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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凡 在 考 评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一 经 查 实,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除 该 实 验 室 5~10 分, 并 通 报 批 评 第 九 条 文 科 学 院 没 有 实 验 室 的, 其 学 院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中 实 验 室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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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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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團 人 資 政 策

集 團 人 資 政 策 制 訂 原 則 依 據 及 程 序 1 公 司 人 資 制 度 制 訂 原 則 : 合 法 合 理 合 情 2 公 司 人 資 制 度 制 訂 依 據 : A 國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法 律 / 法 規 / 政 策 等 B 國 際 標 準 準 則 慣 例 等 C 行 業 / 業 界 狀 況 D 公 司 實 際 等 3 公 司 人 資 制 度 制 訂 程 序 : 在 制 訂 或 修 訂 涉 及 員 工 切 身 利 益 之 規 章 制 度 時 A 由 公 司 相 關 部 門 或 員 工 代 表 先 行 擬 訂 草 案 B 召 開 員 工 代 表 大 會 討 論 提 出 修 改 意 見 或 方 案 C 公 司 與 工 會 或 者 職 工 代 表 平 等 協 商 確 定 D 通 過 各 種 管 道 向 員 工 公 告, 讓 全 員 知 曉 4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人 資 制 度 和 體 系, 涉 及 員 工 選 育 用 留 等 各 方 面, 並 載 入 員 工 手 冊 印 刷 後 全 員 分 發

集 團 人 資 政 策 宣 導 / 執 行 之 幾 點 要 求 1 確 保 集 團 人 資 政 策 文 件 傳 送 管 道 暢 通 : A 集 團 文 件 只 至 群 級 或 廠 區 級, 由 群 級 或 廠 區 級 再 逐 級 下 發 至 相 關 人 員 ( 確 保 相 關 人 員 均 知 曉 ), 必 要 時 可 安 排 培 訓 B 若 是 讓 全 員 知 曉 之 政 策, 須 全 面 宣 導 : 宣 傳 欄 海 報 早 會 / 晚 會 報 紙 電 視 / 廣 播 新 員 工 培 訓 等 多 種 形 式 進 行 宣 導, 確 保 全 員 知 曉 2 集 團 頒 布 之 人 資 政 策 在 實 際 執 行 過 程 中 若 遇 到 問 題 請 及 時 反 饋, 以 便 : A 協 調 解 決 B 作 為 後 續 政 策 修 訂 完 善 之 依 據 3 公 司 機 密 文 件 請 注 意 妥 善 保 管 4 集 團 頒 布 人 資 政 策 之 執 行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須 認 真 領 會 文 件 內 容, 確 保 能 及 時 正 確 及 全 面 貫 徹 執 行 ; 不 得 出 現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現 象 不 執 行 集 團 政 策 或 執 行 過 程 中 大 打 折 扣 或 另 做 一 套 5 集 團 政 策 咨 詢 原 則 只 針 對 群 級 或 廠 區 級 人 資 作 業 人 員, 群 級 或 廠 區 級 人 資 須 針 對 員 工 設 立 政 策 咨 詢 窗 口

課 程 大 綱 第 一 部 份 第 二 部 份 第 三 部 份 人 資 相 關 政 策 特 殊 人 群 管 理 制 度 員 工 違 紀 處 理 管 理 規 定

第 一 部 份 人 資 相 關 政 策 一 基 礎 人 力 招 募 二 勞 動 合 同 三 資 職 位 設 定 四 薪 資 / 福 利 五 員 工 假 期 六 考 勤 管 理 七 加 班 管 控 八 法 定 節 假 日 夜 班 薪 資 支 付 九 員 工 離 職 十 裁 員 規 定 十 一 勞 動 合 同 解 約 及 經 濟 補 償 十 二 退 休 / 返 聘

人 資 政 策 -- 基 礎 人 力 招 募 1 招 募 政 策 原 則 : A 無 歧 視 政 策 : 招 募 過 程 中 不 得 因 性 別 年 齡 國 籍 出 生 地 種 族 民 族 語 言 殘 疾 婚 姻 狀 況 懷 孕 性 取 向 宗 教 信 仰 黨 派 工 會 會 員 社 會 階 層 政 治 關 係 等 不 同, 而 採 取 任 何 歧 視 行 為 B 禁 止 扣 押 證 件 : 禁 止 扣 押 應 聘 者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其 他 任 何 證 件 C 禁 止 擔 保 抵 押 : 禁 止 要 求 應 聘 者 提 供 擔 保 抵 押 2 禁 止 收 費 : 集 團 招 募 不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或 押 金 ( 由 集 團 外 相 關 單 位 收 取 之 體 檢 和 社 保 照 相 費 用 除 外 ), 同 時 禁 止 其 他 任 何 單 位 或 個 人 向 應 聘 者 收 取 費 用

人 資 政 策 -- 勞 動 合 同 新 員 工 入 職 首 次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為 3 年 及 以 上, 依 工 作 經 驗 及 崗 位 性 質 之 不 同 約 定 試 用 期 3-6 個 月 勞 動 合 同 一 式 兩 份, 公 司 與 員 工 本 人 各 執 一 份, 員 工 簽 收 記 錄 須 妥 善 保 管 如 勞 動 合 同 有 附 加 協 議 補 充 協 議 或 條 款 時, 可 于 勞 動 合 同 簽 訂 時 一 併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期 滿, 公 司 或 員 工 本 人 不 願 續 簽 勞 動 合 同 的, 應 當 于 合 同 期 滿 前 15 日 向 勞 動 合 同 另 一 方 提 出 書 面 終 止 意 向

二 人 資 人 政 資 策 政 -- 策 -- 資 職 員 位 工 設 分 定 類 (1/3) 1 資 位 分 類 集 團 員 工 分 為 ( 模 ) 師 級 和 ( 模 ) 員 級, 具 體 如 下 表 對 象 試 用 期 考 核 期 考 核 合 格 後 師 級 ( 模 師 級 ) 試 用 ( 模 ) 師 級 預 ( 模 ) 師 級 ( 模 ) 師 級 員 級 ( 模 員 級 ) 試 用 ( 模 ) 員 級 預 ( 模 ) 員 級 ( 模 ) 員 級 2013 届 菁 干 班 培 训 教 材 2014-08 集 2013-07 團 人 資 政 策 培 訓 教 材

二 人 資 人 政 資 策 政 -- 策 -- 資 職 招 位 募 設 定 (2/3) 2 資 位 設 定 原 則 博 士 1 年 1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3 年 3 年 碩 士 1 年 1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3 年 3 年 學 士 ( 本 科 A) 1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3 年 3 年 本 科 B 1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3 年 3 年 大 專 A 1.5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3 年 3 年 大 專 B 1 年 1.5 年 2.5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3 年 3 年 初 高 中 / 中 專 / 技 校 或 招 募 中 心 測 評 合 格 1 年 2 年 2 年 2 年 3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2 年 3 年 3 年 資 位 員 1 員 2 員 3 師 1 師 2 師 3 師 4 師 5 師 6 師 7 師 8 師 9 師 10 師 11 師 12 師 13 師 14 師 15 層 級 類 別 作 業 層 執 行 層 管 制 執 行 層 規 劃 管 制 層 經 營 層 備 註 :1 新 進 員 工 停 年 差 在 其 試 用 期 滿 ( 若 有 考 核 期 者 含 考 核 期 ) 後 起 算 2 師 16- 師 20 未 列 入

人 資 政 策 -- 資 職 位 設 定 (3/3) 3 職 系 分 類 類 別 界 定 涵 蓋 範 圍 A 類 關 鍵 核 心 職 系 模 具 設 計 R&D 產 品 設 計 資 訊 科 技 制 造 管 理 自 動 化 等 B 類 重 要 職 系 模 具 加 工 PCB 制 造 供 應 鏈 會 計 品 質 工 程 等 C 類 一 般 職 系 倉 管 裝 配 生 產 支 援 品 檢 等

人 資 政 策 -- 薪 資 / 福 利 (1/3) 1 薪 資 制 度 A 計 薪 時 段 : 從 員 工 報 到 之 日 起 計 薪, 至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或 終 止 之 日 起 停 薪 B 薪 資 計 算 : 每 月 正 常 工 作 天 數 依 國 家 規 定 (21.75 天 ), 每 天 以 8 小 時 計 薪, 每 月 薪 資 計 算 期 間 從 每 月 1 日 至 月 底 為 1 個 月 C 薪 資 發 放 : 公 司 依 法 每 月 定 期 ( 依 勞 動 合 同 約 定 ) 發 放 上 月 薪 資, 深 圳 廠 區 每 月 7~12 日 發 放, 發 薪 日 如 逢 節 假 日 則 提 前 發 放 D 薪 資 保 密 : 個 人 薪 資 資 訊 是 公 司 與 個 人 勞 動 契 約 之 機 密 性 訊 息, 新 員 工 入 職 時 必 須 簽 訂 薪 資 保 密 協 議, 任 何 人 不 得 打 聽 議 論 他 人 薪 資, 亦 不 得 將 個 人 薪 資 所 得 透 露 他 人 或 外 界 E 薪 資 安 全 : 領 取 薪 資 卡 ( 銀 行 卡 ) 後 及 時 更 改 密 碼, 並 妥 善 保 管, 如 有 遺 失, 應 立 即 報 告 人 資 單 位, 並 辦 理 掛 失 2014-08 集 團 人 資 2013-07 政 策 培 訓 教 材

人 資 政 策 -- 薪 資 / 福 利 (2/3) 2 獎 金 獎 金 包 括 年 終 獎 金 專 案 獎 金 等 類 別 年 終 獎 金 專 案 獎 金 說 明 公 司 依 當 年 營 運 獲 利 情 況 及 體 恤 員 工 長 期 服 務 貢 獻 而 核 發 之 獎 金, 具 體 發 放 依 當 年 度 公 司 規 定 辦 理 推 動 專 案 ( 重 大 研 發 設 計 提 案 創 新 客 服 或 其 他 大 型 活 動 推 動 ) 有 特 別 成 效 者, 得 由 專 案 負 責 單 位 ( 人 ) 視 必 要 擬 請 專 案 獎 金, 並 經 人 資 經 管 審 核 後, 報 經 營 層 主 管 核 准 A 獎 金 核 定 依 據 : 平 時 及 年 終 考 績 特 別 貢 獻 年 資 及 服 務 表 現 獎 勵 及 違 紀 處 理 記 錄 培 訓 及 考 勤 記 錄 等 ; 獎 金 分 配 辦 法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人 資 經 管 擬 案 逐 級 呈 事 業 群 主 管 總 裁 核 准 後 實 施 B 公 司 將 部 分 盈 餘 以 獎 金 形 式 回 饋 員 工, 屬 於 公 司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性 獎 金 不 同 於 薪 資 專 案, 非 公 司 法 定 義 務 或 合 同 義 務 獎 金 發 放 時 已 離 職 的 員 工 不 得 享 有 未 計 發 前 財 產 權 利 不 得 轉 移 不 構 成 對 員 工 債 務, 且 公 司 可 隨 時 根 據 情 形 變 化 予 以 調 整 或 取 消 2014-08 集 團 人 資 2013-07 政 策 培 訓 教 材

人 資 政 策 -- 薪 資 / 福 利 (3/3) 3 其 他 福 利 A 端 午 中 秋 等 傳 統 節 日 發 放 福 利 品 福 利 金 ; 春 節 後 開 工 發 開 工 紅 包 B 為 租 住 公 司 提 供 宿 舍 之 員 工 提 供 免 費 洗 衣 服 務 C 團 體 人 身 保 險 與 附 加 醫 療 保 險 ( 集 團 自 保 ): a 工 傷 補 充 保 障 : 為 因 工 負 傷 致 殘 員 工 提 供 工 傷 保 險 之 外 的 加 強 性 保 障 b 疾 病 醫 治 協 助 : 為 員 工 提 供 疾 病 醫 治 協 助 ( 社 保 未 涉 及 部 分 ) c 意 外 人 身 保 險 : 為 所 有 員 工 提 供 人 身 意 外 保 障 2014-08 集 團 人 資 2013-07 政 策 培 訓 教 材

人 資 政 策 -- 假 期 規 定 (1/3) 1 休 息 日 及 法 定 假 日 A 休 息 日 : 週 六 / 週 日 為 配 合 生 產 及 工 作 需 要, 公 司 有 權 靈 活 安 排 員 工 休 息 時 間, 即 週 六 / 週 日 上 班, 安 排 週 一 至 週 五 同 等 時 間 進 行 補 休 B 法 定 假 日 ( 共 11 天 ): 元 旦 : 放 假 1 天 (1 月 1 日 ) 春 節 : 放 假 3 天 ( 農 曆 除 夕 正 月 初 一 初 二 ) 清 明 節 : 放 假 1 天 ( 農 曆 清 明 當 日 ) 勞 動 節 : 放 假 1 天 (5 月 1 日 ) 端 午 節 : 放 假 1 天 ( 農 曆 端 午 當 日 ) 中 秋 節 : 放 假 1 天 ( 農 曆 中 秋 當 日 ) 國 慶 日 : 放 假 3 天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 2014-08 集 團 人 資 2013-07 政 策 培 訓 教 材

人 資 政 策 -- 假 期 規 定 (2/3) 2 年 休 假 A 增 加 了 廠 外 年 資 核 計, 即 : 累 積 工 作 年 資 = 廠 外 年 資 + 集 團 工 作 年 資, 員 工 提 供 有 效 證 明 即 可 證 明 其 廠 外 年 資 ( 之 前 在 集 團 工 作 年 資, 在 系 統 中 刷 出 ) B 年 休 假 以 自 然 年 為 單 位 進 行 核 計, 其 休 假 天 數 規 定 累 計 工 作 年 資 (X) X<1 年 年 1 X<10 年 年 10 X<20 年 X 20 年 當 年 度 休 假 天 數 無 5 天 10 天 15 天 C 新 進 或 離 職 員 工 等, 其 年 休 假 折 算 後 不 足 1 整 天 的 部 分 不 享 受 年 休 假 D 員 工 若 申 請 離 職, 其 離 職 前 應 享 有 年 休 假 天 數, 應 儘 量 在 員 工 離 職 前 安 排 休 完 E 截 止 當 年 12 月 31 日, 因 工 作 原 因, 經 員 工 同 意 未 安 排 之 年 休 假 須 按 其 正 常 工 作 期 間 之 日 工 資 的 200% 支 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併 入 員 工 當 年 度 12 月 份 薪 資 發 放 ( 征 得 員 工 本 人 同 意 延 至 下 一 年 度 3 月 31 日 前 休 假 者 除 外, 至 3 月 31 日, 因 工 作 原 因 應 休 未 休 年 休 假 天 數 應 折 算 成 工 資 報 酬, 併 入 員 工 3 月 份 薪 資 發 放 )

人 資 政 策 -- 假 期 規 定 (3/3) 3 請 假 規 定 假 別 適 用 情 形 休 假 天 數 薪 酬 給 支 備 注 工 傷 假 A. 因 工 負 傷 醫 療 期 B. 依 指 定 醫 院 醫 囑 --- 有 薪 依 國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A. 請 假 1 天 ( 含 ) 以 下 者, 由 事 業 群 病 假 因 患 病 需 治 療 休 養 15 天 / 年 視 情 況 審 批 70% B. 因 病 需 長 期 治 療 休 養 者 依 ( 一 般 病 假 ) 集 團 員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負 傷 醫 療 期 管 理 規 定 執 行 事 假 處 理 私 人 事 務 15 天 / 年 無 薪 請 假 需 提 前 申 請 補 休 有 週 六 週 日 上 班 時 數 依 實 際 需 要 全 薪 補 休 以 正 常 上 班 計 薪 婚 假 結 婚 登 記 3 個 月 內 3 天 晚 婚 21 天 全 薪 A. 須 提 供 結 婚 證 原 件 ( 影 本 存 檔 ) B. 假 期 含 公 休 日 喪 假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去 世 ( 外 ) 祖 父 母 配 偶 父 母 去 世 兄 弟 姐 妹 去 世 8 天 5 天 3 天 全 薪 A. 須 提 供 親 屬 死 亡 證 明 ( 可 事 後 補 辦 ) B. 假 期 含 公 休 日

人 資 政 策 -- 考 勤 管 理 1 考 勤 方 式 : 刷 ( 打 ) 卡 簽 到 ( 退 ) 等 2 考 勤 作 用 : 薪 資 考 核 獎 金 違 紀 處 理 3 員 工 考 勤 違 紀 規 定 : 遲 到 / 早 退 曠 工 情 形 0 分 鍾 <X<15 分 鍾 正 常 計 薪 薪 資 處 理 15 分 鍾 X<4 小 時 以 遲 到 / 早 退 或 曠 工 實 際 時 間 ( 以 分 4 小 時 X<8 小 時 鍾 上 為 計 薪 單 位 ) 不 計 薪 1 天 (8 小 時 ) 一 天 (8 小 時 ) 不 計 薪 : 連 續 曠 工 三 日 或 三 個 月 內 曠 工 四 日 及 以 上 按 自 離 規 定 處 理 注 :1 對 遲 到 / 早 退 曠 工 之 違 紀 處 理 依 集 團 員 工 違 紀 處 理 管 理 規 定 執 行 2 因 公 司 班 車 延 誤 導 致 員 工 遲 到, 不 計 員 工 遲 到

人 資 政 策 -- 加 班 管 控 1 加 班 時 數 管 控 : 以 下 三 個 條 件 須 同 時 具 備 A 員 工 全 年 加 班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32 小 時 ( 即 12*36=432) B 每 月 加 班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54 小 時 ( 即 432/8=54) C 平 時 每 日 加 班 不 得 超 過 3 小 時,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 含 加 班 ) 不 得 超 過 60 小 時, 保 證 員 工 每 週 至 少 休 息 一 日 2 加 班 費 支 付 A 員 工 加 班 須 依 法 及 時 足 額 支 付 加 班 費 或 安 排 調 休 ( 週 六 / 週 日 加 班 ) 平 時 加 班 以 1.5 倍 計, 週 六 / 週 日 加 班 以 2 倍 計, 法 定 節 假 日 以 3 倍 計 注 : 若 員 工 週 六 / 週 日 加 班 10 小 時, 後 續 安 排 調 休 1 天 (8 小 時 ), 則 另 需 支 付 2 小 時 G2 加 班 費 B 加 班 費 須 與 員 工 當 月 薪 資 一 併 計 發 C 加 班 費 禁 止 以 任 何 其 他 名 目 支 付 ( 如 獎 金 補 貼 津 貼 等 ) 或 延 期 發 放 3 相 關 說 明 A 加 班 必 須 是 員 工 自 願, 嚴 禁 強 迫 或 變 相 強 迫 B 必 須 有 實 際 之 工 作 產 出 ( 實 質 產 品 產 出 或 腦 力 產 出 ) C 須 由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電 子 刷 卡 記 錄 不 能 獨 立 作 為 核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依 據 特 別 提 醒 : 禁 止 有 負 加 班 現 象 出 現 不 得 將 員 工 未 調 休 完 之 加 班 時 數 定 期 歸 零 ( 取 消 )

人 資 政 策 -- 法 定 假 日 之 夜 班 工 作 時 間 歸 屬 及 薪 資 支 付 1 跨 法 定 假 日 之 夜 班 薪 資 計 算 實 際 操 作 規 定 ( 以 清 明 節 為 例 說 明 ) 日 期 ( 舉 例 ) 夜 班 情 形 前 一 天 為 正 常 工 作 日 ( 未 調 班 情 形 ) 前 一 天 為 周 休 日 ( 含 已 調 班 情 形 ) 法 定 假 日 前 一 天 法 定 假 日 法 定 假 日 後 一 天 (4 月 4 日 / 週 一 ) (4 月 5 日 ) (4 月 6 日 / 週 三 ) 時 段 20:00-24:00 0:00-8:00 20:00-24:00 0:00-8:00 同 一 夜 班 班 次 同 一 夜 班 班 次 班 別 正 常 工 作 G3 G3 G1 班 別 G2 G3 G3 G2 2 特 別 說 明 : 若 法 定 假 日 之 後 一 天 適 逢 休 息 日 ( 週 六 / 週 日 ) 則 跨 當 日 夜 班 時 段 ( 即 0: 00 以 後 夜 班 時 段 ) 均 以 G2 計 若 員 工 法 定 假 日 之 前 一 天 為 正 常 工 作 日, 其 夜 班 請 事 假 或 曠 工, 依 前 一 天 實 際 夜 班 排 班 時 間 不 計 薪, 如 排 班 為 20:00-24:00, 即 半 日 不 計 薪

人 資 政 策 -- 員 工 離 職 (1/4) 1 目 的 : A 規 範 集 團 員 工 離 職 管 理, 統 一 及 優 化 離 職 作 業 流 程 B 防 範 勞 動 爭 議 風 險, 保 障 員 工 和 公 司 合 法 權 益, 維 護 集 團 良 好 形 象 2 適 用 範 圍 及 對 象 : 適 用 於 集 團 大 陸 各 廠 區 勞 動 合 同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或 自 動 離 職 之 員 工 3 離 職 作 業 原 則 用 人 單 位 員 工 A 申 請 簽 核 及 其 手 續 之 辦 理 均 必 須 符 合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集 團 規 章 制 度 B 基 於 關 愛 員 工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理 念, 促 成 離 職 作 業 方 便 順 利 和 諧 完 成 A 員 工 提 出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或 合 同 到 期 不 續 約 的 情 況, 應 依 法 律 規 定 及 集 團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B 員 工 應 依 勞 動 合 同 約 定 和 集 團 規 定 辦 理 工 作 交 接

人 資 政 策 -- 員 工 離 職 (2/4) 4 離 職 類 別 : 可 分 辭 職 自 動 離 職 辭 退 開 除 等 情 形 法 定 類 別 合 同 終 止 合 同 解 除 自 動 離 職 定 義 指 勞 動 合 同 期 滿 終 止 或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的 合 同 終 止 的 條 件 出 現, 致 使 雙 方 勞 動 關 係 終 止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過 程 中, 因 公 司 和 員 工 之 一 方 當 事 人 原 因 或 客 觀 情 況 變 化, 使 當 事 人 提 出 不 再 繼 續 履 行 合 同, 從 而 解 除 雙 方 勞 動 關 係 特 指 員 工 連 續 曠 工 達 三 日 及 以 上 或 三 個 月 內 累 積 曠 工 達 四 日 及 以 上 未 按 規 定 辦 妥 離 職 交 接 手 續 而 自 行 離 廠 未 經 申 請 之 離 職 包 含 離 職 類 別 a. 辭 職 : 員 工 主 動 提 出 b. 辭 退 : 公 司 主 動 提 出 a. 辭 職 : 員 工 主 動 提 出 b. 辭 退 : 公 司 主 動 提 出 c. 開 除 : 員 工 嚴 重 違 紀 自 動 離 職 注 : 辭 退 須 依 法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金 ; 辭 職 自 動 離 職 開 除 等 情 形, 公 司 不 須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金

人 資 政 策 -- 員 工 離 職 (3/4) 5 離 職 作 業 之 自 動 離 職 說 明 離 職 情 形 說 明 A 連 續 曠 工 三 日 及 以 上 或 三 個 月 內 累 計 曠 工 四 日 及 以 上 B 未 依 離 職 規 定 辦 妥 離 職 交 接 手 續 而 自 行 離 廠 C 未 經 申 請 之 離 職 作 業 要 求 A 用 人 單 位 應 及 時 以 電 話 短 信 掛 號 郵 寄 等 多 種 方 式 聯 絡 自 動 離 職 之 員 工 或 其 緊 急 聯 系 人, 確 認 自 動 離 職 事 實 B 對 於 無 法 確 認 員 工 系 自 動 離 職 或 認 為 有 疑 問 或 有 潛 在 風 險 者, 用 人 單 位 或 人 資 應 及 時 以 郵 寄 方 式 送 達 解 約 通 知 書 ; 如 無 法 以 郵 寄 作 業 送 達 ( 或 因 客 觀 原 因 無 法 郵 寄 作 業 的 ), 則 以 法 人 公 告 ( 所 屬 法 人, 報 紙 等 媒 介 公 告 ) 等 方 式 送 達 解 約 通 知 書 ( 可 批 次 公 告 ), 須 同 時 將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交 工 會 或 當 地 勞 動 部 門 備 案 C 若 自 動 離 職 員 工 事 後 回 公 司 補 辦 離 職 手 續, 原 用 人 單 位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辦 理 ( 含 工 作 及 工 具 交 接 離 職 證 明 社 保 轉 移 證 明 等 )

人 資 政 策 -- 員 工 離 職 (4/4) 6 相 關 規 定 A 員 工 提 出 離 職 申 請, 用 人 單 位 出 於 公 司 留 才 之 需 可 進 行 挽 留 ; 若 員 工 執 意 離 職, 自 員 工 提 出 並 遞 交 書 面 離 職 申 請 之 日 起, 不 論 單 位 主 管 是 否 簽 核 同 意, 30 日 後 ( 試 用 期 內 3 日 ) 離 職 申 請 自 動 生 效, 任 何 用 人 單 位 或 個 人 無 權 阻 攔 B 任 何 用 人 單 位 或 個 人 不 得 強 迫 或 變 相 強 迫 員 工 辭 職 或 自 動 離 職 C 基 層 產 線 作 業 員 離 職, 要 簡 化 離 職 手 續, 各 事 業 單 位 要 設 立 離 職 手 續 辦 理 單 一 窗 口 一 站 式 服 務,4 小 時 內 辦 理 完 畢 離 職 手 續

人 資 政 策 -- 裁 員 規 定 (1/4) 1 集 團 裁 員 作 業 規 定 : A 出 現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公 司 可 以 進 行 裁 員 : a 依 照 企 業 破 產 法 規 定, 公 司 進 行 重 整 b 公 司 生 產 經 營 發 生 嚴 重 困 難 c 公 司 轉 產 重 大 技 術 革 新 或 者 經 營 方 式 調 整, 經 變 更 勞 動 合 同 後, 仍 需 裁 減 人 員 d 其 他 因 勞 動 合 同 訂 立 時 所 依 據 的 客 觀 經 濟 情 況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致 使 勞 動 合 同 無 法 履 行 2 裁 員 前 之 內 部 分 流 作 業 原 則 : A 集 團 所 屬 事 業 單 位 如 出 現 人 力 富 餘 之 情 形, 應 先 在 集 團 內 各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分 流, 各 事 業 單 位 當 年 度 需 求 人 力 崗 位 應 優 先 安 置 分 流 人 員, 以 解 決 分 流 人 員 就 業 及 降 低 集 團 人 力 成 本 各 單 位 分 流 前 應 與 員 工 進 行 充 分 溝 通, 取 得 員 工 理 解 與 配 合

人 資 政 策 -- 裁 員 規 定 (2/4) B 事 業 單 位 同 一 批 次 分 流 人 數 達 100 人 及 以 上 者, 分 流 方 案 須 報 備 集 團 工 會 和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總 處, 必 要 時 請 集 團 工 會 和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總 處 介 入 協 調 處 理 C 分 流 人 員 優 先 在 同 一 城 市 之 廠 區 同 一 法 人 單 位 之 相 同 相 似 或 相 近 崗 位 進 行 安 排 D 在 徵 詢 員 工 本 人 同 意 基 礎 上, 可 跨 法 人 或 跨 廠 區 進 行 分 流 安 排 工 作, 也 可 進 行 調 整 崗 位 安 排 E 在 集 團 內 跨 法 人 進 行 分 流 安 排 工 作 者, 須 重 新 與 新 法 人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和 三 方 協 議 ( 簽 訂 有 其 他 專 項 協 議 者 ), 集 團 年 資 累 積 計 算 F 分 流 人 員 之 薪 資 獎 金 福 利 待 遇 及 考 績 不 受 影 響 ( 員 級 員 工 跨 不 同 城 市 廠 區 分 流, 在 征 得 員 工 本 人 同 意 後, 依 公 司 規 定 適 當 降 低 其 考 核 崗 位 津 貼 者 除 外 ) G 分 流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應 對 分 流 人 員 與 本 單 位 員 工 同 等 對 待, 不 得 有 任 何 歧 視 和 區 別 對 待

人 資 政 策 -- 裁 員 規 定 (3/4) H 公 司 已 依 法 作 相 應 崗 位 安 排, 員 工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到 崗 而 要 求 離 職 者, 公 司 不 作 任 何 經 濟 補 償 I 在 集 團 內 部 分 流 確 實 已 無 法 安 排 之 情 形 下, 方 可 進 行 裁 員 3 裁 員 時, 公 司 應 當 優 先 留 用 下 列 員 工 : A 與 公 司 訂 立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的 B 與 公 司 訂 立 較 長 期 限 的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的 C 家 庭 無 其 他 就 業 人 員, 有 需 要 扶 養 的 老 人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的 4 對 下 列 情 形 之 員 工, 公 司 應 與 員 工 協 商, 不 得 強 行 裁 員 : A 從 事 接 觸 職 業 病 危 害 作 業 的 勞 動 者 未 進 行 離 崗 前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或 者 疑 似 職 業 病 病 人 在 診 斷 或 者 醫 學 觀 察 期 間 的 B 在 本 單 位 患 職 業 病 或 者 因 工 負 傷 並 被 確 認 喪 失 或 者 部 分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的 C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負 傷, 在 規 定 的 醫 療 期 內 的 D 女 職 工 在 孕 期 產 期 哺 乳 期 的 E 在 本 單 位 連 續 工 作 滿 十 五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不 足 五 年 的

人 資 政 策 -- 裁 員 規 定 (4/4) 5 裁 員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 A 需 裁 減 時, 事 業 單 位 須 事 先 擬 訂 裁 員 方 案 B 裁 減 人 員 20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須 提 前 30 日 向 集 團 工 會 / 廠 區 工 會 或 者 被 裁 減 員 工 說 明 情 況, 聽 取 工 會 或 員 工 的 意 見 後, 裁 員 方 案 經 向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報 告, 方 可 進 行 裁 員 C 被 裁 減 人 員, 在 6 個 月 內 公 司 重 新 招 用 人 員 的, 應 當 通 知 被 裁 減 的 人 員, 並 在 同 等 條 件 下 優 先 招 用 被 裁 減 的 人 員 6 裁 員 經 濟 補 償 : 依 集 團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及 終 止 經 濟 補 償 作 業 規 定 (HRD20110628 A) 公 司 提 出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之 經 濟 補 償 標 準 執 行

人 資 政 策 --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及 經 濟 補 償 (1/2) 1 目 的 : 防 範 勞 資 風 險, 維 護 員 工 和 公 司 合 法 權 益, 建 立 和 諧 勞 資 關 係 2 適 用 範 圍 : 適 用 於 集 團 大 陸 各 廠 區 3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金 規 定 : A 合 同 期 內, 員 工 提 出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公 司 不 需 支 付 任 何 經 濟 補 償 B 合 同 期 內 : a 試 用 期 內 : 被 證 明 不 符 合 錄 用 條 件 的, 公 司 提 出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不 需 支 付 任 何 經 濟 補 償 金 b 試 用 期 滿, 公 司 提 出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經 濟 補 償 金 支 付 規 定 如 下 : 項 目 計 算 工 資 基 數 (X) 計 算 標 准 (Y) 經 濟 補 償 金 代 通 知 金 A 前 12 個 月 的 平 均 工 資 ( 薪 資 收 入 ); A 依 服 務 年 資 累 計, 每 服 務 滿 1 年, 支 付 1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補 償, 工 作 時 間 不 足 12 個 月 的 按 實 際 工 作 不 足 1 年 部 分 計 算 如 下 : 月 份 之 月 平 均 工 資 計 a 0 年 < 年 資 0.5 年, 補 0.5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B 平 均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當 地 政 府 最 低 工 b 0.5 年 < 年 資 1 年, 補 1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資 標 準, 若 高 於 當 地 政 府 公 佈 之 上 ( 例 : 某 員 年 資 4.8 年, 則 補 5 個 月 ; 年 資 5.2 年, 則 補 5.5 個 月 ) 年 度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3 倍 的, 以 職 工 B 若 員 工 薪 資 高 於 當 地 政 府 公 佈 之 上 年 度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3 倍 月 平 均 工 資 3 倍 數 額 為 標 準 的, 向 其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的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過 12 年 上 1 個 月 的 工 資 標 準 補 償 金 合 計 = 經 濟 補 償 金 (X1*Y1) + 代 通 知 金 (X2*Y2), 即 執 行 N+1 A 1 個 月 工 資 B 若 公 司 已 提 前 30 日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勞 動 者 本 人 的, 則 不 需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說 明 : 月 平 均 工 資 ( 薪 資 收 入 ) 構 成 項 目 : A 包 括 項 目 : 計 時 / 計 件 工 資 獎 金 津 貼 和 補 貼 加 班 工 資 特 殊 情 況 下 支 付 的 工 資 B 不 包 含 項 目 : 提 案 改 善 獎 金 摸 彩 獎 金 文 娛 活 動 獎 金 徵 文 獎 金 稿 酬 講 課 費 自 保 醫 療 賠 付 款 節 日 禮 金 等

人 資 政 策 --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及 經 濟 補 償 (2/2) c 其 他 符 合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39 條 情 形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無 需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金 4 勞 動 合 同 終 止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金 規 定 : A 合 同 期 屆 滿, 公 司 提 出 續 簽 勞 動 合 同, 員 工 不 同 意 續 約 的, 無 需 支 付 任 何 經 濟 補 償 金 B 合 同 期 屆 滿, 公 司 提 出 不 續 簽 勞 動 合 同, 需 支 付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日 之 間 按 服 務 年 資 計 算 之 經 濟 補 償 金, 不 需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5 經 濟 補 償 金 免 稅 金 額 標 準 : 依 各 廠 區 當 地 政 府 規 定 執 行 備 註 : 勞 動 合 同 法 規 定 :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存 續 的 勞 動 合 同 在 本 法 施 行 後 解 除 或 者 終 止,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應 當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的, 經 濟 補 償 年 限 自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計 算 ; 本 法 施 行 前 按 照 當 時 有 關 規 定,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向 勞 動 者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的, 按 照 當 時 有 關 規 定 執 行

人 資 政 策 -- 員 工 退 休 及 返 聘 (1/4) 1 法 定 退 休 條 件 :( 依 國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 類 別 規 定 退 休 年 齡 其 他 規 定 男 工 男 幹 部 年 滿 60 周 歲, 女 工 年 滿 50 周 歲, 女 幹 部 年 滿 55 周 歲 A 從 事 國 家 規 定 的 高 溫 等 特 殊 工 種 達 到 規 定 年 限, 且 繳 費 年 限 累 計 滿 15 年 的 參 保 人, 可 以 提 前 5 年 申 請 按 月 享 受 養 老 保 險 待 遇 B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致 殘 經 勞 動 鑒 定 委 員 會 鑒 定 為 完 全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且 繳 費 年 限 累 計 滿 15 年 的 參 保 人, 男 年 滿 50 周 歲 女 年 滿 45 周 歲 的, 也 可 以 申 請 按 月 享 受 養 老 保 險 待 遇

人 資 政 策 -- 員 工 退 休 及 返 聘 (2/4) 2 退 休 規 定 : A 員 工 達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前 一 個 月, 由 員 工 本 人 提 出 退 休 申 請 ( 見 附 件 1), 或 公 司 提 起 並 依 流 程 辦 理 退 休 手 續 ( 見 附 件 2) B 自 退 休 之 日 起, 員 工 與 公 司 的 勞 動 合 同 依 法 終 止, 公 司 不 需 向 員 工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金 C 累 計 社 保 繳 費 年 限 滿 15 年 ( 非 深 圳 戶 籍 人 員 需 在 本 市 實 際 繳 費 年 限 滿 10 年, 且 累 計 繳 費 年 限 滿 15 年 ) 之 員 工, 可 向 社 保 機 構 提 交 申 請 按 月 享 受 養 老 保 險 待 遇 ( 員 工 本 人 須 自 行 至 社 保 機 構 辦 理 養 老 保 險 申 領 手 續 ), 深 圳 市 目 前 養 老 保 險 待 遇 見 附 件 3 D 員 工 經 核 准 可 以 按 月 享 受 養 老 保 險 待 遇 後, 並 已 採 集 指 紋 的, 由 社 保 機 構 於 受 理 申 報 之 後 30 個 工 作 日 內 發 放 養 老 保 險 待 遇 E 退 休 人 員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待 遇 每 年 7 月 份 調 整 一 次, 具 體 調 整 比 例 根 據 深 圳 市 上 年 度 在 崗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增 長 情 況 予 以 核 定, 由 深 圳 市 社 保 機 構 報 市 政 府 批 準

人 資 政 策 -- 員 工 退 休 及 返 聘 (3/4) F 員 工 達 到 國 家 規 定 退 休 年 齡, 但 不 滿 繳 費 年 限 的, 可 以 申 請 一 次 性 領 取 個 人 賬 戶 積 累 額 和 一 次 性 生 活 費, 終 結 在 深 圳 市 的 養 老 保 險 關 係 G 深 圳 市 戶 籍 員 工 一 次 性 生 活 費 標 准 為 繳 費 年 限 每 滿 1 年 支 付 1 個 月 的 退 休 時 深 圳 市 上 年 度 在 崗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非 深 圳 市 戶 籍 員 工 的 一 次 性 生 活 費 標 准 為 繳 費 年 限 每 滿 1 年 支 付 1 個 月 退 休 時 深 圳 市 月 最 低 工 資 H 退 休 后 死 亡 的, 其 供 養 直 系 親 屬 享 受 喪 葬 補 助 費 和 一 次 性 撫 恤 金, 從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基 金 中 支 付 I 退 休 後 可 按 照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提 取 住 房 公 積 金 帳 戶 內 的 個 人 賬 戶 積 累 額 J 因 工 致 殘 被 鑒 定 為 一 級 至 四 級 傷 殘 的, 保 留 勞 動 關 係, 退 出 工 作 崗 位, 工 傷 職 工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並 辦 理 退 休 手 續 後, 停 發 傷 殘 津 貼,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享 受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待 遇

人 資 政 策 -- 員 工 退 休 及 返 聘 (4/4) 3 退 休 員 工 返 聘 管 理 : A 員 工 退 休 後, 依 社 保 規 定 無 法 繼 續 參 保, 公 司 繼 續 聘 用 其 工 作 的, 屬 勞 務 性 質, 不 適 用 勞 動 法 勞 動 合 同 法 等 規 定 B 員 工 退 休 後, 經 與 公 司 協 商 同 意 繼 續 任 用 的, 重 新 簽 訂 退 休 人 員 聘 用 合 同 書, 對 聘 用 期 間 的 相 關 權 利 和 義 務 ( 如 : 協 議 期 限 崗 位 性 質 工 作 時 間 假 期 勞 務 報 酬 加 班 保 險 糾 紛 處 理 等 ) 予 以 明 確 約 定 C 退 休 人 員 依 約 為 公 司 提 供 勞 務, 公 司 依 約 向 其 支 付 報 酬, 報 酬 金 額 不 受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的 約 束, 公 司 不 承 擔 為 退 休 聘 用 人 員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及 住 房 公 積 金 的 義 務 D 退 休 聘 用 人 員 與 公 司 間 簽 訂 的 聘 用 合 同 屬 於 平 等 主 體 之 間 的 民 事 合 同, 合 同 解 除 不 適 用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不 需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金 E 其 他 事 宜 依 聘 用 合 同 約 定 辦 理

第 二 部 份 特 殊 人 群 管 理 制 度 一 集 團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管 理 規 定 二 集 團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三 集 團 女 職 工 勞 動 保 護 規 定 四 集 團 殘 疾 人 招 募 及 任 用 管 理 規 定 五 集 團 實 習 生 招 募 及 使 用 管 理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六 集 團 試 用 派 遣 工 管 理 規 定 ( 草 案 )

一 集 團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管 理 規 定 (1/2) 一 集 團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管 理 規 定 1 定 義 : 童 工 是 指 未 滿 16 周 歲 的 未 成 年 工 2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之 管 理 規 定 : A 宗 旨 : 集 團 絕 對 禁 止 招 用 童 工 ( 全 面 宣 導, 讓 全 員 知 曉 ) 步 驟 B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的 管 控 措 施 : a 招 募 簡 章 及 相 關 招 募 宣 傳 資 料 須 明 示 應 聘 者 年 齡 要 求 為 16 周 歲 以 上 b 公 司 招 募 第 一 個 環 節 : 嚴 格 查 驗 應 聘 者 身 份 證 ( 第 二 代 身 份 證 原 件 ), 查 驗 項 目 身 份 證 真 假 是 否 滿 16 周 歲 防 止 誤 錄 童 工 查 驗 方 式 使 用 身 份 證 閱 讀 器 識 別 身 份 證 真 與 假, 假 身 份 證 不 能 讀 取 資 料 結 果 處 理 持 假 身 份 證 者 一 律 不 得 錄 用 將 身 份 證 資 料 與 集 團 人 資 e 化 系 統 進 行 比 對, 未 滿 拒 絕 未 滿 16 周 歲 應 聘 16 周 歲 應 聘 者 資 料 與 系 統 比 對 時, 系 統 會 自 動 報 警, 者 資 料 不 能 錄 入 是 否 持 本 人 身 份 證 安 排 身 份 證 查 驗 專 業 人 員, 通 過 觀 察 應 聘 者 相 貌 特 徵 年 齡 等 要 項 判 別 是 否 為 其 本 人 身 份 證 ; 並 對 年 齡 是 否 滿 16 周 歲 再 次 進 行 確 認 對 于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證 或 身 份 證 有 疑 問 者 一 律 不 得 錄 用

一 集 團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管 理 規 定 (2/2) c 招 募 工 作 人 員 須 嚴 格 管 控 防 止 誤 錄 童 工, 若 故 意 錄 用 童 工, 公 司 將 按 集 團 相 關 規 定 從 嚴 處 分, 直 至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 若 由 於 工 作 疏 忽, 導 致 誤 錄 童 工, 公 司 將 按 集 團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其 處 分 d 有 獎 舉 報 : 公 司 鼓 勵 員 工 關 心 身 邊 同 仁, 若 發 現 有 疑 似 童 工 者, 可 向 公 司 人 資 工 會 等 部 門 進 行 舉 報, 對 於 舉 報 查 證 屬 實 者, 給 予 RMB1000 元 獎 勵 C 公 司 一 經 發 現 有 誤 用 童 工 之 現 象 ( 如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證 使 用 虛 假 身 份 證 等, 入 職 時 未 查 出 ), 應 立 即 向 當 地 勞 動 部 門 報 備, 並 在 勞 動 部 門 協 助 下 安 排 將 童 工 送 回 原 居 住 地 交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監 護 人, 必 要 時 公 司 可 提 供 適 當 資 助 以 幫 助 其 完 成 義 務 教 育 學 業

二 集 團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1/2) 1 定 義 : 未 成 年 工 是 指 年 滿 16 周 歲 未 滿 18 周 歲 之 員 工 2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A 未 成 年 工 招 募 : a 招 募 過 程 中, 不 得 歧 視 未 成 年 應 聘 者, 但 凡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禁 止 使 用 未 成 年 工 的 崗 位, 不 得 招 募 錄 用 未 成 年 工 b 在 招 募 錄 用 未 成 年 工 時, 必 須 在 其 錄 用 資 料 上 注 明 其 為 未 成 年 工, 使 用 人 單 位 容 易 識 別, 在 崗 位 安 排 時 予 以 注 意 B 未 成 年 工 體 檢 : a 體 檢 時 間 費 用 承 擔 及 體 檢 項 目 : 體 檢 時 間 費 用 承 擔 體 檢 項 目 入 職 體 檢 ( 即 安 排 工 作 崗 位 前 ) 每 年 度 體 檢 ( 含 滿 18 周 歲 時 體 檢 ) 由 各 事 業 群 支 付 由 公 司 直 接 承 擔 費 用 依 國 家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護 規 定 之 規 定 體 檢 項 目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b 體 檢 記 錄 : 由 集 團 或 各 廠 區 衛 生 部 門 和 各 事 業 單 位 人 資 保 留 未 成 年 工 體 檢 記 錄 檔 案

二 集 團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2/2) C 工 作 崗 位 管 控 : 未 成 年 工 限 制 從 事 之 崗 位 清 單, 並 進 行 管 控 : a 各 事 業 單 位 應 對 本 單 位 之 所 有 崗 位 性 質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對 未 成 年 工 不 能 從 事 之 崗 位 ( 如 沖 壓 傳 統 機 床 烤 漆 電 鍍 拋 光 噴 砂 絲 印 陽 極 處 理 熱 處 理 X 射 線 檢 驗 鐳 射 焊 接 搬 運 叉 車 等 ) 列 出 清 單 進 行 管 控 ; 若 後 續 崗 位 性 質 或 條 件 發 生 變 化, 應 進 行 重 新 評 估, 並 更 新 限 制 崗 位 清 單 b 對 列 入 禁 止 或 限 制 之 崗 位, 檢 查 現 崗 位 是 否 有 使 用 未 成 年 工, 若 有 應 立 即 調 換 到 其 他 崗 位 ; 在 安 排 新 員 工 到 崗 時, 確 保 其 年 齡 大 於 18 周 歲 D 工 作 時 間 管 控 : 考 量 未 成 年 工 處 於 生 長 發 育 期 之 特 點 a 各 事 業 單 位 應 盡 量 少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加 班, 保 證 其 每 週 至 少 休 息 一 天 b 儘 量 避 免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上 夜 班 E 使 用 未 成 年 工 報 備 : 各 事 業 群 使 用 未 成 年 工, 每 月 應 定 期 依 規 定 匯 整 提 報 使 用 未 成 年 工 資 料, 由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總 處 或 廠 區 中 央 人 資 / 主 導 事 業 群 向 當 地 勞 動 部 門 進 行 登 記 報 備

三 集 團 女 職 工 勞 動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1/3) 1 定 義 : 女 職 工 勞 動 保 護 是 依 女 性 生 理 特 徵 及 生 育 / 撫 育 子 女 之 特 殊 需 要, 在 生 產 工 作 中 對 女 職 工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進 行 保 護 2 女 職 工 特 殊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 A 集 團 各 事 業 單 位 在 招 募 員 工 時, 不 得 有 性 別 歧 視, 除 女 職 工 禁 忌 從 事 的 勞 動 範 圍 的 崗 位, 不 得 拒 絕 招 募 女 職 工 B 女 職 工 禁 忌 從 事 之 工 作 範 圍 : 應 將 本 單 位 女 職 工 禁 忌 從 事 的 工 作 崗 位 範 圍 書 面 告 知 女 職 工 C 體 力 勞 動 強 度 分 級 標 準 中 規 定 的 第 四 級 體 力 勞 動 強 度 的 作 業 D 每 小 時 負 重 6 次 以 上 每 次 負 重 超 過 20 公 斤 的 作 業, 或 者 間 斷 負 重 每 次 負 重 超 過 25 公 斤 的 作 業 E 女 職 工 經 期 孕 期 哺 乳 期 禁 忌 從 事 的 勞 動 範 圍 依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定 執 行

三 集 團 女 職 工 勞 動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2/3) 3 女 職 工 四 期 保 護 規 定 類 別 時 段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薪 資 給 付 備 註 A 不 得 安 排 國 家 規 定 孕 期 禁 忌 從 事 的 工 作 范 圍 孕 期 懷 孕 期 間 懷 孕 七 個 月 以 上 B 盡 量 少 安 排 加 班 C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進 行 產 前 檢 查 計 入 工 作 時 間 照 常 A 不 得 安 排 加 班 或 上 夜 班 B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應 當 安 排 一 定 的 休 息 時 間 各 事 業 單 位 須 設 立 孕 婦 休 息 室 或 區 域 產 期 生 育 未 滿 14 周 內 流 產 14 周 及 以 上 流 產 給 假 98 天 ( 含 產 前 15 天 ), 生 育 多 胞 胎 的, 每 多 生 育 一 個 嬰 兒, 增 加 產 假 15 天 全 薪 15 天 全 薪 42 天 全 薪 A 須 符 合 國 家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及 提 供 鎮 級 以 上 醫 院 證 明 B 難 產 假 依 廠 區 當 地 政 府 規 定 執 行 哺 乳 期 嬰 兒 1 周 歲 以 內 A 不 得 安 排 國 家 規 定 哺 乳 期 禁 忌 從 事 的 工 作 范 圍 B 每 天 給 予 1 小 時 哺 乳 時 間, 加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哺 乳 一 個 嬰 兒, 每 天 增 加 1 小 時 C 不 得 安 排 加 班 或 上 夜 班 D 公 司 園 區 設 立 哺 乳 室 供 哺 乳 使 用, 員 工 可 在 離 工 作 崗 位 最 近 之 哺 乳 室 進 行 哺 乳 經 期 / 不 得 安 排 國 家 規 定 經 期 禁 忌 從 事 的 工 作 范 圍 照 常

三 集 團 女 職 工 勞 動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3/3) 4 女 職 工 在 孕 期 產 期 哺 乳 期 內 的, 公 司 不 得 降 低 其 薪 資 標 準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但 在 孕 期 產 期 哺 乳 期 內 女 職 工 如 嚴 重 違 反 公 司 規 章 制 度 和 勞 動 紀 律 等 情 形 的, 可 按 勞 動 合 同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5 女 職 工 孕 期 產 期 哺 乳 期 享 受 特 殊 保 護, 應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和 依 集 團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相 應 申 請 與 審 批 手 續 6 節 育 假 規 定 適 用 情 形 休 假 天 數 薪 資 備 註 節 育 假 放 置 宮 內 節 育 器 2 天 ( 鄭 州 ) 經 計 劃 生 育 部 門 批 準 取 宮 內 節 育 器 1 天 輸 卵 管 / 輸 精 管 結 扎 21 天 ( 鄭 州 ) 全 薪 A 須 符 合 國 家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及 提 供 指 定 醫 院 證 明 B 同 時 實 施 兩 種 節 育 手 術 的, 合 併 計 算 假 期 C 含 公 休 日, 法 定 節 假 日 產 後 結 扎 輸 卵 管 增 加 產 假 14 天 D 一 次 休 完

四 集 團 殘 疾 人 招 募 及 任 用 管 理 規 定 (1/4) 1 殘 疾 人 招 募 作 業 規 定 : A 殘 疾 人 招 募 標 準 : 項 目 基 本 標 準 證 件 須 持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證 原 件 ( 須 在 有 效 期 內 ) 及 殘 疾 人 證 學 歷 初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無 需 交 驗 畢 業 證 ) 年 齡 性 別 健 康 生 活 自 理 16 周 歲 及 以 上 男 女 不 限 身 心 健 康, 無 影 響 團 體 健 康 或 無 法 勝 任 工 作 崗 位 之 傳 染 性 潛 在 性 之 健 康 問 題 a 聾 啞 類 : 須 懂 手 語, 能 進 行 文 字 交 流 b 肢 體 類 : 限 下 肢 輕 微 殘 疾, 行 走 不 需 借 助 輔 助 工 具

四 集 團 殘 疾 人 招 募 及 任 用 管 理 規 定 (2/4) B 招 募 管 道 : a 學 校 招 募 : 由 集 團 黨 委 或 廠 區 黨 委 出 面 聯 絡 通 過 政 府 部 門 或 直 接 聯 繫 殘 疾 人 學 校, 到 學 校 進 行 招 募 b 殘 疾 人 專 場 招 聘 會 : 參 加 政 府 組 織 之 殘 疾 人 專 場 招 聘 會 進 行 招 募 c 其 他 管 道 : 聯 絡 其 他 能 招 募 到 殘 疾 人 的 管 道 進 行 招 募 面 試 及 入 職 查 驗 : C 面 試 及 入 職 查 驗 : a 由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總 處 或 廠 區 中 央 人 資 / 主 導 事 業 群 負 責 組 織 各 事 業 群 / 處 人 資 負 責 安 排 面 試 主 管 b 在 殘 疾 人 招 募 及 面 試 時, 工 作 人 員 要 特 別 注 意 : 尊 重 殘 疾 人, 態 度 要 熱 情 禮 貌 c 入 職 查 驗, 須 由 專 人 引 導, 安 排 綠 色 通 道 進 行 作 業

四 集 團 殘 疾 人 招 募 及 任 用 管 理 規 定 (3/4) 2 殘 疾 人 任 用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 A 薪 資 標 準 : 與 普 通 員 工 完 全 一 致, 依 集 團 大 陸 各 廠 區 薪 資 標 準, 實 行 同 工 同 酬 B 相 關 福 利 待 遇 : 法 定 與 非 法 定 福 利 待 遇, 均 與 普 通 員 工 完 全 一 致 C 工 作 崗 位 安 排 : a 上 崗 前 須 對 殘 疾 員 工 集 中 進 行 專 門 培 訓 和 輔 導, 上 崗 後 實 行 師 徒 制 進 行 輔 導 及 跟 進 b 工 作 崗 位 安 排 以 方 便 殘 疾 員 工 工 作 為 原 則, 不 得 安 排 殘 疾 員 工 因 身 體 缺 陷 不 方 便 操 作 之 崗 位 c 聾 啞 類 員 工 : 可 集 中 安 排 工 作 區 域, 以 方 便 工 作 中 用 啞 語 溝 通 d 肢 殘 類 員 工 : 可 分 散 安 排 工 作 區 域, 以 便 與 普 通 員 工 融 合, 增 強 其 自 信 心

四 集 團 殘 疾 人 招 募 及 任 用 管 理 規 定 (4/4) D 生 活 照 顧 : a 選 擇 住 公 司 宿 舍 者, 就 近 安 排 ( 儘 量 安 排 在 園 區 內 宿 舍, 不 用 乘 車 ) b 下 肢 殘 疾 員 工, 須 安 排 住 宿 舍 一 樓 ; 肢 殘 員 工 床 位 須 安 排 於 下 鋪 ; 若 本 人 另 有 要 求, 依 其 要 求 安 排 E 專 案 管 理 : a 集 團 各 事 業 單 位 須 對 殘 疾 員 工 進 行 專 案 管 理, 須 指 定 專 門 責 任 人 負 責 所 在 單 位 殘 疾 人 管 理, 使 用 殘 疾 員 工 較 多 單 位 尚 需 安 排 殘 疾 員 工 輔 導 員 進 行 工 作 及 生 活 輔 導 ; 須 定 期 通 過 召 開 座 談 會 等 形 式 主 動 搜 集 殘 疾 員 工 意 見, 幫 助 殘 疾 員 工 排 憂 解 難 b 每 月 上 旬 向 集 團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總 處 提 報 殘 疾 人 使 用 情 況 資 料 c 殘 疾 員 工 申 請 離 職, 須 由 事 業 單 位 人 資 或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進 行 面 談 儘 量 挽 留, 瞭 解 其 離 職 真 正 原 因, 若 是 工 作 崗 位 問 題, 應 幫 助 其 調 換 工 作 崗 位 進 行 慰 留

五 集 團 實 習 生 招 募 及 使 用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1/6) 1 定 義 : 名 詞 實 習 生 駐 廠 老 師 定 義 指 依 學 校 專 業 培 養 目 標 要 求 和 教 學 計 劃, 安 排 到 集 團 進 行 教 學 實 習 或 頂 崗 實 習 的 在 校 學 生 指 受 學 校 指 派 至 集 團, 對 實 習 生 進 行 輔 導 和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事 項 的 在 校 老 師 ( 具 教 師 資 格 證 ) 2 原 則 規 定 : A 招 用 實 習 生 須 符 合 國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之 相 關 法 規 及 集 團 規 定 B 實 習 時 間 :3 至 6 個 月 ( 若 所 在 廠 區 地 方 法 規 政 府 規 定 低 於 該 期 限 的, 依 其 規 定 ) C 實 習 生 招 用 比 例 : 當 期 接 收 實 習 生 的 人 數 占 所 在 廠 區 集 團 在 職 員 工 總 人 數 之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所 在 廠 區 地 方 法 規 政 府 規 定 之 比 例, 廠 區 中 央 人 資 或 主 導 事 業 群 須 對 本 廠 區 實 習 生 使 用 人 數 及 比 例 進 行 管 控

五 集 團 實 習 生 招 募 及 使 用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2/6) 3 招 募 作 業 規 定 : A 招 募 原 則 : a 無 歧 視 政 策 : 招 募 過 程 中 不 得 因 性 別 年 齡 國 籍 出 生 地 種 族 民 族 語 言 殘 疾 婚 姻 狀 況 懷 孕 性 取 向 宗 教 信 仰 黨 派 工 會 會 員 社 會 階 層 政 治 關 係 等 不 同, 而 採 取 任 何 歧 視 行 為 b 禁 止 扣 押 證 件 : 禁 止 扣 押 實 習 生 居 民 身 份 證 和 其 他 任 何 證 件 c 禁 止 擔 保 抵 押 : 禁 止 要 求 實 習 生 提 供 擔 保 抵 押 d 禁 止 收 費 : 禁 止 學 校 及 相 關 單 位 或 個 人 違 規 收 取 輸 送 之 實 習 生 費 用 B 招 募 標 準 : 項 目 基 本 標 準 證 件 須 持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證 原 件 ( 須 在 有 效 期 內 ) 年 齡 須 符 合 國 家 法 定 實 習 年 齡 (16 周 歲 以 上 ) 性 別 學 制 專 業 男 女 不 限 須 為 對 應 之 學 歷 層 次, 且 完 成 學 校 規 定 的 課 程, 並 按 學 校 規 定 已 進 入 實 習 期, 具 有 合 法 學 籍 的 在 校 學 生 符 合 專 業 對 口 之 原 則 身 心 健 康, 無 影 響 團 體 健 康 或 無 法 勝 任 工 作 崗 位 之 傳 染 性 潛 在 性 之 健 康 健 康 問 題

五 集 團 實 習 生 招 募 及 使 用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3/6) 4 實 習 生 使 用 規 定 : A 報 到 手 續 辦 理 : a 輸 送 學 校 須 最 少 提 前 一 周 將 學 校 相 關 資 質 實 習 生 及 駐 廠 老 師 資 料 傳 至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總 處 或 廠 區 中 央 人 資 / 主 導 事 業 群 核 准 後, 方 可 安 排 實 習 生 報 到 行 程 b 所 有 實 習 生 的 報 到 手 續 均 須 比 照 集 團 新 進 員 工 入 職 流 程 辦 理 ( 開 闢 綠 色 通 道 方 便 其 辦 理 手 續 ); 體 檢 作 業 由 公 司 統 一 安 排, 大 專 中 等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生 體 檢 費 由 公 司 承 擔 c 大 專 中 等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生 須 簽 訂 三 方 實 習 協 議 d 菁 幹 班 實 習 須 提 供 學 校 實 習 推 薦 信 及 相 關 證 明, 簽 訂 在 校 大 學 生 實 習 協 議 e 實 習 生 報 到 後 須 在 集 團 人 事 系 統 用 工 類 型 欄 位 中 維 護 為 實 習 生, 便 於 統 計 分 析 B 崗 前 培 訓 : 實 習 生 進 入 實 習 崗 位 前, 公 司 須 安 排 集 團 相 關 規 章 制 度 / 勞 動 紀 律 安 全 與 健 康 知 識 崗 位 操 作 技 能 等 相 關 知 識 培 訓, 未 經 培 訓 或 培 訓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得 進 入 崗 位 實 習

五 集 團 實 習 生 招 募 及 使 用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4/6) C 工 作 時 間 : a 頂 崗 實 習 每 天 8 小 時 每 週 5 天, 每 週 共 計 40 小 時 ( 所 在 廠 區 地 方 法 規 政 府 規 定 低 於 上 述 時 間 規 定 的, 依 其 規 定 ) b 不 得 安 排 實 習 生 加 班 c 實 習 工 作 班 次 安 排 ( 如 上 夜 班 ) 依 所 在 廠 區 地 方 法 規 政 府 規 定 執 行 D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 a 依 集 團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護 管 理 規 定 (HRD 20120228A) 之 規 定, 不 得 安 排 實 習 生 在 未 成 年 工 限 制 從 事 之 崗 位 實 習 b 安 排 於 專 業 對 口 之 崗 位 實 習, 確 保 實 習 效 果 E 相 關 管 理 : a 接 受 實 習 生 之 事 業 單 位, 須 安 排 專 人 負 責 實 習 生 實 習 管 理 事 宜, 需 要 時 安 排 有 經 驗 的 技 術 或 管 理 人 員 擔 任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並 對 實 習 生 告 知 事 業 單 位 及 集 團 溝 通 及 投 訴 管 道 b 實 習 生 工 作 / 紀 律 要 求 : 實 習 生 同 正 式 員 工 一 樣, 須 服 從 公 司 管 理 及 實 習 工 作 安 排, 完 成 公 司 安 排 各 項 實 習 任 務 ; 須 遵 守 公 司 規 章 制 度 及 勞 動 紀 律, 若 有 違 反, 將 依 公 司 規 定 處 理

五 集 團 實 習 生 招 募 及 使 用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5/6) c 實 習 生 資 訊 保 密 要 求 : 加 強 實 習 生 保 密 教 育, 未 經 許 可, 實 習 生 不 得 將 接 觸 到 的 集 團 內 部 信 息 資 料 對 外 洩 露, 如 有 違 反 給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的, 集 團 可 隨 時 取 消 其 實 習 資 格, 構 成 犯 罪 的, 保 留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的 權 利 d 投 訴 及 處 理 : 實 習 生 在 實 習 過 程 中 若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發 現 他 人 有 違 規 行 為, 可 向 事 業 群 / 廠 區 人 資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總 處 集 團 工 會 等 進 行 投 訴, 或 可 通 過 學 校 駐 廠 老 師 向 公 司 相 關 部 門 反 映, 相 關 單 位 應 及 時 進 行 調 查 處 理 F 終 止 實 習 離 廠 : a 實 習 生 因 個 人 原 因 需 提 前 終 止 實 習, 須 提 前 3 天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單 位, 經 核 准 後 事 業 群 人 資 須 及 時 為 其 辦 理 終 止 實 習 離 廠 手 續, 交 由 駐 廠 老 師 安 排 護 送 返 回 學 校 或 家 裡 b 若 用 人 單 位 在 實 習 期 內, 發 現 實 習 生 嚴 重 違 反 公 司 規 章 制 度 不 能 勝 任 崗 位 工 作 的, 須 及 時 填 寫 實 習 評 價 表, 詳 細 闡 述 其 違 規 不 勝 任 工 作 的 具 體 表 現, 由 用 人 事 業 單 位 提 出 終 止 實 習 意 見 並 簽 名 事 業 群 人 資 及 時 通 知 實 習 生 辦 理 終 止 實 習 離 廠 手 續 ; 交 由 駐 廠 老 師 安 排 護 送 返 回 學 校 或 家 裡

五 集 團 實 習 生 招 募 及 使 用 作 業 管 理 規 定 (6/6) c 終 止 實 習 時, 集 團 原 則 上 不 予 向 實 習 生 個 人 出 示 任 何 證 明 材 料, 如 學 校 有 特 殊 要 求, 由 校 方 相 關 負 責 人 與 事 業 群 人 資 聯 繫 解 決 d 實 習 生 離 開 集 團 前 須 進 行 工 作 交 接, 實 習 期 間 的 各 項 工 作 成 果 歸 集 團 所 有 e 實 習 期 滿, 辦 理 實 習 終 止 手 續, 須 由 學 校 帶 隊 老 師 護 送 返 回 學 校 G 實 習 生 轉 正 或 優 先 錄 用 : a 凡 個 人 表 現 良 好 且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大 專 及 以 上 必 須 ) 的 實 習 生, 符 合 該 崗 位 職 位 要 求 並 個 人 有 意 願 的 均 可 申 請 轉 為 正 式 員 工 b 定 向 培 養 大 專 班 實 習 生 本 科 及 以 上 菁 幹 班 實 習 生 轉 為 集 團 正 式 員 工 的, 其 實 習 期 抵 扣 試 用 期 依 集 團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c 事 業 群 / 廠 區 人 資 將 於 實 習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個 月 向 實 習 生 所 在 部 門 發 放 實 習 評 價 表 ( 附 件 4), 由 用 人 單 位 依 實 習 生 的 崗 位 要 求 及 個 人 表 現 進 行 評 價 並 填 寫 轉 正 建 議 d 實 習 生 實 習 結 束 返 校 後, 畢 業 後 重 新 應 聘 集 團, 不 受 集 團 離 職 人 員 重 新 錄 用 之 離 職 時 間 規 定 的 限 定, 在 同 等 條 件 下 優 先 錄 用

六 勞 務 派 遣 勞 務 派 遣 相 關 規 定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基 本 條 件 崗 位 待 遇 比 例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少 於 人 民 幣 二 百 萬 元 經 營 勞 務 派 遣 業 務, 應 當 向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依 法 申 請 行 政 許 可 勞 務 派 遣 用 工 只 能 在 臨 時 性 輔 助 性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崗 位 上 實 施 享 有 與 用 工 單 位 的 勞 動 者 同 工 同 酬 的 權 利 勞 務 派 遣 用 工 數 量, 不 得 超 過 其 用 工 總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臨 時 性 工 作 不 超 過 六 個 月 具 體 比 例 由 國 務 院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規 定

第 三 部 份 集 團 員 工 違 紀 處 理 管 理 規 定

集 團 員 工 違 紀 處 理 管 理 規 定 (1/3) 1 目 的 A 統 一 及 明 確 界 定 員 工 違 紀 之 處 理 標 準, 規 範 違 紀 之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 確 保 違 紀 處 理 過 程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體 現 在 公 司 制 度 面 前 員 工 人 人 平 等 之 原 則 ; 防 範 勞 動 爭 議 風 險, 維 護 員 工 公 司 合 法 權 益 B 以 教 育 為 主, 以 處 罰 為 輔 ; 使 員 工 清 楚 何 事 可 為 何 事 不 可 為, 不 重 複 犯 錯 少 犯 錯 ; 全 面 提 升 員 工 遵 紀 守 法 意 識, 維 護 公 司 正 常 工 作 生 活 秩 序 及 良 好 形 象 2 適 用 範 圍 及 對 象 適 用 於 集 團 大 陸 各 廠 區 簽 訂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之 所 有 員 工 3 定 義 違 紀 是 指 員 工 違 反 公 司 制 定 之 紀 律 規 章 制 度 之 行 為

集 團 員 工 違 紀 處 理 管 理 規 定 (2/3) 4 違 紀 處 理 類 別 類 別 年 度 考 績 扣 分 培 訓 要 求 警 告 每 次 扣 0.5 分 記 小 過 每 次 扣 1.5 分, 當 年 度 考 績 不 能 評 優 等 記 大 過 每 次 扣 4.5 分, 當 年 度 考 績 不 能 評 甲 等 年 度 內 記 警 告 三 次 及 以 上 或 記 小 過 或 大 過 者, 須 不 定 期 對 其 安 排 廠 紀 廠 規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再 次 培 訓 開 除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公 司 不 作 任 何 經 濟 補 償 特 別 說 明 : 員 工 違 紀 行 為 只 限 于 以 上 行 政 性 處 理 A. 禁 止 有 任 何 形 式 經 濟 處 罰 行 為, 如 罰 款 扣 工 資 等 ( 故 意 損 壞 公 物 需 照 價 賠 償 除 外 ) B. 禁 止 有 任 何 形 式 之 體 罰 行 為 ( 如 罰 站 罰 蹲 下 罰 跑 步 罰 做 俯 臥 撐 面 壁 思 過 等 )

集 團 員 工 違 紀 處 理 管 理 規 定 (3/3) 5 員 工 違 紀 處 理 之 投 訴 A 員 工 對 違 紀 處 理 有 異 議, 可 向 事 業 群 / 處 / 廠 區 人 資 工 會 進 行 投 訴, 也 可 直 接 向 集 團 員 工 關 係 部 及 集 團 工 會 投 訴 B 員 工 可 投 訴 工 作 人 員 在 違 紀 處 理 上 不 公 正, 或 投 訴 工 作 人 員 包 庇 違 紀 人 員 C 集 團 及 事 業 群 / 處 / 廠 區 人 資 工 會 等 單 位 在 收 到 員 工 投 訴 後, 須 及 時 核 實 處 理, 處 理 結 果 需 及 時 回 復 給 投 訴 員 工, 並 做 好 溝 通 解 釋 工 作 6 相 關 規 定 A 自 本 規 定 頒 佈 實 施 之 日 起, 集 團 現 行 各 類 規 章 制 度 中 所 有 違 紀 處 理 規 定 一 律 廢 止 B 集 團 員 工 違 紀 處 理 規 定 制 訂 頒 佈 實 施 及 修 訂 許 可 權, 由 集 團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總 處 統 一 行 使 ; 集 團 其 他 任 何 單 位 或 部 門 均 不 得 再 另 行 頒 佈 與 員 工 違 紀 處 理 相 關 之 規 定 C 員 工 同 時 違 反 多 項 違 紀 條 款, 采 就 重 避 輕 或 多 項 違 紀 並 罰 處 理 原 則 D 對 無 明 文 規 定 違 紀 情 形 之 處 理, 須 報 集 團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總 處, 由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總 處 會 同 集 團 工 會 和 集 團 法 務 等 單 位 共 同 研 擬 處 理 決 定 E 各 事 業 群 / 廠 區 須 將 本 規 定 作 為 新 進 員 工 入 職 培 訓 之 必 備 內 容, 並 定 期 對 在 職 員 工 進 行 培 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