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国 投 龙 鼎 3 号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龙 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保 管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经 纪 人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特 别 提 示 信 托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业 务 人 员 等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本 信 托 计 划 未 来 运 作 的 实 际 效 果 证 券 投 资 有 风 险, 委 托 人 在 加 入 本 信 托 计 划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理 解 有 关 风 险 声 明 的 条 款
目 录 陕 国 投 龙 鼎 3 号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一 信 托 计 划 的 名 称... 2 二 信 托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信 托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2 三 委 托 人 资 格... 3 四 信 托 计 划 的 推 介 和 成 立... 3 五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3 六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4 七 风 险 揭 示 及 风 险 防 范... 7 八 受 托 人 简 介... 10 九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团 队 介 绍... 11 十 信 托 计 划 的 服 务 机 构... 12 十 一 法 律 意 见... 13 十 二 备 查 文 件... 13 1
特 别 提 示 陕 国 投 龙 鼎 3 号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本 信 托 计 划 受 托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受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监 管 的 具 有 经 营 信 托 业 务 资 格 的 金 融 机 构 受 托 人 保 证 陕 国 投 龙 鼎 3 号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本 信 托 计 划 ) 内 容 的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本 信 托 计 划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托 法 信 托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信 托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受 托 人 承 诺 本 信 托 计 划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受 托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其 他 任 何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信 托 计 划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受 托 人 承 诺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有 效 管 理 的 义 务 依 据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管 理 信 托 资 金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由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即 由 委 托 人 交 付 的 资 金 以 及 由 受 托 人 对 该 资 金 运 用 后 形 成 的 财 产 承 担 ; 受 托 人 违 背 信 托 合 同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当 使 信 托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由 受 托 人 以 固 有 财 产 赔 偿 ; 不 足 赔 偿 时, 由 投 资 者 自 担 本 信 托 计 划 已 报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陕 西 监 管 局 备 案 证 券 投 资 有 风 险, 信 托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业 务 人 员 等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本 信 托 计 划 未 来 运 作 的 实 际 效 果 受 托 人 不 保 证 本 信 托 计 划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信 托 计 划 不 发 生 亏 损 受 托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信 托 计 划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本 信 托 计 划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同 一 投 资 顾 问 过 往 的 盈 利 记 录 也 不 代 表 未 来 的 操 作 一 定 盈 利 投 资 者 在 加 入 本 信 托 计 划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相 关 信 托 文 件, 籍 此 谨 慎 做 出 是 否 签 署 信 托 文 件 的 决 策 一 信 托 计 划 的 名 称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名 称 为 : 陕 国 投 龙 鼎 3 号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二 信 托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信 托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本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各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签 订 陕 国 投 龙 鼎 3 号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信 托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信 托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信 托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如 下 : ( 一 ) 信 托 目 的 受 托 人 于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后, 按 照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的 约 定, 对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进 行 专 业 化 的 管 理 运 用, 谋 求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的 增 值 ( 二 ) 信 托 计 划 类 型 本 信 托 计 划 为 指 定 用 途 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 三 ) 信 托 计 划 规 模 本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时 的 资 金 规 模 预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0 万 元 ( 四 )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信 托 期 限 为 3 年, 到 期 终 止 日 为 自 本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日 起 满 3 年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开 放 日 如 发 生 合 同 规 定 的 信 托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情 形 时, 本 信 托 计 划 可 提 前 终 止 在 信 托 计 划 届 满 1 个 月 前, 受 托 人 可 决 定 是 否 延 长 本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受 托 人 作 出 延 长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的 决 定 后, 应 在 信 托 计 划 期 满 前 通 知 全 体 受 益 人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延 长 后 且 延 期 后 的 信 托 计 划 届 满 1 个 月 前, 受 托 人 仍 可 按 照 上 2
款 规 定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延 长 本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 五 )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投 资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公 开 挂 牌 交 易 或 已 经 公 开 发 行 并 即 将 公 开 挂 牌 交 易 的 所 有 投 资 产 品 银 行 间 投 资 品 种 ( 如 银 行 间 债 券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等 )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许 可 发 行 的 基 金 在 当 前 和 未 来 可 以 投 资 的 其 他 所 有 投 资 品 种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委 托 人 授 权 受 托 人 与 投 资 顾 问 协 商 决 定 本 信 托 计 划 投 资 范 围 的 扩 大, 并 应 向 委 托 人 披 露 ( 六 ) 受 益 人 本 信 托 为 自 益 信 托, 受 益 人 与 委 托 人 为 同 一 人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受 益 人 分 为 特 定 受 益 人 与 一 般 受 益 人 两 类, 特 定 受 益 人 根 据 信 托 计 划 的 规 定 享 有 特 定 受 益 权, 一 般 受 益 人 根 据 信 托 计 划 的 规 定 享 有 一 般 受 益 权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均 为 一 般 受 益 人, 委 托 人 同 时 指 定 北 京 龙 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特 定 受 益 人 三 委 托 人 资 格 委 托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依 法 成 立 的 其 他 组 织 委 托 人 交 付 的 信 托 资 金 应 当 是 其 合 法 所 有 的 财 产 四 信 托 计 划 的 推 介 和 成 立 信 托 计 划 的 推 介 期 为 :2010 年 6 月 23 日 至 2010 年 7 月 22 日 ( 受 托 人 根 据 发 行 认 购 情 况 可 以 公 告 延 长 或 提 前 结 束 推 介 期 ) 本 信 托 计 划 预 计 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 成 立 ( 受 托 人 根 据 发 行 认 购 情 况 亦 可 公 告 提 前 或 延 期 成 立 ) 五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 一 ) 资 金 最 低 限 额 要 求 首 次 认 购 时, 委 托 人 的 首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信 托 存 续 期 内, 受 托 人 有 权 调 整 委 托 人 首 次 认 购 金 额 下 限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如 果 委 托 人 已 经 认 购 且 仍 然 持 有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信 托 单 位, 委 托 人 可 追 加 信 托 资 金, 追 加 信 托 资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二 )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费 用 委 托 人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时, 需 另 外 交 纳 信 托 资 金 的 1% 作 为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费 用 属 于 信 托 管 理 费, 不 列 入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按 照 相 关 协 议 及 文 件 进 行 支 付 ( 三 ) 认 购 资 金 的 交 付 受 托 人 在 保 管 银 行 开 立 以 下 账 户 作 为 接 受 委 托 人 信 托 资 金 的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信 托 计 划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不 可 撤 销 户 名 :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建 设 银 行 西 安 南 大 街 支 行 账 号 :61001862500052508818 受 托 人 不 接 受 现 金 认 购, 委 托 人 须 从 在 中 国 境 内 银 行 开 设 的 自 有 银 行 账 户 划 款 至 信 托 计 划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并 在 备 注 中 注 明 : xx 认 购 龙 鼎 3 号 信 托 ( 四 ) 签 约 1. 必 备 证 件 委 托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需 提 交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3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的, 若 经 办 人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需 提 供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其 它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一 式 两 份 ; 若 经 办 人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则 经 办 人 除 需 持 上 述 文 件 外, 还 需 持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2. 委 托 人 签 署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一 式 两 份 ( 首 次 认 购 时 适 用 ) 3. 委 托 人 签 署 信 托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首 次 认 购 时 适 用 ), 或 签 署 信 托 认 购 申 请 书 一 式 两 份 ( 追 加 认 购 时 适 用 ) 4. 委 托 人 提 交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 首 次 认 购 时 适 用 )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在 分 配 结 束 前 不 得 取 消 5. 受 托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6. 委 托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在 上 述 文 件 中 签 字 ;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上 述 文 件 ( 除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仅 需 加 盖 公 章 外 ) 均 需 加 盖 公 章 并 经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若 授 权 他 人 签 字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 五 ) 认 购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信 托 资 金 自 到 达 信 托 计 划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之 日 至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日 或 开 放 日 期 间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归 属 于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 六 )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时 间 受 托 人 收 到 委 托 人 应 提 交 的 认 购 文 件 后,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时 间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 1. 推 介 期 内 交 付 的 信 托 资 金, 在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日 认 购 为 信 托 单 位 ; 2.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认 购 的 信 托 资 金, 按 照 受 托 人 收 到 认 购 文 件 且 资 金 到 账 日 之 后 最 近 一 次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一 次 性 用 于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 七 )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份 数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日 信 托 资 金 认 购 为 信 托 单 位 的 份 数 = 信 托 资 金 100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后 信 托 资 金 认 购 为 信 托 单 位 的 份 数 = 信 托 资 金 开 放 日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认 购 完 成 后, 不 足 百 分 之 一 份 信 托 单 位 的 信 托 资 金 归 属 于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 八 )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的 确 认 1. 保 管 银 行 确 认 资 金 到 达 信 托 计 划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后, 受 托 人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交 的 信 托 文 件 制 作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并 传 真 给 保 管 银 行 2. 保 管 银 行 复 核 无 误 后, 受 托 人 根 据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制 作 信 托 认 购 确 认 书 一 式 两 份 3. 保 管 银 行 对 信 托 认 购 确 认 书 复 核 无 误 后, 受 托 人 向 委 托 人 寄 送 信 托 认 购 确 认 书 正 本 一 份 4. 信 托 认 购 确 认 书 是 记 载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及 其 变 化 认 购 赎 回 资 金 以 及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等 内 容 的 清 单 当 出 现 信 托 认 购 确 认 书 与 信 托 合 同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时,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由 受 托 人 盖 章 的 信 托 认 购 确 认 书 确 定 六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 一 ) 持 有 期 限 要 求 1. 封 闭 期 和 准 封 闭 期 4
推 介 期 内 认 购 的 信 托 单 位 自 其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其 之 后 的 第 3 个 开 放 日 ( 含 第 3 个 开 放 日 ) 为 该 部 分 信 托 单 位 的 封 闭 期 信 托 存 续 期 间 认 购 的 信 托 单 位 在 认 购 到 该 信 托 单 位 之 开 放 日 起 至 其 之 后 的 第 3 个 开 放 日 ( 含 第 3 个 开 放 日 ) 为 该 部 分 信 托 单 位 的 封 闭 期 委 托 人 自 封 闭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至 其 之 后 的 第 9 个 开 放 日 ( 不 含 第 9 个 开 放 日 ) 为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准 封 闭 期 2. 除 非 触 发 特 别 赎 回 条 件, 委 托 人 不 可 以 赎 回 封 闭 期 内 的 信 托 单 位 委 托 人 赎 回 因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而 直 接 转 化 的 信 托 单 位 不 受 此 限 制 3. 委 托 人 可 以 赎 回 准 封 闭 期 内 的 信 托 单 位, 但 须 向 信 托 计 划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归 属 于 信 托 财 产 委 托 人 赎 回 因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而 直 接 转 化 的 信 托 单 位 不 受 此 限 制 4. 委 托 人 可 以 赎 回 持 有 期 限 超 过 准 封 闭 期 的 信 托 单 位, 且 无 需 缴 纳 任 何 赎 回 费 用 ( 二 ) 持 有 金 额 要 求 委 托 人 可 以 部 分 或 全 部 赎 回 信 托 单 位 部 分 赎 回 的, 赎 回 后 委 托 人 最 低 持 有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与 赎 回 申 请 日 之 前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之 乘 积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否 则 受 托 人 不 接 受 其 赎 回 申 请, 除 非 委 托 人 全 部 赎 回 ( 三 )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手 续 及 提 交 的 文 件 1. 必 备 证 件 : 委 托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需 提 交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的, 若 经 办 人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需 提 供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其 它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一 式 两 份 ; 若 经 办 人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则 经 办 人 除 需 持 上 述 文 件 外, 还 需 持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2. 委 托 人 需 在 其 拟 进 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受 托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书 一 式 两 份 以 受 托 人 实 际 签 收 视 为 送 达 3. 委 托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在 上 述 文 件 中 签 字 ;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上 述 文 件 ( 除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仅 需 加 盖 公 章 外 ) 均 需 加 盖 公 章 并 经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若 授 权 他 人 签 字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 四 )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审 核 1. 受 托 人 收 到 委 托 人 赎 回 文 件 后 转 交 保 管 银 行 一 份 审 核 2. 赎 回 后, 受 托 人 制 作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并 交 由 保 管 银 行 复 核 3. 保 管 银 行 复 核 无 误 后, 受 托 人 根 据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制 作 赎 回 确 认 书 一 式 三 份 4. 在 保 管 银 行 复 核 无 误 后, 受 托 人 向 委 托 人 寄 送 赎 回 确 认 书 正 本 一 份 ( 五 )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费 用 1. 委 托 人 赎 回 认 购 已 超 准 封 闭 期 的 信 托 单 位 或 因 信 托 计 划 利 益 分 配 而 直 接 转 化 的 信 托 单 位, 其 赎 回 费 用 为 零 2. 委 托 人 赎 回 处 于 准 封 闭 期 且 非 因 信 托 计 划 利 益 分 配 而 直 接 转 化 的 信 托 单 位, 赎 回 费 用 分 情 况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1) 若 赎 回 开 放 日 经 分 红 派 息 调 整 后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高 于 其 初 始 认 购 时 的 5
单 位 净 值, 赎 回 费 率 为 3%, 即 赎 回 费 用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赎 回 费 用 = 委 托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赎 回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3% 但 如 果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后 委 托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低 于 其 初 始 认 购 的 信 托 资 金, 则 受 托 人 将 相 应 调 整 赎 回 费 用, 使 得 委 托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等 于 其 初 始 认 购 的 信 托 资 金 (2) 若 赎 回 开 放 日 经 分 红 派 息 调 整 后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低 于 或 等 于 其 初 始 认 购 时 的 单 位 净 值, 则 赎 回 费 用 为 零 ( 六 ) 特 别 赎 回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封 闭 期 内,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将 触 发 特 别 赎 回 条 件 : 1. 封 闭 期 内 任 意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中, 第 一 个 开 放 日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低 于 上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90%, 且 第 二 个 开 放 日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低 于 第 一 个 开 放 日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90%; 2. 封 闭 期 内 连 续 三 个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均 低 于 其 认 购 时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80% 触 发 特 别 赎 回 条 件 时, 委 托 人 可 以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信 托 单 位, 且 赎 回 费 用 为 零 特 别 赎 回 不 可 部 分 赎 回 ( 七 ) 赎 回 资 金 及 其 划 拨 受 托 人 在 赎 回 开 放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及 划 款 指 令 转 交 保 管 银 行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赎 回 资 金 向 一 般 受 益 人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划 拨 赎 回 并 划 入 一 般 受 益 人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的 资 金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 回 资 金 = 委 托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赎 回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 赎 回 费 用 ( 八 ) 巨 额 赎 回 1. 本 信 托 计 划 单 个 开 放 日,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数 减 去 认 购 申 请 总 份 数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信 托 计 划 总 份 额 的 20% 时,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受 托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信 托 计 划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受 托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委 托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款 项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受 托 人 认 为 支 付 委 托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委 托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信 托 计 划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受 托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信 托 计 划 总 份 额 的 2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单 个 信 托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 个 信 托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委 托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委 托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净 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受 托 人 应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电 话 或 网 上 公 告 等 方 式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申 请 赎 回 的 委 托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6
( 九 ) 赎 回 文 件 的 管 理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赎 回 申 请 书 赎 回 确 认 书 由 受 托 人 和 保 管 银 行 各 持 有 一 份,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赎 回 申 请 书 赎 回 确 认 书 作 为 信 托 合 同 的 附 件, 分 别 在 保 管 银 行 和 受 托 人 处 归 档, 以 备 委 托 人 查 询 七 风 险 揭 示 及 风 险 防 范 ( 一 ) 市 场 风 险 1. 市 场 风 险 (1)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或 本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可 能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从 而 影 响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对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本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水 平 可 能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和 货 币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的 影 响 (4) 购 买 力 风 险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则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影 响 到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5)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管 理 能 力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等,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本 信 托 计 划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使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下 降 2. 管 理 风 险 (1)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受 托 人 及 投 资 顾 问 的 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投 资 的 判 断,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2)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为 数 据 传 输 的 不 及 时 或 者 计 算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误 差 而 导 致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误 差 3. 受 托 人 经 营 及 操 作 风 险 (1) 按 照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法 规 规 定, 信 托 公 司 须 获 得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方 可 经 营 信 托 业 务 虽 受 托 人 相 信 其 本 身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营 运 及 管 理, 但 无 法 保 证 其 本 身 可 以 永 久 维 持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金 融 监 管 条 例 如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受 托 人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信 托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受 托 人 一 直 遵 循 并 相 信 将 会 继 续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有 效 管 理 的 义 务 管 理 信 托 事 务 但 若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受 托 人 不 能 遵 守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对 信 托 计 划 实 施 管 理, 则 可 能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4. 保 管 银 行 经 营 及 操 作 风 险 (1) 按 照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法 规 规 定, 保 管 银 行 须 获 得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7
员 会 核 准 的 保 管 银 行 资 格 方 可 从 事 保 管 业 务 虽 保 管 银 行 相 信 其 本 身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营 运 及 管 理, 但 无 法 保 证 其 本 身 可 以 永 久 维 持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金 融 监 管 条 例 如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保 管 银 行 无 法 继 续 从 事 保 管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保 管 银 行 在 业 界 信 誉 良 好, 但 若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保 管 银 行 不 能 遵 守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对 信 托 计 划 实 施 管 理, 则 可 能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5. 证 券 经 纪 人 经 营 及 操 作 风 险 (1) 按 照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法 规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须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证 券 经 营 资 格 方 可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虽 证 券 经 纪 人 相 信 其 本 身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营 运 及 管 理, 但 无 法 保 证 其 本 身 可 以 永 久 维 持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金 融 监 管 条 例 如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证 券 经 纪 人 无 法 继 续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若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证 券 经 纪 人 不 能 遵 守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对 信 托 计 划 实 施 管 理, 则 可 能 对 信 托 计 划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6. 委 托 人 投 资 于 信 托 计 划 的 风 险 (1)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信 托 计 划 设 有 封 闭 期 和 准 封 闭 期, 同 时 信 托 受 益 权 未 经 受 托 人 同 意 不 得 转 让, 且 受 托 人 并 不 保 证 一 定 能 够 成 功 转 让, 因 此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在 资 金 流 动 性 方 面 会 受 一 定 影 响, 需 合 理 规 划 自 身 资 金 安 排 (2) 受 托 人 不 能 承 诺 信 托 利 益 信 托 利 益 受 多 项 因 素 影 响, 包 括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投 资 操 作 水 平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等, 信 托 计 划 既 有 盈 利 的 可 能, 亦 存 在 亏 损 的 可 能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受 托 人 不 对 信 托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作 出 保 证 本 金 及 其 收 益 的 承 诺 (3) 特 定 信 托 计 划 利 益 和 信 托 管 理 费 在 开 放 日 逐 月 计 算 和 提 取, 由 于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波 动, 可 能 造 成 投 资 者 已 经 支 付 了 前 期 净 值 上 涨 时 的 相 关 信 托 费 用, 但 其 后 收 益 为 负 的 情 况 发 生 (4) 准 封 闭 期 内 赎 回 时 需 缴 纳 赎 回 费 用,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无 法 获 得 盈 利 (5) 巨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在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委 托 人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全 部 信 托 单 位 同 时 在 巨 额 赎 回 的 过 程 中,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波 动 也 可 能 对 委 托 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6) 信 托 终 止 时 信 托 财 产 无 法 变 现 的 风 险 信 托 终 止 时, 受 市 场 环 境 或 特 殊 原 因 影 响, 信 托 财 产 可 能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不 能 变 现, 因 此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可 能 面 临 信 托 终 止 时 无 法 及 时 收 到 变 现 后 的 信 托 利 益 的 情 况 7. 合 规 性 风 险 信 托 计 划 运 作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信 托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8. 信 托 计 划 终 止 的 风 险 如 果 发 生 信 托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第 ( 一 ) 款 所 规 定 的 情 形, 例 如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低 于 50 元, 本 信 托 计 划 将 终 止 受 托 人 将 卖 出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所 投 资 之 全 部 品 种,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因 触 发 信 托 计 划 终 止 条 件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风 险 由 受 益 人 承 担 9. 信 托 计 划 不 设 强 制 止 损 的 风 险 8
委 托 人 及 受 益 人 需 特 别 注 意, 本 信 托 计 划 未 设 立 专 门 的 止 损 条 款 除 非 发 生 信 托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第 ( 一 ) 款 所 规 定 的 情 形, 受 托 人 不 会 对 本 信 托 计 划 所 持 有 的 资 产 组 合 头 寸 强 制 进 行 止 损 操 作 在 最 不 利 的 情 况 下, 本 信 托 计 划 收 益 率 可 能 为 零, 同 时 投 资 者 可 能 丧 失 全 部 本 金 10. 其 他 风 险 (1)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重 大 政 治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以 及 其 它 不 可 预 知 的 意 外 事 件 可 能 导 致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2)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等 超 出 受 托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可 能 导 致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 二 ) 风 险 监 控 1. 市 场 风 险 识 别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对 于 证 券 投 资 构 成 风 险 和 机 会 市 场 价 格 是 由 包 括 政 治 经 济 行 业 企 业 以 及 交 易 者 行 为 等 多 种 因 素 综 合 作 用 之 下 的 结 果, 因 而 市 场 风 险 的 形 成 也 是 由 上 述 多 种 因 素 综 合 作 用 的 结 果 具 体 而 言, 证 券 市 场 风 险 表 现 为 因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下 跌 导 致 的 风 险, 也 称 为 系 统 性 风 险 ; 以 及 由 于 个 别 证 券 下 跌 导 致 的 风 险, 也 称 为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对 于 上 述 风 险 的 识 别 需 要 深 入 的 理 论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市 场 经 验 投 资 顾 问 具 有 长 期 的 市 场 操 作 经 验, 这 有 助 于 其 判 断 市 场 变 化 的 潜 在 风 险, 但 并 不 能 保 证 能 够 有 效 规 避 系 统 性 风 险 或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2. 风 险 计 量 风 险 计 量 主 要 表 现 为 证 券 投 资 市 值 与 成 本 之 间 的 变 化, 风 险 的 暴 露 程 度 其 一 取 决 于 投 资 顾 问 本 身 的 投 资 研 究 的 准 确 性 和 具 体 投 资 操 作 的 水 准, 其 二 取 决 于 证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波 动 特 征 证 券 投 资 的 特 点 在 于 其 未 来 收 益 的 不 确 定, 到 目 前 为 止 尚 没 有 精 确 的 预 测 方 法 能 够 判 断 一 项 投 资 是 否 将 产 生 盈 利 或 亏 损, 因 此 投 资 者 需 要 对 信 托 计 划 可 能 面 临 的 市 场 风 险 暴 露 有 充 分 认 识 3. 风 险 监 控 风 险 监 控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证 信 托 计 划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对 于 已 经 设 立 风 险 止 损 点 的 信 托 计 划, 风 险 监 控 还 起 到 预 先 判 别 及 有 效 执 行 投 资 止 损 的 作 用 风 险 监 控 的 对 象 为 整 体 信 托 计 划 运 行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也 可 能 包 括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整 体 的 盈 亏 情 况 风 险 监 控 依 靠 电 脑 系 统 判 别 及 交 易 人 员 逐 日 盯 市 等 手 段 实 施 4. 逐 日 盯 市 制 度 受 托 人 指 定 专 职 的 信 托 经 理 负 责 逐 日 盯 市, 进 行 风 险 监 控 5. 特 别 交 易 条 款 受 托 人 可 以 在 没 有 交 易 建 议 书 的 情 况 下 执 行 交 易 但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根 据 信 托 计 划, 受 托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某 些 品 种 存 在 不 得 持 有 的 理 由, 受 托 人 可 直 接 卖 出 ; (2)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必 须 卖 出 部 分 证 券 且 投 资 顾 问 经 受 托 人 通 知 后 仍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交 易 建 议 书 的 ; (3) 投 资 顾 问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职 责, 信 托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受 托 人 自 主 卖 出 所 有 证 券 ; (4) 当 信 托 计 划 触 发 信 托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第 ( 一 ) 款 第 1 项 第 (8) 目 的 终 止 条 款 时, 受 托 人 有 权 自 行 卖 出 信 托 计 划 所 持 证 券 9
6. 内 部 控 制 与 独 立 外 部 审 计 因 受 托 人 之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均 由 独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委 托 人 受 益 人 与 受 托 人 在 此 约 定 信 托 管 理 运 用 及 清 算 报 告 书 无 需 审 计 ( 三 ) 风 险 承 担 1. 受 托 人 依 据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由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2. 受 托 人 因 违 背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当 而 造 成 信 托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受 托 人 以 固 有 财 产 赔 偿 ; 不 足 赔 偿 时, 由 投 资 者 自 担 八 受 托 人 简 介 1. 名 称 :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季 民 3. 住 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科 技 路 50 号 金 桥 国 际 广 场 C 座 4. 公 司 简 介 :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陕 国 投 ) 设 立 于 1985 年 元 月, 1992 年 增 资 扩 股 向 社 会 发 行 股 票,1994 年 元 月 陕 国 投 A ( 股 票 代 码 000563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2001 年, 公 司 在 全 国 首 批 西 北 首 家 完 成 重 新 登 记,2006 年 7 月 完 成 股 权 分 置 改 革,2008 年 8 月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重 新 为 公 司 换 发 了 新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陕 西 省 国 资 委, 第 一 大 股 东 为 陕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集 团 公 司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为 :⑴ 资 金 信 托 ;⑵ 动 产 信 托 ;⑶ 不 动 产 信 托 ;⑷ 有 价 证 券 信 托 ;⑸ 其 他 财 产 或 财 产 权 信 托 ;⑹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从 事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⑺ 经 营 企 业 资 产 的 重 组 购 并 及 项 目 融 资 公 司 理 财 财 务 顾 问 等 业 务 ;⑻ 受 托 经 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⑼ 办 理 居 间 咨 询 资 信 调 查 等 业 务 ;⑽ 代 保 管 及 保 管 箱 业 务 ;⑾ 存 放 同 业 拆 放 同 业 贷 款 租 赁 投 资 方 式 运 用 固 有 财 产 ;⑿ 以 固 有 财 产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⒀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⒁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陕 国 投 系 国 有 控 股 的 金 融 企 业, 经 营 发 展 过 程 中 一 直 得 到 省 委 省 政 府 及 省 国 资 委 省 金 融 办 监 管 部 门 和 控 股 股 东 等 的 大 力 支 持 20 多 年 来, 公 司 积 极 发 挥 信 托 投 资 功 能 支 持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为 大 批 企 业 和 项 目 提 供 了 500 多 亿 元 信 托 贷 款 信 托 投 资 融 资 租 赁 信 用 担 保 财 务 顾 问 风 险 投 资 等 优 质 金 融 服 务, 同 时 推 动 公 司 自 身 得 到 快 速 发 展, 诚 信 铸 就 了 良 好 的 陕 国 投 品 牌 近 几 年, 公 司 与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工 商 银 行 农 业 银 行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邮 储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华 夏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浦 发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银 行 浙 商 银 行 渣 打 银 行 西 安 商 业 银 行 宝 鸡 商 业 银 行 博 时 基 金 华 夏 基 金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银 河 证 券 中 投 证 券 海 通 证 券 西 部 证 券 瑞 银 证 券 国 信 证 券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华 弘 证 券 开 源 证 券 中 金 公 司 中 国 人 寿 中 国 人 保 等 金 融 机 构 合 作, 业 务 涉 及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投 资 等 多 类 型 业 务, 从 而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业 务 关 系 当 前, 公 司 正 在 积 极 实 施 构 建 提 供 综 合 化 理 财 服 务 的 财 富 管 理 模 式 ;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业 务 和 信 托 理 财 业 务 相 得 益 彰, 共 同 发 展 ; 不 断 健 全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形 成 有 效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进 一 步 培 育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实 现 科 学 发 展 战 略, 立 足 陕 西 面 向 全 国, 重 点 围 绕 交 通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能 源 重 化 工 装 备 制 造 房 地 产 环 保 等 产 业 项 目 开 发 贷 款 投 资 融 资 租 赁 财 务 顾 问 等 金 融 信 托 产 品, 连 通 资 本 市 场 货 币 市 场 和 实 体 产 业 市 场 进 行 多 元 化 信 托 理 财, 竭 诚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多 层 面 的 金 融 信 托 服 务, 诚 心 谋 求 与 客 户 共 发 展, 竭 力 谋 求 全 体 股 东 权 益 和 受 益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10
九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团 队 介 绍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日 常 投 资 运 作 及 日 常 管 理 由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托 二 部 以 下 信 托 经 理 具 体 负 责 : 信 托 执 行 经 理 王 新 信 托 二 部 总 经 理,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在 职 研 究 生 学 历, 自 1988 年 起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工 作 曾 担 任 原 汉 中 地 区 国 债 服 务 中 心 主 任 汉 中 市 财 政 证 券 管 理 处 主 任 兼 汉 中 市 证 券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汉 中 市 证 券 公 司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1998 年 调 入 陕 国 投 以 来, 先 后 任 证 券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国 债 部 经 理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信 托 二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王 新 先 生 具 有 丰 富 的 公 司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理 论 和 经 验, 撰 写 的 瞄 准 证 券 市 场 振 兴 国 债 事 业 一 文 曾 获 全 国 城 市 经 济 研 究 优 秀 论 文 二 等 奖, 被 红 旗 出 版 社 收 入 全 国 城 市 经 济 研 究 优 秀 论 文 选 一 书, 与 他 人 合 著 有 世 界 主 要 证 券 市 场 一 书 ( 西 北 大 学 出 版 社 出 版, 全 国 发 行 ) 在 信 托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融 资 类 信 托 证 券 投 资 类 信 托 产 品 营 销 的 方 案 策 划 设 计 实 施 方 面 具 有 非 常 丰 富 的 管 理 和 实 践 经 验, 是 多 个 集 合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目 前 全 面 负 责 信 托 二 部 工 作 联 系 电 话 :029-88896766 传 真 :029-88899576-0 电 子 邮 件 :wangxin57@163.com 信 托 经 理 李 彤 信 托 二 部 副 总 经 理 业 务 总 监,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经 济 师 具 有 15 年 证 券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曾 先 后 就 职 于 三 九 企 业 集 团 西 北 凯 信 电 力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集 团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或 从 事 资 本 运 营 投 资 管 理 等 工 作, 先 后 参 与 了 多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重 组 工 作 目 前 主 要 负 责 证 券 投 资 类 信 托 业 务 的 管 理 运 营 工 作, 李 彤 先 生 在 证 券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信 托 等 方 面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管 理 经 验 联 系 电 话 :029-88899570 传 真 :029-88899576-0 电 子 邮 件 :litong6812@126.com 信 托 经 理 王 毅 信 托 二 部 业 务 经 理,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已 通 过 证 券 基 础 证 券 交 易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曾 就 职 于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德 邦 证 券 等 公 司, 期 间 负 责 证 券 业 务 管 理 证 券 营 销 团 队 管 理 工 作 王 毅 先 生 具 有 扎 实 的 金 融 理 论 知 识, 熟 悉 国 家 金 融 政 策 法 规 和 信 托 证 券 行 业 知 识 及 操 作 规 则, 先 后 参 与 了 多 个 集 合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项 目 的 运 作 具 有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有 比 较 丰 富 的 盘 面 分 析 判 断 和 操 作 能 力,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证 券 投 资 类 信 托 计 划 的 具 体 实 施 和 风 险 控 制 联 系 电 话 :029-88899577 传 真 :029-88899576-101 电 子 邮 件 :iceseye@hotmail.com 信 托 经 理 罗 瑞 强 信 托 二 部 业 务 经 理, 西 北 工 业 大 学 理 学 学 士,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已 通 过 证 券 投 资 分 析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发 行 和 承 销 证 券 交 易 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二 级 专 业 水 平 认 证 证 书 罗 瑞 强 先 生 具 有 扎 实 的 金 融 理 论 知 识, 熟 悉 国 家 金 融 政 策 法 规 和 信 托 证 券 行 业 知 识 及 操 作 规 则, 先 后 参 与 了 多 个 集 合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项 目 的 运 作, 具 体 负 责 证 券 投 资 类 信 托 计 11
划 的 产 品 设 计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工 作 联 系 电 话 :029-88890665 传 真 :029-88899576-0 电 子 邮 件 :williamyouguess@163.com 十 信 托 计 划 的 服 务 机 构 ( 一 ) 投 资 顾 问 北 京 龙 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 主 要 职 责 向 受 托 人 提 供 证 券 组 合 交 易 建 议 书 或 根 据 受 托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报 告 或 服 务 等 2. 机 构 介 绍 北 京 龙 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1 年 7 月 17 日, 是 由 熟 悉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和 资 产 管 理 的 专 业 人 士 发 起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崇 文 区 永 定 门 内 大 街 中 里 9-17 号 309 房 间 主 要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投 资 银 行 直 接 投 资 等 业 务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团 队 有 着 十 年 以 上 丰 富 的 资 本 市 场 运 作 经 验, 见 证 了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建 立 以 来 的 风 风 雨 雨 公 司 汇 聚 了 一 批 来 自 金 融 投 资 领 域 的 优 秀 人 才, 保 障 了 在 资 本 市 场 投 资 运 作 的 前 瞻 性 专 业 性 和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管 理 团 队 主 要 人 员 : 冯 为 民 : 北 京 龙 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金 融 学 博 士 历 任 广 东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裁 ; 富 成 证 券 经 纪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四 方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副 总 裁 ; 珠 海 天 太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总 经 理 ; 厦 门 国 泰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董 事 ; 海 南 海 虹 股 份 公 司 总 裁 办 公 室 主 任 等,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十 五 年 以 上 杨 洋 : 北 京 龙 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天 津 大 学 学 士,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历 任 珠 海 鑫 光 期 货 公 司 营 业 部 经 理 珠 海 天 太 期 货 公 司 研 发 部 经 理 兴 业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部 分 析 师 等,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十 年 以 上 李 鹏 : 北 京 龙 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管 理 学 学 士 历 任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原 华 夏 证 券 )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上 海 融 晨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等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十 五 年 以 上 李 静 洁 : 北 京 龙 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管 理 学 硕 士, 历 任 珠 海 天 太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结 算 部 经 理 公 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经 理 北 京 盈 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十 年 以 上 顾 文 君 : 北 京 龙 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管 理 学 学 士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曾 任 方 得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资 产 运 营 部 经 理 助 理,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三 年 ( 二 ) 保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主 要 职 责 在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内, 受 托 人 委 托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保 管 人, 将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设 定 为 保 管 账 户, 由 保 管 人 对 保 管 账 户 内 全 部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的 资 金 进 行 保 管 具 体 保 管 事 宜, 以 受 托 人 和 保 管 人 另 行 签 署 的 保 管 合 同 为 准 保 管 人 接 受 受 托 人 的 委 托 并 签 署 保 管 合 同, 办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管 业 务 保 管 人 与 委 托 人 ( 受 益 人 ) 不 发 生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保 管 人 对 本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资 金 的 保 管 并 非 对 本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或 收 益 的 保 证 或 承 诺, 也 不 承 担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投 资 风 险 12
本 信 托 财 产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等 资 产 依 据 法 定 或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由 相 应 机 构 登 记 保 存 2. 保 管 人 介 绍 关 于 保 管 银 行 的 详 细 介 绍, 可 以 登 录 保 管 银 行 网 站 查 阅 ( 三 ) 证 券 经 纪 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主 要 职 责 为 信 托 计 划 提 供 证 券 交 易 经 纪 服 务 2. 机 构 介 绍 关 于 证 券 经 纪 人 的 详 细 介 绍, 可 以 登 录 其 网 站 查 阅 十 一 法 律 意 见 见 法 律 意 见 书 十 二 备 查 文 件 1. 陕 国 投 龙 鼎 3 号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保 管 合 同 2. 陕 国 投 龙 鼎 3 号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3. 陕 国 投 龙 鼎 3 号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证 券 经 纪 服 务 协 议 4. 陕 国 投 龙 鼎 3 号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法 律 意 见 书 5.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6. 金 融 许 可 证 ( 即 合 法 经 营 信 托 业 务 的 证 明 ) 委 托 人 可 在 受 托 人 处 查 阅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但 出 于 行 业 惯 例 和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 需 要, 对 于 部 分 上 述 备 案 文 件, 受 托 人 有 权 拒 绝 其 复 印 拷 贝 的 要 求 受 托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时 限 和 不 损 害 其 他 受 益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向 委 托 人 及 受 益 人 准 确 完 整 地 提 供 有 关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信 息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6 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