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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1 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7 月 7 日 关 于 准 予 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 1543 号 ) 注 册 募 集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基 金 代 码 : 002222;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托 管 人 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招 商 银 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本 公 司 4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5 本 基 金 自 2016 年 1 月 6 日 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6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认 购 申 请 一 旦 被 受 理, 即 不 得 撤 销 7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须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8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上 合 约 上 或 其 他 障 碍 9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网 点 ) 受 理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的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与 过 户 机 构 ( 即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2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10 本 公 告 仅 对 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证 券 时 报 的 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jsfund.cn)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12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代 销 机 构 咨 询 13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10)85712266, 或 者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热 线 400-600-8800( 免 长 途 话 费 )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5 风 险 提 示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等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较 高 收 益 的 品 种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3

元 面 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投 资 者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 从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4

一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名 称 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类 型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认 购 申 请 一 旦 被 受 理, 即 不 得 撤 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调 整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 的 2 个 工 作 日 前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4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5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6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优 化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和 选 择 高 安 全 边 际 的 证 券,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7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目 标 8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9 销 售 机 构 与 销 售 地 点 (1) 直 销 中 心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上 海 直 销 中 心 深 圳 成 都 青 岛 杭 州 福 州 南 京 广 州 分 公 司 和 嘉 实 网 上 交 易 (2) 代 销 机 构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10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时 间 段,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2)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期 为 自 2016 年 1 月 6 日 到 2016 年 3 月 14 日 在 发 售 期 内,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发 售 时 间,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法 定 募 集 期 ; 同 时 也 可 根 据 认 购 和 市 场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3)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规 定 在 办 理 基 金 验 资 和 备 案 手 续 后 公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归 入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中,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数 额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动 用 6

二 认 购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1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2 认 购 费 率 和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费,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具 体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元 1.2% 100 万 元 M<200 万 元 0.8% 2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5% M 500 万 元 按 笔 收 取,1000 元 / 笔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认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有 效 认 购 款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均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1.00 元 2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1.00 元 其 中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如 果 其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为 1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数 计 算 如 下 : 7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1+1.2%)= 9,881.42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 购 份 数 =(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可 得 到 9,891.42 份 基 金 份 额 3 认 购 限 制 (1)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2)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4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认 购 申 请 一 旦 被 受 理, 即 不 得 撤 销 5 已 购 买 过 嘉 实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嘉 实 货 币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混 合 (QDII)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 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嘉 实 主 题 新 动 力 混 合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 120 联 接 嘉 实 信 用 债 券 嘉 实 周 期 优 选 混 合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嘉 实 中 创 400 联 接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混 合 嘉 实 全 球 房 地 产 (QDII) 嘉 实 理 财 宝 7 天 债 券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嘉 实 丰 益 策 略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双 币 分 级 债 券 嘉 实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宝 A/B 嘉 实 活 期 宝 货 币 嘉 实 1 个 月 理 财 债 券 嘉 实 活 钱 包 货 币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3 个 月 理 财 债 券 嘉 实 医 疗 保 健 股 票 嘉 实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嘉 实 新 收 益 混 合 嘉 实 沪 深 300 指 数 研 究 增 强 嘉 实 逆 向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企 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 股 票 嘉 实 全 球 互 联 网 (QDII) 嘉 实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 动 股 票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嘉 实 新 机 遇 混 合 嘉 实 低 价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ETF 联 接 嘉 实 新 起 点 混 合 嘉 实 腾 讯 自 选 股 大 数 据 股 票 的 投 资 者, 在 原 开 户 机 构 的 网 点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不 用 再 次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在 新 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先 办 理 登 记 基 金 账 号 业 务 8

6 缴 款 方 式 : 全 额 缴 款 9

三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注 意 事 项 1 一 个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2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可 以 在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网 点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3 在 直 销 中 心 开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的 唯 一 结 算 账 户, 对 于 法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该 银 行 账 户 户 名 须 与 基 金 账 户 户 名 一 致, 今 后 投 资 者 赎 回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均 只 能 通 过 此 账 户 进 行 在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遵 循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二 ) 通 过 嘉 实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1 开 户 及 认 购 时 间 :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 机 构 认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 至 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基 金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 机 构 认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任 意 时 间 ( 包 括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 每 一 发 售 日 17:00 以 后 提 交 的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工 作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办 理 发 售 末 日 截 止 为 当 日 17:00 前 2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法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填 妥 并 加 盖 机 构 单 位 公 章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机 构 ) : 必 须 注 明 机 构 客 户 的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经 营 范 围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和 授 权 办 理 业 务 人 员 的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种 类 号 码 有 效 期 限 等 信 息 (2) 可 证 明 本 机 构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和 资 格 证 书 等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机 构 单 位 公 章 (3)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办 理 业 务 人 员 的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种 类 号 码 有 效 期 限 等 信 息 10

(4) 本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如 为 身 份 证, 要 求 身 份 证 正 反 两 面 的 复 印 件 ) (5) 预 留 银 行 帐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预 留 银 行 帐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复 印 件 (6) 本 机 构 对 授 权 办 理 业 务 人 员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人 机 构 ), 加 盖 机 构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或 法 人 签 字 (7) 授 权 办 理 业 务 人 员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如 为 身 份 证, 要 求 身 份 证 正 反 两 面 的 复 印 件 ) (8) 预 留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9) 签 署 一 式 两 份 的 嘉 实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 如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10) 签 署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机 构 版 ) 非 法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请 参 照 嘉 实 网 站 (www.jsfund.cn) 的 机 构 账 户 类 业 务 指 南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资 料 的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错 误 和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己 承 担 3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应 提 交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基 金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请 按 照 嘉 实 公 司 网 站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无 须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尚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可 提 供 规 定 的 资 料 将 开 户 与 认 购 一 起 办 理 4 投 资 者 提 示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中 心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www.jsfund.cn) 上 下 载 直 销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直 销 中 心 与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5 嘉 实 直 销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010)65215301 65215303,4006008800( 免 长 途 话 费 ), www.jsfund.cn ( 三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四 ) 缴 款 方 式 1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由 代 销 机 构 扣 款 11

2 通 过 基 金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按 照 基 金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相 关 规 定 缴 款 3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通 过 全 额 缴 款 的 方 式 缴 款, 具 体 方 式 如 下 : (1)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在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6:30 之 前,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划 至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银 行 或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直 销 专 户 户 名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778350006680 户 名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市 东 城 支 行 营 业 室 账 号 :0200080729027303686 投 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办 法 划 付 认 购 款 项,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填 写 银 行 划 款 凭 证 时, 请 写 明 用 途 (3)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于 申 请 当 日 的 16:30 前 到 帐, 该 申 请 方 为 有 效 申 请 ; 申 请 之 日 16:30 资 金 未 到 账 者, 如 果 投 资 者 选 择 延 期, 且 认 购 资 金 可 于 下 两 个 工 作 日 ( 该 工 作 日 仍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 内 到 账, 直 销 中 心 将 把 认 购 申 请 转 为 资 金 实 际 到 账 的 工 作 日 接 受 的 申 请 ; 如 果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延 期 或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未 到 账, 该 申 请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4) 至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款 项 将 退 往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1 投 资 者 划 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者 划 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或 认 购 申 请 未 被 确 认 的 ; 3 投 资 者 划 来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其 它 导 致 认 购 无 效 的 情 况 12

四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注 意 事 项 1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必 须 事 先 开 立 各 代 销 银 行 及 证 券 公 司 的 资 金 帐 户 卡 或 存 折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必 须 事 先 开 立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作 为 直 销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该 银 行 账 户 户 名 须 与 基 金 账 户 户 名 一 致 2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网 点 以 及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为 1 元 ( 二 ) 通 过 嘉 实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 个 人 客 户 认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9:30 至 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基 金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 个 人 客 户 认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任 意 时 间 ( 包 括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 每 一 发 售 日 17:00 以 后 提 交 的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工 作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办 理 发 售 末 日 截 止 为 当 日 17:00 前 2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填 妥 并 由 本 人 或 代 办 人 或 监 护 人 签 字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个 人 ) (2)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3) 投 资 人 如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须 同 时 出 示 未 成 年 人 本 人 及 其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能 证 明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关 系 的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谨 慎 原 则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或 证 件 (4)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须 出 示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5) 出 示 银 行 储 蓄 卡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6) 签 署 一 式 两 份 的 基 金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 如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7) 签 署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基 金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请 按 照 嘉 实 公 司 网 站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无 须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3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13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 (1) 填 妥 并 由 本 人 或 代 办 人 或 监 护 人 签 字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2)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3) 投 资 人 如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须 同 时 出 示 未 成 年 人 本 人 及 其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能 证 明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关 系 的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谨 慎 原 则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或 证 件 (4)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须 出 示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基 金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请 按 照 嘉 实 公 司 网 站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无 须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尚 未 开 户 者 可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4 投 资 者 提 示 (1) 请 有 意 认 购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个 人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www.jsfund.cn) 上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2) 直 销 中 心 与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3) 直 销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010-65215301 65215303,4006008800( 免 长 途 话 费 ), www.jsfund.cn (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四 ) 缴 款 方 式 1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只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由 代 销 机 构 扣 划 相 应 款 项 2 通 过 基 金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按 照 基 金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相 关 规 定 缴 款 3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则 需 通 过 全 额 缴 款 的 方 式 缴 款, 具 体 方 式 如 下 : (1) 持 支 持 银 联 的 银 行 卡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POS 机 刷 卡 付 款 (2)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款 到 嘉 实 直 销 专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在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16:30 之 前,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划 至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银 行 或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直 销 专 户, 该 划 款 账 户 须 为 投 资 者 本 人 账 户 户 名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4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778350006680 户 名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市 东 城 支 行 营 业 室 账 号 :0200080729027303686 投 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办 法 划 付 认 购 款 项,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填 写 划 款 凭 证 时, 请 写 明 用 途 (4)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于 申 请 当 日 的 16:30 前 到 帐, 该 申 请 方 为 有 效 申 请 ; 申 请 之 日 16:30 资 金 未 到 账 者, 如 果 投 资 者 选 择 延 期, 且 认 购 资 金 可 于 下 两 个 工 作 日 ( 该 工 作 日 仍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 内 到 账, 直 销 中 心 将 把 认 购 申 请 转 为 资 金 实 际 到 账 的 工 作 日 接 受 的 申 请 ; 如 果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延 期 或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未 到 账, 该 申 请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4) 至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款 项 将 退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1 投 资 者 划 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者 划 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或 认 购 申 请 未 被 确 认 的 ; 3 投 资 者 划 来 资 金, 但 划 款 账 户 与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户 名 不 一 致 的 ; 4 投 资 者 划 来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5 其 它 导 致 认 购 无 效 的 情 况 15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1 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验 资 日 以 前,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认 购 资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利 息 转 为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2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对 基 金 权 益 进 行 过 户 登 记 3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银 行 帐 户 或 指 定 券 商 资 金 帐 户 划 出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银 行 帐 户 划 出 16

六 基 金 资 产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和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认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验 资 报 告 及 本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提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于 收 到 前 述 材 料 后 予 以 书 面 确 认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发 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不 能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17

七 本 次 募 集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46 层 06-08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北 大 街 8 号 华 润 大 厦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邓 红 国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010)65215588 传 真 :(010)65185678 联 系 人 : 胡 勇 钦 客 服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 途 话 费 ) ( 010)85712266 网 站 :www.jsfund.cn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 资 本 :252.20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83 号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朱 万 鹏 电 话 :0755 83077301 ( 三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南 大 街 7 号 万 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 话 (010)65215588 传 真 (010)65215577 联 系 人 赵 佳 (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46 层 06-08 单 元 18

电 话 (021)38789658 传 真 (021)68880023 联 系 人 邵 琦 (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7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 A 座 2 单 元 21 层 04-05 单 元 电 话 (028)86202100 传 真 (028)86202100 联 系 人 王 启 明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1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16 层 电 话 (0755)84362200 传 真 (0755)25870663 联 系 人 陈 寒 梦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10 号 颐 和 国 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 话 (0532)66777766 传 真 (0532)66777676 联 系 人 胡 洪 峰 (6)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313 室 电 话 (0571)87759328 传 真 (0571)87759331 联 系 人 章 文 雷 (7)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福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五 四 路 158 号 环 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 元 电 话 (0591)88013673 传 真 (0591)88013670 联 系 人 吴 志 锋 (8)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南 京 市 白 下 区 中 山 东 路 288 号 新 世 纪 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 话 (025)66671118 传 真 (025)66671100 联 系 人 徐 莉 莉 (9)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19

单 元 电 话 (020)87555163 传 真 (020)81552120 联 系 人 周 炜 2 代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 四 ) 注 册 登 记 与 过 户 机 构 名 称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北 大 街 8 号 华 润 大 厦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邓 红 国 总 经 理 : 赵 学 军 电 话 :(010)65215588 传 真 :(010)65185678 联 系 人 : 彭 鑫 ( 五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层 负 责 人 : 廖 海 联 系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51150398 联 系 人 : 范 佳 斐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范 佳 斐 ( 六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楼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20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021)23238888 传 真 :(021)23238800 联 系 人 : 洪 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许 康 玮 洪 磊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