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设 备 采 购... 1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2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设 备 仪 器 采 购 报 账 的 管 理 办 法... 6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设 备 采 购 报 账 签 字 盖 章 的 管 理 办 法... 8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申 请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及 办 理 科 教 免 税 的 实 施 办 法... 10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低 值 易 耗 品 供 应 办 法... 16 第 二 部 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18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19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专 用 通 用 设 备 类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24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条 例... 27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29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31 第 三 部 分 实 验 室 管 理... 34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条 例... 35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室 日 常 管 理 办 法... 41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42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统 计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43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44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46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管 理 办 法... 48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剧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办 法... 50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办 法... 53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废 弃 物 管 理 办 法... 56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57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优 秀 实 验 室 优 秀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优 秀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员 评 比 办 法... 58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发 放 说 明... 60 i
第 四 部 分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相 关 文 件... 6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7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85 北 京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日 常 办 公 设 备 配 置 标 准... 100 关 于 2010 年 市 级 协 议 采 购 执 行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102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界 定 市 属 高 校 行 政 设 备 的 部 门 范 围 的 通 知... 103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104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10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减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109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用 品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规 定... 120 关 于 实 施 科 教 用 品 免 税 规 定 和 科 技 用 品 免 税 暂 行 规 定 有 关 办 法. 122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127 北 京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132 北 京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标 准... 137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145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十 一 五 期 间 北 京 地 区 高 校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建 设 单 位 ) 验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150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教 学 实 验 室 评 估 标 准... 153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实 验 室 评 估 标 准... 160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信 息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168 北 京 市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评 审 指 标 体 系... 191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防 护 条 例... 197 放 射 源 与 射 线 装 置 分 类 方 法... 210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14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和 公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件 管 理 办 法... 230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237 关 于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实 验 研 究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248 ii
剧 毒 化 学 品 名 录 (2002 版 ) 说 明... 250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2011 年 版 )... 266 麻 醉 药 品 品 种 目 录... 275 精 神 药 品 品 种 目 录... 279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品 名 表... 283 北 京 市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286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规 定... 290 iii
第 一 部 分 设 备 采 购 1
2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校 发 2007 31 号 (2007 年 第 7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并 通 过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物 资 采 购 行 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做 好 物 资 采 购 前 采 购 方 式 的 论 证 采 购 过 程 的 组 织 到 货 后 的 验 收 等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工 作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诚 信 及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的 原 则, 以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为 目 标,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统 筹 规 划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的 要 求, 加 强 科 学 管 理, 优 化 投 资 效 益 第 二 条 我 校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工 作 在 主 管 校 长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根 据 采 购 内 容 实 行 归 口 管 理 制 和 分 级 负 责 制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政 府 采 购 专 项 经 费 采 购 ( 含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配 套 工 程 专 项 等 )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 含 教 学 经 费 科 研 经 费 自 筹 基 金 等 ) 等 项 目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与 归 口 管 理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由 主 管 副 校 长 任 组 长 小 组 成 员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监 察 室 审 计 处 财 务 处 后 勤 管 理 办 公 室 及 各 院 ( 系 ) 实 验 教 学 负 责 人 组 成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负 有 对 全 校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控 的 职 责, 并 对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集 体 决 策 第 五 条 条 件 装 备 处 在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过 程 中,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及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工 作 的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项 制 度, 并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具 体 的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 二 ) 组 织 实 施 仪 器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及 招 投 标 工 作 ; ( 三 ) 代 表 学 校 与 供 货 方 签 订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 ( 四 ) 督 促 供 货 方 按 期 履 行 供 货 合 同 及 售 后 服 务, 督 促 仪 器 使 用 部 门 积 极 组 织 好 验 收 工 作 ; ( 五 ) 完 成 学 校 安 排 的 其 他 采 购 任 务 第 六 条 条 件 装 备 处 在 政 府 采 购 或 专 项 经 费 采 购 ( 含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配 套 工 程 专 项 等 ) 过 程 中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负 责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通 过 的 项 目 ) 的 采 购 立 项 工 作 ; ( 二 ) 对 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代 表 学 校 与 供 货 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支 付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具 体 采 购 过 程 采 购 内 容 采 购 流 程 由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针 对 不 同 的 采 购 内 容, 学 校 各 相 关 部 门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项 目 由 后 勤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实 验 室 改 造 项 目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 二 ) 基 础 设 施 新 建 扩 建 项 目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 三 ) 图 书 类 采 购 项 目 由 图 书 馆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 四 ) 会 议 印 刷 采 购 项 目 由 项 目 单 位 财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 五 ) 科 研 经 费 ( 指 纵 向 横 向 经 费 ) 由 科 技 处 社 会 科 学 处 按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负 责 审 核 实 施 ; ( 六 ) 使 用 自 筹 基 金 购 买 仪 器 设 备, 由 各 单 位 根 据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采 购 方 式 应 由 各 院 ( 系 ) 的 物 资 采 购 小 组 讨 论 决 定, 具 体 采 购 过 程 由 项 目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章 物 资 采 购 方 式 第 八 条 学 校 物 资 采 购 一 般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采 购 及 单 一 来 源 等 采 购 方 式 第 九 条 按 照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的 有 关 规 定, 凡 使 用 专 项 经 费 正 常 教 学 经 费 购 买 通 用 类 仪 器 设 备 购 买 专 用 教 学 科 研 类 仪 器 设 备 批 量 或 单 价 达 到 30 万 元 以 上 的 以 及 工 程 项 目 达 到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 执 行 北 京 市 采 购 办 限 额 标 准 ), 必 须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第 十 条 10-30 万 元 的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一 般 委 托 招 标 公 司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或 采 取 校 内 公 开 招 标 邀 标 的 方 式 进 行 ( 单 一 来 源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除 外 ) 第 十 一 条 10 万 元 以 下 的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一 般 采 取 邀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询 价 等 方 式 进 行 ( 单 一 来 源 的 除 外 ) 第 十 二 条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采 购 : ( 一 ) 已 公 开 招 标 但 无 供 应 商 投 标 或 投 标 供 应 商 未 能 提 供 合 格 标, 且 采 购 部 门 认 为 再 进 行 新 一 轮 投 标 也 不 能 产 生 有 效 合 同 的 ; ( 二 ) 由 于 技 术 复 杂 等 原 因, 不 能 确 定 详 细 规 格 或 者 具 体 要 求 的 ; ( 三 ) 由 于 招 标 所 需 时 间 限 制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紧 急 需 求 的 ; ( 四 ) 不 能 事 先 计 算 出 价 格 总 额 的 第 十 三 条 所 采 购 的 物 资 设 备 规 格 标 准 统 一 市 场 货 源 充 足 价 格 变 化 幅 度 较 小, 且 采 购 活 动 必 须 在 短 时 间 内 完 成 的 物 资 或 服 务 项 目, 可 以 采 取 询 价 方 式 采 购 第 十 四 条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采 取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 ( 一 ) 已 公 开 招 标 但 无 供 应 商 投 标 或 只 能 从 某 一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的 ; ( 二 ) 必 须 保 证 采 购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连 续 性 一 致 性 兼 容 性, 需 要 继 续 从 原 供 货 商 处 采 购 的 ; ( 三 ) 因 特 别 急 需 不 能 采 取 其 他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 ( 四 ) 采 取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的 项 目, 需 使 用 单 位 书 面 阐 述 理 由,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第 十 五 条 如 遇 特 殊 需 求, 不 能 采 取 上 述 规 定 决 定 采 购 方 式 的, 由 学 校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讨 论 决 定 第 四 章 物 资 采 购 程 序 第 十 六 条 凡 采 购 项 目 必 须 经 过 学 校 或 北 京 市 项 目 评 审 中 心 论 证, 财 政 局 审 批, 严 禁 无 计 划 的 采 购 行 为 第 十 七 条 经 北 京 市 或 学 校 批 准 的 采 购 计 划 ( 预 算 ), 按 规 定 应 严 格 执 行, 不 准 擅 自 变 动 ; 如 遇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变 更 的, 须 向 北 京 市 或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在 变 更 计 划 未 批 准 前, 不 准 擅 自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经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批 准 的 项 目, 在 预 算 下 达 20 天 内 填 报 采 购 计 划 需 求 表 ; 需 求 表 的 内 容 要 与 预 算 审 批 结 果 的 内 容 一 致, 严 禁 超 预 算 立 项, 严 禁 更 改 调 整 采 购 内 容 在 学 校 审 核 采 购 计 划 需 求 表 的 基 础 上, 上 报 北 京 市 采 购 办 公 室 审 批, 采 购 计 划 批 准 后 方 能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按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执 行 ( 采 购 立 项 招 标 国 库 支 付 等 环 3
节 ) 第 二 十 条 10-30 万 元 的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一 般 委 托 招 标 公 司 进 行 招 标 或 采 取 校 内 公 开 招 标 邀 标 的 方 式 进 行, 招 标 过 程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如 遇 特 殊 需 求, 由 学 校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决 定 最 终 的 采 购 方 式,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采 购, 否 则 学 校 不 予 建 账 付 款 第 二 十 一 条 10 万 元 以 下 的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根 据 项 目 采 购 内 容 时 间 要 求 设 备 专 业 化 程 度, 可 采 取 学 校 直 接 采 购 或 学 校 委 托 部 门 采 购 方 式 进 行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采 购 ( 一 ) 学 校 直 接 采 购 的 适 用 范 围 :10 万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且 仪 器 设 备 单 台 件 金 额 较 大 通 用 性 专 业 设 备 采 购 方 式 : 在 学 校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的 领 导 与 监 督 下, 一 般 采 取 邀 标 询 价 竞 争 性 谈 判 等 方 式 进 行 ( 单 一 来 源 除 外 ) ( 二 ) 学 校 委 托 部 门 采 购 的 适 用 范 围 :10 万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且 仪 器 设 备 单 台 件 金 额 较 小, 设 备 专 业 性 较 强, 教 学 科 研 急 需 的 设 备 采 购 方 式 : 设 备 申 请 部 门 成 立 采 购 小 组, 在 学 校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的 领 导 与 监 督 下, 学 校 可 授 权 部 门 采 购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采 购 方 式 一 般 采 取 询 价 竞 争 性 谈 判 等 方 式 ( 单 一 来 源 除 外 ) 第 二 十 二 条 物 资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商 务 程 序 ( 如 订 货 签 合 同 付 款 提 运 等 ), 一 般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或 学 校 授 权 的 专 项 采 购 小 组 与 需 求 单 位 共 同 执 行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条 件 装 备 处 批 准, 可 由 需 求 单 位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进 口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需 要 出 国 考 察 或 参 加 技 术 培 训 的, 必 须 在 签 约 前 报 条 件 装 备 处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与 外 商 洽 谈 出 国 考 察 或 技 术 培 训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条 如 遇 特 殊 需 求, 不 能 采 取 上 述 规 定 采 购 程 序 的, 由 学 校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讨 论 决 定 第 五 章 物 资 采 购 纪 律 第 二 十 五 条 物 资 采 购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采 购 工 作 程 序, 做 到 集 体 领 导 公 平 竞 争 会 议 决 定 择 优 选 购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廉 政 建 设 的 要 求, 重 视 和 支 持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能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方 式 干 预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 对 违 规 违 纪 采 购 给 学 校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损 失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参 与 采 购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守 采 购 纪 律 任 何 人 不 得 收 受 或 索 取 贿 赂 或 借 采 购 之 机 谋 取 私 利 对 擅 自 向 投 标 单 位 透 漏 招 标 信 息 的, 接 受 投 标 单 位 宴 请 收 取 投 标 单 位 回 扣 佣 金 或 其 他 形 式 好 处 的,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暗 箱 操 作 弄 虚 作 假 或 营 私 舞 弊 的, 将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情 节 严 重 触 犯 刑 法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审 计 和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应 对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加 强 监 督 和 管 理, 建 立 监 督 监 察 机 制, 监 察 审 计 财 务 部 门 应 指 派 人 员 参 与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的 开 标 评 标 及 定 标 等 环 节, 确 保 采 购 工 作 透 明 公 开 和 公 正 第 六 章 验 收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单 位 应 在 仪 器 设 备 到 货 前, 准 备 好 安 装 运 行 条 件 ( 包 括 房 屋 水 电 等 ) 第 三 十 条 项 目 单 位 必 须 指 定 由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的 验 收 小 组, 在 到 货 20 天 内 完 成 验 收 工 作, 包 括 开 箱 清 点 安 装 调 试 试 运 行 逐 一 鉴 定 技 术 指 标 签 署 验 收 报 4
告 等 凡 数 量 质 量 或 技 术 指 标 达 不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验 收 小 组 应 提 出 书 面 材 料 详 细 说 明 第 三 十 一 条 经 过 验 收 发 现 问 题,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或 学 校 授 权 的 专 项 采 购 小 组 会 同 验 收 单 位 向 厂 商 交 涉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应 由 项 目 单 位 记 录 存 查 第 三 十 二 条 验 收 工 作 要 保 留 完 整 的 档 案, 验 收 过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都 要 有 记 录 其 中, 项 目 单 位 要 建 立 下 列 档 案 : ( 一 ) 申 请 购 置 的 批 件 或 复 印 件 合 同 复 印 件 货 物 接 收 单 及 清 点 记 录 表 观 检 查 记 录 图 片 产 品 说 明 书 等 随 设 备 到 达 的 全 部 资 料 ; ( 二 ) 验 收 日 记 和 技 术 验 收 报 告, 并 附 全 套 证 明 技 术 指 标 过 关 的 原 始 记 录 ; ( 三 ) 商 检 索 赔 过 程 中 的 文 书 资 料 ; ( 四 ) 验 收 工 作 的 最 终 报 告 和 正 式 签 署 的 其 他 验 收 文 件 正 式 验 收 报 告 及 复 印 件, 应 同 时 分 送 财 务 处 和 条 件 装 备 处 各 一 份 第 七 章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及 使 用 效 益 跟 踪 第 三 十 三 条 项 目 单 位 应 及 时 填 报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单, 经 条 件 装 备 处 编 号 登 记 签 章 后, 将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单 与 发 票 送 财 务 处 审 核, 办 理 经 费 报 销 手 续 并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财 务 账 目 第 三 十 四 条 单 价 5 万 元 以 上 的 设 备, 为 提 高 使 用 效 益, 凡 有 条 件 的 应 面 向 全 校 使 用, 实 行 协 作 共 用 专 管 共 用, 为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并 积 极 开 展 对 外 服 务 ( 具 体 办 法 另 定 ) 第 三 十 五 条 凡 单 价 5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逐 台 填 写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记 录 要 在 机 时 利 用 率 功 能 应 用 及 开 发 为 教 学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接 受 学 校 和 政 府 的 检 查 评 估 第 三 十 六 条 因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损 失 的, 要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 ( 一 ) 因 验 收 把 关 不 严, 超 过 索 赔 期 而 仪 器 设 备 达 不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指 标 且 无 法 弥 补 的, 要 追 究 验 收 小 组 的 责 任, 同 时 项 目 单 位 领 导 要 负 领 导 责 任 ; ( 二 ) 因 安 排 不 当, 造 成 所 购 设 备 长 期 闲 置, 使 用 效 益 低 下 的, 要 追 究 项 目 单 位 领 导 的 责 任 必 要 时 闲 置 设 备 由 学 校 统 一 调 拨, 另 行 安 排 第 三 十 七 条 仪 器 设 备 发 生 损 坏 丢 失 的, 项 目 单 位 应 立 即 上 报 属 于 报 损 的 仪 器 设 备, 要 组 织 3 人 以 上 技 术 鉴 定 小 组 做 出 技 术 鉴 定, 填 报 仪 器 报 损 技 术 鉴 定 表 一 式 3 份 上 交 条 件 装 备 处 备 案 发 现 丢 失 的, 应 立 即 向 保 卫 处 和 条 件 装 备 处 报 告, 并 组 织 3 人 以 上 审 查 小 组, 写 出 丢 失 情 况 的 报 告 一 式 3 份, 送 保 卫 处 和 条 件 装 备 处 备 案 经 过 半 年 仍 未 追 回 的, 应 填 报 仪 器 丢 失 处 理 单 一 式 4 份, 并 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赔 偿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解 释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物 资 采 购 与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 校 字 2004 5 号 ) 同 时 废 止 5
6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设 备 仪 器 采 购 报 账 的 管 理 办 法 条 装 发 [2007]1 号 为 适 应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需 要, 根 据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教 委 及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办 法, 请 各 单 位 参 照 执 行 在 项 目 申 报 论 证 审 批 的 基 础 上, 对 有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的 预 算 项 目, 必 须 严 格 根 据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下 达 的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采 购 内 容 采 购 方 式 执 行,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一 采 购 计 划 立 项 1. 填 写 采 购 立 项 需 求 表 :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预 算 批 复 结 果, 按 招 投 标 及 协 议 采 购 的 具 体 要 求, 填 写 采 购 需 求 表 项 目 负 责 人 单 位 领 导 在 需 求 表 签 字 后 报 条 件 装 备 处 采 购 需 求 表 的 内 容 要 与 预 算 审 批 结 果 的 内 容 一 致, 严 禁 超 预 算 立 项, 严 禁 更 改 调 整 批 复 结 果 2. 采 购 立 项 : 学 校 审 核 采 购 立 项 需 求 表, 汇 总 后 上 报 北 京 采 购 办 公 室 审 批, 立 项 批 准 后 方 能 执 行 二 采 购 ( 招 投 标 ) 3. 协 议 采 购 : 对 于 通 用 教 学 设 备, 根 据 批 复 结 果,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查 找 所 需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的 具 体 信 息, 填 写 采 购 需 求 表 学 校 按 项 目 申 报 人 填 写 的 采 购 需 求 表 ( 必 须 符 合 预 算 要 求 ) 在 政 府 采 购 网 实 施 网 上 采 购 4. 项 目 采 购 : 对 于 专 用 教 学 设 备, 或 大 额 仪 器 设 备, 由 北 京 政 府 采 购 办 委 托 的 中 介 机 构 受 理 项 目 招 投 标 工 作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批 复 结 果, 将 项 目 采 购 所 需 的 具 体 细 节 指 标 需 求, 尽 量 具 体 详 细 完 整 地 反 映 在 采 购 需 求 表 上, 以 确 保 招 标 结 果 能 够 满 足 实 际 需 求 5. 招 投 标 :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招 标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提 供 采 购 设 备 的 技 术 指 标 ; 中 介 机 构 负 责 招 投 标 具 体 工 作 ;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审 查 招 投 标 过 程 6. 签 署 合 同 : 根 据 中 标 结 果, 按 固 定 格 式 要 求 自 动 生 成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学 校 签 字, 报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审 核 备 案 三 送 货 验 收 7. 送 货 : 为 了 有 效 监 督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 学 校 要 求 厂 家 送 货 一 律 送 到 立 项 单 位 的 设 备 管 理 办 公 室 或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员 手 中 要 求 管 理 室 按 合 同 设 备 清 单 签 收, 严 禁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更 换 调 整 设 备 ( 含 型 号 等 ), 特 殊 情 况 ( 如 停 产 ) 需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供 货 商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或 说 明, 上 报 学 校 及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办 审 批 货 物 接 收 单 一 式 三 份 : 一 份 本 单 位 留 存, 一 份 公 司 留 存, 一 份 学 校 付 费 时 使 用 8. 验 收 : 项 目 负 责 人 使 用 人 及 各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负 责 人 管 理 室 负 责 人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工 作, 必 要 时 须 聘 请 相 关 专 家 验 收 工 作 要 求 及 时 ( 国 产 设 备 要 求 一 周 内 完 成 ; 进 口 设 备 要 求 二 周 内 完 成 ) 认 真 规 范 仪 器 设 备 各 项 参 数 及 功 能 要 满 足 合 同 要 求,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通 知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协 商 解 决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要 有 验 收 报 告
四 付 费 报 账 9. 付 费 : 按 合 同 书 的 具 体 要 求, 仪 器 设 备 送 货 验 收 合 格 后, 政 府 采 购 的 项 目, 由 学 校 统 一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由 国 库 支 付 自 采 项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10. 报 账 :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报 账, 报 销 单 要 求 各 单 位 一 支 笔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各 单 位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政 府 采 购 的 具 体 报 销 手 续, 包 括 : 固 定 资 产 上 账 到 学 校 领 取 项 目 结 算 书 签 字 报 销 等 项 工 作 五 售 后 服 务 11. 如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出 现 问 题, 一 般 由 仪 器 使 用 人 或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员 直 接 与 供 应 商 联 系 解 决,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协 商 解 决 六 考 核 12. 按 北 京 市 学 校 每 年 的 具 体 部 署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 详 见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的 通 知 ) 7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设 备 采 购 报 账 签 字 盖 章 的 管 理 办 法 条 装 发 [2008]7 号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设 备 采 购 专 项 经 费 执 行 过 程 中 签 字 盖 章 的 管 理 办 法, 理 顺 各 种 采 购 流 程, 规 范 签 字 盖 章 制 度, 简 化 办 事 程 序,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制 定 本 办 法 的 依 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的 相 关 规 定 依 据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依 据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二 制 定 本 办 法 的 原 则 强 化 按 章 办 事 按 程 序 办 事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明 确 采 购 报 账 程 序, 规 范 签 字 盖 章 制 度 重 视 改 进 工 作 模 式 简 化 办 事 手 续,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三 签 字 盖 章 的 内 容 凡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 固 定 资 产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设 备 ) 的 项 目, 在 专 项 申 报 立 项 审 批 招 标 结 算 过 程 中 需 要 学 校 签 字 盖 章 的 各 种 文 件 凭 证 等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1. 招 标 委 托 文 件 招 标 技 术 指 标 确 认 函 2.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结 果 确 认 函 3.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协 议 书 4. 政 府 采 购 结 算 书, 支 付 令 支 票 申 请 单 5. 设 备 验 收 单 6. 报 销 单 四 项 目 分 类 及 签 字 盖 章 办 法 项 目 分 类 : 在 项 目 采 购 过 程 中, 根 据 学 校 参 与 采 购 程 度 的 多 少, 分 为 学 校 主 管 项 目 兼 管 项 目 协 助 项 目 等 主 管 项 目 : 仪 器 设 备 类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实 施 兼 管 项 目 : 仪 器 设 备 类 的 自 采 项 目, 由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和 条 件 装 备 处 共 同 负 责 实 施 协 助 项 目 : 科 研 项 目 自 筹 资 金 项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条 件 装 备 处 协 助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其 它 项 目 : 按 学 校 分 工, 有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的 项 目 ( 如 工 程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图 书 网 络 等 ) 原 则 上 由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条 件 装 备 处 协 助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8
设 备 采 购 报 账 签 字 盖 章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表 : 设 备 采 购 报 账 签 字 盖 章 办 法 一 览 序 号 经 费 来 源 采 购 分 类 采 购 方 式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结 算 书 1 专 项 经 费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签 字 项 目 人 签 字 名 章 校 章 ( 限 货 物 变 更 ) 校 章 校 章 领 取 支 票 报 销 名 章 2 协 议 采 购 签 字 项 目 人 签 字 名 章 签 字 名 章 校 章 校 章 校 章 3 委 托 招 标 签 字 项 目 人 签 字 签 字 名 章 项 目 人 签 字 校 章 校 章 4 委 托 自 采 项 目 人 签 字 项 目 人 签 字 签 字 名 章 校 章 校 章 5 行 政 经 费 10000 元 以 上 项 目 人 签 字 项 目 人 签 字 签 字 名 章 校 章 校 章 6 1000 10000 签 字 名 章 元 7 500--1000 元 签 字 8 500 元 以 下 的 政 采 设 备 ( 见 注 ) 9 自 筹 经 费 ( 有 合 同 ) 项 目 人 签 字 项 目 人 签 字 签 字 名 章 校 章 校 章 10 需 取 支 票 签 字 名 章 11 500 1000 元 名 章 / 的 设 备 签 字 12 科 研 经 费 有 合 同 项 目 人 签 字 项 目 人 签 字 签 字 名 章 校 章 校 章 13 需 取 支 票 签 字 名 章 14 500 1000 元 的 设 备 名 章 / 签 字 15 其 它 项 目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注 :1 项 目 支 出 严 格 按 预 算 执 行, 预 算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申 报 监 管 2 科 研 经 费 购 买 通 用 设 备 需 经 科 技 处 或 社 科 处 审 批 ( 见 校 发 2007 第 86 号 文 ) 3 非 设 备 类 合 同 由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如 服 务 合 同 等 4 自 筹 经 费 科 研 经 费 按 学 校 相 关 要 求 办 理 5 用 行 政 经 费 采 购 500 元 以 下 的 政 采 设 备, 按 协 议 采 购 程 序 办 理 或 学 校 集 中 采 购, 由 单 位 划 拨 经 费 9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申 请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及 办 理 科 教 免 税 的 实 施 办 法 条 装 发 [2010]04 号 为 了 更 好 地 贯 彻 财 政 部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及 海 关 总 署 对 申 请 购 置 进 口 产 品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对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用 品 进 口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确 保 我 校 进 口 免 税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加 强 我 校 进 口 免 税 仪 器 设 备 后 期 监 管 力 度, 提 高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效 率,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07]119 号 文 件 )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用 品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规 定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税 总 局 第 45 号 令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减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79 号 ) 及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就 我 校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的 申 请 科 教 免 税 设 备 的 办 理 程 序 及 减 免 税 设 备 的 监 管,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进 口 产 品 的 预 算 申 报 按 照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的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要 求, 使 用 专 项 经 费 购 置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 无 论 是 否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 须 向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进 行 申 请, 经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按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进 行 购 置 1 申 报 范 围 进 口 产 品 是 指 产 自 境 外,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的 产 品 ; 按 财 政 部 规 定, 进 口 产 品 分 为 三 类 : 鼓 励 进 口 产 品 限 制 进 口 产 品 和 其 他 类 进 口 产 品 国 家 严 格 控 制 后 两 类 产 品 的 进 口 2 申 报 及 审 批 (1) 在 申 报 预 算 时, 须 注 明 是 否 购 置 进 口 产 品 及 是 否 减 免 税 ; (2) 预 算 审 批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提 交 进 口 产 品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 包 括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申 请 表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等 ), 学 校 汇 总 后 向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申 报 (3) 获 批 准 的 进 口 产 品 按 相 关 的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执 行, 未 获 批 准 和 未 按 时 申 报 的 项 目 按 相 关 程 序 购 置 国 内 产 品 3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10
(1) 拟 采 购 属 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明 确 规 定 鼓 励 进 口 的 产 品, 须 填 写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申 请 表, 详 细 说 明 申 报 理 由, 并 明 确 指 明 属 于 鼓 励 进 口 产 品 目 录 的 具 体 条 款 ; (2) 拟 采 购 属 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明 确 规 定 的 限 制 进 口 的 产 品, 须 提 供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申 请 表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所 属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和 专 家 组 出 具 的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 (3) 拟 采 购 其 他 类 进 口 产 品, 须 提 供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申 请 表,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所 属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或 专 家 组 出 具 的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 (4) 具 体 论 证 工 作 由 各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论 证 专 家 组 应 当 由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其 中, 必 须 包 括 一 名 法 律 专 家, 其 余 为 产 品 技 术 专 家 产 品 技 术 专 家 应 为 非 本 单 位 并 熟 悉 该 产 品 的 专 家 二 免 税 申 报 针 对 高 等 学 校 申 购 的 进 口 设 备, 海 关 逐 年 加 大 了 对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用 于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用 品 免 税 ( 下 称 科 教 免 税 ) 监 查 力 度, 并 删 减 了 部 分 原 有 科 教 免 税 清 单 海 关 对 所 申 报 的 减 免 税 设 备 需 逐 单 审 查, 认 定 符 合 科 教 免 税 的 各 项 规 定 的, 才 予 以 批 准 免 税 1 申 报 范 围 按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税 总 局 第 45 号 令 及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07 年 第 13 号 对 应 的 条 目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于 海 关 由 于 办 理 科 教 免 税 采 购 周 期 较 长, 需 要 交 纳 一 定 的 衍 生 费 用, 建 议 金 额 小 或 急 需 使 用 的 设 备 慎 重 考 虑 办 理 科 教 免 税 2 申 报 程 序 (1)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预 算 批 复 后, 向 条 件 装 备 处 提 交 每 台 设 备 的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免 税 申 请 确 认 表 该 表 作 为 申 请 免 税 及 招 标 的 依 据 (2) 招 标 工 作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时 填 写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科 教 用 品 免 税 说 明 ( 附 件 2) 该 表 为 海 关 审 批 免 税 的 重 要 依 据, 须 认 真 填 写 (3) 学 校 条 件 装 备 处 工 作 人 员 汇 总 申 报 材 料 向 海 关 提 交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 详 见 附 件 1 减 免 税 办 理 流 程 表 ) 11
3 申 报 材 料 (1) 进 出 口 货 物 征 免 税 申 请 表 ( 条 件 装 备 处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 (2)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科 教 用 品 免 税 说 明 (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 (3) 外 贸 合 同 及 设 备 配 置 详 单 ( 外 贸 代 理 公 司 提 供 ); (4) 设 备 图 片 ( 外 贸 代 理 公 司 提 供 ); (5)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征 免 税 备 案 登 记 表 ( 条 件 装 备 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 (6) 当 整 个 外 贸 合 同 的 金 额 超 过 10 万 美 元 时, 需 要 提 供 该 设 备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即 项 目 申 报 文 本 和 预 算 批 复 文 件 (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供 ); (7) 办 理 监 管 年 限 内 免 税 设 备 的 配 件 时, 需 要 提 供 原 设 备 的 外 贸 合 同 进 出 口 货 物 征 免 税 证 明 和 图 片 (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供 ) 三 科 教 免 税 设 备 监 管 1 海 关 总 署 规 定, 在 海 关 监 管 年 限 内, 减 免 税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 海 关 规 定 保 管 使 用 进 口 减 免 税 货 物, 并 依 法 接 受 海 关 监 管 进 口 减 免 税 货 物 的 监 管 年 限 为 : (1) 船 舶 飞 机 :8 年 ; (2) 机 动 车 辆 :6 年 ; (3) 其 他 货 物 :5 年 监 管 年 限 自 货 物 进 口 放 行 之 日 起 计 算 2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按 照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免 税 申 请 确 认 表 和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免 税 说 明 ( 附 件 2) 中 承 诺 内 容 申 请 科 教 免 税, 规 范 使 用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若 是 违 反 海 关 总 署 规 定, 将 减 免 税 进 口 的 仪 器 设 备 擅 自 移 作 他 用 转 让 或 出 售, 构 成 走 私 罪 的, 将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按 走 私 行 为 或 者 违 反 海 关 监 管 规 定 的 行 为 论 处 ; 同 时, 海 关 将 对 申 请 单 位 取 消 三 年 免 税 资 格, 并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3 在 海 关 监 管 年 限 内, 减 免 税 货 物 应 当 在 主 管 海 关 核 准 的 地 点 使 用 需 要 变 更 使 用 地 点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海 关 提 出 申 请, 按 海 关 相 关 规 定 提 供 变 更 理 由, 经 海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变 更 使 用 地 点 4 除 海 关 总 署 另 有 规 定 外, 将 减 免 税 货 物 移 作 他 用 的, 减 免 税 申 请 人 还 应 当 按 照 移 作 他 用 的 时 间 补 缴 相 应 税 款 ; 移 作 他 用 时 间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提 交 相 应 的 税 款 担 保, 税 款 担 保 不 得 低 于 剩 余 监 管 年 限 应 补 缴 税 款 总 额 移 作 他 用 包 括 以 12
下 情 形 : (1) 将 减 免 税 货 物 交 给 减 免 税 申 请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 (2) 未 按 照 原 定 用 途 地 区 使 用 减 免 税 货 物 ; (3) 未 按 照 特 定 地 区 特 定 企 业 或 者 特 定 用 途 使 用 减 免 税 货 物 的 其 他 情 形 5 每 年 1 月 份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要 汇 总 上 报 监 管 年 限 内 科 免 设 备 的 使 用 状 况, 填 报 减 免 税 货 物 使 用 状 况 报 告 书, 学 校 汇 总 后 上 报 主 管 海 关 6 科 教 免 税 设 备 上 报 固 定 资 产 时, 须 在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单 上 是 否 免 税 栏 目 中 注 明 科 教 免 税 设 备 在 监 管 年 限 内 不 得 报 废 附 件 1: 减 免 税 办 理 流 程 表 附 件 2: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免 税 说 明 13
附 件 1 减 免 税 办 理 流 程 表 工 作 内 容 负 责 人 ( 单 位 )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外 贸 代 理 三 方 协 议 将 货 款 支 付 给 外 贸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外 贸 公 司 收 到 货 款, 签 订 外 贸 合 同 外 贸 公 司 准 备 设 备 图 片 等 相 关 免 税 材 料 外 贸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科 教 用 品 免 税 说 明 项 目 负 责 人 条 件 装 备 处 工 作 人 员 组 织 减 免 税 材 料, 查 税 号, 填 写 进 出 口 货 物 征 免 税 申 请 表 条 件 装 备 处 不 合 格 将 材 料 报 送 中 关 村 海 关 进 行 初 审 不 合 格 中 关 村 海 关 复 审 不 合 格 中 关 村 海 关 科 长 复 核 不 合 格 10 万 美 元 以 上 的 设 备 中 关 村 海 关 关 长 复 核 中 关 村 海 关 不 合 格 北 京 海 关 关 长 审 核 领 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征 免 税 证 明 14
附 件 2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科 教 用 品 免 税 说 明 商 品 名 称 :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 组 成 ( 注 : 请 结 合 外 贸 合 同 中 的 配 置 清 单 写 明 设 备 的 主 要 构 造, 此 处 的 构 造 要 与 配 置 清 单 一 致! 说 明 每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参 数 具 体 作 用 ) 部 分 工 作 原 理 ( 注 : 详 细 写 明 该 仪 器 是 如 何 工 作, 如 何 实 现 测 量 分 析 功 能 ; 若 是 成 套 的 系 统 改 有 一 张 比 较 简 明 的 系 统 原 理 图, 并 说 明 各 子 单 元 之 间 工 作 的 承 接 关 系 结 合 设 备 组 成, 详 细 描 述 设 备 的 工 作 原 理!) 主 要 ( 注 : 测 量 分 析 哪 些 数 据 ) 功 能 用 途 ( 注 : 详 细 写 明 该 仪 器 在 您 的 科 研 教 学 项 目 中 的 具 体 作 用 ; 监 管 年 限 内 免 税 设 备 配 件 的 身 份 做 免 税 时 : 要 把 原 设 备 的 免 表 合 同 现 场 图 片 准 备 齐 全 ; 说 明 原 设 备 到 货 时 间 ; 说 明 本 次 采 购 的 配 件 所 安 装 的 具 体 位 置 标 注 清 楚 ; 注 明 这 次 进 口 配 件 在 功 能 上 有 扩 充 还 是 置 换 破 损 元 件, 并 详 细 描 述 ) 商 品 所 有 权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XX 学 院 / 系 归 属 使 用 地 点 : ( 注 : 请 具 体 到 实 验 室 ) 资 金 来 源 : 是 否 进 行 融 资 租 赁 贷 款 抵 押 : 在 科 教 用 品 政 策 中 的 出 处 : ( 注 : 具 体 到 第 几 条 第 几 项 海 关 总 署 2007 年 13 号 公 告 里 面 写 有 其 他 两 字 的 条 款 均 不 得 归 入 ) 单 位 签 章 : 15
一 指 导 思 想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低 值 易 耗 品 供 应 办 法 条 装 发 [2010]15 号 为 了 落 实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规 范 我 校 低 值 易 耗 品 供 应 管 理 工 作, 更 好 的 为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日 常 办 公 提 供 服 务,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供 应 办 法 二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供 应 范 围 与 采 购 原 则 1 供 应 范 围 低 值 易 耗 品, 主 要 是 指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下 使 用 年 限 较 短, 与 教 学 科 研 办 公 设 备 相 关 的 通 用 物 品 和 耗 材 主 要 包 括 移 动 存 储 设 备 计 算 机 零 配 件 等 政 采 物 品 及 硒 鼓 墨 盒 墨 粉 刻 录 盘 插 座 电 池 复 印 纸 等 低 值 易 耗 品 不 含 办 公 用 品 ( 如, 文 具 ) 及 低 值 耐 用 品 2 采 购 原 则 学 校 本 着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公 开 透 明 无 偿 服 务 降 低 成 本 的 原 则, 做 好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供 应 工 作 凡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各 项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进 行 集 中 采 购 ; 非 政 采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采 购 要 货 比 三 家 保 证 质 量, 并 做 好 售 后 服 务 工 作 三 领 用 办 法 各 使 用 单 位 根 据 需 求 本 着 自 愿 的 原 则 可 在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部 门 设 立 专 用 账 户,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订 购 领 用 工 作 需 求 单 位 可 通 过 校 园 网 络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学 校 提 出 订 购 需 求,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学 校 及 时 组 织 采 购 工 作, 批 量 货 品 可 联 系 厂 家 送 货 上 门 四 经 费 管 理 1 经 费 来 源 根 据 财 务 预 算 开 支 范 围 的 要 求, 办 公 经 费 科 研 经 费 及 包 含 有 相 关 预 算 的 专 项 经 费 可 建 立 低 值 易 耗 品 账 户 2 学 校 根 据 出 库 单 的 签 字 确 认 记 录, 定 期 核 实 各 单 位 的 领 用 账 目, 每 年 对 低 值 易 耗 品 领 用 账 目 进 行 结 算 3 结 算 分 为 两 种 方 式, 对 于 数 量 多 金 额 大 的 采 购 可 直 接 支 付, 对 于 数 量 少 金 额 小 的 可 年 终 转 账 附 件 : 低 值 低 耗 品 采 购 流 程 图 16
附 件 低 值 低 耗 品 采 购 流 程 图 1 政 府 采 购 物 品 一 可 供 物 品 ( 移 动 硬 盘 录 音 笔 等 ) 2 非 政 府 采 购 物 品 上 供 ( 硒 鼓 墨 盒 鼠 标 复 印 纸 等 ) 帐 应 1 零 用 随 时 可 取 二 领 用 办 法 2 批 量 供 应 提 前 订 货 三 结 账 ( 年 终 报 账 财 务 转 账 ) 17
第 二 部 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18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校 发 2007 29 号 ( 经 2007 年 第 6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并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增 强 学 校 办 学 实 力, 保 证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根 据 财 政 部 颁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2006 年 第 36 号 ) 和 北 京 市 ( 市 级 ) 教 育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和 包 括 : 国 家 出 资 为 学 校 购 建 的 资 产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以 及 接 受 捐 赠 和 其 他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资 产 其 内 容 为 :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和 其 他 资 产 按 其 性 质 划 分 为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和 经 营 性 资 产 第 三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包 括 : 流 动 资 产 管 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和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具 体 内 容 有 : 产 权 登 记 产 权 界 定 产 权 变 动 和 纠 纷 的 调 处 ; 国 有 资 产 的 清 查 使 用 处 置 评 估 立 项 审 查 统 计 报 告 和 监 督 检 查 ; 向 学 校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情 况 及 报 送 报 表 等 ( 格 式 ) 第 四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盘 活 学 校 各 类 资 产, 堵 塞 资 产 流 失 的 漏 洞,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加 强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管 理, 推 动 国 有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 对 经 营 性 资 产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并 监 督 其 实 现 保 值 增 值,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实 施 产 权 管 理, 理 顺 学 校 与 校 办 企 业 的 产 权 关 系, 维 护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者 权 益 第 五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应 建 立 监 督 机 制, 在 重 大 投 资 资 产 处 置 资 金 调 度 和 其 他 重 要 经 济 业 务 决 策 执 行 时,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相 互 监 督 相 互 制 约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六 条 根 据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京 财 绩 效 [2007]1001 号 文 件 规 定,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是 政 府 负 责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对 单 位 的 国 有 资 产 实 施 综 合 管 理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类 归 口 的 管 理 体 制 法 人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负 有 全 权 责 任 学 校 成 立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在 校 长 授 权 下, 负 责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实 施 监 督 组 长 由 主 管 财 务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兼 任, 成 员 包 括 : 财 务 处 条 件 装 备 处 房 屋 土 地 管 理 与 资 源 开 发 处 基 建 处 图 书 馆 科 技 处 后 勤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校 办 产 业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负 责 人 以 上 职 能 部 门 对 全 校 国 有 资 产 实 行 分 类 归 口 管 理, 各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对 所 使 用 资 产 负 有 使 用 和 管 理 责 任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日 常 工 作, 办 公 室 设 在 财 务 处 第 七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职 责 : 1. 代 表 校 长 对 全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统 一 组 织 和 领 导, 确 保 各 类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保 值 增 值 19
2.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3. 组 织 制 订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文 件, 审 定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文 件 内 容,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4. 布 置 并 组 织 全 校 性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负 责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资 产 以 及 国 有 资 产 年 度 报 表 的 审 批 5. 负 责 规 定 权 限 内 的 资 产 调 拨 转 让 报 废 报 损 的 审 批 6. 负 责 向 学 校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工 作 第 八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 1. 完 成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各 项 工 作, 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2.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要 求, 组 织 制 订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文 件, 并 提 交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3.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申 报 工 作 4. 负 责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对 外 合 作 等 经 营 活 动 的 合 同 审 查, 并 上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5. 定 期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全 校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并 向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工 作 6. 负 责 完 成 国 有 资 产 年 度 报 表,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上 报 上 级 相 关 部 门 7. 负 责 全 校 范 围 内 的 各 类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的 组 织 工 作, 参 与 产 权 纠 纷 的 调 解 工 作 8. 负 责 组 织 对 学 校 独 资 控 股 参 股 的 企 业 公 司 后 勤 集 团 科 技 园 区 等 经 济 实 体 的 资 产 评 估 验 资 报 告 注 册 手 续 等 文 件 进 行 备 案, 并 上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9. 负 责 日 常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对 分 类 归 口 管 理 各 部 门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协 调 工 作 第 九 条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 1. 贯 彻 执 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2.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分 类 归 口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规 定, 负 责 拟 订 本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的 各 类 资 产 的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查 后,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3.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计 划 论 证 审 批 采 购 验 收 保 管 使 用 及 报 废 报 损 的 上 报 等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从 购 置 到 处 置 各 个 环 节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监 督 检 查 其 落 实 情 况 4.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的 分 类 归 口 核 算 各 归 口 管 理 资 产 的 实 物 账, 要 及 时 准 确 地 进 行 登 记, 定 期 与 财 务 部 门 登 记 的 资 产 价 值 账 进 行 核 对, 保 证 全 校 国 有 资 产 家 底 清 楚, 账 物 相 符 根 据 市 财 政 局 的 要 求,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和 监 控 网 络 平 台, 为 学 校 和 上 级 部 门 决 策 提 供 准 确 有 效 的 数 字 依 据 5. 在 资 产 管 理 过 程 中,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有 交 叉 性 工 作, 应 协 商 解 决, 解 决 不 了 的, 上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6. 负 责 完 成 年 度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第 十 条 财 务 处 负 责 在 财 务 处 核 算 管 理 的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应 收 款 及 暂 付 款 借 出 款 借 入 款 对 外 投 资 等 流 动 资 产 的 管 理, 负 责 全 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价 值 量 的 核 算 与 管 理 ; 20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全 校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和 后 勤 集 团 等 单 位 设 备 物 资 管 理 ; 图 书 馆 负 责 全 校 文 献 类 资 产 的 管 理 ; 房 屋 土 地 管 理 与 资 源 开 发 处 负 责 全 校 房 屋 土 地 类 资 源 的 管 理 ; 基 建 处 负 责 建 筑 物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拆 除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 科 技 处 负 责 相 关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 后 勤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后 勤 集 团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对 国 有 独 资 学 校 控 股 集 团 和 其 他 经 营 性 单 位 所 占 用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负 责 ; 校 办 产 业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学 校 独 资 控 股 参 股 的 股 份 制 企 业 及 科 技 园 区 中 学 校 资 产 的 管 理, 对 国 有 独 资 学 校 控 股 参 股 的 股 份 制 企 业 公 司 和 其 他 经 营 性 单 位 所 占 用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负 责, 维 护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第 十 一 条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2. 建 立 健 全 财 产 物 资 岗 位 责 任 制, 自 觉 接 受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3. 要 配 备 专 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的 验 收 登 记 清 查 盘 点 上 报 等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4. 根 据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和 核 算 的 需 要, 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建 立 各 种 明 细 资 产 动 态 管 理 卡 片 库, 及 时 准 确 反 映 各 单 位 财 产 物 资 增 减 变 动 和 结 存 情 况 ; 5. 按 照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规 定, 使 用 和 保 管 本 部 门 财 产, 配 合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对 本 单 位 财 产 物 资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 6. 建 立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离 任 的 财 产 移 交 制 度 第 三 章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固 定 资 产 是 国 有 资 产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高 校 固 定 资 产 分 为 六 大 类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资 产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责 任 要 落 实 到 具 体 岗 位 和 个 人, 做 到 制 度 明 确, 责 任 清 楚 第 十 三 条 每 年 对 各 单 位 所 占 有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定 期 清 查, 做 到 账 账 相 符 账 实 相 符 第 十 四 条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 对 长 期 闲 置 不 能 有 效 利 用 和 超 编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有 权 决 定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处 置 或 调 剂, 推 动 固 定 资 产 的 合 理 流 动,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第 十 五 条 对 合 并 撤 销 重 组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要 根 据 学 校 机 构 调 整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各 种 资 产 ( 包 括 房 地 产 ) 进 行 清 查 登 记, 编 制 财 产 清 册, 按 规 定 办 理 财 产 交 接, 严 禁 私 分 变 卖 出 借 转 让 调 换 第 十 六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包 括 出 售 收 入 报 废 报 损 变 价 收 入 等, 均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按 照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收 入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专 用 基 金 账 户 统 一 核 算, 作 为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更 新 改 造 的 专 用 基 金 第 四 章 投 资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市 教 委 京 教 财 2001 2 号 文 件 规 定,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的 对 外 投 资 属 于 将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作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一 种 经 济 行 为 第 十 八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为 完 成 国 家 事 业 计 划 和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所 占 有 使 用 的 资 产 经 营 性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在 保 证 完 成 事 业 任 务 前 提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用 于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资 产 第 十 九 条 下 列 国 有 资 产 不 准 转 作 经 营 使 用 : 21
1. 国 家 财 政 拨 款 ; 2. 上 级 补 助 ; 3. 维 持 事 业 发 展, 保 证 完 成 事 业 任 务 的 国 有 资 产 第 二 十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作 经 营 性 资 产, 要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办 法 进 行 评 估, 核 定 其 价 值 量 作 为 学 校 或 所 属 单 位 投 入 的 资 本 金, 并 以 此 作 为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考 核 指 标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学 校 及 各 单 位 不 准 用 国 有 资 产 开 办 集 体 性 质 的 企 业 第 二 十 一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作 经 营 性 资 产,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申 报 审 批 制 度 转 化 时 先 需 向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才 能 转 作 经 营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对 批 准 转 作 经 营 的 国 有 资 产 享 有 收 益 权, 并 对 投 入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保 值 增 值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作 经 营 性 资 产, 应 坚 持 有 偿 使 用 的 原 则, 按 其 实 际 占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为 基 数, 收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占 用 费 占 用 费 由 学 校 统 一 核 算, 用 于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的 更 新 改 造 第 二 十 四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作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具 体 申 办 程 序, 按 照 北 京 市 ( 市 级 ) 教 育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作 经 营 性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创 办 的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营 性 校 办 企 业, 按 照 国 有 企 业 财 产 监 管 条 例 执 行 第 五 章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不 具 备 实 物 形 态, 而 能 为 特 定 主 体 单 位 提 供 某 种 权 利 的 资 产 包 括 : 学 校 署 名 权 专 利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商 标 权 版 权 商 誉 非 专 利 技 术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无 形 资 产 是 国 有 资 产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和 对 外 投 资,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后 方 可 入 账 ; 购 入 或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应 按 实 际 成 本 或 发 生 的 支 出 入 账 ; 校 内 各 单 位 使 用 学 校 的 无 形 资 产 应 坚 持 有 偿 使 用 的 原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其 性 质 形 态 作 用 的 不 同 实 行 分 类 归 口 管 理 : 1. 学 校 的 名 称 ( 包 括 简 称 英 文 名 称 及 其 缩 写 ) 校 标 以 学 校 名 义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及 其 他 服 务 标 记 等, 由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委 员 会 ( 办 公 室 设 在 科 技 处 ) 负 责 管 理 ; 2. 科 技 处 负 责 管 理 专 利 权 著 作 权 版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等 ; 3. 校 办 产 业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商 誉 商 标 权 特 许 经 营 权 等 ; 4. 房 屋 土 地 管 理 与 资 源 开 发 处 负 责 管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对 各 种 无 形 资 产 要 进 行 专 项 登 记 和 统 计, 建 立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档 案, 制 订 管 理 办 法, 监 督 和 考 核 无 形 资 产 的 经 济 效 益, 保 护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权 益 第 六 章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占 有 使 用 的 资 产, 是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各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和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都 有 管 好 用 好 国 有 资 产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依 法 维 护 其 安 全 完 整 第 三 十 条 占 有 和 使 用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及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有 权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按 管 理 权 限 追 究 主 管 领 导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 1. 未 履 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资 产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重 大 流 失 的 ; 22
2. 未 如 实 登 记 填 报 资 产 报 表,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 ; 3. 擅 自 转 让 处 置 资 产 和 用 于 经 营 投 资 的 ; 4. 弄 虚 作 假, 以 各 种 名 目 侵 占 国 有 资 产 和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5. 对 用 于 经 营 投 资 的 国 有 资 产, 未 认 真 进 行 经 营 管 理, 不 能 按 时 上 缴 资 产 收 益, 监 督 失 控,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流 动 资 产 的 管 理 按 财 政 部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或 规 章 制 度, 应 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经 有 关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会 签 后, 送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十 四 条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校 字 2002 22 号 ) 同 时 废 止 23
24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专 用 通 用 设 备 类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校 发 2008 40 号 (2008 年 第 7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办 公 等 专 用 通 用 设 备 的 管 理, 提 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水 平, 明 确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的 制 度 和 程 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用 通 用 设 备 类 固 定 资 产, 指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上,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虽 不 足 规 定 标 准, 但 耐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专 用 通 用 设 备 类 固 定 资 产 是 固 定 资 产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所 有 用 学 校 正 常 经 费 专 项 经 费 科 研 经 费 等, 为 学 校 购 建 的 以 及 接 收 捐 赠 的 和 其 他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专 用 通 用 设 备 都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第 三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后, 各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严 格 按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中 的 设 备 清 单 接 收 并 按 合 同 条 款 及 产 品 说 明 书 验 收,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更 改 各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在 货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验 收, 并 及 时 规 范 填 写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单, 验 收 单 中 经 手 人 验 收 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及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签 章 齐 全 方 为 有 效 对 于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按 教 育 部 统 计 规 定 单 价 40 万 元 以 上, 购 置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成 立 3 人 以 上 专 家 小 组, 该 小 组 负 责 编 写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章, 并 在 到 货 1 个 月 内 上 交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报 告 报 告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报 条 件 装 备 处, 一 份 本 单 位 存 档 第 四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入 账 各 单 位 在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后, 应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单, 验 收 单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存 档, 一 份 由 仪 器 使 用 单 位 存 档, 一 份 作 为 财 务 部 门 报 销 的 凭 证 验 收 单 填 报 内 容 同 时 录 入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系 统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单 需 到 条 件 装 备 处 办 理 入 账 手 续, 学 校 条 件 装 备 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签 章 后 此 单 正 式 生 效 验 收 入 账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填 写 ( 打 印 )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统 一 印 制 的 仪 器 设 备 标 签, 并 将 仪 器 设 备 标 签 贴 附 到 仪 器 设 备 上, 标 签 与 仪 器 设 备 信 息 必 须 一 一 对 应 第 五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调 拨 ( 一 ) 凡 各 单 位 多 余 不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各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列 出 清 单 报 本 单 位 和 条 件 装 备 处,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组 织 调 剂 调 拨 调 剂 的 原 则 是 先 使 用 单 位 内 部 调 剂, 再 校 内 调 剂 ( 二 ) 单 位 内 部 调 剂 由 各 单 位 统 筹 安 排, 如 变 更 用 途 使 用 人 等, 须 到 条 件 装 备 处 进 行 信 息 调 整 备 案
( 三 ) 校 内 调 拨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及 时 在 学 校 网 络 平 台 公 布 待 调 剂 处 理 物 资 清 单 需 求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请, 经 调 出 调 入 双 方 单 位 同 意, 报 学 校 条 件 装 备 处 审 批 后, 由 调 入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填 写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调 拨 单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原 单 位 存 留, 一 份 调 入 单 位 建 账 用, 一 份 条 件 装 备 处 进 行 转 账, 同 时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持 相 关 资 料 提 交 财 务 处 进 行 账 务 调 整 因 校 内 人 员 工 作 调 整, 仪 器 设 备 需 同 时 变 动 的, 应 按 校 内 调 拨 程 序 处 理 ( 四 ) 设 备 仪 器 原 则 上 不 对 校 外 调 拨,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由 需 求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条 件 装 备 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填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单 一 式 五 联, 待 北 京 市 教 委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后, 办 理 校 内 账 务 核 销 及 校 外 调 拨 手 续 第 六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借 用 管 理 ( 一 )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具 体 的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等 物 资 的 借 用 办 法, 由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负 责 审 批,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确 保 仪 器 设 备 借 用 手 续 齐 全, 有 账 可 查 ( 二 ) 仪 器 设 备 借 用 必 须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借 物 薄 作 为 从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室 借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写 并 签 章 齐 全 结 合 每 年 学 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学 校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核 实 检 查 ( 三 ) 借 出 物 资 时 要 认 真 登 记, 借 用 人 应 如 期 归 还 过 期 时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要 及 时 提 醒 催 还 借 出 设 备 如 有 损 坏 或 遗 失, 按 照 本 办 法 中 损 坏 或 遗 失 仪 器 设 备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四 ) 仪 器 设 备 原 则 上 不 对 校 外 出 借, 如 必 须 借 用, 应 视 仪 器 设 备 的 用 途 价 值 情 况, 报 条 件 装 备 处 并 由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出 借 第 七 条 损 坏 或 遗 失 仪 器 设 备 的 处 理 ( 一 ) 发 生 损 坏 遗 失 仪 器 设 备 等 情 况,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详 细 情 况, 所 在 单 位 应 组 织 力 量, 迅 速 查 明 原 因, 单 位 负 责 人 会 同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经 院 ( 系 ) 级 领 导 审 批 后, 报 学 校 条 件 装 备 处 ( 二 ) 损 坏 或 遗 失 仪 器 设 备 须 由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领 导 组 成 的 专 家 鉴 定 小 组 查 证 : 凡 属 责 任 事 故, 当 事 人 要 承 担 责 任 和 经 济 赔 偿 ; 凡 属 非 责 任 事 故, 要 研 究 事 故 原 因, 改 进 工 作, 防 止 再 次 发 生 ( 三 ) 在 计 算 经 济 赔 偿 时 可 考 虑 下 列 情 况 : 1. 损 坏 遗 失 零 配 件 的, 只 计 算 零 配 件 的 损 失 价 值 ; 2. 局 部 损 坏 可 以 修 复 的, 只 计 算 修 理 费 ; 3. 损 坏 后 质 量 显 著 下 降, 但 仍 能 使 用 的, 由 专 家 鉴 定 小 组 按 其 质 量 下 降 程 度 计 算 损 失 价 值 ; 4. 损 坏 遗 失 的 仪 器 设 备 可 按 新 旧 程 度 由 专 家 鉴 定 小 组 鉴 定 出 合 理 折 旧 额 ( 四 ) 赔 偿 费 的 交 款 期 不 得 超 过 半 年 如 果 赔 偿 金 额 较 大, 赔 偿 者 一 次 交 款 有 困 难, 可 申 请 分 期 或 缓 期 交 纳, 此 申 请 交 条 件 装 备 处 核 准 ( 五 ) 赔 偿 费 的 收 入 交 财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第 八 条 校 内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岗 位 调 动, 所 借 用 设 备 应 归 还 原 单 位 因 特 殊 需 求, 需 要 带 走 使 用 设 备 的, 须 经 双 方 领 导 同 意, 并 办 理 相 关 调 拨 手 续 校 内 人 员 退 休, 应 归 还 其 所 用 所 借 仪 器 设 备, 由 各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办 理 登 记 验 收 等 相 关 手 续 各 种 离 校 人 员 必 须 带 走 使 用 设 备 的 管 理, 按 照 校 外 调 拨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条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的 具 体 规 定 按 照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实 施 细 25
则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解 释 26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条 例 校 发 2009 101 号 ( 经 2009 年 第 11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并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对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提 高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资 源 共 享, 根 据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教 高 2000 09 号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是 指 单 价 在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是 指 单 价 在 人 民 币 4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第 二 章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论 证 与 审 批 第 三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购 置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前 均 须 自 行 组 织 论 证 其 中, 用 专 项 经 费 购 置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须 上 交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进 一 步 论 证 第 四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论 证 包 括 : ( 一 ) 购 置 的 必 要 性 预 购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对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的 必 要 性 ; 仪 器 设 备 的 先 进 性 及 合 理 性 ; 仪 器 设 备 工 作 量 及 使 用 率 预 测 分 析 (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更 新 须 提 供 原 有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效 益 情 况 说 明 ); 同 类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校 内 拥 有 量 及 分 布 情 况 ( 二 ) 使 用 条 件 是 否 有 满 足 相 关 设 备 使 用 要 求 的 安 装 场 地 ( 含 空 间 水 电 防 雷 防 磁 防 辐 射 等 ); 是 否 有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的 人 员 等 ( 三 ) 运 行 维 护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后 每 年 所 需 的 运 行 维 护 费 ( 含 维 修 零 配 件 及 消 耗 性 材 料 等 费 用 ) 来 源 落 实 情 况 ( 四 ) 开 放 共 享 仪 器 设 备 校 内 外 共 享 方 案 的 制 订 情 况 预 购 的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纳 入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管 理 第 五 条 通 过 购 置 论 证 的 申 请 单 位 须 填 写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论 证 报 告 书, 作 为 预 算 申 报 依 据 第 六 条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预 购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预 算 审 批 第 三 章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采 购 及 验 收 第 七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参 照 北 京 市 相 关 政 策 及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2007 31 号 ) 执 行 第 八 条 使 用 单 位 须 及 时 对 到 货 的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小 组 完 成 验 收 工 作 验 收 合 格 后, 填 写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报 告,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报 告 须 提 交 条 件 装 备 处 备 案 第 九 条 验 收 合 格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须 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中 的 赠 送 物 品 按 市 场 价 格 上 账 ; 包 含 的 可 独 立 使 用 的 通 用 设 备 于 备 注 中 注 明 第 十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需 索 赔 的, 由 使 用 单 位 准 备 相 关 文 件, 并 通 知 条 件 装 备 处, 于 索 赔 期 内 对 外 交 涉 第 十 一 条 建 立 新 购 置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档 案, 并 按 要 求 归 档 论 证 报 告 预 27
算 审 批 结 果 购 置 合 同 发 票 复 印 件 使 用 手 册 技 术 参 数 表 使 用 说 明 书 验 收 报 告 等 第 四 章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共 享 第 十 二 条 使 用 单 位 须 制 订 有 关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的 制 度 规 定, 具 体 包 括 日 常 管 理 办 法 使 用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等 同 时 须 充 分 挖 掘 现 有 潜 力, 在 完 成 自 身 教 学 及 科 研 任 务 前 提 下,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实 现 开 放 共 享, 提 高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率 第 十 三 条 使 用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须 填 写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使 用 记 录 手 册, 并 以 此 为 检 查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状 态 的 依 据 第 十 四 条 严 格 遵 守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规 程, 定 期 维 护, 如 有 损 坏 及 时 维 修, 杜 绝 设 备 长 期 闲 置 现 象 的 发 生 维 修 经 费 由 使 用 单 位 自 行 筹 集 第 十 五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实 行 开 放 共 享 有 偿 使 用 的 制 度, 具 体 收 费 办 法 参 照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针 对 需 要 使 用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而 科 研 经 费 不 足 的 科 研 项 目, 可 依 据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申 请 学 校 共 享 基 金 资 助 第 十 七 条 因 人 员 变 动 或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调 整 而 造 成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闲 置 的, 学 校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调 拨, 具 体 实 施 参 照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专 用 通 用 设 备 类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2008 40 号 )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由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 条 件 装 备 处 委 托 相 关 院 ( 系 ) 组 织 专 家 鉴 定 并 填 写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鉴 定 表 ;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后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或 备 案, 具 体 实 施 参 照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及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校 发 2008 39 号 ) 执 行 第 五 章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效 益 考 核 与 奖 惩 第 十 九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实 行 年 度 效 益 考 核 制 度, 效 益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下 年 度 专 项 评 审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第 二 十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每 年 须 向 条 件 装 备 处 上 交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考 核 自 查 材 料,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对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抽 查 ;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整 理 汇 总 公 布 效 益 考 核 结 果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效 益 较 好 的 单 位, 学 校 将 予 以 奖 励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效 益 考 核 结 果 未 达 标 的 单 位, 学 校 将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对 产 生 严 重 后 果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8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校 发 2009 102 号 ( 经 2009 年 第 11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并 通 过 ) 为 加 强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避 免 重 复 购 置,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积 极 性, 促 进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校 内 开 放,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提 高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利 用 率 和 使 用 效 益, 解 决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范 围 与 收 费 标 准 ( 一 ) 有 偿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范 围 凡 纳 入 学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的 仪 器 设 备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的 管 理 原 则 学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包 括 单 价 4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单 价 40 万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设 备 管 理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愿 申 请 加 入 共 享 平 台 ( 二 ) 收 费 标 准 1.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单 位 根 据 每 台 设 备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据 设 备 的 折 旧 费 实 验 消 耗 费 管 理 费 等 成 本, 制 定 相 应 收 费 标 准, 条 件 装 备 处 备 案 后 参 照 执 行 2.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单 位 内 部 教 师 有 偿 使 用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制 定 3.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内 的 实 验 课 使 用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不 收 取 使 用 费 4. 我 校 教 师 科 研 人 员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需 使 用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而 科 研 经 费 不 足 的, 可 申 请 学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资 助 二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的 管 理 ( 一 )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实 行 学 校 统 一 领 导, 校 院 ( 系 ) 两 级 管 理 的 管 理 办 法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所 在 单 位 资 产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本 单 位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资 源 共 享 和 开 放 服 务 ( 二 )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使 用 学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的 审 批 工 作 ( 三 ) 纳 入 学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的 仪 器 设 备 资 源 将 在 校 园 网 上 予 以 公 布 使 用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需 认 真 填 写 网 上 申 请 表, 向 设 备 所 在 院 ( 系 )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批, 报 条 件 装 备 处 备 案 ( 四 )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者 需 将 自 筹 的 测 试 经 费 转 入 设 备 所 在 院 ( 系 ) 的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管 理 专 用 账 号 ( 五 ) 凡 因 科 研 经 费 不 足 而 申 请 学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资 助 的, 须 持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申 请 表 及 转 账 凭 证 到 条 件 装 备 处 申 请 办 理 ( 六 )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所 在 院 ( 系 ) 根 据 仪 器 设 备 具 体 使 用 状 况 及 使 用 者 的 测 试 需 求, 为 其 提 供 及 时 的 技 术 保 证 和 可 靠 的 分 析 测 试 结 果, 同 时 保 守 技 术 秘 密 三 费 用 管 理 ( 一 ) 学 校 为 提 供 开 放 共 享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服 务 的 院 ( 系 ) 设 立 专 用 账 号,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29
( 二 )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费,50% 用 于 院 ( 系 ) 共 享 仪 器 设 备 的 运 行 费 用,40% 用 于 测 试 服 务 人 员 的 劳 务 支 出,10% 纳 入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发 展 基 金, 用 于 奖 励 对 开 放 共 享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三 )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有 偿 使 用 须 严 格 遵 守 财 经 纪 律,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收 费 或 收 费 未 上 交 学 校 财 务 处 的 单 位, 一 经 发 现 将 对 设 备 所 在 单 位 及 负 责 人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四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效 益 考 核 ( 一 ) 学 校 每 学 年 对 各 单 位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进 行 年 度 效 益 考 核 针 对 利 用 率 低 长 期 闲 置 使 用 效 益 差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学 校 将 责 成 设 备 所 在 院 ( 系 ) 限 期 制 定 整 改 方 案 ; 情 况 未 得 到 改 善 的, 由 学 校 统 一 负 责 调 配 托 管 ( 二 ) 对 在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学 校 将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五 附 则 ( 一 ) 本 办 法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解 释 ( 二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0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条 装 发 [2010]05 号 一 基 金 设 立 的 目 的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现 有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校 内 跨 系 跨 学 科 的 教 学 科 研 合 作, 避 免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分 散 重 复 购 置,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提 高 学 校 的 办 学 效 益 和 水 平, 特 设 立 贵 重 仪 器 共 享 基 金, 用 于 支 持 我 校 广 大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二 共 享 基 金 的 筹 集 学 校 设 立 专 项 经 费 支 持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具 体 工 作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三 共 享 基 金 的 资 助 范 围 1 资 助 的 设 备 (1) 纳 入 学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平 台 的 设 备 ; (2)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分 析 测 试 中 心 的 全 部 设 备 纳 入 开 放 共 享 的 管 理 范 围 2 资 助 的 课 题 由 我 校 教 师 承 担 的 校 外 科 研 或 开 发 项 目 ( 财 政 专 项 校 内 专 项 和 教 学 研 究 生 经 费 支 持 的 项 目 除 外 ) 四 共 享 基 金 的 申 请 和 审 批 1 共 享 基 金 遵 循 自 愿 申 请 的 原 则 凡 申 请 基 金 者 ( 须 为 我 校 在 职 教 职 工, 学 生 除 外 ) 应 填 写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申 请 书 ( 附 件 ) 申 请 人 须 如 实 填 写 申 请 书 中 各 项 内 容, 经 申 请 者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认 真 审 查 并 签 署 意 见, 单 位 盖 章 后 报 条 件 装 备 处 审 批 ; 2 学 校 成 立 共 享 基 金 评 审 ( 管 理 ) 小 组 定 期 对 申 请 项 目 进 行 审 批 根 据 当 年 共 享 基 金 经 费 筹 集 的 情 况 课 题 的 性 质 以 及 共 享 设 备 的 使 用 现 状, 确 定 共 享 基 金 的 支 持 额 度 原 则 上, 每 个 项 目 每 次 申 请 共 享 基 金 不 超 过 10000 元 ; 3 学 校 支 持 经 费 与 自 筹 经 费 的 比 例 一 般 为 5:5 五 共 享 基 金 的 管 理 1 共 享 仪 器 设 备 的 收 费 标 准 由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单 位 和 条 件 装 备 处 共 同 商 定, 并 报 财 务 处 核 准 备 案 ; 2 各 单 位 的 共 享 仪 器 设 备 须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经 费 ; 学 校 支 持 的 共 享 经 费 当 年 有 效, 仅 限 本 课 题 使 用, 不 得 转 让 ; 3 学 校 为 配 套 支 持 的 共 享 经 费 设 立 专 用 账 号, 该 经 费 仅 限 用 于 共 享 设 备 的 运 行 维 护 及 维 修 支 出,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转 入 设 备 管 理 单 位 的 测 试 费 ( 仅 限 于 横 向 或 纵 向 的 科 研 经 费 ), 院 系 应 设 立 专 用 账 号 管 理, 具 体 开 支 范 围 按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办 法 执 行 ; 4 共 享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 专 职 或 兼 职 ), 不 得 申 请 使 用 本 机 组 仪 器 设 备 的 共 享 基 金 ; 5 共 享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应 认 真 填 写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记 录, 保 存 好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档 案 六 附 则 31
1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状 况 定 期 对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开 放 范 围 收 费 标 准 及 共 享 基 金 的 资 助 金 额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2 本 办 法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解 释 和 组 织 实 施,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申 请 书 32
附 件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单 位 申 请 资 助 的 课 题 1 名 称 2 经 费 号 申 请 使 用 的 仪 器 名 称 申 请 人 自 筹 金 额 ( 元 ) 申 请 配 套 金 额 ( 元 )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3 签 字 ( 章 ) 年 月 日 共 享 基 金 评 审 ( 管 理 ) 组 意 见 签 字 年 月 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签 字 ( 章 ) 年 月 日 注 :1 申 请 资 助 的 课 题 为 我 校 教 师 承 担 的 校 外 科 研 或 开 发 项 目 ( 财 政 专 项 校 内 专 项 和 教 学 研 究 生 经 费 支 持 的 项 目 除 外 ) 2 为 该 科 研 课 题 在 财 务 处 的 经 费 号 3 由 所 在 院 系 行 政 副 院 长 填 写 33
第 三 部 分 实 验 室 管 理 34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条 例 校 发 2009 100 号 ( 经 2009 年 第 11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并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实 验 室 管 理, 加 强 实 验 室 建 设,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实 验 室 是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的 重 要 基 地, 也 是 反 映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及 管 理 水 平 的 重 要 标 志 之 一 实 验 室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任 务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实 验 室, 是 指 隶 属 学 校 或 依 托 学 校 管 理, 从 事 实 验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验 技 术 服 务 的 教 学 或 科 研 实 体 按 管 理 级 别 实 验 室 可 分 为 国 家 级 实 验 室 省 部 级 实 验 室 校 级 实 验 室 和 院 ( 系 ) 级 实 验 室 ; 按 功 能 分 为 教 学 实 验 室 ( 含 基 础 实 验 室 和 专 业 实 验 室 ) 科 研 实 验 室 和 公 共 实 验 服 务 平 台 三 种 类 型 第 二 章 实 验 室 基 本 任 务 第 四 条 学 校 实 验 室 承 担 的 基 本 任 务 : ( 一 ) 完 成 学 校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各 单 位 教 学 实 验 室 应 准 备 好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及 材 料, 合 理 安 排 人 员, 保 证 学 校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 二 )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不 断 吸 收 当 代 教 学 改 革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新 成 果,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更 新 实 验 内 容, 完 善 实 验 教 材 等 教 学 资 料, 逐 步 增 加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研 究 性 实 验 比 例, 培 养 具 有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人 才 ; ( 三 ) 承 担 科 研 任 务 根 据 承 担 的 研 究 项 目,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工 作,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技 术 水 平, 高 效 率 高 水 平 完 成 科 学 研 究 任 务 ; ( 四 )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及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充 分 发 挥 平 台 共 享 功 能,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向 校 内 外 提 供 服 务 ; ( 五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定 期 做 好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护 维 修 工 作, 使 仪 器 设 备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第 三 章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制 第 五 条 实 验 室 实 行 校 院 ( 系 ) 二 级 管 理 体 制 设 立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对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发 展 与 规 划 建 设 与 管 理 实 验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等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和 决 策 第 六 条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具 体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 制 定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 落 实 实 验 室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论 证 采 购 及 仪 器 设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实 验 技 术 队 伍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条 各 院 ( 系 ) 院 长 ( 主 任 ) 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的 规 划 与 设 置 工 作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立 相 应 的 实 验 室 与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岗 位 或 机 构, 协 助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做 好 实 验 室 工 作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制,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全 面 工 作 校 内 实 验 室 主 任 ( 中 心 主 任 ) 由 院 ( 系 ) 提 名, 教 学 实 验 室 主 任 人 选 由 院 ( 系 ) 教 学 35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 科 研 实 验 室 主 任 人 选 由 院 ( 系 ) 学 术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行 政 关 系 隶 属 于 院 ( 系 ), 并 报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 国 家 或 市 部 委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按 相 关 程 序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确 认 第 四 章 实 验 室 建 设 第 九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应 根 据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及 院 ( 系 ) 实 际 情 况,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注 重 建 筑 设 施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队 伍 与 管 理 协 调 发 展, 注 重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第 十 条 实 验 室 的 设 立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明 确 的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和 稳 定 的 实 验 教 学 或 科 研 技 术 开 发 等 任 务 ; ( 二 ) 有 符 合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要 求 的 房 舍 设 施 及 环 境 ; 有 相 应 的 配 套 仪 器 设 备 及 运 行 经 费 ; ( 三 ) 有 相 对 稳 定 结 构 合 理 的 实 验 技 术 队 伍 ; ( 四 ) 有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科 学 的 工 作 规 范 第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立 调 整 和 撤 消 由 所 在 院 ( 系 ) 提 出 申 请, 学 校 会 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同 时 报 条 件 装 备 处 备 案 第 五 章 实 验 室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学 校 实 验 室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结 合 学 科 教 学 和 科 研 发 展 需 要, 制 定 实 验 室 发 展 规 划, 具 体 包 括 建 设 目 标 实 施 步 骤 预 期 成 效 等 内 容, 并 按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主 要 以 专 项 形 式 投 入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同 时 鼓 励 多 渠 道 筹 集 建 设 资 金, 保 证 实 验 教 学 运 行 经 费 足 额 投 入 和 专 款 专 用, 保 证 实 验 室 具 备 稳 定 的 仪 器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费, 确 保 实 验 教 学 顺 利 开 展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原 则 上 向 全 校 师 生 开 放 为 鼓 励 资 源 共 享, 设 立 实 验 室 开 放 基 金 与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具 体 详 见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与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遵 照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专 用 通 用 设 备 类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和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条 例 执 行 实 验 材 料 低 值 品 易 耗 品 等 物 资 的 管 理, 各 院 ( 系 ) 可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加 强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建 设, 采 用 现 代 化 管 理 手 段, 实 现 实 验 室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同 时 定 期 清 查 实 验 室 资 产, 评 估 实 验 室 使 用 效 益, 及 时 准 确 地 统 计 上 报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第 十 七 条 建 立 健 全 实 验 室 岗 位 责 任 制 明 确 各 类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分 工, 定 期 考 核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量 和 水 平 第 十 八 条 制 订 校 院 ( 系 ) 两 级 培 训 计 划, 加 强 对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训,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技 术 队 伍 业 务 水 平 第 十 九 条 实 验 室 日 常 工 作 的 管 理 遵 照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室 日 常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定 期 召 开 实 验 室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交 流 经 验, 研 讨 问 题,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水 平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定 期 开 展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检 查 评 比, 对 成 绩 显 著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和 鼓 励, 对 违 章 失 职 或 因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损 失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36 第 六 章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 从 事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教 师 研 究 人 员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等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可 由 各 院 ( 系 ) 根 据 实 验 室 性 质 和 需 求 具 体 设 置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主 任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组 织 编 制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 二 ) 对 实 验 室 进 行 科 学 管 理,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领 导 并 组 织 完 成 实 验 室 基 本 任 务 ; ( 三 ) 分 配 本 实 验 室 各 类 人 员 的 工 作, 制 定 岗 位 责 任 制, 负 责 本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及 考 核 ; ( 四 ) 定 期 检 查 总 结 实 验 室 工 作, 上 报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 ( 五 ) 实 验 室 主 任 是 实 验 室 安 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全 面 负 责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遵 守 并 执 行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认 真 钻 研 业 务,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和 实 验 水 平, 努 力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 二 ) 熟 练 掌 握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的 工 作 原 理, 做 好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运 行 维 修 维 护 和 改 进 工 作 ; ( 三 ) 认 真 做 好 实 验 的 准 备 及 辅 助 工 作, 保 证 实 验 顺 利 完 成, 积 极 配 合 教 师 做 好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更 新 实 验 技 术 改 进 等 工 作, 积 极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 ( 四 ) 服 从 实 验 室 主 任 领 导, 做 好 实 验 室 的 日 常 管 理 安 全 保 卫 和 环 境 卫 生 工 作 第 七 章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第 二 十 五 条 遵 循 谁 使 用 谁 负 责, 责 任 明 确 到 人, 学 校 全 程 监 管 原 则, 做 好 实 验 室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确 保 实 验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正 常 开 展 第 二 十 六 条 重 视 实 验 室 安 全 和 环 保 教 育 工 作, 强 化 师 生 安 全 意 识 与 环 保 意 识, 建 立 相 关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各 项 操 作 流 程, 切 实 保 障 师 生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严 格 做 好 涉 危 实 验 人 员 的 岗 前 培 训 工 作, 确 保 专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第 二 十 七 条 严 格 遵 守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等 有 关 条 例, 以 及 学 校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定 期 检 查 防 火 防 盗 防 爆 防 毒 防 辐 射 防 技 术 安 全 事 故 等 方 面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第 二 十 八 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及 学 校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废 气 废 水 废 物 分 类 回 收, 不 得 随 意 排 放 ;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科 委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的 具 体 规 定 处 理 实 验 动 物, 不 得 污 染 环 境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于 在 实 验 室 中 从 事 有 害 健 康 工 种 的 工 作 人 员, 可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享 受 保 健 待 遇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条 例 由 条 件 装 备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7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验 教 学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实 验 教 学 是 运 用 实 验 手 段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综 合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科 学 思 维 能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 是 掌 握 科 学 实 践 方 法, 培 养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提 高 科 学 素 质 的 不 可 替 代 的 教 学 实 践 环 节 为 加 强 实 验 教 学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水 平, 保 证 人 才 的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实 验 教 学 的 归 口 管 理 条 件 装 备 处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部 是 学 校 实 验 教 学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条 件 装 备 处 全 面 负 责 实 验 室 建 设 及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并 会 同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部 对 全 校 各 教 学 单 位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在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实 验 教 材 实 验 项 目 的 开 出 实 验 课 程 安 排 实 验 考 试 ( 考 核 ) 等 方 面 进 行 管 理, 会 同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部 定 期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检 查 与 评 估 工 作, 会 同 人 事 处 对 实 验 教 学 队 伍 进 行 建 设 和 管 理 学 校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相 互 配 合, 协 同 做 好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二 实 验 教 学 文 件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实 验 教 学 文 件 由 各 系 ( 院 )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制 定, 并 分 别 报 送 条 件 装 备 处,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部 1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1)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作 为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必 须 全 部 纳 入 条 件 装 备 处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部 的 教 学 计 划 内 并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在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报 送 条 件 装 备 处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部 (2)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中 要 明 确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和 专 业 能 力 培 养 的 具 体 要 求, 包 括 : 实 验 项 目 名 称 时 数 组 次 每 组 人 数 上 课 学 生 的 系 别, 专 业, 年 级, 人 数, 应 达 到 的 目 的 要 求, 指 导 教 师, 教 学 进 度 等 内 容 (3) 凡 拟 新 开 的 实 验 课 程 和 实 验 项 目, 各 单 位 均 应 在 开 出 的 前 一 学 期 内 分 别 向 条 件 装 备 处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部 申 报, 并 经 审 查 同 意 后 实 施 申 报 材 料 应 随 附 相 应 的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和 实 验 教 材 (4)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过 程 中, 需 局 部 调 整 的 应 在 2 个 月 前 向 条 件 装 备 处,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部 报 送 调 整 计 划 2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每 门 实 验 课 都 要 有 科 学 完 整 的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要 按 照 各 专 业 的 要 求 和 实 验 自 成 体 系 的 原 则, 由 浅 入 深, 由 单 项 验 证 到 综 合 设 计 及 应 用 研 究 性 实 验, 使 学 生 在 实 验 方 法, 实 验 手 段, 实 验 技 术 等 方 面 得 到 全 面, 系 统 的 训 练 和 培 养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课 程 的 目 的 与 要 求 ; (2) 实 验 教 学 学 分 与 学 时, 在 总 学 分 与 总 学 时 中 占 有 的 比 例 ; (3) 实 验 课 程 内 容 : 详 列 开 出 的 各 个 实 验 项 目 名 称 及 相 应 学 时 数 ; (4) 实 验 考 试 办 法 ; 3 实 验 教 材 根 据 大 纲 内 容, 选 择 编 写 实 验 教 材 或 实 验 指 导 用 书, 制 作 或 选 用 必 要 的 音 像 资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