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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裁 判 字 號 101, 矚 訴,3 裁 判 日 期 1020411 裁 判 案 由 妨 害 風 化 裁 判 全 文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101 年 度 矚 訴 字 第 3 號 公 訴 人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被 告 庚 ( 未 選 任 辯 護 人 ) 被 告 丙 選 任 辯 護 人 陳 麗 雯 律 師 被 告 甲 選 任 辯 護 人 詹 律 師 被 告 戊 選 任 辯 護 人 鍾 律 師 邱 律 師 被 告 乙 ( 未 選 任 辯 護 人 ) 被 告 丁 ( 未 選 任 辯 護 人 ) 上 列 被 告 等 因 妨 害 風 化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101 年 度 偵 字 第 5753 號 第 6103 號 第 6721 號 ),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庚 犯 圖 利 媒 介 性 交 罪, 處 有 期 徒 刑 陸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 扣 案 如 附 表 一 所 示 之 物, 均 沒 收 丙 甲 戊 乙 丁, 均 無 罪 事 實 一 緣 庚 於 民 國 100 年 10 月 間 起, 在 花 魁 藝 色 館 電 子 佈 告 欄 系 統 (Bulletin Board System, 該 站 網 址 :telnet://li 1

bido.cx, 下 簡 稱 花 魁 BBS 站 ) 之 Group 版 ( 群 交 版 ) 內 ( 下 稱 花 魁 群 交 版 ), 以 帳 號 relexman 發 文 號 召 舉 辦 模 擬 日 本 成 人 風 俗 片 癡 漢 電 車 企 畫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即 在 公 共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上, 由 男 性 上 班 族 乘 客 ( 即 活 動 中 扮 演 癡 漢 角 色, 下 稱 單 男 ) 演 出 對 女 性 上 班 族 乘 客 ( 即 活 動 中 扮 演 女 主 角 者 ) 演 員 為 騷 擾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等 劇 情, 並 基 於 意 圖 使 已 滿 18 歲 女 子 與 他 人 性 交 而 媒 介 以 營 利 之 犯 意, 自 同 年 12 月 5 日 20 時 42 分 許 起, 於 花 魁 群 交 版, 陸 續 以 小 組 企 畫 人 身 分 自 居, 以 前 開 帳 號 發 表 文 章 徵 求 扮 演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之 女 主 角 3 名 身 高 170 公 分 以 上 之 單 男 20 名 及 協 助 女 主 角 進 行 活 動 之 女 助 理 數 名 暨 維 持 活 動 現 場 秩 序 的 男 糾 察 隊 3 名, 且 表 示 參 與 活 動 之 成 員 ( 除 女 主 角 外 ) 均 需 支 付 新 臺 幣 ( 下 同 )700 元 至 800 元 不 等 費 用 ; 嗣 於 101 年 1 月 22 日, 庚 透 過 前 揭 花 魁 BBS 站 結 識 未 滿 18 歲 代 號 0000-000000 號 女 子 (83 年 8 月 生, 真 實 姓 名 年 籍 均 詳 卷, 於 花 魁 BBS 站 之 帳 號 為 rainyfull, 暱 稱 小 雨, 下 稱 A 女, 業 經 本 院 少 年 法 庭 另 以 101 年 度 少 護 字 第 323 號 裁 定 保 護 管 束 確 定 在 案 ), 然 因 A 女 在 前 揭 BBS 站 以 站 內 信 向 庚 稱 其 當 時 20 歲, 庚 主 觀 上 乃 認 知 A 女 係 已 滿 18 歲 女 子, 遂 於 翌 (23) 日 14 時 許, 在 臺 北 市 街 000 號 4 樓 漫 畫 王 店 內 面 試 A 女 後, 確 認 A 女 為 活 動 女 主 角, 並 因 前 揭 花 魁 群 交 版 上 之 貼 文 聯 繫, 而 陸 續 於 網 路 以 Skype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 以 下 簡 稱 Skype ) 語 音 會 談 篩 選 徵 得 原 互 不 認 識 之 女 助 理 丙 甲 男 糾 察 隊 戊 丁 乙 ( 其 等 於 花 魁 BBS 站 MSN 即 時 通 訊 軟 體 下 稱 MSN 之 帳 號 或 代 號, 詳 如 附 表 二 所 示, 至 其 等 本 案 無 罪 之 理 由, 詳 後 述 ), 及 原 已 有 意 與 已 滿 18 歲 女 子 性 交 之 單 男 ( 其 等 於 花 魁 BBS 站 MSN 之 帳 號 或 代 號, 詳 如 附 表 二 所 示, 至 其 等 所 涉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罪 嫌 部 分, 業 經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另 以 101 年 度 偵 字 第 6103 6721 7544 號 為 不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 帳 號 Streetbed takuya231 之 真 實 姓 名 年 籍 不 詳 成 年 男 子 ( 雖 繳 費 惟 嗣 未 參 與 活 動 ), 旋 由 女 助 理 甲 男 糾 察 隊 戊 丁 乙 及 前 揭 單 男 20 人 各 自 匯 款 800 元 至 庚 所 指 定, 其 在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自 強 分 行 申 設 之 帳 號 0000000000000 號 帳 戶 內, 庚 因 已 收 得 2

19,200 元 (24 人 每 人 800 元 =19,200 元 ), 乃 於 101 年 2 月 1 日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申 請 租 用 101 年 2 月 19 日 第 521 車 次 莒 光 號 列 車 加 掛 客 廳 式 車 廂 內 之 全 部 座 位 ( 即 第 9 節 車 廂, 乘 坐 時 間 及 區 間 為 該 日 15 時 25 分 自 臺 北 火 車 站 發 車 於 同 日 17 時 13 分 抵 達 竹 南 火 車 站 ), 復 於 同 年 月 13 日 至 該 局 臺 北 站 營 業 窗 口 繳 付 7,580 元 ( 含 租 車 費 7,280 元 服 務 費 300 元 ), 庚 嗣 於 花 魁 BBS 站, 以 寄 發 站 內 信 方 式, 告 知 經 篩 選 錄 取 並 已 繳 款 之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參 與 成 員, 於 101 年 2 月 19 日 中 午, 在 臺 北 火 車 站 集 合, 參 與 成 員 並 應 手 持 其 上 記 載 其 花 魁 BBS 站 帳 號 之 前 揭 繳 交 參 與 活 動 的 匯 款 單 或 存 摺 內 頁 轉 帳 明 細 以 為 辨 識 暗 號, 俟 活 動 當 日 即 101 年 2 月 19 日 12 時 30 分 許, 庚 在 臺 北 火 車 站 2 樓 微 風 廣 場 某 飲 料 店, 即 先 以 上 開 約 定 暗 號 方 式, 辨 識 尋 得 甲 丙 戊 丁 乙 等 人, 並 與 A 女 會 合 後, 將 斯 時 因 前 購 買 活 動 中 使 用 物 品 支 付 前 開 租 車 費 後 剩 餘 之 活 動 費 用 現 金, 連 同 庚 丙 當 場 各 繳 交 之 800 元 交 予 丙 保 管 且 委 其 記 帳, 復 由 庚 向 丙 請 領 車 馬 費 A 女 向 丙 請 領 車 馬 費 置 裝 費 丙 亦 領 取 車 馬 費, 庚 隨 即 分 配 指 派 戊 等 人 之 工 作 內 容, 由 戊 負 責 於 同 日 14 時 30 分 許, 前 往 臺 北 火 車 站 1 樓 北 三 門, 以 前 揭 約 定 暗 號, 辨 識 尋 得 等 單 男 18 人 後, 檢 查 渠 等 隨 身 行 李 有 無 攝 錄 器 材 及 違 禁 藥 品, 丁 負 責 於 臺 北 火 車 站 1 樓 廣 場 隱 蔽 處, 以 反 針 孔 偵 測 器 對 等 單 男 18 人 為 安 全 檢 查 以 防 有 人 攜 帶 針 孔 設 備 竊 錄 活 動 過 程, 乙 負 責 先 行 就 成 員 進 站 路 線 及 搭 車 車 廂 做 確 認, 並 與 庚 共 同 引 領 所 有 參 與 成 員 進 站, 向 票 務 人 員 確 認 驗 票 等 票 務 問 題 ; 庚 丙 甲 戊 丁 乙 依 前 揭 任 務 編 派 內 容 進 行 後, 於 同 日 15 時 25 分, 與 A 女 及 等 單 男 18 人 (1 行 人 共 25 人 ), 如 期 登 上 前 揭 火 車, 庚 旋 藉 詞 私 人 開 會 為 由, 請 該 加 掛 車 廂 配 屬 之 服 務 員 呂 雪 齡 離 開, 丁 即 依 庚 指 示 逕 將 車 廂 門 鎖 上 並 看 守 門 口, 戊 則 把 所 有 成 員 隨 身 行 李 集 中 保 管 在 車 廂 末 段 區 後, 庚 宣 布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開 始, 而 媒 介 A 女 與 上 揭 單 男 18 人 為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期 間 由 等 單 男 18 人 或 對 A 女 為 撫 摸 胸 部 臀 部 大 腿 之 猥 褻 行 為, 或 以 性 器 插 入 A 女 性 器 或 口 腔 而 為 性 交 行 為, 甲 丙 於 活 動 過 程 中, 則 在 旁 協 助 遞 交 漱 口 水 礦 泉 水 濕 紙 巾 衛 生 紙 保 險 套 潤 滑 液 等 清 潔 及 衛 生 用 品 予 A 女 及 單 男, 乙 戊 丁 則 負 責 3

維 持 秩 序, 確 認 未 有 單 男 動 作 過 於 激 烈, 或 違 反 A 女 意 願 為 猥 褻 性 交 行 為 等 違 規 事 項, 嗣 該 列 車 於 同 日 16 時 56 分 許 駛 至 新 竹 火 車 站 時, 庚 宣 布 活 動 結 束, 參 與 成 員 即 為 場 地 恢 復 及 清 潔 工 作, 並 由 庚 丁 持 垃 圾 袋 供 參 與 成 員 丟 擲 用 畢 物 品, 戊 乙 負 責 招 領 單 男 18 人 之 行 李, 庚 併 將 活 動 結 束 尚 未 用 畢 而 有 財 產 價 值 之 物 品 予 以 回 收, 後 於 同 日 17 時 13 分, 該 列 車 行 至 竹 南 火 車 站 後, 單 男 18 人 就 地 解 散, 各 自 出 資 返 程, 庚 則 偕 同 丙 甲 乙 戊 丁 及 A 女 至 竹 南 火 車 站 附 近 某 義 大 利 麵 餐 館 聚 餐, 庚 並 指 示 丙, 從 斯 時 活 動 尚 餘 現 金 取 款 支 付 該 等 膳 食 飲 料 費 用 及 渠 等 7 人 之 返 程 車 資 後 於 10 1 年 2 月 24 日, 因 新 聞 媒 體 報 載 台 鐵 車 廂 日 前 發 生 上 揭 時 地 之 性 愛 派 對,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鐵 路 警 察 局 員 警 旋 向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調 閱 該 班 次 客 廳 車 廂 申 請 人 資 料, 得 知 係 由 庚 申 請, 庚 亦 於 同 (24) 日 21 時 40 分 許 主 動 到 案 說 明, 復 經 警 方 於 同 年 月 27 日 17 時 20 分 許, 持 本 院 核 發 之 101 年 度 聲 搜 字 第 569 號 搜 索 票 至 庚 位 於 新 北 市 區 路 街 000 號 5 樓 之 居 所 搜 索, 扣 得 如 附 表 一 所 示 之 物 二 案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鐵 路 警 察 局 第 一 警 務 段 報 告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偵 查 後 起 訴 理 由 壹 本 院 原 名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已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更 名 為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又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亦 同 時 更 名 為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合 先 敘 明 貳 有 罪 部 分 : 一 證 據 能 力 ( 一 )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於 審 判 外 之 言 詞 或 書 面 陳 述, 除 法 律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作 為 證 據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第 1 項 定 有 明 文 ; 茲 被 告 丙 甲 戊 乙 丁 另 案 被 告 等 人 於 警 詢 時, 各 自 以 被 告 身 分 所 為 之 陳 述, 對 其 餘 之 共 同 被 告 而 言, 均 仍 屬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於 審 判 外 之 陳 述, 另 證 人 A 女 於 警 詢 時 所 為 證 述, 亦 屬 審 判 外 之 陳 述, 是 前 開 人 等 於 警 詢 中 之 證 述, 均 屬 傳 聞 證 據, 被 告 庚 且 爭 執 該 等 證 述 之 證 據 能 力, 自 應 認 均 無 證 據 能 力, 未 採 為 本 案 判 斷 之 依 據 ( 二 ) 除 上 開 所 示 之 外, 本 件 下 列 所 引 供 述 證 據, 經 本 院 當 庭 提 示 4

, 檢 察 官 被 告 庚 均 無 意 見, 且 未 於 本 院 言 詞 辯 論 終 結 前 聲 明 異 議, 本 院 審 酌 該 等 證 據 作 成 之 情 況, 認 為 適 於 為 本 件 認 定 事 實 之 依 據,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5 第 2 項 規 定, 應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 另 以 下 所 引 非 供 述 證 據,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係 實 施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之 公 務 員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所 取 得 之 證 據, 亦 無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9 條 之 4 之 顯 有 不 可 信 之 情 況 與 不 得 作 為 證 據 之 情 形, 自 有 證 據 能 力 二 實 體 部 分 : ( 一 )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所 憑 之 證 據 及 理 由 : 訊 據 被 告 庚 固 坦 承 為 前 開 活 動 策 劃 人 及 主 辦 人, 並 要 求 參 與 活 動 者 均 需 繳 納 活 動 費 用 800 元, 惟 矢 口 否 認 有 何 意 圖 營 利 媒 介 性 交 犯 行, 辯 稱 : 發 起 此 次 性 愛 派 對 是 因 為 好 玩, 而 會 告 知 參 與 活 動 者 須 繳 交 800 元, 是 因 為 參 加 活 動 的 每 個 人 要 一 起 把 這 個 活 動 完 成, 參 與 者 包 含 伊 都 必 須 要 付 費, 讓 活 動 有 足 夠 的 預 算, 並 沒 有 營 利 的 意 圖, 且 辦 理 活 動 所 餘 現 金 及 所 購 置 之 設 備 清 潔 用 品 保 險 套 雖 均 由 伊 回 收, 另 亦 將 活 動 費 用 支 出 於 工 作 人 員 晚 膳 飲 料 返 程 車 資, 惟 此 等 支 出 無 多, 再 觀 之 一 般 常 情, 媒 介 性 交 以 營 利 者, 媒 介 者 都 抽 取 一 定 成 數 利 潤, 然 伊 並 無 抽 取 相 當 媒 介 色 情 之 對 價, 主 觀 上 亦 無 以 活 動 費 用 之 收 入 做 為 媒 介 性 交 對 價 的 認 識, 當 無 媒 介 性 交 營 利 犯 行 云 云 ; 經 查 : 1 利 用 女 子 從 事 性 交 以 牟 利 之 行 為, 乃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與 善 良 風 俗 之 淵 藪, 法 律 為 合 理 明 確 之 管 制 與 處 罰, 自 無 違 憲 法 原 則,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即 本 此 旨 而 為 規 範, 有 最 高 法 院 101 年 度 臺 上 字 第 5123 號 判 決 意 旨 可 供 參 照 ; 又 現 行 刑 法 第 231 條 於 88 年 4 月 21 日 修 正 公 布, 其 規 定 為 意 圖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而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以 營 利 者, 其 處 罰 之 對 象 為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之 人,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乃 以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有 營 利 及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意, 客 觀 上 有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之 行 為 為 已 足, 屬 於 形 式 犯, 故 行 為 人 只 要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有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之 意 圖, 而 著 手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行 為, 即 構 成 犯 罪 ; 至 該 男 女 與 他 人 是 否 有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則 非 所 問, 亦 不 以 媒 介 行 為 人 取 得 財 物 或 利 益, 始 足 當 之, 是 其 犯 罪 係 即 時 完 成, 無 待 任 何 具 體 有 形 之 結 果 可 資 發 生, 性 質 上 與 未 遂 犯 並 不 相 容, 應 無 未 遂 犯 可 言, 亦 有 最 高 法 院 98 年 度 臺 上 字 第 862 號 判 決 意 旨 可 參 ; 是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1 項 前 段 之 營 利 媒 介 性 交 罪, 係 以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有 營 利 及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5

行 為 之 犯 意, 客 觀 上 有 媒 介 行 為 為 要 件, 茲 依 前 開 要 件, 逐 項 析 述 被 告 庚 本 案 行 為, 是 否 該 當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1 項 前 段 之 營 利 媒 介 性 交 罪 : ( 甲 ) 被 告 庚 主 觀 上 有 使 已 滿 18 歲 之 女 子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意 : (1) 被 告 庚 於 100 年 10 月 間 起, 在 花 魁 群 交 版, 以 帳 號 re lexman 發 文 號 召 舉 辦 模 擬 日 本 成 人 風 俗 片 癡 漢 電 車 企 畫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即 在 公 共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上, 由 男 性 上 班 族 乘 客 ( 即 活 動 中 扮 演 癡 漢 角 色 ) 演 出 對 女 性 上 班 族 ( 即 活 動 扮 演 女 主 角 者 ) 乘 客 演 員 為 騷 擾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等 劇 情, 並 自 同 年 12 月 5 日 20 時 42 分 許 起, 於 花 魁 群 交 版, 陸 續 以 小 組 企 畫 人 身 分 自 居, 以 前 開 帳 號 發 表 文 章 徵 求 扮 演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之 女 主 角 3 名 身 高 170 公 分 以 上 之 單 男 20 名 及 協 助 女 主 角 進 行 活 動 之 女 助 理 數 名 暨 維 持 活 動 現 場 秩 序 的 男 糾 察 隊 3 名, 且 表 示 參 與 活 動 之 成 員 ( 除 女 主 角 外 ) 均 需 支 付 700 元 至 800 元 不 等 費 用 等 情, 除 據 被 告 庚 於 警 詢 偵 查 本 院 審 理 中 供 認 在 卷 外 ( 見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101 年 度 偵 字 第 5753 號 卷 一 下 稱 偵 卷 一 第 9 至 19 頁 第 21 至 25 頁 第 131 至 136 頁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101 年 度 偵 字 第 5753 號 卷 二 下 稱 偵 卷 二 第 123 至 130 頁 本 院 卷 一 第 102 至 104 頁 第 197 至 209 頁 本 院 卷 二 第 2 至 18 頁 ), 且 經 證 人 即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於 偵 查 及 本 院 審 理 時 證 人 即 同 案 被 告 乙 戊 丁 證 人 即 本 件 活 動 女 主 角 A 女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述 明 確 ( 見 偵 卷 一 第 304 至 308 頁 第 319 至 326 頁 偵 卷 二 第 3 至 10 頁 第 18 至 27 頁 第 33 至 45 頁 第 51 至 55 頁 第 58 至 62 頁 第 66 至 70 頁 第 73 至 78 頁 第 81 至 86 頁 第 116 至 120 頁 第 135 至 139 頁 第 143 至 147 頁 第 150 至 154 頁 第 157 至 161 頁 第 16 5 至 169 頁 第 171 至 180 頁 本 院 卷 一 第 102 至 104 頁 第 207 頁 本 院 卷 二 第 7 至 9 頁 ), 並 有 文 章 標 題 分 別 為 : 徵 女 下 一 個 女 神 就 是 你 癡 漢 電 車 進 度 報 告 癡 漢 電 車 12/8 進 度 報 告 & 部 分 劇 情 釋 出 癡 漢 電 車 12/1 0 進 度 報 告 癡 漢 電 車 12/15 進 度 報 告 癡 漢 電 車 12/27 進 度 報 告 癡 漢 電 車 12/31 進 度 報 告 癡 漢 電 車 01/06 進 度 報 告 癡 漢 電 車 大 年 初 一 的 糾 察 隊 徵 選 6

癡 漢 電 車 第 一 波 報 名 者 請 注 意 癡 漢 電 車 第 一 梯 報 名 者 請 注 意 癡 漢 電 車 久 違 了 ~ 第 二 波 單 男 開 徵 癡 漢 電 車 單 男 開 徵 通 告 癡 漢 電 車 行 前 須 知 糾 察 隊 SOP 等 文 件 在 卷 可 稽 ( 見 偵 卷 二 第 14 頁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101 年 度 偵 字 第 6103 號 卷 一 下 稱 偵 卷 三 第 34 1 至 342 頁 本 院 卷 二 第 25 至 67 頁 ) (2) 又 細 譯 被 告 庚 分 於 100 年 12 月 5 日 20 時 42 分 許 同 年 月 6 日 22 時 57 分 許 同 年 月 8 日 11 時 44 分 許, 在 花 魁 群 交 版, 以 帳 號 relexman 所 發 表 關 於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文 章 內 容, 分 別 載 有 最 新 癡 漢 電 車 女 角 募 集.. 一 律 穿 戴 防 護 措 施 妳 是 否 可 接 受 後 庭? 最 多 一 次 可 以 接 受 幾 個 人 同 時 碰 妳? 男 生 報 名 者 17 名, 雖 然 還 有 三 個 名 額, 但 是 暫 時 停 徵 填 妥 資 料 回 傳 的 有 一 女.. 目 前 還 需 徵 兩 名 以 上 的 女 主 角 癡 漢 將 生 殖 器 掏 出, 漸 漸 地, 周 遭 的 乘 客 也 加 入, 原 來 除 了 女 主 角 之 外, 全 車 都 是 癡 漢 乘 客.. 我 的 預 計 是 20 男 3 女 癡 漢 的 舌 頭 湊 了 上 去, 夾 雜 著 一 些 淫 水 及 一 些 尿 騷 味 這 就 是 我 想 要 的 情 節,.. 全 程 都 必 須 穿 戴 小 雨 衣, 暨 被 告 庚 於 100 年 12 月 8 日 23 時 許, 以 企 劃 小 組 主 持 人 身 分, 與 使 用 者 名 稱 agal.slut 者 於 Skype 之 對 話 內 容 中, 使 用 者 名 稱 agal.slut 者 詢 問 被 告 庚 : 全 程 戴 套 包 括 口 交? 被 告 庚 答 稱 : 對, 都 要 戴, 口 交 戴 口 交 套, 並 詢 問 使 用 者 名 稱 agal.slut 者 : 那 你 要 無 套 bj 嗎 等 語, 此 有 各 該 文 章 對 話 紀 錄 1 份 在 卷 可 參 ( 見 偵 卷 二 第 233 236 頁 23 7 頁 反 面 本 院 卷 二 第 25 至 30 頁 ), 並 參 酌 證 人 A 女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無 論 是 BBS 裡 的 聯 繫 及 MSN 甚 至 是 電 話 中 的 聯 繫, 你 跟 庚 如 何 表 示 妳 的 年 紀 或 在 學 否 ) 我 在 信 件 中 所 寫 的 是 20 歲, 在 MSN 電 話 中, 我 都 是 說 19 歲, 在 學 情 形 則 沒 有 說 到, 因 為 花 魁 藝 色 館 需 要 滿 20 歲 才 能 註 冊, 所 以 我 才 會 說 我 20 歲, 見 面 時 候, 我 們 都 沒 有 講 到 年 紀, 甚 至 連 個 人 資 料 都 沒 有 談 到, 因 為 庚 也 都 沒 有 問 我, 我 也 不 會 自 己 去 講 這 些 資 料, 包 含 我 的 真 實 姓 名 我 也 沒 有 告 訴 他, 我 都 一 直 說 我 是 小 雨 ( 當 初 就 知 道 這 個 活 動 的 主 題 是 仿 照 日 本 A 片 電 車 癡 漢 形 式 進 行 活 動 嗎 ) 知 道, 第 1 次 面 談 時, 我 就 已 經 知 道 了, 其 實, 在 更 早, 也 就 是 我 看 到 BBS 的 標 題 上 就 寫 明 了 等 語 ( 見 偵 卷 一 第 304 至 308 頁 ), 而 依 據 花 魁 BB S 站 之 認 證 標 準, 乃 規 定 花 魁 藝 色 館 擁 有 多 元 的 管 理 自 主 性, 除 了 ( 雖 然 同 意 年 齡 不 應 是 限 制 接 觸 性 資 訊 的 絕 對 判 準 7

, 但 礙 於 法 令 規 定, 仍 ) 嚴 格 要 求 使 用 者 使 用 真 實 年 齡 資 料 註 冊, 且 限 制 僅 年 滿 20 歲 者 可 註 冊 帳 號 乙 節, 亦 有 花 魁 藝 色 館 BBS 站 宗 旨 文 件 1 紙 附 於 偵 查 卷 足 憑 ( 見 偵 卷 二 第 88 頁 ), 另 佐 以 被 告 庚 於 花 魁 BBS 站 內, 以 站 內 信 通 知 應 徵 之 單 男 需 準 備 正 面 照 片 與 屌 照 屌 照 旁 須 放 置 銅 板 或 打 火 機 等 情, 有 被 告 庚 於 101 年 1 月 25 日 0 時 34 分 許 寄 發 予 證 人 即 單 男 等 人 之 信 件 附 卷 可 佐 ( 見 偵 卷 二 第 14 頁 ), 是 以 被 告 庚 與 使 用 者 名 稱 agal.slut, 在 Skype 之 對 話 內 容, 乃 就 參 與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之 單 男 於 性 交 時 戴 保 險 套 與 否 是 否 進 行 無 套 口 交 等 多 所 討 論, 更 要 求 報 名 擔 任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之 單 男, 須 寄 送 含 性 器 官 之 照 片, 參 酌 被 告 庚 且 於 警 詢 時 供 稱 : ( 請 詳 述 這 次 整 個 活 動 策 劃 的 構 想 及 內 容 ) 模 擬 日 本 成 人 風 俗 片 電 車 癡 漢 在 電 車 上 對 女 性 乘 客 做 出 性 的 行 為 ; 來 報 名 的 人 都 是 準 備 要 去 從 事 性 行 為 的 人 等 語 明 確 ( 見 偵 卷 一 第 14 24 頁 ), 復 於 偵 查 中 供 述 : 101 年 2 月 19 日 有 在 台 鐵 列 車 上 舉 辦 性 愛 派 對 等 語 在 卷 ( 見 偵 卷 一 第 131 頁 ), 俱 見 被 告 庚 就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之 構 思 為 在 公 共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上, 由 多 名 男 性 上 班 族 乘 客 ( 即 活 動 中 扮 演 癡 漢 角 色 之 單 男 ) 演 出 對 女 性 上 班 族 乘 客 ( 即 活 動 中 扮 演 女 主 角 者 ) 演 員 為 騷 擾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等 劇 情 無 誤, 是 被 告 庚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自 始 即 具 使 已 滿 18 歲 之 女 子 與 男 子 模 擬 日 本 成 人 風 俗 片 癡 漢 電 車 情 節 而 為 性 交 猥 褻 之 情, 即 被 告 庚 主 觀 上 有 使 已 滿 18 歲 之 女 子 與 男 子 為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意, 堪 以 認 定 ( 乙 ) 被 告 庚 主 觀 上 有 營 利 之 意 圖 : (1)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1 項 之 媒 介 性 交 營 利 罪, 係 以 行 為 人 出 於 此 犯 罪 之 故 意, 媒 介 性 交, 欲 藉 此 獲 利, 即 為 該 當, 細 繹 本 罪 相 關 人 員, 計 有 三 方, 自 行 為 人 之 角 度, 觀 察 其 和 另 二 方 之 關 連 性, 則 有 內 部 與 外 部 關 係 二 種, 亦 即 行 為 人 與 其 所 媒 介 之 人 ( 包 括 男 性 及 女 性 ) 間, 存 在 一 內 部 關 係, 重 點 在 於 行 為 人 具 有 媒 介 之 作 為 ; 而 行 為 人 與 前 揭 行 為 人 所 媒 介 之 人 為 性 交 者 間, 則 構 成 一 外 部 關 係, 重 點 在 於 營 利, 且 係 藉 上 揭 內 部 關 係 作 為 手 段, 以 達 到 外 部 關 係 獲 得 財 產 上 利 益 之 目 的, 但 祇 以 營 利 意 思 對 外 為 表 示 已 足, 不 以 果 已 獲 利 為 必 要, 至 於 上 揭 內 部 人 員 之 間, 就 外 部 之 獲 利 如 何 分 配, 無 論 方 式 名 目 多 寡 有 無 直 接 間 接, 均 於 行 為 人 之 犯 罪 成 立, 不 生 影 響 ( 最 高 法 院 101 年 度 臺 上 字 第 5490 號 判 決 意 旨 參 8

照 ); 另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1 項 所 定 意 圖 營 利 媒 介 性 交 猥 褻 罪 之 媒 介, 係 指 就 他 人 間 所 為 之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進 行 事 前 之 居 間 介 紹, 行 為 人 僅 須 意 圖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猥 褻 之 行 為, 而 媒 介 以 營 利, 即 構 成 該 罪, 至 於 媒 介 時, 性 交 猥 褻 之 對 象 有 無 特 定? 媒 介 與 性 交 易 之 地 點 是 否 相 同 所 獲 取 之 利 益 相 當 與 否 及 媒 介 後 有 無 實 際 得 利 等 情, 均 與 該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認 定 無 涉 ( 最 高 法 院 100 年 度 臺 上 字 第 2902 號 判 決 參 照 ) (2) 被 告 庚 前 於 100 年 10 月 間 起, 於 花 魁 群 交 版, 以 帳 號 relexman 發 文 號 召 舉 辦 模 擬 日 本 成 人 風 俗 片 癡 漢 電 車 即 男 性 上 班 族 在 電 車 上 對 女 性 上 班 族 為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等 情 節 之 活 動, 並 發 表 文 章 標 題 為 徵 女 下 一 個 女 神 就 是 你.. 等 多 篇 文 章, 其 中, 標 題 為 徵 女 下 一 個 女 神 就 是 你 之 文 章 中, 除 載 明 招 募 活 動 女 主 角 外, 並 提 及 將 向 各 位 男 性 報 名 者 收 取 費 用 分 攤 下 來 一 個 人 應 該 不 超 過 70 0 元 台 幣 等 語, 嗣 於 100 年 12 月 8 日 11 時 44 分 許, 復 在 花 魁 群 交 版, 發 表 標 題 12/8 進 度 報 告 & 部 分 劇 情 釋 出 文 章 時, 再 度 重 申 參 與 的 男 生 要 分 攤 車 資 與 一 些 衛 生 耗 品 的 費 用,.. 不 是 七 百 就 是 八 百 等 語, 有 被 告 庚 以 前 揭 帳 號 發 表 徵 女 下 一 個 女 神 就 是 你 12/8 進 度 報 告 & 部 分 劇 情 釋 出 之 文 章 各 1 份 在 卷 可 稽 ( 見 本 院 卷 二 第 25 26 28 至 30 頁 ); 又 被 告 庚 於 101 年 1 月 23 日 14 時 許, 在 臺 北 市 街 000 號 4 樓 漫 畫 王 店 內 確 認 證 人 A 女 為 本 次 活 動 女 主 角 後, 即 於 同 日 19 時 53 分 許, 在 花 魁 群 交 版, 發 表 標 題 癡 漢 電 車 大 年 初 一 的 糾 察 隊 徵 選 文 章, 表 示 單 男 男 糾 察 隊 等 參 與 活 動 者, 均 須 分 擔 車 資 700 或 800 元, 亦 經 證 人 A 女 於 偵 查 中 證 述 明 確 ( 見 偵 卷 一 第 30 4 頁 反 面 至 第 305 頁 ), 並 有 被 告 庚 以 前 揭 帳 號 發 表 癡 漢 電 車 大 年 初 一 的 糾 察 隊 徵 選 之 文 章 1 份 附 卷 可 佐 ( 見 本 院 卷 二 第 39 40 頁 ); 另 被 告 庚 確 定 由 證 人 A 女 擔 任 活 動 女 主 角, 並 陸 續 篩 選 徵 得 女 助 理 男 糾 察 隊 及 單 男 後, 於 10 1 年 1 月 27 日 22 時 16 分 許 101 年 1 月 28 日, 復 以 前 開 帳 號 於 花 魁 BBS 站 寄 發 站 內 信, 通 知 經 篩 選 錄 取 之 參 與 成 員 ( 含 前 於 100 年 11 12 月 間, 在 花 魁 BBS 站, 以 帳 號 coquette, 寄 發 站 內 信 予 被 告 庚 而 應 徵 為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之 女 助 理 即 被 告 丙, 然 證 人 A 女 除 外 ), 各 人 所 需 支 付 之 費 用 均 係 800 元, 同 案 被 告 甲 戊 丁 乙 及 證 人 即 單 男 等 18 人 及 帳 號 Streetbed ta 9

kuya231 等 2 名 真 實 姓 名 年 籍 不 詳 成 年 男 子, 因 乃 各 自 匯 款 800 元 至 被 告 庚 在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自 強 分 行 申 設 之 帳 號 0000000000000 號 帳 戶, 又 同 案 被 告 丙 於 101 年 2 月 19 日 本 件 活 動 當 日, 於 臺 北 火 車 站 2 樓 飲 料 店 內, 亦 繳 交 80 0 元 為 其 自 身 參 與 本 件 活 動 之 費 用 各 情, 為 被 告 庚 於 警 詢 本 院 審 理 中 坦 認 在 卷 ( 見 偵 卷 一 第 14 17 頁 本 院 卷 一 第 102 197 198 頁 ), 並 經 證 人 即 同 案 被 告 甲 於 偵 查 中 證 述 在 卷 ( 見 偵 卷 二 第 21 頁 ), 且 有 被 告 庚 於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自 強 分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 號 帳 戶 於 101 年 1 月 27 日 起 至 同 年 2 月 16 日 之 存 摺 內 頁 交 易 明 細 影 本 1 份 在 卷 可 稽 ( 見 偵 卷 一 第 196 至 197 頁 ), 則 被 告 庚 因 舉 辦 此 次 活 動, 計 向 參 與 活 動 之 成 員 ( 不 含 證 人 A 女 及 被 告 庚 本 身 ) 收 取 2 萬 元 款 項 (25 人 每 人 800 元 =20,000 元 即 原 計 參 加 活 動 且 已 匯 款 繳 費 之 單 男 計 有 20 人, 加 計 被 告 丙 甲 戊 丁 乙 5 人, 計 為 25 人 ), 是 由 被 告 庚 舉 辦 此 次 活 動 之 歷 程 以 觀, 其 將 舉 辦 活 動 所 需 收 取 之 各 人 參 與 費 用 由 700 元 調 整 至 800 元, 嗣 因 舉 辦 本 次 活 動 所 確 定 由 他 人 處 收 得 之 款 項 則 達 2 萬 元, 此 數 額 原 屬 非 微, 繳 交 前 揭 費 用 之 參 與 者, 復 未 要 求 被 告 庚 需 將 活 動 支 出 所 剩 金 額 再 行 退 回, 則 無 論 結 存 多 寡, 當 均 會 歸 於 被 告 庚 所 有, 被 告 庚 對 此 情, 自 不 得 諉 為 不 知, 況 被 告 庚 為 本 件 活 動 之 企 畫 者, 並 獨 力 負 責 女 主 角 男 糾 察 隊 女 助 理 單 男 之 篩 選 活 動 費 用 數 額 活 動 場 地 及 各 參 與 者 在 活 動 中 角 色 之 決 定, 且 事 前 備 妥 活 動 中 所 使 用 之 衛 生 耗 材 防 側 錄 設 備 等 物, 而 為 本 件 活 動 之 主 辦 人 各 情, 為 被 告 庚 於 警 詢 偵 查 及 本 院 審 理 時 坦 認 在 卷 ( 見 偵 卷 一 第 14 頁 本 院 卷 一 第 206 頁 反 面 第 202 204 205 頁 ), 核 與 證 人 即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乙 丁 戊 及 證 人 即 單 男 等 人 於 偵 查 中 證 詞 相 符 ( 見 偵 卷 一 第 321 322 325 頁 偵 卷 二 第 5 21 22 26 42 44 37 38 33 35 36 61 76 77 69 84 11 9 138 146 153 160 174 179 168 頁 ), 加 以 被 告 庚 坦 認 其 自 100 年 10 月 許 即 開 始 規 劃 本 件 活 動, 嗣 於 101 年 2 月 19 日 活 動 舉 辦 當 日, 此 期 間, 有 多 封 其 與 參 與 者, 在 花 魁 BBS 站 MSN 上 之 文 字 聯 繫 對 話 訊 息 在 卷 可 稽, 而 迨 活 動 舉 辦 後, 且 甚 獲 參 與 者 好 評 等 情, 亦 有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花 魁 群 交 版 推 文 之 文 章 附 卷 可 參 ( 見 偵 卷 一 第 67 至 69 頁 ), 可 見 被 告 庚 對 本 件 活 動 之 舉 辦, 甚 為 投 注 心 10

力, 則 被 告 庚 既 為 活 動 主 辦 人, 自 深 知 活 動 流 程 及 費 用 支 出 情 形, 兼 以 其 對 本 件 活 動 之 舉 辦, 甚 為 投 注 心 力, 對 是 否 有 結 餘 款 之 發 生, 容 非 其 意 料 之 外, 而 屬 其 所 得 預 見, 是 其 辯 稱 : 收 取 費 用 僅 係 粗 估, 且 屬 代 收 活 動 費 用 性 質, 其 主 觀 上 並 無 營 利 意 圖 及 以 活 動 費 用 收 入 做 為 媒 介 對 價 的 認 識, 客 觀 上 亦 無 抽 取 相 當 媒 介 色 情 之 對 價 云 云, 已 難 遽 信, 況 以 其 身 為 本 件 活 動 主 辦 人 之 身 分, 並 掌 握 活 動 流 程, 當 悉 活 動 參 與 成 員 於 臺 北 火 車 站 北 三 門 集 合 後, 全 數 進 入 前 開 承 租 之 列 車 車 廂 座 位 時, 舉 辦 該 次 活 動 所 需 花 費 金 額, 客 觀 上 應 已 確 定, 雖 被 告 庚 曾 對 部 分 參 與 成 員 提 及 所 收 費 用 將 多 退 少 補 云 云, 此 經 證 人 即 單 男 等 人 於 偵 查 中 證 述 在 卷 ( 見 偵 卷 二 第 6 至 10 頁 第 66 至 71 頁 第 81 至 86 頁 ), 然 直 至 該 次 活 動 結 束, 參 與 成 員 於 竹 南 火 車 站 離 去 時, 被 告 庚 仍 未 將 結 餘 款 平 均 退 還 參 與 之 單 男, 因 之, 其 後, 被 告 庚 與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戊 丁 乙 等 人 於 竹 南 火 車 站 外 聚 餐 之 餐 飲 費 暨 回 程 車 資, 乃 由 該 等 結 餘 款 中 支 付 各 情, 亦 為 被 告 庚 所 是 認 ( 見 偵 卷 二 第 127 頁 本 院 卷 一 第 199 頁 反 面 本 院 卷 二 第 11 12 頁 ), 且 經 同 案 被 告 丙 於 偵 查 中 供 稱 : 101 年 1 月 28 日, 我 與 庚 小 雨 及 我 男 友, 我 們 在 台 北 的 漫 畫 王, 有 開 過 一 次 行 前 會 議 ( 小 組 成 員 共 開 了 幾 次 會? 各 有 哪 些 人 參 加 ) 就 我 所 知 除 了 漫 畫 王 這 一 次, 還 有 在 微 風 廣 場 行 前 會 議, 且 就 我 所 知, 在 大 年 初 三 那 一 天 小 雨 跟 庚 有 碰 過 面, 那 是 1 月 25 日, 行 前 會 議 共 有 庚 小 雨 我 男 性 三 名 糾 察 隊 另 一 名 女 助 理 參 加 (101 年 2 月 19 日 在 台 北 火 車 站 集 合 之 前, 庚 就 已 經 給 你 活 動 費 用 的 錢 而 叫 妳 保 管 了 嗎 ) 是 在 2 月 19 日 1 2 點 左 右, 他 ( 指 被 告 庚 ) 將 剩 餘 的 錢 交 給 我, 地 點 是 在 微 風 2 樓 飲 料 店 ( 當 時 給 了 你 多 少 錢 )4 千 到 6 千 之 間, 詳 細 數 目 我 不 記 得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大 家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22 至 29 頁 ), 同 案 被 告 甲 於 偵 查 中 供 稱 : (101 年 2 月 19 日 在 台 北 火 車 站 集 合 之 前, 庚 就 已 經 給 另 1 位 女 助 理 丙 活 動 費 用 的 錢, 而 叫 她 保 管 了 嗎 ) 他 是 在 飲 料 店 時 給 的, 叫 丙 保 管 ( 庚 給 了 丙 多 少 錢 ) 我 只 聽 到 有 結 餘 款, 但 我 不 知 道 總 共 多 少 錢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大 家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後 來 總 共 有 哪 些 人 在 苗 栗 竹 南 站 下 車 後, 到 竹 南 附 近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 11

共 7 人, 小 雨 主 辦 人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是 在 1 間 義 大 利 麵 店, 我 覺 得 主 辦 人 是 要 慰 勞 我 們 的 辛 苦, 不 是 慶 功 宴, 我 們 都 是 吃 義 大 利 麵 披 薩, 及 出 去 外 面 買 飲 料 ( 活 動 後 喝 飲 料 及 吃 義 大 利 麵, 跟 活 動 本 身 有 什 麼 關 係 ) 是 慰 勞 我 們 的 辛 苦, 跟 活 動 本 身 比 較 無 關 等 語 ( 偵 卷 二 第 21 26 27 頁 ), 是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結 束 後, 雖 有 結 餘 款, 然 被 告 庚 並 未 平 均 退 還 參 與 之 單 男, 而 係 用 以 支 付 其 自 身 與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戊 丁 乙 等 人 於 竹 南 火 車 站 外 聚 餐 之 餐 飲 費 暨 回 程 車 資, 即 被 告 庚 就 本 件 活 動 參 與 成 員 繳 交 之 費 用, 實 無 多 退 少 補 之 舉 ; 再 以 被 告 庚 於 本 件 活 動 前 告 知 參 與 者, 所 繳 交 之 費 用 係 用 以 分 擔 車 資 衛 生 耗 材 防 側 錄 設 備, 此 經 證 人 即 單 男 等 人 於 偵 查 中 證 述 在 卷 ( 見 偵 卷 一 第 322 頁 偵 卷 二 第 5 9 頁 ), 且 為 被 告 庚 所 是 認, 則 被 告 庚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媒 介 性 交 而 向 參 與 者 收 款 後 所 支 出 之 項 目, 原 亦 應 以 此 為 限, 然 觀 諸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你 在 警 詢 時 曾 說 庚 說 活 動 經 費 都 拿 來 買 漱 口 水 保 險 套 清 潔 物 品 及 車 資, 活 動 經 費 就 只 用 在 這 些 部 分 嗎 ) 主 辦 人 在 Skype 說 的 就 是 這 些 ( 所 以 就 你 所 認 知, 活 動 費 用 的 800 元 何 括 哪 些 項 目 的 支 出 ) 清 潔 物 品 及 車 資 ( 所 謂 車 資 是 不 是 只 包 括 你 們 搭 車 到 竹 南 的 車 資, 有 無 包 括 你 們 回 程 的 車 資 ) 沒 有 包 含 回 程 的 車 資 ( 當 初 你 們 有 討 論 到 800 元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主 辦 人 沒 有 講 到 這 部 分 ( 當 初 你 們 有 討 論 到 800 元 的 活 動 經 費 可 以 讓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用 餐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嗎 ) 應 該 是 不 行 吧 等 語 ( 見 偵 卷 一 第 322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你 在 警 詢 時 曾 說 道 本 次 活 動 費 用 為 800 元, 庚 是 如 何 說 這 800 元 要 如 何 費 用 的 支 出 及 如 何 項 目 之 使 用 ) 他 說 要 用 在 租 車 雜 支 品 項, 包 含 保 險 套 潤 滑 液 衛 生 紙 毛 巾 庚 當 初 說 要 租 遊 覽 車, 是 po 文 告 知 已 經 喬 好 了, 後 來 我 們 到 現 場 上 才 知 道 是 要 在 火 車 上 ( 當 天 你 們 自 竹 南 火 車 站 返 回 之 回 程 車 資, 是 否 由 你 們 所 繳 交 的 800 元 裡 頭 支 出 ) 不 是, 我 們 18 個 人 是 各 自 自 行 返 回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提 到 ( 當 初 庚 有 說 80 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後,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12

嗎 ) 我 們 都 不 清 楚, 因 為 我 們 不 知 道 800 元 怎 麼 花 的, 我 們 對 他 所 說 的 費 用 支 出 項 目 沒 有 概 念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5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你 在 警 詢 時 曾 說 到 本 次 活 動 費 用 為 800 元, 庚 是 如 何 說 這 800 元 要 如 何 費 用 的 支 出 及 如 何 項 目 之 使 用 ) 主 辦 人 在 站 內 信 有 提 到, 這 800 元 是 要 用 在 衛 生 用 品 活 動 場 地 部 分, 有 特 別 強 調 是 要 用 在 活 動 本 身 上 ( 當 天 你 們 自 竹 南 火 車 站 返 回 之 回 程 車 資, 是 否 由 你 們 所 繳 交 的 800 元 裡 頭 支 出 ) 不 是, 是 我 們 各 自 出 資 返 回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後,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嗎 ) 沒 有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9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結 束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若 有 多 出 來 要 退 還 給 參 與 的 男 成 員 這 件 事 嗎 ) 沒 有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54 至 55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結 束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嗎 ) 沒 有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61 至 62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提 到, 我 也 不 確 定, 我 沒 聽 到 庚 這 樣 說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結 束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嗎 ) 沒 有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69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結 束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嗎 ) 沒 有 13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若 有 多 出 來 要 退 還 參 與 的 男 成 員 這 件 事 嗎 ) 沒 有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77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結 束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嗎 ) 我 不 曉 得, 他 沒 說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84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結 束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嗎 ) 沒 有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138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結 束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若 有 多 出 來 要 退 還 給 參 與 的 男 成 員 這 件 事 嗎 ) 沒 有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146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結 束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嗎 ) 沒 有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153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包 括 了 庚 2 名 女 助 理 3 名 糾 察 隊 及 小 雨 於 活 動 結 束 在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的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若 有 多 出 來 要 退 還 給 參 與 的 男 成 員 這 件 事 嗎 ) 我 印 象 中 沒 有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16 0 頁 ), 同 案 被 告 甲 於 偵 查 中 供 稱 : ( 活 動 後 喝 飲 料 及 吃 義 大 利 麵, 跟 活 動 本 身 有 甚 麼 關 係 ) 是 慰 勞 我 們 的 辛 勞, 跟 活 動 本 身 比 較 無 關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大 家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若 有 多 出 來 要 退 還 參 與 的 男 成 員 這 件 事 嗎 ) 沒 有, 他 有 說 剩 餘 的 錢 要 捐 出 去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20 14

22 頁 ), 同 案 被 告 丁 於 偵 查 中 供 稱 : ( 庚 是 如 何 說 這 800 元 要 作 如 何 費 用 的 支 出 及 如 何 項 目 之 使 用 ) 有, 他 說 用 來 支 付 租 車 費 用 清 潔 衛 生 用 品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工 作 人 員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活 動 結 束 後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跟 辦 活 動 本 身 有 什 麼 關 係 ) 單 純 就 是 吃 東 西, 跟 活 動 關 係, 我 認 為 關 係 不 大 等 語 ( 偵 卷 二 第 35 36 頁 ), 同 案 被 告 乙 於 偵 查 中 供 稱 : ( 後 來 總 共 有 哪 些 人 在 苗 栗 竹 南 站 下 車 後, 到 竹 南 附 近 地 區 喝 飲 料 及 辦 慶 功 宴 ) 就 我 們 7 人, 但 我 不 覺 得 這 是 慶 功 宴, 我 覺 得 是 單 純 吃 飯 ( 活 動 結 束 後 喝 飲 料 及 吃 飯, 跟 活 動 本 身 有 什 磨 關 係 ) 我 覺 得 沒 有 什 麼 關 係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大 家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若 有 多 出 來 要 退 還 參 與 的 男 性 成 員 這 件 事 嗎 ) 我 沒 有 印 象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39 至 41 頁 ), 同 案 被 告 戊 於 偵 查 中 供 稱 : ( 活 動 後 喝 飲 料 及 吃 飯, 跟 活 動 本 身 有 什 麼 關 係 嗎 ) 無 ( 當 初 庚 有 說 800 元 的 活 動 費 用, 若 有 多 出 來, 要 退 還 參 與 的 男 成 員 這 件 事 嗎 ) 我 不 知 道 ( 庚 有 沒 有 說 若 有 下 一 次 活 動, 這 次 的 成 員 會 是 下 次 當 然 的 成 員 ) 我 有 聽 說 要 再 辦 性 愛 教 室 的 企 畫, 但 我 不 知 道 是 否 就 是 這 次 成 員 是 下 次 成 員 等 語 ( 見 偵 卷 二 第 43 至 45 頁 ), 證 人 A 女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做 為 女 主 角 與 庚 見 面 面 談 有 幾 次? 分 別 是 什 麼 時 間 在 哪 些 地 點 ) 隔 天 見 面 是 第 1 次, 另 有 1 次 見 面 面 談, 共 2 次, 第 1 次 地 點 在 台 北 市 街 000 號 4 樓 的 漫 畫 王 面 談 的, 第 2 次 則 在 台 北 火 車 站 附 近 的 漫 畫 王, 面 談 內 容 包 含 活 動 計 畫 內 容 跟 詳 細 進 行 的 狀 況, 第 2 次 我 們 在 漫 畫 王 面 談 後, 我 有 到 庚 的 家 中 模 擬 當 天 在 火 車 上 的 情 況, 再 來 就 是 2 月 19 日 當 天 辦 理 活 動 才 見 面 了 第 2 次 面 談 的 日 期 我 不 確 定, 時 間 則 是 晚 上, 幾 點 我 忘 記 了, 第 2 次 漫 畫 王 面 談 結 束 後, 我 們 立 刻 到 庚 家 中 了 ( 這 次 的 火 車 性 愛 轟 趴 裡, 妳 所 得 到 的 報 酬 或 利 益 分 別 有 哪 些 ) 當 天 穿 的 高 跟 鞋 是 我 自 己 去 買 的, 但 我 有 跟 他 講 那 雙 高 跟 鞋 多 少 錢, 我 有 強 調 我 不 要 錢, 但 庚 還 是 有 塞 390 元 給 我, 我 這 部 分 在 警 詢 時 並 沒 有 說, 火 車 來 回 車 資 我 都 未 給 付, 在 漫 畫 王 面 談 在 火 車 站 樓 上 飲 料 店 竹 南 羲 大 利 麵 餐 廳 的 費 用 我 都 沒 有 付 ( 就 你 所 知 庚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又 有 得 到 哪 些 報 酬 或 利 益 ) 火 車 來 回 車 資, 另 第 1 2 次 在 漫 畫 王 面 談 在 火 車 站 樓 上 飲 料 店 竹 南 義 大 利 麵 餐 廳 的 費 用, 都 是 從 單 男 等 繳 交 的 800 15

所 集 合 而 成 的 共 同 基 金 裡 扣 除, 工 作 人 員 有 無 金 錢 報 酬 或 利 益 我 不 知 道, 前 述 監 控 器 材 是 庚 買 的, 就 我 所 知 是 上 面 所 說 的 基 金 出 的, 其 他 未 用 完 的 清 潔 用 品 物 品 也 都 回 收 到 庚 那 邊 等 語 ( 見 偵 卷 一 第 304 至 308 頁 ), 被 告 庚 且 於 本 院 審 理 中 供 稱 : 我 之 前 有 墊 付 費 用, 印 象 中 就 是 購 買 證 人 A 女 於 活 動 中 所 穿 著 套 裝 的 費 用, 請 領 的 部 分, 還 有 交 通 費, 我 們 協 調 會 議, 我 覺 得 這 個 交 通 費 是 可 以 請 的, 所 以 我 有 報 在 公 帳 裡 等 語 ( 見 本 院 卷 二 第 197 至 207 頁 ), 則 被 告 庚 對 所 收 款 項 之 支 出 用 途, 核 係 依 其 個 人 片 面 決 定, 即 逕 自 准 許 其 自 身 及 證 人 A 女 同 案 被 告 丙 等 人 以 出 席 行 前 會 為 由 所 支 出 之 車 資 聚 會 開 銷, 得 於 被 告 庚 向 參 與 本 件 活 動 者 收 取 款 項 後, 復 以 請 款 方 式 領 回, 且 就 活 動 結 束 後, 將 以 小 組 檢 討 會 名 義 聚 餐, 然 實 僅 單 純 飲 食 而 無 論 及 與 本 件 活 動 成 敗 檢 討 有 關 所 開 銷 之 餐 費 飲 料 甚 至 將 之 後, 其 自 身 證 人 A 女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戊 乙 丁 等 人 之 回 程 車 資 等 費 用, 亦 均 由 向 參 與 活 動 者 所 收 款 項 中, 予 以 報 銷, 此 等 開 銷 之 支 出, 俱 與 本 件 活 動 之 舉 辦 否, 無 何 必 然 關 係, 更 不 在 被 告 庚 向 活 動 參 與 者 所 說 明 之 收 費 依 據 內, 全 由 被 告 庚 依 憑 己 意, 即 可 決 定 核 銷, 被 告 庚 對 所 收 款 項, 具 乃 其 所 有, 得 由 其 任 意 支 配 之 情, 堪 認 被 告 庚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非 僅 代 收 活 動 費 用, 亦 足 認 被 告 庚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收 款, 具 有 營 利 意 圖 ; 再 佐 以 同 案 被 告 丙 於 偵 查 中 供 稱 : 是 在 2 月 19 日 1 2 點 左 右, 他 ( 指 被 告 庚 ) 將 剩 餘 的 錢 交 給 我, 地 點 是 在 微 風 2 樓 飲 料 店 ( 當 時 給 了 你 多 少 錢 )4 千 到 6 千 之 間, 詳 細 數 目 我 不 記 得 ( 當 初 庚 有 說 大 家 所 出 的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是 要 分 擔 大 家 的 回 程 車 資 這 部 分 嗎 ) 沒 有 等 語 如 前 ; 果 被 告 庚 未 具 有 營 利 意 圖, 其 於 活 動 當 日, 既 已 將 結 餘 款 自 帳 戶 領 出 交 由 同 案 被 告 丙 保 管, 則 於 活 動 結 束, 原 可 將 結 餘 款 之 現 金, 平 均 退 還 參 與 者, 然 其 捨 此 不 為, 更 以 前 揭 與 本 件 活 動 順 遂 進 行 否 無 關 之 名 義, 報 銷 所 收 取 款 項, 亦 堪 認 其 具 有 媒 介 性 交 營 利 之 主 觀 犯 意 ; 被 告 庚 以 除 證 人 A 女 外, 各 個 參 與 者 僅 繳 交 800 元, 數 額 甚 低, 因 之 否 認 具 有 營 利 意 圖 云 云, 容 係 飾 卸 之 詞, 難 以 採 信 (3) 另 依 諸 被 告 庚 於 本 件 活 動 舉 辦 前 與 證 人 A 女 在 MSN 之 對 話 內 容 : A 女 : 你 說 你 下 個 企 畫 是 性 愛 教 室 ; 被 告 庚 : 嗯, 對 呀 ;A 女 : 是 女 老 師 調 教 女 學 生 嗎 ; 被 告 庚 : 但 是 這 企 畫 要 等 癡 漢 電 車 等 語 ( 見 偵 卷 一 第 39 頁 ), 此 有 16

MSN 對 話 記 錄 可 稽, 並 審 酌 被 告 庚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時, 職 業 為 旅 行 業 業 務, 其 於 Skype 之 使 用 者 名 稱 為 tourleader 3 ( 顯 示 名 稱 : 小 組 企 劃 人 ) 於 MSN 之 顯 示 名 稱 為 大 有 等 情, 經 被 告 庚 於 本 院 審 理 時 坦 認 不 諱 ( 見 本 院 卷 一 第 203 頁 反 面 第 16 頁 反 面 ), 而 被 告 庚 於 100 年 12 月 8 日 23 時 31 分 許 起 至 同 日 23 時 34 分 許, 以 使 用 者 名 稱 to urleader3 與 使 用 者 名 稱 agal.slut 即 曾 應 徵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女 主 角 之 女 子, 在 Skype 表 示 : 下 一 波 我 要 做 什 麼 超 越 我 自 己 哪 一 個 企 劃 比 癡 漢 屌 的 下 次 就 來 做 怎 樣 的 活 動 都 可 以 我 都 想 做 等 語, 於 同 日 23 時 41 分 許 agal.slut 表 示 會 有 市 場 的 等 語 時, 被 告 庚 即 答 以 下 次 來 做 類 似 的 吧 等 語 ; 嗣 復 於 101 年 2 月 16 日 9 時 41 分 52 分 許, 又 向 使 用 者 名 稱 su per0825 之 活 動 應 徵 者, 以 Skype 表 示 : 我 是 說, 我 會 補 你, 但 是 不 是 下 一 次 企 劃 的 入 門 保 證 你 現 在 的 心 態 還 是 藉 由 此 次 的 問 題 取 得 下 一 次 活 動 的 門 票 等 語, 有 前 開 Skype 對 話 紀 錄 1 份 在 卷 可 稽 ( 見 偵 卷 二 第 235 頁 第 254 頁 反 面 第 255 至 256 頁 ), 再 審 諸 101 年 2 月 23 日 22 時 38 分 許, 使 用 者 名 稱 pgv102 以 Skype 向 被 告 庚 表 示 有 小 型 電 車 活 動 回 味 的 話, 可 以 跟 我 說 ~ 我 女 朋 友 小 P 很 想... 之 前 有 跟 你 聊 過 因 考 試 時 間 無 法 參 加 ~ 等 語 時, 被 告 庚 復 答 以 呵 呵 現 在 鋒 頭 還 沒 過 過 了 再 說 吧 等 語 明 確, 此 有 前 開 Skype 對 話 紀 錄 1 份 在 卷 可 稽 ( 見 偵 卷 二 第 256 頁 反 面 ), 足 見 於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後 經 報 載 而 引 起 社 會 輿 論 討 論, 曾 經 應 徵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而 因 故 未 參 加 者, 詢 問 被 告 庚 是 否 有 小 型 電 車 活 動 時, 被 告 庚 竟 仍 告 以 等 鋒 頭 過 了 再 說 等 語, 復 佐 以 被 告 庚 於 偵 查 中 供 稱 : ( 之 後 是 不 是 還 有 性 愛 教 室 之 計 畫?) 我 那 時 有 想 過 等 語 在 卷 ( 見 偵 卷 二 第 124 頁 ), 均 堪 認 被 告 庚 自 100 年 12 月 5 日 在 花 魁 群 交 版 發 表 癡 漢 電 車 文 章 而 號 召 成 員 並 載 明 收 取 費 用 之 旨 後, 原 有 俟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結 束, 將 再 次 舉 辦 其 他 角 色 扮 演 之 性 愛 活 動, 並 收 取 費 用 之 意 ; 再 觀 諸 被 告 庚 於 本 件 活 動 舉 辦 前, 在 花 魁 BBS 站, 以 站 內 信 發 送 與 本 件 活 動 之 參 與 成 員 時, 提 及 歡 迎 在 版 上 將 過 程 貼 文, 但 不 可 提 及 帳 號, 純 粹 炫 耀 過 程 是 可 以 的, 洩 漏 不 行, 請 勿 在 場 詢 問 女 優 或 女 助 理 的 聯 絡 方 式, 連 暗 示 都 不 可 以, 除 非 女 生 主 動 問 你 你 才 給, 以 上 幾 條 務 必 遵 守, 不 然 將 現 場 驅 除, 並 自 動 失 去 下 一 個 企 畫 的 17

資 格, 全 程 嚴 禁 錄 音 錄 影, 把 關 嚴 密, 請 勿 試 圖 闖 關 等 語, 有 該 封 站 內 信 在 卷 可 參 ( 見 偵 卷 一 第 28 頁 ), 被 告 庚 且 為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猶 刻 意 購 入 反 針 孔 設 備, 有 反 針 孔 偵 測 器 1 台 扣 案 可 憑, 證 人 即 單 男 則 於 參 與 本 件 活 動 結 束 後 當 日, 即 在 花 魁 群 交 版 上 貼 文 稱 : 這 次 真 的 是 很 成 功, 真 的 要 大 大 感 謝 主 辦 人, 女 主 角 和 各 位 助 理 們, 整 個 安 排 真 的 是 用 盡 了 心 思 也 出 人 意 外, 女 主 角 也 真 的 是 氣 質 身 材 都 超 棒 的, 個 性 也 超 好 的 阿.. 相 信 有 今 天 這 麼 流 暢 又 順 利 的 經 驗, 我 們 一 定 可 以 再 辦 出 更 多 很 棒 的 企 畫 內 容 等 語 ( 見 偵 卷 一 第 69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前 揭 網 站 版 上, 則 貼 文 稱 : 感 謝 辛 苦 的 主 揪, 糾 察 隊, 還 有 女 助 理 們 和 女 優, 如 果 沒 有 你 們, 今 天 的 活 動 就 沒 有 辦 法 成 行, 感 謝 你 們.. 女 主 角 身 材 很 好.. 希 望 大 家 都 能 有 機 會 再 相 見 等 語 ( 見 偵 卷 一 第 67 68 頁 ), 證 人 即 同 案 被 告 戊 於 前 揭 網 站 版 上, 貼 文 稱 : 火 車 很 屌 吼 等 語 ( 見 偵 卷 一 第 68 頁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前 揭 網 站 版 上 貼 文 稱 : 包 火 車 來 玩 癡 漢 遊 戲, 真 是 嚇 到 我 了 等 語 ( 見 偵 卷 一 第 68 頁 ), 並 有 在 花 魁 BBS 站 帳 號 為 gotohel1 darksoul 等 人, 紛 紛 於 觀 看 前 揭 參 與 活 動 後 的 參 與 者 於 花 魁 BBS 站 張 貼 之 文 章 後, 推 文 稱 : 給 一 個 讚 感 謝 贊 助 單 位 臺 灣 鐵 路 局 等 語 ( 見 偵 卷 一 第 68 頁 ), 有 前 揭 文 章 在 卷 可 憑, 而 本 件 活 動 於 101 年 2 月 19 日 舉 辦 後 之 同 年 月 24 日, 即 經 新 聞 媒 體 大 幅 報 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鐵 路 警 察 局 旋 以 立 委 驚 爆 台 鐵 客 廳 車 廂 日 前 上 演 1 女 戰 18 男 淫 亂 性 愛 趴 之 事, 提 出 偵 辦 台 鐵 莒 光 號 列 車 性 愛 轟 趴 案 專 案 偵 查 報 告, 亦 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鐵 路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隊 101 年 2 月 27 日 鐵 刑 警 刑 字 第 0000000000 號 函 所 附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鐵 路 警 察 局 偵 辦 台 鐵 莒 光 號 列 車 性 愛 轟 趴 案 專 案 偵 查 報 告 在 卷 可 憑 ( 偵 卷 一 第 222 至 225 頁 ), 可 認 被 告 庚 原 預 計 舉 辦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後, 再 行 舉 辦 性 愛 教 室 之 多 人 性 交 ( 即 俗 稱 雜 交 ) 活 動, 且 歡 迎 參 與 癡 漢 電 車 者,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以 文 字 敘 述 方 式, 將 所 見 實 際 進 行 過 程, 於 網 站 上 張 貼, 並 確 有 參 與 者 於 參 與 活 動 後, 貼 文 表 達 對 由 被 告 庚 所 主 辦 之 活 動, 具 有 進 行 流 暢 順 利, 女 主 角 身 材 個 性 俱 優, 舉 辦 活 動 之 地 點 竟 為 出 人 意 表 之 台 鐵 車 廂 等 特 色, 而 被 告 庚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後, 且 甚 獲 同 好 之 好 評, 嗣 併 引 起 廣 大 注 意, 其 顯 已 經 由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累 積 個 人 舉 辦 此 類 活 動 之 知 名 度, 亦 為 日 後 其 原 亟 思 辦 理 類 似 性 質 之 活 動 墊 立 基 礎 ; 是 以 被 告 庚 為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猶 刻 意 購 入 反 針 孔 設 備 18

, 防 止 參 與 者 以 針 孔 設 備 側 錄 活 動 過 程 而 洩 漏 其 餘 參 與 者 之 容 貌 聲 音, 即 著 意 使 人 感 受 活 動 舉 辦 者, 注 重 對 參 與 者 隱 私 權 益 之 保 護, 益 增 參 與 者 參 加 意 願, 更 於 本 件 活 動 成 行 前, 即 貼 文 歡 迎 參 與 活 動 者, 將 所 見 活 動 過 程 於 網 站 上 貼 文, 事 後, 並 因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已 累 積 其 個 人 舉 辦 此 類 活 動 之 知 名 度, 而 其 因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由 他 人 處 收 得 之 款 項 達 2 萬 元 之 數, 金 額 亦 非 甚 微, 綜 合 前 揭 事 證, 被 告 庚 舉 辦 活 動 收 款, 容 具 商 業 性 質 而 有 營 利 意 圖, 至 被 告 庚 或 因 顧 慮 首 次 舉 辦 多 人 雜 交 活 動 於 現 今 社 會 之 市 場 接 受 度 反 應 如 何 等 情 尚 未 可 知, 因 而 未 於 本 件 活 動 中 收 取 高 額 費 用, 致 結 餘 款 數 額 亦 屬 非 多, 甚 至 告 知 參 與 活 動 者, 其 自 身 亦 繳 交 800 元 活 動 費 用, 使 參 與 者 認 被 告 庚 舉 辦 活 動 並 無 徇 私 之 意 象, 亦 與 情 理 無 悖, 況 媒 介 者 所 獲 取 之 利 益 相 當 與 否 及 媒 介 後 有 無 實 際 得 利 等 情, 均 與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1 項 之 媒 介 性 交 營 利 罪 構 成 要 件 無 涉, 是 尚 無 從 以 被 告 庚 自 身 亦 繳 交 800 元 活 動 費 除 證 人 A 女 外 之 參 與 者 每 人 繳 交 活 動 費 用 僅 800 元, 數 額 非 多 等 情, 執 為 對 被 告 庚 有 利 之 認 定 (4) 又 稽 諸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我 自 己 私 底 下 有 計 算 過, 我 當 初 以 為 活 動 是 巴 士, 所 以 我 問 過 我 朋 友, 我 朋 友 說, 一 天 巴 士 約 8,000 元 上 下 租 金, 漱 口 水 是 500 元, 保 險 套 我 用 最 大 值 去 算,1 盒 約 30 個, 約 200 至 250 元 上 下, 用 30 個 保 險 套 算 的 話, 約 2,000 到 2,500 元, 外 加 上 主 辦 人 準 備 的 礦 泉 水, 飲 料 加 起 來 也 200 300 元 左 右, 我 想 說 大 概 這 樣 的 錢 就 夠 了 等 語 ( 見 偵 卷 一 第 322 頁 ), 被 告 庚 於 本 院 審 理 中 亦 供 稱 : ( 是 否 有 其 他 5 名 被 告 在 你 決 定 要 收 800 元 之 後, 跟 你 反 應 說 800 元 不 夠 之 類 的 話 ) 沒 有, 有 相 反 的, 有 人 覺 得 800 元 太 貴 了, 如 第 二 位 助 理 甲 就 覺 得 這 樣 太 貴 等 語 在 卷 ( 見 本 院 卷 一 第 202 頁 ), 可 徵 參 與 本 件 活 動 者 亦 有 認 被 告 庚 舉 辦 本 件 活 動, 存 有 獲 利 之 情, 然 被 告 庚 仍 收 取 此 數 額, 益 可 認 其 具 營 利 之 意 圖 (5) 再 者, 被 告 庚 購 入 之 監 控 器 材 及 剩 餘 之 衛 生 清 潔 用 品, 於 本 件 活 動 舉 辦 完 畢 後 仍 得 使 用, 且 具 有 相 當 財 產 價 值, 然 此 等 物 品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仍 均 放 置 在 被 告 庚 處, 如 有 人 欲 借 用 監 控 器 材, 由 其 決 定 是 否 出 借, 而 此 次 活 動 之 成 員, 若 日 後 仍 有 舉 辦 類 似 活 動, 不 當 然 是 下 次 活 動 成 員 各 情, 為 被 告 庚 於 偵 查 中 所 坦 認 在 卷 ( 見 偵 卷 一 第 134 頁 ), 則 前 開 監 控 器 材 及 剩 餘 之 衛 生 清 潔 用 品 既 係 以 本 次 參 與 成 員 繳 交 之 費 用 購 買, 當 屬 繳 費 成 員 所 共 有, 非 於 活 動 後, 即 均 19

歸 被 告 庚 所 有, 亦 無 從 以 其 所 回 收 之 物, 價 值 所 剩 無 幾, 而 認 被 告 庚 辦 理 本 件 活 動 無 營 利 之 意 圖, 被 告 庚 辯 稱 無 營 利 意 圖 云 云, 亦 難 採 信, 被 告 庚 就 其 因 舉 辦 電 車 癡 漢 活 動 而 媒 介 男 女 為 性 交 行 為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主 觀 上 有 營 利 之 意 圖, 堪 可 認 定 ( 丙 ) 被 告 庚 客 觀 上 有 媒 介 行 為 : (1)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1 項 所 謂 媒 介 指 居 間 介 紹, 使 男 女 因 行 為 人 之 介 紹 牽 線 行 為 而 能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 最 高 法 院 100 年 度 臺 上 字 第 2478 號 判 決 意 旨 參 照 ); 又 媒 介 性 行 為 既 係 居 間 介 紹 原 有 與 他 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意 思, 但 無 對 象 之 男 女, 經 由 第 三 人 之 介 紹 之 謂, 故 僅 該 男 女 有 與 他 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意 思, 而 行 為 人 有 為 其 居 間 介 紹 之 行 為, 即 與 上 開 媒 介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相 當, 至 於 被 介 紹 之 他 人 實 際 上 有 無 與 被 媒 介 者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與 媒 介 罪 之 成 立 不 生 影 響, 且 媒 介 時, 性 交 猥 褻 之 對 象 有 無 特 定, 與 該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認 定 無 涉 ( 最 高 法 院 91 年 度 臺 上 字 第 3531 號 100 年 度 臺 上 字 第 2902 號 判 決 意 旨 參 照 ) (2) 被 告 庚 於 100 年 10 月 間 起, 在 花 魁 群 交 版, 發 文 號 召 舉 辦 模 擬 日 本 成 人 風 俗 片 癡 漢 電 車 企 畫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即 在 公 共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上, 由 20 名 男 性 上 班 族 乘 客 ( 即 活 動 中 扮 演 癡 漢 角 色 ) 演 出 對 3 名 女 性 上 班 族 乘 客 ( 即 活 動 扮 演 女 主 角 者 ) 演 員 為 騷 擾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等 劇 情, 事 證 如 前 ; 又 被 告 庚 與 擔 任 本 件 活 動 女 助 理 之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擔 任 本 件 活 動 之 男 糾 察 即 同 案 被 告 戊 乙 丁 擔 任 單 男 之 證 人 等 18 人, 彼 此 間, 原 不 相 識, 於 花 魁 BBS 站 MSN Skype, 以 文 字 語 音 互 相 聯 繫, 均 係 以 如 附 表 二 所 示 之 帳 號 暱 稱 為 之, 嗣 被 告 庚 於 101 年 2 月 1 日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申 請 租 用 101 年 2 月 19 日 第 521 車 次 莒 光 號 列 車 加 掛 客 廳 式 車 廂 內 之 全 部 座 位 ( 即 第 9 節 車 廂, 乘 坐 時 間 及 區 間 為 是 日 15 時 25 分 自 臺 北 火 車 站 至 同 日 17 時 13 分 抵 達 竹 南 火 車 站 ), 復 於 同 年 月 13 日 至 該 局 臺 北 站 營 業 窗 口 繳 付 7,580 元 ( 含 租 車 費 7,280 元 服 務 費 300 元 ), 被 告 庚 其 後 且 於 花 魁 BBS 站, 以 寄 發 站 內 信 方 式, 告 知 經 篩 選 錄 取 並 已 繳 款 之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參 與 成 員, 於 101 年 2 月 19 日 中 午 許, 在 臺 北 火 車 站 集 合, 手 持 其 上 記 載 花 魁 BBS 站 帳 號 之 前 揭 繳 交 參 與 活 動 的 匯 款 單 或 存 摺 內 頁 轉 帳 明 細 以 為 辨 識 暗 號, 被 告 庚 併 於 是 日 12 時 30 分 許, 在 臺 北 車 站 2 樓 微 風 廣 場 某 飲 料 20

店, 即 先 以 此 約 定 暗 號 方 式, 辨 識 尋 得 擔 任 女 助 理 之 同 案 被 告 甲 擔 任 男 糾 察 之 同 案 被 告 戊 乙 丁 擔 任 單 男 之 證 人 等 人 各 情, 除 有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1 年 7 月 17 日 鐵 運 營 字 第 0000000000 號 函 及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雜 項 進 款 收 據 1 張 附 卷 可 參 外 ( 見 偵 卷 一 第 183 頁 本 院 卷 二 第 232 至 234 頁 ), 併 據 被 告 庚 於 警 詢 偵 查 及 本 院 審 理 中 坦 承 不 諱 ( 見 偵 卷 一 第 10 頁 反 面 第 13 頁 偵 卷 二 第 123 至 124 頁 本 院 卷 二 第 16 頁 反 面 至 第 17 頁 ), 且 經 證 人 即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於 偵 查 及 本 院 審 理 中 證 人 即 同 案 被 告 戊 乙 丁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人 A 女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述 明 確 ( 見 偵 卷 一 第 304 頁 反 面 第 319 頁 第 323 頁 偵 卷 二 第 3 頁 第 6 頁 第 18 頁 第 20 頁 第 22 頁 第 33 頁 第 37 頁 第 41 頁 第 51 頁 第 58 頁 第 66 頁 第 73 頁 第 81 頁 第 124 頁 第 135 頁 第 143 頁 第 150 頁 第 157 頁 第 165 頁 第 171 頁 第 176 頁 本 院 卷 二 第 16 頁 反 面 第 17 頁 反 面 ), 更 有 被 告 庚 所 製 作 之 本 次 活 動 錄 取 糾 察 隊 單 男 等 名 單 1 份 被 告 庚 於 101 年 2 月 16 日 9 時 33 分 許 同 年 2 月 25 日 15 時 許 在 花 魁 群 交 版 之 站 內 信 ( 文 章 標 題 分 別 為 : 通 告 出 發 前 通 告 通 告 小 組 通 告 )2 份 在 卷 可 參 ( 見 偵 卷 二 第 195 頁 第 15 頁 反 面 第 16 頁 ); 而 本 件 活 動 嗣 於 101 年 2 月 24 日, 因 新 聞 媒 體 報 載 台 鐵 車 廂 日 前 發 生 上 揭 時 地 之 性 愛 派 對,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鐵 路 警 察 局 員 警 乃 向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調 閱 該 班 次 客 廳 車 廂 申 請 人, 得 知 係 被 告 庚 申 請, 被 告 庚 且 旋 於 101 年 2 月 24 日 21 時 40 分 主 動 到 案 說 明, 復 經 警 方 於 同 年 月 27 日 17 時 20 分 許, 持 本 院 核 發 之 101 年 度 聲 搜 字 第 569 號 搜 索 票 至 被 告 庚 位 於 新 北 市 區 路 街 000 號 5 樓 居 所 搜 索, 當 場 扣 得 如 附 表 一 所 示 等 物 各 情, 亦 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鐵 路 警 察 局 第 一 警 務 段 101 年 7 月 12 日 鐵 一 警 刑 字 第 0000000000 號 函 暨 該 函 所 附 職 務 報 告 扣 押 入 庫 清 單 等 附 於 本 院 卷 可 參 ( 見 本 院 卷 二 第 227 至 231 頁 ); 再 核 諸 證 人 A 女 更 於 偵 查 中 明 確 證 稱 : 我 與 所 有 單 男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性 愛 轟 趴,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聯 繫 及 引 薦 介 紹,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亦 證 稱 : 事 前 不 認 識 女 主 角 小 雨 ; 不 認 識 其 他 所 有 參 與 的 17 位 男 優, 這 些 人 都 是 活 動 21

當 天 才 出 現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事 前 不 認 識 女 主 角 小 雨, 活 動 當 天 才 看 到,101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約 在 臺 北 火 車 站 北 邊 的 門 集 合, 事 前 不 認 識 其 他 參 加 的 17 位 男 優, 都 是 活 動 當 天 才 看 到, 事 後 也 都 沒 有 聯 繫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完 全 沒 有 過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第 一 次 看 到 庚 就 是 活 動 當 天,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都 是 透 過 庚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我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沒 有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我 的 是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沒 有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我 自 己 都 是 跟 主 辦 人 聯 繫, 我 只 有 他 的 站 內 信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沒 有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是, 他 之 前 網 路 訊 息 都 沒 說 場 地, 直 到 上 火 車 前 我 還 以 為 我 們 是 搭 車 去 其 他 目 的 地, 沒 想 到 上 火 車, 庚 才 說 是 在 這 邊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沒 有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對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沒 有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 他 只 有 說 我 們 要 在 北 三 門 集 合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沒 有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我 是 活 動 當 天 第 一 次 看 到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22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 應 該 是, 至 少 我 本 身 是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沒 有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我 是 活 動 當 天 第 一 次 看 到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對 等 語 ; 證 人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不 曾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有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都 是 透 過 庚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均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沒 有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有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都 是 透 過 庚 等 語 ; 證 人 即 單 男 均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活 動 前, 我 沒 有 與 女 主 角 小 雨 有 現 實 生 活 及 網 路 上 之 接 觸 ( 小 雨 與 所 有 18 位 男 性 成 員 當 天 到 火 車 包 廂 裡 進 行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是 否 都 是 透 過 主 辦 人 庚 的 居 間 聯 繫 及 招 募, 才 會 到 那 個 地 方?) 是 的, 如 果 不 是 庚 的 安 排 跟 通 知, 我 也 不 知 道 及 參 加 這 個 電 車 癡 漢 活 動 等 語 明 確 ( 見 偵 卷 一 第 307 頁 反 面 第 319 頁 第 323 頁 偵 卷 二 第 2 5 8 52 54 59 61 66 69 81 84 117 11 9 136 138 143 146 151 15 3 158 160 172 173 177 178 166 168 頁 ), 是 證 人 A 女 單 男 等 18 人 顯 係 經 被 告 庚 於 花 魁 BBS 站 MSN Skype 等 軟 體, 以 站 內 信 文 字 語 音 訊 息 等 方 式 為 聯 繫 篩 選 後, 由 參 與 之 單 男 於 活 動 當 日, 手 持 其 上 記 載 花 魁 群 交 版 帳 號 之 前 揭 繳 交 參 與 活 動 的 匯 款 單 或 存 摺 內 頁 轉 帳 明 細 以 為 辨 識 暗 號, 經 被 告 庚 辨 識 區 分 後, 方 順 利 至 前 揭 車 廂 座 位, 進 而 與 證 人 A 女 為 前 揭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甚 明, 堪 認 被 告 庚 確 有 居 間 介 紹, 使 證 人 A 女 因 被 告 庚 之 介 紹 牽 線 行 為, 而 與 證 人 即 單 男 等 男 子 為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被 告 庚 客 觀 上 有 媒 介 行 為, 亦 甚 明 確 2 另 參 與 本 件 活 動 之 證 人 即 單 男, 雖 分 別 有 撫 摸 證 人 A 女 胸 部 腿 部 等 猥 褻 行 為, 然 未 與 證 人 A 女 為 性 交 行 為, 另 證 人 即 單 男 則 係 23

在 旁 圍 觀, 未 與 證 人 A 女 有 性 交 行 為, 而 應 徵 本 件 活 動 且 各 匯 款 支 付 800 元 費 用 予 被 告 庚 之 帳 號 Streetbed takuya231 等 真 實 姓 名 年 籍 不 詳 成 年 男 子 2 人, 則 根 本 未 於 本 件 活 動 當 日 出 現 實 際 參 與 活 動 各 情, 為 被 告 庚 於 警 詢 本 院 審 理 中 坦 認 在 卷 ( 見 偵 卷 一 第 14 15 頁 本 院 卷 一 第 102 頁 ), 並 經 證 人 A 女 證 人 即 擔 任 女 助 理 之 同 案 被 告 丙 證 人 即 擔 任 男 糾 察 之 同 案 被 告 被 告 乙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偵 查 中 證 述 綦 詳 ( 見 偵 卷 一 第 306 頁 反 面 第 324 頁 偵 卷 二 第 24 35 39 59 117 172 177 166 頁 偵 卷 二 第 35 39 頁 ), 然 依 諸 前 揭 最 高 法 院 91 年 度 臺 上 字 第 3531 號 100 年 度 臺 上 字 第 2902 號 判 決 意 旨, 並 參 酌 上 開 事 證, 被 告 庚 既 係 基 於 營 利 之 意 圖, 且 有 為 證 人 A 女 及 單 男 及 帳 號 Streetbed takuya231 之 真 實 姓 名 年 籍 不 詳 之 成 年 男 子 2 人 居 間 介 紹 性 交 之 行 為, 即 與 刑 法 第 23 1 條 第 1 項 圖 利 媒 介 性 交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相 當, 至 於 證 人 即 單 男 及 帳 號 St reetbed takuya231 真 實 姓 名 年 籍 不 詳 之 成 年 男 子 2 人 實 際 上 有 無 與 證 人 A 女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與 該 罪 之 成 立 不 生 影 響, 附 此 敘 明 3 又 刑 法 第 231 條 處 罰 之 對 象 為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之 人,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乃 以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有 營 利 及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意, 客 觀 上 有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之 行 為 為 已 足, 故 行 為 人 只 要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有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之 意 圖, 而 著 手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行 為, 即 構 成 犯 罪, 此 經 最 高 法 院 著 有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822 號 判 決 可 供 參 照 ; 是 圖 利 而 媒 介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即 為 該 罪 處 罰 之 範 圍, 不 以 圖 利 而 媒 介 之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係 性 交 易 為 限 ; 茲 證 人 A 女 確 與 證 人 即 單 男 等 人 為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事 證 如 前, 然 證 人 A 女 參 與 被 告 庚 舉 辦 之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未 向 被 告 庚 或 證 人 單 男 等 人 收 受 金 錢, 此 為 被 告 庚 於 偵 查 中 供 述 在 卷 ( 見 偵 卷 一 第 16 頁 ), 並 經 證 人 A 女 於 偵 查 中 證 述 : 伊 不 要 錢 等 語 甚 明 ( 見 偵 卷 一 第 307 頁 ), 是 證 人 A 女 未 因 其 與 單 男 等 18 人 為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而 自 被 告 庚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中 支 領 金 錢, 即 就 證 人 A 女 而 言, 其 所 為 本 件 性 交 猥 褻 行 為 縱 與 性 交 易 無 涉, 惟 被 告 庚 既 係 意 圖 營 利 而 媒 介 本 件 性 交 行 為, 事 證 如 前, 即 24

構 成 該 罪, 不 因 證 人 A 女 有 無 獲 得 利 益 而 影 響 被 告 庚 本 件 犯 行 之 成 立, 併 此 敘 明 4 綜 上, 本 件 事 證 明 確, 被 告 庚 犯 行 可 以 認 定, 應 予 依 法 論 科 ( 二 ) 應 適 用 之 法 律 科 刑 審 酌 事 由 及 扣 案 物 之 處 理 : 1 核 被 告 庚 所 為, 係 犯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1 項 前 段 之 圖 利 媒 介 性 交 罪 ; 其 媒 介 女 子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前 之 猥 褻 行 為, 應 為 媒 介 性 交 之 高 度 行 為 所 吸 收, 不 另 論 罪 ; 又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1 項 之 圖 利 媒 介 性 交 罪 以 意 圖 營 利 為 其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而 營 利 者 營 以 牟 利, 本 質 上 即 具 有 反 覆 性, 且 被 告 庚 於 舉 辦 本 件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而 媒 介 女 子 與 男 子 為 性 交 行 為 之 初 衷, 即 已 預 設 為 多 P 性 愛 活 動, 併 係 於 密 切 接 近 之 時 間 及 空 間 內, 反 覆 從 事 媒 介 使 女 子 與 多 名 男 子 為 性 交 行 為 以 營 利 之 行 為, 縱 其 客 觀 行 為 不 止 一 個, 惟 該 等 犯 行 既 具 有 反 覆 性 及 延 續 性 之 特 質, 應 屬 集 合 犯 而 僅 受 包 括 一 罪 之 法 律 評 價, 非 可 以 被 告 媒 介 之 次 數 決 定 犯 罪 個 數 而 予 分 論 併 罰 2 爰 審 酌 被 告 庚 於 本 案 行 為 時, 係 63 年 12 月 15 日 出 生 受 有 高 職 肄 業 教 育 程 度 為 從 事 旅 行 業 之 人, 有 警 詢 年 籍 等 資 料 附 卷 可 參, 並 據 其 於 本 院 審 理 時 自 陳 在 卷, 本 件 犯 罪 時 年 紀 為 37 歲, 前 無 因 犯 罪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之 紀 錄, 有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被 告 前 案 紀 錄 表 1 份 在 卷 可 按, 素 行 尚 可, 然 其 於 花 魁 BBS 站 貼 文 舉 辦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號 召 參 與 成 員 而 媒 介 女 子 與 多 名 男 子 為 性 交 行 為, 收 取 費 用 計 2 萬 元, 犯 罪 所 得 利 益 雖 非 多, 惟 其 藉 由 網 路 無 遠 弗 屆 之 特 性, 貼 文 招 募 人 員 參 與 雜 交 活 動, 且 於 舉 辦 活 動 前, 即 歡 迎 參 與 者 將 所 見 過 程 貼 文, 事 後, 亦 確 有 參 與 者 如 此 作 為, 兼 衡 其 在 火 車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上 舉 辦 情 色 活 動 等 舉 措, 均 對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造 成 相 當 之 危 害, 並 考 量 其 犯 後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認 檢 察 官 具 體 求 處 有 期 徒 刑 6 月, 應 屬 適 當, 爰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諭 知 如 易 科 罰 金 之 折 算 標 準, 以 示 懲 儆 3 扣 案 如 附 表 一 編 號 1 至 9 11 至 12 所 示 之 物, 為 被 告 庚 所 有, 因 本 件 犯 罪 所 得 之 物, 應 依 刑 法 第 3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沒 收 ; 至 扣 案 如 附 表 一 編 號 10 13 至 15 所 示 之 物, 為 被 告 庚 所 有 供 其 本 件 犯 罪 所 用 之 物, 亦 依 刑 法 第 3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宣 告 沒 收 無 罪 部 分 : 一 公 訴 意 旨 另 以 : 被 告 庚 明 知 其 舉 辦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向 每 人 收 取 800 元 之 活 動 門 票, 在 扣 除 活 動 必 要 費 用 後, 將 有 25

盈 餘, 且 以 活 動 費 用 購 置 而 未 用 畢 之 物 品, 均 有 財 產 價 值, 得 再 度 使 用, 竟 仍 與 應 徵 其 舉 辦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擔 任 女 助 理 之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擔 任 男 糾 察 之 同 案 被 告 戊 乙 丁 基 於 使 證 人 A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及 猥 褻 行 為 而 媒 介 以 營 利 之 犯 意 聯 絡, 於 討 論 後, 決 定 承 包 於 101 年 2 月 19 日 15 時 25 分, 從 臺 北 站 發 車 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第 521 車 次 莒 光 號 列 車 加 掛 客 廳 式 車 廂 ( 即 第 9 節 車 廂 ) 之 全 部 座 位 做 為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場 景, 其 等 6 人 及 證 人 A 女, 且 於 活 動 舉 辦 當 日 13 時 30 分 許, 即 先 於 臺 北 車 站 2 樓 微 風 廣 場 某 飲 料 店 集 合 後, 由 被 告 庚 當 場 分 配 指 派 工 作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由 同 案 被 告 丙 記 錄 帳 目 及 負 責 帳 務 處 理, 同 案 被 告 戊 負 責 於 當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許, 前 往 臺 北 車 站 1 樓 北 三 門 與 上 開 18 位 集 合 之 單 男 核 對 身 分 帳 號, 並 檢 查 隨 身 行 李 有 無 攝 錄 器 材 及 違 禁 藥 品, 同 案 被 告 丁 則 負 責 於 臺 北 車 站 1 樓 廣 場 隱 蔽 處, 以 反 針 孔 偵 測 器 對 18 位 單 男 之 衣 物 為 安 全 檢 查, 另 同 案 被 告 乙 則 負 責 先 行 就 成 員 進 站 路 線 及 搭 車 車 廂 做 確 認, 並 與 被 告 庚 共 同 引 領 所 有 參 與 成 員 進 站, 向 票 務 人 員 確 認 驗 票 等 票 務 問 題, 其 等 6 人 依 此 分 工 方 式, 乃 與 證 人 A 女 證 人 即 單 男 等 18 人 計 25 人, 於 同 日 15 時 25 分 如 期 上 車, 並 將 證 人 即 該 加 掛 車 廂 服 務 員 呂 雪 齡 藉 故 支 開 且 將 車 廂 門 鎖 上 後, 即 在 車 廂 內, 由 證 人 即 單 男 等 18 人 或 對 證 人 A 女 為 撫 摸 胸 部 臀 部 大 腿 之 猥 褻 行 為, 或 以 性 器 插 入 A 女 性 器 或 口 腔 而 為 性 交 行 為, 同 案 被 告 甲 丙 於 活 動 過 程 中, 則 在 旁 協 助 遞 交 漱 口 水 礦 泉 水 濕 紙 巾 衛 生 紙 保 險 套 潤 滑 液 等 清 潔 及 衛 生 用 品 予 證 人 A 女 及 單 男, 同 案 被 告 乙 戊 丁 則 負 責 維 持 秩 序, 確 認 未 有 單 男 動 作 過 於 激 烈, 或 違 反 證 人 A 女 意 願 為 猥 褻 性 交 行 為 等 違 規 事 項, 嗣 該 列 車 於 同 日 16 時 56 分 許 行 駛 至 新 竹 站 時, 被 告 庚 宣 布 活 動 結 束, 參 與 成 員 即 為 場 地 恢 復 及 清 潔 工 作, 並 由 被 告 庚 丁 持 垃 圾 袋 供 參 與 成 員 丟 擲 用 畢 物 品, 同 案 被 告 戊 乙 負 責 招 領 單 男 18 人 之 行 李, 被 告 庚 併 將 活 動 結 束 尚 未 用 畢 而 有 財 產 價 值 之 物 品 予 以 回 收, 後 於 同 日 17 時 13 分, 該 列 車 行 至 竹 南 火 車 站 後, 單 男 18 人 就 地 解 散, 各 自 出 資 返 程, 被 告 庚 則 偕 同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乙 戊 丁 6 人 及 證 人 A 女 至 竹 南 火 車 站 附 近 某 義 大 利 麵 餐 館 聚 餐, 嗣 被 告 庚 指 示 同 案 被 告 丙, 從 斯 時 活 動 尚 餘 現 金 中 支 付 該 等 膳 食 飲 料 費 用 及 渠 等 6 人 暨 證 人 A 女 之 返 程 26

車 資, 茲 因 就 構 成 犯 罪 事 實 之 一 部, 已 參 與 犯 罪 行 為 之 實 施 者, 即 屬 共 同 正 犯, 以 幫 助 他 人 犯 罪 之 意 思 而 參 與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之 行 為 者, 仍 為 正 犯 而 非 從 犯, 經 最 高 法 院 著 有 49 年 台 上 字 第 77 號 46 年 台 非 字 第 17 號 30 年 上 字 第 1781 號 判 例 意 旨 可 資 參 照, 是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戊 乙 丁 5 人 既 已 分 別 擔 任 癡 漢 電 車 活 動 之 女 助 理 及 糾 察 隊 工 作, 而 協 助 被 告 庚 進 行 本 案 媒 介 證 人 A 女 與 18 名 單 男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之 舉 止, 顯 已 參 與 被 告 庚 媒 介 性 交 及 猥 褻 罪 責 之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內 之 行 為, 況 活 動 結 束 後,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戊 乙 丁 5 人 續 與 被 告 庚 證 人 A 女 共 同 至 苗 栗 竹 南 地 區, 以 活 動 費 用 支 出 渠 等 7 人 之 晚 膳 及 飲 料 開 支, 亦 以 活 動 費 用 支 出 渠 等 7 人 之 返 程 車 資, 此 實 與 其 他 18 名 男 性 成 員,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即 個 別 自 行 出 資 返 回, 並 無 其 他 花 費 之 情 有 別, 因 認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戊 乙 丁 5 人, 主 觀 上 有 分 取 共 享 活 動 剩 餘 之 經 費 而 雨 露 均 沾 之 認 知 與 意 欲, 是 同 案 被 告 丙 甲 戊 乙 丁 5 人 本 案 所 為, 亦 均 係 犯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1 項 之 意 圖 使 女 子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猥 褻 之 行 為, 而 媒 介 以 營 利 罪, 且 其 等 與 被 告 庚 間, 具 有 犯 意 聯 絡 及 行 為 分 擔, 請 論 以 共 同 正 犯 等 語 二 然 按 犯 罪 事 實 應 依 證 據 認 定 之, 無 證 據 不 得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 不 能 證 明 被 告 犯 罪 者, 應 諭 知 無 罪 之 判 決, 刑 事 訟 訴 法 第 15 4 條 第 2 項 第 301 條 第 1 項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又 事 實 之 認 定, 應 憑 證 據, 如 未 能 發 現 相 當 證 據, 或 證 據 不 足 以 證 明, 自 不 能 以 推 測 或 擬 制 之 方 法, 以 為 裁 判 基 礎 ; 且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所 憑 之 證 據, 雖 不 以 直 接 證 據 為 限, 間 接 證 據 亦 包 括 在 內, 然 而 無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證 據, 其 為 訴 訟 上 之 證 明, 須 於 通 常 一 般 之 人 均 不 致 有 所 懷 疑, 而 得 確 信 其 為 真 實 之 程 度 者, 始 得 據 為 有 罪 之 認 定, 倘 其 證 明 尚 未 達 到 此 一 程 度, 而 有 合 理 之 懷 疑 存 在 時, 尚 難 為 有 罪 之 認 定 基 礎 ( 最 高 法 院 40 年 台 上 字 第 86 號 76 年 台 上 字 第 4986 號 判 例 可 資 參 照 ) 又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6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檢 察 官 就 被 告 犯 罪 事 實, 應 負 舉 證 責 任, 並 指 出 證 明 之 方 法 因 此, 檢 察 官 對 於 起 訴 之 犯 罪 事 實, 應 負 提 出 證 據 及 說 服 之 實 質 舉 證 責 任, 倘 其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不 足 為 被 告 有 罪 之 積 極 證 明, 或 其 指 出 證 明 之 方 法, 無 從 說 服 法 院 以 形 成 被 告 有 罪 之 心 證, 基 於 無 罪 推 定 之 原 則, 自 應 為 被 告 無 罪 判 決 之 諭 知 ( 最 高 法 院 92 年 台 上 字 第 128 號 判 例 參 照 ) 27

三 另 犯 罪 事 實 應 依 證 據 認 定 之, 無 證 據 不 得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 有 罪 之 判 決 書 應 於 理 由 內 記 載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所 憑 之 證 據 及 其 認 定 之 理 由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4 條 第 2 項 及 第 310 第 1 款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 而 犯 罪 事 實 之 認 定, 係 據 以 確 定 具 體 的 刑 罰 權 之 基 礎, 自 須 經 嚴 格 之 證 明, 故 其 所 憑 之 證 據 不 僅 應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且 須 經 合 法 之 調 查 程 序, 否 則 即 不 得 作 為 有 罪 認 定 之 依 據 倘 法 院 審 理 之 結 果, 認 為 不 能 證 明 被 告 犯 罪, 而 為 無 罪 之 諭 知, 即 無 前 揭 第 154 條 第 2 項 所 謂 應 依 證 據 認 定 之 犯 罪 事 實 之 存 在 因 此, 同 法 第 308 條 前 段 規 定, 無 罪 之 判 決 書 只 須 記 載 主 文 及 理 由, 而 其 理 由 之 論 敘, 僅 須 與 卷 存 證 據 資 料 相 符, 且 與 經 驗 法 則 論 理 法 則 無 違 即 可, 所 使 用 之 證 據 亦 不 以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者 為 限, 即 使 不 具 證 據 能 力 之 傳 聞 證 據, 亦 非 不 得 資 為 彈 劾 證 據 使 用, 故 無 罪 之 判 決 書, 就 傳 聞 證 據 是 否 例 外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本 無 須 於 理 由 內 論 敘 說 明 ( 最 高 法 院 100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2980 號 刑 事 判 決 意 旨 參 照 ), 是 以 被 告 丙 甲 戊 乙 丁 既 經 本 院 認 定 犯 罪 不 能 證 明 ( 理 由 詳 如 後 述 ), 即 不 再 論 述 所 援 引 有 關 證 據 之 證 據 能 力 四 公 訴 人 認 被 告 丙 甲 戊 乙 丁 均 共 同 涉 犯 意 圖 使 女 子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猥 褻 之 行 為, 而 媒 介 以 營 利 罪 嫌, 係 以 其 等 暨 被 告 庚 於 警 詢 之 供 述 證 人 A 女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警 詢 偵 查 中 證 人 即 本 案 第 521 車 次 莒 光 號 列 車 長 黃 一 斌 證 人 即 本 案 第 521 車 次 莒 光 號 服 務 員 呂 雪 齡 證 人 即 本 案 第 521 車 次 莒 光 號 清 潔 人 員 伍 美 雲 於 警 詢 時 之 證 詞 被 告 庚 整 理 之 活 動 參 與 成 員 帳 號 名 單 糾 察 隊 SOP 文 件 參 加 成 員 行 前 須 知 文 件 被 告 庚 於 花 魁 群 交 版 對 本 案 活 動 之 發 文 列 表 證 人 A 女 於 花 魁 群 交 版 寄 發 予 被 告 庚 之 站 內 信 件 被 告 庚 於 花 魁 群 交 版 寄 發 予 證 人 即 單 男 等 男 性 成 員 之 站 內 信 證 人 即 單 男 於 花 魁 群 交 版 之 心 得 發 文 被 告 丙 製 作 之 活 動 帳 目 被 告 庚 在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開 設 之 帳 戶 存 摺 明 細 影 本 本 案 第 521 車 次 莒 光 列 車 加 掛 客 廳 式 車 廂 ( 第 9 節 車 廂 ) 模 擬 圖 火 車 時 刻 表 各 1 份 照 片 36 張 女 助 理 男 糾 察 隊 及 單 男 之 匯 款 單 存 摺 明 細 數 份 本 案 活 動 相 關 帳 目 統 一 發 票 單 據 14 紙 如 附 表 一 所 示 之 扣 案 物 品 28

等 為 其 論 據 五 惟 訊 據 被 告 丙 甲 戊 乙 丁 均 堅 詞 否 認 有 前 開 犯 行, 其 等 辯 稱 如 下 : ( 一 ) 被 告 丙 固 坦 承 有 參 與 前 開 活 動, 並 擔 任 女 助 理 角 色, 且 於 活 動 中 負 責 照 顧 女 主 角, 協 助 清 潔 用 品 或 衛 生 用 品 的 交 付 使 用 及 清 理 等 情 不 諱, 惟 矢 口 否 認 有 何 共 同 營 利 媒 介 性 交 犯 行, 辯 稱 : 我 是 繳 錢 參 加 這 個 活 動, 繳 交 活 動 費 800 元 的 內 容 是 看 活 動 本 身, 類 似 門 票 的 性 質, 我 沒 有 媒 介 也 沒 有 營 利 云 云 ; 其 辯 護 人 則 辯 稱 : 本 案 係 同 案 被 告 庚 一 手 籌 劃 及 自 行 規 劃 預 算, 被 告 丙 於 事 前 未 參 與 也 不 瞭 解 同 案 被 告 庚 財 務 規 劃 之 細 項, 更 不 知 是 否 能 有 盈 餘, 被 告 丙 同 時 亦 有 交 活 動 費 800 元, 且 為 活 動 付 出 勞 力, 根 本 無 任 何 獲 利 可 言, 更 無 獲 取 額 外 報 酬, 且 於 活 動 當 天 才 由 同 案 被 告 庚 臨 時 指 派 並 提 供 結 餘 款 接 續 作 帳, 惟 當 天 並 未 清 點 或 細 算, 是 活 動 後 方 完 成 作 帳, 而 活 動 後 之 餐 會 是 同 案 被 告 庚 臨 時 決 定, 且 其 決 定 由 公 費 支 出 ; 被 告 丙 現 為 國 立 暨 南 大 學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所 在 學 中, 是 基 於 學 術 研 究 之 需 要 及 活 動 理 念 之 認 同, 而 報 名 參 與 活 動, 想 藉 此 活 動 實 際 探 索 參 與 者 對 性 之 不 同 態 度 及 想 法, 並 無 任 何 營 利 之 動 機 可 言 ; 再 者, 本 案 是 同 案 被 告 庚 一 手 籌 劃 活 動 細 節 規 劃 招 募 女 主 角 女 助 理 糾 察 隊 及 男 性 參 與 成 員 等, 被 告 丙 與 其 他 男 性 或 女 性 參 與 成 員 於 活 動 前 均 不 認 識 也 無 連 絡, 並 沒 有 引 誘 或 媒 介 男 性 參 與 成 員 與 女 主 角 進 行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客 觀 行 為 ( 二 ) 被 告 甲 固 坦 承 有 參 與 前 開 活 動, 並 擔 任 女 助 理 角 色, 且 於 活 動 中 負 責 照 顧 女 主 角, 協 助 清 潔 用 品 或 衛 生 用 品 的 交 付 使 用 及 清 理 等 情, 惟 矢 口 否 認 有 何 共 同 營 利 媒 介 性 交 犯 行, 辯 稱 : 我 是 基 於 好 奇 心 才 會 參 與 這 個 活 動, 想 要 看 這 個 活 動 本 身, 沒 有 想 要 營 利, 繳 費 800 元, 覺 得 應 該 是 租 遊 覽 車 飲 料 費 用, 類 似 門 票 性 質, 活 動 當 天 才 知 道 是 在 火 車 上 舉 行 云 云 ; 其 辯 護 人 則 辯 稱 : 關 於 活 動 內 容 策 畫 主 辦 活 動 內 容 的 注 意 事 項 及 分 工 事 項, 均 由 同 案 被 告 庚 一 人 主 導, 被 告 甲 僅 係 報 名 參 加 活 動, 擔 任 女 助 理, 並 繳 交 活 動 費 用 800 元, 對 於 被 告 庚 所 策 畫 主 辦 之 癡 漢 電 車 既 定 之 活 動 內 容 及 分 工 事 項, 毫 無 影 響 能 力, 不 可 能 與 同 案 被 告 庚 有 妨 害 風 化 之 犯 意 聯 絡, 又 被 告 甲 雖 擔 任 助 理, 但 未 領 取 任 何 薪 資 酬 勞, 且 參 加 本 次 活 動, 尚 須 繳 交 800 元 活 動 費, 此 活 動 費 依 照 社 會 通 念, 合 理 包 括 交 通 費 用 餐 飲 29

費 等 在 內, 至 於 同 案 被 告 庚 如 何 運 用 此 筆 費 用 以 及 是 否 盈 虧, 被 告 甲 毫 無 干 涉 之 餘 地, 對 於 因 活 動 所 需 而 購 置 之 相 關 器 材,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縱 有 再 次 利 用 之 機 會, 因 非 被 告 甲 負 責 管 有 該 項 器 材, 因 之 亦 核 與 被 告 甲 無 關, 何 況 經 同 案 被 告 庚 於 鈞 院 準 備 程 序 時 當 庭 詳 予 查 對 活 動 經 費 之 支 出 後, 發 現 尚 有 透 支 之 情 況, 則 被 告 甲 何 有 共 同 營 利 之 意 圖 可 言 ; 再 者, 女 主 角 A 女 於 春 節 期 間 即 已 向 同 案 被 告 庚 報 名 應 徵 癡 漢 電 車 派 對 之 女 主 角, 而 被 告 甲 則 係 在 101 年 1 月 31 日 始 以 ATM 匯 款 方 式 向 被 告 庚 報 名 參 加, 證 人 A 女 擔 任 女 主 角 以 及 其 活 動 內 容 亦 早 於 101 年 1 月 23 日 即 已 確 定, 斯 時 被 告 甲 根 本 尚 未 參 加, 且 被 告 甲 對 於 證 人 A 女 參 加 癡 漢 派 對 與 其 餘 20 名 男 子 性 交 乙 節, 於 報 名 時 毫 不 知 情, 亦 無 居 間 介 紹 A 女 與 其 他 男 子 性 交 之 情 事, 被 告 甲 客 觀 上 並 無 媒 介 之 行 為 等 語 ( 三 ) 訊 據 被 告 戊 固 坦 承 有 參 與 前 開 活 動, 並 擔 任 糾 察 隊 角 色, 且 於 活 動 中 負 責 維 持 秩 序, 幫 忙 控 制 場 面 跟 安 檢 等 情 不 諱, 惟 矢 口 否 認 有 何 共 同 營 利 媒 介 性 交 犯 行, 辯 稱 : 我 並 不 知 道 同 案 被 告 庚 舉 辦 的 活 動 有 無 營 利, 我 不 清 楚 800 元 包 含 什 麼, 應 該 是 類 似 去 看 一 場 演 唱 會 的 門 票 性 質, 那 時 候 沒 有 想 到 是 否 含 車 資, 因 為 我 不 知 道 活 動 會 在 火 車 上 舉 行, 也 不 知 道 是 否 有 結 餘, 且 不 清 楚 同 案 被 告 庚 跟 其 他 的 男 優 女 主 角 聯 繫 的 過 程 等 語 ; 其 辯 護 人 則 辯 稱 : 被 告 戊 自 始 至 終 不 認 識 證 人 A 女 及 其 他 男 優, 遑 論 有 為 其 等 居 間 介 紹 之 可 能, 且 整 起 活 動 皆 在 同 案 被 告 庚 一 人 安 排 及 企 劃 之 下, 旁 人 在 未 接 獲 指 示 通 知 前, 根 本 無 從 知 悉 參 與 活 動 之 討 論, 是 被 告 戊 不 可 能 與 被 告 庚 有 何 犯 意 聯 絡 ; 再 者, 被 告 戊 係 擔 任 糾 察 員 任 務, 事 前 有 關 證 人 A 女 及 男 優 之 接 洽 本 不 在 被 告 戊 之 任 務 範 疇 內, 且 其 他 參 與 人 員 於 網 路 平 台 上, 皆 以 代 號 示 之, 何 者 為 證 人 A 女 男 優 女 助 理 糾 察 隊, 被 告 戊 實 均 無 法 得 知, 在 未 能 確 實 掌 握 相 關 人 員 之 情 況 下, 被 告 戊 主 觀 上 無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之 意 圖 ; 又 被 告 戊 對 於 所 繳 付 予 同 案 被 告 庚 之 8OO 元 費 用, 主 觀 上 認 為 係 其 參 與 本 次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且 繳 費 後 未 再 經 手 相 關 資 金 流 向, 有 關 運 用 前 揭 資 金 所 購 買 之 相 關 耗 材 或 可 重 複 使 用 物 品, 最 終 回 收 也 是 統 一 由 同 案 被 告 庚 所 保 管, 被 告 戊 於 參 與 活 動 之 初, 即 無 意 欲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再 就 該 等 物 品 予 以 回 收 後 納 為 己 有, 亦 未 從 中 獲 取 任 何 利 益, 且 於 參 與 活 動 之 際, 無 從 預 見 將 有 會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