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川 教 函 2015 727 号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关 于 举 办 2016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和 排 球 乒 乓 球 羽 毛 球 田 径 锦 标 赛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教 育 局 体 育 局 有 关 学 校 : 为 推 动 我 省 篮 球 排 球 乒 乓 球 运 动 的 发 展, 提 高 我 省 中 学 生 课 余 运 动 训 练 和 竞 技 水 平,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学 生 体 育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决 定 于 2016 年 1 2 月 分 别 在 广 元 市 绵 阳 市 成 都 市 举 办 2016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和 排 球 乒 乓 球 锦 标 赛,4 5 月 举 办 羽 毛 球 田 径 锦 标 赛 ( 竞 赛 规 程 另 发 ) 现 将 篮 球 比 赛 和 排 球 乒 乓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各 市 ( 州 ) 教 育 局 体 育 局 协 助 做 好 参 赛 运 动 员 的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请 各 参 赛 学 校 按 照 竞 赛 规 程 要 求, 认 真 做 好 报 名 参 赛 的 各 项 工 作 1
学 生 比 赛 始 终 坚 持 以 育 人 为 宗 旨,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竞 赛 育 人 各 参 赛 学 校 必 须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精 细 管 理, 确 保 比 赛 公 平 公 正 顺 利 进 行 对 违 反 体 育 道 德 和 赛 风 赛 纪 行 为 零 容 忍, 如 有 违 反, 将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附 件 :1. 2016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竞 赛 规 程 2. 2016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排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3. 2016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乒 乓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 注 : 附 件 可 登 陆 www.scedu.net 下 载 )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2016 年 12 月 17 日 2
附 件 1 2016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主 办 单 位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二 承 办 单 位 四 川 省 运 动 技 术 学 院 篮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广 元 市 教 育 局 广 元 市 体 育 局 三 协 办 单 位 广 元 天 立 国 际 学 校 四 比 赛 时 间 地 点 ( 一 ) 比 赛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 2 月 4 日 ( 二 ) 比 赛 地 点 : 广 元 天 立 国 际 学 校 五 参 赛 单 位 及 竞 赛 分 组 ( 一 ) 男 子 组 : 1.2015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前 二 十 四 名 ( 宜 宾 三 中 宜 宾 一 中 泸 县 二 中 绵 阳 南 山 中 学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达 州 高 中 乐 山 一 中 成 都 玉 林 中 学 内 江 二 中 资 阳 中 学 富 顺 二 中 南 充 高 中 遂 宁 东 辰 荣 兴 国 际 学 校 雅 安 二 中 仁 寿 一 中 邻 水 实 验 中 学 简 阳 中 学 棠 湖 中 学 广 安 友 谊 中 学 绵 阳 3
中 学 实 验 学 校 攀 枝 花 三 中 双 流 中 学 射 洪 中 学 宜 宾 县 二 中 ) 2.2015 年 各 市 ( 州 )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第 一 名 ( 点 名 参 赛 学 校 除 外 ) 目 前 尚 未 举 办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的 市 ( 州 ), 由 市 ( 州 ) 教 育 局 和 体 育 局 商 定 共 同 推 荐 一 所 学 校 参 赛 ( 二 ) 女 子 组 : 1.2015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前 八 名 ( 宜 宾 三 中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泸 州 天 立 学 校 泸 县 二 中, 自 贡 蜀 光 中 学 宜 宾 一 中 内 江 二 中 绵 阳 南 山 中 学 ) 2.2015 年 各 市 ( 州 )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第 一 名 ( 点 名 参 赛 学 校 除 外 ) 目 前 尚 未 举 办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的 市 ( 州 ), 由 市 ( 州 ) 教 育 局 和 体 育 局 商 定 共 同 推 荐 一 所 学 校 参 赛 六 运 动 员 参 赛 条 件 及 资 格 审 查 ( 一 ) 运 动 员 参 赛 条 件 1. 各 参 赛 学 校 的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本 校 学 生 市 ( 州 ) 教 育 局 体 育 局 部 署 的 体 教 结 合 运 动 队, 需 在 报 名 时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由 市 ( 州 ) 教 育 局 和 体 育 局 共 同 确 认 盖 章 后 方 可 报 名 参 赛 ( 报 到 时 将 原 件 交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 在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临 时 集 训 的 适 龄 学 生 可 代 表 原 学 校 参 赛 ( 年 龄 符 合 但 不 是 原 输 送 单 位 的 运 动 员 不 能 参 赛 ) 2. 参 赛 运 动 员 须 按 照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关 于 全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通 过 市 ( 州 ) 体 育 局 在 四 川 青 少 年 体 育 4
网 进 行 注 册 3. 参 赛 运 动 员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体 检 合 格 并 持 有 身 体 健 康 证 明 ; 须 在 当 地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含 比 赛 期 间 及 往 返 途 中 ) 4.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1997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具 有 四 川 省 户 籍 的 在 校 高 中 学 生, 并 持 有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其 它 年 龄 证 明 无 效 ) 5.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正 式 运 动 员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 二 ) 运 动 员 资 格 审 查 1. 组 委 会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负 责 在 赛 前 赛 中 及 赛 后 对 参 赛 运 动 员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比 赛 报 到 时, 将 对 运 动 员 进 行 指 纹 采 集 和 拍 照 2. 各 代 表 队 确 认 名 单 后, 经 审 查 仍 有 违 规 者, 立 即 取 消 该 队 员 参 赛 资 格, 所 在 队 伍 不 得 补 充 队 员 3. 比 赛 中 如 发 现 违 规 参 赛 的 运 动 员, 取 消 所 在 队 整 个 比 赛 资 格, 所 缴 经 费 一 律 不 退 ; 同 时 取 消 该 队 下 一 年 省 级 比 赛 参 赛 资 格 七 竞 赛 办 法 ( 一 ) 比 赛 采 用 中 国 篮 球 协 会 审 定 的 2014 年 篮 球 规 则 及 最 新 规 则 解 释 比 赛 使 用 中 国 篮 球 协 会 审 定 由 赛 区 提 供 的 比 赛 用 球, 男 子 使 用 7 号 球, 女 子 使 用 6 号 球 比 赛 分 四 节, 每 节 10 分 钟 第 一 二 节 之 间 休 息 2 分 钟, 5
上 下 半 时 之 间 休 息 6 分 钟 ( 二 ) 比 赛 办 法 : 1. 分 组 原 则 : 男 子 组 : 以 2015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男 子 组 比 赛 成 绩 确 定 种 子 队, 根 据 参 赛 报 名 队 伍 的 数 量, 进 行 抽 签 分 组 女 子 组 : 以 2015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篮 球 比 赛 女 子 组 比 赛 成 绩 确 定 种 子 队, 根 据 参 赛 报 名 队 伍 的 数 量, 进 行 抽 签 分 组 2. 比 赛 方 法 : 男 子 女 子 组 : (1) 第 一 阶 段 分 组 进 行 单 循 环 比 赛 (2) 第 二 阶 段 小 组 1 2 名 ;3 4 名 ;5 6 名 分 别 进 行 交 叉 淘 汰 赛, 决 出 全 部 名 次 (3) 第 一 阶 段 比 赛 成 绩 带 入 第 二 阶 段 3. 每 天 各 队 进 行 两 轮 比 赛 八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 男 女 组 分 别 录 取 前 八 名, 给 予 奖 励 ( 二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办 法 按 大 会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九 报 名 和 报 到 ( 一 ) 报 名 : 1. 各 参 赛 单 位 限 报 一 支 代 表 队 参 赛, 每 队 可 报 领 队 ( 须 由 校 6
级 领 导 担 任 )1 人, 教 练 员 2 人, 运 动 员 12 人 2. 各 代 表 队 必 须 通 过 四 川 青 少 年 体 育 网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15 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各 代 表 队 网 上 报 名 提 交 后, 须 从 网 上 下 载 本 队 报 名 表 打 印 一 式 两 份, 经 所 属 市 ( 州 ) 教 育 局 审 核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 前 用 快 件 分 别 寄 至 四 川 省 运 动 技 术 学 院 篮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地 址 :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太 平 寺 路 8 号, 邮 编 :610043 联 系 人 : 谭 蓉 平, 联 系 电 话 :028-85110027) 和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6 号, 邮 编 610041, 联 系 人 : 向 援 农 联 系 电 话 :13558759428) ( 二 ) 报 到 : 1. 各 代 表 队 须 自 备 一 面 3 号 校 旗, 报 到 时 交 大 会 组 委 会 2. 各 代 表 队 须 自 备 两 种 以 上 不 同 颜 色 号 码 清 晰 的 统 一 比 赛 服 装 运 动 员 报 名 号 码 从 报 名 到 比 赛 必 须 保 持 一 致 3. 各 代 表 队 到 赛 区 报 到 时 必 须 交 验 所 有 运 动 员 的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方 可 参 赛 : (1) 本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其 它 年 龄 证 明 一 律 无 效 ); (2) 参 赛 运 动 员 学 籍 证 明 ( 经 市 州 教 育 局 审 核 并 盖 章 的 四 川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登 记 表 ); (3)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单 ( 含 赛 区 和 往 返 赛 区 途 中 ); (4)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出 据 的 运 动 员 身 体 健 康 证 明 ; (5) 二 寸 彩 色 白 底 免 冠 照 片 2 张 7
4. 男 女 各 代 表 队 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 17:00 前 到 赛 区 报 到 ; 裁 判 员 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 15:00 前 到 赛 区 报 到 十 经 费 各 代 表 队 往 返 交 通 费 自 理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领 队 每 人 每 天 交 食 宿 费 100 元 超 编 人 员 食 宿 自 理 十 一 技 术 代 表 仲 裁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 一 ) 技 术 代 表 仲 裁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由 四 川 省 运 动 技 术 学 院 篮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选 派, 报 主 办 单 位 审 定 ( 二 ) 仲 裁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和 职 责 范 围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仲 裁 委 员 会 条 例 规 定 执 行 十 二 其 它 比 赛 结 束 后 10 天 内, 承 办 单 位 负 责 将 秩 序 册 成 绩 册 ( 各 5 份 附 电 子 文 档 ) 和 赛 区 工 作 总 结 (2 份 ) 分 别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体 卫 艺 处 和 省 体 育 局 青 少 处, 并 同 时 将 成 绩 册 (3 份 ) 寄 发 给 各 市 ( 州 ) 教 育 体 育 部 门 和 各 参 赛 队 十 三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四 本 规 程 解 释 修 改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8
附 件 2 2016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排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主 办 单 位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二 承 办 单 位 四 川 省 运 动 技 术 学 院 排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绵 阳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三 协 办 单 位 绵 阳 东 辰 国 际 学 校 四 比 赛 时 间 地 点 ( 一 ) 比 赛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 2 月 3 日 ( 二 ) 比 赛 地 点 : 绵 阳 东 辰 国 际 学 校 五 参 赛 单 位 及 竞 赛 分 组 ( 一 ) 各 市 ( 州 ) 具 备 参 赛 条 件 的 高 初 中 学 校 均 可 组 队 报 名 参 赛 ( 二 ) 每 所 学 校 每 个 组 别 限 报 一 支 代 表 队 ( 三 ) 比 赛 设 男 子 高 中 组 初 中 组 和 女 子 高 中 组 初 中 组 六 运 动 员 参 赛 条 件 及 资 格 审 查 ( 一 ) 运 动 员 参 赛 条 件 9
1. 各 参 赛 学 校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本 校 学 生 市 ( 州 ) 教 育 局 体 育 局 部 署 的 体 教 结 合 运 动 队, 需 在 报 名 时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由 市 ( 州 ) 教 育 局 体 育 局 共 同 确 认 盖 章 后 方 可 报 名 参 赛 ( 报 到 时 将 原 件 交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 在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临 时 集 训 的 适 龄 学 生 可 代 表 原 学 校 参 赛 ( 年 龄 符 合 但 不 是 原 输 送 单 位 的 运 动 员 不 能 参 赛 ) 2.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按 照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关 于 全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通 过 市 ( 州 ) 体 育 局 在 四 川 青 少 年 体 育 网 进 行 注 册 3.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体 检 合 格 并 持 有 身 体 健 康 证 明, 必 须 在 当 地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含 比 赛 期 间 及 往 返 途 中 ) 4. 高 中 组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1997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初 中 组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200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具 有 四 川 省 户 籍 的 在 校 高 初 中 学 生, 并 持 有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其 它 年 龄 证 明 无 效 ) 5. 参 赛 运 动 员 按 照 学 籍 参 加 相 应 组 别 比 赛, 不 得 以 小 打 大 6.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正 式 运 动 员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 代 表 四 川 参 加 了 第 十 二 届 全 运 会 的 运 动 员 ( 含 报 名 运 动 员 )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 二 ) 运 动 员 资 格 审 查 1. 组 委 会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负 责 在 赛 前 赛 中 及 赛 后 对 参 赛 运 动 10
员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比 赛 报 到 时, 将 对 运 动 员 进 行 指 纹 采 集 和 拍 照 2. 各 代 表 队 确 认 名 单 后, 经 审 查 仍 有 违 规 者, 立 即 取 消 该 队 员 参 赛 资 格, 所 在 队 伍 不 得 补 充 队 员 3. 比 赛 中 如 发 现 违 规 参 赛 的 运 动 员, 取 消 所 在 队 整 个 比 赛 资 格, 所 缴 经 费 一 律 不 退 ; 同 时 取 消 该 队 下 一 年 省 级 比 赛 参 赛 资 格 七 竞 赛 办 法 ( 一 ) 男 女 高 中 初 中 组 均 采 用 先 分 组 单 循 环, 再 进 行 交 叉 决 赛 决 出 比 赛 名 次 比 赛 分 为 小 组 赛 四 分 之 一 决 赛 半 决 赛 决 赛 和 名 次 赛 1. 小 组 赛 (1) 依 据 各 代 表 队 报 名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后 进 行 蛇 形 编 排 后, 再 进 行 同 档 次 抽 签 分 为 A B C D 四 个 组, 具 体 抽 签 办 法 在 赛 前 技 术 会 上 宣 布 (2) 小 组 赛 采 用 贝 格 尔 编 排 法 编 排 赛 程, 四 个 小 组 先 进 行 单 循 环 比 赛, 排 出 小 组 名 次 2. 四 分 之 一 决 赛 (1) 获 得 四 个 小 组 前 两 名 的 队 参 加 四 分 之 一 决 赛 A1 B2 C1 D2 B1 C2 D1 A2 (2) 获 得 四 个 小 组 3 4 名 和 5 6 名 的 队 依 照 上 述 原 则 交 叉 比 赛 11
3. 半 决 赛 (1) 获 得 四 分 之 一 决 赛 的 胜 队 参 加 1 4 名 半 决 赛 A1B2 胜 队 C1D2 胜 队 ;B1C2 胜 队 D1A2 胜 队 (2) 获 得 四 分 之 一 决 赛 的 负 队 参 加 5 8 名 半 决 赛 A1B2 负 队 C1D2 负 队 ;B1C2 负 队 D1A2 负 队 (3) 小 组 3 4 名 和 5 6 名 交 叉 的 胜 负 队 依 照 上 述 原 则 交 叉 比 赛 4. 决 赛 (1) 获 得 1 4 名 半 决 赛 的 胜 队 进 行 决 赛, 决 出 冠 亚 军, 获 得 1 4 名 半 决 赛 的 负 队, 决 出 3 4 名 (2) 获 得 5 8 名 半 决 赛 的 胜 队 决 出 5 6 名, 获 得 5 8 名 半 决 赛 的 负 队 决 出 7 8 名 (3) 其 他 队 伍 依 照 上 述 原 则 决 出 其 余 名 次 ( 二 ) 比 赛 小 组 赛 阶 段 采 用 三 局 制, 前 两 局 比 赛 25 分, 第 三 局 比 赛 15 分, 每 局 领 先 两 分 获 胜 ; 交 叉 赛 及 决 赛 阶 段 采 用 三 局 两 胜 制, 每 局 比 赛 25 分, 决 胜 局 比 赛 15 分, 领 先 两 分 获 胜 ( 三 ) 比 赛 竞 赛 规 则 按 照 国 际 排 联 2013 2016 排 球 竞 赛 规 则 执 行, 男 女 网 高 均 与 成 年 人 相 同 ( 四 ) 比 赛 采 用 全 国 青 少 年 排 球 锦 标 赛 指 定 用 球 MIKASA MV330 ( 五 ) 各 代 表 队 必 须 配 备 两 套 ( 深 浅 颜 色 不 同 ) 统 一 款 式 12
的 比 赛 服 装 ( 六 ) 各 代 表 队 每 天 进 行 两 轮 比 赛 八 计 分 方 法 ( 一 ) 决 定 名 次 顺 序 为 : 1 胜 场 多 者 2 积 分 每 场 比 赛 其 结 果 为 3:0 时, 胜 队 积 3 分, 负 队 积 0 分 ; 比 赛 结 果 为 2:1 时, 胜 队 积 2 分, 负 队 积 1 分 3 总 净 胜 局 (C 值 ) 高 者 ; 4 总 净 胜 分 (Z 值 ) 高 者 ( 二 ) 当 两 队 Z 值 相 等 时, 两 队 之 间 最 近 一 场 比 赛 胜 者 排 名 在 前 ; ( 三 ) 当 三 队 或 三 队 以 上 Z 值 相 等 时, 则 仅 在 该 几 队 之 间 依 次 按 照 上 述 第 一 条 决 定 名 次 办 法 1 2 3 4 决 定 九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 男 女 高 中 初 中 组 分 别 录 取 前 八 名, 给 予 奖 励 ( 二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办 法 按 大 会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报 名 和 报 到 ( 一 ) 报 名 : 1. 各 代 表 队 可 报 领 队 1 人, 教 练 员 1 人, 助 理 教 练 1 人, 运 动 员 12 人 13
2. 各 代 表 队 必 须 通 过 四 川 青 少 年 体 育 网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15 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各 代 表 队 网 上 报 名 提 交 后, 须 从 网 上 下 载 本 队 报 名 表 打 印 一 式 两 份, 经 所 属 市 ( 州 ) 教 育 局 审 核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 前 用 快 件 分 别 寄 至 四 川 省 运 动 技 术 学 院 排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地 址 : 成 都 市 太 平 寺 路 8 号, 邮 编 :610043, 联 系 人 : 邹 靖, 联 系 电 话 : 18980866161) 和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6 号, 邮 编 610041, 联 系 人 : 向 援 农, 联 系 电 话 :13558759428) 并 将 报 名 表 的 电 子 版 发 到 邮 箱 :5993761@qq.com ( 二 ) 报 到 : 1. 各 代 表 队 须 自 备 一 面 3 号 校 旗, 报 到 时 交 大 会 组 委 会 2. 各 代 表 队 到 赛 区 报 到 时 必 须 交 验 所 有 运 动 员 的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方 可 参 赛 : (1) 本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其 它 年 龄 证 明 一 律 无 效 ); (2) 学 生 学 籍 证 明 ( 经 市 州 教 育 局 审 核 并 盖 章 的 四 川 省 普 通 中 学 学 生 登 记 表 ); (3)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单 ( 含 赛 区 和 往 返 赛 区 途 中 ); (4)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出 据 的 运 动 员 身 体 健 康 证 明 ; (5) 二 寸 彩 色 白 底 免 冠 照 片 2 张 3. 男 女 各 代 表 队 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 15:00 点 以 前 到 赛 区 报 到 裁 判 员 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 15:00 点 以 前 到 赛 区 报 到 14
十 一 经 费 各 代 表 队 往 返 车 旅 费 自 理 比 赛 期 间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领 队 每 人 每 天 交 食 宿 费 100 元 超 编 人 员 食 宿 自 理 十 二 技 术 代 表 仲 裁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 一 ) 技 术 代 表 仲 裁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由 四 川 省 运 动 技 术 学 院 排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选 派, 报 主 办 单 位 审 定 ( 二 ) 仲 裁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和 职 责 范 围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仲 裁 委 员 会 条 例 规 定 执 行 十 三 其 它 比 赛 结 束 后 10 天 内, 承 办 单 位 负 责 将 秩 序 册 成 绩 册 ( 各 5 份 附 电 子 文 档 ) 和 赛 区 工 作 总 结 (2 份 ) 分 别 上 报 省 体 育 局 青 少 处 和 省 教 育 厅 体 卫 艺 处 并 同 时 将 成 绩 册 (3 份 ) 寄 发 给 各 市 ( 州 ) 教 育 体 育 部 门 和 各 代 表 队 十 四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五 本 规 程 解 释 修 改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15
附 件 3 2016 年 四 川 省 中 学 生 乒 乓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主 办 单 位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二 承 办 单 位 四 川 省 运 动 技 术 学 院 乒 乓 球 羽 毛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成 都 市 教 育 局 成 都 市 体 育 局 三 协 办 单 位 中 国 乒 协 西 部 国 际 培 训 中 心 四 比 赛 时 间 地 点 ( 一 ) 比 赛 时 间 :2015 年 2 月 19 日 至 21 日 ( 二 ) 比 赛 地 点 : 中 国 乒 协 西 部 国 际 培 训 中 心 五 参 赛 单 位 各 市 ( 州 ) 具 备 参 赛 条 件 的 中 学 校 均 可 组 队 报 名 参 赛 六 竞 赛 项 目 男 子 团 体 女 子 团 体 男 子 单 打 女 子 单 打 男 子 双 打 女 子 双 打 男 女 混 合 双 打 七 运 动 员 参 赛 条 件 及 资 格 审 查 ( 一 ) 运 动 员 参 赛 条 件 1. 各 参 赛 学 校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本 校 学 生 16
市 ( 州 ) 教 育 局 体 育 局 部 署 的 体 教 结 合 运 动 队, 需 在 报 名 时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由 市 ( 州 ) 教 育 局 和 体 育 局 共 同 确 认 盖 章 后 方 可 报 名 参 赛 ( 报 到 时 将 原 件 交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 在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临 时 集 训 的 适 龄 学 生 可 代 表 原 学 校 参 赛 ( 年 龄 符 合 但 不 是 原 输 送 单 位 的 运 动 员 不 能 参 赛 ) 2.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按 照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关 于 全 省 青 少 年 运 动 员 注 册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通 过 市 ( 州 ) 体 育 局 在 四 川 青 少 年 体 育 网 进 行 注 册 3.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体 检 合 格 并 持 有 身 体 健 康 证 明 ; 必 须 在 当 地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含 比 赛 期 间 及 往 返 途 中 ) 4.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1997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具 有 四 川 省 户 籍 的 在 校 中 学 生, 并 持 有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其 它 年 龄 证 明 无 效 ) 5. 省 优 秀 运 动 队 正 式 运 动 员 不 能 参 加 本 次 比 赛 ( 二 ) 运 动 员 资 格 审 查 1. 组 委 会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负 责 在 赛 前 赛 中 及 赛 后 对 参 赛 运 动 员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比 赛 报 到 时, 将 对 运 动 员 进 行 指 纹 采 集 和 拍 照 2. 各 代 表 队 确 认 名 单 后, 经 审 查 仍 有 违 规 者, 立 即 取 消 该 队 员 参 赛 资 格, 所 在 队 伍 不 得 补 充 队 员 17
3. 比 赛 中 如 发 现 违 规 参 赛 的 运 动 员, 取 消 所 在 队 整 个 比 赛 资 格, 同 时 取 消 该 队 下 一 年 省 级 比 赛 参 赛 资 格 八 竞 赛 办 法 ( 一 ) 团 体 比 赛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第 一 阶 段 采 用 循 环 赛, 第 二 阶 段 采 用 淘 汰 赛 加 附 加 赛 决 出 1 至 8 名 团 体 比 赛 采 用 现 行 斯 韦 思 林 杯 五 场 三 胜 制, 具 体 顺 序 如 下 : 01 A-X 02 B-Y 03 C-Z 04 A-Y 05 B-X ( 二 ) 单 打 比 赛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第 一 阶 段 采 用 循 环 赛, 第 二 阶 段 采 用 淘 汰 赛 加 附 加 赛 决 出 1 至 8 名 ( 三 ) 双 打 混 合 双 打 比 赛 采 用 淘 汰 赛 加 附 加 赛 决 出 1 至 8 名 ( 四 ) 团 体 赛 中 的 每 场 比 赛 和 所 有 单 双 打 比 赛 均 采 用 5 局 3 胜 制 ( 五 ) 比 赛 执 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最 新 审 定 的 乒 乓 球 竞 赛 规 则 九 录 取 名 次 和 奖 励 ( 一 ) 男 女 各 项 目 均 录 取 前 8 名, 给 予 奖 励 ( 二 ) 参 赛 人 ( 队 ) 数 不 足 9 人 ( 队 ) 的 项 目, 按 实 际 参 赛 人 ( 队 ) 数 递 减 1 名 录 取 名 次 ; 不 足 3 人 ( 队 ) 的 项 目, 不 录 取 名 次 十 报 名 和 报 到 ( 一 ) 报 名 : 18
1. 各 参 赛 单 位 限 报 一 支 代 表 队 参 加 男 女 组 比 赛, 每 队 可 报 领 队 1 人, 教 练 员 2 至 4 人, 男 女 运 动 员 各 18 人 2. 各 代 表 队 参 加 团 体 赛 限 报 男 女 各 一 个 队, 每 队 最 少 3 名 运 动 员 最 多 4 名 运 动 员 3. 各 代 表 队 限 报 男 女 单 打 各 6 人 双 打 各 2 队 混 合 双 打 各 4 队 4. 各 参 赛 队 须 通 过 四 川 省 青 少 年 体 育 网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25 日, 报 名 后 不 得 更 改, 逾 期 报 名 不 在 受 理 各 代 参 赛 队 网 上 报 名 提 交 后, 须 从 网 上 下 载 本 队 报 名 表 打 印 一 式 两 份, 经 所 属 市 ( 州 ) 教 育 局 审 核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 前 用 快 件 分 别 寄 至 四 川 省 运 动 技 术 学 院 乒 乓 球 羽 毛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地 址 :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太 平 寺 路 8 号, 邮 编 : 610043 联 系 人 : 谢 蓥, 联 系 电 话 :18908080286) 和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6 号, 邮 编 610041, 联 系 人 : 向 援 农 联 系 电 话 :13558759428) ( 二 ) 报 到 : 各 参 赛 队 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 到 中 国 乒 协 西 部 国 际 培 训 中 心 ( 成 都 市 星 科 北 街 66 号 ) 报 到, 并 进 行 参 赛 资 格 审 查 报 到 时 须 交 验 运 动 员 的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方 可 参 赛 : 1. 本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其 它 年 龄 证 明 一 律 无 效 ); 2. 学 生 学 籍 证 明 ( 经 市 州 教 育 局 审 核 并 盖 章 的 四 川 省 普 19
通 中 学 学 生 登 记 表 ); 3.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单 ( 含 赛 区 和 往 返 赛 区 途 中 ); 4.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出 据 的 运 动 员 身 体 健 康 证 明 十 一 食 宿 及 交 通 各 参 赛 队 在 赛 区 的 食 宿 交 通 由 各 队 自 行 安 排, 费 用 自 理 十 二 技 术 代 表 仲 裁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 一 ) 技 术 代 表 仲 裁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由 四 川 省 运 动 技 术 学 院 乒 乓 球 羽 毛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选 派, 报 主 办 单 位 审 定 ( 二 ) 仲 裁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和 职 责 范 围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仲 裁 委 员 会 条 例 规 定 执 行 十 三 其 它 比 赛 结 束 后 10 天 内, 承 办 单 位 负 责 将 秩 序 册 成 绩 册 ( 各 5 份 附 电 子 文 档 ) 和 赛 区 工 作 总 结 (2 份 ) 分 别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体 卫 艺 处 和 省 体 育 局 青 少 处, 并 同 时 将 成 绩 册 (3 份 ) 寄 发 给 各 市 ( 州 ) 教 育 体 育 部 门 和 各 代 表 队 十 四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十 五 本 规 程 解 释 修 改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12 月 17 日 印 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