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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执 行 摘 要 4 前 言 6 引 言 台 湾 营 商 指 南 8 在 台 湾 经 商 12 台 湾 税 务 14 审 计 和 会 计 29 人 力 资 源 和 劳 动 法 31 贸 易 34 台 湾 银 行 业 36 汇 丰 在 台 湾 38 地 区 简 介 40 联 系 方 式 42 免 责 声 明 本 文 件 由 汇 丰 ( 台 湾 )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本 行 ) 在 台 湾 发 行 本 文 件 并 非 用 作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辖 区 内 向 任 何 人 要 约 或 招 揽 业 务 之 目 的, 且 不 应 向 位 于 或 居 住 于 限 制 本 文 件 派 发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内 的 任 何 人 派 发 本 文 件 的 接 收 人 不 得 复 印 复 制 传 播 或 再 分 发 本 文 件 本 文 件 所 含 信 息 仅 为 一 般 性 质, 并 非 全 面 详 尽 的 介 绍, 不 构 成 金 融 法 律 税 务 或 其 它 专 业 意 见 除 非 您 取 得 具 体 的 专 业 意 见, 否 则 您 不 应 依 据 本 文 件 所 含 信 息 行 事 本 文 件 由 本 行 与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下 称 普 华 永 道 ) 合 作 编 制 尽 管 在 编 制 本 文 件 时 已 经 尽 量 注 意, 但 本 行 或 普 华 永 道 对 本 文 件 的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不 提 供 任 何 (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 担 保 陈 述 或 保 证, 并 且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行 或 普 华 永 道 都 不 对 因 依 赖 本 文 件 所 作 任 何 意 见 或 陈 述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除 明 确 说 明 的 外, 所 表 达 的 意 见 仅 为 本 行 和 / 或 普 华 永 道 的 意 见, 并 且 可 能 随 时 变 化,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本 文 件 所 含 材 料 最 初 于 2010 年 11 月 汇 总, 基 于 当 时 可 执 行 的 法 律 和 可 用 的 信 息 于 2011 年 7 月 更 新

执 行 摘 要 台 湾 位 于 亚 太 地 区 核 心, 是 连 接 包 括 美 国 日 本 和 中 国 大 陆 在 内 的 一 些 最 大 经 济 体 的 战 略 平 台 根 据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的 统 计 数 据, 台 湾 目 前 为 全 球 第 24 大 经 济 体, 并 且 在 领 先 经 济 组 织 的 全 球 竞 争 力 排 名 ( 诸 如 瑞 士 洛 桑 国 际 管 理 发 展 学 院 的 2011 年 度 世 界 竞 争 力 年 鉴 ) 中 一 直 处 于 十 分 靠 前 的 位 置 ( 台 湾 在 全 球 最 具 竞 争 力 的 59 个 经 济 体 中 排 名 第 六 ) 本 一 般 性 指 南 着 重 于 投 资 者 在 台 湾 经 商 时 应 注 意 的 一 些 方 面, 但 在 具 体 情 况 下 可 能 需 要 征 求 专 业 意 见 以 下 是 在 台 湾 经 商 的 投 资 者 的 一 些 竞 争 优 势 : 台 湾 当 局 出 台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激 励 措 施, 以 使 得 台 湾 的 环 境 对 投 资 者 更 加 有 利, 同 时 外 国 投 资 者 享 受 与 本 地 投 资 者 相 同 的 权 利 和 优 惠 个 人 税 收 取 决 于 个 人 在 台 湾 停 留 的 时 长 以 及 个 人 是 否 为 台 湾 居 民 近 期, 台 湾 当 局 已 在 促 进 发 展 六 大 新 兴 产 业 ( 生 物 技 术 医 药 与 医 疗 文 化 与 创 意 旅 游 绿 色 能 源 和 高 端 农 业 ) 和 四 大 智 能 型 产 业 ( 云 计 算 智 能 电 动 车 智 能 绿 建 筑 和 发 明 专 利 产 业 化 ), 并 在 出 台 新 的 激 励 措 施 以 吸 引 境 内 外 的 私 营 部 门 投 资 这 些 目 标 产 业 与 中 国 大 陆 的 关 系 改 善 两 岸 签 署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ECFA ) 对 于 在 台 湾 设 立 业 务 持 续 放 松 管 制 并 且 简 化 相 关 程 序, 再 加 上 一 系 列 的 税 收 改 革, 已 使 得 台 湾 成 为 更 具 吸 引 力 的 商 业 投 资 之 地 2010 纳 税 年 度 及 之 后 适 用 下 调 的 公 司 所 得 税 税 率, 从 25% 下 调 至 17% 4

前 言 全 球 对 于 新 兴 市 场 的 关 注 前 所 未 有 对 于 大 中 华 地 区 尤 其 如 此, 而 台 湾 是 大 中 华 地 区 的 关 键 组 成 部 分 作 为 全 球 领 先 的 新 兴 市 场 银 行, 汇 丰 是 理 想 的 合 作 伙 伴, 能 够 使 您 的 企 业 在 这 一 令 人 激 动 的 地 区 充 分 实 现 潜 力 汇 丰 于 1984 年 进 入 台 湾 市 场 汇 丰 目 前 在 全 台 湾 设 有 42 家 分 支 机 构 汇 丰 于 2010 年 5 月 1 日 进 行 本 地 注 册, 并 且 汇 丰 ( 台 湾 )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现 为 汇 丰 集 团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这 标 志 着 汇 丰 长 期 致 力 于 台 湾 市 场 汇 丰 集 团 自 1865 年 以 来 在 大 中 华 地 区 开 展 业 务 汇 丰 拥 有 横 跨 亚 太 地 区 的 全 面 网 络, 主 要 布 局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中 国 大 陆 汇 丰 以 更 加 长 远 的 眼 光 看 待 其 他 主 要 新 兴 市 场, 在 中 东 和 拉 美 均 已 站 稳 脚 跟, 这 两 个 地 区 与 大 中 华 地 区 和 台 湾 的 联 系 越 来 越 重 要 台 湾 营 商 指 南 旨 在 帮 助 您 获 得 对 台 湾 市 场 的 宝 贵 见 解, 并 且 释 放 其 十 分 重 大 的 潜 力 本 指 南 由 汇 丰 和 普 华 永 道 ( PwC ) 共 同 编 写 与 汇 丰 一 样, 普 华 永 道 拥 有 强 大 的 全 球 性 网 络, 并 且 对 大 中 华 地 区 有 着 深 刻 的 了 解 汇 丰 和 普 华 永 道 共 同 拥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能 够 助 您 一 臂 之 力, 在 这 一 市 场 中 大 展 宏 图 本 人 代 表 汇 丰, 衷 心 希 望 本 指 南 对 您 有 用, 并 且 衷 心 希 望 汇 丰 有 机 会 成 为 您 在 台 湾 及 以 外 地 区 的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李 钟 培 总 李 裁 钟 兼 培 首 席 执 行 官 汇 丰 ( 台 湾 )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引 言 台 湾 营 商 指 南 台 湾 是 全 球 贸 易 实 力 雄 厚 的 地 区 之 一, 投 资 环 境 在 亚 洲 处 于 最 为 有 利 的 水 平 之 一 产 业 结 构 根 据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的 统 计 数 据, 台 湾 目 前 是 全 球 第 24 大 经 济 体, 并 且 在 领 先 经 济 组 织 ( 诸 如 瑞 士 洛 桑 国 际 管 理 发 展 学 院 ) 的 全 球 竞 争 力 排 名 中 一 直 处 于 十 分 靠 前 的 位 置 (2011 年 台 湾 在 所 涵 盖 的 全 球 59 个 经 济 体 中 排 名 第 六 ) 自 1950 年 代 以 来, 台 湾 已 从 依 靠 大 米 和 糖 的 农 业 经 济 体 演 变 成 聚 焦 于 资 本 和 技 术 密 集 型 产 业 以 及 创 意 产 业 的 经 济 体 农 业 目 前 仅 占 GDP 的 1-2%,1952 年 时 占 到 35%, 而 制 造 业 和 服 务 业 目 前 分 别 占 到 30% 和 69% 台 湾 目 前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计 算 机 相 关 产 品 生 产 地 之 一, 并 已 成 为 半 导 体 和 液 晶 显 示 器 产 品 的 全 球 领 先 生 产 地 在 1980 年 代 后 期, 面 对 成 本 不 断 上 升, 台 湾 的 制 造 产 业 开 始 将 生 产 基 地 移 至 海 外 最 初 生 产 基 地 大 多 迁 至 东 南 亚 国 家, 但 在 台 湾 当 局 于 1990 年 代 初 开 始 放 宽 对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联 系 的 限 制 之 后, 中 国 大 陆 成 为 首 选 的 投 资 地 此 后 高 科 技 公 司 与 更 多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一 起, 将 产 能 转 移 至 中 国 大 陆, 这 在 部 分 程 度 上 受 到 台 湾 当 局 逐 渐 放 宽 向 中 国 大 陆 进 行 技 术 转 让 之 相 关 限 制 的 鼓 舞 虽 然 向 中 国 大 陆 进 行 产 业 转 移, 但 台 湾 仍 然 是 高 科 技 行 业 活 动 的 重 要 枢 纽 诸 如 半 导 体 和 液 晶 显 示 器 等 较 高 端 商 品 大 多 仍 在 台 湾 生 产, 本 地 企 业 的 研 发 设 施 也 留 在 台 湾 台 湾 当 局 还 已 鼓 励 跨 国 公 司 在 台 湾 建 立 各 自 的 地 区 研 发 中 心 除 了 高 科 技 行 业 以 外, 台 湾 当 局 已 成 功 鼓 励 发 展 壮 大 本 地 的 石 化 行 业 其 他 重 要 行 业 包 括 化 学 品 钢 铁 纺 织 塑 料 和 机 械 近 期, 台 湾 当 局 已 在 促 进 发 展 六 大 新 兴 产 业 ( 生 物 技 术 医 药 与 医 疗 文 化 与 创 意 旅 游 绿 色 能 源 和 高 端 农 业 ) 和 四 大 智 能 型 产 业 ( 云 计 算 智 能 电 动 车 智 能 绿 建 筑 和 发 明 专 利 产 业 化 ), 并 在 出 台 新 的 激 励 措 施 以 吸 引 境 内 外 的 私 营 部 门 投 资 这 些 目 标 产 业 国 际 贸 易 自 1960 年 代 起, 外 贸 已 成 为 台 湾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的 引 擎 台 湾 经 济 仍 然 是 出 口 导 向 型 经 济, 其 出 口 导 向 的 程 度 使 得 台 湾 依 赖 开 放 的 世 界 贸 易 体 制 并 且 依 然 容 易 受 到 全 球 经 济 低 迷 的 影 响 根 据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统 计,2010 年 台 湾 位 列 全 球 第 18 大 贸 易 经 济 体 台 湾 于 2002 年 1 月 1 日 以 台 湾 澎 湖 金 门 及 马 祖 个 别 关 税 领 域 的 名 称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这 进 一 步 深 化 了 台 湾 向 全 球 经 济 的 融 合, 并 且 向 境 外 投 资 产 品 和 服 务 开 放 了 本 土 市 场 8

2009 年 1 月, 台 湾 加 入 了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这 使 得 境 外 承 包 商 能 够 获 得 采 购 机 会, 诸 如 爱 台 12 建 设 总 体 计 划 (i-taiwan 12 Projects)- i 表 明 侧 重 于 投 资 和 基 础 设 施 - 台 湾 当 局 于 2009 年 推 出 该 计 划, 以 刺 激 岛 内 受 到 经 济 衰 退 冲 击 的 经 济 外 国 投 资 台 湾 欢 迎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但 对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有 限 数 量 行 业 的 投 资 除 外 自 由 化 已 使 得 侨 外 投 资 负 面 表 列 项 目 减 少 可 参 见 www.moeaic. gov.tw 至 不 到 1% 的 制 造 业 类 别 以 及 不 到 5% 的 服 务 行 业 另 外, 大 多 数 外 资 所 有 权 限 制 已 经 取 消, 而 对 陆 资 入 台 投 资 的 限 制 也 在 逐 步 放 宽 与 中 国 大 陆 的 关 系 改 善 对 于 在 岛 内 设 立 业 务 持 续 放 松 管 制 并 且 简 化 相 关 程 序, 再 加 上 一 系 列 的 税 收 改 革, 已 使 得 台 湾 成 为 更 具 吸 引 力 的 商 业 投 资 之 地 台 湾 在 2010 年 世 界 银 行 经 商 容 易 度 指 数 中 的 排 名 跃 升 至 第 33 位, 该 指 数 涵 盖 183 个 经 济 体 台 湾 当 局 还 出 台 各 种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激 励 措 施, 以 使 得 台 湾 的 环 境 对 投 资 者 更 加 有 利, 同 时 外 国 投 资 者 享 受 与 本 地 投 资 者 相 同 的 权 利 和 优 惠 这 些 激 励 措 施 大 体 采 用 税 收 抵 减 的 形 式, 旨 在 鼓 励 投 资 者 加 大 在 台 湾 的 研 发 资 本 投 入 和 人 力 资 源 培 养 的 力 度 大 多 数 减 税 优 惠 政 策 之 前 是 依 据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条 例 所 出 台 的, 该 条 例 于 2009 年 底 到 期 自 那 以 后, 该 条 例 被 新 的 产 业 创 新 条 例 所 取 代, 新 的 条 例 保 留 了 针 对 研 发 和 创 新 投 资 的 减 税 优 惠 政 策 依 据 侨 外 投 资 条 例 企 业 并 购 法 金 融 机 构 合 并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还 提 供 其 他 激 励 措 施 主 要 政 府 机 构 对 于 寻 求 在 台 湾 经 商 或 投 资 的 企 业 而 言, 主 要 监 管 机 构 及 其 各 自 的 管 辖 领 域 如 下 : 经 济 部 经 济 部 负 责 发 布 商 业 法 律 和 法 规 对 于 投 资 者 而 言, 其 下 属 最 重 要 的 四 个 机 构 是 商 业 司 投 资 业 务 处 投 资 审 议 委 员 会 和 工 业 局 : 商 业 司 审 核 公 司 注 册 申 请, 包 括 成 立 外 资 实 体 的 办 事 处 和 子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处 促 进 和 推 动 外 资 入 台, 并 充 当 投 资 者 和 投 资 流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调 人 投 资 审 议 委 员 会 负 责 与 筛 选 和 审 批 对 内 投 资 侨 外 技 术 合 作 以 及 台 湾 对 外 投 资 相 关 的 事 宜 工 业 局 负 责 推 动 产 业 升 级, 并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全 面 协 助 以 克 服 投 资 障 碍 国 际 贸 易 局 国 际 贸 易 局 是 经 济 部 下 属 负 责 实 施 贸 易 政 策 及 推 动 贸 易 的 机 构 其 负 责 涵 盖 所 有 进 出 口 活 动 的 监 管 以 及 负 责 监 管 受 管 制 物 品 的 进 出 口 台 湾 智 慧 财 产 局 台 湾 智 慧 财 产 局 是 经 济 部 下 属 机 构, 从 事 专 利 商 标 和 版 权 事 宜 以 及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行 政 院 下 属 独 立 机 构, 负 责 监 管 和 审 查 银 行 证 券 和 保 险 行 业 以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包 含 四 个 局 : 银 行 局 证 券 期 货 局 保 险 局 和 检 查 局 财 政 部 财 政 部 负 责 管 理 税 收 关 税 国 库 和 国 有 财 产 赋 税 署 是 直 属 于 财 政 部 的 行 政 机 构, 负 责 包 括 税 收 审 计 在 内 的 税 收 事 宜 五 个 税 捐 机 关 也 受 财 政 部 监 管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负 责 竞 争 政 策 和 公 平 交 易 法 其 还 调 查 及 处 理 各 种 可 能 妨 碍 竞 争 的 活 动, 诸 如 垄 断 合 并 和 竞 争 限 制 或 不 公 平 的 贸 易 惯 例 食 品 药 物 管 理 局 台 湾 食 品 药 物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创 立, 整 合 了 行 政 院 卫 生 署 下 属 的 四 家 现 有 机 构 食 品 药 物 管 理 局 的 职 责 涵 盖 食 品 和 药 品 在 台 湾 的 许 可 和 检 验 环 境 保 护 署 环 境 保 护 署 是 负 责 保 护 和 保 存 台 湾 自 然 环 境 的 机 构 其 制 定 污 染 控 制 法 规 并 开 展 各 种 监 测 和 保 护 环 境 的 计 划 劳 工 委 员 会 劳 工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 涵 盖 劳 工 权 利 劳 工 安 全 劳 工 保 险 工 作 质 量 等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其 还 负 责 向 外 国 专 业 人 士 发 放 工 作 许 可 证 10

在 台 湾 经 商 业 务 形 式 境 外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以 公 司 办 事 处 代 表 处 工 地 办 事 处 合 伙 或 独 资 的 形 式 在 台 湾 建 立 业 务 布 局 公 司 ( 子 公 司 ) 公 司 是 一 家 拥 有 独 立 于 且 不 同 于 其 所 有 人 之 法 人 地 位 的 注 册 实 体 台 湾 的 公 司 法 规 定 以 下 四 种 组 织 形 式 : 无 限 公 司 : 由 两 名 或 以 上 股 东 组 织 成 立 的 公 司, 股 东 对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拥 有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之 股 东 的 无 限 公 司 : 由 一 名 或 以 上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的 股 东 组 织 成 立 的 公 司 拥 有 无 限 责 任 的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而 拥 有 有 限 责 任 的 股 东 承 担 责 任 的 范 围 可 不 超 过 各 自 已 认 购 股 本 的 金 额 ; 有 限 公 司 : 由 一 名 或 以 上 股 东 组 织 成 立 的 公 司, 股 东 的 责 任 限 于 各 自 已 认 购 股 本 的 金 额 ; 以 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由 两 名 或 以 上 股 东 或 者 由 一 名 政 府 或 企 业 股 东 组 织 成 立 的 公 司, 股 东 责 任 限 于 各 自 已 认 购 的 股 本 金 额 通 常 在 获 得 经 济 部 投 资 审 议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境 外 投 资 者 被 允 许 成 立 任 何 上 述 类 别 的 公 司, 但 某 些 受 限 制 的 行 业 除 外 获 得 经 济 部 投 资 审 议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境 外 公 司 被 称 为 外 商 投 资 获 批 (FIA) 公 司 办 事 处 境 外 公 司 在 获 得 经 济 部 承 认 并 完 成 办 事 处 注 册 的 程 序 之 后, 可 在 台 湾 开 设 用 于 开 展 业 务 的 办 事 处 为 了 获 得 经 济 部 承 认, 境 外 公 司 须 拥 有 在 本 国 注 册 并 且 在 本 国 开 展 业 务 的 法 人 组 织 如 果 办 事 处 的 活 动 与 国 际 贸 易 相 关, 则 无 最 低 营 运 资 金 要 求, 但 境 外 公 司 的 总 部 必 须 汇 出 足 够 资 金 以 用 于 办 事 处 的 运 转 办 事 处 还 必 须 任 命 一 名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代 表 以 及 一 名 办 事 处 经 理, 他 们 可 以 是 同 一 人, 并 且 可 以 是 台 湾 公 民 或 外 籍 人 士 代 表 处 对 于 无 意 在 台 湾 开 展 业 务 但 有 意 开 展 具 有 其 业 务 相 关 法 律 性 质 的 有 限 行 为 的 境 外 公 司, 可 选 择 设 立 代 表 处 如 果 境 外 公 司 需 要 其 代 表 在 大 部 分 时 间 里 居 住 在 台 湾, 则 其 可 向 经 济 部 申 请 设 立 代 表 处 代 表 充 当 诸 如 获 取 报 价 参 与 投 标 和 缔 结 采 购 合 同 等 事 务 的 公 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表 处 无 资 本 要 求, 但 只 有 被 经 济 部 承 认 为 在 外 国 合 法 成 立 之 公 司 的 企 业 才 可 在 台 湾 设 立 代 表 处 工 地 办 事 处 有 意 在 台 湾 开 展 长 期 建 筑 工 作 的 境 外 企 业 可 能 认 为 在 当 地 设 立 工 地 办 事 处 更 可 取 工 地 办 事 处 只 需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而 非 公 司 登 记, 并 且 获 准 进 行 采 购 以 及 开 具 政 府 统 一 发 票 (GUI) 但 其 承 担 通 常 的 预 提 税 义 务, 并 且 须 缴 纳 商 业 税 ( 如 增 值 税 ) 和 所 得 税 合 伙 和 独 资 根 据 外 国 人 投 资 条 例, 外 国 个 人 可 通 过 与 一 位 或 以 上 的 其 他 个 人 成 立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在 台 湾 进 行 投 资 对 于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所 有 合 伙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合 伙 企 业 和 独 资 企 业 无 最 低 资 本 要 求 12

台 湾 税 务 公 司 税 范 围 和 税 率 台 湾 的 所 得 税 制 度 包 含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营 利 事 业 所 得 税 ( 公 司 所 得 税 ) 营 利 事 业 一 词 指 从 事 营 利 活 动 的 任 何 实 体, 包 括 公 司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商 业 组 织 在 台 湾 地 区 内 运 营 的 任 何 企 业 须 缴 纳 所 得 税, 提 供 免 税 的 情 况 除 外 公 司 的 税 籍 决 定 所 得 税 征 收 的 方 式 和 税 率 企 业 纳 税 人 的 税 籍 分 成 三 类 : 总 部 位 于 台 湾 的 居 民 企 业 ( 包 括 境 外 公 司 本 地 注 册 的 子 公 司 ) 须 按 其 全 球 所 得 缴 纳 所 得 税 总 部 在 台 湾 以 外 但 在 台 湾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 诸 如 办 事 处 ) 的 非 居 民 境 外 企 业 - 须 仅 按 其 来 源 于 台 湾 的 所 得 缴 纳 所 得 税 在 台 湾 没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非 居 民 境 外 企 业 - 须 从 源 缴 纳 预 提 税 根 据 台 湾 税 法, 常 设 机 构 概 念 指 固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营 业 代 理 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应 纳 税 所 得 不 超 过 120,000 新 台 币 120,001 新 台 币 及 以 上 税 率 0% 17% 2010 年 5 月 28 日, 台 湾 立 法 院 ( 议 会 ) 修 订 了 所 得 税 法, 将 公 司 所 得 税 税 率 从 20% 下 调 至 17%, 一 年 前 的 税 率 为 25% 下 调 后 的 税 率 于 2010 纳 税 年 度 及 之 后 适 用 为 了 应 对 产 业 创 新 条 例 下 的 数 项 税 收 激 励 措 施 被 取 消, 出 台 了 其 他 减 税 举 措, 这 些 举 措 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 经 立 法 院 批 准 根 据 所 得 基 本 税 额 条 例, 除 了 正 常 的 税 额 计 算 以 外, 台 湾 居 民 公 司 和 在 台 湾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境 外 公 司 须 计 算 单 独 的 替 代 式 最 低 税 负 14

应 纳 税 公 司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营 利 事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为 净 所 得, 其 定 义 为 扣 除 成 本 费 用 亏 损 和 税 款 之 后 的 年 度 毛 所 得 所 有 来 源 的 所 得 均 须 缴 纳 公 司 所 得 税, 但 某 些 免 税 项 目 除 外 所 得 税 法 第 8 条 和 相 关 的 指 引 方 针 对 应 被 视 为 来 源 于 台 湾 之 所 得 的 类 型 作 出 定 义 为 了 确 定 公 司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通 过 考 虑 免 税 所 得 不 可 扣 减 的 费 用 和 可 允 许 的 拨 备 以 及 递 延 的 亏 损, 调 整 会 计 所 得 免 税 所 得 在 台 湾 的 企 业 纳 税 人 须 按 获 得 的 全 部 所 得 进 行 单 一 评 税 这 一 法 规 的 豁 免 情 况 包 括 以 下 所 得 项 目 ( 详 见 所 得 税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 土 地 出 售 收 入 ; 证 券 和 期 货 交 易 所 得 ; 因 使 用 专 利 商 标 或 技 术 诀 窍 以 推 出 新 的 生 产 技 术 或 新 品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或 降 低 生 产 成 本 而 向 一 家 境 外 公 司 支 付 的 权 利 金, 须 获 得 特 别 批 准 ; 境 外 实 体 获 得 的 某 些 技 术 服 务 费, 须 获 得 政 府 批 准 ; 以 及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的 境 外 公 司 在 台 湾 获 得 的 营 业 所 得, 前 提 是 向 台 湾 运 输 企 业 授 予 互 惠 待 遇 抵 扣 一 般 而 言, 在 正 常 营 业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或 损 失 是 可 以 抵 税 的, 除 非 这 些 费 用 或 损 失 得 不 到 充 足 且 可 接 受 的 文 件 证 明 不 可 抵 扣 的 项 目 为 了 具 备 可 抵 税 的 资 格, 拨 备 和 备 抵 须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记 录 在 账 簿 上 ; 也 就 是 说, 这 些 拨 备 不 得 仅 出 于 税 务 目 的 而 移 出 账 簿 资 本 弱 化 2011 年 1 月, 台 湾 推 出 了 新 的 资 本 弱 化 法 规 从 2011 年 起, 公 司 间 贷 款 的 可 抵 税 利 息 的 上 限 为 财 政 部 当 前 规 定 的 3:1 的 负 债 权 益 比 率 新 规 大 体 适 用 于 营 利 事 业, 银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和 证 券 公 司 除 外 资 本 利 得 台 湾 不 征 收 单 独 的 资 本 利 得 税, 因 所 有 利 得 ( 除 非 法 律 予 以 明 确 免 税 ) 均 被 评 为 普 通 所 得, 并 且 须 缴 纳 所 得 税 来 自 土 地 出 售 以 及 证 券 和 期 货 交 易 的 利 得 免 于 缴 纳 所 得 税, 但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不 可 抵 税 但 请 注 意, 根 据 所 得 基 本 税 额 条 例 的 规 定, 台 湾 居 民 公 司 和 在 台 湾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境 外 公 司 须 在 计 算 各 自 的 替 代 式 最 低 税 负 时 包 括 来 源 于 证 券 和 期 货 交 易 的 任 何 利 得 来 自 土 地 出 售 的 利 得 须 缴 纳 税 率 在 20% 至 40% 之 间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而 来 自 证 券 和 期 货 交 易 的 收 入 须 缴 纳 证 券 交 易 税 和 期 货 交 易 税, 税 率 分 别 为 0.1%-0.3% 和 0.0000125%-0.6% 从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对 并 非 出 于 自 用 目 的 而 购 买 的 并 且 在 一 年 或 两 年 内 出 售 的 房 地 产 适 用 税 率 为 15% 或 10% 的 奢 侈 税 奢 侈 税 按 照 房 地 产 的 实 际 销 售 价 格 ( 含 营 业 税 ( 增 值 税 )) 征 收 某 些 情 况 ( 例 如 非 自 愿 转 让 继 承 赠 与 等 ) 免 征 奢 侈 税 股 息 台 湾 实 行 归 集 抵 免 制, 通 过 允 许 股 东 对 就 公 司 和 个 人 层 面 所 获 股 息 而 支 付 的 税 款 申 请 减 免, 避 免 对 股 息 进 行 双 重 征 税 股 息 待 遇 对 于 台 湾 企 业 股 东 而 言, 从 本 地 被 投 资 公 司 处 获 得 的 股 息 不 包 括 在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但 这 些 企 业 股 东 必 须 将 其 他 台 湾 企 业 所 分 配 的 可 抵 扣 税 额 与 股 息 一 起 记 录 在 股 东 可 抵 扣 税 额 账 户 中 由 此 等 企 业 股 东 支 付 给 居 民 个 人 股 东 的 股 息 将 转 而 附 带 针 对 由 其 子 公 司 所 缴 纳 公 司 税 的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对 于 居 民 个 人 股 东 而 言, 股 息 所 得 无 须 缴 纳 预 提 税 所 获 得 的 股 息 毛 额 包 含 在 个 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而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税 额 ( 针 对 派 息 公 司 所 缴 纳 的 相 关 公 司 税 ) 可 用 于 抵 消 各 自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负 超 额 抵 扣 税 额 可 退 还 给 个 人 股 东 对 于 境 外 股 东 而 言, 由 居 民 公 司 在 台 湾 派 发 的 现 金 或 股 票 股 息 须 缴 纳 税 率 为 20% 的 预 提 税, 前 提 是 无 税 收 协 定 保 护 未 分 配 盈 利 可 对 居 民 公 司 未 作 为 下 一 年 的 股 息 予 以 分 配 的 当 前 年 度 利 润 的 任 何 部 分 ( 税 后 及 法 定 准 备 金 后 ) 征 收 税 率 为 10% 的 利 润 保 留 附 加 税 该 法 规 也 适 用 于 境 外 公 司 在 台 湾 的 子 公 司 一 旦 公 司 在 后 续 年 度 派 发 来 自 相 应 未 分 配 盈 利 的 股 息, 居 民 个 人 股 东 可 将 公 司 所 缴 纳 的 利 润 保 留 附 加 税 用 于 抵 消 股 东 的 税 负 请 注 意, 利 润 保 留 附 加 税 针 对 股 息 预 提 税 的 抵 税 额 并 非 是 等 额 抵 税 额, 而 是 基 于 规 定 的 公 式 计 算 一 家 台 湾 公 司 从 另 一 家 本 地 公 司 处 获 得 的 股 息 ; 与 公 司 的 商 业 运 营 无 关 的 费 用 和 损 失 不 可 抵 税 根 据 所 得 税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者 在 财 政 部 特 别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未 实 现 的 费 用 和 损 失 不 可 申 报 成 可 抵 税 项 目, 除 非 是 员 工 退 休 金 劳 工 养 老 金 准 备 金 备 抵 坏 账 和 外 国 投 资 损 失 拨 备 16

预 提 税 在 台 湾 没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境 外 公 司 须 按 其 来 源 于 台 湾 的 所 得 从 源 缴 纳 预 提 税 如 果 接 收 人 为 税 收 协 定 国 家 的 税 收 居 民 并 且 相 关 协 定 规 定 税 率 下 调, 则 对 股 息 利 息 和 权 利 金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可 下 调 境 外 公 司 的 台 湾 分 支 机 构 可 在 不 进 一 步 缴 纳 台 湾 税 收 的 情 况 下 将 税 后 利 润 汇 给 总 部 针 对 工 资 佣 金 租 金 支 付 给 非 金 融 机 构 的 利 息 权 利 金 现 金 奖 励 和 专 业 费 的 预 提 税, 须 在 支 付 当 月 结 束 之 后 的 十 天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准 备 扣 缴 凭 单 并 递 交 给 稽 征 所 以 供 在 下 一 年 的 1 月 底 之 前 进 行 核 实 根 据 财 政 部 于 2009 年 9 月 发 布 的 指 导 意 见, 在 台 湾 没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境 外 企 业 须 缴 纳 预 提 税, 前 提 是 其 从 服 务 费 租 金 所 得 营 业 利 润 奖 金 / 补 贴 和 其 他 所 得 中 获 得 来 源 于 台 湾 的 所 得 然 而, 此 类 企 业 可 在 台 湾 任 命 一 名 税 收 代 理 人, 针 对 所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 由 证 明 文 件 提 供 支 持 ) 申 报 抵 扣 税, 并 且 其 可 在 缴 纳 日 期 起 的 五 年 内 申 请 退 税 所 得 类 型 居 民 个 人 (%) 居 民 企 业 (%)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企 业 (%) 股 息 N/A N/A 20 佣 金 10 10 1 20 租 金 10 10 1 20 利 息 10 10 15,20 2 权 利 金 10 10 1 0,20 3 技 术 服 务 费 10 N/A 3,20 4,5 6 奖 品 / 奖 励 10, 20 10 20 专 业 费 10 N/A 20 替 代 式 最 低 税 负 除 了 根 据 所 得 税 法 正 常 计 税 外, 台 湾 还 根 据 所 得 基 本 税 额 条 例 征 收 所 谓 的 替 代 式 最 低 税 负 (AMT), 从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有 两 种 AMT 制 度, 一 种 针 对 公 司, 一 种 针 对 个 人 AMT 适 用 于 所 有 台 湾 居 民 公 司 以 及 在 台 湾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境 外 公 司, 前 提 是 这 些 公 司 赚 取 某 些 免 税 所 得 或 享 受 某 些 税 收 激 励 措 施, 或 者 这 些 公 司 的 年 度 基 本 所 得 ( 即 须 缴 纳 AMT 的 所 得 ) 超 过 200 万 新 台 币 以 下 无 须 缴 纳 AMT: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 非 营 利 组 织 ; 国 有 企 业 ; 在 台 湾 没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企 业 ; 以 及 正 在 清 盘 或 已 宣 布 破 产 的 企 业 如 果 常 规 应 纳 税 所 得 高 于 AMT 应 纳 税 所 得, 则 无 需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如 果 AMT 应 纳 税 所 得 高 于 常 规 应 纳 税 所 得, 则 纳 税 人 必 须 根 据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和 缴 纳 AMT: 须 缴 纳 AMT 的 所 得 = 常 规 应 纳 税 所 得 + 加 回 项 目 ; AMT = ( 须 缴 纳 AMT 的 所 得 - 200 万 新 台 币 )x 10% 船 舶 吨 税 制 2011 年 1 月, 台 湾 推 出 了 新 的 船 舶 吨 税 制 从 2011 年 起, 总 部 位 于 台 湾 的 从 事 船 舶 运 输 的 合 格 企 业 可 申 请 将 其 船 舶 运 输 所 得 的 税 基 从 常 规 所 得 税 制 重 新 调 整 至 按 船 队 净 吨 位 数 计 算 的 定 额 税 如 果 合 格 企 业 有 除 来 源 于 船 舶 运 输 的 所 得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得, 则 此 等 所 得 仍 将 依 据 所 得 税 法 的 相 关 法 规 进 行 征 税 税 务 管 理 台 湾 纳 税 年 底 自 1 月 1 日 开 始, 至 12 月 31 日 结 束 ; 如 果 采 用 不 同 于 日 历 年 度 的 财 年, 则 公 司 须 事 先 获 得 批 准 纳 税 基 于 自 估 申 报 所 有 台 湾 居 民 企 业 以 及 在 台 湾 拥 有 常 设 机 构 的 境 外 公 司 须 在 纳 税 年 度 结 束 后 不 晚 于 五 个 月 内 向 税 务 当 局 提 交 纳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如 果 逾 期 提 交 以 及 未 能 提 交 纳 税 申 报 表, 则 收 取 罚 金 并 且 对 延 期 缴 款 收 取 利 息 纳 税 申 报 表 公 司 纳 税 人 须 采 用 以 下 规 定 形 式 之 一 提 交 纳 税 申 报 表 : 普 通 申 报 表 - 由 各 类 营 利 事 业 采 用 ; 或 蓝 色 申 报 表 - 由 申 报 记 录 良 好 的 企 业 采 用, 须 获 得 事 先 批 准 符 合 企 业 并 购 法 资 格 的 集 团 公 司 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定 义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可 递 交 母 公 司 及 其 一 级 子 公 司 的 合 并 纳 税 申 报 表 其 他 企 业 不 得 递 交 合 并 纳 税 申 报 表 因 此, 一 家 关 系 企 业 的 亏 损 不 能 用 于 抵 消 另 一 家 关 系 企 业 的 利 润 作 为 一 般 法 规, 营 利 事 业 在 会 计 年 度 所 发 生 的 亏 损 不 得 结 转 但 保 留 完 整 会 计 账 簿 和 记 录 使 用 蓝 色 纳 税 申 报 表 或 1. 由 开 具 统 一 发 票 的 居 民 企 业 收 取 的 佣 金 租 金 和 权 利 金 免 缴 预 提 税 2. 对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税 率 为 15% 的 预 提 税 适 用 于 来 自 短 期 票 券 证 券 化 凭 证 公 司 债 券 政 府 债 券 或 金 融 债 券 的 利 息 所 得, 以 及 来 自 于 涉 及 这 些 债 券 或 凭 证 的 回 购 交 易 的 利 息 在 所 有 其 他 情 况 下, 税 率 为 20%, 除 非 依 据 税 收 协 定 下 调 3. 经 政 府 提 前 特 别 批 准 在 台 湾 登 记 知 识 产 权 的 境 外 企 业 所 获 得 的 权 利 金 免 缴 所 得 税 4. 如 果 经 税 务 当 局 批 准, 可 适 用 3% 预 提 税 规 则 5. 由 境 外 企 业 收 取 的 与 为 发 电 企 业 建 造 电 厂 相 关 的 并 且 经 政 府 批 准 的 技 术 服 务 费 免 缴 所 得 税 6. 对 于 偶 然 从 比 赛 和 游 戏 中 赢 得 的 奖 金 或 报 酬, 居 民 个 人 和 企 业 适 用 10%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企 业 适 用 20%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然 而, 来 自 于 政 府 所 发 行 乐 透 彩 券 的 低 于 2,000 新 台 币 的 现 金 奖 金 无 须 缴 纳 预 提 税 但 来 自 于 政 府 所 发 行 乐 透 彩 券 的 高 于 2,000 新 台 币 的 现 金 奖 金 须 缴 纳 税 率 为 20% 的 预 提 税, 无 论 涉 及 的 是 居 民 个 人 和 企 业 还 是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企 业. 18

将 其 纳 税 申 报 表 交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检 查 和 证 明 的 公 司 可 将 亏 损 结 转 最 长 10 年 亏 损 不 可 抵 前 证 明 提 交 附 带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既 非 规 定 也 非 惯 例 但 是, 某 些 企 业 须 将 其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交 由 合 格 注 册 会 计 师 检 查 和 证 明, 这 些 企 业 包 括 : 银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信 托 公 司 短 期 票 券 与 财 务 公 司 资 本 租 赁 公 司 和 从 事 证 券 与 期 货 交 易 的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 依 据 奖 励 投 资 条 例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获 批 免 缴 公 司 所 得 税 并 且 年 度 净 销 售 额 和 非 营 业 收 入 超 过 5000 万 新 台 币 的 公 司 ; 依 据 企 业 并 购 法 或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递 交 合 并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公 司 ; 以 及 上 述 公 司 以 外 的 年 度 净 销 售 额 和 非 营 业 收 入 超 过 1 亿 新 台 币 的 公 司 纳 税 基 于 自 行 纳 税 申 报 分 两 期 缴 纳 税 款 公 司 必 须 在 9 月 1 日 至 30 日 之 间 缴 纳 相 当 于 上 一 年 申 报 税 负 50% 的 所 得 税 暂 缴 税 额 但 如 果 纳 税 人 达 到 某 些 要 求, 则 其 可 选 择 缴 纳 基 于 当 前 纳 税 年 度 前 六 个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的 暂 缴 税 额 在 递 交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缴 纳 第 二 期 税 款 随 后 由 税 务 当 局 审 核 纳 税 申 报 表 并 且 出 具 最 后 评 税 逾 期 递 交 或 未 能 递 交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将 被 收 取 罚 金 纳 税 人 还 须 支 付 从 最 初 截 止 日 期 到 缴 纳 日 期 的 未 缴 税 款 的 利 息 利 息 费 以 邮 政 储 金 汇 业 局 每 年 设 定 的 主 要 的 一 年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础 如 果 金 额 低 于 1,500 新 台 币, 则 可 免 除 利 息 费 评 税 允 许 税 务 当 局 检 查 纳 税 申 报 表 会 计 账 簿 和 证 明 文 件 在 完 成 税 务 审 计 之 后, 税 务 当 局 可 要 求 纳 税 人 对 任 何 可 疑 项 目 进 行 解 释 以 及 提 交 更 多 证 明 文 件 如 果 税 务 当 局 提 出 不 同 的 评 税, 则 其 将 向 纳 税 人 发 布 正 式 的 评 税 通 知, 随 后 纳 税 人 可 选 择 按 照 评 定 的 税 款 纳 税 或 者 依 据 相 关 税 务 规 定 采 取 上 诉 程 序 税 务 激 励 如 果 投 资 者 位 于 诸 如 科 技 园 经 济 加 工 区 自 由 贸 易 区 等 规 定 地 区, 则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某 些 税 务 激 励 大 多 数 减 税 优 惠 政 策 之 前 是 依 据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条 例 所 出 台 的, 该 条 例 于 2009 年 底 到 期 自 那 以 后, 该 条 例 被 新 的 产 业 创 新 条 例 所 取 代, 新 的 条 例 保 留 了 针 对 研 发 投 资 的 减 税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产 业 创 新 条 例, 研 发 投 资 减 税 额 不 超 过 所 发 生 的 合 格 研 发 费 用 的 15%, 减 税 额 最 高 上 限 为 发 生 费 用 的 当 前 年 度 的 应 缴 纳 税 款 的 30% 未 利 用 的 研 发 投 资 减 税 额 将 被 没 收, 不 得 抵 前 或 结 转 依 据 侨 外 投 资 条 例 企 业 并 购 法 金 融 机 构 合 并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还 提 供 其 他 的 税 务 激 励 措 施 双 重 征 税 减 免 台 湾 企 业 ( 包 括 境 外 公 司 的 台 湾 子 公 司 ) 须 对 其 全 球 所 得 缴 纳 所 得 税, 无 论 所 得 来 自 于 台 湾 境 内 还 是 境 外 台 湾 采 用 抵 免 法 ( 单 边 ) 以 避 免 对 所 得 进 行 双 重 征 税 就 境 外 来 源 所 得 缴 纳 的 境 外 税 款 可 抵 免 公 司 总 的 台 湾 所 得 税 税 负 但 抵 免 额 限 于 来 自 境 外 来 源 所 得 的 台 湾 所 得 税 税 额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除 了 台 湾 境 内 提 供 国 际 双 重 征 税 减 免 的 安 排 之 外, 截 至 2011 年 7 月 台 湾 还 与 20 个 国 家 签 订 了 双 边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这 些 协 定 大 体 上 遵 从 经 合 组 织 (OECD) 模 式, 内 容 概 括 于 下 页 的 表 格 中 转 移 定 价 台 湾 拥 有 转 移 定 价 法 规, 要 求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交 易 按 照 公 平 交 易 条 款 开 展 营 利 事 业 所 得 税 不 合 常 规 移 转 订 价 查 核 准 则 于 2004 年 12 月 发 布, 与 OECD 转 移 订 价 指 南 相 符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下 的 预 提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 截 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 ) 国 家 股 息 (%) 利 息 (%) 权 利 金 (%) 澳 大 利 亚 10,15 1 10 12.5 比 利 时 10 10 10 丹 麦 10 10 10 法 国 10 10 10 冈 比 亚 10 10 10 匈 牙 利 10 10 10 印 尼 10 10 10 以 色 列 10 7,10 2 10 马 其 顿 10 10 10 马 来 西 亚 3 12.5 10 10 荷 兰 10 10 10 新 西 兰 15 10 10 巴 拉 圭 5 10 10 塞 内 加 尔 10 15 12.5 新 加 坡 40 4 NA 15 南 非 5,15 5 10 10 斯 威 士 兰 10 10 10 瑞 典 10 10 10 英 国 10 10 10 越 南 15 10 15 范 围 和 税 率 居 民 个 人 和 非 居 民 个 人 来 源 于 台 湾 的 所 得 均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除 非 依 据 所 得 税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予 以 免 税 因 在 台 湾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收 到 的 所 得 被 认 为 是 来 源 于 台 湾 的 所 得, 须 纳 税, 无 论 此 等 所 得 是 由 本 地 雇 主 还 是 由 境 外 雇 主 支 付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依 据 所 得 税 额 基 本 条 例, 替 代 式 最 低 税 负 将 适 用 于 居 民 个 人 ( 包 含 合 格 侨 民 ) 的 海 外 所 得 就 所 得 税 而 言 个 人 被 认 为 是 台 湾 居 民 的 前 提 是 : 定 居 或 常 住 于 台 湾 ; 或 并 不 定 居 于 台 湾, 但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台 湾 居 住 183 天 或 以 上 在 台 湾 居 住 少 于 183 天 的 外 国 人 被 认 为 是 非 居 民, 总 体 上 他 们 来 源 于 台 湾 的 所 得 须 从 源 缴 纳 预 提 税 对 于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台 湾 停 留 不 超 过 90 天 的 非 居 民 个 人 而 言, 如 果 他 们 的 薪 酬 由 在 台 湾 以 外 注 册 的 实 体 支 付, 则 不 应 纳 税 1. 10% 适 用 于 为 至 少 持 有 25% 股 份 的 公 司 ( 合 伙 公 司 除 外 ) 的 股 东 2. 来 源 于 某 一 地 区 且 对 另 一 地 区 某 家 银 行 所 发 放 的 任 何 种 类 贷 款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毛 额 的 7% 4. 公 司 所 得 税 和 股 息 税 的 总 税 负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总 利 润 的 40% 5. 5% 适 用 于 至 少 持 股 10% 的 股 东 3. 技 术 服 务 费 款 项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降 至 7.5% 22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 截 至 2010 年 1 月 1 日 ) 非 居 民 停 留 时 长 少 于 183 天 183 天 或 以 上 个 人 免 税 否 是 抵 税 否 是 税 率 总 体 为 15%-20%, 取 决 于 所 得 类 型 针 对 2010 年 纳 税 年 度 的 累 进 税 率 : 净 应 纳 税 所 得 ( 新 台 币 ) 居 民 税 率 (%) 累 进 差 额 ( 新 台 币 ) 0-500,000 5 0 在 台 湾 逗 留 的 时 间 在 90 天 以 上 的 外 国 人 按 其 在 台 湾 的 工 作 所 赚 取 的 薪 水 奖 金 和 佣 金 予 以 征 税 ( 无 论 在 哪 里 支 付 ), 但 在 台 湾 以 外 所 履 行 服 务 的 报 酬 不 予 以 征 税 在 台 湾 工 作 的 侨 民 还 按 福 利 予 以 征 税, 例 如 住 房 生 活 教 育 和 交 通 补 贴 等 面 向 个 人 纳 税 人 的 现 金 补 贴 形 式 的 福 利 均 应 纳 税, 无 论 福 利 的 性 质 如 何 由 雇 主 直 接 提 供 给 员 工 的 不 支 付 现 金 的 福 利 也 予 以 征 税, 除 非 招 聘 的 外 国 员 工 满 足 适 用 于 外 国 专 业 人 士 的 特 别 税 务 激 励 政 策 的 某 些 标 准 申 报 义 务 台 湾 的 纳 税 年 度 从 1 月 1 日 开 始, 至 12 月 31 日 结 束 个 人 纳 税 人 须 申 报 所 有 来 源 于 台 湾 的 所 得, 无 论 此 等 所 得 在 哪 里 支 付, 且 须 在 次 年 的 5 月 31 日 之 前 向 税 务 当 局 递 交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不 得 延 期 对 于 居 民 个 人, 须 就 来 源 于 台 湾 的 所 得 递 交 合 并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已 婚 夫 妇 须 500,001-1,130,000 12 35,000 1,130,001-2,260,000 20 125,400 2,260,001-4,230,000 30 351,400 4,230,001 或 以 上 40 774,400 递 交 联 合 纳 税 申 报 表, 前 提 是 配 偶 双 方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台 湾 居 住 的 时 间 为 183 天 以 上 但 一 方 配 偶 可 选 择 按 其 薪 资 和 工 资 单 独 计 算 应 缴 税 款 纳 税 人 为 其 申 报 个 人 免 税 的 任 何 受 抚 养 者 的 所 得 也 须 包 含 在 联 合 纳 税 申 报 表 之 中 一 年 内 在 台 湾 停 留 不 超 过 90 天 的 非 居 民 无 须 递 交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但 由 雇 主 对 在 台 湾 支 付 的 任 何 薪 酬 预 提 所 得 税 所 得 税 按 本 地 支 付 的 工 资 预 提 任 何 额 外 的 应 缴 税 款 须 在 递 交 之 时 予 以 缴 纳 应 纳 税 个 人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包 括 薪 水 或 工 资 ( 以 及 任 何 补 贴 奖 金 或 类 似 薪 酬 ) 专 业 费 来 自 台 湾 物 业 的 租 金 所 得 股 息 利 息 以 及 来 自 于 台 湾 来 源 的 权 利 金 奖 金 与 奖 品 也 须 缴 纳 所 得 税 资 本 利 得 台 湾 不 征 收 单 独 的 资 本 利 得 税, 因 所 有 利 得 ( 除 非 法 律 予 以 明 确 免 税 ) 均 被 评 为 普 通 所 得, 并 且 须 缴 纳 所 得 税 来 自 土 地 出 售 和 合 格 证 券 交 易 的 利 得 目 前 免 缴 所 得 税 奢 侈 税 ( 请 参 见 第 17 页 ) 将 适 用 于 出 售 并 非 出 于 自 用 目 的 而 购 买 的 并 且 在 两 年 内 卖 出 的 房 地 产 24

但 请 注 意, 居 民 个 人 须 将 可 归 属 于 出 售 台 湾 非 上 市 股 票 的 任 何 所 得 包 括 在 各 自 所 计 算 的 替 代 式 最 低 税 负 之 中 免 税 额 证 明 文 件 纳 税 人 82,000 新 台 币 无 配 偶 82,000 新 台 币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标 准 扣 税 ( 截 至 2010 年 1 月 1 日 ) 扣 税 项 目 扣 税 额 证 明 文 件 单 身 纳 税 人 76,000 新 台 币 无 股 息 年 龄 不 超 过 20 岁 的 受 抚 养 者 82,000 新 台 币 出 生 证 复 印 件 已 婚 纳 税 人, 联 合 申 报 152,000 新 台 币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对 于 居 民 个 人, 所 获 得 的 股 息 无 须 缴 纳 预 提 税 所 获 得 的 股 息 毛 额 包 含 在 个 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而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税 额 ( 针 对 派 息 公 司 所 缴 纳 的 税 款 ) 可 用 于 抵 消 各 自 的 所 得 税 税 负 超 额 抵 扣 税 额 可 退 还 给 居 民 个 人 对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所 获 得 的 股 息 须 缴 纳 税 率 为 20% 的 预 提 税 年 龄 超 过 20 岁 且 在 认 可 的 学 院 或 大 学 就 读 的 受 抚 养 者 年 龄 超 过 60 岁 的 受 抚 养 者 年 龄 超 过 70 岁 的 受 抚 养 者 82,000 新 台 币 82,000 新 台 币 123,000 新 台 币 1. 出 生 证 复 印 件 2. 学 费 收 据 和 有 效 学 生 证 复 印 件 1. 纳 税 人 / 配 偶 出 生 证 复 印 件 2. 证 明 父 母 由 纳 税 人 / 配 偶 赡 养 的 文 件 1. 纳 税 人 / 配 偶 出 生 证 复 印 件 2. 证 明 父 母 由 纳 税 人 / 配 偶 赡 养 的 文 件 3. 证 明 父 母 生 活 安 排 的 文 件 列 举 扣 税 ( 截 至 2010 年 1 月 1 日 ) 慈 善 捐 赠 扣 税 项 目 最 高 扣 税 额 证 明 文 件 上 限 为 向 在 台 湾 注 册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捐 赠, 以 及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毛 额 的 20% 原 始 收 据 寿 险 保 费 上 限 为 每 年 每 人 24,000 新 台 币 each 原 始 收 据 医 疗 费 和 生 育 费 无 限 制 由 合 格 医 院 或 诊 所 开 出 的 原 始 收 据 灾 害 损 失 无 限 制 当 地 税 务 局 开 出 的 证 明 免 税 和 扣 税 居 民 个 人 纳 税 人 及 其 配 偶 和 受 抚 养 者 可 享 受 某 些 免 税 和 扣 税 政 策 除 了 其 他 特 别 扣 除 额 以 外, 居 民 纳 税 人 可 选 择 申 报 标 准 扣 税 或 列 举 扣 税 非 居 民 个 人 无 权 享 受 个 人 免 税 和 扣 税 用 于 在 台 湾 购 买 业 主 自 用 住 宅 之 贷 款 的 利 息 * 用 于 在 台 湾 租 赁 自 用 住 宅 的 租 金 费 用 * * 申 报 贷 款 利 息 或 租 金 费 用 一 个 纳 税 申 报 单 位 的 上 限 为 300,000 新 台 币 一 个 纳 税 申 报 单 位 的 上 限 为 120,000 新 台 币 纳 税 人 可 申 报 标 准 扣 税 或 列 举 扣 税, 取 决 于 哪 一 种 的 总 扣 税 额 较 高 列 举 扣 税 总 额 不 设 上 限 利 息 支 付 收 据 产 权 证 证 明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住 宅 为 业 主 自 用 的 文 件 纳 税 人 姓 名 为 承 租 人 的 出 租 合 同 由 房 东 开 具 的 租 金 支 付 收 据 证 明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住 宅 用 于 自 用 的 文 件 26

审 计 和 会 计 特 别 扣 税 ( 截 至 2010 年 1 月 1 日 ) 薪 资 扣 税 项 目 最 高 扣 税 额 证 明 文 件 房 地 产 交 易 亏 损 储 蓄 和 投 资 残 疾 ( 精 神 或 身 体 残 疾 ) 受 抚 养 子 女 学 费 替 代 式 最 低 税 负 除 了 根 据 所 得 税 法 正 常 计 税 以 外, 台 湾 还 对 台 湾 税 务 居 民 个 人 ( 包 含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台 湾 停 留 183 天 以 上 的 侨 民 ) 征 收 所 谓 的 替 代 式 最 低 税 负 (AMT)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居 民 个 人 的 海 外 所 得 包 含 在 AMT 计 算 之 中 上 限 为 每 人 104,000 新 台 币, 或 获 得 的 实 际 薪 资 (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 上 限 为 同 年 房 地 产 交 易 利 得 任 何 余 额 可 结 转 三 年 上 限 为 每 一 税 务 申 报 单 位 270,000 新 台 币 每 纳 税 人 配 偶 和 受 抚 养 者 104,000 新 台 币 ( 如 果 身 患 残 疾 ) 每 受 抚 养 子 女 25,000 新 台 币, 前 提 是 在 认 可 的 学 院 或 大 学 就 读 无 当 地 税 务 局 开 具 的 证 明 显 示 买 卖 价 的 买 卖 合 同 以 及 详 细 列 有 所 发 生 相 关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无 精 神 病 医 生 诊 断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残 疾 证 复 印 件 由 受 抚 养 子 女 所 在 学 院 或 大 学 开 具 的 学 生 证 或 学 费 收 据 AMT 应 纳 税 所 得 高 于 600 万 新 台 币 的 居 民 纳 税 人 可 能 须 按 当 前 20% 的 税 率 缴 纳 AMT 根 据 所 得 基 本 税 额 条 例, 纳 税 人 须 在 加 回 若 干 项 目 之 后 对 须 缴 纳 AMT 的 所 得 计 算 应 缴 AMT 税 额, 并 将 结 果 与 常 规 所 得 税 额 进 行 比 较 如 果 应 缴 纳 AMT 税 额 高 于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税 额, 则 纳 税 人 须 依 据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和 缴 纳 AMT: 须 缴 纳 AMT 的 所 得 = 常 规 应 纳 税 所 得 + 加 回 项 目 ; AMT=( 须 缴 纳 AMT 的 所 得 - 600 万 新 台 币 )*20% 加 回 项 目 包 括 合 格 保 险 福 利 来 自 未 上 市 证 券 的 资 本 利 得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慈 善 捐 赠 授 予 员 工 的 股 息 市 值 高 于 面 值 的 部 分 以 及 总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新 台 币 的 外 国 来 源 所 得 海 外 所 得 除 外, 其 他 项 目 已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包 含 在 AMT 之 中 尽 管 纳 入 外 国 来 源 所 得 将 会 增 加 AMT 税 负, 但 就 此 等 所 得 所 缴 纳 的 外 国 税 款 可 抵 免 应 缴 纳 的 AMT, 但 有 若 干 限 制 企 业 须 依 据 台 湾 的 一 般 公 认 会 计 准 则 (IFRS) 保 留 会 计 记 录 和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台 湾 的 GAAP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遵 循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和 美 国 通 用 会 计 准 则 台 湾 要 求 实 收 资 本 超 过 3000 万 新 台 币 的 企 业 进 行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会 计 账 簿 和 记 录 会 计 期 企 业 一 般 采 用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的 日 历 年 作 为 其 会 计 年 度, 这 与 税 务 意 义 上 的 财 年 相 同 但 如 果 获 得 准 许, 企 业 可 采 用 非 日 历 年 的 会 计 年 度 记 账 货 币 会 计 账 簿 须 以 本 币 ( 新 台 币, NT$) 记 账 如 果 由 于 业 务 需 要 而 以 外 币 记 账, 则 此 等 货 币 须 在 公 司 的 期 末 财 务 报 表 中 转 换 成 本 币 记 账 语 言 企 业 应 用 中 文 编 制 所 有 会 计 账 簿 文 件 和 财 务 报 表, 但 也 可 同 时 用 外 国 语 言 编 制 会 计 基 础 出 于 会 计 目 的, 企 业 实 体 须 在 进 行 确 认 衡 量 和 报 告 时 遵 循 会 计 的 应 计 基 础 所 有 已 实 现 的 所 得 和 已 发 生 或 可 归 属 于 当 前 会 计 期 的 费 用 应 被 确 认 为 当 前 会 计 期 内 的 所 得 或 费 用, 无 论 何 时 收 到 所 得 或 支 付 费 用 会 计 账 簿 公 司 须 依 据 台 湾 GAAP 保 留 会 计 记 录 和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企 业 须 保 留 分 类 账 总 账 和 分 账 以 及 适 当 的 备 忘 录 记 录 如 果 采 用 计 算 机 化 的 会 计 系 统, 则 其 可 被 视 为 公 司 的 会 计 记 录 财 务 报 表 诸 如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 损 益 帐 )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人 权 益 变 动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等 基 本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上 一 年 的 比 较 数 据 均 是 必 需 的 报 告 格 式 财 务 报 表 的 格 式 在 台 湾 会 计 准 则 设 定 实 体 - 财 团 法 人 会 计 研 究 发 展 基 金 会 (ARDF) 发 布 的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公 报 中 载 明 上 市 公 司 还 须 遵 守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FSC) 证 券 期 货 局 (SFB) 所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指 引 保 存 账 簿 和 记 录 在 完 成 年 度 结 账 程 序 后, 所 有 会 计 记 录 须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所 有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报 表 须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28

人 力 资 源 和 劳 动 法 审 计 要 求 如 果 非 上 市 公 司 的 实 收 资 本 不 低 于 3000 万 新 台 币, 则 须 将 其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交 由 台 湾 特 许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和 核 实 上 市 公 司 和 金 融 机 构 还 须 将 其 财 务 报 表 交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和 核 实, 并 满 足 其 他 报 告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须 在 各 财 年 结 束 后 的 四 个 月 内, 将 其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交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和 核 实 上 市 公 司 还 须 在 各 半 财 年 结 束 后 的 两 个 月 内 将 其 半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交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和 核 实 此 外, 上 市 公 司 第 一 和 第 三 财 季 财 务 报 告 须 在 第 一 和 第 三 财 季 结 束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交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核 台 湾 会 计 业 台 湾 会 计 师 公 会 联 合 会 (NFCPAA) 代 表 台 湾 的 会 计 业 其 监 督 会 计 师 的 教 育, 并 充 当 会 计 业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沟 通 渠 道 执 业 注 册 会 计 师 须 至 少 在 三 家 注 册 会 计 师 联 合 会 ( 代 表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和 台 湾 省 ) 的 其 中 一 家 注 册, 其 作 为 NFCPAA 的 下 属 机 构 运 营 审 计 师 独 立 性 和 会 计 准 则 会 计 师 查 核 签 证 财 务 报 表 规 则 涵 盖 独 立 性 事 宜 报 告 和 披 露 要 求 建 议 的 查 核 程 序 和 与 审 核 内 控 制 度 相 关 的 其 他 一 般 要 求 独 立 审 计 师 须 依 据 当 前 的 查 核 签 证 规 则 以 及 由 ARDF 发 布 的 审 计 准 则 公 报 核 查 财 务 报 表 总 之, 台 湾 的 审 计 准 则 和 程 序 与 国 际 审 计 准 则 和 美 国 审 计 准 则 公 报 类 似 台 湾 采 用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IFRS) FSC 于 2009 年 5 月 宣 布, 台 湾 将 从 2013 年 起 完 全 采 用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分 两 阶 段 进 行 : 第 一 阶 段 : 受 FSC 监 管 的 上 市 公 司 和 金 融 机 构 ( 信 用 合 作 社 信 用 卡 公 司 和 保 险 中 介 除 外 ) 将 须 要 从 2013 年 起 采 用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在 2012 年 编 制 IFRS 比 较 数 据 已 在 海 外 发 行 证 券 或 已 在 FSC 登 记 海 外 证 券 发 行 或 市 值 高 于 100 亿 新 台 币 的 公 司 可 选 择 在 2012 年 提 前 采 用 IFRS 第 二 阶 段 : 非 上 市 公 司 信 用 合 作 社 和 信 用 卡 公 司 将 有 两 年 的 宽 限 期, 在 2015 年 之 前 不 会 采 用 IFRS, 在 2014 年 编 制 IFRS 比 较 数 据 可 选 择 在 2013 年 提 前 采 用 IFRS 非 上 市 公 司 ( 包 括 外 资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和 子 公 司 ) 的 报 告 要 求 尚 未 确 定 FSC 下 属 推 动 采 用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的 专 案 小 组 正 在 讨 论 若 干 选 项, 包 括 当 前 的 GAAP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IFRS 和 依 据 IFRS 进 行 自 愿 报 告 在 台 湾 的 工 人 保 护 政 策 ( 包 括 劳 动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养 老 金 和 终 止 政 策 ) 大 体 上 与 许 多 发 达 国 家 的 政 策 相 似 劳 工 相 关 健 康 保 险 劳 工 保 险 劳 工 保 险 条 例 基 本 规 定, 对 于 员 工 不 少 于 五 人 的 公 司, 须 根 据 政 府 运 营 的 劳 工 保 险 计 划 给 全 体 员 工 上 保 险 员 工 少 于 五 人 的 公 司 也 可 申 请 劳 动 保 险 保 障 劳 工 保 险 有 两 类 : 1. 普 通 风 险 保 险, 有 六 种 福 利 ( 生 孕 受 伤 生 病 失 业 老 人 和 死 亡 抚 恤 金 福 利 ) 2. 职 业 风 险 保 险, 有 四 种 福 利 ( 受 伤 生 病 残 疾 和 死 亡 抚 恤 金 福 利 ) 劳 工 保 险 是 强 制 性 的, 范 围 扩 大 至 企 业 所 有 本 地 和 外 国 劳 工, 包 括 高 管 和 行 政 人 员, 负 责 人 ( 一 般 是 所 有 人 ) 除 外 换 言 之, 受 雇 于 雇 主 以 及 从 雇 主 获 取 薪 资 的 人 员 有 权 享 受 劳 工 保 险 实 际 从 事 工 作 的 雇 主 可 自 愿 性 地 加 入 劳 工 保 险 计 划 全 民 健 康 保 险 台 湾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险 计 划 旨 在 提 供 全 面 的 医 疗 服 务, 以 预 防 和 治 疗 疾 病 和 伤 害 以 及 抚 养 子 女 该 计 划 基 本 上 是 强 制 性 和 全 民 性 的, 向 在 台 湾 居 住 至 少 四 个 月 时 间 的 全 体 居 民 以 及 持 有 外 侨 居 留 证 的 外 国 员 工 ( 及 其 受 抚 养 者 ) 提 供 保 障 养 老 金 目 前 在 台 湾 实 施 两 项 养 老 金 计 划, 劳 动 基 准 法 下 的 一 项 较 旧 的 计 划 正 在 逐 步 淘 汰 以 支 持 于 2005 年 7 月 推 出 的 劳 工 退 休 金 条 例 下 的 新 计 划 在 2005 年 7 月 1 日 之 后 与 一 家 企 业 开 始 履 行 雇 用 关 系 的 员 工 均 纳 入 新 养 老 金 计 划, 该 计 划 是 一 项 固 定 缴 款 计 划, 雇 主 将 每 月 缴 款 额 打 入 员 工 的 个 人 退 休 金 账 户 工 作 年 限 超 过 15 年 的 60 岁 或 以 上 的 员 工 有 权 每 月 领 取 退 休 金 工 作 年 限 少 于 15 年 的 员 工 应 在 各 自 养 老 金 账 户 中 领 取 一 次 养 老 金 的 本 金 和 应 计 利 息 30

劳 工 法 规 薪 资 以 下 类 型 的 特 别 休 假 不 带 全 薪 : 其 他 类 型 的 休 假 工 时 工 作 年 限 年 假 天 数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法 定 最 低 工 资, 劳 工 委 员 会 每 年 对 法 定 最 低 工 资 进 行 审 核 法 定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目 前 定 为 每 月 17,880 新 台 币 ( 约 600 美 元 ) 或 每 小 时 98 新 台 币 (3.30 美 元 ) 还 规 定 男 女 工 人 同 值 工 作 同 等 报 酬 退 休 雇 主 可 强 迫 员 工 退 休, 仅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情 况 下 : 1. 员 工 年 龄 在 65 岁 或 以 上 但 如 果 员 工 从 事 的 是 危 险 工 作 或 对 身 体 要 求 很 高 的 工 作, 则 雇 主 可 向 相 关 当 局 请 求 降 低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此 种 情 况 下 所 允 许 的 最 低 退 休 年 龄 为 55 岁 2. 一 些 精 神 或 身 体 状 况 使 得 员 工 无 法 从 事 指 派 的 工 作 特 别 休 假 对 于 婚 事 ( 不 超 过 8 天 ) 丧 事 医 疗 和 工 伤 事 故 康 复 或 法 定 公 共 服 务, 员 工 有 权 享 受 全 薪 假 1. 一 年 内 不 超 过 30 天 的 普 通 病 伤 假 须 支 付 普 通 工 资 和 50% 工 伤 事 故 除 外 的 病 伤 假 如 下 : 病 假 ( 不 含 住 院 假 ) 在 一 年 内 不 得 超 过 30 天 住 院 假 每 两 年 内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住 院 病 假 和 非 住 院 病 假 总 天 数 每 两 年 内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2. 女 性 员 工 可 申 请 每 月 一 天 的 月 经 假, 计 入 病 假 月 经 假 天 数 包 含 在 病 假 中, 月 经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以 与 病 假 相 同 的 方 式 计 算 员 工 可 请 正 常 假 来 解 决 私 事 无 薪 正 常 假 一 年 内 不 得 超 过 14 天 产 假 如 果 雇 用 时 间 超 过 六 个 月, 则 享 受 八 周 全 薪 假, 如 果 不 到 六 个 月, 则 享 受 八 周 半 薪 假 如 果 流 产, 所 休 的 假 将 取 决 于 在 流 产 前 怀 孕 多 久 ; 育 婴 假 三 天 全 薪 假 ; 无 薪 育 婴 假 在 工 作 满 一 年 之 后, 员 工 可 申 请 无 薪 育 婴 假, 以 照 顾 三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 无 薪 育 婴 假 不 能 超 过 两 年 ; 以 及 家 庭 假 - 为 员 工 不 少 于 五 人 的 雇 主 工 作 的 员 工 可 每 年 申 请 最 长 七 天 的 家 庭 假, 按 正 常 休 假 处 理, 以 照 顾 身 患 重 病 或 必 须 处 理 大 事 的 家 庭 成 员 工 时 相 关 条 例 依 据 劳 动 基 准 法 规 定 员 工 正 常 工 时 为 一 天 八 小 时, 每 两 周 不 超 过 84 个 小 时 员 工 有 权 在 每 工 作 四 个 小 时 后 休 息 30 分 钟 年 龄 在 15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不 得 工 作, 而 ( 在 征 得 法 定 监 护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年 龄 在 15 岁 至 16 岁 之 间 的 儿 童 可 参 加 工 作, 一 天 最 多 工 作 八 个 小 时 雇 主 不 得 让 女 性 员 工 在 晚 上 10 点 至 次 日 早 上 6 点 之 间 工 作, 某 些 情 况 除 外 对 于 主 管 / 管 理 人 员 和 授 权 的 专 业 人 士 以 及 对 于 监 视 或 间 歇 性 工 作, 对 上 述 法 规 有 破 例, 但 须 事 先 获 得 有 关 当 局 批 准 带 薪 假 期 除 了 周 日 休 息 以 外, 员 工 有 权 在 所 有 国 定 假 日 休 假 员 工 有 权 享 受 特 别 年 假, 基 于 : 1-<3 7 3-<5 10 5-<10 14 >10 15-30*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暂 停 或 转 让 业 务 运 营 ; 业 务 录 得 运 营 亏 损 或 出 现 大 幅 萎 缩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业 务 暂 停 运 营 一 个 月 以 上 ; 业 务 性 质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需 要 裁 员 并 且 无 法 向 特 定 员 工 重 新 分 派 合 适 的 岗 位 ; 以 及 工 人 无 法 承 担 所 指 派 的 工 作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劳 动 基 准 法 要 求 雇 主 向 工 人 提 前 十 天 发 出 解 雇 通 知, 前 提 是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三 个 月 但 不 到 一 年 ; 如 果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一 年 但 不 到 三 年, 则 提 前 二 十 天 通 知 ; 而 如 果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三 年, 则 提 前 三 十 天 通 知 另 外, 在 以 上 情 况 下, 雇 主 可 通 过 支 付 提 前 通 知 期 内 的 工 资, 立 刻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对 于 列 入 新 退 休 金 计 划 的 员 工, 遣 散 费 按 各 工 作 年 限 每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一 半 计 算 如 果 工 作 年 限 不 到 一 年, 则 遣 散 费 成 比 例 计 算, 遣 散 费 总 额 不 超 过 每 月 平 均 薪 资 的 六 倍 老 退 休 金 制 度 下 对 员 工 适 用 不 同 的 状 况 欲 了 解 进 一 步 详 情, 请 参 见 劳 工 退 休 金 条 例 和 相 关 法 律 对 于 解 雇, 适 用 不 同 限 制, 这 取 决 于 所 雇 用 的 员 工 人 数 和 计 划 裁 员 的 人 数 具 体 的 法 规 在 大 量 解 雇 劳 工 保 护 法 中 载 明 * 工 作 年 限 超 过 10 年 的,14 天 加 每 年 一 天 ; 每 年 最 多 30 天 32

贸 易 竞 争 与 反 垄 断 政 策 公 平 交 易 法 法 规 鼓 励 自 由 竞 争, 公 平 交 易 法 管 辖 垄 断 性 企 业 并 购 和 可 能 对 竞 争 构 成 限 制 的 任 何 一 致 行 动 并 购 政 府 鼓 励 两 家 或 以 上 的 公 司 合 并 或 整 合, 前 提 是 这 将 会 改 善 运 营 及 提 高 效 率 金 融 机 构 合 并 法 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管 辖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的 整 合 对 于 其 他 行 业 的 公 司, 企 业 并 购 法 提 供 法 律 框 架, 并 且 当 然 也 有 益 于 鼓 励 合 并 收 购 和 分 拆 活 动 知 识 产 权 在 台 湾, 知 识 产 权 法 规 保 护 专 利 商 标 版 权 工 业 设 计 商 业 机 密 原 产 地 地 理 标 志 和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在 台 湾 以 外 授 予 的 知 识 产 权 不 一 定 保 证 在 台 湾 获 得 保 护, 强 烈 建 议 外 国 投 资 者 通 过 经 济 部 智 慧 财 产 局 寻 求 获 得 更 广 泛 的 保 护, 经 济 部 智 慧 财 产 局 协 调 与 管 理 台 湾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一 致 行 动 企 业 禁 止 与 另 一 家 企 业 从 事 任 何 一 致 行 动, 除 非 : (a) 其 有 益 于 经 济 并 且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 (b) 针 对 此 等 一 致 行 动 向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申 请 已 获 批 ; 以 及 (c) 其 是 公 平 交 易 法 中 列 出 的 有 限 数 量 的 类 型 之 一, 诸 如 联 合 研 发 联 合 进 口 等 公 平 竞 争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确 定 定 价, 原 则 上 禁 止 妨 碍 自 由 竞 争 外 汇 管 制 台 湾 的 外 汇 管 制 已 大 幅 自 由 化 所 有 外 汇 交 易 通 过 台 湾 中 央 银 行 进 行 管 理, 就 任 何 境 内 或 境 外 外 汇 转 移 ( 交 易 或 服 务 收 入 除 外 ), 对 于 业 务 实 体 和 居 民 个 人, 其 分 别 设 置 每 年 5000 万 美 元 和 500 万 美 元 的 限 制 公 司 和 个 人 须 向 台 湾 中 央 银 行 汇 报 某 些 外 汇 交 易 34

目 前 台 湾 有 大 约 400 家 存 款 机 构 在 台 湾 运 营 ; 包 括 39 家 本 地 银 行 28 家 外 资 银 行 26 家 信 用 合 作 社 302 家 农 会 与 渔 会 的 信 用 部 门 和 一 家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这 些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众 多 信 托 与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非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和 其 他 公 司 相 互 竞 争, 以 迎 合 台 湾 2300 万 人 口 的 财 务 需 求 因 此 说 台 湾 的 金 融 服 务 业 饱 和, 这 一 点 也 不 夸 张 因 此, 找 到 合 适 的 银 行 和 运 营 模 式 可 能 十 分 具 有 挑 战 性 账 户 类 型 在 台 湾, 最 常 见 的 账 户 类 型 如 下 : 类 型 储 蓄 账 户 活 期 账 户 业 务 和 银 行 台 湾 货 币 - 新 台 币 在 全 球 市 场 中 并 不 全 面 流 通 或 可 兑 换 因 此, 想 要 开 展 以 新 台 币 计 价 之 交 易 的 所 有 实 体 须 开 设 境 内 账 户 为 了 有 资 格 开 设 境 内 账 户, 实 体 必 须 在 台 湾 当 局 登 记 对 于 一 家 公 司 而 言, 在 台 湾 建 立 业 务 布 局 有 很 多 不 同 选 择 其 中 包 括 办 事 处 子 公 司 代 表 处 等, 这 取 决 于 具 体 的 业 务 需 求 ( 请 参 阅 在 台 湾 经 商 一 节, 以 了 解 详 情 ) 您 的 决 定 将 对 您 的 业 务 范 围 法 律 责 任 和 税 务 产 生 影 响 特 点 您 建 立 银 行 关 系 的 初 始 起 点 付 款 和 转 账 您 最 具 流 动 性 的 资 产 用 于 日 常 付 款 的 支 票 ( 可 得 的 透 支 融 通, 取 决 于 信 用 状 况 ) 定 期 存 款 回 报 安 全, 利 率 较 高 广 泛 的 货 币 和 票 期 国 际 金 融 业 务 分 行 未 在 台 湾 登 记 的 公 司 可 设 立 国 际 金 融 业 务 分 行 (OBU) 账 户, 前 提 是 其 想 要 仅 以 外 币 开 展 运 营 OBU 账 户 的 主 要 优 势 是 企 业 所 有 人 可 享 有 针 对 审 慎 节 税 的 额 外 灵 活 性 尽 管 OBU 账 户 因 其 灵 活 性 而 众 所 周 知, 但 其 仍 面 临 若 干 限 制 例 如, 不 允 许 在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客 户 首 先 需 要 将 钱 电 汇 至 境 内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DBU) 账 户, 然 后 从 该 账 户 取 款 总 之,OBU 实 体 仅 主 要 处 理 虚 拟 交 易 外 汇 申 报 高 于 ( 或 等 于 )500,000 新 台 币 的 所 有 外 汇 交 易 须 向 台 湾 中 央 银 行 申 报 以 供 监 测 需 要 提 供 诸 如 确 切 金 额 和 此 等 交 易 的 性 质 和 目 的 等 信 息 分 别 想 要 在 一 年 内 兑 换 超 过 5000 万 美 元 和 500 万 美 元 总 金 额 的 公 司 和 个 人 须 向 台 湾 中 央 银 行 事 先 申 请 批 准 银 行 业 当 局 台 湾 外 汇 政 策 为 有 管 理 的 汇 率 浮 动, 这 意 味 着 在 市 场 力 量 的 影 响 下 汇 率 将 自 由 波 动, 但 仍 限 制 在 台 湾 中 央 银 行 所 监 测 的 一 个 区 间 内 台 湾 中 央 银 行 还 利 用 各 种 工 具 来 实 施 货 币 政 策 ECFA 和 金 融 服 务 业 谅 解 备 忘 录 总 体 而 言, 台 湾 的 银 行 和 金 融 服 务 业 即 将 踏 上 具 有 挑 战 性 的 旅 程, 因 台 湾 当 局 和 中 国 大 陆 政 府 正 在 放 松 两 岸 投 资 限 制 来 自 海 峡 两 岸 的 银 行 正 在 竞 争 扩 大 规 模 的 机 会, 因 这 一 地 区 的 潜 力 异 常 巨 大 36

汇 丰 在 台 湾 主 要 业 务 发 展 概 况 1984 台 北 分 行 开 业 开 办 国 际 企 业 金 融 业 务 1988 汇 丰 詹 金 宝 亚 洲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分 公 司 成 立 汇 丰 ( 台 湾 )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本 地 注 册 实 体 于 2010 年 5 月 1 日 在 台 湾 开 始 运 营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是 总 部 位 于 伦 敦 的 汇 丰 集 团 的 创 始 成 员 汇 丰 集 团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银 行 与 金 融 服 务 组 织 之 一, 其 国 际 网 络 覆 盖 87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资 产 达 26910 亿 美 元 卓 越 大 奖 - 帮 助 客 户 把 握 向 低 碳 经 济 转 型 的 机 遇 - 努 力 减 少 自 身 的 环 境 足 迹, 并 就 此 向 客 户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方 分 享 良 好 的 惯 例 1989 高 雄 分 行 开 业 开 始 办 理 信 用 卡 收 单 业 务 1991 开 办 证 券 托 管 与 清 算 业 务 1993 开 办 本 地 企 业 金 融 业 务 1994 台 中 分 行 开 业 汇 丰 ( 台 湾 ) 在 汇 丰 的 大 中 华 区 业 务 中 发 挥 关 键 作 用 汇 丰 ( 台 湾 ) 总 部 位 于 台 北, 服 务 于 国 际 客 户 群 体 的 财 务 和 财 富 管 理 需 求, 并 向 拥 有 跨 境 需 求 的 客 户 群 体 提 供 齐 全 的 银 行 金 融 服 务 汇 丰 ( 台 湾 ) 当 前 网 络 由 42 个 网 点 组 成, 包 含 位 于 大 台 北 地 区 的 27 家 分 行 汇 丰 在 台 湾 的 业 务 布 局 可 追 溯 至 1885 年, 当 时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在 淡 水 指 定 代 理 商 推 展 业 务 一 家 提 供 全 面 服 务 的 分 行 于 1984 年 在 台 北 成 立, 并 通 过 收 购 与 内 生 性 增 长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实 现 了 业 务 扩 张, 成 为 台 湾 领 先 的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之 一 2008-2010 年 台 湾 最 佳 PCM 银 行 - Euromoney 2008 年 台 湾 最 佳 分 托 管 银 行 - Asset Magazine 1997-2008 年 最 佳 分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Global Custodian 2005-2009 年 全 球 最 佳 分 托 管 银 行 - Global Finance 因 网 上 保 险 领 域 的 创 新 直 接 赢 得 2009 年 的 Financial Insight 创 新 大 奖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汇 丰 认 为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关 乎 将 社 会 和 环 境 问 题 与 企 业 的 财 务 表 现 综 合 考 虑, 保 持 企 业 的 成 功 并 持 续 增 长, 为 我 们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谋 利 益 - 我 们 将 我 们 的 社 群 投 资 ( 慈 善 活 动 ) 集 中 在 教 育 和 环 境 方 面 我 们 的 教 育 计 划 帮 助 人 们 脱 贫 增 进 财 务 知 识 以 及 推 动 环 保 意 识 在 台 湾, 除 了 长 期 赞 助 关 渡 自 然 公 园 之 外, 汇 丰 于 2005 年 推 出 了 一 个 组 织 完 善 的 员 工 志 愿 者 计 划, 鼓 励 员 工 参 与 广 泛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社 区 服 务 倡 议 1995 开 始 办 理 信 用 卡 发 卡 业 务 1996 台 南 分 行 开 业 1997 开 始 办 理 AssetVantage 房 贷 和 PowerVantage 业 务 1998 板 桥 分 行 开 业 1999 桃 园 分 行 开 业 推 出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2000 建 国 分 行 开 业 开 办 企 业 联 贷 业 务 2001 汇 丰 中 华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收 购 纽 约 利 宝 银 行 后 并 入 HSBC Republic 天 母 分 行 开 业 2002 推 出 汇 丰 网 路 理 财 服 务 (online@hsbc) 推 出 卓 越 理 财 专 户 (HSBC Premier) 2003 开 办 抵 利 型 房 贷 业 务 南 港 作 业 中 心 正 式 成 立 2004 台 北 分 行 乔 迁 2005 同 意 与 Global Payments Inc. 合 资 成 立 环 汇 亚 太 有 限 公 司 台 湾 分 公 司 2006 推 出 HSBC Direct 新 型 态 简 捷 有 利 银 行 服 务 - 坚 持 明 确 的 政 策 和 流 程, 管 理 敏 感 行 业 的 贷 款 和 其 他 金 融 活 动 中 的 潜 在 社 会 和 环 境 风 险 2007 2008 收 购 迪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汇 丰 环 球 贸 易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汇 丰 人 寿 保 险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台 湾 分 公 司 宣 布 收 购 中 华 商 业 银 行 的 资 产 负 债 和 营 运 完 成 收 购 中 华 商 业 银 行 的 业 务 和 营 运 汇 丰 银 行 全 台 湾 营 业 据 点 由 8 家 增 至 34 家 2009 获 准 成 立 本 地 子 公 司 38 2010 汇 丰 ( 台 湾 )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地 区 概 况 省 会 台 北 面 积 和 人 口 面 积 ( 台 湾 岛 和 相 关 岛 屿 ): 36,191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 2318 万 ( 截 至 2011 年 6 月 ) 语 言 货 币 国 际 直 拨 电 话 代 码 官 方 : 普 通 话 ; 其 他 : 台 语 客 家 语 南 岛 语 系 英 文 新 台 币 (NT$) +886 国 定 假 日 (2011 年 ) 1 月 1 日 中 华 民 国 开 国 纪 念 日 2 月 2 5 日 农 历 新 年 2 月 7 日 农 历 新 年 假 日 2 月 28 日 和 平 纪 念 日 4 月 4 日 儿 童 节 4 月 5 日 清 明 节 6 月 6 日 端 午 节 9 月 12 日 中 秋 节 10 月 10 日 国 庆 节 ( 资 源 来 源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2010 年 ) 营 业 时 间 一 般 行 业 营 业 时 间 银 行 证 交 所 政 治 体 制 * 周 一 - 周 五 9:00-18:00 ( 资 料 来 源 : 观 光 局,2010 年 ) 周 一 - 周 五 9:00-18:00 ( 资 料 来 源 : 观 光 局,2010 年 ) 台 湾 证 券 交 易 所 多 党 民 主 制 * 资 料 来 源 : 2010 年, 行 政 院 新 闻 局 40

联 系 方 式 Richard Watanabe, 合 伙 人 总 线 : +886 2 2729 6666 直 线 :+886 2 2729 6704 电 邮 : richard.watanabe@tw.pwc.com http://www.pwc.com/gx/en/ worldwide-tax-summaries 网 站 : www.hsbc.com.tw 电 话 : +886-2-8072-3993 总 部 : 台 湾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号 14 楼 第 1 版 :2010 年 12 月 第 2 版 :2011 年 8 月 版 权 声 明 版 权 所 有,2011 年 保 留 所 有 权 利 PwC 和 普 华 永 道 是 指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PwCIL) 的 成 员 事 务 所 网 络, 或 者 在 文 意 有 要 求 时 指 普 华 永 道 网 络 的 个 体 成 员 每 个 成 员 事 务 所 都 是 独 立 的 法 人 实 体, 不 是 PwCIL 或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事 务 所 的 代 理 PwCIL 并 不 向 客 户 提 供 任 何 服 务 PwCIL 不 对 任 何 成 员 事 务 所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无 法 控 制 任 何 成 员 事 务 所 行 使 其 专 业 判 断, 也 无 法 以 任 何 方 式 约 束 成 员 事 务 所 任 何 成 员 事 务 所 都 不 对 任 何 其 它 成 员 事 务 所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无 法 控 制 任 何 其 它 成 员 事 务 所 行 使 其 专 业 判 断, 也 无 法 以 任 何 方 式 约 束 任 何 其 它 成 员 事 务 所 或 PwCIL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