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生 态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考 务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考 试 是 教 学 过 程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评 定 学 生 能 否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进 行 学 习 的 客 观 依 据 之 一, 是 检 查 教 学 效 果, 考 评 教 师 的 教 学 业 绩, 反 馈 教 学 信 息, 推 动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的 一 种 重 要 方 法 为 建 立 良 好 的 考 试 秩 序, 树 立 优 良 的 学 风,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组 织 管 理 1. 学 院 考 务 工 作 实 行 二 级 管 理 教 务 处 负 责 公 共 课 程 专 业 考 试 课 程 的 理 论 考 试 毕 业 前 补 考 手 续 和 外 语 计 算 机 晋 级 考 试 的 管 理 ; 考 查 课 补 考 等 管 理 工 作 由 各 系 ( 部 ) 负 责 2. 教 务 处 负 责 考 务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部 署 全 院 的 考 试 工 作, 决 策 处 理 考 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教 务 处 督 导 室 和 高 教 研 究 室 代 表 学 院 对 各 考 场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巡 视 各 系 ( 部 ) 成 立 由 系 主 任 教 研 究 室 主 任 组 成 的 考 务 工 作 领 导 和 监 查 小 组, 负 责 本 部 门 考 务 工 作 的 策 划 管 理 监 督 和 检 查 二 考 试 命 题 1. 命 题 工 作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负 责 组 织 教 师 命 题 后 必 须 交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批 教 研 室 主 任 对 任 课 教 师 的 命 题 认 真 审 阅, 凡 不 合 要 求 的, 应 退 回 修 改 未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签 的 命 题, 教 务 处 不 签 字 印 刷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签 的 命 题, 一 旦 发 现 问 题, 同 时 追 究 教 师 和 教 研 室 主 任 的 责 任 2. 命 题 应 以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考 试 内 容 要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对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的 基 本 要 求 命 题 要 有 一 定 广 度, 覆 盖 面 应 占 一 学 期 讲 授 章 节 的 30% 左 右 ; 难 易 程 度 及 题 量 要 适 当 3.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命 题 应 尽 量 与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考 核 相 融 合 4. 每 门 考 试 课 程 必 须 于 结 课 前 两 周 同 时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难 易 程 度 及 题 量 相 当 的 3 套 试 卷 ( 含 标 准 答 案 评 分 标 准 ) 分 别 用 于 正 试 考 试 和 补 考, 试 卷 重 复 率 不 得 高 于 20% 由 教 务 处 抽 取 一 套 试 卷 为 正 式 考 卷 使 用 同 一 教 学 大 纲 学 时 相 同 的 课 程 应 由 教 研 室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评 分 标 准 学 校 将 积 极 支 持 题 库 的 建 设 公 共 基 础 课 和 各 专 业 骨 干 课 都 要 逐 1
步 建 立 题 库 三 试 卷 的 印 刷 与 保 管 1. 各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负 责 试 卷 的 收 集 和 保 管 工 作 2. 试 卷 的 打 印 复 制 应 做 到 清 晰 准 确, 印 刷 前 要 认 真 进 行 校 对 凡 试 卷 超 过 一 张 纸 的,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试 卷 首 页 上 标 明 总 页 数 或 总 题 数 3. 与 命 题 审 题 印 刷 和 保 管 等 接 触 的 所 有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注 意 保 密,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学 生 暗 示 或 泄 漏 试 题 内 容, 违 者 追 究 责 任,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四 学 生 考 试 资 格 的 审 查 1. 凡 正 常 参 加 课 程 教 学 活 动, 并 遵 守 学 院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的 在 册 学 生 ( 或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的 进 修 辅 修 旁 听 学 员 ), 均 可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2. 各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应 根 据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及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 无 故 旷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门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必 须 重 修 ; 每 学 期 某 一 课 程 学 生 无 故 累 计 迟 到 五 次, 取 消 其 该 课 程 考 试 资 格 ; 每 学 期 某 一 课 程 无 故 旷 课 达 六 学 时 取 消 其 该 课 程 考 试 资 格 ; 学 生 每 迟 到 两 次 按 旷 课 一 学 时 计 算,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一 律 参 加 下 学 期 开 学 初 的 补 考 ), 在 考 试 前 10 天 做 好 学 生 考 试 资 格 的 审 查, 把 应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 注 明 原 因 ) 送 教 务 处 ; 经 教 务 处 审 定 后 于 考 试 前 一 周 内 通 知 学 生 ; 主 讲 教 师 则 要 在 该 生 的 成 绩 报 告 单 上 注 明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的 字 样 3.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考 试 者, 需 由 本 人 在 考 试 前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报 告 并 附 上 有 关 证 明 ( 如 因 病 缓 考 则 需 校 医 或 县 以 上 医 院 的 证 明 ), 经 课 程 主 讲 老 师 和 系 ( 部 ) 主 任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考, 否 则, 视 为 旷 考 补 考 一 般 不 办 缓 考 手 续 缓 考 学 生 名 单 由 教 务 处 于 考 试 前 通 知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和 该 生 主 讲 教 师 在 该 生 成 绩 报 告 单 上 注 明 缓 考 字 样 4. 所 有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须 持 有 效 证 件 进 入 指 定 考 场 应 考, 否 则 不 准 进 入 考 场 五 考 核 方 式 1. 任 课 教 师 要 改 革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增 加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经 常 性 考 核, 加 大 平 时 成 绩 比 重, 教 师 可 依 据 课 程 特 点, 灵 活 设 置 阶 段 性 考 核 时 间 和 方 式, 更 好 地 发 挥 考 试 促 教 促 学 的 功 能 职 业 技 术 课 总 评 成 绩 由 理 论 成 绩 和 实 践 成 绩 两 项 构 成, 理 论 与 实 践 成 绩 各 占 总 评 成 绩 的 50%, 理 论 与 实 践 考 核 中 平 时 成 绩 占 50% 2. 任 课 教 师 要 改 革 考 试 内 容, 加 强 对 学 生 技 能 能 力 和 素 质 的 考 评 考 试 内 容 要 2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尽 量 涵 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考 试 内 容, 实 现 双 证 融 通 3. 应 知 部 分 考 核 可 采 用 课 堂 提 问 口 试 开 卷 闭 卷 等 考 核 方 式 ; 应 会 部 分 可 采 用 现 场 操 作 模 拟 操 作 项 目 设 计 调 查 报 告 论 文 等 考 核 方 式 非 闭 卷 考 核 应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报 系 ( 部 ) 主 任 批 准 后 实 施 六 考 试 的 实 施 1. 课 程 考 试 均 要 安 排 单 人 单 桌, 对 号 入 座, 不 得 随 意 调 换 位 置, 并 尽 可 能 拉 开 课 桌 间 距 2. 考 试 日 期 和 考 场 由 教 务 处 与 系 ( 部 ) 商 定 每 一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120 分 钟 ; 技 能 考 核 根 据 测 试 项 目 需 要 由 各 系 ( 部 ) 确 定, 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考 试 进 行 期 间 不 得 安 排 休 息 未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教 师 不 得 延 长 或 缩 短 考 试 时 间 ; 考 生 超 过 考 试 时 间 拒 不 交 卷 者, 监 考 员 有 权 收 回 试 卷, 该 生 该 科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3. 每 门 考 试 课 程 必 须 有 一 名 主 考 教 师 主 考 教 师 从 主 讲 教 师 中 挑 选, 由 系 ( 部 ) 或 教 研 室 指 定 主 考 教 师 要 对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全 面 负 责, 有 平 行 班 的 主 考 教 师 应 到 有 关 考 场 巡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 考 试 完 毕 在 监 考 报 告 单 上 签 名 4. 每 个 考 场 要 配 备 2 3 名 监 考 员 监 考 员 应 认 真 执 行 监 考 须 知, 对 考 场 纪 律 应 负 主 要 责 任 考 毕, 监 考 员 在 监 考 报 告 单 上 签 名 并 记 录 考 场 情 况 后 交 教 务 处 七 考 试 纪 律 ( 一 ) 考 场 规 则 1. 学 生 必 须 携 带 有 效 证 件, 按 排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准 时 进 入 考 场 凡 迟 到 超 过 15 分 钟 或 擅 自 缺 考, 取 消 其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资 格, 按 旷 考 论 处 30 分 钟 内 不 得 交 卷 退 场 2. 学 生 进 入 考 场 后, 应 按 规 定 就 坐, 将 本 人 证 件 放 在 课 桌 左 上 角, 考 试 中 不 得 擅 自 变 动 座 位 ; 实 践 实 训 课 程 考 试 时, 考 生 向 考 评 员 出 示 证 件 凡 不 听 从 监 考 教 师 指 挥, 扰 乱 考 场 纪 律 者, 监 考 教 师 有 权 取 消 其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资 格, 该 门 课 程 作 旷 考 论 处,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3. 学 生 进 入 考 场 只 能 携 带 必 要 的 文 具 和 允 许 带 入 的 计 算 工 具, 不 能 携 带 与 考 试 有 关 的 书 籍 笔 记 等, 关 闭 手 机 电 子 记 事 本 等 通 讯 设 备, 一 旦 发 现, 没 收 其 通 讯 设 备, 并 按 违 纪 处 理 4. 学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独 立 完 成 答 卷, 考 试 中 不 得 相 互 谈 话 左 顾 右 盼 互 借 文 具 包 括 计 算 器, 严 禁 偷 看 夹 带 传 递 交 换 替 考 等 任 何 形 式 的 作 弊 行 为 3
5. 学 生 只 准 对 考 题 字 迹 不 清 发 问 交 卷 前,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中 途 离 开 考 场 ( 突 发 急 病 者 例 外 ) 6. 考 场 内 应 保 持 肃 静 学 生 交 卷 时 应 将 答 卷 叠 好 放 在 桌 面 上, 或 按 监 考 教 师 指 定 的 方 法 交 卷 交 卷 后 应 立 即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在 考 场 周 围 走 动 议 论 和 大 声 喧 哗, 否 则 按 违 纪 处 理 7. 学 生 如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作 弊 或 提 供 条 件 给 别 人 作 弊 者, 监 考 人 员 应 立 即 没 收 其 考 卷,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监 考 人 员 须 在 该 生 考 卷 上 签 字 注 明 作 弊 字 样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院 制 定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做 出 相 应 处 分 决 定 8. 考 生 应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接 受 监 考 人 员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对 无 理 取 闹 及 辱 骂 威 胁 报 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作 弊 或 违 反 考 试 规 定 者, 按 有 关 纪 律 和 规 定 处 理 9. 考 试 结 束 铃 响, 学 生 应 立 即 将 考 卷 叠 好 放 在 桌 面, 离 座 退 出 考 场, 由 监 考 人 员 收 卷, 经 监 考 人 员 催 促 仍 不 交 卷 者 监 考 人 员 应 拒 绝 收 卷, 该 生 的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作 旷 考 论 处 10. 凡 作 考 场 的 班 级, 应 在 考 试 前, 将 考 场 卫 生 清 理 干 净, 并 在 开 考 前, 将 班 级 门 打 开, 以 免 延 误 考 试 ( 二 ) 监 考 须 知 1. 监 考 是 一 项 严 肃 的 工 作,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坚 守 岗 位, 集 中 精 力 履 行 职 责, 监 考 期 间 不 得 离 开 考 场 不 准 吸 烟 不 准 坐 位 监 考 或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情 进 考 场 前 将 手 机 关 闭 2. 监 考 人 员 应 提 前 5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督 促 学 生 对 号 入 座 将 证 件 放 在 课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检 查 对 无 证 件 者 监 考 教 师 有 权 令 其 离 开 考 场 3. 提 醒 学 生 将 带 入 考 场 的 手 机 关 闭, 否 则 一 经 发 现 按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处 理 ; 禁 止 学 生 把 考 试 必 备 用 具 以 外 的 物 品 ( 书 包 教 材 参 考 资 料 练 习 本 笔 记 本 和 纸 张 等 ) 带 进 考 场 如 已 带 入 以 上 物 品, 必 须 集 中 放 在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位 置 后, 方 可 入 座, 对 不 按 要 求 操 作 的 同 学, 按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论 处 对 迟 到 超 过 15 分 钟 ( 含 15 分 钟 ) 的 学 生, 应 取 消 其 该 次 考 试 资 格, 并 视 学 生 迟 到 的 具 体 原 因,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补 考 4. 发 试 卷 前, 监 考 人 员 应 宣 布 考 场 规 则 5. 开 考 20 分 钟 内, 监 考 人 员 应 对 号 检 查 证 件 6. 监 考 人 员 只 回 答 试 卷 字 迹 不 清 的 问 题, 对 学 生 就 题 意 等 问 题 发 问 一 律 不 作 答 4
7. 监 考 人 员 不 得 允 许 学 生 在 未 交 卷 的 情 况 下 中 途 离 开 考 场 ( 突 发 急 病 者 例 外 ) 8.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规 则,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学 生,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并 将 学 生 作 弊 情 节 如 实 向 教 务 处 报 告 9. 严 格 掌 握 考 试 时 间, 按 时 发 卷 收 卷 考 试 结 束 前 15 分 钟 向 学 生 报 时 一 次 10. 监 考 教 师 应 认 真 清 点 考 生 到 场 人 数 及 考 试 后 收 回 的 试 卷 份 数, 认 真 填 写 监 考 报 告 单, 若 出 现 学 生 无 考 试 成 绩, 教 务 管 理 部 门 将 根 据 考 场 记 录 进 行 核 查 试 卷 交 接 前, 如 有 遗 失 由 监 考 教 师 负 责 11. 考 试 结 束 铃 响 后, 监 考 人 员 应 令 学 生 停 止 答 题 并 迅 速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在 场 内 回 答 学 生 的 提 问 在 收 齐 点 清 试 卷 后 如 实 填 写 监 考 报 告 单 并 上 报 教 务 处 存 档 12. 监 考 教 师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监 考, 请 预 先 找 其 他 教 师 替 代, 并 报 教 务 处 13.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程 开 考 前 须 到 达 考 场 开 考 后 巡 视 相 关 考 场, 并 在 监 考 报 告 单 中 主 考 教 师 栏 签 字 考 试 结 束 后 到 教 务 处 领 取 试 卷 如 遇 主 考 与 监 考 任 务 冲 突, 应 以 监 考 任 务 为 主 14. 监 考 人 员 要 接 受 巡 考 员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三 ) 巡 考 规 定 1. 学 院 成 立 由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教 务 处 教 学 督 导 室 成 员 组 成 的 院 级 巡 考 组, 各 系 ( 部 ) 成 立 由 系 主 任 教 研 室 主 任 组 成 的 系 级 巡 考 组 2. 巡 考 员 职 责 :1) 熟 悉 学 院 有 关 考 试 管 理 制 度 ;2) 考 前 督 促 主 考 单 位 检 查 和 维 护 考 试 设 施, 确 保 顺 利 进 行 ;3) 考 试 期 间 巡 视 其 所 分 管 的 考 场 考 试 纪 律 的 执 行 情 况 ;4) 若 发 现 主 监 考 人 员 不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有 权 督 促 其 立 即 改 正 ;5) 会 同 主 监 考 人 员 当 场 取 消 作 弊 学 生 的 考 试 资 格 ; 在 对 考 试 作 弊 学 生 的 处 理 中, 要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对 违 反 考 场 规 定 而 未 构 成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做 出 适 当 处 理 八 违 纪 认 定 及 其 处 理 ( 一 ) 学 生 在 考 试 中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视 为 违 纪 行 为, 经 监 考 人 员 口 头 警 告 无 效 后,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并 取 消 该 门 课 成 绩 : 1. 进 入 考 场 后 不 执 行 监 考 人 员 考 场 指 令 的 ; 2. 不 听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干 扰 考 场 秩 序, 影 响 考 试 正 常 进 行 的 ; 3.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随 意 走 动 或 进 出 考 场 的 ; 4. 交 头 接 耳 的 ; 5
5. 试 卷 或 草 稿 纸 不 按 规 定 随 意 摆 放 的 ; 6. 用 某 种 示 意 或 动 作 传 递 有 关 考 试 信 息 的 7. 不 按 时 交 卷 的 ; 8. 交 卷 后 在 考 场 逗 留 喧 哗 影 响 他 人 考 试 的 ; 9.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私 自 将 书 籍 笔 记 本 电 子 通 讯 工 具 电 子 记 事 本 等 及 其 它 与 考 试 课 程 相 关 资 料 带 入 座 位 的 ; ( 二 ) 学 生 在 考 试 中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并 取 消 该 门 课 成 绩 : 1. 因 考 试 违 纪, 累 计 受 到 两 次 警 告 处 分 的 ; 2. 替 考 者 与 被 替 考 的 ; 3. 在 桌 面 或 身 体 等 处 抄 写 与 考 试 课 程 有 关 的 内 容 的 ; 4. 互 相 交 换 或 抄 袭 他 人 答 案 的 ; 5. 借 故 在 考 场 外 偷 看 有 关 考 试 课 程 资 料,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或 回 考 场 后 带 有 与 考 试 有 关 材 料 的 ; 6. 计 算 机 上 机 考 试 或 其 他 实 践 环 节 考 核 中, 抄 袭 或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的 ; 7. 利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作 弊 的 ( 三 ) 学 生 在 考 试 中 有 以 下 情 节 之 一 者, 给 予 留 校 查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处 分 : 1. 被 处 以 记 过 处 分 后, 再 次 考 试 违 纪 的 ; 2. 互 相 交 换 或 强 行 拿 他 人 试 卷 答 题 纸 ( 卡 ) 草 稿 纸 的 ; 3. 考 试 中 被 监 考 人 员 认 定 违 纪 后, 侮 辱 谩 骂 威 胁 监 考 人 员 的 ; 4. 组 织 作 弊 的 ; 5. 打 击 报 复 监 考 人 员 或 举 报 人 的 ; 九 试 卷 评 阅 与 分 析 1. 评 定 成 绩 要 严 肃 认 真 公 平 客 观, 严 格 按 评 分 标 准 给 分, 评 阅 一 律 使 用 红 色 笔, 每 题 须 有 明 显 的 评 阅 标 记 2. 评 定 结 束 后, 由 任 课 教 师 结 合 过 程 考 核, 填 写 成 绩 单, 在 规 定 时 段 内 进 行 网 上 录 入, 成 绩 单 不 得 涂 改 ; 如 有 涂 改, 必 须 说 明 原 因 并 有 涂 改 者 的 签 名, 以 示 负 责 3. 任 课 教 师 要 对 命 题 质 量 学 生 成 绩 进 行 认 真 分 析 研 究, 填 写 试 卷 分 析 表 4. 考 试 成 绩 单 各 系 ( 部 ) 留 存 一 份, 报 送 教 务 处 一 份 成 绩 单 试 卷 分 析 表 试 卷 收 齐 后, 送 教 务 处 存 档 学 生 毕 业 成 绩 单 以 教 务 处 打 印 并 加 盖 公 章 为 准 6
5. 评 卷 计 分 后 的 期 末 试 卷, 由 教 务 处 妥 善 保 存 四 年 后 销 毁 对 成 绩 有 疑 问 的 师 生 应 在 考 试 后 一 个 月 内 阅 卷 复 查 十 补 考 1. 考 试 课 成 绩 低 于 60 分 的, 允 许 补 考, 考 查 课 不 及 格 一 般 不 予 补 考 2. 各 系 ( 部 ) 补 考 一 般 规 定 在 开 学 后 3 4 周 的 周 日 进 行, 临 时 性 考 试 应 在 学 院 统 考 前 一 周 完 成 3. 为 做 好 补 考 的 准 备 工 作, 各 系 必 须 在 学 期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将 补 考 通 知 发 至 补 考 学 生, 督 促 其 在 假 期 认 真 复 习 功 课, 参 加 补 考 4. 非 正 常 缺 考 的 考 生 ( 指 旷 考 考 试 作 弊 及 协 同 作 弊, 旷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1/3 者 ) 均 属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一 般 不 给 予 正 常 补 考 在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后, 认 识 态 度 较 好, 并 确 有 侮 改 表 现 者,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在 毕 业 前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5. 毕 业 前 补 考 需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手 续 后 进 行 6. 补 考 合 格, 均 按 60 分 计 十 一 考 试 成 绩 的 公 布 1. 考 试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二 周 内 向 学 生 正 式 公 布 学 生 可 登 录 学 院 网 站 查 询 2. 学 生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便 改 动 如 需 改 动 须 先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请 教 研 室 另 一 位 任 课 教 师 调 卷 复 查, 确 有 错 误 者 予 以 更 正 3. 每 个 学 生 应 关 心 教 务 处 公 布 的 成 绩, 了 解 自 己 考 试 的 结 果 有 可 能 补 考 的 学 生 尤 其 要 注 意 考 试 结 果 补 考 学 生 不 得 以 未 接 到 补 考 通 知 为 由 而 不 按 时 回 校 参 加 补 考 ; 否 则, 按 旷 考 论 处 2007 年 10 月 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