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 新 旧 细 则 对 照 稿 ) ( 注 : 阴 影 部 分 为 原 细 则 中 的 表 述 方 式, 新 细 则 中 已 经 删 除 ; 下 划 线 部 分 为 新 细 则 中 的 表 述 方 式, 原 细 则 中 无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的 先 锋 队 为 了 规 范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切 实 保 证 新 发 展 的 党 员 质 量, 保 持 党 组 织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党 内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应 当 要 把 吸 收 具 有 马 克 思 主 义 信 仰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先 进 分 子 入 党, 作 为 一 项 经 常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应 当 要 从 贯 彻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基 本 的 要 求 出 发,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按 照 控 制 总 量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质 量 发 挥 作 用 的 总 要 求, 坚 持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标 准, 始 终 把 政 治 标 准 放 在 首 位 ; 坚 持 慎 重 发 展 均 衡 发 展, 有 领 导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 第 四 条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坚 持 入 党 自 愿 的 原 则 和 个 别 吸 收 原 则,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禁 止 突 击 发 展, 反 对 关 门 主 义 第 二 章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的 确 定 和 培 养 教 育 第 五 四 条 党 组 织 要 应 当 通 过 宣 传 党 的 政 治 主 张 和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提 高 党 外 群 众 对 党 的 认 识, 不 断 扩 大 入 党 积 极 分 1
子 队 伍 第 五 条 年 满 十 八 岁 的 中 国 工 人 农 民 军 人 知 识 分 子 和 其 他 社 会 阶 层 的 先 进 分 子, 承 认 党 的 纲 领 和 章 程, 愿 意 参 加 党 的 一 个 组 织 并 在 其 中 积 极 工 作 执 行 党 的 决 议 和 按 期 交 纳 党 费 的,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六 条 入 党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工 作 学 习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提 出 入 党 申 请, 没 有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或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未 建 立 党 组 织 的, 应 当 向 居 住 地 党 组 织 提 出 入 党 申 请 ( 注 : 实 际 操 作 中, 工 作 地 点 未 单 独 建 立 党 组 织 的 非 公 企 业 申 请 人, 应 向 覆 盖 其 单 位 的 联 合 党 组 织 递 交 入 党 申 请 书 ) 流 动 人 员 还 可 以 向 单 位 所 在 地 党 组 织 或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党 组 织 提 出 入 党 申 请, 也 可 以 向 流 动 党 员 党 组 织 提 出 入 党 申 请 第 七 条 党 组 织 收 到 入 党 申 请 书 后,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 派 人 同 入 党 申 请 人 谈 话, 了 解 基 本 情 况 第 八 条 在 入 党 申 请 人 中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当 采 取 党 员 推 荐 群 团 组 织 推 优 等 方 式 产 生 人 选, 由 支 部 委 员 会 ( 不 设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由 支 部 大 会, 下 同 ) 研 究 决 定, 并 报 上 级 党 委 备 案 第 七 九 条 党 组 织 要 应 当 指 定 一 至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并 采 取 吸 收 他 们 听 党 课 参 加 党 内 有 关 活 动, 给 他 们 分 配 一 定 的 社 会 工 作, 以 及 定 期 培 训 等 方 法, 对 他 们 进 行 培 养 和 教 育 培 养 联 系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向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介 绍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 ( 二 ) 了 解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政 治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现 实 表 现 和 家 庭 情 况 等, 做 好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引 导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 2
( 三 ) 及 时 向 党 支 部 汇 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情 况 ; ( 四 )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能 否 将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的 意 见 第 六 十 条 党 组 织 应 当 采 取 吸 收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听 党 课 参 加 党 内 有 关 活 动, 给 他 们 分 配 一 定 的 社 会 工 作 以 及 集 中 培 训 等 方 法, 要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的 教 育,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教 育, 以 及 党 的 历 史 和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的 教 育 以 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使 他 们 懂 得 党 的 性 质 纲 领 指 导 思 想 宗 旨 任 务 组 织 原 则 和 纪 律, 懂 得 党 员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帮 助 他 们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确 立 为 共 产 主 义 事 业 奋 斗 终 身 的 信 念 第 八 十 一 条 党 支 部 每 半 年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一 次 考 察 基 层 党 委 每 年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状 况 作 一 次 分 析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采 取 改 进 的 措 施 第 十 二 条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调 动 工 作 时, 工 作 学 习 所 在 单 位 ( 居 住 地 ) 发 生 变 动,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原 单 位 ( 居 住 地 ) 党 组 织 调 出 单 位 原 单 位 ( 居 住 地 ) 党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将 培 养 教 育 等 的 有 关 材 料, 转 给 交 调 入 单 位 现 单 位 ( 居 住 地 ) 党 组 织 现 单 位 ( 居 住 地 ) 党 组 织 应 当 对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并 接 续 做 好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培 养 教 育 时 间 可 连 续 计 算 第 三 章 发 展 对 象 的 确 定 和 考 察 第 九 十 三 条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基 本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后, 在 听 取 党 小 组 培 3
养 联 系 人 党 员 和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支 委 会 ( 不 设 支 委 会 的 支 部 大 会 )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同 意 并 报 上 级 党 委 备 案 后, 可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三 十 四 条 申 请 入 党 人 发 展 对 象 要 应 当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培 养 联 系 人 担 任, 也 可 由 发 展 对 象 自 己 约 请, 或 由 党 组 织 指 定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尚 未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的 党 员 或 尚 在 缓 期 登 记 期 间 的 党 员, 不 能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第 十 四 十 五 条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向 被 介 绍 人 发 展 对 象 解 释 党 的 纲 领 章 程, 说 明 党 员 的 条 件 义 务 和 权 利 ; ( 二 ) 认 真 了 解 发 展 对 象 的 入 党 动 机 政 治 觉 悟 思 想 本 质 本 职 工 作 表 现 经 历 等 情 况, 道 德 品 质 工 作 经 历 现 实 表 现 等 情 况, 如 实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 ( 二 )( 三 ) 指 导 被 介 绍 人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认 真 填 写 自 己 的 意 见 ; ( 四 ) 向 支 部 大 会 负 责 地 介 绍 被 介 绍 人 发 展 对 象 的 情 况 ; ( 三 )( 五 ) 被 介 绍 人 发 展 对 象 批 准 为 预 备 党 员 后, 继 续 对 他 其 进 行 教 育 帮 助 第 十 十 六 条 党 组 织 要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的 本 人 历 史 和 政 治 表 现 进 行 了 解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后, 要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党 组 织 必 须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政 治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对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 本 人 的 政 治 历 史 和 在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 遵 纪 守 法 和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 直 系 亲 属 和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4
的 政 治 情 况 政 治 审 查 的 基 本 方 法 是 : 同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有 关 档 案 材 料 找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以 及 必 要 的 函 调 或 外 调 在 听 取 本 人 介 绍 和 查 阅 有 关 材 料 后, 情 况 清 楚 的 可 不 函 调 或 外 调 对 流 动 人 员 中 的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时, 还 应 当 征 求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和 居 住 地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意 见 政 治 审 查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是, 注 重 本 人 的 一 贯 表 现 政 治 审 查 情 况 要 应 当 形 成 综 合 性 的 政 审 结 论 性 材 料 凡 是 没 有 未 经 过 政 治 审 查 或 政 治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十 一 十 七 条 基 层 党 委 或 县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要 应 当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短 期 集 中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为 五 至 七 天 ( 或 不 少 于 四 十 个 学 时 ) 不 少 于 三 天 ( 或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个 学 时 ) 培 训 时 主 要 学 习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党 章 关 于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的 若 干 准 则 等 文 件 中 央 组 织 部 组 织 编 写 的 入 党 教 材, 可 以 作 为 学 习 辅 导 材 料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集 中 进 行 培 训 的, 党 组 织 应 安 排 他 们 学 习 指 定 的 文 件, 并 搞 好 辅 导 未 经 培 训 的, 除 个 别 特 殊 情 况 外,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 注 : 实 际 操 作 中, 集 中 培 训 可 以 在 确 定 为 积 极 分 子 以 后 的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期 进 行 ) 第 三 四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第 十 二 十 八 条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5
第 十 五 十 九 条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须 经 上 级 党 组 织 同 意 支 委 会 要 对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和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经 集 体 讨 论 认 为 合 格 后, 再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支 部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经 集 体 讨 论 认 为 合 格 后, 报 具 有 审 批 权 限 的 基 层 党 委 预 审 基 层 党 委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条 件 培 养 教 育 情 况 等 进 行 审 查, 根 据 需 要 听 取 执 纪 执 法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审 查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党 支 部, 并 向 审 查 合 格 的 发 展 对 象 发 放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发 展 对 象 未 来 三 个 月 内 将 离 开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的, 一 般 不 办 理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经 基 层 党 委 预 审 合 格 的 发 展 对 象, 由 支 部 委 员 会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召 开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到 会 人 数 必 须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人 数 的 半 数 第 十 六 二 十 一 条 在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上, 申 请 人 应 汇 报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本 人 履 历, 以 及 需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问 题 支 委 会 要 向 大 会 报 告 对 申 请 人 审 议 的 情 况 与 会 党 员 要 对 申 请 人 能 否 入 党 进 行 充 分 的 讨 论, 并 采 取 举 手 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党 员 正 式 向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主 要 程 序 是 : ( 一 ) 发 展 对 象 汇 报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本 人 履 历 家 庭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以 及 需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问 题 ; 6
( 二 ) 入 党 介 绍 人 介 绍 发 展 对 象 有 关 情 况, 并 对 其 能 否 入 党 表 明 意 见 ; ( 三 ) 支 部 委 员 会 报 告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审 查 情 况 ; ( 四 ) 与 会 党 员 对 发 展 对 象 能 否 入 党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并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在 支 部 大 会 召 开 前 正 式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当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必 须 逐 个 讨 论 和 表 决 第 十 七 二 十 二 条 党 支 部 要 应 当 及 时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填 写 在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连 同 本 人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治 审 查 材 料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的 材 料 等, 一 并 报 上 级 党 委 审 批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主 要 包 括 : 发 展 对 象 的 主 要 表 现 ; 应 到 会 和 实 际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党 员 人 数 ; 表 决 结 果 ; 通 过 决 议 的 日 期 ; 支 部 书 记 签 名 第 十 八 二 十 三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由 党 委 ( 工 委, 下 同 ) 审 批 乡 镇 ( 街 道 ) 党 委 所 属 的 基 层 党 委, 不 能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但 应 当 对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接 收 的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审 议 党 总 支 不 能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但 要 应 当 对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接 收 的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审 议 县 以 上 党 委 直 接 领 导 的 独 立 单 位 的 党 总 支 和 大 型 厂 矿 企 业 大 专 院 校 直 属 的 分 厂 分 校 党 总 支, 经 县 以 上 党 委 授 权, 可 以 审 批 党 员 ( 需 注 明 是 授 权 的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临 时 党 支 部 临 时 党 委 党 组 织 无 权 不 能 接 收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7
党 组 不 能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第 十 九 二 十 四 条 党 委 审 批 前, 要 应 当 指 派 专 人 ( 党 委 委 员 或 组 织 员 ) 对 入 党 志 愿 书 和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广 泛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并 同 申 请 人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谈 话, 作 进 一 步 的 考 察 了 解, 并 帮 助 发 展 对 象 提 高 对 党 的 认 识 谈 话 人 应 当 将 谈 话 情 况 和 自 己 对 发 展 对 象 能 否 入 党 的 意 见, 如 实 填 写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并 向 党 委 汇 报 第 二 十 二 十 五 条 党 委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集 体 讨 论 和 表 决 决 定 党 委 主 要 审 议 申 请 人 发 展 对 象 是 否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申 请 人 发 展 对 象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完 备 的, 可 批 准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党 委 审 批 意 见 写 在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注 明 预 备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并 通 知 报 批 的 党 支 部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未 被 批 准 入 党 的, 也 要 应 当 通 知 党 支 部 和 本 人,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党 委 会 审 批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应 当 逐 个 审 议 和 表 决 第 二 十 一 二 十 六 条 党 委 对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必 须 应 当 在 三 个 月 内 审 批, 并 报 上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备 案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审 批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凡 无 故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而 未 予 审 批 的, 应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党 的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委 员 会 可 以 直 接 接 收 党 员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中 为 党 和 人 民 利 益 英 勇 献 身, 事 迹 突 出,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生 前 一 贯 表 现 良 8
好 并 曾 向 党 组 织 提 出 过 入 党 要 求 的 人 员, 可 以 追 认 为 党 员 追 认 党 员 必 须 严 格 掌 握,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讨 论 决 定 后, 经 上 级 党 委 审 查, 报 省 一 级 党 委 批 准 第 五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九 条 党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将 上 级 党 委 批 准 的 预 备 党 员 编 入 党 支 部 和 党 小 组, 通 过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和 实 际 工 作 锻 炼, 对 他 们 对 预 备 党 员 继 续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第 二 十 三 三 十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面 向 党 旗 进 行 入 党 宣 誓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一 般 由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支 部 ( 党 总 支 ) 组 织 进 行 上 级 党 委 应 派 人 参 加 由 党 支 部 举 行 的 宣 誓 仪 式 第 二 十 四 三 十 一 条 党 组 织 要 应 当 通 过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听 取 本 人 汇 报 个 别 谈 心 集 中 培 训 实 践 锻 炼 等 方 式,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预 备 党 员 调 动 工 作 时, 调 出 单 位 党 组 织 应 将 教 育 考 察 的 情 况, 认 真 负 责 地 介 绍 给 调 入 单 位 党 组 织 第 二 十 五 三 十 二 条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为 一 年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后, 党 支 部 应 当 按 时 及 时 讨 论 其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认 真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按 期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 不 完 全 具 备 条 件 需 要 进 一 步 继 续 考 察 和 教 育 的, 可 以 延 长 一 次 预 备 期, 延 长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半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不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不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预 备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情 节 较 轻, 尚 可 保 留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延 长 预 备 期 ; 情 节 较 重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9
按 期 转 正, 预 备 党 员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延 长 预 备 期, 或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都 必 须 应 当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并 报 和 上 级 党 委 组 织 批 准 第 二 十 六 三 十 三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手 续 是 : 本 人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转 正 申 请 ; 党 小 组 提 出 意 见 ; 党 支 部 征 求 党 内 外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意 见 ; 支 部 委 员 会 审 查 ;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表 决 通 过 ; 报 上 级 党 委 审 批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支 部 大 会, 对 到 会 人 数 赞 成 人 数 等 要 求 与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相 同 第 二 十 七 三 十 四 条 党 委 对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决 议, 应 当 在 三 个 月 内 讨 论 审 批 审 批 结 果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党 支 部 党 支 部 书 记 要 应 当 与 同 本 人 谈 话,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党 员 的 党 龄, 从 预 备 期 满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第 三 十 五 条 预 备 期 未 满 的 预 备 党 员 工 作 学 习 所 在 单 位 ( 居 住 地 ) 发 生 变 动,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原 所 在 党 组 织 原 所 在 党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将 对 其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的 情 况, 认 真 负 责 地 介 绍 给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党 组 织 党 组 织 应 当 对 转 入 的 预 备 党 员 的 入 党 材 料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对 无 法 认 定 的 预 备 党 员, 报 县 级 以 上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批 准, 不 予 承 认 第 三 十 六 条 基 层 党 组 织 对 转 入 的 预 备 党 员, 在 其 预 备 期 满 时, 如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推 迟 讨 论 其 转 正 问 题, 推 迟 时 间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的, 其 转 正 时 间 自 预 备 期 满 之 日 算 起 第 二 十 八 三 十 七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后,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其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和 转 正 申 请 书 自 传 政 治 审 查 材 10
料 转 正 申 请 书 和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的 材 料, 交 党 委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无 人 事 档 案 的, 建 立 党 员 档 案, 由 所 在 党 委 或 县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保 存 第 五 六 章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纪 律 第 二 十 九 三 十 八 条 各 级 党 委 必 须 应 当 把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纳 入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作 为 党 建 工 作 述 职 评 议 考 核 和 党 务 公 开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情 况, 市 ( 地 州 盟 ) 县 ( 市 区 旗 ) 党 委 每 半 年 要 检 查 一 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每 年 要 检 查 一 次 检 查 结 果 要 及 时 上 报, 并 向 下 通 报 重 视 从 青 年 工 人 农 民 知 识 分 子 中 发 展 党 员, 优 化 党 员 队 伍 结 构 对 具 备 发 展 党 员 条 件 但 长 期 不 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基 层 党 组 织, 上 级 党 委 应 当 加 强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必 要 时 对 其 进 行 组 织 整 顿 第 三 十 三 十 九 条 各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每 年 要 应 当 向 同 级 党 委 和 上 级 党 委 的 组 织 部 门 报 告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情 况 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计 划, 要 如 实 反 映 带 有 倾 向 性 的 问 题 和 对 违 反 党 章 规 定 现 象 发 展 党 员 的 查 处 情 况 第 三 十 一 四 十 条 县 以 上 党 委 和 及 其 组 织 部 门 要 应 当 重 视 对 组 织 员 的 选 拔 配 备 和 培 训,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第 三 十 二 四 十 一 条 各 级 党 组 织 对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和 不 正 之 风, 一 定 要 应 当 严 肃 查 处 上 级 党 组 织 要 对 不 坚 持 标 准 不 履 行 程 序 超 过 审 批 时 限 和 培 养 考 察 失 职 审 查 把 11
关 不 严 的 党 组 织 及 其 有 关 负 责 人 直 接 责 任 者 人 应 当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违 反 党 纪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纪 律 处 分 典 型 案 例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对 违 反 党 章 规 定 而 被 吸 收 入 党 的, 一 律 不 予 承 认, 并 在 支 部 大 会 上 公 布 对 采 取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他 手 段 把 不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人 发 展 为 党 员, 或 为 非 党 员 出 具 党 员 身 份 证 明 的, 应 当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的 式 样 由 中 央 组 织 部 负 责 制 定, 省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按 照 式 样 统 一 印 制, 并 严 格 管 理 第 六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由 中 央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四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自 一 九 九 年 九 月 一 日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过 去 有 关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规 定 和 解 释, 凡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均 以 本 细 则 规 定 为 准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 中 组 发 1990 3 号 ) 同 时 废 止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