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 山 市 教 育 局 主 动 公 开 佛 教 基 2016 15 号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区 教 育 局, 市 直 有 关 学 校 : 为 平 稳 有 序 地 完 成 2016 年 我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2016 17 号 )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转 发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城 市 义 务 教 育 招 生 入 学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教 基 函 2016 15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加 强 领 导, 落 实 责 任 ( 一 )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坚 持 以 区 为 主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各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加 强 领 导, 健 全 组 织 机 构 和 工 作 制 度, 统 筹 做 好 辖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方 案 的 制 定 工 作 以 镇 ( 街 道 ) 为 单 位 制 定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的, 应 于 4 月 10 日 前 将 方 案 报 区 教 育 局, 经 区 教 育 局 同 意 后 才 可 实 施 ( 市 直 学 校 的 招 生 方 案 报 市 教 育 局 ) ( 二 ) 推 进 招 生 工 作 改 革
各 区 要 在 上 级 部 门 和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结 合 当 前 新 型 城 镇 化 发 展 和 城 市 工 作 新 形 势 居 住 证 制 度 改 革 等 新 变 化, 从 构 建 面 向 全 体 儿 童 少 年 的 公 共 教 育 服 务 体 系, 确 保 教 育 公 平 出 发, 科 学 合 理 学 位 资 源 配 置, 推 进 阳 光 招 生 要 严 格 按 照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的 六 项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教 基 2014 10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切 实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招 生 入 学 行 为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学 区 制 和 九 年 一 贯 制 对 口 招 生 ( 三 ) 明 确 分 工, 协 调 推 进 按 照 部 门 职 能, 分 工 合 作, 共 同 做 好 对 入 学 申 请 人 的 户 籍 居 住 社 保 等 情 况 的 资 料 审 核 工 作, 部 门 之 间 做 到 不 越 位 不 失 位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资 料 审 核 工 作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牵 头 普 通 借 读 生 资 料 审 核 工 作 由 新 市 民 管 理 服 务 部 门 牵 头, 各 部 门 紧 密 配 合, 认 真 做 好 资 料 的 审 核 工 作, 确 保 资 料 的 真 实 无 误 特 别 是 有 关 计 划 生 育 方 面 的 材 料,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做 好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入 学 工 作 的 紧 急 通 知 ( 粤 教 基 函 2014 74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做 好 家 长 计 划 生 育 证 件 查 验 和 造 册 通 报 给 当 地 人 口 计 生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不 得 因 申 请 人 未 提 供 计 生 资 料 或 计 生 资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而 不 予 办 理 入 学 申 请 手 续 新 市 民 未 能 提 供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或 经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审 核 认 定 未 办 妥 相 关 计 生 手 续 的, 按 照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新 市 民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2
2014 72 号 ) 的 规 定 为 其 子 女 办 理 积 分 制 入 学 申 报 手 续 户 籍 新 生 父 母 的 计 划 生 育 证 件 在 新 生 入 学 时 查 验 新 市 民 等 社 保 证 明 的 相 关 信 息, 可 到 人 社 部 门 的 网 站 获 取 相 关 证 明, 有 条 件 的 区 可 以 采 取 内 部 信 息 认 定 的 方 式, 通 过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认 定, 以 简 化 社 保 证 明 的 手 续 二 加 强 统 筹, 精 心 组 织 ( 一 ) 科 学 制 定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1. 实 行 招 生 工 作 三 案 合 一 各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在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指 导 统 筹 下, 根 据 适 龄 学 生 人 数 学 校 分 布 所 在 社 区 学 校 规 模 交 通 状 况 等 因 素, 认 真 总 结 以 往 经 验, 科 学 制 定 今 年 的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方 案 中 要 将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宣 传 工 作 方 案 和 群 众 投 诉 反 映 问 题 处 理 工 作 方 案 有 机 整 合, 细 化 招 生 入 学 工 作 的 推 进 步 骤 时 间 节 点 和 保 障 措 施 等, 明 确 人 员 分 工, 加 强 招 生 工 作 的 协 调 性 系 统 性 和 科 学 性 2. 刚 性 执 行 计 划 区 镇 ( 街 道 )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要 列 明 辖 区 内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按 管 理 权 限 报 批 获 准 后 才 可 正 式 实 施 全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起 始 年 级 实 行 按 标 准 班 额 招 生 ( 即 小 学 45 人 / 班, 初 中 50 人 / 班 ), 招 生 计 划 与 学 籍 捆 绑 超 出 计 划 的 学 校 招 生 结 果 无 效 今 年 4 月 底 前, 各 区 在 全 国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完 成 辖 区 内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相 关 数 据 的 录 入 和 审 核 工 作 ( 二 ) 落 实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1. 合 理 划 分 招 生 片 区 建 立 片 区 划 分 决 策 制 度 招 生 片 区 新 3
设 立 或 需 调 整 的, 必 须 按 照 深 入 调 研 提 前 告 知 广 泛 听 证 科 学 论 证 民 主 科 学 决 策 等 程 序, 在 确 保 各 利 益 相 关 方 充 分 参 与 的 基 础 上, 合 理 划 定 ( 或 调 整 ) 片 区 并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片 区 确 定 后, 应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片 区 调 整 的, 需 设 定 合 理 的 政 策 过 渡 期 限 2. 继 续 抓 好 免 试 入 学 工 作 严 禁 以 考 试 或 变 相 考 试 委 托 第 三 方 以 培 训 班 竞 赛 推 荐 等 形 式 招 收 学 生,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也 不 得 以 小 学 毕 业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作 为 安 排 入 读 公 办 初 中 的 依 据 3. 妥 善 解 决 户 籍 学 生 跨 地 段 就 近 入 学 问 题 按 照 先 安 排 户 籍 学 生 再 安 排 非 户 籍 学 生 的 程 序, 各 区 镇 ( 街 道 ) 在 安 排 本 区 本 镇 ( 街 道 ) 户 籍 学 生 入 学 后, 要 统 筹 安 排 长 期 在 本 区 本 镇 ( 街 道 ) 居 住, 但 户 籍 不 在 实 际 居 住 地 的 本 市 户 籍 学 生 入 学 禅 城 南 海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禅 桂 交 界 区 域 适 龄 儿 童 数 量 和 学 校 分 布 情 况, 合 理 划 定 交 界 区 域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地 段, 妥 善 解 决 区 际 交 界 邻 近 地 区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就 近 入 学 问 题 三 加 强 服 务, 提 高 效 率 ( 一 ) 建 立 四 三 二 一 招 生 宣 传 工 作 机 制 1. 做 好 招 生 信 息 四 轮 发 布 区 教 育 局 牵 头, 在 4 月 1 日 前, 公 布 本 区 义 务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的 行 事 历, 组 织 镇 ( 街 道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通 过 各 区 教 育 局 教 育 信 息 网 报 纸 电 视 电 台 政 务 微 博 微 信 等 渠 道, 按 如 下 时 间 节 点, 做 好 招 生 工 作 信 息 的 发 布 工 作 : 4
(1)4 月 15 日 前, 向 社 会 发 布 招 生 方 案, 公 布 辖 区 各 学 校 的 招 生 程 序 和 报 名 地 点 等 信 息 以 及 佛 山 市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情 况 一 览 表 ( 附 件 2 ) (2)5 月 25 日 前, 在 完 成 户 籍 儿 童 少 年 招 生 工 作, 核 实 各 公 办 学 校 学 位 剩 余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可 用 于 接 收 随 迁 子 女 的 学 校 及 学 位 数 (3)6 月 25 日 前, 完 成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招 生 工 作 后, 各 区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收 普 通 借 读 生 的 学 校 及 其 可 提 供 学 位 数, 确 定 普 通 借 读 生 积 分 入 学 分 数 线 (4)8 月 1 日 前, 完 成 普 通 借 读 生 第 一 次 排 名 录 取 工 作 后, 公 布 各 校 可 进 行 第 二 次 分 配 的 学 位 数 及 积 分 入 学 分 数 线 2. 开 展 招 生 宣 传 三 进 活 动 结 合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新 市 民 服 务 进 企 业 进 村 ( 居 ) 进 家 庭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函 2016 158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区 镇 ( 街 道 ) 招 生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主 动 到 适 龄 儿 童 较 多 的 社 区 ( 村 居 ) 企 业 以 及 部 分 情 况 特 殊 的 家 庭 进 行 宣 传, 并 做 好 三 进 工 作 台 帐 区 镇 ( 街 道 ) 招 生 部 门 三 进 活 动 安 排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于 4 月 15 日 前 市 教 育 局 3. 举 行 两 次 全 市 义 务 教 育 招 生 新 闻 发 布 会 4 月 15 日 召 开 由 市 区 义 务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部 门 领 导 参 加 的 第 一 次 发 布 会, 介 绍 第 一 轮 发 布 的 相 关 情 况 ;5 月 25 日 召 开 由 市 区 义 务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部 门 新 市 民 管 理 部 门 领 导 参 加 的 第 二 次 发 布 5
会, 介 绍 第 二 轮 发 布 的 相 关 情 况 4. 完 善 阳 光 招 生 平 台 从 2016 年 起, 佛 山 市 阳 光 招 生 网 实 行 基 础 数 据 汇 总 生 成 的 方 式, 对 以 镇 ( 街 道 ) 为 单 位 ( 禅 城 区 以 区 为 单 位 ) 填 报 数 据 的 方 式, 自 动 生 成 信 息 发 布 数 据 各 区 镇 ( 街 道 ) 要 指 定 专 人 做 好 相 关 信 息 的 上 报 工 作 其 中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和 四 轮 发 布 信 息 应 按 照 工 作 时 间 节 点 在 佛 山 市 阳 光 招 生 网 及 时 公 布 ( 二 ) 做 好 现 场 服 务 招 生 部 门 可 采 取 网 上 预 约 排 号 轮 候 等 方 式, 分 时 段 分 区 域 有 序 办 理, 确 保 现 场 办 理 工 作 高 效 顺 畅 实 行 一 次 告 知 制 度, 如 申 请 人 资 料 不 全 或 其 他 问 题 影 响 申 请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将 所 需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要 求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 三 ) 抓 好 在 园 幼 儿 信 息 登 记 统 计 工 作 各 区 要 组 织 好 辖 区 幼 儿 园 在 全 国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导 出 数 据, 如 实 填 写 佛 山 市 在 园 幼 儿 情 况 登 记 表 ( 附 件 3 ), 核 实 汇 总 后 填 写 佛 山 市 区 在 园 幼 儿 情 况 汇 总 表 ( 附 件 4), 于 5 月 15 日 前 报 市 教 育 局, 并 作 为 幼 儿 入 学 建 立 学 籍 以 及 新 市 民 随 迁 子 女 积 分 计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四 加 强 管 理, 确 保 公 平 ( 一 ) 落 实 户 籍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入 学 零 拒 绝 和 全 接 纳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与 普 通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的 招 生 工 作 同 6
时 进 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要 按 照 残 联 部 门 提 供 的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实 名 制 登 记 资 料, 认 真 做 好 残 疾 儿 童 的 调 查 摸 底 和 分 类 入 学 安 置 工 作 轻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安 排 入 读 普 通 学 校, 中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安 排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确 实 不 能 到 校 接 受 教 育 的 重 度 残 疾 少 年, 按 分 区 到 校 原 则 安 排 送 教 上 门 服 务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转 介 服 务 机 制, 招 生 部 门 和 学 校 不 得 拒 收 转 介 的 户 籍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 二 )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市 民 随 迁 子 女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工 作 1. 适 龄 新 市 民 随 迁 子 女 申 请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时, 原 则 上 按 佛 府 办 2014 72 号 的 要 求, 到 其 产 权 房 所 在 地 或 居 住 地 所 在 的 镇 ( 街 道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 或 指 定 地 点 )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具 体 安 排 由 各 区 制 定 2. 符 合 政 策 性 照 顾 借 读 生 ( 以 下 简 称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 条 件 的 随 迁 子 女, 不 受 积 分 限 制,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安 排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其 中 属 引 进 人 才 类 的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原 则 上 由 实 际 居 住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就 近 入 学 原 则 安 排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引 进 的 博 士 后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与 户 籍 学 生 同 等 待 遇, 可 根 据 其 居 住 地 或 工 作 地 情 况 照 顾 安 排 入 学 3. 普 通 借 读 生 按 市 政 府 有 关 新 市 民 积 分 制 服 务 规 定, 实 行 积 分 制 入 学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公 办 学 校 学 位 情 况, 以 一 区 一 线 或 一 镇 ( 街 道 ) 一 线 方 式, 确 定 随 迁 子 女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积 分 分 数 线, 以 积 分 分 值 高 低 为 依 据, 确 定 入 读 本 区 镇 ( 街 道 ) 公 7
办 学 校 的 对 象, 统 筹 安 排 入 读 行 政 区 域 大 学 校 布 局 相 对 分 散 的 镇 ( 街 道 ), 可 采 取 一 学 区 一 线 的 方 式, 确 定 积 分 入 学 分 数 新 市 民 随 迁 子 女 入 学 积 分 的 积 分 项 目 项 目 分 值 计 分 办 法 计 分 程 序 以 及 申 办 流 程 资 料 要 求 等 按 照 市 政 府 有 关 新 市 民 积 分 制 服 务 规 定 执 行, 积 分 计 算 公 式 为 : 入 学 总 积 分 = 市 域 公 共 积 分 + 各 区 自 定 标 准 分 4. 非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的 父 母 双 方 ( 或 一 方 ) 是 我 市 户 籍, 且 办 妥 政 策 内 生 育 手 续 或 接 受 卫 生 和 计 生 部 门 处 理 完 毕 的, 按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其 入 学 申 请 ; 父 母 未 办 妥 政 策 内 生 育 手 续 或 未 接 受 卫 生 和 计 生 部 门 处 理 完 毕 的, 按 普 通 借 读 生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其 入 学 申 请, 按 佛 山 市 新 市 民 随 迁 子 女 积 分 制 入 学 计 分 指 标 计 算 积 分, 其 中 办 理 居 住 证 年 限 一 项, 按 最 高 分 值 核 计 ( 三 ) 严 格 外 籍 学 生 招 生 管 理 外 籍 学 生 入 学 须 符 合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接 受 外 国 学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加 强 对 接 受 外 籍 学 生 学 校 的 资 质 和 招 生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监 督, 认 真 做 好 外 籍 学 生 申 请 资 料 的 审 核 和 入 学 后 的 登 记 统 计 工 作 ( 四 ) 落 实 现 役 军 人 子 女 教 育 优 待 政 策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关 于 军 人 子 女 教 育 优 待 办 法 的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政 干 2014 3 号 ) 精 神, 优 化 办 理 流 程 申 请 子 女 义 务 教 育 优 待 的 军 人, 其 单 位 驻 8
地 和 入 学 学 校 为 同 一 辖 区 的, 由 区 人 武 部 批 准, 并 到 所 在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手 续 后, 报 军 分 区 政 治 部 备 案 ; 单 位 驻 地 和 入 学 学 校 不 在 同 一 辖 区 的, 由 单 位 驻 地 人 武 部 进 行 初 审, 按 就 近 就 便 原 则 由 部 队 单 位 或 申 请 入 学 学 校 所 在 地 人 武 部 协 调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解 决 五 完 善 制 度, 确 保 落 实 ( 一 ) 建 立 招 生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加 强 对 招 生 工 作 过 程 和 学 位 分 配 情 况 的 动 态 监 管, 定 期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各 区 教 育 局 汇 总 本 辖 区 的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于 4 月 15 日 前 发 布 在 佛 山 市 阳 光 招 生 网 ; 并 认 真 填 写 佛 山 市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招 生 情 况 汇 总 表, 在 进 行 招 生 信 息 四 轮 发 布 的 同 时, 相 关 资 料 发 布 在 佛 山 市 阳 光 招 生 网 政 务 微 博 政 务 微 信 上 ( 二 ) 加 强 学 籍 管 理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纳 入 全 国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一 人 一 籍 籍 随 人 走 规 定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要 严 格 落 实 学 籍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并 于 9 月 15 日 前 做 好 学 籍 信 息 收 集 汇 总 校 验 上 报 工 作 学 校 不 得 为 违 规 招 收 的 学 生 建 立 学 籍, 不 得 重 复 建 立 学 籍, 不 得 以 虚 假 信 息 建 立 学 籍 档 案, 不 得 为 实 际 未 在 校 就 读 的 学 生 建 立 学 籍 信 息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中 小 学 新 生 入 学 和 跨 区 域 转 学 的 监 控, 防 止 择 校 或 变 相 择 校 行 为 发 生 初 中 学 校 不 得 招 收 小 学 未 毕 业 和 无 小 学 学 籍 材 料 的 9
学 生 ( 三 ) 加 大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查 处 力 度 建 立 招 生 入 学 工 作 督 导 检 查 制 度, 加 强 招 生 工 作 指 导, 确 保 各 项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严 肃 查 处 各 类 违 规 招 生 行 为, 高 度 重 视 信 访 办 理 工 作, 核 查 属 实 的 要 从 重 从 严 处 理, 公 开 曝 光 严 禁 将 各 种 竞 赛 考 级 和 奖 励 证 书 作 为 入 学 依 据 ;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收 取 与 入 学 挂 钩 的 费 用 我 局 将 适 时 开 展 招 生 入 学 工 作 督 导 检 查, 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将 依 据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并 在 全 市 通 报 批 评 附 件 :1.2016 年 佛 山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2. 佛 山 市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情 况 一 览 表 3. 佛 山 市 在 园 幼 儿 情 况 登 记 表 4. 佛 山 市 区 在 园 幼 儿 情 况 汇 总 表 5.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申 请 入 学 证 明 材 料 一 览 表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2016 年 3 月 7 日 10
附 件 1 2016 年 佛 山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时 间 表 月 份 日 期 工 作 内 容 4 月 10 日 前 镇 ( 街 ) 将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报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区 公 布 招 生 工 作 行 事 历 4 月 4 月 15 日 前 4 月 30 日 前 1. 以 区 为 单 位 发 布 学 校 招 生 方 案 ; 2. 以 区 为 单 位, 将 本 辖 区 的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报 市 教 育 局 ; 3.4 月 15 日 举 行 第 一 次 新 闻 发 布 会 各 区 在 全 国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完 成 辖 区 内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相 关 数 据 的 录 入 和 审 核 工 作 5 月 5 月 15 日 前 以 区 为 单 位 上 报 佛 山 市 区 在 园 幼 儿 情 况 汇 总 表 5 月 25 日 前 1. 以 区 为 单 位, 向 社 会 公 布 随 迁 子 女 学 位 数, 同 时 报 送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2.5 月 25 日 举 行 第 二 次 新 闻 发 布 会 6 月 6 月 25 日 前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普 通 借 读 生 分 数 线 及 学 位 数 8 月 8 月 1 日 前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第 二 次 公 布 剩 余 学 位 数 及 积 分 入 学 分 数 线 11
附 件 2 佛 山 市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计 生 情 况 一 览 表 镇 ( 街 道 ) 学 校 计 划 招 生 数 ( 人 ) 计 划 招 生 班 数 ( 班 ) 计 划 招 收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数 ( 人 ) 计 划 招 收 普 通 借 读 生 数 ( 人 ) 备 注 :1. 计 划 招 生 数 4 月 15 日 前 公 布 ; 计 划 招 收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数 5 月 25 日 前 公 布 ; 计 划 招 收 普 通 借 读 生 数 6 月 25 日 前 公 布 公 布 同 时 报 告 市 教 育 局 2.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单 列 填 报 12
附 件 3 佛 山 市 在 园 幼 儿 情 况 登 记 表 幼 儿 园 ( 盖 章 ): 填 表 人 : 姓 名 班 级 编 码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民 族 港 澳 台 侨 外 户 口 所 在 地 入 园 日 期 否 进 新 市 民 子 女 是 否 残 疾 幼 儿 监 护 人 姓 名 监 护 人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13
附 件 4 佛 山 市 区 在 园 幼 儿 情 况 汇 总 表 镇 ( 街 道 ) 区 教 育 局 ( 盖 章 ) 填 表 人 : 幼 儿 园 姓 名 班 级 编 码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民 族 港 澳 台 侨 外 户 口 所 在 地 入 园 日 期 否 进 新 市 民 子 女 是 否 残 疾 幼 儿 监 护 人 姓 名 监 护 人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14
附 件 5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申 请 入 学 证 明 材 料 一 览 表 序 号 1 类 别 对 象 父 母 双 方 均 为 现 役 军 人 或 支 援 边 疆 建 设 或 从 事 地 质 勘 探 等 长 期 野 外 工 作, 委 托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照 顾 ( 监 护 ) 的 适 龄 子 女 2 佛 山 市 优 抚 对 象 适 龄 子 女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基 本 材 料 厅 ( 局 ) 级 或 部 队 师 级 以 上 证 明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部 队 师 级 或 市 级 民 政 局 以 上 证 明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优 市 民 政 局 核 发 的 助 养 证 助 3 抚 佛 山 市 户 籍 居 民 合 法 收 养 的 适 龄 子 女 群 养 人 的 户 口 簿 体 市 民 政 局 或 市 残 联 证 明 或 区 类 父 母 均 长 期 患 重 病 或 失 去 监 护 子 女 能 力 的 级 以 上 医 院 危 重 病 证 明 书 ; 4 残 疾 人, 委 托 佛 山 市 户 籍 居 民 照 顾 ( 监 护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的 适 龄 子 女 明 5 6 7 8 9 引 进 人 才 类 投 资 贡 献 类 符 合 教 民 2011 8 号 文 规 定 的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子 女 佛 山 市 按 规 定 引 进 的 博 士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博 士 后 副 高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才 的 适 龄 子 女 在 佛 山 市 工 作 的 归 国 创 业 留 学 人 员 适 龄 子 女 符 合 粤 教 基 2005 3 号 文 件 规 定 持 有 效 期 3 年 及 以 上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属 引 进 人 才 类 ), 并 在 佛 山 市 居 住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佛 山 市 区 级 以 上 政 府 认 可 的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父 母 户 口 簿 ;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 单 位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开 具 的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证 明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毕 业 证 书 或 职 称 证 书 ; 工 作 证 或 处 ( 局 ) 级 以 上 出 具 的 证 明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核 发 的 资 格 证 ; 居 住 证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3 年 或 以 上 的 引 进 人 才 类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荣 誉 市 民 证 书 或 区 以 上 政 府 认 可 证 明 ; 居 住 证 ; 身 份 证 或 回 乡 证 ; 本 市 户 籍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子 女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户 口 簿 户 口 簿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或 其 它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15
序 号 类 别 10 投 资 贡 献 11 类 12 13 14 境 外 群 体 类 其 它 类 对 象 在 佛 山 市 投 资 的 项 目 竣 工 投 产 或 开 业 营 业 两 年 以 上, 项 目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50 万 美 元 的 外 商 和 港 澳 台 人 士 或 项 目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在 佛 山 市 居 住 且 获 得 住 宅 房 产 权 证 明,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80 平 方 米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持 有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华 侨 身 份 证 明, 并 在 佛 山 市 居 住 的 华 侨 适 龄 子 女 持 有 广 东 省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入 学 证 明 并 在 佛 山 市 居 住 的 台 湾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在 佛 山 市 同 一 区 内 连 续 居 住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满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有 固 定 住 址 有 合 法 就 业 或 经 营 证 明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15 父 母 一 方 是 佛 山 市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16 符 合 佛 府 办 2010 156 号 规 定, 被 批 准 入 户 但 尚 未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的 农 民 工 随 迁 适 龄 子 女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基 本 材 料 区 以 上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验 资 证 明 和 营 业 执 照 ; 居 住 证 ;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房 产 权 证 明 居 住 证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1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的 华 侨 身 份 证 明 ; 居 住 证 或 房 产 权 证 明 ; 护 照 原 件 ( 复 印 件 存 档 ) 2 属 委 托 监 护 照 顾 的 :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的 华 侨 身 份 证 明 及 相 应 亲 属 关 系 公 证 ( 外 文 需 附 中 文 翻 译 公 证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及 房 产 权 证 明 1 广 东 省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入 学 证 明 ;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居 住 证 或 房 产 权 证 明 ; 2 属 委 托 监 护 照 顾 的 : 广 东 省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入 学 证 明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及 房 产 权 证 明 在 同 一 区 内 连 续 居 住 满 5 年 证 明 ( 有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之 一 : 连 续 居 住 5 年 及 以 上 的 居 住 证 ; 连 续 5 年 及 以 上 营 业 执 照 ; 连 续 5 年 及 以 上 依 法 纳 税 证 明 ); 在 同 一 区 缴 纳 社 保 连 续 5 年 以 上 证 明 ( 可 同 时 作 为 在 同 一 区 内 连 续 5 年 居 住 证 明 材 料 使 用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父 ( 母 ) 本 市 户 籍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签 发 的 入 户 卡 子 女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台 湾 应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须 出 具 市 台 湾 事 务 局 开 具 的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照 顾 录 取 证 明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与 非 本 市 户 籍 的 父 母 一 方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