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学 分 制 实 施 规 定 ( 本 科 生 ) 一 学 制 七 年 制 本 硕 连 读 其 学 制 为 7 年, 可 允 许 在 9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特 殊 情 况 经 批 准 可 延 长 至 l0 年 完 成 学 业 五 年 制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其 学 制 为 5 年, 可 允 许 在 7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特 殊 情 况 经 批 准 可 延 长 至 8 年 完 成 学 业 四 年 制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其 学 制 为 年, 可 允 许 在 6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特 殊 情 况 经 批 准 可 延 长 至 7 年 完 成 学 业 学 习 比 较 优 秀 的 学 生, 按 课 程 选 修 原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增 选 一 定 数 量 的 学 分, 提 前 完 成 学 业 者, 学 校 允 许 给 予 提 前 毕 业 二 学 期 每 学 年 设 置 三 个 教 学 学 期, 其 中 两 个 大 学 期 一 般 各 为 5 周 ( 其 中 周 进 行 理 论 教 学, 周 复 习 考 试, 详 见 每 学 年 校 历 ), 一 个 小 学 期 为 9 周 ( 其 中 周 集 中 安 排 各 种 社 会 实 践 实 习 活 动, 周 安 排 选 修 课 实 验 课 和 部 分 重 修 课, 周 机 动 ) 三 学 分 的 计 算 各 专 业 需 达 到 毕 业 的 总 学 分, 参 见 各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理 论 课 教 学 : 一 般 每 个 学 时 计 一 个 学 分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 () 实 验 课 与 分 散 进 行 的 见 习 课 一 般 每 8 学 时 计 个 学 分 ( 由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确 定 ) () 集 中 进 行 的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课 题 设 计 以 每 周 计 个 学 分 () 其 它 集 中 的 教 学 实 践 实 习 以 每 周 计 个 学 分 ()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以 每 周 计 个 学 分 体 育 课 : 每 年 6 个 学 分, 年 共 计 8 个 学 分 学 生 通 过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能 取 得 相 应 课 程 或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学 分, 成 绩 不 合 格, 则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四 成 绩 考 核 与 记 载 方 法 学 生 参 加 课 程 或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考 核 后 所 得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载 入 学 生 成 绩 记 分 册 及 学 习 成 绩 登 记 表, 并 归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学 校 对 必 修 课 限 选 课 实 行 课 程 淘 汰 制, 用 以 严 格 地 控 制 课 程 的 教 学 质 量, 淘 汰 率 为 不 低 于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的 学 生 数 的 5% 政 治 理 论 课 外 语 体 育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课 程 实 施 课 程 内 PBL 教 学 法 的 课 程 ( 经 学 校 认 定 ) 以 及 辅 修 课 程 不 实 行 5% 淘 汰 成 绩 考 核 采 用 能 够 反 映 学 生 学 习 质 和 量 两 方 面 的 绩 点 评 定 方 法 绩 点 评 定 方 法 如 下 : 成 绩 考 核 采 用 A B C D F 五 级 制 进 行 登 入, 并 用 绩 点 来 综 合 评 价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考 核 成 绩 与 等 级 绩 点 的 关 系 : --
成 绩 95 00 90 9.9 85 89.9 80 8.9 75 79.9 70 7.9 65 69.9 60 6.9 <60 或 列 入 5% 淘 汰 等 级 A+ A A- B B- C C- D F 绩 点.6..5.5 0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学 分 绩 点 平 均 绩 点 的 计 算 () 先 将 考 核 成 绩 转 化 为 绩 点 数, 然 后 乘 以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即 为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公 式 :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的 绩 点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 以 学 生 所 修 全 部 课 程 所 得 的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除 以 该 生 同 期 所 修 的 学 分 数, 即 该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公 式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例 : 某 学 生 选 修 门 课 程 学 分 均 为, 其 考 核 成 绩 分 别 为 : 其 绩 点 分 别 为 : 其 各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分 别 : 0.8+9+6+ 所 以 该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 +++ 凡 是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中 所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和 限 选 课 的 学 分 绩 点 均 计 入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任 选 课 的 学 分 绩 点 则 不 计 入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一 学 年 结 算 一 次 五 课 程 选 修 及 原 则 学 生 选 修 课 程 应 以 各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为 依 据 学 生 选 课 前, 必 须 详 细 阅 读 学 校 制 订 的 各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和 课 程 简 介 有 严 格 的 先 修 后 续 关 系 的 课 程, 应 先 选 先 修 课, 再 选 后 续 课 学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选 课, 大 学 期 可 在 开 学 周 内 对 所 选 课 程 进 行 试 听 改 选, 小 学 期 选 课 不 实 行 试 听 及 改 选, 学 生 所 选 课 程 一 旦 经 正 式 编 班 确 定 后,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未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的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的 考 核 5 为 了 合 理 安 排 学 生 的 学 习 时 间 和 精 力, 原 则 上 允 许 上 一 学 年 达 到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学 分, 且 学 习 成 绩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5 的 学 生 可 在 学 习 过 程 中 免 费 增 选 0 个 学 分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0 的 学 生 可 在 以 后 学 习 过 程 中 免 费 增 选 5 个 学 分 增 选 学 分, 是 指 在 课 程 安 排 允 许 范 围 内 选 课 六 重 修 免 修 免 听 重 修 : 各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各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之 和 A B C D.6.6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按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 必 修 课 程 不 合 格 应 重 修, 选 修 课 程 不 合 格 可 重 修 也 可 以 改 修 ;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不 合 格 第 一 次 重 修 均 不 扣 学 分 ( 即 第 一 次 重 修 不 收 费 ) 除 课 程 第 一 次 重 修 外, 其 他 重 修 课 程 或 增 修 课 程 需 按 有 关 标 准 缴 费 ; 学 生 对 已 合 格 课 程 成 绩 不 满 意 的, 可 申 --
请 按 有 关 标 准 缴 费 重 修 一 次 ; 实 验 见 习 课 程 重 修, 原 实 验 见 习 部 分 及 格 者, 则 重 修 理 论 部 分, 原 实 验 见 习 部 分 不 及 格 者, 则 理 论 部 分 与 实 验 见 习 部 分 一 并 重 修 重 修 一 般 随 下 轮 开 课 时 进 行 特 殊 情 况, 安 排 在 小 学 期 或 假 期 中 进 行 单 独 重 修 班 必 须 0 人 以 上 选 修 方 能 开 课, 并 以 70 分 为 及 格 线 第 一 次 重 修 按 实 际 考 试 成 绩 登 分 ; 第 二 次 以 上 的 重 修 按 实 际 成 绩 登 分, 但 最 高 分 不 得 超 过 C-; 对 合 格 成 绩 不 满 意 课 程 再 次 重 修 的 成 绩, 按 两 次 考 核 中 的 高 分 记 分 因 重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缴 费 增 补 的 学 分, 参 照 入 学 当 年 所 收 学 费 标 准 计 算 每 学 分 的 缴 费 额 免 修 : 学 生 在 其 他 院 校 或 其 他 学 习 阶 段 已 学 的 必 修 课 程, 经 本 人 申 请 院 部 审 核 学 校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达 规 定 要 求, 可 以 免 修 免 修 课 程 的 考 核 和 审 定,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进 行, 免 修 考 核 成 绩 根 据 相 关 操 作 办 法 予 以 认 定 免 听 : 对 成 绩 优 秀, 上 一 学 期 平 均 绩 点 达.0 以 上 的 学 生, 或 在 某 一 方 面 确 有 特 长 并 已 取 得 一 定 成 绩 的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已 掌 握 某 门 必 修 类 课 程 的 知 识, 学 生 选 课 后 ( 每 学 期 开 学 二 周 内 ) 可 向 所 在 院 ( 部 ) 提 出 免 听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院 ( 部 ) 与 开 课 院 ( 部 )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方 可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给 予 学 分 如 未 办 理 免 听 申 请 手 续, 教 师 可 不 给 予 成 绩 德 育 课 体 育 课 实 验 课 以 及 见 习 等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均 不 得 免 听 免 修 七 辅 修 双 学 位 辅 修 : 凡 入 学 一 年 以 上 ( 七 年 制 为 三 年 以 上 ),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在 课 程 资 源 允 许 的 范 围 下 可 辅 修 其 它 专 业 的 课 程 学 生 取 得 辅 修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学 分, 在 毕 业 前 个 月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辅 修 课 程 审 核 申 请, 学 校 按 辅 修 专 业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或 辅 修 课 程 成 绩 证 明 学 生 未 能 完 成 辅 修 计 划, 所 选 辅 修 课 程 合 格 者, 记 入 任 选 课 学 分 双 学 位 : 凡 在 校 第 一 二 学 年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两 个 学 年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分 别 达.0 以 上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攻 读 双 学 位 课 程 ; 或 学 生 在 已 修 完 本 专 业 所 有 课 程 ( 包 括 实 习 ) 的 基 础 上, 也 可 申 请 攻 读 双 学 位 课 程 经 学 生 所 在 院 ( 部 ) 审 核 并 经 第 二 学 位 所 在 院 ( 部 ) 同 意, 取 得 双 学 位 所 规 定 的 平 均 总 分 绩 点, 学 校 则 按 照 学 位 条 例 的 规 定 授 予 双 学 位 证 书 八 专 业 和 层 次 转 换 本 科 生 专 业 变 动 参 照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规 定 执 行 七 年 制 学 生 完 成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前 五 年 中 95% 以 上 的 必 修 课 学 分 和 75% 以 上 选 修 课 学 分 英 语 水 平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且 未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可 转 入 研 究 生 层 次 继 续 学 习 七 年 制 学 生 在 研 究 生 层 次 学 习 期 间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一 律 转 回 五 年 制 本 科 中 医 学 类 专 业 凡 涉 及 专 业 和 层 次 转 换 的 学 生, 其 已 修 课 程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课 程 与 学 分 性 质 转 换 及 认 定 九 警 示 试 读 退 学 校 本 部 学 生 每 学 年 所 选 课 程 总 学 分 经 考 核 未 达 到 应 修 学 分 70% 者, 七 年 制 学 生 受 到 综 合 性 大 学 退 学 警 示 者, 一 律 予 以 书 面 警 示 应 修 学 分 =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学 分 ( 包 括 实 践 环 节 ) + 选 修 课 总 学 分 / 开 课 学 年 数 ; 开 课 学 年 数 原 则 上 执 行 : 七 年 制 为 5 年, 五 年 制 为 年, 四 年 制 为 年 各 类 本 科 学 生 入 学 二 年 末 ( 七 年 制 本 科 生 第 四 年 末 ), 所 选 课 程 总 学 分 经 考 核 未 达 到 前 二 年 --
应 修 学 分 70% 者, 学 校 给 予 书 面 试 读 通 知 学 生 在 试 读 一 年 期 间, 必 修 课 程 和 限 选 课 程 只 能 选 第 一 第 二 学 年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必 修 限 选 课 程 ( 七 年 制 本 科 生 试 读 期 间 不 得 选 修 第 四 年 以 后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其 他 必 修 和 限 选 课 程 ) 以 下 情 况 一 律 予 以 退 学 处 理 : 累 计 三 次 学 习 警 示 ( 包 括 试 读 通 知 在 内 ) 者 ; 试 读 一 年 后 仍 未 能 达 到 前 二 年 应 修 学 分, 且 试 读 一 年 期 间 未 完 成 平 均 学 分 者 ( 平 均 学 分 = 规 定 总 学 分 / 可 允 许 的 修 学 年 限 ); 七 年 制 学 生 第 一 二 学 年 在 联 合 办 学 综 合 性 大 学 学 习 期 间 达 到 所 在 综 合 性 大 学 退 学 标 准 并 被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学 生, 且 符 合 我 校 退 学 的 条 件 者 学 生 退 学 处 理 应 由 学 生 所 在 院 ( 部 )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由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十 毕 业 实 习 参 加 毕 业 实 习 的 各 专 业 学 生 必 须 取 得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前 三 年 ( 七 年 制 为 前 五 年 ) 中 95% 以 上 的 必 修 课 学 分 和 75% 以 上 选 修 课 学 分, 不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者 不 能 进 入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期 间,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毕 业 实 习 计 划 以 外 新 修 课 程 的 选 修, 如 属 重 修 课 程, 需 要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及 教 务 处 临 床 实 习 科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能 选 修 - 门 课 程 十 一 毕 业 学 位 结 业 肄 业 具 有 本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德 体 合 格, 修 完 并 取 得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各 类 课 程 及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学 校 发 给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成 绩 平 均 总 分 绩 点 达.0 的, 各 类 综 合 考 试 毕 业 论 文 合 格,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者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考 试 六 级 的 合 格 分 数 线,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者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考 试 四 级 的 合 格 分 数 线 ( 其 他 语 种 外 语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合 格 要 求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工 作 条 例 的 规 定, 经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核 批 准,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具 有 本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经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 () 毕 业 时 未 修 满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者, 各 专 业 其 所 缺 学 分 在 0 学 分 以 内 者 () 公 共 体 育 课 不 及 格 未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者 () 毕 业 时 尚 有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或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不 合 格, 未 取 得 学 分 者 肄 业 : 凡 未 取 得 规 定 结 业 总 学 分 者, 但 修 满 该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毕 业 总 学 分 的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学 校 则 发 给 肄 业 证 明 书 5 应 届 毕 业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申 请 延 长 学 制 者, 必 须 在 毕 业 前 个 月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逾 期 申 请 无 效 十 二 注 册 学 生 每 学 年 的 注 册, 按 已 取 得 的 所 在 专 业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中 所 规 定 的 学 分 数 来 确 定 注 册 的 年 级 归 属 十 三 特 招 的 体 育 运 动 员 经 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市 教 委 特 招 的 体 育 运 动 员 可 不 进 入 课 程 考 核 5% 的 淘 汰 制 其 不 及 格 课 程 按 重 修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他 参 照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学 生 运 动 员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十 四 本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本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学 分 制 实 施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十 五 有 关 学 分 制 实 施 规 定 本 实 施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适 用 于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本 科 生, 其 解 释 权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
护 理 学 专 业 ( 专 升 本 )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一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业 培 养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卫 生 保 健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医 学 科 学 和 中 西 医 护 理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具 有 以 人 为 本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和 评 判 思 维 的 现 代 护 理 理 念, 具 有 良 好 的 护 理 职 业 道 德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创 新 意 识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具 备 娴 熟 的 通 科 护 理 技 能 及 一 定 的 急 危 重 症 护 理 疾 病 管 理 与 护 理 等 专 科 护 理 技 术 特 长 的 高 素 质 应 用 型 护 理 人 才 通 过 对 临 床 岗 位 能 力 的 分 析, 对 护 理 ( 专 科 护 理 技 术 ) 专 业 所 需 知 识 技 能 素 质 的 要 求 如 下 : 知 识 要 求 掌 握 与 护 理 学 相 关 的 自 然 科 学 人 文 和 社 会 科 学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科 学 方 法 掌 握 人 体 正 常 结 构 功 能 心 理 状 态 及 其 发 展 变 化 掌 握 现 代 护 理 理 论 护 理 伦 理 循 证 护 理 与 护 理 研 究 的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中 西 医 护 理 用 药 技 术 与 管 理 的 知 识 掌 握 生 命 各 阶 段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急 危 重 症 护 理 对 象 的 护 理 掌 握 急 救 护 理 重 症 监 护 疾 病 管 理 与 护 理 院 内 感 染 与 防 护 等 护 理 知 识 ; 熟 悉 不 同 护 理 对 象 的 基 本 心 理 需 要 和 常 见 临 床 心 理 问 题 的 评 估 和 干 预 方 法 熟 悉 不 同 人 群 卫 生 保 健 的 知 识 和 方 法, 掌 握 健 康 教 育 疾 病 预 防 疾 病 康 复 和 临 终 关 怀 的 有 关 知 识 掌 握 一 定 的 信 息 技 术 知 识, 能 取 得 上 海 市 计 算 机 一 级 考 试 证 书 具 有 一 定 的 英 语 水 平, 能 取 得 全 国 英 语 水 平 考 试 四 级 及 以 上 证 书 技 能 要 求 具 有 运 用 多 学 科 知 识 和 评 估 技 能, 制 定 护 理 计 划 并 对 不 同 护 理 对 象 实 施 整 体 护 理 的 基 本 能 力 掌 握 基 础 护 理 技 术 急 救 护 理 技 术 基 本 专 科 护 理 技 术 和 具 有 配 合 实 施 常 用 诊 疗 技 术 的 能 力 具 有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病 情 观 察 和 护 理 能 力 具 有 初 步 急 危 重 症 的 抢 救 配 合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救 护 能 力 能 运 用 卫 生 保 健 知 识, 按 照 人 的 基 本 需 求 和 生 命 发 展 不 同 阶 段 的 健 康 需 要, 向 个 体 家 庭 社 会 提 供 疾 病 护 理 管 理 健 康 教 育 及 保 健 服 务 具 有 在 专 业 实 践 中 与 护 理 对 象 和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有 效 沟 通 与 合 作 的 技 能 -5-
具 有 初 步 运 用 评 判 性 思 维 和 临 床 决 策 的 能 力, 以 保 证 安 全 有 效 的 专 业 实 践 掌 握 文 献 检 索 资 料 收 集 的 基 本 方 法, 具 有 运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有 效 获 取 和 利 用 护 理 学 专 业 信 息, 研 究 护 理 问 题 的 基 本 技 能 具 有 自 主 学 习 和 自 我 发 展 的 基 本 能 力, 能 够 适 应 不 断 变 化 的 社 会 健 康 保 健 需 求 具 有 运 用 一 门 外 语 阅 读 护 理 学 文 献 和 简 单 的 会 话 能 力 素 质 要 求 树 立 科 学 的 世 界 观 和 人 生 观, 初 步 形 成 以 维 护 和 促 进 人 类 健 康 为 己 任 的 专 业 价 值 观 关 爱 生 命, 尊 重 护 理 对 象 的 价 值 观 文 化 习 俗 个 人 信 仰 和 权 利, 平 等 博 爱, 体 现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和 全 心 全 意 为 护 理 对 象 健 康 服 务 的 专 业 精 神 具 有 科 学 精 神 慎 独 修 养 严 谨 求 实 的 工 作 态 度 和 符 合 职 业 道 德 标 准 的 职 业 行 为 树 立 依 法 行 护 的 法 律 观 念, 遵 从 医 疗 护 理 法 规, 自 觉 将 专 业 行 为 纳 入 法 律 和 伦 理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具 有 运 用 法 规 保 护 护 理 对 象 和 自 身 权 益 的 意 识 尊 重 同 事 和 其 他 卫 生 保 健 专 业 人 员, 具 有 良 好 的 团 队 精 神 和 积 极 开 展 跨 学 科 合 作 的 意 识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树 立 终 身 学 习 的 观 念, 具 有 主 动 获 取 新 知 识 不 断 进 行 自 我 完 善 和 推 动 专 业 发 展 的 态 度 初 步 形 成 科 学 的 质 疑 态 度 和 批 判 反 思 精 神, 具 有 循 证 实 践 勇 于 修 正 自 己 或 他 人 错 误 的 态 度 二 指 导 性 修 业 年 限 修 业 年 限 为 年 ( 允 许 延 长 至 年 ) 三 课 程 设 置 与 基 本 要 求 课 程 设 置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实 训 课 临 床 实 践 课 四 成 绩 考 核 及 学 位 授 予 为 检 查 教 学 效 果, 衡 量 学 生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技 能 水 平,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反 馈 信 息, 各 门 课 程 均 在 规 定 时 间 进 行 考 核, 教 学 过 程 中 应 加 强 提 问 练 习 实 践 见 习 等 成 绩 考 核, 可 举 行 定 期 测 验 临 床 实 践 期 间, 各 科 实 习 结 束 时, 必 须 进 行 出 科 考 核, 重 点 考 核 学 生 的 护 理 操 作 技 能 护 理 临 床 综 合 能 力 职 业 态 度 及 学 生 所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规 定 的 学 分 者 准 予 毕 业 同 时 达 到 规 定 的 绩 点 要 求 及 各 类 综 合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外 语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考 试 四 级 的 合 格 分 数 线 ( 其 他 语 种 外 语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合 格 要 求 ) 者,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工 作 条 例 的 规 定, 经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核 批 准, 授 予 理 学 学 士 学 位 -6-
五 教 学 安 排 和 时 间 分 配 ( 见 表 格 ) 年 级 教 学 安 排 第 一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 教 学 周 考 试 周 第 二 学 期 (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 教 学 9 周 考 试 周 实 践 周 -5 周 ( 上 海 健 康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第 二 学 年 实 践 学 习 0 周 ( 实 习 基 地 ) 实 践 学 习 0 周 ( 实 习 基 地 ) 实 践 学 习 8 周 ( 实 习 基 地 ) 综 合 考 核 六 教 学 进 程 ( 见 附 表 ) 护 理 学 专 业 ( 专 升 本 ) 教 学 进 程 课 程 分 类 公 共 基 础 课 课 程 编 码 08.07.0. 08.05.0. 07.0.0. 课 程 名 称 思 想 政 治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卫 生 法 学 体 育 学 分 课 时 理 论 讲 授 9 学 时 分 配 实 验 见 习 自 学 指 导 各 学 年 学 分 分 配 一 二 专 业 基 础 课 7.00.0. 7.0.0. 7.09.0. 7.08.0. 7.06.0. 7.0.0. 护 理 英 语 护 理 理 论 与 思 维 护 理 伦 理 学 护 理 科 研 与 统 计 中 医 学 概 论 The contemporary issues and Trends of nursing 7.5.5 8 5 8 0 5 0 5 0 8 7 9 0 0 5 6 5.5 7.5 7.06.0. 7.06.0. 灾 难 护 理 学 急 危 重 症 护 理 学.5 5 0 9.5 专 业 课 7.06.0. 7.06.0. 医 院 信 息 化 临 床 用 药 护 理 8 5 0 0 9 7.009.0. 7.06.0. 中 医 护 理 学 临 床 营 养 护 理 8 0 0 6 6.5 9 6 9 6.5-7-
课 程 分 类 课 程 编 码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课 时 理 论 讲 授 学 时 分 配 实 验 见 习 自 学 指 导 各 学 年 学 分 分 配 一 二 实 训 课 7.00.0.6 护 理 综 合 专 科 技 能 实 训 7..0. 急 救 护 理 临 床 实 践 0 0 7..0. 危 重 症 监 护 临 床 实 践 0 0 7..0. 急 危 重 症 护 理 综 合 考 核 临 床 实 践 课 7..0. 7.5.0. 慢 病 管 理 与 护 理 技 术 ( 含 社 区 ) 慢 病 护 理 临 床 实 践 ( 含 社 区 ) 0 0 0 0 7.6.0. 慢 病 护 理 综 合 考 核 7.7.0. 中 医 护 理 临 床 实 践 6 6 毕 业 考 核 0.0.0. 0.0.0.5 护 理 综 合 理 论 考 试 护 理 临 床 技 能 考 试 合 计 00 各 类 学 分 分 配 课 程 分 类 门 数 学 分 总 学 时 比 例 必 公 共 基 础 课 7 修 专 业 基 础 课 6.5 0 6% 课 专 业 课 6 6.5 实 实 训 课 践 临 床 实 践 课 程 7 7% 课 军 事 理 论 与 军 训 毕 业 考 核 % 毕 业 总 学 分 说 明 : 军 事 理 论 与 军 训 : 已 在 高 职 高 专 学 习 阶 段 修 读, 本 门 课 程 可 免 修 有 关 规 定 详 见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学 分 制 实 施 规 定 -8-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护 理 学 专 业 ( 专 升 本 ) 教 学 计 划 二 一 四 年 九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