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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成 要 素 判 斷 項 目 / 判 斷 細 項 評 估 單 位 風 險 評 估 法 令 : 事 務 管 理 彙 編 各 機 關 自 行 訂 定 之 職 務 輪 調 作 業 要 點 辦 法 ) 15 落 實 考 核 獎 懲 強 化 人 事 管 理 151 機 關 是 否 落 實 考 核 同 仁 工 作 績 效, 並 覈 實 予 以 獎 懲?( 參 考 法 令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行 政 院 與 所 屬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處 理 要 點 等 ) 21 確 認 機 關 目 標 辨 識 相 關 風 險 211 機 關 是 否 辨 識 整 體 與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無 法 達 成 之 風 險, 且 於 相 關 表 件 記 錄 目 標 與 其 相 對 應 之 風 險 項 目?( 參 考 法 令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基 準 及 手 冊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 22 辨 識 貪 腐 風 險 強 化 廉 政 透 明 221 機 關 是 否 掌 握 可 能 涉 及 貪 腐 風 險 事 件 之 動 態 資 料, 包 含 可 能 發 生 受 賄 違 背 職 務 濫 用 職 權 消 極 不 作 為 行 政 效 率 不 彰 及 未 適 當 公 開 資 訊 等, 辨 識 影 響 政 府 公 信 力 之 風 險 來 源, 定 期 辦 理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提 報 廉 政 會 報?( 參 考 法 令 :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政 風 工 作 手 冊 等 ) 23 落 實 風 險 分 析 評 量 處 理 風 險 231 機 關 是 否 分 析 風 險, 並 於 相 關 表 件 記 錄 風 險 分 析 結 果, 俾 評 量 決 定 需 優 先 處 理 之 風 險 項 目?( 參 考 法 令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基 準 及 手 冊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 24 因 應 重 大 改 變 滾 動 檢 討 風 險 241 機 關 是 否 辨 識 政 策 業 務 法 令 規 定 或 資 訊 系 統 等 產 生 重 大 改 變 之 風 險, 並 採 滾 動 方 式 定 期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作 業 與 製 作 相 關 表 件, 據 以 檢 討 及 評 量 各 風 險 項 目, 以 因 應 內 部 及 外 部 環 境 之 改 變?( 參 考 法 令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基 準 及 手 冊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 31 落 實 控 制 作 業 確 保 有 效 管 控 311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統 計 表 是 否 顯 示 各 項 評 估 重 點 已 落 實 執 行, 以 利 各 項 作 業 達 成 其 原 訂 目 標?(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秘 書 室 主 計 室 控 制 作 業 32 建 立 一 般 控 制 強 化 安 全 管 理 321 機 關 發 生 資 安 事 件 時, 是 否 落 實 資 安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參 考 法 令 :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通 報 應 變 作 業 綱 要 ) 33 檢 討 內 部 程 序 更 新 控 制 作 業 331 機 關 既 定 政 策 目 標 及 計 畫 等 改 變 時, 各 單 位 是 否 據 以 檢 討 作 業 流 程 各 項 控 制 重 點 之 有 效 性 及 合 理 性, 該 增 減 就 增 減 該 簡 化 就 簡 化, 並 檢 討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 電 算 中 心 主 計 室 資 訊 與 溝 通 41 確 保 資 訊 品 質 支 援 管 理 決 策 411 機 關 利 用 資 訊 系 統 自 動 處 理 業 務 控 管 流 程 或 資 料 勾 稽 比 對 之 案 件, 是 否 定 期 電 算 中 心

組 成 要 素 判 斷 項 目 / 判 斷 細 項 評 估 單 位 監 督 檢 核 其 資 訊 系 統 程 式 修 改 及 資 料 存 取 權 限?(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 42 建 立 內 部 溝 通 履 行 內 控 職 責 421 機 關 對 於 涉 及 內 部 控 制 之 資 訊, 是 否 皆 已 透 過 內 部 網 站 公 文 電 子 郵 件 會 議 訓 練 等 方 式 向 內 部 人 員 溝 通, 使 其 瞭 解 並 履 行 其 內 部 控 制 責 任?(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 43 建 立 外 部 溝 通 強 化 公 開 透 明 431 機 關 是 否 依 法 令 規 定 公 開 或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以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且 對 外 界 提 出 之 意 見 及 時 處 理 與 追 蹤?(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機 關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建 議 作 法 等 規 定 ) 51 落 實 監 督 作 業 強 化 內 控 制 度 511 機 關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是 否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採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稽 核 項 目 如 具 有 施 政 目 標 之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及 其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或 其 餘 量 化 或 非 量 化 績 效 目 標 或 指 標, 是 否 依 該 規 定 第 十 六 點 第 六 款 辦 理? (2) 稽 核 項 目 如 未 具 有 上 開 績 效 目 標 或 指 標, 是 否 依 該 規 定 就 必 要 項 目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 52 檢 討 追 蹤 缺 失 落 實 改 善 作 為 521 機 關 針 對 自 行 評 估 內 部 稽 核 連 同 監 察 院 與 審 計 機 關 等 提 出 之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及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是 否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並 追 蹤 改 善 及 辦 理 情 形? 其 中 涉 及 制 度 面 缺 失 部 分 應 由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幕 僚 單 位 檢 討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 主 計 室 秘 書 室 主 計 室 秘 書 室 七 若 有 採 取 抽 核 程 序 以 驗 證 整 體 層 級 判 斷 項 目 落 實 情 形 及 作 業 層 級 評 估 重 點 執 行 情 形 之 必 要 時, 請 參 考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之 標 準 表 八 自 行 評 估 期 間 : 就 104 年 1 月 至 104 年 12 月 間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運 作 情 形 進 行 評 估, 並 於 105 年 2 月 28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九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簽 陳 召 集 人 核 定 後 修 正

附 件 一 機 關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明 細 表 控 制 環 境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結 果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11 遵 循 公 務 倫 理 型 塑 廉 政 文 化 111 政 風 單 範 例 範 例 範 例 範 例 機 關 是 否 定 期 傳 達 公 務 位 落 實 1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1 已 定 期 傳 達 公 務 員 無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及 其 相 ( 已 定 期 傳 達 公 務 員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及 其 關 規 定, 如 發 生 違 反 公 務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及 其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相 關 規 定, 並 針 對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案 件, 是 相 關 規 定, 且 如 有 涉 理 事 件 登 錄 表 民 眾 檢 舉 本 機 關 同 否 依 該 規 範 第 十 九 點 規 及 違 反 該 規 範 案 件 2 定 期 傳 達 公 務 仁 違 反 該 規 範 案 件 定 處 置? 已 全 數 依 規 定 處 置 )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共 XX 件, 皆 已 依 規 ( 參 考 法 令 : 公 務 員 廉 政 範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瞭 解 查 察, 倫 理 規 範 ) ( 未 定 期 傳 達 公 務 員 定 之 紀 錄 其 中 涉 有 違 失 部 分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及 其 3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已 相 關 規 定, 或 僅 針 對 移 請 相 關 單 位 或 人 部 分 涉 及 違 反 該 規 員 依 規 定 懲 處 並 提 範 案 件 依 規 定 處 置 ) 出 檢 討 改 善 措 施 2 ( 未 定 期 傳 達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且 未 針 對 所 有 涉 及 違 反 該 規 範 案 件 依 規 定 處 置 ) 12 支 持 內 部 控 制 督 導 工 作 執 行 121 機 關 是 否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開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及 內 部 稽 核 相 關 會 議, 督 導 內 部 控 制 ( 含 內 部 稽 核 ) 辦 理 情 形 並 落 實 會 議 決 議? ( 參 考 法 令 :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幕 僚 單 位 ( 內 部 稽 核 幕 僚 單 位 ) ( 已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並 落 實 會 議 決 議 ) ( 未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或 未 落 實 會 議 決 議 ) ( 未 召 開 會 議 ) 13 授 予 權 限 責 任 落 實 職 能 分 工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結 果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131 綜 合 研 機 關 內 部 高 風 險 業 務 是 考 單 位 ( 高 風 險 業 務 皆 有 分 否 有 明 確 職 能 分 工 及 制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衡 機 制? 例 如 : 出 納 與 會 計 分 工 機 關 承 辦 採 購 單 ( 部 分 高 風 險 業 務 未 位 之 人 員 不 得 為 所 辦 採 有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購 之 主 驗 人 或 樣 品 及 材 料 之 檢 驗 人 ( 高 風 險 業 務 皆 未 有 ( 參 考 法 令 : 出 納 管 理 手 分 工 及 制 衡 機 制 ) 冊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 14 培 育 訓 練 人 才 落 實 職 務 輪 調 141 機 關 執 行 重 要 或 高 風 險 業 務 人 員 是 否 皆 已 依 內 外 部 規 定 進 行 職 務 輪 調? ( 參 考 法 令 : 事 務 管 理 彙 編 各 機 關 自 行 訂 定 之 職 務 輪 調 作 業 要 點 辦 法 ) 人 事 單 位 ( 機 關 執 行 重 要 或 高 風 險 業 務 人 員 皆 已 依 內 外 部 規 定 進 行 職 務 輪 調 ) ( 機 關 執 行 重 要 或 高 風 險 業 務 人 員 部 分 已 依 內 外 部 規 定 進 行 職 務 輪 調 ) ( 機 關 執 行 重 要 或 高 風 險 業 務 人 員 皆 未 依 內 外 部 規 定 進 行 職 務 輪 調 ) 15 落 實 考 核 獎 懲 強 化 人 事 管 理 151 機 關 是 否 落 實 考 核 同 仁 工 作 績 效, 並 覈 實 予 以 獎 懲? ( 參 考 法 令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行 政 院 與 所 屬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處 理 要 點 等 ) 人 事 單 位 ( 已 針 對 全 部 機 關 同 仁 工 作 績 效 覈 實 辦 理 獎 懲 ) ( 僅 針 對 部 分 機 關 同 仁 工 作 績 效 覈 實 辦 理 獎 懲 ) ( 未 針 對 機 關 同 仁 工 作 績 效 覈 實 辦 理 獎 懲 )

機 關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明 細 表 風 險 評 估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結 果 21 確 認 機 關 目 標 辨 識 相 關 風 險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211 綜 合 研 考 單 位 機 關 是 否 辨 識 整 體 與 作 業 層 級 目 標 ( 已 完 成 風 險 辨 識, 並 無 法 達 成 之 風 險, 且 於 相 關 表 件 記 於 相 關 表 件 記 錄 風 險 錄 目 標 與 其 相 對 應 之 風 險 項 目? 辨 識 結 果 ) ( 參 考 法 令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基 準 及 手 冊 ( 未 完 成 風 險 辨 識, 或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 未 於 相 關 表 件 記 錄 風 險 辨 識 結 果 ) ( 未 完 成 風 險 辨 識, 亦 未 於 相 關 表 件 記 錄 風 險 辨 識 結 果 ) 22 辨 識 貪 腐 風 險 強 化 廉 政 透 明 221 政 風 單 位 機 關 是 否 掌 握 可 能 涉 及 貪 腐 風 險 事 ( 已 定 期 辦 理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件 之 動 態 資 料, 包 含 可 能 發 生 受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簽 報 機 關 首 賄 違 背 職 務 濫 用 職 權 消 極 不 長 或 提 報 廉 政 會 報 ) 作 為 行 政 效 率 不 彰 及 未 適 當 公 開 資 訊 等, 辨 識 影 響 政 府 公 信 力 之 風 ( 已 定 期 辦 理 廉 政 風 險 評 險 來 源, 定 期 辦 理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估, 惟 未 將 評 估 結 果 簽 報 機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提 報 關 首 長 或 提 報 廉 政 會 報 ) 廉 政 會 報? ( 參 考 法 令 :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 未 定 期 辦 理 廉 政 風 險 評 案 政 風 工 作 手 冊 等 ) 估 ) 23 落 實 風 險 分 析 評 量 處 理 風 險 231 綜 合 研 考 單 位 機 關 是 否 分 析 風 險, 並 於 相 關 表 件 ( 已 分 析 風 險, 並 於 相 記 錄 風 險 分 析 結 果, 俾 評 量 決 定 需 關 風 險 表 件 記 錄 分 析 優 先 處 理 之 風 險 項 目? 結 果 ) ( 參 考 法 令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基 準 及 手 冊 ( 未 分 析 風 險, 或 未 於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 相 關 風 險 表 件 記 錄 分 析 結 果 ) ( 未 分 析 風 險, 亦 未 於 相 關 風 險 表 件 記 錄 分 析 結 果 ) 24 因 應 重 大 改 變 滾 動 檢 討 風 險

241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結 果 綜 合 研 考 單 位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機 關 是 否 辨 識 政 策 業 務 法 令 規 ( 已 定 期 滾 動 檢 討 風 定 或 資 訊 系 統 等 產 生 重 大 改 變 之 風 險, 並 製 作 相 關 表 件 據 險, 並 採 滾 動 方 式 定 期 辦 理 風 險 評 以 更 新 風 險 項 目 ) 估 作 業 與 製 作 相 關 表 件, 據 以 檢 討 及 評 量 各 風 險 項 目, 以 因 應 內 部 及 ( 已 定 期 滾 動 檢 討 風 外 部 環 境 之 改 變? 險, 惟 未 製 作 相 關 表 件 ( 參 考 法 令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風 險 據 以 更 新 風 險 項 目 )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基 準 及 手 冊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 ( 未 定 期 滾 動 檢 討 風 險 )

機 關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明 細 表 控 制 作 業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結 果 31 落 實 控 制 作 業 確 保 有 效 管 控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311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幕 僚 單 位 ( 評 估 情 形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為 落 評 估 統 計 表 是 否 顯 實 ) 示 各 項 評 估 重 點 已 落 實 執 行, 以 利 各 項 ( 評 估 情 形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為 部 分 作 業 達 成 其 原 訂 目 落 實, 或 有 少 部 分 為 未 落 實 ) 標? (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 評 估 情 形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為 未 落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實 ) 點 ) 32 建 立 一 般 控 制 強 化 安 全 管 理 321 資 訊 單 位 機 關 發 生 資 安 事 件 ( 資 安 事 件 均 進 行 通 報 作 業 ) 時, 是 否 落 實 資 安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 至 少 1 件 資 安 事 件 未 進 行 通 報 ( 參 考 法 令 : 國 家 資 作 業 ) 通 安 全 通 報 應 變 作 業 綱 要 ) ( 資 安 事 件 均 未 進 行 通 報 作 業 ) 33 檢 討 內 部 程 序 更 新 控 制 作 業 331 機 關 既 定 政 策 目 標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幕 僚 單 位 ( 配 合 既 定 政 策 目 標 及 計 畫 等 改 及 計 畫 等 改 變 時, 各 變, 據 以 檢 討 各 項 控 制 重 點 之 有 單 位 是 否 據 以 檢 討 效 性 及 合 理 性, 並 檢 討 修 正 內 部 作 業 流 程 各 項 控 制 控 制 制 度 ) 重 點 之 有 效 性 及 合 理 性, 該 增 減 就 增 ( 配 合 既 定 政 策 目 標 及 計 畫 等 改 減 該 簡 化 就 簡 化, 變, 據 以 檢 討 各 項 控 制 重 點 之 有 並 檢 討 修 正 內 部 控 效 性 及 合 理 性, 但 未 檢 討 修 正 內 制 制 度? 部 控 制 制 度 ) (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 未 配 合 既 定 政 策 目 標 及 計 畫 等 則 ) 改 變, 據 以 檢 討 各 項 控 制 重 點 之 有 效 性 及 合 理 性, 且 未 檢 討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機 關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明 細 表 資 訊 與 溝 通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結 果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41 確 保 資 訊 品 質 支 援 管 理 決 策 411 機 關 利 用 資 訊 系 統 自 動 處 理 業 務 控 管 流 程 或 資 料 勾 稽 比 對 之 案 件, 是 否 定 期 檢 核 其 資 訊 系 統 程 式 修 改 及 資 料 存 取 權 限? (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 資 訊 單 位 ( 已 定 期 檢 核 資 訊 系 統 之 程 式 修 改 及 資 料 存 取 權 限 ) ( 已 檢 核 資 訊 系 統 之 程 式 修 改 及 資 料 存 取 權 限, 惟 未 定 期 辦 理 ) ( 未 檢 核 資 訊 系 統 之 程 式 修 改 及 資 料 存 取 權 限 ) 42 建 立 內 部 溝 通 履 行 內 控 職 責 421 機 關 對 於 涉 及 內 部 控 制 之 資 訊, 是 否 皆 已 透 過 內 部 網 站 公 文 電 子 郵 件 會 議 訓 練 等 方 式 向 內 部 人 員 溝 通, 使 其 瞭 解 並 履 行 其 內 部 控 制 責 任? (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幕 僚 單 位 ( 對 於 涉 及 內 部 控 制 之 資 訊 皆 已 向 內 部 人 員 溝 通 ) ( 對 於 涉 及 內 部 控 制 之 資 訊, 少 部 分 未 向 內 部 人 員 溝 通 ) ( 對 於 涉 及 內 部 控 制 之 資 訊, 大 部 分 未 向 內 部 人 員 溝 通 ) 43 建 立 外 部 溝 通 強 化 公 開 透 明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結 果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431 綜 合 研 考 機 關 是 否 依 法 令 規 定 公 單 位 ( 已 依 法 令 規 定 開 或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以 推 公 開 或 提 供 相 關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且 對 外 資 訊, 並 對 外 界 界 提 出 之 意 見 及 時 處 理 提 出 之 意 見 及 時 與 追 蹤? 處 理 與 追 蹤 ) (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 部 分 資 訊 未 依 案 機 關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法 令 規 定 公 開 或 施 建 議 作 法 等 規 定 ) 提 供, 或 部 分 外 界 提 出 之 意 見 未 及 時 處 理 與 追 蹤 ) ( 未 依 法 令 規 定 公 開 或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且 對 外 界 提 出 之 意 見 大 部 分 未 及 時 處 理 與 追 蹤 )

機 關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明 細 表 監 督 作 業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結 果 佐 證 資 料 清 單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51 落 實 監 督 作 業 強 化 內 控 制 度 511 機 關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是 否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採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稽 核 項 目 如 具 有 施 政 目 標 之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及 其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或 其 餘 量 化 或 非 量 化 績 效 目 標 或 指 標, 是 否 依 該 規 定 第 十 六 點 第 六 款 辦 理? (2) 稽 核 項 目 如 未 具 有 上 開 績 效 目 標 或 指 標, 是 否 依 該 規 定 就 必 要 項 目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 內 部 稽 核 幕 僚 單 位 ( 已 衡 量 稽 核 項 目 之 績 效 並 就 實 際 績 效 未 達 衡 量 基 準 之 項 目 提 出 可 能 提 升 績 效 之 建 議, 或 經 衡 量 實 際 績 效 已 達 衡 量 基 準 ; 已 就 每 項 內 部 稽 核 必 要 項 目 辦 理 稽 核 ) ( 已 衡 量 稽 核 項 目 之 績 效, 惟 未 就 實 際 績 效 未 達 衡 量 基 準 之 項 目 提 出 可 能 提 升 績 效 之 建 議 ; 未 就 部 分 內 部 稽 核 必 要 項 目 辦 理 稽 核 ) ( 未 衡 量 稽 核 項 目 之 績 效 ; 未 就 內 部 稽 核 必 要 項 目 辦 理 稽 核 ) 52 檢 討 追 蹤 缺 失 落 實 改 善 作 為 521 機 關 針 對 自 行 評 估 內 部 稽 核 連 同 監 察 院 與 審 計 機 關 等 提 出 之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及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是 否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並 追 蹤 改 善 及 辦 理 情 形? 其 中 涉 及 制 度 面 缺 失 部 分 應 由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幕 僚 單 位 檢 討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參 考 法 令 :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 內 部 稽 核 幕 僚 單 位 ( 針 對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及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已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並 追 蹤 改 善 及 辦 理 情 形 ) ( 針 對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及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已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惟 未 追 蹤 改 善 及 辦 理 情 形 ) ( 針 對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及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未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且 未 追 蹤 改 善 及 辦 理 情 形 )

附 件 二 機 關 整 體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總 表 組 成 要 素 評 估 結 果 ㄧ 控 制 環 境 二 風 險 評 估 三 控 制 作 業 四 資 訊 與 溝 通 五 監 督 作 業 備 註 範 例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少 部 分 有 效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少 部 分 有 效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少 部 分 有 效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少 部 分 有 效 有 效 部 分 有 效 少 部 分 有 效 範 例 1 本 機 關 原 任 首 長 因 屆 齡 退 休 於 年 月 日 離 職, 由 新 任 首 長 接 任 2 本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召 集 人 因 任 務 需 要 調 整 職 務, 由 新 任 機 關 副 首 長 擔 任 3 本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第 次 修 正 ), 係 配 合 機 關 施 政 目 標 ( 組 織 規 程 調 整 或 法 令 變 革 等 ), 於 年 月 日 修 訂 4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4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計 畫 一 辦 理 依 據 : 行 政 院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作 業 要 點 ) 二 計 畫 目 的 : 本 校 為 落 實 自 我 監 督 機 制, 以 合 理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持 續 有 效 運 作, 由 相 關 單 位 依 職 責 分 工 評 估 控 制 環 境 風 險 評 估 控 制 作 業 資 訊 與 溝 通 及 監 督 作 業 等 內 部 控 制 五 項 組 成 要 素 運 作 之 有 效 程 度 自 行 評 估 方 式 : 三 自 行 評 估 對 象 : 本 校 104 年 度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及 項 目, 詳 如 附 件 一 四 各 單 位 辦 理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應 依 其 例 行 監 督 機 制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控 制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作 成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 附 件 二 ), 簽 報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另 檢 附 各 項 控 制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 附 件 三 ) 作 為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第 六 項 評 估 重 點 之 佐 證 資 料, 請 務 必 依 二 項 表 格 填 表 附 註 說 明 辦 理 後, 並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前 送 主 計 室 彙 整 五 主 計 室 應 綜 整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並 據 以 編 製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統 計 表 及 部 分 落 實 與 未 落 實 項 目 一 覽 表 ( 附 件 四 及 五 ), 作 為 評 估 控 制 作 業 有 效 性 之 參 據 六 若 有 採 取 抽 核 程 序 以 驗 證 整 體 層 級 判 斷 項 目 落 實 情 形 及 作 業 層 級 評 估 重 點 執 行 情 形 之 必 要 時, 請 參 考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之 標 準 表 七 自 行 評 估 期 間 : 就 104 年 1 月 至 104 年 12 月 間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運 作 情 形 進 行 評 估, 並 於 105 年 2 月 28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八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簽 陳 召 集 人 核 定 後 修 正 附 件 一 項 次 作 業 單 位 104 年 度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及 項 目 表 控 制 作 業 名 稱 1 秘 書 室 本 校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之 新 聞 發 佈 與 處 理 2 大 學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管 制 作 業 3 教 師 支 給 超 支 鐘 點 核 發 作 業 4 教 務 處 核 發 大 學 部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作 業 5 核 發 研 究 生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作 業 6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作 業 7 進 修 推 廣 開 班 招 生 管 控 作 業 8 學 生 意 外 事 件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暨 作 業 流 程 9 學 務 處 校 園 防 疫 工 作 作 業 10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處 理 作 業 11 總 務 處 出 納 事 務 之 盤 點 及 檢 核 作 業 12 決 標 (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 事 務 13 決 標 (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 營 繕

14 發 現 廠 商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處 置 15 機 密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16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盤 點 作 業 17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8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19 實 驗 室 化 學 廢 棄 物 處 理 20 實 驗 室 災 害 通 報 處 理 21 加 強 學 術 研 究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獎 勵 作 業 研 究 發 22 展 處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出 國 甄 選 作 業 23 執 行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報 結 作 業 24 圖 書 館 圖 書 館 伺 服 器 與 電 腦 備 份 作 業 25 體 育 室 體 育 場 館 設 施 安 全 維 護 管 理 26 年 終 考 績 ( 成 ) 處 理 作 業 27 國 內 出 差 審 核 登 記 及 差 旅 費 核 發 人 事 室 28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作 業 29 月 退 休 金 年 撫 卹 金 月 撫 慰 金 核 發 30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31 預 算 分 配 作 業 32 預 算 執 行 檢 討 作 業 33 決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收 入 事 項 審 核 作 業 ( 含 國 庫 代 收 自 行 收 納 及 國 庫 收 入 34 主 計 室 退 還 ) 35 人 事 費 - 薪 給 動 支 審 核 作 業 36 出 席 費 稿 費 兼 職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國 外 專 業 顧 問 費 及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等 經 費 動 支 之 審 核 作 業 37 委 辦 ( 託 ) 計 畫 之 申 請 撥 款 動 支 核 銷 及 結 報 作 業 38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動 支 審 核 作 業 39 出 納 會 計 事 務 查 核 作 業 40 教 學 與 教 學 評 量 待 精 進 教 師 通 報 事 件 41 學 習 發 各 項 媒 體 製 作 設 備 及 空 間 使 用 管 理 42 展 中 心 學 生 學 習 預 警 關 懷 紀 錄 通 報 事 件 43 輔 導 中 危 機 個 案 處 理 作 業 44 心 業 務 個 別 諮 商 作 業 45 電 子 計 建 立 教 育 體 系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46 算 中 心 47 48 49 50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教 育 學 院 人 文 與 社 會 學 院 資 安 事 件 通 報 與 應 變 教 育 專 業 /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修 畢 認 定 學 分 證 明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企 業 進 駐 流 程 作 業 教 育 學 院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51 理 工 學 理 工 學 院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52 院 理 工 學 院 教 師 新 聘 作 業 53 環 境 與 生 態 學 環 境 與 生 態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院 54 藝 術 學 院 藝 術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附 件 二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評 估 單 位 :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單 位 職 掌 業 務 例 行 監 督 及 控 制 作 業 ( 包 括 等 項 控 制 作 業 ), 其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如 下 表 : 評 估 重 點 一 依 據 業 務 性 質 與 時 俱 進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之 控 制 作 業 及 作 業 流 程, 適 度 精 簡 增 刪 或 修 訂, 使 其 更 臻 具 體 明 確 及 可 用 二 針 對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管 業 務 建 立 適 當 之 檢 核 審 查 追 蹤 管 制 或 考 核 等 管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執 行 三 建 立 檢 討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機 制, 並 針 對 外 界 意 見 或 執 行 缺 失 部 分 即 時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四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五 就 主 管 業 務 對 相 關 機 關 或 單 位 善 盡 監 理 督 導 或 輔 導 等 責 任 六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各 項 控 制 作 業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評 估 情 形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其 他 部 分 落 實 / 未 落 實 / 不 適 用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註 : 1 各 單 位 除 上 列 必 要 評 估 重 點 外, 另 得 視 業 務 性 質 及 外 部 意 見 等 調 整 增 列 評 估 重 點 項 目, 並 依 評 估 結 果 於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或 其 他 ; 其 中 不 適 用 係 指 評 估 期 間 法 令 規 定 或 作 法 已 修 正, 但 評 估 重 點 未 及 配 合 修 正 者 ; 其 他 係 指 評 估 期 間 未 發 生 評 估 重 點 所 規 範 情 形 等, 致 無 法 評 估 者 2 各 單 位 評 估 第 六 點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各 項 控 制 作 業 之 落 實 情 形 時, 應 評 估 各 項 控 制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及 參 考 下 列 建 議 標 準 以 決 定 該 評 估 重 點 之 落 實 情 形 ; 另 得 檢 附 各 項 控 制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之 一 )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並 免 重 複 於 本 表 填 列 該 評 估 重 點 之 改 善 措 施 : (1) 評 估 情 形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為 落 實 時, 於 本 表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落 實 (2) 評 估 情 形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為 部 分 落 實, 或 有 少 部 分 為 未 落 實 時, 於 本 表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部 分 落 實 (3) 評 估 情 形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為 未 落 實 時, 於 本 表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未 落 實 3 評 估 期 間 係 指 本 項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所 涵 蓋 之 期 間 ; 評 估 日 期 指 執 行 該 項 評 估 之 日 期

附 件 三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控 制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表 評 估 單 位 :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估 情 形 控 制 重 點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其 他 改 善 措 施 填 表 人 : 複 核 : 註 :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將 作 業 流 程 之 控 制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各 機 關 依 評 估 結 果 於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或 其 他 ; 其 中 不 適 用 係 指 評 估 期 間 法 令 規 定 或 作 法 已 修 正, 但 控 制 重 點 未 及 配 合 修 正 者 ; 其 他 係 指 評 估 期 間 未 發 生 控 制 重 點 所 規 範 情 形 等, 致 無 法 評 估 者 ; 遇 有 部 分 落 實 未 落 實 或 不 適 用 情 形, 於 改 善 措 施 欄 敘 明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附 件 四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統 計 表 範 例 評 估 單 位 各 項 評 估 重 點 之 評 估 情 形 落 實 部 分 落 實 未 落 實 不 適 用 其 他 秘 書 室 10 人 事 處 7 總 計 130(96%) 5(4%) 0(0%) 0(0%) 0(0%)

附 件 五 三 機 關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部 分 落 實 / 未 落 實 項 目 一 覽 表 範 例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重 點 部 分 落 實 / 未 落 實 情 形 說 明 改 善 措 施 資 訊 處 應 用 系 統 上 線 及 變 更 管 理 作 業 於 請 各 科 協 調 人 力 相 互 評 估 期 間 共 發 生 810 筆 系 統 維 護 支 援, 以 落 實 執 行 系 統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各 申 請 作 業, 大 多 為 常 態 性 變 更 或 維 護 人 員 及 系 統 管 理 項 控 制 作 業 維 護, 部 分 僅 由 單 人 維 護 的 小 型 人 員 由 不 同 人 員 擔 任 系 統 較 難 滿 足 資 訊 安 全 內 部 控 制 之 規 範 職 能 分 工 之 規 範 註 : 本 表 由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幕 僚 單 位 彙 整 後 交 由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追 蹤 後 續 改 善 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