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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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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目 錄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表 ---------------------------------------------------2 一 招 生 系 別 ------------------------------------------------------3 二 報 名 資 格 ------------------------------------------------------3 三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5 四 報 名 程 序 ------------------------------------------------------7 五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8 六 錄 取 與 公 告 ---------------------------------------------------9 七 成 績 複 查 ------------------------------------------------------9 八 報 到 與 註 冊 ---------------------------------------------------9 九 體 格 檢 查 -----------------------------------------------------10 十 附 註 -----------------------------------------------------------10 附 件 1: 採 認 證 照 得 分 對 照 表 --------------------------------------11 附 件 2: 報 名 表 --------------------------------------------------------16 附 件 3: 報 名 證 --------------------------------------------------------16 附 件 4: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7 附 件 5: 申 訴 表 --------------------------------------------------------18 附 件 6: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樣 本 -----------------------------------------19 1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報 名 6 月 17 日 ( 週 日 ) 10:00~20:00 校 址 :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1 段 101 號 電 話 : (02)2601-5310 轉 1802~ 1809 詳 見 簡 章 第 5 頁 放 榜 7 月 2 日 ( 週 一 )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寄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正 取 : 7 月 9~ 10 日 ( 週 一 二 ) 備 取 : 7 月 11 日 ( 週 三 )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報 到 時 間 請 參 閱 報 到 通 知 單 註 冊 繳 費 8 月 5 日 ( 週 日 ) 前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含 就 學 貸 款 者 新 生 輔 導 及 選 課 8 月 25 日 ( 週 六 )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輔 導 時 間 請 參 閱 新 生 手 冊 開 學 9 月 10 日 ( 週 一 )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2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招 生 系 別 :( 報 名 時, 每 人 僅 能 選 擇 一 個 系 別 參 加 甄 選 ) 學 群 名 稱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上 課 時 間 備 註 商 管 學 群 觀 餐 學 群 企 業 管 理 系 20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8 觀 光 休 閒 系 20 餐 旅 管 理 系 24 2 年 週 一 ~ 週 五 18:40 至 21:40 每 週 上 課 5 天 每 天 4 節 課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畢 業 時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報 名 資 格 : 凡 具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報 考 一 年 級 新 生 ( 一 ) 一 般 學 力 : 1.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註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含 中 文 譯 本 ) (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2.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同 等 學 力 : 1. 持 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 註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不 得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資 格 ) 2. 取 得 乙 級 (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 技 術 士 證 書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4 3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甲 級 (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註 :( 1)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 2) 非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核 發 的 技 術 士 證, 不 得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 3)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普 考 及 格 滿 4 年, 不 得 比 照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技 3. 經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4.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80 分 ),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5.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2) 曾 在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3) 夜 間 部 普 通 班 在 職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者, 比 照 日 間 部 辦 理 6.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1)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2)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3) 曾 在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4

注 意 事 項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7.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2)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3) 曾 在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8.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畢 應 修 業 年 限, 修 滿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 二 專 在 80 學 分 以 上, 五 專 在 220 學 分 以 上 ) 而 未 畢 業,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9. 大 學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曾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10.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1 月 13 日 台 參 字 第 0980001705C 號 令 第 5 條 規 定, 本 學 制 不 得 招 收 僑 生 註 : 因 暑 修 或 其 它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畢 ( 結 ) 業 證 書 者, 得 先 行 報 名, 但 事 後 若 因 資 格 不 符 而 無 法 報 到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報 名 費 1. 報 到 當 日 未 取 得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歷 正 本 者 視 同 棄 權 2. 報 名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者 不 得 異 議 三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現 場 報 名, 本 會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 二 )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早 上 10:00~ 晚 上 20:00 ( 三 ) 報 名 時 繳 交 文 件 : 5

1. 報 名 表 ( 附 件 2): 應 正 楷 詳 實 書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除 地 址 電 話 變 更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報 名 表 之 內 容 2. 通 知 信 封 : 報 名 者 應 將 通 知 信 封 上 之 姓 名 地 址 與 郵 遞 區 號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3.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5. 相 關 證 照 影 本 6. 其 它 佐 證 資 料 ( 四 ) 繳 交 文 件 請 以 A4 或 B4 規 格 紙 張, 以 便 於 整 理 繳 交 之 資 料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發 還 ( 五 ) 報 名 時 須 檢 驗 各 項 證 書 證 照 證 明 書 等 之 正 本 文 件 若 偽 造 證 件 經 發 現 者 亦 將 勒 令 退 學 並 註 銷 其 學 籍 ( 六 )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或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時, 如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不 符, 均 不 得 報 考 (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附 戶 籍 謄 本 ) 報 名 者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報 名 時 必 須 持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戶 籍 機 關 在 相 片 騎 縫 處 蓋 印, 方 准 報 名 ( 七 ) 報 名 費 : 現 金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報 名 者 如 在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得 以 免 繳 報 名 費 ( 八 ) 報 名 手 續 : 報 名 期 限 內, 將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連 同 相 關 證 件 報 名 費 等 資 料 依 序 整 理, 至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時, 得 由 本 人 或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且 每 人 僅 能 選 擇 一 個 系 別 參 加 甄 選 ( 九 ) 現 役 軍 人 須 經 各 部 隊 同 意 始 得 報 名, 否 則 一 切 後 果 由 報 名 者 自 行 負 責 報 名 時, 應 繳 驗 中 文 學 歷 證 件 及 軍 人 身 分 證 ( 十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6

( 十 一 )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1 段 101 號 ) 本 校 位 置 圖 四 報 名 程 序 : ( 一 ) 繳 驗 證 件 : 1 報 名 表 件, 2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軍 人 身 分 證 ), 3 中 文 學 歷 證 件, 4 各 項 資 料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 二 ) 編 號 登 記 : 1 編 報 名 序 號, 2 登 記 報 名 者 姓 名 ( 三 ) 繳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憑 證 明 文 件 全 免 ) ( 四 ) 校 對 資 料 : 校 對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及 通 知 信 封 之 報 名 序 號 姓 名 等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 五 ) 核 發 證 件 : 1 繳 交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通 知 信 封, 2 核 發 報 名 證 ( 附 件 3) 7

五 甄 選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 ( 一 ) 甄 選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 編 號 1 2 3 4 備 註 甄 選 項 目 歷 年 成 績 佔 40%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佔 10% 證 照 佔 20% 其 它 佔 30% 繳 交 證 件 備 註 專 科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相 關 證 照 影 本 注 意 事 項 : 1. 本 項 得 分 可 累 計, 但 證 照 名 稱 相 同 者, 不 分 級 別 僅 能 擇 其 一 採 計 2. 報 名 時 採 認 原 發 照 單 位 之 證 照, 其 它 如 登 記 證 等 非 證 照 文 件, 不 予 採 認 3. 請 攜 帶 正 本 於 現 場 審 驗 後 發 還 4. 本 項 成 績 最 多 僅 能 累 加 到 300 分 各 項 書 面 資 料 或 證 明 文 件 1. 繳 交 文 件 請 以 A4 或 B4 規 格 紙 張, 並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2. 繳 交 之 資 料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發 還 1. 本 項 ( 歷 年 成 績 ) 成 績 依 報 名 者 在 校 期 間 完 整 之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計 算 ( 採 百 分 制 ), 若 歷 年 成 績 單 未 交 不 完 整 或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不 及 格 者, 一 律 以 60 分 計 算 2. 本 項 成 績 滿 分 為 300 分 即 以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乘 以 3 計 算 3. 歷 年 操 行 ( 德 育 ) 成 績 總 平 均 未 達 80 分 者, 本 項 成 績 扣 15 分 ; 未 達 70 分 者, 本 項 成 績 扣 30 分 4. 歷 年 操 行 ( 德 育 ) 成 績 未 交 不 完 整 或 總 平 均 不 及 格 者, 一 律 以 60 分 計 算 1. 本 項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 成 績 依 報 名 者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之 總 平 均 計 算 ( 採 百 分 制 ) 2.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目 不 予 計 分 各 系 共 同 採 認 之 證 照 及 得 分 如 下 : 1.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90 分 中 級 :70 分 初 級 :50 分 2. 多 益 測 驗 (TOEIC) 700 分 以 上 :90 分 600 分 以 上 :70 分 500 分 以 上 :60 分 400 分 以 上 :50 分 3.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第 一 級 :90 分 第 二 級 :70 分 第 三 級 :60 分 第 四 級 :50 分 各 系 分 別 採 認 之 證 照 及 得 分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1~15 頁 附 件 1 1. 參 加 社 團 或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2. 參 加 競 賽 或 發 表 成 果 3. 個 人 學 習 計 畫 工 作 成 就 4. 著 作 專 題 報 告 作 品 5. 其 它 ; 如 學 習 證 明 文 件 或 優 良 表 現 本 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聘 請 審 查 委 員 核 定 應 得 分 數, 其 滿 分 為 300 分 8

( 二 ) 總 成 績 = 歷 年 成 績 得 分 40%+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10%+ 證 照 得 分 20%+ 其 它 得 分 30% ( 三 ) 總 成 績 評 定 後 排 序, 提 交 本 會 會 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六 錄 取 與 公 告 : ( 一 ) 由 本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分 排 定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報 名 者 總 成 績 如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歷 年 成 績, (2)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3) 證 照, (4) 其 它, 依 序 比 較,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三 ) 錄 取 名 單 於 101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在 本 校 網 頁 上 公 告, 並 函 知 報 名 者 甄 選 結 果 七 成 績 複 查 : ( 一 ) 複 查 期 限 :101 年 7 月 4 日 ~6 日 ( 週 三 ~ 週 五 ), 每 日 15 時 至 21 時 止, 請 至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夜 間 辦 公 室 申 請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4),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二 ) 同 一 項 目 不 得 連 續 複 查 ( 三 ) 申 請 複 查 費 每 一 項 目 酌 收 新 台 幣 50 元, 但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要 求 調 閱 送 審 資 料 ( 四 ) 所 有 符 合 規 定 手 續 之 申 請 複 查 者, 均 予 分 別 答 覆 八 報 到 與 註 冊 : ( 一 ) 正 備 取 生 均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 詳 見 報 到 通 知 單 ) 辦 理 報 到, 否 則 以 放 棄 入 學 論 經 錄 取 後, 應 於 現 場 繳 交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二 ) 經 錄 取 者, 應 於 101 年 8 月 5 日 星 期 日 前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 含 就 學 貸 款 ) 手 續, 否 則 以 放 棄 入 學 論 未 註 冊 之 名 額 不 再 遞 補, 將 合 併 於 本 校 本 年 度 筆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9

九 體 格 檢 查 : ( 一 ) 甄 選 錄 取 後, 由 本 校 自 訂 體 格 檢 查 辦 法 辦 理 ( 二 ) 體 格 檢 查 日 期 及 地 點, 由 本 校 公 告 或 通 知 十 附 註 ( 一 ) 經 錄 取 新 生, 其 所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力 證 件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 二 ) 報 名 者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事 件 發 生 10 天 內, 逕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 申 訴 表 如 附 件 5), 本 會 裁 決 後 再 函 復 說 明 處 理 結 果 並 依 其 執 行 本 招 生 考 試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若 招 生 系 ( 學 程 科 組 )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30 人, 則 該 系 ( 學 程 科 組 ) 得 以 停 招, 並 無 息 退 還 報 名 費 ; 另 經 已 報 名 考 生 同 意, 得 輔 導 轉 報 同 一 學 制 相 關 他 系 ( 學 程 科 組 ) ( 三 ) 其 它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會 決 議 為 主 ( 四 ) 本 簡 章 暨 報 名 資 料 表 ( 內 含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表 與 信 封 1 個 ) 每 份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五 ) 以 上 各 項 所 列 日 程, 如 遇 特 殊 狀 況,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或 電 視 台 統 一 發 佈 之 本 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10

編 號 商 管 學 群 採 認 證 照 得 分 對 照 表 之 1 證 照 及 合 格 證 明 得 分 1 會 計 師 考 試 100 2 檢 察 事 務 官 財 經 實 務 組 100 3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100 4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100 5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100 6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100 7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100 8 海 關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100 發 照 單 位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9 美 國 會 計 師 (CPA) 100 美 國 會 計 師 協 會 10 內 部 稽 核 師 100 中 華 民 國 內 部 稽 核 協 會 11 國 際 財 務 規 劃 師 (CFP) 100 美 國 財 務 規 劃 師 標 準 理 事 會 (CFPBS) 12 美 國 內 部 稽 核 師 (CIA) 100 13 美 國 財 務 分 析 師 (CFA) 100 14 美 國 管 理 會 計 師 (CMA) 100 15 美 國 財 務 管 理 師 (CFM) 100 16 美 國 資 訊 系 統 審 計 師 (CISA) 100 17 美 國 舞 弊 查 核 師 (CFE) 100 18 美 國 政 府 財 務 管 理 師 (CGFM) 100 附 件 1 美 國 管 理 會 計 人 協 會 (IMA) 19 國 際 認 證 財 務 顧 問 師 (RFC) 100 國 際 認 證 財 務 顧 問 師 協 會 (IARFC) 20 美 國 壽 險 管 理 師 100 21 美 國 理 賠 師 100 LOMA 22 物 流 經 理 (Demonstrated Master Logistician) 100 全 球 運 籌 協 會 23 台 灣 運 籌 管 理 師 100 (Certified Master Logistician)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24 運 籌 管 理 師 LOGISTICS) 派 人 來 台 授 課 100 (Certified Professional Logistician) 11

編 號 25 商 管 學 群 採 認 證 照 得 分 對 照 表 之 2 證 照 及 合 格 證 明 FIATA DIPLOMA INFREINHT FORWARDING 得 分 26 OVQ 品 質 管 理 位 證 書 100 27 OVQ 品 管 執 業 能 力 證 明 100 發 照 單 位 100 FIATA & IOFFLAT 奧 地 利 OVQ 品 質 學 會 28 大 陸 會 計 師 100 中 國 全 國 考 試 辦 公 室 29 品 管 工 程 師 (CQE) 100 30 品 質 管 理 師 (CQM) 100 中 華 民 國 品 質 學 會 31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師 100 證 券 基 金 會 32 精 算 師 ~ 壽 險 類 100 33 精 算 師 ~ 產 險 類 100 精 算 師 學 會 34 精 算 師 ~ 退 休 金 類 100 35 記 帳 士 100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36 會 計 事 務 乙 級 檢 定 8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37 ERP 軟 體 顧 問 師 80 38 ERP 導 入 顧 問 師 80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CERPS) 39 進 階 ERP 規 劃 師 80 40 準 精 算 師 ~ 壽 險 類 80 41 準 精 算 師 ~ 產 險 類 80 精 算 師 學 會 42 準 精 算 師 ~ 退 休 金 類 80 43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80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44 投 資 型 保 單 業 務 員 80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45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80 46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80 47 人 壽 保 險 核 保 理 賠 人 員 80 48 壽 險 管 理 人 員 測 驗 80 風 險 管 理 學 會 人 壽 保 險 管 理 學 會 49 財 產 保 險 核 保 理 賠 人 員 80 產 物 保 險 核 保 學 會 50 物 流 專 員 (Demonstrated Logistician) 80 全 球 運 籌 協 會 12

編 號 商 管 學 群 採 認 證 照 得 分 對 照 表 之 3 證 照 及 合 格 證 明 得 分 發 照 單 位 51 資 深 物 流 專 員 (Demonstrated Senior Logistician) 80 全 球 運 籌 協 會 52 危 險 物 品 安 全 處 理 課 程 -- 初 訓 班 80 53 危 險 物 品 安 全 處 理 課 程 -- 複 訓 班 80 54 航 空 貨 運 承 攬 物 流 基 礎 班 80 55 航 空 貨 運 併 裝 集 運 基 礎 班 80 IATA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56 航 空 貨 運 承 攬 實 務 班 80 航 空 貨 運 商 業 承 攬 公 會 57 IOFFLAT 80 海 運 承 攬 運 輸 商 業 公 會 58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80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CERPS) 59 品 管 技 術 師 (CQT) 80 中 華 民 國 品 質 學 會 60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80 61 外 匯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80 62 進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80 63 期 貨 商 營 業 員 80 64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80 65 投 信 投 顧 營 業 員 80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證 券 基 金 會 66 中 級 保 險 業 務 員 80 保 險 公 會 67 國 際 貿 易 業 務 乙 級 8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68 國 際 貿 易 業 務 丙 級 6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69 國 際 貿 易 大 會 考 60 進 出 口 公 會 70 初 階 ERP 規 劃 師 60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CERPS) 71 海 事 保 險 公 證 人 60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72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60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73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60 74 內 部 控 制 基 本 測 驗 60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75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60 76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60 證 券 基 金 會 77 會 計 事 務 丙 級 檢 定 6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13

商 管 學 群 採 認 證 照 得 分 對 照 表 之 4 編 得 證 照 及 合 格 證 明 發 照 單 位 號 分 78 門 市 服 務 技 術 士 丙 級 4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79 門 市 服 務 技 術 士 乙 級 8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80 國 際 行 銷 初 級 人 才 60 中 華 民 國 外 銷 企 業 協 進 會 81 LCCI 行 銷 管 理 二 級 90 英 國 倫 敦 商 會 考 試 局 (LCCIEB) 中 華 民 國 物 流 協 會 82 初 級 物 流 運 籌 人 才 60 83 第 一 級 : 物 流 基 層 人 員 100 英 國 皇 家 物 流 與 運 輸 學 會 (CILT UK) 84 保 稅 工 廠 人 員 證 書 60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85 物 流 中 心 保 稅 倉 庫 證 書 60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86 國 貿 技 術 業 務 士 丙 級 4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87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70 88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40 89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各 項 證 照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70 TQC 專 業 級 40 TQC 進 階 級 30 TQC 實 用 級 90 就 業 服 務 技 術 士 乙 級 8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91 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 Master (MOS 大 師 級 ) 80 Microsoft 14

觀 餐 學 群 採 認 證 照 得 分 對 照 表 編 號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得 分 發 照 單 位 1 中 餐 烹 飪 乙 級 90 2 西 點 烘 焙 乙 級 9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3 領 隊 執 照 ( 外 文 ) 90 4 導 遊 執 照 ( 外 文 ) 90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5 旅 行 業 經 理 人 90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6 西 點 烘 焙 丙 級 70 7 西 餐 烹 飪 丙 級 7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8 領 隊 執 照 ( 中 文 ) 70 9 導 遊 執 照 ( 中 文 ) 70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10 中 餐 烹 飪 丙 級 50 11 調 酒 丙 級 5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12 餐 旅 服 務 技 能 丙 級 50 13 Abacus 訂 位 75 先 啟 資 訊 系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 飲 料 調 製 乙 級 90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15

附 件 4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甄 選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身 分 證 號 報 名 系 別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原 因 歷 年 成 績 證 照 其 它 定 成 1. 複 查 期 限 :101 年 7 月 4 日 ~ 6 日 ( 週 三 ~ 週 五 ), 每 日 15 時 至 績 21 時 止, 請 至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夜 間 辦 公 室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2. 同 一 項 目 不 得 連 續 複 查 查 3. 申 請 複 查 費 每 一 項 目 酌 收 新 台 幣 50 元, 但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要 規 求 調 閱 送 審 資 料 4. 所 有 符 合 規 定 手 續 申 請 複 查 之 報 名 者 均 予 分 別 答 覆 17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甄 選 入 學 申 訴 表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附 件 5 身 分 證 號 報 名 系 別 申 訴 事 由 備 註 報 名 者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事 件 發 生 10 天 內, 逕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本 會 裁 決 後 再 函 復 說 明 處 理 結 果, 並 依 其 執 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