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事 制 度 说 明 适 用 范 围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北 京 春 晖 博 爱 儿 童 救 助 公 益 基 金 会 ( 以 下 简 称 春 晖 博 爱 ) 所 有 员 工 员 工 必 须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本 手 册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违 反, 依 照 情 节 轻 重, 春 晖 博 爱 保 留 处 罚 直 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务 协 议 的 权 利 修 订 办 法 本 制 度 由 基 金 会 北 京 办 公 室 人 事 部 门 撰 写 修 订 和 发 放,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修 改 手 册 内 容 修 订 记 录 日 期 版 本 编 写 或 修 订 人 备 注 2014 年 9 月 第 一 版 人 事 部 门 2015 年 1 月 第 二 版 人 事 部 门 第 1 页
目 录 人 事 制 度 说 明 1 1.1 人 事 聘 用 流 程... 3 1.2 新 员 工 入 职... 5 1.3 薪 酬 与 福 利... 6 1.4 考 勤 制 度... 7 1.5 休 假 制 度... 8 1.6 工 作 评 定... 10 1.7 离 职... 11 1.8 员 工 申 诉... 13 第 2 页
1. 人 事 管 理 细 则 人 事 管 理 细 则 包 含 了 人 事 聘 用 流 程 新 员 工 入 职 薪 酬 福 利 考 勤 制 度 休 假 学 习 与 发 展 工 作 评 定 员 工 离 职 员 工 申 诉 等 日 常 人 事 制 度 现 逐 项 介 绍 如 下 : 1.1 人 事 聘 用 流 程 春 晖 博 爱 聘 用 员 工 以 适 应 本 单 位 业 务 需 要 为 原 则, 多 种 渠 道 招 聘 经 资 历 审 查 业 务 考 核 合 格 后 由 人 事 部 门 依 人 事 程 序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春 晖 博 爱 规 定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聘 用 : 有 刑 事 犯 罪 行 为 者 ;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者 春 晖 博 爱 的 人 事 聘 用 本 着 任 人 唯 贤 公 平 竞 争 的 原 则, 在 性 别 年 龄 种 族 地 域 户 籍 平 等 的 前 提 下 择 优 聘 用 春 晖 博 爱 倾 向 于 内 部 招 聘 优 先, 鼓 励 员 工 在 单 位 内 部 成 长 发 展 若 内 部 招 聘 不 成 功, 则 对 外 征 聘, 对 外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由 专 人 负 责 收 集 筛 选 简 历 在 职 员 工 不 得 与 其 任 何 直 系 非 直 系 亲 属 同 时 就 职 于 春 晖 博 爱, 以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岗 位 需 求 确 定 本 单 位 有 岗 位 空 缺 等 招 聘 需 求 时, 运 营 部 门 及 用 人 部 门 会 根 据 工 作 和 实 际 需 求 制 定 招 聘 人 员 的 计 划, 编 写 和 发 布 岗 位 招 聘 启 事 在 没 有 发 布 对 外 招 聘 启 事 的 情 况 下, 收 到 简 历, 或 有 人 通 过 朋 友 熟 人 等 方 式 联 系 我 们, 询 问 有 无 合 适 的 工 作 岗 位, 应 感 谢 其 对 春 晖 博 爱 工 作 的 关 注, 同 时 表 明 只 有 出 现 职 位 空 缺 时, 春 晖 博 爱 才 会 发 布 招 聘 启 事, 接 受 投 递 的 简 历, 并 不 会 预 留 简 历 招 聘 流 程 简 历 筛 选 第 3 页
截 止 日 期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简 历 将 根 据 招 聘 岗 位 所 需 的 主 要 技 能 及 其 他 条 件 进 行 筛 选 春 晖 博 爱 基 金 会 不 以 性 别 种 族 婚 姻 状 况 宗 教 信 仰 身 体 缺 陷 为 由 拒 绝 录 用 员 工,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选 聘 最 佳 人 选 面 试 通 过 简 历 初 筛 的 应 聘 者 将 进 入 面 试, 由 直 接 主 管 运 营 主 任 及 首 席 运 营 长 组 成 的 面 试 小 组 逐 层 选 拔 面 试 中 给 所 有 应 聘 者 提 出 的 问 题 大 致 相 同, 并 要 求 他 们 列 举 近 期 的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证 实 其 具 有 本 职 位 所 需 的 技 能 面 试 结 束 后, 由 该 小 组 决 定 最 佳 人 选, 以 多 数 票 为 准 如 果 出 现 两 名 应 聘 者 水 平 相 当 的 情 况, 应 由 该 职 位 直 接 主 管 做 出 最 终 决 定 录 用 若 所 有 应 聘 者 都 不 达 标, 招 聘 启 事 将 重 新 发 布 继 续 招 聘 一 旦 确 定 最 佳 人 选, 发 放 录 用 通 知 前 应 对 应 聘 者 需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合 格 后 予 以 任 用 新 员 工 上 任 前 邮 件 通 知 办 公 室 相 关 部 门 其 姓 名 及 入 职 日 期 如 果 新 入 职 员 工 6 个 月 内 离 职, 可 联 络 之 前 面 试 时 名 列 第 二 的 应 聘 者, 如 果 该 人 员 同 意, 则 予 以 录 用 第 4 页
1.2 新 员 工 入 职 通 过 考 评, 一 经 录 用 的 员 工 须 在 指 定 时 间 报 到, 按 照 入 职 流 程 表 办 理 新 员 工 入 职 手 续, 填 写 留 档 信 息 以 下 对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人 事 档 案 等 作 逐 一 说 明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人 员 一 经 聘 用, 将 在 约 定 时 间, 通 过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对 于 聘 用 的 已 退 休 人 员, 将 与 其 依 法 签 订 劳 务 协 议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劳 动 者 姓 名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地 点 劳 动 报 酬 社 会 保 险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终 止 和 经 济 赔 偿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等 新 员 工 试 用 期 和 转 正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后, 员 工 根 据 岗 位 接 受 不 同 期 限 的 试 用, 按 劳 动 法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包 括 为 期 最 多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不 合 格 者, 春 晖 博 爱 可 予 以 辞 退, 但 须 提 前 通 知 本 人, 员 工 如 提 出 辞 职 亦 须 提 前 通 知 公 司 人 事 档 案 员 工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档 案 存 放 地, 如 果 需 要, 档 案 可 存 放 到 与 我 们 合 作 的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春 晖 博 爱 也 将 为 员 工 建 立 内 部 个 人 档 案, 记 录 员 工 各 种 人 事 受 培 训 等 记 录 员 工 个 人 资 料 变 更, 如 住 址 电 话 婚 姻 子 女 状 况 等, 应 尽 快 呈 报 人 事 专 员, 避 免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不 便 第 5 页
1.3 薪 酬 与 福 利 每 位 员 工 的 薪 酬 根 据 职 位 的 变 动 和 工 作 表 现 每 年 做 相 应 的 浮 动 财 务 部 门 每 月 依 法 为 每 位 在 职 员 工 扣 缴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并 按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社 保 社 保 由 医 疗 养 老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五 部 分 构 成, 由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比 例 每 月 依 法 缴 纳, 缴 纳 额 最 终 汇 集 成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基 金 社 会 养 老 基 金 等, 为 社 会 上 投 保 员 工 在 伤 病 退 休 生 育 期 失 业 时 提 供 生 活 保 障 新 入 职 的 员 工, 在 原 单 位 为 其 成 功 减 员 的 前 提 下, 春 晖 博 爱 会 按 照 合 同 日 期 为 其 作 社 保 增 员 第 6 页
1.4 考 勤 制 度 北 京 办 公 室 的 员 工 采 取 弹 性 工 时 制 办 事 处 弹 性 工 时 制 度 此 项 制 度 基 于 直 接 主 管 对 相 关 人 员 工 作 的 评 估 和 对 员 工 的 信 任, 请 在 和 直 接 主 管 充 分 协 商 后, 遵 循 下 述 原 则 和 办 法 实 施 : 每 周 周 一 到 周 五 工 作 5 天, 每 日 8 小 时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正 常 的 工 作 时 段 为 09:30-17:30, 该 时 段 内 前 台 应 保 证 在 岗 所 有 员 工 每 日 工 作 须 满 8 小 时, 在 满 足 8 小 时 工 作 时 长 的 前 提 下, 员 工 不 得 晚 于 10:00 上 班, 不 得 早 于 16:00 下 班, 其 中,10:00 16:00 为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在 岗 的 核 心 工 作 时 间 如 若 核 心 工 作 时 间 不 能 到 岗, 须 事 先 和 直 接 主 管 请 假 部 门 内 成 员 应 协 调 自 己 的 工 作 时 间, 尽 可 能 有 更 多 的 共 同 工 作 时 间 同 时, 直 接 主 管 应 该 确 保 办 公 时 间 有 足 够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岗 我 们 主 张 更 高 效 的 工 作 和 更 有 质 量 的 生 活, 为 了 员 工 的 健 康, 请 保 证 每 日 30 分 钟 的 午 休 时 间 不 得 在 办 公 室 留 宿 工 作 时 间 禁 止 从 事 和 工 作 内 容 无 关 的 活 动, 如 浏 览 或 下 载 无 关 视 频 电 影 等 第 7 页
1.5 休 假 制 度 员 工 休 假 包 括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年 假 调 休, 病 假 事 假 产 假 婚 丧 假 等 除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外 的 其 他 休 假 必 须 按 照 手 续 先 申 请 后 履 行, 并 在 休 假 期 间 及 时 为 工 作 邮 箱 设 置 自 动 回 复 除 有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影 响 致 使 员 工 无 法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情 况 外, 员 工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的 均 属 无 正 当 理 由 旷 工 员 工 在 上 班 时 间 无 故 旷 工 超 过 半 天 视 为 旷 工 1 天, 提 出 书 面 警 告 一 次 ; 书 面 警 告 累 计 3 次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请 假 程 序 请 年 假 调 休 事 假 病 假 丧 假 婚 假 一 律 邮 件 申 请 请 发 给 你 的 直 接 上 级 主 管, 同 时, 北 京 办 公 室 员 工 将 邮 件 抄 送 运 营 主 任 直 接 上 级 主 管 负 责 休 假 的 审 批, 必 须 回 复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员 工 如 果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当 时 发 邮 件, 可 以 短 信 告 知, 但 必 须 尽 快 补 邮 件 请 假, 而 且 主 管 也 必 须 回 复 同 意 与 否 邮 件 的 主 题 请 按 需 注 明 年 假 申 请 调 休 申 请 病 假 申 请 婚 假 申 请 丧 假 申 请 或 事 假 申 请 等 调 休 员 工 在 公 休 日 出 差 或 加 班 可 获 得 等 天 数 调 休, 调 休 不 计 入 年 假, 须 在 本 年 度 休 完, 休 假 前 需 提 前 申 请, 申 请 办 法 同 上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参 见 下 表, 各 节 日 等 假 期 均 按 当 年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逢 周 六 日 休 息, 包 括 长 假 前 后 的 周 六 日 节 日 元 旦 春 节 清 明 节 劳 动 节 休 息 天 数 一 天 三 天 一 天 一 天 第 8 页
端 午 节 中 秋 节 国 庆 节 一 天 一 天 三 天 事 假 员 工 占 用 工 作 时 间 处 理 个 人 事 务 为 事 假 事 假 可 用 年 假 抵 年 假 抵 完 后 最 多 可 休 不 带 薪 事 假 一 个 月 病 假 员 工 因 患 疾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必 须 休 息 的 假 期 员 工 每 年 享 有 带 薪 病 假 5 天 一 次 请 病 假 超 过 两 天 的, 需 向 部 门 主 管 提 交 书 面 医 生 诊 断 书 或 病 例, 同 时 须 出 示 医 院 医 生 根 据 病 情 出 具 的 请 假 条, 该 假 条 由 员 工 向 医 院 医 生 要 求 开 具, 由 医 生 填 写, 上 有 建 议 请 假 休 养 天 数, 员 工 请 假 时 须 将 此 请 假 条 扫 描 或 复 印 给 人 事 部 门 存 档 因 急 病 无 法 事 先 提 交 资 料 请 假 的, 应 口 头 通 知 直 接 主 管 及 运 营 主 任, 销 假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交 所 需 资 料, 逾 期 按 事 假 处 理 病 假 延 长 期 即 医 疗 期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婚 假 员 工 结 婚 依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享 有 假 期 员 工 达 到 法 定 婚 姻 年 龄 的 带 薪 假 期 为 3 天 符 合 晚 婚 条 件 ( 初 婚 男 二 十 五 周 岁 以 上, 女 二 十 三 周 岁 以 上 ) 的 婚 假 为 10 天, 其 中 公 休 日 计 算 在 内 婚 假 申 请 须 提 前 10 天 向 直 接 主 管 提 出 婚 假 延 续 周 期 为 结 婚 登 记 日 始 一 年 内, 婚 假 必 须 一 次 性 连 续 使 用, 特 殊 情 况 者 另 行 审 批 入 职 前 已 领 取 结 婚 证 的, 不 在 本 基 金 会 享 受 婚 假 产 假 及 哺 乳 假 女 性 员 工 因 生 育 而 享 有 带 薪 假 期 原 则 上 产 前 须 出 具 由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开 具 的 预 产 期 证 明 或 复 印 件 扫 描 件, 并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发 邮 件 给 人 事 部 门 及 直 属 主 任, 邮 件 主 题 标 明 产 假 申 请 产 假 期 间, 工 资 待 遇 不 变 单 胎 顺 产 者, 给 予 产 假 98 天 ( 其 中 产 前 休 假 15 天 ) 晚 育 者 ( 女 性 满 24 周 岁 以 上 的 ) 增 加 产 假 30 天 多 胎 生 育 者,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产 假 15 天 难 产 者 ( 包 括 剖 腹 产 ) 凭 医 院 证 明 增 加 产 假 15 天 第 9 页
妊 娠 三 个 月 内 自 然 流 产 或 者 子 宫 外 怀 孕 者, 给 予 产 假 30 天 妊 娠 是 三 个 月 以 上 七 个 月 以 下 自 然 流 产 者, 给 予 产 假 45 天 符 合 晚 育 年 龄 的 夫 妻, 其 配 偶 分 娩 男 方 晚 育 护 理 假 为 15 天, 晚 育 护 理 假 应 当 在 女 方 产 假 期 间 使 用 女 员 工 生 育 后 期 限 婴 儿 一 周 岁 内, 可 享 受 每 日 一 小 时 哺 乳 假, 根 据 部 门 工 作 需 要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丧 假 员 工 直 系 亲 属 配 偶 公 婆 岳 父 母 或 有 抚 养 义 务 的 同 居 的 非 直 系 亲 属 死 亡 时, 依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享 有 3 天 丧 假 ( 不 包 括 法 定 公 休 日 ) 需 赴 外 地 办 理 丧 事 的 可 酌 情 给 予 路 程 假 员 工 的 其 他 亲 属 (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 去 世, 可 享 有 带 薪 丧 假 一 天 备 注 : 在 劳 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员 工 的 个 人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患 病 工 伤 或 职 业 病 怀 孕 等 情 况, 春 晖 博 爱 有 权 调 整 员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或 安 排 其 待 岗, 其 薪 酬 会 相 应 调 整 ; 待 岗 期 间 内, 员 工 享 受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的 各 项 福 利 待 遇 1.6 工 作 评 定 每 年 11 月 左 右, 每 位 员 工 的 直 属 主 管 会 对 其 一 年 来 的 工 作 进 行 各 方 面 的 评 定, 评 价 会 发 给 每 位 当 事 人, 员 工 针 对 评 价 填 写 反 馈, 并 和 直 属 主 管 一 对 一 讨 论 下 一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目 标, 员 工 在 评 估 表 上 签 字 表 示 和 主 管 领 导 就 表 中 内 容 进 行 过 探 讨 评 估 结 果 一 方 面 对 下 一 年 员 工 工 作 有 指 导 意 义, 同 时 也 作 为 薪 资 浮 动 的 参 照 第 10 页
1.7 离 职 员 工 无 论 以 何 种 理 由 离 职 ( 辞 职 合 同 解 除 开 除 退 休 ) 均 应 办 理 完 毕 其 离 职 手 续 交 接 工 作 归 还 所 有 公 司 物 品 结 清 一 切 账 目 若 由 于 员 工 未 及 时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造 成 社 保 福 利 等 未 能 及 时 转 出 或 其 他 后 果 的, 由 员 工 本 人 承 担 辞 职 员 工 在 合 同 期 内 提 出 辞 职,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主 管 负 责 人 提 出 辞 职 申 请, 并 在 辞 职 报 告 上 签 字 合 同 期 满 不 希 望 续 签 的 员 工 也 需 提 前 1 个 月 向 主 管 提 出 辞 呈 提 出 辞 职 后, 应 向 主 管 发 送 一 份 该 岗 位 日 常 工 作 列 表, 离 职 时 继 任 未 到 位 的, 需 将 未 收 尾 工 作 交 接 给 相 应 人 员, 并 在 离 开 前 向 主 管 汇 报 交 接 情 况 违 纪 和 合 同 解 除 违 纪 行 为 依 照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记 警 告 违 纪 和 严 重 违 纪 的 处 分 员 工 警 告 累 积 3 次, 违 纪 累 积 2 次, 严 重 违 纪 1 次, 或 1 次 违 纪 加 2 次 警 告, 春 晖 博 爱 有 权 与 该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无 需 提 前 通 知 和 作 相 应 赔 偿 此 规 定 对 北 京 办 公 室 及 驻 各 地 项 目 人 员 适 用, 个 别 项 目 须 参 照 单 独 的 人 事 规 定 警 告 处 分 的 行 为 : 未 经 允 许 拍 摄 孩 子 疾 患 部 位 的 拒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和 调 动 的 员 工 之 间 相 互 辱 骂 吵 闹, 情 节 较 轻 的 工 作 期 间 接 打 私 人 电 话, 超 过 20 分 钟 的 上 班 时 间 观 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电 影 或 经 常 浏 览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网 站 的 违 纪 行 为 : 第 11 页
无 故 旷 工 不 超 过 3 天 的 未 经 许 可, 参 观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的 未 经 许 可, 带 孩 子 外 出 福 利 院 的 未 经 许 可, 为 孩 子 拍 照 或 制 作 画 像 的 未 经 明 确 许 可, 分 享 孩 子 的 照 片 或 图 片 的 在 办 公 场 所 吸 烟 酗 酒 的 盗 取 或 私 自 挪 用 办 公 及 项 目 财 务 数 额 满 300 元 的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 体 罚, 包 括 打 或 用 力 摇 晃 孩 子 的 不 适 合 孩 子 年 龄 的 触 摸, 或 实 质 上 的 性 侵 行 为 的 用 侮 辱 性 或 不 适 合 孩 子 年 龄 的 言 语 的 为 儿 童 提 供 不 适 合 其 年 龄 的 图 片 或 信 息 ( 比 如, 色 情 资 料 ) 的 为 孩 子 / 青 少 年 提 供 酒 或 其 他 非 法 药 品 的 盗 用 公 章, 经 核 实 属 实 的 谈 论 或 泄 露 与 个 人 薪 资 有 关 的 话 题 和 信 息, 给 组 织 带 来 恶 劣 影 响 的 与 非 春 晖 博 爱 人 员 谈 论 交 流 组 织 内 部 信 息, 对 春 晖 博 爱 声 誉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的 无 故 旷 工 连 续 3 日 及 3 日 以 上 的 员 工 之 间 打 架 斗 殴 致 伤 及 情 节 恶 劣 的 退 休 基 金 会 对 退 休 人 员 将 按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协 助 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对 于 档 案 存 放 在 我 处 的, 须 提 前 半 年 办 理 人 事 档 案 转 出,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请 咨 询 办 公 室 人 事 专 员 退 休 后 继 续 留 任 的, 与 其 签 订 劳 务 协 议, 每 年 续 签 第 12 页
1.8 员 工 申 诉 为 了 维 护 基 金 会 与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员 工 与 职 能 部 门 及 管 理 层 的 沟 通, 及 时 发 现 和 处 理 隐 患 问 题, 增 强 凝 聚 力, 特 制 定 此 申 诉 制 度 申 诉 人 在 等 待 处 理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保 证 正 常 上 班 在 整 个 申 诉 处 理 过 程 中, 相 关 人 员 应 保 守 秘 密, 如 有 泄 密 者, 将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如 有 对 申 诉 人 打 击 报 复 者, 将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罚 第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