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 双 月 刊 )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122 期 ) 如 何 编 制 法 官 员 额 基 于 民 事 案 件 工 作 量 的 分 类 与 测 量 王 静 1, 李 学 尧 2 3, 夏 志 阳 (1. 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210093; 2.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00433; 3.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江 苏 南 京 210008) 摘 要 : 本 文 以 55 名 基 层 民 事 法 官 为 样 本, 通 过 参 与 式 观 察 问 卷 调 查 深 度 访 谈 录 像 监 测 等 方 法, 对 法 官 的 审 判 工 作 量 进 行 分 类 和 量 化 特 别 提 出 了 核 心 性 审 判 工 作 和 辅 助 性 审 判 工 作 的 分 类 ; 进 而 结 合 法 官 员 额 制 度 改 革, 提 出 在 假 定 现 行 诉 讼 制 度 和 审 判 组 织 等 形 式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依 照 审 判 的 核 心 工 作 量 来 确 定 法 官 员 额, 根 据 辅 助 性 工 作 量 来 确 定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数 量 和 比 例 的 建 议, 更 进 一 步 指 出 目 前 审 判 辅 助 资 源 配 置 不 足 将 是 制 约 司 法 改 革 的 重 要 障 碍 关 键 词 : 法 官 员 额 制 ;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 辅 助 审 判 工 作 ; 辅 助 人 员 配 备 中 图 分 类 号 : DF8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006-6128 (2015) 02-0029-12 法 官 员 额 制 一 直 是 司 法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早 在 1999 年 10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印 发 的 第 一 个 人 民 法 院 五 年 改 革 纲 要 就 提 出 : 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的 定 编 工 作 进 行 研 究, 在 保 证 审 判 质 量 和 效 率 的 前 提 下,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确 定 法 官 编 制 2005 年 10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印 发 的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 再 次 提 出 : 根 据 人 民 法 院 的 管 辖 级 别 管 辖 地 域 案 件 数 量 保 障 条 件 等 因 素, 研 究 制 定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法 官 员 额 比 例 方 案, 并 逐 步 落 实 2009 年 3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印 发 的 人 民 法 院 第 三 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 提 出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与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性 质 和 地 区 特 点 相 适 应 的 政 法 专 项 编 制 标 准, 研 究 建 立 适 应 性 更 强 的 编 制 制 度, 逐 步 实 施 法 官 员 额 制 度 ; 研 究 制 定 与 法 官 职 业 特 点 相 适 应 的 职 数 比 例 和 职 务 序 列 的 意 见, 适 当 提 高 基 层 人 民 法 庭 法 官 职 级 在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所 确 定 的 新 一 轮 司 法 改 革 中, 法 官 员 额 制 更 是 其 中 的 一 项 关 键 内 容 如 何 合 理 地 编 制 法 官 员 额 数, 则 是 员 额 制 改 革 的 基 本 问 题 人 民 法 院 第 四 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 (2014-2018) 提 出 要 结 合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人 口 数 量 ( 含 暂 住 人 口 ) 案 件 数 量 等 基 础 数 据 进 行 员 额 管 理 司 法 改 革 部 门 的 相 关 人 员, 则 进 一 步 提 出 要 根 据 案 件 数 量 所 耗 费 的 工 作 量 人 力 成 本 等 因 素 来 考 量 1 那 么, 又 该 如 何 计 算 法 官 的 工 作 量 呢? 对 于 此, 学 界 和 实 务 界 此 前 都 有 所 论 及, 但 大 多 处 于 比 较 法 研 收 稿 日 期 : 2014-12-07 作 者 简 介 : 王 静 (1976- ), 女, 上 海 人, 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生,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 李 学 尧 (1978 - ), 男, 浙 江 温 州 人,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院 长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法 学 博 士 ; 夏 志 阳 (1987- ), 男, 江 苏 盐 城 人,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1 参 见 郉 世 伟 赵 欢 : 贺 小 荣 : 法 官 员 额 制 不 能 简 单 论 资 排 辈, 新 京 报 2014 年 8 月 4 日, 第 十 一 版 ; 何 帆 : 做 好 法 官 员 额 的 加 减 法, 人 民 法 院 报 2014 年 7 月 17 日, 第 二 版 29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究 或 者 理 论 研 讨 的 状 态, 而 未 采 用 令 人 满 意 的 实 证 方 法 1 近 几 个 月 来, 各 地 陆 续 公 布 的 地 方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也 都 未 对 此 有 明 确 说 明 2 有 鉴 于 此, 我 们 试 图 通 过 对 案 件 审 理 流 程 各 个 环 节 的 细 化, 从 审 判 权 的 本 质 属 性 出 发, 将 审 判 工 作 划 分 为 核 心 性 和 辅 助 性 两 类 在 此 基 础 上, 从 J 省 N 市 选 取 了 55 名 基 层 民 事 法 官 3 作 为 样 本, 采 用 参 与 式 观 察 问 卷 调 查 深 度 访 谈 庭 审 录 像 监 测 等 方 法, 对 法 官 的 审 判 工 作 量 进 行 量 化 测 量 通 过 对 两 种 类 型 审 判 工 作 的 区 分 及 其 工 作 量 测 量, 我 们 不 仅 希 望 能 够 为 法 官 员 额 的 编 制 及 法 官 和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比 例 的 确 定 提 供 实 证 依 据, 更 期 待 引 起 学 界 对 于 法 官 核 心 职 能 的 关 注, 进 而 探 究 真 正 符 合 司 法 规 律 的 审 判 管 理 法 官 业 绩 评 价 等 路 径 一 研 究 思 路 ( 一 ) 法 官 工 作 量 的 测 量 :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与 辅 助 审 判 工 作 的 区 分 审 判 权 的 本 质 要 素 是 判 断 与 裁 量, 据 此, 我 们 可 以 将 审 判 性 工 作 内 容 区 分 为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与 辅 助 审 判 工 作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是 体 现 审 判 权 作 为 判 断 权 决 策 权 性 质 的 部 分, 它 主 要 包 括 三 项 内 容 : 第 一, 认 定 事 实 : 根 据 现 有 证 据 推 定 已 经 发 生 的 未 知 事 实 的 专 门 活 动 ; 第 二, 适 用 法 律 : 是 根 据 证 据 证 明 的 事 实 选 择 法 律 适 用 的 过 程 ; 第 三, 司 法 裁 断 ( 或 司 法 决 策 ): 是 依 法 确 认 和 分 配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过 程, 同 时, 也 可 能 会 有 一 些 公 共 政 策 的 诉 求 [1]5 换 言 之, 也 可 以 将 审 判 工 作 的 核 心 内 容 理 解 为 : 在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必 须 由 职 业 法 官 亲 自 完 成 或 者 在 场 完 成 的 具 有 独 立 决 策 性 质 的 审 判 工 作 辅 助 审 判 工 作 是 指, 在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虽 然 也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要 求, 但 由 于 其 具 有 流 程 化 重 复 性 纯 粹 程 序 性, 或 者 不 具 有 司 法 判 断 等 特 点, 对 具 体 操 作 者 的 法 律 专 业 水 平 决 策 能 力 要 求 不 是 特 别 高, 可 以 交 给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 等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主 持 或 者 完 成 的 事 务 1参 见 蒋 惠 岭 : 法 官 员 额 制 之 难 与 易, 人 民 法 院 报 2006 年 7 月 20 日, 第 七 版 ; 林 殉 : 法 官 定 额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一 个 比 较 法 的 视 角, 福 建 法 学 2004 年 第 4 期 ; 毛 天 鹏 : 关 于 限 设 法 官 工 作 量 的 探 讨, 人 民 司 法 2007 年 第 19 期 ; 张 志 铭 李 学 尧 : 论 法 院 人 员 改 革 : 以 法 官 职 业 化 为 指 引, 法 律 适 用 2007 年 第 1 期 ; 章 武 生 : 法 官 职 业 化 精 英 化 与 司 法 权 威, 法 律 适 用 2007 年 第 1 期 ; 许 前 飞 : 关 于 建 立 中 国 法 官 定 额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思 考, 法 学 评 论 2003 年 第 3 期 ; 陈 文 兴 : 法 官 员 额 制 度 比 较 分 析, 天 津 大 学 学 报 2008 年 第 4 期 ; 郭 毅 敏 闻 长 智 袁 银 平 : 法 官 员 额 : 理 论 逻 辑 现 实 背 景 及 制 度 构 建, 湖 北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007 年 第 1 期 ; 王 培 韧 : 中 国 法 官 编 制 问 题 之 我 见, 政 法 论 丛 2003 年 第 1 期 2如 2014 年 7 月 份 公 布 的 上 海 司 改 方 案 确 立 了 法 官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分 别 占 法 院 总 人 数 的 33% 52% 和 15% 的 比 例 2014 年 底, 陆 续 公 布 的 广 东 湖 北 青 海 等 第 一 批 试 点 法 院 方 案 中 确 定 的 法 官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法 院 编 制 总 数 的 39% 46% 15% 各 地 方 案 一 经 公 布 即 引 发 舆 论 的 强 烈 关 注, 其 中, 法 官 员 额 的 比 例 尤 为 令 人 瞩 目 这 一 法 官 员 额 比 例 的 设 定 是 否 科 学? 大 幅 度 消 减 法 官 人 数 会 否 进 一 步 加 剧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法 院 案 多 人 数 的 现 象? 法 官 与 法 官 助 理 之 间 的 人 员 配 比 是 否 合 理? 但 各 地 的 方 案 至 今 都 没 有 公 布 具 体 的 测 算 依 据 参 见 南 方 都 市 报 : 上 海 司 法 改 革 方 案 公 布 : 行 政 人 员 将 减 至 15%, http: / / news. xinhuanet. com / city / 2014-07 / 13 / c_ 126745118. htm, 2014 年 7 月 20 日 3本 文 中 的 民 事 法 官 包 括 传 统 民 事 法 官 商 事 法 官 及 人 民 法 庭 的 审 判 法 官 30
如 何 编 制 法 官 员 额 基 于 民 事 案 件 工 作 量 的 分 类 与 测 量 图 一 :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流 程 以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为 例, 按 照 审 理 流 程, 可 以 将 完 整 的 案 件 审 理 环 节 划 分 为 : 阅 卷 送 达 调 解 诉 讼 保 全 庭 前 调 查 开 庭 审 理 案 件 合 议 定 案 裁 判 文 书 制 作 结 案 归 档 等 环 节 ( 参 见 图 一 ) 那 么, 根 据 各 个 环 节 的 性 质, 可 以 认 定 只 有 开 庭 审 理 合 议 定 案 裁 判 文 书 制 作 这 三 个 环 节 属 于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必 须 由 法 官 亲 力 亲 为, 且 体 现 了 审 判 权 的 基 本 属 性 而 其 他 环 节 的 辅 助 审 判 工 作 又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包 括 阅 卷 财 产 保 全 庭 前 调 查 等 司 法 技 术 性 事 务, 此 类 事 务 的 处 理 需 要 相 应 的 法 律 专 业 技 术 和 一 定 的 程 序 指 挥 能 力, 并 要 求 思 路 与 法 官 的 裁 判 思 路 保 持 基 本 一 致 这 类 行 为 宜 由 受 过 良 好 法 律 教 育 具 有 法 律 工 作 经 验, 并 以 升 任 为 法 官 或 者 成 为 资 深 律 师 为 人 生 职 业 追 求 的 法 官 助 理 来 担 任 另 一 类 则 包 括 送 达 结 案 归 档 等 纯 事 务 性 事 务, 这 类 事 务 可 以 交 由 具 备 初 步 法 律 知 识 和 经 验 具 有 相 应 行 政 工 作 能 力 的 书 记 员 来 担 任 当 辅 助 审 判 事 务 都 交 由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 等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完 成 时, 就 能 够 进 一 步 明 晰 法 官 与 法 官 助 理 等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职 能 分 工, 将 法 官 从 繁 杂 的 事 务 性 工 作 中 解 放 出 来, 使 其 专 注 于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提 高 其 工 作 效 率, 1 进 而 减 少 法 官 员 额, 进 一 步 推 动 法 官 职 业 化 的 进 程 ( 二 ) 以 基 层 民 事 法 官 为 观 察 对 象 基 层 法 院 作 为 中 国 司 法 系 统 运 转 的 最 主 要 部 分, 承 担 了 绝 大 部 分 案 件 的 初 审 工 作, 而 基 层 法 院 中 的 民 事 法 官, 则 承 载 了 基 层 法 院 大 部 分 案 件, 因 此, 其 具 有 广 泛 的 代 表 性 目 前, 全 国 共 有 3117 个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占 人 民 法 院 总 数 的 87. 58% ; 全 国 共 有 14. 6 万 基 层 法 官, 占 全 国 法 官 人 数 的 76. 84% ; 2012 年 全 国 法 院 共 审 结 各 类 一 审 案 件 844. 3 万 件, 其 中 民 事 案 件 为 731. 6 万 件, 占 86. 7% 2 以 N 市 为 例, N 市 下 辖 11 家 基 层 法 院, 2013 年 基 层 法 院 共 审 结 各 类 案 件 ( 民 事 刑 事 行 政 案 件 ) 78199 件, 占 全 市 总 审 结 案 数 的 89. 7% ; 其 中 审 结 的 民 事 案 件 71968 件, 占 基 层 法 院 总 结 案 数 的 92% 全 市 基 层 法 院 共 有 在 编 人 员 1380 人, 其 中 审 判 人 员 为 882 人, 一 线 法 官 为 660 人, 分 别 占 在 编 人 数 的 63. 9% 和 47. 8% 同 时, 我 们 也 可 以 基 本 推 断, 根 据 这 一 轮 司 法 改 革 的 制 度 设 计, 基 层 法 院 民 事 法 官 也 将 是 未 来 法 官 员 额 编 制 的 重 点 所 在 正 如 某 学 者 所 言 : 基 层 司 法 运 作, 1通 过 人 员 分 类 改 革 和 员 额 制 的 编 制, 不 仅 能 将 法 官 从 劳 累 中 解 脱 出 来, 而 且, 也 是 维 护 正 义 的 需 求 如 李 学 尧 葛 岩 何 俊 涛 等 人 在 认 知 流 畅 度 对 司 法 裁 判 的 影 响 一 文 中 证 实 了, 疲 劳 度 会 引 起 司 法 裁 判 结 果 的 变 化 参 见 李 学 尧 葛 岩 何 俊 涛 秦 裕 林 : 认 知 流 畅 度 对 司 法 裁 判 的 影 响,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2014 年 第 5 期 2数 据 来 源 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网 站, 网 址 : http: / / www. court. gov. cnjgszrmfyjj /, 2014 年 7 月 30 日 31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实 际 上 构 成 中 国 法 制 建 设 过 程 的 基 石 部 分 故 从 学 术 角 度, 重 构 基 层 司 法 层 面 的 事 物 的 内 在 逻 辑, 变 得 尤 为 重 要, [2]192 故 本 文 特 选 取 基 层 法 院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民 事 法 官 作 为 调 研 样 本 二 研 究 方 法 与 实 证 过 程 ( 一 ) 样 本 的 基 本 情 况 为 了 保 证 数 据 的 客 观 性 和 公 正 性, 我 们 从 N 市 下 属 的 11 家 基 层 法 院 抽 取 55 名 民 事 法 官, 包 括 各 民 事 审 判 庭 及 人 民 法 庭 的 法 官 在 这 些 11 家 基 层 法 院 中, 既 有 处 于 城 市 核 心 的 城 区 法 院, 也 有 处 于 城 郊 接 合 部 的 新 区 法 院, 更 有 处 于 经 济 发 展 相 对 落 后 城 市 化 程 度 较 低 的 远 郊 法 院 ( 受 访 法 官 的 地 域 分 布 区 域 情 况 参 见 图 二 ) 图 二 : 受 访 法 官 分 布 地 域 法 官 不 仅 需 要 经 过 系 统 性 的 学 习, 亦 需 大 量 工 作 经 验 的 积 累 为 了 保 证 工 作 量 测 算 能 与 未 来 的 员 额 制 改 革 方 向 相 符 合, 即 要 推 进 法 官 的 职 业 化 专 业 化, 选 取 调 研 样 本 时, 我 们 特 别 注 重 两 个 因 素 : 一 是 优 先 从 从 事 审 判 工 作 时 间 较 长 的 人 员 中 选 取, 本 次 选 取 的 55 个 样 本 中 从 事 审 判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的 有 44 名, 占 总 样 本 数 的 80% ; 二 是 必 须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的 文 化 程 度 同 时, 我 们 也 兼 顾 了 女 性 法 官 和 男 性 法 官 样 本 的 平 衡, 选 取 的 男 法 官 数 为 32 人, 女 法 官 数 为 23 人 ( 受 访 法 官 的 基 本 情 况 参 见 图 三 ) 图 三 : 样 本 法 官 基 本 情 况 图 32
如 何 编 制 法 官 员 额 基 于 民 事 案 件 工 作 量 的 分 类 与 测 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实 行 的 民 事 案 件 案 由 规 定 是 以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分 类 为 基 础 以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即 民 事 权 利 类 型 来 编 排 体 系 的, 故 本 次 选 取 的 法 官 样 本 综 合 考 虑 了 上 述 因 素, 本 文 中 所 涉 及 的 民 事 法 官 是 大 民 事 概 念, 具 体 审 理 包 括 民 事 商 事 等 类 型 的 案 件 ( 二 ) 依 据 工 作 量 来 编 制 员 额 的 测 算 公 式 我 们 的 基 本 思 路 是 : 首 先, 通 过 法 官 每 年 可 以 工 作 的 时 间, 减 去 现 有 体 制 下, 法 官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需 要 完 成 的 其 它 工 作 任 务, 包 括 参 加 各 类 培 训 1 会 议 2 和 社 会 活 动 的 3 时 间, 将 其 定 义 为 法 官 理 论 办 案 时 间 换 言 之, 即 理 论 上 法 官 可 以 用 来 办 案 的 工 作 时 间 其 次, 按 照 文 前 所 述 测 量 方 法, 通 过 录 像 监 测 参 与 式 观 察 问 卷 调 查 和 深 度 访 谈 等 方 式, 计 算 出 单 位 民 事 案 件 的 核 心 性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再 次, 民 事 法 官 可 以 承 担 的 案 件 数 就 是 法 官 理 论 办 案 时 间 除 以 单 位 民 事 案 件 的 核 心 性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由 此, N 市 基 层 法 院 民 事 法 官 的 员 额 基 本 上 就 可 以 按 照 N 市 基 层 法 院 一 年 所 有 的 民 事 案 件 数 除 以 民 事 法 官 可 以 承 担 的 案 件 数 来 计 算 如 果 我 们 假 设 N 市 基 层 法 院 的 民 事 法 官 员 额 数 为 Nj, N 市 基 层 法 院 一 年 所 有 的 民 事 案 件 数 为 N a, 法 官 理 论 办 案 时 间 为 Tf, 单 位 民 事 案 件 的 核 心 性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为 Tc, 每 位 民 事 法 官 可 以 办 理 的 平 均 案 件 数 为 Nc, 那 么 这 个 民 事 法 官 员 额 数 测 算 的 公 式 如 下 : Nj = Na Nc Nc = Tf Tc 即 Nj = Na (Tf Tc) ( 三 ) 主 要 测 量 方 法 与 过 程 2014 年 4 月, 我 们 在 兼 及 样 本 代 表 性 的 前 提 下, 向 N 市 62 名 基 层 民 事 法 官 发 放 了 案 件 问 卷 登 记 表, 同 时 对 每 位 受 访 者 进 行 个 别 的 深 度 访 谈 问 卷 调 查 共 发 放 62 份, 回 收 62 份, 其 中 有 效 问 卷 55 份, 4 无 效 问 卷 7 份 5 在 这 些 问 卷 调 查 和 访 谈 中, 主 要 是 确 定 非 审 判 工 作 时 间 及 除 庭 审 时 间 外 的 各 类 审 判 流 程 的 耗 时 量 庭 审 时 间 的 测 算 来 源 于 庭 审 录 像 观 测 我 们 向 各 基 层 法 院 的 技 术 部 门 调 取 了 受 访 法 官 2013 年 度 某 个 月 内 全 部 庭 审 视 频, 通 过 观 测 视 频 的 方 式 得 出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及 开 庭 时 长, 并 根 据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将 案 件 分 为 简 易 程 序 案 件 与 普 通 程 序 案 件, 分 别 得 出 每 位 法 官 简 易 程 序 庭 审 平 均 耗 时 及 普 通 程 序 庭 审 平 均 耗 时 三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量 的 测 算 ( 一 ) 法 官 理 论 办 案 时 间 1.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为 了 保 证 与 调 研 样 本 年 度 办 案 数 的 统 一, 我 们 选 取 的 工 作 时 间 周 期 为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 6 在 这 一 年 度 里, 法 官 们 的 工 作 时 间 为 365 天 -122 天 ( 休 息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 1包 括 法 院 条 线 的 业 务 培 训 和 公 务 员 培 训 干 部 培 训 等 与 法 律 专 业 无 关 的 培 训 2包 括 法 院 系 统 的 会 议 和 地 方 党 委 政 府 组 织 的 各 种 会 议 3包 括 廉 政 教 育 普 法 宣 传 重 点 项 目 维 稳 交 流 接 待 献 血 文 体 汇 演 等 各 种 活 动 4所 有 有 效 问 卷 均 经 过 与 法 官 的 深 度 访 谈 5无 效 系 因 填 涂 不 完 全 所 致 6根 据 司 法 统 计 的 要 求, 12 月 20 日 为 每 年 法 院 的 年 度 结 案 日 计 算 时 间, 由 于 本 次 调 研 选 取 的 案 件 样 本 为 2013 年 度, 故 选 取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 作 为 统 计 区 间 33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 243 天 除 休 息 日 和 法 定 假 日 外, 法 官 还 应 享 有 年 休 假 探 亲 假 婚 丧 假 生 育 假 病 假 等 假 期 的 权 利, 但 考 虑 到 探 亲 假 婚 丧 假 生 育 假 病 假 等 偶 发 性 因 素 较 高, 故 本 次 调 研 仅 考 虑 年 休 假 按 照 规 定, 法 官 法 定 最 低 年 休 假 为 5 天, 故 以 每 天 工 作 7 小 时 计 算, 法 官 年 度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为 (243-5) 7 小 时 = 1660 小 时 2. 非 审 判 工 作 时 间 法 官 除 了 审 理 案 件 以 外, 还 需 要 参 加 其 他 必 要 的 活 动, 如 会 议 培 训 出 差 活 动 等, 为 了 确 保 法 官 办 案 时 间 统 计 的 精 确 性, 必 须 将 上 述 非 审 判 工 作 时 间 予 以 剔 除 根 据 访 谈 调 研, 法 官 的 非 审 判 工 作 时 间 见 表 1 表 1: 法 官 非 审 判 工 作 时 间 ( 单 位 : 小 时 ) 序 号 会 议 活 动 培 训 出 差 合 计 1 154 25 35 49 263 55 65 4 14 14 140 平 均 值 71. 3 16. 36 35. 31 66. 23 189. 2 从 表 1 中 可 以 看 出, 55 名 基 层 民 事 法 官 的 非 审 判 工 作 时 间 为 189 小 时, 约 占 年 度 工 作 时 间 的 11. 4% 由 此 得 出 法 官 年 度 理 论 办 案 时 间 为 年 度 工 作 时 间 (1660 小 时 ) - 非 审 判 工 作 时 间 (189 小 时 ) = 1471 小 时 ( 二 ) 单 位 案 件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单 位 案 件 所 需 时 间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1. 根 据 案 件 审 理 的 具 体 流 程, 将 审 判 工 作 区 分 为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环 节 与 辅 助 性 审 判 工 作 环 节 ; 2. 通 过 调 取 开 庭 录 像 得 出 庭 审 环 节 平 均 所 需 时 间 ; 通 过 问 卷 调 查 和 深 度 访 谈 估 算 其 他 平 均 所 需 时 间 ; 3. 将 各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环 节 平 均 所 需 时 间 相 加 得 到 单 位 案 件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表 2: 单 位 案 件 处 理 流 程 及 耗 时 表 ( 单 位 : 小 时 ) 序 号 环 节 名 称 出 现 次 数 及 频 率 1 简 易 程 序 案 件 普 通 程 序 案 件 平 均 耗 时 平 均 耗 时 a 阅 卷 1 0. 85 3 b 送 达 2 1 0. 8 1. 4 c 财 产 保 全 3 10. 53% 1 次, 2. 6% 2 次 及 以 上 2 2 d 调 解 4 65. 92% 1 次, 6. 79% 2 次 及 以 上 1 1. 4 1出 现 次 数 和 频 率 为 1 表 明 系 审 判 流 程 中 必 经 环 节, 适 用 所 有 案 件 2数 据 来 源 为 与 55 名 法 官 的 座 谈 材 料 3数 据 来 源 为 对 调 查 问 卷 中 阅 卷 登 记 表 中 有 无 保 全 一 栏 的 统 计, 仅 指 本 地 保 全, 外 地 保 全 计 算 为 出 差 时 间 4数 据 来 源 为 对 阅 卷 登 记 表 中 调 解 次 数 一 栏 的 统 计 34
如 何 编 制 法 官 员 额 基 于 民 事 案 件 工 作 量 的 分 类 与 测 量 e 庭 前 准 备 1 0. 6 4 f 开 庭 审 理 1 1 0. 86 6. 42 g 合 议 定 案 1 0. 56 3. 68 调 解 撤 诉 结 h 68. 93% 案 制 作 文 书 2 0. 48 0. 6 判 决 结 案 i 31. 07% 1. 86 6. 9 制 作 判 决 书 j 结 案 归 档 1 0. 8 2 以 表 2 数 据 为 基 础, 根 据 某 些 环 节 出 现 频 率 的 百 分 比 乘 以 平 均 耗 时 可 以 得 出 每 一 环 节 平 均 所 需 时 间 将 各 环 节 平 均 所 需 时 间 相 加 即 可 得 出 法 官 正 常 办 理 案 件 所 需 时 间, 将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环 节 平 均 所 需 时 间 相 加 即 可 得 出 单 个 案 件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将 辅 助 性 审 判 工 作 环 节 平 均 所 需 时 间 相 加 即 可 得 出 单 个 案 件 辅 助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具 体 计 算 如 下 : 单 个 案 件 办 理 所 需 时 间 : 简 易 程 序 案 件 所 需 时 间 = a+b+c+ j = 6. 48 小 时 普 通 程 序 案 件 所 需 时 间 = a+b+c+ j = 24. 16 小 时 单 个 案 件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 简 易 程 序 案 件 所 需 时 间 = f+g+h+i = 2. 33 小 时 普 通 程 序 案 件 所 需 时 间 = f+g+h+i = 12. 65 小 时 单 个 案 件 辅 助 性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 简 易 程 序 案 件 所 需 时 间 = a+b+c+ j = 4. 15 小 时 普 通 程 序 案 件 所 需 时 间 = a+b+c+ j = 11. 51 小 时 2012 年, 全 国 民 事 一 审 案 件 的 简 易 程 序 适 用 率 为 71. 92 %, [3]49 以 此 为 基 础, 计 算 目 前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下, 单 个 民 事 案 件 平 均 所 需 时 间 为 6. 48 71. 92% +24. 16 28. 08% = 11. 44 ( 小 时 ) 在 审 判 辅 助 资 源 配 置 充 分 情 况 下, 法 官 单 个 民 事 案 件 核 心 审 判 所 需 时 间 则 为 2. 33 71. 92% + 12. 65 28. 08% = 5. 22 ( 小 时 ), 与 此 同 时, 单 个 案 件 辅 助 性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为 4. 15 71. 92% +11. 51 28. 08% = 6. 22 ( 小 时 ), 辅 助 性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与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比 约 为 1: 1. 19 换 言 之, 在 目 前 审 判 辅 助 资 源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还 需 要 增 加 与 法 官 数 量 相 匹 配 的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 三 ) 法 官 审 判 工 作 量 与 审 判 核 心 工 作 量 的 测 算 根 据 法 官 审 判 工 作 量 = 法 官 理 论 办 案 时 间 单 个 案 件 办 理 所 需 时 间 以 及 法 官 审 判 核 心 工 作 量 = 法 官 理 论 办 案 时 间 单 个 案 件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这 两 个 计 算 公 式, 分 别 得 出 目 前 人 员 配 置 下 民 事 法 官 审 判 工 作 量 及 充 分 配 置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后 审 判 核 心 工 作 量 数 值 分 别 如 下 : 法 官 审 判 工 作 量 = 1471 11. 44 = 128 ( 件 ) 法 官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量 = 1471 5. 22 = 282 ( 件 ) 通 过 取 样 和 调 查, 我 们 认 为, 法 官 的 审 判 工 作 量 与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配 置 密 切 相 关 在 现 行 审 判 资 源 配 置 模 式 中, 法 官 审 判 工 作 量 为 128 件 时 就 已 经 趋 向 饱 和 ; 随 着 审 判 辅 助 资 源 配 置 的 充 分 及 合 1根 据 对 55 名 法 官 某 一 个 月 的 庭 审 录 像 进 行 梳 理, 分 别 得 出 简 易 程 序 案 件 及 普 通 程 序 案 件 的 开 庭 平 均 耗 时 2根 据 调 解 率 撤 诉 率 计 算 得 出 35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理, 当 法 官 的 辅 助 性 审 判 工 作 完 全 可 以 交 由 法 官 助 理 及 书 记 员 去 完 成 时, 法 官 的 审 判 工 作 量 可 以 趋 向 于 282 件 由 此, 这 一 最 高 极 限 值 本 次 参 与 调 研 的 法 官 的 2013 年 结 案 数 从 90 件 至 519 件 不 等, 仅 有 6 人 低 于 128 件 由 此, 可 以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目 前 基 层 法 院 民 事 法 官 们 处 于 超 负 荷 的 工 作 状 态 要 想 让 法 官 们 达 到 理 想 中 的 工 作 量, 且 不 让 其 处 于 违 背 认 知 能 力 限 度 的 超 负 荷 工 作 状 态,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配 置 四 法 官 员 额 的 编 制 : 基 于 核 心 工 作 量 测 算 法 官 员 额 的 具 体 方 法 ( 一 ) 具 体 测 算 过 程 在 法 官 的 审 判 工 作 量 确 定 后, 在 暂 不 考 虑 人 口 面 积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等 其 他 因 素 的 情 况 下, 地 区 法 官 员 额 的 确 定 应 当 由 地 区 年 结 案 数 量 单 个 法 官 审 判 工 作 量 得 出 同 时, 在 设 置 法 官 员 额 时, 考 虑 到 法 官 员 额 制 刚 开 始 实 行 时 期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无 法 一 步 到 位 等 情 况, 应 当 宜 宽 不 宜 紧, 设 置 合 理 区 间 以 目 前 配 置 下 法 官 审 判 工 作 量 为 下 限, 得 出 N 市 民 事 法 官 的 员 额 数 为 71968 128 = 563 人 ; 随 着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配 置 的 充 分 及 合 理, 法 官 的 辅 助 性 审 判 事 务 可 以 由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 等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完 成, 此 时 趋 向 于 法 官 审 判 核 心 工 作 量 这 一 上 限, 得 出 在 案 件 数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N 市 民 事 法 官 的 最 少 员 额 数 为 71968 282 = 255 人 目 前 N 市 基 层 法 院 共 有 民 事 一 线 法 官 360 人, 占 一 线 法 官 数 的 54. 5%, 按 比 例 可 以 粗 略 估 算 出 N 市 需 要 的 法 官 最 少 员 额 数 为 468 人 当 然, 按 照 上 述 调 研 方 法, 在 系 统 地 统 计 分 析 刑 事 行 政 法 官 的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量 基 础 上, 可 以 更 加 准 确 地 测 算 出 刑 事 行 政 等 各 个 业 务 庭 所 需 的 法 官 员 额 数, 进 而 得 出 N 市 需 要 的 法 官 员 额 总 数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法 官 人 数 的 减 少 必 然 意 味 着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配 置 的 加 强, 按 照 前 文 对 审 判 核 心 工 作 量 与 辅 助 审 判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还 需 要 增 加 的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数 为 557 人 1 ( 二 ) 与 各 地 已 公 布 司 法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比 照 目 前, N 市 基 层 法 院 共 有 在 编 人 数 1380 人, 其 中 在 编 法 官 人 数 为 882 人, 审 判 一 线 法 官 人 数 为 660 人, 法 官 助 理 20 人, 书 记 员 199 人, 其 他 人 员 279 人 根 据 广 东 湖 北 青 海 贵 州 等 地 已 公 布 的 司 法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来 看, 要 求 法 官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与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的 比 例 为 39% : 46% : 15% ; 以 此 比 例 为 参 照, N 市 基 层 法 院 法 官 员 额 为 538 人,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为 635 人,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为 207 人 以 审 判 核 心 工 作 量 为 视 角 计 算, 在 目 前 人 员 配 置 不 考 虑 增 加 编 制 的 情 况 下, N 市 基 层 法 院 法 官 员 额 为 468 人,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为 776 人, 2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为 136 人, 法 官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的 比 例 为 34% : 56% : 10% N 市 目 前 法 官 员 额 配 置 情 况 及 与 各 地 试 点 方 案 比 例 从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量 视 角 测 算 的 比 例 等 对 比 情 况 详 见 图 四 1由 于 目 前 测 算 的 法 官 审 判 工 作 量 是 在 现 有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配 备 基 础 上, 部 分 审 判 辅 助 性 工 作 已 由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承 担, 故 法 官 要 专 注 于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则 需 要 在 现 有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基 础 上 继 续 增 加 相 应 配 比 的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2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组 成 为 现 有 法 官 助 理 20 人 现 有 书 记 员 199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557 人, 共 计 776 人 36
如 何 编 制 法 官 员 额 基 于 民 事 案 件 工 作 量 的 分 类 与 测 量 图 四 : 法 官 员 额 配 置 图 比 较 从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量 测 算 的 角 度 出 发, 与 各 地 试 点 方 案 相 比 较, 法 官 员 额 数 的 适 当 减 少 具 有 一 定 的 可 行 性, 但 必 须 以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数 量 相 应 的 大 幅 增 加 作 为 配 套 条 件 尤 其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各 地 试 点 方 案 均 是 将 司 法 警 察 归 入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序 列, 而 我 们 在 以 核 心 工 作 量 为 基 准 来 测 算 法 官 和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比 例 时, 未 将 司 法 警 察 考 虑 在 内 如 果 将 司 法 警 察 纳 入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范 围, 则 能 够 配 备 给 法 官 的 法 官 助 理 及 书 记 员 等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数 量 缺 口 还 会 更 大 因 此, 一 个 较 为 现 实 的 方 案 应 当 是 适 当 进 一 步 压 缩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的 数 量, 再 尽 量 增 加 一 些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唯 有 如 此, 在 必 然 要 缩 减 法 官 总 数 的 大 趋 势 下, 才 能 保 障 较 少 法 官 仍 可 应 对 不 断 增 长 的 纠 纷, 以 维 持 司 法 系 统 的 有 效 运 作 ( 三 )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如 前 所 述, 以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量 为 切 入 点, 可 以 较 为 精 确 地 计 算 出 某 一 地 域 内 所 需 要 的 法 官 员 额 数 在 采 用 此 种 测 算 方 法 来 确 定 法 官 员 额 数 时, 还 有 以 下 几 个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一 是 精 细 化 区 分 法 官 的 非 审 判 工 作 时 间 在 统 计 法 官 理 论 办 案 时 间 时, 随 着 司 法 改 革 的 推 进, 法 官 尤 其 是 基 层 法 官 所 担 负 的 普 法 宣 传 重 大 事 项 维 稳 招 商 引 资 等 等 审 判 工 作 之 外 的 职 责 会 日 益 减 少 乃 至 逐 步 消 失, 所 以, 在 统 计 法 官 非 审 判 工 作 时 间 时, 可 以 进 一 步 区 分 参 加 会 议 活 动 的 内 容, 将 与 司 法 完 全 无 关 的 这 部 分 时 间 剔 除 出 去 当 然, 法 官 是 一 个 需 要 长 期 积 累 与 不 断 学 习 的 职 业, 必 要 的 学 习 培 训 参 加 研 讨 等 与 司 法 职 能 相 关 的 会 议 活 动 时 间 应 当 保 留 此 外, 还 需 要 给 法 官 留 有 相 应 的 依 法 休 假 的 时 间 二 是 按 照 案 由 确 立 标 准 型 案 件 的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量 基 准 案 件 之 间 难 易 程 度 的 差 异 决 定 了 法 官 在 个 案 中 耗 费 的 时 间 与 精 力 的 差 异 在 统 计 法 官 审 判 工 作 量 时, 应 当 在 民 事 行 政 刑 事 等 案 件 基 本 类 型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根 据 案 由 细 分 案 件 类 型, 并 以 某 类 案 件 中 难 易 程 度 适 中 的 案 件 所 需 的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量 作 为 参 照 基 准, 疑 难 复 杂 的 同 类 案 件 则 可 以 参 照 折 算 三 是 合 理 确 定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量 的 上 下 限 幅 度 在 根 据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量 确 定 法 官 员 额 时, 还 应 当 宜 宽 不 宜 紧, 为 将 来 的 发 展 留 下 充 分 的 余 地 五 辅 助 审 判 工 作 量 与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的 配 置 ( 一 ) 审 判 辅 助 资 源 配 置 不 足 的 现 实 困 境 如 前 文 所 分 析,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配 置 是 否 合 理, 直 接 影 响 到 法 官 的 审 判 工 作 量 法 官 助 理 及 书 记 员 因 为 工 资 待 遇 与 工 作 负 荷 不 成 正 比, 导 致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稀 缺 性 和 不 稳 定 性,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37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影 响 了 审 判 工 作 的 有 序 进 行 我 们 对 55 名 民 事 法 官 的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其 中 一 审 一 书 1 配 置 占 比 最 高, 达 61. 8%, 一 审 一 助 一 书 占 比 16. 4%, 三 审 一 书 一 助 占 比 为 21. 8% (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配 置 与 法 官 审 判 效 率 对 比 情 况 参 见 图 五 ) 从 图 五 可 以 看 出,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配 置 与 法 官 审 判 的 效 率 成 正 比, 配 置 越 充 分, 则 审 判 效 率 越 高, 反 之 则 越 少 图 五 :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配 置 与 法 官 审 判 效 率 对 比 这 一 结 论 也 得 到 了 域 外 经 验 的 验 证 美 国 自 60 年 代 以 来, 案 件 总 量 大 幅 增 长, 与 之 相 应 的 是 法 官 数 量 及 为 法 官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的 扩 张, 而 且, 包 括 法 官 助 理 在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相 比 法 官 数 量 有 了 更 多 的 增 加, 最 高 法 院 及 上 诉 法 院 的 大 多 数 法 官 都 有 4 位 法 官 助 理 2 即 使 是 对 法 官 助 理 等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的 增 加 与 司 法 产 品 产 出 之 间 的 比 例 关 系 持 有 疑 虑 的 波 斯 纳 法 官 也 承 认, 在 初 审 层 级, 这 是 完 全 必 要 的, 因 为 那 里 的 案 件 实 在 太 多 [4]402 我 国 也 有 学 者 注 意 到 了 这 个 问 题, 认 为 法 官 员 额 制 所 确 定 的 各 类 人 员 比 例 存 在 弊 端, 在 一 个 合 理 设 置 的 员 额 制 度 中,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的 比 例, 不 应 当 低 于 法 官 的 比 例, 尤 其 是 法 官 助 理, 应 当 明 显 甚 至 成 倍 数 高 于 法 官 的 比 例 [5]12 或 许 有 人 担 心, 给 法 官 配 备 更 多 的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是 法 院 或 法 官 为 了 追 求 机 构 或 个 人 利 益 波 斯 纳 就 认 为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扩 张 包 括 两 方 面 原 因, 一 方 面 是 案 件 总 量 及 复 杂 性 增 加 的 需 要, 另 一 方 面 则 是 一 直 以 来 自 我 生 发 的 官 僚 现 象 管 理 主 义 法 官 助 理 的 数 量 与 法 院 及 法 官 级 别 成 正 比, 导 致 官 越 大 助 理 越 多, 而 不 是 活 越 多 助 理 越 多 [4]399 显 然, 更 多 的 法 官 助 理 等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当 然 意 味 着 管 理 成 本 的 增 加, 并 会 导 致 法 官 的 有 效 工 作 时 间 被 更 多 地 消 耗, 但 这 是 完 全 不 可 避 免 的 必 要 代 价 何 况 在 中 国 当 下 司 法 语 境 下, 中 基 层 法 院 的 法 官 与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比 例 连 1: 1 的 最 低 标 准 都 远 未 达 到, 这 种 管 理 主 义 的 隐 忧 为 时 尚 早 ( 二 ) 合 理 配 置 审 判 辅 助 资 源 的 可 行 路 径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合 理 配 置 对 于 法 官 员 额 确 定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从 现 有 的 配 置 情 况 来 看, 远 远 达 不 到 一 审 一 书 的 基 本 标 准, 严 重 制 约 了 审 判 效 率 与 质 量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工 作 与 司 法 活 动 联 系 密 切, 工 作 特 点 又 各 不 相 同, 因 此, 如 何 合 理 配 置 辅 助 人 员, 对 法 官 员 额 制 的 实 现 同 样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而 且, 目 前 多 数 法 院 并 未 区 分 法 官 助 理 与 书 记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这 些 人 员 包 揽 了 从 送 达 保 全 调 查 到 收 集 资 料 查 阅 法 规 阅 卷 撰 写 审 理 报 告 草 拟 判 决 书 结 案 归 档 等 辅 助 性 审 判 工 1目 前 法 官 助 理 制 度 改 革 正 在 进 行 中, 此 处 所 指 的 书 记 员 包 括 代 行 法 官 助 理 职 责 的 书 记 员 2参 见 [ 美 ] 理 查 德. 波 斯 纳 著 : 波 斯 纳 法 官 司 法 反 思 录, 苏 力 译,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14 年 版, 第 45-48 页 38
如 何 编 制 法 官 员 额 基 于 民 事 案 件 工 作 量 的 分 类 与 测 量 作 职 责 不 清, 定 位 不 明, 导 致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队 伍 长 期 处 于 不 稳 定 状 态, 对 于 相 应 的 工 作 能 力 要 求 也 含 糊 不 清, 加 重 了 法 官 的 工 作 负 担 我 们 认 为, 根 据 具 体 职 责 是 否 需 要 相 应 的 司 法 专 业 能 力, 可 以 把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从 事 具 有 相 应 司 法 技 术 含 量 的 审 判 技 术 性 工 作, 另 一 类 则 从 事 无 需 司 法 技 术 要 求 的 纯 粹 审 判 事 务 性 工 作 以 N 市 基 层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为 例, 民 事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的 分 类 详 见 图 六 图 六 : 民 事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分 类 图 审 判 技 术 性 工 作 由 法 官 助 理 承 担, 审 判 事 务 性 工 作 则 由 书 记 员 承 担, 不 同 的 工 作 职 责 对 任 职 资 格 及 工 作 能 力 会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的 特 点 区 分 管 理 法 官 助 理 应 当 从 正 规 法 学 院 校 毕 业 且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的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历 的 法 科 毕 业 生 中 招 收, 可 以 借 鉴 美 国 法 官 助 理 的 模 式, 将 法 官 助 理 的 工 作 经 历 和 工 作 业 绩 作 为 从 事 律 师 法 官 等 相 关 法 律 实 务 职 业 的 一 个 重 要 要 求, 法 官 助 理 应 当 成 为 今 后 法 官 的 主 要 后 备 军 书 记 员 则 只 要 达 到 通 常 文 员 要 求 即 可, 重 点 在 于 速 记 等 职 业 技 能 同 时 应 当 明 确 书 记 员 不 再 向 法 官 序 列 过 渡, 按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的 要 求 设 立 初 级 书 记 员 中 级 书 记 员 高 级 书 记 员, 并 据 此 享 受 相 应 的 薪 酬 待 遇 39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结 语 : 构 筑 完 整 的 法 官 员 额 编 制 公 式 本 文 从 民 事 审 判 流 程 的 角 度, 将 审 判 工 作 区 分 为 核 心 审 判 工 作 和 辅 助 性 审 判 工 作, 进 而 依 据 量 化 测 算 的 方 法, 试 图 为 我 国 法 官 员 额 的 编 制 提 供 一 种 实 证 方 案 的 参 考 然 而, 本 文 作 者 也 注 意 到, 审 判 工 作 量 实 质 是 一 个 动 态 变 化 的 过 程 诉 讼 制 度 的 改 革 审 判 组 织 的 具 体 结 构 法 律 所 服 务 的 市 场 的 发 达 与 否 都 会 影 响 到 审 判 工 作 量 的 变 化 比 如, 法 官 的 庭 审 指 挥 技 巧 法 官 是 否 能 有 效 处 理 法 庭 违 法 问 题 证 人 是 否 到 庭 法 官 是 否 能 够 有 效 指 挥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的 素 质 和 工 作 能 力 有 无 律 师 代 理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人 在 庭 审 之 外 的 时 间 能 否 与 法 官 取 得 联 系, 等 等 另 外, 司 法 技 术 手 段 人 口 密 度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社 会 结 构 等, 都 会 影 响 法 官 的 工 作 量 此 外, 本 文 依 赖 问 卷 调 查, 以 受 访 者 对 案 件 各 个 环 节 工 作 量 的 自 我 估 算 来 确 定 工 作 量, 在 客 观 性 方 面 也 还 有 一 定 的 提 升 空 间 总 之, 要 构 建 一 个 动 态 的 法 官 员 额 数 编 制 和 调 整 机 制, 我 们 还 有 很 远 的 路 要 走 参 考 文 献 : [1] 贺 小 荣. 人 民 法 院 四 五 改 革 纲 要 的 理 论 基 点 逻 辑 结 构 和 实 现 路 径 [N]. 人 民 法 院 报, 2014-07-16 (5). [2] 刘 星. 法 学 知 识 如 何 实 践 [M].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11. [3] 严 戈, 袁 春 湘. 2012 年 全 国 法 院 案 件 质 量 评 估 分 析 报 告 [J]. 人 民 司 法, 2013, (13). [4] 理 查 德 波 斯 纳. 波 斯 纳 法 官 司 法 反 思 录 [M]. 苏 力, 译.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14. [5] 郑 成 良. 司 法 改 革 四 问 [J].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2014, (6). [ 责 任 编 辑 : 郑 怀 宇 ]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