况 身 体 心 理 道 德 发 展, 包 括 其 教 育 与 培 训, 特 别 应 防 止 其 因 缺 乏 经 验 缺 乏 意 识 而 遭 受 各 种 潜 在 或 现 行 风 险 2 在 未 成 年 人 开 始 工 作 及 其 工 作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之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明 确 评 估 与 其 工 作 相 关 的 各 类 风 险 第 67 条 特 别 保 护 1 禁 止 雇 佣 未 成 年 人 从 事 危 险 工 作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其 教 育, 危 及 其 健 康 状 况 或 身 体 心 理 道 德 社 会 发 展 的 工 作 2 禁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a) 所 有 形 式 的 奴 隶 制 或 与 奴 隶 制 类 似 的 行 为, 例 如 : 贩 卖 儿 童, 因 债 屈 从, 奴 役, 强 制 或 强 迫 劳 动, 包 括 强 制 或 强 迫 招 募 儿 童 参 与 武 装 冲 突 ; b) 使 用 要 求 提 供 儿 童 参 与 卖 淫 色 情 材 料 制 作 或 色 情 表 演 ; c) 使 用 要 求 提 供 儿 童 参 与 违 法 活 动, 特 别 是 相 关

国 际 条 约 定 义 的 未 成 年 人 参 与 生 产 贩 卖 毒 品 ; 作 环 境 d) 任 何 可 能 危 害 儿 童 健 康 安 全 或 道 德 观 的 工 作 或 工 第 68 条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1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应 为 15 岁 2 任 何 未 达 到 前 段 规 定 所 述 的 最 低 年 龄 的 未 成 年 人 均 不 允 许 参 与 工 作, 除 非 系 在 法 律 承 认 的 职 业 技 术 或 艺 术 培 训 项 目 提 供 轻 量 工 作 3 根 据 下 述 第 69 条 相 关 规 定, 年 龄 在 13 至 15 岁 之 间 的 未 成 年 人 可 从 事 轻 量 工 作 4 任 何 未 成 年 人 均 不 得 从 事 相 关 机 构 定 义 的 有 损 健 康 或 危 险 的 工 作, 以 及 要 求 重 大 体 力 的 工 作 5 用 人 单 位 应 允 许 并 鼓 励 未 成 年 人 劳 动 者 到 正 规 学 校 或 者 相 关 政 府 机 构 认 证 的 教 育 机 构 接 受 教 育, 此 情 况 适 用 第 76 条 法 规 第 69 条 轻 量 工 作 1 轻 量 工 作 指 任 务 简 单 明 确, 仅 需 要 基 本 知 识 即 能 完 成, 不 涉 及 可 能 危 害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发 展 学 习 的 体 力 与 脑 力 消 耗, 无 需 事 先 参 加 政 府 指 定 职 业 培 训 项 目 的 工 作 活 动

2 下 列 项 目 不 得 视 作 轻 量 工 作 : a) 每 天 超 过 5 小 时, 每 周 超 过 25 小 时 的 工 作 ; b) 夜 班 ; c) 每 周 休 息 少 于 两 天 的 工 作 ; d)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3 小 时 且 中 间 无 不 少 于 1 小 时 休 息 的 工 作 3 禁 止 要 求 或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劳 动 者 加 班 从 事 轻 量 工 作 第 70 条 体 检 1 未 成 年 人 仅 在 接 受 体 检 并 且 体 检 结 果 证 明 其 身 体 与 心 理 状 况 适 宜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后 方 能 获 准 工 作, 上 述 体 检 应 在 未 成 年 人 开 始 工 作 之 前 强 制 进 行 2 前 段 规 定 所 述 体 检 应 每 年 进 行, 以 防 止 未 成 年 人 劳 动 者 从 事 的 工 作 活 动 对 其 健 康 及 身 心 发 展 造 成 损 害 第 三 节 残 疾 或 慢 性 疾 病 劳 动 者 第 71 条 总 则 患 有 残 疾 或 慢 性 疾 病 的 劳 动 者 或 求 职 者 应 享 有 本 法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不 得 因 歧 视 而 无 法 平 等 获 得 就 业 职 业 培 训 晋 升 和 同 等 工 作 条 件 权 利, 并 且 不 得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因 疾 病 或 残 疾 而 被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第 72 条 身 体 检 查 ( 一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强 制 要 求 求 职 者 或 劳 动 者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包 括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测 试, 除 非 上 述 身 体 检 查 是 为 保 护 劳 动 者 本 身 安 全 之 必 须 并 同 时 获 得 后 者 的 书 面 同 意 ( 二 ) 为 落 实 前 款 之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施 加 压 力, 迫 使 求 职 者 或 劳 动 者 书 面 同 意 进 行 此 类 检 查 ( 三 )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迫 使 求 职 者 或 劳 动 者 签 订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的 书 面 同 意 应 视 为 无 效 ( 四 ) 负 责 身 体 检 查 的 医 生 只 能 作 出 劳 动 者 是 否 适 合 其 工 作 的 总 体 评 价 ( 五 ) 用 人 单 位 对 身 体 检 查 结 果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权 利 第 73 条 隐 私 权 劳 动 者 或 求 职 者 享 有 保 障 其 健 康 状 况 信 息 不 被 泄 露 的 第 74 条 工 作 场 所 的 安 全 预 防 措 施 用 人 单 位 具 有 保 障 劳 动 者 不 受 诸 如 环 境 污 染 等 可 能 对 健 康 造 成 风 险 和 威 胁 的 义 务, 并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应 做 好 安 全 健 康 提 醒 和 安 装 相 关 安 防 设 施 第 75 条 工 作 岗 位 和 工 作 进 程 调 整

用 人 单 位 应 根 据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状 况 残 疾 或 慢 性 疾 病 情 况 适 当 对 工 作 岗 位 和 工 作 进 程 进 行 调 整 第 四 节 工 读 学 生 第 76 条 工 读 学 生 保 护 ( 一 ) 工 读 学 生 是 指 被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的 同 时 接 受 经 相 关 政 府 机 构 认 可 的 任 何 程 度 的 官 方 教 育 或 同 等 学 历 教 育 ( 二 ) 依 前 款 之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工 作 安 排 上 赋 予 工 读 学 生 一 定 的 特 殊 安 排 使 之 可 完 成 其 在 普 遍 学 校 或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的 课 程 ( 三 ) 工 读 学 生 如 需 参 加 测 评 考 试 应 享 有 脱 离 工 作 的 权 利, 同 时 不 应 丧 失 获 得 薪 酬 的 权 利 或 任 何 其 他 应 有 权 利 ( 四 ) 未 成 年 工 读 学 生 应 具 有 调 假 权, 使 其 学 业 假 期 与 实 际 工 作 假 期 一 致 从 而 实 现 实 际 休 假 ( 五 ) 为 履 行 该 条 款 规 定, 工 读 学 生 应 就 其 学 习 状 态 分 别 提 供 其 受 教 育 机 构 的 注 册 证 明 课 程 表, 并 按 教 育 机 构 课 程 进 度 按 时 提 供 阶 段 性 在 校 表 现 证 明 等 ( 六 ) 用 人 单 位 如 雇 用 未 成 年 工 读 学 生, 应 遵 守 本 法 第 68 条 之 规 定 第 五 节 外 籍 劳 动 者

第 77 条 外 籍 劳 动 者 ( 一 ) 进 行 专 业 劳 动 的 外 籍 劳 动 者 应 享 有 本 法 和 东 帝 汶 政 府 批 准 加 入 的 国 际 劳 动 者 公 约 项 下 的 与 本 国 劳 动 者 同 等 的 权 利 ( 二 ) 用 人 单 位 与 外 籍 劳 动 者 需 按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并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第 三 部 分 集 体 劳 动 关 系 第 一 章 协 会 和 工 会 自 由 权 第 78 条 总 则 所 有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均 享 有 无 需 授 权 不 受 歧 视 地 建 立 或 加 入 以 维 护 其 权 益 为 目 的 的 组 织 的 权 利 第 79 条 目 的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应 按 如 下 宗 旨 开 展 活 动 : ( 一 ) 促 进 和 维 护 其 成 员 权 益 ; ( 二 ) 与 政 府 在 发 展 和 履 行 劳 动 政 策 方 面 展 开 合 作 ; ( 三 ) 行 使 集 体 谈 判 权 ; ( 四 ) 与 劳 动 监 察 机 构 就 法 律 和 集 体 协 议 确 定 执 行 方 面

展 开 合 作 ; ( 五 ) 依 法 参 与 劳 动 法 体 系 的 立 法 进 程 第 80 条 权 利 经 合 法 登 记 的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应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一 ) 依 法 协 商 和 制 定 集 体 劳 动 协 议 ; ( 二 ) 为 会 员 提 供 服 务 ; ( 三 ) 为 维 护 会 员 权 益 依 法 介 入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 进 程 ; ( 四 ) 加 入 国 际 组 织 第 81 条 加 入 工 会 的 自 由 以 及 保 护 措 施 1 每 个 劳 动 者 不 得 被 强 迫 加 入 工 会, 被 阻 止 加 入 工 会 或 被 迫 退 出 工 会 组 织 2 劳 动 者 不 可 同 时 加 入 两 个 同 种 行 业 或 工 种 的 同 样 级 别 或 分 支 的 工 会 组 织 3 具 有 下 列 目 的 的 所 有 行 为 是 无 效 的 : a) 将 是 某 工 会 会 员 或 非 某 工 会 会 员 作 为 雇 佣 的 条 件 ; b) 因 劳 动 者 有 加 入 工 会 的 自 由, 所 以 不 得 因 他 / 她 是 某 工 会 或 组 织 的 会 员 或 非 某 工 会 会 员 或 组 织 的 会 员 而 将 其 解 雇 调 离 或 做 出 其 它 一 些 伤 害 性 事 情

第 82 条 集 会 的 自 由 以 及 信 息 分 享 1 工 会 应 在 公 司 或 企 业 内 部 召 开 会 议 分 享 信 息 以 及 探 讨 和 劳 动 者 利 益 相 关 的 工 会 事 宜 2 除 由 用 人 单 位 明 确 授 权 委 托 之 外, 会 议 应 在 正 常 的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召 开 3 会 议 最 晚 需 在 召 开 之 前 48 小 时 通 知 4 工 会 需 在 劳 动 者 工 作 场 所 的 显 眼 处 张 贴 与 工 会 活 动 相 关 的 开 会 通 知, 文 字 资 料 以 及 信 息 第 83 条 独 立 和 自 治 1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是 各 自 独 立 和 自 治 的 组 织, 它 们 和 政 府 政 治 党 派 宗 教 组 织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团 体 均 无 关 联, 并 且 这 些 团 体 不 得 干 涉 它 们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资 金 募 集 2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个 人 或 通 过 第 三 方 去 促 使 劳 动 者 组 织 运 作 的 形 成 发 展 和 资 金 募 集, 同 时 不 得 采 取 任 何 手 段 干 涉 其 管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或 者 阻 止 或 妨 碍 他 们 行 使 权 力 3 任 何 公 共 管 理 机 构 不 得 有 任 何 妨 碍 或 阻 止 合 法 工 会 权 力 实 施 的 干 涉 行 为 4 劳 动 者 组 织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a) 一 个 工 会 组 织 ; b) 一 个 联 合 会 三 个 或 三 个 以 上 同 种 行 业 或 工 种 的 协 会 组 织 ;

c) 一 个 联 盟 全 国 性 的 工 会 联 合 会 5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a) 一 个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 b) 一 个 由 三 个 或 三 个 以 上 同 工 种 的 协 会 组 成 的 联 合 会 ; c) 一 个 由 全 国 的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结 成 的 联 盟 6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可 组 成 地 区 性 或 全 国 性 的 组 织 机 构 第 84 条 自 治 的 权 力 依 据 民 主 原 则 和 法 律 所 赋 予 它 们 的 权 力,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有 权 自 己 制 定 规 则 和 选 举 自 己 的 成 员 第 85 条 注 册 法 人 资 格 和 责 任 1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申 请 注 册 时 需 提 供 下 述 材 料 : a) 呈 交 给 主 管 部 门 由 选 民 大 会 选 举 的 主 席 签 署 的 注 册 申 请 ; b) 选 民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 c) 批 准 通 过 的 法 规 ; d) 成 立 组 织 成 员 的 名 单 2 申 请 注 册 的 所 有 必 需 材 料 呈 交 给 主 管 政 府 官 员 后, 该 申 请 会 被 登 记 在 册, 其 法 规 也 会 在 共 和 国 日 报 (Jornal

da Republica) 上 刊 登 三 十 天 并 在 两 份 全 国 发 行 量 大 的 报 纸 上 发 表 通 知, 说 明 已 颁 发 写 有 该 组 织 名 字 的 执 照 3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需 将 其 法 规 在 政 府 主 管 劳 动 事 务 的 部 门 注 册 以 获 得 法 人 资 格 4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获 得 法 人 资 格 后 有 权 租 赁 获 得 和 处 置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并 且 有 资 格 成 为 法 律 诉 讼 的 一 方 5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需 在 其 法 规 公 布 以 后 或 者 注 册 三 十 天 以 后 才 能 开 始 活 动 6 除 非 是 经 证 实 的 诈 骗 案,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的 任 何 个 人 或 官 员 无 需 对 合 同 中 的 机 构 名 称 负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第 86 条 法 规 内 容 1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的 法 规 需 包 含 并 明 确 规 定 以 下 内 容 : a) 它 们 的 名 称 总 部 地 点 以 及 其 代 表 它 们 的 分 支 机 构 ; b) 成 立 的 目 标 以 及 它 们 管 辖 的 地 理 区 域 ; c) 获 得 和 失 去 会 员 资 格 的 章 程 ; d) 会 员 的 权 力 与 义 务 ; e) 会 费 的 缴 纳 方 法 ; f) 组 织 纪 律 体 制 ; g) 组 织 机 构 有 哪 些 不 同 的 部 门, 它 们 的 能 力 如 何, 以 及 主 导 它 们 的 选 举 和 管 理 期 限 的 规 则 ;

h) 举 行 什 么 会 议 以 及 选 举 办 法 ; i)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 j) 修 改 法 规 的 程 序 ; k) 合 并 解 散 和 关 闭 组 织 机 构 以 及 清 算 资 产 的 适 用 办 法 2 修 改 的 法 规 一 经 组 织 机 构 大 会 的 批 准 需 在 三 十 天 内 向 主 管 机 构 申 请 注 册 3 上 述 组 织 的 注 册 和 修 改 法 规 行 为 需 遵 循 第 85 条 第 二 款 和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并 且 只 有 正 式 公 布 后 才 能 成 为 有 效 的 第 三 方 第 87 条 取 消 注 册 1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的 注 册 只 有 在 代 表 大 会 依 照 内 部 法 规 或 法 庭 裁 决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取 消 2 无 论 是 因 为 自 愿 或 是 因 为 司 法 解 散 程 序,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的 解 散 均 需 向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而 后 主 管 部 门 会 依 照 第 八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将 其 注 销 第 88 条 补 充 条 款 经 过 适 当 改 动 的 社 团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也 适 用 于 工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第 89 条 工 会 会 费 缴 纳 办 法 1 劳 动 者 不 得 被 迫 向 自 己 不 隶 属 于 的 工 会 缴 纳 会 费 2 经 劳 动 者 书 面 授 权 同 意, 会 费 可 直 接 从 他 / 她 的 工 资 里 扣 除 但 授 权 书 要 注 明 工 会 名 称, 扣 除 的 金 额 以 及 多 久 扣 除 一 次 3 如 果 劳 动 者 不 会 阅 读 或 书 写, 或 者 有 视 觉 障 碍, 那 么 他 / 她 要 在 授 权 书 上 捺 上 指 印 并 且 要 有 两 位 正 式 确 认 的 证 人 的 签 名 4 工 会 所 收 取 的 会 费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劳 动 者 薪 酬 数 额 的 2% 5 用 人 单 位 需 核 算 出 经 授 权 同 意 扣 除 的 金 额 并 立 即 将 其 转 给 工 会, 随 之 附 上 劳 动 者 的 名 字, 每 个 人 缴 纳 的 金 额 以 及 缴 纳 的 总 额 第 90 条 年 度 报 告 1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需 在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的 两 个 月 内 向 主 管 政 府 部 门 提 交 一 份 财 政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a) 财 务 状 况 表 ; b) 选 举 代 表 的 确 认 ; 以 及 c) 注 册 会 员 的 人 数 2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需 向 所 有 会 员 公 布 它 们 的 年 度 财 政 报 告

第 二 章 劳 资 双 方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第 91 条 总 则 1 劳 资 双 方 集 体 谈 判 的 目 的 是 要 建 立 并 稳 固 共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同 时 特 别 规 定 以 下 条 款 : a) 由 个 人 签 署 的 劳 动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相 互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b) 以 前 制 定 的 协 议 的 修 订 本 或 延 伸 本 2 劳 资 双 方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适 用 于 每 一 个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也 适 用 于 下 列 所 有 条 款 3 劳 资 双 方 集 体 谈 判 的 过 程 中, 谈 判 各 方 都 要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4 劳 资 双 方 集 体 谈 判 期 间, 谈 判 各 方 需 对 提 出 的 建 议 和 反 对 案 做 出 快 速 反 应, 且 需 出 席 为 讨 论 建 议 和 反 对 案 安 排 的 会 议 5 谈 判 各 方 对 于 需 要 保 密 的 信 息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6 谈 判 期 间 各 方 需 和 他 们 代 表 的 群 体 协 商, 但 不 可 使 用 该 项 权 利 延 迟 或 中 断 谈 判 进 程 第 92 条 劳 资 双 方 参 加 集 体 谈 判 的 各 方 1 劳 资 双 方 参 加 集 体 谈 判 的 各 方 包 括 :

a) 符 合 第 八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工 会 以 及 经 过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劳 动 者 参 加 谈 判 的 组 织 ; b) 经 过 正 式 授 权, 符 合 第 八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一 个 劳 动 者 或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 c) 代 表 单 一 用 人 单 位 或 多 个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谈 判 2 劳 资 双 方 集 体 谈 判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需 允 许 参 加 谈 判 的 劳 动 者 代 表 在 上 班 时 间 缺 席, 并 且 不 能 扣 除 他 们 的 薪 酬 第 93 条 谈 判 进 程 1 劳 资 双 方 集 体 谈 判 的 进 程 始 于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递 交 一 份 提 议 或 一 个 议 案 的 修 正 案 2 参 与 谈 判 的 提 议 需 为 经 过 正 式 论 证 的 书 面 议 案, 且 至 少 需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a) 提 出 议 案 的 团 体 名 称 ; b) 谈 判 的 主 题 3 接 收 提 议 的 一 方 需 在 提 议 接 到 的 15 天 内 安 排 双 方 第 一 次 共 同 协 商 的 会 议 4 第 一 次 谈 判 时 需 给 出 答 复, 对 于 提 议 的 每 一 条 需 给 出 明 确 的 答 复, 比 如 接 受, 拒 绝 或 反 对 案 5 如 果 一 方 未 按 上 述 第 三 款 所 述 的 时 间 安 排 会 议, 无 论 是 否 因 为 一 方 不 愿 意 或 者 一 方 代 表 为 不 被 用 人 单 位 承 认 的 工 会, 或 者 当 协 议 未 达 成 时, 协 议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请 求 调

停 和 调 解 服 务 并 开 始 调 解 进 程 6 调 停 和 调 解 服 务 始 于 调 解 进 程, 需 在 调 解 开 始 的 48 小 时 内 召 集 一 次 会 议 并 且 至 多 在 10 天 内 完 成 调 解 第 94 条 劳 资 双 方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1 劳 资 双 方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呈 现, 除 非 是 建 立 更 有 利 于 劳 动 者 的 条 件, 否 则 不 得 与 现 行 法 律 相 抵 触 2 劳 资 双 方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需 具 备 下 列 条 款 : a) 协 议 各 方 的 名 称 ; b) 协 议 适 用 的 职 业 类 别 和 活 动 范 畴 ; c) 服 从 于 该 协 议 的 事 例 ; d) 参 与 集 体 谈 判 的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之 间 的 关 系 ; e) 对 于 本 协 议 的 解 释 可 能 引 起 的 冲 突 的 解 决 办 法 ; f) 协 议 达 成 的 日 期 以 及 有 效 期 3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需 向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4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如 果 不 符 合 上 述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了 保 护 劳 动 者 权 利 这 一 至 上 的 法 律 原 则, 那 么 登 记 会 不 予 通 过 5 如 果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有 效 期 限 已 过 然 而 没 有 进 一 步 的 谈 判, 那 么 该 协 议 会 自 动 延 长 同 样 的 期 限 6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只 适 用 于 合 同 各 方

第 三 章 罢 工 和 闭 厂 的 权 利 第 95 条 罢 工 和 闭 厂 的 权 利 1 罢 工 是 宪 法 所 赋 予 的, 受 国 家 保 护 的 权 利 2 禁 止 关 闭 工 厂 3 罢 工 和 闭 厂 的 权 利 有 相 关 的 法 规 可 循 第 四 章 劳 动 争 议 第 96 条 总 则 1 劳 动 争 议 解 决 过 程 中, 各 方 需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2 负 责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的 部 门 需 遵 循 公 平 独 立 程 序 快 捷 以 及 公 正 的 原 则 第 97 条 解 决 争 议 1 适 用 于 本 法 则 源 于 个 人 和 集 体 之 间 的 争 议 由 各 方 共 同 解 决, 可 以 通 过 调 停 和 调 解 服 务 以 及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停 调 解 和 仲 裁, 其 解 决 不 受 法 庭 干 预 的 影 响 2 个 人 劳 动 争 议 在 诉 诸 法 律 之 前 需 先 进 行 调 解 3 以 合 法 理 由 为 借 口 引 起 的 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单 方 非 法 终 止 合 同 以 及 基 于 市 场 技 术 和 架 构 原 因 引 致 的 合 同 终 止 所

产 生 的 争 议 不 适 用 于 上 述 条 款 4 个 人 争 议 解 决 过 程 中, 申 请 仲 裁 需 是 自 愿 的 仲 裁 可 由 争 议 各 方 或 一 方 提 出, 但 无 论 由 哪 一 方 提 出, 另 一 方 都 要 被 告 知 并 且 需 表 明 他 们 是 否 同 意 提 交 仲 裁 5 经 争 议 各 方 同 意, 集 体 争 议 交 由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解 决 第 五 章 监 督 和 惩 罚 机 制 第 98 条 法 律 施 行 的 监 督 劳 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劳 动 法 的 监 督 和 实 施, 其 组 织 和 法 规 由 具 体 的 法 律 法 规 所 约 束 第 99 条 惩 罚 1 如 违 反 本 法 律 条 款 可 处 以 罚 款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惩 罚, 同 时 还 可 因 利 益 被 损 害 的 严 重 性 由 具 体 的 法 规 进 行 制 裁 2 适 用 于 本 法 律 和 由 东 帝 汶 认 可 的 国 际 公 约 的 侵 犯 儿 童 权 利 和 强 迫 劳 动 行 为 需 向 共 和 国 检 查 官 办 公 室 报 告, 由 此 可 启 动 法 律 程 序 并 追 究 有 关 各 方 的 刑 事 和 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过 渡 条 款 和 最 后 条 款

第 100 条 全 国 劳 动 委 员 会 东 帝 汶 政 府 支 持 建 立 全 国 劳 动 委 员 会, 由 三 位 政 府 代 表, 两 位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代 表 以 及 两 位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他 们 的 职 权 是 : a) 促 进 社 会 各 阶 层 人 员 之 间 的 对 话 和 交 流 以 及 社 会 和 谐 ; b) 发 表 对 于 政 策 草 案 和 与 劳 动 关 系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观 点 ; c) 提 出 全 国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 d)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的 与 之 相 关 的 其 他 功 能 第 101 条 解 决 争 议 和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1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的 程 序 以 及 处 理 该 类 事 务 机 构 的 建 立 由 政 府 的 单 独 法 律 条 款 所 规 定 2 在 全 国 的 各 个 区 需 设 立 调 停 和 调 解 服 务 以 及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代 表 机 构 3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至 少 要 由 一 位 政 府 代 表, 一 位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和 一 位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4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a) 审 议 和 判 决 提 交 的 劳 动 争 议 ; b)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的 与 之 相 关 的 其 他 功 能 5 上 述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中 的 仲 裁 判 决 需 交 由 地 区 法 院 确

认 其 判 决 的 合 法 性 并 正 式 批 准 判 决 生 效, 以 期 使 其 达 到 和 法 院 判 决 同 等 效 力, 以 便 让 输 的 一 方 执 行 判 决 6 只 有 在 该 法 规 上 述 第 二 条 中 的 机 构 建 立 之 后, 劳 动 争 议 才 能 诉 诸 法 院 7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法 规 适 用 于 劳 动 争 议 的 法 律 程 序 第 102 条 规 则 适 用 于 劳 动 监 察 机 构 的 权 利 义 务 制 约 以 和 程 序 以 及 惩 罚 实 施 的 机 制 都 由 单 独 的 法 律 文 书 规 定 第 103 条 废 除 的 法 规 五 月 一 日 颁 布 的 第 2002/5 号 东 帝 汶 过 渡 行 政 当 局 (UNTAET) 法 规 以 及 和 劳 动 法 相 违 背 的 法 规 从 即 日 起 废 除 第 104 条 法 规 的 实 施 该 法 需 在 政 府 公 报 ( 共 和 国 日 报 Jornal da Republica ) 上 发 表 120 天 以 后 开 始 施 行 该 法 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 通 过 东 帝 汶 国 民 议 会 议 长 : 费 尔 南 多 拉 萨 马 德 阿 劳 若 2012 年 2 月 2 日 公 布 并 印 制 东 帝 汶 民 主 共 和 国 总 统 : 若 泽 拉 莫 斯 奥 尔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