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北 市 泰 山 區 義 學 國 小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及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一 依 據 : ( 一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台 軍 ( 二 ) 字 第 1010224240C 號 函 各 級 學 校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及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 二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1 年 12 月 18 日 北 教 安 字 第 1013121985 號 函 辦 理 ( 三 )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義 學 國 小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實 施 計 畫 之 規 定 二 目 的 : 為 維 護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防 制 毒 品 進 入 校 園, 透 過 本 校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即 時 發 現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並 針 對 藥 物 濫 用 個 案 成 立 春 暉 小 組 施 予 輔 導, 協 助 脫 離 毒 品 危 害, 營 造 健 康 清 新 及 友 善 之 校 園 環 境 三 名 詞 定 義 : ( 一 ) 濫 用 藥 物 : 指 非 以 醫 療 為 目 的, 在 不 經 醫 師 處 方 或 指 示 情 況 下, 過 量 或 經 常 使 用 某 種 藥 物, 致 傷 害 個 人 健 康 及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之 毒 品 ( 二 ) 特 定 人 員 : 1. 曾 有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行 為 之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 包 括 自 動 請 求 治 療 者 ) 2.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休 學 或 中 輟 後 復 學 之 學 生 3.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施 用 毒 品 嫌 疑 之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4. 各 級 學 校 編 制 內 校 車 駕 駛 人 員 四 篩 檢 時 機 : ( 一 ) 本 校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連 續 假 期 及 長 假 後 依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進 行 抽 驗 ( 二 ) 本 校 若 發 現 學 生 施 用 或 持 有 不 明 藥 物 有 精 神 或 行 為 異 常, 經 觀 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認 為 有 施 用 毒 品 嫌 疑 者, 得 隨 時 採 驗 五 建 立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 如 附 圖 一 ) ( 一 ) 於 學 期 初 二 週 內 由 生 教 組 長 ( 或 指 定 專 人 ) 負 責, 依 特 定 人 員 類 別 建 立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並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納 入 尿 液 篩 檢 對 象 ( 二 ) 於 學 期 中 經 觀 察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施 用 毒 品 嫌 疑 之 學 生, 得 先 進 行 尿 液 篩 檢,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應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納 入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六 尿 液 採 驗 流 程 :( 如 附 圖 二 ) ( 一 ) 各 級 學 校 應 適 時 實 施 人 員 編 組 動 線 規 劃 及 器 材 整 備 等 事 宜 ( 注 意 事 項 如 附 件 二 ) ( 二 ) 執 行 尿 液 檢 體 採 驗 : 1. 檢 體 採 驗 : 對 受 檢 之 特 定 人 員 說 明 採 集 規 定 及 方 法, 並 指 派 專 人 全 程 監 管 進 行 採 驗 2. 檢 體 初 篩 : 尿 液 檢 體 應 先 採 集 於 集 尿 杯 內, 並 進 行 初 篩 ( 使 用 說 明 如 附 件 三 ), 初 篩 檢 驗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由 採 尿 人 員 會 同 受 檢 人 將 尿 液 檢 體 分 裝 為 二 瓶 ( 甲 乙 瓶 ), 每 瓶 至 少 三 十 ml 3. 確 認 檢 體 : 在 尿 瓶 上 黏 貼 送 驗 學 生 檢 體 序 號 標 籤 ( 如 001 002 ), 並 填 寫 監 管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四 ) 及 學 生 尿 液 採 驗 名 冊 ( 即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影 本 ), 核 對 無 誤 後 送 檢 驗 機 構 七 採 驗 結 果 處 理 : ( 一 ) 如 試 劑 初 篩 為 陰 性 反 應 者, 仍 應 列 為 高 關 懷 對 象 持 續 觀 察 輔 導 ( 二 ) 經 確 認 檢 驗 為 陽 性 反 應 ( 確 認 尿 液 中 有 毒 品 反 應 ) 或 坦 承 曾 吸 食 毒 品 ( 經 家 長 同 意 ) 學 生, 學 校 應 完 成 校 安 通 報 並 成 立 春 暉 小 組 輔 導 個 案 ( 三 ) 若 送 驗 學 校 或 家 長 對 尿 液 檢 體 之 檢 驗 報 告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接 到 報 告 十 四 日 內, 敘 明 原 因 要 求 複 驗 ( 乙 瓶 ) 八 輔 導 措 施 : ( 一 ) 建 立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之 同 時, 本 校 應 考 慮 依 個 案 分 別 成 立 春 暉 小 組 輔 導 ( 二 ) 學 校 應 召 集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 必 要 時 得 加 社 工 人 員 ) 學 務 人 員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或 相 關 人 員 等 共 同 組 成 春 暉 小 組 實 施 輔 導 三 個 月, 並 建 立 學 生 個 案 輔 導 紀 錄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五 ) ( 三 ) 特 定 人 員 ( 學 生 ) 經 輔 導 三 個 月 後, 採 集 尿 液 再 送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仍 屬 陽 性 反 應 者, 應 再 實 施 輔 導 一 次 ( 三 個 月 ), 並 得 結 合 家 長 將 個 案 轉 介 至 地 方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或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請 求 治 療 ; 如 施 用 一 二 級 毒 品,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應 告 知 先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請 求 治 療, 醫 療 機 構 免 將 請 求 治 療 者 送 法 院 或 檢 察 機 關 之 規 定 ( 四 ) 依 前 款 規 定 或 家 長 拒 絕 送 醫 戒 治 或 戒 治 無 效 時, 學 校 得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洽 請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 五 ) 春 暉 小 組 輔 導 期 滿, 經 尿 液 檢 驗 確 認 為 陰 性 反 應 者, 學 校 應 解 除 特 定
人 員 之 列 管 ( 六 )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經 司 法 矯 正 機 構 輔 導 勒 戒 完 成 返 校 後, 應 列 為 學 校 特 定 人 員 持 續 觀 察 輔 導 ( 七 ) 為 利 個 案 之 賡 續 輔 導, 若 個 案 有 中 輟 退 轉 休 學 畢 ( 結 ) 業 時, 本 校 應 即 透 過 通 報 系 統, 請 個 案 戶 籍 地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校 外 會 ) 協 助 追 蹤 輔 導 戒 治, 接 受 中 輟 退 轉 休 學 學 生 之 學 校, 應 主 動 查 詢 ( 八 ) 發 現 學 校 疑 似 藥 頭 之 學 生, 應 以 密 件 洽 請 新 北 市 校 外 會 通 報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 九 ) 本 校 針 對 藥 物 濫 用 之 高 風 險 族 群 提 供 自 我 保 護 與 預 防 感 染 愛 滋 之 預 防 教 育 與 相 關 諮 詢 輔 導 及 衛 教 九 一 般 規 定 : ( 一 ) 有 關 尿 液 採 集 及 檢 驗 相 關 作 業, 應 參 考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採 集 作 業 規 範 及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作 業 準 則 規 定 辦 理, 且 應 力 求 保 密, 以 維 受 檢 人 名 譽 ( 二 ) 學 校 應 辦 理 多 元 性 課 程, 如 戒 治 成 功 者 現 身 說 法 目 標 設 定 生 涯 規 劃 運 動 類 ( 球 類 戶 外 活 動 探 索 教 育 溯 溪 登 山 ) 及 技 職 類 ( 餐 飲 烹 飪 美 容 美 髮 美 工 設 計 模 型 製 作 DIY) 等, 或 聘 請 認 輔 志 工 心 輔 諮 商 人 員 等, 所 需 經 費 得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補 助 十 本 作 業 要 點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一 特 定 人 員 類 別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義 學 國 小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製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曾 有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行 為 之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 包 括 自 動 請 求 治 療 者 )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休 學 或 中 輟 後 復 學 之 學 生 三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施 用 毒 品 嫌 疑 之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編 號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性 別 特 定 人 員 類 別 審 查 結 果 備 考 備 註 : 本 表 格 請 以 excel 格 式 造 冊
附 件 二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義 學 國 小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注 意 事 項 一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 ( 一 ) 編 組 : 以 生 教 組 長 為 主 要 成 員, 必 要 時 得 請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教 官 社 工 人 員 新 北 市 校 外 會 或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支 援 人 員 加 入, 編 組 人 數 得 依 實 際 受 檢 狀 況 適 時 調 整 ( 二 ) 動 線 規 劃 : 應 指 定 適 當 隱 密 性 高 之 男 女 廁 所 實 施 尿 液 採 集 檢 驗 ( 三 ) 器 材 整 備 : 1. 學 校 應 自 備 免 洗 杯 標 籤 紙 鉛 字 筆 藍 色 清 潔 劑 ( 或 其 他 替 代 染 劑, 如 藍 黑 色 墨 水 ) 及 飲 用 水 2. 集 尿 瓶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及 標 籤 紙 得 向 縣 ( 市 ) 校 外 會 提 出 申 請 ; 或 自 行 採 購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3. 監 管 紀 錄 表 及 學 生 尿 液 採 驗 名 冊 請 逕 自 各 縣 ( 市 ) 教 育 局 ( 處 ) 或 校 外 會 網 頁 下 載 ( 四 ) 為 防 止 尿 液 檢 體 於 盥 洗 室 被 稀 釋, 盥 洗 室 馬 桶 水 槽 應 加 入 藍 色 清 潔 劑 或 有 色 液 體 二 實 施 尿 篩 階 段 : ( 一 ) 對 受 檢 學 生 實 施 尿 篩 之 合 法 性 ( 法 規 ) 說 明, 採 尿 人 員 應 與 受 檢 人 同 一 性 別, 並 應 儘 量 顧 及 受 檢 人 之 隱 私 ( 二 ) 講 解 收 集 尿 液 方 法 : 1. 將 尿 液 檢 體 排 於 免 洗 杯 內, 尿 量 約 杯 子 五 至 八 分 滿 2. 學 生 若 如 無 尿 意, 可 提 供 飲 水 ( 每 半 小 時 二 五 0ml), 可 提 供 三 次, 提 供 總 水 量 以 七 五 0ml 為 限 ( 三 ) 實 施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時, 應 於 受 檢 學 生 面 前 實 施, 受 檢 學 生 及 訓 輔 人 員 共 同 檢 視 結 果, 若 判 定 為 陽 性 反 應, 則 須 將 受 檢 尿 液 送 交 檢 驗 機 構 進 行 確 認 檢 驗 ( 四 ) 採 尿 人 員 於 採 集 尿 液 前 應 請 受 檢 學 生 將 身 上 足 以 夾 藏 攙 假 之 物 品 取 出 放 置 在 外, 但 可 保 留 個 人 隨 身 之 錢 包, 並 全 程 監 管 採 集 過 程, 確 保 程 序 正 常 運 作 ( 五 ) 尿 液 檢 體 採 集 後, 採 尿 人 員 應 立 即 檢 視 尿 液 檢 體 之 溫 度 顏 色 及 是 否 有 浮 懸 物 存 在, 發 現 有 任 何 不 尋 常 時, 應 記 錄 於 檢 體 監 管 紀 錄 表 之 重 要 特 殊 跡 象 欄 內 必 要 時, 採 集 之 尿 液 可 立 即 量 測 溫 度 ( 四 分 鐘 內 ), 若 超 出 攝 氏 三 十 二 度 至 三 十 八 度 範 圍, 即 有 攙 假 之 可 能, 受 檢 者 應 於 同 性 別 採 尿 人 員 監 看 下, 於 同 地 點 儘 快 重 新 採 尿, 兩 件 尿 液 檢 體 應 同
時 送 驗 ( 六 ) 受 檢 人 拒 絕 接 受 尿 液 檢 驗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職 權 為 必 要 之 措 施 ; 訓 輔 人 員 得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相 關 規 定 通 知 警 察 機 關 校 外 會 學 生 家 長 協 助 執 行 尿 液 篩 檢, 惟 強 制 採 驗 不 得 逾 必 要 之 程 度, 並 應 注 意 受 檢 人 之 名 譽 及 身 體 ( 避 免 肢 體 接 觸 吼 叫 言 詞 威 脅 恫 嚇 等 ); 但 有 正 當 理 由, 並 經 採 尿 人 員 同 意 者, 得 另 定 日 期 採 驗 ( 七 ) 送 驗 之 尿 液 檢 體, 學 校 採 尿 人 員 應 檢 視 檢 體 編 號 與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編 號 是 否 一 致 ; 如 無 法 即 時 送 達 校 外 會, 應 先 冰 存 冷 藏 ( 低 於 攝 氏 六 度 ) 或 冷 凍 處 理, 並 儘 速 於 二 天 內 送 檢 驗 機 構 ( 八 ) 除 應 受 尿 液 採 驗 之 特 定 人 員 學 生 外, 有 事 實 足 證 明 學 生 疑 為 施 用 毒 品 時, 訓 輔 人 員 得 隨 時 以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進 行 初 步 篩 檢
附 件 三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進 行 初 篩 方 式 說 明 一 受 檢 學 生 於 全 程 監 管 下 採 集 尿 液 檢 體 於 尿 杯 內 二 使 用 符 合 法 規 ( 閾 值 ) 之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將 試 劑 包 交 受 檢 學 生 拆 封 並 取 出 內 容 物 ( 因 不 同 之 廠 商, 試 劑 包 檢 驗 方 式 概 分 為 卡 式 或 多 重 試 紙 式 ) 三 執 行 初 篩 方 式 : ( 一 ) 卡 式 1. 先 將 試 劑 包 內 滴 管 吸 取 尿 杯 內 的 尿 液 或 將 試 紙 直 接 放 入 尿 杯 中 2. 再 將 滴 管 內 尿 液 滴 在 試 劑 圓 型 孔 內 二 ~ 三 滴 或 將 試 紙 前 端 放 入 尿 杯 約 五 秒 3. 檢 視 試 劑 上 檢 查 窗 所 顯 示 線 條, 並 依 試 劑 包 背 面 說 明 檢 視 有 無 陽 性 反 應 4. 注 意 僅 有 C 線 (Control) 一 條, 為 陽 性 反 應 ( 二 ) 多 重 試 紙 式 ( 透 明 外 殼 ): 1. 取 下 前 端 蓋 子 2. 將 試 劑 前 端 浸 入 尿 杯 中, 前 端 試 紙 浸 溼 尿 液 3. 檢 視 上 端 所 顯 示 線 條, 並 依 試 劑 包 背 面 說 明 檢 視 有 無 陽 性 反 應 四 初 篩 檢 驗 結 果 為 陰 性 反 應 者, 仍 應 列 為 高 關 懷 對 象 持 續 觀 察 輔 導 五 初 篩 檢 驗 結 果 為 陽 性 反 應 ( 或 偽 陽 性 反 應 ) 者, 應 採 足 同 一 檢 體 ( 同 尿 杯 ) 二 份, 將 尿 液 檢 體 送 至 通 過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可 之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檢 驗 機 構 進 行 確 認 檢 驗, 並 以 確 認 檢 驗 報 告 為 執 行 依 據 六 學 校 獲 分 配 之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存 量 不 敷 使 用 時, 得 向 縣 ( 市 ) 校 外 會 申 請 調 撥 七 各 縣 ( 市 ) 政 府 及 校 外 會 負 責 轄 區 內 學 校 尿 液 篩 檢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之 督 導 採 購 管 制 協 調 補 充 ; 大 專 校 院 得 自 行 採 購 所 需 試 劑 使 用
附 件 四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義 學 國 小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檢 體 監 管 紀 錄 表 一 由 採 尿 人 員 ( 或 校 外 會 代 表 ) 填 寫 採 尿 日 期 : 年 月 日 開 學 連 續 假 期 及 長 假 臨 機 其 他 縣 ( 市 ) 代 號 : 受 檢 學 校 ( 單 位 ) 代 碼 : 學 制 :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大 學 檢 驗 項 目 : 安 非 他 命 類 MDMA( 搖 頭 丸 ) 愷 他 命 其 他 檢 體 編 號 男 女 分 析 編 號 使 用 藥 物 / 檢 體 異 常 / 備 註 001 黏 貼 標 籤 免 填 顏 色 偏 淡, 有 懸 浮 物 採 尿 人 員 ( 或 校 外 會 代 表 ) 簽 名 : ( 本 表 不 足 時 得 自 行 延 伸 ) 二 由 校 方 人 員 填 寫 ( 確 認 檢 體 標 籤 編 號 與 檢 體 一 致 ) 以 上 尿 液 檢 體 共 件 ( 每 件 2 瓶 ) 說 明 : 校 方 人 員 簽 名 : 三 由 寄 件 人 填 寫 寄 送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保 存 方 式 : 冷 藏 冷 凍 其 他 寄 件 人 員 簽 名 : 四 由 檢 驗 機 關 填 寫 送 達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送 達 尿 液 檢 驗 體 共 件 ( 每 件 2 瓶 ) 收 件 人 員 簽 名 : 檢 驗 機 構 : ( 一 式 三 聯 : 第 一 聯 自 存 第 二 聯 校 外 會 第 三 聯 檢 驗 機 構 )
附 件 五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義 學 國 小 春 暉 小 組 個 案 輔 導 紀 錄 表 校 安 通 報 編 號 : 學 生 概 況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年 齡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科 別 年 級 班 級 身 份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貼 相 片 處 基 本 資 1. 家 庭 背 景 : * 監 護 人 : ( 關 係 ); 教 育 程 度 : ; 工 作 性 質 : ; 聯 絡 電 話 : * 家 庭 狀 況 : 一 般 原 住 民 外 配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經 濟 困 難 高 風 險 家 庭 其 他 * 家 庭 結 構 : 雙 親 單 親 隔 代 教 養 失 親 繼 親 重 組 其 他 * 親 子 關 係 : 和 諧 一 般 衝 突 家 暴 疏 離 溺 愛 失 功 能 其 他 2. 身 心 狀 況 :( 得 複 選 ) * 其 他 偏 差 行 為 : 無 鬥 毆 偷 竊 霸 凌 出 入 不 良 場 所 加 入 幫 派 參 加 陣 頭 網 路 沉 迷 交 友 複 雜 反 社 會 行 為 抽 菸 其 他 * 心 理 情 緒 狀 態 : 正 常 躁 鬱 憂 鬱 焦 慮 過 動 曾 自 傷 其 他 * 生 活 習 慣 : 整 潔 注 重 外 表 衣 著 不 整 清 潔 習 慣 不 佳 其 他 3. 人 格 特 質 :( 得 複 選 ) * 衝 動 偏 激 浮 躁 好 鬥 競 爭 冒 失 多 疑 好 奇 心 強 深 沈 武 斷 自 我 中 心 傑 傲 不 訓 任 性 粗 魯 * 被 動 敏 感 順 從 膽 小 依 賴 自 卑 保 守 缺 乏 主 見 拘 謹 * 負 責 細 心 有 主 見 樂 觀 理 智 幽 默 大 方 4. 學 校 生 活 : * 師 生 關 係 : 普 通 良 好 衝 突 排 斥 * 同 儕 關 係 : 良 好 不 良 孤 僻 遭 排 斥 缺 乏 溝 通 技 巧 其 他 * 學 習 狀 況 : 普 通 自 我 要 求 高 拒 學 翹 課 曾 中 輟 學 習 意 願 低 落 低 學 習 成 就 其 他 5. 目 前 或 曾 經 接 受 外 單 位 輔 導 狀 況 :( 得 複 選 ) 就 讀 中 介 學 園 少 輔 會 個 案 社 會 局 少 福 ( 家 暴 ) 中 心 個 案 接 受 心 理 諮 商 接 受 精 神 醫 療 處 遇 ( 用 藥 ) 司 法 機 構 處 遇 如 有 上 開 情 形 者, 請 簡 略 說 明 接 受 輔 導 原 因 與 目 前 狀 況 : 料 6. 藥 物 濫 用 概 況 : * 區 分 : 疑 似 吸 食 者 ; 疑 似 吸 食 成 癮 ; 持 有 ; 販 售 藥 物 ; 藥 物 名 稱 : 一 級 毒 品 ; 二 級 毒 品 ; 三 級 毒 品 ; 四 級 毒 品 * 藥 物 來 源 : 不 明 ; 同 學 ; 親 友 ; 其 他 * 是 否 提 供 檢 警 處 理 : 是 ; 否 ; 其 他 ( 續 下 頁 )
( 續 前 頁 ) 輔 導 紀 錄 核 閱 欄 1. 春 暉 小 組 第 一 次 會 議 : 小 組 成 員 簽 名 : 生 教 ( 輔 ) 組 長 : ; 輔 導 老 師 : ; 輔 導 教 官 : ; 班 級 導 師 : ; 監 護 人 : ; 其 他 ( 社 工 人 員 少 年 隊 ): 主 席 : 開 會 時 間 : 月 日 時 開 會 地 點 : 決 議 ( 請 簡 述 校 內 分 工 輔 導 資 源 及 方 向 等 ) 2. 輔 導 過 程 紀 要 : 輔 導 過 程 簡 述 :( 請 簡 述 輔 導 資 源 輔 導 日 期 內 容 及 學 生 狀 況 等 ) 輔 導 期 間 尿 篩 檢 驗 情 形 :( 請 註 明 篩 檢 日 期 及 結 果 ) 3. 結 案 會 議 紀 錄 : 主 席 : 出 席 人 員 簽 到 : 開 會 時 間 : 月 日 時 開 會 地 點 : 決 議 : (1) (2) (3) 本 個 案 經 輔 導 後, 尿 篩 結 果 已 呈 陰 性 ( 註 明 檢 體 送 驗 編 號 ), 該 生 行 為 及 生 活 正 常, 同 意 解 除 列 管 填 表 人 : 備 註 :( 本 表 不 足 時 自 行 延 伸 ) * 春 暉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請 陳 送 校 長 核 閱 * 輔 導 過 程 紀 要 及 結 案 會 議 紀 錄 於 輔 導 3 個 月 後 再 陳 核 閱 * 個 案 輔 導 諮 商 紀 錄 請 審 慎 保 管, 由 各 校 陳 核 後 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