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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 利 文 献 的 作 用 目 二 专 利 文 献 检 索 的 方 式 和 手 段 三 文 献 在 专 利 无 效 程 序 中 的 重 要 性 录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五 专 利 无 效 及 诉 讼 中 急 需 的 文 献 检 索 服 务

一 专 利 文 献 的 作 用 研 发 前 的 检 索 -- 站 在 巨 人 的 肩 膀 上 -- 发 现 竞 争 对 手 和 已 公 开 的 技 术 方 案 等 信 息, 避 免 浪 费 和 重 复 劳 动 ; -- 指 导 研 究 开 发 的 方 向 和 路 径 专 利 申 请 前 检 索 -- 确 认 最 接 近 的 现 有 技 术, 梳 理 出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或 改 进 方 案 的 特 点, 看 看 该 项 发 明 是 否 具 有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确 保 发 明 专 利 获 得 审 查 通 过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及 专 利 无 效 中 的 检 索 专 利 战 略 及 专 利 预 警 中 的 检 索 -- 通 过 检 索 了 解 现 有 专 利 技 术 的 发 展 趋 势, 有 助 于 制 定 企 业 的 研 究 开 发 方 向 市 场 预 测 以 及 相 应 的 对 策 ; -- 收 集 和 分 析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领 域 的 专 利 信 息 以 及 市 场 信 息, 了 解 竞 争 者 动 向, 发 现 来 自 他 人 的 专 利 威 胁, 以 及 他 人 侵 犯 公 司 专 利 的 情 况, 预 先 制 定 应 对 方 案

二 专 利 文 献 检 索 的 方 式 和 手 段 因 特 网 免 费 专 利 信 息 资 源 专 利 信 息 的 商 业 数 据 各 国 / 组 织 / 地 区 的 专 利 检 索 网 站 :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SIPO) 欧 洲 专 利 局 (EPO) 日 本 专 利 局 (JPO) IPDL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USPTO) 等 非 政 府 机 构 的 专 利 检 索 网 站 : SOOPAT,Innojoy, 佰 腾 药 物 在 线 等 搜 索 引 擎 Google Patent 德 温 特 专 利 数 据 Web of Science 平 台 下 DII Thomson Innovation 世 界 专 利 文 献 数 据 库 ( 东 方 灵 盾 ) Questel Orbit Dialog STN 天 弓 科 技 创 新 系 统 彼 速 等

-- 专 利 无 效 请 求 的 理 由 以 及 涉 及 使 用 文 献 的 理 由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六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前 款 所 称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 理 由, 是 指 被 授 予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造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三 条 或 者 本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款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或 者 属 于 专 利 法 第 五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或 者 依 照 专 利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不 能 取 得 专 利 权

-- 专 利 无 效 请 求 的 理 由 以 及 涉 及 使 用 文 献 的 理 由 在 无 效 程 序 中, 检 索 主 要 是 通 过 检 索 专 利 文 献 非 专 利 文 献 发 现 破 坏 该 授 权 专 利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的 过 程, 对 实 施 细 则 其 他 无 效 理 由 较 少 涉 及 关 于 新 颖 性 : 以 现 有 技 术 或 抵 触 申 请 证 明 争 议 专 利 的 技 术 方 案 已 被 公 开 关 于 创 造 性 : 以 现 有 技 术 证 明 争 议 专 利 不 具 备 实 质 的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 无 需 付 出 创 造 性 劳 动 即 可 获 得 争 议 专 利 的 技 术 方 案, 争 议 专 利 不 具 有 非 显 而 易 见 性, 即 与 现 有 技 术 一 致 或 现 有 技 术 给 出 了 运 用 区 别 特 征 解 决 技 术 问 题 的 启 示

案 例 一 :00242955.1 天 下 第 一 刀 专 利 无 效 案 争 议 专 利 :00242955.1 天 下 第 一 刀 ( 申 请 日 :2000.7.10) 简 述 : 第 一 次 无 效 请 求 : 以 申 请 号 为 94248645.5 名 称 为 中 山 宝 刀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为 对 比 文 件, 宣 告 全 部 权 利 要 求 无 效 ; 后 经 过 行 政 诉 讼 一 审 二 审, 最 终 在 权 3 的 基 础 上 维 持 专 利 权 有 效 第 二 次 无 效 请 求 : 复 审 委 合 议 组 首 先 以 证 据 1 结 合 证 据 4 认 定 专 利 无 效 ; 经 过 行 政 诉 讼 一 审 维 持 该 无 效 决 定 二 审 要 求 复 审 委 重 新 作 出 审 查 决 定 发 回 重 审 后 最 终 以 证 据 1 结 合 证 据 7 认 定 争 议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3 因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无 效, 北 京 市 一 中 院 和 北 京 市 高 院 最 终 维 持 该 无 效 决 定 第 二 次 无 效 请 求 中, 请 求 人 组 织 和 准 备 了 三 套 证 据 组 合 方 式 : 在 先 使 用 公 开 的 证 据 一 套 ( 用 于 证 明 争 议 专 利 不 具 备 新 颖 性 ); 专 利 文 献 组 合 使 用 的 证 据 两 套 ( 用 于 证 明 争 议 专 利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

争 议 专 利 : 天 下 第 一 刀 1 一 种 天 下 第 一 刀, 它 由 刀 身 刀 把 和 刀 鞘 组 成, 其 特 征 在 于 : 刀 身 为 直 线 形, 其 一 端 安 有 木 销 外 面 包 上 牛 皮, 上 面 有 多 道 螺 旋 沟 槽, 将 金 丝 镶 嵌 在 内, 即 为 把 手 ; 他 的 端 头 设 有 护 头, 手 把 与 护 头 之 间 为 过 盈 配 合 ; 手 把 上 还 配 有 护 手, 其 一 端 与 刀 体 成 15 斜 角, 另 一 端 与 护 头 连 接 为 一 体 ; 刀 身 外 套 有 刀 鞘, 刀 鞘 一 端 设 有 刀 鞘 帽, 距 刀 鞘 另 一 端 较 近 处 设 有 环 形 凸 起 的 挂 环 座, 挂 环 座 装 在 座 孔 内 2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所 述 的 天 下 第 一 刀, 其 特 征 在 于 : 刀 鞘 与 护 手 间 装 有 一 皮 垫 圈 3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所 述 的 天 下 第 一 刀, 其 特 征 在 于 : 刀 鞘 内 表 面 设 有 一 凹 槽 ; 此 处 外 表 面 为 一 楔 形 突 起, 在 刀 身 与 刀 把 之 间 安 有 一 带 有 弹 簧 的 销 子

争 议 专 利 : 天 下 第 一 刀

无 效 请 求 的 证 据 证 据 1:94248645.5 中 国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说 明 书, 授 权 公 告 日 1995.9.27 证 据 2:(2004) 高 行 终 字 第 442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证 据 3: 第 5738 号 无 效 宣 告 审 查 决 定 证 据 4-5:us2391574 美 国 专 利 说 明 书 复 印 件 及 中 文 译 文, 公 开 日 1945.12.25 证 据 6:US5123167 美 国 专 利 说 明 书, 公 开 日 1992.6.23 证 据 7:99201502.2 中 国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说 明 书 复 印 件, 授 权 公 告 日 2000.2.9 证 据 8:1998.7.8 出 版 的 中 国 社 会 报 部 分 版 面 的 复 印 件 证 据 9:(2005) 京 国 证 民 字 第 04178 号 公 证 书 证 据 10:(2005) 杭 民 三 初 字 第 153 号 民 事 案 件 应 诉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证 据 11: 北 京 市 国 信 公 证 处 出 具 的 (2005) 京 国 证 民 字 第 05811 号 公 证 书 复 印 件

无 效 请 求 的 理 由 争 议 专 利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第 22 条 第 2 3 款, 具 体 来 讲 : 证 据 9 证 明 与 争 议 专 利 相 同 的 产 品 在 争 议 专 利 申 请 日 前 在 国 内 公 开 使 用, 破 坏 权 3 的 新 颖 性 ; 证 据 1 结 合 证 据 4 证 据 1 结 合 证 据 6 证 据 1 结 合 证 据 7 证 据 11 结 合 证 据 1 或 者 证 据 11 单 独 使 用 可 以 破 坏 权 3 的 创 造 性 ; 证 据 8 用 来 说 明 刀 鞘 外 表 面 为 楔 形 突 起 为 公 知 常 识

无 效 请 求 的 证 据 证 据 1:94248645.5 中 国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说 明 书, 授 权 公 告 日 1995.9.27 证 据 1 涉 及 一 种 中 山 宝 刀 : 该 刀 由 刀 身 刀 把 和 刀 鞘 组 成, 刀 身 1 为 直 线 形, 刀 把 7 位 于 刀 身 1 的 一 端, 手 把 7 上 安 装 有 木 鞘, 再 包 上 牛 皮, 上 面 有 多 道 螺 旋 沟 槽, 用 以 镶 嵌 金 色 铜 丝 8, 手 把 7 的 端 头 设 有 护 手 头 9, 手 把 上 还 配 有 护 手 5, 其 一 端 与 刀 体 呈 15 斜 角, 另 一 端 与 护 手 头 连 为 一 体, 刀 身 外 套 有 刀 鞘 2, 刀 鞘 一 端 有 一 刀 鞘 帽, 另 一 端 有 一 挂 钩 座, 挂 钩 座 上 焊 接 有 一 挂 钩 4( 对 应 于 本 专 利 的 挂 环 ), 刀 鞘 与 护 手 间 装 有 一 皮 垫 圈 6

无 效 请 求 的 证 据 证 据 1:94248645.5 中 国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说 明 书, 授 权 公 告 日 1995.9.27

无 效 请 求 的 证 据 证 据 4-5:us2391574 美 国 专 利 说 明 书 复 印 件 及 中 文 译 文, 公 开 日 1945.12.25 证 据 4 涉 及 一 种 将 猎 刀 锁 定 在 刀 鞘 内 的 装 置 : 在 刀 8 与 刀 把 9 之 间 安 装 有 弹 簧 臂 10, 刀 锁 定 销 13 固 定 在 弹 簧 臂 10 的 自 由 端, 锁 定 销 13 具 有 一 个 长 度, 使 其 能 够 深 入 到 刀 鞘 顶 部 6 的 凹 槽 14 内 在 没 有 初 始 压 力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防 止 刀 8 从 刀 鞘 中 脱 落 ; 当 所 述 弹 簧 臂 10 被 压 下 时, 显 然 刀 可 以 被 容 易 地 抽 出

无 效 请 求 的 证 据 证 据 4-5:us2391574 美 国 专 利 说 明 书 复 印 件 及 中 文 译 文, 公 开 日 1945.12.25

第 8277 号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关 于 权 3 的 新 颖 性 : 证 据 9 不 足 以 否 定 否 定 权 3 的 新 颖 性 关 于 权 3 的 创 造 性 : 争 议 专 利 与 证 据 1 公 开 的 技 术 方 案 一 或 二 相 比,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 a. 本 专 利 手 把 与 护 头 间 过 盈 配 合, 而 证 据 1 却 未 就 手 把 与 护 头 之 间 的 连 接 配 合 关 系 予 以 说 明 ; b. 本 专 利 刀 鞘 内 表 面 设 有 一 凹 槽, 此 处 外 表 面 为 一 楔 形 突 起, 在 刀 身 与 手 把 之 间 安 有 一 带 有 弹 簧 的 销 子

关 于 权 3 的 创 造 性 ( 续 ): 第 8277 号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关 于 区 别 点 a: 过 盈 配 合 属 于 常 规 设 计 的 选 择 关 于 区 别 点 b: 证 据 4 已 公 开 了 b 中 大 部 分 的 技 术 特 征 刀 鞘 内 表 面 设 有 一 凹 槽, 在 刀 身 与 手 把 之 间 安 有 一 带 有 弹 簧 的 销 子 该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带 来 的 技 术 效 果 为 刀 入 鞘 后 不 会 自 动 脱 出, 使 用 时 只 要 稍 加 用 力, 刀 即 出 鞘 而 证 据 4 公 开 的 上 述 内 容 的 作 用 为 在 没 有 初 始 压 力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防 止 刀 从 刀 鞘 中 脱 落 ; 当 所 述 弹 簧 臂 被 压 下 时, 刀 可 以 容 易 地 抽 出, 可 见 其 所 起 的 作 用 与 本 专 利 完 全 相 同, 合 议 组 认 为 已 经 给 出 了 将 上 述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应 用 到 证 据 1 中 从 而 得 到 本 专 利 相 应 技 术 方 案 的 启 示 至 于 在 设 有 凹 槽 的 刀 鞘 内 表 面 相 应 的 外 表 面 处 为 楔 形 突 起, 在 本 专 利 说 明 书 中 并 未 记 载 其 具 有 的 技 术 效 果, 合 议 组 认 为 这 仅 仅 是 刀 鞘 外 表 面 上 的 一 种 简 单 的 形 状 变 化, 在 刀 鞘 内 表 面 设 有 凹 槽 的 情 况 下, 为 了 保 持 整 个 鞘 体 具 有 统 一 的 厚 度, 从 而 将 与 凹 槽 处 对 应 的 外 表 面 设 计 为 突 起, 属 于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 的 一 种 常 规 选 择

第 8277 号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 结 论 : 本 领 域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在 证 据 1 和 证 据 4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所 属 领 域 的 普 通 常 识 而 得 到 权 利 要 求 3 所 限 定 的 技 术 方 案, 无 需 付 出 创 造 性 劳 动, 故 本 专 利 的 权 利 要 求 3 相 对 于 证 据 1 和 证 据 4 的 结 合 不 具 有 创 造 性 -- 专 利 权 人 不 服, 经 过 行 政 诉 讼 一 审 二 审,(2007) 高 行 终 字 第 259 号 行 政 判 决 认 定 一 审 判 决 及 第 8277 号 无 效 决 定 中 关 于 权 3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的 认 定 有 误, 要 求 复 审 委 重 新 作 出 审 查 决 定

第 12290 号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争 议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3 所 限 定 的 技 术 方 案 一 或 二 与 证 据 1 公 开 的 技 术 内 容 相 比, 其 区 别 仅 在 于 : b. 本 专 利 刀 鞘 内 表 面 设 有 一 凹 槽, 此 处 外 表 面 为 一 楔 形 突 起, 在 刀 身 与 手 把 之 间 安 有 一 带 有 弹 簧 的 销 子

第 12290 号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证 据 7: 99201502.2 中 国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说 明 书 复 印 件, 授 权 公 告 日 2000.2.9 证 据 7 涉 及 一 种 附 哨 子 的 刀, 这 种 刀 由 刀 鞘 10 和 刀 子 20 组 成, 刀 子 20 由 刀 柄 21 与 刀 体 22 构 成, 在 刀 鞘 10 的 一 端 设 置 有 弹 片 14, 弹 片 14 的 下 缘 处 形 成 有 一 呈 半 圆 形 的 定 位 凸 缘 15; 而 在 刀 体 22 上 对 应 于 定 位 凸 缘 15 处 形 成 有 一 定 位 孔 23, 该 定 位 孔 23 可 供 定 位 凸 缘 15 卡 和 定 位, 用 以 防 止 刀 子 20 与 刀 鞘 10 间 不 当 松 脱

第 12290 号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证 据 7:99201502.2 中 国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说 明 书 复 印 件, 授 权 公 告 日 2000.2.9

第 12290 号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证 据 7 给 出 了 通 过 凹 凸 部 件 间 的 卡 扣 配 合 来 解 决 相 应 技 术 问 题 的 技 术 启 示, 虽 然 证 据 7 中 用 于 起 到 相 应 作 用 的 凹 凸 部 件 与 本 专 利 的 设 置 位 置 不 同, 但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 基 于 附 件 7 公 开 的 技 术 内 容, 容 易 想 到 改 变 凹 凸 部 件 的 设 置 位 置 同 样 能 解 决 相 应 的 技 术 问 题 并 达 到 预 期 的 技 术 效 果, 而 无 需 付 出 创 造 性 劳 动 ; 至 于 在 与 设 有 凹 槽 的 刀 鞘 内 表 面 相 应 的 外 表 面 处 为 楔 形 突 起 这 一 技 术 特 征, 虽 然 该 特 征 的 引 入 是 为 了 与 半 销 簧 结 构 相 适 应, 而 且 导 致 刀 鞘 的 外 形 和 结 构 有 所 变 化, 但 这 种 变 化 对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 而 言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而 且 其 并 未 给 本 专 利 带 来 有 益 的 技 术 效 果 因 此, 该 特 征 的 引 入 不 足 以 使 权 3 具 备 创 造 性 -- 结 论 : 争 议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3 相 对 于 附 件 1 和 附 件 7 的 结 合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启 示 本 案 在 启 动 无 效 程 序 时 即 把 所 有 相 关 的 专 利 文 献 证 据 搜 集 齐 全, 在 复 审 委 重 审 的 过 程 中 启 用 原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未 考 虑 的 证 据, 节 省 了 时 间 成 本 专 利 无 效 程 序 中, 证 据 检 索 时 应 注 意 全 面 检 索 所 有 相 关 专 利 文 献, 所 有 有 利 有 效 的 专 利 文 献 都 应 检 出, 供 有 经 验 的 专 利 律 师 根 据 案 情 综 合 判 断 筛 选 后 使 用

案 例 二 :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自 动 明 弧 堆 焊 机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无 效 02233089.5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自 动 明 弧 堆 焊 机, 申 请 日 :2002.4.24 1 一 种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自 动 明 弧 堆 焊 机, 包 括 焊 接 电 源 控 制 箱 操 作 架 送 丝 机 构 及 设 于 操 作 架 上 的 焊 枪, 其 特 征 是 : 该 操 作 架 主 要 是 由 横 臂 微 调 架 及 固 定 装 置 所 组 成, 设 有 一 固 定 板, 该 操 作 架 的 横 臂 是 固 定 于 该 固 定 板 上 2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所 述 的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自 动 明 弧 堆 焊 机, 其 特 征 是 : 该 固 定 板 可 安 装 在 磨 粉 机 内 壁 上 3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所 述 的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自 动 明 弧 堆 焊 机, 其 特 征 是 : 该 固 定 板 的 上 部 设 有 一 挂 钩 4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所 述 的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自 动 明 弧 堆 焊 机, 其 特 征 是 : 该 操 作 架 的 横 臂 的 界 面 呈 匚 形, 其 内 沿 轴 向 设 有 一 丝 杠, 横 臂 上 还 设 有 上 下 滑 轨, 丝 杠 的 一 端 连 接 固 设 于 横 臂 上 的 马 达 减 速 器, 微 调 架 滑 设 于 横 臂 的 滑 轨 上, 该 微 调 架 上 设 有 送 丝 轨, 送 丝 轨 的 下 面 固 设 焊 枪 5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所 述 的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自 动 明 弧 堆 焊 机, 其 特 征 是 : 该 焊 枪 是 水 冷 焊 枪 6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所 述 的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自 动 明 弧 堆 焊 机, 其 特 征 是 : 微 调 架 上 装 有 焊 枪 高 度 自 动 跟 踪 系 统

案 例 二 :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自 动 明 弧 堆 焊 机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无 效 无 效 请 求 的 证 据 包 括 : 证 据 1: 中 速 立 式 磨 煤 机 磨 盘 衬 板 现 场 堆 焊 ( 载 于 山 西 电 力 2001 第 6 期, 公 开 日 为 2001 年 12 月 ); 证 据 2:US3681564A 美 国 专 利 说 明 书 中 文 译 文 ( 公 开 日 1972 年 8 月 1 日 ); 证 据 3:CN1035974A 中 国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公 开 说 明 书, 公 开 日 为 1989 年 10 月 4 日 ; 证 据 4:CN2082213U 中 国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说 明 说, 公 告 日 1991 年 8 月 7 日 ; 证 据 5: 机 械 工 业 出 版 社 1992 年 11 月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印 刷 的 焊 接 手 册 第 1 卷 ( 焊 接 方 法 及 设 备 ) 的 封 面 页 版 权 页 和 第 160 页

第 11147 号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 证 据 2 公 开 了 一 种 自 动 摆 动 电 弧 焊 机, 本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1 限 定 的 技 术 方 案 与 证 据 2 的 区 别 在 于 : (1) 证 据 2 的 焊 机 用 于 焊 接 容 器 的 垂 直 内 壁, 而 本 专 利 的 焊 机 用 于 焊 接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部 衬 板 ; (2) 证 据 2 中 公 开 的 是 电 弧 焊 机, 而 本 专 利 中 是 自 动 明 弧 焊 机 证 据 1 公 开 了 一 种 中 速 立 式 磨 煤 机 磨 盘 衬 板 现 场 堆 焊 的 工 艺, 其 具 体 公 开 了 可 以 使 用 明 弧 焊 焊 接 磨 盘 和 磨 辊, 由 于 将 磨 盘 衬 板 拆 卸 下 来 进 行 焊 接 工 序 复 杂, 而 焊 接 时 采 用 将 堆 焊 设 备 运 到 现 场, 在 现 场 或 者 拆 拼 到 磨 具 里 进 行 堆 焊, 从 而 避 免 来 回 拆 装 衬 板 可 见, 上 述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已 经 被 证 据 1 公 开, 而 且, 证 据 1 给 出 了 使 用 明 弧 焊 机 焊 接 磨 盘 瓦 和 磨 辊 机 内 部 衬 板 以 及 可 以 将 明 弧 焊 机 拆 卸 到 磨 盘 瓦 磨 辊 机 内 进 行 焊 接 的 技 术 启 示, 也 就 是 说, 对 本 领 域 的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而 言, 将 证 据 1 与 证 据 2 结 合 起 来 得 到 本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1 所 限 定 的 技 术 方 案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因 此, 本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1 和 相 对 于 证 据 2 和 证 据 1 的 结 合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第 11147 号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 从 权 2 的 附 加 技 术 特 征 : 该 固 定 板 可 安 装 在 磨 粉 机 内 壁 上 证 据 2 公 开 了 通 过 永 久 性 磁 铁 33 将 板 轨 道 固 定 到 被 焊 接 件 内 壁 上 的 技 术 方 案, 其 中 板 的 作 用 也 是 将 轨 道 固 定 在 被 焊 件 内 壁 上, 故 证 据 2 中 的 板 相 当 于 本 专 利 的 固 定 板, 对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 而 言, 根 据 焊 接 对 象 的 变 化 必 然 会 将 板 固 定 到 被 焊 接 对 象 上 因 此, 在 其 引 用 的 权 1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的 情 况 下, 该 权 利 要 求 所 限 定 的 技 术 方 案 也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从 权 3 的 附 加 技 术 特 征 : 该 固 定 板 的 上 部 设 有 一 挂 钩 证 据 2 公 开 的 技 术 方 案 中 板 是 通 过 永 久 性 磁 铁 的 磁 力 固 定 在 被 焊 接 件 内 壁 上 的, 对 于 本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而 言, 通 过 磁 铁 固 定 和 挂 钩 固 定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固 定 均 是 常 规 技 术 手 段, 其 目 的 均 是 为 了 将 固 定 板 固 定 在 被 焊 件 内 壁 上 根 据 需 要 选 择 何 种 固 定 方 式 将 板 固 定 在 被 焊 件 内 壁 上 对 本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是 不 需 要 付 出 创 造 性 劳 动 的 因 此, 在 其 引 用 的 权 1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的 情 况 下, 该 权 利 要 求 所 限 定 的 技 术 方 案 也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从 权 5 的 附 加 技 术 特 征 是 该 焊 枪 是 水 冷 焊 枪, 而 水 冷 焊 枪 空 冷 焊 枪 等 不 同 类 型 焊 枪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是 本 领 域 的 公 知 常 识, 本 领 域 的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焊 接 工 艺 的 需 要 进 行 选 择, 这 种 选 择 不 需 要 付 出 创 造 性 劳 动 因 此, 在 其 引 用 的 权 1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的 情 况 下, 该 权 利 要 求 所 限 定 的 技 术 方 案 也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第 11147 号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 从 权 6: 证 据 3 公 开 了 一 种 可 以 调 节 焊 枪 高 度 的 高 度 自 动 跟 踪 系 统, 且 其 所 起 到 的 作 用 与 本 专 利 相 同, 均 是 随 时 调 节 焊 枪 的 高 度 也 就 是 说, 将 证 据 3 所 公 开 的 焊 枪 高 度 自 动 跟 踪 系 统 应 用 于 证 据 2 和 证 据 1 得 到 本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6 所 限 定 的 技 术 方 案 对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 而 言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因 此, 权 6 限 定 的 技 术 方 案 相 对 于 证 据 1 和 2 的 结 合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综 上, 权 利 要 求 1-3,5-6 无 效, 在 权 利 要 求 4 的 基 础 上 维 持 02233089.5 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有 效 ; 后 经 行 政 诉 讼 维 持 该 决 定 启 示 : 非 专 利 文 献, 如 教 科 书 期 刊 杂 志 等 也 是 证 据 效 力 非 常 强 的 文 献

案 例 三 : 摩 托 车 外 观 设 计 无 效 系 列 案 件 : 依 据 检 索 到 的 在 先 设 计, 宣 告 涉 案 专 利 全 部 无 效 200430064417.1 摩 托 车 (BT50QT-7)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请 求 人 提 交 的 证 据 :96320163.8 摩 托 车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公 报, 依 据 专 利 法 23 条, 理 由 : 本 专 利 与 在 先 设 计 整 体 造 型 相 同, 各 主 要 部 件 基 本 相 同, 二 者 虽 具 有 部 分 差 别, 但 所 述 差 别 属 于 一 般 消 费 者 通 常 不 会 注 意 的 细 微 变 化, 不 能 对 产 品 外 观 设 计 的 整 体 视 觉 效 果 产 生 显 著 影 响, 二 者 属 于 相 近 似 的 外 观 设 计 200430057628.2 二 轮 车 车 身 罩 壳 ( 神 龙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请 求 人 提 交 的 证 据 :99311115.7 摩 托 车 ( 二 十 三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公 报 200430068495.9 摩 托 车 (YB125T-9)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请 求 人 提 交 的 证 据 : 00326718.0 摩 托 车 三 十 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公 报 200430068492.5 摩 托 车 (YB125T-2)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请 求 人 提 交 的 证 据 : 97324936.6 摩 托 车 ( 八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公 报

争 议 专 利 --200430064417.1 摩 托 车 ( BT50QT-7)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证 据 1--96320163.8 摩 托 车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案 例 三 : 摩 托 车 外 观 设 计 无 效 系 列 案 件 : 依 据 检 索 到 的 在 先 设 计, 宣 告 涉 案 专 利 全 部 无 效 将 本 专 利 与 证 据 1 相 比, 二 者 均 为 踏 板 式 车 型, 车 把 踏 板 车 座 等 主 要 部 位 的 形 状 基 本 相 同 主 要 不 同 之 处 在 于 :(1) 本 专 利 前 大 灯 灯 罩 为 椭 圆 形, 附 件 1 中 的 前 大 灯 灯 罩 为 两 个 并 排 的 圆 形 灯 罩 并 在 其 上 配 有 网 罩 ;(2) 本 专 利 前 罩 中 部 有 内 凹 设 计, 附 件 1 前 罩 中 部 有 突 出 于 前 罩 表 面 的 网 罩 设 计 针 对 上 述 区 别, 合 议 组 认 为, 二 者 的 前 大 灯 设 计 虽 略 有 区 别, 但 大 体 上 均 呈 圆 形, 属 于 相 近 似 的 设 计 ; 二 者 前 罩 中 部 的 设 计 虽 略 有 不 同, 但 该 区 别 仅 属 于 局 部 的 差 别, 不 能 对 产 品 外 观 设 计 的 整 体 视 觉 效 果 产 生 显 著 影 响 因 此 本 专 利 与 附 件 1 属 于 相 近 似 的 外 观 设 计,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第 23 条 的 规 定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 一 ) 充 分 检 索 和 收 集 资 料 对 于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来 说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1 在 权 利 人 没 有 十 足 把 握 保 证 其 专 利 的 稳 定 性 为 100% 的 前 提 下, 一 般 会 通 过 诉 前 专 利 稳 定 性 检 索, 即 侵 权 诉 讼 前 检 索 专 利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专 利 评 价 报 告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出 具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对 相 关 实 用 新 型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进 行 检 索 分 析 和 评 价 后 作 出 的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作 为 审 理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证 据 如 果 该 评 价 报 告 对 专 利 权 人 不 利, 则 专 利 权 人 就 应 当 判 定 己 方 的 专 利 权 是 否 有 可 能 被 他 人 全 部 无 效, 以 确 定 是 否 提 起 侵 权 诉 讼, 即 实 用 新 型 的 专 利 权 人 一 定 要 确 保 专 利 权 比 较 稳 固 后 再 行 起 诉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2 如 果 权 利 人 通 过 检 索 发 现 本 身 的 专 利 稳 定 性 较 高 将 会 提 起 侵 权 诉 讼, 相 应 的, 被 诉 人 也 会 自 然 而 然 的 提 起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或 者 专 利 稳 定 性 检 索, 即 侵 权 诉 讼 后 检 索 如 果 没 有 发 现 破 坏 其 新 颖 性 的 文 件, 被 诉 人 一 般 会 通 过 创 造 性 及 其 它 无 效 理 由 提 起 无 效 请 求 ; 如 果 检 索 到 了 相 应 的 破 坏 其 新 颖 性 的 文 件, 被 诉 人 一 方 面 可 以 提 出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另 一 方 面 甚 至 可 以 用 己 方 是 按 照 现 有 技 术 或 公 知 技 术 生 产 为 由 进 行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以 说 明 并 未 侵 犯 起 诉 人 的 专 利 权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目 前 无 论 是 在 专 利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或 后 续 的 不 服 行 政 决 定 的 行 政 诉 讼 中, 还 是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和 人 民 法 院 对 在 先 销 售 使 用 类 证 据 的 采 信 十 分 慎 重, 要 求 也 极 高, 再 加 之 此 类 证 据 本 身 难 于 直 接 取 得, 以 及 证 据 真 实 性 判 断 具 有 相 当 的 难 度, 其 证 明 力 单 一 链 接 性 较 差 等 原 因, 使 得 此 类 证 据 被 采 用 的 几 率 较 低, 证 明 度 有 限 相 反, 上 述 审 理 机 关 对 于 通 过 检 索 和 信 息 收 集 而 得 到 的 全 世 界 各 类 专 利 文 献 的 认 定 及 采 用 是 无 争 议 的, 而 且 其 采 用 率 及 有 效 利 用 价 值 较 高, 而 对 各 类 国 外 的 期 刊 杂 志 图 书 等 公 开 出 版 物 要 进 行 证 据 地 国 家 的 公 证 或 我 国 使 领 馆 认 证, 操 作 起 来 很 麻 烦 所 以, 目 前 当 事 人 很 重 视 并 愿 意 提 供 专 利 文 献 作 为 对 比 文 件 和 证 据 使 用 因 此, 对 专 利 文 献 的 检 索 和 利 用 已 成 为 进 行 此 类 专 利 事 务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环 节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 二 ) 专 利 侵 权 抗 辩 的 理 由 -- 反 诉 涉 案 专 利 无 效 -- 不 侵 权 抗 辩 --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 法 定 不 视 为 专 利 侵 权 的 几 种 抗 辩 理 由 -- 其 它 非 典 型 抗 辩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1 在 侵 权 民 事 诉 讼 中 提 起 涉 案 专 利 无 效 通 过 提 起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中 止 侵 权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一 方 面 可 以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应 诉,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涉 案 专 利 被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无 效, 那 么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就 可 自 然 终 止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2 不 侵 权 抗 辩 : 缺 少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抗 辩 : 被 控 侵 权 物 ( 产 品 或 方 法 ) 缺 少 原 告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中 记 载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不 构 成 侵 犯 专 利 权 技 术 方 案 不 同 抗 辩 : 被 控 侵 权 物 的 技 术 特 征 与 原 告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中 对 应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相 比, 有 一 项 或 者 一 项 以 上 的 技 术 特 征 有 了 本 质 区 别, 不 构 成 侵 犯 专 利 权 本 质 区 别 : (1) 构 成 了 一 项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的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 (2) 使 被 控 侵 权 物 ( 产 品 或 方 法 ) 采 用 的 技 术 特 征 在 功 能 效 果 上 明 显 优 于 专 利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中 对 应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并 且 相 同 技 术 领 域 的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认 为 这 种 变 化 具 有 实 质 性 的 改 进, 而 不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3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指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被 控 侵 权 物 属 于 现 有 技 术 的, 则 被 告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对 原 告 专 利 权 的 侵 犯 在 现 有 法 律 规 范 中 并 没 有 规 定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但 实 践 中 适 用 的 案 件 较 多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的 法 理 基 础 : 公 众 有 使 用 现 有 技 术 的 自 由 目 前 比 较 统 一 的 做 法 : --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应 当 由 被 告 提 出 并 举 证 证 明 ; -- 相 同 侵 权 或 等 同 侵 权 中, 被 告 都 可 以 进 行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 -- 用 于 抗 辩 的 现 有 技 术 应 当 是 一 项 单 独 的 技 术 方 案, 或 者 一 项 单 独 的 技 术 方 案 与 公 知 常 识 的 简 单 结 合, 不 能 结 合 两 个 或 多 个 技 术 方 案 进 行 抗 辩 ; -- 这 里 的 现 有 技 术 可 以 是 专 利 文 献 出 版 物, 也 可 以 是 在 先 公 开 使 用 的 技 术 ; -- 只 要 相 对 于 原 告 专 利 是 现 有 技 术 就 可 以 引 以 抗 辩, 并 不 要 求 是 自 由 的, 即 进 入 公 有 领 域 的 ; -- 在 被 控 产 品 与 现 有 技 术 构 成 相 同 或 等 同 的 情 况 下,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成 立, 一 般 不 再 对 比 被 控 产 品 与 原 告 专 利 更 接 近, 还 是 与 现 有 技 术 更 接 近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案 例 四 :01240260.5 智 能 多 点 式 集 中 润 滑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 ( 申 请 日 :2001 年 6 月 4 日,2002 年 3 月 20 日 获 得 授 权 ) 侵 权 人 以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法 院 在 对 比 涉 案 专 利 及 现 有 技 术 文 件 ( 申 请 日 1999 年 6 月 4 日 编 号 为 6145626 的 美 国 专 利 气 / 油 润 滑 系 统 及 用 于 监 视 和 控 制 气 / 油 润 滑 系 统 ) 后, 认 为 01240260.5 智 能 多 点 式 集 中 润 滑 装 置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不 属 于 公 知 技 术, 最 终 认 定 侵 权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4 法 定 不 视 为 专 利 侵 权 的 几 种 抗 辩 理 由 : (1) 先 用 权 抗 辩 (2) 专 利 权 用 尽 (3) 临 时 过 境 保 护 (4) 非 生 产 经 营 性 使 用 (5) 为 提 供 行 政 审 批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制 造 使 用 进 口 专 利 药 品 或 者 专 利 医 疗 器 械 的, 以 及 专 门 为 其 制 造 进 口 专 利 药 品 或 者 专 利 医 疗 器 械 的 行 为 --- 专 利 法 第 69 条

四 专 利 文 献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使 用 5 其 它 非 典 型 抗 辩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 两 年 合 同 抗 辩 : 实 施 的 技 术 是 通 过 第 三 人 合 法 受 让 或 许 可 的 -- 仅 影 响 民 事 责 任 承 担 使 用 / 销 售 者 具 有 合 法 来 源 抗 辩 :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不 知 道 是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而 制 造 并 售 出 的 专 利 产 品, 或 者 依 照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的 行 为, 属 于 侵 犯 专 利 权 行 为 但 是, 使 用 者 或 者 销 售 者 能 证 明 其 产 品 合 法 来 源 的,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应 当 承 担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权 利 滥 用 抗 辩 : 原 告 恶 意 取 得 专 利 权, 并 滥 用 专 利 权 进 行 侵 权 诉 讼

五 专 利 无 效 及 诉 讼 中 特 别 需 要 的 文 献 检 索 服 务 ( 一 ) 缺 乏 有 效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检 索 服 务 缺 乏 全 面 有 效 的 图 形 数 据 库 和 检 索 路 径, 使 得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无 效 中 的 检 索 费 时 费 力 且 效 果 不 佳 ( 二 ) 缺 乏 在 专 利 无 效 中 针 对 权 利 要 求 准 确 性 分 析 的 检 索 服 务 在 国 外, 如 美 国, 有 专 门 的 证 据 调 查 公 司 提 供 此 类 检 索 服 务, 中 国 尚 缺 乏 此 类 的 服 务 以 上 这 些 应 该 是 文 献 服 务 部 门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的 方 向

欢 迎 提 问 及 交 流 谢 谢! 张 杰 13311062828 北 京 三 聚 阳 光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