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实 施 办 法...189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工 作 的 意 见...192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新 引 进 教 职 工 周 转 房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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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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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党 政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理 论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1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度...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6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暂 行 规 定...18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督 查 工 作 暂 行 办 法...2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举 报 工 作 暂 行 办 法...28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廉 政 谈 话 暂 行 规 定...3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宣 传 工 作 管 理 暂 行 办 法...37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暂 行 规 定...43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会 议 制 度...5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文 处 理 办 法...60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督 查 工 作 暂 行 规 定...68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印 章 管 理 规 定...72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办 公 固 定 电 话 传 真 机 管 理 暂 行 规 定...76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办 公 电 脑 打 印 机 管 理 暂 行 规 定...78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试 行 )...80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接 待 工 作 暂 行 规 定...8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信 访 工 作 办 法...86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务 公 开 暂 行 实 施 办 法...89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机 关 工 作 规 范...95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首 问 责 任 制 暂 行 办 法...98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室 管 理 制 度...100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10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应 急 专 项 预 案...11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自 然 灾 害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专 项 预 案...118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群 体 性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专 项 预 案...122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校 园 突 发 传 染 病 流 行 事 件 专 项 应 急 预 案...125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突 发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专 项 预 案...128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校 园 网 络 安 全 专 项 应 急 预 案...132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外 事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35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142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工 会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149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校 内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159 组 织 人 事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专 业 带 头 人 评 选 及 培 养 办 法 ( 试 行 )...165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骨 干 教 师 评 选 及 培 养 办 法 ( 试 行 )...169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双 师 素 质 教 师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172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7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校 外 兼 课 教 师 聘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78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兼 职 教 师 聘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82 关 于 授 权 系 党 总 支 行 使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审 批 权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187 1 i 录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实 施 办 法...189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工 作 的 意 见...192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新 引 进 教 职 工 周 转 房 管 理 暂 行 办 法...195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住 房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96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住 房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说 明...199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校 园 网 络 管 理 暂 行 规 定...200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车 辆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206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采 购 及 招 标 管 理 办 法...210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采 购 评 标 工 作 纪 律...236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校 园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237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进 出 校 门 管 理 办 法...247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校 园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规 定...248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管 理 规 定...250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领 导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252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25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餐 饮 部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实 施 细 则...257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医 疗 管 理 暂 行 规 定...262 图 书 管 理 工 作 图 书 馆 职 能...267 图 书 馆 馆 长 岗 位 职 责...268 图 书 馆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269 图 书 采 访 人 员 岗 位 职 责...270 图 书 编 目 人 员 岗 位 职 责...271 图 书 馆 流 通 书 库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272 图 书 馆 报 刊 阅 览 室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273 图 书 馆 参 考 咨 询 部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274 图 书 馆 技 术 服 务 部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275 图 书 馆 关 于 教 师 购 买 文 献 资 料 的 若 干 规 定...276 关 于 非 正 式 人 员 借 阅 图 书 资 料 的 若 干 规 定...277 图 书 馆 消 防 安 全 规 定...278 学 生 馆 员 管 理 办 法...279 图 书 馆 流 通 书 库 管 理 规 则...280 报 刊 阅 览 室 管 理 规 则...282 图 书 馆 自 修 室 管 理 规 则...283 电 子 阅 览 室 管 理 规 则...284 图 书 采 访 工 作 细 则...286 图 书 编 目 工 作 细 则...288 流 通 部 业 务 操 作 规 范...290 图 书 馆 网 页 管 理 细 则...292 读 者 文 明 公 约...294 图 书 馆 读 者 进 馆 须 知...295 图 书 馆 借 书 证 管 理 办 法...296 学 生 一 卡 通 借 阅 证 办 证 规 则...297 2 ii

教 师 一 卡 通 借 阅 证 办 证 规 则...298 图 书 馆 关 于 遗 失 污 损 书 刊 的 赔 偿 办 法...299 一 卡 通 借 阅 证 借 阅 规 则...301 图 书 馆 光 盘 资 源 管 理 和 使 用 规 定...303 3iii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理 论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为 提 高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政 治 理 论 水 平, 有 效 促 进 思 想 作 风 建 设, 增 强 团 结 协 作 的 精 神, 全 面 提 高 领 导 干 部 政 治 素 质, 根 据 省 委 和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学 习 目 的 意 义 和 原 则 第 一 条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是 为 促 进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领 导 干 部 素 质, 进 一 步 增 强 学 习 贯 彻 和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和 基 本 纲 领 的 自 觉 性 和 坚 定 性, 增 强 用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的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来 观 察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和 指 导 实 际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二 条 党 委 中 心 组 的 学 习 是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学 习 理 论, 加 强 思 想 建 设 的 主 要 形 式 ; 是 运 用 理 论 指 导 实 践, 提 高 科 学 决 策 的 有 效 途 径 ; 是 发 挥 领 导 干 部 带 头 作 用, 推 动 学 院 理 论 学 习 深 入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证 建 立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旨 在 发 挥 中 心 组 的 学 习 示 范 作 用, 促 进 理 论 学 习 深 入 持 久 地 开 展, 为 学 院 各 项 事 业 实 现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的 学 习 氛 围 第 三 条 必 须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以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实 际 问 题 和 以 学 院 的 改 革 建 设 为 中 心 ; 必 须 坚 持 在 改 造 客 观 世 界 的 同 时 努 力 改 造 自 己 的 主 观 世 界, 坚 持 理 论 学 习 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及 自 身 党 性 党 风 问 题 相 结 合 二 学 习 内 容 时 间 和 形 式 第 四 条 学 习 内 容 包 括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党 纪 政 纪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指 定 的 有 关 文 件 干 部 必 读 书 籍 或 文 章 ;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深 化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尤 其 是 1

促 进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的 方 针 政 策 等 等, 并 结 合 学 院 的 实 际, 注 重 研 究 学 院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创 新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五 条 集 中 学 习 每 季 不 少 于 一 次, 每 次 半 天 时 间 年 度 集 中 学 习 研 讨 时 间 不 少 于 5 天 第 六 条 学 习 采 用 自 学 集 中 辅 导 学 习 研 讨 观 看 录 像 校 外 考 察 交 流 等 形 式 进 行 第 七 条 每 次 集 中 学 习 至 少 有 两 名 院 级 领 导 进 行 学 习 辅 导 发 言 和 三 名 其 他 成 员 发 言, 发 言 同 志 需 要 事 先 做 好 发 言 准 备 第 八 条 每 位 成 员 每 年 至 少 写 一 份 学 习 心 得, 在 年 底 报 党 委 办 公 室 三 学 习 人 员 的 组 成 和 管 理 第 九 条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的 成 员 由 学 院 党 委 委 员 各 党 总 支 ( 支 部 ) 书 记 和 各 中 层 部 门 党 员 负 责 人 组 成, 必 要 时 扩 大 到 各 部 门 非 党 员 主 要 负 责 人 第 十 条 党 委 中 心 组 设 组 长 一 名, 学 习 秘 书 一 名 组 长 由 党 委 书 记 担 任, 学 习 秘 书 由 党 委 办 公 室 成 员 担 任 第 十 一 条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计 划 由 分 管 学 习 宣 传 的 党 委 副 书 记 协 助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制 定 ; 学 习 秘 书 负 责 起 草 具 体 学 习 计 划, 提 供 学 习 材 料 和 必 读 书 目, 做 好 学 习 记 录, 协 调 和 落 实 开 展 学 习 等 各 项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党 委 中 心 组 的 学 习 要 同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紧 密 结 合, 要 同 学 院 党 委 的 重 大 决 策 紧 密 结 合, 要 同 推 进 学 院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加 强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紧 密 结 合, 确 保 学 习 的 实 效 性 ; 每 学 期 初 要 有 学 习 安 排, 每 学 期 末 要 有 学 习 总 结, 每 次 学 习 讨 论 要 有 记 录 ; 学 院 党 委 每 年 要 组 织 召 开 一 次 理 论 学 习 经 验 交 流 活 动, 总 结 经 验, 推 动 学 习 活 动 深 入 开 展 第 十 三 条 学 习 秘 书 要 保 证 学 习 时 间 人 员 和 内 容 的 落 实 ; 每 次 学 习 要 签 到 考 勤, 2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挤 占 正 常 学 习 时 间, 中 心 组 成 员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学 习 讨 论 的, 要 向 组 长 请 假, 由 学 习 秘 书 履 行 相 关 请 假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一 经 党 委 会 研 究 通 过, 中 心 组 各 位 成 员 应 自 觉 遵 守, 认 真 执 行 3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是 广 大 教 职 工 学 习 掌 握 党 和 国 家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经 验 以 及 学 院 各 项 决 定 的 重 要 途 径 ; 是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理 论 水 平, 加 强 和 改 进 我 院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更 好 地 适 应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的 需 要 ; 是 广 大 教 职 工 掌 握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的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环 境, 不 断 推 进 我 院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根 据 学 院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的 总 体 要 求,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内 容 学 习 内 容 包 括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及 科 学 发 展 观 ;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以 及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 学 习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理 论 ; 学 习 贯 彻 上 级 和 学 院 的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及 会 议 精 神 等 二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时 间 与 方 式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原 则 上 每 两 周 一 次, 具 体 安 排 在 单 周 星 期 三 下 午 学 习 以 各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为 单 位, 可 以 采 取 解 读 文 件 专 题 讨 论 观 看 录 像 辅 导 讲 座 专 题 报 告 经 验 交 流 调 研 考 察 等 方 式 进 行 三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组 织 与 检 查 ( 一 ) 学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要 根 据 学 院 党 委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围 绕 学 院 中 心 工 作, 制 定 学 习 计 划, 提 供 学 习 材 料 ( 二 ) 各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负 责 学 习 计 划 的 具 体 实 施, 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适 当 调 整 各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要 严 肃 学 习 纪 律, 切 实 保 证 学 习 质 量 和 效 果, 做 好 考 勤 登 记 学 习 记 录 和 学 习 总 结 ( 三 ) 党 委 办 公 室 要 做 好 学 习 的 督 促 和 检 查, 每 学 期 末 党 总 支 组 织 一 次 教 职 工 政 4

治 理 论 学 习 交 流 会, 集 中 交 流 学 习 情 况 与 体 会, 及 时 发 现 学 习 典 型, 总 结 学 习 经 验, 并 向 学 院 党 委 汇 报 情 况 四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要 求 ( 一 ) 各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书 记 和 党 员 干 部 要 带 头 学 习, 发 挥 表 率 作 用, 真 正 起 到 辅 导 学 习 组 织 学 习 的 作 用 教 职 工 要 积 极 认 真 地 参 加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不 断 增 强 学 习 的 自 觉 性 在 学 习 过 程 中, 要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正 确 处 理 好 工 作 与 学 习 的 关 系 专 业 学 习 与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的 关 系, 努 力 提 高 学 习 成 效 ( 二 ) 各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要 指 定 专 人 做 好 学 习 记 录, 详 细 记 录 学 习 内 容 形 式 和 出 勤 情 况 等 严 格 学 习 考 勤 制 度, 因 病 因 事 不 能 参 加 学 习 的 要 按 照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教 职 工 参 加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应 集 中 精 力, 不 做 与 学 习 无 关 的 事 情, 保 证 学 习 质 量 ( 三 ) 学 院 将 把 教 职 工 参 加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情 况 作 为 教 职 工 年 终 考 核 职 称 评 审 评 优 评 先 的 考 评 指 标 之 一 组 织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落 实 情 况 也 作 为 先 进 党 支 部 的 考 评 指 标 之 一 ( 四 ) 学 院 领 导 尽 可 能 按 照 联 系 点 参 与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并 进 行 指 导 辅 导 和 检 查, 以 提 高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5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为 了 加 强 我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和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必 须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认 真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从 严 治 党 和 两 手 抓, 两 手 都 要 硬 的 方 针, 坚 持 从 严 治 党, 从 严 治 政, 立 足 于 教 育, 着 眼 于 防 范, 保 证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上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关 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一 系 列 指 示 的 贯 彻 执 行 第 二 条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要 坚 持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实 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一 级 抓 一 级, 层 层 抓 落 实 ; 奖 励 与 惩 处 相 结 合, 接 受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监 督 第 三 条 要 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作 为 党 的 建 设 和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与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业 务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一 起 部 署, 一 起 落 实, 一 起 检 查, 一 起 考 核 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第 四 条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要 坚 持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党 政 齐 抓 共 管, 纪 委 组 织 协 调,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依 靠 群 众 的 支 持 和 参 与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第 五 条 学 院 成 立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党 委 书 记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院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担 任,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由 学 院 领 导 党 委 其 他 成 员 和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人 和 纪 委 成 员 组 成 领 6

导 小 组 设 立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由 纪 委 书 记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第 六 条 学 院 部 门 党 政 一 把 手, 负 责 本 部 门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落 实 工 作 第 七 条 制 定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书 责 任 书 每 年 由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和 各 处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系 ( 部 ) 主 任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书 记 签 订 第 三 章 责 任 范 围 和 责 任 内 容 第 八 条 学 院 党 委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各 系 处 直 属 单 位 党 政 负 责 人, 是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责 任 主 体,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领 导 责 任 学 院 纪 委 纪 检 监 察 处 在 上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学 院 党 委 领 导 下 负 责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第 九 条 学 院 党 委 在 全 院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 一 ) 对 全 院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省 委 及 省 教 育 工 委 关 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精 神 和 部 署, 结 合 学 院 的 实 际, 制 定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工 作 计 划, 部 署 工 作 任 务, 分 解 下 达 责 任 目 标, 并 组 织 实 施 每 半 年 至 少 研 究 一 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分 析 研 究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状 况, 解 决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部 署 工 作 任 务,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 二 )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法 规 制 度,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督 促 落 实, 使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 三 ) 组 织 领 导 全 院 党 风 党 纪 廉 政 教 育, 提 高 党 员 干 部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增 强 党 员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的 意 识 和 遵 纪 守 法 的 自 觉 性 ( 四 ) 完 善 监 督 机 制,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和 治 理 腐 败 组 织 对 全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和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及 各 部 门 党 政 负 责 人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考 核 ( 五 )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制 定 和 完 善 相 应 的 制 度, 对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重 要 7

部 门 干 部 任 免 重 要 事 项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等 要 严 格 按 照 决 策 程 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实 行 校 务 公 开, 防 止 独 断 专 行 和 严 重 官 僚 主 义 问 题 的 发 生 对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 严 重 破 坏 班 子 团 结 等 突 出 问 题 要 报 上 一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严 肃 处 理 ( 六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防 止 和 纠 正 干 部 任 用 上 的 不 正 之 风 ( 七 ) 重 视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按 规 定 配 好 配 齐 纪 检 监 察 人 员, 支 持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依 法 依 纪 履 行 职 责, 及 时 解 决 纪 检 监 察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配 合 上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院 所 发 生 案 件 的 查 处 工 作 第 十 条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 一 ) 对 全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总 责, 对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 二 ) 领 导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的 工 作, 根 据 中 央 省 委 关 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部 署 和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需 要, 对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进 行 部 署 和 安 排, 制 订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阶 段 性 工 作 目 标 ( 三 ) 每 年 至 少 两 次 听 取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实 行 情 况 的 专 题 汇 报, 组 织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教 育 检 查 和 考 核, 督 促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各 项 任 务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落 实 ( 四 ) 带 头 贯 彻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坚 决 纠 正 领 导 班 子 内 部 各 种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的 错 误 行 为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反 对 弄 虚 作 假, 坚 持 艰 苦 奋 斗, 反 对 奢 侈 浪 费 ( 五 ) 坚 持 言 传 身 教, 带 头 遵 守 各 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规 章 制 度, 廉 洁 自 律, 教 育 并 管 好 自 己 的 家 庭 成 员 和 身 边 的 工 作 人 员, 防 止 发 生 违 法 违 纪 和 违 反 廉 洁 从 政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时 处 处 起 模 范 表 率 作 用 ( 六 ) 对 涉 及 本 院 领 导 干 部 重 大 案 件 线 索 的 信 访 件 要 亲 自 阅 批 督 办, 对 关 系 学 8

校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的 大 案 要 案 查 处 工 作 要 亲 自 部 署, 帮 助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排 除 阻 力 和 干 扰, 解 决 办 案 中 的 各 种 困 难 ( 七 )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并 主 持 召 开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检 查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情 况 和 廉 洁 从 政 情 况,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督 促 整 改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院 长 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 一 ) 院 长 在 学 院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对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总 责, 对 副 院 长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 二 ) 根 据 中 央 省 委 关 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部 署 和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需 要, 参 与 对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进 行 部 署 和 安 排, 制 订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阶 段 性 工 作 目 标 ( 三 ) 每 年 至 少 两 次 听 取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实 行 情 况 的 专 题 汇 报, 参 与 组 织 领 导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教 育 检 查 和 考 核, 督 促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各 项 任 务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落 实 支 持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排 除 办 案 工 作 中 的 阻 力, 解 决 办 案 经 费, 工 作 条 件 及 行 政 协 调 等 问 题 ( 四 ) 在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工 作 中, 要 同 时 抓 好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抓 校 务 公 开 制 度 的 落 实, 教 育 和 督 促 各 职 能 部 门 秉 公 办 事, 依 法 行 政 要 发 扬 民 主, 集 思 广 益, 弘 扬 正 气, 反 对 和 制 止 在 人 事 招 生 基 建 采 购 职 称 评 聘 收 费 资 金 使 用 教 学 服 务 后 勤 服 务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不 正 之 风 ( 五 ) 重 视 抓 好 制 度 建 设, 对 学 校 财 务 行 政 人 事 后 勤 基 建 ( 包 括 维 修 ) 资 产 管 理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招 生 培 训 就 业 等 重 要 部 门 重 点 岗 位, 要 组 织 制 定 完 善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检 查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对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落 实 ( 六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对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项 重 要 工 作 坚 持 集 体 讨 9

论, 民 主 决 策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反 对 弄 虚 作 假, 坚 持 艰 苦 奋 斗, 反 对 奢 侈 浪 费 ( 七 ) 坚 持 言 传 身 教, 带 头 遵 守 各 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规 章 制 度, 廉 洁 自 律, 教 育 并 管 好 自 己 的 家 庭 成 员 和 身 边 的 工 作 人 员, 防 止 发 生 违 法 违 纪 和 违 反 廉 洁 从 政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时 处 处 起 模 范 表 率 作 用 第 十 二 条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院 长 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要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 一 ) 按 照 职 责 范 围 分 别 协 助 党 政 一 把 手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完 成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各 项 任 务 ; 根 据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具 体 负 责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并 对 分 管 单 位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 二 ) 加 强 对 责 任 范 围 内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领 导, 指 导 分 管 单 位 制 定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计 划 和 制 度, 检 查 分 管 单 位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有 关 部 署 计 划 和 要 求 的 情 况, 对 分 管 部 门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给 予 具 体 指 导 ( 三 ) 组 织 责 任 范 围 内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检 查 考 核, 参 加 分 管 单 位 的 民 主 生 活 会, 加 强 对 分 管 单 位 党 员 干 部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及 时 发 现 分 管 部 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带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的 的 问 题,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 四 )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向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分 管 部 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根 据 分 管 部 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检 查 考 核 结 果, 向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奖 惩 建 议 ( 五 ) 支 持 配 合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完 成 涉 及 到 分 管 部 门 的 违 规 违 纪 问 题 的 调 查 处 理 专 项 检 查 和 行 政 监 察 工 作 ( 六 ) 自 觉 遵 守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的 各 项 规 定, 教 育 并 管 好 自 己 的 家 庭 成 员 和 身 边 的 工 作 人 员, 防 止 发 生 违 法 违 纪 和 违 反 廉 洁 从 政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各 系 处 直 属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要 承 担 以 10

下 责 任 : ( 一 ) 及 时 传 达 贯 彻 学 院 党 委 关 于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工 作 部 署, 认 真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部 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计 划, 定 期 检 查 和 分 析 本 部 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状 况, 把 本 部 门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与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业 务 工 作 一 起 布 置, 一 起 落 实, 一 起 检 查, 并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在 本 部 门 的 落 实 ( 二 ) 要 带 头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的 各 项 准 则 规 定 和 制 度 加 强 对 本 部 门 党 员 干 部 和 教 职 工 进 行 遵 纪 守 法 教 育, 组 织 党 员 干 部 学 习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有 关 文 件, 开 展 好 本 部 门 的 党 风 廉 政 教 育 活 动, 抓 好 党 性 党 风 党 纪 教 育, 增 强 党 员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和 遵 纪 守 法 意 识 ( 三 )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考 核 ( 四 ) 积 极 配 合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对 发 现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存 在 党 员 干 部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和 部 门 不 正 之 风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主 管 院 领 导 和 学 校 纪 委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反 映, 并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管 理 权 限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或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查 处, 领 导 和 支 持 本 部 门 纪 检 委 员 的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纪 委 在 组 织 协 调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中 的 责 任 : ( 一 ) 学 院 纪 委 根 据 上 级 党 委 纪 委 和 学 校 党 委 的 指 示 要 求, 研 究 提 出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具 体 意 见 和 建 议, 制 定 加 强 和 完 善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经 学 校 党 委 审 批 后 组 织 实 施 ( 二 ) 协 助 党 委 开 展 党 员 干 部 的 党 风 廉 政 教 育 和 警 示 教 育 监 督 检 查 学 校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干 部 贯 彻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情 况 ( 三 )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考 核 报 告 和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抓 好 党 政 领 导 11

干 部 的 廉 政 考 核 和 责 任 追 究 ( 四 ) 及 时 总 结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阶 段 性 工 作, 定 时 向 学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机 关 报 告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情 况 重 要 事 项, 突 发 事 项 随 时 报 告 ( 五 ) 学 院 纪 委 书 记 协 助 党 委 抓 全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对 学 院 纪 委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领 导 责 任 研 究 制 定 加 强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计 划 和 措 施, 调 查 了 解 掌 握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情 况, 主 动 向 学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汇 报 ; 落 实 学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指 示 和 意 见 ; 抓 好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自 身 的 思 想 和 作 风 建 设 ; 在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出 现 瞒 案 不 报 或 压 案 不 查 时, 要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第 四 章 责 任 考 核 第 十 五 条 建 立 签 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书 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考 核 制 度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同 各 中 层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书, 每 年 第 四 季 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对 全 院 中 层 干 部 完 成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目 标 和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档 次, 考 核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通 报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党 委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对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中 层 部 门 党 政 负 责 人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考 核 工 作 考 核 工 作 与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目 标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等 结 合 进 行,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组 织 专 门 考 核 对 考 核 成 绩 突 出 的, 要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对 考 核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限 期 改 正 第 十 七 条 学 院 和 中 层 部 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要 把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情 况, 作 为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和 工 作 报 告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领 导 干 部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情 况 的 考 核, 应 与 民 主 评 议 民 主 测 评 领 导 干 部 结 合 起 来, 广 泛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建 立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考 核 档 案 ( 廉 政 卷 宗 ) 根 据 省 纪 委 省 委 组 织 部 12

关 于 建 立 领 导 干 部 廉 政 卷 宗 的 通 知 ( 粤 纪 发 [1999]32 号 ) 精 神, 建 立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廉 政 卷 宗, 每 年 考 核 结 束 后, 及 时 将 考 核 结 果 及 有 关 重 要 资 料 归 档, 并 按 责 任 的 权 限 妥 善 保 管 第 二 十 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应 列 为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述 职 报 告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并 作 为 对 领 导 干 部 的 业 绩 评 定 奖 励 惩 处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出 现 失 误 的 领 导 干 部, 不 能 提 拔 任 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搞 的 不 好 的 部 门 和 领 导 干 部, 不 能 评 为 先 进 单 位 和 先 进 个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情 况 定 期 向 院 党 委 院 行 政 领 导 报 告 要 将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对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作 为 对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工 作 评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第 五 章 责 任 追 究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院 及 中 层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中 央 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 中 发 [1998]16 号 ) 和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照 责 任 范 围 和 管 理 权 限, 在 查 清 事 实, 分 清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和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由 上 一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分 别 给 予 有 关 责 任 人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 一 ) 对 直 接 管 理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明 令 禁 止 的 不 正 之 风 不 制 止 不 查 处, 或 者 对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交 办 的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拒 不 办 理, 或 者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隐 瞒 不 报 压 案 不 查 的, 根 据 中 央 规 定 ( 中 发 1998 16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二 ) 直 接 管 理 范 围 内 发 生 重 大 案 件, 致 使 国 家 集 体 财 产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根 据 中 央 规 定 ( 中 发 1998 16 号 ) 第 十 一 条 13

第 一 款, 责 令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辞 职 或 者 对 其 免 职 ( 三 ) 在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立 项 设 计 施 工 中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的 审 批 使 用 中, 不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违 反 决 策 程 序, 主 观 臆 断, 严 重 官 僚 主 义, 给 国 家 集 体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 ; 或 者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直 接 干 预 基 建 项 目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招 投 标 造 成 损 失 的 ; 或 者 由 于 管 理 混 乱, 致 使 国 家 集 体 财 产 被 贪 污 挪 用 等,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党 内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和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四 )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下 属 人 员 违 反 财 政 金 融 税 务 审 计 统 计 法 规, 弄 虚 作 假 或 骗 取 名 利 的, 根 据 中 央 规 定 ( 中 发 1998 16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四 款,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党 内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五 )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会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或 者 隐 匿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开 除 的 行 政 处 分 ( 六 ) 截 留 挪 用 坐 收 坐 支 私 分 收 费 收 入 和 罚 没 收 入, 以 及 公 款 私 存 私 设 小 金 库 给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的, 根 据 违 反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罚 没 收 入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规 定 行 政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降 级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处 分 ( 七 ) 违 反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在 选 人 用 人 上 严 重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或 严 重 失 察,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根 据 中 央 规 定 ( 中 发 1998 16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提 拔 任 用 明 显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人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撤 销 党 14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八 ) 授 意 指 使 纵 容 下 属 人 员 阻 挠 干 扰 对 抗 党 风 廉 政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案 件 查 处, 或 者 对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以 及 办 案 人 检 举 控 告 人 提 供 证 据 人 无 理 刁 难 打 击 报 复 的, 根 据 中 央 规 定 ( 中 发 1998 16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五 款,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九 ) 对 家 庭 成 员 亲 属 亲 戚 朋 友 和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知 情 不 管 隐 瞒 不 报 的, 根 据 中 央 规 定 ( 中 发 1998 16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六 款, 责 令 其 辞 职 或 者 对 其 免 职 ; 包 庇 纵 容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十 ) 领 导 干 部 对 下 属 人 员 订 立 攻 守 同 盟, 提 供 伪 证, 隐 瞒 违 纪 事 实, 妨 碍 调 查 取 证 等 违 纪 行 为 不 制 止 不 处 理, 或 者 包 庇 纵 容 的,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领 导 干 部 授 意 指 使 纵 容 下 属 人 员 订 立 攻 守 同 盟, 提 供 伪 证 的,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十 一 ) 其 他 违 反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规 定 的 行 为,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责 令 其 作 出 检 查,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相 应 的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十 二 ) 具 有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需 要 追 究 政 纪 责 任 的, 比 照 所 给 予 的 党 纪 处 分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同 样, 需 要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比 照 所 给 予 的 政 纪 处 分 给 予 相 应 的 党 纪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施 责 任 追 究 的 程 序 ( 一 ) 如 有 违 反 规 定 被 追 究 责 任 的, 被 追 究 人 部 门 必 须 写 出 情 况 报 告, 责 任 人 同 时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并 按 责 任 内 容 作 出 自 查, 一 并 交 学 校 纪 委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 15

( 二 ) 纪 委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对 责 任 追 究 事 实 认 定 以 后, 向 院 党 委 或 院 行 政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 三 ) 学 院 研 究 决 定 后, 填 写 责 任 追 究 登 记 表, 连 同 情 况 报 告 自 查 材 料 和 学 院 处 理 意 见 书 一 并 存 入 廉 政 卷 宗 备 查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立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评 议 制 度 评 议 采 取 自 评 群 众 评 议 和 组 织 检 查 评 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 一 ) 自 评 各 部 门 每 年 对 本 部 门 一 年 来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总 结, 并 对 照 责 任 内 容 进 行 自 评, 填 写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自 评 表 ( 二 ) 群 众 评 议 定 期 组 织 群 众 对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情 况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评 议 各 中 层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干 部, 每 年 底 要 接 受 本 部 门 群 众 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的 评 议 要 将 群 众 评 议 的 结 果 分 别 报 送 省 教 育 纪 工 委 和 学 校 纪 委 ( 三 ) 组 织 检 查 评 议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全 校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检 查, 对 照 责 任 内 容 对 中 层 部 门 进 行 评 议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立 群 众 举 报 制 度 ( 一 ) 设 立 并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举 报 信 箱 ( 包 括 电 子 信 箱 ),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定 期 收 集 举 报 信 件 ( 二 ) 对 群 众 举 报 的 问 题, 有 关 部 门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调 查 处 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压 制 群 众 的 检 举 控 告 ( 三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和 手 段 打 击 报 复 检 举 控 告 人 及 其 亲 属 对 打 击 报 复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应 视 其 情 节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移 送 16

司 法 机 关 惩 处 对 举 报 有 功 人 员 要 给 予 表 扬 鼓 励 和 奖 励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立 和 完 善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 一 ) 学 院 党 委 每 年 要 将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情 况 向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书 面 报 告 一 次, 同 时 抄 报 省 教 育 纪 工 委 学 院 内 中 层 部 门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每 年 要 将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情 况 向 学 院 党 委 报 告 一 次, 同 时 抄 送 学 院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 二 ) 中 层 及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的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年 终 述 职, 要 如 实 报 告 个 人 贯 彻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和 廉 洁 从 政 的 情 况 ( 三 ) 对 各 部 门 发 生 的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所 在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要 作 深 刻 检 查, 并 把 检 查 的 情 况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书 面 向 学 院 党 委 报 告, 并 同 时 抄 送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院 纪 委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7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暂 行 规 定 为 加 强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规 范 党 员 干 部 和 教 职 工 的 行 为, 促 进 我 院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上 级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的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的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为 指 导, 坚 持 两 手 抓, 两 手 都 要 硬 的 方 针, 坚 持 从 严 治 党, 从 严 治 政 和 教 育 制 度 监 督 并 重 的 原 则, 保 证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广 东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一 系 列 规 定 和 指 示 的 贯 彻 执 行 第 二 条 坚 持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党 政 齐 抓 共 管, 纪 委 组 织 协 调,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依 靠 群 众 参 与 和 支 持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坚 持 立 足 教 育, 着 眼 防 范 的 原 则, 院 党 委 和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要 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作 为 学 院 建 设 和 发 展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与 业 务 工 作 行 政 管 理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等 统 一 部 署, 统 一 落 实, 统 一 检 查, 统 一 考 核, 做 到 责 任 到 人, 落 实 到 位 第 三 条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制 定 和 完 善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学 院 的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重 大 政 策 出 台 干 部 任 免 教 学 改 革 教 育 经 费 预 决 算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等 要 严 格 按 照 决 策 程 序, 由 学 院 党 委 或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在 决 定 前 进 行 调 研 论 证, 充 分 咨 询 专 家 学 者 和 广 大 教 职 工 的 意 见, 防 止 个 人 擅 自 决 定 重 大 事 项 严 重 官 僚 主 义 和 决 策 失 误 问 题 的 发 生 第 四 条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在 选 拔 和 任 用 干 部 过 程 中 要 严 格 执 行 群 众 推 荐, 组 织 考 察, 党 委 集 体 讨 论 和 任 前 公 示 等 组 织 程 序, 认 真 听 取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真 正 将 广 大 教 职 工 公 认 18

的 德 才 兼 备 的 优 秀 年 轻 干 部 选 拔 到 领 导 岗 位 上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和 程 序 提 拔 干 部 ; 不 准 跑 官 要 官 买 官 卖 官 ; 不 准 拉 帮 结 派 任 人 唯 亲 ; 不 准 封 官 许 愿 或 有 意 泄 漏 酝 酿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的 情 况 ; 不 准 在 干 部 考 察 中 隐 瞒 或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 不 准 打 击 报 复 第 五 条 严 格 财 务 管 理, 遵 守 财 经 纪 律, 严 格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开 支,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注 意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确 保 会 计 核 算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和 真 实 性 学 院 的 一 切 财 务 收 支 活 动 按 规 定 由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主 动 接 受 审 计 监 督 不 准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截 留 隐 瞒 收 入 ; 不 准 各 部 门 私 设 账 户 ; 不 准 公 款 私 存 或 私 设 各 种 形 式 的 小 钱 柜 ; 不 准 各 部 门 自 行 滥 发 奖 酬 金 补 贴 实 物 等 ; 不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在 负 责 管 理 或 挂 靠 的 社 团 组 织 中 领 取 酬 金 补 贴 等 严 格 执 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管 理 制 度 和 发 票 管 理 制 度, 各 类 收 费 必 须 事 前 申 领 收 费 许 可 证, 实 行 亮 证 收 费 ;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立 项 目 和 变 更 标 准 收 费 ; 不 准 在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中 使 用 非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发 票 第 六 条 严 格 执 行 基 建 工 程 招 投 标 的 管 理 制 度, 所 有 基 建 工 程, 包 括 水 电 修 缮 工 程 等, 均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招 投 标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任 何 方 式 干 预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工 作, 或 进 行 假 招 标 ; 更 不 得 未 经 招 投 标 便 自 行 组 织 施 工 不 准 以 职 务 或 工 作 之 便, 指 定 或 推 介 工 程 队 到 学 院 承 包 建 设 工 程 和 修 缮 工 程 ; 任 何 人 都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和 程 序 直 接 插 手 基 建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等 经 济 活 动 第 七 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大 批 量 教 学 设 备 生 活 设 施 图 书 资 料 等 的 采 购, 凡 是 按 规 定 应 由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采 购 的, 必 须 交 由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采 购, 或 报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进 行 招 投 标,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任 何 形 式 内 定 供 应 商 或 擅 自 进 行 招 投 标 或 扩 大 采 购 量 第 八 条 在 经 济 管 理 和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严 格 自 律,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19

党 纪 政 纪 规 定 ( 一 ) 严 禁 索 取 或 接 受 各 种 回 扣 手 续 费 劳 务 费 有 价 证 券 ( 卡 ) 礼 金 和 其 它 贵 重 物 品 ; 凡 因 职 务 关 系 参 加 的 专 项 工 作 或 活 动, 不 得 接 受 与 该 项 工 作 或 活 动 有 关 的 单 位 以 各 种 名 义 发 放 的 礼 金 酬 金 ( 列 入 省 级 各 类 专 家 库 名 单, 以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的 专 项 工 作 或 活 动 除 外 ) 无 法 拒 收 的, 必 须 在 一 个 月 内 如 数 上 缴 学 院 纪 委 或 上 级 纪 委 不 准 参 与 或 支 持 骗 税 逃 税 侵 权 盗 誉 的 行 为 ( 二 ) 不 准 贪 污, 不 准 索 贿 受 贿, 不 准 行 贿 或 介 绍 贿 赂 ; 不 准 借 用 公 款 逾 期 不 还 ; 不 准 以 任 何 方 式 侵 占 学 校 公 物 和 私 人 的 财 物 ( 三 ) 不 准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偶 子 女 利 用 该 工 作 人 员 职 权 和 职 务 收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务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红 包 ( 含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信 用 卡 购 物 卡 等 ; 下 同 ) ( 四 ) 不 准 以 学 院 或 部 门 名 义 收 送 红 包 ; 不 准 用 公 款 办 理 信 用 卡 供 私 人 使 用 或 支 付 各 种 应 由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或 将 此 类 费 用 转 到 其 它 公 务 费 中 开 支 或 报 销 ( 五 ) 不 准 用 公 款 购 买 各 种 形 式 的 俱 乐 部 会 员 证, 或 接 受 与 行 使 职 权 有 关 系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奖 励 和 赞 助 第 九 条 严 格 执 行 个 人 收 入 和 重 大 事 项 申 报 制 度, 按 规 定 如 实 申 报 个 人 收 人 和 重 要 事 项, 不 得 隐 瞒 不 报 或 不 如 实 申 报 第 十 条 严 格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在 工 作 中, 凡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或 者 与 本 人 有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以 及 近 姻 亲 关 系 人 员 的 利 害 关 系 时, 必 须 主 动 回 避, 各 处 室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执 行 情 况 的 检 查 监 督 不 准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配 偶 子 女 亲 友 和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在 招 工 调 动 升 学 就 业 等 方 面 谋 取 特 殊 照 顾 和 利 益 ; 不 准 弄 虚 作 假, 为 本 人 或 帮 助 他 人 ( 包 括 学 生 ) 骗 取 荣 誉 职 务 职 称 学 位 升 学 奖 励 和 其 他 个 人 利 益 第 十 一 条 严 格 执 行 政 务 公 开 的 规 定 各 处 室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和 完 善 有 关 政 务 20

公 开 制 度, 务 必 做 到 公 开 办 事 程 序 办 事 期 限 和 办 事 结 果,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增 加 办 事 透 明 度, 接 受 社 会 和 教 职 工 学 生 的 监 督 坚 决 杜 绝 门 难 进, 脸 难 看 事 难 办 的 现 象 发 生 第 十 二 条 严 格 履 行 职 责, 在 工 作 中, 要 勤 政 廉 政, 不 准 借 故 拖 延 推 倭 属 于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更 不 准 有 意 刁 难 勒 索 所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对 象 ; 不 准 以 任 何 形 式 假 公 济 私, 更 不 准 以 权 谋 私 对 工 作 尽 职 尽 责, 真 抓 实 干, 不 搞 形 式 主 义, 不 弄 虚 作 假, 欺 上 瞒 下, 互 相 扯 皮 不 准 有 吃 拿 卡 要 等 违 纪 行 为 ; 不 得 脱 离 实 际 乱 提 要 求, 乱 表 态 牢 记 和 树 立 管 理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观 念, 不 准 将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公 务 或 教 学 活 动 变 为 有 偿 服 务 第 十 三 条 严 格 执 行 公 务 接 待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公 务 交 往 中, 提 倡 节 俭 大 方 得 体, 严 禁 讲 排 场 摆 阔 气, 用 公 款 大 吃 大 喝, 挥 霍 浪 费 接 待 内 宾, 按 学 院 公 务 交 往 接 待 标 准 执 行, 原 则 上 不 能 超 标 准 接 待 不 准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要 求 或 接 受 超 标 准 接 待, 不 准 在 统 一 安 排 之 外, 另 找 高 标 准 的 食 宿 地 方 ; 不 准 接 受 公 务 活 动 外 的 宴 请 或 其 他 接 待 ; 不 准 到 营 业 性 的 歌 舞 厅 夜 总 会 高 尔 夫 等 场 所 参 加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高 消 费 娱 乐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不 准 假 借 各 种 名 义 ( 如 开 会 调 研 办 班 培 训 学 习 等 ) 公 费 旅 游 ; 不 准 利 用 节 假 日 双 休 日 用 公 款 或 者 借 用 公 车 外 出 度 假 游 玩 不 准 到 国 家 和 省 明 令 禁 止 的 名 胜 风 景 区 开 会 办 学 习 班 等 ; 不 准 涉 足 色 情, 不 健 康 的 娱 乐 场 所, 参 与 赌 博 活 动, 以 及 观 看 购 买 索 要 淫 秽 影 视 书 刊 及 其 它 淫 秽 物 品 ; 不 得 吸 毒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与 本 人 职 务, 业 务 不 相 符 的 考 察 活 动, 不 准 在 公 务 出 访 中 违 反 规 定 逾 期 滞 留 境 外 或 绕 道 非 公 务 地 区 ;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保 管 和 使 用 出 境 证 件 21

第 十 五 条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考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实 行 阳 光 招 生 不 准 以 打 电 话 和 批 条 子 等 方 式 干 扰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 招 生 期 间 不 准 接 受 考 生 或 考 生 家 长 ( 亲 属 ) 的 拜 访 宴 请 或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招 生 录 取 的 一 切 活 动 ;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擅 自 批 准 照 顾 录 取 不 上 线 或 不 合 要 求 的 考 生 ; 不 准 以 帮 助 录 取 更 改 专 业 分 配 就 业 等 名 义 收 受 学 生 或 家 长 的 钱 物 和 接 受 其 它 好 处 加 强 对 办 班 发 证 的 管 理, 不 准 建 反 规 定 乱 办 班 乱 发 文 凭 证 书 第 十 六 条 不 准 伪 造 学 历 资 历 剽 窃 侵 占 他 人 成 果, 弄 虚 作 假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骗 取 各 种 荣 誉 第 十 七 条 严 格 车 辆 管 理 和 用 车 计 划 调 配 制 度 不 准 用 公 车 办 私 事 ; 不 准 用 公 款 公 车 学 习 驾 驶 技 术 ; 未 经 批 准 车 辆 不 准 在 校 外 停 放 ; 公 车 私 用 的, 除 按 规 定 标 准 缴 纳 费 用 外, 还 要 追 究 用 车 人 的 纪 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的 实 施 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结 合 起 来, 签 订 责 任 书, 一 级 抓 一 级 层 层 抓 落 实, 责 任 到 人, 实 行 责 任 制 第 十 九 条 学 院 党 委 对 本 规 定 的 贯 彻 实 施 负 领 导 责 任 ;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对 本 规 定 的 实 施 负 总 责 ; 党 委 成 员 和 副 院 长 协 助 党 委 书 记 和 院 长 贯 彻 实 施 本 规 定, 并 对 分 管 部 门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责 ; 各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 处 长 主 任 支 部 书 记 ) 负 责 本 规 定 在 本 部 门 的 具 体 实 施 ; 各 部 门 副 职 对 分 管 人 员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责 全 体 党 员 干 部 教 职 员 工 要 廉 洁 自 律, 踏 踏 实 实 地 做 好 教 书 育 人 的 神 圣 工 作, 在 工 作 教 学 和 生 活 中 落 实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织 实 施 和 执 行 本 规 定 的 情 况, 列 人 干 部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其 任 免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把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列 入 民 主 生 活 会 的 重 要 内 容 22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行 为, 将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经 济 处 罚,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触 犯 刑 律 的, 交 由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院 纪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行, 原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暂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23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督 查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关 于 加 强 督 查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加 强 和 改 进 我 院 纪 检 监 察 督 查 工 作, 建 立 督 查 工 作 长 效 机 制, 根 据 广 东 省 纪 委 省 监 察 厅 机 关 督 查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广 东 省 教 育 纪 工 委 省 教 育 监 察 专 员 办 公 室 督 查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督 查 工 作 要 以 我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为 中 心, 以 决 策 督 查 为 基 础, 以 专 项 督 查 为 重 点, 注 重 效 能 建 设 和 勤 政 建 设, 深 化 督 查 调 研, 不 断 提 高 督 查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和 科 学 化 水 平 第 三 条 督 查 工 作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实 事 求 是 原 则 开 展 督 查 工 作 要 紧 密 结 合 中 心 工 作, 有 针 对 性, 督 查 事 项 应 全 面 准 确 客 观, 督 查 结 论 要 实 事 求 是 ( 二 ) 分 级 负 责 原 则 各 部 门 按 照 分 级 分 类 归 口 管 理 的 原 则,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职 能 分 工 开 展 督 查 工 作, 主 管 院 领 导 要 加 强 协 调 指 导, 保 证 督 查 事 项 的 落 实 ( 三 ) 质 量 效 率 原 则 督 查 事 项 要 认 真 按 程 序 办 理, 严 格 履 行 立 项 交 办 承 办 与 转 办 催 办 报 告 审 核 等 程 序 督 查 工 作 要 注 重 质 量, 做 到 件 件 有 着 落, 事 事 有 回 音 ( 四 ) 安 全 保 密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法 规, 对 督 查 事 项 及 其 办 理 情 况 要 严 格 保 密, 对 相 关 资 料 要 注 意 保 管, 不 丢 失 不 外 传 第 二 章 领 导 机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第 四 条 学 院 纪 委 在 省 教 育 纪 工 委 和 学 院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督 查 工 作 学 院 党 委 24

定 期 听 取 督 查 工 作 情 况 报 告, 部 署 重 大 督 查 事 项, 研 究 督 查 成 果 转 化, 加 强 督 查 工 作 队 伍 建 设 第 五 条 成 立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督 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学 院 纪 委 书 记 任 组 长,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督 查 办 公 室 ( 设 在 学 院 纪 委 办 公 室 ), 负 责 日 常 督 查 工 作 督 查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和 工 作 范 围 是 : 对 上 级 机 关 学 院 党 委 有 关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的 决 定 事 项 工 作 布 署 和 领 导 批 示 交 办 事 项 的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 对 重 大 重 要 信 访 件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 对 上 级 机 关 领 导 有 关 案 件 和 案 件 线 索 批 办 件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 对 学 院 各 部 门 按 时 完 成 督 查 任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并 协 调 督 查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等 第 六 条 督 查 工 作 坚 持 分 工 负 责 和 协 调 配 合 相 结 合 督 查 办 公 室 为 开 展 督 查 工 作 的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向 承 办 部 门 交 办 督 查 事 项, 督 促 其 按 要 求 完 成 ; 掌 握 督 查 事 项 进 展 情 况, 向 上 级 机 关 或 领 导 报 告 督 查 结 果 各 部 门 协 助 做 好 督 查 事 项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七 条 建 立 督 查 事 项 的 台 账 制 度 上 级 机 关 或 领 导 批 办 的 督 查 件, 统 一 交 督 查 办 公 室 负 责 登 记 督 查 办 公 室 登 记 备 案 后 按 领 导 的 批 示 分 别 转 送 各 部 门 处 理 料 库 督 查 办 公 室 要 认 真 做 好 督 查 事 项 的 登 记 归 档 工 作, 建 立 和 完 善 统 一 督 查 信 息 资 第 三 章 工 作 程 序 和 方 法 第 八 条 督 查 工 作 程 序 ( 一 ) 立 项 督 查 办 公 室 对 收 到 的 领 导 批 示 件 或 上 级 机 关 交 办 件, 应 及 时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填 写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督 查 事 项 呈 批 表, 报 学 院 纪 委 书 记 审 批 后 立 项, 即 启 动 督 查 程 序 ( 二 ) 交 办 督 查 办 公 室 向 承 办 部 门 发 出 交 办 通 知 书 并 附 相 关 材 料 对 需 要 多 个 部 门 共 同 办 理 的, 应 指 定 主 办 和 协 办 部 门 25

需 要 报 送 结 果 的 应 提 出 时 限 要 求, 一 般 应 在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属 于 案 件 线 索 核 查 类 的, 原 则 在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属 立 案 查 处 的, 一 般 应 在 六 个 月 内 完 成 ( 三 ) 承 办 承 办 部 门 接 到 交 办 通 知 书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专 项 登 记, 并 向 本 部 门 有 关 领 导 报 告 承 办 部 门 要 按 照 交 办 部 门 提 出 的 要 求 和 时 限, 对 督 查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落 实 并 报 告 结 果 ( 四 ) 催 办 督 查 事 项 交 办 通 知 发 出 后, 督 查 办 公 室 应 及 时 掌 握 进 展 情 况 对 需 要 报 送 结 果 的, 可 在 办 理 期 限 前, 通 过 电 话 或 发 催 办 函 的 形 式 进 行 催 办 承 办 部 门 无 法 按 期 办 结 的, 必 须 说 明 原 因, 并 提 出 继 续 办 理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 五 ) 报 告 对 已 办 结 的 督 查 事 项, 承 办 部 门 除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交 办 部 门 报 告 外, 必 要 时 也 可 当 面 报 告 督 查 报 告 应 坚 持 一 事 一 报 谁 交 办 向 谁 报 告 的 原 则, 一 般 不 得 越 级 上 报, 报 告 应 由 本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签 批, 加 盖 公 章 后 上 报 报 告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贯 彻 落 实 领 导 批 示 开 展 工 作 的 情 况 ; 督 查 事 项 核 实 的 基 本 情 况, 督 查 事 项 的 定 性 及 认 定 ; 相 关 人 员 应 负 的 责 任 和 处 理 意 见, 相 应 的 整 改 措 施 及 经 验 教 训 等 对 多 个 部 门 共 同 办 理 的 督 查 事 项, 由 主 办 部 门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汇 总 后 报 告 办 理 情 况 ( 六 ) 审 核 督 查 办 公 室 对 办 结 报 告 应 严 格 审 核, 主 要 审 核 事 实 是 否 查 清, 问 题 是 否 解 决, 结 论 是 否 准 确, 处 理 是 否 恰 当,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退 回 承 办 部 门 补 办 或 重 新 办 理 对 审 核 通 过 的 办 理 报 告, 督 查 办 公 室 应 按 督 查 件 的 内 容 和 领 导 批 示, 报 送 有 关 院 领 导 审 阅, 需 报 送 上 级 机 关 的 以 学 院 或 学 院 纪 委 的 名 义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送 第 九 条 督 查 工 作 方 法 ( 一 ) 电 话 督 查 对 于 一 般 的 督 查 事 项, 督 查 办 公 室 可 通 过 电 话 直 接 与 有 关 部 门 26

负 责 同 志 了 解 情 况, 掌 握 办 理 进 度 或 督 促 按 时 办 结 电 话 督 查 要 做 好 记 录 ( 二 ) 发 函 督 查 对 于 重 要 的 督 查 事 项 或 超 期 未 结 的 督 查 件, 发 函 督 促 承 办 部 门 及 时 办 结 ( 三 ) 现 场 督 查 对 重 大 的 督 查 事 项, 派 员 到 承 办 部 门 通 过 听 取 意 见 审 阅 卷 宗 材 料 共 同 研 究 处 理 意 见 等 形 式 进 行 督 查 ( 四 ) 约 谈 督 查 对 重 要 督 查 事 项 或 经 督 查 未 能 办 结 的, 约 请 承 办 部 门 有 关 领 导 汇 报 办 理 情 况, 提 出 办 理 意 见, 促 使 尽 快 办 结 ( 五 ) 会 议 督 查 对 带 有 普 遍 问 题, 需 要 进 行 阶 段 性 集 中 督 查 或 特 别 复 杂 需 要 协 调 的 督 查 事 项, 召 开 专 门 会 议 进 行 督 查 第 十 条 督 查 办 公 室 定 期 将 督 查 事 项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汇 总,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以 简 报 或 专 报 形 式 向 上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领 导 报 告, 或 通 报 学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第 四 章 奖 惩 第 十 一 条 建 立 督 查 工 作 评 价 考 核 和 奖 惩 制 度 对 办 理 督 查 事 项 进 度 快 质 量 高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对 办 理 质 量 差 或 超 过 办 理 期 限 的, 视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对 因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和 严 重 后 果 的,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纪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27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举 报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举 报 工 作, 根 据 信 访 条 例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控 告 申 诉 工 作 条 例 监 察 部 信 访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及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举 报 工 作 主 要 是 处 理 群 众 采 用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电 话 走 访 等 形 式, 对 学 校 所 辖 范 围 涉 及 党 纪 政 纪 问 题 的 检 举 控 告 和 申 诉 通 过 信 访 举 报 工 作, 及 时 反 映 情 况, 依 法 查 处 违 纪 问 题, 纠 正 不 正 之 风, 解 决 关 系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问 题, 化 解 矛 盾, 加 强 与 群 众 的 联 系, 促 进 学 院 的 和 谐 发 展 与 稳 定 第 三 条 处 理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举 报 的 基 本 原 则 : 以 党 章 和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绳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主 管 领 导 负 责 制 ; 维 护 信 访 当 事 人 的 民 主 权 力 ; 根 据 管 理 权 限, 分 级 负 责 归 口 办 理 ;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同 思 想 教 育 相 结 合 第 四 条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举 报 受 理 的 范 围 : 1. 党 员 党 组 织 违 反 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违 反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和 其 他 败 坏 党 风 行 为 的 检 举 ; 2. 学 校 党 政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和 学 校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行 为 的 检 举 ; 3. 党 员 党 组 织 及 工 作 人 员 行 政 单 位 对 所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学 校 纪 委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所 作 的 其 他 处 理 不 服, 要 求 进 行 复 议 复 查 的 申 诉 ; 4. 涉 及 党 纪 党 风 政 纪 政 风 的 批 评 建 议 和 询 问 等 问 题 ; 5. 对 学 院 及 各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执 行 情 况 的 意 见 建 议 ; 28

6. 校 党 委 或 校 行 政 领 导 交 办 的 举 报 信 访 件 ; 7. 上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校 外 有 关 单 位 及 政 法 机 关 转 办 和 交 办 的 举 报 信 访 件 第 二 章 处 理 信 访 举 报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方 法 第 五 条 举 报 信 访 件 的 处 理 1. 信 函 处 理 : 对 接 收 的 来 信 要 及 时 拆 封, 开 拆 时 要 注 意 保 持 信 封 信 纸 和 邮 票 邮 戳 的 完 整 ; 信 封 信 文 及 附 件 一 并 钉 装 ; 加 盖 收 信 日 戳 用 章, 标 明 收 信 时 间 及 经 手 人 ; 不 得 在 原 信 上 批 画 与 涂 改 ; 信 中 夹 有 票 证 证 件 等 物 时, 应 及 时 清 点 登 记, 妥 善 保 管 ; 信 件 内 缺 张 少 页, 应 在 登 记 时 注 明 2. 电 讯 处 理 : 注 意 了 解 来 电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有 关 反 映 情 况 的 时 间 地 点 主 要 情 节 线 索 被 反 映 人 基 本 情 况 和 来 电 人 的 要 求 等, 并 认 真 做 好 记 录 有 关 举 报 电 讯 可 进 行 录 音 3. 来 访 处 理 : 热 情 接 待 来 访 者, 详 细 了 解 有 关 情 况, 做 好 接 谈 记 录 ; 谈 话 结 束 后 要 求 举 报 人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认 可 ; 所 反 映 的 问 题 比 较 重 要 的, 还 要 求 举 报 人 进 一 步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以 备 查 处 ; 如 来 访 者 带 有 书 面 材 料, 可 与 来 访 记 录 装 订 在 一 起 4. 电 子 邮 件 及 传 真 件 的 处 理 : 从 网 上 接 收 的 举 报 信 访 件 应 先 将 原 文 打 印 成 文 字 材 料, 再 按 信 函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 传 真 件 同 样 按 信 函 方 式 处 理 第 六 条 举 报 信 访 件 的 登 记 1. 对 所 有 的 举 报 信 访 件 要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来 信 来 访 登 记 表, 登 记 时 注 明 反 映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要 求, 对 上 级 或 其 他 单 位 批 转 来 的 举 报 信 访 件 要 在 登 记 中 注 明 2. 实 行 当 天 登 记, 急 件 先 办 的 原 则,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清 轻 重 缓 急, 及 时 处 理, 急 事 先 办 第 七 条 举 报 信 访 件 的 审 批 29

1. 举 报 信 访 件 登 记 后 送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领 导 阅 批 ; 重 要 信 访 件 要 填 写 重 要 信 访 呈 批 表, 附 上 原 材 料 经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领 导 阅 批 后, 及 时 报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对 需 要 转 办 的 信 访 件 要 及 时 送 达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处 理 2. 举 报 信 访 件 的 审 批 权 限 : 反 映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各 有 关 部 门 及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问 题 及 上 级 领 导 批 转 上 级 机 关 交 办 需 报 结 果 的 信 访 件,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 涉 及 中 层 以 下 干 部 和 职 工 的 信 访 件,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领 导 审 批 第 八 条 举 报 信 访 件 的 核 查 1.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根 据 领 导 的 批 示, 确 定 两 名 以 上 的 核 查 人 员 或 组 成 调 查 组 进 行 核 查 2. 经 办 人 员 或 调 查 组 根 据 所 反 映 的 情 况 及 批 示,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收 集 材 料, 认 真 做 好 情 况 初 步 核 实 3. 举 报 信 访 件 的 核 查 实 行 分 级 负 责 归 口 办 理, 对 学 校 任 命 的 副 科 级 以 上 干 部 的 检 举, 一 般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直 接 调 查 处 理, 所 在 党 组 织 配 合 ; 对 一 般 党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一 般 由 各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调 查 处 理,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检 查 督 办 第 九 条 举 报 信 访 件 的 审 结 1. 经 办 人 员 写 出 查 办 意 见 或 调 查 报 告, 经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讨 论 后 做 出 处 理 意 见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的 信 访 件, 在 办 结 后 要 及 时 报 告 主 管 校 领 导, 对 上 级 或 校 外 有 关 单 位 转 办 和 交 办 的 举 报 信 访 事 项, 根 据 审 结 情 况, 及 时 回 复 2. 对 署 名 的 信 访 件, 可 采 用 口 头 电 讯 书 面 等 形 式 进 行 回 复, 有 关 情 况 需 要 保 密, 回 复 时 要 一 并 申 明 ; 匿 名 举 报 的, 必 要 时 可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公 布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3. 举 报 信 访 件 的 办 结 结 论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转 为 立 案 调 查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予 以 了 结 处 理 或 存 留 待 查 对 于 群 众 来 信 举 报 的 重 点 热 点 问 题,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要 综 合 分 析 有 关 情 况, 并 及 时 报 告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作 为 工 作 参 考 30

第 十 条 举 报 信 访 件 的 立 卷 归 档 1. 举 报 信 访 件 办 理 完 毕 后, 要 及 时 整 理 有 关 材 料, 立 卷 归 档, 按 制 度 进 行 管 理 和 保 管 2. 任 何 情 况 任 何 个 人 都 不 得 长 期 保 存 应 归 档 的 有 关 材 料 3. 不 属 于 归 档 范 围 的 或 重 复 的 举 报 信 访 材 料, 不 得 随 意 处 理, 要 采 取 妥 善 保 管 或 监 督 销 毁 的 方 法, 确 保 有 关 材 料 的 安 全 性 和 完 整 性 第 三 章 对 几 种 特 殊 举 报 信 访 件 的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联 名 信 的 处 理 信 访 举 报 工 作 人 员 要 注 意 及 时 核 实 联 名 信 所 反 映 的 问 题,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实 事 求 是 地 妥 善 处 理, 并 适 当 做 好 举 报 人 的 工 作, 防 止 联 名 信 转 变 成 为 集 体 上 访 第 十 二 条 匿 名 举 报 信 的 处 理 对 于 匿 名 举 报 信 要 区 别 对 待 : 没 有 明 确 线 索 和 具 体 事 实 的, 经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领 导 同 意, 可 暂 时 不 予 处 理, 留 待 以 后 有 明 确 线 索 再 进 行 查 处 ; 对 于 群 众 举 报 问 题 轻 微, 尚 不 构 成 违 纪 的 信 件, 可 责 成 被 检 举 对 象 作 出 检 讨 或 说 明 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反 映 问 题 需 追 究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按 立 案 程 序, 调 查 处 理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则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重 复 信 件 的 处 理 对 于 尚 未 处 理 完 毕 内 容 相 同 的 群 众 重 复 来 信, 可 不 作 重 复 登 记, 作 为 一 件 处 理 ; 对 于 群 众 第 一 次 来 信 未 作 处 理 或 产 生 处 理 遗 留 问 题 所 导 致 的 群 众 重 复 来 信, 要 认 真 对 待 和 处 理, 不 能 改 变 处 理 结 论 的, 要 做 好 当 事 人 的 说 服 和 疏 导 工 作 第 四 章 处 理 信 访 举 报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要 阅 批 重 要 举 报 信 访 件, 接 待 重 要 来 访, 研 究 及 检 查 指 导 信 访 举 报 工 作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对 转 到 基 层 的 事 项, 要 加 强 督 促 和 检 查 ; 要 坚 持 发 挥 各 部 门 的 积 极 作 用, 实 行 综 合 治 理 31

第 十 五 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确 定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件 的 自 办 转 办 和 协 办 转 办 是 指 不 属 于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工 作 范 围 的 举 报 信 访 件, 要 转 送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协 办 是 指 对 重 要 或 较 为 复 杂 的 举 报 信 访 件, 需 要 多 个 部 门 参 与 和 配 合,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与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调 查 办 理 经 受 理 的 信 访 举 报 事 项, 属 于 转 办 范 围 的, 应 在 一 周 内 转 出 ; 对 于 一 般 问 题 的 举 报 信 访 件, 应 在 60 天 内 办 结 ; 对 上 级 交 办 的 信 访 举 报 事 项, 应 当 在 限 期 内 或 自 收 到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办 结 ; 对 于 情 况 复 杂 的, 可 说 明 情 况, 时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第 十 六 条 提 倡 和 鼓 励 署 真 实 姓 名 举 报, 检 举 人 在 举 报 过 程 中,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社 会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利 ; 应 当 客 观 真 实, 对 其 所 提 供 材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不 得 捏 造 歪 曲 事 实, 不 得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第 十 七 条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加 强 学 习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并 能 熟 练 地 加 以 运 用 ; 办 理 信 访 举 报 事 项, 要 恪 尽 职 守, 秉 公 办 事, 查 清 事 实, 分 清 责 任, 正 确 疏 导 与 教 育, 及 时 恰 当 正 确 地 处 理, 不 得 推 诿 敷 衍 拖 延, 要 按 期 办 结 做 到 件 件 有 着 落, 事 事 有 回 音 第 十 八 条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和 遵 守 保 密 纪 律, 不 准 将 检 举 控 告 材 料 转 给 被 检 举 控 告 人 和 所 在 部 门 ; 要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材 料, 及 时 做 好 归 档 工 作 严 防 信 访 工 作 中 出 现 失 密 泄 密 现 象 第 十 九 条 信 访 举 报 经 办 人 员 与 信 访 举 报 事 项 ( 或 信 访 人 )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应 自 觉 向 上 级 领 导 报 告,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经 办 人 员 不 得 对 检 举 控 告 申 诉 人 歧 视 刁 难 压 制, 要 保 护 信 访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条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举 报 工 作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信 访 举 报 工 作 人 员 在 信 访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及 违 反 上 述 制 度 及 纪 律 造 成 工 作 损 失 的, 将 追 究 责 任,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2

第 二 十 一 条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工 作 人 员 在 信 访 工 作 中 做 出 优 异 成 绩, 学 校 将 给 予 奖 励 信 访 人 的 检 举 揭 发 及 建 议 等, 对 学 校 公 共 利 益 做 出 贡 献 的, 学 校 将 给 予 奖 励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33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廉 政 谈 话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党 员 干 部 特 别 是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的 教 育 和 监 督, 促 进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推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教 育 部 和 省 纪 委 省 监 察 厅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院 的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建 立 和 实 行 廉 政 谈 话 制 度,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从 严 治 党 从 严 治 政 的 方 针, 教 育 党 员 和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提 高 党 员 和 领 导 干 部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预 防 和 遏 制 不 廉 洁 行 为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第 三 条 廉 政 谈 话 的 对 象 是 : 新 任 职 的 处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 被 反 映 思 想 作 风 工 作 作 风 和 生 活 作 风 存 在 问 题, 或 有 一 般 廉 洁 自 律 问 题 轻 微 违 纪 问 题 的 党 员 和 干 部 第 四 条 廉 政 谈 话 分 为 履 新 廉 政 谈 话 和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履 新 廉 政 谈 话 主 要 是 对 新 任 职 的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廉 政 教 育, 沟 通 思 想, 鼓 劲 打 气, 明 确 廉 政 责 任 和 要 求, 一 般 在 领 导 干 部 上 任 之 初 进 行, 也 可 以 在 新 任 职 后 一 段 时 间 进 行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主 要 是 了 解 核 实 有 关 党 员 干 部 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方 面 的 有 关 情 况, 并 对 其 进 行 警 诫 教 育 和 劝 勉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谈 话 内 容 和 时 间 第 五 条 履 新 廉 政 谈 话 的 主 要 内 容 : 教 育 被 谈 话 人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模 范 遵 守 和 维 护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组 织 纪 律 外 事 纪 律 和 经 济 工 作 纪 律, 正 确 对 待 和 行 使 权 力, 勤 政 廉 政, 遵 纪 守 法, 加 强 党 性 和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和 群 众 的 监 督 ; 明 确 与 其 所 任 职 务 相 应 的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第 六 条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的 主 要 内 容 : 主 要 是 了 解 被 谈 话 人 执 行 廉 洁 自 律 各 项 规 定 的 情 况, 重 点 了 解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一 是 在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自 律 和 作 风 建 设 方 面 发 生 的 苗 头 性 问 题 ; 二 是 群 众 反 映 较 多, 虽 不 构 成 违 纪, 但 已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的 问 题 ; 34

三 是 群 众 举 报 属 实, 但 属 于 自 查 自 纠 范 围 的 问 题 ; 四 是 组 织 上 认 为 需 要 提 醒 告 诫 的 其 他 问 题 第 七 条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前 有 关 部 门 要 做 必 要 的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谈 话 时 要 坚 持 原 则, 实 事 求 是, 注 意 方 式 方 法, 要 注 意 保 护 检 举 人, 批 评 提 醒 要 到 位 谈 话 时 需 有 专 人 记 录 谈 话 内 容 谈 话 后, 将 谈 话 记 录 装 入 被 谈 话 人 廉 政 档 案 第 八 条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中, 被 谈 话 人 对 廉 政 谈 话 要 正 确 对 待, 对 谈 话 内 容 必 须 表 明 态 度, 实 事 求 是 负 责 任 地 说 明 情 况, 并 在 谈 话 记 录 上 签 字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必 须 在 限 期 内 写 出 情 况 说 明 或 书 面 检 查, 提 出 自 律 整 改 意 见, 交 给 负 责 谈 话 的 单 位, 并 在 限 期 内 切 实 整 改 第 九 条 对 有 不 廉 洁 行 为 或 者 违 纪 行 为, 但 没 有 作 为 初 核 案 件 对 象 的 干 部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要 注 重 阐 明 严 于 律 己 的 观 点, 教 育 其 警 钟 长 鸣, 时 刻 把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记 在 心 中, 切 莫 因 一 念 之 差 而 造 成 终 生 之 恨 对 那 些 犯 有 一 般 性 违 规 或 轻 微 违 纪 问 题, 经 过 初 核 了 结 未 立 案 的 干 部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观 点 要 明 确, 批 评 要 中 肯, 要 求 其 作 出 书 面 检 查, 并 对 其 今 后 的 思 想 作 风 工 作 作 风 或 生 活 作 风 提 出 要 求 对 反 映 的 问 题 经 查 属 于 失 实 的, 应 采 取 适 当 的 形 式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为 其 澄 清 若 反 映 问 题 属 实, 被 谈 话 人 必 须 抓 紧 认 真 整 改 若 发 现 有 严 重 问 题, 由 学 院 纪 委 提 出 进 一 步 的 处 理 意 见 第 十 条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中, 如 需 要 被 谈 话 人 就 某 些 问 题 作 出 进 一 步 说 明 的, 被 谈 话 人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述, 并 及 时 交 给 负 责 谈 话 单 位, 由 负 责 谈 话 单 位 向 学 院 纪 委 通 报 第 十 一 条 对 普 遍 性 问 题 或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可 采 用 会 议 或 集 体 谈 话 的 方 式 进 行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对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的 诫 勉 谈 话 要 突 出 党 性 党 风 党 纪 和 法 规 教 育, 针 对 存 在 问 题 督 促 整 改,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杜 绝 各 类 违 纪 违 法 现 象 的 发 生 35

第 十 二 条 对 经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后 半 年 内 仍 无 改 进 者, 负 责 谈 话 的 单 位 ( 或 主 持 谈 话 人 ) 可 以 向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提 出 对 被 谈 话 人 的 使 用 建 议 第 十 三 条 对 正 科 级 副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履 新 廉 政 谈 话, 以 分 管 该 干 部 所 在 系 处 的 院 领 导 为 主, 学 院 纪 委 ( 或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 组 织 人 事 处 派 员 参 加 ; 副 处 级 干 部 由 学 院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进 行 谈 话, 也 可 委 托 分 管 院 领 导 谈 话 对 学 院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的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以 分 管 该 干 部 所 在 系 处 的 院 领 导 为 主, 学 院 纪 委 派 员 参 加 对 科 级 干 部 及 以 下 干 部 的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以 院 纪 委 为 主, 组 织 人 事 处 纪 检 监 察 处 派 员 参 加, 必 要 时 可 请 该 干 部 所 在 处 室 有 关 领 导 参 加 对 系 部 处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的 廉 政 谈 话, 以 学 院 党 委 领 导 为 主, 分 管 该 处 室 ( 单 位 ) 的 院 领 导 和 学 院 纪 委 领 导 参 加 第 十 四 条 履 新 廉 政 谈 话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的 谈 话 时 间 地 点 和 谈 话 方 式, 由 主 要 负 责 谈 话 的 领 导 或 主 要 负 责 单 位 确 定 履 新 廉 政 谈 话, 由 组 织 人 事 处 按 照 主 要 负 责 谈 话 人 的 意 见, 通 知 被 谈 话 人, 并 协 助 具 体 安 排 落 实 ; 诫 勉 性 廉 政 谈 话 由 学 院 纪 委 按 照 主 要 负 责 谈 话 人 的 意 见, 通 知 被 谈 话 人 或 被 谈 话 领 导 班 子, 并 协 助 具 体 安 排 落 实 第 十 五 条 健 全 和 落 实 廉 政 谈 话 制 度 是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各 级 领 导 必 须 认 真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岗 位 责 任, 加 强 对 所 属 党 员 干 部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提 醒 劝 导 凡 对 所 属 干 部 疏 于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不 及 时 谈 话 提 醒, 以 至 发 生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在 追 究 违 纪 违 法 者 本 人 责 任 的 同 时, 要 按 照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有 关 党 组 织 和 领 导 干 部 的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中 共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委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36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宣 传 工 作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学 院 宣 传 工 作, 规 范 各 部 门 的 宣 传 行 为, 推 进 宣 传 工 作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使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时 刻 把 握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紧 紧 围 绕 学 院 的 中 心 工 作, 为 学 院 发 展 提 供 强 大 的 精 神 动 力 舆 论 支 持 和 思 想 保 证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宣 传 工 作 的 宗 旨 : 宣 传 工 作 要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引 领,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教 育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紧 紧 围 绕 学 院 的 办 学 目 标 和 中 心 工 作, 坚 持 贴 近 实 际 贴 近 生 活 贴 近 群 众 的 原 则, 努 力 构 筑 全 员 参 与 全 方 位 宣 传 的 工 作 格 局, 切 实 加 强 和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水 平 和 效 果 第 三 条 宣 传 工 作 的 总 体 思 路 : 实 施 1122 工 程, 即 形 成 一 个 合 力, 坚 持 全 院 教 育 信 息 宣 传 一 盘 棋 ; 建 好 一 个 网 络, 即 组 建 从 学 院 到 系 部 学 生 团 体 的 通 讯 员 信 息 员 网 络 ; 做 到 两 个 转 变, 即 将 宣 传 工 作 重 点 由 学 院 内 部 向 学 院 外 部 转 变, 由 区 域 内 向 区 域 外 转 变 ; 实 现 两 个 突 破, 即 实 现 学 院 教 育 新 闻 宣 传 在 大 报 大 刊 大 台 上 的 突 破 和 信 息 工 作 在 省 教 育 厅 信 息 网 上 不 间 断 发 稿 的 突 破 第 四 条 宣 传 工 作 的 重 点 : 各 部 门 要 着 眼 于 服 务 学 院 的 中 心 工 作 和 改 革 发 展 的 大 局, 紧 密 结 合 学 院 党 建 招 生 就 业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各 项 重 大 活 动, 抓 好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宣 传 工 作 ( 一 ) 大 力 宣 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宣 传 学 院 党 委 的 重 要 决 策 和 活 动 ( 二 ) 大 力 宣 传 学 院 在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发 展 新 思 路 和 办 学 新 理 37

念 ; ( 三 ) 大 力 宣 传 学 院 在 加 强 学 科 建 设 和 教 学 管 理 深 化 课 程 改 革 实 施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中 推 出 的 新 举 措 和 取 得 新 经 验 新 成 绩 ; ( 四 ) 大 力 宣 传 学 院 在 贯 彻 中 央 16 号 文 件, 加 强 和 创 新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加 强 和 创 新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中 开 创 的 新 局 面 和 取 得 的 新 突 破 ; ( 五 ) 大 力 宣 传 学 院 在 招 生 就 业 和 加 大 为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所 做 的 大 量 工 作 和 取 得 的 成 绩 ; ( 六 ) 大 力 宣 传 学 院 在 加 强 党 的 建 设, 党 员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中 涌 现 出 来 的 先 进 典 型 和 工 作 经 验 ( 七 ) 大 力 宣 传 在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和 其 他 各 项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表 现 出 色 的 先 进 单 位 和 先 进 个 人 第 二 章 学 院 宣 传 工 作 管 理 的 组 织 与 领 导 第 五 条 学 院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由 院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党 委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第 六 条 学 院 成 立 宣 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分 管 宣 传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任 组 长, 学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任 副 组 长, 各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书 记 为 成 员, 负 责 全 院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的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和 考 核 等 工 作 第 三 章 学 院 各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的 组 织 与 领 导 第 七 条 各 系 部 书 记 为 本 系 部 宣 传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和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党 政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本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负 责 人 和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八 条 各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负 责 人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提 出 本 部 门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的 思 路 和 办 法 ; ( 二 ) 拟 订 本 部 门 年 度 新 闻 发 布 和 对 外 宣 传 计 划 ; ( 三 ) 策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本 部 门 新 闻 宣 传 报 道 活 动 ; 38

( 四 ) 贯 彻 落 实 学 院 宣 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党 委 办 公 室 交 办 的 宣 传 任 务 ; ( 五 ) 负 责 广 东 纺 院 报 在 本 部 门 的 发 行 工 作 ; ( 六 ) 负 责 本 部 门 宣 传 阵 地 ( 报 栏 橱 窗 等 ) 的 建 设 ; ( 七 ) 负 责 本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与 考 核 第 九 条 各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由 宣 传 工 作 负 责 人 牵 头, 成 立 宣 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与 管 理 协 调 等 工 作 第 十 条 通 讯 员 队 伍 是 学 院 宣 传 工 作 的 重 要 力 量, 各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指 定 政 治 素 质 好, 文 字 处 理 能 力 和 责 任 心 强 的 人 员 为 通 讯 员, 并 为 其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支 持, 做 好 本 部 门 新 闻 稿 件 写 作 新 闻 摄 影 等 工 作 第 四 章 学 院 各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的 原 则 和 纪 律 第 十 一 条 各 部 门 的 宣 传 工 作 要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以 正 面 宣 传 为 主 的 方 针, 牢 牢 把 握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遵 循 客 观 准 确 及 时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自 觉 服 从 和 服 务 于 学 院 的 中 心 工 作, 积 极 为 构 建 良 好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为 学 院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作 出 贡 献 第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的 宣 传 工 作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管 理 广 播 影 视 管 理 网 络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新 闻 传 播 的 基 本 规 律, 遵 守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尤 其 是 新 闻 审 核 审 批 制 度, 力 求 规 范 操 作 第 五 章 各 部 门 的 新 闻 报 道 第 十 三 条 为 保 证 党 委 办 公 室 及 时 了 解 和 汇 集 全 院 的 新 闻 信 息, 高 效 有 序 地 开 展 工 作, 建 立 新 闻 报 道 报 告 制 度, 具 体 细 则 如 下 : ( 一 ) 对 于 各 部 门 举 办 的 重 大 活 动 重 要 会 议, 需 要 党 委 办 公 室 协 助 并 邀 请 院 内 外 媒 体 采 访 报 道 的, 举 办 部 门 应 于 举 办 活 动 或 会 议 的 前 三 天 填 写 新 闻 报 道 信 息 报 送 单, 由 本 部 门 通 讯 员 报 送 党 委 办 公 室, 以 便 及 时 联 系 媒 体 组 织 报 道 和 采 集 文 字 音 39

像 资 料 ( 二 ) 各 部 门 通 讯 员 应 及 时 将 本 部 门 的 新 闻 信 息, 通 过 办 公 网 络 或 其 它 形 式 向 党 委 办 公 室 汇 报 ( 三 ) 各 部 门 要 注 意 做 好 新 闻 信 息 的 采 集 工 作, 并 由 通 讯 员 及 时 报 送 党 委 办 公 室 同 时 还 要 重 视 新 闻 宣 传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和 存 档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为 加 强 各 部 门 宣 传 报 道 的 规 范 性, 保 证 宣 传 报 道 稿 件 的 质 量, 各 部 门 通 讯 员 上 报 的 新 闻 稿 件 以 及 所 采 集 的 新 闻 资 料, 必 须 经 过 本 部 门 相 关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部 分 专 业 性 和 业 务 性 较 强 的 稿 件 须 组 织 专 业 教 师 及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校 对, 确 保 新 闻 报 道 真 实 可 靠 第 六 章 各 部 门 的 对 外 宣 传 第 十 五 条 各 部 门 要 增 强 对 外 宣 传 意 识, 在 遵 循 学 院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开 展 对 外 宣 活 动, 对 于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的 各 级 媒 体 编 辑 记 者 的 重 大 采 访 活 动, 要 按 时 接 受 采 访, 各 司 其 职, 各 负 其 责, 积 极 主 动 地 做 好 配 合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各 部 门 自 行 联 系 院 外 新 闻 媒 体 开 展 报 道 活 动, 须 报 党 委 办 公 室 备 案, 经 党 委 办 公 室 允 许 后 方 可 开 展 活 动, 新 闻 报 道 活 动 结 束 后 及 时 上 报 有 关 资 料 ( 报 纸 原 件 新 闻 报 道 光 盘 等 )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各 部 门 需 要 党 委 办 公 室 联 系 院 外 新 闻 媒 体 采 访 报 道 的, 须 提 前 告 知 党 委 办 公 室, 并 详 细 提 供 采 访 报 道 的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等 信 息, 由 党 委 办 公 室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第 十 八 条 各 部 门 所 有 对 外 宣 传 材 料 及 稿 件 必 须 经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负 责 人 把 关, 重 要 稿 件 要 送 交 党 委 办 公 室 审 稿 第 七 章 各 部 门 宣 传 阵 地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40

第 十 九 条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校 报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围 绕 学 院 中 心 工 作, 按 时 做 好 院 报 的 出 版 和 发 行 工 作, 要 深 入 挖 掘 学 院 的 特 色 和 亮 点, 做 好 相 关 专 题 报 道, 不 断 提 高 办 报 水 平 和 办 报 质 量 要 在 原 有 的 基 础 上 做 好 深 度 报 道, 针 对 一 些 重 要 工 作 及 时 刊 发 相 关 的 评 论 文 章, 努 力 发 挥 好 舆 论 导 向 作 用 第 二 十 条 加 强 校 园 网 建 设 建 立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由 信 息 工 程 系 牵 头, 抓 好 校 园 网 络 管 理 工 作 ; 规 范 校 园 网 新 闻 中 心 信 息 的 审 核 与 发 布 工 作 ; 指 导 和 推 动 各 系 部 及 有 关 部 门 专 题 网 站 的 建 设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院 广 播 站 要 做 好 学 院 重 要 会 议 重 大 活 动 的 新 闻 报 道 工 作 新 闻 信 息 由 党 委 办 公 室 提 供, 广 播 站 要 及 时 做 好 新 闻 组 稿 与 广 播 第 二 十 二 条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校 园 宣 传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抓 好 内 部 刊 物 的 管 理 工 作, 推 进 学 院 日 常 宣 传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和 规 范 化 第 二 十 三 条 积 极 促 进 报 纸 网 络 广 播 等 多 种 资 源 的 整 合, 做 到 互 为 补 充 资 源 共 享 第 二 十 四 条 加 强 宣 传 队 伍 建 设 进 一 步 健 全 通 讯 员 队 伍 建 设, 做 好 通 讯 员 考 核 工 作, 定 期 举 行 通 讯 员 业 务 培 训 班, 提 高 通 讯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记 者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加 强 系 部 宣 传 阵 地 建 设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部 门 自 办 的 宣 传 栏 报 栏 展 板 等, 内 容 由 主 办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负 责 人 审 定, 并 按 统 一 部 署 及 时 更 换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部 门 自 办 刊 物 须 报 党 委 办 公 室 审 批 年 终 将 刊 物 合 订 本 报 送 党 委 办 公 室 核 检, 对 核 检 不 合 格 的 刊 物 予 以 整 顿 或 停 办 第 二 十 七 条 院 内 横 幅 标 语 海 报 等 的 悬 挂 张 贴 须 经 各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负 责 人 审 查 同 意, 报 党 委 办 公 室 审 批 同 意 后 在 指 定 地 点 悬 挂, 到 期 自 行 取 回, 不 得 延 期 悬 挂 张 贴 41

第 八 章 突 发 敏 感 事 件 的 报 道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部 门 如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须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党 委 办 公 室, 以 便 开 展 后 续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突 发 敏 感 事 件 的 报 道, 要 加 强 统 一 管 理 突 发 事 件 的 报 道, 由 学 院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学 院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协 调, 党 委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各 部 门 严 禁 私 自 开 展 报 道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对 外 辟 谣 声 明 等 工 作 由 学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突 发 事 件 所 涉 及 到 的 任 何 部 门 不 得 自 行 向 外 界 提 供 信 息 第 九 章 各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的 评 价 与 考 核 第 三 十 一 条 党 委 办 公 室 定 期 总 结 各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情 况, 根 据 供 稿 数 量 用 稿 数 量 稿 件 质 量 宣 传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等 对 各 部 门 的 宣 传 工 作 给 予 考 评 第 三 十 二 条 年 终 党 委 办 公 室 采 用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宣 传 工 作 量 化 考 核 表 对 各 部 门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将 作 为 衡 量 各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的 标 准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各 部 门 宣 传 工 作 的 考 核 作 为 学 院 对 各 部 门 年 终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记 入 年 终 考 核 成 绩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要 严 格 遵 守 新 闻 宣 传 纪 律 和 保 密 规 定,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接 受 新 闻 媒 体 涉 及 学 院 事 务 的 采 访, 或 违 反 宣 传 纪 律 保 密 规 定 而 造 成 失 实 报 道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如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学 院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负 直 接 责 任 的 有 关 部 门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党 委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