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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等 等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2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6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15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1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20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2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25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34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40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41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45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47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49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50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56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58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60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76 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87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89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90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国 寿 安 保 安 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以 及 国 寿 安 保 安 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或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国 寿 安 保 安 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国 寿 安 保 安 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国 寿 安 保 安 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或 本 : 指 国 寿 安 保 安 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国 寿 安 保 安 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投 资 人 或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4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业 务 规 则 : 指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其 他 有 关 各 方 共 同 遵 守 3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4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0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概 况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丰 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8 号 院 盈 泰 商 务 中 心 2 号 楼 11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慧 敏 设 立 日 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 册 资 本 :5.88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258-258 联 系 人 : 耿 馨 雅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1308 号 文 核 准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股 份 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 保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14.97%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刘 慧 敏 先 生, 董 事 长, 博 士 曾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副 总 经 理,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兼 副 董 事 长,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总 裁 ;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副 总 裁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中 国 人 寿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尹 矣 先 生, 董 事, 博 士 曾 任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信 贷 部 乡 镇 企 业 处 综 合 处 信 贷 二 部 制 度 检 查 处 处 长,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主 任, 农 业 银 行 广 东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行 长,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处 置 部 负 责 人 ( 正 局 级 ), 特 殊 资 产 经 营 部 总 经 理 ( 正 省 行 级 ) 等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裁 左 季 庆 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债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总 经 理,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并 担 任 中 国 交 易 商 协 会 债 券 专 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6

委 员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国 寿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叶 蕾 女 士, 董 事, 硕 士 曾 任 中 华 全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国 际 联 络 部 副 处 长 ; 现 任 澳 大 利 亚 安 保 集 团 北 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中 国 人 寿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国 寿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彭 雪 峰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曾 任 北 京 市 燕 山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律 师, 北 京 市 第 四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杨 金 观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硕 士 曾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会 计 学 院 副 主 任 副 院 长 学 校 党 总 支 书 记 兼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务 处 处 长 会 计 学 教 授 周 黎 安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曾 任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应 用 经 济 系 主 任 教 授 2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杨 建 海 先 生, 监 事 长, 本 科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办 公 室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办 公 室 总 务 处 处 长,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监 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监 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办 公 室 ( 党 委 办 公 室 ) 主 任 张 彬 女 士, 监 事, 硕 士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员 助 理 经 理 经 理 高 级 经 理 及 部 门 负 责 人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马 胜 强 先 生, 监 事, 硕 士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助 理 业 务 主 办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助 理 3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刘 慧 敏 先 生, 董 事 长, 博 士 简 历 同 上 左 季 庆 先 生, 总 经 理, 硕 士 简 历 同 上 申 梦 玉 先 生, 督 察 长, 硕 士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及 合 规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封 雪 梅 女 士, 总 经 理 助 理, 硕 士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机 构 业 7

务 总 监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4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李 一 鸣 女 士,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曾 任 中 银 国 际 定 息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中 信 证 券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2013 年 11 月 加 入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尊 益 信 用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国 寿 安 保 尊 利 增 强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左 季 庆 先 生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董 瑞 倩 女 士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段 辰 菊 女 士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张 琦 先 生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监 黄 力 先 生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吴 坚 先 生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8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9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按 照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及 限 制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7)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法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10

关 规 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9) 贬 损 同 行,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误 导 欺 诈 成 分 ; (13)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2)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其 11

它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2 公 司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原 则 (1)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2)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3)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审 慎 经 营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4)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3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1) 控 制 环 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公 司 管 理 层 贯 彻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公 司 全 体 职 工 必 须 忠 于 职 守 勤 勉 尽 责,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规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职 能,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以 及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权 责 统 一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12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措 施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2)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评 估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设 立 目 标 只 有 先 确 立 了 目 标, 管 理 层 才 能 针 对 目 标 确 定 风 险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行 动 来 管 理 风 险 设 立 目 标 是 管 理 过 程 中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尽 管 其 并 非 内 部 控 制 要 素, 但 它 是 内 部 控 制 得 以 实 施 的 先 决 条 件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分 析,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3) 控 制 活 动 授 权 控 制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分 支 机 构 和 公 司 员 工 应 当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的 风 险 隔 离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经 营 业 务 和 经 营 场 地 有 效 隔 离,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相 互 兼 职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的 财 务 管 理 严 格 隔 离, 保 证 账 簿 分 设, 会 计 核 算 独 立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的 投 资 运 作 和 信 息 传 递 严 格 隔 离, 不 得 提 供 有 关 投 资 研 究 等 非 公 开 信 息 和 资 料, 防 范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输 送 资 产 分 离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业 务 隔 离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管 理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实 行 独 立 隔 离 运 作, 在 人 员 配 置 岗 位 职 责 及 其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业 务 规 则 与 流 程 有 关 银 行 存 款 账 号 证 券 账 号 等 分 开 设 置, 并 分 开 核 算 岗 位 隔 离 制 度 公 司 推 行 内 部 工 作 的 目 标 管 理 和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各 岗 位 人 员 各 司 其 职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程 序 和 工 作 标 准, 限 制 越 权 穿 插 代 理 等 行 为, 以 便 于 各 部 门 明 确 分 工 各 岗 位 相 互 监 督 ; 包 括 货 币 有 价 证 券 的 保 管 与 账 务 相 分 离,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相 分 离, 投 资 决 策 与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相 分 离, 前 台 交 易 与 后 台 结 算 相 分 离, 损 失 的 确 认 与 核 销 相 分 离, 风 险 评 定 人 员 与 业 务 办 理 岗 位 相 分 离 等 13

物 理 隔 离 制 度 对 于 不 同 工 作 区 划 分 不 同 的 保 密 级 别, 基 金 投 资 交 易 研 究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强 调 中 央 交 易 室 和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的 一 级 保 密 性, 实 行 严 格 的 门 禁 制 度, 并 相 应 建 立 安 全 保 障 设 施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保 密 守 则 和 监 督 处 罚 措 施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公 司 制 订 了 切 实 有 效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4) 信 息 与 沟 通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和 临 时 报 告 制 度 定 期 报 告 按 照 每 日 每 周 每 月 每 季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一 旦 出 现 报 告 事 由 后 的 及 时 报 告 (5) 内 部 监 督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6) 法 律 法 规 指 引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依 法 经 营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各 项 业 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各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及 对 外 提 交 材 料 在 实 施 或 提 交 前, 均 需 经 监 察 稽 核 部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审 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各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基 金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着 重 于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跟 踪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和 更 新, 对 业 务 部 门 的 运 作 提 供 监 察 标 准 和 政 策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及 指 引, 提 供 监 察 方 面 的 培 训 14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名 称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广 发 银 行 ) 住 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成 立 时 间 :1988 年 7 月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复 [1988]29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54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2009]363 号 联 系 人 : 周 小 磊 联 系 电 话 :010-65169562 传 真 :010-65169555 1 发 展 概 况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988 年, 是 国 务 院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的 我 国 首 批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总 部 设 于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注 册 资 本 154 亿 元 二 十 多 年 来, 广 发 银 行 栉 风 沐 雨, 艰 苦 创 业, 以 自 己 不 断 壮 大 的 发 展 历 程, 见 证 了 中 国 经 济 腾 飞 和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的 每 一 个 脚 印 2016 年 3 月 1 日, 中 国 人 寿 发 公 告 称, 公 司 与 花 旗 集 团 及 IBM Credit 签 订 了 相 关 收 购 协 议, 拟 以 6.39 元 / 股 的 价 格, 合 计 收 购 后 者 持 有 的 广 发 银 行 36.48 亿 股, 总 对 价 约 为 233.12 亿 元 交 易 完 成 后, 公 司 将 持 有 广 发 银 行 约 67.29 亿 股, 持 股 比 例 将 由 20% 增 至 43.686%, 成 为 广 发 银 行 单 一 最 大 股 东 截 至 2015 年 末, 本 行 资 产 1.84 万 亿, 在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辽 宁 黑 龙 江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重 庆 四 川 云 南 陕 西 新 疆 等 境 内 20 个 省 (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84 个 地 级 及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设 立 了 40 家 分 行 759 家 营 业 机 构 227 家 小 企 业 金 融 中 心 15

136 台 智 能 银 行, 个 人 网 银 客 户 规 模 超 1800 万 户, 信 用 卡 发 卡 量 4140 多 万 张, 与 全 球 125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1702 家 银 行 总 部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建 立 了 代 理 行 关 系, 是 首 家 与 中 国 银 联 开 展 多 渠 道 多 应 用 电 子 支 付 战 略 合 作 的 金 融 机 构 2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是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内 设 业 务 运 行 处 监 控 管 理 处 期 货 业 务 处 和 产 品 营 销 处, 部 门 全 体 人 员 均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和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人 员 均 具 备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部 门 负 责 人 蒋 柯 先 生, 经 济 学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从 事 托 管 工 作 十 六 年, 托 管 经 验 丰 富 曾 担 任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业 务 运 作 中 心 副 处 长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处 副 处 长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等 职 务 曾 被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聘 任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2016 年 1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资 格, 任 广 发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现 全 面 主 持 部 门 工 作 3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09 年 5 月 4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银 监 会 核 准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2009]363 号 截 至 2016 年 6 月, 广 发 银 行 托 管 公 募 基 金 产 品 24 只, 总 规 模 619.52 亿 元,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只 优 秀 专 业 的 托 管 业 务 团 队, 保 证 了 托 管 服 务 水 准 在 行 业 的 领 先 地 位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产 品 线, 产 品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公 司 客 户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产 业 基 金 信 托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交 易 资 金 托 管 专 项 资 金 托 管 中 介 资 金 托 管 等, 能 为 托 管 产 品 托 管 全 面 的 托 管 服 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行 政 性 规 定 行 业 准 则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16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是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控 管 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权 和 能 力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资 产 托 管 部 建 立 了 托 管 系 统 和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制 度 体 系 包 含 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收 益 分 配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的 事 项,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7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名 称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丰 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慧 敏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8 号 院 盈 泰 商 务 中 心 2 号 楼 11 12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258-258 传 真 :010-50850777 联 系 人 : 孙 瑶 ( 2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 网 址 : https://e.gsfunds.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丰 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8 号 院 盈 泰 商 务 中 心 2 号 楼 11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慧 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258-258 传 真 :010-50850966 联 系 人 : 干 晓 树 三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021-31358666 18

传 真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安 冬 经 办 律 师 : 安 冬 陆 奇 四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法 人 代 表 : 毛 鞍 宁 电 话 :010-58153000 传 真 :010-85188298 联 系 人 : 辜 虹 郭 燕 19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 关 于 核 准 国 寿 安 保 安 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 1906 号 ) 注 册 进 行 募 集 一 基 金 的 类 型 及 存 续 期 限 1 基 金 类 型 :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二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期 限 募 集 对 象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1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3 募 集 方 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4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sfunds.com.cn)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网 上 交 易 开 通 流 程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具 体 销 售 城 市 ( 或 网 点 )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20

及 当 地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各 种 形 式 发 布 的 公 告 三 认 购 程 序 1 认 购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时 间 为 2016 年 8 月 30 日 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2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3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的, 每 笔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超 过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认 购 的,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单 笔 追 加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通 过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认 购 的, 每 笔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超 过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者 单 个 账 户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对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及 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之 日 前 2 日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4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5 认 购 的 确 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通 常 应 在 T+2 日 到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结 果, 并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销 售 机 构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四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21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预 留 和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1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 费 用 (1)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法 和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具 体 费 用 安 排 如 下 表 所 示 :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率 M < 100 万 0.60% 100 万 M < 300 万 0.40% 300 万 M < 500 万 0.20% M 500 万 按 笔 收 取,1000 元 / 笔 注 :M 为 认 购 金 额 (2) 认 购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人 承 担,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3)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多 次 认 购 的, 需 按 单 一 交 易 账 户 当 日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4)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3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多 次 认 购 的, 需 按 单 一 交 易 账 户 当 日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计 算 公 式 为 : (1)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2)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22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产 生 利 息 3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1+0.6%) = 9,940.36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940.36 = 59.64 元 认 购 份 额 = (9,940.36+3)/1.00 = 9,943.36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产 生 利 息 3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9,943.36 份 的 认 购 份 额 4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五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23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2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二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25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26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1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的, 每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申 购 的,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单 笔 追 加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通 过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申 购 的, 每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超 过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2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3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的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内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 份 的,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全 部 赎 回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赎 回 份 额 和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保 留 余 额 等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0.80%,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适 用 以 下 前 端 收 费 费 率 标 准 :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费 率 27

M < 100 万 0.80% 100 万 M < 300 万 0.50% 300 万 M <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 笔 收 取,1000 元 / 笔 注 :M 为 申 购 金 额 2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100%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费 用 种 类 持 有 期 限 (Y) 赎 回 费 率 Y< 30 日 0.10% 赎 回 费 率 Y 30 日 0%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其 中 : (1)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为 0.80%,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37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28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1+0.80%) = 9,920.63 元 申 购 费 用 =10,000-9,920.63 = 79.37 元 申 购 份 额 = 9,920.63 /1.1370 = 8,725.27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37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8,725.27 份 的 申 购 份 额 2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 18 天,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10%,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2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0,000 1.0520 = 10,520.00 元 赎 回 费 用 = 10,520.00 0.10% = 10.52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0,520.00 10.52 = 10,509.48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 18 天,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2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509.48 元 3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4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5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29

八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5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30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5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十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1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十 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十 二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十 三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十 四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32

十 五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十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十 七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 八 其 他 业 务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并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并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33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以 及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当 期 收 益 以 及 长 期 稳 定 的 投 资 回 报 二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券 次 级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同 业 存 单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通 知 存 款 和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股 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和 可 交 换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三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动 态 跟 踪, 采 用 期 限 匹 配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分 散 投 资 策 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投 资 策 略 等 投 资 管 理 手 段, 对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相 机 而 动 积 极 调 整 1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趋 势, 判 断 证 券 市 场 对 上 述 变 量 和 政 策 的 反 应, 并 根 据 不 同 类 属 资 产 的 风 险 来 源 收 益 率 水 平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附 加 选 择 权 价 值 类 属 资 产 34

收 益 差 异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采 取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 化 配 置 和 调 整, 确 定 类 属 资 产 的 最 优 权 数 2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的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是 宏 观 经 济 基 本 面 以 及 货 币 政 策, 而 投 资 者 的 期 限 偏 好 以 及 各 期 限 的 债 券 供 给 分 布 对 收 益 率 形 状 有 一 定 影 响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分 析 采 取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定 性 方 法 为 : 在 对 经 济 周 期 和 货 币 政 策 分 析 下,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可 能 变 化 给 予 一 个 方 向 判 断 ; 定 量 方 法 为 : 参 考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历 史 趋 势, 同 时 结 合 未 来 的 各 期 限 的 供 给 分 布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期 限 偏 好,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做 出 判 断 在 对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和 变 动 幅 度 做 出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情 景 分 析 结 果, 提 出 可 能 的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3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中 长 期 内 的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趋 势, 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方 向 的 预 期,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适 当 对 资 产 组 合 久 期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下 移 时, 适 当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以 增 强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移 时, 适 当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以 规 避 债 券 市 场 下 跌 带 来 的 风 险 4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公 司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对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所 在 行 业 发 展 以 及 公 司 治 理 财 务 状 况 等 信 息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并 及 时 跟 踪 在 此 基 础 上, 结 合 债 券 发 行 具 体 条 款, 对 债 券 的 收 益 性 安 全 性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同 时 参 考 债 券 外 部 评 级,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和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细 致 甄 别,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并 着 重 挑 选 资 质 良 好 及 信 用 评 级 被 低 估 的 券 种 进 行 投 资 5 分 散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适 当 分 散 行 业 选 择 和 个 券 配 置 的 集 中 度, 以 降 低 个 券 及 行 业 信 用 事 件 给 投 资 组 合 带 来 的 冲 击 6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 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和 回 购 交 易 结 合 起 来, 管 理 人 根 据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征, 在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 收 益,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的 不 断 滚 动 来 套 取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和 资 金 成 本 的 利 差 35

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等 在 内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发 行 条 款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基 本 面 因 素, 并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 洛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8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基 于 控 制 风 险 需 求,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研 究 及 跟 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适 当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四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债 综 合 ( 全 价 ) 指 数 收 益 率 中 债 综 合 ( 全 价 )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的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走 势 的 代 表 性 指 数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券 覆 盖 我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成 份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几 乎 所 有 债 券 种 类,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全 价 指 数 是 以 债 券 全 价 计 算 的 指 数 值, 债 券 付 息 后 利 息 不 再 计 入 指 数 之 中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和 策 略 特 点 设 置, 能 够 准 确 反 映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便 于 管 理 人 合 理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予 以 公 告, 且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五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的 品 种, 其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相 应 会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股 票 型 基 金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与 投 资 程 序 ( 一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 36

2 宏 观 经 济 利 率 走 势 产 业 状 况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相 关 政 策 等 可 能 的 影 响 因 素 ; 3 可 投 资 品 种 的 预 期 收 益 风 险 状 况 等 ( 二 )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及 程 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战 略 和 原 则 ; 审 定 基 金 季 度 资 产 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 审 定 基 金 季 度 投 资 报 告 ; 决 定 基 金 禁 止 的 投 资 事 项 等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资 产 配 置 个 券 配 置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和 日 常 管 理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整 体 投 资 战 略 ; 2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形 成 利 率 走 势 和 流 动 性 状 况 预 测 券 种 配 置 建 议 等, 为 债 券 决 策 提 供 支 持 ; 3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结 合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报 告, 拟 订 所 辖 基 金 的 具 体 投 资 计 划, 包 括 : 资 产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杠 杆 策 略 和 流 动 性 策 略 等 投 资 方 案 ; 4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并 形 成 决 策 纪 要 ; 5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交 由 交 易 管 理 部 执 行 ; 6 交 易 管 理 部 按 有 关 交 易 规 则 执 行,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反 馈 至 基 金 经 理 ; 7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定 期 进 行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综 合 评 估 意 见 和 改 进 方 案 八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37

券 的 10%;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9)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延 展 ; (11)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3)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9)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