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學年度中臺醫護技術學院四年制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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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2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30022763 號 函 核 准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招 收 轉 學 生 規 定 訂 定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地 址 :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79 號 電 話 :(03)9771997 轉 156-158 傳 真 :(03)9777027 網 址 :www.fit.edu.tw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發 行 報 名 即 日 起 1. 通 訊 報 名 : 105.6.20( 一 ) 起 至 105.7.15( 五 ) 2. 現 場 報 名 : 105.7.12( 二 ) 起 至 105.7.18( 一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www.fit.edu.tw)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或 洽 本 校 警 衛 室 購 買, 每 份 工 本 費 50 元 1. 通 訊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2. 現 場 報 名 時 間 :( 假 日 亦 受 理 ) 每 日 08:30~11:30;13:30~16:00 3.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公 告 實 際 招 收 名 額 105.7.20( 三 ) 本 校 網 站 (www.fit.edu.tw) 公 告 考 試 ( 筆 試 ) 105.7.20( 三 ) 考 試 地 點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考 試 時 間 : 下 午 13:10 起 (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79 號 ) 網 上 成 績 查 詢 105.7.21( 四 ) 請 於 105.7.21 中 午 12 點 後 至 本 校 網 站 (www.fit.edu.tw) 查 詢 複 查 成 績 105.7.22( 五 ) 請 於 105.7.22 中 午 12 點 前 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複 查,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放 榜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105.7.22( 五 ) 105.7.22 下 午 3 點 後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www.fit.edu.tw) 報 到 註 冊 105.8.5( 五 ) 地 點 : 本 校 體 育 館 時 間 : 上 午 8:30~12:00( 正 確 時 間 以 書 面 通 知 為 準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一 招 生 依 據 -------------------------------------------- 1 二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與 考 試 科 目 -------------------------------------------- 1 三 報 名 資 格 -------------------------------------------- 2 四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標 準 -------------------------------------------- 4 五 報 名 手 續 -------------------------------------------- 4 六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5 七 公 告 實 際 招 收 名 額 -------------------------------------------- 6 八 筆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 7 九 網 上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辦 法 -------------------------------------------- 7 十 放 榜 -------------------------------------------- 7 十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 8 十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 8 十 三 其 他 -------------------------------------------- 8 十 四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9 附 件 1 報 名 表 -------------------------------------------- 11 附 件 2 切 結 書 -------------------------------------------- 12 附 件 3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13 附 圖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路 線 圖 -------------------------------------------- 14 I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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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一 招 生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及 本 校 報 部 核 定 之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招 收 轉 學 生 規 定 辦 理 二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與 考 試 科 目 學 制 類 別 系 ( 科 ) 別 轉 入 年 級 初 估 招 收 名 額 科 目 一 考 試 科 目 科 目 二 退 伍 軍 人 名 額 工 程 類 室 內 設 計 系 三 15 室 內 設 計 國 文 1 機 電 工 程 系 三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時 尚 美 容 設 計 系 三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觀 光 旅 遊 系 三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管 理 類 數 位 行 銷 系 三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四 技 工 程 類 管 理 類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三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餐 旅 管 理 系 三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室 內 設 計 系 二 15 室 內 設 計 國 文 1 機 電 工 程 系 二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時 尚 美 容 設 計 系 二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觀 光 旅 遊 系 二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數 位 行 銷 系 二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二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餐 旅 管 理 系 二 15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文 1 說 明 :1. 前 項 轉 學 生 招 收 名 額, 依 實 際 缺 額 補 足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惟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105 學 年 度 各 系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得 整 數 計 算 各 系 ( 科 ) 實 際 招 收 名 額, 於 筆 試 舉 行 當 天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2. 不 同 學 制 不 同 類 別 之 招 生 名 額 不 相 互 流 用, 但 各 系 得 列 備 取 生 3. 日 間 部 四 技 學 生 須 修 習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方 得 畢 業 1

三 報 名 資 格 ( 一 ) 四 技 各 年 級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具 下 列 資 格 者 : (1) 修 滿 一 年 級 第 2 學 期 課 程 ( 或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二 年 級 (2) 修 滿 二 年 級 第 2 學 期 課 程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三 年 級 或 二 年 級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或 各 系 二 年 級 3.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或 各 系 二 年 級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4.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5.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6.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報 考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第 一 目 及 第 三 目 規 定 ( 二 ) 其 他 報 考 資 格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轉 學 考 生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轉 學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得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2

( 三 )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對 照 表 系 ( 科 ) 別 可 報 考 系 ( 科 ) 時 尚 美 容 設 計 系 機 電 工 程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數 位 行 銷 系 時 尚 美 容 化 妝 品 及 相 關 系 電 應 系 電 子 系 數 位 系 自 動 化 系 機 械 系 創 科 系 及 相 關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建 築 系 建 築 工 程 系 及 相 關 系 觀 光 旅 遊 系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資 管 系 行 流 系 理 財 系 外 語 系 休 閒 系 餐 旅 系 及 相 關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 四 ) 經 錄 取 之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入 學 者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需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 五 ) 考 生 身 分 依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不 另 驗 證 ; 註 冊 時 應 依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格 繳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供 本 校 查 驗 ( 六 ) 考 生 所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查 驗 時, 如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證 件 影 印 本 有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矇 混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不 退 報 名 費 ) 不 得 異 議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覺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籍,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其 學 籍 ( 七 ) 因 違 反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本 校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 八 ) 僑 生 需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者,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九 ) 公 費 生 或 有 實 習 服 務 ( 服 役 ) 等 義 務 之 考 生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於 錄 取 後 因 前 述 義 務 而 無 法 就 讀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十 )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 十 一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考 生,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並 須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表 ( 三 ) 之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如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原 校 之 成 績 單 及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出 具 之 入 出 時 間 證 明 ( 十 二 ) 凡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不 予 優 待 ( 十 三 )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105 年 7 月 18 日 ( 報 名 截 止 日 ) 前 退 伍 者, 須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本, 始 得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優 待 ( 十 四 )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105 年 9 月 5 日 前 退 伍 者, 須 取 得 軍 中 部 隊 長 出 具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始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並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軍 3

人 補 給 證 影 印 本,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十 五 ) 現 役 軍 人 應 繳 交 國 防 部 或 軍 種 總 部 本 年 發 給 之 核 准 升 學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始 得 報 考, 並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印 本,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四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標 準 ( 一 ) 每 科 科 目 筆 試 時 間 為 40 分 鐘 ( 二 ) 科 目 一 ( 專 業 科 目 ) 及 科 目 二 ( 國 文 ) 總 分 均 為 100 分 ( 三 )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依 (1) 科 目 一,(2) 科 目 二, 評 比 排 定 五 報 名 手 續 ( 一 ) 報 名 方 式 : 1.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檢 附 報 名 應 附 資 料, 郵 寄 至 26141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79 號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通 訊 報 名 的 考 生 請 務 必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12:00 前 完 成 報 到, 領 取 准 考 證,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2.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止 報 名 地 點 為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 二 ) 報 名 應 附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請 正 楷 填 寫, 並 勾 選 報 名 學 制 年 級 類 別, 如 該 類 別 含 有 2 系 以 上, 則 請 就 該 類 別 所 含 系 選 填 志 願 ; 親 自 簽 名 貼 妥 2 吋 照 片 1 張 如 附 件 1, 另 繳 交 2 吋 照 片 1 張 2.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 若 無 法 及 時 取 得, 可 以 切 結 書 暫 代 如 附 件 2 ), 錄 取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正 本 3. 學 生 證 ( 或 畢 業 證 書 )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各 乙 份 4. 繳 納 報 名 費 600 元 整, 持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補 助 60%, 即 報 名 費 為 240 元 整 : 請 以 現 金 或 受 款 人 為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之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採 用 ) 免 繳 報 名 費 ( 三 ) 如 因 所 寄 資 料 不 齊 全 延 誤 報 名, 或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雖 經 繳 費 後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六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凡 以 特 殊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核 符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報 名 時 未 提 證 件 申 請 優 待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標 準 : ( 一 ) 依 97 年 7 月 3 日 台 參 字 第 0970119598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優 待 標 準 及 限 制 如 下 : 1.95 年 12 月 28 日 優 待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志 願 役 退 伍 者 適 用 下 表 標 準 :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5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退 伍 後 1 退 伍 後 2 年 服 滿 義 務 役 因 病 成 殘 不 退 伍 後 未 滿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年 以 上, 未 滿 以 上, 未 滿 法 定 役 期, 未 堪 服 役 而 免 1 年 者 役 或 除 役 者 2 年 者 3 年 者 滿 5 年 者 役 或 除 役 者 增 加 25% 增 加 20% 增 加 15% 增 加 8% 增 加 8% 增 加 25% 備 註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本 優 待 2.95 年 12 月 28 日 至 97 年 7 月 3 日 優 待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時 志 願 役 退 伍 者 適 用 下 表 標 準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者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備 註 增 加 20% 增 加 15% 增 加 10% 增 加 15% 增 加 10% 增 加 5%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本 優 待 3.97 年 7 月 3 日 優 待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志 願 役 退 伍 者 適 用 下 表 標 準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備 註 增 加 25% 增 加 20% 增 加 15% 增 加 20% 增 加 15% 增 加 10%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本 優 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者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15%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1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者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增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比 照 前 列 服 役 期 間 規 定,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4.102 年 5 月 27 日 優 待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志 願 役 退 伍 者 適 用 下 表 標 準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25% 增 加 20% 增 加 15% 增 加 10% 增 加 20% 增 加 15% 增 加 10% 增 加 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增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因 5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1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3%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比 照 前 列 服 役 期 間 規 定,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備 註 :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本 優 待 替 代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公 成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準 用 上 表 規 定 辦 理 ( 二 )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者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影 印 本 及 未 曾 享 優 待 加 分 證 明 影 印 本 各 乙 份, 證 件 正 本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核 驗, 未 核 驗 證 件 正 本 者 或 核 驗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除 役 令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 三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影 印 本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影 印 本 ( 四 )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報 名 時 未 送 繳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享 加 分 優 待 ( 五 ) 國 軍 義 務 役 官 士 兵 自 89 年 10 月 1 日 起 退 伍 者, 其 服 役 屆 滿 一 年 十 個 月 者, 視 同 服 役 屆 滿 兩 年 七 公 告 實 際 招 收 名 額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各 系 實 際 招 收 名 額 八 筆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 一 ) 日 期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 二 ) 地 點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79 號 ) 學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如 附 圖 ( 三 ) 時 間 : 筆 試 節 次 起 - 訖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第 1 節 13: 10-13: 50 科 目 一 第 2 節 14: 00-14: 40 科 目 二 6

注 意 事 項 :1. 在 考 試 日 期 前,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廣 播 或 電 視 台 發 佈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2. 考 生 需 於 每 節 筆 試 開 始 時 間 15 分 鐘 內 進 場, 逾 時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3. 考 生 於 每 節 筆 試 開 始 時 間 20 分 鐘 後 始 可 交 卷 離 場 ( 四 )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並 請 攜 帶 2B 鉛 筆 及 原 子 筆 尚 未 領 取 准 考 證 者 請 務 必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到, 領 取 准 考 證,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九 網 上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辦 法 十 放 榜 12: 00 前 完 前 完 成 報 ( 一 )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點 後 至 本 校 網 站 (www.fit.edu.tw) 查 詢 成 績 ( 二 ) 複 查 時 間 及 地 點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點 前 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申 請 複 查,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或 提 出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係 就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申 請 重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 四 ) 考 生 之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1. 申 訴 內 容 於 招 生 相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內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不 具 名 申 訴 者 3. 逾 期 申 訴 者 ( 一 )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志 願 先 後 順 序 分 發 放 榜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按 下 列 科 目 順 序 比 分 :(1) 科 目 一 ( 專 業 科 目 ) (2) 科 目 二 ( 國 文 ) ( 二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其 成 績 按 相 關 辦 法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25% 者, 其 總 成 績 為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總 分 乘 以 三 分 之 四 ;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10% 者, 其 總 成 績 為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總 分 乘 以 九 分 之 十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者, 則 以 原 始 成 績 總 分 依 規 定 加 分 比 例 核 算 考 生 總 成 績 ( 三 ) 放 榜 時 間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點 後, 公 佈 榜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www.fit.edu.tw) 十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 正 取 生 暫 訂 於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點 30 分 至 12 點 整 至 本 校 體 育 館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 正 確 時 間 以 書 面 通 知 為 準 ) ( 一 ) 正 取 生 應 於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註 冊, 繳 交 學 雜 費 學 分 抵 免 及 選 課 事 宜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二 ) 註 冊 時 應 繳 交 錄 取 通 知 單 身 分 證 學 歷 證 件 ( 或 轉 學 證 書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正 本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之 原 校 課 程 大 綱 說 明 ( 請 提 早 至 原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 無 法 繳 交 合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或 所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7

十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 ( 一 ) 缺 額 通 知 : 正 取 生 註 冊 後 各 系 如 有 缺 額 時, 依 各 系 備 取 生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以 電 話 或 E-mail 通 知, 以 補 足 各 系 缺 額 為 限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期 限 自 105 年 8 月 6 日 至 105 年 8 月 12 日 截 止 ( 二 ) 註 冊 時 間 : 確 定 日 期 本 校 將 另 行 通 知, 需 於 規 定 報 到 當 天 辦 妥 繳 交 學 雜 費 學 分 抵 免 等 事 項 ( 三 ) 繳 驗 證 件 : 註 冊 時 需 繳 驗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成 績 單 ( 錄 取 通 知 ) 正 本 身 分 證 學 歷 證 件 ( 或 轉 學 證 書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之 原 校 課 程 大 綱 說 明 之 正 本 各 乙 份 ; 若 以 上 證 件 正 本 未 攜 帶 完 全, 或 正 本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不 符 時,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遞 補 ( 四 ) 備 取 生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完 遞 補 註 冊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事 後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三 其 他 ( 一 ) 考 生 於 完 成 本 會 之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因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需 要 及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之 作 業 運 用 ( 二 ) 本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資 料 使 用 之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考 生 資 料 轉 入 本 校 完 成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資 料 並 由 本 會 保 存 1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 三 )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四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 五 ) 考 生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即 使 已 獲 錄 取, 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者, 撤 銷 學 籍, 已 畢 業 者, 註 銷 其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六 ) 錄 取 生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繳 交 正 式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入 學 ( 七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訂,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並 呈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施 行 8

( 八 )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申 訴 情 事, 應 於 放 榜 後 2 週 內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逕 寄 本 會, 本 會 應 於 接 到 書 面 申 訴 資 料 1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必 要 時 本 會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十 四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 一 )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遺 失 或 相 片 脫 落 污 損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該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該 節 考 試 前 向 試 場 服 務 站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3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 二 )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應 即 入 場 考 試,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考 生 於 開 始 考 試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三 )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卡 ( 試 卷 )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且 應 核 對 答 案 卡 ( 試 卷 ) 與 試 題 上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未 檢 查 即 逕 自 答, 導 致 閱 卷 計 分 錯 誤,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四 )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份, 監 試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五 )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立 即 核 對 試 卷 ( 卡 ) 之 科 目 別 與 試 題 上 之 科 目 須 與 應 考 之 科 目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在 場 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六 )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七 ) 國 文 作 文 題 之 試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毛 筆 鋼 筆 原 子 筆,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但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於 各 科 答 案 卡,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畫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畫 記 不 明 顯 或 污 損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八 )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擦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等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亦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記 憶 工 具 通 訊 設 備 ( 含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入 場 隨 身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但 入 場 後 置 入 臨 時 置 物 區, 發 出 聲 響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0 分 為 限, 而 臨 時 置 物 區 物 品 保 管 之 責 由 考 生 自 負 以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舞 弊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九 )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 十 )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之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十 一 ) 考 生 不 得 在 卡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9

( 十 二 ) 考 生 不 得 塗 改 試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 十 三 )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試 卷 ( 卡 ) 攜 帶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 十 四 )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詃 科 扣 2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試 卷 ( 卡 ) 外, 再 扣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 十 五 ) 考 生 交 卷 時 應 將 試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修 改 答 案 並 即 刻 離 開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十 六 ) 考 生 已 交 試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十 七 )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菸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20 分 鐘 內,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十 八 )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物 品 夾 帶 交 換 試 題 卷 ( 卡 )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 十 九 )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 二 十 )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 廿 一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轉 學 考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證 明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廿 二 )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10

附 件 1 報 名 表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使 用, 相 關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閱 簡 章 說 明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訊 地 址 ( 本 欄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家 長 監 護 人 行 動 電 話 : 電 話 : 年 月 日 請 實 貼 脫 帽 2 吋 照 片 報 名 學 制 日 四 技 三 年 級 年 級 日 四 技 二 年 級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系 別 報 名 類 別 志 願 一 與 志 願 二 志 願 系 類 別 : 志 願 三 請 正 楷 填 寫, 並 勾 選 報 名 學 制 類 別, 如 該 類 別 含 有 二 系 以 上, 則 請 就 該 類 別 所 含 系 別 選 填 志 願 系 系 系 2 吋 證 件 照 1 張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影 本 繳 交 文 件 學 生 證 或 畢 業 證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反 面 報 名 費 一 般 生 :600 元 整 ; 中 低 收 入 戶 :24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1.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錯 誤 概 由 本 人 負 責 2.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即 使 已 獲 錄 取, 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已 畢 業 者, 註 銷 其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時, 已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有 關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考 生 簽 名 : 日 期 : 105 年 月 日 11

附 件 2 切 結 書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使 用, 相 關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閱 簡 章 說 明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切 結 書 學 生 參 加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因 無 法 及 時 繳 交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或 歷 年 ) 成 績 單, 預 訂 於 年 月 日 補 繳, 請 貴 校 先 行 准 予 核 發 准 考 證, 若 屆 時 考 試 錄 取 貴 校 但 無 法 繳 交, 或 繳 交 之 學 年 ( 期 ) 成 績 單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時, 則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切 結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2

附 件 3 切 結 書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使 用, 相 關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閱 簡 章 說 明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所 繳 交 )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原 校 之 成 績 單 及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出 具 之 入 出 時 間 證 明,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立 書 人 : 報 考 系 級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3

本 簡 章 連 同 報 名 表 每 份 收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函 購 應 附 郵 政 匯 票 ( 郵 票 不 受 理 ) 及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或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步 行 約 10 分 鐘 路 程, 搭 計 程 車 約 3 分 鐘 車 程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