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广 东 食 品 药 品 职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广 药 职 院 党 2005 11 号 2005 年 3 月 31 日 第 一 次 颁 发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切 实 保 证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的 质 量, 保 持 党 组 织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提 高 党 的 战 斗 力,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和 党 的 有 关 组 织 发 展 工 作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党 建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院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从 战 略 的 高 度 出 发, 把 吸 收 具 有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的 教 职 工 和 青 年 学 生 入 党, 作 为 一 项 经 常 性 的 重 要 工 作 抓 紧 抓 好 第 三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要 认 真 执 行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改 善 结 构, 慎 重 发 展 的 方 针, 有 组 织 有 领 导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第 四 条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坚 持 入 党 自 愿 和 个 别 吸 收 的 原 则,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禁 止 突 击 发 展, 反 对 关 门 主 义 第 二 章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第 五 条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按 照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条 件 对 申 请 入 党 者 进 行 衡 量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条 件 是 : 承 认 党 纲 党 章 信 仰 共 产 主 义,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对 党 有 明 确 的 认 识, 对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有 一 定 的 了 解, 积 极 要 求 入 党 ; 工 作 积 极, 表 现 突 出, 作 风 正 派, 团 结 同 志, 在 群 众 中 有 一 定 威 信 - 1 -
第 六 条 学 院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通 过 宣 传 党 的 政 治 主 张 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组 织 党 章 学 习 小 组 马 列 主 义 学 习 小 组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活 动, 提 高 党 外 群 众 对 党 的 认 识, 引 导 教 职 工 和 青 年 学 生 向 党 组 织 靠 拢 要 把 工 作 的 重 点 放 在 具 有 较 高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青 年 学 生 身 上 通 过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不 断 扩 大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第 七 条 党 组 织 在 接 到 入 党 书 面 申 请 书 后, 及 时 指 定 一 至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通 过 采 取 上 党 课 分 配 一 定 的 社 会 工 作 定 期 考 察 让 他 们 参 加 党 的 有 关 活 动 要 求 他 们 经 常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自 己 思 想 等 方 式,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培 养 和 教 育, 使 他 们 懂 得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了 解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树 立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思 想, 树 立 为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和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而 努 力 奋 斗 的 共 同 理 想, 初 步 确 定 为 共 产 主 义 事 业 奋 斗 终 身 的 信 念 第 八 条 党 总 支 要 分 期 分 批 选 送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到 党 校 接 受 培 训 未 经 党 校 培 训 并 未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的, 不 能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 个 别 情 况 特 殊 的, 报 院 党 委 同 意 后 可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九 条 党 总 支 每 学 期 要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一 次 考 察, 建 立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 入 党 申 请 书 自 传 思 想 汇 报 家 庭 状 况 学 习 工 作 情 况 等, 并 填 写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考 察 登 记 薄 考 察 应 以 党 员 条 件 为 依 据, 着 重 注 意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政 治 立 场 ; 对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的 态 度 ; 对 党 的 认 识 ; 共 产 主 义 信 念 ; 入 党 的 动 机 ; 思 想 品 德 状 况 ; 群 众 观 点 ;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 学 习 和 工 作 的 实 绩 ;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的 发 挥 情 况 等 等 - 2 -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调 动 工 作 或 毕 业 离 校 时, 党 总 支 应 将 其 有 关 材 料 ( 入 党 申 请 书 自 传 政 审 材 料 思 想 汇 报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薄 等 ) 及 时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或 转 到 其 新 的 单 位, 以 保 持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教 育 的 连 续 性 第 十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的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后, 在 听 取 党 小 组 培 养 联 系 人 的 意 见 学 生 要 听 取 班 主 任 学 生 工 作 处 所 属 系 部 和 采 取 座 谈 会 ( 或 个 别 征 求 意 见 ) 方 式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过 支 委 会 ( 支 部 大 会 ) 讨 论 同 意, 可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发 展 对 象 必 须 年 满 十 八 岁 发 展 对 象 具 有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和 副 处 级 干 部, 必 须 报 院 党 委 同 意 后 方 可 履 行 发 展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党 总 支 要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政 治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对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本 人 的 政 治 历 史 和 在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 直 系 亲 属 和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治 情 况 政 治 审 查 的 基 本 方 法 是 : 同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有 关 档 案 材 料, 找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以 及 必 要 的 函 调 或 外 调 在 听 取 本 人 介 绍 和 查 阅 有 关 材 料 后, 其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清 楚 的 可 不 再 函 调 或 外 调 政 治 审 查 要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凡 没 有 经 过 政 治 审 查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三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第 十 二 条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前, 党 支 部 必 须 备 好 发 展 对 象 的 以 下 材 料 : 1 入 党 申 请 书 ; - 3 -
2 自 传 ; 3 思 想 汇 报 ; 4 函 调 ( 外 调 ) 材 料 或 政 审 材 料 ; 5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考 察 登 记 薄 ; 6 群 众 座 谈 记 录 ; 7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单 ; 学 生 成 绩 单 均 由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教 务 负 责 人 提 供 并 签 名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8 党 校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9 优 秀 团 员 入 党 推 荐 表 第 十 三 条 发 展 对 象 要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为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培 养 联 系 人 担 任 或 由 党 支 部 指 定, 也 可 由 发 展 对 象 自 己 约 请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尚 未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的 党 员, 不 能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第 十 四 条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1 向 被 介 绍 人 解 释 党 的 纲 领 章 程, 说 明 党 员 的 条 件 义 务 和 权 利, 对 被 介 绍 人 进 行 帮 助 教 育, 认 真 考 察 了 解 被 介 绍 人 各 方 面 的 情 况 2 指 导 被 介 绍 人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认 真 填 写 自 己 的 意 见 3 负 责 向 支 部 大 会 介 绍 被 介 绍 人 的 情 况 4 被 介 绍 人 被 批 准 为 预 备 党 员 后, 继 续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帮 助 第 十 五 条 党 总 支 将 拟 发 展 对 象 的 材 料 报 党 委 办 公 室, 经 审 查 通 过 后, 领 取 入 党 志 愿 书, 指 导 发 展 对 象 逐 项 填 写 第 十 六 条 发 展 对 象 经 公 示 ( 公 示 办 法 严 格 按 照 广 东 化 工 制 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 合 格 后, 召 开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支 部 大 会 会 议 程 序 :1 申 请 人 汇 报 自 己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入 党 态 度 本 人 简 历 以 及 需 要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问 题 ;2 入 党 介 绍 人 作 - 4 -
发 展 对 象 的 情 况 介 绍 ;3 支 委 会 向 支 部 大 会 报 告 对 申 请 人 审 议 的 情 况 ; 4 与 会 党 员 对 申 请 人 能 否 入 党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5 采 取 举 手 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逐 个 讨 论 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正 式 党 员 向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后, 填 写 大 会 决 议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申 请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入 党 动 机, 对 党 的 认 识 政 治 态 度 思 想 品 德 历 次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 按 照 党 员 标 准 衡 量 明 确 指 出 发 展 对 象 所 存 在 的 缺 点 和 今 后 努 力 的 方 向 2 支 部 大 会 的 表 决 情 况 即 : 写 明 党 支 部 应 到 会 党 员 人 数, 实 际 到 会 党 员 人 数, 有 表 决 权 的 党 员 人 数, 同 意 接 收 发 展 对 象 为 预 备 党 员 的 党 员 人 数, 不 同 意 接 收 发 展 对 象 为 预 备 党 员 的 党 员 人 数, 弃 权 的 党 员 人 数 3 党 支 部 的 名 称, 支 部 书 记 的 签 名 ( 盖 章 )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的 日 期 第 十 七 条 支 部 大 会 同 意 接 收 发 展 对 象 为 预 备 党 员 后, 报 党 总 支 审 议, 并 由 党 总 支 指 派 专 人 ( 总 支 委 员 ) 同 申 请 人 谈 话, 作 进 一 步 的 考 察 谈 话 人 应 将 谈 话 的 情 况 和 自 己 对 申 请 人 能 否 入 党 的 意 见, 如 实 地 填 写 在 入 党 志 愿 书 中 指 定 的 栏 目 中, 并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第 十 八 条 党 总 支 审 议 吸 收 新 党 员 时, 总 支 委 员 应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党 总 支 在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总 支 部 审 查 ( 审 批 ) 意 见 时, 写 明 应 到 会 人 数 实 际 到 会 人 数, 同 意 接 收 发 展 对 象 为 预 备 党 员 的 人 数, 不 - 5 -
同 意 接 收 发 展 对 象 为 预 备 党 员 的 人 数, 弃 权 的 人 数 注 明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总 支 名 称, 总 支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总 支 印 章 第 十 九 条 党 总 支 将 审 议 通 过 的 预 备 党 员 全 部 材 料 报 院 党 委 审 批 同 时 要 报 送 新 发 展 党 员 登 记 表 院 党 委 审 批 主 要 是 审 查 发 展 对 象 是 否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程 序 和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审 批 结 果 应 及 时 通 知 报 批 的 党 总 支 党 总 支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支 部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未 批 准 入 党 的, 也 要 通 知 支 部 和 本 人,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鼓 励 其 发 扬 成 绩, 克 服 不 足, 争 取 早 日 加 入 党 组 织 第 二 十 条 党 总 支 对 支 部 上 报 的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审 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审 议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凡 无 故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未 予 以 审 批 的,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四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第 二 十 一 条 党 总 支 应 及 时 将 院 党 委 批 准 的 预 备 党 员 编 入 党 支 部 或 党 小 组, 并 指 定 一 名 正 式 党 员 对 他 们 进 行 继 续 教 育 考 察, 将 考 察 情 况 填 入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登 记 薄 第 二 十 二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面 对 党 旗 宣 誓 预 备 党 员 宣 誓 仪 式 一 般 由 党 总 支 组 织 进 行, 上 级 党 组 织 可 派 人 参 加 同 时 吸 收 多 名 预 备 党 员 的 可 统 一 举 行 一 次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毕 业 生 中 的 新 党 员 必 须 在 离 校 前 举 行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程 序 : 1 宣 布 仪 式 开 始, 唱 ( 奏 ) 国 际 歌 ; 2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致 词 ; 3 宣 布 参 加 宣 誓 的 新 党 员 名 单 ; - 6 -
4 预 备 党 员 面 对 党 旗 宣 誓 ; 5 预 备 党 员 代 表 向 党 表 决 心 ; 6 党 员 代 表 或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代 表 讲 话 (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组 织 ); 7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或 上 级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讲 话 ; 8 唱 ( 奏 ) 国 歌, 宣 布 仪 式 结 束 第 二 十 三 条 党 总 支 应 要 求 预 备 党 员 每 半 年 将 自 己 的 政 治 思 想 专 业 学 习 本 职 工 作 社 会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书 面 总 结 汇 报 每 半 年 要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一 次 鉴 定,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与 本 人 谈 话, 进 行 帮 助 教 育 预 备 党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毕 业 离 校 时, 党 总 支 应 将 教 育 考 察 情 况 等 有 关 材 料, 认 真 负 责 地 转 到 其 新 调 入 的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的 党 组 织 或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预 备 党 员 在 预 备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应 向 党 组 织 提 交 书 面 转 正 申 请, 党 支 部 应 按 时 讨 论 其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按 期 转 正 ; 不 完 全 具 备 条 件 需 进 一 步 教 育 和 考 察 的, 可 延 长 一 次 预 备 期, 延 长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半 年,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 期 满 后 仍 不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无 正 当 理 由 预 备 期 满 一 个 月 不 提 出 转 正 申 请 的,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延 长 预 备 期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都 必 须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如 实 地 填 写 在 入 党 志 愿 书 指 定 的 栏 目 中, 由 党 总 支 报 送 校 党 委 批 准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党 总 支 应 将 有 关 材 料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无 人 事 档 案 的, 由 所 在 党 总 支 保 存 第 二 十 五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审 查 ( 审 批 ) 权 限 与 批 准 预 备 党 员 的 权 限 相 对 应 - 7 -
第 二 十 六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后, 由 党 总 支 将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申 请 书 转 正 申 请 书 政 审 材 料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无 人 事 档 案 的, 建 立 党 员 档 案, 由 所 在 党 总 支 保 存 第 五 章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纪 律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院 各 级 党 组 织 必 须 把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的 议 事 日 程,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必 须 着 力 扩 大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和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教 育, 加 大 发 展 工 作 力 度, 提 高 发 展 工 作 质 量 第 二 十 八 条 党 总 支 要 充 分 发 挥 党 务 人 员 班 主 任 辅 导 员 共 青 团 组 织 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违 纪 问 题, 一 定 要 严 肃 查 处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而 被 吸 收 入 党 的, 不 予 承 认, 并 在 支 部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有 关 责 任 者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者 给 予 必 要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凡 与 上 级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以 上 级 的 规 定 为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