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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 贯 彻 落 实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71 号 ), 适 应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进 一 步 规 范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工 作, 根 据 水 利 部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安 排, 按 照 水 利 技 术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SL 1-2002) 要 求, 组 织 编 制 了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 SL XXX-200 X) 本 规 范 共 分 16 章, 对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的 项 目 程 序 深 度 方 法 等 有 关 技 术 要 求 作 了 详 细 规 定 本 规 范 为 全 文 推 荐 本 规 范 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本 规 范 主 持 机 构 : 水 利 部 水 利 水 电 规 划 设 计 总 院 本 规 范 解 释 单 位 : 水 利 部 水 利 水 电 规 划 设 计 总 院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水 利 部 水 利 水 电 规 划 设 计 总 院 长 江 勘 测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 黄 河 勘 测 规 划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中 水 东 北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本 规 范 出 版 发 行 单 位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 潘 尚 兴 袁 永 源 汤 建 姚 玉 琴 袁 远 王 迪 友 范 云 李 世 印 吕 向 军 张 国 营 张 军 伟 冯 秋 生 本 规 范 审 查 会 议 技 术 负 责 人 : 刘 志 明 张 根 林 本 规 范 体 例 格 式 审 查 人 ; 窦 以 松 1

目 次 1 总 则... 1 2 基 本 资 料... 2 3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人 口... 3 3.1 一 般 规 定... 3 3.2 计 算 方 法... 3 3.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6 4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规 划 目 标 及 安 置 标 准... 7 4.1 一 般 规 定... 7 4.2 规 划 目 标 与 安 置 标 准 拟 定... 7 4.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9 5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10 5.1 一 般 规 定... 10 5.2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11 5.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13 6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与 安 置 地 点 的 选 择... 14 6.1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选 择... 14 6.2 移 民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14 6.3 安 置 方 案 比 选... 15 6.4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16 7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17 7.1 一 般 规 定... 17 7.2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落 实 及 移 民 意 愿 调 查... 17 7.3 农 业 安 置 规 划... 18 7.4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设 计... 18 7.5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规 划... 19 7.6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规 划... 20 7.7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21 7.8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及 平 衡... 21 7.9 移 民 生 活 水 平 预 测... 22 7.10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22 8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23 8.1 一 般 规 定... 23 8.2 搬 迁 安 置 方 案 与 新 址 选 择... 23 8.3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24 8.4 标 准 和 规 模 确 定... 24 8.5 集 中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25 1

8.6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26 9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措 施... 27 10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28 11 实 施 管 理... 29 12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30 12.1 一 般 规 定... 30 12.2 投 资 概 ( 估 ) 算 内 容... 30 13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进 度 及 投 资 计 划... 32 14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及 临 时 占 地 恢 复... 33 15 后 期 扶 持 措 施... 33 16 应 提 交 的 成 果... 33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35 条 文 说 明... 36 1 总 则... 40 2 基 本 资 料... 40 3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人 口... 41 3.1 一 般 规 定... 41 3.2 计 算 方 法... 41 3.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要 求... 43 4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规 划 目 标 及 安 置 标 准... 43 4.1 一 般 规 定... 43 4.2 规 划 目 标 与 安 置 标 准 拟 定... 43 4.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要 求... 44 5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44 5.1 一 般 规 定... 44 5.2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44 5.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要 求... 45 6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与 安 置 地 点 的 选 择... 45 6.1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选 择... 45 6.2 移 民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45 6.3 安 置 方 案 比 选... 46 6.4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46 2

7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46 7.1 一 般 规 定... 46 7.2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落 实 及 移 民 意 愿 调 查... 46 7.3 农 业 安 置 规 划... 47 7.4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设 计... 47 7.5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规 划... 47 7.6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规 划... 47 7.7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48 7.8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及 平 衡... 48 7.9 移 民 生 活 水 平 预 测... 48 7.10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48 8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48 8.1 一 般 规 定... 48 8.2 搬 迁 安 置 方 案 与 新 址 选 择... 49 8.3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49 8.4 规 模 和 标 准 确 定... 49 8.5 集 中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50 8.6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要 求... 50 9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措 施... 50 10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51 11 实 施 与 管 理... 51 12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52 12.1 一 般 规 定... 52 12.2 投 资 概 ( 估 ) 算 内 容... 52 12.3 投 资 概 ( 估 ) 算 方 法 及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52 13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进 度 及 投 资 计 划... 53 14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及 临 时 占 地 恢 复... 53 16 应 提 交 的 成 果... 53 3

1 总 则 1.0.1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移 民 政 策, 妥 善 安 置 农 村 移 民, 保 障 移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规 范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工 作,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水 库 建 设 征 地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的 规 划 设 计 小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以 及 堤 防 加 固 和 河 道 整 治 等 其 他 水 利 工 程 可 参 照 执 行 1.0.3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的 主 要 任 务 为 : 确 定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和 规 划 目 标, 计 算 移 民 安 置 人 口 规 模, 确 定 安 置 标 准 并 分 析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选 择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和 安 置 地 点, 进 行 生 产 和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预 测 移 民 生 活 水 平, 拟 定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及 实 施 管 理 措 施, 编 制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移 民 安 置 进 度 计 划 及 分 年 投 资 计 划, 进 行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提 出 临 时 占 地 恢 复 和 后 期 扶 持 措 施 1.0.4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应 以 人 为 本, 贯 彻 开 发 性 移 民 方 针 ; 以 现 状 为 基 础, 与 资 源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相 协 调, 并 为 移 民 安 置 区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留 有 余 地 1.0.5 农 村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应 以 农 业 安 置 为 主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以 采 用 农 业 与 非 农 业 安 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安 置, 使 移 民 生 活 达 到 或 超 过 原 有 水 平 1.0.6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应 与 生 产 安 置 相 协 调, 移 民 安 置 区 应 结 合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要 求 配 置 必 要 的 公 用 设 施 和 公 共 建 筑, 为 移 民 安 居 乐 业 提 供 必 需 的 生 活 环 境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结 合 新 农 村 和 小 城 镇 建 设 进 行 搬 迁 安 置 1

1.0.7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定 2 基 本 资 料 2.0.1 收 集 移 民 安 置 区 的 地 形 地 貌 区 域 地 质 地 震 土 壤 气 候 水 文 植 被 以 及 主 要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危 害 程 度 等 资 料 2.0.2 地 形 地 质 资 料 应 包 括 : 移 民 安 置 区 地 形 图 成 片 开 发 土 地 的 地 形 图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典 型 规 划 设 计 比 例 尺 不 应 小 于 1:5000) 集 中 居 民 点 新 址 地 形 图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典 型 规 划 设 计 比 例 尺 不 应 小 于 1:1000) 水 文 地 质 与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成 果 2.0.3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关 资 料 2.0.4 经 济 社 会 资 料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建 设 征 地 和 移 民 安 置 区 涉 及 县 ( 市 ) 乡 ( 镇 ) 村 组 近 3 年 统 计 年 鉴 或 经 济 社 会 统 计 资 料 2 县 ( 市 ) 乡 ( 镇 ) 的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近 期 及 远 景 规 划 3 移 民 对 安 置 的 意 愿 与 要 求 及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宗 教 信 仰 等 4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及 土 地 详 查 资 料 5 移 民 安 置 区 基 础 设 施,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设 施, 农 业 生 产 设 施 的 现 状 及 发 展 规 划 2.0.5 建 设 征 地 及 影 响 范 围 资 料 实 物 调 查 成 果 和 水 库 调 度 运 行 资 料 2.0.6 应 对 收 集 调 查 的 资 料 进 行 整 理 分 析 与 合 理 性 检 查 2

3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人 口 3.1 一 般 规 定 3.1.1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人 口 应 包 括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和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3.1.2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是 指 因 工 程 建 设 征 收 或 影 响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 土 地 ), 需 进 行 生 产 安 置 的 人 口 3.1.3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主 要 包 括 居 住 在 建 设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人 口, 居 住 在 坍 岸 滑 坡 孤 岛 浸 没 等 建 设 征 地 影 响 区 需 要 搬 迁 的 人 口, 库 边 地 段 因 建 设 征 地 影 响 失 去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需 要 搬 迁 的 人 口, 征 地 范 围 外 因 建 设 征 收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而 不 能 就 近 生 产 安 置 需 要 搬 迁 的 人 口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应 在 实 物 调 查 成 果 基 础 上, 结 合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方 案 等 分 析 确 定 3.2 计 算 方 法 3.2.1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应 以 其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受 征 地 影 响 的 程 度 为 依 据 计 算 确 定 对 以 耕 园 地 为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者, 采 用 计 算 单 元 征 收 或 影 响 的 耕 园 地 面 积 ( 采 用 标 准 亩 计 量,1 亩 =667m 2 ) 除 以 该 计 算 单 元 征 地 前 人 均 占 有 耕 园 地 数 量 计 算 可 考 虑 征 地 影 响 范 围 内 与 征 地 影 响 范 围 外 土 地 质 量 级 差 因 素 对 以 牧 区 草 地 林 区 林 地 养 殖 水 面 或 经 济 林 地 等 为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者, 可 参 照 以 耕 园 地 为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者 的 方 法 计 算 3.2.2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的 确 定, 应 以 征 地 影 响 涉 及 单 元 基 准 年 的 资 料 为 基 础,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3

1 质 量 系 数 法 考 虑 土 地 质 量 级 差 系 数, 用 计 算 单 元 征 收 或 影 响 耕 园 地 的 比 重 计 算 R=A S 征 地 影 响 /(S 征 前 /R 基 准 ) (3.2.2-1) 式 中 R 基 准 年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A 土 地 质 量 级 差 系 数, 为 计 算 单 元 征 收 或 影 响 的 耕 园 地 质 量 与 该 计 算 单 元 总 耕 园 地 质 量 的 比 值 S 征 地 影 响 基 准 年 征 收 或 影 响 的 耕 园 地 面 积 S 征 前 基 准 年 征 地 前 的 耕 园 地 总 面 积 R 基 准 基 准 年 农 业 人 口 2 标 准 地 法 将 计 算 单 元 征 收 或 影 响 的 耕 园 地 和 该 计 算 单 元 总 耕 园 地 用 土 地 质 量 系 数 折 算 为 标 准 地 后 计 算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 R=S b 征 地 影 响 /(S b 征 前 /R 基 准 ) (3.2.2-2) 式 中 S b 征 地 影 响 基 准 年 征 收 或 影 响 的 标 准 地 面 积 S b 征 前 基 准 年 征 地 前 的 标 准 地 总 面 积 3.2.3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应 以 征 地 影 响 涉 及 单 元 基 准 年 的 资 料 为 基 础, 按 公 式 (3.2.3-1) 和 (3.2.3-2) 计 算 D=D 1+D 2+D 3+D 4 (3.2.3-1) D 4=(R-R 1)-(D 1 农 +D 2 农 +D 3 农 ) (3.2.3-2) 若 公 式 3.2.3-2 计 算 结 果 D 4 0, 则 D 4=0; 若 D 4>0, 则 D 4 即 为 征 地 不 征 房 需 搬 迁 人 口 4

式 中 D 基 准 年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 D 1 基 准 年 居 住 在 建 设 征 地 范 围 内 人 口 ; D 2 基 准 年 居 住 在 坍 岸 滑 坡 孤 岛 浸 没 等 建 设 征 地 影 响 区 需 要 搬 迁 的 人 口 ; D 3 库 边 地 段 因 建 设 征 地 影 响 失 去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的 需 要 搬 迁 人 口 ; D 4 征 地 范 围 外 因 建 设 征 地 影 响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而 不 能 就 近 生 产 安 置 需 搬 迁 人 口 ( 征 地 不 征 房 需 搬 迁 人 口 ); R 基 准 年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 R 1 基 准 年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中 就 近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D 1 农 D 2 农 D 3 农 基 准 年 D 1 D 2 D 3 三 部 分 人 口 中 的 农 业 人 口 3.2.4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 应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当 地 统 计 年 鉴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的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和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采 用 如 下 计 算 公 式 : R 规 =R (1+k) (n -n ) 1 2 (3.2.4-1) D 规 =D (1+k) (n -n ) 1 2 (3.2.4-2) 式 中 R 规 D 规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数 ; R D 基 准 年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数 ; k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 ; n 1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 n 2 基 准 年 5

3.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3.3.1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应 以 行 政 村 为 单 元 计 算 移 民 安 置 人 口 3.3.2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应 以 村 民 小 组 为 单 元 计 算 移 民 安 置 人 口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计 算 宜 考 虑 土 地 质 量 级 差 因 素 3.3.3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应 以 村 民 小 组 为 单 元 复 核 移 民 安 置 人 口 3.3.4 技 施 设 计 阶 段, 应 以 户 为 单 元 分 解 落 实 移 民 安 置 人 口 6

4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规 划 目 标 及 安 置 标 准 4.1 一 般 规 定 4.1.1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的 水 平 年 可 分 为 基 准 年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基 准 年 指 征 地 实 物 调 查 年 份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对 库 区 移 民 指 水 库 下 闸 蓄 水 的 当 年 ; 对 于 分 期 蓄 水 的 水 库, 应 以 分 期 蓄 水 的 年 份, 分 别 作 为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枢 纽 工 程 坝 区 移 民 和 其 他 水 利 工 程 移 民,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为 工 程 征 收 ( 用 ) 土 地 的 当 年 4.1.2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指 移 民 安 置 后 在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能 够 达 到 的 总 体 水 平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包 括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和 社 会 发 展 目 标,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包 括 人 均 年 纯 收 入 人 均 粮 食 占 有 量 等 ; 社 会 发 展 目 标 包 括 移 民 安 置 区 的 社 会 公 用 事 业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发 展 目 标 4.1.3 安 置 标 准 应 包 括 生 产 安 置 标 准 和 搬 迁 安 置 标 准 4.2 规 划 目 标 与 安 置 标 准 拟 定 4.2.1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可 采 用 下 列 指 标 : 1 移 民 人 均 粮 食 占 有 量 ; 2 移 民 人 均 年 纯 收 入 ; 3 等 外 及 等 级 公 路 通 达 率 ; 4 供 水 供 电 通 信 及 广 播 电 视 的 保 证 率 或 普 及 率 等 4.2.2 生 产 安 置 标 准 可 采 用 人 均 土 地 资 源 和 其 他 生 产 资 料 配 置 标 准 等 指 标 ; 搬 迁 安 置 标 准 可 采 用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供 水 标 准 和 供 电 标 准 等 指 标 7

4.2.3 拟 定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可 采 用 以 下 依 据 : 1 移 民 在 搬 迁 前 的 人 均 资 源 占 有 量 粮 食 占 有 量 年 纯 收 入 以 及 居 住 环 境 质 量 等 2 移 民 安 置 区 的 资 源 状 况 及 其 开 发 条 件 3 移 民 安 置 区 规 划 设 计 基 准 年 的 经 济 社 会 现 状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4.2.4 根 据 以 下 方 法 拟 定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 1 调 查 分 析 农 村 移 民 人 均 耕 园 地 人 均 粮 食 占 有 量 2 调 查 分 析 农 村 移 民 收 入 水 平 及 构 成 3 分 析 建 设 征 地 对 农 村 移 民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水 平, 特 别 是 经 济 收 入 的 影 响 程 度 4 调 查 分 析 征 地 区 主 要 农 业 生 产 项 目 的 投 入 产 出 水 平 5 根 据 征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预 测 至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的 移 民 收 入 增 长 水 平 及 构 成 6 调 查 分 析 移 民 安 置 区 的 资 源 情 况, 初 步 提 出 可 用 于 移 民 安 置 的 各 类 土 地 资 源 分 布 及 数 量 质 量 7 综 合 分 析 拟 定 移 民 安 置 人 均 资 源 ( 主 要 为 耕 园 地 ) 占 有 量 移 民 人 均 年 纯 收 入 和 移 民 人 均 粮 食 占 有 量 等 目 标 4.2.5 生 产 安 置 标 准 应 根 据 拟 定 的 规 划 目 标, 结 合 安 置 区 的 自 然 资 源 经 济 社 会 及 地 理 位 置 等 条 件 合 理 拟 定 4.2.6 按 以 下 方 法 拟 定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和 安 置 标 准 : 1 新 址 建 设 用 地 应 按 照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满 足 移 民 生 活 需 要 的 前 提 下, 本 着 节 约 用 地 切 实 保 护 8

耕 地 的 原 则 合 理 拟 定 2 安 置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相 关 行 业 的 规 定, 以 征 地 区 和 移 民 安 置 区 现 状 为 基 础 合 理 拟 定 4.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4.3.1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应 初 步 拟 定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和 安 置 标 准 4.3.2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应 拟 定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和 安 置 标 准 4.3.3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必 要 时, 应 复 核 规 划 目 标 和 安 置 标 准 9

5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5.1 一 般 规 定 5.1.1 移 民 环 境 容 量 是 指 一 定 区 域 一 定 时 期 内, 在 保 证 自 然 生 态 向 良 性 循 环 演 变, 并 保 持 一 定 生 活 水 平 和 环 境 质 量 的 条 件 下, 按 拟 定 的 规 划 目 标 和 安 置 标 准, 通 过 对 该 区 域 自 然 资 源 的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后, 所 确 定 的 该 区 域 经 济 所 能 供 养 和 吸 收 的 移 民 人 口 数 量 5.1.2 移 民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将 移 民 安 置 地 区 经 济 建 设 生 态 与 环 境 的 保 护 和 治 理 结 合 起 来, 使 社 会 经 济 生 态 系 统 向 良 性 循 环 方 面 发 展, 保 证 移 民 和 当 地 居 民 安 居 乐 业 移 民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是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的 前 提 移 民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应 贯 彻 以 下 原 则 : 1 全 局 性 与 整 体 性 原 则 ; 2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 ; 3 以 农 业 为 基 础 的 原 则 5.1.3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的 范 围, 应 根 据 规 划 生 产 安 置 人 数, 首 先 选 择 建 设 征 地 涉 及 的 村 乡 ( 镇 ) 和 工 程 受 益 地 区 当 本 乡 ( 镇 ) 环 境 容 量 不 足 以 安 置 全 部 移 民 时, 应 按 经 济 合 理 稳 妥 可 靠 的 原 则, 逐 步 扩 大 分 析 范 围 5.1.4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应 根 据 安 置 区 资 源 状 况 移 民 安 置 标 准 规 划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和 安 置 区 居 民 人 口 数 量 进 行 分 析, 并 以 经 济 收 入 为 基 础, 以 人 均 占 有 基 本 生 产 资 料 为 主 进 行 分 析 以 农 业 安 置 为 主 的 移 民 应 保 证 占 有 一 定 数 量 和 质 量 的 土 地, 并 为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留 有 余 地 10

5.2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5.2.1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范 围 应 按 以 下 步 骤 拟 定 : 1 由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范 围 内 资 源 状 况 推 荐 拟 选 安 置 区,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经 济 社 会 区 域 发 展 规 划 等 基 础 资 料 2 根 据 拟 选 安 置 区 经 济 社 会 土 地 资 源 状 况 以 及 基 础 设 施 等 因 素, 对 拟 选 安 置 区 进 行 初 步 筛 选 3 在 现 场 综 合 查 勘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安 置 目 标 安 置 标 准 等 对 拟 选 安 置 区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比 较, 提 出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范 围 4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范 围 分 析, 还 应 考 虑 宜 农 荒 地 的 开 发 成 本 征 地 区 与 安 置 区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习 惯 民 族 文 化 差 异 移 民 和 安 置 区 居 民 意 愿 等 因 素 5.2.2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农 业 和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容 量 分 析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安 置 容 量 分 析, 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农 业 安 置 容 量 分 析 应 作 为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的 重 点 根 据 规 划 目 标 和 安 置 标 准, 在 安 置 区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种 植 业 规 划 养 殖 业 规 划 林 业 规 划 等 以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预 测 的 基 础 上, 分 析 区 域 内 土 地 资 源 所 能 供 养 的 人 口 总 量 和 接 纳 的 移 民 数 量 2 第 二 产 业 安 置 容 量 应 在 已 有 项 目 和 拟 开 发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分 析 确 定 可 安 置 的 移 民 数 量 3 第 三 产 业 安 置 容 量 应 在 当 地 第 三 产 业 现 状 调 查 分 析 和 发 展 水 平 预 测 的 基 础 上, 分 析 确 定 可 安 置 的 移 民 数 量 4 其 他 方 式 安 置 包 括 社 会 保 障 投 亲 靠 友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偿 11

长 效 补 偿 等 其 容 量 应 分 析 安 置 移 民 的 条 件, 确 定 可 安 置 的 移 民 数 量 5.2.3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应 采 取 以 下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1 定 性 分 析 根 据 自 然 资 源 和 社 会 环 境 等 因 素, 如 土 地 资 源 气 候 条 件 移 民 和 安 置 区 居 民 意 愿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生 产 生 活 习 惯 基 础 设 施 宗 教 信 仰 民 族 习 俗 等, 初 选 移 民 安 置 区, 分 析 安 置 移 民 的 适 宜 性 2 定 量 分 析 确 定 初 选 的 安 置 区 和 安 置 方 式 可 能 安 置 移 民 的 数 量, 应 分 析 确 定 影 响 移 民 安 置 的 主 要 因 素, 建 立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进 行 综 合 的 分 析 预 测, 确 定 可 能 安 置 移 民 的 容 量 值 定 量 分 析 应 考 虑 资 源 经 济 人 口 等 指 标 的 动 态 变 化 和 对 移 民 安 置 涉 及 区 域 资 源 经 济 的 影 响 程 度, 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农 业 安 置 安 置 移 民 环 境 容 量 计 算 方 法, 可 按 人 均 占 有 土 地 资 源 和 其 他 人 均 指 标 ( 如 水 资 源 等 ) 估 算 人 口 容 量 2) 第 二 产 业 安 置 接 纳 移 民 劳 动 力 的 数 量 应 根 据 已 有 项 目 和 拟 开 发 项 目 的 所 有 权 性 质 经 营 体 制 以 及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中 对 经 营 者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和 生 产 工 人 数 量 的 配 置 分 析 确 定 根 据 移 民 劳 动 力 的 供 养 系 数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综 合 分 析 计 算 可 容 纳 的 移 民 数 量 3) 第 三 产 业 安 置 安 置 移 民 容 量 应 根 据 当 地 城 镇 化 及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旅 游 资 源 状 况 12

等, 预 测 第 三 产 业 项 目 从 业 人 数, 综 合 分 析 可 吸 纳 的 移 民 人 数 4) 其 他 方 式 安 置 安 置 移 民 容 量 应 分 析 社 会 保 障 投 亲 靠 友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偿 长 效 补 偿 等 安 置 方 式 的 条 件, 确 定 可 安 置 的 移 民 数 量 5.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5.3.1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应 以 乡 ( 镇 ) 为 单 元 初 步 分 析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拟 选 移 民 安 置 区 的 移 民 环 境 总 容 量 宜 达 到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总 人 口 的 1.5 倍 以 上 5.3.2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应 以 行 政 村 为 单 元 分 析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备 选 移 民 安 置 区 的 移 民 环 境 总 容 量 宜 达 到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总 人 口 的 1.2 倍 以 上 5.3.3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应 以 村 民 小 组 为 单 位 分 析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13

6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与 安 置 地 点 的 选 择 6.1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选 择 6.1.1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方 式 包 括 农 业 安 置 非 农 业 安 置 农 业 与 非 农 业 相 结 合 安 置 其 他 安 置 等 方 式, 安 置 方 式 的 规 定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以 农 业 生 产 为 主 的 移 民 宜 选 择 农 业 安 置 方 式 2 具 有 一 定 生 产 技 能 或 有 经 商 办 厂 能 力 的 移 民 可 选 择 非 农 业 安 置 方 式 3 在 人 多 地 少, 市 场 经 济 比 较 发 达 经 济 水 平 较 高 的 地 区 可 选 择 农 业 与 非 农 业 相 结 合 安 置 方 式 4 具 有 社 会 保 障 投 亲 靠 友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偿 长 效 补 偿 等 条 件 的 移 民 可 选 择 相 应 的 安 置 方 式 6.1.2 搬 迁 安 置 方 式 可 分 为 集 中 居 民 点 安 置 (100 人 以 上 ) 分 散 安 置 进 城 ( 集 ) 镇 安 置 6.1.3 按 移 民 迁 移 距 离 远 近 和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安 置 可 分 为 以 下 方 式 : 1 就 近 安 置 : 在 本 村 组 安 置 或 出 本 村 组 在 合 理 耕 作 半 径 内 安 置 的 方 式 2 远 迁 安 置 : 除 就 近 安 置 外 的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6.2 移 民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6.2.1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地 点 应 根 据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的 分 析 结 果 进 行 选 择 6.2.2 农 村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地 点 的 选 择 应 遵 循 因 地 制 宜 有 利 生 产 方 便 14

生 活 保 护 生 态 地 形 地 质 条 件 适 宜 的 原 则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结 合 新 农 村 建 设 和 小 城 镇 建 设 选 择 安 置 地 点 6.2.3 移 民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宜 按 由 近 到 远 受 益 区 优 先 经 济 合 理 的 原 则 逐 步 扩 大 范 围 安 置 区 的 选 择 应 由 政 府 分 级 推 荐 6.2.4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应 综 合 考 虑 建 设 征 地 区 与 移 民 安 置 区 以 下 要 素 : 1 自 然 环 境 条 件 ; 2 经 济 社 会 状 况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 3 民 族 语 言 风 俗 习 惯 宗 教 信 仰 ; 4 移 民 对 安 置 区 选 择 的 意 愿 ; 5 安 置 区 居 民 对 安 置 移 民 的 意 愿 6.3 安 置 方 案 比 选 6.3.1 安 置 方 案 比 选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移 民 安 置 区 自 然 社 会 环 境 条 件 ; 2 移 民 安 置 区 环 境 容 量, 包 括 移 民 人 均 占 有 的 耕 园 地 等 土 地 数 量 ; 3 移 民 安 置 区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4 移 民 安 置 区 生 产 开 发 条 件 ; 5 移 民 安 置 区 基 础 设 施 现 状 ; 6 移 民 安 置 区 居 民 和 移 民 的 意 愿 ; 7 移 民 安 置 后 预 测 的 收 入 水 平 ; 8 比 选 方 案 的 投 资 估 算 6.3.2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应 在 多 方 案 比 较 的 基 础 上, 经 综 合 分 析 论 证 后 提 出 推 荐 方 案 15

6.4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6.4.1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以 乡 ( 镇 ) 为 基 本 单 元, 初 步 拟 定 移 民 安 置 去 向 和 生 产 安 置 方 式 6.4.2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以 行 政 村 为 基 本 单 元 拟 定 移 民 安 置 去 向 和 生 产 安 置 方 式 6.4.3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以 村 民 小 组 为 单 元 落 实 移 民 安 置 去 向 和 安 置 方 式 6.4.4 技 施 设 计 阶 段, 必 要 时 复 核 移 民 安 置 去 向 和 安 置 方 式 16

7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7.1 一 般 规 定 7.1.1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应 与 当 地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以 及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相 衔 接, 并 尊 重 少 数 民 族 的 生 产 生 活 方 式 和 风 俗 习 惯 7.1.2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内 容 包 括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确 定, 移 民 意 愿 调 查, 农 业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规 划, 其 他 方 式 安 置 规 划,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以 及 生 产 安 置 投 资 平 衡 分 析 7.1.3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应 根 据 安 置 区 资 源 条 件 和 建 设 征 地 区 现 状 水 平, 因 地 制 宜 统 筹 兼 顾 优 化 安 置 区 与 建 设 征 地 区 的 对 接 方 案 同 时, 广 泛 听 取 移 民 和 安 置 区 居 民 的 意 见,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听 证 的 方 式 7.2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落 实 及 移 民 意 愿 调 查 7.2.1 基 准 年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计 算 确 定 后, 应 对 远 迁 的 移 民 以 户 为 单 元 落 实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7.2.2 对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全 部 征 收 的 村 民 小 组, 其 全 部 农 业 人 口 均 为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7.2.3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部 分 征 收 的 村 民 小 组 中,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全 部 征 收 户 的 农 业 人 口 为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部 分 征 收 户, 应 根 据 本 组 的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数, 可 通 过 调 整 生 产 资 料, 原 则 上 将 剩 余 的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落 实 到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被 征 收 占 本 户 全 部 生 产 资 料 比 例 大 的 农 户, 作 为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保 证 远 迁 户 的 完 整 性 17

7.2.4 对 全 部 生 产 安 置 的 人 口 都 在 本 村 组 安 置 的 村 民 小 组,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可 不 落 实 到 户 7.2.5 为 合 理 确 定 生 产 安 置 方 式, 应 对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进 行 调 查 统 计, 分 析 统 计 性 别 年 龄 结 构 文 化 程 度 劳 动 技 能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等, 并 对 其 进 行 意 愿 调 查 7.3 农 业 安 置 规 划 7.3.1 农 业 安 置 移 民 土 地 资 源 的 获 取 可 采 用 个 别 调 整 重 新 分 配 和 成 片 调 整 等 方 式 个 别 调 整 是 在 安 置 村 组 内, 只 对 个 别 户 的 土 地 进 行 调 整 安 置 移 民 ; 重 新 分 配 是 对 安 置 移 民 的 村 组 内 居 民 与 移 民 一 道 重 新 分 配 土 地 ; 成 片 调 整 是 在 安 置 移 民 的 村 组 或 农 场 ( 含 林 场 渔 场 等 ) 内, 将 某 一 成 片 土 地 全 部 调 整 用 于 安 置 移 民 土 地 资 源 获 取 方 式 应 由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推 荐, 设 计 单 位 复 核 后 确 定, 移 民 迁 出 地 安 置 地 所 在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文 件 认 可 7.3.2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在 当 地 政 府 组 织 和 行 业 指 导 下, 可 结 合 当 地 高 效 农 业 项 目 进 行 种 植 养 殖 基 地 建 设, 发 展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业 运 输 业, 建 设 营 销 市 场 等 项 目 安 置 移 民 7.4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设 计 7.4.1 对 200 亩 以 上 可 进 行 生 产 开 发 利 用 的 成 片 土 地, 应 进 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设 计 7.4.2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设 计 应 包 括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建 立 耕 作 制 度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和 耕 作 条 件 恢 复 7.4.3 开 展 土 地 适 宜 性 评 价, 建 立 耕 作 制 度 和 农 田 管 理 制 度, 应 符 合 以 18

下 要 求 : 1 开 展 土 地 适 宜 性 评 价, 主 要 是 对 可 开 垦 土 地 和 可 复 垦 土 地 从 数 量 和 质 量 上 作 出 评 价 2 耕 作 制 度 包 括 作 物 布 局 轮 作 制 度 间 作 套 种 复 种 等 方 式 的 调 整 和 制 定 3 农 田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灌 溉 制 度 田 间 管 理 病 虫 害 防 治 等 的 设 计 7.4.4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应 根 据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定, 提 出 安 置 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的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平 面 布 置 竖 向 设 计 道 路 及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设 计, 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平 面 布 置 设 计 包 括 台 地 布 置 道 路 布 置 水 利 工 程 布 置 等 2 竖 向 设 计 包 括 平 整 工 程 设 计 梯 坎 工 程 设 计 3 道 路 设 计 是 指 耕 作 区 对 外 联 络 和 田 间 联 系 道 路 的 设 计, 道 路 可 分 为 机 耕 道 和 人 行 道 ( 含 梯 道 ) 4 应 根 据 耕 作 制 度 开 展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主 要 项 目 包 括 水 源 工 程 输 水 工 程 和 田 间 配 水 工 程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原 则 内 容 及 采 用 标 准 等 执 行 相 应 规 范 7.4.5 耕 作 条 件 恢 复 包 括 底 层 耕 作 层 的 厚 度 工 程 量 以 及 土 壤 培 肥 的 措 施 及 数 量 7.5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规 划 7.5.1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规 划 应 包 括 项 目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和 就 业 安 置 规 划 7.5.2 二 三 产 业 项 目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应 按 技 术 可 行 经 济 合 理 的 原 则, 由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并 按 行 业 规 定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分 析 安 置 移 民 的 可 行 性 及 19

可 安 置 人 数 7.5.3 二 三 产 业 就 业 规 划 应 包 括 劳 动 力 市 场 需 求 调 查 移 民 意 愿 调 查 移 民 培 训 社 会 保 障 等 内 容, 需 通 过 对 适 龄 劳 动 力 进 行 培 训, 确 定 适 宜 的 安 置 人 数 7.6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规 划 7.6.1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社 会 保 障 安 置 投 亲 靠 友 安 置 自 谋 职 业 安 置 一 次 性 补 偿 安 置 长 效 补 偿 安 置 等, 以 上 方 式 应 由 移 民 户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经 所 在 村 组 同 意 和 地 方 政 府 批 准 7.6.2 社 会 保 障 安 置 是 指 不 需 要 配 置 土 地 资 源, 以 定 期 发 放 社 会 保 障 金 的 安 置 方 式, 应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结 合 移 民 年 龄 构 成, 通 过 移 民 意 愿 调 查, 确 定 保 障 对 象 7.6.3 投 亲 靠 友 安 置 是 指 移 民 户 在 征 地 区 外 有 亲 友, 并 能 利 用 生 产 安 置 费 在 亲 友 所 在 地 解 决 生 产 出 路 的 安 置 方 式 投 亲 靠 友 安 置 包 括 依 赖 于 土 地 进 行 生 产 安 置 通 过 赡 养 或 抚 养 关 系 进 行 生 产 安 置 的 方 式 依 赖 土 地 进 行 安 置 的, 需 落 实 安 置 地 的 土 地 资 源, 并 取 得 迁 出 地 和 安 置 地 各 级 政 府 的 认 可 通 过 赡 养 或 抚 养 关 系 进 行 安 置 的, 应 落 实 赡 养 方 或 抚 养 方 的 经 济 能 力 和 承 诺 意 见 7.6.4 自 谋 职 业 安 置 是 指 移 民 户 中 有 特 长 已 脱 离 或 可 以 脱 离 土 地 资 源 自 谋 出 路 的 安 置 方 式 7.6.5 一 次 性 补 偿 安 置 是 指 不 需 配 置 土 地 资 源, 将 生 产 安 置 费 直 接 补 偿 给 移 民 的 安 置 方 式 对 建 设 征 地 占 本 组 ( 或 移 民 户 )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比 例 较 低 影 响 程 度 低 ; 或 当 地 农 业 人 口 人 均 土 地 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较 高, 20

对 土 地 的 依 赖 程 度 较 低, 可 采 用 一 次 性 补 偿 的 安 置 方 式 7.6.6 长 效 补 偿 安 置 是 指 在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运 行 期 内, 逐 年 ( 月 ) 给 移 民 发 放 补 偿 费 的 安 置 方 式 7.7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7.7.1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方 案 制 定 后,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应 按 规 划 单 元 由 下 而 上 逐 级 平 衡 7.7.2 按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和 安 置 区 域 进 行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7.8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及 平 衡 7.8.1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应 包 括 获 得 土 地 的 投 资,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投 资,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投 资,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投 资 等 7.8.2 获 取 土 地 的 投 资 是 指 为 使 移 民 所 在 集 体 获 得 土 地 所 有 权 移 民 个 人 获 得 承 包 经 营 权, 所 付 给 安 置 区 集 体 的 土 地 调 整 费 用 7.8.3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投 资 是 指 对 土 地 进 行 开 发 整 理 需 要 的 资 金 投 入, 应 包 括 土 地 平 整 道 路 水 利 设 施 土 壤 培 肥 措 施 等 投 资 7.8.4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方 式 的 投 资 是 指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所 需 投 入 的 资 金. 7.8.5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投 资 是 指 投 亲 靠 友 安 置 自 谋 职 业 安 置 一 次 性 补 偿 安 置 长 效 补 偿 安 置 所 需 投 入 的 资 金 7.8.6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的 费 用 来 源 应 包 括 村 组 集 体 被 征 收 所 有 土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及 安 置 补 助 费 水 利 设 施 补 偿 费 等 7.8.7 投 资 平 衡 分 析 是 指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所 需 投 资 与 土 地 补 偿 费 及 安 置 补 助 费 水 利 设 施 补 偿 费 等 之 和 的 平 衡 关 系 分 析 7.8.8 当 土 地 补 偿 费 及 安 置 补 助 费 水 利 设 施 补 偿 费 等 之 和 小 于 生 21

产 安 置 规 划 所 需 投 资 时, 应 优 化 安 置 方 案 或 提 出 解 决 资 金 缺 口 的 办 法 7.9 移 民 生 活 水 平 预 测 7.9.1 应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统 计 资 料 和 移 民 区 移 民 安 置 区 具 体 情 况, 对 移 民 生 活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对 生 活 水 平 进 行 评 价 7.9.2 移 民 生 活 水 平 评 价 预 测 指 标 应 与 制 定 的 移 民 安 置 标 准 相 对 应, 包 括 移 民 的 人 均 耕 地 人 均 粮 食 人 均 纯 收 入 等 7.10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7.10.1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应 初 步 了 解 移 民 意 愿, 初 步 拟 定 各 种 安 置 方 式 移 民 人 数, 以 行 政 村 为 单 元 进 行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7.10.2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应 进 行 移 民 意 愿 抽 样 调 查, 确 定 各 种 安 置 方 式 移 民 人 数, 对 有 代 表 性 的 成 片 土 地 测 绘 不 小 于 1:5000 的 地 形 图, 进 行 同 等 深 度 的 开 发 整 理 典 型 规 划 设 计, 以 村 民 小 组 为 单 元 进 行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以 县 为 单 元 进 行 投 资 平 衡 分 析 7.10.3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应 分 户 落 实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并 进 行 意 愿 调 查 ; 复 核 各 种 安 置 方 式 移 民 人 数, 对 成 片 土 地 进 行 开 发 整 理 初 步 设 计, 以 村 民 小 组 为 单 元 进 行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复 核, 以 县 或 乡 ( 镇 ) 为 单 元 进 行 投 资 平 衡 分 析 7.10.4 技 施 设 计 阶 段, 必 要 时 应 复 核 各 种 安 置 方 式 移 民 人 数, 分 户 落 实 生 产 安 置 去 向, 进 行 成 片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施 工 图 设 计 22

8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应 包 括 搬 迁 安 置 方 案 与 新 址 选 择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标 准 与 规 模 确 定 集 中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8.1.2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去 向 和 地 点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应 根 据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规 模 和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方 案 合 理 确 定 8.1.3 移 民 居 民 点 选 址 应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水 文 地 质 与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和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避 免 布 设 在 滑 坡 浸 没 坍 岸 等 存 在 地 质 问 题 地 段 和 洪 水 影 响 区 ; 在 库 边 就 近 安 置 的 移 民, 安 置 点 应 布 设 在 移 民 迁 移 线 以 上 的 安 全 区 域, 对 有 超 蓄 滞 洪 临 时 淹 没 的 水 库, 安 置 点 应 布 置 在 防 洪 临 时 淹 没 区 以 上 8.1.4 居 民 点 建 设 用 地 和 基 础 设 施 标 准 及 规 模 应 以 现 状 为 基 础, 本 着 节 约 用 地 布 局 合 理 安 全 经 济 的 原 则,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相 关 规 定 合 理 分 析 确 定 8.1.5 编 制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时, 应 广 泛 听 取 移 民 和 安 置 区 居 民 的 意 见,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听 证 的 方 式 8.2 搬 迁 安 置 方 案 与 新 址 选 择 8.2.1 搬 迁 安 置 方 案 应 与 生 产 安 置 方 案 相 协 调 新 址 选 择 应 在 合 理 的 耕 作 半 径 内, 采 用 集 中 和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结 合 新 农 村 和 小 城 镇 建 设 选 择 安 置 地 点 同 时 与 城 ( 集 ) 镇 专 业 项 目 工 业 企 23

业 规 划 相 协 调, 形 成 良 好 的 规 划 布 局 8.2.2 新 址 选 择 应 综 合 考 虑 地 形 地 质 水 源 交 通 供 电 等 因 素, 同 时 应 当 广 泛 听 取 移 民 和 安 置 区 居 民 的 意 见,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听 证 的 方 式, 并 留 有 适 当 的 发 展 余 地, 对 新 址 进 行 多 方 案 比 较 8.2.3 集 中 居 民 点 新 址 应 开 展 地 形 测 绘 地 质 勘 察 及 地 质 灾 害 评 估 ; 调 查 水 源 水 量 水 质 引 水 条 件 等 8.3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8.3.1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方 案 制 定 后,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应 按 规 划 单 元 由 下 而 上 逐 级 平 衡 8.3.2 应 按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和 安 置 区 域 进 行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8.4 标 准 和 规 模 确 定 8.4.1 居 民 点 新 址 用 地 规 模 应 根 据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规 模 乘 以 新 址 人 均 用 地 标 准 确 定 人 均 用 地 标 准 应 在 调 查 移 民 现 状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国 家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相 关 标 准 确 定 现 状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低 于 标 准 下 限 的 采 用 标 准 的 下 限, 现 状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高 于 标 准 上 限 的 采 用 标 准 的 上 限 8.4.2 居 民 点 新 址 道 路 标 准 路 面 结 构 应 根 据 居 民 点 性 质 规 模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标 准, 考 虑 原 居 民 点 道 路 现 状,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8.4.3 居 民 点 新 址 水 质 移 民 人 均 用 水 量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 供 水 方 式 应 根 据 居 民 点 的 规 模 地 形 水 源 条 件 等, 考 虑 移 民 原 供 水 方 式 确 定 8.4.4 居 民 点 新 址 排 水 方 式 宜 采 用 雨 污 合 流 制, 可 采 用 明 沟 排 水 盖 板 24

暗 沟 排 水 或 地 埋 管 道 排 水 等 8.4.5 居 民 点 新 址 供 电 负 荷 包 括 生 活 用 电 生 产 用 电,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生 活 用 电 负 荷, 根 据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规 模 和 移 民 现 状 人 均 生 活 用 电 水 平 确 定, 并 考 虑 留 有 适 当 的 发 展 余 地 2 生 产 用 电 负 荷 包 括 居 民 点 周 边 的 农 业 生 产 用 电 和 小 型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用 电 等, 根 据 安 置 移 民 的 土 地 面 积 亩 均 土 地 综 合 用 电 负 荷 指 标 小 型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项 目 数 量 和 规 模, 并 考 虑 留 有 适 当 的 发 展 余 地,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3 居 民 点 内 供 电 电 压 等 级 一 般 为 0.4kV 4 电 力 线 路 的 输 送 功 率 输 送 距 离 应 执 行 表 8.4.5 的 规 定 表 8.4.5 电 力 线 路 的 输 送 功 率 输 送 距 离 序 号 线 路 电 压 (kv) 线 路 结 构 输 送 功 率 (kw) 输 送 距 离 (km) 1 0.22 架 空 线 50 以 下 0.15 以 下 电 缆 线 100 以 下 0.20 以 下 2 0.38 架 空 线 100 以 下 0.50 以 下 电 缆 线 175 以 下 0.60 以 下 8.4.6 电 信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应 根 据 移 民 现 状 调 查 结 果, 结 合 安 置 区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配 置 8.5 集 中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8.5.1 集 中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应 包 括 用 地 布 局 竖 向 设 计 基 础 设 施 设 计 等 内 容 8.5.2 用 地 布 局 规 划 应 包 括 确 定 各 类 用 地 性 质 范 围 界 限 和 数 量 等 ; 明 确 各 主 要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对 外 交 通 和 居 民 点 内 道 路 布 置 8.5.3 竖 向 设 计 应 充 分 利 用 自 然 地 形 地 貌, 减 少 土 石 方 工 程 量 主 要 内 25

容 包 括 确 定 场 地 道 路 等 的 控 制 高 程 ; 进 行 土 石 方 平 衡, 计 算 场 地 平 整 工 程 量 8.5.4 基 础 设 施 设 计 应 包 括 道 路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电 信 广 播 电 视 等 内 容, 并 应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规 范 要 求 8.6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8.6.1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应 以 乡 ( 镇 ) 为 基 本 单 元, 初 步 拟 定 移 民 安 置 去 向 和 搬 迁 安 置 方 式, 并 进 行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8.6.2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应 以 行 政 村 为 基 本 单 元, 拟 定 移 民 安 置 去 向 和 搬 迁 安 置 方 式, 并 进 行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 应 选 定 集 中 居 民 点 位 置, 确 定 人 口 规 模 和 用 地 规 模 ; 应 对 居 民 点 新 址 初 步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与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进 行 场 地 稳 定 性 及 建 筑 适 应 性 评 价,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集 中 居 民 点, 测 绘 不 小 于 1:1000 地 类 地 形 图, 并 进 行 典 型 规 划 设 计 8.6.3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应 以 村 民 小 组 为 单 元 分 析 搬 迁 安 置 去 向 及 搬 迁 安 置 方 式, 进 行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必 要 时 复 核 集 中 居 民 点 位 置 人 口 规 模 和 用 地 规 模, 还 应 对 居 民 点 新 址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与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进 行 场 地 稳 定 性 及 建 筑 适 应 性 评 价,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对 集 中 居 民 点 测 绘 不 小 于 1:1000 地 类 地 形 图, 并 进 行 规 划 设 计 8.6.4 技 施 设 计 阶 段, 应 分 户 落 实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去 向 及 搬 迁 安 置 方 式, 必 要 时 对 集 中 居 民 点 的 基 础 设 施 进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26

9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措 施 9.0.1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应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会 同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移 民 可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益 一 般 包 括 按 规 定 可 享 有 的 宅 基 地 及 基 础 设 施 ; 按 规 定 可 得 到 的 生 产 用 地 ( 包 括 承 包 土 地 和 生 产 经 营 用 地 ); 各 种 补 偿 补 助 资 金 ; 按 规 定 可 享 受 的 优 惠 扶 持 救 助 等 待 遇 9.0.2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应 明 确 移 民 可 享 有 基 本 权 益 的 原 则 依 据 和 标 准 9.0.3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应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会 同 建 设 项 目 的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移 民 应 尽 的 基 本 义 务 9.0.4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应 会 同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拟 定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机 制,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1 公 众 参 与 : 明 确 移 民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参 与 移 民 工 作 的 机 制 2 移 民 投 诉 : 明 确 移 民 申 诉 渠 道 及 程 序 3 实 施 监 督 : 明 确 移 民 规 划 实 施 移 民 资 金 使 用 等 监 督 机 制 4 安 全 保 障 : 明 确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过 程 中 安 全 保 障 机 制 和 措 施 27

10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10.0.1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应 尊 重 移 民 特 别 是 少 数 民 族 的 生 产 生 活 方 式 和 风 俗 习 惯, 并 提 出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措 施, 帮 助 移 民 尽 快 适 应 安 置 区 生 产 生 活 环 境 10.0.2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措 施 应 包 括 以 下 各 项 : 1 根 据 移 民 意 愿, 建 立 适 应 新 环 境 的 社 区 组 织 模 式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保 存 或 恢 复 移 民 原 有 社 区 的 社 会 和 文 化 体 制 2 拟 定 对 移 民 进 行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落 实 培 训 资 金 3 做 好 公 众 参 与 工 作, 让 移 民 充 分 了 解 安 置 区 生 产 生 活 环 境, 使 移 民 和 安 置 区 居 民 有 一 个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的 准 备 期 4 开 展 移 民 政 策 宣 传, 促 进 移 民 与 安 置 区 原 居 民 之 间 的 融 合 10.0.3 应 根 据 移 民 中 不 同 民 族 性 别 信 仰 职 业 和 经 济 地 位 等, 拟 定 相 应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10.0.4 拟 定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时, 应 对 老 弱 病 残 妇 女 儿 童 等 给 予 特 殊 的 关 注 10.0.5 拟 定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时, 应 充 分 发 挥 妇 联 工 会 共 青 团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等 组 织 的 作 用 28

11 实 施 管 理 11.0.1 征 地 移 民 的 实 施 管 理 期 可 分 为 准 备 期 迁 建 期 11.0.2 准 备 期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任 务 : 1 提 出 移 民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2 制 定 移 民 实 施 管 理 办 法 3 提 出 征 地 移 民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计 划, 开 展 培 训 工 作 4 选 择 监 督 评 估 单 位 5 必 要 时 开 展 专 题 研 究 11.0.3 迁 建 期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及 职 责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明 确 地 方 政 府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及 职 责 2 明 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及 职 责 3 明 确 综 合 设 计 代 表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及 职 责 4 明 确 监 督 评 估 单 位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及 职 责 5 明 确 验 收 工 作 参 与 单 位 的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及 职 责 11.0.4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和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应 提 出 实 施 管 理 的 初 步 建 议 和 意 见 ; 技 施 设 计 阶 段 应 提 出 实 施 管 理 意 见 29

12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应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房 屋 及 附 属 建 筑 物 补 偿 费 搬 迁 补 助 费 居 民 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小 型 水 利 水 电 设 施 补 偿 费 农 村 工 商 企 业 补 偿 费 农 副 业 设 施 补 偿 费 农 村 文 化 教 育 和 医 疗 卫 生 等 单 位 迁 建 补 偿 费 过 渡 期 补 助 费 和 其 他 补 偿 费 等 内 容 12.1.2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的 编 制 依 据 应 包 括 以 下 各 项 : 1 国 家 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 2 实 物 调 查 成 果 ; 3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成 果 ; 4 有 关 工 程 概 ( 估 ) 算 和 预 算 定 额 资 料 12.1.3 按 移 民 迁 建 规 模 和 标 准 计 算 的 投 资 应 纳 入 移 民 补 偿 投 资 概 ( 估 ) 算, 因 提 高 标 准 扩 大 规 模 所 增 加 投 资 不 应 列 入 移 民 补 偿 投 资 12.2 投 资 概 ( 估 ) 算 内 容 12.2.1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包 括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补 助 林 木 补 偿 费 用, 应 按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和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颁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12.2.2 房 屋 及 附 属 建 筑 物 补 偿 费, 包 括 房 屋 补 偿 房 屋 装 修 补 助 附 属 建 筑 物 补 偿, 应 按 不 同 结 构 类 型 质 量 标 准 的 重 置 价 格 计 算 12.2.3 搬 迁 补 助 费, 应 包 括 移 民 个 人 和 集 体 的 物 资, 在 搬 迁 时 的 车 船 费 30

途 中 食 宿 费 物 资 搬 迁 运 输 费 搬 迁 保 险 费 误 工 补 助 费 物 资 损 失 补 助 费 和 临 时 住 房 补 贴, 可 按 迁 移 距 离 物 资 数 量 运 输 方 式 和 时 间 等 情 况 分 项 计 算 12.2.4 居 民 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应 包 括 移 民 安 置 点 新 址 征 收 土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青 苗 补 偿 费 等 ; 新 址 场 地 平 整 及 挡 护 工 程 居 民 点 内 道 路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电 信 广 播 电 视 等 工 程 费 用, 应 按 移 民 安 置 新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分 项 计 算 12.2.5 小 型 水 利 水 电 设 施 补 偿 费, 包 括 移 民 个 人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小 型 水 电 站 泵 站 灌 溉 渠 道 水 库 和 水 塘 等 设 施 补 偿, 应 按 原 有 规 模 和 标 准, 结 合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扣 除 可 利 用 的 设 备 材 料 后 计 算 12.2.6 农 村 工 商 企 业 补 偿 费, 包 括 房 屋 及 附 属 建 筑 物 补 偿 生 产 设 施 及 设 备 补 偿 零 星 树 木 补 偿 停 产 损 失 补 助 搬 迁 补 助 等 补 偿 补 助 费 用 应 按 调 查 的 实 物 数 量 和 原 有 规 模, 迁 移 距 离 搬 迁 时 间 停 产 状 况 分 项 计 算 农 副 业 设 施 补 偿 费, 包 括 村 ( 组 ) 和 农 民 家 庭 兴 办 的 榨 油 坊 砖 瓦 窑 采 石 场 米 面 加 工 厂 农 机 具 维 修 厂 酒 坊 和 豆 腐 坊 等, 应 按 原 有 设 施 状 况 规 模 和 标 准 计 算 12.2.7 文 化 教 育 和 医 疗 卫 生 等 单 位 迁 建 补 偿 费, 应 包 括 房 屋 及 附 属 建 筑 物 补 偿 设 施 及 设 备 补 偿 零 星 树 木 补 偿 搬 迁 补 助 等 费 用, 其 中 房 屋 附 属 建 筑 物 可 按 重 置 价 格 计 算 12.2.8 过 渡 期 补 助 费, 指 移 民 搬 迁 和 生 产 恢 复 过 渡 期 间 的 生 活 补 助 费, 应 以 规 划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或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为 基 数 计 算, 过 渡 期 可 按 1 年 ~3 年 考 虑 31

12.2.9 其 他 补 偿 费, 包 括 零 星 树 木 补 偿 鱼 塘 设 施 补 偿 坟 墓 补 偿 贫 困 移 民 建 房 补 助, 可 按 需 要 补 偿 补 助 的 数 量 分 项 计 算 12.3 投 资 概 ( 估 ) 算 方 法 及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12.3.1 移 民 补 偿 单 价 的 分 析 确 定 及 补 偿 投 资 计 算 方 法 见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补 偿 投 资 概 ( 估 ) 算 编 制 规 定 (SL ) 12.3.2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见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补 偿 投 资 概 ( 估 ) 算 编 制 规 定 (SL ) 13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进 度 及 投 资 计 划 13.0.1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枢 纽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协 调 水 库 移 民 应 根 据 截 流 水 位 施 工 期 渡 汛 水 位 和 水 库 蓄 水 计 划, 研 究 确 定 分 期 分 年 移 民 的 范 围 和 人 数, 合 理 安 排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和 各 项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按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13.0.2 农 村 移 民 搬 迁 应 按 先 低 后 高 先 下 游 后 上 游 先 淹 先 迁 的 原 则, 并 考 虑 合 理 的 搬 迁 强 度 和 工 作 周 期, 安 排 实 施 计 划 13.0.3 农 村 移 民 的 土 地 调 整 应 在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前 完 成 成 片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根 据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周 期 适 当 提 前 安 排 13.0.4 分 年 投 资 计 划 应 根 据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进 行 安 排 13.0.5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应 初 步 拟 定 移 民 迁 建 总 工 期 总 进 度 分 期 分 年 计 划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的 计 划 安 排 应 拟 定 移 民 总 工 期 总 进 度, 以 县 ( 市 ) 或 乡 ( 镇 ) 为 单 元, 分 项 目 编 制 分 期 分 年 计 划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应 确 定 移 民 总 工 期 总 进 度, 以 乡 ( 镇 ) 或 行 政 村 为 单 元, 分 项 目 编 制 分 期 分 年 计 划 技 施 设 计 阶 段 有 必 要 时 应 复 核 移 民 总 工 期 总 进 度, 以 行 政 村 或 村 民 小 组 32

为 单 元, 分 项 目 编 制 分 期 分 年 计 划 14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及 临 时 占 地 恢 复 14.0.1 应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有 关 规 定, 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为 单 元, 进 行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分 析 14.0.2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是 对 工 程 建 设 征 收 的 耕 地 与 土 地 整 理 新 增 耕 地 和 工 程 施 工 新 造 耕 地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进 行 平 衡 分 析, 提 出 需 要 补 充 耕 地 的 面 积 14.0.3 工 程 建 设 征 收 的 25 度 以 上 的 坡 耕 地, 不 得 作 为 需 要 补 充 的 耕 地, 也 不 进 行 占 补 平 衡 14.0.4 临 时 占 地 恢 复 应 根 据 临 时 占 地 的 地 类 用 途 和 使 用 期 限, 提 出 复 垦 面 积 和 相 应 的 恢 复 措 施, 编 制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并 纳 入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15 后 期 扶 持 措 施 15.0.1 应 根 据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和 有 关 政 策 要 求 拟 定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范 围 人 口 规 模 15.0.2 应 拟 定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的 目 标 和 措 施 16 应 提 交 的 成 果 16.0.1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应 提 交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篇 章 和 建 设 征 地 范 围 示 意 图 16.0.2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应 提 交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报 告 或 篇 章 和 移 33

民 安 置 规 划 总 布 置 图 典 型 集 中 居 民 点 设 计 文 件 主 要 生 产 开 发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及 移 民 区 和 移 民 安 置 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的 书 面 意 见 16.0.3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应 提 交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报 告 或 篇 章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总 布 置 图 集 中 居 民 点 设 计 文 件 及 生 产 开 发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16.0.4 技 施 设 计 阶 段, 应 提 交 集 中 居 民 点 设 计 文 件 和 生 产 开 发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必 要 时 还 应 提 交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报 告 或 篇 章 34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执 行 本 标 准 时, 标 准 用 词 应 遵 守 下 表 规 定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标 准 用 词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等 效 表 术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应 有 必 要 要 求 要 只 有 才 允 许 要 求 不 应 不 允 许 不 许 可 不 要 宜 推 荐 建 议 推 荐 不 宜 不 推 荐 不 建 议 可 允 许 许 可 准 许 允 许 不 必 不 需 要 不 要 求 3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SL440-2009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 则... 1 2 基 本 资 料... 2 3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人 口... 3 3.1 一 般 规 定... 3 3.2 计 算 方 法... 3 3.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6 4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规 划 目 标 及 安 置 标 准... 7 4.1 一 般 规 定... 7 4.2 规 划 目 标 与 安 置 标 准 拟 定... 7 4.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9 5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10 5.1 一 般 规 定... 10 5.2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11 5.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13 6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与 安 置 地 点 的 选 择... 14 6.1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选 择... 14 6.2 移 民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14 6.3 安 置 方 案 比 选... 15 6.4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16 7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17 7.1 一 般 规 定... 17 7.2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落 实 及 移 民 意 愿 调 查... 17 7.3 农 业 安 置 规 划... 18 7.4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设 计... 18 7.5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规 划... 19 7.6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规 划... 20 7.7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21 7.8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及 平 衡... 21 7.9 移 民 生 活 水 平 预 测... 22 7.10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22 8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23 8.1 一 般 规 定... 23 8.2 搬 迁 安 置 方 案 与 新 址 选 择... 23 8.3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24

8.4 标 准 和 规 模 确 定... 24 8.5 集 中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25 8.6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26 9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措 施... 27 10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28 11 实 施 管 理... 29 12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30 12.1 一 般 规 定... 30 12.2 投 资 概 ( 估 ) 算 内 容... 30 13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进 度 及 投 资 计 划... 32 14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及 临 时 占 地 恢 复... 33 15 后 期 扶 持 措 施... 33 16 应 提 交 的 成 果... 33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35 条 文 说 明... 36 1 总 则... 40 2 基 本 资 料... 40 3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人 口... 41 3.1 一 般 规 定... 41 3.2 计 算 方 法... 41 3.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43 4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规 划 目 标 及 安 置 标 准... 43 4.1 一 般 规 定... 43 4.2 规 划 目 标 与 安 置 标 准 拟 定... 43 4.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44 5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44 5.1 一 般 规 定... 44 5.2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44 5.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45 6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与 安 置 地 点 的 选 择... 45 6.1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选 择... 45 6.2 移 民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45 38

6.3 安 置 方 案 比 选... 46 6.4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46 7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46 7.1 一 般 规 定... 46 7.2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落 实 及 移 民 意 愿 调 查... 46 7.3 农 业 安 置 规 划... 47 7.4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设 计... 47 7.5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规 划... 47 7.6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规 划... 47 7.7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48 7.8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及 平 衡... 48 7.9 移 民 生 活 水 平 预 测... 48 7.10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48 8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48 8.1 一 般 规 定... 48 8.2 搬 迁 安 置 方 案 与 新 址 选 择... 49 8.3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49 8.4 规 模 和 标 准 确 定... 49 8.5 集 中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50 8.6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50 9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措 施... 50 10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51 11 实 施 与 管 理... 51 12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52 12.1 一 般 规 定... 52 12.2 投 资 概 ( 估 ) 算 内 容... 52 12.3 投 资 概 ( 估 ) 算 方 法 及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52 13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进 度 及 投 资 计 划... 53 14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及 临 时 占 地 恢 复... 53 16 应 提 交 的 成 果... 53 39

1 总 则 1.0.1 规 定 了 制 定 本 规 范 的 目 的 为 适 应 新 的 形 势 要 求, 进 一 步 统 一 和 明 确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的 工 作 程 序 内 容 深 度 要 求 和 方 法,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规 定 了 本 规 范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范 适 用 的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是 指 按 防 洪 标 准 (GB 50201-94)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 (SL 252-2000) 等 确 定 的 大 中 型 工 程 1.0.3 规 定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内 容 为 保 障 农 村 移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列 入 了 拟 定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和 实 施 管 理 措 施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1.0.4~1.0.6 规 定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的 目 标 及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为 适 应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等 新 形 势, 在 有 条 件 地 区, 农 村 移 民 可 以 研 究 结 合 新 农 村 和 小 城 镇 建 设 进 行 安 置 等 新 的 安 置 方 式 1.0.7 主 要 阐 明 了 本 规 范 与 其 他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的 关 系 2 基 本 资 料 2.0.1~2.0.5 规 定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应 收 集 地 形 地 质 自 然 环 境 现 状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社 会 经 济 建 设 征 地 影 响 范 围 及 实 物 调 查 成 果 等 相 关 基 本 资 料, 并 对 资 料 内 容 提 出 了 具 体 要 求 2.0.6 规 定 了 收 集 和 调 查 得 到 的 基 本 资 料 应 进 行 认 真 分 析 整 理 和 合 理 性 检 查 40

3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人 口 3.1 一 般 规 定 3.1.1 规 定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人 口 分 为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和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3.1.2 给 出 了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定 义 3.1.3 给 出 了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定 义 3.2 计 算 方 法 3.2.1 规 定 了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计 算 方 法 强 调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应 以 其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受 建 设 征 地 影 响 的 程 度 为 基 础 计 算 规 定 了 以 耕 园 地 牧 区 草 地 林 区 林 地 养 殖 水 面 或 经 济 林 地 为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计 算 方 法 耕 园 地 面 积 应 采 用 标 准 亩 计 量 规 定 可 考 虑 征 地 影 响 范 围 内 外 耕 园 地 质 量 级 差 系 数 3.2.2 给 出 了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计 算 公 式 1 质 量 系 数 法 : 征 地 前 耕 园 地 总 面 积 征 收 及 影 响 实 物 调 查 耕 园 地 面 积 均 不 变, 质 量 级 差 系 数 可 采 用 亩 产 值 或 亩 产 量 分 析 计 算 确 定 ( 修 正 ): A= A 征 地 影 响 A 征 地 前 A 征 地 影 响 =(S 征 地 影 响 1F 1+S 征 地 影 响 2F 2+S 征 地 影 响 3F 3+ S 征 地 影 响 if i) S 征 地 影 响 A 征 地 前 =(S 征 地 前 1F 1+S 征 地 前 2F 2+S 征 地 前 3F 3+ S 征 地 前 if i) S 征 地 前 A 土 地 质 量 级 差 系 数 A 征 地 影 响 征 地 影 响 土 地 质 量 级 差 系 数 A 征 地 前 征 地 前 土 地 质 量 级 差 系 数 S 征 地 影 响 i 某 一 地 类 征 地 影 响 面 积 41

S 征 地 前 i 某 一 地 类 征 地 前 面 积 S 征 地 影 响 征 地 影 响 总 面 积 S 征 地 前 征 地 前 总 面 积 F i 某 一 地 类 的 亩 产 量 或 亩 产 值 1) 亩 产 值 法 如 某 村 民 小 组 建 设 征 地 前 耕 地 总 面 积 90 亩, 其 中 旱 地 50 亩, 水 田 40 亩 ; 征 收 及 影 响 耕 地 面 积 40 亩, 其 中 旱 地 15 亩, 水 田 25 亩 ; 旱 地 平 均 亩 产 值 600 元, 水 田 750 元 则 其 质 量 差 异 系 数 为 : A 征 地 影 响 =(15 600+25 750) 40=694( 元 ) A 征 地 前 =(50 600+40 750) 90=667( 元 ) A= A 征 地 影 响 A 征 地 前 =694 667=1.04 2) 亩 产 量 法, 即 土 地 承 包 或 实 地 调 查 时 确 定 的 亩 均 产 量 计 算 如 某 村 民 小 组 建 设 征 地 前 旱 地 总 面 积 30 亩, 其 中 一 类 旱 地 10 亩, 二 类 旱 地 20 亩 ; 征 收 及 影 响 旱 地 面 积 10 亩, 其 中 一 类 旱 地 2 亩, 二 类 旱 地 8 亩 ; 一 类 旱 地 亩 产 小 麦 400kg, 二 类 旱 地 亩 产 同 品 种 小 麦 300kg 则 其 质 量 差 异 系 数 为 : A 征 地 影 响 =(2 400+8 300) 10=320(kg) A 征 地 前 =(10 400+20 300) 30=333(kg) A= A 征 地 影 响 A 征 地 前 =320 333=0.96 2 标 准 地 法 : 征 地 前 耕 园 地 总 面 积 征 收 及 影 响 实 物 调 查 耕 园 地 面 积 均 折 成 标 准 地 面 积 : 如 某 某 村 民 小 组 建 设 征 地 前 总 面 积 100 亩, 其 中 旱 平 地 25 亩, 旱 坡 地 15 亩, 水 田 40 亩, 菜 地 20 亩 ; 征 收 及 影 响 面 积 45 亩, 其 中 旱 平 地 10 亩, 旱 坡 地 12 亩, 水 田 15 亩, 菜 地 8 亩 ; 以 旱 平 地 为 标 准 地, 如 旱 坡 地 平 均 产 值 地 为 旱 平 地 的 0.7, 水 田 为 旱 平 地 的 1.2, 菜 地 为 旱 平 地 42

的 1.4, 则 征 地 前 总 面 积 折 成 标 准 地 为 =25 1.0+15 0.7+40 1.2+20 1.4=111.5 亩, 征 地 影 响 面 积 折 成 标 准 地 为 =10 1.0+12 0.7+15 1.2+8 1.4=47.6 亩 亦 可 用 亩 产 量 折 算 3 用 上 述 方 法 计 算 出 的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不 应 大 于 基 准 年 计 算 单 元 的 农 业 人 口 总 数 3.2.3 规 定 了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的 计 算 方 法, 给 出 了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的 计 算 公 式 3.2.4 规 定 了 规 划 安 置 人 口 应 按 分 析 确 定 的 规 划 人 口 增 长 年 限 及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 计 算 3.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3.3.1~3.3.4 规 定 了 各 设 计 阶 段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人 口 计 算 ( 确 定 ) 的 深 度 要 求 4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规 划 目 标 及 安 置 标 准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 条 规 定 了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的 确 定 方 法 4.1.2 规 定 了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的 定 义 及 内 涵 4.1.3 规 定 了 安 置 标 准 的 内 涵 4.2 规 划 目 标 与 安 置 标 准 拟 定 4.2.1 规 定 了 移 民 规 划 目 标 可 采 用 的 指 标 43

4.2.2 规 定 了 生 产 安 置 标 准 搬 迁 安 置 标 准 可 采 用 的 指 标 4.2.3 规 定 了 移 民 规 划 目 标 拟 定 的 依 据 4.2.4 规 定 了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分 析 拟 定 的 方 法 4.2.5 规 定 了 生 产 安 置 标 准 拟 定 的 方 法 生 产 安 置 标 准 一 般 以 人 均 占 有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来 表 示 4.2.6 规 定 了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目 标 安 置 标 准 分 析 拟 定 的 方 法 4.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4.3.1~4.3.3 规 定 了 各 设 计 阶 段 的 深 度 要 求 5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5.1 一 般 规 定 5.1.1 给 出 了 移 民 环 境 容 量 定 义 5.1.2 本 条 规 定 了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的 总 体 目 标 和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5.1.3 本 条 规 定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的 分 析 范 围, 应 根 据 移 民 安 置 人 数, 分 析 范 围 一 般 应 从 小 到 大, 由 近 及 远, 充 分 尊 重 移 民 意 愿 5.2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5.2.1 规 定 了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范 围 确 定 的 基 本 步 骤 5.2.2 规 定 了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的 内 容 依 据 移 民 安 置 资 源 条 件 可 分 为 农 业 安 置 移 民 环 境 容 量 第 二 产 业 安 置 移 民 环 境 容 量 第 三 产 业 安 置 移 民 环 境 容 量 其 他 方 式 安 置 移 民 环 境 容 量 等, 其 中 农 业 安 置 应 作 为 移 民 安 44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的 重 点 5.2.3 规 定 了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的 具 体 方 法 5.3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5.3.1~5.3.3 规 定 了 各 设 计 阶 段 移 民 安 置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深 度 要 求 6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与 安 置 地 点 的 选 择 6.1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选 择 6.1.1 本 条 对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方 式 的 选 择 进 行 了 规 定 非 农 业 安 置 要 求 移 民 具 有 一 定 生 产 技 能 或 有 经 商 办 厂 能 力, 落 实 就 业 门 路, 保 证 移 民 具 有 可 靠 的 收 入 来 源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也 要 求 移 民 具 有 相 应 的 条 件 6.1.3 本 条 对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按 迁 移 距 离 远 近 和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进 行 分 类 6.2 移 民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6.2.1 移 民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应 防 止 超 过 土 地 承 载 力 盲 目 后 靠 或 在 城 镇 周 边 大 量 安 置 移 民 在 确 定 安 置 区 容 纳 人 口 时, 应 为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留 有 余 地 6.2.2 规 定 了 搬 迁 安 置 地 点 的 选 择 原 则 6.2.3 按 由 近 到 远 的 原 则 确 定 移 民 安 置 范 围, 以 利 于 移 民 尽 快 融 入 安 置 区 社 会 生 活, 对 远 迁 的 移 民 应 进 行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工 作 规 定 了 安 置 区 的 选 择 应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推 荐 6.2.4 本 条 规 定 了 移 民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应 考 虑 的 要 素 45

6.3 安 置 方 案 比 选 6.3.1 本 条 规 定 了 方 案 比 选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分 析 说 明 各 方 案 的 优 缺 点 6.3.2 规 定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应 进 行 多 方 案 比 选, 分 析 主 要 制 约 因 素, 说 明 推 荐 方 案 的 理 由 6.4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6.4.1~6.4.4 规 定 了 各 设 计 阶 段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与 安 置 地 点 的 选 择 的 工 作 深 度 要 求 7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7.1 一 般 规 定 7.1.1 说 明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应 当 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结 合, 与 有 关 规 划 相 衔 接 7.1.2 说 明 了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的 规 划 设 计 项 目 及 内 容 7.1.3 规 定 了 生 产 安 置 的 规 划 安 置 方 案 的 设 计 依 据 和 设 计 要 求 7.2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落 实 及 移 民 意 愿 调 查 7.2.1 规 定 了 远 迁 的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应 落 实 到 户 7.2.2 规 定 了 生 产 安 置 资 料 全 部 征 收 的 村 组, 其 农 业 人 口 均 为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7.2.3 规 定 了 部 分 生 产 安 置 资 料 征 收 的 组,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确 定 办 法 46

7.2.4 规 定 了 采 用 就 近 方 式 安 置 的 村 民 小 组,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可 不 落 实 到 户 7.2.5 规 定 了 应 对 生 产 安 置 对 象 的 性 别 年 龄 结 构 文 化 程 度 劳 动 技 能 主 要 收 入 进 行 调 查 和 统 计 分 析 7.3 农 业 安 置 规 划 7.3.1 规 定 了 移 民 土 地 资 源 的 获 取 方 式 和 认 可 方 式 7.3.2 规 定 了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结 合 当 地 高 效 农 业 规 划 安 置 移 民 7.4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设 计 7.4.1~7.4.5 规 定 了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的 设 计 项 目 及 要 求 7.5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规 划 7.5.1 规 定 了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的 规 划 项 目 7.5.2 规 定 了 二 三 产 业 项 目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7.5.3 规 定 了 二 三 产 业 就 业 规 划 设 计 内 容 和 要 求, 关 键 在 于 对 适 龄 劳 动 力 进 行 针 对 性 培 训 7.6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规 划 7.6.1 说 明 了 其 他 安 置 的 方 式, 并 规 定 了 批 准 程 序 7.6.2~7.6.6 说 明 了 社 会 保 障 安 置 投 亲 靠 友 安 置 自 谋 职 业 安 置 一 次 性 补 偿 安 置 及 长 效 补 偿 安 置 的 方 式 47

7.7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7.7.1~7.7.2 规 定 了 应 按 安 置 方 式 和 安 置 区 域 进 行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7.8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及 平 衡 7.8.1 规 定 了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的 费 用 组 成 7.8.2 对 获 取 土 地 投 资 进 行 了 说 明 7.8.3~7.8.6 规 定 了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投 资 二 三 产 业 安 置 方 式 投 资 其 他 安 置 方 式 投 资 的 构 成 以 及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费 用 的 来 源 7.8.7 说 明 了 投 资 平 衡 分 析 方 法 7.8.8 说 明 了 投 资 平 衡 分 析 的 目 的, 明 确 当 移 民 安 置 实 际 需 要 的 投 资 与 移 民 安 置 费 来 源 出 现 差 异 时, 应 进 行 差 异 分 析,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7.9 移 民 生 活 水 平 预 测 7.9.1~7.9.2 说 明 了 移 民 生 活 水 平 预 测 的 方 法 和 主 要 指 标 7.10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7.10.1~7.10.4 规 定 了 各 阶 段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和 深 度 要 求 8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8.1 一 般 规 定 8.1.1 界 定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内 容 8.1.2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地 点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应 根 据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规 模 48

和 生 产 安 置 规 划 方 案 合 理 确 定 8.1.3 根 据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要 求, 明 确 了 农 村 集 中 居 民 点 选 址 应 开 展 的 工 作, 增 加 了 对 就 近 搬 迁 安 置 居 民 点 的 建 址 高 程 要 求 8.1.4 规 定 了 居 民 点 建 设 用 地 基 础 设 施 标 准 的 确 定 原 则 8.1.5 规 定 了 编 制 搬 迁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应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8.2 搬 迁 安 置 方 案 与 新 址 选 择 8.2.1 提 出 了 居 民 点 新 址 选 择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8.2.2 规 定 了 居 民 点 新 址 选 择 应 考 虑 的 主 要 因 素 条 件 及 总 体 思 路 8.2.3 强 调 了 地 形 地 质 水 量 与 水 质 等 搬 迁 新 址 选 择 的 必 要 条 件 8.3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8.3.1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应 按 规 划 单 元 由 下 而 上 逐 级 平 衡 8.3.2 移 民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平 衡 包 括 安 置 方 式 平 衡 和 安 置 区 域 平 衡 8.4 规 模 和 标 准 确 定 8.4.1 规 定 了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人 口 规 模 计 算 方 法 和 新 址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年 的 用 地 规 模 确 定 方 法 及 原 则 8.4.2 规 定 了 居 民 点 新 址 道 路 标 准 路 面 结 构 标 准 确 定 原 则 8.4.3 规 定 了 居 民 点 新 址 供 水 方 式 及 供 水 量 确 定 方 法 及 原 则 8.4.4 规 定 了 居 民 点 新 址 排 水 方 式 的 选 择 8.4.5 规 定 了 居 民 点 供 电 负 荷 生 活 用 电 农 业 生 产 用 电 等 的 确 定 方 法 49

人 均 生 活 用 电 标 准 应 结 合 安 置 区 现 状 指 标, 结 合 当 地 乡 镇 和 安 置 区 发 展 规 划 分 析 预 测 人 均 用 电 负 荷 指 标 农 村 取 值 宜 为 200kw.h/ 人.a, 每 日 用 电 时 间 4h/ 人, 用 电 同 时 率 0.9 调 查 安 置 区 现 状 生 活 用 电 量 大 于 上 述 标 准 时, 采 用 调 查 值 ; 小 于 上 述 标 准 时, 宜 采 用 上 述 标 准 输 送 功 率 及 距 离 应 根 据 线 路 等 级 结 构 在 表 8.4.1 中 选 定 8.4.6 固 定 通 信 交 换 系 统 容 量 应 根 据 移 民 现 状 电 话 普 及 率 及 搬 迁 安 置 人 口 规 模 计 算, 电 话 普 及 率 应 根 据 现 状 调 查 结 果 分 析 确 定 广 播 电 视 应 根 据 现 状 普 及 率 和 设 备 设 施 条 件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8.5 集 中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8.5.1 规 定 了 移 民 居 民 点 规 划 设 计 内 容 8.5.2 规 定 了 居 民 点 平 面 布 局 内 容 及 应 提 出 的 相 应 成 果 文 件 8.5.3 规 定 了 居 民 点 竖 向 设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强 调 了 居 民 点 规 划 要 与 地 形 地 貌 结 合, 填 挖 平 衡 节 省 工 程 量 的 要 求 8.5.4 规 定 了 基 础 设 施 设 计 的 内 容, 并 应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规 范 的 要 求 8.6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8.6.1~8.6.4 明 确 了 各 设 计 阶 段 的 深 度 要 求 9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措 施 9.0.1 说 明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中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措 施 的 制 定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说 明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中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措 施 一 般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50

9.0.2 规 定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中 应 明 确 移 民 可 享 有 基 本 权 益 的 原 则 依 据 和 标 准 9.0.3 规 定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中 明 确 移 民 应 尽 的 基 本 义 务 9.0.4 说 明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中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机 制 建 立 应 包 括 的 主 要 方 面 10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10.0.1 说 明 了 制 定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措 施 的 目 的 和 一 般 原 则 10.0.2 说 明 了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措 施 应 包 括 的 主 要 内 容 10.0.3 说 明 了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措 施 应 具 有 针 对 性 10.0.4~10.0.5 规 定 了 移 民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调 整 措 施 制 定 应 对 老 弱 病 残 妇 女 儿 童 等 给 予 特 殊 的 关 注, 并 发 挥 妇 联 工 会 共 青 团 村 民 组 织 等 的 作 用 11 实 施 与 管 理 11.0.1 说 明 了 征 地 移 民 的 实 施 管 理 工 期 的 一 般 划 分 11.0.2 规 定 了 准 备 期 主 要 任 务 11.0.3 规 定 了 迁 建 期 各 参 建 单 位 的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及 职 责 11.0.4 明 确 了 各 设 计 阶 段 的 深 度 要 求 51

12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规 定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包 括 的 内 容 12.1.2 规 定 了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投 资 概 ( 估 ) 算 的 编 制 的 依 据 12.1.3 明 确 了 移 民 补 偿 投 资 概 ( 估 ) 算 的 计 算 原 则, 强 调 因 提 高 标 准 扩 大 规 模 所 增 加 投 资 不 列 入 移 民 补 偿 投 资 12.2 投 资 概 ( 估 ) 算 内 容 12.2.1~12.2.3 规 定 了 土 地 补 偿 费 及 安 置 补 助 费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补 偿 费 和 搬 迁 补 助 费 所 包 括 的 内 容 根 据 现 行 规 范 的 要 求, 增 加 了 房 屋 装 修 补 偿 项 目 12.2.4 居 民 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包 括 新 址 征 地 费 和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费 本 条 明 确 了 新 址 征 地 费 和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投 资 项 目 的 内 容 ; 对 外 的 交 通 电 力 电 信 等 列 入 专 业 项 目 12.2.5 规 定 了 小 型 水 利 水 电 设 施 补 偿 费 所 包 括 的 内 容 12.2.6 规 定 了 工 商 企 业 及 农 副 业 设 施 补 偿 包 括 的 项 目 内 容 12.2.7 规 定 了 农 村 文 化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等 单 位 迁 建 补 偿 费 包 括 项 目 内 容 12.2.8 定 义 了 过 渡 期 补 助 费 项 目 的 内 涵 12.2.9 规 定 了 其 他 补 偿 费 包 括 的 项 目 内 容 12.3 投 资 概 ( 估 ) 算 方 法 及 各 设 计 阶 段 深 度 12.3.1~12.3.2 明 确 了 各 设 计 阶 段 移 民 补 偿 单 价 的 分 析 确 定 及 补 偿 投 资 计 算 方 法 和 深 度, 应 和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补 偿 投 资 概 ( 估 ) 52

算 编 制 规 定 (SL ) 一 致 13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进 度 及 投 资 计 划 13.0.1 明 确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与 枢 纽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协 调 一 致 并 明 确 移 民 实 施 进 度 应 做 分 期 分 年 计 划 13.0.2 明 确 农 村 移 民 搬 迁 的 先 后 确 定 原 则 13.0.3 明 确 农 村 移 民 的 土 地 调 整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提 前 作 出 安 排 13.0.4 明 确 分 年 投 资 计 划 根 据 进 度 计 划 进 行 安 排, 可 根 据 进 度 计 划 确 定 的 指 标 和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13.0.5 明 确 各 设 计 阶 段 的 深 度 要 求 14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及 临 时 占 地 恢 复 14.0.1~14.0.3 明 确 了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分 析 要 求, 说 明 了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分 析 的 方 法 14.0.4 明 确 了 临 时 占 地 恢 复 的 要 求, 说 明 了 临 时 占 地 恢 复 规 划 设 计 的 方 法 16 应 提 交 的 成 果 16.0.1~16.0.4 明 确 了 各 设 计 阶 段 应 提 交 的 成 果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