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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申 请 书 中 对 必 须 提 交 材 料 表 述 不 一 致 的, 以 此 为 准 5. 申 请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考 核 的 单 位, 需 经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6. 已 取 得 农 业 部 机 构 考 核 证 书 的 在 粤 部 级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须 向 省 农 业 厅 提 交 机 构 考 核 证 书 和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 计 量 认 证 ) 的 证 书 ( 复 印 件 ) 证 书 附 表 ( 复 印 件 ) 和 公 章 样 式 各 1 份 二 人 员 职 称 等 同 说 明 可 以 等 同 认 为 具 中 级 职 称 能 力 人 员 条 件 如 下 : 1 参 公 管 理 的 单 位, 科 级 ( 科 长 副 科 长 主 任 科 员 副 主 任 科 员 ) 股 级 及 副 股 级 ( 县 及 县 级 以 下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 人 员 且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检 工 作 满 2 年 ; 2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 不 含 本 科 ) 毕 业, 所 学 专 业 为 检 验 检 测 相 关 专 业, 且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检 工 作 累 计 满 2 年 ; 3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所 学 专 业 为 检 验 检 测 相 关 专 业, 且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检 工 作 累 计 满 5 年 ; 4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所 学 专 业 为 检 验 检 测 相 关 专 业, 且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检 工 作 累 计 满 8 年 ; 5 中 专 毕 业 ( 或 高 中 毕 业 ) 所 学 专 业 为 检 验 检 测 相 关 专 业, 以 及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非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且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检 工 作 累 计 满 15 年

相 关 专 业 是 指 学 习 农 产 品 ( 食 品 )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及 检 验 检 测 专 业, 如 分 析 化 学 生 物 科 学 植 物 保 护 环 境 科 学 动 物 医 学 食 品 科 学 食 品 工 程 仪 器 分 析 等 相 关 专 业 三 机 构 考 核 要 求 1 根 据 关 于 开 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的 通 知 ( 粤 农 函 [2012]734 号 ) 与 关 于 我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要 求, 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 前, 我 省 各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可 以 结 合 本 单 位 向 省 质 监 局 申 请 开 展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 计 量 认 证 ) 首 次 评 审 复 评 审 监 督 评 审 的 情 况, 同 时 向 省 农 业 厅 申 请 农 产 品 机 构 考 核, 实 施 二 合 一 评 审, 由 农 业 厅 和 质 监 局 各 发 评 审 通 知 确 实 不 能 或 不 考 虑 进 行 二 合 一 评 审 的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可 分 别 向 省 质 监 局 省 农 业 厅 申 请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 计 量 认 证 ) 和 机 构 考 核 2 所 有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必 须 通 过 机 构 考 核, 方 可 从 事 农 产 品 农 业 投 入 品 和 产 地 环 境 检 测 工 作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二 合 一 评 审 组 长 及 评 审 组 成 员, 由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认 证 监 督 管 理 处 和 省 农 业 厅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协 调 委 派 具 备 资 质 的 评 审 员, 确 定 评 审 时 间 四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要 求 1 现 场 操 作 考 核 现 场 操 作 考 核 项 目 应 覆 盖 申 请 范 围 的 每 个 领 域, 同 时 还

应 覆 盖 所 有 主 要 仪 器 或 所 有 扩 项 标 准 变 更 的 内 容, 对 未 参 加 能 力 验 证 或 参 加 省 级 部 级 实 验 室 间 能 力 验 证 结 果 出 现 问 题 或 不 满 意 的, 应 安 排 该 项 目 的 现 场 试 验, 现 场 考 核 试 验 数 量 约 占 申 报 项 目 的 15-50%( 申 请 项 目 数 :10 项 以 下 40-50% 10-19 项 30-40% 20-49 项 20-30%,50 项 及 以 上 15-25%); 考 核 方 式 包 括 盲 样 考 核 加 标 回 收 人 员 比 对 仪 器 比 对 留 样 复 测 常 规 试 验 现 场 演 示 等 申 请 的 项 目 类 别 包 含 产 品 的, 必 须 选 取 部 分 具 代 表 性 产 品, 并 对 该 产 品 所 涉 及 的 全 部 检 测 项 目 进 行 检 测, 并 根 据 产 品 的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进 行 判 定 对 于 首 次 申 请 考 核 的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增 加 现 场 考 核 试 验 比 例 2 人 员 素 质 考 核 要 求 (1) 对 授 权 签 字 人 的 考 核 除 对 授 权 签 字 人 的 职 称 和 与 申 请 签 字 领 域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历 及 技 术 能 力 等 进 行 核 查 外, 还 应 进 行 笔 试, 笔 试 试 题 评 审 组 提 前 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基 础 知 识 题 库 ( 中 国 农 业 出 版 社 出 版 ) 中 抽 取, 笔 试 成 绩 80 分 以 上 ( 含 80 分 ) 为 合 格 笔 试 试 卷 连 同 评 审 报 告 等 资 料 一 起 提 交 省 厅 (2) 对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的 考 核 通 过 现 场 实 际 操 作 和 座 谈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对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素 质 考 核 座 谈 必 须 以 提 问 方 式 为 主, 被 评 审 单 位 派 一 人 做 简 单 记 录 ( 问 题 的 关 键 词, 何 人 回 答 及 是 否 正 确 ),

参 加 座 谈 回 答 问 题 的 人 员 比 例 为 15-50%(10 人 及 以 下 为 40-50% 11-20 人 30-40% 21-50 人 20-30%,50 人 以 上 15-25%) 记 录 表 连 同 评 审 报 告 等 资 料 一 起 提 交 省 厅 3 原 始 记 录 的 核 查 原 始 记 录 的 核 查 应 覆 盖 申 请 范 围 的 每 个 领 域, 数 量 不 少 于 10 份 原 始 记 录 应 当 清 晰 可 追 溯, 至 少 包 括 : 样 品 名 称 样 品 编 号 检 测 日 期 检 测 地 点 检 测 方 法 环 境 因 素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及 编 号 检 测 过 程 与 量 值 计 算 有 关 的 读 数 计 算 公 式 和 允 差 要 求 等 信 息 4 检 验 报 告 的 核 查 检 验 报 告 的 核 查 应 覆 盖 申 请 范 围 的 每 个 领 域, 数 量 不 少 于 10 份 检 验 报 告 应 准 确 客 观 地 报 告 检 测 结 果, 应 与 委 托 方 要 求 及 原 始 记 录 相 符 合, 至 少 包 括 : 检 测 机 构 名 称 与 地 址 报 告 唯 一 性 编 号 委 托 机 构 名 称 与 地 址 样 品 特 征 状 态 样 品 数 量 样 品 受 理 日 期 检 测 方 法 等 信 息, 结 论 用 语 ( 可 参 考 附 件 1)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 仪 器 设 备 的 核 查 要 求 仪 器 设 备 的 核 查 应 覆 盖 申 请 范 围 的 每 个 领 域, 同 时 还 应 覆 盖 所 有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评 审 组 按 比 例 ( 申 请 项 目 数 :10 项 以 下 80% 10-19 项 50-60% 20-49 项 30-40%,50 项 以 上 30%) 抽 查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核 查 6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二 合 一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申 请 机 构 现 场 考 核 发 现 基 本 条 件 和 技 术 能 力 未 能 完 全 达 到 农 产 品 质 检 实 验 室 要 求 的, 评 审 组 不 能 推 荐 为 农 产 品 质 检 实 验 室 7 评 审 组 只 对 申 请 书 所 申 请 考 核 的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省 农 业 厅 受 理 考 核 申 请 书 后,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不 得 增 加 考 核 的 项 目 8 评 审 组 建 议 批 准 的 检 测 项 目 为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项 目 范 围, 对 范 围 外 的 项 目 和 参 数 不 进 行 评 审 9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评 审 组 按 照 此 工 作 指 南 与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粤 农 2009[181] 号 ), 进 行 现 场 评 审, 并 编 写 现 场 评 审 报 告, 做 出 通 过 基 本 通 过 和 不 通 过 的 现 场 评 审 结 论 以 及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建 议, 报 送 技 术 审 查 机 构 现 场 结 论 为 基 本 通 过 的 检 测 机 构, 应 根 据 评 审 组 提 出 的 整 改 具 体 意 见 和 规 定 的 时 间 ( 整 改 时 间 不 超 过 1 个 月 ) 要 求, 逐 条 整 改, 整 改 报 告 经 评 审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后 报 送 技 术 审 查 机 构 五 延 续 与 变 更 1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3 年 证 书 期 满 继 续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工 作 的,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内 提 出 申 请, 重 新 办 理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2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已 向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认 证 监 管

处 办 理 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签 字 人 名 称 地 址 及 标 准 变 更 的, 须 向 省 农 业 厅 提 交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变 更 批 复 复 印 件 ( 一 份, 需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 3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向 省 农 业 厅 重 新 申 请 考 核 : (1) 检 测 机 构 分 设 或 者 合 并 的 ; (2)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设 施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3) 检 测 项 目 增 加 的 六 监 督 管 理 1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负 责 对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能 力 验 证 和 检 查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由 考 核 机 关 撤 销 其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2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视 情 况 注 销 其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1) 所 在 单 位 撤 销 或 者 法 人 资 格 终 结 的 ; (2)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和 设 施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不 具 备 相 应 检 测 能 力,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重 新 申 请 考 核 的 ; (3) 擅 自 扩 大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项 目 范 围 的 ; (4) 依 法 可 注 销 检 测 机 构 资 格 的 其 他 情 形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处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附 件 : 1 检 验 报 告 的 结 论 用 语 表 述 2 广 东 省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考 核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用 表

附 件 1: 检 验 报 告 的 结 论 用 语 表 述 检 验 结 论 是 将 检 验 结 果 与 检 验 依 据 对 照, 对 产 品 符 合 标 准 的 程 度 做 出 评 价 用 语 应 严 密 明 确 简 练, 避 免 使 用 含 义 不 清 的 词 语 而 被 随 意 解 释 各 质 检 机 构 可 根 据 不 同 检 验 情 况 规 范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或 标 准 要 求 的 结 论 用 语, 并 在 体 系 文 件 中 作 出 规 定, 一 旦 规 定 后 就 不 应 随 意 更 改 下 面 的 结 论 用 语 可 供 参 考 ( 各 机 构 应 根 据 专 业 等 情 况 不 同 制 定 本 机 构 的 结 论 用 语 ): ⑴ 监 督 抽 查 监 督 抽 查 在 实 施 之 前 已 有 明 确 的 判 定 标 准 和 依 据, 而 且 已 确 定 的 检 测 项 目 均 应 视 为 强 制 性 指 标 实 施 监 督 检 验 是 通 过 对 产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的 方 式 进 行 的 因 此, 还 应 涉 及 所 抽 产 品 的 技 术 与 批 次 结 论 用 语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表 述 : 1) 检 验 的 全 部 项 目 均 符 合 判 定 标 准 规 定 者 可 用 : 该 批 ( 次 ) 产 品 经 检 验, 依 据 XXX( 标 准 或 实 施 细 则 的 全 代 号 或 名 称, 以 下 同 ) 规 定, 判 为 合 格 品 2) 检 验 的 项 目 中, 只 要 有 不 符 合 判 定 标 准 规 定 者 可 用 : 该 批 ( 次 ) 产 品 经 检 验, 依 据 ( 标 准 或 实 施 细 则 的 全 代 号 或 名 称, 以 下 同 ) 规 定, 判 为 不 合 格 品 3) 检 验 的 项 目 中 有 低 于 产 品 标 识 规 定 等 级 判 定 标 准 规 定, 但 符 合 低 级 别 质 量 指 标 者, 亦 应 用 上 述 二 条 的 表 述, 不

过 应 在 报 告 的 备 注 栏 中 附 加 说 明 : 该 批 ( 次 ) 产 品, 符 合 XXX 中 X 级 产 品 规 定 (2) 委 托 检 验 委 托 检 验 按 有 关 委 托 任 务 确 定 的 检 验 依 据, 进 行 符 合 性 表 述 因 此, 无 论 所 检 项 目 多 少, 只 要 有 明 确 的 判 定 指 标 规 定, 均 应 在 检 验 结 论 中 对 其 符 合 与 否 情 况 予 以 说 明 若 委 托 检 验 是 由 委 托 方 送 样, 仅 对 来 样 负 责 若 是 由 中 心 抽 样 检 验, 则 应 对 所 抽 的 批 次 负 责 结 论 可 表 述 为 如 下 几 种 : 1) 按 标 准 规 定 全 项 检 验 均 符 合 者, 可 用 : 该 送 检 样 ( 产 ) 品 经 检 验, 符 合 XXX 的 规 定 2) 按 标 准 规 定 全 项 检 验, 有 部 分 指 标 不 符 合 者, 可 用 : 该 送 检 样 ( 产 ) 品 经 检 验,XX XX( 不 符 合 项 名 称, 以 下 同 ) 不 符 合 XXX 的 规 定 3) 按 标 准 规 定 仅 对 部 分 项 目 检 验, 全 部 符 合 者, 可 用 : 该 送 检 样 ( 产 ) 品 经 检 验, 所 检 项 目 均 符 合 XXX 的 规 定 4) 按 标 准 规 定 仅 对 部 分 项 目 检 验, 有 不 符 合 项 者, 可 用 : 该 送 检 样 ( 产 ) 品 经 检 验, 所 检 项 目 中 XX XX 不 符 合 XXX 的 规 定 若 为 委 托 抽 样 检 验, 则 上 述 表 述 的 开 头 应 改 为 该 批 ( 次 ) 产 品 (3) 仲 裁 检 验 仲 裁 检 验 通 常 是 依 据 争 议 双 方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有 关 产 品

的 质 量 指 标 规 定 或 生 产 该 产 品 时 所 执 行 的 有 效 标 准 进 行 其 检 验 结 论 用 语 必 须 对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批 量 产 品 或 货 物 是 否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结 论 因 此, 对 于 由 中 心 抽 样 检 验 者 可 用 : 该 批 产 品 ( 或 货 物 ) 经 检 验 符 合 ( 或 不 符 合 )XXX( 双 方 的 合 同 协 议 或 生 产 该 产 品 时 所 执 行 的 有 效 产 品 标 准 ) 规 定 对 送 检 产 品 则 应 将 开 头 的 表 述 改 为 该 送 检 产 ( 样 ) 品, 并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仅 对 来 样 负 责 此 外, 只 提 供 检 验 依 据 而 无 判 定 依 据 的 委 托 检 验, 结 论 为 不 作 结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