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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 方 便 教 职 工 办 理 人 事 工 作 相 关 业 务, 人 事 处 组 织 编 写 了 教 职 工 人 事 工 作 服 务 手 册 ( 以 下 简 称 手 册 ) 手 册 以 服 务 全 校 师 生 为 宗 旨, 收 集 了 人 事 工 作 相 关 业 务 可 能 涉 及 的 各 个 方 面 内 容, 详 细 描 述 了 各 项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注 意 事 项 及 办 事 地 点 等 关 键 信 息, 希 望 能 为 教 职 工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提 供 便 利 和 参 考 此 外, 手 册 引 用 了 部 分 目 前 仍 在 实 行 的 学 校 政 策 规 章 制 度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具 体 执 行 时 请 以 学 校 发 布 的 文 件 为 准 手 册 是 对 2010 年 编 写 的 教 师 服 务 手 册 中 人 事 工 作 相 关 内 容 的 更 新 和 补 充, 虽 然 多 次 征 求 学 校 各 类 人 员 的 建 议, 仍 不 免 有 疏 漏 不 足 之 处, 敬 请 批 评 指 正

目 录 前 言... II 目 录... III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1 1.1 入 职 报 到 流 程... 1 1.2 岗 位 设 置 与 管 理... 5 1.2.1 岗 位 设 置... 5 1.2.2 合 同 管 理... 5 1.2.3 人 事 代 理... 7 1.2.4 聘 用 制... 7 1.3 职 员 管 理 岗 位... 7 1.4 考 勤 与 考 核... 8 1.4.1 日 常 考 勤... 8 1.4.2 年 度 与 聘 期 考 核... 9 1.5 人 员 调 配... 9 1.5.1 岗 位 变 动... 9 1.5.2 校 内 ( 外 ) 借 调... 10 1.5.1 人 员 调 出 流 程... 10 1.6 退 休 制 度... 13 1.6.1 退 休 人 员 条 件... 13 1.6.2 退 休 手 续 办 理 方 式... 13 1.6.3 提 高 退 休 费 比 例 情 况... 13 1.6.4 退 休 工 作 流 程... 13 1.7 教 职 工 服 务... 14 1.7.1 办 理 工 作 证... 14 1.7.2 变 更 个 人 信 息... 14 1.7.3 开 具 公 证 介 绍 信 及 各 种 证 明... 14 1.7.4 临 时 出 国 ( 境 ) 办 理... 15 1.7.5 档 案 管 理... 17 1.7.6 住 房 情 况 调 查 表 审 核 业 务... 17 1.7.6 校 园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17 1.8 协 助 解 决 教 职 工 及 配 偶 北 京 户 口 相 关 工 作... 17 1.8.1 接 收 应 届 毕 业 生 落 户... 18 1.8.2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服 中 心 留 学 归 国 人 员 派 遣 落 户... 18 1.8.3 通 过 干 部 两 地 分 居 解 决 其 配 偶 及 孩 子 的 户 口... 19 1.8.4 通 过 京 外 调 干 解 决 其 本 人 及 配 偶 孩 子 的 户 口... 21 第 2 章 薪 酬 福 利 保 险... 24 2.1 工 资 结 构 和 发 放 方 式... 24 2.2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事 务 办 理... 25 2.2.1 缴 纳 的 险 种 及 比 例... 25 2.2.2 社 会 保 险 缴 存 证 明 开 具... 25 2.2.3 医 疗 保 险 相 关 事 务 办 理 ( 仅 限 缴 纳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教 职 工 )... 25 2.2.4 生 育 保 险 相 关 事 务 办 理... 27 2.2.5 工 伤 保 险 相 关 事 务 办 理... 29 2.3 公 积 金 提 取 办 理... 31 2.4 遗 属 抚 恤 的 领 取... 31 2.5 收 入 及 担 保 证 明 开 具... 31 第 3 章 师 资 培 养... 32 3.1 岗 前 培 训 与 教 师 资 格... 32 3.1.1 岗 前 培 训... 32 III

3.1.2 教 师 资 格... 32 3.2 实 践 锻 炼... 34 3.2.1 挂 职 类 型... 34 3.2.2 选 拔 条 件 及 日 常 管 理... 34 3.2.3 政 策 待 遇... 34 3.3 在 职 进 修... 35 3.3.1 国 内 研 修... 35 3.3.2 出 国 ( 境 ) 研 修... 36 3.4 岗 位 评 聘... 42 3.4.1 岗 位 设 置... 42 3.4.2 聘 用 申 报 条 件... 43 3.4.3 工 作 程 序... 45 3.5 非 全 职 高 层 次 人 才 审 批... 46 3.6 主 要 奖 项 及 荣 誉 称 号... 46 3.6.1 全 国 模 范 教 师 全 国 教 育 系 统 先 进 工 作 者... 46 3.6.2 北 京 市 优 秀 教 师 北 京 市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46 3.6.3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优 秀 教 师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46 3.6.4 智 瑾 奖 教 金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智 瑾 奖 教 金 优 秀 青 年 教 育 工 作 者... 46 3.6.5 宝 钢 优 秀 教 师 奖... 47 3.6.6 其 他 奖 教 金... 47

1.1 入 职 报 到 流 程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 一 ) 来 校 报 到 前, 按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材 料 1. 新 入 校 教 职 工 基 本 信 息 表 打 印 1 份 ( 人 事 处 主 页 常 用 下 载, 个 人 信 息 要 求 填 写 完 整, 粘 贴 照 片 ) 2. 近 期 一 寸 白 底 电 子 版 照 片 1 张 ( 要 求 为 JPG 格 式 的 白 底 彩 照, 宽 358 像 素, 高 441 像 素, 文 件 大 小 在 9KB-20KB 之 间 ) 发 送 至 rscgzk@bjtu.edu.cn, 用 于 办 理 保 险, 近 期 正 面 一 寸 照 片 3 张, 二 寸 彩 照 1 张 3.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3 份 (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在 一 张 A4 纸 上 ) 4. 本 人 户 口 本 ( 或 户 口 卡 户 口 迁 移 证 ) 原 件 复 印 件 1 份 5. 博 士 后 工 作 经 历 各 阶 段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1 份,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复 印 件 2 份 (A4 纸 ) 6. 开 通 本 人 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活 期 存 折, 用 于 发 放 工 资 7. 党 员 关 系 介 绍 信 由 党 员 本 人 组 织 关 系 所 在 县 或 市 地 省 委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开 给 : 北 京 高 校 / 北 京 市 属 单 位 :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党 委 外 地 单 位 / 北 京 各 大 部 委 : 北 京 市 委 教 育 工 委 组 织 处 8. 人 事 档 案 : 国 内 应 届 毕 业 生 : 可 自 带 其 他 人 员 : 如 需 我 校 开 具 调 档 函, 请 在 正 式 报 到 时 向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9. 其 他 材 料 : A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 博 士 后 博 士 ):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留 服 中 心 就 业 报 到 证 ( 可 在 落 户 后 提 交 ) B 国 内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分 配 工 作 介 绍 信 工 资 介 绍 信 C 应 届 博 士 硕 士 毕 业 生 : 全 国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助 学 金 发 放 截 止 证 明 D 外 单 位 调 入 人 员 : 行 政 介 绍 信 工 资 介 绍 信 解 除 或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证 明 书 ( 与 原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或 劳 动 合 同 者 提 供 ) 10. 保 险 : 如 果 来 校 工 作 之 前 曾 经 在 北 京 市 参 加 过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需 请 原 保 险 缴 纳 单 位 将 保 险 缴 费 状 态 改 为 转 出 ( 注 意 : 不 要 把 缴 费 状 态 改 成 中 断 ) 后, 我 校 才 能 接 续 办 理 保 险 ( 二 ) 前 往 相 关 科 室 登 记 根 据 前 期 入 校 审 批 程 序, 前 往 不 同 科 室 登 记 报 到, 工 作 人 员 开 具 人 事 信 息 核 对 表 教 师 专 职 研 究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 博 士 ): 人 才 工 作 办 公 室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09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3432 管 理 其 他 专 技 工 勤 : 人 事 调 配 科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1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20 ( 三 ) 办 理 正 式 报 到 手 续 (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2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1. 凭 聘 用 人 员 审 批 表 和 人 事 信 息 核 对 表, 本 人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工 作 人 员 核 对 原 件 : -1-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A 新 入 校 教 职 工 基 本 信 息 表 1 份 B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 份, 本 人 户 口 本 ( 或 户 口 卡 户 口 迁 移 证 ) 复 印 件 1 份 C 博 士 后 工 作 经 历 各 阶 段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1 份,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复 印 件 2 份 D 近 期 正 面 一 寸 照 片 1 张 E 来 校 前 准 备 的 9 其 他 材 料 2. 在 工 作 人 员 指 导 下 登 记 基 本 信 息, 并 领 取 以 下 材 料 : 材 料 名 称 注 意 事 项 返 回 工 作 证 校 徽 教 师 服 务 手 册 教 职 工 人 事 工 作 服 务 手 册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职 工 住 房 情 况 登 记 表 履 历 表 1 份 合 同 书 3 份 北 京 市 流 动 人 员 生 育 状 况 调 查 表 1 份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书 3 份 保 存 人 事 档 案 合 同 书 3 份 北 京 市 流 动 人 员 近 期 表 现 及 生 育 状 况 调 查 表 1 份 人 事 处 网 站 下 载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人 员 申 请 表 1 份 工 作 证 编 号 为 本 人 工 资 号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人 和 配 偶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意 见 用 蓝 色 或 黑 色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粘 贴 2 寸 近 期 彩 照 ; 最 后 一 页 填 表 人 处 需 本 人 签 字, 并 填 写 日 期 合 同 附 件 岗 位 任 务 书 可 在 人 事 处 网 站 下 载, 经 与 二 级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并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回 人 事 处 1 份 原 单 位 或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计 生 部 门 出 具 意 见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人 员 领 取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人 员 下 载 填 写 根 据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本 人 签 名,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二 级 单 位 公 章 缴 费 基 数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核 定 返 回 房 产 处 返 回 人 事 处 入 校 报 到 手 续 单 指 南 见 下 表 1. 人 事 档 案 应 密 封, 并 加 盖 原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公 章 可 自 带 或 通 过 机 要 方 式 邮 寄 邮 寄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园 村 3 号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人 事 处 信 人 事 息 科 100044 调 档 函 档 案 2. 人 事 处 对 于 新 入 校 教 职 工 的 档 案 进 行 核 查, 对 于 来 校 之 前 需 要 者, 请 向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交 给 欠 缺 的 材 料 以 人 事 档 案 欠 缺 材 料 通 知 书 的 形 式 通 知 新 入 人 事 处 校 教 职 工 3. 新 入 校 教 职 工 拿 到 人 事 档 案 欠 缺 材 料 通 知 书 后 尽 快 与 原 档 案 单 位 或 形 成 此 材 料 的 单 位 联 系, 将 材 料 补 齐 提 示 : 需 要 协 助 解 决 本 人 配 偶 和 子 女 落 户 者, 请 参 见 教 职 工 人 事 工 作 服 务 指 南 协 助 解 决 教 职 工 及 配 偶 北 京 户 口 相 关 工 作 相 关 章 节 -2-

( 四 ) 办 理 入 校 报 到, 完 成 入 校 报 到 手 续 单 科 室 所 在 单 位 计 财 处 信 息 中 心 校 医 院 图 书 馆 内 容 到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秘 书 处 备 案, 协 商 合 同 签 订 相 关 事 宜 到 学 院 党 委 秘 书 处, 凭 党 员 关 系 介 绍 信 转 组 织 关 系 办 理 地 点 : 思 源 楼 501 一 号 窗 口 联 系 方 式 :51688531 凭 工 作 证, 登 记 存 折 帐 号 ( 工 商 银 行 活 期 存 折 的 19 位 基 本 账 号 ) 凭 工 作 证, 办 理 一 卡 通, 开 通 mis 系 统 和 邮 箱, 需 本 人 办 理 1. 办 理 一 卡 通 办 理 地 点 : 计 算 中 心 一 层 1018 室 办 卡 时 间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8:00-11:30, 下 午 2:00-5:00 2. 开 通 mis 系 统 和 邮 箱 办 理 地 点 : 计 算 中 心 二 层 2015 室 提 示 : 校 院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mis 系 统 ): 学 校 主 页 或 http://mis.njtu.edu.cn/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电 子 邮 件 系 统 :http://mail.bjtu.edu.cn/ 一 卡 通 自 助 服 务 平 台 :http://ecard.bjtu.edu.cn/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人 员 : 不 用 到 校 医 院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社 保 卡 办 好 后 : 人 事 处 会 及 时 通 知 教 职 工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人 员 : 凭 公 费 医 疗 手 续 办 理 通 知 单, 办 理 公 费 医 疗 登 记 手 续 : 1. 到 校 医 院 财 务 室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办 理 地 点 : 学 校 家 属 区 东 门 校 医 院 行 政 楼 一 层 财 务 室 2. 女 职 工 和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男 女 职 工 : 到 校 医 院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办 理 地 点 : 校 医 院 行 政 楼 二 层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3. 到 校 医 院 门 诊 大 厅 一 层 挂 号 室 建 立 病 历 档 案 提 示 :1. 今 后 在 校 医 院 看 病 持 校 一 卡 通 即 可 ; 去 学 校 合 同 医 院 看 病 以 前 需 先 到 校 医 院 办 理 转 诊 手 续, 然 后 再 去 相 关 医 院 就 诊 2. 由 于 上 午 是 校 医 院 财 务 室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时 间, 人 比 较 多, 最 好 下 午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凭 工 作 证, 到 图 书 馆 开 通 借 阅 功 能 办 理 地 点 : 图 书 馆 三 层 流 通 部 凭 工 作 证, 办 理 工 会 会 员 手 续 办 理 地 点 : 家 属 区 6 号 楼 对 面 办 公 楼 一 层 ( 家 属 区 西 6 楼 北 侧 ) 工 会 1. 交 1 张 一 寸 照 片 提 示 : 可 参 加 我 校 工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凭 工 作 证, 建 立 职 工 住 房 档 案 办 理 地 点 : 家 属 区 6 号 办 公 楼 三 层 ( 家 属 区 西 6 楼 北 侧 ) 房 产 处 填 写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职 工 住 房 情 况 登 记 表, 配 偶 双 方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后, 交 学 校 房 地 产 管 理 处 办 理 地 点 : 家 属 区 6 号 办 公 楼 307 室 联 系 电 话 :51688085 ( 五 ) 办 理 报 到 后 续 手 续 (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2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1. 返 回 相 关 材 料 : 履 历 表 1 份 流 动 登 记 表 1 份 合 同 书 1 份 入 校 报 到 手 续 单 人 事 档 案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人 员 还 需 返 回 :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书 3 份 ; 保 存 人 事 档 案 合 同 书 3 份 ; 北 京 市 流 动 人 员 近 期 表 现 及 生 育 状 况 调 查 表 1 份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人 员 申 请 表 一 寸 白 底 免 冠 电 子 照 片 发 送 至 rscgzk@bjtu.edu.cn 用 于 办 理 保 险 -3-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2. 起 薪 应 返 回 的 材 料 务 必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回, 全 部 返 回 后 方 可 起 薪 3. 人 事 处 出 具 入 职 人 事 通 知,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各 一 份 ( 六 ) 后 续 人 事 处 工 作 起 始 科 室 接 续 科 室 内 容 交 接 材 料 人 事 科 人 事 科 协 助 落 户 相 关 最 高 学 历 复 印 件 1 份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份 户 口 卡 聘 用 审 批 表 人 事 信 息 核 对 表 教 职 工 基 本 信 息 表 人 事 科 信 息 科 人 事 信 息 人 事 档 案 履 历 表 工 资 停 发 证 明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户 口 本 复 印 件 博 士 后 工 作 经 历 各 阶 段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复 印 件 ( 留 ) 流 动 登 记 表 1 份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人 员 : 还 需 返 回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书 3 份, 保 存 人 事 档 案 合 同 书 3 份, 北 京 市 流 动 人 员 近 期 表 现 及 生 育 状 况 调 查 表 1 份 人 事 科 工 资 科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人 员 申 请 表 ( 留 ) 信 息 科 工 资 科 起 薪 聘 用 审 批 表 人 事 信 息 核 对 表 教 职 工 基 本 信 息 表 履 历 表 工 资 停 发 证 明 户 口 本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留 ) 聘 用 审 批 表 ( 留 ) 人 事 信 息 核 对 表 ( 留 ) 工 资 科 人 事 科 留 存 教 职 工 基 本 信 息 表 履 历 表 户 口 本 复 印 件 ( 留 ) 工 资 停 发 证 明 ( 留 ) 人 事 科 信 息 科 留 存 教 职 工 基 本 信 息 表 ( 留 ) 履 历 表 ( 留 ) 人 事 通 知 ( 留 ) 留 存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份 合 同 书 及 岗 位 任 务 书 1 份 入 校 报 到 手 续 单 A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 博 士 后 博 士 ):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留 服 中 心 就 业 报 到 证 人 事 科 ( 可 在 落 户 后 提 交 ) B 国 内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分 配 工 作 介 绍 信 工 资 介 绍 信 C 应 届 博 士 硕 士 毕 业 生 : 全 国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助 学 金 发 放 截 止 证 明 D 外 单 位 调 入 人 员 : 行 政 介 绍 信 工 资 介 绍 信 解 除 或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证 明 书 ( 与 原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或 劳 动 合 同 者 提 供 ) 信 息 科 其 他 部 处 人 员 信 息 流 转 信 息 中 心 房 产 处 -4-

1.2 岗 位 设 置 与 管 理 1.2.1 岗 位 设 置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我 校 于 2007 年 11 月 印 发 了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意 见 ( 校 党 发 [2007]29 号 校 发 [2007]47 号 ), 将 校 内 岗 位 分 为 教 师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并 明 确 了 相 应 的 等 级 及 其 聘 任 条 件 和 要 求, 具 体 岗 位 设 置 如 下 : 教 师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岗 位 教 授 岗 位 副 教 授 岗 位 讲 师 岗 位 助 教 岗 位 教 授 一 级 正 高 一 级 一 级 职 员 一 级 正 教 授 二 级 高 正 高 二 级 二 级 职 员 二 级 级 技 教 授 三 级 岗 正 高 三 级 三 级 职 员 术 三 级 位 工 教 授 四 级 正 高 四 级 四 级 职 员 四 级 副 教 授 一 级 副 高 副 高 一 级 五 级 职 员 五 级 副 教 授 二 级 级 岗 副 高 二 级 六 级 职 员 普 通 工 副 教 授 三 级 位 副 高 三 级 七 级 职 员 讲 师 一 级 中 中 级 一 级 八 级 职 员 讲 师 二 级 级 岗 中 级 二 级 九 级 职 员 位 讲 师 三 级 中 级 三 级 助 教 一 级 助 教 二 级 初 级 岗 位 助 理 一 级 助 理 二 级 员 级 教 职 工 工 作 岗 位 发 生 变 动 时, 需 做 合 同 变 更 1.2.2 合 同 管 理 办 事 地 点 : 8 号 办 公 楼 822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1. 合 同 的 组 成 我 校 教 职 工 均 应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或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由 主 合 同 岗 位 任 务 书 和 附 加 协 议 三 部 分 组 成 2. 合 同 的 首 签 业 务 说 明 : 新 入 职 教 职 工 均 应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或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期 限 为 入 职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年 底 例 如 :2014 年 5 月 6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工 作 流 程 : (1) 入 职 报 到 时, 在 人 事 处 领 取 主 合 同 书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聘 用 合 同 或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劳 动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2) 认 真 阅 读 主 合 同 书 填 写 说 明, 根 据 入 职 相 关 信 息, 确 定 相 关 内 容 (3) 与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岗 位 任 务 书 内 容 -5-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4) 非 升 即 走 人 员, 需 签 订 附 加 协 议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聘 用 合 同 书 补 充 条 款 一 式 三 份 (5) 教 职 工 本 人 在 乙 方 处 签 字, 学 校 授 权 委 托 的 各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在 甲 方 处 签 字,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6) 合 同 应 在 入 职 后 10 天 内 返 回 人 事 处 1 份 3. 合 同 的 续 签 业 务 说 明 : 聘 期 考 核 后, 学 校 与 教 职 工 协 商 一 致, 可 续 签 合 同 续 签 期 限 一 般 为 4 年, 例 如 :2018 年 1 月 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工 作 流 程 : (1) 根 据 聘 期 考 核 后 新 一 轮 聘 任 结 果, 确 定 主 合 同 书 相 关 内 容 (2) 与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岗 位 任 务 书 内 容 (3) 教 职 工 本 人 在 乙 方 处 签 字, 学 校 授 权 委 托 的 各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在 甲 方 处 签 字, 加 盖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公 章 (4) 合 同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返 回 人 事 处 1 份 4. 合 同 的 变 更 业 务 说 明 : 教 职 工 发 生 单 位 变 动 岗 位 变 动, 均 应 对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的 内 容 包 括 合 同 期 限 受 聘 单 位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任 务 中 的 一 项 或 几 项 项 目 合 同 期 限 受 聘 单 位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任 务 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晋 级 学 院 - 教 师 学 院 - 其 他 专 技 职 能 部 处 - 其 他 专 技 直 属 单 位 - 其 他 专 技 正 常 晋 升 晋 级 变 更, 延 4 年 不 变 变 更 变 更 晋 升 - 高 聘 变 更, 延 4 年 不 变 变 更 变 更 不 变 不 变 变 更 可 变 更 高 聘 期 结 束 不 变 不 变 变 更 可 变 更 干 部 提 任 不 变 可 变 更 变 更 可 变 更 职 员 职 级 晋 升 不 变 不 变 变 更 可 变 更 晋 级 不 变 不 变 不 变 可 变 更 校 内 调 动 不 变 变 更 可 变 更 可 变 更 岗 位 系 列 变 动 受 聘 岗 位 变 动 不 变 可 变 更 变 更 变 更 工 作 流 程 : (1) 合 同 发 生 变 更 时, 均 应 填 写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书 一 式 三 份, 请 在 人 事 处 主 页 - 常 用 下 载 - 合 同 管 理 下 载 (2)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确 定 所 需 变 更 的 项 目, 详 见 附 表 涉 及 的 变 更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合 同 期 限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任 务 书 和 受 聘 单 位 -6-

(3) 教 职 工 本 人 在 乙 方 处 签 字, 学 校 授 权 委 托 的 各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在 甲 方 处 签 字,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4)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书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返 回 人 事 处 1 份 1.2.3 人 事 代 理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学 校 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 起 对 新 入 校 的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原 则 上 都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制 度 具 体 是 指 我 校 委 托 人 才 机 构 对 新 入 校 人 员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接 收 和 管 理 我 校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制 度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 的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学 校 与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仅 建 立 劳 动 聘 用 关 系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在 聘 用 合 同 期 内 享 受 国 家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的 工 资 医 疗 保 险 及 相 关 福 利 待 遇, 其 公 派 出 国, 探 亲, 在 职 学 习, 借 阅 图 书, 就 餐, 党 团 工 会 关 系, 以 档 案 为 依 据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等, 均 按 照 学 校 对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和 非 人 事 代 理 的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并 无 不 同 之 处 1.2.4 聘 用 制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学 校 自 2009 年 起 对 非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人 员 均 实 行 聘 用 制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养 老 医 疗 等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体 系,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1.3 职 员 管 理 岗 位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1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20 1. 工 作 概 述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开 展 九 级 职 员 晋 升 八 级 职 员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一 般 安 排 在 7 月 份 职 员 晋 升 八 级 职 员 晋 升 七 级 职 员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统 一 组 织 职 员 晋 级 八 级 二 档 晋 八 级 一 档 七 级 三 档 晋 七 级 二 档 七 级 二 档 晋 七 级 一 档 人 事 处 会 根 据 晋 级 条 件 到 点 即 执 行, 无 需 个 人 申 请 限 额 2. 职 员 晋 升 晋 级 条 件 硕 士 毕 业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本 科 毕 业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本 科 毕 业 未 取 得 学 位 大 专 毕 业 九 级 职 员 参 加 工 作 直 接 定 为 九 级 1 年 见 习 期 满 后 取 得 学 历 后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满 4 年 八 级 职 员 七 级 职 员 八 级 二 档 八 级 一 档 七 级 三 档 七 级 二 档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后, 且 在 相 关 岗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位 工 作 满 1 年 工 作 满 2 年 满 4 年 工 作 满 5 年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满 2 年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后,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满 7 年 取 得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后,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满 10 年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历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后,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满 10 年 取 得 大 专 学 历 后, 且 在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满 12 年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历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满 8 年 全 日 制 大 专 学 历 且 在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满 12 年 -7-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3. 职 员 晋 升 工 作 程 序 (1) 每 年 7 月 份 初, 人 事 处 发 布 通 知 (2) 个 人 申 报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学 校 审 批, 预 计 在 8 月 底 完 成 1.4 考 勤 与 考 核 1.4.1 日 常 考 勤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2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1. 考 勤 办 法 我 校 实 行 每 周 5 个 工 作 日 每 日 8 小 时 工 作 制 管 理 教 辅 工 勤 人 员 实 行 坐 班 制 度, 不 实 行 坐 班 制 的 人 员 除 认 真 完 成 教 学 和 科 研 任 务 外, 应 按 学 校 和 部 门 的 规 定 按 时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教 职 工 要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作 息 制 度,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或 中 途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如 遇 病 事 等 情 况 须 向 单 位 请 假, 并 按 规 定 填 写 请 假 单, 报 请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2. 主 要 假 别 及 扣 款 说 明 假 别 具 体 规 定 及 请 假 程 序 考 勤 扣 款 教 职 工 因 病 需 要 治 疗 和 休 养 的, 可 请 病 假 请 病 假 者 须 出 具 校 医 院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合 同 医 院 病 假 开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须 经 校 医 院 认 可 1 基 本 工 资 ( 包 括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病 假 的 计 算 包 括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寒 暑 资 ): 假 在 内 ( 诊 断 证 明 休 假 时 间 ) 每 请 一 天 病 假 扣 全 月 基 本 工 资 0.6% 请 假 程 序 : 短 期 病 假, 病 假 当 天 向 二 级 单 位 2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 领 导 请 假, 病 愈 提 交 诊 断 证 明, 人 事 秘 书 在 报 送 当 月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3 个 工 作 日, 按 请 假 本 单 位 考 勤 时 附 诊 断 证 明 长 期 病 假, 本 人 向 人 工 作 日 扣 发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事 处 提 供 相 关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人 事 处 商 校 医 院 后 根 据 所 签 合 同, 研 究 确 定 相 关 待 遇 及 处 理 意 见, 报 主 管 副 校 长 审 批 后 执 行 事 假 产 假 请 假 程 序 : 教 职 工 请 事 假 在 两 周 以 内 的, 需 本 人 填 写 教 职 工 请 假 单,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 请 事 假 在 两 周 以 上 的, 由 人 事 处 审 批 事 假 的 计 算 不 包 括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寒 暑 假 在 内 女 职 工 产 假 为 98 天, 难 产 的 增 加 产 假 15 天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产 假 15 天 女 职 工 晚 育 的 (24 周 岁 以 上, 且 是 独 生 子 女 母 亲 ), 除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产 假 外, 增 加 晚 育 假 30 天 请 假 程 序 : 生 育 当 月 委 托 亲 人 凭 出 生 证 明 到 1 基 本 工 资 ( 包 括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 事 假 全 年 累 计 在 15 天 以 内 者, 每 请 一 天 事 假 扣 全 月 基 本 工 资 1.5%, 超 过 15 天 每 请 一 天 扣 发 一 天 的 基 本 工 资 2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 当 月 事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按 请 假 实 际 天 数 扣 发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当 月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一 年 内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14 个 工 作 日 扣 发 三 个 月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累 计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扣 发 六 个 月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累 计 达 到 30 个 工 作 日, 年 度 考 核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已 婚 女 教 工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产 假 内, 全 额 发 放 基 本 工 资 和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已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教 职 工, 生 育 津 贴 与 校 发 工 资 取 高 发 放 -8-

假 别 具 体 规 定 及 请 假 程 序 考 勤 扣 款 校 医 院 换 取 假 条, 交 二 级 单 位 人 事 秘 书, 二 级 单 位 人 事 秘 书 在 报 送 本 单 位 考 勤 时 附 校 医 院 产 假 假 条 婚 丧 假 教 职 工 按 规 定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后, 婚 假 原 则 上 利 用 寒 暑 假 时 间, 如 情 况 特 殊 在 二 级 单 位 批 准 后, 可 以 请 婚 假, 婚 假 不 超 过 7 天 晚 婚 者 ( 男,25 周 岁 以 上, 女,23 周 岁 以 上 ) 初 婚 登 记 的 增 加 奖 励 假 7 天 教 职 工 的 配 偶 直 系 亲 属 和 一 起 生 活 的 岳 父 母 公 婆 去 世 的, 可 以 请 丧 假, 假 期 不 超 过 5 天 教 职 工 需 去 外 地 奔 丧 的 可 酌 情 给 予 路 程 假 请 假 程 序 : 本 人 提 出 纸 质 版 申 请, 报 二 级 单 位 批 准 后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婚 丧 假 期 间 基 本 工 资 和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照 发 3. 旷 工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按 旷 工 处 理 :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者 ;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者 ; 准 假 期 满, 未 申 请 续 假 或 申 请 续 假 未 经 批 准 而 未 按 时 到 职 者 ; 请 假 理 由 查 明 不 真 实 者 ; 经 教 育 仍 不 服 从 组 织 调 动, 拒 不 到 新 岗 位 报 到 或 无 理 拖 延 报 到 日 期 者 ( 包 括 校 内 调 动 ); 申 请 校 内 校 外 调 动, 在 学 校 未 批 准 之 前 而 不 到 工 作 岗 位 者 1.4.2 年 度 与 聘 期 考 核 1. 年 度 考 核 由 学 校 统 一 部 署, 各 用 人 单 位 成 立 由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和 部 分 教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的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按 照 学 校 考 核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 按 教 师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实 行 分 类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是 职 务 晋 升, 评 奖 推 优 及 岗 位 续 聘 解 聘 或 调 整 的 重 要 依 据, 是 聘 期 考 核 的 主 要 参 考, 同 时 与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挂 钩 一 般 每 年 12 月 份 下 发 通 知 启 动 2. 聘 期 考 核 一 般 每 4 年 为 一 个 聘 期, 学 校 和 学 院 将 对 受 聘 教 师 聘 期 内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相 关 考 核,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将 解 除 聘 用 一 般 每 年 11-12 月 份 下 发 通 知, 启 动 工 作 1.5 人 员 调 配 1.5.1 岗 位 变 动 业 务 说 明 : 校 内 在 职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受 聘 系 列 受 聘 岗 位 发 生 变 化, 均 应 办 理 校 内 岗 位 变 动 手 续 办 事 地 点 : 8 号 办 公 楼 822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办 理 流 程 : 1. 教 职 工 本 人 填 写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聘 用 人 员 岗 位 变 动 审 批 表, 本 人 签 字 审 批 表 下 载 地 址 人 事 处 主 页 - 常 用 下 载 - 人 事 调 配 与 合 同 管 理 2. 原 岗 位 所 在 单 位 和 拟 聘 岗 位 所 在 单 位 明 确 意 见,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3. 审 批 表 交 人 事 处, 学 校 审 批 4. 领 取 人 事 令, 到 拟 聘 岗 位 所 在 单 位 报 到 5. 变 更 合 同 书 及 岗 位 任 务 书, 应 在 10 日 内 返 回 人 事 处 详 见 本 指 南 合 同 管 理 相 关 章 节 -9-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1.5.2 校 内 ( 外 ) 借 调 校 内 借 调 : 业 务 说 明 : 校 内 在 职 人 员 借 调 到 校 内 其 他 二 级 单 位 工 作, 应 办 理 校 内 借 调 手 续 办 事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2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办 理 流 程 : 1. 教 职 工 本 人 填 写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教 职 工 校 内 借 调 审 批 表, 本 人 签 字 审 批 表 下 载 地 址 人 事 处 主 页 - 常 用 下 载 - 人 事 调 配 与 合 同 管 理 2. 所 在 单 位 和 拟 借 调 单 位 明 确 意 见,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3. 审 批 表 交 人 事 处, 学 校 审 批 4. 人 事 部 门 通 知 本 人 审 批 结 果, 到 借 调 单 位 报 到 5. 借 调 期 满, 借 调 单 位 出 具 借 调 期 间 工 作 鉴 定, 交 人 事 处,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校 外 借 调 : 业 务 说 明 : 校 内 在 职 人 员 借 调 到 校 外 其 他 单 位 工 作, 应 办 理 校 外 借 调 手 续 办 事 地 点 : 8 号 办 公 楼 822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办 理 流 程 : 1. 校 外 拟 借 调 单 位 出 具 公 函 2. 教 职 工 本 人 填 写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教 职 工 校 外 借 调 审 批 表, 本 人 签 字 审 批 表 下 载 地 址 人 事 处 主 页 - 常 用 下 载 - 人 事 调 配 与 合 同 管 理 3. 所 在 单 位 明 确 意 见,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4. 借 调 公 函 和 审 批 表 交 人 事 处, 学 校 审 批 5. 人 事 部 门 通 知 本 人 审 批 结 果, 根 据 需 要, 签 订 借 调 协 议, 到 借 调 单 位 报 到 6. 借 调 期 满, 借 调 单 位 出 具 借 调 期 间 工 作 鉴 定, 交 人 事 处,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1.5.1 人 员 调 出 流 程 办 事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2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调 出 审 批 程 序 : 1. 本 人 填 写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教 职 工 解 除 ( 终 止 ) 聘 用 合 同 申 请 书, 本 人 所 在 系 所 二 级 单 位 主 管 人 事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下 载 地 址 : 人 事 处 - 常 用 下 载 - 人 员 调 配 与 合 同 管 理 - 合 同 管 理 2. 拟 调 往 单 位 出 具 商 调 函 3. 将 申 请 书 和 商 调 函 提 交 学 校 人 事 处, 学 校 审 批 4. 审 批 同 意 后, 人 事 处 通 知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离 校 手 续 办 理 : 1. 人 事 处 人 事 调 配 科 开 具 离 校 手 续 相 关 材 料 A 解 除 或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证 明 书 一 式 3 份, 本 人 和 所 在 单 位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B. 教 职 工 离 校 办 理 手 续 通 知 单 及 指 南 1 份 C. 停 薪 通 知 单 2. 凭 教 职 工 调 出 通 知 单 及 指 南, 办 理 校 内 离 校 手 续 ( 指 南 见 附 表 ) 3. 相 关 材 料 返 回 人 事 处 人 事 调 配 科 A 解 除 或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证 明 书 1 份 -10-

B. 教 职 工 离 校 办 理 手 续 通 知 单 4. 人 事 处 开 具 行 政 介 绍 信 和 档 案 转 递 通 知 单 5. 教 职 工 本 人 凭 档 案 转 递 通 知 单 到 档 案 馆 办 理 档 案 转 递 手 续 办 理 地 点 : 档 案 馆 -8 号 办 公 楼 西 侧, 联 系 方 式 :51688181 6. 档 案 转 递 通 知 单 回 执 返 回 人 事 处 其 他 材 料 的 开 具 : 1. 社 保 视 同 缴 纳 证 明, 到 人 事 处 办 理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3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21 2. 生 育 情 况 证 明 : 到 校 医 院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办 理 办 理 地 点 : 校 医 院 行 政 楼 二 层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联 系 方 式 : 51688185 教 职 工 调 出 通 知 单 跑 圈 指 南 ( 注 : 标 注 阴 影 的 部 门 有 先 后 顺 序 ) 跑 圈 顺 序 办 公 地 点 电 话 跑 圈 内 容 及 结 果 人 事 处 信 息 科 :8 号 办 公 楼 819 84619 查 询 备 案 单 位 工 资 科 :8 号 办 公 楼 823 84621 凭 停 薪 通 知 单, 开 具 工 资 停 发 人 事 通 知 所 在 单 位 本 人 所 属 单 位 -- 科 技 处 组 织 部 结 清 与 所 在 单 位 教 学 科 研 资 料 ( 图 书 资 料 ) 物 资 ( 仪 器 设 备 等 ) 关 系, 最 终 要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提 醒 : 与 本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员 办 理 仪 器 设 备 交 接 手 续, 交 接 单 上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项 目 科 :8 号 办 公 楼 843 88033 查 科 研 项 目, 做 科 研 项 目 的 交 接 办 公 室 :8 号 办 公 楼 846 82885 到 科 技 处 办 公 室 盖 科 技 处 公 章 组 织 部 : 思 源 楼 715 房 间 88629 基 层 党 委 : -- 工 会 6 号 办 公 楼 108 房 间 84307 房 产 处 保 卫 处 校 医 院 6 号 办 公 楼 306 房 间 88085 6 号 办 公 楼 307 房 间 88515 第 九 教 学 楼 南 边 办 公 楼 101 房 间 校 医 院 行 政 楼 三 层 88185 一 层 102 房 间 88692 处 级 及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 1. 需 首 先 在 组 织 部 网 页 下 载 工 作 交 接 单, 填 写 完 毕 到 机 关 党 委 盖 章 ; 2. 到 组 织 部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相 关 手 续, 盖 组 织 部 公 章 普 通 党 员 : 直 接 到 学 院 党 委 办 理 转 组 织 关 系 手 续 ; 非 党 员 职 工 : 不 必 办 理 此 项 结 清 会 员 关 系 (6 号 办 公 楼 在 西 家 属 区 宜 园 6 号 楼 北 侧 ) 涉 及 青 博 楼 宿 舍 等 住 房 的 到 306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盖 房 产 处 公 章 涉 及 周 转 房 民 住 房 的 到 307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再 到 306 盖 房 产 处 公 章 88501 办 理 迁 出 集 体 户 口 手 续, 盖 保 卫 处 公 章 到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盖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章 ; 到 公 费 医 疗 办 公 室 ( 行 政 楼 102) 核 销 公 费 医 疗 信 息 ; 二 层 202 房 间 82525 到 202 房 间 盖 校 医 院 公 章 一 卡 通 图 书 馆 三 层 流 通 部 83474 到 流 通 部 查 借 书 和 欠 款 情 况 并 盖 章 学 生 二 食 堂 南 侧 一 层 一 站 式 服 务 大 厅 12/13 号 窗 口 85956 1 销 卡 ( 销 卡 前 请 将 一 卡 通 中 的 余 额 清 空 ) 2 加 盖 信 息 中 心 公 章 -11-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跑 圈 顺 序 办 公 地 点 电 话 跑 圈 内 容 及 结 果 计 财 处 思 源 楼 501 房 间 7 号 窗 口 85867 查 借 款 情 况, 盖 章 思 源 楼 502 房 间 85239 开 具 住 房 补 贴 发 放 证 明 思 源 楼 501 房 间 1 号 窗 口 88531 思 源 楼 511 房 间 88408 盖 计 划 财 务 处 公 章 备 案 单 位 备 案 单 位 -- 实 验 设 备 处 8 号 办 公 楼 806 房 间 88108 凭 工 资 停 发 人 事 通 知, 开 具 教 职 工 调 转 工 资 转 移 单 根 据 人 事 处 填 写 的 备 案 单 位, 请 备 案 单 位 明 确 是 否 撤 销 备 案 与 本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员 办 理 仪 器 设 备 交 接 手 续 后, 持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的 交 接 单 到 设 备 处 盖 跑 圈 单 所 需 公 章 -12-

1.6 退 休 制 度 1.6.1 退 休 人 员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原 则 上 应 该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 (1) 男 年 满 60 周 岁, 女 年 满 55 周 岁 干 部 ; 男 年 满 60 周 岁, 女 年 满 50 周 岁 的 工 人 ; (2)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评 定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年 满 65 周 岁 ; (3)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教 职 工 ( 如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市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政 府 参 事 等 人 员 ) 的 退 休, 按 照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办 理 1.6.2 退 休 手 续 办 理 方 式 对 于 符 合 退 休 条 件 的 老 师,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有 集 中 办 理 和 随 时 办 理 两 种 方 式 达 到 规 定 年 龄 的 退 休 人 员 可 选 择 以 上 两 种 方 式 中 的 任 一 种 若 不 申 请 随 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者 即 自 动 按 集 中 办 理 集 中 办 理 办 理 时 间 符 合 条 件 退 休 工 资 兑 现 每 年 3 月 份 上 年 9 月 至 当 年 2 月 底 前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者 自 4 月 1 日 起 兑 现 每 年 9 月 份 当 年 3 月 至 当 年 8 月 底 前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者 自 10 月 1 日 起 兑 现 随 时 办 理 经 本 人 提 前 申 请, 学 院 同 意, 在 安 排 好 现 任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即 可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退 休 时 间 可 定 为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之 下 月, 退 休 工 资 自 办 理 手 续 下 月 起 兑 现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退 休 时 间 每 年 两 次 :1 月 至 6 月 间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且 拟 申 请 退 休 者, 在 1 月 提 出 申 请 ;7 月 至 12 月 间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且 拟 申 请 退 休 者, 在 6 月 提 出 申 请 1.6.3 提 高 退 休 费 比 例 情 况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经 学 校 审 批, 可 按 照 相 应 标 准 提 高 离 退 休 费 的 比 例 : 1. 全 国 劳 动 英 雄 劳 动 模 范 先 进 工 作 者,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发 明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的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获 得 者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其 退 休 费 标 准 可 提 高 百 分 之 十 五 2.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部 委 级 的 劳 动 英 雄, 劳 动 模 范, 先 进 工 作 者,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发 明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的 三 等 奖 获 得 者 ; 部 级 发 明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的 一 二 三 等 奖 获 得 者 ; 部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一 二 三 等 奖 获 得 者 以 及 建 国 后 从 事 革 命 工 作 满 三 十 年 的 教 授 ( 其 它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务 者 ), 工 作 中 做 出 优 异 成 绩 者, 其 退 休 费 标 准 可 提 高 百 分 之 十 3. 建 国 后 从 事 革 命 工 作 满 三 十 年 的 副 教 授 ( 其 它 具 有 副 高 级 职 务 者 ), 工 作 中 做 出 优 异 成 绩 者, 其 退 休 费 标 准 可 提 高 百 分 之 五 提 高 标 准 后 的 退 休 费, 不 得 超 过 本 人 原 标 准 工 资 上 述 三 条, 取 高 发 放 对 于 工 人, 凡 符 合 国 家 高 级 工 报 考 条 件 考 取 高 级 工 资 格 证 书 的 在 职 未 聘 为 高 级 工 人 员, 近 三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在 退 休 时 享 受 高 级 工 待 遇 1.6.4 退 休 工 作 流 程 办 事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2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1. 为 合 理 安 排 下 学 期 的 课 程, 人 事 处 会 提 前 将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的 教 职 工 名 单 通 知 到 各 二 级 单 位 : 当 年 -13-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4 月 份 退 休 人 员, 上 年 的 11 月 份 通 知 ; 当 年 10 月 份 退 休 人 员, 当 年 6 月 份 通 知 由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进 一 步 核 对 退 休 人 员 名 单 处 职 干 部 还 需 经 学 校 组 织 部 核 对 2. 确 定 退 休 教 职 工 填 写 退 休 人 员 登 记 表 一 份 两 份,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连 同 1 张 一 寸 照 片 和 提 高 离 退 休 比 例 的 获 奖 证 书 提 交 人 事 处 3. 人 事 处 负 责 审 核 退 休 教 职 工 档 案 和 提 高 退 休 比 例 材 料, 学 校 审 批 4. 人 事 处 制 作 退 休 证 及 相 应 的 人 事 通 知, 于 退 休 之 日 前 发 放 给 各 二 级 单 位 5. 退 休 教 职 工 到 用 人 单 位 领 取 退 休 证 和 人 事 通 知, 并 持 1 张 一 寸 照 片 到 离 退 休 处 办 理 登 记 报 到 手 续 6. 退 休 教 职 工 持 退 休 证 和 本 人 开 户 的 银 行 卡 到 计 财 处 501 房 间 办 理 公 积 金 销 户 支 取 手 续 7. 退 休 教 职 工 如 果 是 独 生 子 女 家 庭 的, 持 结 婚 证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退 休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到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一 次 性 奖 励 1.7 教 职 工 服 务 1.7.1 办 理 工 作 证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2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集 体 办 理 工 作 证 需 二 级 单 位 人 事 秘 书 到 人 事 处 人 事 调 配 科 统 一 办 理 二 级 单 位 人 事 秘 书 负 责 填 写 ( 或 打 印 ) 工 作 证 基 本 信 息, 并 将 其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的 电 子 版 传 给 人 事 处 人 事 调 配 科 备 查 补 办 工 作 证 工 作 流 程 : 1. 教 职 工 因 工 作 证 丢 失 或 者 工 作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发 生 变 化 等 原 因, 可 申 领 新 工 作 证 2. 教 职 工 本 人 持 有 效 证 件 ( 身 份 证 一 卡 通 等 ) 1 张 一 寸 彩 色 照 片, 随 时 办 理 1.7.2 变 更 个 人 信 息 1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变 更 教 职 工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等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可 持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等 相 关 证 件 原 件 直 接 到 信 息 综 合 科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出 生 年 月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改, 确 有 错 误 时 必 须 提 供 原 始 证 据 材 料 经 严 格 程 序 确 认 后 方 可 更 改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19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19 2 学 历 学 位 信 息 变 更 教 职 工 学 历 学 位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需 持 完 整 的 学 习 档 案, 在 职 学 习 审 批 程 序, 国 民 教 育 承 认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到 师 资 科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办 理 地 点 : 信 息 中 心 303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8141 1.7.3 开 具 公 证 介 绍 信 及 各 种 证 明 业 务 说 明 : 继 承 权 公 证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等 需 要 查 阅 教 职 工 本 人 档 案 的 证 明 开 具, 可 到 人 事 处 办 理 办 事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19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19 提 示 : 1. 开 具 证 明 中 所 有 信 息 以 教 职 工 档 案 记 载 为 基 准 2. 如 果 是 委 托 办 理, 请 提 供 委 托 函 和 被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14-

3. 如 果 证 明 的 用 途 需 要 有 学 校 审 批 程 序 ( 如 开 具 的 证 明 是 用 作 出 国 等 ), 请 先 完 成 其 他 校 内 审 批 程 序 再 到 人 事 处 办 理 4. 如 果 证 明 材 料 接 收 单 位 或 部 门 有 制 式 文 本, 请 在 办 理 时 携 带 5. 因 公 因 私 出 国 证 明 开 具 如 果 因 公 因 私 出 国 ( 境 ) 需 要 开 具 在 职 收 入 证 明, 请 按 1.7.4: 临 时 出 国 ( 境 ) 办 理 说 明 先 办 理 完 相 关 校 内 审 批 程 序, 再 到 人 事 处 开 具 证 明 提 示 : (1) 办 理 时 请 携 带 并 出 示 已 完 成 的 出 国 ( 境 ) 校 内 审 批 材 料 (2) 如 需 出 具 英 文 版 在 职 收 入 证 明, 或 所 需 证 明 有 特 定 的 格 式 要 求, 请 携 带 电 子 版 到 人 事 处 办 理 1.7.4 临 时 出 国 ( 境 ) 办 理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19 联 系 方 式 :51684619 临 时 出 国 ( 境 ) 是 指 三 个 月 以 下 的 出 国 ( 境 ) 事 宜 教 职 工 因 公 因 私 临 时 出 国 ( 境 ) 需 要 到 人 事 处 办 理 相 关 校 内 审 批 手 续 ( 一 ) 因 公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界 定 因 私 出 国 ( 境 ) 是 指 教 职 工 利 用 非 工 作 时 间 因 私 事 出 国 ( 境 ) 所 称 私 事 是 指 : 自 费 探 亲 访 友 旅 游 和 处 理 其 他 个 人 事 务 等 私 人 非 公 务 活 动 原 则 上 因 私 事 出 国 ( 境 ) 时 间 必 须 是 学 校 寒 暑 假 公 休 日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上 述 因 私 情 况 以 外 的 出 国 ( 境 ) 都 属 因 公 出 国 ( 境 ) ( 二 )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的 界 定 按 照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和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以 下 类 型 教 职 工 属 于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范 围 为 : 1 在 职 副 处 级 及 以 上 干 部 ; 2 离 退 休 的 厅 ( 局 ) 级 干 部 ; 3 学 校 控 股 参 股 企 业 中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学 校 股 权 代 表 ; 4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学 校 有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人 员 ; 5 承 担 重 要 科 研 项 目 的 人 员 ; 6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及 行 业 机 密 的 人 员 ; 7 学 校 认 为 有 必 要 登 记 备 案 的 其 他 人 员 教 职 工 登 记 备 案 情 况 属 于 动 态 调 整 信 息, 具 体 情 况 可 在 人 事 处 查 询 ( 三 ) 重 要 提 示 1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出 国 ( 境 ) 相 关 审 批 事 宜 请 致 电 51688141 或 51688561 咨 询 2 请 务 必 根 据 个 人 出 国 ( 境 ) 业 务 类 型 填 写 相 应 的 校 内 审 批 表 格 并 办 理 对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3 相 关 表 格 请 在 学 校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网 站 下 载, 下 载 链 接 为 : http://intl.bjtu.edu.cn/content/staff_cn.htm#dload. 4 如 需 开 具 在 职 收 入 证 明, 请 在 校 内 审 批 流 程 结 束 后 到 人 事 处 办 理 如 需 出 具 英 文 版 在 职 收 入 证 明, 或 所 需 证 明 有 特 定 的 格 式 要 求, 请 携 带 电 子 版 办 理 地 点 :8 号 公 寓 819 5 登 记 备 案 教 职 工 申 领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需 填 写 因 私 临 时 出 国 ( 境 ) 审 批 表 并 按 因 私 出 国 境 审 批 流 程 办 理 校 内 审 批 程 序 6 其 他 未 述 事 项 请 参 看 相 关 审 批 表 格 的 备 注, 或 者 致 电 咨 询 相 关 部 门 :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联 系 电 话 :51682923 人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51684619-15-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 四 ) 办 理 流 程 具 体 办 理 流 程 请 参 见 下 图 -16-

1.7.5 档 案 管 理 1. 新 入 校 教 职 工 的 档 案 应 该 及 时 转 递 到 学 校, 可 以 密 封 后 自 带 或 由 原 单 位 密 封 邮 寄 到 我 校 人 事 处 邮 寄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外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人 事 处, 邮 编 为 100044 2. 人 事 处 对 于 新 入 校 教 职 工 的 档 案 进 行 核 查, 对 于 来 校 之 前 欠 缺 的 材 料 以 人 事 档 案 欠 缺 材 料 通 知 书 的 形 式 通 知 新 入 校 教 职 工 3. 新 入 校 教 职 工 拿 到 人 事 档 案 欠 缺 材 料 通 知 书 后 尽 快 与 原 档 案 单 位 或 形 成 此 材 料 的 单 位 联 系, 将 材 料 补 齐 4. 教 职 工 在 工 作 期 间 形 成 的 需 归 入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中 的 材 料 有 : 干 部 履 历 表 及 入 校 人 事 令 ; 考 察 考 核 鉴 定 材 料 ; 学 历 学 位 职 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办 理 等 材 料 ; 人 事 令 工 资 令 等 材 料 ; 教 职 工 签 订 的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合 同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 入 党 团 材 料 ; 评 优 评 先 等 行 政 奖 励 材 料 等 5. 教 职 工 调 出 时,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后 凭 人 事 处 人 事 调 配 科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转 递 档 案 通 知 单 到 档 案 馆 人 事 档 案 室 办 理 档 案 调 转 手 续 1.7.6 住 房 情 况 调 查 表 审 核 业 务 办 事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19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19 办 理 流 程 : 请 先 将 住 房 情 况 调 查 表 中 可 以 确 认 的 个 人 信 息 填 写 完 整, 然 后 携 带 调 查 表 到 人 事 处 进 行 基 本 信 息 ( 如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职 称 等 ) 审 核 1.7.6 校 园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1. 校 园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A. 网 址 : 学 校 主 页 或 http://mis.njtu.edu.cn/ 用 户 名 : 本 人 一 卡 通 号 首 次 登 陆 密 码 : 身 份 证 号 后 6 位 B. 有 查 询 本 人 工 资 银 行 代 发 校 内 电 话 号 码 个 人 邮 箱 录 入 科 研 成 果 项 目 论 文 等 功 能 2.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电 子 邮 件 系 统 : A. 网 址 :http://mail.bjtu.edu.cn/ 用 户 名 : 可 在 登 陆 校 园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后, 点 击 电 子 邮 件 进 入 邮 箱 系 统 后 查 询 首 次 登 陆 密 码 : 身 份 证 号 后 6 位 3. 一 卡 通 自 助 服 务 平 台 : A. 网 址 :http://ecard.bjtu.edu.cn/ B. 一 卡 通 具 有 图 书 借 阅 就 餐 上 机 就 医 ( 医 疗 保 险 人 员 需 凭 社 保 卡 ) 门 禁 等 功 能 1.8 协 助 解 决 教 职 工 及 配 偶 北 京 户 口 相 关 工 作 办 事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2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8151 目 前 协 助 我 校 教 职 工 及 配 偶 解 决 北 京 市 户 口 的 途 径 分 为 四 种 : 1. 接 收 应 届 毕 业 生 落 户 ; 2.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留 学 归 国 人 员 派 遣 落 户 ; 3. 通 过 干 部 两 地 分 居 解 决 其 配 偶 及 孩 子 的 户 口 ; -17-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4. 通 过 京 外 调 干 解 决 其 本 人 及 配 偶 孩 子 的 户 口 1.8.1 接 收 应 届 毕 业 生 落 户 1. 落 户 条 件 通 过 该 种 途 径 解 决 北 京 市 户 口 的 条 件 是 : 必 须 是 当 年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必 须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和 毕 业 证 书, 取 得 当 年 的 派 遣 证 2. 办 理 流 程 :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和 应 届 毕 业 生 进 京 审 批 三 联 单 办 理 入 职 报 道 签 订 合 同 人 事 处 审 核 信 息, 提 交 给 教 育 部 审 批 报 到 时 需 提 供 :1 派 遣 证 ;2 常 住 人 口 户 口 卡 片 ( 京 外 院 校 毕 业 生 为 户 口 迁 移 证 );3 最 后 学 历 的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接 收 的 毕 业 生 有 子 女 随 迁 的, 还 须 提 供 : 结 婚 证 准 生 证 独 生 子 女 证 出 生 证 子 女 户 口 卡 片 教 育 部 人 保 部 审 批, 预 计 11 月 取 得 入 户 通 知 单 学 校 保 卫 处 户 籍 室 统 一 办 理 户 口 卡 片 通 知 教 职 工 本 人 地 点 : 学 校 南 门 东 侧 办 公 楼 101 房 间 联 系 电 话 51688501 1.8.2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服 中 心 留 学 归 国 人 员 派 遣 落 户 1. 通 过 该 种 途 径 解 决 户 口 的 申 请 人 条 件 是 : (1) 在 国 内 从 未 办 理 过 就 业 分 配 手 续 的 学 生, 在 国 外 学 成 后 回 国 工 作 的 ; 或 出 国 前 已 办 理 解 除 公 职 手 续 的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 (2) 在 国 外 取 得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 含 硕 士 ); (3) 出 国 留 学 一 年 以 上 ( 满 360 天 ); (4) 学 业 结 束 回 国 两 年 内 就 业 并 申 请, 具 体 时 间 参 照 学 业 进 修 境 外 工 作 结 束 时 间 ;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出 具 的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上 的 学 业 结 束 时 间 以 及 护 照 上 出 入 境 记 录 ; 学 习 结 束 后 在 国 ( 境 ) 外 工 作 者 还 另 需 提 供 国 ( 境 ) 外 工 作 证 明 ( 包 括 合 同 工 资 单 税 单 或 者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工 作 证 明 等 ); (5) 在 京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依 法 与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建 立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签 订 一 年 期 以 上 ( 含 一 年 ) 聘 用 合 同 或 劳 动 合 同, 提 交 申 请 时 合 同 有 效 期 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或 补 充 提 供 续 签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和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18-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等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2. 办 理 流 程 1.8.3 通 过 干 部 两 地 分 居 解 决 其 配 偶 及 孩 子 的 户 口 1. 解 决 干 部 两 地 分 居 申 请 人 条 件 : 根 据 人 社 部 发 [2009]37 号 文 件 精 神,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解 决 两 地 分 居 : (1)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者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奖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 (2) 被 聘 任 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或 处 级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 (3) 被 聘 任 为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三 年 的 人 员 ; (4)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及 工 作 满 三 年 的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2. 解 决 两 地 分 居 申 请 人 配 偶 身 份 的 确 定 :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解 决 两 地 分 居 其 配 偶 户 口 时, 首 先 要 确 定 其 配 偶 的 身 份, 办 理 过 程 中 不 得 变 更 配 偶 身 份 : (1) 干 部 需 提 供 大 中 专 毕 业 派 遣 证 或 招 干 登 记 表 之 类 的 证 明 ; (2) 工 人 需 提 供 招 工 登 记 表 之 类 的 证 明 ; (3) 无 业 需 提 供 无 业 证 明, 由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出 具 仅 -19-

第 1 章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非 大 中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无 干 部 身 份 者 才 可 按 无 业 迁 户 办 理, 有 干 部 身 份 者 必 须 按 干 部 调 动 办 理 ; 全 日 制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不 得 按 无 业 身 份 申 报 ; (4) 农 业 户 口 需 提 供 农 业 户 口 本 全 日 制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不 得 按 农 业 身 份 申 报 3 办 理 流 程 : 4 所 需 材 料 ( 以 下 仅 供 参 考, 实 际 以 教 育 部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中 的 要 求 为 准 ) 材 料 具 体 要 求 调 动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解 决 干 部 夫 妻 两 地 分 居 拟 调 人 员 情 况 表 京 内 方 身 份 证 明 京 内 方 职 工 关 系 证 明 京 内 方 户 籍 证 明 京 外 方 户 籍 证 明 按 要 求 提 供 准 确 信 息 按 要 求 提 供 准 确 信 息 干 部 身 份 : 大 中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派 遣 证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如 果 派 遣 证 为 本 科 生 ( 专 科 生 ) 派 遣 证, 还 需 提 供 1 年 后 的 转 正 定 级 表 报 到 单 位 是 现 申 报 单 位, 提 供 在 京 派 遣 证 ; 若 无 报 到 证 或 报 到 证 单 位 非 现 工 作 单 位, 准 备 现 有 岗 位 聘 任 合 同, 双 面 复 印 户 口 卡 首 页 本 人 页 变 更 事 项 页 ; 婚 姻 状 况 学 历 等 项 应 与 申 报 时 实 际 情 况 相 同, 如 不 同 需 去 当 地 派 出 所 变 更, 变 更 项 目 加 盖 印 章 为 了 避 免 户 口 迁 移 中 出 现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请 将 户 籍 卡 上 身 份 证 号 变 更 为 18 位, 填 写 表 格 时 也 统 一 使 用 18 位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20-

京 内 方 学 历 学 位 ( 职 称 职 务 ) 证 明 京 外 方 身 份 证 明 ( 干 部 / 工 人 / 无 业 ) 结 婚 证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子 女 独 生 子 女 证 子 女 在 读 证 明 其 他 : 本 人 配 偶 及 随 迁 子 女 身 份 证 配 偶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京 外 同 意 调 出 函 京 内 同 意 接 收 函 京 内 方 符 合 解 决 干 部 夫 妻 两 地 分 居 条 件 的 材 料 1 提 供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若 为 国 外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需 提 供 学 历 认 证 证 明 材 料 与 国 内 初 始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2 有 效 职 称 材 料 仅 指 : 职 称 评 审 表 ; 职 称 证 书 ; 职 称 评 聘 正 式 文 件 3 有 效 职 务 材 料 仅 指 : 正 式 任 命 文 件 干 部 身 份 : 大 中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派 遣 证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如 果 派 遣 证 为 本 科 生 ( 专 科 生 ) 派 遣 证, 还 需 提 供 1 年 后 的 转 正 定 级 表 工 人 身 份 : 提 供 招 工 审 批 表 无 业 身 份 : 提 供 无 业 证 明 (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出 具 ) 1. 若 为 初 婚, 可 不 需 结 婚 证 以 外 的 其 他 婚 姻 证 明 2. 若 非 初 婚, 需 同 时 提 供 离 婚 证 和 离 婚 协 议 或 法 院 判 决 书 ( 离 婚 协 议 和 法 院 判 决 书 必 须 有 民 政 局 盖 章 ) 如 果 没 有 子 女 随 迁 或 是 子 女 户 口 已 经 在 北 京 了, 请 不 要 提 供 子 女 医 学 出 生 证 明 独 生 子 女 证 在 读 证 明 子 女 需 要 随 迁 的 就 要 求 提 供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应 与 户 口 本 户 籍 页 对 应 信 息 一 致 若 调 京 后 京 外 方 户 口 不 落 入 京 内 方 单 位 集 体 户 口 的, 提 供 所 落 地 址 的 户 口 本 或 房 产 证 户 主 同 意 落 户 的 证 明 如 果 随 调 人 为 干 部 工 人 或 者 有 工 作 经 历 的 城 镇 无 业 人 员 的, 按 随 调 办 理 需 附 京 外 单 位 同 意 调 出 函 京 内 单 位 同 意 接 收 函, 须 加 盖 用 人 单 位 的 公 章 (1)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有 档 案 保 管 权, 由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需 写 明 接 收 本 人 工 作 及 档 案 情 况 ; (2)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无 档 案 保 管 权, 由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在 京 各 人 才 中 心 附 同 意 接 收 档 案 的 意 见 并 盖 章 (3) 若 京 外 方 的 人 事 关 系 工 资 关 系 档 案 均 已 在 京, 需 提 供 人 事 关 系 转 移 介 绍 信 工 资 关 系 转 移 介 绍 信 档 案 转 递 单 如 果 随 调 人 为 农 业 人 口 或 者 没 有 工 作 经 历 的 城 镇 无 业 人 员 的, 按 随 迁 办 理 需 附 申 请 人 书 面 申 请 和 申 报 单 位 开 具 证 明 函 件 并 盖 章, 函 件 中 需 说 明 随 调 人 在 原 籍 从 未 正 式 参 加 工 作, 不 涉 及 工 作 关 系 转 移 工 龄 计 算 和 保 险 接 续 等 事 宜 无 业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失 业 证 或 无 业 证 明 随 迁 人 员 户 籍 卡 上 注 明 为 农 业 人 口 的, 勿 需 开 具 证 明 如 符 合 多 项 条 件, 建 议 优 先 以 学 历 / 学 位 条 件 申 报 提 供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若 为 国 外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需 提 供 学 历 认 证 证 明 材 料 与 国 内 初 始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1.8.4 通 过 京 外 调 干 解 决 其 本 人 及 配 偶 孩 子 的 户 口 1. 京 外 调 干 人 员 条 件 和 类 别 : 京 外 调 干 人 员 分 为 两 类 : 绿 色 通 道 选 调 人 员 和 计 划 内 选 调 人 员 (1) 绿 色 通 道 选 调 人 员 ( 不 占 指 标 ) 包 括 以 下 人 员 : 中 国 科 学 院 和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调 任 国 家 重 点 科 研 院 ( 所 ) 担 任 院 ( 所 ) 级 领 导 人 员 调 任 国 家 重 点 院 校 的 院 ( 系 ) 主 任 博 士 生 导 师 高 新 工 程 学 科 带 头 人 中 科 院 百 人 计 划 人 员 中 科 院 创 新 岗 位 首 席 研 究 员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人 员 九 五 以 来 获 得 国 家 级 科 技 奖 项 人 员 中 央 企 业 总 部 职 能 部 门 正 副 职 以 上 领 导 人 员 中 央 企 业 所 属 二 级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国 家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正 驾 驶 技 术 岗 位 飞 行 人 员 (2) 计 划 内 选 调 人 员 ( 占 指 标 ) 包 括 以 下 人 员 : -21-

第1章 人事管理与服务 ① 专业技术人员 一般应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 京内紧缺专业人 才或核心业务岗位所需人才 可适当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相关领域省部级科技奖项和国家技 术专利人员 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 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 此类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③ 技能人才 应为京内紧缺的专业人才并到基层一线从事相关技术工作 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获得中华技能大赛奖项人员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放宽到高级工 技术等级 ④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干人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处级 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45 岁 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50 岁 2. 办理流程 同本手册 1.8.3-3 节 3. 所需材料 以下仅供参考 实际以教育部网上申报系统中的要求为准 京外调干人员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京外调干 因工作需要 拟调人员办文备案表 主调人京内 外博导证 明材料 具体要求 按要求提供准确信息 按要求提供准确信息 仅需绿色通道人员必须提供 博导证明应为正式文件或审批表或会议纪要复 印件 1.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若为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主调人学历 职称 职 务证明材料 需提供学历认证证明材料与国内初始学历/学位证书 2.有效职称材料仅指 职称评审表 职称证书 职称评聘正式文件 3.有效职务材料仅指 正式任命文件 -22-

随 调 人 员 京 外 同 意 调 出 函 和 京 内 同 意 接 收 函 调 ( 迁 ) 人 员 常 住 户 口 卡 结 婚 证 随 迁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随 迁 子 女 独 生 子 女 证 随 迁 子 女 在 读 证 明 其 他 : 主 调 人 随 调 人 及 随 迁 子 女 身 份 证 随 调 人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如 果 随 调 人 为 干 部 工 人 或 者 有 工 作 经 历 的 城 镇 无 业 人 员 的, 按 随 调 办 理 需 附 京 外 单 位 同 意 调 出 函 京 内 单 位 同 意 接 收 函, 须 加 盖 用 人 单 位 的 公 章 1.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有 档 案 保 管 权, 由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需 写 明 接 收 本 人 工 作 及 档 案 情 况 ; 2.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无 档 案 保 管 权, 由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在 京 各 人 才 中 心 附 同 意 接 收 档 案 的 意 见 并 盖 章 3. 若 京 外 方 的 人 事 关 系 工 资 关 系 档 案 均 已 在 京, 需 提 供 人 事 关 系 转 移 介 绍 信 工 资 关 系 转 移 介 绍 信 档 案 转 递 单 如 果 随 调 人 为 农 业 人 口 或 者 没 有 工 作 经 历 的 城 镇 无 业 人 员 的, 按 随 迁 办 理 需 附 申 请 人 书 面 申 请 和 申 报 单 位 开 具 证 明 函 件 并 盖 章, 函 件 中 需 说 明 随 调 人 在 原 籍 从 未 正 式 参 加 工 作, 不 涉 及 工 作 关 系 转 移 工 龄 计 算 和 保 险 接 续 等 事 宜 无 业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失 业 证 或 无 业 证 明 随 迁 人 员 户 籍 卡 上 注 明 为 农 业 人 口 的, 勿 需 开 具 证 明 需 附 主 调 人 和 随 迁 人 员 户 口 卡 首 页 本 人 页 变 更 事 项 页 ; 婚 姻 状 况 学 历 等 项 应 与 申 报 时 实 际 情 况 相 同, 如 不 同 需 去 当 地 派 出 所 变 更, 变 更 项 目 加 盖 印 章 ; 另 外, 为 了 避 免 户 口 迁 移 中 出 现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请 将 户 籍 卡 上 身 份 证 号 变 更 为 18 位, 填 写 表 格 时 也 统 一 使 用 18 位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1. 若 为 初 婚, 可 不 需 结 婚 证 以 外 的 其 他 婚 姻 证 明 2. 若 非 初 婚, 需 同 时 提 供 离 婚 证 和 离 婚 协 议 或 法 院 判 决 书 ( 离 婚 协 议 和 法 院 判 决 书 必 须 有 民 政 局 盖 章 )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应 与 户 口 本 户 籍 页 对 应 信 息 一 致 若 配 偶 不 随 调, 需 附 个 人 申 明, 说 明 以 后 不 申 请 办 理 解 决 夫 妻 两 地 分 居 若 调 京 后 京 外 方 户 口 不 落 入 京 内 方 单 位 集 体 户 口 的, 提 供 所 落 地 址 的 户 口 本 或 房 产 证 户 主 同 意 落 户 的 证 明 -23-

2.1 工 资 结 构 和 发 放 方 式 第 2 章 薪 酬 福 利 保 险 我 校 实 行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由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4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统 称 为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按 所 聘 岗 位 确 定, 按 月 随 工 资 发 放 基 本 工 资 根 据 工 作 年 限 任 职 年 限 学 历 学 位 等 因 薪 级 工 资 素 综 合 确 定, 按 月 随 工 资 发 放 注 : 聘 用 制 人 员 无 此 项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按 所 聘 岗 位 对 应 的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按 月 随 工 资 发 放 薪 酬 福 利 绩 效 工 资 弹 性 绩 效 工 资 奖 励 绩 效 工 资 弹 性 绩 效 工 资 奖 励 绩 效 工 资 根 据 年 终 考 核 结 果 由 二 级 单 位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计 财 处 按 年 终 奖 发 放 方 式 打 卡 发 放 院 系 自 筹 绩 效 工 资 院 系 自 筹 绩 效 工 资 由 各 院 系 自 主 分 配, 由 计 财 处 打 卡 发 放 福 利 项 洗 理 费 书 报 费 车 补 提 租 补 贴 独 生 子 女 补 贴 托 儿 补 贴 保 密 津 贴 防 暑 降 温 费 住 房 补 贴 取 暖 补 贴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其 中 : 防 暑 降 温 费 取 暖 补 贴 每 年 集 中 发 放, 其 他 项 目 按 月 随 工 资 发 放 注 : 聘 用 制 人 员 已 合 并 取 高 成 福 利 补 贴 工 资 项 基 本 工 资 根 据 国 人 部 发 [2006]113 号 文 件 核 定,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政 策 和 标 准 岗 位 工 资 按 所 聘 岗 位 确 定 ; 薪 级 工 资 根 据 工 作 年 限 任 职 年 限 学 历 学 位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人 员, 每 年 增 加 1 级 薪 级 工 资, 并 从 次 年 1 月 起 执 行 ( 新 入 校 人 员 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基 本 工 资 按 月 随 工 资 发 放 福 利 项 包 含 : 洗 理 费 书 报 费 车 补 提 租 补 贴 独 生 子 女 补 贴 托 儿 补 贴 保 密 津 贴 防 暑 降 温 费 住 房 补 贴 取 暖 补 贴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其 中, 独 生 子 女 补 贴 托 儿 补 贴 由 校 医 院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核 定 ; 住 房 补 贴 取 暖 补 贴 由 房 产 处 核 定 ; 保 密 津 贴 由 学 校 保 密 部 门 核 定 防 暑 降 温 费 等 部 分 福 利 工 资 项 目 每 年 集 中 发 放, 其 他 项 目 按 月 随 工 资 发 放, 每 月 10 号 前 发 放 当 月 工 资 -24-

第 2 章 薪 酬 福 利 保 险 2.2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事 务 办 理 2.2.1 缴 纳 的 险 种 及 比 例 1. 缴 纳 的 险 种 及 比 例 根 据 国 家 级 北 京 市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我 校 事 业 编 制 教 职 工 缴 纳 的 保 险 为 失 业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聘 用 制 教 职 工 缴 纳 的 保 险 为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目 前 我 校 为 教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险 种 情 况 如 下 表 人 员 范 围 养 老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事 业 编 职 工 聘 用 制 职 工 单 位 缴 存 比 例 0 0 0 0.4% 1% 个 人 缴 存 比 例 0 0 0 0 0.2% 单 位 缴 存 比 例 20% 0.8% 10% 0.4% 1% 个 人 缴 存 比 例 8% 0 2%+3 0 0.2% 新 入 校 教 职 工 保 险 办 理 请 参 见 第 一 章 1.1 入 职 报 到 流 程 中 的 相 关 说 明 2.2.2 社 会 保 险 缴 存 证 明 开 具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3 室 联 系 方 式 : 51684621 业 务 说 明 : 教 职 工 需 要 开 具 社 会 保 险 缴 存 证 明 的, 可 按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办 理 : 方 式 一 : 教 职 工 登 录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网 上 服 务 注 册 个 人 用 户 ( 使 用 身 份 证 号 社 保 卡 条 形 码 下 方 12 位 串 号 或 电 脑 序 号 即 个 人 社 保 缴 费 对 账 单 上 的 电 脑 序 号 ), 进 行 个 人 用 户 登 录, 在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模 块 提 交 定 制 申 请, 定 制 成 功 后 的 次 日 下 载 打 印 自 选 的 制 式 表 格 下 载 打 印 的 制 式 表 格 自 带 印 章, 灰 章 和 红 章 享 有 同 等 效 力 所 需 材 料 : 身 份 证 号 社 保 卡 条 形 码 下 方 12 位 串 号 或 电 脑 序 号 即 个 人 社 保 缴 费 对 账 单 上 的 电 脑 序 号 ; 办 理 地 点 : 网 上 办 理, 网 址 :http://www.bjld.gov.cn/csibiz/home/ 方 式 二 : 教 职 工 携 带 参 保 人 社 保 卡 原 件 参 保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到 社 保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自 助 查 询 服 务 网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北 路 73 号 中 区 一 层 或 学 院 南 路 47 号 北 下 关 社 保 所 ) 办 理 所 需 材 料 : 方 式 二 : 社 保 卡 原 件 参 保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办 理 地 点 : 社 保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自 助 查 询 服 务 网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北 路 73 号 中 区 一 层 或 学 院 南 路 47 号 北 下 关 社 保 所 ) 如 有 其 它 特 殊 需 求, 也 可 到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科 咨 询 办 理 2.2.3 医 疗 保 险 相 关 事 务 办 理 ( 仅 限 缴 纳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教 职 工 ) 缴 纳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教 职 工 享 受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超 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标 准, 按 照 比 例 实 报 实 销 相 关 医 疗 费 用, 实 时 结 算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3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21 一 社 保 卡 及 医 保 存 折 的 领 取 业 务 说 明 : 职 工 入 校 并 成 功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后,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科 将 把 社 保 卡 领 卡 证 明 发 放 至 各 单 位 人 -25-

事 秘 书, 由 各 单 位 人 事 秘 书 通 知 教 职 工 领 取, 在 拿 到 正 式 社 保 卡 之 前 可 持 领 卡 证 明 就 医 社 保 卡 和 医 保 存 折 一 般 在 申 请 后 三 个 月 左 右 下 发, 下 发 后, 由 人 事 秘 书 通 知 教 职 工 领 取 二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变 更 业 务 说 明 :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教 职 工 持 社 保 卡 在 职 工 所 选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以 及 北 京 市 A 类 医 院 专 科 医 院 和 中 医 医 院 就 医 均 可 实 报 实 销 ( 北 京 市 A 类 医 院 共 19 所, 名 单 链 接 http://rlsb.bjhd.gov.cn/zxfw2013/gzcx2013/201211/t20121129_496163.htm) 教 职 工 如 需 变 更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在 人 事 处 网 站 常 用 下 载 处 下 载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表, 填 写 完 整 后 交 至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科 即 可 一 般 当 天 提 交 系 统, 次 日 生 效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查 询 链 接 :http://www.bjld.gov.cn/ldjapp/search/ddyy/index.jsp 所 需 材 料 :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 一 卡 通 或 身 份 证 ), 教 职 工 本 人 填 写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表 三 医 疗 费 用 手 工 报 销 业 务 说 明 : 根 据 京 人 社 办 发 2009 13 号 文 件 规 定, 以 下 情 况 发 生 的 个 人 全 额 现 金 垫 付 费 用, 可 纳 入 手 工 报 销 申 报 范 围 : 1. 参 保 后 未 发 社 保 卡 就 医 发 生 的 费 用 ; 2. 社 保 卡 挂 失 后, 补 换 社 保 卡 期 间 就 医 发 生 的 费 用 ; 3. 急 诊 未 持 社 保 卡 就 医 发 生 的 费 用 ; 4. 手 工 报 销 费 用 ( 如 异 地 安 置 人 员 出 差 或 探 亲 期 间 外 购 药 品 ) 除 以 上 特 殊 情 况, 教 职 工 持 社 保 卡 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已 实 报 实 销, 无 需 办 理 手 工 报 销 北 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门 ( 急 ) 诊 及 住 院 费 用 申 报 在 一 个 医 疗 保 险 年 度 内 ( 自 然 年 度 ),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须 在 次 年 1 月 20 日 前 申 报 完 毕 办 理 程 序 : ( 一 ) 教 职 工 提 交 以 下 申 报 材 料 ( 即 整 理 顺 序 ) 至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科 1. 社 保 卡 ( 社 保 卡 挂 失 后 补 换 社 保 卡 期 间 就 医 发 生 的 费 用 需 等 社 保 卡 补 办 成 功 方 可 手 工 报 销 ); 2. 门 诊 费 用 提 供 1 门 诊 收 费 专 用 收 据 2 医 疗 保 险 专 用 处 方 底 方, 急 诊 处 方 底 方 3 门 诊 费 用 清 单 ; 住 院 费 用 提 供 1 住 院 收 费 专 用 收 据 2 出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3 住 院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4 全 额 结 算 证 明 ; 3. 北 京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手 工 报 销 费 用 明 细 表 ( 人 事 处 提 供 ); 4. 北 京 市 医 疗 保 险 手 工 报 销 费 用 审 核 表 ( 人 事 处 提 供 ); 特 殊 情 况 证 明 材 料 1. 参 保 后 未 发 社 保 卡 就 医 发 生 的 费 用 需 提 交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障 卡 发 行 回 执 单 复 印 件 ; 2. 社 保 卡 挂 失 后, 补 换 社 保 卡 期 间 就 医 发 生 的 费 用 需 提 交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障 卡 业 务 回 执 单 复 印 件 ; 3. 急 诊 未 持 社 保 卡 就 医 发 生 的 费 用 需 提 交 急 诊 诊 断 证 明 书 ; 4. 手 工 报 销 费 用 ( 如 异 地 安 置 人 员 出 差 或 探 亲 期 间 外 购 药 品 ) 需 提 供 出 差 或 探 亲 说 明 ( 注 明 参 保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外 出 原 因 时 间 段 去 往 地 点, 急 诊 就 诊 经 过 ) 5. 本 埠 外 购 药 品 处 方 ( 加 盖 外 购 药 专 用 章 ), 医 保 定 点 药 店 收 据 及 费 用 明 细 单 6. 转 诊 治 疗 的 ( 如 征 地 超 转 人 员 社 区 首 诊 后 转 诊 治 疗 ), 请 提 供 北 京 市 医 疗 保 险 转 诊 ( 院 ) 单 ( 二 ) 人 事 处 报 社 保 机 构 审 核 结 合 社 保 机 构 业 务 办 理 期 限, 每 月 18 号 前 提 交 材 料 当 月 报 送,18 号 之 后 提 交 材 料 下 月 报 送 -26-

第 2 章 薪 酬 福 利 保 险 ( 三 ) 领 取 报 销 款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3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21 在 报 销 审 核 完 毕 后, 所 报 销 的 医 疗 费 用 将 汇 入 我 校 账 户 到 账 后, 人 事 处 通 知 职 工 本 人 到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科 领 取 领 款 证 明, 教 职 工 持 领 款 证 明 至 我 校 财 务 处 领 取 款 项 2.2.4 生 育 保 险 相 关 事 务 办 理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3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21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的 教 职 工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包 括 : ( 一 ) 生 育 津 贴 ;( 二 )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 三 )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医 疗 费 用 ;( 四 )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一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业 务 说 明 : 根 据 京 医 保 发 2005 37 号 2013 34 号, 京 劳 社 医 发 2005 62 号 文 件 规 定 :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职 工 进 行 产 前 检 查 及 门 诊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的 医 疗 费 用 ( 含 异 地 ) 可 纳 入 申 报 范 围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职 工 未 持 社 保 卡 急 诊 住 院 异 地 住 院 的 医 疗 费 用 可 纳 入 申 报 范 围 ; 教 职 工 在 北 京 生 产 的, 其 住 院 生 产 费 用 持 社 保 卡 可 实 报 实 销, 无 需 手 工 报 销 办 理 程 序 : ( 一 ) 教 职 工 提 交 以 下 申 报 材 料 ( 即 整 理 顺 序 ) 至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科 注 : 相 关 汇 总 单 及 手 工 报 销 申 报 表 可 登 陆 海 淀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官 方 网 站 下 载 下 载 链 接 : http://www.bjhd.gov.cn/cjs/rlsbbsfwdt/rlsb_ybbx/201304/t20130425_493834.htm 教 职 工 将 以 下 申 报 材 料 填 写 整 理 后 交 至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科 1. 产 前 检 查 费 用 (1) 北 京 市 生 育 保 险 手 工 报 销 医 疗 费 用 申 报 结 算 汇 总 单 ; (2) 北 京 市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手 工 报 销 申 报 表 ; (3) 门 诊 费 用 收 费 票 据 ; (4) 检 查 治 疗 费 用 明 细 ; (5) 医 疗 保 险 专 用 处 方 底 方 ( 有 药 费 时 提 供 ); (6)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 (7) 北 京 市 生 育 服 务 证 复 印 件 或 北 京 市 外 地 来 京 人 员 生 育 服 务 联 系 单 ( 生 育 保 险 专 用 ) 复 印 件 ; (8) 婴 儿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复 印 件 死 亡 或 流 产 证 明 复 印 件 ; (9)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证 明 ( 异 地 就 医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此 证 明 ) 2.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医 疗 费 用 (1) 北 京 市 生 育 保 险 手 工 报 销 医 疗 费 用 申 报 结 算 汇 总 单 ; (2) 北 京 市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手 工 报 销 申 报 表 ; (3) 门 诊 费 用 收 费 票 据 ; (4) 检 查 治 疗 费 用 明 细 ; (5) 医 疗 保 险 专 用 处 方 底 方 ( 有 药 费 时 提 供 ); (6)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 (7)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相 关 证 明 ( 单 位 证 明 ); (8)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证 明 ( 异 地 就 医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此 证 明 ) 3. 未 持 社 保 卡 急 诊 住 院 异 地 住 院 的 医 疗 费 用 -27-

(1) 北 京 市 生 育 保 险 手 工 报 销 医 疗 费 用 申 报 结 算 汇 总 单 ; (2) 北 京 市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手 工 报 销 申 报 表 ; (3) 住 院 费 用 收 费 票 据 ; (4) 住 院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 (5)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 (6) 急 诊 入 院 证 明 ; (7) 北 京 市 生 育 服 务 证 复 印 件 或 北 京 市 外 地 来 京 人 员 生 育 服 务 联 系 单 ( 生 育 保 险 专 用 ) 复 印 件 ; (8) 婴 儿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复 印 件 死 亡 或 流 产 证 明 复 印 件 ; (9)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证 明 ( 单 位 证 明, 仅 计 生 手 术 费 用 提 供 ); (10)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证 明 ( 异 地 就 医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此 证 明 ) ( 二 ) 人 事 处 报 社 保 机 构 审 核 结 合 社 保 机 构 业 务 办 理 期 限, 每 月 18 号 前 提 交 材 料 当 月 报 送,18 号 之 后 提 交 材 料 下 月 报 送 ( 三 ) 领 取 报 销 款 在 报 销 审 核 完 毕 后, 所 报 销 的 医 疗 费 用 将 汇 入 我 校 账 户 到 账 后, 人 事 处 会 通 知 职 工 本 人 到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科 领 取 领 款 证 明, 教 职 工 持 领 款 证 明 至 我 校 财 务 处 领 取 款 项 二 生 育 津 贴 及 引 ( 流 ) 产 津 贴 的 申 领 事 项 说 明 : 已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女 职 工 发 生 生 育 或 引 ( 流 ) 产 后, 或 已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男 职 工 配 偶 发 生 生 育 且 符 合 晚 育 条 件 的, 可 申 领 生 育 津 贴 办 理 程 序 : ( 一 ) 教 职 工 提 交 以 下 申 报 材 料 ( 即 整 理 顺 序 ) 至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科 注 : 北 京 市 申 领 生 育 津 贴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表 可 登 陆 海 淀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官 方 网 站 下 载 链 接 :http://www.bjhd.gov.cn/cjs/rlsbbsfwdt/rlsb_shbx/201304/t20130425_493763.htm 1. 生 育 津 贴 ( 包 含 晚 育 津 贴 ) 申 领 提 交 材 料 (1) 北 京 市 申 领 生 育 津 贴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表 一 式 二 份 ( 可 通 过 网 站 下 载 ); (2) 结 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北 京 市 生 育 服 务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非 京 籍 人 员 提 供 北 京 市 外 地 来 京 人 员 生 育 服 务 联 系 单 ( 生 育 保 险 专 用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婴 儿 出 生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6) 配 偶 一 方 为 军 籍 人 员 的,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军 官 证 复 印 件 ; 配 偶 一 方 为 外 籍 或 港 澳 台 人 员 的, 需 提 供 相 关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7)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员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 不 含 ) 前 分 娩 的, 需 提 供 北 京 市 工 作 居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引 ( 流 ) 产 津 贴 申 领 提 交 材 料 (1) 北 京 市 申 领 生 育 津 贴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表 一 式 二 份 ( 可 通 过 网 站 下 载 ); (2) 结 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8-

第 2 章 薪 酬 福 利 保 险 (4) 配 偶 一 方 为 军 籍 人 员 的,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军 官 证 复 印 件 ; 配 偶 一 方 为 外 籍 或 港 澳 台 人 员 的, 需 提 供 相 关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员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 不 含 ) 前 引 流 产 的, 需 提 供 北 京 市 工 作 居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二 ) 人 事 处 报 社 保 机 构 审 核 结 合 社 保 机 构 业 务 办 理 期 限, 每 月 18 号 前 提 交 材 料 当 月 报 送,18 号 之 后 提 交 材 料 下 月 报 送 ( 三 ) 领 取 生 育 津 贴 及 引 ( 流 ) 产 津 贴 在 报 销 审 核 完 毕 后, 生 育 津 贴 及 引 ( 流 ) 产 津 贴 将 汇 入 我 校 账 户 到 账 后, 人 事 处 会 通 知 职 工 本 人 到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科 领 取 领 款 证 明, 教 职 工 持 领 款 证 明 至 我 校 财 务 处 领 取 款 项 2.2.5 工 伤 保 险 相 关 事 务 办 理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3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21 一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375 号 国 务 院 令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586 号 国 务 院 令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的 规 定,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1.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2. 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3.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4. 患 职 业 病 的 ; 5.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6.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受 到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或 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客 运 轮 渡 火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形 事 项 说 明 :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是 办 理 工 伤 认 定 的 第 一 步 办 理 程 序 : 1.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职 工 所 在 的 二 级 单 位 向 人 事 处 提 交 要 求 认 定 工 伤 的 书 面 申 请, 并 加 盖 二 级 单 位 公 章 2. 人 事 处 对 要 求 认 定 工 伤 的 书 面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3. 人 事 处 在 收 到 书 面 申 请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审 核 通 过 的 通 知 职 工 本 人 准 备 申 请 认 定 工 伤 的 材 料 所 需 材 料 如 下 : (1)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 人 事 处 领 取 ); (2) 聘 用 制 职 工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事 业 编 制 职 工 由 人 事 处 提 供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3) 受 伤 害 时 初 诊 诊 断 证 明 书 其 他 诊 断 证 明 书 就 诊 病 历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职 工 居 民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可 由 人 事 处 代 办 ); (6) 单 位 事 故 报 告 证 人 证 明 材 料 ( 需 两 位 证 明 人 ) 证 人 身 份 证 及 证 人 劳 动 关 系 材 料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7) 认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4. 人 事 处 报 社 保 机 构 审 核 结 合 社 保 机 构 业 务 办 理 期 限, 每 月 18 号 前 提 交 材 料 当 月 报 送,18 号 之 后 -29-

提 交 材 料 下 月 报 送 5. 社 保 机 构 审 核 社 保 审 批 部 门 在 受 理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做 出 工 伤 认 定 的 决 定 人 事 处 接 到 通 知 后 告 知 教 职 工 本 人,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通 知 教 职 工 办 理 后 续 手 续 二 工 伤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业 务 说 明 : 在 职 工 被 认 定 为 工 伤 之 后, 方 可 报 销 因 工 伤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在 工 伤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范 围 内 的 报 销 比 例 为 100%( 不 包 括 自 费 部 分 ) 此 业 务 由 职 工 本 人 自 行 前 往 社 保 机 构 办 理 即 可 办 理 程 序 : 1. 教 职 工 提 交 以 下 申 报 材 料 ( 即 整 理 顺 序 ) 至 社 保 机 构 (1) 北 京 市 工 伤 保 险 手 工 报 销 费 用 申 报 结 算 明 细 表 ( 人 事 处 领 取 ); (2) 北 京 市 工 伤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手 工 报 销 申 报 表 ( 人 事 处 领 取 ); (3) 门 ( 急 ) 诊 收 费 专 用 收 据 ; (4) 医 疗 保 险 专 用 处 方 底 方 ( 有 药 费 时 提 供, 工 伤 证 领 取 后 需 加 盖 工 伤 医 疗 专 用 章 ); (5) 检 查 治 疗 费 用 明 细 ; (6) 诊 断 证 明 书 ( 含 急 诊 ); (7) 急 诊 留 观 证 明 ( 说 明 患 者 留 观 原 因, 并 标 明 留 观 起 止 日 期 ); (8) 工 伤 证 复 印 件 2. 办 理 地 点 和 受 理 时 间 报 销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北 路 73 号 中 关 村 人 才 发 展 中 心 南 区 三 层 报 销 受 理 时 间 : 每 月 1 号 至 20 号 在 报 销 审 核 完 毕 后, 所 报 销 的 医 疗 费 用 将 汇 入 我 校 账 户 到 账 后, 人 事 处 通 知 职 工 本 人 领 取 三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及 工 伤 待 遇 申 领 业 务 说 明 :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经 治 疗 伤 情 相 对 稳 定 后 存 在 残 疾 影 响 劳 动 能 力 的, 应 当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是 指 劳 动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和 生 活 自 理 障 碍 程 度 的 等 级 鉴 定 劳 动 功 能 障 碍 分 为 十 个 伤 残 等 级, 最 重 的 为 一 级, 最 轻 的 为 十 级 办 理 程 序 : 1. 职 工 在 认 定 为 工 伤 之 后,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至 人 事 处, 办 理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1)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确 认 申 请 表 ( 本 人 意 见 签 字 单 位 意 见 盖 章 )( 可 下 载 ); (2)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一 份 ; (3)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原 件 一 份 ; (4)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一 份 ( 延 长 停 工 留 薪 期 确 认 提 交 原 件 ); (5) 完 整 有 效 的 病 历 ( 检 查 检 验 报 告 住 院 病 历 等 ) 复 印 件 一 份 ; (6) 查 询 是 否 足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未 足 额 缴 费 或 缴 费 在 外 区 的 需 缴 纳 鉴 定 费 200 元 ; (7) 特 殊 情 况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提 供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人 事 处 携 带 上 述 材 料 报 审 社 保 机 构 进 行 初 审 2. 经 初 审,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材 料 齐 全 的,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随 机 抽 取 有 关 医 疗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对 病 伤 职 工 进 行 鉴 定 职 工 按 照 劳 鉴 办 公 室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负 责 组 织 职 工 到 场 鉴 定 3. 社 保 审 批 部 门 在 收 到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职 工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所 认 定 的 伤 残 级 别 领 取 伤 残 待 遇 伤 残 待 遇 费 用 将 汇 入 我 校 账 户 到 账 后, 人 事 处 通 知 职 工 本 人 领 取 -30-

第 2 章 薪 酬 福 利 保 险 2.3 公 积 金 提 取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包 括 单 位 缴 存 部 分 和 个 人 缴 存 部 分, 两 部 分 数 额 相 同, 其 中 个 人 缴 存 部 分 由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每 年 7 月 1 日, 学 校 根 据 北 京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依 据 教 职 工 上 一 年 收 入 情 况 调 整 教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额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提 取 手 续 等 相 关 业 务 请 咨 询 学 校 计 财 处 办 事 地 点 : 计 财 处 思 源 501 房 间 1 号 窗 口 联 系 方 式 :51688531 2.4 遗 属 抚 恤 的 领 取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3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21 业 务 说 明 :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 社 部 发 [2008]42 号 京 财 行 [2009]70 号 文 件 及 精 神, 我 校 去 世 教 职 工 一 次 性 抚 恤 金 为 本 人 生 前 20 个 月 基 本 工 资 或 基 本 离 退 休 费, 丧 葬 补 助 费 为 5000 元 请 相 关 家 属 就 抚 恤 金 领 取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由 领 取 人 带 齐 材 料 到 人 事 处 签 署 抚 恤 金 领 取 无 纠 纷 承 诺 书 后 办 理 抚 恤 金 领 取 手 续 所 需 材 料 : 1 去 世 职 工 死 亡 证 明 书 原 件 2 领 取 人 及 去 世 职 工 身 份 证 原 件 户 口 簿 3 能 证 明 领 取 人 与 去 世 职 工 亲 属 关 系 的 材 料 ( 如 结 婚 证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或 子 女 所 在 单 位 开 具 的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等 ) 2.5 收 入 及 担 保 证 明 开 具 办 理 地 点 :8 号 办 公 楼 823 室 联 系 方 式 :51684621 业 务 说 明 : 1. 收 入 证 明 : 教 职 工 因 办 理 信 用 卡 申 请 贷 款 等 国 内 业 务 需 要 开 具 收 入 证 明 的,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办 理 即 可 ; 教 职 工 因 办 理 出 国 签 证 需 要 开 具 工 作 及 收 入 证 明 的, 请 参 见 <1.7.4 临 时 出 国 ( 境 ) 办 理 > 相 关 说 明 2. 担 保 证 明 : 担 保 人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办 理 即 可 ; 如 被 担 保 人 前 来 办 理, 请 携 带 担 保 人 有 效 证 件 办 理 所 需 材 料 :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 一 卡 通 或 身 份 证 ) -31-

第 3 章 师 资 培 养 3.1 岗 前 培 训 与 教 师 资 格 办 理 地 点 : 计 算 中 心 楼 303 室 ; 电 话 :51688141/51688561; 联 系 人 : 刘 老 师 3.1.1 岗 前 培 训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是 高 等 学 校 为 了 使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青 年 教 师 能 顺 利 走 上 工 作 岗 位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而 采 取 的 一 种 职 业 培 训 凡 新 入 校 且 尚 未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我 校 在 岗 教 师, 都 必 须 参 加 该 培 训 (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师 申 办 教 师 资 格 证 可 免 修 岗 前 培 训 的 有 关 课 程 ) 曾 在 原 单 位 或 外 省 市 参 加 过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的, 以 及 已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资 格 种 类 必 须 为 高 等 学 校 ) 的 不 必 再 参 加 此 培 训 北 京 市 的 青 年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工 作 由 北 京 市 教 委 下 属 的 北 京 市 高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 简 称 高 师 中 心, 挂 靠 在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 统 一 组 织, 我 校 是 高 师 中 心 授 权 的 授 课 点 之 一, 负 责 组 织 本 校 青 年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的 报 名 授 课 证 书 发 放 等 工 作 我 校 岗 前 培 训 工 作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一 般 在 3-7 月 进 行, 学 校 人 事 处 收 到 北 京 市 高 师 中 心 通 知 后 将 发 布 报 名 通 知 共 培 训 五 门 课 程, 分 别 是 高 等 教 育 学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高 等 教 育 法 规 概 论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大 学 教 学 技 能 其 中, 高 等 教 育 学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高 等 教 育 法 规 概 论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四 门 课 程 统 一 由 北 京 市 高 师 中 心 安 排 网 络 授 课 和 考 核, 大 学 教 学 技 能 课 程 由 我 校 安 排 面 授 和 考 核 在 学 习 结 束 并 考 试 合 格 后, 可 以 取 得 北 京 市 教 委 颁 发 的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3.1.2 教 师 资 格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是 国 家 法 定 的 职 业 许 可 制 度, 在 高 等 学 校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国 公 民,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我 校 在 岗 在 编 的 专 任 教 师 未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具 备 教 师 法 规 定 认 定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均 可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 教 辅 人 员 工 勤 人 员 行 政 人 员, 均 不 能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北 京 市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由 北 京 市 教 委 下 属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统 一 组 织, 每 年 秋 季 受 理 一 次, 学 校 人 事 处 在 收 到 北 京 市 通 知 后 将 发 布 校 内 通 知, 统 一 申 报 1. 认 定 条 件 中 国 公 民 身 份 思 想 品 德 条 件 学 历 条 件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履 行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为 人 师 表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教 育 教 学 身 体 条 件 普 通 话 水 平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课 程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