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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编 制 :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编 写 组 (2011 年 02 月 01 日 ) 手 册 版 本 号 : 第 04 版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批 准 : 总 经 理 : 批 准 日 期 :2011 年 04 月 19 日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 页 1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0.0 总 则 0.0.1 主 要 内 容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制 定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是 为 确 保 国 际 航 班 的 旅 客 行 李 在 航 站 的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工 作 的 有 效 运 行, 是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主 要 由 如 下 内 容 组 成 : 0.0.1.1 定 义 0.0.1.2 适 用 范 围 0.0.1.3 客 票 0.0.1.4 票 价 和 费 用 0.0.1.5 定 座 0.0.1.6 购 票 0.0.1.7 乘 机 0.0.1.8 行 李 运 输 0.0.1.9 班 期 时 刻 和 航 班 取 消 及 变 更 0.0.1.10 客 票 变 更 0.0.1.11 退 票 0.0.1.12 飞 机 上 的 行 为 0.0.1.13 拒 绝 运 输 和 限 制 运 输 0.0.1.14 附 加 服 务 安 排 0.0.1.15 行 政 手 续 0.0.1.16 旅 客 服 务 0.0.1.17 损 失 责 任 0.0.1.18 生 效 和 修 改 0.0.2 制 定 的 依 据 0.0.2.1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规 则 大 型 飞 机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 页 2

则 民 用 航 空 器 运 行 适 航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本 条 件 0.0.3 实 施 0.0.3.1 作 为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国 际 旅 客 行 李 运 输 的 客 票 销 售 地 面 服 务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人 员 及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在 航 站 运 行 时 依 据 的 宗 旨 和 准 则 各 个 与 国 际 旅 客 行 李 运 输 相 关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包 括 分 子 公 司 营 业 部 办 事 处 及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0.0.3.2 总 条 件 的 颁 发 实 施, 将 对 国 际 旅 客 行 李 运 输 中 的 客 票 销 售 值 机 服 务 行 李 运 输 等 各 个 方 面 标 准 化 程 序 化 规 范 化 管 理 起 到 完 善 作 用, 从 而 实 现 安 全 第 一 飞 行 正 常 优 质 服 务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 页 3

1.0 定 义 1.1 在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 以 下 简 称 条 件 ) 中 的 下 列 用 语, 除 具 体 条 款 中 有 其 它 要 求 或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含 义 如 下 : 1.1.1 南 航 是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简 称 1.1.2 公 约 是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适 用 于 该 项 运 输 的 1929 年 10 月 12 日 在 华 沙 签 订 的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1955 年 9 月 28 日 在 海 牙 签 订 的 修 改 一 九 二 九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在 华 沙 签 订 的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的 议 定 书 以 及 1999 年 9 月 28 日 在 蒙 特 利 尔 签 订 的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1.1.3 南 航 规 定 是 指 除 本 条 件 外, 南 航 为 对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的 运 输 进 行 管 理 并 于 公 布 之 日 生 效 的 规 定, 包 括 有 效 的 适 用 票 价 1.1.4 国 际 运 输 是 指 根 据 当 事 人 订 立 的 航 空 运 输 合 同, 无 论 运 输 有 无 间 断 或 者 有 无 转 运, 运 输 的 出 发 地 点 约 定 经 停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之 一 不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航 空 运 输 1.1.5 承 运 人 指 填 开 客 票 承 运 或 约 定 承 运 该 客 票 所 列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的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出 票 承 运 人 : 在 乘 机 联 或 有 价 票 联 电 子 客 票 交 易 中 显 示 出 数 字 代 码 的 航 空 公 司 出 票 承 运 人 应 为 电 子 客 票 交 易 的 控 制 与 授 权 实 体 销 售 承 运 人 : 其 代 码 被 作 为 运 输 承 运 人 记 录 在 电 子 乘 机 联 或 有 价 票 联 上 的 航 空 公 司 实 际 承 运 人 : 提 供 实 际 航 空 运 输 及 其 附 带 服 务 的 航 空 公 司 当 有 双 边 协 议 时, 例 如 代 码 共 享 协 议, 实 际 承 运 人 可 能 不 是 销 售 承 运 人 1.1.6 南 航 销 售 代 理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指 已 被 南 航 授 权 并 代 表 南 航, 在 约 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代 为 销 售 航 空 客 货 运 输 产 品 及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1.1.7 旅 客 是 指 除 机 组 成 员 以 外, 经 南 航 同 意 在 飞 机 上 载 运 或 已 经 载 运 的 任 何 人 1.1.8 儿 童 是 指 在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年 龄 满 二 周 岁 但 未 满 十 二 周 岁 的 人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4 页 4

1.1.9 无 成 人 陪 伴 的 儿 童 是 指 开 始 旅 行 之 日 年 满 五 周 岁 但 不 满 十 二 周 岁, 无 家 长 或 18 岁 以 上 旅 客 陪 伴, 单 独 乘 机 的 儿 童 1.1.10 婴 儿 是 指 在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年 龄 未 满 二 周 岁 的 人 1.1.11 定 座 指 对 旅 客 预 定 的 座 位 舱 位 等 级 或 行 李 的 重 量 体 积 的 预 留 1.1.12 航 班 指 飞 机 按 规 定 的 航 线 日 期 及 时 刻 飞 行 1.1.13 客 票 是 指 承 运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销 售 或 认 可 并 赋 予 运 输 权 利 的 有 效 文 件, 包 括 纸 质 客 票 和 电 子 客 票 纸 质 客 票 指 由 承 运 人 或 代 表 承 运 人 所 填 开 的 被 称 为 客 票 及 行 李 票 的 凭 证, 包 括 运 输 合 同 条 件 声 明 通 知 以 及 乘 机 联 和 旅 客 联 等 内 容 电 子 客 票 是 指 由 承 运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销 售 并 赋 予 运 输 权 利 的 以 电 子 数 据 形 式 体 现 的 有 效 运 输 凭 证, 是 纸 质 客 票 的 电 子 替 代 产 品 1.1.14 连 续 客 票 是 指 使 用 同 一 承 运 人 的 两 本 或 两 本 以 上 票 号 连 续 的 客 票 填 开, 并 构 成 一 个 单 一 运 输 合 同 的 客 票 1.1.15 定 期 客 票 指 列 明 航 班 乘 机 日 期 和 定 妥 座 位 的 客 票 1.1.16 不 定 期 客 票 指 未 列 明 航 班 乘 机 日 期 和 未 定 妥 座 位 的 客 票 1.1.17 乘 机 联 是 指 纸 质 客 票 中 标 明 运 输 有 效 的 部 分, 在 电 子 客 票 中 指 以 电 子 数 据 形 式 存 储 在 航 空 公 司 数 据 库 的 航 班 信 息, 表 示 旅 客 有 权 搭 乘 该 联 指 定 的 地 点 之 间 的 航 班 1.1.18 旅 客 联 是 指 由 承 运 人 或 代 表 承 运 人 所 填 开 的 纸 质 客 票 中 标 明 旅 客 联, 并 始 终 由 旅 客 持 有 的 部 分 1.1.19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 以 下 简 称 行 程 单 ) 是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和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在 旅 客 购 票 时, 向 旅 客 提 供 的 付 款 凭 证 用 作 旅 客 报 销 凭 证, 不 作 为 通 过 机 场 安 检 以 及 登 机 的 凭 证 每 张 电 子 客 票 提 供 一 张 行 程 单, 最 迟 在 航 班 起 飞 后 一 个 月 内 打 印 旅 客 应 妥 善 保 管, 以 便 办 理 退 票 手 续 时 使 用 1.1.20 日 是 指 日 历 日, 一 周 包 括 七 日 当 用 于 发 通 知 时, 通 知 发 出 日 不 计 算 在 内 ; 用 于 确 定 客 票 有 效 期 限 时, 客 票 填 开 日 或 航 班 飞 行 开 始 日 不 计 算 在 内 1.1.21 运 价 是 指 航 空 公 司 公 布 的 票 价 费 用 和 相 关 的 运 输 条 件 必 要 时,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5 页 5

应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1.1.22 普 通 票 价 指 在 票 价 适 用 期 内 的 头 等 公 务 高 端 经 济 舱 经 济 各 舱 位 等 级 中 成 人 的 最 高 票 价, 也 包 括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儿 童 和 婴 儿 票 价 1.1.23 优 惠 票 价 是 指 不 属 于 普 通 票 价 的 其 它 票 价 1.1.24 约 定 经 停 地 点 是 指 除 出 发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以 外, 在 客 票 或 承 运 人 的 班 期 时 刻 表 内 列 明 作 为 旅 客 旅 行 路 线 上 预 定 停 留 的 地 点 1.1.25 中 途 分 程 是 指 经 承 运 人 事 先 同 意, 旅 客 在 出 发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间 旅 行 时, 由 旅 客 有 意 安 排 在 某 个 地 点 的 旅 程 间 断 1.1.26 超 售 是 指 航 班 在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前, 其 实 际 定 座 人 数 大 于 该 航 班 执 行 机 型 可 利 用 座 位 数 1.1.27 超 编 是 指 航 班 由 于 机 械 飞 机 调 配 等 原 因 引 发 的 机 型 更 改 航 班 合 并, 最 终 造 成 的 航 班 旅 客 溢 出 1.1.28 代 码 共 享 航 班 指 一 家 或 多 家 航 空 公 司 通 过 协 议 在 另 一 航 空 公 司 的 航 班 上 使 用 各 自 代 码 的 航 班 1.1.29 乘 机 登 记 截 止 时 间 是 指 实 际 承 运 人 规 定 的 旅 客 应 该 办 理 完 毕 乘 机 登 记 手 续 的 最 晚 时 间 1.1.30 离 站 时 间 指 航 班 旅 客 登 机 后, 关 机 门 的 时 间 1.1.31 误 机 指 旅 客 未 按 规 定 的 乘 机 登 记 截 止 时 间 办 妥 乘 机 手 续 或 因 旅 行 证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而 未 能 乘 机 1.1.32 漏 乘 指 旅 客 在 航 班 始 发 站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后 或 在 经 停 站 过 站 时 未 搭 乘 上 指 定 的 航 班 1.1.33 错 乘 指 旅 客 乘 坐 了 不 是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航 班 1.1.34 行 李 指 旅 客 在 旅 行 中 为 了 穿 着 使 用 舒 适 或 者 便 利 而 携 带 的 必 要 适 量 的 物 品 和 其 它 个 人 财 物 包 括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1.1.35 托 运 行 李 指 旅 客 交 由 承 运 人 负 责 照 管 和 运 输 并 填 开 行 李 票 的 行 李 1.1.36 非 托 运 行 李 指 除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以 外, 由 旅 客 自 行 照 管 的 自 理 行 李 和 免 费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1.1.37 自 理 行 李 指 经 承 运 人 同 意, 交 承 运 人 计 重 或 计 件, 在 旅 行 期 间 包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6 页 6

括 经 停 站 停 留 期 间, 由 旅 客 自 己 照 管 和 负 责 的 行 李 1.1.38 免 费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指 在 承 运 人 限 定 的 品 种 和 数 量 范 围 内 并 经 承 运 人 同 意, 在 旅 行 期 间 包 括 经 停 站 停 留 期 间, 由 旅 客 自 行 携 带 乘 机 的 小 件 物 品 1.1.39 行 李 票 指 客 票 中 与 运 输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有 关 的 部 分 1.1.40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指 由 承 运 人 专 为 识 别 托 运 行 李 出 具 给 旅 客 的 凭 据 1.1.41 损 失 是 指 在 承 运 人 提 供 运 输 或 与 运 输 有 关 的 服 务 时 发 生 的 损 失, 包 括 死 亡 受 伤 延 误 丢 失 部 分 损 失 或 其 它 损 坏 1.1.42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非 正 常 的 无 法 预 见 的, 并 且 在 无 法 控 制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措 施, 仍 不 能 避 免 其 后 果 的 发 生 1.1.43 变 更 收 费 是 指 南 航 对 旅 客 自 愿 提 出 要 求 更 改 原 订 航 班 计 划 而 收 取 的 费 用, 包 括 对 航 班 日 期 舱 位 有 效 期 等 的 变 更 1.1.44 签 转 是 指 对 销 售 承 运 人 的 变 更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7 页 7

2.0 适 用 范 围 2.1 适 用 范 围 2.1.1 一 般 规 定 2.1.1.1 除 本 条 2.1.2 2.1.3 2.1.4 款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条 件 适 用 于 南 航 以 飞 机 运 送 旅 客 行 李 而 收 取 报 酬 的 国 际 运 输 2.1.1.2 除 免 费 和 特 种 票 价 运 输 条 件 合 同 票 证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条 件 亦 适 用 于 免 费 和 特 种 票 价 运 输 2.1.1.3 除 政 府 法 规 及 有 关 合 同 票 证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条 件 亦 适 用 于 特 殊 管 理 的 国 际 及 地 区 航 线 2.1.2 根 据 南 航 包 机 合 同 提 供 的 运 输, 本 条 件 仅 适 用 于 该 包 机 合 同 和 包 机 客 票 的 条 款 中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2.1.3 本 条 件 中 如 果 含 有 与 现 行 适 用 的 国 际 公 约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命 令 或 要 求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除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外, 本 条 件 的 其 余 条 款 仍 然 有 效 2.1.4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在 南 航 的 规 定 中, 如 果 含 有 与 本 条 件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以 本 条 件 为 准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8 页 8

3.0 客 票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南 航 客 票 是 南 航 和 客 票 上 所 列 姓 名 的 旅 客 之 间 运 输 合 同 的 初 步 证 据 南 航 只 向 持 有 南 航 或 与 南 航 签 有 联 运 协 议 的 航 空 公 司 票 证 的 旅 客 提 供 运 输 南 航 客 票 中 的 合 同 条 件 是 南 航 运 输 条 件 部 分 条 款 的 概 述 3.1.2 客 票 不 得 转 让 如 客 票 不 是 由 有 权 乘 机 或 退 票 的 人 出 示, 而 南 航 按 规 定 向 出 示 该 客 票 的 人 提 供 了 运 输 或 退 款, 南 航 对 原 客 票 有 权 乘 机 或 退 票 的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3.1.3 某 些 以 优 惠 票 价 销 售 的 客 票, 可 以 退 还 部 分 票 款 或 不 得 退 票 旅 客 应 选 择 最 适 合 自 身 需 要 的 票 价 进 行 购 买 3.1.4 客 票 使 用 要 求 3.1.4.1 对 于 纸 质 客 票, 旅 客 未 能 出 示 根 据 南 航 规 定 填 开 的 并 包 括 所 乘 航 班 的 乘 机 联 和 所 有 其 他 未 使 用 的 乘 机 联 和 旅 客 联 的 有 效 客 票, 无 权 要 求 乘 机 旅 客 出 示 残 损 客 票 或 非 承 运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更 改 的 客 票, 也 无 权 要 求 乘 机 3.1.4.2 客 票 上 的 旅 客 姓 名 应 与 旅 客 提 供 的 身 份 信 息 相 符, 否 则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登 机 3.1.4.3 对 于 电 子 客 票, 如 果 旅 客 要 求 乘 坐 的 航 段 的 电 子 票 联 不 是 未 使 用 的 有 效 客 票 状 态,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承 运 3.1.4.4 客 票 必 须 按 照 客 票 所 列 明 的 航 程, 从 始 发 地 点 开 始 顺 序 使 用, 否 则, 南 航 有 权 不 予 接 受 3.1.4.5 每 张 纸 质 乘 机 联 或 电 子 客 票 联 应 按 照 其 所 列 明 的 座 位 等 级 和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及 日 期 由 南 航 接 受 运 输 对 未 定 妥 座 位 的 纸 质 乘 机 联 或 电 子 客 票 联, 南 航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按 旅 客 申 请, 根 据 适 用 票 价 和 所 申 请 航 班 座 位 可 利 用 情 况 为 旅 客 定 座 3.2 客 票 的 有 效 期 3.2.1 一 般 规 定 3.2.1.1 客 票 有 效 期 自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运 输 有 效 ; 如 果 客 票 第 一 航 段 未 使 用 或 不 定 期 的 客 票, 自 填 开 客 票 之 日 起 计 算, 一 年 内 运 输 有 效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9 页 9

3.2.1.2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计 算, 自 旅 行 开 始 或 者 填 开 客 票 之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有 效 期 满 之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止 3.2.1.3 旅 客 应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全 部 航 程 如 果 购 买 的 优 惠 客 票 对 旅 行 日 期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必 须 在 该 适 用 运 价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客 票 列 明 的 全 部 航 程 3.2.1.4 多 航 段 客 票 以 第 一 段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起 计 算 3.3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3.3.1 一 般 规 定 3.3.1.1 南 航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旅 客 未 能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旅 行, 其 客 票 有 效 期 将 延 长 到 南 航 能 够 按 照 该 客 票 已 付 票 价 的 舱 位 等 级 提 供 座 位 的 最 早 航 班 为 止 : 1 南 航 取 消 旅 客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 2 南 航 未 在 航 班 经 停 地 点 降 停, 而 该 经 停 地 点 是 旅 客 的 出 发 地 点 目 的 地 点 或 者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 3 南 航 未 能 合 理 地 按 照 班 期 时 刻 进 行 航 班 飞 行 ; 4 南 航 造 成 旅 客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衔 接 错 失 ; 5 南 航 更 换 了 旅 客 的 舱 位 等 级 ; 6 南 航 未 能 提 供 事 先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3.3.1.2 开 始 旅 行 的 旅 客 在 其 持 有 的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因 病 使 旅 行 受 阻 时, 应 最 迟 在 航 班 规 定 起 飞 时 间 前 提 出 并 出 示 南 航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生 诊 断 证 明, 南 航 可 按 旅 客 所 付 票 价 的 规 定, 决 定 是 否 适 当 延 长 该 旅 客 及 其 陪 伴 人 员 的 客 票 有 效 期 3.3.1.3 如 旅 客 在 旅 途 中 死 亡, 该 旅 客 陪 伴 人 员 的 客 票 可 用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原 则 予 以 变 更 客 票 变 更 应 在 提 供 死 亡 证 明 后 办 理,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不 得 超 过 死 亡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3.4 纸 质 客 票 遗 失 3.4.1 一 般 规 定 旅 客 遗 失 未 使 用 的 纸 质 客 票 或 乘 机 联 旅 费 证 或 换 取 服 务 联 以 及 其 它 运 输 凭 证, 应 由 其 本 人 负 责 ; 如 因 此 影 响 行 程, 南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0 页 10

南 航 可 根 据 情 况, 按 照 本 节 规 定 和 票 价 使 用 条 件 办 理 旅 客 无 权 要 求 南 航 对 遗 失 票 证 必 须 退 还 票 款 或 补 开 票 证 3.4.2 遗 失 客 票 的 报 失 3.4.2.1 旅 客 的 纸 质 客 票 全 部 或 部 分 遗 失 或 残 损, 或 旅 客 出 示 的 客 票 未 能 包 括 旅 客 联 和 所 有 未 使 用 的 乘 机 联, 旅 客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尽 快 向 南 航 或 南 航 授 权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申 请 挂 失, 并 填 写 遗 失 票 证 报 失 申 请 书 遗 失 的 团 体 客 票 的 报 失 手 续 必 须 在 停 止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前 办 理 包 机 客 票 不 能 办 理 遗 失 客 票 3.4.2.2 旅 客 申 请 挂 失, 须 出 示 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如 申 请 挂 失 者 不 是 旅 客 本 人, 需 出 示 旅 客 本 人 和 挂 失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提 供 原 购 票 的 日 期 地 点 原 客 票 出 票 人 联 或 其 复 印 件 以 及 南 航 认 可 的 足 以 证 实 该 客 票 遗 失 的 其 它 资 料 或 证 明 3.4.2.3 遗 失 客 票 如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被 冒 用 冒 退 或 冒 领, 南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3.4.3 遗 失 客 票 的 补 开 3.4.3.1 定 期 客 票 遗 失, 南 航 原 则 上 不 予 以 补 开 新 票 但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受 理 报 失 的 南 航 直 属 销 售 部 门 批 准, 在 原 订 航 班 停 止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前 向 南 航 提 供 符 合 3.4.2.2 条 规 定 的 资 料 与 证 明, 经 南 航 查 证 后, 在 下 列 条 件 下 可 以 补 开 原 定 航 班 新 客 票 : 1 旅 客 须 填 写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公 司 遗 失 票 证 报 失 申 请 书 ; 2 旅 客 须 声 明 同 意 赔 偿 可 能 由 此 造 成 的 南 航 的 一 切 损 失, 包 括 已 经 或 今 后 被 他 人 冒 用 或 冒 退 以 及 必 要 的 诉 讼 费 用 3.4.3.2 不 定 期 客 票 或 旅 费 证 遗 失, 只 能 申 请 退 款, 不 能 申 请 补 开 3.4.3.3 对 未 经 查 证 的 遗 失 客 票, 南 航 有 权 不 予 补 开 新 客 票 如 旅 客 要 求 继 续 旅 行, 应 按 现 行 票 价 另 购 新 票 3.4.4 遗 失 客 票 的 退 款 期 限 纯 南 航 承 运 客 票, 办 理 退 款 手 续 的 期 限 为 第 一 航 段 旅 行 之 日 起 ( 完 全 未 使 用 的 客 票 为 填 开 之 日 起 ) 十 三 个 月 后 的 六 十 天 内 ; 涉 及 外 航 联 运 的 客 票, 退 款 期 限 为 十 八 个 月 后 的 六 十 天 内 如 在 此 期 间 发 现 客 票 已 被 冒 用 冒 退 或 冒 领, 则 不 予 退 款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1 页 11

3.5 行 程 单 的 遗 失 由 于 旅 客 原 因 造 成 已 打 印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遗 失, 按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规 定, 不 再 补 打 印 3.6 票 联 的 顺 序 和 使 用 3.6.1 旅 客 购 买 的 客 票, 仅 适 用 于 客 票 上 所 列 明 的 自 出 发 地 点 约 定 的 经 停 地 点 至 目 的 地 点 的 运 输 旅 客 所 支 付 的 票 价, 是 以 南 航 的 运 价 规 则 和 客 票 上 所 列 明 的 运 输 为 依 据 的 票 价 是 南 航 与 旅 客 之 间 运 输 合 同 的 基 本 内 容 3.6.2 客 票 的 乘 机 联 必 须 按 照 客 票 所 列 明 的 航 程, 按 顺 序 使 用, 不 得 颠 倒 使 用 对 于 未 按 顺 序 使 用 的 乘 机 联,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按 未 使 用 乘 机 联 对 应 订 座 舱 位 的 退 票 规 定 办 理 退 票 3.6.3 如 果 旅 客 要 改 变 运 输 的 任 何 一 项 内 容, 应 当 事 先 与 南 航 联 系 运 输 一 经 改 变, 票 价 将 重 新 计 算 旅 客 可 自 行 选 择 接 受 新 票 价 还 是 维 持 客 票 上 原 来 的 运 输 如 果 因 为 不 可 抗 力, 旅 客 需 要 改 变 运 输 的 任 何 一 项 内 容, 应 当 尽 早 与 南 航 联 系, 南 航 将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尽 力 将 旅 客 运 送 至 下 一 个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或 者 最 终 目 的 地 点, 而 不 需 重 新 计 算 票 价 3.6.4 如 果 旅 客 未 经 南 航 同 意 而 改 变 运 输, 南 航 将 按 照 旅 客 实 际 的 旅 行 确 定 票 价 旅 客 应 当 支 付 原 票 价 与 运 输 变 更 后 适 用 票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3.6.5 某 些 运 输 内 容 的 变 更 将 导 致 票 价 的 提 高, 如 出 发 地 点 的 变 更 或 旅 行 方 向 的 变 更 ; 很 多 票 价 仅 对 客 票 上 载 明 的 特 定 日 期 的 航 班 有 效, 并 且 不 得 变 更, 或 者 是 在 支 付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方 可 变 更 3.6.6 旅 客 客 票 上 的 每 一 张 乘 机 联 应 当 列 明 舱 位 等 级 乘 机 日 期 航 班, 且 在 定 妥 座 位 后 方 可 用 于 运 输 如 果 旅 客 出 具 的 客 票 是 不 定 期 的, 旅 客 可 根 据 南 航 的 运 价 规 则 和 航 班 座 位 可 利 用 情 况 申 请 定 座 3.6.7 如 果 旅 客 不 搭 乘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且 未 预 先 通 知 南 航, 南 航 可 以 取 消 旅 客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续 程 或 回 程 航 班 定 座 3.7 在 客 票 上, 南 航 的 名 称 被 缩 写 为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码 CZ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2 页 12

3.8 超 售 按 照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行 业 通 行 的 做 法, 南 航 可 能 在 某 些 航 班 上 进 行 适 当 的 超 售 在 个 别 超 售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有 个 别 旅 客 不 能 按 原 定 航 班 成 行 需 要 拉 下 旅 客 时, 南 航 会 寻 找 自 愿 下 机 者 并 根 据 优 先 登 机 规 定 办 理 对 于 因 航 班 超 售 未 能 如 期 成 行 的 旅 客, 南 航 将 尽 力 将 其 安 排 到 后 续 最 早 航 班 上 以 使 旅 客 成 行, 并 视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南 航 赔 偿 标 准 给 予 一 定 的 补 偿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3 页 13

4.0 票 价 和 费 用 4.1 票 价 的 适 用 4.1.1 客 票 价 只 适 用 于 旅 客 由 出 发 地 机 场 至 目 的 地 机 场 的 航 空 运 输, 不 包 括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机 场 与 机 场 之 间 或 机 场 与 市 区 之 间 的 地 面 运 输 费 用 和 各 项 附 加 费 4.1.2 适 用 票 价 是 指 客 票 第 一 张 乘 机 联 上 的 航 班 运 输 开 始 之 日 有 效 的 票 价 客 票 出 售 后, 如 票 价 调 整, 票 款 不 作 变 动 4.1.3 使 用 优 惠 票 价 的 客 票, 应 符 合 该 优 惠 票 价 规 定 的 使 用 条 件 4.2 路 线 票 价 只 适 用 于 与 票 价 相 关 而 公 布 的 路 线 票 价 适 用 于 多 条 旅 行 路 线 的, 旅 客 可 在 出 票 前 指 定 路 线 ; 旅 客 未 指 定 路 线 的, 由 南 航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确 定 4.3 税 款 和 费 用 政 府 或 其 他 有 关 当 局 或 机 场 经 营 人, 因 向 旅 客 提 供 服 务 设 施 而 按 规 定 征 收 的 税 款 或 收 取 的 费 用 不 包 括 在 适 用 票 价 之 内 该 项 税 款 或 费 用 应 由 旅 客 支 付, 由 航 空 公 司 代 为 收 取 旅 客 购 买 机 票 时, 承 运 人 将 告 知 旅 客 未 包 括 在 票 价 中 的 税 款 和 费 用, 税 费 会 在 客 票 上 分 别 列 明 对 航 空 旅 行 征 收 的 税 款 或 费 用 常 有 变 动, 而 且 有 可 能 在 客 票 售 出 以 后 征 收 如 果 客 票 上 列 明 适 用 的 税 费 有 所 增 加 或 在 客 票 售 出 后 新 增 税 费, 旅 客 有 义 务 补 交 同 样, 如 果 旅 客 在 购 买 机 票 时 支 付 的 税 费 因 被 取 消 或 减 少 而 不 再 适 用 于 旅 客, 旅 客 有 权 申 请 退 款 4.4 燃 油 附 加 费 和 航 空 保 险 附 加 费 由 承 运 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布 并 收 取 婴 儿 免 燃 油 附 加 费, 儿 童 按 成 人 标 准 收 取 燃 油 附 加 费 4.5 付 款 方 式 旅 客 应 使 用 南 航 可 接 受 的 货 币 交 付 票 款 和 费 用 除 南 航 与 旅 客 另 有 协 议 外, 票 款 一 律 现 付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4 页 14

5.0 定 座 5.1 定 座 基 本 要 求 5.1.1 未 经 南 航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记 录 认 可, 不 得 认 为 定 座 已 确 认 ; 定 座 只 有 在 旅 客 按 照 南 航 规 定 的 手 续 和 购 票 时 限 内 交 付 票 款, 经 南 航 或 其 销 售 代 理 人 认 可 并 填 开 客 票, 并 将 该 定 座 列 入 客 票 有 关 乘 机 联, 才 能 认 为 座 位 已 经 定 妥 和 有 效 5.1.2 按 照 南 航 规 定, 某 些 优 惠 票 价 可 以 附 有 限 制 或 免 除 旅 客 更 改 取 消 定 座 权 利 的 条 件 5.1.3 南 航 可 以 在 必 要 时 暂 停 接 受 某 一 航 班 的 定 座 5.1.4 儿 童 婴 儿 所 定 物 理 舱 位 必 须 与 同 行 成 人 旅 客 一 致 5.1.5 旅 客 更 改 或 者 取 消 定 座, 应 当 在 南 航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提 出 票 价 附 有 条 件 的, 旅 客 更 改 或 者 取 消 定 座, 应 当 符 合 该 条 件 的 规 定 5.1.6 旅 客 没 有 按 南 航 的 规 定 使 用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也 未 告 知 南 航 有 关 部 门, 南 航 有 权 取 消 旅 客 所 有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5.2 特 殊 旅 客 定 座 特 殊 旅 客 是 指 需 要 给 予 特 别 礼 遇 和 照 顾, 或 由 于 其 身 体 和 精 神 状 况 需 要 给 予 特 殊 照 料, 或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才 能 运 输 的 旅 客 特 殊 旅 客 须 经 南 航 及 其 他 有 关 承 运 人 同 意 方 可 接 受 定 座 5.3 购 票 时 限 如 果 旅 客 未 在 南 航 规 定 的 购 票 时 限 内 交 付 票 款, 南 航 有 权 取 消 其 定 座 5.4 个 人 资 料 5.4.1 旅 客 向 南 航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旨 在 用 于 定 座 及 安 排 相 关 运 输 服 务 为 此, 旅 客 授 权 南 航 保 留 其 个 人 资 料 且 可 将 资 料 传 送 给 南 航 有 关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承 运 人 或 相 关 运 输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或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的 机 构 5.4.2 旅 客 个 人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由 旅 客 本 人 负 责, 南 航 没 有 审 查 的 义 务 5.4.3 旅 客 如 拒 绝 提 供 个 人 资 料, 南 航 有 权 不 予 定 座 5.5 机 上 座 位 安 排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5 页 15

5.5.1 南 航 将 尽 力 满 足 旅 客 预 先 申 请 机 上 座 位 的 要 求 但 南 航 不 能 保 证 提 供 任 何 指 定 的 座 位, 只 负 责 按 旅 客 客 票 的 物 理 舱 位 等 级 提 供 座 位 出 于 运 行 安 全 或 安 保 的 需 要, 承 运 人 始 终 保 留 分 配 或 者 重 新 分 配 机 上 座 位 的 权 利, 即 使 是 在 登 机 之 后 5.5.2 飞 机 应 急 出 口 处 的 座 位 必 须 由 南 航 指 定 安 排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6 页 16

6.0 购 票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旅 客 可 在 南 航 或 南 航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售 票 处 以 及 登 陆 南 航 网 站 (http://www.csair.com http://www.flychinasouthern.com) 购 票 也 可 通 过 南 航 热 线 进 行 咨 询 和 购 票 : 南 航 热 线 :95539( 中 国 境 内 拨 打 ) 8620-86682000( 中 国 境 外 拨 打 ) 南 航 网 站 直 销 服 务 热 线 :4006695539( 中 国 境 内 拨 打 ) 8620-22395539( 中 国 境 外 拨 打 ) 6.1.2 旅 客 购 票 应 填 写 旅 客 定 座 单, 提 供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其 它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信 息, 同 时 确 保 其 与 办 理 乘 机 登 记 手 续 时 使 用 的 证 件 相 同 6.1.3 南 航 有 权 要 求 旅 客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它 旅 行 证 件, 但 对 其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不 承 担 责 任 6.1.4 购 买 儿 童 票 婴 儿 票, 应 提 供 儿 童 婴 儿 出 生 日 期 的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 6.1.5 重 病 旅 客 孕 妇 ( 怀 孕 超 过 32 周 ) 购 票, 应 持 有 县 级 ( 含 )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出 具 的 医 生 诊 断 证 明, 经 南 航 同 意 后, 方 可 购 票 6.1.6 每 位 旅 客 应 单 独 持 有 客 票 6.1.7 不 满 5 周 岁 的 儿 童 乘 机 必 须 有 年 满 18 周 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人 陪 同 6.2 南 航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根 据 旅 客 的 要 求, 出 售 单 程 联 程 或 来 回 程 客 票 6.3 南 航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售 票 场 所 或 网 站 应 设 置 班 期 时 刻 表 航 线 图 航 空 运 价 表 和 旅 客 须 知 等 必 备 资 料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7 页 17

7.0 乘 机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旅 客 应 在 南 航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到 达 指 定 的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的 地 点, 以 办 妥 有 关 政 府 手 续 和 登 机 手 续 7.1.2 如 旅 客 未 能 按 时 到 达 乘 机 登 记 处 或 登 机 口, 或 因 旅 客 旅 行 证 件 不 符 合 乘 机 要 求, 或 未 能 出 示 南 航 认 可 接 收 的 客 票, 或 未 做 好 旅 行 的 准 备, 南 航 为 不 延 误 航 班 可 取 消 旅 客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对 旅 客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南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如 果 旅 客 提 出 退 票, 按 自 愿 退 票 规 定 办 理 7.1.3 各 机 场 的 乘 机 登 记 截 止 时 间 并 不 一 致, 南 航 或 南 航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应 告 知 旅 客 办 理 乘 机 登 记 的 截 止 时 间 旅 客 应 预 留 充 足 的 时 间 办 理 乘 机 登 机 手 续 如 果 旅 客 未 在 规 定 的 乘 机 登 记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南 航 有 权 取 消 旅 客 的 定 座 7.1.4 南 航 及 南 航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应 按 时 开 放 乘 机 登 记 柜 台, 按 规 定 接 受 旅 客 出 具 的 客 票, 快 速 准 确 地 办 理 乘 机 登 记 手 续 7.1.5 乘 机 前,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和 免 费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检 查 7.2 旅 客 漏 乘 7.2.1 由 于 旅 客 原 因 发 生 漏 乘, 按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7.2.2 由 于 南 航 原 因 造 成 旅 客 漏 乘, 南 航 应 尽 早 安 排 旅 客 乘 坐 后 续 航 班 成 行, 如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按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7.3 旅 客 错 乘 7.3.1 旅 客 错 乘 飞 机, 如 要 求 在 错 乘 的 到 达 站 终 止 旅 行, 票 款 不 补 不 退 7.3.2 由 于 南 航 原 因 造 成 旅 客 错 乘, 南 航 应 尽 早 安 排 旅 客 搭 乘 后 续 航 班 飞 往 旅 客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目 的 地 点, 票 款 不 补 不 退 如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按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8 页 18

8.0 行 李 运 输 8.1 一 般 规 定 南 航 承 运 的 行 李, 按 照 运 输 责 任 分 为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 自 理 行 李 免 费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 8.1.1 不 得 作 为 行 李 运 输 的 物 品 旅 客 不 得 在 行 李 中 夹 带 下 列 物 品, 也 不 得 随 身 携 带 进 入 客 舱 : 8.1.1.1 不 符 合 本 条 件 1.1.34 定 义 范 围 内 的 物 品 8.1.1.2 危 险 品, 除 了 符 合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和 南 航 规 定 允 许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或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危 险 品 外, 不 允 许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和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危 险 品, 包 括 : 1) 爆 炸 品 ; 2) 气 体, 包 括 易 燃 气 体 非 易 燃 无 毒 气 体 有 毒 气 体 ; 3) 易 燃 液 体 ; 4) 易 燃 固 体 自 燃 物 质 和 遇 水 释 放 易 燃 气 体 的 物 质 ; 5)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 6) 毒 性 物 质 和 传 染 性 物 质 ; 7) 放 射 性 物 质 ; 8) 腐 蚀 性 物 质 ; 9) 磁 性 物 质 等 杂 项 危 险 品 8.1.1.3 任 何 始 发 地 国 家 目 的 地 国 家 经 停 地 国 家 或 飞 越 国 家 的 适 用 法 律 条 例 或 命 令 禁 止 运 输 的 物 品 8.1.1.4 南 航 认 为 其 重 量 体 积 形 状 或 性 质 等 不 适 合 运 输 的 物 品 8.1.1.5 活 体 动 物, 但 8.7 中 规 定 的 小 动 物 及 服 务 犬 除 外 8.1.1.6 枪 支 弹 药, 但 用 于 狩 猎 和 体 育 运 动 用 器 械 除 外 8.1.2 不 得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物 品 下 列 物 品 不 得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或 在 托 运 行 李 中 夹 带, 对 托 运 行 李 中 放 置 或 夹 带 下 述 物 品 的 遗 失 和 损 坏, 南 航 按 一 般 托 运 行 李 承 担 责 任 : 1 易 碎 或 易 损 坏 物 品 ; 2 易 腐 物 品 ;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19 页 19

3 现 金 有 价 票 证 ; 4 珠 宝 ; 5 贵 重 金 属 及 其 ( 金 银 ) 制 品 ; 6 古 玩 字 画 ; 7 电 脑 个 人 电 子 设 备 ; 8 样 品 等 贵 重 物 品 ; 9 备 有 锂 电 池 ; 10 重 要 文 件 和 资 料 ; 11 旅 行 证 件 医 疗 证 明 X 光 片 ; 12 个 人 需 定 时 服 用 的 处 方 药 8.1.3 限 制 运 输 的 物 品 南 航 对 运 输 下 列 物 品 有 严 格 的 数 量 限 制 和 包 装 要 求, 只 有 在 符 合 南 航 运 输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并 经 南 航 同 意, 方 可 接 受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8.1.3.1 精 密 仪 器 电 器 等 类 物 品, 应 作 为 货 物 托 运, 如 按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必 须 有 妥 善 包 装, 并 且 此 类 物 品 的 重 量 不 得 计 算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8.1.3.2 体 育 运 动 用 器 械, 包 括 体 育 运 动 用 枪 支 和 弹 药 8.1.3.3 干 冰, 含 有 酒 精 的 饮 料, 旅 客 旅 行 途 中 所 需 要 的 烟 具 药 品 或 化 妆 品 等 8.1.3.4 外 交 信 袋, 机 要 文 件 8.1.3.5 管 制 刀 具 以 外 的 利 器 钝 器, 例 如 菜 刀 餐 刀 水 果 刀 工 艺 品 刀 手 术 刀 剪 刀 以 及 钢 锉 铁 锥 斧 子 短 棍 锤 子 等, 应 放 入 托 运 行 李 内 运 输 8.1.3.6 本 条 件 8.7 规 定 的 小 动 物 服 务 犬 8.1.3.7 旅 客 旅 行 途 中 使 用 的 折 叠 轮 椅 或 电 动 轮 椅 8.1.3.8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的 液 态 物 品 8.1.3.9 不 适 宜 在 航 空 器 货 舱 内 运 输, 如 精 致 的 乐 器, 并 且 不 符 合 8.4 规 定 ( 重 量 体 积 限 制 ) 的 物 品, 应 作 为 占 座 行 李 带 入 客 舱 此 类 物 品 需 单 独 付 费 并 由 旅 客 自 行 保 管 8.1.4 拒 绝 运 输 权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0 页 20

根 据 南 航 的 判 断, 南 航 可 以 在 通 知 旅 客 后 拒 绝 承 运 旅 客 或 旅 客 的 行 李 遇 此 种 情 形, 旅 客 有 权 退 票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南 航 也 有 权 拒 绝 承 运 旅 客 或 旅 客 的 行 李 : 8.1.4.1 旅 客 的 行 李, 如 属 于 或 夹 带 有 8.1.1 所 列 物 品, 或 者 托 运 行 李 内 夹 带 8.1.2 所 列 的 物 品,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或 中 止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8.1.4.2 事 先 未 与 南 航 联 系 做 好 安 排 的 逾 重 行 李, 将 有 可 能 不 作 为 与 旅 客 随 机 的 行 李 运 输, 而 使 用 可 利 用 后 续 航 班 运 送 8.1.4.3 如 果 旅 客 的 行 李 的 外 包 装 或 内 装 物 品 不 符 合 运 输 要 求,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8.1.4.4 承 运 旅 客 或 旅 客 的 行 李, 违 反 了 任 何 始 发 地 目 的 地 经 停 地 或 飞 越 地 国 家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命 令 8.1.4.5 承 运 旅 客 或 旅 客 的 行 李, 可 能 危 及 或 者 影 响 其 他 旅 客 或 者 机 组 人 员 的 安 全 健 康 便 利 或 舒 适 8.2 行 李 托 运 8.2.1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8.2.1.1 旅 客 必 须 凭 有 效 客 票 托 运 行 李 南 航 应 将 旅 客 托 运 的 行 李 件 数 和 重 量 准 确 录 入 离 港 系 统 中, 每 个 旅 客 的 行 李 须 记 录 在 其 本 人 的 记 录 上 如 旅 客 持 纸 质 客 票, 还 应 填 写 在 客 票 的 相 应 位 置 8.2.1.2 南 航 一 般 是 在 航 班 离 站 当 日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时 收 运 行 李 如 旅 客 要 求 提 前 托 运, 可 事 先 约 定 8.2.1.3 南 航 对 旅 客 托 运 的 每 件 行 李 应 拴 挂 行 李 牌, 并 将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交 给 旅 客 经 南 航 同 意 的 自 理 行 李, 在 与 托 运 行 李 合 并 计 重 并 分 别 填 入 客 票 和 拴 挂 自 理 行 李 牌 后, 交 由 旅 客 带 入 客 舱 自 行 照 管 8.2.1.4 托 运 行 李 的 重 量 和 体 积 不 得 超 过 南 航 的 规 定, 超 过 规 定 的 行 李, 应 作 为 货 物 运 输 8.2.1.5 旅 客 应 在 行 李 托 运 以 前 贴 挂 上 姓 名 或 便 于 识 别 的 其 它 个 人 标 记 8.2.1.6 托 运 行 李 必 须 包 装 完 善 锁 扣 完 好 捆 扎 牢 固, 能 承 受 一 定 的 压 力, 能 够 在 正 常 的 操 作 条 件 下 安 全 装 卸 和 运 输,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旅 行 箱 旅 行 袋 和 手 提 包 等 必 须 加 锁 ;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1 页 21

2 两 件 以 上 的 包 件, 不 能 捆 为 一 件 ; 3 行 李 上 不 能 附 插 其 它 物 品 ; 4 竹 篮 网 兜 草 绳 草 袋 等 不 能 作 为 行 李 的 外 包 装 物 ; 5 行 李 上 应 写 明 旅 客 的 姓 名 详 细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8.2.1.7 托 运 行 李 将 尽 可 能 与 旅 客 同 机 运 输, 除 非 是 出 于 安 全 安 保 或 运 行 方 面 的 原 因 而 由 其 它 航 班 运 输 如 果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是 由 后 续 航 班 运 输 的, 将 由 承 运 人 交 付 旅 客, 除 非 法 律 要 求 旅 客 须 亲 自 到 场 办 理 海 关 手 续 8.3 免 费 行 李 额 8.3.1 每 位 旅 客 的 免 费 托 运 行 李 额 按 所 购 舱 位 等 级 计 算 : 8.3.1.1 计 重 免 费 行 李 额 1 持 成 人 或 儿 童 票 的 头 等 舱 旅 客 为 40 公 斤, 公 务 舱 旅 客 为 30 公 斤, 高 端 经 济 舱 和 经 济 舱 旅 客 为 20 公 斤 2 持 婴 儿 票 的 旅 客, 给 予 10 公 斤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允 许 免 费 携 带 一 辆 折 叠 式 婴 儿 推 车 或 一 个 摇 篮 3 每 位 旅 客 只 能 随 身 携 带 一 件 行 李, 其 重 量 不 能 超 过 10 公 斤, 体 积 不 超 过 20 40 55 厘 米, 并 能 置 于 封 闭 式 行 李 架 内 8.3.1.2 计 件 免 费 行 李 额 在 自 或 至 加 拿 大 或 美 国 的 航 程 上, 使 用 按 件 数 计 算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1 持 成 人 或 儿 童 票 的 旅 客, 头 等 舱 或 公 务 舱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为 两 件 行 李, 每 一 件 的 三 边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158 厘 米 (62 英 寸 ), 最 大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32 公 斤 (70 磅 ); 高 端 经 济 舱 经 济 舱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为 两 件 行 李, 每 一 件 的 三 边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158 厘 米 (62 英 寸 ), 最 大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23 公 斤 (50 磅 ) 2 持 婴 儿 票 的 婴 儿 只 能 有 一 件 托 运 行 李 和 一 辆 折 叠 式 婴 儿 车 或 推 车 托 运 行 李 三 边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115 厘 米 3 不 接 收 单 件 重 量 超 过 45 公 斤 (100 磅 ) 的 行 李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2 页 22

在 自 或 至 欧 洲 ( 南 航 营 运 的 俄 罗 斯 中 亚 航 线 除 外 ) 的 航 程 上, 使 用 按 件 数 计 算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1 持 成 人 或 儿 童 票 的 旅 客, 公 务 舱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为 三 件, 高 端 经 济 舱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为 两 件, 经 济 舱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为 一 件 每 一 件 行 李 的 三 边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158 厘 米 (62 英 寸 ), 最 大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23 公 斤 (50 磅 ) 2 持 婴 儿 票 的 婴 儿 允 许 免 费 托 运 一 件 重 量 不 超 过 10 公 斤 的 行 李, 免 费 托 运 一 辆 婴 儿 车 或 推 车, 托 运 行 李 三 边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115 厘 米 8.3.1.3 购 买 混 合 等 级 客 票 的 旅 客, 其 免 费 行 李 额 按 各 该 航 段 票 价 级 别 规 定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分 别 计 算 8.3.1.4 搭 乘 同 一 航 班 前 往 同 一 目 的 地 或 中 途 分 程 地 的 两 个 ( 含 ) 以 上 的 同 行 旅 客, 如 在 同 一 时 间 同 一 地 点 办 理 行 李 托 运 手 续, 其 免 费 行 李 额 可 以 按 照 各 自 所 购 舱 位 等 级 标 准 合 并 计 算 8.3.1.5 组 成 国 际 运 输 的 国 内 航 段, 旅 客 适 用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应 当 按 相 应 国 际 航 段 的 规 定 办 理 8.3.1.6 旅 客 自 愿 改 变 舱 位 等 级, 按 改 变 舱 位 等 级 后 的 票 价 等 级 享 受 免 费 行 李 额 旅 客 非 自 愿 改 变 舱 位 等 级, 按 原 票 价 等 级 享 受 免 费 行 李 额 8.4 免 费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8.4.1 重 量 和 体 积 每 位 头 等 舱 旅 客 可 随 身 携 带 两 件 行 李, 每 件 行 李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5 公 斤 ; 每 位 公 务 舱 和 经 济 舱 旅 客 可 随 身 携 带 一 件 行 李,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5 公 斤 上 述 每 件 行 李 三 边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115 厘 米, 并 可 置 于 客 舱 行 李 箱 内 或 座 椅 下 8.4.2 大 件 行 李 如 旅 客 的 行 李 物 品 不 适 合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装 在 货 舱 内 运 输 ( 如 精 致 的 乐 器 ), 并 且 不 符 合 8.4.1 的 规 定, 需 事 先 征 得 南 航 的 同 意 并 且 交 付 相 应 费 用 后, 可 作 为 占 座 行 李 带 入 客 舱 并 由 旅 客 自 行 保 管 8.4.3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中 的 自 理 行 李 均 应 在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时 交 南 航 计 重 或 计 件 托 运 行 李 在 运 输 期 间 由 南 航 负 责 照 管, 自 理 行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3 页 23

李 在 运 输 期 间 由 旅 客 自 行 照 管 8.5 逾 重 行 李 8.5.1 逾 重 行 李 是 指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和 自 理 行 李 超 过 该 旅 客 计 重 或 计 件 免 费 行 李 额 的 部 分 8.5.2 旅 客 应 当 为 其 逾 重 行 李 支 付 逾 重 行 李 费, 并 由 承 运 人 和 授 权 代 理 人 填 开 逾 重 行 李 票 后 运 输 逾 重 行 李 费 率 和 计 算 办 法, 按 南 航 的 规 定 办 理 8.6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8.6.1 一 般 规 定 8.6.1.1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每 公 斤 价 值 超 过 30 美 元 或 等 值 的 其 它 货 币 时, 可 办 理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并 支 付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8.6.1.2 旅 客 托 运 的 小 动 物 不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8.6.1.3 南 航 按 照 旅 客 声 明 的 价 值 中 超 过 8.6.1.1 规 定 限 额 部 分 的 价 值 的 5 收 取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8.6.2 如 果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的 部 分 运 输 由 不 提 供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服 务 的 其 它 承 运 人 承 担 时,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提 供 托 运 行 李 的 声 明 价 值 服 务 8.6.3 托 运 行 李 的 声 明 价 值 不 能 超 过 行 李 本 身 的 实 际 价 值 每 一 旅 客 的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最 高 限 额 为 5000 美 元 ( 或 等 值 人 民 币 及 其 它 货 币 金 额 ) 如 南 航 对 声 明 价 值 有 异 议 而 旅 客 又 拒 绝 接 受 检 查 时,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收 运 8.7 小 动 物 服 务 犬 8.7.1 作 为 行 李 运 输 的 小 动 物 是 指 家 庭 驯 养 的 狗 猫 鸟 或 者 其 他 玩 赏 宠 物 如 动 物 的 形 体 过 小 ( 如 : 鼠 类 观 赏 鱼 等 ) 或 形 体 过 大 ( 笼 体 包 装 超 过 最 大 体 积 限 制 ) 或 对 运 输 安 全 可 能 造 成 危 害, 以 及 野 生 动 物 和 具 有 形 体 怪 异 或 者 易 于 伤 人 等 特 征 的 动 物 如 蛇 等, 不 属 于 小 动 物 范 围, 不 得 作 为 行 李 运 输 承 运 人 有 权 决 定 小 动 物 是 否 属 于 可 运 输 的 范 围 及 宠 物 运 输 的 方 式, 并 且 有 权 限 制 一 架 飞 机 运 输 宠 物 的 数 量 8.7.2 旅 客 携 带 小 动 物,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8.7.2.1 必 须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运 输 过 程 中 有 关 国 家 运 输 动 物 出 入 境 和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4 页 24

过 境 所 需 的 有 效 证 件 ; 8.7.2.2 事 先 经 南 航 和 有 关 连 续 承 运 人 同 意, 并 按 照 南 航 及 相 关 承 运 人 的 运 输 规 定 办 理 8.7.3 服 务 犬 是 指 为 残 疾 人 生 活 和 工 作 提 供 协 助 的 特 种 犬, 包 括 辅 助 犬 导 听 犬 导 盲 犬 8.7.4 服 务 犬 的 运 输 按 8.7.2 的 规 定 办 理 在 满 足 南 航 运 输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服 务 犬 可 在 客 舱 内 陪 同 具 备 乘 机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 具 备 乘 机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应 提 供 服 务 犬 的 身 份 和 检 疫 证 明 服 务 犬 连 同 其 容 器 和 食 物 可 以 免 费 运 输 而 不 计 算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8.7.5 除 非 南 航 有 过 失, 南 航 对 运 输 途 中 小 动 物 的 受 伤 丢 失 延 误 患 病 或 者 死 亡 不 承 担 责 任 旅 客 应 对 运 输 上 述 小 动 物 ( 包 括 服 务 犬 )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如 小 动 物 因 被 拒 绝 入 境 或 者 过 境 而 造 成 的 受 伤 丢 失 延 误 患 病 或 者 死 亡, 南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8.7.6 旅 客 应 对 小 动 物 可 能 对 其 他 旅 客 或 机 组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害 或 伤 害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8.7.7 如 果 小 动 物 没 有 入 境 或 经 停 国 家 或 地 区 要 求 的 所 有 必 须 的 出 境 入 境 健 康 和 其 它 有 效 文 件, 承 运 人 将 不 承 担 责 任 8.7.8 在 中 途 不 降 停 的 长 距 离 飞 行 航 班 上 或 者 在 某 种 型 号 的 飞 机 上, 不 适 宜 运 输 小 动 物 服 务 犬 的, 南 航 可 以 不 接 受 运 输 8.8 行 李 交 付 8.8.1 旅 客 应 在 客 票 及 行 李 票 上 载 明 的 目 的 地 点 或 者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凭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领 取 行 李 8.8.2 经 南 航 同 意 旅 客 可 在 中 途 经 停 地 点 领 取 托 运 行 李, 但 对 已 开 始 运 输 的 逾 重 行 李, 未 使 用 航 段 的 已 付 运 费 不 予 退 还 8.8.3 若 旅 客 未 立 即 领 取 行 李, 南 航 从 行 李 到 达 的 次 日 起 向 旅 客 收 取 行 李 保 管 费 对 于 旅 客 行 李 中 的 易 腐 物 品, 南 航 有 权 在 行 李 到 达 24 小 时 后 予 以 处 理 8.8.4 南 航 凭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交 付 行 李, 对 于 领 取 行 李 的 人 是 否 确 系 旅 客 本 人,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费 用, 不 承 担 责 任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5 页 25

8.8.5 旅 客 未 交 验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而 要 求 领 取 托 运 行 李, 领 取 人 应 当 提 供 南 航 认 可 的 证 明, 必 要 时 填 写 南 航 规 定 的 声 明 书, 声 明 同 意 赔 偿 由 此 可 能 造 成 南 航 的 损 失 8.8.6 旅 客 在 领 取 托 运 行 李 时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即 为 该 托 运 行 李 已 完 好 交 付 并 与 运 输 凭 证 相 符 的 初 步 证 据 8.9 无 法 交 付 的 行 李 自 行 李 到 达 的 次 日 起, 超 过 90 日 仍 无 人 认 领, 南 航 可 按 照 无 法 交 付 行 李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8.10 行 李 不 正 常 运 输 的 处 理 8.10.1 行 李 运 输 发 生 延 误 丢 失 或 损 坏, 南 航 或 南 航 地 面 代 理 人 应 会 同 旅 客 填 写 行 李 运 输 事 故 记 录, 尽 快 查 明 情 况 和 原 因, 并 将 调 查 结 果 答 复 旅 客 和 有 关 单 位 如 发 生 行 李 赔 偿, 可 在 始 发 地 点, 经 停 地 点 或 目 的 地 点 办 理 8.10.2 因 南 航 原 因 使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未 能 与 旅 客 同 机 到 达, 造 成 旅 客 旅 途 生 活 的 不 便, 应 给 予 旅 客 适 当 的 临 时 生 活 用 品 补 偿 费 8.11 行 李 赔 偿 8.11.1 赔 偿 限 额 8.11.1.1 蒙 特 利 尔 公 约 中 规 定, 在 国 际 航 班 行 李 运 输 中 造 成 行 李 毁 灭 遗 失 损 坏 或 者 延 误 的, 对 每 名 旅 客 的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为 1131 特 别 提 款 权, 此 公 约 于 2005 年 7 月 31 日 起 在 我 国 生 效, 经 修 改 的 责 任 限 额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 起 对 公 约 所 有 当 事 国 生 效 8.11.1.2 如 果 客 票 内 未 记 录 托 运 行 李 的 重 量, 则 用 于 计 算 赔 偿 额 的 行 李 重 量 不 得 高 于 该 旅 客 相 应 舱 位 等 级 所 享 受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8.11.1.3 按 前 述 规 定 已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的 托 运 行 李 按 所 声 明 价 值 赔 偿 如 果 所 声 明 价 值 超 过 行 李 的 实 际 价 值, 则 按 行 李 的 实 际 价 值 赔 偿 8.11.2 索 赔 和 诉 讼 时 限 8.11.2.1 提 出 异 议 时 限 1 旅 客 在 发 现 托 运 行 李 发 生 损 失 的 情 况 下, 须 立 即 向 南 航 提 出 异 议, 最 迟 不 超 过 从 收 到 行 李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 在 行 李 延 误 的 情 况 下, 任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6 页 26

何 异 议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从 行 李 交 付 收 件 人 保 管 之 日 起 二 十 一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提 出 2 任 何 异 议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提 出, 否 则 不 能 向 南 航 提 出 索 赔 8.11.2.2 索 赔 诉 讼 应 在 飞 机 到 达 目 的 地 之 日 起, 或 从 飞 机 应 该 到 达 之 日 起, 或 从 运 输 终 止 之 日 起 二 年 以 内 提 出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7 页 27

9.0 班 期 时 刻 和 航 班 取 消 及 变 更 9.1 班 期 时 刻 9.1.1 南 航 将 尽 力 按 照 公 布 的 在 旅 客 旅 行 之 日 有 效 的 班 期 时 刻, 合 理 地 运 送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9.1.2 除 非 损 失 是 由 于 南 航 的 故 意 或 明 知 可 能 造 成 损 失 而 轻 率 地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所 造 成 的, 南 航 对 其 班 期 时 刻 表 或 其 它 公 布 的 航 班 时 刻 中 的 差 错 或 遗 漏 不 承 担 责 任 南 航 雇 员 代 理 人 或 南 航 的 代 表 就 始 发 或 到 达 时 间 日 期 或 任 何 航 班 飞 行 所 作 的 解 释 仅 作 为 参 考, 南 航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9.1.3 航 班 时 刻 表 中 载 明 的 航 班 时 刻 或 机 型, 在 其 公 布 之 日 与 旅 客 实 际 开 始 旅 行 之 日 期 间 将 可 能 发 生 变 动, 南 航 对 该 航 班 时 刻 或 机 型 不 予 保 证, 而 且 该 航 班 时 刻 或 机 型 也 不 构 成 南 航 与 旅 客 之 间 运 输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9.1.4 南 航 在 接 受 旅 客 订 票 之 前, 将 告 知 旅 客 当 时 有 效 的 预 订 航 班 时 刻, 并 在 旅 客 的 纸 质 客 票 或 电 子 客 票 联 上 列 明 在 客 票 售 出 后, 南 航 可 能 会 更 改 航 班 时 刻 如 果 旅 客 给 南 航 提 供 了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南 航 应 通 知 旅 客 航 班 时 刻 的 变 更 在 旅 客 购 票 之 后, 如 果 南 航 对 航 班 时 刻 做 出 重 大 变 更 而 旅 客 不 能 接 受, 并 且 南 航 无 法 为 旅 客 安 排 其 可 以 接 受 的 替 代 航 班, 可 按 照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退 票 9.2 航 班 取 消 及 变 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南 航 可 以 不 经 事 先 通 知, 取 消 终 止 变 更 延 期 或 者 推 迟 航 班 飞 行 : 9.2.1 为 了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政 府 规 章 和 命 令 ; 9.2.2 为 了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 9.2.3 其 它 无 法 控 制 或 不 能 预 见 的 原 因 9.3 由 于 9.2 条 原 因 之 一 者, 南 航 取 消 或 延 误 航 班, 因 而 未 能 向 旅 客 提 供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 包 括 舱 位 等 级 ), 或 未 能 在 旅 客 的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或 目 的 地 点 停 留, 或 造 成 旅 客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衔 接 错 失, 南 航 应 当 考 虑 旅 客 的 合 理 需 要 并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之 一 :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8 页 28

9.3.1 为 旅 客 安 排 有 可 利 用 座 位 的 南 航 后 续 航 班 9.3.2 征 得 旅 客 及 有 关 承 运 人 的 同 意 后, 办 理 签 转 手 续 9.3.3 按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9.4 9.3 条 所 列 的 补 救 措 施 是 旅 客 可 选 择 的 全 部 补 救 措 施 除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外, 南 航 不 再 承 担 其 他 责 任 9.5 南 航 将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来 避 免 旅 客 以 及 旅 客 的 行 李 延 误 如 南 航 已 经 采 取 了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或 不 可 能 采 取 该 措 施 的, 南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29 页 29

10.0 客 票 变 更 10.1 非 自 愿 变 更 10.1.1 乘 坐 南 航 航 班 的 旅 客, 由 于 天 气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等 无 法 控 制 或 不 能 预 见 的 非 南 航 原 因 以 致 航 班 取 消 提 前 延 误 航 班 改 变 衔 接 错 失 或 不 能 提 供 旅 客 原 已 证 实 的 座 位, 南 航 应 当 考 虑 旅 客 的 合 理 需 要 并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之 一 : 10.1.1.1 为 旅 客 优 先 安 排 有 可 利 用 座 位 的 南 航 航 班 ; 10.1.1.2 征 得 旅 客 及 有 关 承 运 人 的 同 意 后, 办 理 签 转 手 续 10.1.2 乘 坐 南 航 航 班 的 旅 客, 由 于 机 务 维 护 航 班 调 配 等 南 航 原 因 以 致 航 班 取 消 提 前 延 误 航 班 改 变 衔 接 错 失 或 不 能 提 供 旅 客 原 已 证 实 的 座 位, 南 航 应 当 考 虑 旅 客 的 合 理 需 要 并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之 一 : 10.1.2.1 为 旅 客 优 先 安 排 有 可 利 用 座 位 的 南 航 航 班 ; 10.1.2.2 征 得 旅 客 及 有 关 承 运 人 的 同 意 后, 办 理 签 转 手 续 ; 10.1.2.3 变 更 原 客 票 列 明 的 航 程, 安 排 旅 客 乘 坐 南 航 和 / 或 其 他 承 运 人 的 航 班, 或 者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它 运 输 方 式 将 旅 客 运 达 目 的 地 或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票 款 逾 重 行 李 费 和 其 他 服 务 费 用 的 差 额 多 退 少 不 补 10.2 自 愿 改 变 舱 位 等 级 ( 包 括 物 理 舱 位 和 定 座 舱 位 ) 旅 客 购 票 后, 如 要 求 改 变 舱 位 等 级, 南 航 及 南 航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在 航 班 有 可 利 用 座 位 和 时 间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予 以 积 极 办 理 如 舱 位 等 级 的 变 更 引 起 票 价 变 动 : 票 价 提 高 的, 须 向 旅 客 补 收 票 款 差 额, 并 收 取 变 更 费 和 误 机 费 ; 票 价 降 低 的, 按 自 愿 退 票 处 理 10.3 自 愿 改 变 航 班 日 期 旅 客 购 票 后, 如 要 求 改 变 航 班 日 期, 应 按 照 南 航 公 布 运 价 的 使 用 条 件 及 优 惠 票 价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10.4 签 转 10.4.1 旅 客 非 自 愿 改 变 承 运 人, 应 征 得 旅 客 及 有 关 承 运 人 的 同 意 后, 办 理 签 转 手 续 10.4.2 旅 客 自 愿 要 求 改 变 承 运 人, 在 符 合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下, 南 航 可 予 以 签 转 : 10.4.2.1 旅 客 使 用 的 票 价 无 签 转 限 制 ;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0 页 30

10.4.2.2 旅 客 要 求 变 更 的 承 运 人 与 南 航 签 有 联 运 协 议, 可 以 相 互 填 开 或 接 收 票 证 10.4.3 凡 不 符 合 10.4.2 的 旅 客 要 求 改 变 承 运 人, 一 律 按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10.4.4 南 航 销 售 代 理 人 未 经 南 航 特 别 授 权 不 得 为 旅 客 办 理 签 转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1 页 31

11.0 退 票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由 于 南 航 未 能 按 照 运 输 合 同 提 供 运 输 或 旅 客 自 愿 改 变 其 旅 行 安 排, 对 旅 客 未 能 使 用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客 票, 南 航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票 11.1.2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除 遗 失 客 票 的 情 况 外, 必 须 凭 纸 质 客 票 未 使 用 的 全 部 乘 机 联 和 旅 客 联 付 款 凭 据, 如 客 票 为 连 续 客 票 的 应 提 供 完 整 的 连 续 客 票, 方 可 办 理 退 票 对 于 电 子 客 票, 最 迟 应 在 开 始 旅 行 之 日 起 ( 客 票 第 一 航 段 未 使 用 的, 从 填 开 之 日 起 ) 十 三 个 月 内 办 理 且 票 联 状 态 必 须 为 OPEN FOR USE, 旅 客 提 供 付 款 凭 据 的 情 况 下, 才 予 以 办 理 退 票 11.2 退 票 受 款 人 11.2.1 南 航 有 权 向 客 票 上 列 明 姓 名 的 旅 客 本 人 办 理 退 票 11.2.2 当 客 票 上 列 明 姓 名 的 旅 客 不 是 该 客 票 的 付 款 人, 并 且 在 客 票 上 已 列 明 了 退 票 限 制 条 件, 南 航 按 所 列 明 的 限 制 条 件 将 票 款 退 给 付 款 人 或 其 指 定 人 11.2.3 旅 客 或 付 款 人 申 请 退 票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如 申 请 退 票 人 不 是 客 票 上 所 列 明 的 旅 客 本 人 或 付 款 人, 应 出 示 申 请 退 票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旅 客 或 付 款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退 款 授 权 书 11.2.4 南 航 按 11.1 规 定 将 票 款 退 给 符 合 11.2.1 11.2.2 11.2.3 款 规 定 的 人, 视 为 正 当 退 票 ; 南 航 也 随 即 解 除 责 任 11.2.5 电 子 客 票 退 票 时 必 须 提 供 已 打 印 的 行 程 单 11.3 退 票 期 限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最 迟 应 在 开 始 旅 行 之 日 起 ( 客 票 完 全 未 使 用 的, 在 填 开 之 日 起 ) 十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11.4 退 票 地 点 11.4.1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 包 括 旅 费 证 ) 原 则 上 应 在 原 付 款 地 办 理 退 款, 换 开 过 的 客 票 也 可 在 换 开 地 办 理 退 款 旅 客 非 自 愿 退 票, 可 在 原 购 票 地 航 班 始 发 地 经 停 地 终 止 旅 行 地 的 南 航 售 票 处 或 引 起 非 自 愿 退 票 事 件 发 生 地 的 南 航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办 理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2 页 32

11.4.2 如 旅 客 在 原 出 票 地 点 以 外 的 其 它 地 点 要 求 退 款, 接 受 异 地 退 款 的 南 航 售 票 处 应 取 得 原 出 票 地 点 的 授 权, 并 根 据 原 出 票 地 点 所 提 供 的 退 款 金 额 用 当 日 的 BBR( 银 行 买 入 价 ) 换 算 成 退 款 地 货 币 退 款 11.4.3 持 不 定 期 客 票 的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只 限 在 原 购 票 的 售 票 处 办 理 11.5 货 币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必 须 符 合 原 购 票 地 点 和 退 票 地 点 国 家 的 法 律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南 航 可 按 原 收 取 票 款 的 货 币 退 款, 也 可 按 南 航 规 定 的 其 它 货 币 退 款 11.6 非 自 愿 退 票 乘 坐 南 航 航 班 的 旅 客, 由 于 天 气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等 无 法 控 制 或 不 能 预 见 的 原 因 以 及 机 务 维 护 航 班 调 配 等 原 因 造 成 未 按 运 输 合 同 完 成 运 输 而 使 旅 客 申 请 退 票, 称 为 非 自 愿 退 票 旅 客 非 自 愿 退 票, 可 在 原 购 票 地 航 班 始 发 地 经 停 地 终 止 旅 行 地 的 南 航 售 票 处 或 引 起 非 自 愿 退 票 事 件 发 生 地 的 南 航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办 理 11.6.1 非 自 愿 退 票,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1.6.1.1 客 票 全 部 未 使 用, 退 还 全 部 已 付 票 款 ( 含 税 款 ), 不 收 取 退 票 手 续 费 ; 11.6.1.2 如 客 票 已 部 分 使 用, 应 从 原 付 票 款 中 扣 除 已 使 用 航 段 上 相 应 的 散 客 或 团 体 优 惠 或 公 布 运 价 的 金 额 及 已 使 用 的 税 款, 但 所 退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付 票 款 金 额, 余 额 退 还 旅 客, 不 收 取 退 票 手 续 费 11.6.1.3 如 班 机 在 非 经 停 点 的 其 他 航 站 降 落, 取 消 当 日 飞 行,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应 退 还 由 降 落 站 至 到 达 站 与 原 实 付 票 款 相 同 折 扣 率 或 舱 位 的 票 款, 但 不 得 超 过 原 付 票 款 金 额, 不 收 取 退 票 费 降 落 地 至 到 达 站 票 价, 优 先 选 择 适 用 的 承 运 人 运 价 如 果 降 落 站 至 到 达 站 没 有 公 布 票 价, 则 退 还 降 落 站 至 到 达 站 之 间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的 票 款 在 同 一 运 输 工 具 出 现 几 种 符 合 条 件 的 运 价 时, 选 择 中 间 水 平 的 价 格 11.6.1.4 旅 客 自 愿 变 更 航 班 并 支 付 变 更 费 用 后, 其 所 变 更 的 航 班 发 生 不 正 常 时,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不 收 退 票 费, 但 已 付 变 更 费 用 不 退 11.7 自 愿 退 票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3 页 33

凡 不 属 于 11.6 规 定 范 围 的 退 票, 称 为 自 愿 退 票 11.7.1 自 愿 退 票,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1.7.1.1 客 票 全 部 未 使 用, 应 从 已 付 票 款 中 扣 除 退 票 手 续 费, 退 还 余 额 ; 11.7.1.2 客 票 已 部 分 使 用, 从 已 付 票 款 中 扣 除 已 使 用 航 段 上 相 应 的 散 客 或 团 体 优 惠 或 公 布 运 价 的 金 额 及 已 使 用 的 税 款, 扣 除 退 票 手 续 费 和 误 机 费 ( 如 有 ) 如 有 余 额, 退 还 旅 客 11.7.1.3 持 优 惠 票 价 客 票 的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如 该 优 惠 票 价 对 退 款 有 特 殊 规 定, 退 票 应 按 该 规 定 办 理 11.8 退 款 至 信 用 卡 或 借 记 卡 如 果 旅 客 购 票 时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借 记 卡 支 付 票 款, 则 票 款 只 能 被 退 还 到 原 卡 帐 户 上 南 航 将 根 据 本 条 规 则 以 旅 客 原 支 付 的 客 票 金 额 与 币 种 为 基 础 计 算 退 款 额 由 于 货 币 兑 换 产 生 的 差 额, 旅 客 无 权 向 南 航 提 出 索 赔 11.9 按 运 价 组 合 规 则 计 价 的 客 票 退 票 时, 退 票 相 关 规 定, 按 使 用 条 件 最 严 格 的 规 则 执 行 11.10 拒 绝 退 票 : 除 了 非 自 愿 退 票 外,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情 况 的, 有 关 单 位 应 拒 绝 退 票 : 11.10.1 逾 期 未 提 出 退 票 申 请 ; 11.10.2 申 请 时 未 能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或 票 证 ; 11.10.3 已 使 用 部 分 的 票 价 等 于 或 高 于 全 程 票 价 时, 剩 余 的 乘 机 联, 不 能 退 款 11.10.4 客 票 上 注 明 不 得 退 票 11.11 退 回 税 款 : 退 票 时 须 一 并 退 还 旅 客 购 票 时 缴 交 的 尚 未 发 生 的 税 款 无 余 款 可 退 或 不 得 退 票 的 客 票, 也 可 单 独 退 还, 且 不 扣 除 手 续 费, 但 需 在 退 款 期 限 内 办 理 11.12 旅 客 因 病 退 票, 均 按 自 愿 退 票 规 定 办 理 11.13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儿 童 按 成 人 标 准 扣 除 退 票 手 续 费, 婴 儿 不 收 取 退 票 手 续 费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4 页 34

12.0 飞 机 上 的 行 为 12.1 如 果 旅 客 在 飞 机 上 的 行 为 危 及 到 飞 机 或 飞 机 上 任 何 人 或 财 产 的 安 全, 或 妨 碍 机 组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或 不 遵 守 机 组 的 指 示, 或 有 其 他 旅 客 有 理 由 反 对 的 行 为, 机 长 可 以 采 取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措 施, 以 阻 止 该 行 为 的 继 续, 包 括 对 旅 客 实 施 管 束 旅 客 有 可 能 在 任 何 地 点 被 要 求 下 机 并 被 拒 绝 续 运, 而 且 有 可 能 因 机 舱 内 的 不 当 行 为 被 起 诉 12.2 旅 客 不 得 在 飞 机 上 使 用 移 动 电 话 对 讲 机 遥 控 玩 具 和 其 它 带 遥 控 装 置 的 电 子 设 备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和 南 航 认 定 干 扰 飞 机 安 全 运 行 的 其 它 无 线 电 发 射 装 置 未 经 南 航 允 许, 旅 客 不 得 在 飞 机 上 使 用 除 助 听 器 和 心 脏 起 搏 器 以 外 的 任 何 电 子 设 备 12.3 航 班 禁 烟 南 航 所 有 的 航 班 均 已 禁 烟, 机 上 所 有 区 域 均 不 允 许 吸 烟 12.4 酒 精 饮 料 限 制 飞 机 上, 除 南 航 供 应 的 含 酒 精 饮 料 外, 不 得 饮 用 其 他 含 酒 精 饮 料 12.5 安 全 带 当 旅 客 在 机 上 就 座 时, 应 按 要 求 系 好 安 全 带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5 页 35

13.0 拒 绝 运 输 和 限 制 运 输 13.1 南 航 出 于 安 全 原 因 或 根 据 自 己 合 理 的 判 断, 认 为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有 权 拒 绝 运 输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 13.1.1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和 命 令 禁 止 运 输 的 ; 13.1.2 旅 客 不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和 命 令, 或 不 遵 守 公 司 的 规 定 ; 13.1.3 旅 客 拒 绝 接 受 政 府 机 场 和 公 司 的 安 全 检 查 ; 13.1.4 旅 客 未 能 出 示 国 家 的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或 旅 行 条 件 所 要 求 的 有 效 证 件 ; 13.1.5 旅 客 拒 绝 遵 守 机 组 成 员 或 经 授 权 的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发 出 的 执 行 公 司 制 定 的 出 口 座 位 限 制 的 指 示 ; 13.1.6 不 听 从 机 组 人 员 指 挥 ; 13.1.7 由 于 身 体 残 疾, 适 合 于 该 人 残 障 的 唯 一 座 位 是 出 口 座 位 ; 13.1.8 属 于 因 为 天 气 或 其 它 公 司 不 能 控 制 的 原 因, 必 须 采 取 的 行 动 ; 13.1.9 旅 客 未 支 付 适 用 的 票 价 费 用 和 税 款 或 未 承 兑 其 与 公 司 或 有 关 承 运 人 之 间 的 信 用 付 款 ; 13.1.10 旅 客 出 示 的 客 票 是 非 法 获 得 或 不 是 在 出 票 承 运 人 或 其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购 买 的, 或 属 挂 失 被 盗 窃 伪 造 或 不 是 由 承 运 人 或 其 销 售 代 理 人 更 改 的 乘 机 联 或 乘 机 联 被 涂 改 ; 13.1.11 出 示 客 票 的 人 不 能 证 明 本 人 即 是 客 票 上 旅 客 姓 名 栏 内 列 明 的 人 ; 13.1.12 怀 孕 超 过 9 个 月 (36 周 ) 的 孕 妇 ; 13.1.13 未 满 14 天 的 初 生 儿 ; 13.1.14 旅 客 的 行 为 年 龄 精 神 或 身 体 状 况 不 适 合 航 空 旅 行, 或 使 其 他 旅 客 不 舒 适 或 反 感, 或 对 其 自 身 或 其 他 人 员 或 财 产 可 能 造 成 任 何 危 险 或 危 害 ; 13.1.15 已 知 患 严 重 的 传 染 性 疾 病, 且 无 法 出 具 其 已 采 取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传 染 他 人 的 医 疗 证 明 ; 13.1.16 公 司 认 为, 该 旅 客 的 身 体 或 精 神 条 件 有 可 能 使 其 在 没 有 乘 务 员 的 帮 助 下, 无 法 理 解 或 执 行 安 全 指 示 ; 13.1.17 心 智 不 健 全, 其 行 为 可 能 对 自 身 机 组 成 员 或 其 他 旅 客 造 成 危 险 ;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6 页 36

13.1.18 有 醉 酒 或 吸 毒 迹 象 者 ; 13.1.19 是 或 像 是 中 毒 者 ; 13.1.20 要 求 静 脉 注 射 者 ; 13.1.21 有 非 因 残 疾 或 疾 病 发 出 的 异 味 ; 13.1.22 穿 着 打 扮 可 能 令 其 他 旅 客 感 到 不 适 ; 13.1.23 不 符 合 旅 客 运 输 安 全 规 定 的 担 架 旅 客 ; 13.1.24 旅 客 可 能 在 过 境 国 寻 求 入 境, 或 可 能 在 飞 行 中 销 毁 其 证 件, 或 者 旅 客 不 按 公 司 要 求 将 旅 行 证 件 或 该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交 由 机 组 保 存 ; 13.1.25 不 管 是 否 有 意, 做 出 可 能 危 及 飞 机 或 机 上 乘 客 安 全 的 任 何 行 为 13.2 对 被 拒 绝 运 输 旅 客 的 安 排 在 南 航 运 行 中, 当 拒 绝 运 输 旅 客 的 情 况 发 生 时, 运 输 服 务 部 门 对 被 拒 绝 运 输 的 旅 客 按 南 航 客 运 销 售 业 务 手 册 以 及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必 要 的 事 后 处 理 13.3 限 制 运 输 除 残 疾 人 运 动 会 及 政 府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之 外, 年 满 5 周 岁 不 满 12 周 岁 的 无 成 人 陪 伴 儿 童 病 残 旅 客 孕 妇 盲 人 聋 人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等 特 殊 旅 客, 只 有 在 符 合 南 航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经 南 航 预 先 同 意 并 在 必 要 时 做 出 安 排 后 方 予 载 运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7 页 37

14.0 附 加 服 务 安 排 14.1 如 果 南 航 为 旅 客 安 排 由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航 空 运 输 之 外 的 服 务, 或 者 南 航 为 旅 客 出 具 地 面 运 输 旅 馆 预 订 或 者 车 辆 租 赁 等 由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 非 航 空 的 ) 运 输 或 者 服 务 的 票 证 或 者 收 款 凭 证, 在 安 排 上 述 附 加 服 务 时, 南 航 仅 作 为 旅 客 的 代 理, 对 于 旅 客 能 否 得 到 此 类 服 务 及 其 服 务 质 量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方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适 用 于 该 服 务 14.2 如 果 南 航 也 向 旅 客 提 供 地 面 运 输, 本 条 件 不 适 用 于 该 地 面 运 输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8 页 38

15.0 行 政 手 续 15.1 旅 客 必 须 遵 守 出 发 地 国 家 过 境 国 到 达 地 国 家 的 所 有 法 律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旅 行 条 件 以 及 南 航 有 关 规 定 对 于 任 何 南 航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雇 员 向 旅 客 为 获 得 必 要 的 文 件 和 签 证, 或 为 遵 守 上 述 法 规 和 条 件 而 提 供 的 任 何 帮 助 或 信 息, 南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 对 于 因 此 导 致 旅 客 不 能 获 得 此 类 文 件 或 签 证, 或 因 此 未 能 遵 守 有 关 法 规 和 条 件, 南 航 也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5.2 旅 客 应 出 示 有 关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或 条 件 所 要 求 的 出 境 入 境 健 康 和 其 它 必 要 文 件, 并 允 许 南 航 持 有 和 保 留 其 副 本 对 未 遵 守 国 家 法 规 和 条 件 的 旅 客, 或 其 证 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或 不 允 许 南 航 持 有 和 保 留 其 证 件 副 本 的 旅 客, 南 航 保 留 拒 绝 载 运 的 权 利 15.3 南 航 遵 照 政 府 的 命 令 将 被 拒 绝 过 境 或 入 境 的 旅 客 运 回 至 始 发 地 点 或 其 它 地 点 时, 该 旅 客 应 支 付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南 航 可 使 用 已 付 给 南 航 的 未 被 使 用 的 航 段 票 款, 或 旅 客 已 支 付 给 南 航 的 任 何 资 金 来 抵 付 此 费 用 已 收 取 用 于 运 送 至 拒 绝 入 境 点 或 遣 返 点 的 费 用, 南 航 将 不 予 退 还 15.4 如 果 由 于 旅 客 未 能 遵 守 有 关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和 旅 行 条 件 或 未 能 出 具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导 致 南 航 被 要 求 支 付 或 抵 押 罚 金 或 负 担 任 何 的 开 支, 旅 客 应 按 南 航 的 要 求 偿 还 南 航 已 付 的 费 用 或 抵 押 金 和 全 部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为 支 付 这 些 费 用 南 航 可 以 使 用 旅 客 已 支 付 给 南 航 的 未 使 用 航 段 票 款 或 该 旅 客 已 支 付 给 南 航 的 任 何 资 金 15.5 海 关 和 其 他 政 府 官 员 需 要 检 查 旅 客 的 行 李 时, 旅 客 应 当 到 场 对 旅 客 因 此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南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15.6 旅 客 应 接 受 政 府 或 机 场 官 员 或 南 航 的 任 何 安 全 检 查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39 页 39

16.0 旅 客 服 务 16.1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机 上 供 应 的 餐 食 由 南 航 免 费 提 供 旅 客 要 求 提 供 超 过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南 航 可 收 取 相 应 的 费 用 16.2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南 航 不 为 旅 客 提 供 机 场 区 域 内 机 场 与 机 场 之 间 或 机 场 与 市 区 之 间 等 地 面 运 输 对 于 此 项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行 为, 或 任 何 南 航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为 旅 客 取 得 此 项 服 务 给 予 的 任 何 帮 助, 南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16.3 旅 客 在 联 程 航 班 衔 接 地 点 的 地 面 膳 宿 费 用, 应 由 旅 客 自 理 16.4 在 航 空 运 输 过 程 中, 旅 客 发 生 疾 病 时, 南 航 应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尽 力 救 护 16.5 不 正 常 航 班 的 服 务 16.5.1 由 于 南 航 机 务 维 护 航 班 调 配 机 组 等 原 因, 造 成 航 班 在 始 发 地 点 延 误 或 取 消, 南 航 应 按 其 规 定 向 旅 客 提 供 餐 食 或 住 宿 等 服 务 16.5.2 由 于 非 南 航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天 气 突 发 事 件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机 场 原 因 以 及 旅 客 等 原 因, 造 成 航 班 在 始 发 地 点 延 误 或 取 消, 南 航 应 协 助 旅 客 安 排 餐 食 或 住 宿, 费 用 由 旅 客 自 理 16.5.3 航 班 在 经 停 地 点 延 误 或 取 消,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南 航 均 应 负 责 向 经 停 旅 客 提 供 膳 宿 服 务 16.5.4 航 班 延 误 或 取 消 时, 南 航 及 南 航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应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并 迅 速 及 时 将 航 班 延 误 或 取 消 等 信 息 通 知 旅 客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40 页 40

17.0 损 失 责 任 17.1 南 航 办 理 的 运 输, 除 不 适 用 于 公 约 的 国 际 运 输 外, 均 采 用 公 约 中 关 于 责 任 的 规 定 和 限 额 17.2 对 于 公 约 中 适 用 的 国 际 运 输 以 外 的 运 输 : 17.2.1 南 航 仅 对 由 于 本 承 运 人 故 意 或 明 知 有 可 能 产 生 损 失 而 轻 率 地 作 为 或 者 不 作 为 所 造 成 旅 客 或 其 托 运 行 李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17.2.2 除 非 损 失 是 由 于 南 航 故 意 或 明 知 有 可 能 产 生 损 失 而 轻 率 地 作 为 或 者 不 作 为, 南 航 对 每 位 旅 客 死 亡 受 伤 或 其 他 人 身 伤 害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限 额 应 依 照 适 用 的 法 律 及 其 规 定 的 责 任 限 额 17.3 在 与 前 面 所 述 不 相 冲 突 的 情 况 下, 并 且 不 论 公 约 是 否 适 用 于 该 运 输, 损 失 责 任 有 如 下 限 制 : 17.3.1 南 航 和 其 它 承 运 人 依 据 一 本 客 票 或 者 连 续 客 票 履 行 的 运 输, 应 当 被 视 为 一 个 单 一 的 运 输 南 航 仅 对 发 生 在 南 航 承 运 的 航 班 上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南 航 为 其 他 承 运 人 的 航 班 填 开 客 票 或 办 理 行 李 托 运 时, 只 作 为 该 其 他 承 运 人 的 代 理 人 ; 但 是, 对 于 托 运 行 李, 旅 客 可 以 向 客 票 或 行 李 票 上 列 明 的 第 一 或 者 最 后 承 运 人 索 赔 17.3.2 除 非 是 由 于 南 航 故 意 或 明 知 有 可 能 产 生 损 失 而 轻 率 地 作 为 或 者 不 作 为 所 造 成 的, 否 则 南 航 对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行 李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17.3.3 南 航 对 在 执 行 法 律 或 政 府 规 定 命 令 或 要 求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由 于 旅 客 未 能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17.3.4 如 果 行 李 重 量 没 有 记 录 在 行 李 票 上, 托 运 行 李 的 总 重 量 应 被 认 为 没 有 超 过 南 航 规 定 的 各 相 应 的 舱 位 等 级 所 适 用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如 果 依 照 本 条 件 8.6.1 规 定 对 托 运 行 李 声 明 了 较 高 价 值, 南 航 的 责 任 仅 限 于 该 声 明 价 值 17.3.5 南 航 的 责 任 不 应 高 于 已 被 证 实 的 损 失 数 额 南 航 对 间 接 的 或 随 之 引 发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17.3.6 由 于 旅 客 行 李 内 部 物 品 造 成 该 旅 客 或 其 行 李 的 损 失, 南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由 于 旅 客 行 李 内 部 物 品 对 他 人 造 成 伤 害 或 对 他 人 物 品 或 对 南 航 的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该 旅 客 应 赔 偿 南 航 的 损 失 和 由 此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41 页 41

17.3.7 对 于 在 托 运 行 李 中 夹 带 本 条 件 8.1.2 列 出 物 品 的 丢 失 或 损 坏, 南 航 只 按 一 般 托 运 行 李 赔 偿 限 额 承 担 责 任 17.3.8 旅 客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由 于 其 年 龄 精 神 或 健 康 状 况 对 本 人 形 成 危 害 和 危 险, 并 由 此 造 成 或 加 重 其 本 人 的 任 何 疾 病 受 伤 残 疾 或 死 亡, 南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17.4 属 于 公 约 界 定 的 国 际 运 输, 应 当 适 用 公 约 的 责 任 规 则 不 属 于 公 约 界 定 的 国 际 运 输, 对 由 于 运 输 造 成 的 旅 客 和 行 李 的 任 何 损 害, 南 航 按 照 蒙 特 利 尔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42 页 42

18.0 生 效 与 修 改 18.1 本 条 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施 行 南 航 2009 年 11 月 30 日 实 行 的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同 时 废 止 18.2 南 航 有 权 依 照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规 定 的 程 序, 不 经 预 先 通 知 修 改 本 条 件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但 此 修 改 不 适 用 于 修 改 前 已 经 开 始 的 运 输 18.3 南 航 的 代 理 人 雇 员 或 代 表 均 无 权 变 更 修 改 或 放 弃 本 条 件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18.4 本 条 件 解 释 权 属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43 页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