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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下 列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为 特 定 客 户 开 发 软 件 的 收 费, 应 根 据 开 发 的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B. 销 售 商 品 以 旧 换 新 的, 销 售 商 品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确 认 收 入, 回 收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C. 企 业 促 销 提 供 的 商 业 折 扣, 应 按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D. 企 业 为 鼓 励 债 务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付 款 提 供 的 现 金 折 扣, 应 当 按 扣 除 现 金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正 确 答 案 : D 2. 我 国 在 经 济 法 领 域 已 经 制 定 了 一 些 成 文 的 法 律, 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财 税 领 域 的 是 ( ). A. 预 算 法 B. 商 业 银 行 法 C. 政 府 采 购 法 D. 会 计 法 3.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下 列 有 关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放 弃 免 税 权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A. 纳 税 人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的 销 售 对 象 选 择 部 份 货 物 放 弃 免 税 权 B. 纳 税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放 弃 免 税 权 申 请,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C. 纳 税 人 自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其 放 弃 免 税 权 声 明 的 当 月 起 12 个 月 内 不 得 申 请 免 税 D. 纳 税 人 自 提 交 备 案 资 料 的 次 月 起, 其 生 产 销 售 的 全 部 增 值 税 应 税 货 物 或 劳 务 均 应 按 照 适 用 税 率 征 税 4. 上 海 市 甲 乙 两 店 为 成 为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的 连 锁 店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甲 店 的 下 列 经 营 活 动 中, 不 属 于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行 为 的 是 ( ) A. 将 货 物 交 付 给 位 于 广 州 市 的 某 商 场 代 销 B. 代 销 广 州 市 某 商 场 的 货 物 C. 将 货 物 送 移 本 市 乙 店 销 售 D. 为 促 销 将 本 店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消 费 者 正 确 答 案 :C 5.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成 员 可 以 由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出 任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A.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中, 应 该 有 职 工 代 表, 并 且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的 1/3 B.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有 企 业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可 以 无 职 工 代 表, 但 监 事 会 成 员 中 必 须 有 职 工 代 表, 并 且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监 事 会 成 员 1/3 C 没 有 国 有 投 资 体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中 可 以 无 职 工 代 表 D.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可 以 有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会 中 应 当 有 职 工 代 表, 且 其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监 事 会 成 员 1/3 6. 甲 是 乙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下 列 表 述 中,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A. 甲 应 有 自 己 的 营 业 执 照,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营 业 活 动, 并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B. 甲 应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营 业 活 动, 并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C. 甲 应 有 自 己 的 营 业 执 照, 可 以 没 有 独 立 的 财 产, 但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D. 甲 应 有 自 己 的 营 业 执 照, 并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营 业 活 动, 但 不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7.2015 年 3 月, 某 酒 厂 研 发 生 产 一 种 新 型 粮 食 白 酒, 第 一 批 1000 公 斤, 成 本 为 17 万 元, 作 为 礼 品 赠 送 品 尝, 没 有 同 类 售 价 已 知 粮 食 白 酒 的 成 本 利 润 为 10%, 则 该 批 酒 应 纳 消 费 税 增 值 税 合 计 为 ( ) 万 元 A.8.80 B.8.56 C.7.91 D.8.20 正 确 答 案 :A 8. 我 国 合 同 法 规 定 了 三 种 抗 辩 权, 即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先 履 行 抗 辩 权 和 不 安 抗 辩 权 下 列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 A. 三 种 抗 辩 权 都 是 发 生 在 双 务 合 同 的 履 行 时 期 B. 三 种 抗 辩 权 当 事 人 有 不 同 的 履 行 顺 序 C. 三 种 抗 辩 权 都 必 须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D. 三 种 抗 辩 权 都 不 一 定 解 除 合 同 正 确 答 案 :C 9.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将 合 伙 人 除 名 情 形 的 是 ( ) A. 合 伙 人 被 依 法 宣 告 死 亡 B. 合 伙 人 未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C. 个 人 丧 失 偿 债 能 力 D.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合 伙 人 必 须 具 有 某 种 资 格 而 该 合 伙 人 丧 该 资 格 10. 某 制 药 厂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2015 年 3 月 份 销 售 抗 生 素 药 品 取 得 含 税 价 款 117 万 元, 销 售 免 税 药 品 取 得 收 入 50 万 元, 当 月 购 入 生 产 用 原 材 料 一 批,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税 款 6.8 万 元, 抗 生 素 药 品 与 免 税 药 品 无 法 划 分 耗 料 情 况, 则 该 制 药 厂 当 月 应 纳 增 值 税 为 ( ) 万 元 A.14.73 B.12.47 C.10.20 D.17.86 11.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制 度,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不 应 视 同 销 售 的 是 ( ) A. 将 购 进 的 货 物 用 于 本 单 位 的 办 公 楼 建 设 B.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捐 赠 给 贫 困 地 区 的 儿 童 C. 将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的 货 物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D.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投 资 者 答 案 :A 12.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行 纪 人 与 第 三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除 行 纪 人 与 委 托 人 另 有 约 定 以 外, 第 三 人 不 履 行 义 务 致 使 委 托 人 收 到 损 害 的, 由 ( )

A. 第 三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B. 第 三 人 和 行 纪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C. 由 第 三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不 足 部 分 由 行 纪 人 承 担 D. 行 纪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13. 下 列 属 于 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的 是 ( ) A. 婚 姻 介 绍 服 务 B. 残 疾 人 员 本 人 为 社 会 提 供 的 服 务 C. 纪 念 馆 博 物 馆 文 化 馆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管 理 机 构 美 术 馆 展 览 馆 书 画 院 图 书 馆 在 自 己 的 场 所 提 供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取 得 的 第 一 道 门 票 收 入 D.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的 保 险 赔 付 14. 外 国 人 杰 克 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首 次 向 法 国 专 利 部 门 提 出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如 果 杰 克 在 ( ) 之 前 在 中 国 就 相 同 主 题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的, 可 以 享 有 优 先 权 A.2016 年 7 月 1 日 B.2016 年 9 月 1 日 C.2017 年 1 月 1 日 D.2017 年 7 月 1 日 正 确 答 案 :A 15.2015 年 末, 受 塑 化 剂 和 禁 酒 令 的 影 响, 内 地 高 端 白 酒 在 本 应 旺 销 的 季 节 遭 遇 寒 冬, 面 对 经 销 商 竞 相 低 价 出 货 的 态 势, 为 保 住 1600 元 的 市 场 价, 某 著 名 品 牌 白 酒 企 业 甲 公 司 发 通 报 文 件, 对 低 价 销 售 的 经 销 商 开 出 罚 单, 暂 停 执 行 该 品 牌 酒 的 合 同 计 划, 并 扣 减 20% 保 证 金 提 出 黄 牌 警 告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甲 公 司 的 做 法 属 于 ( ) A.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B. 纵 向 垄 断 协 议 C. 横 向 垄 断 协 议 D. 经 营 者 集 中 16.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某 公 司 签 发 汇 票 时 出 现 的 下 列 情 形 中, 导 致 该 汇 票 无 效 的 是 ( ) A.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B. 汇 票 上 金 额 记 载 为 不 超 过 50 万 C. 汇 票 上 记 载 了 该 票 据 项 下 交 易 的 合 同 号 码 D. 签 章 时 加 盖 了 本 公 司 公 章, 公 司 负 责 人 仅 签 名 而 未 盖 章 正 确 答 案 : B 17. 下 列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A. 收 购 人 在 要 约 收 购 期 内, 可 以 卖 出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股 票 B. 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12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但 收 购 人 在 被 收 购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在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不 同 主 体 之 间 进 行 转 让 的 除 外 C. 收 购 人 在 收 购 要 约 期 限 届 满 前 15 日 内, 不 得 变 更 其 收 购 要 约, 除 非 出 现 竞 争 要 约 D. 收 购 人 在 收 购 要 约 确 定 的 承 诺 期 限 内, 不 得 撤 销 其 收 购 要 约 正 确 答 案 :A

18. 某 家 电 商 场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元 旦 来 临 之 际, 采 取 买 一 送 一 方 式 销 售 电 视 机, 共 销 售 200 台, 每 台 价 格 5400 元 ( 不 含 税 ), 同 时 送 出 200 台 豆 浆 机 ( 市 场 不 含 税 价 格 为 600 元 / 台 ), 并 用 商 场 的 货 车 运 输, 收 取 运 费 收 入 10000 元 针 对 此 业 务 该 商 场 的 销 项 税 额 是 ( ) 元 A.253000 B.205453 C.270000 D.150000 19.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甲 乙 丙 丁 四 人 出 资 设 立, 其 中 甲 出 资 10 万 元 乙 出 资 20 万 元 丙 出 资 60 万 元 丁 出 资 10 万 元 当 股 东 会 对 与 其 他 公 司 合 并 的 议 案 表 决 时, 下 列 情 形 可 以 通 过 的 是 ( ) A. 甲 乙 同 意, 丙 丁 反 对 B. 甲 乙 反 对, 丙 丁 同 意 C. 甲 乙 丁 同 意, 丙 反 对 D. 乙 丙 丁 反 对, 甲 同 意 20.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进 行 的 下 列 行 为,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 ) A. 任 免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的 经 理 B. 任 免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C. 向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公 司 提 出 懂 事 人 选 D. 向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 提 出 应 当 由 职 工 代 表 出 任 的 董 事 人 选 21. 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中, 全 体 合 伙 人 约 定 : 对 合 伙 企 业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作 出 决 议, 实 行 合 伙 人 一 人 一 票, 并 且 应 当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的 2/3 以 上 通 过 2015 年 12 月 12 日, 合 伙 人 对 签 订 某 个 合 同 进 行 表 决, 下 列 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表 决 办 法 是 ( ) A. 实 行 合 伙 人 一 人 一 票 并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B. 实 行 合 伙 人 一 人 一 票 并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过 半 数 通 过 C. 实 行 合 伙 人 一 人 一 票 并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2/3 以 上 通 过 D. 实 行 合 伙 人 一 人 一 票 并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过 半 数 通 过 正 确 答 案 :C 22.2015 年 5 月 5 日, 甲 拒 绝 向 乙 支 付 到 期 租 金, 乙 忙 于 事 务 一 直 未 向 甲 主 张 权 利 2015 年 8 月, 乙 因 出 差 遇 险 无 法 行 使 请 求 权 的 时 间 为 20 天 根 据 民 通 法 则 的 规 定, 乙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保 护 其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是 ( ) A. 自 2015 年 5 月 5 日 至 2016 年 5 月 5 日 B. 自 2015 年 5 月 5 日 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 C. 自 2015 年 5 月 5 日 至 2017 年 5 月 5 日 D. 自 2015 年 5 月 5 日 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 正 确 答 案 :A 23. 某 居 民 企 业 2014 年 实 际 支 出 的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为 150 万 元, 计 提 的 三 项 经 费 35.50 万 元, 其 中 福 利 费 本 期 发 生 30 万 元,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3 万 元, 已 经 取 得 工 会 拨 缴 收 据, 实 际 发 生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2.50 万 元, 假 设 不 考 虑 其 他 纳 税 调 整 因 素, 该 企 业 在 结 算 2012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 ) 万 元 A.0 B.7.75 C.9 D.35.50 正 确 答 案 : C 24. 某 研 究 所 的 研 究 员 王 某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完 成 了 一 项 发 明, 之 前 王 某 与 研 究 所 就 该 项 发 明 有 一 份 协 议, 约 定 了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专 利 权 归 王 某 根 据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以 下 关 于 该 项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专 利 权 归 属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专 利 权 归 研 究 所 B. 专 利 申 请 权 归 研 究 所, 专 利 权 归 王 某 C.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专 利 权 归 王 某 D. 专 利 申 请 权 归 王 某, 专 利 权 归 研 究 所 正 确 答 案 : C 25. 根 据 我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外 汇 包 括 外 币 现 钞 外 币 支 付 凭 证 或 者 支 付 工 具 外 币 有 价 证 劵 特 别 提 款 及 其 他 外 汇 资 产 其 中, 不 属 于 外 币 支 付 凭 证 或 者 支 付 工 具 的 是 ( ) A. 票 据 B. 银 行 存 款 凭 证 C. 银 行 卡 D. 债 券 26. 乙 公 司 与 丙 公 司 交 易 时 以 汇 票 支 付 丙 公 司 见 汇 票 出 票 人 为 甲 公 司, 遂 要 求 乙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乙 公 司 请 丁 公 司 为 该 汇 票 作 保 证, 丁 公 司 在 汇 票 背 书 栏 签 注 若 甲 公 司 出 票 真 实, 本 公 司 愿 意 保 证 字 样 后 经 了 解 甲 公 司 实 际 并 不 存 在 丁 公 司 对 该 汇 票 承 当 的 责 任 是 ( ) A. 应 承 担 一 定 的 赔 偿 责 任 B. 只 承 当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不 承 担 票 据 保 证 责 任 C. 应 承 担 票 据 保 证 责 任 D.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正 确 答 案 :C 27. 下 列 关 于 我 国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经 济 主 体 是 在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中 享 有 一 定 权 利 承 担 一 定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或 参 加 者 B.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只 要 符 合 国 家 某 税 法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条 件, 就 自 然 取 得 该 税 种 纳 税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这 是 授 权 取 得 C. 公 民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必 须 符 合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批 准 后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这 是 法 定 取 得 D. 非 法 人 团 体 可 以 成 为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28. 采 用 分 期 发 行 方 式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后 续 发 行 中 及 时 披 露 更 新 后 的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并 在 每 期 发 行 完 成 后 ( )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A.10 B.7

C.3 D.5 29. 某 居 民 企 业 2015 年 实 际 支 出 的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为 150 万 元, 计 提 的 三 项 经 费 为 35.50 万 元, 其 中 福 利 费 本 期 发 生 30 万 元,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3 万 元, 已 经 取 得 工 会 拨 缴 收 据, 实 际 发 生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2.50 万 元, 该 企 业 在 计 算 2015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 ) 万 元 A.0 B.7.75 C.9 D.35.50 正 确 答 案 :C 30. 甲 公 司 乙 公 司 丙 公 司 都 是 从 事 奶 粉 生 产 的 厂 家, 其 主 要 市 场 均 在 某 市,3 家 公 司 在 某 日 的 行 业 会 议 中 签 订 了 关 于 维 持 现 有 价 格 的 协 议, 不 允 许 相 互 之 间 采 用 降 低 价 格 的 方 式 进 行 竞 争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关 于 该 协 议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该 协 议 属 于 反 垄 断 法 禁 止 的 纵 向 垄 断 协 议 B. 该 协 议 属 于 行 业 间 的 合 法 协 议, 受 法 律 保 护 C. 该 协 议 属 于 固 定 商 品 价 格 的 协 议, 是 反 垄 断 法 禁 止 的 横 向 垄 断 协 议 D. 该 协 议 属 于 联 合 抵 制 交 易 的 横 向 垄 断 协 议 正 确 答 案 :C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1.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企 业 清 算 的 所 得 税 处 理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均 应 按 可 变 观 价 值 或 交 易 价 格, 确 认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B. 确 认 债 权 清 理 债 务 清 偿 的 所 得 或 损 失 C. 依 法 弥 补 亏 损, 确 定 清 算 所 得, 计 算 并 缴 纳 清 算 所 得 税 D. 企 业 应 将 整 个 清 算 期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纳 税 年 度 计 算 清 算 所 得 正 确 答 案 :ABCD 2. 甲 借 款 给 乙 1 万 元, 乙 与 丙 之 间 签 订 了 一 保 证 合 同, 此 后 乙 与 甲 协 商 变 更 借 款 数 额 为 1.5 万 元 合 同 到 期 时, 乙 无 力 偿 还 该 借 款 对 此,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有 ( ) A. 丙 应 承 担 1.5 万 元 的 保 证 债 务 B. 丙 应 承 担 1 万 元 的 保 证 债 务 C. 丙 不 承 担 该 保 证 债 务 D. 丙 承 担 保 证 债 务 后 有 权 向 乙 追 偿 正 确 答 案 :AC 3. 下 列 有 关 上 市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的 特 别 规 定 中,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上 市 公 司 一 年 内 购 买 重 大 资 产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的 20% 的,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 并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B.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设 立 独 立 董 事 C.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设 立 董 事 会 秘 书, 主 要 职 责 在 于 对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选 任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与 公 司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等 进 行 监 督 D.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有 关 联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系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D 4. 限 制 支 出 原 则 是 单 位 存 款 的 基 本 原 则, 下 列 关 于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限 制 支 出 行 为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商 业 银 行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 ( ) A. 单 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应 以 转 账 方 式 将 存 款 应 以 转 账 方 式 将 存 款 转 入 其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B. 定 期 存 款 不 得 用 于 结 算 C. 定 期 存 款 账 户 不 得 提 取 现 金 D. 定 期 存 款 可 以 全 部 或 者 部 份 提 前 支 取, 但 只 能 提 前 支 取 一 次 CD 5. 陈 某 租 住 王 某 的 房 屋, 租 期 至 2015 年 8 月 王 某 欠 陈 某 10 万 元 货 款, 应 于 2015 年 7 月 偿 付 至 2015 年 8 月, 王 某 尚 未 清 偿 货 款, 但 要 求 收 回 房 屋 并 请 求 陈 某 支 付 1 万 元 租 金 根 合 同 法 与 担 保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陈 某 权 利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有 ( ) A. 陈 某 可 以 留 置 该 房 屋 作 担 保 B. 陈 某 可 以 出 售 该 房 屋 并 优 先 受 偿 C. 陈 某 可 以 以 应 付 租 金 抵 销 1 万 元 货 款 D. 陈 某 可 以 行 使 同 时 履 行 抗 辨 权 而 不 交 还 房 屋 正 确 答 案 :ABD 6. 申 请 设 立 合 营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批 准, 该 情 形 是 指 ( ) A.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B. 不 符 合 中 国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要 求 C. 合 营 企 业 章 程 显 属 不 公 平, 损 害 外 方 利 益 的 D. 违 反 了 中 国 的 法 律 正 确 答 案 :ABCD 7. 下 列 关 于 要 约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要 约 自 承 诺 作 出 时 生 效 B. 商 业 广 告 符 合 要 约 规 定, 视 为 要 约 C. 招 股 说 明 书 属 于 要 约 D.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收 件 人 指 定 特 定 系 统 接 收 数 据 电 文 的, 该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该 特 定 系 统 的 时 间, 视 要 要 约 到 达 时 间 D 8. 董 事 会 或 者 联 合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合 作 企 业 的 权 力 机 构, 下 列 关 于 不 能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联 合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董 事 或 者 委 员 的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有 ( ) A. 可 以 电 话 委 托 他 人 代 表 出 席 和 表 决 B.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又 不 委 托 他 人 参 加 的, 视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权 中 弃 权 C.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又 不 委 托 他 人 参 加 的, 视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中 持 反 对 意 见 D. 应 当 书 面 委 托 他 人 代 表 出 席 和 表 决 D 9. 下 列 纠 纷 中, 不 适 合 用 仲 裁 法 解 决 的 有 ( ) A. 甲 乙 之 间 的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B. 甲 乙 之 间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C. 甲 乙 之 间 的 遗 产 继 承 纠 纷 D. 甲 乙 之 间 的 劳 动 争 义 纠 纷

正 确 答 案 :ACD 10.2015 年 4 月 1 日,A 企 业 与 B 银 行 签 订 一 份 借 款 合 同, 借 款 期 限 为 1 年 如 A 企 业 在 2016 年 4 月 1 日 借 款 期 限 届 满 时 不 能 偿 还 借 款, 则 以 下 可 引 起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事 由 有 ( ) A.2016 年 6 月 1 日,B 银 行 对 A 企 业 提 起 诉 讼 B.2016 年 5 月 10 日,B 银 行 向 A 企 业 提 出 偿 还 借 款 的 要 求 C.2016 年 5 月 16 日,A 企 业 同 意 偿 还 借 款 D.2016 年 6 月 5 日, 发 生 洪 水 正 确 答 案 :ABC 11.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持 有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己 发 行 股 份 的 5% 时, 应 当 在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3 日 内 ( ) A.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B. 证 券 交 易 所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C. 向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D. 通 知 上 市 公 司 持 股 情 况 并 予 以 公 告 正 确 答 案 :ABD 12. 下 列 各 项 中, 当 年 超 过 税 法 规 定 的 扣 除 限 额 部 分 可 以 结 转 到 后 年 度 扣 除 的 有 ( ) A.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 的 部 分 B.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数 额 的 部 分 C. 业 务 招 待 费 超 过 税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部 分 D.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 部 分 正 确 答 案 :AD 13. 上 市 公 司 己 发 行 股 份 100 万 股 以 下 是 2015 年 某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生 的 四 起 买 卖 A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事 件, 其 中 违 反 了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有 ( ) A. 甲 在 持 有 该 股 票 3 万 股 的 情 况 下, 于 6 月 8 日 内 购 进 1 万 股 ; 同 日, 再 次 购 进 5000 股 B. 乙 在 持 有 该 股 票 3.5 万 股 的 情 况 下, 于 6 月 8 日 内 购 进 1.5 万 股 ; 次 日, 卖 出 1 万 股 C. 丙 在 持 有 该 股 票 4 万 股 的 情 况 下, 于 6 月 8 日 内 购 进 1 万 股 ;6 月 10 日, 再 次 购 进 5000 股 D. 丁 在 持 有 该 股 票 2.5 万 股 的 情 况 下, 于 6 月 8 日 内 购 进 1.5 万 股 ; 次 日, 卖 出 1 万 股 C 14. 根 据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可 以 导 致 汇 票 无 效 的 情 形 有 ( ) A.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B.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出 票 日 期 C.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收 款 人 名 称 D. 汇 票 金 额 的 中 文 大 写 和 数 字 记 载 不 一 CD 15. 下 列 关 于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符 合 规 定 的 是 ( ) A.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并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B.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租 凭 服 务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完 成 服 务 当 天 C. 纳 税 人 从 事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当 天 D.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的 当 天 正 确 答 案 :ABD

三 判 断 题 1. 甲 乙 丙 三 人 分 别 出 资 5 万 元 3 万 元 2 万 元 设 立 一 家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三 人 均 为 实 缴 出 资 但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协 议 中 未 约 定 利 润 分 配 和 亏 损 承 担 的 比 例, 经 各 合 伙 人 协 议 商 不 成 甲 乙 丙 三 人 应 分 别 按 50% 30% 20% 的 比 例 分 配 利 润 和 承 担 亏 损 ( ) 2.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与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金 的 主 要 区 别 在 于, 前 者 是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提 取 的, 后 者 是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股 东 会 的 决 议 提 取 的 ( ) 3. 参 与 集 中 的 所 有 经 营 者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营 业 额 合 计 超 过 10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且 其 中 至 少 两 个 经 营 者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营 业 额 均 超 过 4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应 当 事 先 向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未 申 报 的 不 得 实 施 集 中 ( ) 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 5. 凡 受 控 主 体 和 受 制 主 体 由 民 商 法 确 定 其 资 格 后, 即 具 有 经 济 法 主 体 资 格 ( ) 6. 企 业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的 工 资, 在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时, 允 许 据 实 计 算 扣 除 ; 在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和 汇 算 清 缴 时, 再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的 50% 加 计 扣 除 ( ) 7. 中 外 合 作 者 选 择 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形 式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的, 应 当 按 照 合 作 各 方 的 出 资 比 例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 ) 8. 某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董 事 长 李 某 伙 同 财 务 总 监 王 某, 采 用 关 联 交 易 的 手 段 骗 取 国 家 建 设 资 金 30 万 元 根 据 规 定, 对 李 某 和 王 某 应 给 予 记 大 过 处 分 ( ) 9. 甲 乙 丙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一 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甲 以 房 屋 作 价 100 万 元 出 资, 并 自 公 司 设 立 时 办 理 了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但 直 至 公 司 成 立 半 年 后 才 将 房 屋 实 际 交 付 给 公 司 使 用, 乙 丙 主 张 甲 在 实 际 交 付 房 屋 之 前 不 享 有 相 应 股 东 权 利 乙 丙 的 主 张 是 合 法 的 ( ) 10. 王 某 和 李 某 拟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甲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双 方 按 照 投 资 协 议 的 约 定 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 缴 纳 了 首 期 出 资 额 ; 当 王 某 准 备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时, 李 某 提 出 应 当 先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首 期 出 资 款 进 行 验 资, 否 则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将 不 予 登 记 李 某 的 观 点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 四 简 答 题 1. 张 三 为 加 入 东 方 合 伙 企 业 需 要 一 笔 资 金,2011 年 2 月 2 日 向 建 行 借 款 10 万 元, 双 方 以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 借 款 期 限 为 2 年 ; 借 款 年 利 率 为 6%,2 年 应 付 利 息 由 建 行 预 先 在 借 款 本 金 中 一 次 扣 除 ; 借 款 期 满 时 张 三 一 次 偿 还 全 部 借 款 李 四 为 张 三 的 保 证 人, 与 建 行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约 定 李 四 承 担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保 证 期 间 为 自 借 款 期 满 之 日 起 一 年, 但 未 就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作 约 定 建 行 依 约 向 张 三 交 付 借 款 不 久 张 三 加 入 东 方 合 伙 企 业 借 款 期 满 后, 建 行 因 经 济 业 务 欠 东 方 合 伙 企 业 8 万 元, 因 此 向 东 方 合 伙 企 业 主 张, 就 张 三 欠 建 行 的 借 款 与 建 行 欠 东 方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在 对 等 数 额 内 抵 消, 但 遭 东 方 合 伙 企 业 拒 绝 随 后, 建 行 请 求 张 三 偿 还 借 款, 并 要 求 李 四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张 三 以 资 金 不 足 为 由 拒 绝 还 款, 李 四 也 拒 绝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并 结 合 法 律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1) 指 出 张 三 建 行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中 有 哪 些 内 容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答 :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2 年 应 付 利 息 由 建 行 预 先 自 借 款 本 金 中 一 次 扣 除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规 定, 借 款 利 息 不 得 预 先 在 本 金 中 扣 除 利 息 预 先 在 本 金 中 扣 除 的,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借 款 数 额 返 还 借 款 并 结 算 利 息 (2) 李 四 承 担 的 保 证 责 任 范 围 应 是 什 么? 答 : 当 事 人 对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保 证 人 应 当 对 全 部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所 以 保 证 人 李 四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包 括 : 主 债 权 及 利 息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和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3) 东 方 合 伙 企 业 是 否 有 权 拒 绝 建 行 的 债 务 抵 消 请 求? 说 明 理 由 答 : 东 方 合 伙 企 业 有 权 拒 绝 建 行 的 债 务 抵 消 请 求 根 据 规 定, 合 伙 人 发 生 与 合 伙 企 业 无 关 的 债 务, 相 关 债 权 人 不 得 以 其 对 该 合 伙 人 债 权 抵 消 其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也 不 得 代 位 行 使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权 利 (4) 李 四 拒 绝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说 明 理 由 答 : 李 四 拒 绝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规 定, 一 般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在 主 合 同 纠 纷 未 经 审 判 或 者 仲 裁, 并 就 债 务 人 财 产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仍 不 能 履 行 债 务 前, 对 债 权 人 可 以 拒 绝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对 远 洋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例 行 检 查 中 发 现 以 下 事 实 : (1)2013 年 1 月, 远 洋 公 司 拟 为 控 股 股 东 南 方 企 业 4000 万 元 的 银 行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远 洋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该 项 担 保 进 行 表 决,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的 表 决 权 总 数 为 30000 万 股, 其 中 包 括 南 方 企 业 所 持 的 12000 万 股 南 方 企 业 未 参 与 表 决, 其 他 股 东 的 赞 成 票 为 10000 万 股, 反 对 票 为 8000 万 股 (2)2013 年 2 月, 远 洋 公 司 拟 为 大 陆 公 司 4 亿 元 的 银 行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该 担 保 数 额 达 到 了 远 洋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的 35% 远 洋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该 项 担 保 进 行 表 决 时,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的 表 决 权 总 数 为 30000 万 股, 表 决 结 果 赞 成 票 为 18000 万 股 反 对 票 为 12000 万 股 (3)2013 年 3 月, 远 洋 公 司 拟 为 租 用 股 东 北 方 企 业 的 设 备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远 洋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该 租 赁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时, 有 关 情 况 如 下 : 远 洋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12 名 董 事 组 成,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董 事 人 数 为 10 人, 其 中 包 括 北 方 企 业 的 派 出 董 事 王 某 和 李 某 王 某 和 李 某 未 参 加 投 票 表 决, 表 决 结 果 为 6 票 赞 成 2 票 反 对 要 求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分 别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1) 远 洋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能 否 通 过 为 南 方 企 业 的 担 保 事 项?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答 : 远 洋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可 以 通 过 该 担 保 事 项 根 据 规 定,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必 须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接 受 担 保 的 股 东 或 者 受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不 得 参 加 上 述 规 定 事 项 的 表 决, 该 项 表 决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在 本 题 中, 接 受 担 保 的 南 方 其 他 未 参 与 该 项 表 决,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为 18000 万 股, 赞 成 票 (10000 万 股 ) 超 过 了 半 数 (2) 远 洋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能 否 通 过 为 大 陆 公 司 的 担 保 事 项?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答 : 远 洋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不 能 通 过 该 担 保 事 项 根 据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特 别 决 议 事 项 包 括 : 上 市 公 司 在 1 年 内 购 买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或 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的 30% 的,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 并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在 本 题 中, 该 项 担 保 未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30000 万 股 ) 的 2/3 以 上 通 过 (3) 股 东 大 会 能 否 通 过 与 北 方 企 业 租 赁 事 项?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答 : 远 洋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通 过 该 租 赁 事 项 根 据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有 关 联 系 的, 不 得 对 该 项 决 议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系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系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无 关 联 系 关 系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3 人 的, 应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在 本 题 中, 无 关 联 系 关 系 董 事 为 10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人 数 为 8 人, 赞 成 票 为 6 票, 均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3.2014 年 1 月 15 日, 甲 出 资 5 万 元 设 立 A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下 称 "A 企 业 "), 主 要 从 事 铁 皮 的 加 工 甲 聘 请 乙 管 理 企 业 事 务, 同 时 规 定, 凡 乙 对 外 签 订 标 的 超 过 1 万 元 以 上 的 合 同, 须 经 甲 同 意 2 月 10 日, 乙 未 经 甲 同 意, 以 A 企 业 名 议 向 善 意 第 三 人 丙 购 入 价 值 2 万 元 的 货 物 3 月 15 日, 乙 未 经 甲 同 意, 自 己 同 该 企 业 订 立 一 份 材 料 供 应 合 同 另 外, 乙 还 设 立 了 一 家 铁 皮 加 工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2014 年 7 月,A 企 业 亏 损, 不 能 支 付 到 期 的 丁 的 债 务, 甲 决 定 解 散 该 企 业, 债 权 人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清 算 人 7 月 10 日,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戊 作 为 清 算 人 对 A 企 业 进 行 清 算 经 查,A 企 业 和 甲 的 资 产 及 债 权 债 务 情 况 如 下 : (1)A 企 业 欠 缴 税 款 2000 元, 欠 乙 工 资 5000 元, 欠 社 会 保 险 费 5000 元, 欠 丁 10 万 元 (2)A 企 业 的 银 行 存 款 10000 元, 实 物 折 价 8 万 元 (3) 甲 在 B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出 资 6 万 元, 占 50% 的 出 资 额,B 合 伙 企 业 每 年 可 向 合 伙 人 分 配 利 润 (4) 甲 个 人 其 他 可 执 行 的 财 产 价 值 2 万 元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事 实 及 有 关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1) 乙 于 2 月 10 日 以 A 企 业 名 义 向 丙 购 买 价 值 2 万 元 货 物 的 行 为 是 否 有 效? 并 说 明 理 由 答 : 乙 于 2 月 10 日 以 A 企 业 名 义 向 丙 购 买 价 值 2 万 元 货 物 的 行 为 有 效 根 据 我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投 资 人 对 被 聘 用 的 人 员 职 权 的 限 制,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尽 管 乙 向 丙 购 买 货 物 的 行 为 超 越 职 权, 但 丙 为 善 意 第 三 人, 因 此 该 行 为 有 效 (2) 乙 在 3 月 15 日 订 立 的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答 : 乙 在 3 月 15 日 订 立 的 合 同 是 无 效 的 根 据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未 经 投 资 人 同 意,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同 本 企 业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 因 此, 乙 在 没 有 征 得 甲 同 意 情 况 下, 与 A 企 业 订 立 合 同 是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该 合 同 无 效 (3) 在 本 例 中, 乙 另 外 设 立 铁 皮 加 工 企 业 的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答 : 在 本 例 中, 乙 另 外 设 立 铁 皮 加 工 企 业 的 行 为 是 不 合 法 的 根 据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规 定 未 经 投 资 人 的 同 意,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与 本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由 于 都 是 从 事 铁 皮 加 工 的 企 业, 因 此, 乙 在 未 征 得 甲 的 同 意 情 况 下, 不 得 另 外 开 立 铁 皮 加 工 企 业 (4) 甲 是 否 可 以 自 行 清 算? 说 明 理 由 答 : 投 资 人 甲 可 以 自 行 清 算 根 据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规 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时,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清 算 或 者 由 债 权 人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清 算 人 进 行 清 算 (5) 试 述 A 企 业 的 财 产 清 偿 顺 序 答 :A 企 业 的 财 产 清 偿 顺 序 为 :1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2 所 欠 税 款 ;3 其 他 债 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债 务 的, 投 资 人 应 当 以 其 个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予 以 清 偿 (6) 如 何 满 足 丁 的 债 权 请 求? 答 : 首 先, 用 A 企 业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实 物 折 价 共 9 万 元 清 偿 所 欠 乙 的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税 款 后, 剩 余 78000 元 用 于 清 偿 所 欠 丁 的 债 务 ; 其 次,A 企 业 所 剩 余 财 产 全 部 用 于 清 偿 后, 仍 欠 丁 2200 元, 可 用 于 个 人 财 产 清 偿 ; 第 三, 在 用 甲 个 人 财 产 清 偿 时, 可 用 甲 个 人 其 他 执 行 的 财 产 2 万 元 清 偿, 不 足 部 分, 可 用 甲 从 B 合 伙 企 业 分 取 的 收 益 予 以 清 偿 或 由 丁 依 法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甲 在 B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用 于 清 偿 五 综 合 题 某 企 业 2010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5000 万 元, 主 管 业 务 成 本 2500 万 元,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500 万 元, 销 售 费 用 1200 万 元, 管 理 费 用 600 万 元, 投 资 收 益 90 万 元, 营 业 外 支 出 100 万 元, 企 业 利 润 合 计 为 190 万 元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下 列 问 题 需 要 调 整 :

要 求 : 计 算 该 企 业 当 年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1) 投 资 收 益 中, 国 债 持 有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20 万 元, 公 司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30 万 元, 投 资 于 非 上 市 公 司, 取 得 按 权 益 法 确 认 的 投 资 收 益 40 万 元 答 :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免 交 所 得 税, 权 益 法 确 认 的 投 资 收 益 40 万 元, 税 法 上 按 实 际 收 到 时 确 认 收 入 因 而, 应 缴 纳 所 得 额 减 计 60 万 元 (2) 销 售 费 用 中, 当 年 发 生 的 广 告 费 为 500 万 元, 发 生 的 宣 传 费 为 300 万 元 答 : 实 际 发 生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为 =500+300=800( 万 元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扣 除 限 额 =5000 15%=750( 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数 大 于 限 额, 按 限 额 750 万 元 扣 除 (3) 管 理 费 用 中 60 万 元 为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答 : 业 务 招 待 费 扣 除 限 额 =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即 5000 5 =25( 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60%, 即 60 60%=36( 万 元 ), 所 以, 业 务 招 待 费 税 前 扣 除 额 为 25 万 元 (4)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的 工 资 总 额 为 600 万 元, 企 业 当 年 福 利 费 实 际 支 出 为 104 万 元, 当 年 列 之 补 充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险 40 万 元 答 : 福 利 费 扣 除 限 额 =600 14%=84( 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数 104 万 元 大 于 限 额 按 限 额 84 万 元 扣 除 补 充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险 扣 除 限 额 =600 5%=30( 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数 40 万 元 大 于 限 额, 按 限 额 30 万 元 扣 除 (5) 营 业 外 支 出 中,30 万 元 为 因 延 迟 交 货 按 购 销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的 违 约 金,40 万 元 为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10 万 元 为 逾 期 两 年 的 应 收 账 款,10 万 元 为 消 防 部 门 在 防 火 检 查 中 的 罚 款,10 万 为 补 缴 上 年 的 所 得 税 款 答 : 税 法 规 定, 购 销 活 动 中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不 是 实 际 损 失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逾 期 两 年 的 应 收 账 款 不 得 扣 除, 消 防 部 门 检 查 罚 款 属 于 行 政 性 罚 款 不 得 扣 除, 补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企 业 2010 年 税 前 可 扣 除 的 营 业 外 支 出 为 30 万 元 (6) 当 年 购 买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为 100 万 元 答 : 企 业 2010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90-20-40+(500+300-750)+(60-25)+(104-84)+(40-30) +(100-30)=315( 万 元 ) 该 企 业 2010 年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315 25%-100 10%=68.75( 万 元 ) 注 : 依 据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的 规 定, 企 业 购 入 的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10% 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