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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日 处 理 1000 吨 原 矿 选 矿 厂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3. 工 程 分 析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制 阶 段 : 在 各 环 境 要 素 及 专 题 影 响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从 产 业 政 策 及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符 合 性, 环 境 影 响 及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等 方 面, 明 确 给 出 项 目 建 设 环 境 可 行 性 的 评 价 结 论 按 照 环 评 工 作 程 序, 环 评 工 作 组 依 据 现 状 数 据 和 有 关 资 料, 结 合 项 目 特 点, 经 过 深 入 的 调 查 分 析 和 预 测, 并 在 充 分 的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关 技 术 导 则 规 范, 编 制 了 本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中 心 于 2015 年 5 月 组 织 专 家 对 本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送 审 稿 )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我 单 位 在 报 告 书 ( 送 审 稿 )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对 其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完 善, 完 成 了 本 环 评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3.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根 据 收 集 的 资 料 项 目 的 特 点 及 周 边 环 境 概 况, 本 项 目 评 价 过 程 中 主 要 关 注 的 环 境 问 题 : (1)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水 尾 砂 粉 尘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2)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对 评 价 区 域 空 气 环 境 地 表 水 环 境 声 环 境 地 下 水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土 壤 环 境 河 流 底 泥 进 行 现 状 监 测 ; (2) 区 域 的 环 境 问 题 对 区 域 遗 留 的 环 境 问 题 和 整 治 方 案 进 行 分 析, 是 否 已 对 存 在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 从 而 提 出 相 应 的 进 一 步 整 改 措 施, 以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 (3) 工 程 排 污 和 防 治 对 拟 建 工 程 进 行 工 程 分 析, 识 别 污 染 因 子, 确 定 各 污 染 源 位 置 及 源 强, 核 算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分 析 拟 建 工 程 实 施 后 区 域 内 污 染 物 变 化 情 况, 对 拟 建 工 程 拟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进 行 经 济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 ; (4) 工 程 建 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与 范 围, 分 析 环 境 风 险 影 响, 提 出 环 境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分 析 选 址 的 可 行 性 ; (5) 废 水 回 用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尾 砂 的 处 置 合 理 性 分 析 4. 项 目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不 可 避 免 的 对 区 域 社 会 环 境,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空 气 和 声 环 境 质 量 等 产 生 一 定 的 不 利 影 响,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导 则 和 标 准 对 项 目 续 采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和 评 价 后,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铅 锌 行 业 规 范 条 件 ; 生 产 符 合 清 洁 生 产 和 循 环 经 济 的 要 求 ; 建 设 单 位 在 经 济 技 术 解 决 废 水 回 用, 落 实 废 水 尾 砂 综 合 利 用 方 案, 做 好 本 环 评 提 出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环 境 管 理 要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2 国 环 评 证 乙 字 第 2301 号

前 言 求, 严 格 执 行 三 同 时 制 度, 建 设 项 目 经 环 保 部 门 环 保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才 可 投 入 运 行, 可 将 项 目 建 设 对 环 境 不 利 影 响 程 度 降 至 最 低 限 度, 并 为 环 境 所 接 受 ;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分 析, 本 项 目 建 设 可 行 3

目 录 目 录 1 总 论 -------------------------------------------------------------------------------------------- 1 1.1 编 制 依 据... 1 1.2 评 价 内 容 和 评 价 重 点... 6 1.3 评 价 等 级... 7 1.4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时 段... 11 1.5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识 别 和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12 1.6 污 染 控 制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14 1.7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15 1.8 评 价 标 准... 16 1.9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22 2 项 目 概 况 -------------------------------------------------------------------------------------23 2.1 企 业 简 况... 23 2.2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24 2.3 工 程 组 成... 24 2.4 选 矿 工 艺... 31 2.5 原 辅 材 料 分 析... 35 2.6 产 品 方 案... 38 2.7 生 产 设 备 及 辅 助 设 施... 38 2.8 总 平 面 布 置... 39 2.9 劳 动 定 员 及 工 作 制 度... 40 2.10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40 3. 工 程 分 析 -------------------------------------------------------------------------------------41 3.1 选 矿 工 艺 及 产 污 环 节 分 析... 41 3.2 物 料 平 衡 和 水 平 衡... 45 3.3 污 染 源 分 析... 51 4 区 域 环 境 概 况 -------------------------------------------------------------------------------61 4.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61 4.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70 4.3 周 边 环 境 概 况... 72 4.4 区 域 污 染 概 况 和 与 整 治 措 施... 72 5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83 5.1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83 5.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88 5.3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95 5.4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06 5.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07 5.6 底 泥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09 5.7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10 6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 112 I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6.1 施 工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12 6.2 施 工 期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12 6.3 施 工 期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13 6.4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13 6.5 水 土 流 失 影 响 分 析... 113 7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 114 7.1 运 营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14 7.2 运 营 期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20 7.3 运 营 期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24 7.4 运 营 期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27 7.5 运 营 期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32 7.6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36 7.7 区 域 重 金 属 累 积 影 响 分 析... 140 8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142 8.1 水 土 流 失 影 响 评 价... 142 8.2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145 8.3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估 算 和 效 益 分 析... 149 8.4 结 论 和 建 议... 149 9 环 保 措 施 及 经 济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 ----------------------------------------------------- 151 9.1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151 9.2 施 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其 可 行 性 分 析... 151 9.3 运 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其 可 行 性 分 析... 152 9.4 服 务 期 满 后 生 态 恢 复 措 施... 161 9.5 环 保 投 资 估 算... 161 10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 163 10.1 环 境 风 险 识 别... 163 10.2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165 10.3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167 10.4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169 10.5 风 险 评 价 结 论... 170 11 清 洁 生 产 与 总 量 控 制 ------------------------------------------------------------------- 171 11.1 清 洁 生 产... 171 11.2 总 量 控 制... 179 12 公 众 参 与 ---------------------------------------------------------------------------------- 181 12.1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181 12.2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方 法... 181 12.3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内 容... 182 12.4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时 间 和 对 象... 184 12.5 公 众 参 与 结 果 统 计 与 分 析... 184 12.6 公 众 参 与 意 见 反 馈 及 建 议... 188 12.7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论... 189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II

目 录 13 产 业 政 策 相 符 性 及 选 址 可 行 性 分 析 ------------------------------------------------- 190 13.1 产 业 政 策 相 符 性 分 析... 190 13.2 与 相 关 规 划 相 符 性 分 析... 190 13.3 选 址 可 行 性 分 析... 191 14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 194 14.1 社 会 效 益 及 经 济 效 益... 194 14.2 环 保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194 14.3 经 济 损 益 小 结... 195 15 环 境 管 理 和 监 测 计 划 ------------------------------------------------------------------- 197 15.1 环 境 管 理... 197 15.2 环 境 监 测... 203 15. 3 环 境 监 理... 207 15.4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三 同 时 验 收 监 测... 211 15.5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设 置 和 排 污 口 在 线 监 测... 213 16 结 论 和 建 议 ------------------------------------------------------------------------------- 215 16.1 项 目 概 况... 215 16.2 产 业 政 策 及 行 业 准 入 条 件 相 符 性... 215 16.3 本 项 目 选 址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215 16.4 清 洁 生 产 及 循 环 经 济... 216 16.5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216 16.6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结 论... 217 16.7 水 土 保 持 结 论... 218 16.8 环 保 措 施... 219 16.9 风 险 评 价 结 论... 220 16.10 总 量 控 制... 221 16.11 公 众 参 与... 221 16.12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221 16.13 建 议 和 要 求... 222 16.14 总 结 论... 222 附 图 : 附 图 1 项 目 地 理 交 通 位 置 图 附 图 2 项 目 厂 区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附 图 3 项 目 区 域 敏 感 点 分 布 图 附 图 4 项 目 区 域 污 染 源 分 布 图 附 图 5 项 目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布 点 图. 附 图 6 区 域 地 质 构 造 纲 要 图 附 图 7 项 目 区 域 水 文 地 质 图 附 图 8 项 目 区 域 水 系 图 附 图 9 项 目 区 域 水 文 地 质 图 III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附 图 10 项 目 厂 区 水 文 地 质 图 附 图 11-1 水 文 钻 孔 柱 状 图 分 图 1 附 图 11-2 水 文 钻 孔 柱 状 图 分 图 2 附 图 11-3 水 文 钻 孔 柱 状 图 分 图 3 附 图 11-4 水 文 钻 孔 柱 状 图 分 图 4 附 图 11-5 水 文 钻 孔 柱 状 图 分 图 5 附 图 12-1 丰 水 期 区 域 地 下 水 补 迳 排 特 征 及 地 下 水 位 等 值 线 图 附 图 12-2 枯 水 期 区 域 地 下 水 补 迳 排 特 征 及 地 下 水 位 等 值 线 图 附 图 12-3 枯 水 期 厂 区 地 下 水 补 迳 排 特 征 及 地 下 水 位 等 值 线 图 附 图 13 回 填 采 空 区 位 置 图 附 图 14-1 尾 砂 回 填 采 空 区 拐 点 图 1 附 图 14-2 尾 砂 回 填 采 空 区 拐 点 图 2 附 图 15 尾 砂 回 填 采 空 区 回 填 剖 面 图 附 件 : 附 件 1 项 目 环 评 委 托 书 附 件 2 项 目 备 案 文 件 附 件 3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附 件 4 项 目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附 件 5 符 合 规 划 证 明 附 件 6 桂 平 市 环 保 局 关 于 项 目 恢 复 生 产 的 复 函 附 件 7 桂 平 市 政 府 关 于 项 目 恢 复 生 产 的 复 函 附 件 8 贵 港 市 环 保 局 关 于 项 目 恢 复 生 产 的 复 函 附 件 9 贵 港 市 政 府 关 于 项 目 恢 复 生 产 的 复 函 附 件 10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批 复 附 件 11 项 目 标 准 确 认 函 附 件 12 原 矿 石 购 买 协 议 附 件 13 项 目 与 砖 厂 的 选 矿 尾 砂 销 售 协 议 附 件 14 监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及 监 测 报 告 附 件 15 公 众 参 与 环 评 公 告 附 件 16 公 参 样 表 附 件 17 桂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厚 禄 矿 区 整 治 工 作 的 会 议 纪 要 附 件 18 贵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桂 平 市 厚 禄 乡 铅 锌 矿 采 选 项 目 办 理 环 保 手 续 的 复 函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IV

目 录 附 件 19 厚 禄 乡 铅 锌 矿 矿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恢 复 治 理 方 案 ( 修 订 ) 的 通 知 ( 浔 政 办 [2014]47 号 ) 附 件 20 项 目 与 石 龙 综 合 场 签 订 关 于 采 空 区 回 填 的 用 地 协 议 附 件 21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核 定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重 金 属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的 函 ( 桂 环 函 2016 186 号 ) 附 表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登 记 表 V

第 一 章 总 论 1 总 论 1.1 编 制 依 据 1.1.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4.4.24 修 订,2015.01.1 实 施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3.09.01 实 施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06.01 实 施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15.8.29 修 订,2016.1.1. 施 行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1997.03.01 实 施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13.06.29 修 订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2009.08.27 修 正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08.28 实 施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2011.03.01 实 施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2012.07.01 实 施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2009.01.01 实 施 );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2008.04.01 实 施 );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10.01 实 施 );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2008.11.27 修 订,2009.05.01 实 施 ); (1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2014.08.31 修 订,2014.12.01 实 施 );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2004.08.28 颁 布 实 施 ); (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2009.08.27 修 订 ) 1.1.2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1998. 11); (2)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修 正 ) ( 国 发 2013 21 号,2013.02); (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2015] 第 33 号, 2015.04); (4)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 77 号,2012.07); (5)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 98 1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号,2012.08);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06 28 号,2006.02); (7) 防 治 尾 矿 污 染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11 号 颁 布, 环 保 部 令 2010 16 号 修 订 ); (8)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4 号,2004.03);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7 号,1999.01);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04 号,1997.01); (11) 关 于 印 发 限 制 用 地 项 目 目 录 (2006 年 增 补 本 ) 禁 止 用 地 项 目 目 录 (2006 年 增 补 本 )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9 154 号,2009.11); (12) 土 地 复 垦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2 号,2011.03); (13)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591 号,2011.02); (14) 关 于 发 布 <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5 109 号,2005.09); (15) 关 于 开 展 排 放 口 规 范 化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发 1999 24 号,2006.06 修 改 ); (16)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1 35 号,2011.10); (17)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第 39 号,2005.12); (18) 关 于 印 发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5 4 号,2015.01); (19) 关 于 未 纳 入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与 监 管 问 题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1 85 号,2011.07); (20)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环 境 保 护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加 强 重 金 属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9 61 号 ); (21) 国 务 院 关 于 重 金 属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批 复 ( 国 函 2011 13 号,2011.02); (22)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名 录 ( 第 一 批 ) (1999.08); (23)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名 录 (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七 号,2003.02 调 整 ); (24) 全 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纲 要 ( 国 发 2000 38 号,2000.11);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2

第 一 章 总 论 (25) 铅 锌 行 业 规 范 条 件 (2015) 公 告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15 年 第 20 号, 2015.03); (26) 关 于 加 强 重 金 属 污 染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的 意 见 ( 环 办 2011 52 号,2011.05); (27) 铅 锌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2007 年 4 月 起 试 行 ); (28) 关 于 加 强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选 矿 厂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管 一 2012 134 号,2012.11); (29) 关 于 ( 发 布 环 境 空 气 细 颗 粒 物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的 公 告 (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2013 年 第 59 号,2013.12.15); (30)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 试 行 ) ( 环 办 2013 103 号 文 件,2014.01.01); (31) 关 于 印 <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审 核 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4 197 号,2014.12.30); (32) 关 于 印 发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1 22 号,2011.03.09); (33)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印 发 深 入 开 展 尾 矿 库 综 合 治 理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管 一 2013 58 号 ); (34) 关 于 印 发 < 尾 矿 库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0 138 号,2010.09); (35)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信 息 报 告 办 法 (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2011 17 号,2011,05.01 实 施 ); (36)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办 法 (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2015 34 号,2015,06.05 实 施 ); (37)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函 2014 119 号,2014.12); (38) 关 于 印 发 < 尾 矿 库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指 南 >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5 48 号, 2015.05); (39) 关 于 落 实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准 入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4 30 号 ) 1.1.3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3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10.09 修 订 ); (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2000.01); (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06.05); (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划 分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的 通 知 ( 桂 政 发 2000 40 号,2000.08); (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办 法 (2009.02); (6)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物 类 型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条 例 (2010.09); (7)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第 一 批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名 录 (2010.04); (8)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全 区 涉 重 金 属 行 业 企 业 环 境 风 险 隐 患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桂 政 办 发 2012 101 号 ); (9) 关 于 加 强 广 西 涉 重 金 属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管 理 的 通 知 ( 桂 环 发 2011 39 号 ); (10) 中 共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委 员 会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开 展 以 环 境 倒 逼 机 制 推 动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攻 坚 战 的 决 定 ( 桂 发 2012 9 号 ); (1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监 察 办 法 ( 试 行 ) ( 桂 环 管 2010 106 号,2010.08); (1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涉 重 金 属 企 业 高 排 放 企 业 搬 迁 重 组 和 转 型 升 级 的 实 施 意 见 ( 桂 政 发 2012 32 号,2012.03); (1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在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桂 政 办 发 2012 103 号,2012.04); (14) 生 态 广 西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06-2025) (2007.08); (1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工 作 的 通 知, 桂 环 发 2014 26 号 ; (16)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管 理 的 通 知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 桂 环 发 2011 52 号,2011.8.28); (17)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2015 修 订 ( 桂 环 发 2015 29 号 ); (18) 环 境 保 护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桂 环 办 函 2013 644 号 ); (19)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办 法 (2014.10);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4

第 一 章 总 论 (20) 贵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贵 政 办 2012 263 号,2012.07); (21) 贵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贵 港 市 涉 重 金 属 行 业 企 业 环 境 风 险 隐 患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贵 政 办 2012 254 号,2012.07); (22) 贵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工 作 的 通 知 ( 贵 政 办 2013 103 号,2013.08); (2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桂 政 办 发 2014 9 号 ) 1.1.4 相 关 技 术 导 则 与 方 法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2.1 2011);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 2008);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 93);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7) 建 设 项 目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8) 生 态 环 境 状 况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HJ/T192-2015); (9)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 15190-2014) (10) 尾 矿 库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HJ 740-2015); (11) 选 矿 安 全 规 程 (GB18152-2000); (1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5-2003,2009 年 版 ); (13) 尾 矿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GB50863-2013) 1.1.5 其 它 规 划 资 料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2011.01); (2) 生 态 广 西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06-2025) (2007.08); (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 桂 发 改 规 划 2011 1616 号 ); (4) 贵 港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1~2015) ; (6) 厚 禄 乡 铅 锌 矿 矿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恢 复 治 理 方 案 ( 修 订 ) 的 通 知 ( 浔 政 5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办 2014 47 号 ) 1.1.6 项 目 依 据 (1)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书 (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2012.06); (2)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 业 设 计 院 ); (3) 关 于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确 认 的 复 函 ( 贵 港 市 环 保 局 贵 环 管 2012 127 号, 贵 港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2012.10); (4)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日 处 理 1000 吨 原 矿 选 矿 厂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项 水 文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 广 西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院,2012.08); (5)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和 现 场 调 查 收 集 到 的 资 料 1.2 评 价 内 容 和 评 价 重 点 1.2.1 评 价 内 容 (1)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 对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内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进 行 调 查 与 评 价, 掌 握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污 染 源 污 染 现 状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及 变 化 趋 势 (2) 工 程 分 析 : 对 项 目 进 行 工 程 分 析, 了 解 项 目 建 设 的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选 矿 工 艺 流 程 和 产 污 环 节 ; 明 确 项 目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主 要 污 染 物 并 核 算 污 染 物 源 强 和 排 放 方 式 排 放 总 量 (3)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 根 据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选 择 对 环 境 危 害 大 不 利 影 响 较 为 突 出 的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进 行 预 测 评 价, 选 择 适 当 的 预 测 模 式, 预 测 项 目 建 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程 度,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4)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经 济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 (5) 与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相 符 性 和 项 目 选 址 可 行 性 分 析 (6) 公 众 参 与 : 进 行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了 解 公 众 对 当 地 环 境 现 状 和 该 项 目 建 设 的 态 度 及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将 公 众 对 本 项 目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集 中 反 馈 给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建 设 单 位, 为 建 设 单 位 对 建 设 运 营 方 案 的 调 整 与 实 施 提 供 公 众 意 见 和 建 议 (7)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 论 证 项 目 建 设 在 经 济 社 会 和 环 境 方 面 效 益 (8)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的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与 环 境 监 测 建 议 (9) 给 出 项 目 建 设 是 否 可 行, 提 出 合 理 的 建 议, 为 部 门 决 策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6

第 一 章 总 论 1.2.2 评 价 重 点 通 过 对 拟 建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的 识 别 和 筛 选, 并 结 合 项 目 行 业 特 点 和 周 围 的 环 境 状 况, 确 定 评 价 的 重 点 包 括 下 面 几 个 方 面 : (1)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 (2) 项 目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地 表 水 环 境 地 下 水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的 影 响 分 析 ; (3)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以 及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经 济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 ; (4) 项 目 选 址 可 行 性 分 析 风 险 及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分 析 1.3 评 价 等 级 根 据 相 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中 有 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的 要 求, 结 合 本 工 程 特 点 和 污 染 特 征 区 域 环 境 特 征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等, 确 定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大 气 声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等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1.3.1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废 水 主 要 是 选 矿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生 产 废 水 处 理 后 循 环 使 用, 不 外 排 ; 厂 区 办 公 生 活 区 产 生 少 量 生 活 污 水, 排 放 量 2.4m 3 /d,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 BOD 5 SS NH 3 -N,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用 于 厂 区 及 周 边 旱 地 林 地 施 肥 白 马 河 河 水 体 规 模 为 中 河, 其 水 功 能 区 划 主 要 为 农 业 用 水 区 工 业 用 水 区, 水 质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污 水 排 放 情 况, 污 染 物 类 型 1, 需 预 测 水 质 指 标 <7,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为 简 单, 对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水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定 为 三 级 1.3.2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1)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简 述 厂 区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 厂 区 东 侧 以 次 一 级 地 下 水 分 水 岭 为 界, 北 西 侧 以 白 马 河 为 排 泄 边 界 南 侧 以 双 井 村 溪 沟 为 排 泄 边 界, 其 水 文 地 质 小 单 元 面 积 约 13.2km 2 (2) 建 设 项 目 分 类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建 设 项 目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的 特 征, 选 矿 厂 生 产 用 水 取 自 白 马 河, 不 开 采 地 下 水 资 源, 选 矿 厂 每 天 产 生 的 废 水 处 理 后 回 用, 不 外 排 ; 生 活 饮 用 水 为 外 买 桶 装 矿 泉 水, 生 活 用 水 部 分 来 自 白 马 河 河 水 因 此 项 目 生 产 生 活 不 使 用 地 下 水, 对 地 下 水 资 源 无 影 响 该 项 目 在 建 设 生 7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产 运 行 和 服 务 期 满 后 的 各 个 过 程 中, 生 产 废 水 事 故 排 放 下 渗 有 可 能 污 染 地 下 水 水 质 故 本 项 目 为 Ⅰ 类 建 设 项 目 (3)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本 项 目 建 设 阶 段 对 地 下 水 的 影 响 短 暂, 随 着 施 工 的 结 束 而 停 止 ; 对 地 下 水 的 影 响 主 要 停 留 在 生 产 运 行 阶 段 ; 对 于 非 持 久 性 污 染 物 在 服 务 期 满 后 随 地 下 水 稀 释 迳 流 等 作 用, 污 染 逐 渐 消 失, 影 响 较 小 项 目 运 营 期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后 用 于 农 林 地 施 肥, 生 产 废 水 回 用, 不 外 排 本 项 目 主 要 是 废 水 中 铅 锌 等 污 染 物 对 地 下 水 产 生 影 响 (4)Ⅰ 类 建 设 项 目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Ⅰ 类 建 设 项 目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情 况 见 表 1.3-1 表 1.3-1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情 况 指 标 名 称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强 度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水 质 的 复 杂 程 度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项 目 包 气 带 土 体 的 渗 透 系 数 为 3.95 10-5 ~9.03 10-5 cm/s 属 弱 透 水 性 ; 厂 区 回 水 水 池 等 局 部 地 段 由 于 开 挖 直 接 裸 露 泥 盆 系 东 岗 岭 组 (D 2 d) 灰 岩, 其 平 均 渗 透 系 数 1.45 10-3 cm/s, 属 于 中 等 ~ 强 透 水 性 项 目 所 在 地 大 气 降 雨 的 小 部 分 形 成 地 表 溪 流 沿 沟 谷 径 流 排 入 白 马 河, 大 部 分 通 过 中 ~ 弱 透 水 土 岩 体 的 孔 隙 和 裂 隙 入 渗 补 给 地 下 水, 即 大 气 降 雨 入 渗 为 本 区 地 下 水 的 主 要 补 给 源, 残 坡 积 土 层 含 水 性 具 有 季 节 性, 一 般 为 雨 季 含 水, 但 富 水 性 差 ; 下 伏 岩 溶 地 下 水 水 位 旱 季 雨 季 变 幅 小, 水 位 变 幅 一 般 为 2~3m, 基 本 与 白 马 河 水 位 齐 平, 地 表 水 与 地 下 水 联 系 密 切 项 目 场 址 所 在 水 文 单 元 不 在 集 中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的 准 保 护 区 及 其 补 给 迳 流 区, 不 存 在 特 殊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区, 厂 区 地 下 水 往 白 马 河 排 泄, 范 围 无 分 散 居 民 饮 用 水 源, 属 地 下 水 环 境 不 敏 感 区 项 目 生 新 水 量 960m 3 /d, 循 环 水 量 4827m 3 /d, 选 矿 尾 矿 废 水 2100 m 3 /d, 处 理 后 回 用 不 外 排 污 水 排 放 强 度 在 1000m 3 /d~10000m 3 /d 量 级 之 间, 因 此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强 度 为 中 等 项 目 生 产 废 水 排 放 污 染 主 要 为 含 Zn Pb 等 废 水 其 污 染 物 类 型 数 1, 需 预 测 的 水 质 指 标 少 于 6 个 项 目 该 指 标 分 级 情 况 弱 易 不 敏 感 中 简 单 二 级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属 Ⅰ 类 建 设 项 目, 参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610-2011) 第 6.2.2.1 条, 综 合 确 定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二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8

第 一 章 总 论 级 1.3.3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项 目 粉 尘 产 生 量 30t/a, 项 目 在 给 料 破 碎 筛 分 等 环 节 设 置 密 封 装 置, 含 尘 气 体 通 过 气 箱 型 脉 冲 布 袋 除 尘 器 处 理 后 ( 除 尘 效 率 99%) 由 15m 高 排 气 筒 排 出, 通 过 布 袋 除 尘 器 处 理 后 粉 尘 年 排 放 量 0.3t, 项 目 所 处 位 置 为 乡 村 简 单 地 形, 排 气 筒 点 源 参 数 见 表 1.3-2 表 1.3-2 点 源 粉 尘 参 数 一 览 表 符 号 单 位 数 据 排 气 排 气 源 强 烟 气 出 烟 气 出 年 排 放 排 放 点 源 筒 高 筒 内 烟 气 量 排 放 排 放 排 放 口 温 度 口 速 度 小 时 数 工 况 度 径 浓 度 速 率 量 Name H D T V Q Hr Cond C 粉 尘 Q 粉 尘 M m m m/s m 3 /h h mg/m 3 kg/h t/a 排 气 筒 15 1 21.6 22.116 62500 4800 正 常 1.0 0.0625 0.3 依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评 价 工 作 分 级 原 则, 第 i 类 污 染 物 地 面 最 大 浓 度 占 标 率 PBi 和 第 i 类 污 染 物 的 地 面 浓 度 达 标 准 值 的 10%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远 距 离 D 10%BB 其 中 Pi 值 定 义 为 : P i =( C i / C 0i ) 100% 式 中 :P i 第 i 类 污 染 物 的 地 面 最 大 浓 度 占 标 率,%; 3 C i 采 用 估 算 模 数 计 算 出 的 第 i 类 污 染 物 最 大 地 面 浓 度,mg/m ; C 0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mg/m 3 (C 0i 一 般 选 用 GB3095-1996 中 1 小 时 平 均 取 样 时 间 的 二 级 标 准 的 质 量 浓 度 限 值, 对 于 没 有 小 时 浓 度 限 值 的 污 染 物, 可 取 日 平 均 浓 度 限 值 的 三 倍 值 )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按 表 1.3-3 的 分 级 判 据 进 行 划 分 如 污 染 物 数 i 大 于 1, 取 P i 值 中 最 大 者 (P max ), 和 其 对 应 的 D 10% 9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1.3-3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等 级 分 级 依 据 一 览 表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评 价 工 作 分 级 依 据 P max 80%, 且 D 10% 5km 其 他 P max <10% 或 D 10% < 污 染 源 距 厂 界 最 近 距 离 采 用 估 算 模 数 计 算 得 出 本 建 设 项 目 有 组 织 粉 尘 的 P max= 0.1056%<10%, 当 P max < 10% 时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 详 见 第 七 章 ) 1.3.4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项 目 主 要 噪 声 源 为 选 厂 的 破 碎 机 球 磨 机 水 泵 运 输 车 辆 等 可 对 车 辆 进 行 限 速 限 制 鸣 笛 等 措 施 来 减 轻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 对 选 厂 生 产 系 统 中 的 破 碎 机 球 磨 机 等 强 噪 声 源 设 备, 选 用 低 噪 设 备, 设 置 消 音 器 和 利 用 建 筑 隔 声, 采 取 吸 声 材 料 减 震 等 防 护 措 施 使 厂 界 的 噪 声 满 足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项 目 地 处 于 声 环 境 功 能 2 类 区, 预 计 噪 声 增 加 值 为 3~ 5dB(A), 受 影 响 人 口 变 化 不 大, 选 矿 厂 厂 界 外 延 200m 的 范 围 内 为 企 业 荒 地 草 地 耕 地 和 鱼 塘 等, 无 常 住 居 民 居 住 区 受 项 目 噪 声 影 响 的 居 民 较 少, 根 据 技 术 导 则,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1.3.5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项 目 建 设 引 起 的 主 要 环 境 变 化 是 绿 地 数 量 减 少 植 物 的 影 响 土 地 理 化 性 质 改 变 以 及 尾 砂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影 响 等, 影 响 范 围 主 要 为 项 目 周 边 约 500m 范 围,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0.0968km 2 <2km 2, 为 一 般 区 域,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1.3.6 风 险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项 目 不 在 敏 感 区, 不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项 目 周 围 不 属 于 环 境 敏 感 区, 项 目 生 产 不 涉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规 定 的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性 物 质,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1.3.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汇 总 项 目 评 价 等 级 划 分 汇 总 见 表 1.3-4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10

第 一 章 总 论 表 1.3-4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汇 总 一 览 表 环 境 要 素 地 表 水 环 境 地 下 水 环 境 声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分 级 判 据 本 项 目 情 况 评 价 等 级 废 水 排 放 量 : 3 Q<200 m /d; 废 水 水 质 特 征 : 简 单 ; 地 表 水 水 域 规 模 : 中 河 ; 地 表 水 水 质 要 求 :Ⅲ 类 水 域 废 水 排 放 量 :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 弱 ; 地 下 水 易 污 染 特 征 : 易 ; 排 放 量 : 级 别 中 ; 地 下 水 敏 感 程 度 : 不 敏 感 ; 废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 简 单 声 功 能 区 类 别 为 2 类 或 声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目 标 噪 声 增 高 3dB (A)~5dB (A) 或 受 影 响 人 口 数 量 变 化 较 多 P max <10% 2 工 程 占 地 范 围 :<2kmP P; 影 响 生 态 敏 感 性 : 一 般 区 域 生 活 污 水 为 2.4 m 3PP/d; 污 染 物 类 型 数 为 1, 需 预 测 浓 度 的 水 质 参 数 <7; 纳 污 水 域 白 马 河 规 模 为 中 河 ; 水 质 要 求 为 Ⅲ 类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弱 ;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易 ;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 不 敏 感 ; 选 矿 废 水 循 环 回 用, 不 外 排, 排 放 量 为 中 级 别 ;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简 单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声 功 能 区 为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规 定 的 2 类 地 区, 建 设 前 后 居 民 区 噪 声 级 增 加 3~5dB (A), 且 受 影 响 人 口 数 量 变 化 不 大 根 据 HJ2.2-2008, 估 算 模 式 算 出 :P max =0.1056% <10%( 具 体 见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章 节 ) 2 项 目 厂 区 面 积 约 0.0968km PP), 项 目 2PP(<2kmPP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敏 感 性 属 于 一 般 区 域 三 级 二 级 二 级 三 级 三 级 风 险 不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 项 目 周 围 不 属 于 环 境 敏 感 区 项 目 使 用 的 原 辅 材 料 不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项 目 周 围 不 属 于 环 境 敏 感 区 二 级 1.4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时 段 1.4.1 评 价 范 围 (1) 地 表 水 环 境 流 经 项 目 厂 区 附 近 白 马 河 段 ( 厂 区 上 游 200m 至 下 游 与 小 江 河 交 汇 口 ), 长 约 6.5km (2) 地 下 水 环 境 地 下 水 评 价 范 围 为 项 目 所 在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结 合 本 项 目 生 产 运 行 期 间 对 地 下 水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响 范 围, 相 对 独 立 的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为 : 南 起 大 圩 ~ 福 塘 一 带 地 表 分 水 岭, 东 西 分 别 以 地 表 分 水 岭 为 界 ; 北 边 界 延 伸 至 白 马 河, 基 本 形 成 一 相 对 独 立 的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由 于 白 马 河 北 西 侧 的 地 下 水 也 向 白 马 河 排 泄, 因 此, 本 项 目 北 西 侧 以 白 马 河 为 界 南 和 南 东 侧 以 地 下 水 分 水 岭 为 界 根 据 水 文 勘 查, 确 定 选 矿 厂 水 文 地 质 小 单 元 边 界 为 : 厂 区 东 侧 以 次 一 级 地 下 水 分 水 岭 为 界, 北 西 侧 以 白 马 河 为 排 泄 边 界 南 侧 以 双 井 村 溪 沟 为 排 泄 边 界 其 水 文 地 质 小 单 11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元 面 积 约 13.2km 2 (3) 大 气 环 境 根 据 项 目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特 点, 确 定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为 : 以 工 业 场 地 污 染 源 ( 主 要 为 破 碎 车 间 ) 为 圆 心, 直 径 为 5km 的 圆 形 区 域 及 运 输 路 线 两 侧 (4) 声 环 境 主 要 预 测 评 价 各 类 设 备 噪 声 对 工 业 场 地 厂 界 和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项 目 声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为 工 业 厂 界 周 边 200m 范 围 内 及 运 输 道 路 沿 线 两 侧 200m 范 围 (5) 生 态 环 境 项 目 厂 区 及 周 边 500m 范 围 (6) 风 险 评 价 大 气 风 险 评 价 范 围 距 离 厂 区 约 3km 范 围, 地 表 水 风 险 评 价 范 围 为 白 马 河 排 污 口 至 下 游 约 6.5km 河 段 1.4.2 评 价 时 段 本 次 项 目 评 价 时 段 包 含 三 个 时 段 :1 施 工 期 ;2 运 营 期 ;3 服 务 期 满 后 1.5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识 别 和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1.5.1 项 目 环 境 污 染 特 征 项 目 环 境 污 染 特 征 见 表 1.5-1 表 1.5-1 项 目 环 境 污 染 特 征 一 览 表 种 类 来 源 主 要 组 成 因 子 排 放 位 置 污 染 程 度 污 染 特 点 废 水 废 气 生 选 矿 废 水 ph COD SS Pb Zn Cd Cr As Cu 等 生 活 污 水 BOD 5 COD SS NH 3BBB-N 选 矿 车 间 轻 度 间 歇 性 活 区 轻 度 间 歇 性 破 碎 粉 尘 汽 车 尾 气 TSP CO NO x C n H m 作 业 机 械 轻 度 间 歇 性 厨 房 油 烟 生 活 区 轻 度 间 歇 性 噪 声 生 产 运 营 设 备 噪 声 选 矿 作 业 区 中 度 连 续 性 固 体 尾 砂 固 废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严 重 持 续 性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厨 余 物 包 装 物 废 纸 生 活 区 轻 度 1.5.2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识 别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12

第 一 章 总 论 表 1.5-2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识 别 一 览 表 影 响 类 型 影 响 性 质 工 程 活 动 影 响 因 子 影 响 对 象 可 逆 不 可 逆 长 期 短 期 有 利 不 利 道 路 占 地 植 被 破 坏 水 土 流 失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扬 尘 机 械 尾 气 环 境 空 气 建 设 期 生 产 期 生 活 区 建 设 材 料 运 输 机 械 作 业 运 输 选 矿 作 业 占 地 植 被 破 坏 水 土 流 失 生 态 环 境 生 活 污 水 水 环 境 扬 尘 环 境 空 气 扬 尘 尾 气 环 境 空 气 机 械 作 业 运 输 声 环 境 机 械 设 备 噪 声 声 环 境 退 役 选 矿 废 水 水 环 境 厂 区 选 矿 尾 砂 粉 尘 生 态 空 气 选 矿 尾 砂 水 水 环 境 原 矿 场 地 淋 溶 水 水 环 境 生 活 污 水 水 环 境 生 活 区 生 活 垃 圾 生 态 环 境 食 堂 油 烟 环 境 空 气 运 输 扬 尘 尾 气 噪 声 环 境 空 气 物 资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采 购 用 工 就 业 岗 位 社 会 环 境 精 矿 经 济 价 值 社 会 环 境 产 出 绿 化 植 被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期 复 垦 土 壤 植 被 生 态 环 境 从 表 1.5-1 1.5-2 表 明 项 目 建 设 必 定 对 环 境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在 : (1) 选 矿 作 业 机 械 噪 声 对 周 边 声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2) 选 矿 废 水 事 故 排 放 对 水 环 境 对 下 游 地 区 土 壤 环 境 有 可 能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3) 粉 尘 对 周 边 大 气 环 境 的 不 利 影 响 ; (4) 选 矿 尾 砂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 13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5) 项 目 建 设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农 村 发 展 人 员 就 业 等 方 面 的 有 利 影 响 项 目 运 营 期 对 环 境 将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但 从 经 济 的 发 展 等 长 远 角 度 来 看, 有 利 影 响 是 长 期 的 广 泛 的, 而 且 具 有 较 大 意 义 不 利 影 响 是 短 期 的 局 部 的, 大 部 分 是 可 逆 的 1.5.3 评 价 因 子 确 定 由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筛 选 结 果 确 定 评 价 因 子 见 表 1.5-3 表 1.5-3 评 价 因 子 一 览 表 环 境 因 素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预 测 评 价 因 子 生 态 环 境 水 土 流 失 破 坏 植 被 土 地 利 用 地 质 灾 害 水 土 流 失 地 质 灾 害 地 表 水 :ph COD SS Pb Zn Cd As Cu BODBBB5BBB NHBBB3BBB-N 硫 化 物 氟 化 物 氰 化 物 镍 六 价 铬 挥 水 环 境 发 酚 石 油 类 锑 铊 地 表 水 : 铅 锌 地 下 水 :ph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NHBBB3BBB-N 地 下 水 : 水 资 源, 铅 锌 硝 酸 盐 氮 亚 硝 酸 盐 氮 挥 发 酚 硫 酸 盐 氯 化 物 氟 化 物 氰 化 物 Pb Zn Cd As Cu 六 价 铬 镍 总 硬 度 氰 化 物 总 大 肠 菌 群 大 气 环 境 TSP PM 10 NO 2 SO 2 TSP 声 环 境 环 境 噪 声 厂 界 噪 声 交 通 噪 声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固 体 废 物 废 弃 土 石 尾 砂 生 活 垃 圾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尾 砂 土 壤 ph 砷 铜 锌 铅 镉 铬 汞 镍 砷 铅 镉 汞 等 1.6 污 染 控 制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1.6.1 污 染 控 制 根 据 调 查, 项 目 厂 区 范 围 内 未 发 现 自 然 保 护 区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风 景 旅 游 点 和 文 物 古 迹 保 护 单 位 污 染 控 制 主 要 为 : (1) 控 制 本 工 程 的 生 活 污 水 达 标 排 放, 选 矿 废 水 分 工 段 分 质 处 理 回 用 尾 砂 分 离 水 深 度 处 理 循 环 回 用 不 外 排, 确 保 项 目 工 业 场 地 白 马 河 段 水 质 满 足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标 准 的 要 求 (2) 控 制 厂 区 范 围 及 周 围 地 下 水 不 受 选 矿 活 动 污 染 影 响, 主 要 保 证 项 目 周 边 及 区 域 下 游 石 排 村 一 带 的 地 下 水 质 满 足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Ⅲ 类 标 准 要 求 (3) 控 制 生 产 粉 尘 排 放 满 足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保 护 厂 区 周 围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符 合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1996) 及 其 修 改 单 二 级 标 准,2016 后 空 气 质 量 符 合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14

第 一 章 总 论 (4) 控 制 施 工 选 矿 产 生 的 机 械 噪 声 及 车 辆 运 输 造 成 的 噪 声 污 染, 施 工 期 厂 界 噪 声 符 合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运 营 期 厂 界 噪 声 符 合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保 证 项 目 所 在 地 声 环 境 质 量 符 合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区 标 准 要 求 (5) 控 制 选 矿 生 产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破 坏 以 及 因 生 产 活 动 对 周 围 土 壤 环 境 的 污 染, 选 矿 结 束 要 及 时 进 行 生 态 复 垦, 保 护 厂 区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动 植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纳 污 河 流 沿 岸 的 土 壤 农 田 作 物 等 不 受 污 染 ; 保 持 生 态 系 统 稳 定, 农 田 旱 地 不 被 破 坏, 面 积 不 减 少 (6) 加 强 矿 石 产 品 运 输 车 辆 管 理, 控 制 运 输 扬 尘 及 噪 声, 避 免 对 道 路 沿 线 村 庄 的 影 响 1.6.2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拟 建 项 目 区 域 及 其 外 延 2km 范 围 内 未 发 现 需 特 殊 保 护 的 风 景 名 胜 自 然 保 护 区, 文 物 古 迹 等 敏 感 区 域, 厂 址 周 围 500m 范 围 无 居 民 集 中 区 本 项 目 评 价 区 域 各 环 境 保 护 敏 感 目 标 情 况 见 表 1.6-1 表 1.6-1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统 计 一 览 表 序 号 环 境 要 素 敏 感 目 标 方 位 功 能 保 护 目 标 1 石 排 村 N 居 住 2 茅 屋 岭 SSW 居 住 保 持 环 境 3 白 马 圩 SE 居 住 空 气 质 量 标 4 大 气 环 境 石 龙 综 合 场 E 居 住 准 二 级 标 准 5 香 炉 岭 WSW 居 住 6 厚 禄 二 中 ESE 教 育 7 白 马 河 NNW 灌 溉 工 业 用 水 保 持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地 表 水 W 8 鱼 塘 标 准 Ⅲ 类 标 准 NW 保 持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评 价 区 地 下 水 资 源 9 地 下 水 Ⅲ 类 标 准 白 马 河 NNW 景 观 10 生 态 环 境 村 庄 农 田 植 被 等 项 目 周 边 保 持 生 态 系 统 的 完 整 性 生 态 保 持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1 声 环 境 石 排 村 白 马 圩 2 类 区 标 准 1.7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1)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白 马 河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标 准 ; 区 15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域 地 下 水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Ⅲ 类 标 准 (2) 大 气 环 境 环 境 空 气 : 区 域 为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 GB3095-1996) 中 的 二 类 区,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1996)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及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 (GB3095-1996) 修 改 单 通 知 ( 环 发 2001 1 号 ) 二 级 标 准,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I33095-2012) 中 二 级 标 准 (3) 声 环 境 本 项 目 拟 选 厂 址 区 域 声 环 境 质 量 功 能 为 2 类 区 (4) 土 壤 环 境 区 域 林 地 农 田 土 壤 执 行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15618-19 95) 二 级 标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拟 选 厂 址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属 性 见 表 1.7-1 表 1.7-1 项 目 厂 址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属 性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功 能 属 性 执 行 标 准 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功 能 区 Ⅲ 类 2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功 能 区 Ⅲ 类 3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二 类 区 4 声 环 境 质 量 功 能 区 2 类 区 5 是 否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否 6 是 否 风 景 名 胜 区 否 7 是 否 水 库 库 区 否 8 是 否 污 水 处 理 厂 集 水 范 围 否 1.8 评 价 标 准 本 项 目 评 价 标 准 主 要 根 据 贵 港 市 环 保 局 关 于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确 认 的 复 函 ( 贵 环 管 [2012]127 号 ) 以 及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结 合 项 目 特 征 和 区 域 环 境 区 划 执 行 相 关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8.1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 白 马 河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标 准, 见 表 1.8-1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16

第 一 章 总 论 表 1.8-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一 览 表 单 位 :mg/l(ph 除 外 ) 序 号 项 目 Ⅲ 类 标 准 序 号 项 目 Ⅲ 类 标 准 1 ph 6~9 11 砷 0.05 2 SS 30 12 铜 1.0 3 化 学 需 氧 量 20 13 铅 0.05 4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4 14 锌 1.0 5 氨 氮 1.0 15 铬 ( 六 价 ) 0.05 6 硫 化 物 0.2 16 汞 0.0001 7 氟 化 物 1.0 17 镉 0.005 8 挥 发 酚 0.005 18 镍 0.02 9 石 油 类 0.05 19 锑 0.005 10 氰 化 物 0.02 20 铊 0.0001 注 :SS 参 照 地 表 水 资 源 质 量 标 准 (SL63-94) 三 级 标 准 镍 参 照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表 3 中 标 准 限 值 (2)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 区 域 地 下 水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Ⅲ 类 标 准, 见 表 1.8-2 表 1.8-2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一 览 表 单 位 :mg/l(ph 除 外 ) 序 号 项 目 Ⅲ 类 标 准 序 号 项 目 Ⅲ 类 标 准 1 ph 6.5~8.5 12 铜 1.0 2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3.0 13 铅 0.05 3 氨 氮 0.2 14 锌 1.0 4 硝 酸 盐 20 15 砷 0.05 5 亚 硝 酸 盐 0.02 16 镉 0.01 6 挥 发 性 酚 类 ( 以 苯 酚 计 ) 0.002 17 铁 0.3 7 总 硬 度 ( 以 CaCOBBB3BBB) 计 450 18 汞 0.001 8 硫 酸 盐 250 19 铬 ( 六 价 ) 0.05 9 氯 化 物 250 20 镍 0.05 10 氰 化 物 0.05 21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1000 11 氟 化 物 1.0 22 总 大 肠 菌 群 ( 个 /L) 3.0 (3)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部 文 件 环 发 [2012]11 号 文 规 定,2016 年 实 施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因 此 项 目 2016 年 前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1996) 及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3095-1996) 修 改 单 ( 环 发 2000 1 号 ) 二 级 标 准,2016 年 起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详 见 表 1.8-3 17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1.8-3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二 级 标 准 一 览 表 单 位 :mg/m 3 序 号 污 染 物 取 值 时 间 GB3095-1996 GB3095-2012 1 TSP 日 平 均 0.30 0.20 2 PM 10 日 均 值 0.15 0.15 2 SO 2 3 NO 2 日 平 均 0.15 0.15 1 小 时 平 均 0.50 0.50 日 平 均 0.12 0.08 1 小 时 平 均 0.24 0.20 (4) 环 境 噪 声 :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声 功 能 区 类 别 2 类 标 准, 详 见 表 1.8-4 表 1.8-4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一 览 表 单 位 :db(a) 环 境 功 能 区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2 类 60 50 (5) 土 壤 : 执 行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15618-1995) 二 级 标 准, 详 见 表 1.8-5 表 1.8-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一 览 表 单 位 :mg/kg (ph 无 量 纲 ) 项 目 汞 锌 砷 铜 铬 水 旱 镉 农 田 镍 铅 旱 果 园 水 田 田 地 等 地 二 级 标 准 ph:<6.5 0.30 200 30 40 0.30 50 150 40 250 250 150 ph:6.5-7.5 0.50 250 25 30 0.30 100 200 50 300 300 200 ph:>7.5 1.0 300 20 25 0.60 100 200 60 350 350 250 1.8.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污 水 排 放 1 项 目 选 矿 废 水 排 放 执 行 铅 锌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5466-2010) 表 2 规 定 的 相 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见 表 1.8-6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18

第 一 章 总 论 表 1.8-6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一 览 表 单 位 :mg/l(ph 除 外 ) 限 值 污 染 限 值 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物 排 污 染 物 污 染 物 直 接 间 接 放 监 序 号 项 目 直 接 间 接 排 放 监 排 放 排 放 控 位 排 放 排 放 控 位 置 置 1 ph 6~9 6~9 11 总 铅 0.5 2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Cr ) 60 200 12 总 镉 0.05 车 间 或 3 悬 浮 物 50 70 13 总 汞 0.03 生 产 设 4 氨 氮 8 25 14 总 砷 0.3 企 业 施 废 水 5 总 磷 1.0 2.0 废 水 15 总 镍 0.5 排 放 口 6 总 氮 15 30 总 排 16 总 铬 1.5 7 总 锌 1.5 放 口 17 六 价 铬 * 0.5 8 总 铜 0.5 单 位 产 品 基 和 污 染 9 硫 化 物 1.0 准 排 水 量, 物 排 放 18 选 矿 (m 3/t 2.5 监 控 位 10 氟 化 物 8 原 矿 ) 置 一 致 注 :* 六 价 铬 参 照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中 第 一 类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执 行 2 项 目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用 于 周 边 旱 地 林 地 施 肥, 执 行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 (GB5084-2005) 旱 作 标 准, 详 见 表 1.8-7 表 1.8-7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 一 览 表 单 位 :mg/l(ph 无 量 纲 ) 项 目 ph SS COD BOD 5 砷 铜 镉 汞 铅 锌 六 价 铬 硫 化 物 氯 化 物 水 作 标 准 80 150 60 0.05 0.5 0.1 旱 作 标 准 100 200 100 5.5~8.5 60 a 100 a 40 a 蔬 菜 0.05 15 b 60 b 15 b 1 0.01 0.001 0.2 2.0 0.1 1.0 350 注 :a 加 工 烹 调 及 去 皮 蔬 菜 ;b 生 食 类 蔬 菜 瓜 类 和 草 本 水 果 (2) 大 气 污 染 物 1 施 工 期 扬 尘 废 气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表 2 新 污 染 源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二 级 标 准 及 无 组 织 排 放 限 值 标 准, 见 表 1.8-8 19

SOBBB2BBB 550 NOBBBXBBB 240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1.8-8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一 览 表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3 (mg/m ) 3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kg/h)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mg/m ) 排 气 筒 高 度 (m) 二 级 监 控 点 浓 度 15 3.5 颗 粒 物 120 20 5.9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1.0 30 23 15 2.6 20 4.3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0.40 30 15 15 0.77 20 1.3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0.12 30 4.4 2 运 营 期 大 气 污 染 物 执 行 铅 锌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5466-2010) 新 建 企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详 见 表 1.8-9; 企 业 边 界 大 气 污 染 物 1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执 行 铅 锌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5466-2010) 中 表 6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详 见 表 1.8-10 表 1.8-9 新 建 企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一 览 表 3 单 位 :mg/m P 序 号 污 染 物 适 用 范 围 限 值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1 颗 粒 物 所 有 80 污 染 物 净 化 设 施 排 放 口 表 1.8-10 新 建 企 业 边 界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一 览 表 3 单 位 :mg/m 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限 值 1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1.0 (3) 噪 声 1 项 目 施 工 期 噪 声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详 见 表 1.8-11 表 1.8-11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限 值 一 览 表 单 位 :db(a)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db(a) 昼 间 夜 间 70 55 夜 间 噪 声 最 大 声 级 超 过 限 值 的 幅 度 不 得 高 于 15dB(A) 2 项 目 厂 界 噪 声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2 类 标 准, 详 见 表 1.8-12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20

第 一 章 总 论 表 1.8-12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限 值 一 览 表 单 位 : db(a) 限 值 db(a) 厂 界 外 声 功 能 区 昼 间 夜 间 2 类 60 50 夜 间 频 发 噪 声 最 大 声 级 超 过 限 值 的 幅 度 不 得 高 于 10dB(A); 夜 间 偶 发 噪 声 最 大 声 级 超 过 限 值 的 幅 度 不 得 高 于 15dB(A) (4)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 执 行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9-2001) 及 其 修 改 单 (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2013 第 36 号 ) ( 5 ) 矿 石 尾 砂 危 险 性 鉴 别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浸 出 毒 性 鉴 别 (GB5085.3-2007) 及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腐 蚀 性 鉴 别 (GB5085.1-2007) (6) 尾 砂 放 射 性 分 析 执 行 建 筑 材 料 放 射 性 核 素 限 量 (GB6566-2010) 21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1.9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分 三 个 阶 段, 即 前 期 准 备 调 研 和 工 作 方 案 阶 段, 分 析 论 证 和 预 测 评 价 阶 段,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编 制 阶 段 具 体 流 程 见 图 1.9-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1 研 究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划 等 2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类 型 第 一 阶 段 1 研 究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2 进 行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3 开 展 初 步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1 明 确 评 价 重 点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确 定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标 准 有 重 大 变 化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状 建 设 项 目 公 众 参 与 第 况 调 查 监 测 与 评 价 工 程 分 析 二 阶 段 各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各 专 题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第 三 1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2 给 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可 行 性 评 价 结 论 阶 段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图 1.9-1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图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22

第 二 章 项 目 概 况 2 项 目 概 况 2.1 企 业 简 况 2.1.1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为 贵 港 市 恒 丰 矿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家 子 公 司 贵 港 市 恒 丰 矿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006 年, 公 司 位 于 贵 港 市 布 山 大 道, 是 一 家 集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采 经 营 矿 产 品 的 股 份 制 企 业, 公 司 下 属 企 业 包 括 贵 港 市 黄 练 铅 锌 矿 山 桂 平 市 碧 滩 银 金 铅 矿 山 和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贵 港 市 恒 丰 矿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名 下 有 两 个 矿 山, 但 没 有 选 矿 厂, 为 充 分 利 用 自 有 矿 山 的 资 源 优 势, 成 立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以 经 营 铅 锌 销 售 业 务 于 2007 年 10 月 经 厚 禄 乡 招 商 引 资 2007 年 11 月 经 桂 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立 项 ( 浔 发 改 登 字 2007 43 号 ) 2012 年 5 月,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经 桂 平 市 发 展 与 改 革 局 同 意 重 新 备 案 ( 见 浔 发 改 备 案 2012 14 号 文 批 复 的 关 于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重 新 备 案 的 通 知 ), 并 于 2015 年 5 月 取 得 发 改 部 门 同 意 延 长 备 案 时 间 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 ( 详 见 附 件 2 浔 发 改 备 案 2015 14 号 ) 2.1.2 企 业 原 有 建 设 及 整 治 情 况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完 成 厂 区 环 境 治 理 和 恢 复 后 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 向 市 环 保 部 门 和 区 环 保 厅 申 请 验 收 项 目 整 改 内 容 和 解 除 督 办, 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 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保 专 项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以 桂 环 专 项 办 2013 2 号 文 下 发 自 治 区 环 保 专 项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解 除 罗 城 银 汉 淀 粉 总 厂 等 16 个 环 境 违 法 案 件 挂 牌 督 办 的 通 知 解 除 了 挂 牌 督 办 之 后 分 别 于 2013 年 6 月 13 号 取 得 桂 平 市 环 保 局 批 复 ( 浔 环 函 2013 13 号 文 ) 2013 年 7 月 10 号 取 得 桂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复 函 ( 浔 政 函 2013 114 号 ) 2013 年 7 月 4 日 取 得 贵 港 市 环 保 局 批 复 ( 贵 环 评 2013 37 号 文 ) 和 2013 年 8 月 30 日 取 得 贵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复 函 ( 见 附 件 6~9), 同 意 项 目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完 善 项 目 建 设 的 环 评 和 环 保 验 收 等 手 续 恢 复 投 产 2015 年 2 月 15 日, 贵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下 发 贵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桂 平 市 厚 禄 乡 铅 锌 矿 采 选 项 目 办 理 环 保 手 续 的 复 函, 同 意 保 留 三 家 选 矿 企,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厂 作 为 其 中 之 一 根 据 桂 平 市 政 府 的 厚 禄 乡 铅 锌 矿 矿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恢 复 治 理 方 案 ( 修 订 ) 的 通 知 ( 浔 政 办 2014 47 号 ) 文 件 对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进 行 整 治, 本 项 目 需 要 整 治 的 环 境 23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问 题 如 下 : (1) 停 止 开 挖 建 设 拆 除 主 要 违 建 设 施 和 生 产 设 备 (2) 疏 通 厂 区 周 边 截 排 水 沟 (3) 裸 露 场 地 种 植 速 生 桉 等, 复 垦 绿 化 (4) 完 善 项 目 的 设 计 和 水 文 勘 察 等 资 料,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补 充 环 评 手 续 项 目 已 通 过 整 改 整 治, 并 等 待 环 评 手 续 完 善 后 才 开 工 建 设, 前 期 建 设 产 生 的 环 境 问 题 得 到 一 定 的 改 善 2.2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 项 目 名 称 :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2) 建 设 单 位 :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3) 建 设 性 质 : 新 建 (4) 建 设 地 点 : 拟 建 地 点 位 于 广 西 桂 平 市 厚 禄 乡 白 马 圩 一 带, 厂 区 地 理 坐 标 : 东 经 109 49 43.60, 北 纬 23 17 6.17 (5) 建 设 规 模 : 日 处 理 1000 吨 铅 锌 矿, 配 套 建 设 生 产 车 间,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作 尾 砂 中 转 站 等 配 套 设 施 (6) 选 矿 工 艺 : 浮 选 (7) 产 品 方 案 : 铅 精 矿 ; 锌 精 矿 ; 副 产 品 回 收 硫 铁 精 矿 和 其 他 有 价 金 属 (8) 占 地 面 积 : 总 占 地 面 积 9.68 万 m 2 ( 根 据 2011 年 1 月 贵 港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测 绘 院 核 实 厂 区 红 线 范 围 面 积 ) (9) 资 金 投 入 : 总 投 资 1000 万 元, 环 保 投 资 307.82 万 元, 占 总 投 资 30.78%, 所 需 资 金 全 部 由 企 业 自 筹 2.3 工 程 组 成 项 目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主 体 工 程 储 运 工 程 公 辅 工 程 和 环 保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原 矿 堆 场 破 碎 场 选 矿 车 间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以 及 生 活 区 循 环 水 池 变 电 房 等 配 套 生 产 生 活 办 公 设 施 2.3.1 主 体 工 程 (1) 选 矿 厂 本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主 要 为 选 矿 车 间, 选 矿 车 间 主 要 有 矿 石 破 碎 筛 分 工 段 球 磨 工 段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24

第 二 章 项 目 概 况 分 级 工 段 浮 选 工 段 脱 水 工 段 组 成,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3000m 2 按 照 选 矿 工 序 从 东 南 向 西 北 布 原 矿 堆 场 生 产 车 间 精 矿 脱 水 等 设 施, 其 中 原 矿 堆 场 ( 占 地 2500 m 2 ) 破 碎 筛 分 间 ( 占 地 400 m 2 ) 球 磨 分 级 间 ( 占 地 200 m 2 ) 浮 选 间 ( 占 地 1000 m 2 ) 精 矿 仓 ( 占 地 1200 m 2 ) 铅 锌 硫 铁 脱 水 间 ( 占 地 50 m 2 ) 药 剂 间 ( 占 地 50 m 2 ) 等 其 中 破 碎 工 段 包 括 一 级 和 二 级 破 碎, 由 原 矿 堆 场 破 碎 场 和 胶 带 输 送 机 运 输 廊 道 组 成, 浮 选 工 段 主 要 由 配 药 给 药 池 搅 拌 系 统 和 浮 选 过 滤 脱 水 设 备 组 成, 破 碎 球 磨 分 级 搅 拌 浮 选 等 设 备 集 中 配 置 在 选 矿 车 间, 浮 选 设 备 旁 边 设 有 配 药 给 药 台, 以 及 供 配 电, 仪 表, 便 于 操 作 控 制 与 管 理 本 选 矿 厂 所 用 药 剂 为 浮 选 药 剂 和 石 灰, 石 灰 的 用 量 稍 微 比 药 剂 的 用 量 大 为 保 证 选 矿 厂 生 产 正 常 进 行, 在 选 矿 车 间 内 设 有 药 剂 间, 以 满 足 生 产 的 需 要 药 剂 的 添 加 采 用 数 控 自 动 加 药 机 控 制 给 药 点 的 加 药 量 (2)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项 目 在 厂 区 北 侧 设 置 1 个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占 地 面 积 625 m 2, 采 用 地 面 硬 化 防 腐 防 渗 顶 设 雨 棚 四 周 设 截 排 水 沟 且 设 置 2.5m 高 的 围 栏, 可 临 时 堆 存 尾 砂 量 1875m 3, 地 面 设 置 1 坡 度 以 利 渗 滤 液 沿 导 水 沟 进 入 沉 淀 池 项 目 每 天 产 生 尾 砂 671.85t(353.6 m 3, 1.9t/m 3 计 ), 可 堆 存 五 天 尾 砂 量, 建 设 单 位 定 期 清 运 尾 砂 给 砖 厂 或 胶 结 充 填 采 区 2.3.2 储 运 工 程 (1) 原 矿 堆 场 项 目 在 厂 区 东 南 侧 设 置 1 个 原 矿 堆 场, 占 地 面 积 2500m 2 (50m 50m), 采 用 地 面 硬 化 顶 设 雨 棚 四 周 设 截 排 水 沟 且 设 高 1.8m 围 栏, 可 堆 存 原 矿 量 5000m 3 (2) 精 矿 仓 项 目 设 铅 精 矿 仓 锌 精 矿 仓 和 硫 精 矿 仓, 设 置 在 选 矿 车 间 北 侧, 各 占 地 面 积 400m 2, 均 采 用 地 面 仓 库 的 方 式, 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搭 建 雨 棚, 设 置 1.8m 高 围 堰, 四 周 围 堰 及 地 面 硬 化, 均 采 用 水 泥 抹 面 及 防 腐 防 渗, 地 面 设 置 1 坡 度 以 利 精 矿 积 水 沿 导 水 沟 引 入 回 水 池 (3) 运 输 道 路 本 项 目 原 矿 由 汽 车 从 矿 山 运 输 至 厂 区, 尾 砂 暂 存 于 尾 矿 临 时 堆 场, 再 由 车 辆 运 输 至 砖 厂 或 贵 港 市 石 龙 综 合 场 所 属 采 空 区 洼 地 回 填 需 完 善 修 建 一 条 200m 的 运 输 路 线 ( 厂 区 至 白 马 圩 ~ 石 龙 镇 公 路 ), 对 土 质 路 面 压 实 硬 化 绿 化, 方 便 车 辆 出 入 和 物 料 运 输 精 矿 运 输 沿 着 厂 区 道 路 至 白 马 -- 石 龙 镇 公 路, 由 汽 车 外 运, 运 输 路 线 详 见 附 图 3 25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3.3 公 辅 工 程 本 项 目 公 用 工 程 主 要 为 给 排 水 工 程 供 配 电 设 施 蓄 水 池 回 水 池 给 排 水 系 统 等 (1) 供 配 电 系 统 选 矿 厂 供 电 电 源 采 用 双 回 路 10kV 线 路 供 电, 一 回 路 电 源 线 路 可 从 厚 禄 乡 变 电 站 10kV 侧 架 空 引 来, 另 外 一 回 路 电 源 线 路 可 从 厂 区 附 近 农 网 10kV 侧 架 空 线 路 T 接 引 来, 供 电 电 源 可 靠, 该 线 路 目 前 正 常 送 电 运 行 中 选 矿 厂 所 有 用 电 负 荷 等 级 均 为 三 级 负 荷, 已 有 的 架 空 线 路 所 输 送 电 量 能 满 足 该 选 矿 厂 的 生 产 及 生 活 用 电 需 求 (2) 给 排 水 工 程 1 生 活 用 水 : 厂 区 职 工 生 活 用 水 取 自 项 目 西 北 侧 白 马 河, 建 设 水 塔 蓄 水, 由 塑 料 管 接 至 各 生 活 用 水 点, 饮 用 水 源 采 用 桶 装 水 2 生 产 用 水 : 项 目 生 产 用 水 主 要 取 自 于 选 矿 厂 西 北 侧 的 白 马 河, 在 选 厂 处 设 取 水 泵 站, 水 泵 将 白 马 河 水 抽 至 选 厂 生 产 用 水 蓄 水 水 池, 然 后 转 输 至 选 厂 供 各 用 水 点 使 用 水 泵 站 采 取 一 用 一 备 方 式 3 消 防 用 水 按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要 求, 根 据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规 定 : 选 厂 同 一 时 间 火 灾 次 数 取 一 次, 一 次 灭 火 水 量 室 外 为 15l/s 室 内 为 10l/s, 火 灾 延 时 时 间 按 2 小 时 计, 所 需 水 量 为 180m 3, 该 部 分 水 量 贮 存 于 厂 区 新 建 300 m 3 的 高 位 水 池 中 4 排 水 系 统 选 厂 内 设 雨 污 分 流, 设 有 生 活 区 排 水 和 生 产 区 排 水 系 统 选 矿 厂 沿 厂 部 四 周 分 别 设 截 排 水 沟, 采 用 明 沟 方 式 ; 选 矿 厂 内 部 各 车 间 地 面 和 设 备 冲 洗 水 在 车 间 内 设 排 水 暗 沟, 生 产 废 水 经 排 水 沟 道 自 然 流 入 沉 淀 池 澄 清 后 循 环 使 用 生 活 污 水 经 厂 区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用 于 林 地 浇 灌 2.3.4 环 保 工 程 2.3.4.1 环 保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1) 通 风 除 尘 项 目 在 破 碎 筛 分 工 序 安 装 布 袋 除 尘 设 施, 两 台 破 碎 机 的 粉 尘 收 集 系 统 并 联, 设 一 台 气 箱 脉 冲 布 袋 除 尘 器 统 一 处 理, 车 间 设 置 排 风 扇 除 尘 器 收 尘 灰 为 原 矿, 可 作 为 原 料 回 用 生 产 工 序 (2) 回 水 系 统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26

第 二 章 项 目 概 况 项 目 回 水 系 统 设 分 工 段 分 质 回 水 处 理 系 统, 即 铅 锌 硫 精 矿 浮 选 工 段 分 别 设 回 水 池, 各 浮 选 工 段 回 水 池 的 容 积 均 为 300m 3 (10 10 3m); 尾 砂 随 尾 矿 水 进 入 尾 砂 浓 密 池, 浓 密 池 规 格 为 Φ24m 深 4.8m, 池 底 及 四 周 均 采 用 混 凝 土 结 构 ; 在 浓 密 池 北 侧 设 置 1 间 压 滤 间, 内 设 DZ80/3200 橡 胶 带 式 过 滤 机 1 台 浓 密 池 上 层 清 水 及 压 滤 机 压 滤 水 进 入 尾 水 收 集 池, 收 集 池 设 置 规 模 为 20 10 3m, 容 积 600m 3, 池 底 及 四 周 均 采 用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置 防 渗 防 腐 措 施, 收 集 池 废 水 进 入 厂 区 污 水 处 理 站 ( 占 地 约 1000m 2, 日 处 理 废 水 3000 m 3 /d) 处 理, 处 理 后 全 部 返 回 高 位 水 池 循 环 利 用 (3) 初 期 雨 水 沉 淀 池 选 矿 工 业 场 地 雨 污 分 流, 厂 区 内 修 建 雨 水 收 集 沟 及 初 期 雨 水 沉 淀 池, 沉 淀 池 位 于 厂 区 破 碎 场 南 侧, 容 积 为 700m 3, 设 计 尺 寸 :16 15 3m, 池 底 及 四 周 均 采 用 混 凝 土 结 构 初 期 雨 水 经 收 集 沉 淀 后 回 用 (4) 事 故 池 项 目 拟 在 厂 区 西 北 侧 设 置 一 座 事 故 应 急 池, 池 规 格 为 40.0 30.0 3.0m, 容 积 为 3600m 3, 可 容 纳 选 矿 废 水 1 天 的 应 急 容 量 ( 尾 砂 废 水 初 期 雨 水 和 消 防 水 量 ) 应 急 池 均 设 置 水 泥 砂 浆 抹 面, 铺 设 防 渗 层, 以 防 渗 漏 (5) 化 粪 池 项 目 设 置 化 粪 池 对 员 工 生 活 污 水 进 行 处 理,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用 于 厂 区 及 周 边 林 地 浇 灌 化 粪 池 容 积 20m 3 (6) 尾 矿 临 时 堆 场 采 用 地 面 硬 化 防 腐 防 渗 顶 设 雨 棚 四 周 设 截 排 水 沟 且 设 置 2.5 米 高 的 围 栏 2.3.4.2 尾 砂 处 置 工 艺 设 计 根 据 检 测 分 析 项 目 尾 砂 属 第 Ⅰ 类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且 符 合 建 筑 材 料 放 射 性 核 素 限 量 (GB6566-2010) 关 于 建 筑 材 料 要 求, 项 目 尾 砂 提 供 给 附 近 砖 厂 制 砖, 砖 厂 总 消 耗 量 约 为 13.2 万 t/a, 剩 余 6.96 万 吨 尾 砂 进 行 胶 结 固 化 充 填 桂 平 市 厚 禄 乡 环 境 治 理 区 域 内 的 废 弃 采 空 区 洼 地, 目 前 建 设 单 位 已 与 贵 港 市 石 龙 综 合 市 场 签 订 意 向 性 协 议 ( 详 见 附 件 20), 利 用 尾 砂 对 其 所 属 范 围 的 采 空 区 进 行 胶 结 充 填, 土 地 平 整, 填 筑 剖 面 见 附 图 15, 后 期 进 行 覆 土 植 被 复 垦 (1) 充 填 规 模 和 内 容 以 项 目 选 厂 尾 砂 外 购 水 泥 为 原 料, 于 回 填 区 建 设 10 万 t/a 尾 砂 胶 结 固 化 充 填 系 27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统 建 设 包 括 临 时 堆 料 场 搅 拌 站 等 设 施, 购 买 搅 拌 设 备 一 套 配 备 砂 浆 泵 砂 石 料 运 输 车 等 生 产 设 备 (2) 生 产 原 料 及 配 比 采 用 当 地 的 32.5 普 通 硅 酸 盐 水 泥, 性 能 指 标 均 需 符 合 通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相 关 要 求 添 加 外 加 剂 加 强 尾 砂 胶 结 性 能, 主 要 为 防 冻 剂 抗 渗 剂 速 凝 剂 等 配 合 比 : 尾 砂 94%, 水 泥 5%, 外 加 剂 1% (3) 生 产 工 艺 选 厂 设 计 采 用 尾 砂 胶 结 充 填 法 对 厚 禄 区 域 采 空 区 低 洼 坑 进 行 充 填 治 理, 即 将 尾 砂 或 碎 石 与 水 泥 进 行 混 合 搅 拌, 得 到 水 泥 砂 浆, 然 后 用 砂 浆 泵 等 措 施 输 送 到 需 封 闭 的 采 空 区 进 行 尾 矿 胶 结 充 填, 实 现 采 空 区 的 有 效 治 理 工 艺 流 程 : 1 选 矿 尾 砂 经 浓 密 池 脱 水 以 及 橡 胶 带 式 压 滤 机 真 空 脱 水 后 得 到 含 水 9~12% 尾 砂, 贮 存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 中 转 站 ) 尾 砂 定 期 用 运 输 车 运 至 采 空 区 附 近 的 回 填 区 充 填 系 统 ( 搅 拌 站 ) 2 制 浆 : 水 泥 外 加 剂 按 照 配 比 分 别 通 过 自 各 的 输 送 系 统 送 入 搅 拌 机, 连 同 尾 砂 在 混 合 搅 拌 槽 内 进 行 搅 拌, 制 成 水 泥 砂 浆, 砂 浆 通 过 砂 浆 泵 或 者 皮 带 运 输 或 人 工 配 合 铲 车 运 至 充 填 作 业 区 3 充 填 : 尾 砂 胶 结 充 填 采 空 区, 回 填 时 应 加 强 防 雨 措 施, 准 备 防 雨 幕 布 等, 作 业 时 宜 避 开 雨 天, 防 止 作 业 区 过 大, 应 分 区 块 灌 浆 浇 筑 充 填 4 充 填 后 及 时 养 护, 养 护 废 水 回 用 水 泥 浆 生 产, 不 外 排 5 后 期 进 行 覆 土 种 植 植 被 复 垦 绿 化 生 产 工 艺 详 见 图 2.3-1 尾 砂 ( 计 量 ) 水 泥 ( 计 量 ) 混 合 搅 拌 砂 浆 泵 皮 带 输 送 机 等 回 填 区 浇 筑 外 加 剂 ( 计 量 ) 后 期 覆 土 复 垦 养 护 图 2.3-1 胶 结 固 化 充 填 工 艺 流 程 图 建 设 单 位 针 对 回 填 区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回 填 设 计 ; 回 填 区 四 周 完 善 截 排 水 沟 防 洪 排 涝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28

第 二 章 项 目 概 况 措 施 ; 完 善 地 下 水 观 测 井 及 防 污 染 监 控 系 项 目 针 对 地 区 政 府 正 在 对 区 域 环 境 治 理 利 好 条 件 前 提 下, 其 中 包 括 厚 禄 矿 区 采 空 区 治 理, 后 续 工 作 建 设 单 位 将 沟 通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地 方 环 境 整 治 方 案, 落 实 尾 砂 的 处 置 并 推 动 区 域 环 境 治 理 实 施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项 目 运 营 前 应 选 择 具 有 相 关 设 计 资 质 的 单 位 完 善 尾 砂 充 填 和 复 垦 设 计 项 目 尾 砂 处 置 方 案 措 施 可 行 2.3.5 办 公 室 及 生 活 设 施 在 厂 区 东 偏 北 侧 设 置 600m 2 的 砖 瓦 结 构 的 食 堂 和 宿 舍 和 办 公 生 活 区 2.3.6 工 程 措 施 选 矿 厂 区 附 近 主 要 河 流 为 白 马 河, 枯 水 期 水 位 38.0m; 石 排 一 带 白 马 河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高 程 为 40.00m 丰 水 期 厂 区 一 带 白 马 河 水 位 标 高 39.88m; 丰 水 期 厂 区 地 下 水 位 埋 深 为 0.1~2.34m, 水 位 标 高 为 39.46~40.30m, 地 下 水 水 位 年 变 化 幅 度 0.84~1.53m 项 目 需 采 取 工 程 措 施 完 善 厂 区 建 设 (1) 防 洪 设 计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形 标 高 为 39.43~42m 左 右, 正 常 情 况 下 白 马 河 石 排 一 带 不 会 出 现 洪 涝 灾 害, 厂 区 不 会 被 地 表 水 浸 泡 ; 为 防 范 洪 涝 灾 害, 防 止 地 表 水 污 染 和 减 轻 地 下 水 影 响, 建 设 单 位 采 取 工 程 措 施, 在 厂 区 东 边 界 和 南 边 界 设 置 1.5m 高 有 混 凝 土 砖 围 墙, 厂 区 内 地 面 标 高 低 于 41.5m 的 低 洼 地 采 用 废 石 垫 高 地 基 处 理, 使 整 个 厂 区 位 于 最 高 洪 水 位 1.5m 填 筑 后 厂 区 地 面 标 高 达 到 41.5m 以 上, 原 矿 堆 场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精 矿 仓 库 达 到 42m, 同 时 完 善 厂 区 雨 污 分 流, 四 周 建 设 截 排 水 沟, 达 到 防 洪 排 涝 效 果 (2) 防 渗 防 腐 设 计 厂 区 各 生 产 装 置 辅 助 设 施 及 公 用 工 程 设 施 在 布 置 上 按 照 污 染 物 渗 漏 的 可 能 性 进 行 区 分, 划 分 为 一 般 污 染 区 和 非 污 染 区 对 厂 区 低 洼 地 段 填 筑 堆 高 41.5m, 对 原 矿 堆 场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精 矿 仓 库 填 筑 至 42m, 与 各 回 水 池 一 并 进 行 高 标 号 水 泥 硬 化 处 理 生 产 车 间 尾 砂 干 堆 场 沉 淀 池 精 矿 仓 库 回 水 池 等 可 能 产 生 废 水 渗 滤 液 场 地 设 置 防 渗 层, 采 取 粘 土 铺 底, 再 在 上 层 铺 10~15cm 的 水 泥 进 行 硬 化, 防 渗 层 的 厚 度 相 当 于 渗 透 系 数 1.0 10-7 cm/s 和 厚 度 1.5m 的 黏 土 层 的 防 渗 性 能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回 水 池 池 底 和 四 周 和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等 需 做 防 腐 设 计 (3) 抗 浮 设 计 29

桂 平 市 桂 龙 选 矿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日 选 铅 锌 矿 1000 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由 于 厂 区 范 围 内 地 下 水 位 埋 深 相 对 较 浅, 初 期 雨 水 沉 淀 池, 清 水 回 水 池, 浮 选 工 序 回 水 池 尾 矿 废 水 收 集 池 事 故 应 急 池 ( 均 深 3m, 底 部 高 程 约 38.5m), 位 于 下 伏 溶 洞 裂 隙 含 水 层 之 上, 考 虑 地 下 水 变 动 因 素, 水 池 底 部 应 作 抗 浮 设 计, 独 立 基 础 加 防 水 板, 设 置 抗 拔 桩 抗 拔 锚 杆 或 者 增 加 配 重 满 足 水 池 整 体 抗 浮 要 求 防 止 地 下 水 位 升 高, 对 池 体 的 破 坏 造 成 污 染 事 故 项 目 工 程 具 体 建 设 内 容 详 见 表 2.3-1 表 2.3-1 项 目 主 要 工 程 内 容 及 建 设 情 况 一 览 表 项 目 组 成 建 设 内 容 备 注 主 体 选 矿 建 设 破 碎 场 粉 碎 半 敞 开 式 框 架 结 构, 占 地 面 积 3000m 2 工 车 间 间 浮 选 间 浓 缩 池 程 原 矿 建 设 高 1.8m 围 栏, 沿 着 堆 场 周 边 设 置, 场 地 做 硬 化 处 理, 修 堆 场 场 地 做 硬 化 处 理 并 建 挡 雨 棚, 同 时 沿 着 边 沿 建 设 截 排 水 沟 占 地 面 积 2500m 2 修 建 挡 雨 棚, 四 周 修 建 设 高 2.5m 围 栏, 沿 着 堆 场 周 边 设 置, 同 时 沿 着 边 沿 建 设 截 尾 砂 临 建 围 栏, 场 地 边 坡 修 排 水 沟, 场 地 做 硬 化 处 理, 修 建 挡 雨 棚 建 设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时 堆 场 建 截 排 水 设 施 渗 滤 液 沉 淀 池 地 面 设 置 1 坡 度 以 利 渗 滤 液 沿 导 水 沟 进 入 储 沉 淀 池 占 地 面 积 625m 2. 运 选 矿 车 间 北 侧, 各 占 地 面 积 400m 2, 均 采 用 地 面 池 的 方 式, 工 铅 锌 精 矿 仓 库 铅 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搭 建 雨 棚, 设 置 1.8m 高 围 堰, 四 周 围 堰 及 仓 库 程 硫 铁 矿 包 装 库 地 面 均 采 用 水 泥 抹 面, 地 面 设 置 1 坡 度 以 利 精 矿 积 水 沿 池 侧 导 水 沟 引 入 回 水 池 厂 区 主 干 道 路 面 宽 为 7m, 次 干 道 路 面 宽 4m; 厂 外 道 路 路 面 公 路 运 厂 区 道 路 宽 为 7m, 修 建 约 200m 长 的 道 路 连 接 石 龙 到 白 马 圩 二 级 公 路, 输 系 统 厂 外 道 路 路 面 结 构 和 场 地 铺 砌 结 构 均 采 用 水 泥 混 凝 土 结 构, 路 面 应 高 于 白 马 河 历 年 洪 水 位 标 高 1m 以 上 修 建 生 产 用 水 池 并 生 产 用 三 个 回 水 池 ( 铅 精 矿 锌 精 矿 硫 铁 精 矿 ), 总 容 积 900m 3 用 水 泥 混 凝 土 硬 化, 水 水 池 尾 矿 废 水 收 集 池 600m 3 公 加 固 边 坡 辅 其 他 药 剂 间 机 修 车 间 地 磅 房 变 电 房 等 工 行 政 生 办 公 室 生 活 住 房 食 堂 均 为 简 易 砖 砌 房, 占 地 600m 2 程 活 设 施 给 水 生 活 用 水 水 塔 新 鲜 水 蓄 水 池 环 保 工 程 除 尘 系 统 水 循 环 利 用 系 统 湿 式 作 业 气 箱 脉 在 破 碎 工 序 安 装 布 袋 除 尘 设 施 ; 筛 分 球 磨 等 环 节 安 装 自 动 洒 冲 布 袋 除 尘 水 喷 头 清 水 回 水 池 一 个 ; 精 矿 浓 缩 池 出 水 收 集 沉 淀 回 水 池 3 个 ; 尾 砂 过 滤 脱 水 沉 淀 收 集 池 1 个 ( 同 时 收 集 尾 砂 临 时 堆 场 渗 滤 液 ); 尾 矿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 事 故 应 急 池 一 个 九 江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30

第 二 章 项 目 概 况 事 故 应 急 池 初 期 雨 水 池 池 规 格 为 40.0 30.0 3.0m, 容 积 为 3600m 3, 可 容 纳 选 矿 废 水 约 1 天 的 应 急 容 量 位 于 厂 区 西 南 侧, 容 积 为 700m 3, 尺 寸 :15 16 3m 2.4 选 矿 工 艺 2.4.1 选 矿 试 验 建 设 单 位 选 矿 前 对 原 矿 进 行 配 矿, 保 持 选 矿 原 料 相 对 一 致, 保 证 选 矿 工 艺 和 回 收 率 相 对 稳 定 项 目 已 委 托 广 西 冶 金 研 究 院 进 行 选 矿 试 验 其 模 拟 生 产 试 验 流 程, 选 取 较 优 条 件 进 行 选 矿 闭 路 试 验 选 矿 闭 路 试 验 流 程 见 图 2.4-1 闭 路 试 验 模 拟 生 产 现 场, 采 用 一 次 粗 选 三 次 精 选 三 次 扫 选, 闭 路 试 验 指 标 : 铅 银 金 精 矿 产 率 4.55%, 铅 品 位 56.61% 银 品 位 1610.12g/t 金 品 位 18.36g/t, 铅 回 收 率 85.84% 银 回 收 率 79.68% 金 回 收 率 67.73%; 锌 精 矿 产 率 5.89%, 锌 品 位 51.56%, 锌 回 收 率 85.89%; 硫 铁 精 矿 产 率 21.52%, 硫 品 位 47.43%, 硫 回 收 率 70.94% 选 矿 试 验 指 标 较 理 想 由 此 建 设 单 位 确 定 采 用 闭 路 选 矿 试 验, 对 铅 锌 和 硫 铁 进 行 选 出, 在 铅 精 矿 选 别 中 银 金 混 浮, 选 矿 技 术 指 标 如 表 2.4-1 表 2.4-1 闭 路 试 验 结 果 % 产 物 产 品 位 (%) 回 收 率 (%) 名 称 率 Pb Ag* Zn Au* S Pb Ag Zn Au S 铅 银 精 4.55 56.61 1610.12 2.67 18.36 26.89 85.84 79.68 3.43 67.73 8.50 锌 精 矿 5.89 2.04 103.67 51.56 1.01 35.56 4.00 6.64 85.69 4.82 14.56 硫 精 矿 21.52 0.53 32.13 0.78 1.32 47.43 3.80 7.52 4.74 23.03 70.94 尾 矿 68.04 0.28 8.32 0.32 0.08 1.27 6.35 6.16 6.14 4.42 6.01 合 计 100.00 3.00 91.94 3.54 1.23 14.39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注 :* 表 示 单 位 为 g/t 同 时 广 西 冶 金 研 究 院 对 本 项 目 选 矿 试 验 产 品 进 行 多 元 素 化 学 分 析, 分 析 结 果 见 表 2.4-2 表 2.4-3 表 2.4-4 表 2.4-5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