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一 :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暫 行 規 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了 加 強 對 藥 學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業 准 入 控 制, 確 保 藥 品 質 量, 保 障 人 民 用 藥 的 安 全 有 效,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藥 品 管 理 法 中

Similar documents
第六組公文傳閱表

《革命烈士诗抄续编》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 ( ) ( )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

蝌幻新时代

# #$$%& ()*+, -$. #-# / & 0 & 0 #& $& 1 #.& /# 2(3 #$$# $..-$ #$ 0 0 $$$$4 0 0 %# 0-5$ 6 /-0 /0 #$ 0 5$$$ #$$% 0 0 #$$% ()*+, -$. #-# / 7, $8 $$

新婚夫妇必读(二十二).doc

第37次會員大會會務報告


日照九江银行招聘【转载】联合办理银行信用卡程序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 4 总 则 5 人 员 6 设 施 设 备 与 经 营 服 务 环 境 7 服 务 标 准 8 零 售 药 店 分 级 管 理 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零 售 药 店 分 级 标 准 参 考 文 献 2

$""$!# # )*+,*-.+/ / 812.9/ : ;2364<+ =5<+3/ $""$ $!( $"""!# %% $! $%"" $%""!& (!#!& & $""" $""$!""""#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 _2_

1. 什 么 是 毒 品? 中 华 人 名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三 百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 毒 品 是 指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4D F736F F D20D6D0D2F8D0C2BBD8B1A8C1E9BBEEC5E4D6C3BBECBACFD0CDD6A4C8AFCDB6D7CABBF9BDF C4EAB5DA33BCBEB6C8B1A8B8E6>

(CIP) 173 /. :, ( ) ISBN R749.7 CIP (2004) : / : : / 32 : :

教你炒股票1:不会赢钱的经济人,只是废人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1

mm mm

2010年中级 统计工作实务 试卷(A)

股份有限公司

untitled

教你炒股票

自强计划 三部分组成 失去保送资格的各类获 的自主招生改革所能解决 但是 自主招生改革探 奖考生基本上都被囊括入 拔尖计划 之内 优先 索的道路及践行的理念 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 获得自主招生选拔资格 与此同时 北大也公布了 普适性 在我国高校招生未来必经的改革之路上 2014年 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

Microsoft Word - h860730c.doc

511 & & & & 3. 6 & / & / & 316< / & & 5 & & & & & *")+*, 89!, :* ( ;; 0- & & 6- & & & & < & &.1 & & & & / & &

LYSY

第 18 頁 子 像 或 將 釋 迦 佛 像 置 於 老 子 像 下, 由 被 憲 宗 封 為 國 師 的 那 摩 大 師 根 據 情 節 輕 重, 進 行 懲 處 但 蒙 哥 也 警 告 和 尚 : 若 毀 壞 了 老 子 像, 同 樣 要 受 懲 罰 8 可 見 道 佛 首 次 辯 論, 全 真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煤 情 况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底 ) 煤 名 称 19 内 蒙 古 大 雁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第 三 煤 300 ( 蒙 )MK 安 许 证 字 [2014 EG003] 20 陈 巴 尔 虎 旗 天 顺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天 顺

安 全 与 环 境 工 程 第 卷 全 管 理 水 平 减 少 事 故 发 生 率 和 事 故 损 失 已 经 成 为 保 障 隧 道 运 营 效 益 的 关 键 问 题 隧 道 运 营 效 益 是 建 立 在 隧 道 安 全 管 理 处 于 绝 对 可 接 受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而 去 追

....

广西民族学院(下)

交通部觀光局

(Microsoft Word - ??\241G?\247\363\245i\257\340\244W\262M?.doc)


中國歷史上的環境與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小兒用藥 ppt [相容模式]

交通部觀光局

2. 对 DNA 载 体 的 控 制 元 件 和 选 择 标 记 的 序 列 与 来 源, 如 : 真 核 启 动 子 增 强 子 终 止 序 列 抗 生 素 抗 性 标 记 等 进 行 分 析 建 议 避 免 使 用 抗 青 霉 素 或 其 它 饽 邗 0 房 咕 氐 目 剐 员 昙 牵 好 使


第 一 节 重 要 提 示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北京正规的妇科医院 北京同仁医院眼科,2240北京开眼角医院_北京开

<4D F736F F D B5E7C6F7C9E8B1B8C4DAB2BFC1ACBDD3CFDFC0C2C8CFD6A4BCBCCAF5B9E6B7B620B5DA38B2BFB7D620CEDEBBA4CCD7BCB7B0FCBEF8D4B5B1E2C6BDB4F8D7B4B5E7C0C22D2D2D2D2DB1E0D6C6CBB5C3F7>

201504阿波生活.indd

孟 子 的 政 治 生 涯 1 孟 子 約 四 十 嵗 開 始 離 家 遠 遊, 二 十 多 年 來, 到 處 接 獲 貴 族 的 黃 金 禮 物, 帶 著 數 十 車 輛 數 百 從 人, 從 一 個 諸 侯 吃 到 另 一 諸 侯 2, 謁 見 魏 國 梁 惠 王 襄 王, 齊 國 宣 王 等

<4D F736F F D B2B2A7F8A4E5A4C6AB4FA673BDD5AC64B3F8A7695FBAF4B8F4A4BDA5ACAAA95F2E646F63>

:,,, ;,, ;,,,,,,, (),, ;,,,?,?, ,,,?, (),, ; () ;,,,,,,,??,, ( ),, ,, , 239 :,, ;,,,, :, 32,,,,, :,, (67. 6% ) ; (57.


年 英 文

北 京 恺 润 恒 通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E1+03B 床 垫 上 海 爱 福 窝 云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E1+03C 家 装 设 计 软 件 河 南 吉 夫 森 软 件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E1+05B 软 件 霸 州 市 胜 芳 镇 精 双 星 实 木 家 具 厂 E1A-05

中華民國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北京电影学院

五 研 究 方 向 及 学 制 研 究 方 向 导 师 : 见 附 件 1 学 制 : 三 年 招 生 名 额 : 预 计 招 收 7 名 ( 以 国 家 当 年 正 式 下 达 的 计 划 为 准 ) 2

03-'14 Nethersole-5.indd

刊 首 语 1 风 雨 砥 砺 谱 新 篇 斗 转 星 移, 日 月 如 梭 2015 年, 方 兴 人 矢 志 不 渝, 砥 砺 前 行, 在 激 烈 的 市 场 风 雨 大 潮 中 圆 满 交 出 了 一 份 来 之 不 易 令 人 欣 慰 的 答 卷, 书 写 了 方 兴 科 技 的 崭 新

《安娜·卡列宁娜》(上)

作, 以 因 應 迎 接 推 動 特 別 支 援 教 育 政 策 的 挑 戰 目 前, 國 立 特 別 支 援 教 育 綜 合 研 究 所 (NISE) 依 各 障 別 分 別 辦 理 為 期 約 2 個 月 的 特 別 支 援 教 育 師 資 專 業 研 習 課 程, 參 加 研 習 教 師 須

附表一

Ps22Pdf

第 期 董 惠 钧 等 大 孔 吸 附 树 脂 结 合 硅 胶 柱 层 析 纯 化 环 孢 菌 素 用 葡 聚 糖 凝 胶 过 滤 或 硅 胶 柱 层 析 的 方 法 收 集 高 纯 度 产 品 最 后 经 脱 色 结 晶 洗 涤 和 干 燥 获 得 成 品 & 但 这 些 工 艺 前 处 理 有

" "##$ """ $ $%%& %& ()(*(+,& " - - # -./ % # - - $( +?5 - %( +?5 ;&77&12 0 # -01,( 2+0 1% ( ) &) 3 $, -01,( 2+0 "##$ %4# %


海 外 检 验 医 学 ' 年 ' 月 第 卷 第 * 期 7;/ # " & 7%! $# ' *. 最 近 有 研 究 显 示 当 髓 过 氧 化 物 酶 所 致 氧 化 损 伤 时 的 )6 结 合 盒 转 运 子 )) ) 依 赖 的 胆 固 醇 外 流 功 能 出 现 受 损 此 外 有

Microsoft Word 林常智-法學研究報告.doc

第一章

ソフトウェア説明書 CA Introscope 9 (9.5)

校园之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九十四年年報(95.4)

210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二 十 期 原 住 民 的 這 些 疾 病 是 與 生 俱 來 的 另 外 一 類 責 怪 受 害 者 的 研 究 則 傾 向 以 原 住 民 的 認 知 行 為 來 分 析 詮 釋 原 住 民 的 健 康 弱 勢, 如, 原 住 民 個 人 健 康 習 慣 不 良

令人质疑的战俘地位

2010 3,,,,,,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若要解決教育不平等的問題 需透過長時間的努力 長期 資源的挹注 和具使命感的領導人才投入 才有可能改善 教師的 質 與 量 是台灣教育 不 平 等 的 重 要 關 鍵 每年驪歌初唱 除了送走一屆屆的畢業生外 心中卻隱含 另一波的壓力 那就是偏鄉學校教師的出走潮 雲林華南國小校長 陳清圳 在台灣 孩

穨3-06.doc

法鼓山僧伽大學佛學院

一、我国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态势研究 4

2009 3,,,,,, 1944,,, 26,,,, 1943,,,,,,,,,,,,,,,,,,,,,,,,, ; ;,,, ,,,,, :,, :,,, :,,,,, :,,, , (, ), ,, ,,

XIAMETER® 品牌的硅类产品可用于食品加工行业泡沫控制

( CIP ) /,. :, 2006 ( ) ISBN TS CIP ( 1999 ) : : : 16 : : ( 0531 ) : w w w.lkj.co m.cn :

氣 與 功 Chapter2

标题

致 謝 本 專 題 能 順 利 完 成, 首 先 由 衷 的 感 謝 專 題 指 導 老 師 李 政 宗 老 師, 感 謝 他 在 專 題 寫 作 期 間 的 細 心 教 誨 與 指 導, 而 專 題 製 作 過 程 中 老 師 認 真 地 有 耐 心 地 的 與 組 員 多 次 討 論, 才 能

<4D F736F F D20CAB5D1E9BDCCD1A7B4F3B8D92E646F63>

考 试 科 目 代 码 考 试 科 目 名 称 724 教 育 心 理 学 728 建 筑 理 论 综 合 729 中 外 美 术 史 及 理 论 730 美 术 史 论 732 城 乡 规 划 基 本 理 论 与 相 关 知 识 733 细 胞 生 物 学 734 教 育 学 综 合 801 理

模 组 导 入 2013 年 冬 的 普 通 清 晨 探 索 者 在 准 备 去 上 学 或 者 上 班 的 时 候, 突 然 间 门 铃 响 了 走 出 玄 关 后 并 没 有 看 到 任 何 人, 只 有 一 张 票 夹 在 了 邮 箱 或 收 信 的 地 方 那 上 面 写 着 天 花 蔷 薇

A %

第 十 期 96 年 11 月 淡 江 體 育 經 驗 累 積, 但 隨 著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腳 步 的 前 進 與 脈 動, 一 般 學 校 的 體 育 老 師 即 便 再 認 真 的 教 學, 似 乎 也 很 難 感 受 到 學 生 熱 情 的 參 與 及 認 同, 過 去 學 生 通

N 2

146 與 自 然 對 話 In Dialogue with Nature: 最 佳 論 文 Best Essays 象 相 符, 則 該 假 設 就 成 為 理 論, 而 這 理 論 很 可 能 完 美 地 解 構 了 該 自 然 現 象 2 自 然 哲 學 不 太 符 合 上 述 的 原 則,

創造 幸 福 快 樂 的 家 庭 幸福快樂的家庭靠 創 造 許素梅 每天的三餐開始 雖然當今外食風氣興盛 而 起出遊與一起談心的習慣 織就親密的網絡 且價廉物美 但是 有媽媽味道 的飲食 不 才能以此種具有適應能力的健康網絡面對危機 只代表母親的關心 更是可由共用餐食表達對 與壓力 以合理的方式解決

全 球 招 聘 企 业 和 候 选 人 的 前 景 喜 忧 参 半 为 向 专 业 财 务 领 域 人 才 介 绍 最 新 的 求 职 招 聘 趋 势, 摹 根 麦 肯 立 于 2014 年 5 月 在 六 大 市 场 所 在 地 的 专 家 顾 问 中 开 展 了 一 项 全 球 调 查 总 体

:;< =;< >!?%(, (-+ *$5(1 *$%* *#%0$#34 65&# *--.20$ $-.#+-317 A$#, 4%, 5* 54! >! B-3 0$5)/3#( * %* $-.# 5( *$#53 B3## *5.#7

I-1... II-1... III-1... EGM-1 i

社 會 從 痛 苦 和 己 所 不 欲 的 狀 況 下 獲 得 解 脫 的 方 式, 而 傳 統 宗 教, 比 如 猶 太 教 基 督 教 的 教 義 中 對 女 性 的 負 面 評 價, 無 一 不 顯 示 女 性 固 有 的 原 罪 只 有 通 過 宗 教 的 方 式 才 能 夠 獲 得 最 終

ch4结构分析b.doc

<30342E20A57CB066B4B2A662A878C178AD47B87AAF66A4A4AABAC0B3A5CEC17CB6A82E706466>

(1) (2) (3) 1

Transcription:

關 於 修 訂 印 發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暫 行 規 定 和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的 通 知 人 發 [1999]34 號 1999 年 04 月 01 日 發 布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事 ( 人 事 勞 動 ) 廳 ( 局 ) 職 改 辦,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或 醫 藥 管 理 部 門, 國 務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屬 機 構 人 事 ( 幹 部 ) 部 門 : 為 貫 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藥 品 管 理 法 和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 關 於 衛 生 改 革 與 發 展 的 決 定, 加 強 藥 學 技 術 人 員 和 藥 品 市 場 管 理 工 作, 保 障 人 民 用 藥 安 全 有 效, 根 據 國 務 院 賦 予 的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的 職 能, 人 事 部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在 總 結 執 業 藥 師 執 業 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實 施 情 況 的 基 礎 上, 重 新 修 訂 了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暫 行 規 定 和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現 印 發 給 你 們, 請 貫 徹 執 行 自 本 通 知 發 布 之 日 起, 人 事 部 分 別 與 原 國 家 醫 藥 管 理 局 國 家 中 醫 藥 管 理 局 頒 布 的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暫 行 規 定 ( 人 職 發 [1994]3 號 )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和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認 定 辦 法 ( 人 職 發 [1994]10 號 ) 關 於 執 業 藥 師 考 試 免 試 部 分 科 目 的 通 知 ( 人 發 [1996]94 號 ) 執 業 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暫 行 規 定 執 業 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和 執 業 中 藥 師 資 格 認 定 辦 法 ( 人 職 發 [1995]69 號 ) 關 於 執 業 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免 試 部 分 科 目 的 通 知 ( 人 發 [1996] 129 號 ) 即 行 廢 止 附 件 : 一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暫 行 規 定 二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人 事 部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1

附 件 一 :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暫 行 規 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了 加 強 對 藥 學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業 准 入 控 制, 確 保 藥 品 質 量, 保 障 人 民 用 藥 的 安 全 有 效,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藥 品 管 理 法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 關 於 衛 生 改 革 與 發 展 的 決 定 及 職 業 資 格 製 度 的 有 關 內 容, 制 定 本 規 定 第 二 條 國 家 實 行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納 入 全 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製 度 統 一 規 劃 的 範 圍 第 三 條 執 業 藥 師 是 指 經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合 格, 取 得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證 書 並 經 註 冊 登 記, 在 藥 品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單 位 中 執 業 的 藥 學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藥 師 英 文 譯 為 :Licens ed Pharmacist 第 四 條 凡 從 事 藥 品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的 單 位 均 應 配 備 相 應 的 執 業 藥 師, 並 以 此 作 為 開 辦 藥 品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單 位 的 必 備 條 件 之 一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負 責 對 需 由 執 業 藥 師 擔 任 的 崗 位 作 出 明 確 規 定 並 進 行 檢 查 第 五 條 人 事 部 和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共 同 負 責 全 國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的 政 策 制 定 組 織 協 調 資 格 考 試 註 冊 登 記 和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考 試 第 六 條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實 行 全 國 統 一 大 綱 統 一 命 題 統 一 組 織 的 考 試 制 度 一 般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第 七 條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負 責 組 織 擬 定 考 試 科 目 和 考 試 大 綱 編 寫 培 訓 教 材 建 立 試 題 庫 及 考 試 命 題 工 作 按 照 培 訓 與 考 試 分 開 的 原 則, 統 一 規 劃 並 組 織 考 前 培 訓 第 八 條 人 事 部 負 責 組 織 審 定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大 綱 和 試 題, 會 同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2

對 考 試 工 作 進 行 監 督 指 導 並 確 定 合 格 標 準 第 九 條 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和 獲 准 在 我 國 境 內 就 業 的 其 他 國 籍 的 人 員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申 請 參 加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 ( 一 ) 取 得 藥 學 中 藥 學 或 相 關 專 業 中 專 學 歷, 從 事 藥 學 或 中 藥 學 專 業 工 作 滿 七 年 ( 二 ) 取 得 藥 學 中 藥 學 或 相 關 專 業 大 專 學 歷, 從 事 藥 學 或 中 藥 學 專 業 工 作 滿 五 年 ( 三 ) 取 得 藥 學 中 藥 學 或 相 關 專 業 大 學 本 科 學 歷, 從 事 藥 學 或 中 藥 學 專 業 工 作 滿 三 年 ( 四 ) 取 得 藥 學 中 藥 學 或 相 關 專 業 第 二 學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班 畢 業 或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從 事 藥 學 或 中 藥 學 專 業 工 作 滿 一 年 ( 五 ) 取 得 藥 學 中 藥 學 或 相 關 專 業 博 士 學 位 第 十 條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合 格 者, 由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事 ( 職 改 ) 部 門 頒 發 人 事 部 統 一 印 製 的 人 事 部 與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用 印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證 書 該 證 書 在 全 國 范 圍 內 有 效 第 三 章 註 冊 第 十 一 條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實 行 註 冊 制 度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為 全 國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註 冊 管 理 機 構,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為 註 冊 機 構 人 事 部 及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事 ( 職 改 ) 部 門 對 執 業 藥 師 註 冊 工 作 有 監 督 檢 查 的 責 任 第 十 二 條 取 得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證 書 者, 須 按 規 定 向 所 在 省 ( 區 市 )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申 請 註 冊 經 註 冊 後, 方 可 按 照 註 冊 的 執 業 類 別 執 業 範 圍 從 事 相 應 的 執 業 活 動 未 經 註 冊 者, 不 得 以 執 業 藥 師 身 份 執 業 第 十 三 條 申 請 註 冊 者,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取 得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證 書 ( 二 ) 遵 紀 守 法, 遵 守 藥 師 職 業 道 德 ( 三 ) 身 體 健 康, 能 堅 持 在 執 業 藥 師 崗 位 工 作 ( 四 ) 經 所 在 單 位 考 核 同 意 第 十 四 條 經 批 准 註 冊 者, 由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在 執 業 藥 師 資 3

格 證 書 中 的 註 冊 情 況 欄 內 加 蓋 註 冊 專 用 印 章, 同 時 發 給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統 一 印 製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執 業 藥 師 註 冊 證, 並 報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備 案 第 十 五 條 執 業 藥 師 只 能 在 一 個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註 冊 執 業 藥 師 變 更 執 業 地 區 執 業 範 圍 應 及 時 辦 理 變 更 註 冊 手 續 第 十 六 條 執 業 藥 師 註 冊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有 效 期 滿 前 三 個 月, 持 證 者 須 到 註 冊 機 構 辦 理 再 次 註 冊 手 續 再 次 註 冊 者, 除 須 符 合 第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外, 還 須 有 參 加 繼 續 教 育 的 證 明 第 十 七 條 執 業 藥 師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單 位 向 註 冊 機 構 辦 理 註 銷 註 冊 手 續 : ( 一 ) 死 亡 或 被 宣 告 失 踪 的 ( 二 ) 受 刑 事 處 罰 的 ( 三 ) 受 取 消 執 業 資 格 處 分 的 ( 四 )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或 不 宜 從 事 執 業 藥 師 業 務 的 凡 註 銷 註 冊 的, 由 所 在 省 ( 區 市 ) 的 註 冊 機 構 向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備 案, 並 由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定 期 公 告 第 四 章 職 責 第 十 八 條 執 業 藥 師 必 須 遵 守 職 業 道 德, 忠 於 職 守, 以 對 藥 品 質 量 負 責 保 證 人 民 用 藥 安 全 有 效 為 基 本 準 則 第 十 九 條 執 業 藥 師 必 須 嚴 格 執 行 藥 品 管 理 法 及 國 家 有 關 藥 品 研 究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的 各 項 法 規 及 政 策 執 業 藥 師 對 違 反 藥 品 管 理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的 行 為 或 決 定, 有 責 任 提 出 勸 告 制 止 拒 絕 執 行 並 向 上 級 報 告 第 二 十 條 執 業 藥 師 在 執 業 範 圍 內 負 責 對 藥 品 質 量 的 監 督 和 管 理, 參 與 製 定 實 施 藥 品 全 面 質 量 管 理 及 對 本 單 位 違 反 規 定 的 處 理 第 二 十 一 條 執 業 藥 師 負 責 處 方 的 審 核 及 監 督 調 配, 提 供 用 藥 諮 詢 與 信 息, 指 導 合 理 用 藥, 開 展 治 療 藥 物 的 監 測 及 藥 品 療 效 的 評 價 等 臨 床 藥 學 工 作 4

第 五 章 繼 續 教 育 第 二 十 二 條 執 業 藥 師 需 努 力 鑽 研 業 務, 不 斷 更 新 知 識, 掌 握 最 新 醫 藥 信 息, 保 持 較 高 的 專 業 水 平 第 二 十 三 條 執 業 藥 師 必 須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負 責 制 定 執 業 藥 師 繼 續 教 育 管 理 辦 法, 組 織 擬 定 審 批 繼 續 教 育 內 容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負 責 本 地 區 執 業 藥 師 繼 續 教 育 的 實 施 工 作 育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條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執 業 藥 師 培 訓 機 構 承 擔 執 業 藥 師 的 繼 續 教 第 二 十 五 條 執 業 藥 師 實 行 繼 續 教 育 登 記 制 度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統 一 印 製 執 業 藥 師 繼 續 教 育 登 記 證 書, 執 業 藥 師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經 考 核 合 格 後, 由 培 訓 機 構 在 證 書 上 登 記 蓋 章, 並 以 此 作 為 再 次 註 冊 的 依 據 第 六 章 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對 未 按 規 定 配 備 執 業 藥 師 的 單 位, 應 限 期 配 備, 逾 期 將 追 究 單 位 負 責 人 的 責 任 第 二 十 七 條 對 已 在 需 由 執 業 藥 師 擔 任 的 崗 位 工 作, 但 尚 未 通 過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人 員, 要 進 行 強 化 培 訓, 限 期 達 到 要 求 對 經 過 培 訓 仍 不 能 通 過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者, 必 須 調 離 崗 位 第 二 十 八 條 對 塗 改 偽 造 或 以 虛 假 和 不 正 當 手 段 獲 取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證 書 或 執 業 藥 師 註 冊 證 的 人 員, 發 證 機 構 應 收 回 證 書, 取 消 其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註 銷 註 冊 並 對 直 接 責 任 者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直 至 送 交 有 關 部 門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第 二 十 九 條 對 執 業 藥 師 違 反 本 規 定 有 關 條 款 的, 所 在 單 位 須 如 實 上 報, 由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根 據 情 況 給 予 處 分 註 冊 機 構 對 執 業 藥 師 所 受 處 分, 應 及 時 記 錄 在 其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證 書 中 的 備 註 執 業 情 況 記 錄 欄 內 第 三 十 條 執 業 藥 師 在 執 業 期 間 違 反 藥 品 管 理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規 構 成 犯 罪 的, 由 5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責 任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對 在 關 鍵 崗 位 工 作 且 業 績 突 出 的 執 業 藥 師, 應 給 予 表 彰 和 獎 勵 第 三 十 二 條 通 過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取 得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證 書 的 人 員, 單 位 根 據 工 作 需 要 可 聘 任 主 管 藥 師 或 主 管 中 藥 師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第 三 十 三 條 人 事 部 和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按 職 責 分 工, 對 本 規 定 進 行 解 釋 附 件 二 :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人 事 部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共 同 負 責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工 作,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由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負 責 具 體 考 務 工 作 委 託 人 事 部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組 織 實 施 各 地 要 加 強 對 考 務 工 作 的 領 導, 明 確 職 責 互 相 配 合 密 切 協 作 第 二 條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日 期 定 為 每 年 10 月, 報 名 時 間 定 為 每 年 3 月 第 三 條 考 試 科 目 為 : 藥 學 ( 中 藥 學 ) 專 業 知 識 ( 一 ) 藥 學 ( 中 藥 學 ) 專 業 知 識 ( 二 ) 藥 事 管 理 與 法 規 綜 合 知 識 與 技 能 四 個 科 目 考 試 科 目 中, 藥 事 管 理 與 法 規 綜 合 知 識 與 技 能 兩 個 科 目 為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必 考 科 目 ; 從 事 藥 學 或 中 藥 學 專 業 工 作 的 人 員, 可 根 據 從 事 的 本 專 業 工 作, 選 擇 藥 學 專 業 知 識 科 目 ( 一 ) 藥 學 專 業 知 識 科 目 ( 二 ) 或 中 藥 學 專 業 知 識 科 目 ( 一 ) 中 藥 學 專 業 知 識 科 目 ( 二 ) 的 考 試 考 試 分 四 個 半 天 進 行, 每 個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為 兩 個 半 小 時 第 四 條 考 試 以 兩 年 為 一 個 週 期,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考 試 的 人 員 須 在 連 續 兩 個 考 試 年 度 內 通 過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試 參 加 免 試 部 分 科 目 的 人 員 須 在 一 個 考 試 年 度 內 通 過 應 試 科 目 6

第 五 條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評 聘 為 高 級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並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試 藥 學 ( 或 中 藥 學 ) 專 業 知 識 ( 一 ) 藥 學 ( 或 中 藥 學 ) 專 業 知 識 ( 二 ) 兩 個 科 目, 只 參 加 藥 事 管 理 與 法 規 綜 合 知 識 與 技 能 兩 個 科 目 的 考 試 ( 一 ) 中 藥 學 徒 藥 學 或 中 藥 學 專 業 中 專 畢 業, 連 續 從 事 藥 學 或 中 藥 學 專 業 工 作 滿 20 年 ( 二 ) 取 得 藥 學 中 藥 學 專 業 或 相 關 專 業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連 續 從 事 藥 學 或 中 藥 學 專 業 工 作 滿 15 年 第 六 條 凡 符 合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製 度 暫 行 規 定 第 九 條 和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的 報 名 條 件 者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第 七 條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請, 所 在 單 位 審 核 同 意, 並 攜 帶 有 關 證 明 材 料 到 當 地 考 試 管 理 機 構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考 試 管 理 機 構 按 規 定 程 序 和 報 名 條 件 審 查 合 格 後, 發 給 准 考 證, 應 考 人 員 憑 准 考 證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地 點 參 加 考 試 黨 中 央 國 務 院 各 部 門 部 隊 及 其 直 屬 單 位 的 人 員, 按 屬 地 原 則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第 八 條 考 場 設 在 省 轄 市 以 上 的 中 心 城 市 和 行 政 專 員 公 署 所 在 的 城 市 第 九 條 具 體 考 務 工 作 由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事 ( 職 改 ) 部 門 會 同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組 織 實 施, 各 地 可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確 定 具 體 辦 法 第 十 條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負 責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培 訓 管 理 工 作 各 地 培 訓 機 構 要 具 備 場 地 師 資 教 材 等 條 件, 經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會 同 人 事 部 門 審 核 批 准, 報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備 案 培 訓 收 費 標 準 須 經 當 地 物 價 主 管 部 門 核 准 並 公 佈 於 眾, 接 受 群 眾 監 督 第 十 一 條 堅 持 考 試 與 培 訓 分 開 的 原 則, 參 與 培 訓 的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參 與 考 試 工 作 ( 包 括 命 題 及 組 織 管 理 ) 第 十 二 條 嚴 格 執 行 考 試 考 務 工 作 的 有 關 規 章 制 度, 做 好 試 卷 命 題 印 刷 發 送 過 程 中 的 保 密 工 作, 嚴 格 考 場 紀 律, 嚴 禁 弄 虛 作 假 對 違 反 規 章 制 度 的, 按 規 定 進 行 嚴 肅 處 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