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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生 活 上 的 各 种 手 续 市 民 科 窗 口 的 主 要 证 明 书 P52 种 类 手 续 费 可 索 取 人 需 持 证 件 受 理 窗 口 邮 寄 (1 份 ) 居 民 票 撤 除 居 民 票 300 円 本 人 可 确 认 本 人 的 证 件 ( 驾 驶 执 照 市 民 科 同 一 住 户 的 亲 属 护 照 等 ) 代 理 人 需 要 委 任 书 各 社 区 办 事 处 戸 籍 全 部 事 项 证 明 ( 謄 本 ) 450 円 本 人 可 确 认 本 人 的 证 件 ( 驾 驶 执 照 市 民 科 戸 籍 个 人 事 项 证 明 ( 抄 本 ) 改 制 原 除 籍 全 部 事 项 证 明 ( 謄 本 ) 改 制 原 除 籍 个 人 事 项 证 明 ( 抄 本 ) 750 円 直 系 亲 属 ( 只 有 原 籍 在 八 尾 市 的 人 可 出 具, 如 原 籍 在 其 它 市 镇 村, 需 向 该 地 政 府 索 取 ) 护 照 等 ) 代 理 人 需 要 委 任 书 各 社 区 办 事 处 戸 籍 附 票 300 円 身 份 证 明 书 ( 证 明 不 是 受 600 円 监 护 成 年 人 准 禁 治 产 人 及 破 产 人 ) 印 章 登 录 证 明 书 300 円 本 人 代 理 人 ( 受 本 人 委 托 印 章 登 录 证 的 人 不 需 委 任 印 章 登 录 证 (やお 市 民 カード) 市 民 科 代 理 人 申 请 时, 需 代 理 人 的 承 各 社 区 办 事 处 认 印 章

市 民 科 072-924-8549 FAX072-924-0220 书 但, 需 正 确 填 写 本 人 的 住 址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 个 人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证 明 书 P52 可 索 取 人 记 载 内 容 须 知 事 项 手 续 费 (1 份 ) 该 年 的 1 月 1 日 时 居 住 于 八 尾 市 的 人 记 载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的 课 税 额, 前 一 年 的 收 入 金 额 税 务 申 报 年 末 税 收 调 整 时, 抚 养 亲 属 也 可 申 领 证 明 书 不 出 示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的 申 报 或 课 税 资 料, 不 为 抚 养 亲 属 的 人, 不 能 申 领 证 明 书 需 要 证 明 书 时, 请 在 市 民 税 科 窗 口 办 理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的 申 报 300 円 市 民 税 科 072-924-3822 FAX072-924-8838 个 人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证 明 书 及 纳 税 证 明 书 的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 夜 间 休 息 日 开 具 的 事 先 预 约 服 务 )P53 可 以 办 理 手 续 的 人 事 先 需 办 手 续 受 理 时 间 手 续 费 受 理 窗 口 预 约 电 话 号 码 领 取 地 点 时 间 领 取 时 需 持 证 件 其 它 本 人 或 同 一 需 在 平 日 开 放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1 份 300 円 个 人 市 民 072-924- 八 尾 市 有 効 期 限 内 的 身 分 电 话 预 约 时, 需 约 5 分 钟 的 时 住 户 的 亲 属 时 间 内 电 话 申 8 点 45 分 至 下 午 4 税 府 民 3822 政 府 本 馆 证 明 ( 驾 驶 执 照 ) 间 向 您 听 取 住 址 姓 名 请 协 助 请 点 30 分 税 证 明 书 1 楼 管 理 印 章 ( 承 认 章 即 可 ) 持 八 尾 市 民 卡 (やお 市 民 カー 市 民 税 科 中 心 领 取 ド) 并 且 登 录 暗 号 者, 限 于 个 人 ( 市 政 府 时 间 : 平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证 明 书, 可 在 市 本 馆 2 楼 ) 日 下 午 5 政 府 本 馆 1 楼 或 山 本 コミュニ 点 15 分 ティセンター 八 尾 市 立 医 院 至 下 午 アリオ イズミヤ 八 尾 设 置 的 自 10 点 动 发 证 机 开 具, 请 予 以 利 用

纳 税 证 明 书 纳 税 科 ( 市 政 府 本 馆 2 楼 ) 072-924- 3824 周 六 日 节 假 日 上 午 9 点 至 下 午 10 点 市 民 税 科 072-924-3822 FAX072-924-8838 纳 税 科 072-924-3824 FAX072-924-8838 关 于 小 型 汽 车 税 ( 軽 自 動 車 )( 继 续 检 查 用 ) 纳 税 证 明 书 可 办 理 手 续 的 人 需 要 资 料 手 续 费 受 理 期 限 受 理 窗 口 邮 寄 受 理 其 它 P53 本 人 及 同 一 住 户 车 检 证 副 本 或 证 明 如 下 免 费 从 该 年 度 时 的 纳 纳 税 科 ( 市 车 检 证 副 在 金 融 机 关 纳 付 后, 需 2 周 左 右 才 能 在 市 的 人 或 车 检 受 托 事 项 的 申 请 书 或 记 载 信 税 通 知 书 发 放 后, 政 府 本 馆 2 本 或 证 明 如 政 府 得 到 确 认, 如 纳 付 后 不 久, 请 持 纳 付 收 行 业 人 纸 上 带 来 至 翌 年 的 5 月 30 楼 ) 下 事 项 的 申 据 来 1. 车 主 的 住 址 姓 名 日 请 书 或 记 在 纳 税 证 明 在 办 事 处 及 自 动 发 证 机 不 予 开 2. 该 车 的 车 牌 号 码 信 纸 上 带 来 具 1. 车 主 的 住 也 不 予 FAX( 传 真 ) 受 理 申 请 发 放 证

址 姓 名 明 2. 车 牌 号 码 3. 使 用 于 继 续 检 查 随 信 附 上 回 信 用 信 封, 写 上 姓 名 住 址, 贴 好 80 円 的 邮 票 邮 寄 到 : 581-0003 八 尾 市 本 町 1 丁 目 1-1 八 尾 市 役 所 納 税 課 纳 税 科 072-924-3824 FAX072-924-8838 关 于 市 府 民 税 固 定 资 产 税 小 型 汽 车 税 ( 軽 自 動 車 税 )( 继 续 检 查 用 以 外 ) 的 纳 税 证 明 书 P53 可 办 理 手 续 的 人 所 需 证 件 手 续 费 受 理 期 限 受 理 窗 邮 寄 受 理 其 它 口 本 人 及 同 一 住 户 的 人 本 人 及 同 一 住 户 的 人 来 窗 口 申 请 时, 需 持 证 明 来 窗 口 人 的 证 件 : ( 如 : 驾 驶 执 照 等 ) 代 理 人 不 是 同 一 住 户 的 人 ( 受 本 人 委 托 申 领 证 明 的 人 ) 来 窗 口 时 : 需 要 委 任 书 ( 格 式 及 填 写 样 本 可 从 八 尾 HP 网 站 下 载 ) 证 明 1 份 300 円 随 时 ( 限 于 所 课 税 的 税 目 ) 纳 税 科 ( 市 政 府 本 馆 2 楼 ) 以 邮 寄 方 式 申 领, 仅 限 本 人 随 信 附 上 证 明 本 人 的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 如 : 驾 驶 执 照 等 ) 须 将 以 下 事 项 写 明 于 申 请 表 或 信 纸 上 1. 需 开 具 纳 税 证 明 者 的 住 址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电 话 号 码 2. 盖 印 章 在 金 融 机 关 纳 付 后, 需 2 周 左 右 才 能 在 市 政 府 得 到 确 认, 如 纳 付 后 不 久, 请 持 纳 付 收 据 来 纳 税 证 明 在 办 事 处 及 自 动 发 证 机 不 予 开

来 窗 口 的 人 ( 代 理 人 不 为 同 一 住 户 的 人 ) 的 证 件 ( 如 : 驾 驶 执 照 等 ) 3. 使 用 目 的 提 交 处 4. 税 目 5. 年 度 随 信 附 上 ゆうちょ 银 行 邮 局 的 定 额 小 汇 票 ( 手 续 费 金 额 ) 随 信 附 上 回 信 用 信 封, 写 上 姓 名 住 址, 贴 好 82 円 的 邮 票 邮 寄 到 : 581-0003 八 尾 市 本 町 1 丁 目 1-1 八 尾 市 役 所 納 税 科 具 也 不 予 FAX 传 真 受 理 申 请 发 放 证 明 限 于 所 课 税 的 税 目 可 开 具 过 去 3 年 的 证 明 纳 税 科 072-924-3824 FAX072-924-8838 关 于 法 人 市 民 税 的 纳 税 证 明 书 P53 可 办 理 手 续 的 人 所 需 证 件 手 续 费 受 理 期 限 受 理 窗 口 邮 寄 受 理 其 它 法 人 法 人 的 注 册 印 章 1 份 300 円 该 事 业 年 度 的 纳 税 科 ( 市 政 请 将 以 下 事 项 记 在 证 明 申 请 书 或 在 金 融 机 关 纳 付 如 不 能 带 出 注 册 印 章, 确 定 申 报 以 后 府 本 馆 2 楼 ) 信 纸 上 后, 需 2 周 左 右 才 能 1 持 盖 有 法 人 注 册 印 章 的 委 1. 法 人 的 地 址 姓 名 电 话 号 码 在 市 政 府 得 到 确 认, 任 书 及 来 窗 口 办 理 人 的 证 代 表 的 职 位 姓 名 如 纳 付 后 不 久, 请 持 明 ( 驾 驶 执 照 等 ) 2. 盖 印 章 ( 法 人 的 注 册 印 章 ) 纳 付 收 据 来 2 以 邮 寄 方 式 申 请 3. 使 用 目 的 提 交 处 纳 税 证 明 在 社 区 办 4. 事 业 年 度 事 处 及 自 动 发 证 机 不 随 信 附 上 ゆうちょ 银 行 邮 局 的 定 额 予 开 具 小 汇 票 ( 手 续 金 费 ) 也 不 予 FAX( 传 真 ) 随 信 附 上 回 信 用 信 封, 写 上 法 人 的 受 理 申 请 开 具 证 明

纳 税 科 072-924-3824 FAX072-924-8838 地 址 姓 名, 贴 上 82 円 的 邮 票 邮 寄 到 : 581-0003 八 尾 市 本 町 1 丁 目 1-1 八 尾 市 役 所 納 税 科 市 民 生 活 是 靠 税 来 维 持 的 市 税 的 用 途 市 税 的 用 途 P54 市 税 对 于 福 祉 教 育 土 木 防 灾 保 健 消 防 等 与 市 民 生 活 紧 密 相 连 的 事 业 的 经 费 起 着 颇 大 的 作 用 是 市 政 府 可 自 行 使 用 的 重 要 财 源 义 务 纳 税 者 个 人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义 务 纳 税 者 如 下 : 义 务 纳 税 者 所 纳 税 / 义 务 纳 税 者 在 八 尾 市 登 记 住 址 的 人 在 八 尾 市 未 登 记 住 址, 但 有 事 务 所 事 业 所 或 有 房 产 的 人 均 等 分 摊 所 得 分 摊 - 不 予 征 收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的 人 当 1 月 1 日 时 起, 根 据 生 活 保 护 法 而 享 受 生 活 救 济 的 人 残 疾 人 未 成 年 人 寡 妇 寡 夫 前 一 年 里 合 计 所 得 金 额 在 125 万 円 以 下 的 人 除 上 述 人 以 外, 前 一 年 中 所 得 金 额 ( 合 计 所 得 金 额 或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 在 下 述 金 额 以 下 的 人, 不 予 征 收 所 得 分 摊 税 及 均 等 分 摊 税 非 课 税 标 准 (1) 均 等 分 摊 非 课 税 ( 合 计 所 得 金 额 ) 35 万 円 家 属 数 + 加 算 额 21 万 円 (2) 所 得 分 摊 非 课 税 (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 35 万 円 家 属 数 + 加 算 额 32 万 円

家 属 人 数 = 税 法 上 的 扶 养 亲 属 +1 注 (1) (2) 的 加 算 额, 仅 限 于 有 扶 养 亲 属 时 才 予 以 加 算 市 民 税 科 072-924-3822 FAX072-924-8838 个 人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的 纳 税 方 法 P54 (1) 一 般 征 收 由 市 政 府 发 出 纳 税 通 知 单 予 以 通 知 一 般 分 4 期 (6 月 8 月 10 月 翌 年 1 月 ) 缴 税 的 方 式 可 以 转 帐 金 融 机 构 便 利 店 等 缴 纳 (2) 特 别 征 收 市 政 府 通 过 发 工 资 人 发 出 特 别 征 收 税 额 ( 决 定 ) 通 知 单 通 知 工 资 所 得 人 ( 纳 税 人 ) 发 工 资 人 从 毎 月 (6 月 至 翌 年 5 月 共 12 次 ) 工 资 中 扣 除 市 民 税, 缴 纳 于 市 政 府 的 缴 税 方 式 (3) 公 共 年 金 特 别 征 收 ( 开 始 从 公 共 年 金 扣 除 时 ) 将 公 共 年 金 相 关 的 所 得 分 摊 及 均 等 分 摊 的 二 分 之 一 税 额, 在 6 月 和 8 月 拿 纳 税 通 知 单 缴 纳 剩 下 的 二 分 之 一 丛 10 月 12 月 翌 年 2 月 各 月 的 年 金 扣 除 ( 前 年 度 起 继 续 从 公 共 年 金 扣 除 时 ) 4 月 至 翌 年 2 月, 从 各 月 的 年 金 扣 除 年 度 中 途 退 职 时 的 纳 税 方 式 从 毎 月 工 资 特 别 征 收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的 纳 税 人 退 职 时, 除 以 下 情 况 外, 在 该 月 之 后, 剩 下 的 税 额 以 一 般 征 收 方 式 缴 纳 1. 该 纳 税 人 另 在 其 它 单 位 就 业, 申 报 继 续 以 特 别 征 收 方 式 缴 纳 时 2.6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间 退 职 的 人, 申 报 将 剩 下 的 税 额 一 次 付 清 时 3. 翌 年 1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之 间 退 职 的 人, 工 资 超 过 剩 下 的 税 额 时,( 此 情 况, 本 人 不 予 申 报, 会 从 工 资 征 收 剩 下 的 税 额 ) 关 于 市 民 税 府 民 税 缴 纳 ( 个 人 ) 的 减 免, 请 到 市 民 税 科 咨 询 市 民 税 科 072-924-3822 FAX072-924-8838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税 ( 土 地 房 屋 折 旧 资 产 )P55 义 务 纳 税 者

固 定 资 产 税 是 对 该 年 1 月 1 日 ( 赋 税 日 期 ) 当 时, 土 地 房 屋 折 旧 资 产 的 所 有 者 ( 义 务 纳 税 人 ) 所 课 的 税 在 赋 税 日 期 后 即 使 因 买 卖 等 所 有 者 发 生 变 更, 但 义 务 纳 税 人 不 予 变 更 都 市 计 划 税 是 对 在 城 市 化 地 区 内 的 土 地 房 屋 所 有 者, 与 固 定 资 产 税 一 同 所 课 的 税 折 旧 资 产 是 指 经 营 工 厂 商 店, 出 租 停 车 场 房 屋 的 人, 因 其 事 业 所 持 的 建 筑 物 机 械 工 具 器 械 及 备 品 等 资 产 都 市 计 划 税 是 指 为 道 路 公 园 下 水 道 等 都 市 计 划 事 业 所 花 费 用 的 税 固 定 资 产 评 价 价 格 决 定 固 定 资 产 ( 土 地 房 屋 折 旧 资 产 ) 的 评 价, 是 个 根 据 总 务 大 臣 所 规 定 固 定 资 产 评 价 基 准 决 定 其 价 格 土 地 房 屋 的 价 格, 为 了 能 与 其 价 格 作 比 较, 毎 年 4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周 六 日 节 假 日 除 外 ) 之 间, 对 纳 税 者 给 予 纵 览 土 地 房 屋 的 价 格, 每 3 年 重 新 改 变 评 价, 基 准 年 度 所 决 定 的 价 格 原 则 上 3 年 固 定 另 外, 折 旧 资 产 的 价 格, 每 年 重 定 税 额 税 额 是 以 价 格 为 本 计 算 课 税 标 准 额, 乘 于 税 额 而 算 出 固 定 资 产 税 固 定 资 产 税 课 税 标 准 额 1.4% 都 市 计 划 税 都 市 计 划 税 课 税 标 准 额 0.3% 免 税 分 数 义 务 纳 税 人 在 市 区 所 有 的 各 土 地 房 屋 折 旧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课 税 标 准 额 的 合 计 不 超 过 以 下 金 额 时, 不 予 课 税 土 地 :30 万 円 房 屋 :20 万 円 折 旧 资 产 :150 万 円 关 于 评 价 证 明 书 公 课 证 明 书 可 索 取 人 所 有 人 本 人 或 同 一 住 户 的 亲 属 需 持 证 件 身 分 证 明 ( 驾 驶 执 照 健 康 保 险 证 等 ) 代 理 人 需 委 任 书 受 理 窗 口 资 产 税 科 ( 本 馆 2 楼 4 号 窗 口 ) 受 理 时 间 平 日 8:45~17:15 邮 寄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 夜 间 假 日 开 具 的 事 先 预 约 服 务 )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如 下 相 关 科 咨 询 资 产 税 科 072-924-9365 FAX072-924-8838

市 税 请 利 用 便 利 的 转 账 缴 纳 缴 纳 市 税 可 从 金 融 机 构 ゆうちょ 银 行 邮 局 转 帐 务 请 利 用 便 利 的 转 帐 缴 纳 可 行 市 税 固 定 资 产 税 都 市 计 划 税 ( 包 括 折 旧 资 产 ) 市 府 民 税 ( 一 般 征 收 ) 但 过 去 年 度 的 税 特 别 征 收 不 予 转 帐 缴 纳 申 请 方 式 请 持 登 记 印 章 市 税 纳 税 通 知 单 账 号 予 以 申 办 申 请 表 可 在 市 政 府 纳 税 科 市 内 各 办 事 处 索 取 纳 税 科 072-924-3824 FAX072-924-8838 关 于 小 型 汽 车 ( 軽 自 動 車 ) 税 P55 小 型 汽 车 税 是 对 毎 年 4 月 1 日 当 时 持 有 小 型 摩 托 车 ( 原 動 機 付 自 転 車 ) 和 小 型 汽 车 ( 軽 自 動 車 ) 的 人 所 课 的 税 在 4 月 2 日 以 后 即 使 办 理 废 弃 车 辆 手 续, 当 年 度 的 小 型 汽 车 税 仍 被 课 税 另 外, 与 汽 车 税 不 同, 无 按 月 计 算 的 退 还 所 持 的 小 型 汽 车 如 有 变 动, 请 迅 速 办 理 手 续 申 报 时 所 需 材 料 汽 车 种 类 申 报 事 由 申 报 时 所 需 材 料 小 型 摩 托 车 ( 原 動 機 付 自 転 車 ) 小 型 特 殊 汽 车 ( 小 型 特 殊 自 動 車 ) 从 商 店 购 买 时 登 记 人 的 印 章 ( 承 认 印 可 以 ) 销 售 证 明 书 车 辆 号 码 拓 本 ( 如 有 グッドライダー 防 犯 登 录 票, 则 不 需 ) 从 市 外 转 让 登 记 人 的 印 章 ( 承 认 印 可 以 )

从 市 外 迁 入 标 识 证 交 付 证 明 书 ( 小 型 摩 托 车 申 告 办 结 证 明 ) 车 牌 ( 未 归 还 时 ) 废 弃 汽 车 处 理 时 登 记 人 的 印 章 ( 承 认 印 可 以 ) 车 牌 出 让 到 市 外 迁 出 市 外 在 市 内 转 让 出 让 给 市 内 的 人 登 记 人 的 印 章 ( 承 认 印 可 以 ) 标 识 证 交 付 证 明 书 ( 小 型 摩 托 车 申 告 办 结 证 明 ) 车 牌 登 记 人 的 印 章 ( 承 认 印 可 以 ) 二 轮 轻 型 车 请 向 近 畿 运 输 局 大 阪 运 输 支 局 咨 询 小 型 车 寝 屋 川 市 高 宮 栄 町 12-1 050-5540-2058 三 轮 四 轮 轻 型 车 请 向 轻 自 动 车 检 查 协 会 大 阪 主 管 事 务 所 高 槻 支 所 咨 询 高 槻 市 大 塚 町 4-20-1 072-661-5877 减 免 制 度 P56 领 取 残 疾 人 手 册 的 人 持 轻 型 汽 车 有 减 免 制 度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市 民 税 科 税 制 系 咨 询 市 民 税 科 072-924-3832 FAX072-924-8838 关 于 普 通 汽 车 税, 请 向 中 河 内 府 税 事 务 所 咨 询 中 河 内 府 税 事 务 所 06-6789-1221 577-8509 東 大 阪 市 御 厨 栄 町 4-1--16 互 相 扶 持, 安 心 的 健 康 保 险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P58 需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人 经 营 商 店 等 的 个 体 经 营 者 钟 点 工 打 工 等 未 加 入 工 作 单 位 的 健 康 保 险 的 人 因 退 职 而 退 出 单 位 的 健 康 保 险 的 人 等 加 入 退 出 的 申 报 加 入 或 退 出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时, 必 须 在 14 天 以 内 申 报 如 未 及 时 办 理 加 入, 其 间 的 医 疗 费 需 全 额 负 担, 取 得 资 格 后 需 交 纳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缴 纳 方 式 有 从 账 户 转 帐 缴 纳 及 拿 帐 单 ( 普 通 征 收 ) 缴 纳 和 从 年 金 ( 特 别 征 收 ) 缴 纳 的 方 式 发 放 额 看 病 时 个 人 负 担 的 比 例 上 小 学 前 :2 成 上 小 学 后 至 未 满 70 岁 :3 成 70~74 岁 :2 成 ( 至 平 成 24 年 3 月 末 按 特 别 措 施 为 1 成 )( 现 役 相 当 所 得 者 为 3 成 ) 70~74 岁 的 人 就 诊 时 需 出 示 高 龄 领 取 者 证 高 额 疗 养 费 : 同 一 个 月 内 医 疗 费 个 人 承 担 额 超 过 限 度 额 时, 申 请 如 得 到 批 准 时 发 放 所 超 过 的 金 额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申 请 书 印 章 ( 承 认 印 ) 户 主 名 义 的 转 帐 账 号 生 育 补 贴 : 受 保 险 人 生 育 孩 子 时 可 领 取 殡 葬 费 : 受 保 险 人 死 亡 时, 发 放 于 举 行 葬 礼 的 人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申 请 书 葬 礼 的 帐 单 或 收 据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印 章 ( 承 认 印 ) 丧 主 名 义 的 金 融 机 关 账 号 疗 养 费 : 在 旅 行 途 中 等 未 持 保 险 证 接 受 治 疗 时, 得 到 医 生 许 可 的 辅 助 医 疗 器 具 等 诊 疗 所 花 全 部 费 用 个 人 承 担 时, 经 过 申 请 如 得 到 批 准, 除 去 一 部 分 承 担 金 额 外 的 医 疗 费 给 予 报 销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申 请 书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印 章 ( 承 认 印 ) 领 收 单 ( 原 件 ) 户 主 名 义 的 转 帐 账 号, 其 他 治 疗 费 时 需 诊 疗 报 酬 单 ( 原 件 ) 假 肢 等 时 需 医 生 的 意 见 书 ( 原 件 ) 限 度 额 适 用 认 定 证 (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住 户 的 人 为 限 度 额 适 用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 住 院 时, 在 窗 口 只 需 支 付 限 度 额 为 止 的 金 额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印 章 ( 承 认 印 ) 高 额 医 疗 高 额 护 理 合 算 制 度

所 需 医 疗 费 很 高, 有 护 理 保 险 时, 适 用 医 疗 保 险 和 护 理 保 险 的 个 人 承 担 限 度 额 后, 加 算 起 来 如 超 过 个 人 承 担 限 度 额, 经 申 请 可 报 销 其 超 过 的 金 额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时 : 申 报 时 可 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去 就 医 院 保 健 事 業 综 合 体 检 的 补 助 (30 岁 以 上 有 15 处 设 施 可 接 受 ) 特 定 健 康 诊 断 特 定 保 健 指 导 (40 岁 以 上 )/ 免 费 健 身 运 动 的 补 助 / 补 助 费 用 的 一 部 分 健 康 保 险 科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系 072-924-8534 FAX072-923-2935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P58`~P59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对 象 者 75 岁 以 上 的 人 65 至 74 岁 被 认 可 有 一 定 身 体 障 碍 的 人 申 请 加 入 75 岁 生 日 当 天 起 不 需 办 理 手 续 即 成 为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被 保 险 者 65 至 74 岁 被 认 可 有 一 定 身 体 障 碍 的 人 希 望 加 入 时, 需 办 理 手 续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方 式 有 从 年 金 ( 特 别 征 收 ) 支 付 和 从 账 户 转 帐 缴 纳 及 拿 帐 单 ( 普 通 征 收 ) 支 付 的 方 式 发 放 额 看 病 时 个 人 承 担 的 比 例 一 般 /1 成 现 役 相 当 所 得 者 /3 成 高 额 疗 养 费 / 同 一 个 月 内 医 疗 费 个 人 承 担 额 超 过 限 度 额 时, 申 请 如 得 到 批 准 时 发 放 所 超 过 的 金 额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申 请 书 印 章 ( 承 认 印 ) 转 帐 账 号 殡 葬 费 : 受 保 险 人 死 亡 时, 发 放 于 举 行 葬 礼 的 人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申 请 书 记 载 丧 主 姓 名 的 葬 礼 的 帐 单 ( 原 件 ) 收 据 ( 原 件 ) 或 参 加 殡 仪 的 谢 函 ( 原 件 ) 其 中 一 件 丧 主 的 印 章 ( 承 认 印 ) 丧 主 名 义 的 金 融 机 关 账 号 死 亡 者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被 保 险 证

疗 养 费 : 在 旅 行 途 中 等 未 持 保 险 证 接 受 治 疗 时, 得 到 医 生 许 可 的 辅 助 医 疗 器 具 等 诊 疗 所 花 全 部 费 用 个 人 承 担 时, 经 过 申 请 如 得 到 批 准, 除 去 一 部 分 承 担 金 额 外 的 医 疗 费 给 予 报 销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申 请 书 印 章 ( 承 认 印 ) 收 据 ( 原 件 ) 医 生 的 报 告 书 ( 原 件 ) 金 融 机 关 账 号 限 度 额 适 用 认 定 证 (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住 户 适 用 限 度 额 标 准 负 担 额 认 定 证 ), 在 窗 口 只 需 支 付 限 度 额 为 止 的 金 额 另 外,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住 户 住 院 时 的 伙 食 费 可 减 额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被 保 险 者 证 印 章 ( 承 认 印 ) 高 额 医 疗 高 额 护 理 合 算 制 度 所 需 医 疗 费 很 高, 有 护 理 保 险 时, 适 用 医 疗 保 险 和 护 理 保 险 的 个 人 承 担 限 度 额 后, 加 算 起 来 如 超 过 个 人 承 担 限 度 额, 经 申 请 可 报 销 其 超 过 的 金 额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时 : 利 用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就 诊 时, 需 要 申 报 保 健 事 业 健 康 检 査 : 检 查 费 免 费 综 合 体 检 的 补 助 健 康 保 险 科 高 龄 者 医 疗 系 072-924-3997 FAX072-923-2935 互 帮 互 助, 安 心 的 健 康 保 险 老 人 医 疗 费 补 助 制 度 P59 对 于 在 医 疗 机 关 看 病 支 付 的 一 部 分 承 担 额, 出 示 医 疗 证 给 予 补 助 每 一 个 医 疗 机 关 一 天 承 担 限 额 为 500 円, 一 个 月 承 担 2 天 为 限 度 ( 既 是 同 一 医 疗 机 关 医 科 与 歯 科 住 院 与 门 诊 另 行 实 施 ) 住 院 时 的 伙 食 疗 养 费 老 人 医 疗 ( 对 相 当 于 部 分 承 担 额 的 部 分 补 助 ) 制 度 对 象 65 岁 以 上 的 人

持 身 障 者 手 册 1 2 级 的 人 持 疗 育 手 册 A 的 人 持 疗 育 手 册 B1 与 身 障 者 手 册 (3 级 至 6 级 ) 二 者 的 人 因 根 据 感 染 症 预 防 及 感 染 症 患 者 医 疗 法 律 接 受 医 疗 并 持 患 者 票 的 人 因 根 据 身 障 者 综 合 支 援 法 接 受 精 神 诊 疗 并 持 医 疗 补 助 者 证 的 人 持 特 定 疾 患 医 疗 补 助 者 证 的 人 具 备 单 亲 家 庭 医 疗 对 象 条 件 的 人 有 所 得 限 制 需 申 请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申 请 书 健 康 保 险 证 高 龄 受 给 者 正 ( 仅 限 所 持 者 ) 印 章 ( 承 认 印 ) 证 明 为 对 象 的 材 料 ( 身 障 者 手 册 或 患 者 票 等 ) 收 入 状 况 ( 课 税 证 明 书 等 ) 如 在 大 阪 府 外 看 病 时, 可 在 市 政 府 报 销 医 疗 费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健 康 保 险 证 医 疗 证 印 章 ( 承 认 印 ) 金 融 机 关 的 账 号 付 款 单 ( 原 件 限 于 能 确 认 并 人 姓 名 保 险 分 数 受 诊 日 期 的 レシート 不 予 受 理 付 款 单 须 以 每 个 月 单 位 一 齐 申 报 ) 如 无 付 款 单, 请 在 所 看 病 的 医 疗 机 关 开 具 领 收 证 明 ( 本 科 有 指 定 表 格 ) 关 于 住 院 时 的 伙 食 疗 养 费 的 报 销 手 续 持 医 疗 证 者, 符 合 以 下 (ア)(イ) 项 目 时, 可 补 助 住 院 时 的 伙 食 疗 养 费 先 在 医 疗 机 关 支 付 标 准 承 担 额 后, 办 理 手 续 后 给 予 报 销 (ア) 身 障 者 手 册 1 2 级 疗 育 手 册 A 疗 育 手 册 B1 和 身 障 者 手 册 (3 级 ~6 级 ) 两 者 中 其 中 1 个 (イ) 符 合 单 亲 家 庭 医 疗 者 申 请 时 所 需 材 料 申 请 书 医 疗 证 住 院 时 的 伙 食 疗 养 费 的 付 款 单 ( 原 件 记 载 病 人 姓 名 入 院 日 期 的 ) 健 康 保 险 证 单 亲 家 庭 医 疗 医 疗 证 ( 上 述 (イ) 项 目 相 当 者 ) 身 障 者 手 册 或 疗 育 手 册 ( 上 述 (ア) 项 相 当 者 ) 印 章 ( 承 认 印 ) 申 请 人 名 义 的 金 融 机 关 账 号 健 康 保 险 科 高 龄 者 医 疗 系 072-924-3997 FAX072-923-2935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的 基 础 知 识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P60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是 因 年 龄 增 长 而 需 要 护 理 支 援 的 人 及 其 家 属, 能 够 安 心 生 活, 社 会 全 体 互 相 扶 助 的 体 制, 由 40 岁 以 上 人 的 保 险 费 公 费 及 利 用 护 理 服 务 者 的 护 理 费 1 成 的 承 担 来 运 行 的 护 理 保 险 费, 每 3 年 重 新 改 定, 下 次 的 改 定 为 平 成 27 年 度 关 于 护 理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P60 40 岁 以 上 至 未 满 65 岁 的 人 同 现 加 入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一 起 缴 纳 详 情 请 向 所 加 入 的 医 疗 保 险 组 织 咨 询 65 岁 以 上 的 人 从 年 金 扣 除 ( 特 别 征 收 ) 年 金 的 年 额 为 18 万 円 以 上 人, 年 金 定 期 支 付 (1 年 分 6 次 ) 时 给 予 扣 除 账 户 转 帐 缴 纳 单 ( 普 通 征 收 ) 在 办 事 处 的 缴 纳, 至 平 成 26 年 3 月 为 止 护 理 保 险 费 为 社 会 保 险 费 扣 除 对 象 接 受 护 理 服 务 P60 利 用 护 理 服 务 需 得 到 认 定 申 请 认 定 请 到 介 护 保 险 科 窗 口 ( 可 代 理 ) 40 岁 以 上 至 未 满 65 岁 的 人 以 下 因 增 龄 为 原 因 的 疾 病 ( 特 定 疾 病 ) 相 当 者, 被 认 定 时 可 利 用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特 定 疾 病 癌 症 末 期 肌 肉 委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后 纵 韧 带 骨 化 症 骨 折 性 骨 质 疏 松 症 多 系 统 委 缩 症 初 老 年 期 痴 呆 症 脊 髄 小 脑 变 质 症 脊 柱 管 狭 窄 症 早 衰 症 糖 尿 病 性 神 经 障 碍 糖 尿 病 性 肾 症 及 糖 尿 病 性 视 网 膜 症 脑 血 管 病 帕 金 森 病 综 合 症 阻 塞 性 动 脉 硬 化 症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两 侧 膝 盖 关 节 或 股 关 节 明 显 变 形 的 变 形 性 症 65 岁 以 上 的 人

不 论 原 因, 得 到 护 理 有 必 要 支 援 日 常 生 活 认 定 时, 可 利 用 护 理 保 险 的 服 务 关 于 高 额 护 理 ( 预 防 护 理 ) 服 务 费 利 用 者 在 同 一 个 月 内 接 受 的 居 宅 服 务 或 设 施 服 务 的 10% 的 承 担 额 的 合 计 超 过 利 用 者 负 担 的 限 度 时, 可 将 超 过 的 金 额 作 为 高 额 护 理 ( 预 防 护 理 ) 服 务 费 发 放 会 向 对 象 着 寄 去 发 放 高 额 护 理 ( 预 防 护 理 ) 服 务 费 的 通 知, 请 办 理 申 请 利 用 护 理 服 务 的 ( 护 理 预 防 ) 流 程 P60 1 申 请 在 介 护 保 险 科 窗 口 申 请 ( 可 邮 寄 ) 2 认 定 调 查 主 治 医 生 的 报 告 书 认 定 调 查 员 ( 市 政 府 职 员 等 ) 上 门 访 问, 对 身 心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也 可 由 本 人 の 的 主 治 医 生 开 具 关 于 身 心 状 况 的 报 告 书 ( 由 市 政 府 直 接 向 主 治 医 生 寄 收 去 报 告 书 ) 3 审 查 判 定 根 据 认 定 调 查 和 主 治 医 生 的 报 告 书, 由 护 理 认 定 审 查 会 对 护 理 的 必 要 性 及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4 认 定 通 知 根 据 护 理 认 定 审 查 会 的 结 果, 认 定 分 不 适 当 需 支 援 1 2 需 护 理 1~5 给 予 通 知 5 制 订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计 划 需 支 援 1 2 的 人 与 地 域 包 括 支 援 中 心, 需 护 理 1~5 的 人 与 居 宅 护 理 支 援 事 业 者 商 量 制 订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计 划 6 开 始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按 照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计 划, 可 利 用 承 担 10% 的 服 务 关 于 在 设 施 负 担 的 伙 食 费 住 宿 费 的 减 轻 P61 住 户 全 员 为 市 民 税 非 课 税 的 人 享 受 生 活 保 护 者 利 用 设 施 短 期 住 宿 的 住 宿 费 及 伙 食 费 的 承 担, 经 申 请 可 减 轻 详 情 请 向 护 理 保 险 科 咨 询 护 理 保 险 科 072-924-9360 FAX072-924-1005 您 是 否 知 道 八 尾 市 护 理 者 家 属 之 会?P61

八 尾 市 内 的 在 家 里 护 理 的 人 们 ( 家 属 ) 相 聚 在 一 起, 开 展 在 精 神 上 互 相 支 持 的 活 动 八 尾 市 社 会 福 祉 协 议 会 072-991-1161 FAX072-924-0974 成 人 的 健 康 关 于 市 立 医 院 的 门 诊 P72 门 诊 科 : 内 科 ( 一 般 感 染 症 糖 尿 病 脑 循 环 ) 消 化 器 内 科 循 环 器 内 科 肿 瘤 内 科 血 液 内 科 外 科 ( 一 般 消 化 器 肝 脏 胆 囊 胰 腺 呼 吸 器 ) 乳 腺 外 科 整 形 外 科 骨 科 脑 神 经 外 科 妇 产 科 小 儿 科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形 成 外 科 皮 肤 科 泌 尿 器 科 放 射 线 科 康 复 科 麻 醉 科 ( 止 痛 门 诊 ) 麻 醉 科 歯 科 口 腔 外 科 一 部 分 诊 科, 限 定 日 子, 一 般 门 诊 只 接 受 持 介 绍 信 的 人 及 预 约 心 疗 的 人 平 成 25 年 8 月 当 时 ( 括 号 内 为 专 门 领 域 ) 初 诊 挂 号 时 间 : 上 午 8 点 45 分 ~ 上 午 11 点 30 分 ( 仅 限 平 日 ) 救 急 挂 号 时 间 : 内 科 外 科 365 天 24 小 时 小 儿 救 急 为 轮 流 制, 周 二 和 周 六 上 午 9 点 ~ 次 日 早 上 8 点 ( 周 二 周 六 为 节 假 日 时 : 下 午 7 点 ~ 次 日 早 上 8 点 ) 市 立 医 院 072-922-0881 FAX072-924-4820 市 立 医 院 的 糖 尿 病 教 室 P72 举 办 日 期 : 毎 月 第 3 周 四 (8 月 份 休 息 ) 举 办 时 间 : 下 午 1 点 至 3 点 ( 开 始 15 分 钟 前 开 场 ) 举 办 地 点 : 八 尾 市 立 医 院 4 楼 大 会 议 室 1 参 加 费 用 : 免 费 申 请 : 不 需 申 请 当 天 直 接 参 加 市 立 病 院 内 科 门 诊 072-922-0881 各 种 检 查 健 康 检 査 P72

在 市 内 的 委 託 医 疗 机 关, 实 施 特 定 健 康 检 查 大 肠 癌 乳 房 癌 子 宫 癌 检 查 肝 炎 病 毒 检 查 歯 科 健 康 检 查 在 保 健 中 心 实 施 居 民 健 康 检 查 ( 特 定 健 康 标 准 检 查 肺 癌 大 肠 癌 肝 炎 病 毒 检 查 ) 胃 癌 肺 癌 大 肠 癌 ( 乳 房 造 影 检 查 ) 骨 质 疏 密 度 检 查 健 康 咨 询 上 门 指 导 P72 健 康 咨 询 : 保 健 师 管 理 营 养 师 接 受 生 活 习 惯 饮 食 生 活 相 关 的 咨 询 还 可 接 受 测 量 血 压 上 门 指 导 : 根 据 健 康 咨 询 及 各 种 检 查 的 结 果, 对 需 要 保 健 师 管 理 营 养 师 指 导 生 活 习 惯 的 人, 可 由 保 健 师 管 理 营 养 师 上 门 访 问 咨 询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健 康 锻 炼 促 进 事 业 ( 健 身 游 泳 池 的 补 助 )P73 以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者 为 对 象, 在 市 立 体 育 设 施 进 行 适 合 各 人 的 运 动 辅 导, 为 支 援 增 强 体 力 健 康, 给 予 一 部 分 费 用 的 补 助 对 象 锻 炼 设 施 (1) 健 身 市 立 生 涯 学 习 中 心 (かがやき) 072-924-1306 市 立 综 合 体 育 馆 内 (ウイング フィットネスコーナー) 072-990-0130 (2) 游 泳 池 市 立 室 内 游 泳 池 (しぶき) 072-999-6230 (1)( 2) 申 请, 年 度 内 各 为 1 次 对 象 : 加 入 八 尾 市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满 30 岁 人 未 有 滞 纳 保 险 费 的 人 申 请 时 所 需 证 件 :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印 章 健 康 保 险 科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系 072-924-3865 FAX072-923-2935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综 合 体 验 ( 综 合 健 康 检 查 ) 的 补 助 :P73 为 了 健 康 地 度 过 日 常 生 活, 对 自 己 的 健 康 状 况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对 于 预 防 疾 病 早 期 发 现 极 为 重 要 八 尾 市 以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者 为 对 象, 补 助 综 合 体 检 费 用 的 一 部 分 特 定 健 诊 对 象 者, 作 综 合 体 检 即 相 当 于 特 定 健 诊 特 定 健 诊 结 果 在 综 合 体 检 大 约 2 个 月 后 邮 寄 给 本 人 ( 综 合 体 检 的 全 体 结 果 由 医 院 直 接 交 给 ) 另 外, 综 合 体 检 的 结 果 ( 包 括 特 定 健 诊 ) 提 供 与 八 尾 市, 运 用 于 保 健 指 导 等

对 象 : 加 入 八 尾 市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满 30 岁 至 未 满 75 岁 的 人 缴 清 保 险 费 的 人 该 年 度 里 未 接 受 过 综 合 体 检 及 特 定 健 康 诊 断 的 人 手 续 的 流 程 健 康 保 险 科 或 各 社 区 办 事 处 受 理 申 请 书 后 交 给 您 决 定 通 知 书 此 后, 由 本 人 向 医 疗 机 构 打 电 话 预 约 申 请 ( 无 决 定 通 知 书 则 不 可 预 约 申 请 ) 申 请 所 需 证 件 申 请 书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印 章 ( 承 认 印 ) 特 定 健 诊 受 诊 券 (40 岁 以 上 的 对 象 者 毎 年 4 月 下 旬 邮 寄 ) 关 于 对 象 医 疗 机 关 请 咨 询 健 康 保 险 科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系 072-924-3865 FAX072-923-2935 特 定 健 康 诊 查 P73 对 象 : 毎 年 度 各 人 所 加 入 的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向 40 岁 以 上 的 人 发 去 受 诊 券 地 点 : 保 健 中 心 等 集 体 检 查 会 场 八 尾 市 内 及 大 阪 府 下 的 医 院 或 诊 所 等 所 施 行 医 疗 机 关 ( 有 预 约 制 ) 咨 询 处 : 八 尾 市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人 ( 健 康 诊 查 的 内 容 ) 保 健 推 进 科 072-993-8600 ( 关 于 受 诊 券 ) 健 康 保 险 科 072-924-3865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人 大 阪 府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06-4790-2028 上 述 以 外 的 人 所 加 入 的 健 康 保 险

妊 娠 分 娩 出 生 登 记 分 娩 育 儿 补 助 金 妊 娠 及 分 娩 妊 娠 时 毎 年 度 发 行 总 结 1 年 中 保 健 事 业 保 健 事 业 指 南 的 手 册 ( 同 4 月 号 的 市 政 简 讯 一 起 发 放 ) 发 给 母 子 健 康 手 册 提 供 给 父 亲 的 小 册 子 P74 母 子 健 康 手 册 可 在 各 办 事 处 市 政 府 ( 市 民 科 ) 保 健 中 心 领 取 志 愿 者 发 给 提 供 给 父 亲 阅 读 的 小 册 子 如 要 领 取 外 国 语 版 (9 种 语 言 ) 母 子 健 康 手 册, 请 向 保 健 中 心 咨 询 详 细 情 况 请 看 保 健 事 业 指 南 手 册 在 市 政 简 讯 ( 市 政 だより) 保 健 信 息 页 上, 每 月 予 以 通 知 妈 妈 爸 爸 ( 双 亲 ) 学 习 班 P74 生 产 前 后 的 生 活 育 儿 的 学 习 1 课 程 共 3 次 毎 月 举 办 详 细 情 况 请 看 保 健 事 业 指 南 手 册 在 市 政 简 讯 ( 市 政 だより) 健 康 信 息 页 上, 每 月 予 以 通 知 孕 妇 标 章 (マタニティマークキーホルダー)P74 为 了 让 孕 妇 周 围 的 人 提 供 照 顾, 将 孕 妇 标 记 (マタニティマーク) 制 作 成 标 章 (キーホルダー) 同 母 子 健 康 手 册 一 起 给 予 发 放

孕 妇 健 康 检 查 P74 持 随 母 子 健 康 手 册 一 同 发 给 你 的 受 诊 券, 可 在 大 阪 府 内 的 受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诊 察 详 细 情 况 请 看 保 健 事 业 指 南 手 册 保 健 中 心 ( 保 健 センター)( 保 健 推 进 科 ) 072-993-8600 FAX072-996-1598 市 立 医 院 的 妈 妈 学 习 班 ( 母 亲 教 室 ) P74 举 办 日 期 : 单 数 月 份 第 2( 前 期 教 室 ) 第 3( 后 期 教 室 ) 第 4( 拉 马 兹 分 娩 法.ラマーズ 教 室 ) 周 三 双 数 月 份 第 2( 后 期 教 室 ) 第 4( 拉 马 兹 分 娩 法.ラマーズ 教 室 ) 周 四 举 办 时 间 : 下 午 1 点 30 分 至 4 点 (30 分 钟 前 开 场 ) 举 办 地 点 : 八 尾 市 立 医 院 4 楼 大 会 议 室 1 参 加 费 用 : 免 费 申 请 : 不 需 ( 当 天 直 接 来 举 办 处 ) 其 它 : 在 本 院 分 娩 的, 会 在 检 查 时 确 认 申 请 全 天 都 需 持 母 子 手 册 笔 记 用 具,ラマーズ 教 室 时 须 带 长 裤 请 确 认 市 政 简 讯 ( 市 政 だより) 的 健 康 页 上 的 通 知 市 立 医 院 妇 产 科 门 诊 072-922-0881 FAX072-924-4820 分 娩 费 承 担 有 困 难 的 人 ( 助 产 制 度 )P74 为 了 使 因 家 庭 经 济 理 由, 分 娩 费 承 担 有 困 难 的 产 妇 安 心 生 育 孩 子, 在 指 定 医 院 住 院 时, 予 以 分 娩 所 需 一 部 分 费 用 的 补 助

保 育 科 需 在 分 娩 之 前 申 请 申 请 方 式 承 担 费 用 收 入 限 制 及 有 医 疗 机 构 的 指 定,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保 育 科 咨 询 072-924-8529 FAX072-924-9548 孩 子 出 生 后 出 生 登 记 P74 需 在 出 生 当 天 起 14 天 内 前 去 登 记 详 细 情 况 请 看 48 页 分 娩 育 儿 补 助 金 P74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者 生 产 时, 每 生 一 个 孩 子 可 领 取 39 万 円 另 外, 妇 产 科 医 疗 补 偿 制 度 对 象 分 娩 加 算 3 万 円 设 有 从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直 接 向 医 疗 机 构 支 付 分 娩 育 儿 补 助 金 的 直 接 支 付 制 度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医 疗 机 构 咨 询 如 不 利 用 直 接 支 付 制 度 或 者 分 娩 费 低 于 分 娩 育 儿 补 助 金, 则 需 办 理 申 领 手 续 如 利 用 助 产 制 度, 则 不 予 妇 产 科 医 疗 补 偿 制 度 对 象 分 娩 3 万 円 的 加 算 另 外, 不 予 利 用 直 接 支 付 制 度, 请 注 意 申 领 所 需 材 料 :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印 章 ( 承 认 印 章 ) 户 主 名 义 的 金 融 机 关 账 户 医 疗 机 构 开 具 的 合 意 文 书 的 复 印 医 疗 机 构 开 具 的 分 娩 费 用 的 收 据 支 付 帐 单 的 复 印 ( 此 收 据 支 付 帐 单 上 必 须 有 与 专 用 帐 单 内 容 相 符 的 记 载 及 属 妇 产 科 医 疗 补 偿 制 度 加 算 对 象 分 娩 的 图 章 健 康 保 险 科 需 要 确 认, 必 须 提 交 ) 健 康 保 险 科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系 072-924-3865 FAX072-923-2935

支 援 妈 妈 ママ サポート( 刚 生 育 后 的 家 务 支 援 )P74~P75 对 刚 生 完 孩 子 回 到 家 没 有 亲 属 等 照 顾 身 体 尚 未 完 全 恢 复 而 不 能 自 理 家 务 的 核 家 属 家 庭, 派 遣 护 理 员 上 门 帮 助 身 边 家 务 及 抚 育 婴 儿 对 象 家 庭 : 居 住 在 八 尾 市 内 的 核 家 属 ( 父 母 和 未 成 年 孩 子 两 代 ) 家 庭 等, 白 天 没 有 人 照 顾 生 育 后 的 母 亲 及 抚 育 婴 儿 的 家 庭 派 遣 期 限 : 生 产 后 的 母 亲 及 婴 儿 在 出 院 后 2 个 月 以 内, 可 利 用 限 度 为 20 小 时 多 胎 生 育 时, 另 外 可 在 生 产 后 一 年 中 利 用 30 小 时 事 业 内 容 : 打 扫 洗 衣 服 购 物 做 饭 等 家 务, 看 孩 子 ( 换 尿 布 洗 澡 等 ) 的 帮 助 利 用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 点 至 下 午 5 点 之 间,1 天 1 次 2 小 时 以 内 ( 以 1 小 时 为 单 位 ) 利 用 费 : 每 小 时 800 円 有 利 用 费 的 减 免 制 度 生 活 保 护 家 庭 及 市 民 税 非 课 税 家 庭, 免 除 全 额 登 录 申 请 所 需 材 料 : (1) 印 章 ( 承 认 印 章 ) (2) 住 民 票 ( 记 载 家 庭 全 员 的 ) 利 用 方 式 : 事 先 需 进 行 利 用 登 录 ( 妊 娠 5 个 月 时 开 始 受 理 ) 利 用 减 免 制 度 时, 以 分 娩 日 为 基 准, 证 明 一 个 月 以 内 的 收 入 的 资 料 领 取 生 活 保 护 费 证 明 书 需 附 上 课 税 证 明 书 ( 住 户 全 体 成 员 为 非 课 税 的 证 明 书 ) 申 请 育 儿 综 合 支 援 网 络 中 心 みらい 072-924-9892 FAX072-924-8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