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社 會 行 政 科 目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題 號 及 答 案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一 在 現 今 社 會 中, 政 府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 志 願 部 門 ) 之 間 的 關 係 愈 來 愈 微 妙, 界 限 也 愈 來 愈 模 糊, 請 說 明 造 成 的 原 因? 而 這 種 關 係 對 政 府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有 何 影 響?(25 分 ) 二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應 與 哪 些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相 配 合? 如 何 配 合? 試 申 述 之 (25 分 ) 三 請 舉 三 項 社 工 的 倫 理 議 題, 並 說 明 倫 理 議 題 中 的 抉 擇 困 境, 以 及 指 出 當 面 對 困 境 時 應 如 何 因 應?(25 分 ) 四 試 說 明 97 年 4 月 1 日 政 府 開 辦 的 托 育 補 助 政 策 並 評 析 之 (25 分 )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實 戰 模 擬 第 六 回 077 一 在 現 今 社 會 中, 政 府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 志 願 部 門 ) 之 間 的 關 係 愈 來 愈 微 妙, 界 限 也 愈 來 愈 模 糊, 請 說 明 造 成 的 原 因? 而 這 種 關 係 對 政 府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有 何 影 響?(25 分 ) 答 題 關 鍵 就 臺 灣 福 利利 型 非 營 利利 組 織 而 言, 經 營 時 間 短 規 模 小 市 場 化 不 足 為 其 三 大 特 徵, 非 營 利利 組 織 必 須 與 其 它 部 門 ( 政 府 市 場 社 區 ) 相 互 依 賴 與 交 易 才 有 生 存 的 空 間, 其 中 又 以 與 政 府 之 關 係 是 所 有 關 係 的 基 礎 因 為 非 營 利利 組 織 不 論 在 實 現 使 命 之 行 動 合 法 性 與 組 織 運 作 及 如 何 與 其 它 部 門 互 動 行 為 上, 皆 深 受 政 府 的 法 律 與 態 度 所 影 響 精 準 擬 答 政 府 在 民 營 化 政 策 中,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關 係 變 得 十 分 密 切, 且 具 有 互 補 與 非 零 和 的 關 係, 這 種 關 係 讓 非 營 利 組 織 彌 補 了 政 府 與 人 民 之 間 的 差 距, 也 提 供 更 彈 性 與 人 性 化 的 公 共 服 務 ;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以 法 令 規 範 且 提 供 補 助 並 監 督, 從 原 本 主 管 機 關 與 受 管 轄 對 象 的 從 屬 關 係, 轉 變 成 兩 部 門 之 間 的 夥 伴 關 係 政 府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間 的 界 線 趨 於 模 糊 的 原 因 : 政 府 缺 乏 明 確 的 福 利 政 策, 降 低 非 營 利 組 織 合 作 意 願 : 政 府 擬 定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時, 閉 門 造 車, 未 讓 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有 參 與 的 機 會 和 管 道 福 利 政 策 宣 傳 方 式 與 內 容 不 彰, 使 真 正 了 解 政 府 政 策 者 有 限 政 策 缺 乏 長 遠 性 與 整 體 性, 即 民 間 看 不 到 政 府 政 策 的 遠 景
078 非 營 利 組 織 實 力 不 足, 堪 以 承 接 政 府 福 利 業 務 者 少 : 非 營 利 組 織 規 模 多 數 屬 小 型 組 織, 專 業 人 員 較 少, 且 各 類 型 組 織 分 布 不 均, 中 南 東 部 極 有 限, 亦 即,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類 型 上 多 元 化 上 與 專 業 性 上 均 有 待 開 展 政 府 懼 怕 圖 利 他 人 之 心 態, 導 致 防 弊 措 施 甚 於 鼓 勵 無 法 正 確 評 估 社 會 需 求, 使 得 各 福 利 資 源 配 置 失 調 : 特 別 是 弱 勢 的 社 會 福 利 領 域, 如 青 少 年 原 住 民 兒 童 能 分 配 到 政 府 政 策 與 資 源 的 關 注 機 會 較 少, 減 少 彼 此 合 作 空 間 契 約 內 容 規 範 不 平 等, 難 以 取 得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信 賴 : 規 範 不 平 等, 包 括 : 雙 方 職 權 不 清 ( 如 擁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的 紛 爭 ) 成 本 估 算 認 知 不 同 缺 乏 評 鑑 標 準 續 約 條 件 不 明 等 問 題 政 府 內 部 不 同 層 級 單 位 間 意 見 歧 異, 缺 乏 有 效 溝 通 關 係 轉 變 對 政 府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影 響 : 因 著 政 府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轉 變, 導 致 政 府 非 營 利 組 織 及 企 業 界 開 始 思 考 如 何 將 政 府 的 補 助 企 業 的 贊 助 及 公 益 組 織 的 經 營, 以 及 就 業 機 會 的 創 造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的 增 加, 及 社 區 重 建 與 再 造 等 等 層 面 整 合 再 一 起, 成 為 一 套 多 目 標 多 功 能 的 策 略, 而 此 策 略 間 接 促 成 了 第 三 部 門 的 產 業 化 鄭 讚 源 教 授 (2003) 分 析, 美 國 稱 此 產 業 化 為 公 亦 創 投 或 社 會 企 業 ( 或 社 會 事 業 ), 有 三 種 模 式 : 高 投 入 獎 助 : 有 別 於 傳 統 基 金 會 補 助 方 式, 其 非 一 次 一 筆 資 金 的 補 助, 而 是 提 供 三 至 五 年 的 金 額, 並 進 一 步 提 供 管 理 技 能, 還 定 期 參 與 及 簡 是 受 補 助 組 織 營 運 狀 況, 俾 便 隨 時 提 供 協 助 創 投 基 金 : 高 科 技 產 業 中 常 見, 集 資 貸 款 給 公 益 事 業, 再 由 公 益 事 業 償 還, 某 些 公 亦 創 投 基 金 甚 至 有 專 屬 網 站 以 為 媒 合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實 戰 模 擬 第 六 回 079 公 益 創 投 模 式 : 由 非 營 利 組 織 從 事 商 業 型 活 動, 即 將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財 源, 轉 為 以 市 場 收 費 為 主, 或 是 透 過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企 業 或 其 他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策 略 聯 盟 以 獲 取 資 金 ( 資 料 來 源 : 葉 玲 伶 (2005) 非 營 利 事 業 產 業 化 - 以 新 港 文 教 基 金 會 及 新 港 客 廳 為 例, 南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 相 關 考 題 隨 著 福 利 國 家 危 機 及 社 會 服 務 民 營 化 的 出 現, 政 府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 志 願 部 門 ) 之 間 的 界 線 (boundary) 逐 漸 趨 於 模 糊 試 說 明 : 兩 者 之 間 的 界 線 為 何 會 趨 於 模 糊? 此 種 關 係 轉 變 對 政 府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影 響 為 何? 99 高 考 二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應 與 哪 些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相 配 合? 如 何 配 合? 試 申 述 之 (25 分 ) 答 題 關 鍵 社 會 救 助 社 會 保 險 與 福 利 服 務 是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的 三 大 支 柱, 因 此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需 與 此 二 政 策 相 互 配 合, 在 福 利 服 務 方 面 則 應 考 慮 低 收 入 戶 者 的 經 濟 住 宅 醫 療 與 教 育 等 面 向 精 準 擬 答 為 落 實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應 與 下 列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相 互 配 合 : 應 與 社 會 保 險 政 策 相 配 合 : 社 會 救 助 社 會 保 險 福 利 服 務 是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的 主 要 內 涵 ; 所 謂 社 會 保 險, 是 採 自 助 的 精 神, 被 保 險 人 平 日 繳 納 保 費, 事 故 發 生 時 由 保 險 給 付 保 障 之, 是 社 會 政 策 的 第 一 道 保 障 而 社 會 救
080 助, 通 常 由 政 府 或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對 於 無 法 維 生 者, 予 以 救 助, 是 他 助 的 方 式, 也 是 社 會 政 策 的 最 後 保 障 故 社 會 救 助 通 常 必 須 與 社 會 保 險 共 同 完 整 建 制 應 與 住 宅 政 策 相 配 合 : 居 住 權 亦 是 民 眾 基 本 的 生 存 權 利, 低 收 入 戶 因 所 得 水 準 低 於 一 般 家 庭, 故 政 府 應 保 障 其 居 的 權 利, 可 以 廉 價 出 售 或 出 租 平 價 住 宅 予 低 收 入 者, 照 顧 其 居 住 品 質 應 與 醫 療 政 策 相 配 合 : 貧 窮 往 往 與 疾 病 有 所 關 連, 低 收 入 者 無 力 繳 納 保 險 費 用 或 醫 療 費 用, 政 府 應 制 定 相 關 醫 療 政 策, 按 其 貧 窮 等 級 及 家 庭 狀 況 補 助 低 收 入 者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費 ; 或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俾 以 解 決 其 醫 療 難 題 應 與 勞 工 政 策 相 配 合 : 社 會 救 助 之 對 象 主 要 為 低 收 入 戶, 而 造 成 低 收 入 之 主 因 多 因 無 工 作 或 工 資 偏 低, 為 改 善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即 應 積 極 規 劃 並 開 辦 失 業 保 險, 以 使 失 業 者 之 生 活 不 致 陷 入 困 境 ; 此 外, 提 供 低 收 入 者 免 費 之 職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亦 是 使 其 自 立 自 強 脫 離 貧 窮 之 最 佳 政 策 應 與 教 育 政 策 相 配 合 : 教 育 是 使 低 收 入 戶 脫 離 貧 窮 的 重 要 管 道, 因 此 社 會 救 助 必 須 與 教 育 政 策 配 合, 使 低 收 入 家 庭 子 女 就 學 時 得 以 減 免 學 雜 費, 或 另 有 課 業 輔 導 相 關 措 施 等 一 個 國 家 如 有 完 善 的 保 險 制 度, 則 社 會 救 助 僅 是 最 後 的 補 充, 每 個 人 均 能 藉 由 保 險 給 付 無 虞 匱 乏, 因 此, 社 會 保 險 的 完 整 建 制 是 一 國 社 會 安 全 的 首 要 保 障 而 對 於 已 陷 入 生 活 困 境 之 低 收 入 者, 固 然 需 靠 現 金 給 付 以 維 生, 但 如 受 助 者 僅 是 短 期 的 所 得 喪 失, 或 具 有 工 作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實 戰 模 擬 第 六 回 081 能 力, 則 政 府 即 應 輔 以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輔 導, 使 低 收 入 者 得 以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自 立 自 助, 達 到 真 正 社 會 救 助 的 目 的 如 無 工 作 能 力, 生 活 又 困 苦 者, 則 應 依 其 需 求, 提 供 醫 療 補 助 與 免 費 國 宅, 保 障 身 為 一 個 人 最 低 的 生 活 需 求 三 請 舉 三 項 社 工 的 倫 理 議 題, 並 說 明 倫 理 議 題 中 的 抉 擇 困 境, 以 及 指 出 當 面 對 困 境 時 應 如 何 因 應?(25 分 ) 答 題 關 鍵 可 於 前 言 中 說 明 社 工 倫 理 的 意 義, 並 於 闡 述 每 項 倫 理 困 境 的 意 涵 時, 同 時 說 明 因 應 方 式 或 對 策, 本 題 重 點 在 於 答 案 層 次 要 分 明, 以 三 項 倫 理 之 描 述 為 主 軸, 第 二 層 同 時 為 困 境 及 因 應 對 策 精 準 擬 答 倫 理 係 規 範 社 會 行 為 的 價 值 意 識, 與 確 定 社 會 秩 序 的 價 值 原 則 假 如 不 遵 從, 定 會 產 生 破 壞 秩 序 的 後 果, 甚 至 影 響 到 關 係 者 本 身 的 存 在, 而 社 工 在 實 務 實 施 中 常 面 臨 倫 理 困 境, 以 下 謹 述 三 項 社 工 中 常 見 的 倫 理 議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 保 密 與 隱 私 : 社 工 人 員 應 尊 重 案 主 的 隱 私 權, 且 對 於 在 專 案 服 務 過 程 中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應 予 以 保 密 抉 擇 困 境 : 當 案 主 的 隱 私 將 對 其 自 身 或 他 人, 甚 至 政 府 國 家 造 成 傷 害 時, 是 否 仍 應 予 保 密, 如 案 主 表 示 想 自 殺 因 應 對 策 : 與 案 主 締 結 明 確 的 契 約 : 社 工 人 員 應 與 每 位 案 主 締 結 有 關 私 人
082 秘 密 的 明 確 契 約, 不 僅 可 以 授 與 案 主 權 利, 亦 可 使 案 主 瞭 解 到 社 會 機 構 專 案 案 主 與 社 工 人 員 自 己 的 觀 點 影 響, 均 可 能 造 成 保 密 的 有 限 性 使 機 構 負 有 更 多 的 保 擔 責 任 了 解 社 工 人 員 自 己 的 信 仰 體 系 注 意 電 子 檔 案 記 錄 普 遍 使 用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案 主 的 權 利 及 福 利 : 抉 擇 困 境 : 案 主 常 無 自 決 能 力 與 缺 乏 選 擇 的 機 會 因 應 對 策 : 培 養 案 主 自 決 的 能 力, 並 與 其 討 論 抉 擇 的 可 能 結 果, 給 與 抉 擇 的 建 議 協 助 案 主 開 發 助 力, 排 除 阻 力, 亦 即 開 拓 多 元 選 擇 的 機 會 醫 療 社 工 中 常 見 對 機 構 的 倫 理 責 任 問 題 效 率 與 效 果 的 掙 扎 : 抉 擇 困 境 : 全 民 健 保 實 施 後, 醫 院 有 住 院 日 控 制 的 壓 力, 使 醫 療 社 工 看 到 病 人, 有 延 長 住 院 需 求 時 的 倫 理 抉 擇 因 應 對 策 : 積 極 參 與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協 助 醫 院 在 效 率 ( 住 院 日 控 制 的 有 效 率 記 錄 ) 和 醫 療 效 力 取 得 平 衡 相 關 考 題 請 就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上 常 遭 遇 到 的 倫 理 議 題, 試 舉 你 個 人 認 為 較 重 要 的 三 個 議 題 加 以 論 述, 同 時 並 進 一 步 討 論 此 等 倫 理 議 題 中 可 能 面 臨 的 抉 擇 困 境, 和 如 何 因 應 之 對 策 92 高 考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實 戰 模 擬 第 六 回 083 四 試 說 明 97 年 4 月 1 日 政 府 開 辦 的 托 育 補 助 政 策 並 評 析 之 (25 分 ) 答 題 關 鍵 內 政 部 推 動 的 居 家 托 育 管 理 與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係 以 工 作 福 利 模 式, 提 供 平 價 可 靠 的 普 及 式 托 育 服 務 精 準 擬 答 托 育 補 助 政 策 內 容 : 本 計 畫 已 自 97 年 4 月 1 日 開 辦 補 助 類 型 : 一 般 性 托 育 補 助 : 凡 未 滿 2 歲 的 幼 兒 送 合 格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且 家 庭 年 度 總 收 入 在 150 萬 元 以 下 者, 均 可 申 請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每 月 將 補 助 3,000 元, 弱 勢 家 庭 補 助 5,000 元 此 外, 父 母 將 幼 兒 送 合 格 立 案 托 嬰 中 心 照 顧 的 家 庭, 也 可 提 出 補 助 申 請 臨 托 補 助 : 非 受 僱 者 弱 勢 家 庭 臨 時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針 對 弱 勢 家 庭, 每 名 幼 兒 每 月 最 高 可 申 請 補 助 2,000 元 政 策 評 論 : 優 點 : 此 依 政 府 美 意, 將 可 達 到 以 下 目 的 : 減 輕 雙 薪 或 單 親 家 庭 的 托 育 負 擔 : 根 據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估 計, 這 項 計 畫 約 有 47,000 個 家 庭 受 惠, 對 一 般 家 庭 或 單 親 家 庭 來 說, 每 年 36,000 元 補 助 不 無 小 補 將 保 母 納 入 管 理 系 統, 逐 步 落 實 保 母 證 照 制 度 : 為 保 障 家 庭 托 育 的 品 質, 必 須 將 合 格 保 母 納 入 管 理, 以 保 障 居 家 托 育 品 質 避 免 婦 女 因 婚 育 離 開 職 場, 保 護 家 庭 與 就 業 安 全 : 使 婦 女 得 以 兼 顧 就 業 和 育 兒, 使 能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減 輕 家 庭 照 顧 及 經 濟 負 擔
084 紓 緩 育 兒 壓 力 : 針 對 非 受 僱 者 但 有 托 育 需 求 之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臨 時 托 育 補 助 機 制, 以 紓 緩 其 照 顧 壓 力 增 加 婦 女 就 業 機 會 : 提 供 非 低 薪 權 益 受 保 障 之 大 量 照 顧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機 會 ( 保 母 ), 增 加 各 地 社 區 婦 女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缺 點 : 對 提 高 生 育 率 並 無 實 質 幫 助 : 生 養 幼 兒 費 用 太 高, 新 生 代 父 母 通 常 不 會 為 3,000 元 補 助 即 生 養 孩 子 保 母 人 數 不 足 : 內 政 部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的 保 母 人 數 不 到 12,000 人, 可 能 出 現 政 府 可 補 助 家 長 卻 找 不 到 保 母 照 顧 幼 兒 的 窘 境 臨 托 服 務 困 難 度 高 : 此 政 策 雖 有 美 意, 但 對 保 母 或 幼 兒 來 說, 均 存 在 極 大 的 風 險, 宜 以 更 佳 方 案 或 針 對 臨 托 保 母 施 以 特 殊 訓 練 取 代 之 申 請 手 續 繁 複, 家 長 怨 聲 連 連 : 申 請 時 檢 附 之 資 料, 包 括 年 收 入 150 萬 元 以 下 之 憑 證, 以 及 警 察 機 關 開 具 之 良 民 證 等 等, 甚 為 繁 複, 許 多 家 長 即 打 退 堂 鼓, 不 願 提 出 申 請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實 戰 模 擬 第 六 回 085 ( 共 四 題, 每 題 25 分, 章 節 名 稱 請 參 見 第 二 單 元 : 命 題 章 節 比 重 分 析 表 ) 模 擬 題 次 第 一 題 第 二 題 第 三 題 第 四 題 得 分 合 計 出 現 章 次 九 三 九 七 自 我 評 分 自 我 實 力 評 估
086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社 會 行 政 科 目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題 號 及 答 案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一 目 前 政 府 對 家 暴 的 被 害 人 提 供 哪 些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執 行 困 難 為 何? 應 如 何 改 善?(25 分 ) 二 試 以 我 國 志 願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說 明 如 何 有 效 整 合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方 法 (25 分 ) 三 何 謂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的 指 標 AAAQ? 請 以 老 人 社 區 照 護 服 務 說 明 其 內 涵 (25 分 ) 四 規 劃 國 民 年 金 的 政 策 常 採 用 的 財 務 制 度 包 括 稅 收 制 保 險 制 儲 蓄 帳 戶 制 等 三 種, 請 比 較 此 三 種 制 度 (25 分 )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實 戰 模 擬 第 七 回 087 一 目 前 政 府 對 家 暴 的 被 害 人 提 供 哪 些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執 行 困 難 為 何? 應 如 何 改 善? 答 題 關 鍵 婚 姻 暴 力 係 指 配 偶 同 居 男 女 已 離 婚 或 已 分 居 男 女 朋 友 間 之 暴 力 或 虐 待 行 為, 此 暴 力 行 為 包 含 身 體 上 心 理 上 情 緒 上 或 性 方 面 不 法 之 侵 害 行 為 政 府 主 要 係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來 提 供 福 利 措 施 精 準 擬 答 家 庭 暴 力 係 指 發 生 於 家 庭 成 員 間 口 頭 上 心 理 上 身 體 上 的 攻 擊 或 惡 意 的 疏 忽 行 為 以 對 象 分, 可 包 括 對 象 中 尊 長 者 雙 親 配 偶 子 女 或 兄 弟 姐 妹 間 之 虐 待 或 疏 忽 行 為 目 前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國 內 主 要 的 服 務 措 施 如 下 : 直 接 服 務 : 緊 急 危 機 處 遇 : 接 案 之 社 工 員 應 透 過 緊 急 危 機 諮 商 提 供 受 害 者 立 即 可 行 的 協 助, 臨 床 上 較 常 見 的 處 遇 不 外 乎 協 助 受 害 者 向 醫 療 警 政 社 政 等 單 位, 申 辦 各 種 服 務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 由 於 婚 姻 暴 力 受 害 者 所 面 臨 的 不 僅 是 身 體 的 傷 害, 心 理 的 創 傷 更 大, 家 人 也 會 因 此 而 受 到 影 響, 尤 其 是 子 女 影 響 甚 深, 因 此, 在 協 助 受 害 者 經 歷 緊 急 危 機 期 後, 當 視 受 害 者 之 家 庭 為 一 個 整 體, 依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之 問 題 與 需 求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模 式 的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088 間 接 服 務 : 法 規 面 : 落 實 相 關 法 規, 如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檢 討 修 正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制 度 面 : 藉 由 整 合 本 土 化 家 庭 暴 力 相 關 研 究, 分 析 可 能 成 因 及 有 效 預 防 方 法 健 全 家 暴 系 統 組 織 架 構 充 實 服 務 人 力 的 質 與 量, 提 供 受 害 者 最 專 業 的 服 務 社 會 面 : 應 加 強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宣 導 及 社 會 兩 性 平 權 再 教 育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與 因 應 : 直 接 服 務 方 面 : 緊 急 危 機 處 遇 : 困 難 : 需 結 合 警 政 社 工 醫 療 之 團 隊 人 力, 產 生 協 調 配 合 與 處 遇 觀 點 不 同 的 困 境 緊 急 安 置 場 所 缺 失 因 應 : 加 強 警 政 社 工 及 醫 療 團 隊 之 配 合 增 設 緊 急 收 容 之 所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 困 難 : 家 暴 案 件 愈 來 愈 多, 使 用 個 案 管 理 雖 效 果 佳, 但 社 工 人 力 不 足, 且 花 費 成 本 較 大 因 應 : 建 立 一 套 處 理 家 暴 案 件 的 個 案 管 理 模 式 因 應 針 對 社 工 人 員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專 業 訓 練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實 戰 模 擬 第 七 回 089 間 接 服 務 方 面 : 困 難 : 法 規 修 訂 不 易 學 校 及 社 會 教 育 對 家 庭 暴 力 觀 念 宣 導 仍 嫌 不 足 因 應 : 儘 速 達 成 內 政 部 參 考 民 間 機 構 意 見 增 加 學 校 是 類 教 育 課 程, 並 廣 為 社 會 媒 體 宣 導 相 關 考 題 對 於 婚 姻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應 提 供 哪 些 直 接 服 務 與 間 接 服 務? 試 略 述 之 90 高 考 目 前 國 內 在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方 面, 對 被 害 人 提 供 哪 些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執 行 上 有 可 困 難 或 或 問 題? 如 何 因 應 和 改 善? 92 高 考 二 試 以 我 國 志 願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說 明 如 何 有 效 整 合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方 法 (25 分 ) 答 題 關 鍵 本 題 題 意 為 如 何 ( 有 效 途 徑 ) 運 用 志 願 服 務 人 力 資 源 來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因 此 應 包 含 二 個 方 向, 一 為 志 工 的 管 理 與 福 利 照 顧 部 分, 促 使 志 工 協 助 福 利 的 推 動, 二 為 利 用 各 種 方 法 激 勵 全 民 參 與 志 工 行 列 精 準 擬 答 志 願 服 務 的 弘 揚 推 廣 為 結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力 量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滿 足 民 眾 需 求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素 更 是 強 化 社 會 關 係, 促 進 社 會 祥 和 的 最 佳 助 力 依 據 90 年 1 月 20 日 所 公 布 之 志 願 服 務 法 第 1 條 規 定, 志 願 服 務
090 法 制 定 之 目 的, 係 在 整 合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使 願 意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之 國 民 力 量 做 最 有 效 之 運 用, 以 發 揚 志 願 服 務 美 德, 促 進 社 會 各 項 建 設 及 提 昇 國 民 生 活 素 質 以 下 即 說 明 有 效 整 合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以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途 徑 : 對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機 構 的 管 理 :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運 用 志 工 應 事 前 有 完 善 規 劃, 包 括 人 員 之 召 募 訓 練 管 理 運 用 輔 導 考 核 等 項 目, 並 應 將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公 告 之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者, 應 檢 具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及 辦 理 情 形 等, 送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備 案, 作 為 績 效 考 核 及 經 費 補 助 之 依 據, 以 確 保 品 質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依 照 志 工 之 工 作 內 容 與 特 點, 確 保 志 工 在 符 合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適 當 環 境 下 進 行 服 務 對 推 展 或 運 用 志 願 服 務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得 定 期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評 鑑, 並 對 成 績 優 良 者, 予 以 獎 勵 激 勵 志 工 參 與 之 各 項 途 徑 :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為 志 工 辦 理 意 外 保 險, 必 要 時, 並 得 補 助 交 通 誤 餐 及 特 殊 保 險 等 經 費, 確 保 志 工 基 本 權 利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提 供 志 工 必 要 資 訊, 並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志 願 服 務 之 督 導, 以 減 除 志 工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遭 遇 之 挫 折, 並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及 成 就 感 對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成 績 良 好 之 志 工, 因 升 學 進 修 就 業 等 原 因 需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者, 得 發 給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定 期 考 核 志 工 個 人 及 團 隊 之 服 務 績 效, 並 選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實 戰 模 擬 第 七 回 091 拔 楷 模 獎 勵 之, 並 得 列 入 升 學 就 業 之 部 分 成 績 志 工 服 務 年 資 滿 3 年, 服 務 時 數 達 3 百 小 時 以 上 者, 得 核 發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績 效 優 良 並 經 認 證 之 志 工, 得 優 先 服 相 關 兵 役 替 代 役 志 工 進 入 收 費 之 公 立 風 景 區, 未 編 定 座 次 之 康 樂 場 所 及 文 教 設 施, 憑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得 以 免 費 激 勵 全 民 參 與 志 工 行 列 : 除 可 印 製 宣 導 短 片 或 書 卡 方 式 積 極 宣 導 民 眾 參 與 志 工 從 事 服 務 工 作, 並 從 各 行 各 業 著 手, 期 使 人 力 資 源 整 合 相 關 考 題 依 據 我 國 志 願 服 務 法 的 規 定, 申 言 整 合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有 效 途 徑 90 基 三 三 何 謂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的 指 標 AAAQ? 請 以 老 人 社 區 照 護 服 務 說 明 其 內 涵 (25 分 ) 答 題 關 鍵 本 題 重 點 應 先 說 明 AAAQ 代 表 何 意, 並 以 老 人 社 區 照 護 服 務 為 例, 來 同 步 解 說 其 內 涵 精 準 擬 答 AAAQ 意 指 社 會 福 利 輸 送 體 系 的 可 近 性 (Accessibility) 可 接 受 性 (Acceptance) 可 及 性 (Availability) 以 及 符 合 資 格 (Qualfied) 四 大 指 標, 謹 以 老 人 社 區 照 護 為 例, 說 明 其 意 義 如 下 :
092 可 近 性 : 此 即 社 區 化 之 理 念, 也 包 含 物 理 距 離 與 心 理 距 離 之 可 近, 即 不 僅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提 供, 能 使 受 助 者 近 距 離 的 接 受 服 務, 在 心 理 距 離 上 亦 具 匿 名 性 安 全 性 的 保 護 可 接 受 性 : 指 社 福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是 老 人 們 可 接 受 的, 亦 即 服 務 符 合 老 人 的 需 求 與 其 習 慣 傳 統, 如 輪 上 餐 飲 服 務 既 創 新 又 貼 心 可 及 性 : 指 老 人 所 需 的 各 項 照 顧, 在 社 區 中 均 可 獲 得 必 要 資 源 與 服 務 協 助, 如 社 區 同 時 存 在 老 人 文 康 休 閒 中 心 老 人 醫 院 安 養 機 構 養 護 中 心 諮 詢 機 構 等 符 合 資 格 : 為 避 免 資 源 的 過 度 浪 費,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之 觀 念, 老 人 照 護 之 服 務 除 低 收 入 及 障 礙 者 外, 均 以 資 產 調 查 方 式 來 篩 選 符 合 資 格 的 老 人 相 關 考 題 社 會 福 利 學 者 常 提 到 評 定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的 指 標, 為 AAAQ, 請 以 老 人 社 區 照 護 服 務 為 例, 說 明 上 述 指 標 的 意 義 93 高 考 四 規 劃 國 民 年 金 的 政 策 常 採 用 的 財 務 制 度 包 括 稅 收 制 保 險 制 儲 蓄 帳 戶 制 等 三 種, 請 比 較 此 三 種 制 度 (25 分 ) 答 題 關 鍵 稅 收 制 : 以 稅 收 支 付 費 用 的 制 度, 較 適 用 於 稅 制 健 全 的 國 家 社 會 保 險 制 : 以 保 險 費 為 其 主 要 財 源, 重 視 自 給 自 足 的 精 神 及 強 調 享 領 給 付 者 的 義 務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實 戰 模 擬 第 七 回 093 儲 蓄 帳 戶 制 : 又 稱 公 積 金 制, 是 一 種 強 制 儲 蓄 制 精 準 擬 答 國 民 年 金 是 一 種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以 全 體 國 民 為 保 險 對 象, 目 的 是 提 供 民 眾 生 活 上 的 保 障, 是 一 種 定 期 而 持 續 性 長 期 給 付, 目 的 為 提 供 全 體 國 民 基 本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保 障 的 範 圍 有 老 年 年 金 身 心 障 礙 年 金 遺 屬 年 金 目 前 政 府 規 劃 的 三 種 方 案 制 度, 茲 就 其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稅 收 制 : 指 用 一 般 稅 收 或 新 闢 之 特 定 稅 目 為 開 辦 公 共 年 金 的 財 源, 當 民 眾 老 年 死 亡 與 身 心 障 礙 時 可 向 政 府 請 領 給 付 優 點 : 簡 單 便 利, 由 政 府 自 政 府 預 算 中 編 列 預 算, 用 來 支 付 開 辦 後 所 需 請 領 的 人 口 及 金 額 缺 點 : 政 府 稅 收 有 限, 年 金 給 付 會 隨 著 人 口 結 構 的 老 化 而 增 加, 所 需 編 列 的 預 算 就 會 增 加, 且 各 種 公 共 支 出 的 擴 張, 難 免 會 產 生 財 政 排 擠 效 果, 將 導 致 政 府 財 政 的 惡 化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 以 社 會 保 險 方 式 辦 理 年 金, 就 是 採 強 制 參 加 的 原 則, 被 保 險 人 在 一 定 期 間 繳 交 保 險 費, 以 待 老 年 死 亡 或 身 心 障 礙 等 事 故 發 生 時, 可 以 獲 得 給 付 優 點 : 依 權 利 義 務 對 等 的 原 則 設 計, 較 符 合 公 平 性 原 則,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繳 納 保 險 費, 以 維 持 保 險 財 務 之 健 全, 並 可 促 使 所 得 移 轉 及 再 分 配 效 果
094 缺 點 : 要 求 所 有 國 民 於 工 作 期 間 均 需 繳 交 保 險 費 是 不 容 易 的 事 情, 且 財 務 精 算 的 期 間 長, 基 金 易 受 到 通 貨 膨 脹 的 影 響, 未 來 是 否 足 以 維 持 老 年 生 活 所 需, 令 人 堪 慮 儲 蓄 帳 戶 制 度 : 以 受 雇 者 為 主, 由 勞 雇 雙 方 按 勞 工 薪 資 的 一 定 比 率, 強 制 提 撥 金 額 到 勞 工 個 人 儲 金 帳 戶, 並 以 此 帳 戶 內 的 本 利 來 提 供 基 本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的 制 度, 退 休 後 再 一 次 或 分 期 支 領 的 一 種 制 度 優 點 : 政 府 負 擔 比 率 低, 且 與 個 人 勞 動 條 件 能 力 有 關, 符 合 個 別 差 異 原 則, 可 由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重 視 個 人 責 任, 具 有 個 人 一 生 之 所 得 移 轉 效 果 缺 點 : 若 提 撥 比 率 低, 不 足 以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所 需 相 關 考 題 我 國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在 規 劃 國 民 年 金 的 過 程 中, 曾 經 考 慮 過 稅 收 制 保 險 制 儲 蓄 帳 戶 制 等 三 種 不 同 財 務 制 度, 請 比 較 這 三 種 制 度 的 優 缺 點 91 社 政 高 考
第 3 單 元 名 師 執 筆 實 戰 模 擬 第 七 回 095 ( 共 四 題, 每 題 25 分, 章 節 名 稱 請 參 見 第 二 單 元 : 命 題 章 節 比 重 分 析 表 ) 模 擬 題 次 第 一 題 第 二 題 第 三 題 第 四 題 得 分 合 計 出 現 章 次 七 九 九 二 自 我 評 分 自 我 實 力 評 估
096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 地 方 政 府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社 會 行 政 科 目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題 號 及 答 案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一 中 輟 少 年 對 台 灣 治 安 可 能 是 不 定 時 炸 彈, 試 評 論 台 灣 地 區 當 前 對 於 中 途 輟 學 少 年 的 福 利 服 務 有 何 不 足 之 處? 並 提 出 改 進 之 道 (25 分 ) 二 試 比 較 以 資 產 為 基 礎 (asset-based) 的 觀 點, 以 及 以 所 得 為 基 礎 (income-based) 觀 點 的 社 會 求 助 政 策 有 何 差 異? 並 舉 一 國 內 實 例 說 明 資 產 累 積 觀 點 的 實 施 及 成 效 (25 分 ) 三 個 案 管 理 (Case Management) 是 什 麼? 運 作 的 條 件 為 何? 個 案 管 理 師 (Case manager) 在 其 間 扮 演 的 角 色 又 為 何?(25 分 ) 四 如 何 因 應 勞 動 者 工 作 價 值 觀 的 變 遷, 家 庭 社 會 暨 經 濟 生 活 的 轉 型, 設 計 適 合 當 前 台 灣 地 區 勞 動 者 需 求 的 福 利 方 案 (2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