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法 讯 2012 第 6 期 ( 总 第 1133 期 ) 本 期 导 读 2012 年 7 月 30 日 出 版 敬 海 ( 厦 门 )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厦 禾 路 189 号 银 行 中 心 1605-1606 室 Tel.: +86 592 268 1376 Fax: +86 592 268 1380 E-mail: xiamen@wjnco.com Website: www.wjnco.com 福 州 代 表 处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一 中 路 18 号 正 大 广 场 帝 景 台 1303 室 Tel.: +86 591 8852 2000 Fax: +86 591 8354 9000 E-mail: fuzhou@wjnco.com Website: www.wjnco.com 本 法 律 简 报 仅 供 国 际 商 务 企 业 法 律 界 人 士 作 资 讯 参 考 之 用, 因 此, 不 应 将 本 简 报 内 容 视 为 正 式 法 律 意 见, 在 咨 询 专 业 法 律 人 士 之 前, 不 得 径 行 信 敬 海 简 讯 敬 海 被 授 予 优 秀 雇 主 称 号 2 敬 海 在 香 港 举 办 货 运 代 理 业 务 和 法 律 研 讨 会 2 李 荣 存 律 师 受 聘 为 东 南 国 际 航 运 仲 裁 院 仲 裁 员 2 福 建 大 地 保 险 航 运 信 息 隆 重 创 刊, 李 荣 存 律 师 应 邀 出 席 首 发 仪 式 2 法 规 与 动 态 外 籍 货 轮 在 福 建 莆 田 港 抛 锚 9 个 多 月 拒 绝 靠 岸 卸 货 被 扣 押 2 厦 门 力 鹏 船 务 疑 似 陷 入 经 济 危 机 3 中 远 总 裁 呼 吁 中 国 政 府 为 运 输 伊 朗 石 油 提 供 主 权 担 保 3 国 际 运 输 船 舶 代 理 营 业 税 改 增 值 税, 厦 门 进 入 试 点 名 单 3 司 法 拍 卖 上 淘 宝 浙 江 法 院 首 试 水 3 福 建 计 划 在 龙 海 市 建 立 渔 业 船 舶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3 实 务 新 政 买 方 不 接 船, 公 证 来 解 难 4 英 国 典 型 案 例 担 保 还 是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5 赖 该 资 讯 行 事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需 要 就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咨 询, 请 联 系 敬 海 厦 门 分 所 下 列 人 士 : 编 辑 : 李 荣 存 0592-2681375 安 寿 志 0591-88081406 责 任 编 辑 : 陈 永 灿 0592-2681376
敬 海 简 讯 1. 敬 海 被 授 予 优 秀 雇 主 称 号 敬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被 亚 洲 法 律 业 务 杂 志 授 予 2012 年 度 优 秀 雇 主 称 号 亚 洲 法 律 业 务 杂 志 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 至 3 月 30 日 发 起 网 上 调 查, 旨 在 评 选 出 律 师 们 愿 意 为 之 工 作 的 中 国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敬 海 所 以 显 著 优 势 荣 居 中 国 地 区 排 名 榜 前 列 2. 敬 海 在 香 港 举 办 货 运 代 理 业 务 和 法 律 研 讨 会 2012 年 7 月 18 日, 敬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香 港 新 移 动 保 赔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成 功 在 香 港 举 办 了 关 于 货 运 代 理 业 务 和 法 律 的 研 讨 会, 香 港 货 代 业 界 200 多 位 嘉 宾 参 加 敬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表 律 师 通 过 典 型 案 例 向 业 界 介 绍 了 最 高 院 关 于 货 代 司 法 解 释 的 最 新 情 况 3. 李 荣 存 律 师 受 聘 为 东 南 国 际 航 运 仲 裁 院 仲 裁 员 敬 海 厦 门 分 所 主 任 李 荣 存 律 师 正 式 受 聘 为 厦 门 仲 裁 委 仲 裁 员, 并 列 为 东 南 国 际 航 运 仲 裁 院 推 荐 使 用 的 仲 裁 员 之 一 东 南 国 际 航 运 仲 裁 院 是 厦 门 仲 裁 委 为 解 决 海 事 海 商 航 运 物 流 港 口 建 设 等 民 商 事 纠 纷 而 特 别 设 立 的 专 业 分 支 机 构 该 仲 裁 院 于 2012 年 6 月 2 日 挂 牌 成 立, 是 厦 门 建 设 东 南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4. 福 建 大 地 保 险 航 运 信 息 隆 重 创 刊, 李 荣 存 律 师 应 邀 出 席 首 发 仪 式 2010 年 7 月 10 日, 中 国 大 地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分 公 司 隆 重 推 出 双 月 刊 杂 志 航 运 信 息, 与 航 运 界 朋 友 分 享 市 场 资 讯 及 行 业 动 态, 并 专 题 分 析 海 事 事 故 的 处 理 ( 本 期 敬 海 所 特 别 撰 稿 船 舶 油 污 事 故 处 理 与 船 东 应 注 意 事 项 ) 敬 海 厦 门 分 所 李 荣 存 律 师 应 邀 前 往 福 州 出 席 航 运 信 息 首 发 仪 式 法 规 与 动 态 1. 外 籍 货 轮 在 福 建 莆 田 港 抛 锚 9 个 多 月 拒 绝 靠 岸 卸 货 被 扣 押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15 日 发 布 消 息 说, 一 艘 载 有 2.2 万 吨 铁 矿 石 的 阿 尔 巴 尼 亚 船 东 所 属 船 旗 国 为 塞 拉 利 昂 的 货 轮 LEDOR, 搁 浅 抛 锚 在 离 福 建 省 莆 田 港 10 多 海 里 处 达 九 个 多 月 之 久,17 名 外 籍 船 员 因 与 船 东 工 资 纠 纷 拒 绝 靠 岸 卸 货 近 日,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根 据 货 主 申 请, 依 法 扣 押 该 货 轮 据 介 绍,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止, 船 东 累 计 拖 欠 17 名 船 员 工 资 达 43.5 万 美 元 2
2. 厦 门 力 鹏 船 务 疑 似 陷 入 经 济 危 机 一 艘 1.25 万 吨 的 货 轮 在 厦 门 港 的 三 号 锚 地 漂 泊 多 日, 却 迟 迟 没 有 靠 岸, 原 因 竟 然 是 其 所 属 的 厦 门 力 鹏 船 运 有 限 公 司 没 有 资 金 支 付 码 头 停 靠 所 需 的 费 用, 老 板 吴 小 寒 不 知 所 踪 此 外, 据 称 力 鹏 旗 下 有 七 艘 货 轮, 价 值 达 3 亿 多 元 其 他 几 条 船 的 情 况 也 类 似, 或 是 滞 留 船 厂, 或 是 滞 留 锚 地 部 分 船 员 日 前 已 联 合 向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 中 远 总 裁 呼 吁 中 国 政 府 为 运 输 伊 朗 石 油 提 供 主 权 担 保 路 透 社 援 引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总 公 司 董 事 长 魏 家 福 的 话 表 示, 中 国 政 府 可 以 依 循 日 本 的 做 法, 在 西 方 国 家 制 裁 伊 朗 的 时 候, 为 载 运 伊 朗 石 油 的 中 国 油 轮 提 供 保 险 担 保 4. 国 际 运 输 船 舶 代 理 营 业 税 改 增 值 税, 厦 门 进 入 试 点 名 单 2012 年 7 月 17 日, 财 政 部 和 国 税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通 知, 明 确 了 国 际 运 输 动 漫 船 舶 代 理 等 方 面 相 关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政 策 规 定 未 与 我 国 政 府 达 成 双 边 运 输 免 税 安 排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扣 缴 义 务 人 ( 境 内 代 理 人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方 ) 按 3% 征 收 率 代 扣 代 缴 增 值 税 船 舶 代 理 企 业 统 一 按 港 口 码 头 服 务 依 6% 税 率 纳 税 据 悉, 营 改 增 试 点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在 上 海 市 实 施,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扩 大 到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北 京 市 广 州 市 等 10 省 市 5. 司 法 拍 卖 上 淘 宝 浙 江 法 院 首 试 水 法 院 去 淘 宝 网 上 搞 拍 卖, 法 官 当 店 小 二, 这 是 浙 江 法 院 的 首 创 2012 年 7 月 10 日, 浙 江 宁 波 鄞 州 区 法 院 和 北 仑 区 法 院, 通 过 在 淘 宝 设 置 司 法 拍 卖 频 道, 分 别 成 功 拍 卖 涉 诉 的 黑 色 宝 马 7 系 轿 车 及 三 菱 小 型 客 车, 两 者 的 起 拍 价 为 19.99 万 元 和 5 万 元, 最 终 成 交 价 为 33.09 万 元 及 6.7 万 元 据 称 此 次 网 络 拍 卖 吸 引 了 40 万 网 友 围 观 与 传 统 司 法 拍 卖 不 同 的 是, 通 过 淘 宝 举 行 的 网 络 拍 卖 具 有 竞 买 者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由 支 付 宝 保 管 竞 拍 保 证 金, 及 不 收 取 佣 金 等 优 势 但 中 国 拍 卖 行 业 协 会 等 质 疑 淘 宝 的 拍 卖 主 体 及 拍 卖 程 序 违 法 6. 福 建 计 划 在 龙 海 市 建 立 渔 业 船 舶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7 月 23 日, 福 建 省 渔 业 互 保 协 会 秘 书 长 李 水 根 赴 龙 海 市 调 研 渔 业 船 舶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的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据 悉, 福 建 将 在 龙 海 市 设 立 专 门 的 渔 业 船 舶 交 易 平 台 7. 养 殖 户 跨 国 追 索 康 菲 溢 油 损 失 据 南 方 周 末 报 道,2012 年 7 月 初,30 名 来 自 中 国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牟 平 区 的 水 产 养 殖 户, 通 过 他 们 的 美 国 代 理 律 师, 向 休 斯 敦 区 法 院 递 上 了 一 纸 诉 状 ( 起 诉 书 编 号 为 Case4:12-cv-01976) 将 康 菲 石 油 3
告 上 法 庭 该 案 将 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 在 休 斯 敦 法 院 举 行 预 备 性 听 讯, 以 确 定 本 案 是 否 适 合 在 美 国 法 院 审 理 实 务 新 政 买 方 不 接 船, 公 证 来 解 难 按 合 同 完 成 了 订 单, 买 方 和 卖 方 理 应 钱 货 两 清 然 而, 受 欧 债 危 机 影 响, 欧 洲 船 东 却 迟 迟 不 肯 接 受 船 舶 交 付 近 日, 江 苏 某 公 司 凭 着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书, 顺 利 要 回 了 买 方 拖 欠 的 购 船 款, 成 为 中 国 首 例 公 证 交 船, 引 起 业 界 关 注, 甚 至 被 不 少 媒 体 以 单 方 交 船 惊 现 中 国 船 厂 为 标 题 进 行 报 道 受 欧 债 危 机 影 响, 买 方 迟 迟 不 接 受 船 舶 2009 年, 江 苏 某 船 舶 公 司 与 德 国 某 公 司 签 订 了 船 舶 买 卖 协 议 根 据 协 议, 江 苏 公 司 为 德 国 公 司 制 造 4 艘 吨 位 为 1350 吨 单 价 3000 多 万 美 元 的 货 船, 并 约 定 如 交 船 时 间 累 计 延 期 超 过 240 天, 买 方 有 权 根 据 合 同 书 面 通 知 卖 方 取 消 合 同 合 同 签 署 后, 德 国 公 司 先 支 付 了 大 部 分 购 船 款 2011 年 下 半 年, 江 苏 公 司 按 照 合 同 先 后 制 造 好 了 四 艘 货 船, 并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具 备 了 交 船 条 件 但 受 欧 洲 金 融 危 机 的 影 响, 买 方 在 资 金 方 面 出 现 了 困 难,4 艘 船 还 有 1200 多 万 美 元 的 尾 款 未 支 付, 买 方 想 方 设 法 延 迟 船 舶 的 交 接 手 续, 不 肯 到 南 京 接 收 已 造 好 的 货 船 2012 年 上 半 年 船 舶 将 届 最 后 交 付 期 限, 如 船 舶 未 完 成 交 付, 买 方 有 权 取 消 合 同 巧 办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卖 方 完 成 船 舶 交 付 百 般 无 奈, 江 苏 公 司 来 到 南 京 市 公 证 处, 准 备 委 托 办 理 船 舶 交 接 仪 式 的 现 场 监 督 公 证, 即 卖 方 打 算 在 买 方 缺 席 的 情 况 下, 单 方 面 完 成 货 船 交 付 工 作 在 得 知 造 船 企 业 的 困 境 后, 经 公 证 处 领 导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多 次 讨 论 研 究, 认 为 这 种 情 况 符 合 公 证 的 受 理 范 围, 但 不 是 船 舶 交 接 仪 式 过 程 的 现 场 监 督 公 证, 而 是 证 明 货 船 现 状 的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保 全 方 式 采 用 拍 照 和 摄 像 方 式 随 后, 南 京 市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来 到 了 卖 方 的 造 船 码 头, 公 证 员 先 在 码 头 上, 把 船 只 的 整 个 外 观 进 行 拍 照 摄 像 取 证, 然 后 再 在 船 舶 制 造 工 程 师 的 带 领 下, 登 上 货 船, 对 发 动 机 室 主 控 室 等 地 一 一 取 证 4
买 方 无 奈 付 款, 卖 方 避 免 巨 额 损 失 仪 式 举 行 的 第 二 天, 公 证 员 依 法 制 作 公 证 书 在 拿 到 南 京 公 证 处 办 理 的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书 后, 江 苏 公 司 正 式 告 知 买 方 已 对 单 方 船 舶 交 接 过 程 进 行 了 公 证 并 将 公 证 书 的 扫 描 件 发 给 买 方 公 司 很 快, 德 国 公 司 为 了 避 免 合 同 纠 纷, 付 清 了 尾 款, 接 手 了 新 船 有 了 这 一 次 的 经 验, 江 苏 公 司 采 取 了 同 样 的 方 式, 剩 下 三 艘 货 船 也 最 终 圆 满 地 进 行 了 交 接 并 收 回 了 尾 款, 没 有 被 买 方 拖 延 时 间,4 条 船 共 为 企 业 挽 回 了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8000 多 万 元 典 型 案 例 担 保 还 是 见 索 即 付 保 函?[2012]EWHC 1715 (Comm) 案 情 简 介 潘 辉 文 供 稿 2006 年 11 月, 原 告 武 汉 国 裕 物 流 产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和 扬 州 国 裕 船 厂 与 利 比 里 亚 买 家 Swissmarine 公 司 签 订 两 份 造 船 合 同, 建 造 两 艘 57,000 载 重 吨 散 货 船 2007 年, 原 买 家 将 两 份 造 船 合 同 分 别 转 让 给 马 绍 尔 群 岛 的 两 家 公 司 本 案 涉 及 的 船 舶 合 同 价 格 为 41,250,000 美 元, 分 五 期 支 付 按 照 造 船 合 同 的 约 定, 第 二 期 船 价 10,312,500 美 元 的 付 款 应 当 在 买 方 收 到 卖 方 银 行 出 具 的 退 款 保 函 和 相 关 证 书 之 后 的 五 个 纽 约 银 行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本 案 被 告 希 腊 艾 波 奇 银 行 (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 是 一 家 向 买 方 提 供 购 买 船 舶 融 资 的 希 腊 银 行 2007 年 12 月 14 日, 被 告 银 行 就 造 船 合 同 下 的 第 二 期 船 价 出 具 了 一 份 付 款 担 保 (Payment Guarantee) 该 文 件 就 被 告 银 行 的 担 保 义 务 作 出 了 规 定 该 期 船 价 至 今 仍 未 支 付 买 家 未 支 付 该 期 船 价 的 理 由 在 于 造 船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付 款 条 件 尚 未 达 到, 这 也 成 为 了 买 卖 双 方 的 争 议 焦 点 之 一, 该 争 议 将 在 今 年 九 月 份 的 仲 裁 中 加 以 解 决 付 款 担 保 的 主 要 条 文 : 5
(1) we IRREVOCABLY, ABSOLU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 as the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merely as the surety, the due and punctual payment by the BUYER of the 2 nd installment of the Contract Price as specified in (2) below. (2) The Installment guaranteed hereunder, pursuant to the terms of the Shipbuilding Contract, comprises the 2 nd installment in the amount of U.S. Dollars 10,312,500.00 payable by the Buyer within five (5) New York banking days after completion cutting of the first 300 MT of steel plate in your Seller s workshop and written notice thereof along with certificate of cutting of steel plate countersigned for approval by the Buyers representative. (3) We also IRREVOCABLY, ABSOLU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 as the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merely as the surety, the due and punctual payment by the BUYER of interest on the second Installment guaranteed hereunder from and including the first date of installment in default until the date of full payment by us. (4) In the event that the BUYER fails to punctually pay the second Installment guaranteed hereunder or the BUYER fails to pay any interest thereon, and any such default continues for a period of twenty (20) days, then, upon receipt by us of your first written demand stating that the Buyer has been in default of the payment obligation for twenty (20) days, we shall immediately pay to you or your assignee the unpaid 2nd Installment, together with the Interest a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3) hereof. 争 议 焦 点 本 案 双 方 的 争 议 焦 点 在 于 该 付 款 担 保 是 属 于 担 保 还 是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原 告 认 为 该 付 款 担 保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demand bond) 或 履 约 保 函 (performance bond) 无 论 该 保 函 所 担 保 的 付 款 是 否 已 经 应 当 由 买 方 支 付 给 卖 方, 一 旦 卖 方 提 交 书 面 请 求, 银 行 就 应 当 付 款 因 此 卖 方 要 求 法 院 即 决 判 决 银 行 支 付 该 笔 本 金 和 利 息 6
被 告 银 行 认 为, 这 一 文 件 属 于 担 保 如 果 买 方 尚 无 须 支 付 第 二 期 船 价, 银 行 在 该 担 保 下 就 没 有 任 何 责 任 关 于 买 方 是 否 有 义 务 支 付 第 二 期 船 价 尚 有 争 议, 无 法 通 过 即 决 判 决 的 方 式 处 理 因 此 卖 方 须 等 待 有 关 这 一 问 题 的 仲 裁 结 果, 如 果 卖 方 获 胜, 那 么 它 便 可 以 通 过 付 款 担 保 要 求 银 行 履 行 相 应 的 付 款 义 务 商 事 法 院 判 决 担 保 的 显 著 特 征 在 于 担 保 人 责 任 的 从 属 性 (secondary) 造 船 实 践 中 发 展 而 来 的 付 款 担 保 与 一 般 担 保 不 同, 常 为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或 履 约 保 函 法 院 认 为, 本 案 中 的 付 款 担 保 并 非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理 由 如 下 : (1) 该 文 件 一 直 被 双 方 称 为 担 保 付 款 担 保 第 一 款 以 典 型 的 担 保 用 语 确 立 了 银 行 的 核 心 义 务 尽 管 银 行 是 以 首 要 债 务 人 (primary obligor) 而 不 仅 仅 是 担 保 人 (surety) 的 形 式, 但 这 并 不 回 避 银 行 作 为 首 要 债 务 人 所 承 担 的 是 担 保 第 二 期 船 价 支 付 的 问 题 实 质 作 为 首 要 债 务 人 而 不 仅 仅 是 担 保 人 这 一 条 款 的 存 在 并 非 就 自 动 意 味 着 这 一 文 件 不 是 担 保 ( 先 例 Carey Value Added SL v Grupo Urvasco SA [2010] EWHC 1905 (Comm)) (2) 付 款 担 保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含 义 表 明, 银 行 并 非 简 单 同 意 在 买 方 没 有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它 将 见 索 即 付 第 二 期 船 价 它 所 承 担 的 是 第 二 款 所 定 义 的 第 二 期 船 价 的 担 保 人 责 任, 该 款 包 含 了 一 个 在 造 船 合 同 里 没 有 的 要 求, 那 就 是 由 买 方 代 表 加 签 的 证 书 (3) 第 三 款 规 定 了 对 利 息 的 担 保 : 从 ( 买 方 ) 违 约 未 支 付 该 期 船 价 之 日 后 的 第 一 天 起 这 一 规 定 与 (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下 ) 银 行 在 卖 方 任 意 一 天 或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书 后 支 付 利 息 的 独 立 义 务 难 以 协 调 一 致 买 方 必 须 违 约 才 能 开 始 计 算 利 息 (4) 第 四 款 规 定, 当 卖 方 提 交 首 次 书 面 文 件 (first written demand) 声 明 买 方 已 经 违 约 达 20 天, 银 行 就 将 立 即 付 款 该 规 定 具 有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的 特 征 如 果 该 付 款 担 保 的 措 辞 仅 限 于 此, 在 第 二 期 船 价 未 支 付 的 情 况 下, 在 卖 方 提 交 首 次 书 面 要 求 书 声 明 该 款 项 已 经 到 期 未 付 时 银 行 将 支 付 该 款 项, 那 么 将 该 文 件 认 定 为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将 有 十 分 充 分 的 理 由 但 第 四 款 与 第 一 第 二 和 第 三 款 环 环 相 扣, 共 同 构 成 了 一 个 整 体 第 一 第 二 和 第 四 款 的 措 辞 和 结 构 对 于 解 释 和 识 别 银 行 承 担 的 只 是 担 保 义 务 这 一 目 的 已 经 绰 绰 有 余 7
法 院 最 后 指 出, 如 果 卖 方 想 要 获 得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的 保 护, 需 要 注 意 以 下 两 点 : 第 一, 不 使 用 被 描 述 为 担 保 的 文 件 不 采 用 以 担 保 的 形 式 和 措 辞 所 出 具 的 文 件 不 要 含 有 在 担 保 中 习 惯 使 用 的 条 款 ; 第 二, 使 用 合 适 简 洁 的 语 言, 清 楚 表 达 所 要 达 到 的 目 的 案 件 评 论 1 英 国 法 下, 担 保 与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的 最 显 著 区 别 在 于, 在 担 保 下,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是 从 属 责 任, 而 在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下,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是 独 立 的 付 款 义 务, 凭 首 次 书 面 要 求 书 便 需 要 向 受 益 人 支 付 保 函 金 额 2 付 款 担 保 是 否 为 担 保 或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是 个 案 解 释 问 题 按 照 先 例 ILG Capital Llc v Van Der Mewe ([2008] 2 Lloyd s Rep 187 [20]), 必 须 将 文 件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对 待 (The document has to be looked at as a whole), 每 一 个 担 保 的 重 点 在 于 其 措 辞 和 事 实 以 及 背 景 情 况, 法 院 支 持 有 关 担 保 不 应 被 解 释 为 见 索 即 付 义 务 的 假 设 (Court favoured a presumption that the guarantee should not be construed as on-demand obligation), 除 非 能 够 证 明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义 务 超 出 了 从 属 义 务 (secondary obligation), 此 时 文 件 才 具 有 见 索 即 付 的 效 力 3 如 保 函 受 益 人 欲 获 得 保 函 ( 包 括 见 索 即 付 和 履 约 保 函 等 ) 的 保 护, 应 当 按 照 法 院 的 提 示, 采 用 简 洁 合 适 的 用 语, 清 楚 明 确 表 达 出 受 益 人 所 要 实 现 的 目 的 8
如 您 需 要 进 一 步 了 解 相 关 信 息 或 就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咨 询, 请 随 时 联 系 敬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厦 门 分 所 下 列 人 员 : 李 荣 存 安 寿 志 陈 永 灿 分 所 主 任 / 合 伙 人 福 州 办 首 席 代 表 律 师 lirongcun@wjnco.com anshouzhi@wjnco.com chenyongcan@wjnco.com 谭 卓 然 曾 琦 瑜 黄 丽 娟 律 师 律 师 律 师 tanzhuoran@wjnco.com zengqiyu@wjnco.com huanglijuan@wjnco.com 杨 东 洋 潘 辉 文 骆 鸣 琴 律 师 助 理 律 师 助 理 律 师 助 理 yangdongyang@wjnco.com panhuiwen@wjnco.com luomingqin@wjnco.com 林 林 律 师 助 理 lin_lin@wjnco.com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