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件 的 限 制, 可 在 广 西 参 加 普 通 高 考, 特 指 不 受 学 籍 户 籍 迁 入 的 年 限 限 制, 但 在 高 考 报 名 时 考 生 的 学 籍 户 籍 必 须 已 迁 入 广 西 二 外 来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 一 ) 按 照 自 治 区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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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 秦 高 继 宁 宋 明 锁 文 洪 梁 瑞 敏 贾 跃 进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3 人 ) 琪 格 其 图 米 子 良 赵 震 生 辽 宁 省 (8 人 ) 田 素 琴 白 凤 鸣 肖 瑞 崇 黄 恩 申 白 长 川 杨 世 勇 李 敬 林 王 秀 云 吉 林 省 (5 人 ) 赵 继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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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来 正 式 组 织 关 系 转 出 后 未 收 到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回 执 的 党 员 排 查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核 查 党 员 身 份 信 息, 摸 清 流 动 党 员 底 数, 理 顺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健 全 完 善 党 员 档 案, 对 与 党 组 织 失 去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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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邻居啊 第二天 对门却悄无声息了 莫非昨夜的吵闹 仅是个幻觉 夜幕拉下时 寒风又吱溜溜地叫个不停 老婆 睡下后 我这只夜猫子 继续兴致勃勃地跟着福尔 摩斯去探案 白天的喧嚣退去了 周围格外安静 正 是读书的好时候 突然 响起了钟摆声 哒 哒 哒 节奏匀称 不疾不徐 声响却愈来愈大 格外突兀 了 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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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方 面 也 可 以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这 样 又 可 以 锻 炼 除 语 文 方 面 的 其 他 能 力 了 而 英 语 方 面, 我 认 为 配 合 英 语 专 业 举 办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就 很 不 错 这 样 开 展 一 系 列 的 创 新 活 动, 锻 炼 多 方

第 六 条 办 法 第 五 条 ( 三 ) 协 会 考 评, 考 评 指 考 核 评 价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六 条 职 业 操 守 包 括 的 内 容 : 个 人 诚 信 不 做 假 账 不 偷 漏 税 不 贪 污 盗 窃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实 行 五 星

他 随 身 带 有 二 三 十 张 古 方, 白 天 卖 药, 夜 晚 将 药 材 精 细 研 末, 按 方 配 制 对 于 病 人 服 药 后 反 应, 特 别 留 心 发 现 问 题, 就 近 向 老 医 生 老 药 贩 虚 心 求 教, 千 方 百 提 高 药 效 同 时 对 于 春 夏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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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整 理 的 訪 談 詳 情 個 案 001 年 齡 性 別 居 住 地 區 空 間 類 型 樓 齡 身 分 狀 況 住 戶 族 群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人 數 68 男 深 水 埗 私 人 住 孛 單 位 18 住 所 業 主 本 地 居 民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3 訪 問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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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 科 技 周 报

1 已 賺 得 並 已 收 到 現 金 2 已 經 收 到 現 金, 但 仍 未 賺 得 3 尚 未 賺 得, 或 收 到 現 金 4 已 經 賺 得, 但 尚 未 收 到 現 金 (2)9. 下 列 何 種 報 表 係 表 達 一 公 司 在 某 一 時 點 之 財 務 狀 況? 1 綜 合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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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招 生 考 试 院 南 招 考 院 2015 25 号 关 于 做 好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和 外 省 户 籍 学 籍 迁 入 人 员 在 南 宁 市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全 国 统 考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招 生 办, 市 区 各 普 通 高 中 中 职 学 校 : 按 照 自 治 区 招 生 考 试 院 工 作 部 署,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和 外 省 户 籍 学 籍 迁 入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外 来 人 员 ) 在 广 西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全 国 统 考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继 续 按 自 治 区 招 生 考 试 委 员 会 教 育 厅 关 于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和 外 省 户 籍 学 籍 迁 入 人 员 在 广 西 参 加 普 通 高 考 的 实 施 细 则 ( 桂 招 考 委 2013 32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为 做 好 外 来 人 员 在 我 市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全 国 统 考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外 来 人 员 的 报 考 条 件 符 合 自 治 区 招 生 考 试 委 员 会 教 育 厅 关 于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和 外 省 户 籍 学 籍 迁 入 人 员 在 广 西 参 加 普 通 高 考 的 实 施 细 则 ( 桂 招 考 委 2013 32 号 ) 所 规 定 的 报 考 条 件 之 一 的 外 来 人 员, 方 可 在 我 市 报 名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全 国 统 考 其 中 外 来 人 员 随 父 亲 或 母 亲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调 动 ( 指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 等 正 常 迁 入 广 西 的, 不 受 学 籍 户 籍 - 1 -

条 件 的 限 制, 可 在 广 西 参 加 普 通 高 考, 特 指 不 受 学 籍 户 籍 迁 入 的 年 限 限 制, 但 在 高 考 报 名 时 考 生 的 学 籍 户 籍 必 须 已 迁 入 广 西 二 外 来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 一 ) 按 照 自 治 区 招 生 考 试 委 员 会 教 育 厅 关 于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和 外 省 户 籍 学 籍 迁 入 人 员 在 广 西 参 加 普 通 高 考 的 实 施 细 则 ( 桂 招 考 委 2013 32 号 ) 所 规 定 的 申 报 材 料,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申 请 在 我 市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的 外 来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请 见 外 来 人 员 申 请 在 南 宁 市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需 要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表 ( 附 件 1) 各 类 外 来 人 员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必 须 按 照 表 中 所 列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二 )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和 职 业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类 型 说 明, 请 见 附 件 2 ( 三 ) 外 来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审 查 材 料 中 的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由 就 读 初 中 学 校 提 供 的 在 校 实 际 就 读 的 证 明 由 就 读 高 中 学 校 提 供 的 在 校 实 际 就 读 的 证 明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的 证 明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具 体 格 式 请 见 附 件 3 至 附 件 9 ( 四 ) 外 来 人 员 的 父 母 是 外 来 人 员 的 第 一 法 定 监 护 人 如 外 来 人 员 的 法 定 监 护 人 不 是 本 人 父 母 的, 必 须 提 供 户 籍 所 在 地 民 政 局 核 发 的 收 养 登 记 证 或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变 更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民 事 判 决 书 ( 五 ) 外 来 人 员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如 不 能 明 确 反 映 外 来 人 员 与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属 于 父 ( 母 ) 子 ( 女 ) 关 系 的, 必 须 提 供 出 生 医 学 证 - 2 -

明 或 其 他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医 学 证 明 材 料 三 审 查 材 料 上 报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24 日 至 25 日, 各 学 校 ( 含 市 区 学 校 各 县 学 校 ) 将 本 校 外 来 人 员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的 材 料 上 报 我 院 招 生 科 各 县 学 校 的 审 查 材 料, 由 县 招 生 办 负 责 收 集 登 记 汇 总 后 上 报 我 院 招 生 科 四 资 格 审 核 和 公 示 我 院 对 外 来 人 员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作 出 审 核 结 论, 并 书 面 通 知 外 来 人 员 所 在 学 校 外 来 人 员 在 我 市 报 名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资 格 的 审 核 结 果, 各 学 校 要 在 校 内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五 工 作 责 任 ( 一 ) 各 学 校 要 认 真 做 好 外 来 人 员 在 我 市 报 名 参 加 普 通 高 考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必 须 派 专 人 担 任 学 校 审 查 人,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防 止 弄 虚 作 假, 防 止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参 加 报 名 ( 二 ) 对 伪 造 或 者 变 造 学 籍 户 籍 居 民 身 份 证 居 住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取 得 报 名 资 格 的 行 为,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 三 ) 对 外 来 人 员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各 学 校 审 查 人 要 认 真 把 关 负 责, 在 各 类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上 要 注 明 原 件 已 审, 并 经 学 校 审 查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 四 ) 县 招 生 办 要 对 各 县 学 校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确 保 审 查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六 市 招 生 考 试 院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联 系 人 : 翟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2813207-3 -

附 件 :1. 外 来 人 员 申 请 在 南 宁 市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 全 国 统 考 ) 需 要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表 2.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和 职 业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类 型 3.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4. 广 西 初 中 学 校 实 际 就 读 证 明 5. 南 宁 市 高 中 学 校 实 际 就 读 证 明 6.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 持 有 房 产 证 ) 7.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 有 购 房 合 同 并 备 案 ) 8. 南 宁 市 公 安 派 出 所 流 动 人 口 居 住 证 明 ( 样 表 ) 9.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的 证 明 10. 外 来 人 员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汇 总 表 南 宁 市 招 生 考 试 院 2015 年 10 月 21 日 - 4 -

附 件 1 外 来 人 员 申 请 在 南 宁 市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 全 国 统 考 ) 需 要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表 备 注 : 各 类 外 来 人 员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必 须 按 照 表 中 所 列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序 号 外 来 人 员 类 型 满 足 条 件 需 要 提 供 的 审 查 材 料 一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1 份 ); 二 由 就 读 初 中 学 校 提 供 的 在 校 实 际 就 读 的 证 明 (1 份 ) 广 西 初 中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1 份 ); 三 由 就 读 高 中 学 校 提 供 的 在 校 实 际 就 读 的 证 明 (1 份 ); 1 在 广 西 完 成 初 中 阶 段 义 务 教 育 和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的 外 来 人 员 该 类 外 来 人 员 不 受 户 籍 限 制 四 外 来 人 员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五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六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广 西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 含 )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材 料 ; 七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广 西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 含 )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未 在 广 西 完 成 初 中 阶 该 类 外 来 人 员 一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1 份 ); 2 段 义 务 教 育 但 具 有 广 须 在 报 名 截 止 二 由 就 读 高 中 学 校 提 供 的 在 校 实 际 就 读 的 证 明 (1 份 ); 西 高 中 阶 段 完 整 学 籍 之 前 将 户 籍 迁 三 外 来 人 员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5

的 外 来 人 员 入 广 西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四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五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广 西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 含 )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材 料 ; 六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广 西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 含 )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一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1 份 ); 二 申 请 报 考 人 员 的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或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历 届 生 提 供,1 份 ); 三 初 中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流 入 地 县 级 ( 含 )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同 等 学 力 证 明 材 料 ( 同 3 属 于 历 届 高 中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毕 业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作 为 社 会 考 生 报 考 的 外 来 人 员 该 类 外 来 人 员 的 户 籍 迁 入 广 西 时 间 必 须 满 三 年 等 学 力 人 员 提 供,1 份 ); 四 外 来 人 员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五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学 习 或 工 作 生 活 的 证 明 (1 份 ); 六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七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广 西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 含 )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材 料 ; 八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广 西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 含 )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4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广 西 有 效 期 内 的 广 西 壮 该 类 外 来 人 员 不 受 户 籍 限 制 一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1 份 ); 二 由 就 读 高 中 学 校 提 供 的 在 校 实 际 就 读 的 证 明 (1 份 ); 三 外 来 人 员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6

族 自 治 区 居 住 证 ( 即 人 才 居 住 证 ) 的 外 来 人 员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四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五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持 有 广 西 有 效 期 内 的 经 广 西 地 级 市 ( 含 )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居 住 证 复 印 件 ( 即 人 才 居 住 证, 1 份 ) 一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1 份 ); 二 外 来 人 员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5 随 父 亲 或 母 亲 正 常 工 作 调 动 军 转 安 置 而 迁 入 广 西 的 外 来 人 员 该 类 外 来 人 员 须 在 报 名 截 止 之 前 将 学 籍 户 籍 迁 入 广 西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三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四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军 官 转 业 证 复 印 件 ( 属 于 军 转 安 置 的 提 供,1 份 ); 五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工 作 调 动 文 件 调 入 单 位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 属 于 工 作 调 动 的 提 供, 各 1 份 ) 一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1 份 ); 6 户 籍 迁 出 又 迁 回 广 西 的 外 来 人 员 该 类 外 来 人 员 不 受 学 籍 限 制 二 外 来 人 员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三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7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一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1 份 ); 二 由 就 读 初 中 学 校 提 供 的 在 校 实 际 就 读 的 证 明 (1 份 ) 广 西 初 中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1 份 ); 7 在 广 西 完 成 初 中 阶 段 义 务 教 育 的 中 职 毕 业 生, 并 报 名 普 通 高 考 全 国 统 考 该 类 外 来 人 员 不 受 户 籍 限 制 三 广 西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录 取 新 生 简 明 登 记 表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各 1 份 ); 四 外 来 人 员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五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六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广 西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 含 )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材 料 ; 七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广 西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 含 )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一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1 份 ); 8 未 在 广 西 完 成 初 中 阶 段 义 务 教 育 但 具 有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完 整 的 学 籍 的 中 职 毕 业 生, 并 报 名 普 通 高 考 全 国 统 考 该 类 外 来 人 员 须 在 报 名 截 止 之 前 将 户 籍 迁 入 广 西 二 广 西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录 取 新 生 简 明 登 记 表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各 1 份 ); 三 外 来 人 员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四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复 印 件 (1 份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五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广 西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 含 )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材 料 ; 六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广 西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 含 )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8

9 参 加 过 2015 年 广 西 普 通 高 考 全 国 统 考 的 外 来 人 员 一 外 来 人 员 的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复 印 为 1 份 ); 二 外 来 人 员 的 2015 年 广 西 普 通 高 考 准 考 证 复 印 件 (1 份 ) 9

附 件 2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和 职 业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类 型 一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类 型 ( 一 )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已 经 在 广 西 购 买 了 商 品 房, 并 持 有 房 产 证 的, 由 外 来 人 员 填 写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 持 有 房 产 证 ) ( 格 式 见 附 件 6)1 份, 并 经 学 校 审 查 人 核 验 房 产 证 原 件 后 签 字 和 盖 章 确 认, 不 需 要 提 供 房 产 证 复 印 件 ( 二 )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已 经 在 广 西 购 买 了 商 品 房, 尚 未 持 有 房 产 证 的, 由 外 来 人 员 填 写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 有 购 房 合 同 并 备 案 ) ( 格 式 见 附 件 7)1 份, 并 经 学 校 审 查 人 核 验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原 件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原 件 后 签 字 和 盖 章 确 认, 不 需 要 提 供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复 印 件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复 印 件 ( 三 )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住 所 属 于 租 赁 房 屋 的, 并 持 有 广 西 公 安 部 门 制 发 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流 动 人 口 居 住 证 的, 提 供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流 动 人 口 居 住 证 复 印 件 1 份 ( 持 证 不 足 三 年 的 还 需 附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首 次 在 广 西 申 领 居 住 证 或 暂 住 证 的 证 明 ) ( 四 )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住 所 属 于 租 赁 房 屋 等 情 况, 尚 未 持 有 广 西 公 安 部 门 制 发 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流 动 人 口 居 住 证 10

或 持 证 不 足 三 年 的, 提 供 居 住 所 在 地 的 南 宁 市 公 安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南 宁 市 公 安 派 出 所 流 动 人 口 居 住 证 明 ( 格 式 见 附 件 8)1 份 二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类 型 ( 一 )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属 于 国 家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 公 司 ) 等 单 位 职 工 的, 填 写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的 证 明 ( 格 式 见 附 件 9)1 份 ( 二 )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属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提 供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1 份 ( 三 )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属 于 其 他 人 员 的, 提 供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 附 工 资 证 明 ) 纳 税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等 任 何 一 项 的 复 印 件 1 份 11

附 件 3 外 来 人 员 在 广 西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资 格 审 查 表 报 名 单 位 代 码 报 名 单 位 名 称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户 口 迁 入 时 间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原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县 ( 市 ) 迁 入 户 口 所 在 地 籍 贯 省 县 ( 市 ) 父 母 姓 名 及 父 家 庭 住 址 所 在 单 位 母 本 人 简 历 自 何 年 何 月 至 何 年 何 月 在 何 地 何 单 位 学 习 或 工 作 证 明 人 证 明 人 单 位 电 话 申 请 理 由 签 名 年 月 日 就 读 学 校 意 见 县 级 招 办 意 见 学 校 负 责 人 签 名 学 校 盖 章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名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市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意 见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名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 此 表 一 式 1 份 12

附 件 4 外 来 人 员 在 南 宁 市 报 考 普 通 高 考 资 格 审 查 广 西 初 中 学 校 实 际 就 读 证 明 学 生 姓 名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其 于 年 月 至 年 月 在 我 校 ( 初 中 部 ) 实 际 就 读, 全 国 学 籍 号 码 为 ( 必 须 填 写 ), 初 中 毕 业 证 号 码 为 ( 必 须 填 写 ) 特 此 证 明 初 中 学 校 ( 盖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经 办 人 ( 签 字 ): 分 管 校 级 领 导 ( 签 字 ): 说 明 : 全 国 学 籍 号, 可 以 到 高 中 或 初 中 学 校 教 务 处 查 询 ; 初 中 毕 业 证 号 码 在 本 人 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义 务 教 育 证 书 上 印 有 13

附 件 5 外 来 人 员 在 南 宁 市 报 考 普 通 高 考 资 格 审 查 南 宁 市 高 中 学 校 实 际 就 读 证 明 学 生 姓 名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其 于 年 月 至 今 在 我 校 ( 高 中 部 ) 实 际 就 读, 现 为 我 校 高 中 年 级 ( ) 班 学 生, 全 国 学 籍 号 码 为 ( 必 须 填 写 ) 其 已 参 加 了 广 西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 高 中 毕 业 会 考 ) 截 止 年 度 高 考 报 名 前 开 考 的 全 部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如 下 : 学 考 ( 会 考 ) 学 籍 号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地 理 历 史 生 物 化 学 物 理 政 治 信 息 特 此 证 明 高 中 学 校 ( 盖 章 ): 年 月 日 班 主 任 ( 签 字 ): 学 校 经 办 人 ( 签 字 ): 分 管 校 级 领 导 ( 签 字 ): 14

附 件 6 外 来 人 员 在 南 宁 市 报 考 普 通 高 考 资 格 审 查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 持 有 房 产 证 ) 请 外 来 人 员 根 据 房 产 证 原 件 填 写 : 房 产 证 编 号 房 产 证 发 证 机 关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购 买 ( 自 建 ) 时 间 年 月 房 屋 坐 落 经 核 验, 以 上 信 息 与 原 件 内 容 相 符 学 校 核 查 人 ( 签 字 )( 学 校 盖 章 ): 说 明 : 本 证 明 适 用 于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已 经 在 广 西 购 买 了 商 品 房, 并 持 有 房 产 证 的 情 况 15

附 件 7 外 来 人 员 在 南 宁 市 报 考 普 通 高 考 资 格 审 查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的 证 明 ( 有 购 房 合 同 并 备 案 ) 请 外 来 人 员 根 据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原 件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原 件 填 写 :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商 品 房 出 卖 人 商 品 房 买 受 人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商 品 房 地 址 合 同 备 案 编 号 登 记 编 号 经 核 验, 以 上 信 息 与 原 件 内 容 相 符 学 校 核 查 人 ( 签 字 )( 学 校 盖 章 ): 说 明 : 本 证 明 适 用 于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已 经 在 广 西 购 买 了 商 品 房, 尚 未 持 有 房 产 证 的 情 况 16

附 件 8 南 宁 市 公 安 派 出 所 流 动 人 口 居 住 证 明 ( 式 样 ) 公 民,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户 籍 地, 现 暂 居 住 在 南 宁 市 县 ( 区 ) 路 ( 街 村 ) 号 楼 ( 栋 ) 单 元 房, 经 走 访 调 查 及 核 查 相 关 资 料, 从 年 月 日 至 今 暂 居 住 在 南 宁 市 本 证 明 仅 限 持 有 人 ( 用 途 ) 使 用 特 此 证 明 证 明 签 发 机 关 印 章 年 月 日 本 证 明 为 流 动 人 口 出 具,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派 出 所 留 存 归 档, 此 份 申 请 人 持 有 说 明 : 1. 证 明 的 格 式 以 南 宁 市 公 安 派 出 所 实 际 出 具 的 证 明 为 准 2. 本 证 明 适 用 于 外 来 人 员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住 所 属 于 租 赁 房 屋 等 情 况, 尚 未 持 有 广 西 公 安 部 门 制 发 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流 动 人 口 居 住 证 或 持 证 不 足 三 年 的 情 况 3. 外 来 人 员 的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必 须 在 广 西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三 年 ( 含 ) 以 上 17

附 件 9 外 来 人 员 在 南 宁 市 报 考 普 通 高 考 资 格 审 查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的 证 明 兹 证 明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任 职 部 门 :, 职 务 : ), 从 年 月 至 年 月 ( 或 至 今 ) 系 本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的 职 业 和 稳 定 的 工 资 收 入 ( 月 收 入 约 为 人 民 币 元,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已 由 本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 本 单 位 所 在 具 体 地 址 为 单 位 或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单 位 经 办 人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说 明 : 1. 本 证 明 适 用 于 外 来 人 员 的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属 于 国 家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 公 司 ) 等 单 位 职 工 的 情 况 2. 外 来 人 员 的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 必 须 在 广 西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三 年 ( 含 ) 以 上 18

附 件 10 外 来 人 员 参 加 2016 年 普 通 高 考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汇 总 表 报 名 单 位 代 码 : XXXX 单 位 ( 章 ) 年 月 日 序 号 姓 名 考 生 类 型 应 历 届 届 户 口 是 否 迁 入 广 西 初 中 三 年 学 籍 是 否 具 有 广 西 高 中 三 年 学 籍 情 况 说 明 XXX 应 是 是 该 生 XXXX 年 XX 月 广 西 XXX 区 XXX 应 否 是 是 备 注 :1. 情 况 说 明 栏 内 容 应 包 括 考 生 何 年 何 月 迁 入 何 地 区 2. 此 表 1 份 与 考 生 材 料 一 起 交 到 南 宁 市 招 生 考 试 院 招 生 科,EXCEL 电 子 表 格 文 档 通 过 南 宁 市 招 生 系 统 OA 内 部 传 阅 给 招 生 科 翟 老 师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