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Similar documents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书面申请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目 录 -2-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一、资质申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课程类 别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执 法 监 察 刑 事 管 理 00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中 中 中 中 部 中 岗 位 条 件 历 其 它 历 史 师 地 理 师 生 物 师 体 与 健 康 师 从 事 中 历 史 工 从 事 中 地 理 工 从 事 中 生 物 工 从 事 中 体 与 健 康 工 2. 课 程 与 论 ( 历 史 ); 2. 科 ( 历 史 )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试 论 后 民 权 时 代 美 国 黑 人 的 阶 层 分 化 和 族 裔 特 征 学 者 年 代 黑 人 中 产 阶 层 定 义 弗 瑞 泽 毕 林 斯 勒 马 克 艾 德 威 尔 逊 科 林 斯 兰 德 里 奥 力 威 夏 佩 罗 帕 锑 罗 收 入 来 源 于 从 事 可 以 定 义 为 白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编号: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I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随着执业中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本着为我校中医学专业认证服务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我校中医类毕业生参加2012年和2013年的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及通过率、掌握率进行分析,并与全国的平均水平进行差异比较分析,以此了解我校执业中医师考试的现状,进而反映我校中医类课程总体教学水平,发现考核知识模块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反馈给相关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以此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附件1: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Transcription:

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CRC/C/DOM/CO/3-5 Distr.: General 6 March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关 于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第 三 次 至 第 五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 一. 导 言 1. 委 员 会 在 2015 年 1 月 12 日 和 13 日 举 行 的 第 1932 次 和 第 1934 次 会 议 ( 见 CRC/C/SR.1932 和 1934) 上 审 议 了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第 三 次 至 第 五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CRC/C/DOM/3-5), 并 在 2015 年 1 月 30 日 举 行 的 第 1983 次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以 下 结 论 性 意 见 2.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第 三 次 至 第 五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CRC/C/DOM/3-5) 和 对 问 题 清 单 (CRC/C/DOM/Q/3-5/Add.1) 的 书 面 答 复, 由 此 可 更 好 地 了 解 缔 约 国 的 儿 童 权 利 状 况 1 委 员 会 对 与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进 行 的 建 设 性 对 话 表 示 赞 赏 二. 缔 约 国 所 采 取 的 后 续 措 施 和 取 得 的 进 展 3.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采 取 以 下 立 法 措 施 : (a) 关 于 残 疾 问 题 的 第 5-13 号 法 案 (2013 年 1 月 ); (b)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第 135-11 号 法 案 (2011 年 6 月 ); (c) 新 宪 法 所 载 关 于 儿 童 权 利 的 规 定 (2010 年 1 月 ) *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八 届 会 议 (2015 年 1 月 12 日 至 30 日 ) 通 过 1 儿 童 一 词 涵 盖 未 满 18 岁 的 所 有 人, 包 括 青 少 年 在 西 班 牙 语 中, 儿 童 一 词 应 指 niños, niñas y adolescentes GE.15-03499 (EXT)

4.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批 准 了 以 下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 (a)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2014 年 10 月 ; (b)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2012 年 1 月 ; (c)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2009 年 8 月 5. 委 员 会 还 欢 迎 以 下 体 制 和 政 策 措 施 : (a) 幼 儿 政 策 (2013 年 ); (b) 任 命 一 名 监 察 员 (2013 年 ); (c)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2010-2030 年 ); (d) 国 家 两 性 平 等 和 公 平 计 划 (2007-2017 年 ) 三. 主 要 关 切 领 域 和 建 议 A. 一 般 执 行 措 施 ( 第 4 条 第 42 条 和 第 44 条 第 6 款 ) 6.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落 实 其 之 前 于 2008 年 (CRC/C/DOM/ CO/2) 通 过 但 尚 未 落 实 或 未 充 分 落 实 的 建 议, 特 别 是 关 于 热 线 ( 第 18 段 ) 数 据 收 集 ( 第 22 段 ) 协 调 ( 第 24 段 ) 宣 传 和 培 训 ( 第 24 段 ) 以 及 生 活 水 准 ( 第 69 段 ) 的 建 议 立 法 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为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所 采 取 的 立 法 举 措, 例 如, 宪 法 2010 年 确 认 了 儿 童 的 一 些 权 利, 但 对 执 法 率 低 依 然 感 到 关 切 它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国 籍 和 少 年 司 法 方 面 的 法 律 改 革 违 反 公 约 所 载 的 原 则 和 权 利, 家 庭 法 改 革 进 程 也 缺 乏 透 明 度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没 有 从 制 度 上 确 保 对 侵 犯 儿 童 权 利 行 为 进 行 问 责 8.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审 查 其 所 有 立 法 和 改 革 提 案, 以 确 保 充 分 遵 守 公 约 的 规 定 ; (b)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切 实 有 效 地 实 施 与 儿 童 权 利 相 关 的 法 律 政 策 和 方 案, 包 括 划 拨 充 足 的 人 力 财 政 和 技 术 资 源 ; (c) 确 保 提 交 家 庭 法 初 步 草 案, 以 供 协 商, 并 确 保 听 取 和 充 分 考 虑 到 儿 童 和 相 关 儿 童 权 利 组 织 的 意 见 ; 2 GE.15-03499 (EXT)

(d) 确 保 对 所 有 儿 童 权 利 实 行 有 系 统 的 问 责, 包 括 通 过 为 诉 诸 有 效 司 法 提 供 方 便, 以 及 确 保 监 测 和 评 估 相 关 法 律 政 策 和 方 案 全 面 政 策 和 战 略 9. 委 员 会 对 幼 儿 政 策 表 示 欢 迎 并 注 意 到 2010-2030 年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涉 及 一 些 儿 童 权 利 问 题, 但 仍 然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缺 乏 涵 盖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各 个 方 面 的 全 面 政 策 10. 委 员 会 重 申 其 建 议 (CRC/C/DOM/CO/2, 第 9 段 ), 并 鼓 励 缔 约 国 制 定 一 项 全 面 的 儿 童 问 题 政 策, 根 据 这 项 政 策 制 定 一 项 战 略, 其 中 含 有 适 用 该 政 策 的 要 素, 包 括 指 标 和 配 备 有 充 足 人 力 技 术 和 财 政 资 源 的 监 测 机 制 资 源 划 拨 1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分 配 给 教 育 的 预 算 有 所 增 多 但 是, 它 仍 然 关 切 的 是, 该 地 区 卫 生 保 健 领 域 的 投 资 仍 然 极 少, 为 执 行 与 儿 童 权 利 相 关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划 拨 的 资 源 不 足 12. 考 虑 到 2007 年 关 于 用 于 维 护 儿 童 权 利 的 资 源 国 家 的 责 任 问 题 的 一 般 性 讨 论 日 并 强 调 公 约 第 2 3 4 和 6 条,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对 儿 童 的 预 算 需 求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为 落 实 儿 童 权 利 分 配 充 足 预 算 资 源 这 尤 其 包 括 增 加 分 配 给 卫 生 保 健 教 育 和 其 他 社 会 部 门 的 预 算, 并 以 儿 童 权 利 相 关 指 标 为 依 据 解 决 差 距 问 题 ; (b) 在 编 制 国 家 预 算 时 采 用 注 重 儿 童 权 利 的 办 法, 特 别 是 在 整 个 预 算 中 对 分 配 给 儿 童 事 务 的 资 源 的 划 拨 和 使 用 情 况 实 施 跟 踪 制 度 ; (c) 对 在 任 何 部 门 的 投 资 或 预 算 削 减 中 如 何 考 虑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进 行 影 响 评 估, 并 确 保 衡 量 此 类 投 资 或 预 算 削 减 对 女 童 和 男 童 的 影 响 ; (d)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并 打 击 腐 败 独 立 监 测 1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于 2013 年 任 命 了 监 察 员, 但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尚 未 任 命 负 责 儿 童 事 务 的 副 监 察 员 它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在 监 察 员 的 工 作 中 对 儿 童 权 利 的 关 注 不 够, 因 为 迄 今 为 止, 仅 有 一 起 涉 及 儿 童 的 案 件 得 到 解 决 14. 按 照 关 于 独 立 的 人 权 机 构 的 作 用 的 第 2(2002)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加 速 任 命 一 名 负 责 儿 童 事 务 的 副 监 察 员, 并 确 保 他 或 她 能 够 以 对 儿 童 问 题 敏 感 的 方 式 受 理 调 查 和 处 理 儿 童 的 投 诉, 确 保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隐 私 和 人 身 安 全, 并 为 受 害 人 开 展 监 测 后 续 跟 进 和 核 实 活 动 ; (b) 确 保 在 监 察 员 的 工 作 中 关 注 儿 童 的 权 利 ; GE.15-03499 (EXT) 3

(c) 确 保 监 察 员 机 构 完 全 遵 守 与 国 家 机 构 的 地 位 有 关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并 在 此 进 程 中 寻 求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支 持 与 民 间 社 会 的 合 作 15.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称, 人 权 维 护 者 倡 导 维 护 海 地 移 民 和 海 地 血 统 多 米 尼 加 人 包 括 儿 童 的 权 利, 或 谴 责 剥 削 和 贩 卖 儿 童 的 行 径, 他 们 因 此 面 临 敌 视 和 骚 扰 16.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调 查 起 诉 和 惩 治 骚 扰 和 攻 击 倡 导 维 护 海 地 移 民 和 海 地 裔 多 米 尼 加 人 的 权 利 和 / 或 谴 责 剥 削 和 贩 卖 儿 童 行 径 的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行 为 B. 一 般 原 则 (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6 条 和 第 12 条 ) 不 歧 视 17. 委 员 会 指 出, 将 歧 视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和 通 过 2007-2017 年 国 家 两 性 平 等 和 公 平 计 划 等 一 些 相 关 政 策 是 可 喜 的 做 法, 但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 (a) 相 关 政 策 的 落 实 率 很 低, 并 缺 乏 针 对 特 定 儿 童 群 体 的 战 略 ; (b) 媒 体 和 宣 传 旅 游 业 的 活 动 往 往 助 长 歧 视 妇 女 和 女 童 并 对 她 们 抱 有 性 别 定 型 观 念 的 顽 疾, 致 使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特 别 是 对 海 地 血 统 女 童 的 暴 力 频 发 (c) 歧 视 海 地 血 统 儿 童, 特 别 是 在 其 受 教 育 权 方 面 加 以 歧 视 的 现 象 十 分 普 遍 ; (d) 持 续 歧 视 和 / 或 暴 力 侵 害 残 疾 儿 童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儿 童 城 市 和 农 村 边 缘 化 地 区 的 儿 童 街 头 儿 童 男 女 同 性 恋 儿 童 双 性 恋 儿 童 变 性 儿 童 双 性 儿 童 以 及 弱 势 和 边 缘 化 社 区 的 儿 童 18.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紧 急 解 决 歧 视 儿 童 的 问 题, 包 括 通 过 为 执 行 现 行 政 策 划 拨 充 足 的 资 源, 采 取 进 一 步 的 战 略, 制 定 指 标, 并 建 立 监 测 机 制 ; (b) 在 教 育 机 构 医 疗 中 心 青 少 年 拘 留 中 心 替 代 性 照 料 机 构 和 其 他 一 切 环 境 提 供 方 便 儿 童 使 用 的 申 诉 机 制, 并 确 保 依 照 刑 法 制 裁 所 有 歧 视 行 为 ; (c) 加 大 努 力, 消 除 重 男 轻 女 的 态 度 和 歧 视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性 别 定 型 观 念 尤 其 应 以 媒 体 和 旅 游 部 门 为 目 标 ; (d) 确 保 为 儿 童 学 生 媒 体 和 普 通 公 众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敏 感 地 认 识 到 此 类 定 型 观 念 和 对 儿 童 享 有 其 权 利 所 持 的 歧 视 性 态 度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4 GE.15-03499 (EXT)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19. 委 员 会 欢 迎 在 宪 法 中 纳 入 儿 童 将 他 或 她 的 最 大 利 益 作 为 一 种 首 要 考 虑 的 权 利 但 它 仍 然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在 实 践 中, 这 项 权 利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保 护, 公 职 人 员 也 没 有 得 到 足 够 的 指 导 来 适 用 该 等 权 利 20. 按 照 关 于 儿 童 将 他 或 她 的 最 大 利 益 作 为 一 种 首 要 考 虑 的 权 利 的 第 14(201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努 力, 确 保 在 所 有 立 法 行 政 和 司 法 程 序 与 决 定 中 以 及 在 与 儿 童 相 关 并 对 其 产 生 影 响 的 所 有 政 策 方 案 和 项 目 中 以 一 致 方 式 实 施 这 项 权 利 因 此,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制 定 相 关 程 序 和 标 准, 以 就 如 何 确 定 儿 童 在 每 个 领 域 的 最 大 利 益 并 将 其 作 为 一 种 首 要 考 虑 予 以 应 有 的 重 视, 为 主 管 部 门 的 所 有 相 关 人 员 提 供 指 导 生 命 生 存 和 发 展 权 21.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信 息 说 明, 过 去 三 年, 普 通 犯 罪 溺 水 触 电 和 交 通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儿 童 死 亡 人 数 没 有 显 著 变 化 22.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保 护 儿 童 的 生 命 权, 包 括 通 过 提 高 对 预 防 事 故 的 认 识, 以 及 制 定 和 实 施 切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制 裁 措 施 缔 约 国 还 应 确 保 对 被 控 造 成 儿 童 死 亡 的 犯 罪 人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查 和 起 诉, 并 确 保 受 害 儿 童 的 家 属 获 得 赔 偿 尊 重 儿 童 的 意 见 23.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为 确 保 在 所 有 相 关 行 政 和 司 法 程 序 中 适 当 考 虑 儿 童 的 意 见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够 充 分, 为 确 保 儿 童 有 效 地 参 与 各 方 面 生 活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落 实 率 也 很 低 它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尚 未 组 建 儿 童 协 商 委 员 会 24. 按 照 关 于 儿 童 发 表 意 见 的 权 利 的 第 12(2009)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制 定 一 项 全 面 战 略, 以 确 保 儿 童 对 生 活 各 领 域 的 参 与 这 项 战 略 应 该 有 充 足 的 资 源, 并 纳 入 性 别 观 点 ; (b) 审 查 立 法 及 其 实 施 情 况, 以 确 保 在 其 中 所 作 裁 决 会 影 响 到 儿 童 的 所 有 行 政 和 司 法 程 序 中 适 当 考 虑 儿 童 的 意 见 ; (c) 为 社 会 工 作 者 法 院 和 相 关 行 政 官 员 制 定 落 实 这 项 权 利 的 制 度 程 序 和 指 导 方 针 ; (d) 建 立 儿 童 协 商 委 员 会, 为 其 制 定 运 作 准 则, 并 确 保 边 缘 化 或 弱 势 儿 童 适 当 参 与 该 委 员 会 的 事 务 GE.15-03499 (EXT) 5

C.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 第 7 条 第 8 条 和 第 13-17 条 ) 出 生 登 记 25.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2012 年,5 岁 以 下 儿 童 有 五 分 之 一 没 有 进 行 出 生 登 记, 他 们 大 多 是 贫 困 家 庭 的 子 女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为 解 决 这 一 情 况 正 在 四 家 医 院 开 展 试 点 项 目, 但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尽 管 医 院 内 部 设 有 民 事 登 记 处, 许 多 儿 童 仍 未 登 记 26.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继 续 监 测 相 关 行 政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以 确 保 在 医 院 出 生 的 所 有 儿 童 先 登 记 再 出 院 ; (b) 加 强 努 力, 确 保 制 定 有 效 和 免 费 的 程 序, 为 还 没 有 出 生 证 的 所 有 儿 童 提 供 出 生 证 明 ; (c) 为 医 院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和 登 记 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并 为 家 庭 和 孕 妇 举 办 提 高 认 识 的 活 动, 让 其 了 解 儿 童 出 生 登 记 的 重 要 性 所 需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的 程 序 姓 名 和 国 籍 27. 委 员 会 深 感 关 切 的 是, 宪 法 法 院 2013 年 的 裁 决 可 能 剥 夺 成 千 上 万 海 地 裔 人 的 国 籍, 其 中 包 括 在 该 国 出 生 的 父 母 没 有 合 法 移 民 身 份 的 儿 童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为 消 除 这 一 裁 决 带 来 的 后 果 于 2014 年 通 过 了 入 籍 法, 但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其 执 行 率 很 低, 入 籍 程 序 也 不 完 全 符 合 公 约 它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已 正 式 拒 绝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2014 年 对 一 个 相 关 案 件 作 出 的 判 决, 其 中 勒 令 采 取 赔 偿 措 施 28. 委 员 会 强 烈 促 请 缔 约 国 : (a) 确 保 恢 复 所 有 人 的 国 籍, 其 中 包 括 在 2010 年 宪 法 出 台 前 出 生 因 2013 年 9 月 23 日 宪 法 法 院 的 裁 决 受 到 影 响 的 儿 童 ; (b) 确 保 受 宪 法 法 院 裁 决 影 响 的 任 何 人 包 括 儿 童 不 被 驱 逐 出 境 ; (c) 实 施 不 溯 既 往 和 非 歧 视 性 的 公 民 政 策 和 做 法 ; (d) 批 准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和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 (e) 在 实 施 这 些 建 议 方 面, 继 续 向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难 民 署 ) 和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 儿 童 基 金 会 ) 等 机 构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隐 私 权 / 获 得 适 当 信 息 的 权 利 29.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缺 乏 保 护 儿 童 在 利 用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 信 通 技 术 ) 时 的 隐 私 权 和 安 全 方 面 的 法 规, 也 缺 乏 确 保 平 等 获 取 该 技 术 的 全 面 战 略 6 GE.15-03499 (EXT)

30. 根 据 关 于 数 字 媒 体 和 儿 童 权 利 的 一 般 性 讨 论 日 的 建 议,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制 定 保 护 儿 童 隐 私 的 法 规, 并 确 保 儿 童 教 师 和 家 庭 在 安 全 利 用 数 字 媒 体 方 面 得 到 充 分 的 培 训, 使 其 认 识 到 潜 在 的 危 险 和 风 险 ; (b) 制 定 一 项 全 面 战 略, 以 确 保 所 有 儿 童 都 能 平 等 地 获 取 信 通 技 术, 将 其 作 为 一 种 获 取 适 当 信 息 和 参 与 公 共 生 活 的 工 具 ; (c) 强 化 各 种 机 制, 以 监 测 和 起 诉 与 信 通 技 术 有 关 的 侵 犯 儿 童 权 利 行 为 D.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 第 19 条 第 24 条 第 3 款 第 28 条 第 2 款 第 34 条 第 37 条 (a) 项 和 第 39 条 ) 儿 童 免 遭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的 自 由 3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通 过 了 国 家 预 防 和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行 为 路 线 图, 并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发 表 声 明, 宣 布 将 通 过 一 项 禁 止 体 罚 的 特 别 法 律 然 而,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缺 乏 一 项 处 理 针 对 儿 童 的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的 全 面 法 律 委 员 会 还 深 感 关 切 的 是 : (a) 家 庭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发 生 率 非 常 高, 其 中 包 括 杀 害 女 性 的 暴 力, 许 多 母 亲 在 这 种 暴 力 中 被 杀, 留 下 孤 苦 无 依 的 儿 童 ; (b) 体 罚 儿 童 现 象 非 常 普 遍, 而 且 没 有 明 令 禁 止 在 一 切 场 所 内 进 行 体 罚 ; (c) 学 生 中 间 的 暴 力 和 欺 凌 行 为 发 生 率 很 高 ; (d) 没 有 针 对 暴 力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或 证 人 的 充 分 准 则 协 议 和 转 介 机 制 ; (e) 有 报 告 称, 为 虐 待 受 害 人 建 立 的 过 渡 之 家 人 满 为 患, 提 供 心 理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接 受 的 培 训 不 够, 并 缺 乏 支 持 这 些 服 务 和 进 行 家 访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32. 按 照 关 于 儿 童 免 遭 体 罚 和 其 他 残 忍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处 罚 的 第 8(2006)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和 关 于 儿 童 免 遭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的 权 利 的 第 13(201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通 过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的 全 面 法 律, 明 令 禁 止 在 一 切 场 所 内 进 行 体 罚,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提 高 人 们 对 积 极 非 暴 力 和 参 与 式 养 育 子 女 法 的 认 识 ; (b) 与 专 门 的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和 儿 童 协 调, 尽 快 实 施 国 家 预 防 和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行 为 路 线 图, 处 理 性 别 方 面 的 暴 力, 并 提 供 充 足 的 资 源 和 监 测 机 制 ; (c) 加 强 努 力, 防 止 对 母 亲 和 照 料 者 的 暴 力, 特 别 是 杀 害 女 性 的 行 径, 调 查 所 有 案 件, 起 诉 被 控 犯 罪 人, 惩 治 既 决 犯, 并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适 当 补 偿, 使 他 们 得 以 康 复 ; GE.15-03499 (EXT) 7

(d) 通 过 并 实 施 相 关 的 准 则 协 议 和 转 介 机 制, 以 保 护 暴 力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或 证 人 的 权 利 ; (e) 确 保 提 供 预 防 保 护 司 法 救 助 康 复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并 确 保 其 质 量, 包 括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心 理 支 持 免 费 求 助 电 话 和 适 足 的 庇 护 所 ; (f) 确 保 儿 童 能 够 获 得 司 法 救 助, 包 括 通 过 在 各 机 构 学 校 拘 留 中 心 医 院 和 任 何 其 他 相 关 环 境 中 提 供 法 律 支 助 和 方 便 儿 童 使 用 的 保 密 申 诉 机 制 ; (g) 加 大 努 力, 切 实 有 效 地 实 施 公 立 和 私 立 学 校 中 的 和 谐 共 处 标 准 及 相 关 举 措, 密 切 监 测 这 些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并 提 高 教 师 学 生 和 家 长 对 这 些 标 准 的 认 识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33. 委 员 会 欢 迎 为 保 护 儿 童 免 遭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如 与 旅 游 业 达 成 合 作 协 议 但 是,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 (a) 性 虐 待 和 性 剥 削 ( 如 外 国 游 客 的 性 剥 削 ) 现 象 普 遍 存 在, 尤 其 影 响 到 海 地 裔 儿 童 ; (b) 性 虐 待 和 性 剥 削 仍 然 被 视 为 私 事, 导 致 这 方 面 有 罪 不 罚 的 情 况 很 多 (c) 报 告 称, 一 些 少 女 是 在 遭 受 性 暴 力 后 怀 孕 的 ; (d) 刑 法 没 有 规 定 同 意 性 行 为 的 最 低 年 龄, 至 于 与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有 关 的 犯 罪, 其 定 义 和 制 裁 措 施 并 非 完 全 根 据 国 际 标 准 制 定 ; (e) 2006-2016 年 消 除 对 女 童 男 童 和 青 少 年 的 一 切 形 式 虐 待 和 商 业 性 剥 削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未 得 到 充 分 执 行 ; (f) 没 有 为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的 受 害 儿 童 制 定 适 当 的 照 料 和 康 复 方 案 34.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审 查 立 法, 根 据 国 际 标 准 确 定 同 意 性 行 为 的 最 低 年 龄, 确 保 与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有 关 的 犯 罪 的 定 义 符 合 公 约 及 其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并 确 保 制 裁 措 施 与 罪 行 的 严 重 性 相 称 ; (b) 收 集 与 儿 童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有 关 的 分 类 数 据, 并 对 这 种 现 象 的 严 重 程 度 展 开 一 次 研 究 ; (c) 评 估 消 除 对 女 童 男 童 和 青 少 年 的 虐 待 和 商 业 性 剥 削 行 动 计 划 的 成 果, 并 分 配 适 足 的 资 源, 以 便 这 项 计 划 能 够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 (d) 确 保 提 供 适 足 的 优 质 服 务 和 资 源, 以 保 护 补 偿 性 虐 待 和 性 剥 削 的 受 害 儿 童, 使 他 们 得 以 康 复, 并 便 利 他 们 获 得 司 法 救 助 ; 8 GE.15-03499 (EXT)

(e) 为 法 官 律 师 检 察 官 警 察 和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团 体 提 供 培 训, 让 他 们 了 解 在 性 暴 力 案 件 中, 司 法 部 门 的 性 别 定 型 观 念 如 何 影 响 女 童 获 得 公 平 审 判 的 权 利, 并 监 测 涉 及 受 害 女 童 的 审 判 ; (f) 提 高 人 们 对 预 防 性 虐 待 和 性 剥 削 的 认 识, 制 止 鄙 视 受 害 者 的 行 为, 特 别 是 在 被 控 犯 罪 人 是 受 害 者 亲 属 的 情 况 下 ; (g) 监 测 与 旅 游 行 业 就 预 防 嫖 童 旅 游 达 成 的 协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 (h) 加 强 预 防 和 起 诉 嫖 童 旅 游 行 为 的 国 际 合 作 35. 委 员 会 深 感 关 切 的 是, 对 儿 童 实 施 性 虐 待 和 性 剥 削 的 很 多 案 件 尚 未 得 到 适 当 起 诉, 其 中 包 括 涉 及 罗 马 天 主 教 会 成 员 的 案 件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切 的 是, 被 控 负 有 对 儿 童 实 施 性 虐 待 罪 责 的 教 廷 大 使 Józef Wesołowski 和 Wojciech Gil 牧 师 尚 未 被 起 诉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与 罗 马 教 廷 签 署 的 1954 年 协 议 载 有 条 款 规 定, 凡 天 主 教 神 职 人 员 犯 下 的 罪 行, 在 起 诉 方 面 享 有 特 权, 其 后 果 是 造 成 大 量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36.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 (a) 防 止 调 查 和 起 诉 对 儿 童 实 施 性 虐 待 和 性 剥 削 的 所 有 案 件, 包 括 据 称 是 罗 马 天 主 教 会 成 员 和 其 他 宗 教 代 表 实 施 的 案 件 应 适 当 惩 治 既 决 犯, 并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补 偿, 使 他 们 得 以 康 复 ; (b) 继 续 努 力 确 保 适 当 起 诉 Józef Wesołowski 教 廷 大 使 和 Wojciech Gil 牧 师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酌 情 将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作 为 依 照 公 约 第 5 条 进 行 引 渡 的 法 律 依 据, 并 请 求 在 梵 蒂 冈 和 波 兰 没 有 适 当 起 诉 他 们 的 情 形 下 引 渡 他 们 ; (c) 废 除 与 罗 马 教 廷 签 署 的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罗 马 天 主 教 会 成 员 所 犯 罪 行 在 起 诉 方 面 的 所 有 特 权 有 害 做 法 37.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尽 管 男 女 最 低 结 婚 年 龄 都 定 为 18 岁, 但 是 童 婚, 特 别 是 女 童 结 婚 的 现 象 在 缔 约 国 仍 十 分 普 遍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切 的 是,15 岁 女 童 和 16 岁 男 童 经 家 长 书 面 同 意 后 都 可 结 婚, 就 连 更 年 幼 的 儿 童 经 法 官 核 可 后 也 可 结 婚 38. 按 照 与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一 起 通 过 的 关 于 有 害 做 法 的 第 18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2014 年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执 行 男 女 最 低 结 婚 年 龄 均 为 18 岁 的 规 定 ; 16 岁 以 下 儿 童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都 不 得 结 婚 ; 只 有 经 主 管 法 院 核 可 并 得 到 儿 童 充 分 自 由 和 知 情 的 同 意, 结 婚 年 龄 才 能 减 至 16 岁, 获 得 此 等 克 减 的 理 由 须 依 法 严 格 界 定 缔 约 国 应 实 施 提 高 认 识 的 全 面 方 案, 提 高 人 们 对 于 童 婚 对 女 童 的 负 面 影 响 的 认 识, 其 重 点 目 标 群 体 是 家 长 教 师 和 社 区 领 袖 GE.15-03499 (EXT) 9

E. 家 庭 环 境 和 替 代 性 照 料 ( 第 5 条 第 9-11 条 第 18 条 第 1 和 第 2 款 第 20-21 条 第 25 条 和 第 27 条 第 4 款 ) 家 庭 环 境 39.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为 保 护 移 徙 儿 童, 如 因 经 济 原 因 移 居 他 国 的 妇 女 的 子 女 抑 或 父 母 被 驱 逐 回 原 籍 国 的 儿 童 的 家 庭 生 活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够 充 分 未 成 年 母 亲 人 数 居 高 和 缺 乏 支 助 她 们 的 方 案 也 令 人 关 切 40. 委 员 会 重 申 其 以 往 的 建 议 (CRC/C/DOM/CO/2, 第 49 和 51 段 ), 并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继 续 评 估 社 会 方 案 对 家 庭 的 影 响, 提 高 其 效 率, 并 为 其 提 供 适 足 的 资 源 ; (b) 不 驱 逐 由 缔 约 国 家 庭 照 料 的 儿 童, 并 确 保 儿 童 不 会 被 驱 逐 到 无 法 得 到 保 护 的 国 家 ; (c) 加 大 努 力, 防 止 家 长 因 经 济 原 因 移 徙 时 儿 童 与 其 分 离, 并 确 保 离 开 本 国 到 国 外 工 作 的 人 员 能 够 履 行 其 为 人 父 母 的 责 任, 包 括 为 他 们 提 供 家 庭 咨 询 ; (d) 设 计 和 制 定 支 助 单 亲 家 庭 特 别 是 户 主 是 少 女 的 家 庭 的 方 案, 并 确 保 他 们 获 得 幼 儿 保 育 保 健 和 教 育 被 剥 夺 家 庭 环 境 的 儿 童 4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五 个 城 市 实 施 了 新 的 寄 养 家 庭 方 案, 但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未 采 取 充 分 措 施 保 护 被 剥 夺 家 庭 环 境 的 儿 童 的 权 利 委 员 会 感 到 特 别 关 切 的 是 : (a) 生 活 在 公 立 和 私 立 收 容 机 构 中 的 儿 童 人 数 很 多 ; (b) 有 报 告 称, 某 些 儿 童 是 以 非 正 规 方 式 进 入 收 容 机 构 的, 既 没 有 法 院 命 令, 也 没 有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 (c) 收 容 机 构 的 基 础 设 施 不 足, 也 缺 乏 说 明 其 运 作 情 况 的 信 息 ; (d) 缺 乏 替 代 性 儿 童 照 料 方 面 的 国 家 标 准 ; (e) 全 国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委 员 会 对 收 容 机 构 的 监 督 不 够 ; 42. 委 员 会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关 于 替 代 性 儿 童 照 料 准 则 ( 大 会 第 64/142 号 决 议, 附 件 ) 强 调 指 出, 不 得 将 经 济 贫 穷 和 物 质 贫 穷 作 为 剥 夺 父 母 对 儿 童 的 照 料 以 替 代 性 照 料 方 式 安 置 儿 童 或 阻 止 其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唯 一 理 由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加 强 对 家 庭 的 各 种 形 式 支 助, 以 防 止 在 家 庭 以 外 场 所 安 置 儿 童, 并 加 强 儿 童 与 其 家 人 团 聚 的 措 施, 但 条 件 是 这 符 合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 10 GE.15-03499 (EXT)

(b) 以 儿 童 的 需 要 和 最 大 利 益 为 依 据, 确 保 在 确 定 应 否 以 替 代 性 照 料 方 式 安 置 儿 童 方 面 有 充 分 的 保 障 措 施 和 明 确 的 标 准, 同 时 应 监 督 所 有 安 置, 以 确 保 它 们 是 根 据 法 庭 指 令 进 行 的 ; (c) 确 保 定 期 审 查 将 儿 童 安 置 于 寄 养 家 庭 和 收 容 机 构 的 情 况, 并 监 测 照 料 的 质 量, 包 括 提 供 可 用 于 报 告 监 测 和 补 救 虐 童 行 为 的 便 利 渠 道 ; (d) 评 估 寄 养 家 庭 方 案 的 影 响, 并 在 所 有 市 镇 加 以 实 施, 以 期 减 少 将 儿 童 特 别 是 3 岁 以 下 儿 童 送 入 收 容 机 构 的 数 量 ; (e) 确 保 为 替 代 性 照 料 中 心 和 相 关 的 儿 童 保 护 服 务 部 门 分 配 适 足 的 人 力 技 术 和 财 政 资 源, 以 促 进 其 所 照 料 的 儿 童 恢 复 正 常 生 活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 (f) 通 过 儿 童 替 代 性 照 料 国 家 标 准, 包 括 照 料 机 构 的 核 准 运 作 和 服 务 标 准 在 通 过 这 些 标 准 时 应 与 儿 童 和 相 关 儿 童 权 利 组 织 协 商 ; (g) 加 强 全 国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委 员 会 监 督 和 监 管 儿 童 替 代 性 照 料 机 构 的 能 力 收 养 43. 2008 年 设 立 收 养 部 后 取 得 了 进 展, 虽 然 委 员 会 承 认 这 一 进 展, 但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在 收 养 过 程 中 缺 乏 透 明 度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关 于 国 际 收 养 问 题 的 第 136-03 号 法 律 尚 未 修 订, 还 不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44.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审 查 第 136-03 号 法 律 及 国 际 收 养 方 面 的 行 政 和 司 法 程 序, 以 确 保 这 些 程 序 符 合 跨 国 收 养 方 面 保 护 儿 童 及 合 作 公 约 的 规 定, 而 且 仅 当 不 可 能 进 行 本 国 收 养 时 才 能 适 用, 并 且 要 以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为 首 要 考 虑 ; (b) 确 保 收 养 程 序 具 有 透 明 度 可 问 责 和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包 括 为 收 养 部 分 配 适 足 的 人 力 财 政 和 技 术 资 源, 监 督 其 运 作 情 况, 报 告 其 成 果 并 为 其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幼 儿 发 展 45. 委 员 会 欢 迎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幼 儿 发 展 但 是,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没 有 充 分 实 施 幼 儿 保 护 和 照 料 综 合 计 划, 同 时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信 息 说 明 如 何 满 足 弱 势 儿 童 和 处 于 受 排 斥 境 地 儿 童, 如 随 母 亲 住 在 监 狱 里 的 儿 童 的 需 要 46.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评 估 幼 儿 保 护 和 照 料 综 合 计 划 (2013 年 ) 的 实 施 情 况, 并 确 保 划 拨 适 足 的 资 源 缔 约 国 也 应 确 保 所 有 儿 童, 特 别 是 弱 势 和 边 缘 化 儿 童, 如 随 母 亲 住 在 监 狱 里 的 儿 童 受 益 于 照 料 计 划 GE.15-03499 (EXT) 11

F. 残 疾 基 本 健 康 和 福 利 ( 第 6 条 第 18 条 第 3 款 第 23 条 第 24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1-3 款 和 第 33 条 ) 残 疾 儿 童 47. 委 员 会 欢 迎 通 过 关 于 残 疾 问 题 的 第 5-13 号 法 案, 但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 (a) 报 告 称,2013 年 仅 有 52% 的 学 校 接 收 残 疾 学 生, 其 中 约 60% 没 有 实 施 全 纳 教 育 的 专 门 教 职 人 员 战 略 和 资 源 ; (b) 残 疾 儿 童 因 建 筑 障 碍 无 法 获 得 适 当 的 卫 生 保 健 和 进 出 公 共 空 间, 也 无 法 进 出 适 当 的 娱 乐 和 参 与 空 间 ; (c) 缺 乏 对 有 残 疾 儿 童 的 贫 困 家 庭 的 支 助 ; (d) 没 有 提 供 充 分 信 息 说 明 残 疾 儿 童 照 料 中 心 的 运 作 服 务 业 绩 和 可 持 续 能 力 等 情 况 48. 按 照 公 约 第 23 条 和 关 于 残 疾 儿 童 权 利 的 第 9(2006)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采 用 基 于 人 权 的 方 法 处 理 残 疾 问 题, 制 定 包 容 残 疾 儿 童 的 综 合 战 略, 并 : (a) 确 保 优 先 考 虑 全 纳 教 育, 而 非 专 门 机 构 中 的 教 育 ; (b) 确 保 为 残 疾 儿 童 提 供 专 业 保 健 服 务 娱 乐 建 筑 和 空 间 及 参 与 机 会, 使 他 们 能 够 利 用 这 一 切, 尤 其 是 通 过 划 拨 适 足 的 资 源 ; (c) 确 保 制 定 社 会 保 护 方 案, 包 括 为 贫 困 的 残 疾 儿 童 家 庭 提 供 补 贴, 并 免 费 提 供 治 疗 和 康 复 方 案 ; (d)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国 家 和 地 方 两 级 相 关 实 体 之 间 的 协 调, 特 别 是 全 国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委 员 会 和 全 国 残 疾 委 员 会 之 间 的 协 调 ; (e) 加 强 对 权 利 遭 到 侵 犯 的 残 疾 儿 童 的 行 政 救 济, 并 为 他 们 获 得 司 法 救 助 提 供 便 利, 包 括 提 供 免 费 法 律 援 助 ; (f) 针 对 政 府 普 通 公 众 和 家 庭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的 运 动, 打 击 对 残 疾 儿 童 的 鄙 视 和 偏 见, 并 宣 传 残 疾 儿 童 和 成 年 人 的 正 面 形 象 健 康 与 保 健 服 务 49. 委 员 会 欢 迎 为 增 进 儿 童 健 康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例 如 保 健 及 降 低 儿 童 和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的 计 划, 但 仍 然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由 于 分 配 给 保 健 的 预 算 很 少, 有 关 儿 童 保 健 的 法 律 政 策 和 方 案, 例 如 2006-2015 年 保 健 计 划, 没 有 充 分 执 行, 在 地 区 层 面 尤 其 如 此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 (a) 新 生 儿 死 亡 率 持 续 高 企, 降 低 儿 童 死 亡 率 的 步 伐 缓 慢 ; (b)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高 企, 其 中 80% 是 可 以 预 防 的 ; 12 GE.15-03499 (EXT)

(c) 长 期 存 在 慢 性 儿 童 营 养 不 良 现 象 ; (d) 2013 年 上 半 年, 仅 有 约 6.7% 的 儿 童 完 全 是 母 乳 喂 养 ; 很 早 就 使 用 其 他 食 品 喂 养 ; 保 健 人 员 经 常 推 荐 母 乳 代 用 品 ; (e) 水 质 较 差, 导 致 孕 产 妇 和 新 生 儿 死 亡, 霍 乱 成 为 一 种 流 行 病 的 风 险 增 大 50. 根 据 委 员 会 关 于 儿 童 享 有 可 达 到 的 最 高 标 准 健 康 的 权 利 问 题 的 第 15(201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评 估 2006-2015 年 保 健 计 划 的 成 果, 根 据 所 获 经 验 教 训 加 以 审 查, 并 确 保 它 有 足 够 资 源, 包 括 各 项 指 标 监 测 机 制 和 性 别 观 点 ; (b) 加 强 努 力, 降 低 新 生 儿 儿 童 和 孕 产 妇 的 死 亡 率, 并 为 此 考 虑 到 人 权 高 专 办 关 于 采 用 人 权 办 法 执 行 减 少 和 消 除 5 岁 以 下 儿 童 可 预 防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技 术 指 南 (A/HRC/27/31); (c) 建 立 调 查 儿 童 和 孕 产 妇 死 亡 案 件 的 独 立 机 制, 如 果 这 种 死 亡 是 由 于 保 健 人 员 渎 职 行 为 所 致, 则 适 用 法 律 制 裁 措 施 ; (d) 加 大 消 除 儿 童 营 养 不 良 的 力 度 ; (e) 加 强 努 力, 通 过 教 育 活 动 促 进 母 乳 喂 养, 充 分 执 行 2012-2016 年 母 乳 喂 养 战 略 计 划 国 际 母 乳 代 用 品 营 销 法 和 亲 婴 医 院 倡 议, 并 加 强 孕 产 保 护 ; (f) 继 续 采 取 措 施 根 绝 霍 乱 的 发 生, 并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提 供 足 够 的 安 全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尤 其 是 在 医 院 里 青 少 年 健 康 5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2011 年 通 过 了 一 项 防 止 少 女 怀 孕 的 计 划, 但 它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由 于 资 源 不 足 协 调 不 力 和 宗 教 领 袖 的 影 响, 执 行 率 很 低 委 员 会 感 到 特 别 关 切 的 是 : (a) 年 仅 10 岁 的 女 童 怀 孕 现 象 很 普 遍, 而 且 有 资 料 表 明,2010 年, 在 15 至 19 岁 的 贫 困 女 童 中,33.2% 的 人 至 少 怀 孕 一 次 ; (b) 报 告 称, 孕 产 期 死 亡 的 许 多 人 是 少 女 ; (c) 怀 孕 的 少 女 求 助 于 不 安 全 的 堕 胎, 因 为 堕 胎 以 犯 罪 论 处 ; (d) 报 告 称, 国 家 性 教 育 方 案 尚 未 在 学 校 实 施, 青 少 年 也 没 有 渠 道 了 解 避 孕 方 法 52. 按 照 关 于 青 少 年 健 康 问 题 的 第 4(200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加 大 努 力, 通 过 实 施 2011-2016 年 国 家 预 防 少 女 怀 孕 计 划 减 少 少 女 怀 孕 人 数, 划 拨 适 足 资 源, 并 加 强 机 构 协 调 工 作 ; GE.15-03499 (EXT) 13

(b) 加 强 努 力, 通 过 提 供 适 当 的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服 务, 包 括 紧 急 避 孕 产 前 分 娩 和 产 后 服 务, 降 低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审 议 人 权 高 专 办 关 于 采 取 基 于 人 权 的 方 针 执 行 降 低 可 预 防 的 孕 产 妇 发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技 术 指 南 (A/HRC/21/22); (c) 确 保 有 效 实 施 针 对 男 童 和 女 童 的 国 家 性 教 育 方 案, 特 别 注 意 防 止 早 孕 和 性 传 播 感 染, 同 时 也 确 保 提 供 保 密 咨 询 和 免 费 避 孕 药 具 ; (d) 加 速 通 过 堕 胎 合 法 化 提 案, 并 确 保 获 得 安 全 堕 胎 和 堕 胎 后 的 保 健 服 务, 而 无 论 堕 胎 是 否 合 法 在 堕 胎 决 定 方 面, 应 始 终 听 取 和 尊 重 儿 童 的 意 见 (e) 提 高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医 务 人 员 家 长 教 师 宗 教 领 袖 和 广 大 民 众 对 性 和 生 殖 健 康 及 权 利 的 认 识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5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在 儿 童 当 中 预 防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如 母 婴 传 播 率 降 低 了 然 而, 它 仍 然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报 告 称 仅 有 数 量 有 限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检 测 服 务 54. 按 照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与 儿 童 权 利 的 第 3(200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确 保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案 的 可 持 续 性, 包 括 防 止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的 措 施, 并 划 拨 适 足 的 人 力 财 政 和 技 术 资 源, 提 供 普 遍 的 抗 逆 转 录 病 毒 治 疗 ; (b) 提 高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检 测 孕 妇 和 儿 童 是 否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能 力 毒 品 和 药 物 滥 用 55.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儿 童 滥 用 精 神 药 物 的 现 象 很 普 遍, 没 有 采 取 充 分 措 施 预 防 和 减 少 这 一 现 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所 提 供 的 关 于 消 费 精 神 药 物 的 青 少 年 关 爱 中 心 运 作 情 况 的 信 息, 但 对 其 具 体 成 果 及 其 对 青 少 年 健 康 的 影 响 感 到 关 切 56.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通 过 各 种 方 法 解 决 儿 童 使 用 毒 品 的 发 生 率 问 题, 例 如, 为 儿 童 提 供 关 于 预 防 药 物 滥 用 问 题 的 准 确 客 观 信 息 和 生 活 技 能 教 育, 发 展 易 于 获 得 方 便 青 年 利 用 的 药 物 依 赖 治 疗 服 务 缔 约 国 也 应 评 估 消 费 精 神 物 质 的 青 少 年 关 爱 中 心 的 运 作 情 况 和 影 响, 并 确 保 它 有 适 足 的 资 源 G. 教 育 休 闲 和 文 化 活 动 ( 第 28 条 第 29 条 第 30 条 和 第 31 条 ) 教 育, 包 括 职 业 培 训 和 指 导 5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通 过 了 2008-2018 年 十 年 教 育 计 划, 而 且 教 育, 尤 其 是 初 等 教 育 的 覆 盖 面 也 扩 大 了 然 而,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 14 GE.15-03499 (EXT)

(a) 没 有 出 生 证 明 的 儿 童 以 及 缺 乏 正 式 证 明 文 件 的 海 地 裔 儿 童 不 准 参 加 从 中 小 学 毕 业 必 须 参 加 的 全 国 性 考 试 ; (b) 在 确 保 长 期 提 供 和 完 成 初 等 教 育 方 面 存 在 种 种 挑 战 ;2012 年, 只 有 19.5% 的 女 童 和 15.4% 的 男 童 完 成 了 其 中 等 教 育 ; (c) 教 育 质 量 低 下, 其 原 因 包 括 有 效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机 构 能 力 较 差 ; (d) 对 教 师 的 培 训 不 够, 也 缺 乏 对 教 师 的 适 当 监 督 ; (e) 教 育 基 础 设 施 和 资 源 不 足, 尤 其 是 在 城 市 和 农 村 的 边 缘 化 地 区 ; (f) 怀 孕 少 女 和 未 成 年 母 亲 的 辍 学 率 居 高 不 下 据 报 告, 她 们 要 么 被 学 校 开 除, 要 么 因 怀 孕 被 迫 留 级 ; (g) 报 告 称,3 至 4 岁 的 儿 童 大 多 没 有 机 会 参 加 早 期 教 育 方 案 ; (h) 教 育 方 案 未 充 分 顾 及 人 权 和 性 别 平 等 58. 按 照 关 于 教 育 目 的 的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2001 年 ),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根 据 国 际 义 务 确 保 能 够 平 等 获 得 各 级 教 育, 而 无 论 国 籍 如 何 和 是 否 有 证 明 文 件, 特 别 是 要 确 保 海 地 裔 儿 童 和 没 有 出 生 证 的 儿 童 的 教 育 机 会, 并 且 使 他 们 能 够 参 加 从 中 小 学 毕 业 必 须 参 加 的 考 试 ; (b) 提 高 教 育 对 于 所 有 儿 童 的 可 提 供 性 可 获 取 性 和 质 量, 尤 其 是 通 过 在 教 育 质 量 方 面 采 用 高 标 准, 完 成 课 程 审 查, 确 保 提 供 适 足 的 基 础 设 施, 为 教 师 提 供 公 平 的 征 聘 程 序 和 高 质 量 的 培 训, 以 及 划 拨 适 足 的 资 源 ; (c) 加 强 管 理 协 调 和 监 督 教 育 系 统 的 机 构 能 力 ; (d) 强 化 解 决 辍 学 问 题 的 措 施, 并 提 高 中 等 教 育 的 完 成 率 ; (e) 确 保 怀 孕 少 女 和 未 成 年 母 亲 得 到 继 续 接 受 教 育 的 支 助, 并 确 保 她 们 不 被 学 校 开 除 或 被 迫 留 级 ; (f) 确 保 切 实 有 效 地 执 行 幼 儿 发 展 计 划, 以 期 便 利 于 包 括 贫 困 儿 童 在 内 的 所 有 儿 童 获 得 学 前 教 育 ; (g) 将 有 关 人 权 两 性 平 等 与 和 平 的 综 合 教 育 方 案 纳 入 必 修 课 程 休 息 休 闲 娱 乐 和 文 化 艺 术 活 动 59.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的 娱 乐 方 案 和 基 础 设 施 不 足, 并 缺 乏 教 授 体 育 和 艺 术 课 程 的 熟 练 教 工 60. 委 员 会 关 于 儿 童 享 有 休 息 和 闲 暇 从 事 游 戏 和 娱 乐 活 动 参 加 文 化 生 活 和 艺 术 活 动 的 权 利 的 第 17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2013 年 ) 可 消 除 暴 力 的 负 面 影 响 根 据 该 项 意 见,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GE.15-03499 (EXT) 15

(a) 发 展 休 闲 娱 乐 活 动 和 体 育 运 动 基 础 设 施 和 机 会, 尤 其 是 为 边 缘 化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 (b) 确 保 能 够 提 供 熟 练 教 学 人 员 ; H. 特 别 保 护 措 施 ( 第 22 条 第 30 条 第 32 条 第 33 条 第 35 条 第 36 条 第 37 条 (b)-(d) 项 第 38 条 第 39 条 和 第 40 条 ) 寻 求 庇 护 和 难 民 儿 童 61.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国 家 难 民 事 务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效 率 低 下, 这 严 重 影 响 寻 求 庇 护 儿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权 利, 而 这 些 儿 童 绝 大 多 数 是 海 地 籍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无 法 获 得 儿 童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 或 其 亲 属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这 使 他 们 有 可 能 遭 到 拘 留 和 驱 逐, 并 妨 碍 他 们 获 得 医 疗 保 健 和 教 育 的 机 会 62.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确 保 儿 童 不 被 驱 逐 到 其 权 利 有 可 能 遭 到 侵 犯 的 国 家 ; (b) 确 保 国 家 难 民 事 务 委 员 会 依 照 国 际 标 准 配 合 难 民 署 通 过 公 平 和 有 效 的 庇 护 程 序 确 定 儿 童 难 民 的 身 份 ; (c) 确 保 快 速 和 免 费 处 理 儿 童 难 民 与 寻 求 庇 护 者 及 其 亲 属 的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核 证 根 据 难 民 署 任 务 授 权 确 认 的 儿 童 难 民 是 否 有 合 法 居 住 权 的 证 明 文 件 ; (d) 提 供 儿 童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根 据 公 约 有 权 享 有 的 教 育 保 健 住 房 和 其 他 服 务 机 会 移 徙 儿 童 63.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大 多 数 儿 童 移 民 缺 乏 许 可 居 留 证 和 充 分 获 得 各 类 服 务 的 机 会, 并 且 经 常 成 为 剥 削 歧 视 和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他 们 中 的 大 多 数 人 来 自 海 地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2013 年 有 881 名 儿 童 被 驱 逐 到 海 地, 没 有 提 供 信 息 说 明 这 些 驱 逐 的 条 件 和 后 果 64.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加 强 努 力, 为 无 人 陪 伴 的 移 民 儿 童 提 供 住 所 照 料 和 保 护 ; (b) 继 续 努 力 通 过 负 责 在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和 海 地 边 界 保 护 儿 童 的 当 局 之 间 的 协 调 协 议, 以 及 关 于 移 徙 儿 童 自 愿 回 返 的 协 议, 并 提 供 正 当 程 序 方 面 的 保 障 经 济 剥 削, 包 括 童 工 65.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 (a) 缔 约 国 普 遍 存 在 使 用 童 工 的 现 象 ; 16 GE.15-03499 (EXT)

(b)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定 为 14 岁, 这 不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 (c) 未 采 取 充 分 措 施 解 决 家 政 童 工 问 题 ; (d) 一 半 以 上 的 童 工 不 上 学, 许 多 童 工 特 别 是 家 政 童 工 遭 到 暴 力 侵 害 66.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 (a) 审 查 其 法 律, 以 禁 止 雇 用 15 岁 以 下 儿 童, 并 确 保 禁 止 未 满 18 岁 的 儿 童 从 事 一 切 危 险 形 式 的 劳 动, 包 括 家 政 工 作 ; (b) 确 保 严 格 执 行 劳 工 法 的 规 定, 加 强 其 检 查 制 度, 并 切 实 有 效 地 处 罚 对 儿 童 进 行 经 济 剥 削 和 虐 待 的 人 员 ; (c) 对 童 工 特 别 是 家 政 劳 动 的 范 围 进 行 研 究, 评 估 2006-2016 年 消 除 最 恶 劣 形 式 童 工 国 家 战 略 计 划 与 防 止 和 消 除 童 工 现 象 方 案 的 成 果, 对 它 们 加 以 审 查, 确 保 它 们 解 决 家 政 童 工 问 题, 并 为 此 划 拨 适 足 的 资 源 ; (d) 扩 大 教 育 覆 盖 面 和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并 提 供 职 业 培 训 方 案, 以 确 保 所 有 儿 童 都 能 入 学, 免 遭 童 工 的 有 害 影 响 ; (e) 批 准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家 庭 工 人 体 面 劳 动 的 第 189 号 公 约 (2011 年 ) (f) 继 续 寻 求 国 际 劳 工 局 消 除 童 工 现 象 国 际 方 案 的 技 术 援 助 街 头 儿 童 6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通 过 了 关 于 保 护 街 头 儿 童 的 准 则 (2007-2012 年 ) 和 相 关 项 目, 但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这 些 准 则 和 项 目 未 得 到 充 分 实 施, 也 缺 乏 满 足 这 类 儿 童 需 要 的 综 合 战 略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缺 乏 关 于 这 一 现 象 严 重 程 度 的 信 息 68. 委 员 会 重 申 其 建 议 (CRC/C/DOM/CO/2, 第 83 段 ), 并 建 议 缔 约 国 : (a) 对 街 头 儿 童 现 象 的 严 重 程 度 进 行 研 究, 这 将 为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方 案 提 供 依 据 ; (b) 评 估 全 面 保 护 街 头 儿 童 准 则 的 结 果, 并 确 保 有 效 实 施 这 些 准 则, 包 括 通 过 提 供 适 足 的 资 源 和 制 定 全 国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机 制 ; (c)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街 头 儿 童 免 遭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并 有 机 会 获 得 保 健 教 育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包 括 通 过 为 相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资 助 买 卖 贩 运 和 绑 架 69. 委 员 会 对 2010-2014 年 禁 止 贩 运 人 口 行 动 计 划 表 示 欢 迎, 但 对 这 一 计 划 未 得 到 充 分 实 施 和 缔 约 国 普 遍 存 在 的 贩 卖 儿 童 现 象 表 示 关 切 委 员 会 感 到 特 别 关 切 的 是 : (a) 海 地 儿 童 被 贩 卖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的 人 数 自 2010 年 以 来 有 所 增 加 ; GE.15-03499 (EXT) 17

(b) 海 地 贫 困 家 庭 的 儿 童 被 父 母 送 给 多 米 尼 加 家 庭 收 养, 在 这 些 家 庭, 他 们 在 奴 隶 般 的 条 件 下 劳 作 ; (c) 贩 卖 儿 童 行 为 普 遍 不 受 惩 罚, 起 诉 案 件 的 数 量 很 少 便 说 明 了 这 一 点, 同 时 注 意 到 在 2013 年 设 立 了 一 个 专 门 的 起 诉 机 构 ; (d) 缺 乏 针 对 被 贩 卖 儿 童 的 适 当 康 复 方 案 70.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评 估 禁 止 贩 运 人 口 行 动 计 划 的 结 果, 审 查 该 项 计 划, 确 保 它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并 得 到 适 足 的 资 源, 同 时 确 保 它 纳 入 各 项 指 标 性 别 观 点 和 监 测 机 制 ; (b) 确 保 该 行 动 计 划 包 括 防 止 贩 卖 儿 童 的 有 效 措 施, 调 查 所 有 案 件, 起 诉 被 控 犯 罪 人, 并 惩 治 被 定 罪 的 罪 犯 ; (c) 为 被 贩 卖 的 儿 童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保 护 补 偿 康 复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并 确 保 尽 一 切 努 力 避 免 其 再 度 受 害 和 受 到 鄙 视 ; (d) 积 极 调 查 多 米 尼 加 家 庭 收 养 海 地 贫 困 家 庭 儿 童 的 案 件, 并 确 保 从 速 使 儿 童 摆 脱 受 虐 待 的 境 地, 同 时 确 保 适 当 起 诉 相 当 于 买 卖 儿 童 的 所 有 案 件 ; (e) 加 强 针 对 边 防 警 察 和 军 队 法 官 律 师 和 检 察 官 的 培 训 方 案, 并 提 高 教 师 家 庭 儿 童 和 广 大 民 众 对 贩 卖 人 口 问 题 的 认 识 少 年 司 法 71.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被 判 入 狱 和 遭 到 长 时 间 的 审 前 拘 留 的 儿 童 人 数 很 多 委 员 会 欢 迎 撤 销 禁 止 帮 派 法 草 案, 同 时 对 第 136-03 号 法 律 修 正 案 表 示 关 切, 该 修 正 案 加 重 了 剥 夺 自 由 行 为 的 制 裁 它 还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 (a)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的 运 作 效 率 不 高 ; (b) 少 年 法 庭 的 数 量 不 足, 并 且 缺 乏 适 当 的 程 序 ; (c) 缺 乏 替 代 拘 留 措 施 ; (d) 据 报, 儿 童 和 成 人 关 押 在 一 起 ; (e) 暴 力 虐 待 及 任 意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处 罚 案 件, 尤 其 是 特 警 实 施 的 此 类 处 罚 案 件 频 发, 其 中 包 括 使 用 隔 离 牢 房 ; (f) 拘 留 中 心 人 满 为 患, 基 础 设 施 不 足, 卫 生 设 施 缺 乏 72. 按 照 关 于 少 年 司 法 中 的 儿 童 权 利 的 第 10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2007 年 ),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使 其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公 约 及 其 他 相 关 标 准 尤 其 是,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 (a) 从 速 转 移 与 成 人 关 押 在 一 起 的 儿 童 ; 18 GE.15-03499 (EXT)

(b) 改 进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司 法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和 协 调, 将 所 有 拘 留 中 心 的 管 理 工 作 移 交 给 总 检 察 长 办 公 室, 建 立 足 够 的 少 年 法 院, 采 用 相 关 程 序, 并 为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划 拨 适 足 的 资 源 ; (c) 在 诉 讼 程 序 的 早 期 阶 段 和 整 个 诉 讼 程 序 期 间 为 被 控 犯 有 刑 事 罪 的 儿 童 提 供 合 格 和 独 立 的 法 律 援 助 ; (d) 建 立 和 实 施 有 效 的 替 代 拘 留 措 施 制 度, 例 如 感 化 缓 刑 调 解 辅 导 或 社 区 服 务 ; 确 保 仅 将 拘 留 作 为 最 后 手 段 使 用, 尽 可 能 缩 短 拘 留 期 ; 并 定 期 进 行 审 查 以 撤 销 拘 留 ; (e) 审 前 拘 留 仅 限 用 于 绝 对 必 要 的 案 件, 并 确 保 对 青 少 年 的 拘 留 不 超 过 法 定 时 限 ; (f) 确 保 拘 留 条 件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包 括 在 获 得 教 育 和 保 健 服 务 以 及 防 止 暴 力 侵 害 方 面 ; (g) 禁 止 使 用 隔 离 牢 房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惩 罚 和 待 遇, 确 保 制 定 申 诉 机 制, 起 诉 被 控 犯 罪 人, 并 惩 治 既 决 犯 ; (h) 指 定 一 个 负 责 监 督 拘 留 中 心 的 监 督 机 构, 并 确 保 其 建 议 是 透 明 的, 能 够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i) 利 用 少 年 司 法 问 题 机 构 间 小 组 及 其 成 员, 包 括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儿 童 基 金 会 人 权 高 专 办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等 开 发 的 技 术 援 助 工 具, 并 向 小 组 成 员 寻 求 少 年 司 法 领 域 的 技 术 援 助 犯 罪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和 证 人 73.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为 保 护 犯 罪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和 证 人 的 权 利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够 充 分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设 立 了 专 门 的 访 谈 中 心, 但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有 报 告 称, 这 些 中 心 的 使 用 是 有 限 的, 其 效 力 和 影 响 尚 未 得 到 证 明, 而 且 大 部 分 地 区 尚 未 设 立 此 类 中 心 74.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犯 罪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或 证 人 的 权 利, 并 确 保 相 关 法 律 实 践 指 导 方 针 协 议 和 方 案 充 分 考 虑 儿 童 被 害 人 和 证 人 刑 事 司 法 事 项 导 则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2005/20 号 决 议, 附 件 ) 访 谈 中 心 的 运 作 应 以 透 明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估, 并 且 应 依 据 所 吸 取 的 经 验 教 训 在 所 有 地 区 建 立 此 类 中 心 I. 批 准 关 于 设 定 来 文 程 序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75.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批 准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设 定 来 文 程 序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以 便 进 一 步 加 强 儿 童 权 利 的 落 实 GE.15-03499 (EXT) 19

J. 批 准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76.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批 准 其 尚 未 加 入 的 核 心 人 权 文 书, 即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旨 在 废 除 死 刑 的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以 便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儿 童 权 利 的 落 实 77.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履 行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规 定 的 报 告 义 务 ; 该 报 告 自 2009 年 逾 期 未 交 K. 与 区 域 机 构 的 合 作 78. 委 员 会 深 感 遗 憾 的 是,2014 年 宪 法 法 院 的 判 决 宣 布 缔 约 国 用 来 同 意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管 辖 权 的 文 书 违 宪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这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缔 约 国 儿 童 的 权 利, 因 为 它 有 可 能 被 排 除 在 该 法 院 的 管 辖 范 围 之 外 7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重 申 其 对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的 承 诺, 并 与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 美 洲 组 织 ) 开 展 合 作, 在 缔 约 国 及 其 他 美 洲 组 织 成 员 国 境 内 落 实 儿 童 权 利 四. 实 施 和 报 告 A. 后 续 行 动 和 传 播 80.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本 结 论 性 意 见 所 载 建 议 得 到 充 分 实 施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用 本 国 各 种 语 文 广 泛 传 播 缔 约 国 第 三 次 至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对 问 题 清 单 的 书 面 答 复 和 本 结 论 性 意 见 B. 下 次 报 告 81.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2020 年 1 月 10 日 之 前 提 交 其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并 在 其 中 列 入 与 本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后 续 行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报 告 应 遵 守 委 员 会 2010 年 10 月 1 日 通 过 的 条 约 专 要 报 告 协 调 准 则 (CRC/C/58/Rev.2 和 Corr.1), 并 且 字 数 不 得 超 过 21,200 字 ( 见 大 会 第 68/268 号 决 议, 第 16 段 ) 如 果 提 交 的 报 告 超 过 规 定 的 字 数, 会 要 求 缔 约 国 压 缩 报 告 的 篇 幅 如 果 缔 约 国 无 法 审 查 和 重 新 提 交 报 告, 则 不 能 保 证 对 其 进 行 翻 译, 以 供 本 条 约 机 构 审 议 82.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2006 年 6 月 第 五 次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批 准 的 包 括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和 条 约 专 要 文 件 准 则 在 内 的 根 据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提 交 报 告 的 协 调 准 则 (HRI/GEN/2/Rev.6, 第 一 章 ) 和 大 会 第 68/268 号 决 议 ( 第 16 段 ) 中 有 关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一 份 最 新 核 心 文 件, 字 数 不 超 过 42,400 字 20 GE.15-03499 (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