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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 言 本 业 务 手 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山 东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认 定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鲁 教 师 发 [2013]1 号 ) 及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编 写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审 批 要 素 审 批 流 程 投 诉 举 报 表 单 与 文 书 等 内 容 二 审 批 要 素 审 批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受 理 范 围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条 件 审 查 材 料 审 批 证 件 审 批 时 限 审 批 收 费 审 批 咨 询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编 码 :3714260100801 ( 二 ) 实 施 机 构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 三 ) 审 批 对 象 : 平 原 县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公 民 ( 四 ) 审 批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十 三 条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4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十 三 条 : 幼 儿 园 小 学 和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由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申 请 人 任 教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或 者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第 十 六 条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接 到 公 民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认 定 结 论 通 知 本 人 ( 五 ) 审 批 条 件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未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户 籍 或 工 作 单 位 在 德 州 市 的 中 国 公 民 2. 具 备 相 应 的 学 历 条 件 : 申 请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一 级 5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其 学 历 要 求 可 放 宽 到 大 学 专 科 ; 申 请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3. 达 到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标 准,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4. 能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根 据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调 整 申 请 认 定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的 通 知 ( 教 资 字 2010 15 号 ) 和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修 订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的 通 知 ( 鲁 教 师 函 2010 4 号 ) 规 定, 按 照 山 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及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参 加 德 州 市 组 织 的 体 格 检 查 结 论 为 合 格 5.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能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经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或 所 在 单 位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合 格 6. 持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的 人 员,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报 考 面 试 科 目 一 致 ; 申 请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7.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原 则 上 只 能 申 请 认 定 与 学 历 层 次 相 应 类 别 且 与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的 教 师 资 格 其 中,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可 按 照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的 政 策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的 任 教 学 科 应 6

与 所 学 专 业 方 向 相 同 修 学 教 育 管 理 专 业 方 向 的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的 任 教 学 科 应 与 本 科 所 学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修 学 学 前 教 育 和 小 学 教 育 专 业 的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只 能 分 别 直 接 认 定 幼 儿 园 和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其 他 类 别 教 师 资 格 要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8. 根 据 鲁 教 师 发 2013 1 号 文 件 规 定,2011 年 ( 含 ) 以 前 毕 业 的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不 再 执 行 直 接 认 定 的 政 策, 须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六 ) 审 查 材 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应 当 向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表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A4 型 纸, 双 面 打 印 ) 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人 武 警 人 员 证 件, 下 同 ) 原 件 复 印 件 3. 具 有 德 州 市 户 籍 的 申 请 人 员, 提 交 本 人 户 口 簿 原 件 ( 属 集 体 户 口 的 提 交 本 人 集 体 户 单 页 原 件 ); 非 德 州 市 户 籍, 工 作 单 位 在 德 州 的 申 请 人 员, 提 交 人 事 关 系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人 事 关 系 证 明 原 件 4.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5.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6. 山 东 省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格 检 查 表 7.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7

8.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色 证 件 照 1 张 ( 与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表 粘 贴 照 片 网 上 申 请 上 传 照 片 同 底 版, 照 片 背 面 写 清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类 别 ) 9. 使 用 专 科 学 历 申 请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一 级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10.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或 专 业 修 学 证 明 : 1 国 考 人 员 提 交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原 件 ( 在 德 州 市 参 加 国 考 面 试 合 格 人 员 不 需 提 交 ) 2 省 考 人 员 提 交 山 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合 格 证 原 件 ( 在 德 州 市 参 加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省 考 合 格 人 员 不 需 提 交 ); 3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提 交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和 在 校 期 间 成 绩 单 ( 与 提 交 的 毕 业 证 书 对 应, 取 自 申 请 人 的 人 事 档 案 ) 原 件 复 印 件, 成 绩 单 中 未 注 明 教 育 实 习 成 绩 的, 还 需 提 交 在 校 期 间 的 教 育 实 习 鉴 定 表 ( 与 提 交 的 毕 业 证 书 对 应, 取 自 申 请 人 人 事 档 案 ) 原 件 复 印 件 ( 七 ) 审 批 证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5 年 经 首 次 注 册 后, 每 5 年 应 申 请 一 次 定 期 注 册 见 附 件 1 ( 八 ) 审 批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时 限 : 法 定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1.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十 六 条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接 到 公 民 的 教 8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认 定 结 论 通 知 本 人 ( 九 ) 审 批 收 费 : 根 据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教 师 资 格 收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 鲁 价 费 函 [2014]84 号 ) 规 定 :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每 人 每 科 次 60 元 ( 含 上 交 国 家 考 务 费 每 人 每 科 20 元 ), 面 试 每 人 次 240 元 ( 含 上 交 国 家 考 务 费 每 人 次 15 元 ) ( 十 ) 审 批 咨 询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人 事 股 平 原 县 招 生 考 试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分 别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对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答 复,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不 便 当 场 答 复 的 做 好 记 录, 及 时 协 调 提 出 答 复 意 见 并 告 知 咨 询 人 三 审 批 流 程 ( 一 ) 收 件 1. 接 收 (1) 窗 口 接 收 平 原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窗 口 (2) 信 函 接 收 : 申 请 人 将 申 请 材 料 通 过 信 函 邮 寄 至 平 原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窗 口, 地 址 : 平 原 县 共 青 团 路 697 号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便 民 服 务 大 厅, 电 话 :7869889; 或 平 原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企 业 服 务 大 厅 (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院 内 ), 电 话 :7869803 9

2. 登 记 : 对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材 料 在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进 行 录 入, 同 时 录 入 平 原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窗 口 台 账 3. 编 号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在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即 可 获 得 编 号, 由 申 请 人 当 场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人 员 在 通 过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即 可 获 得 编 号, 由 平 原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4. 出 具 凭 证 : 经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填 写 无 误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材 料 出 具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凭 证 内 容 包 括 : 材 料 名 称 接 收 时 间 编 号, 受 理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进 度 查 询 方 式 办 理 期 限 申 请 人 领 取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申 请 人 即 时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平 原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 二 ) 受 理 1. 审 核 : 受 理 人 对 照 审 批 条 件,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相 关 10

图 件 是 否 齐 全 材 料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完 整 等 进 行 审 核 2. 补 正 材 料 : (1) 属 于 窗 口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助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由 申 请 人 当 场 领 取 (2) 属 于 信 函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由 受 理 人 员 邮 寄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3. 受 理 决 定 : (1)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受 理 人 员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属 现 场 受 理 的, 由 申 请 人 当 场 领 取 ; 属 信 函 受 理 的, 由 受 理 人 员 邮 寄 给 申 请 人 (2)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受 理 人 员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属 现 场 受 理 的, 由 申 请 人 当 场 领 取 ; 属 信 函 受 理 的, 由 受 理 人 员 邮 寄 给 申 请 人 ( 三 ) 审 查 1. 现 场 勘 查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人 事 股 平 原 县 招 生 考 试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窗 口 承 办,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人 员 提 出 承 办 意 见 11

2. 业 务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人 事 股 负 责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 四 ) 审 批 决 定 1.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人 事 股 上 报 审 核 意 见, 上 级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签 署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意 见 2.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人 员 获 取 批 准 意 见 后, 打 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证 并 加 盖 公 章 ( 五 ) 决 定 书 送 达 : 通 知 申 请 人 到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窗 口 领 取 批 准 文 件, 不 能 领 取 的 邮 寄 送 达 ( 六 ) 审 批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2 ( 七 ) 决 定 公 开 : 审 批 决 定 ( 审 批 结 果 ) 在 平 原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 网 址 :http://www.pyzwfw.cn/) 公 开 ( 八 ) 归 档 : 许 可 材 料 实 行 分 类 归 档 项 目 办 结 后 由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具 体 办 理 人 员 负 责 装 订 归 档 材 料 实 行 日 清 月 结 年 终 一 次 性 集 中 存 放 制 度 四 投 诉 举 报 ( 一 ) 受 理 岗 位 和 职 责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窗 口 负 责 行 政 相 对 人 对 办 理 事 项 投 诉 的 协 调 处 理 平 原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窗 口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 二 ) 投 诉 举 报 的 处 理 12

1. 对 信 函 投 诉 举 报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2. 对 当 面 投 诉 举 报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3. 对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4. 对 一 般 投 诉 举 报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举 报 人 重 要 投 诉 举 报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举 报 人 5. 平 原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对 一 般 投 诉 举 报 经 过 初 步 核 查, 认 为 被 举 报 行 为 不 需 要 进 行 党 政 纪 处 理 和 以 其 它 方 式 进 行 追 究 的, 应 当 作 出 初 步 核 查 报 告, 并 回 复 投 诉 举 报 人 ; 对 不 属 于 受 理 范 围 的 投 诉 举 报, 应 当 告 知 投 诉 举 报 者 向 有 管 辖 权 限 的 投 诉 举 报 工 作 机 构 投 诉 举 报 6.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经 过 初 步 核 查, 认 为 需 要 立 案 调 查 的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并 回 复 投 诉 举 报 人 7. 对 收 到 的 举 报 事 项,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和 平 原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作 出 处 理 后, 应 向 各 自 分 管 领 导 报 告 处 理 结 果, 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可 以 了 结 处 理 结 果 不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责 令 承 办 责 任 人 重 新 处 理 8. 受 理 投 诉 举 报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保 密 纪 律 五 表 单 及 文 书 ( 一 ) 申 请 预 受 理 类 13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3 2. 申 请 材 料 接 受 凭 证 见 附 件 4 3.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见 附 件 5 4. 受 理 通 知 书 见 附 件 6 5.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见 附 件 7 6. 变 更 延 续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8 7. 撤 回 行 政 审 批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9 8. 行 政 许 可 代 为 申 请 委 托 书 见 附 件 10 ( 二 ) 审 查 与 决 定 类 1. 准 予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证 ) 见 附 件 1 2. 不 予 批 准 决 定 书 见 附 件 11 14

3. 送 达 回 证 见 附 件 12 ( 三 ) 特 别 程 序 类 1. 延 长 办 理 期 限 通 知 书 见 附 件 13 15

附 件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资 格 证 16

附 件 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事 项 审 批 流 程 图 17

附 件 3: 报 名 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户 籍 所 在 地 : 申 请 资 格 种 类 : 填 表 时 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监 制 18

填 表 说 明 一 本 人 简 历 栏 目 从 本 人 小 学 毕 业 后 填 起 二 所 学 专 业 名 称 按 毕 业 证 书 专 业 填 写 三 申 请 任 教 学 科 名 称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制 订 的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填 写 四 户 籍 所 在 地 填 写 至 乡 镇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五 现 从 事 职 业 栏 按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填 写 ( 如 公 务 员 医 生 工 人 农 民 军 人 等 ) 六 申 请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认 定 机 关 应 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 1. 取 得 过 某 种 教 师 资 格 2. 被 撤 销 过 教 师 资 格 3.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七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封 面 及 表 格 第 一 页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第 二 页 由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评 议 委 员 会 和 认 定 机 构 填 写 承 诺 书 本 人 保 证 提 交 的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及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真 是 准 确 如 果 所 提 交 的 信 息 及 申 请 材 料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在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中, 本 人 愿 意 随 时 接 受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作 出 的 相 应 处 理 并 承 担 全 部 后 果 本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19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日 期 毕 业 学 校 政 治 面 貌 出 生 地 小 二 寸 近 期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 与 电 子 版 上 交 一 致 ) 所 学 专 业 最 高 学 位 最 高 学 历 现 从 事 职 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申 请 任 教 学 科 ( 课 程 ) 身 份 证 号 码 本 人 简 历 时 间 单 位 职 务 证 明 人 20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意 见 身 体 和 健 康 状 况 普 通 话 水 平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专 家 评 议 委 员 会 评 议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号 码 备 注 21

附 件 4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材 料 接 受 凭 证 同 志 : 本 机 关 现 已 收 到 你 提 交 的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的 下 列 材 料 : 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书 ( 原 件 )4 份 2 第 三 者 的 承 诺 书 ( 原 件 )1 份 3 4 5 以 上 材 料 若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本 机 关 将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告 知 申 请 人 签 字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 许 可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2

附 件 5: 行 政 许 可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同 志 : 年 月 日, 本 机 关 收 到 你 所 送 的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有 关 材 料 后, 依 法 进 行 了 审 查, 发 现 你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具 体 存 在 如 下 问 题 : 1 2 3 请 你 单 位 依 照 第 条 款 项 规 定, 将 上 述 材 料 在 年 月 日 之 前 补 正 后 送 本 机 关 特 此 通 知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监 督 电 话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 许 可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23

附 件 6: 办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 用 户 联 ) 办 件 编 号 : : 你 于 年 月 日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事 项, 已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经 审 查, 申 请 事 项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且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现 予 以 受 理 本 办 件 于 年 月 日 受 理, 法 定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本 办 件 应 于 年 月 日 办 结 自 即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时 限, 如 因 故 出 现 延 期 办 结 的, 需 本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方 可 您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窗 口 电 话 或 登 录 平 原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http://www.zbxzfwzx.gov.cn/ 查 询 本 办 件 办 理 情 况, 办 件 编 号 :, 查 询 密 码 : 窗 口 电 话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审 批 科, 投 诉 电 话 :0534 4202138 平 原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 许 可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注 : 领 取 决 定 时 请 出 示 本 受 理 通 知 书 办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 窗 口 联 ) 办 件 编 号 : : 于 年 月 日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事 项, 已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经 审 查, 申 请 事 项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且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现 予 以 受 理 办 件 编 号 :, 查 询 密 码 : 本 办 件 于 年 月 日 受 理, 承 诺 时 限 30 天 ( 不 含 特 别 程 序 时 间 ) 本 办 件 应 于 年 月 日 办 结 自 即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时 限, 如 因 故 出 现 延 期 办 结 的, 需 本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方 可 申 请 人 ( 单 位 ) 电 话 : 联 系 人 : 投 诉 电 话 :0534 4202138 平 原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 许 可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 签 字 ): 24

附 件 7: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编 号 : : 你 于 年 月 日 提 出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经 审 查, 该 申 请 事 项 不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职 责 范 围, 建 议 向 提 出 申 请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决 定 对 你 ( 单 位 ) 提 出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人 如 对 本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平 原 县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直 接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特 别 通 知 ( 印 章 ) 年 月 日 25

附 件 8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许 可 变 更 ( 延 续 ) 申 请 表 被 许 可 人 地 址 许 可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联 系 人 电 话 或 手 机 号 码 变 更 延 续 内 容 及 其 理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26

附 件 9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撤 回 申 请 书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 我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取 得 办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 编 号 : ),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无 法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予 以 配 合 办 理 许 可 手 续, 经 研 究 决 定, 我 单 位 现 申 请 撤 回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撤 回 申 请 的 原 因 ( 可 附 页 说 明 ):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批 准 意 见 : ( 许 可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27

附 件 10: 行 政 许 可 代 为 申 请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 受 委 托 人 : 现 委 托 为 我 ( 单 位 )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以 我 ( 单 位 ) 的 名 义 代 为 提 出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受 委 托 人 在 办 理 该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活 动 中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我 ( 单 位 ) 均 予 以 承 认 委 托 人 ( 签 名 ): 受 委 托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28

附 件 11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行 政 许 可 不 予 批 准 决 定 书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于 年 月 日 受 理 了 你 提 出 的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 受 理 编 号 : ) 经 现 场 勘 验 和 审 核 : 你 所 提 交 的 教 师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不 符 合 山 东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认 定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鲁 教 师 发 [2013]1 号 ) 规 定 经 研 究 决 定, 不 予 批 准 如 对 本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自 收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依 法 向 平 原 县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在 六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 许 可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本 决 定 书 一 式 二 份 : 审 批 机 关 一 份, 申 请 人 一 份 29

附 件 12 :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送 达 回 执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方 式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文 书 名 称 及 文 号 收 件 人 签 章 年 月 日 收 到 时 间 代 收 人 ( 身 份 ) 及 代 受 理 由 见 证 人 备 注 注 :1 送 达 文 书 应 交 给 受 送 达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如 本 人 不 在 可 以 交 给 其 成 年 家 属 或 所 在 单 位 其 他 人 员 代 收 ; 2 如 系 代 收, 应 注 明 其 与 受 达 人 的 关 系 ; 3 如 系 邮 寄 送 达, 请 收 件 人 将 本 送 达 回 证 填 写 寄 回 ; 4 如 送 达 人 或 代 收 人 拒 绝 签 收 的, 可 实 施 留 置 送 达 ; 送 达 人 可 邀 请 非 利 害 关 系 人 在 场 见 证, 说 明 情 况, 把 许 可 文 书 留 在 其 住 处 或 办 公 场 所, 并 注 明 情 况 和 送 达 日 期, 即 视 为 已 经 送 达 30

附 件 13 : 平 原 县 教 育 局 延 长 行 政 许 可 期 限 通 知 书 编 号 :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 提 出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已 于 年 月 日 受 理 由 于 原 因, 三 十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经 本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审 查 期 限 延 长 日, 将 于 年 月 日 前 作 出 决 定 特 此 通 知 ( 许 可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