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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台 湾 签 证 须 知 你 的 身 份 是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及 同 时 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证, 并 持 有 大 陆 护 照 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或 香 港 签 证 身 分 书 DI 者 )... 4 其 他 常 见 问 题... 6 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步 骤 所 需 证 件 有 效 期 费 用 所 需 文 件 注 意 : 客 人 必 须 自 行 办 理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和 大 陆 居 民 前 往 台 湾 G 签 注 1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5 年 2 大 陆 居 民 前 往 台 湾 G 签 注 6 个 月, 一 次 有 效 注 意 : 首 先 客 人 必 须 属 于 以 下 受 理 区 域, 才 能 申 请 个 人 游 入 台 证 每 证 約 人 民 币 30 元 正 一 次 有 效 签 注, 约 人 民 币 20 元 正 1. 身 份 证 原 件 2. 户 口 本 原 件 3. 两 张 白 底 彩 照, 规 格 为 (35mm x 45mm) 发 证 机 构 户 口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所 申 请 所 需 时 间 10-30 个 工 作 日 ( 视 乎 当 地 之 公 安 所 需 时 间 ) 内 地 居 民 赴 台 个 人 游 受 理 区 域 北 京 上 海 厦 门 成 都 天 津 重 庆 南 京 杭 州 广 州 济 南 西 安 福 州 深 圳 沈 阳 郑 州 武 汉 苏 州 宁 波 青 岛 石 家 庄 长 春 合 肥 长 沙 昆 明 泉 州 南 宁 太 原 漳 州 温 州 哈 尔 滨 大 连 烟 台 贵 阳 无 锡 南 昌 中 山 1. 有 效 期 在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彩 色 扫 描 件 及 签 注 页 彩 色 扫 描 件 ( 事 由 为 (G) 即 个 人 旅 游 的 通 行 证 签 注 页 ) 2.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彩 色 扫 描 件 3. 全 家 户 口 本 彩 色 扫 描 件 4. 近 期 2 寸 白 色 背 景 彩 色 电 子 版 照 片 1 张, 像 素 不 低 于 150K 3 中 华 民 国 台 湾 地 区 入 出 境 许 可 证 3 个 月, 自 入 境 次 日 起, 最 长 停 留 15 天 个 人 游 入 台 证 费 : 约 人 民 币 168-400 元 正 5. 填 写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来 台 从 事 个 人 旅 游 申 请 书 ( 由 旅 行 社 提 供 ) 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彩 色 扫 描 件 ) ⑴ 以 年 满 二 十 周 岁 资 格 申 请 者, 应 具 备 如 下 财 力 证 明 文 件 ( 任 选 其 中 一 项 ): a. 提 供 人 民 币 50,000 以 上 之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存 款 证 明 b. 有 大 陆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核 发 金 卡 之 证 明 文 件 c. 年 工 资 所 得 相 当 于 新 台 币 500,000 以 上 ( 相 当 于 约 人 民 币 125,000) 以 上 之 薪 资 所 得 证 明 文 件 d. 其 随 身 的 直 系 亲 属 及 配 偶 应 附 与 申 请 人 之 全 户 户 口 本 及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⑵ 以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以 上 在 校 学 生 资 格 申 请 者, 需 提 供 目 前 只 限 于 大 陆 旅 行 社 约 7 个 工 作 天, 建 议 至 少 提 前 60 天 申 请 2

就 读 学 校 之 学 生 证 或 在 学 证 明, 未 满 二 十 周 岁 的 应 加 附 直 系 亲 属 同 意 书 7. 紧 急 联 络 人 资 料 表 ( 紧 急 联 系 人 以 直 系 亲 属 为 先 ) ⑴ 紧 急 联 络 人 以 同 户 亲 属 担 任 为 原 则, 申 请 时 请 一 并 提 供 紧 急 联 系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彩 色 扫 描 件 及 所 在 户 口 本 的 彩 色 扫 描 件 ⑵ 若 申 请 人 选 择 配 偶 作 为 紧 急 联 系 人, 但 不 在 同 一 户 口 本 上, 需 另 外 提 供 结 婚 证 彩 色 扫 描 件 备 注 : 阁 下 可 以 自 行 联 络 相 熟 旅 行 社 办 理 入 台 证 或 通 过 以 下 旅 行 社 申 请 入 台 证 深 圳 地 区 杭 州 地 区 上 海 地 区 1. 中 国 国 旅 ( 深 圳 ) 国 际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南 路 深 房 广 场 ( 国 贸 正 对 面 )B 座 一 楼 大 堂 石 小 姐 0755 8217 9324 / 2881096102@qq.com 费 用 : 人 民 币 300 元 正 2.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办 事 处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南 路 国 贸 大 厦 409 邓 小 姐 0755 8221 4819 / 875451246@qq.com 费 用 : 人 民 币 400 元 正 4 过 境 香 港 需 知 1. 中 国 国 旅 ( 浙 江 ) 国 际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西 湖 大 道 48 号 2 楼 姚 小 姐 0571 8788 6376 / 2851869508@qq.com 费 用 : 人 民 币 300 元 正 2. 浙 江 省 中 旅 中 山 路 旗 舰 店 地 址 :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中 山 中 路 414-416 号 0571-87553555 费 用 : 人 民 币 300 元 正 1. 携 程 国 旅 ( 电 子 版, 可 加 急, 上 海 送 证 ) 费 用 : 人 民 币 168 元 正 网 上 办 理 : http://m.ctrip.com/webapp/tourvisa/visa_detail?productid=1966954 &salecityid=2&departcityid=2&share=emxtd3pt 2. 国 旅 集 团 上 海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闸 北 区 长 安 路 1001 号 长 安 大 厦 1 号 楼 24 楼 陆 小 姐 021 6317 8070 / 565095140@qq.com 费 用 : 人 民 币 400 元 正 1. 经 香 港 过 境 往 来 另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七 天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进 入 许 可, 但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经 确 认 事 先 已 预 订 前 往 海 外 的 船 票 2. 若 内 地 居 民 同 时 持 有 有 效 的 双 程 证 及 中 国 护 照, 他 在 入 境 香 港 时, 应 依 据 其 行 程 的 目 的, 出 示 双 程 证 或 中 国 护 照 ( 从 澳 门 经 香 港 返 回 内 地 者 除 外 ) 入 境 香 港 以 上 資 料 仅 作 参 考 一 切 以 旅 行 社 提 供 資 料 及 收 费 作 实 3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及 同 时 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证, 并 持 有 大 陆 护 照 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或 香 港 签 证 身 分 书 DI 者 ) 申 请 资 格 所 需 文 件 备 注 赴 香 港 留 学 生 (4) 1.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来 台 观 光 申 请 书 ( 贴 妥 大 陆 护 照 或 香 港 签 证 身 分 书 资 料 首 页 复 印 件 及 1 张 白 底 彩 色 近 照 ) 3. 有 效 期 6 个 月 以 上 之 大 陆 护 照 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含 有 效 之 香 港 学 生 签 证 ) 或 香 港 签 证 身 份 书 (DI) 4. 有 效 大 学 学 生 证 或 学 校 出 具 在 学 证 明 函 5. 另 有 二 亲 等 内 血 亲 随 行 者 (2 人 以 上 ) 需 检 附 旅 客 名 单 20 岁 以 下 单 独 申 请 者 须 检 附 父 母 同 意 书 及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旅 居 香 港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权 (5)-- 持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 居 港 未 满 4 年 - 居 港 满 4 年, 仍 持 有 效 大 陆 护 照 旅 居 香 港 一 年 以 上 且 有 工 作 证 明 者 (6) 旅 居 香 港 取 得 依 亲 居 留 权 并 有 等 值 新 台 币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存 款 者 (9) 1.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来 台 观 光 申 请 书 ( 贴 妥 大 陆 护 照 资 料 首 页 复 印 件 及 1 张 白 底 彩 色 近 照 ) 3. 有 效 期 6 个 月 以 上 之 大 陆 护 照 4. 另 有 二 亲 等 内 血 亲 随 行 者 (2 人 以 上 ) 需 检 附 旅 客 名 单 1.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来 台 观 光 申 请 书 ( 贴 妥 大 陆 护 照 或 香 港 签 证 身 分 书 资 料 首 页 复 印 件 及 1 张 白 底 彩 色 近 照 ) 3. 有 效 期 6 个 月 以 上 之 大 陆 护 照 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含 有 效 之 香 港 工 作 签 证 ) 或 香 港 签 证 身 份 书 (DI) 4. 工 作 证 明 : 香 港 公 司 发 出 3 个 月 内 之 在 职 证 明 ( 须 列 明 入 职 日 期 职 位 及 盖 公 司 章 ) 及 名 片 5. 另 有 二 亲 等 内 血 亲 随 行 者 (2 人 以 上 ) 需 检 附 旅 客 名 单 1.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来 台 观 光 申 请 书 ( 贴 妥 大 陆 护 照 或 香 港 签 证 身 分 书 资 料 首 页 复 印 件 及 1 张 白 底 彩 色 近 照 ) 3. 有 效 期 6 个 月 以 上 之 大 陆 护 照 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含 有 效 之 香 港 签 证 ) 或 香 港 签 证 身 份 书 (DI) 4. 香 港 银 行 发 出 最 近 一 个 月 内 之 存 款 证 明 ( 总 额 等 值 新 台 币 20 万 元 以 上 ), 存 款 证 明 须 列 明 申 请 人 姓 名 及 户 口 存 款 之 金 额 5. 依 亲 居 留 证 明 ( 来 港 单 程 通 行 证 或 持 有 签 注 受 养 人 之 香 港 签 证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及 该 亲 属 之 香 港 身 分 证 ) 如 配 偶 为 外 籍 人 士 应 聘 来 港 工 作 者, 须 附 配 偶 之 外 国 护 照 ( 含 在 港 有 效 之 工 作 签 证 ) 在 港 之 在 职 证 明 及 结 婚 证 书 ( 如 结 婚 证 书 为 外 文 者, 须 提 供 中 译 本, 并 同 时 检 附 原 件 验 证 6. 另 有 二 亲 等 内 血 亲 随 行 者 (2 人 以 上 ) 需 检 附 旅 客 名 单 1. 符 合 港 澳 关 系 条 例 第 4 条 资 格 者, 请 依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申 请 2. 20 岁 以 下 单 独 申 请 者 须 检 附 父 母 同 意 书 及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20 岁 以 下 单 独 申 请 者 须 检 附 父 母 同 意 书 及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1. 家 庭 成 员 同 时 申 请 者, 得 以 成 员 其 中 一 人 之 存 款 证 明 代 替, 但 存 款 总 额 须 达 每 人 等 值 新 台 币 20 万 元 ( 相 当 港 币 5 万 ) 以 上 2. 20 岁 以 下 单 独 申 请 者 须 检 附 父 母 同 意 书 及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4

以 上 (4)(5)(6)(9) 各 项 旅 居 香 港 之 随 行 配 偶 或 二 亲 等 内 血 亲 (7) 1.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来 台 观 光 申 请 书 ( 贴 妥 大 陆 护 照 或 香 港 签 证 身 分 书 资 料 首 页 复 印 件 及 1 张 白 底 彩 色 近 照 ) 3. 有 效 期 6 个 月 以 上 之 大 陆 护 照 及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含 有 效 之 香 港 签 证 ) 或 香 港 签 证 身 份 书 (DI) 4. 与 符 合 上 列 各 项 申 请 资 格 之 主 体 之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5. 若 主 体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请 提 供 主 体 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复 印 件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入 台 证 复 印 件 6. 随 行 声 明 书 1. 二 亲 等 内 血 亲 包 含 兄 弟 姊 妹 祖 父 母 及 孙 子 女 外 祖 父 母 及 外 孙 子 女 申 请 者 须 与 主 体 同 时 入 出 境, 不 得 单 独 来 台 2. 随 行 者 ( 含 主 体 ) 不 得 申 请 一 年 多 次 入 出 境 许 可 证 注 意 事 项 : 1. 须 携 同 申 请 书 连 同 应 备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到 金 钟 力 宝 中 心 一 座 4 楼 送 件, 证 件 正 本 验 毕 退 还, 各 类 证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 请 以 A4 纸 格 式 影 印 ), 申 请 书 须 填 写 香 港 移 动 电 话 ( 手 机 ) 2. 如 非 本 人 亲 临 送 件 申 请, 须 附 委 托 书 3. 关 系 证 明 ( 例 如 结 婚 证 书 ) 为 外 文 者, 须 提 供 中 译 本, 并 同 时 检 附 原 件 验 证 4. 未 满 20 岁 无 父 母 陪 同 单 独 申 请 来 台 者, 应 检 附 父 母 同 意 书 及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 如 : 出 生 证 明 公 安 关 系 证 明 或 同 户 之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 5. 申 请 件 经 本 处 审 查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者, 由 本 处 送 回 台 湾 地 区 内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发 中 华 民 国 台 湾 地 区 入 出 境 许 可 证 6. 入 出 境 许 可 证 核 发 后 直 接 由 内 政 部 移 民 署 以 挂 号 方 式 邮 寄 申 请 人, 请 附 航 空 回 邮 信 封 1 个 ( 信 封 面 请 书 写 详 细 正 确 香 港 中 文 地 址 及 申 请 人 姓 名, 如 地 址 错 误 或 无 人 收 信 被 退 回, 申 请 人 应 自 负 收 件 延 误 之 责 任 ) 7. 证 照 费 : 单 次 入 出 境 证 港 币 170 元, 一 年 多 次 入 出 境 证 港 币 270 元 ( 香 港 签 证 获 准 逗 留 期 限 或 护 照 效 期 不 满 一 年 者 不 得 申 请 多 次 证 ); 只 收 现 金, 作 业 时 间 约 15~18 个 工 作 天 8. 证 件 不 齐 全 不 予 受 理, 如 须 补 件 者 会 另 行 电 话 通 知,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者, 被 视 为 不 符 合 申 请 规 定 9.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来 台 观 光 入 出 境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3 个 月 或 1 年, 逾 期 未 入 境 者 不 得 申 请 延 期, 在 台 停 留 日 数 自 入 境 之 次 日 起 不 得 逾 15 日, 不 得 延 期 在 线 预 约 : 1. 旅 居 香 港 之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符 合 上 表 申 请 资 格 者 ( 除 (4)(5)(6)(9) 项 之 随 行 亲 属 单 独 申 请 者 外 ), 可 于 网 上 预 约 申 请, 详 情 可 登 入 内 政 部 移 民 署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来 台 观 光 在 线 申 办 平 台 (https://csts.immigration.gov.tw/hkmo/home/index), 依 指 示 办 理 预 约 登 记, 按 预 约 时 间 带 备 预 约 确 认 单 及 应 备 文 件 ( 详 见 上 表 ), 准 时 前 来 本 处 送 件, 作 业 时 间 约 5 个 工 作 天 ( 不 含 补 件 时 间, 自 申 请 日 翌 日 起 计 算 ), 届 时 再 前 来 本 处 询 问 处 领 证 2. 证 照 费 : 单 次 入 出 境 证 港 币 150 元, 一 年 多 次 入 出 境 证 港 币 250 元, 只 收 现 金 多 次 入 出 境 证 有 效 期 1 年, 每 张 证 为 A4 纸 格 式, 可 入 出 境 4 次,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入 出 境 查 验 格 不 敷 使 用, 持 证 人 须 持 许 可 证 至 本 处 询 问 处 换 领 新 证 3. 随 行 者 ( 含 主 体 ), 或 香 港 签 证 获 准 逗 留 期 限 ( 含 护 照 有 效 期 ) 不 满 一 年 者, 不 得 申 请 一 年 多 次 入 出 境 许 可 证 4. 再 次 申 请 者, 须 重 新 申 请, 不 得 以 港 澳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申 请 网 络 签 证 或 落 地 签 证 5. 申 请 人 若 需 申 请 案 件 作 废 或 变 更 预 约 时 间 或 补 打 印 确 认 单 等 事 项, 请 自 行 于 申 办 平 台 点 选 我 已 申 请, 输 入 申 请 案 号 护 照 号 码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后 点 选 上 述 处 理 事 项, 以 免 影 响 日 后 在 线 预 约 申 请 使 用 资 格 6. 若 无 法 办 理 预 约 登 记, 请 改 以 书 面 纸 本 方 式 前 来 本 处 送 件 以 上 資 料 只 供 参 考, 如 有 更 改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5

其 他 常 见 问 题 问 题 ( 一 ): 假 如 我 不 打 算 于 12 月 23 号 当 天 于 基 隆 港 離 船, 我 是 否 仍 然 需 要 申 请 台 湾 签 证? 答 案 : 不 管 下 船 与 否, 请 注 意 所 有 乘 客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台 湾 签 证 才 能 于 12 月 21 日 离 港 时 登 船 问 题 ( 二 ): 假 如 我 不 能 成 功 办 理 台 湾 签 证, 我 可 否 取 消 预 订 及 退 还 已 付 船 费? 答 案 : 这 次 邮 轮 活 动 的 条 款 与 细 则 列 明, 维 多 利 亚 太 古 旅 游 及 皇 家 加 勒 比 国 际 游 轮 公 司 概 不 承 担 因 乘 客 旅 行 证 件 问 题 有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报 销 或 退 款 问 题 ( 三 ): 假 如 我 的 户 籍 不 属 于 个 人 游 开 放 城 市, 我 可 否 参 加 这 次 的 邮 轮? 答 案 : 不 可 以 问 题 ( 四 ): 假 如 我 同 时 持 有 两 本 护 照, 一 本 是 属 于 加 拿 大 或 其 他 免 签 国 家 但 已 经 过 期, 一 本 是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我 可 否 用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申 请 台 湾 签 证? 答 案 : 不 可 以, 必 须 尽 快 补 办 加 拿 大 护 照, 然 后 以 加 拿 大 护 照 入 境 台 湾 问 题 ( 五 ): 假 如 我 之 前 到 访 台 湾 时 用 加 拿 大 或 其 他 免 签 国 家 护 照 入 境, 这 一 次 我 可 否 用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 其 他 护 照 入 境? 答 案 : 不 可 以, 假 如 之 前 用 加 拿 大 或 其 他 免 签 国 家 护 照 入 境, 往 后 必 须 使 用 相 同 护 照 入 境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