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5-13024 湖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湘 人 社 发 2015 83 号 湖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资 助 工 程 奖 励 实 施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州 县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 根 据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湘 发 2015 7 号 ) 规 定, 我 们 制 定 了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资 助 工 程 奖 励 实 施 试 行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资 助 工 程 奖 励 实 施 试 行 办 法 湖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015 年 11 月 9 日 湖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11 月 9 日 印 发 - 1 -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资 助 工 程 奖 励 实 施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树 立 典 型, 营 造 氛 围, 助 推 我 省 创 新 创 业 热 潮, 实 现 就 业 倍 增 效 果, 根 据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湘 发 2015 7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试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全 面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基 础 上, 组 织 开 展 全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年 度 双 百 资 助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双 百 工 程 ) 即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不 分 人 群 对 象, 每 年 评 选 0 个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0 家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优 质 初 创 企 业, 探 索 建 立 我 省 个 体 私 营 经 济 发 展 与 扩 大 就 业 的 联 动 机 制 第 三 条 双 百 工 程 的 评 选 原 则 按 照 公 开 申 报 择 优 推 荐 量 化 评 选, 上 网 公 示 的 原 则, 从 全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成 效 显 著 的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优 质 初 创 企 业 中 择 优 评 选 第 四 条 双 百 工 程 的 申 报 条 件 ( 一 ) 自 主 创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报 条 件 1 创 业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除 广 告 业 桑 拿 按 摩 网 吧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政 策 不 予 鼓 励 的 产 业 外 ), 具 有 - 2 -
发 展 潜 力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2 创 业 时 间 在 1 年 以 上 5 年 以 内 ( 如 2015 年 评 选, 要 求 注 册 时 间 在 2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以 此 类 推 ); 3 合 法 正 常 经 营,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良 好, 无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经 济 法 律 纠 纷 ; 4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每 年 平 均 带 动 城 乡 就 业 5 人 以 上, 同 等 条 件 下, 对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比 例 较 高 或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科 技 含 量 高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优 先 评 选 ( 二 ) 优 质 初 创 企 业 申 报 条 件 1 创 业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除 广 告 业 桑 拿 按 摩 网 吧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政 策 不 予 鼓 励 的 产 业 外 ), 规 模 相 对 较 小 具 有 发 展 潜 力 的 各 类 中 小 微 企 业 ; 2 创 业 时 间 在 1 年 以 上 5 年 以 内 ( 如 2015 年 评 选, 要 求 注 册 时 间 在 2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以 此 类 推 ); 3 合 法 正 常 经 营,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良 好, 无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经 济 法 律 纠 纷 ; 4 初 创 企 业 每 年 平 均 带 动 城 乡 就 业 50 人 以 上 ( 其 中 怀 化 湘 西 自 治 州 张 家 界 娄 底 永 州 邵 阳 等 市 州, 带 动 就 业 40 人 以 上 ), 同 等 条 件 下, 对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比 例 较 高 或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科 技 含 量 高 的 初 创 企 业 可 优 先 评 选 第 五 条 双 百 工 程 的 评 选 程 序 - 3 -
( 一 ) 公 开 申 报 对 符 合 双 百 工 程 申 报 条 件 的, 可 向 所 在 地 县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报 并 提 供 以 下 申 报 材 料 : 1 申 报 对 象 文 字 推 荐 材 料 内 容 包 括 创 业 就 业 简 要 事 迹 亮 点 效 果 等 (00 字 以 内 ); 2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工 程 申 报 评 选 表 ( 附 件 1) 和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工 程 考 评 表 ( 附 件 2) 及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对 应 每 项 考 评 指 标 的 证 明 材 料 ; 3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4 与 员 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及 工 资 发 放 表, 工 资 标 准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150%; 5 企 业 员 工 依 法 依 规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 二 ) 择 优 推 荐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对 街 道 ( 乡 镇 ) 推 荐 的 申 报 对 象 进 行 集 中 审 查 核 实,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市 州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推 荐 上 报 ; 市 州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对 所 属 县 市 区 推 荐 的 对 象 进 行 复 审, 择 优 推 荐, 按 照 长 沙 市 不 超 过 20 个 其 他 市 州 不 超 过 个 的 申 报 名 额, 于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向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上 报 上 一 年 度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工 程 推 荐 对 象 名 单 及 相 关 评 选 材 料 ( 三 ) 量 化 评 选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严 格 依 据 自 主 创 业 就 - 4 -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初 创 企 业 申 报 奖 励 条 件,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坚 持 同 一 尺 度 标 准 和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实 地 考 察, 择 优 评 定 0 个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0 家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优 质 初 创 企 业 ( 四 ) 上 网 公 示 对 拟 入 选 的 0 个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0 家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优 质 初 创 企 业, 将 在 湖 南 日 报 湖 南 红 网 和 湖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网 等 省 内 相 关 媒 体 上 公 示 7 天, 无 异 议 后,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联 合 行 文 公 布, 确 保 评 选 过 程 公 开 公 正, 评 选 结 果 公 平 公 认 第 六 条 双 百 工 程 的 奖 励 方 式 对 入 选 的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优 质 初 创 企 业, 分 别 授 予 年 度 湖 南 省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先 进 个 人 和 年 度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优 质 初 创 企 业 奖 牌, 同 时 按 规 定 颁 发 奖 励 资 金 第 七 条 双 百 工 程 的 奖 励 标 准 获 得 湖 南 省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先 进 个 人 的 奖 励 标 准 为 5 万 元 / 人, 获 得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优 质 初 创 企 业 的 奖 励 标 准 为 万 元 / 个 奖 励 资 金 由 省 财 政 按 规 定 拨 付 到 相 关 市 县 财 政, 再 由 市 县 财 政 拨 付 至 双 百 工 程 获 奖 对 象 的 银 行 帐 户 第 八 条 双 百 工 程 奖 励 资 金 从 省 级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扶 持 资 金 中 列 支 第 九 条 在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中 成 功 创 业 的 在 校 大 - 5 -
学 生 或 高 校 毕 业 生,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纳 入 全 省 双 百 工 程 评 选 范 围,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评 选 并 享 受 相 关 奖 励 政 策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附 件 : 1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工 程 申 报 评 选 表 2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工 程 考 评 表 - 6 -
附 件 1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工 程 申 报 评 选 表 申 报 单 位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名 称 现 有 在 册 从 业 人 数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注 册 时 间 经 营 项 目 带 动 城 乡 稳 定 就 业 人 数 上 一 年 生 产 经 营 总 收 入 ( 万 元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数 缴 费 比 例 其 中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人 数 员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 元 ) 月 实 际 缴 费 额 ( 元 ) 社 区 ( 村 ) 推 荐 意 见 - 7 -
街 道 ( 乡 镇 ) 推 荐 意 见 县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初 审 意 见 ( 盖 章 ) 县 市 区 财 政 局 初 审 意 见 ( 盖 章 ) 市 州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复 核 意 见 ( 盖 章 ) 市 州 财 政 局 复 核 意 见 ( 盖 章 )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评 审 意 见 ( 盖 章 ) 省 财 政 厅 评 审 意 见 ( 盖 章 ) - 8 -
附 件 2-1: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工 程 考 评 表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 适 用 个 体 工 商 户 ) 考 评 内 容 序 号 考 核 项 目 基 本 分 值 申 报 单 位 自 评 1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负 责 人 自 创 业 以 来 无 违 法 经 营 记 录 的 记 5 5 分, 否 则 取 消 评 选 资 格 2 创 业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除 广 告 业 桑 拿 按 摩 网 吧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政 策 不 予 鼓 励 的 产 业 外 ), 具 有 一 定 科 技 含 量 和 发 展 基 本 条 件 潜 力 的 记 分, 一 般 的 记 5 分, 无 科 技 含 量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不 (30 分 ) 3 创 业 时 间 1 年 以 上 2 年 以 内 记 分,2 年 以 上 3 年 以 内 记 8 分,3 年 以 上 4 年 以 内 记 6 分,4 年 以 上 5 年 以 内 记 4 分 产 权 明 晰, 自 主 合 法 经 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并 无 其 他 法 律 纠 纷 的 记 4 5 5 分, 否 则 不 县 市 区 初 审 市 州 复 审 省 厅 评 审 - 9 -
考 评 内 容 序 号 考 核 项 目 带 动 就 业 效 果 5 (35 分 )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带 动 城 乡 就 业 年 平 均 不 少 于 5 人, 记 35 分, 低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不 个 体 工 商 户 带 动 城 乡 就 业 每 增 加 2 人, 加 1 分, 最 多 加 5 分 6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0% 的 记 分, 每 差 2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直 至 扣 满 分 为 止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35 分 ) 7 8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员 工 工 资 记 分, 未 达 到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的 每 次 扣 1 分, 直 至 扣 满 分 为 止 依 法 0%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费 的 记 分, 每 差 2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直 至 扣 满 分 为 止 9 创 业 以 来 无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记 5 分, 每 发 生 一 起 扣 1 分, 直 至 扣 满 5 分 为 止 违 反 计 生 综 治 工 作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并 取 消 评 选 资 格 基 本 分 值 35 5 申 报 单 位 自 评 县 市 区 初 审 市 州 复 审 省 厅 评 审 - -
附 件 2-2: 湖 南 省 创 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双 百 工 程 考 评 表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 盖 章 ) ( 适 用 初 创 企 业 ) 考 评 内 容 序 号 考 核 项 目 基 本 分 值 申 报 单 位 自 评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优 质 初 创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自 创 业 以 来 无 违 法 经 营 记 录 的 1 5 记 5 分, 否 则 取 消 评 选 资 格 基 本 条 件 (30 分 ) 2 3 企 业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除 广 告 业 桑 拿 按 摩 网 吧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政 策 不 予 鼓 励 的 产 业 外 ), 规 模 相 对 较 小 具 有 一 定 科 技 含 量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记 分, 一 般 的 记 5 分, 无 科 技 含 量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不 初 创 时 间 在 1 年 以 上 2 年 以 内 记 分,2 年 以 上 3 年 以 内 记 8 分, 3 年 以 上 4 年 以 内 记 6 分,4 年 以 上 5 年 以 内 记 4 分 4 产 权 明 晰, 自 主 合 法 经 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并 无 其 他 法 律 纠 纷 的 记 5 5 分, 否 则 不 县 市 区 初 审 市 州 复 审 省 厅 评 审 - 11 -
考 评 内 容 序 号 考 核 项 目 带 动 就 业 效 果 5 (35 分 ) 初 创 企 业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人 数 年 平 均 不 少 于 50 人 ( 其 中 怀 化 湘 西 自 治 州 张 家 界 娄 底 永 州 邵 阳 等 地 区, 不 少 于 40 人 ) 记 35 分, 低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不 初 创 企 业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人 数 每 增 加 人 加 1 分, 最 多 加 5 分 6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0% 的 记 分, 每 差 2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直 至 扣 满 分 为 止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35 分 ) 7 8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员 工 工 资 记 分, 未 达 到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的 每 次 扣 1 分, 直 至 扣 满 分 为 止 依 法 0%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费 的 记 分, 每 差 2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直 至 扣 满 分 为 止 9 创 业 以 来 企 业 无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记 5 分, 每 发 生 一 起 扣 1 分, 直 至 扣 满 5 分 为 止 违 反 计 生 综 治 工 作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并 取 消 评 选 资 格 基 本 分 值 35 5 申 报 单 位 自 评 县 市 区 初 审 市 州 复 审 省 厅 评 审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