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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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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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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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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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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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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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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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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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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在 女 人 的 光 屁 股 不 值 钱 了, 揉 一 揉 眼 睛 就 会 看 到, 打 一 个 喷 嚏 就 会 撞 上, 走 路 拐 个 弯 就 会 踩 着 在 过 去 可 不 是 这 样, 在 过 去 那 是 金 不 换 银 不 换 珠 宝 也 不 换 的 宝 贝, 在 过 去 只 能 到 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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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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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中 市 103 年 度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人 才 初 階 培 訓 研 習 綱 要 科 目 名 稱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危 機 處 理 與 媒 體 公 關 授 課 教 師 汪 子 錫 時 數 3 小 時 研 習 目 標 1. 認 識 校 園 危 機 管 理 的 原 則 與 策 略 2. 了 解 新 聞 事 件 之 處 理 危 機 溝 通 技 巧 3. 了 解 輔 導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專 業 知 能 4. 了 解 對 當 事 人 法 令 解 說 及 權 益 告 知 技 巧 5. 具 備 媒 體 公 關 的 基 礎 知 識 與 能 力 研 習 方 式 1. 使 用 power point 及 power DVD 影 音 教 材 2. 電 視 新 聞 案 例 研 討 3. 報 紙 新 聞 案 例 研 討 4. 問 題 與 討 論 研 習 內 容 參 考 講 義 學 歷 文 化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輔 仁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學 文 學 碩 士 世 新 三 專 電 影 科 現 職 經 歷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 兼 任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 兼 任 )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曾 任 民 生 報 記 者 電 視 節 目 製 作 人 立 法 院 國 會 辦 公 室 主 任 研 討 會 講 授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講 座 司 法 院 司 法 官 訓 練 所 講 座 台 北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講 座 各 級 學 校 校 園 事 件 危 機 傳 播 與 媒 體 公 關 講 座 連 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研 究 大 樓 105 研 究 室 ) wangtzuhsi@yahoo.com.tw 0933111864 或 03-3282321 分 機 4505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危 機 處 理 與 媒 體 公 關 講 義 壹 進 行 說 明 本 研 習 3 小 時, 進 行 程 序 是 先 說 明 危 機 傳 播 基 本 概 念, 然 後 觀 看 大 量 的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相 關 的 電 視 新 聞 實 例, 以 及 報 紙 新 聞 比 較 從 實 例 中 分 析 媒 體 特 性 介 紹 媒 介 素 養 (media literacy 或 譯 媒 介 識 讀 ), 進 而 歸 納 出 妥 適 的 策 略 處 理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的 媒 體 公 關, 並 在 結 論 中 提 出 建 議, 媒 體 公 關 最 好 能 適 切 的 做 到 與 記 者 平 時 就 要 有 交 情 本 次 研 習 進 行 方 式 如 下 : 1. 簡 報 : 解 說 危 機 傳 播 的 基 本 概 念 (power point 說 明 30 分 鐘 ) 2. 觀 看 影 音 短 片 :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新 聞 實 例 觀 摩 ( 盡 可 能 的 多 看 實 例 多 分 析 ) 3. 討 論 歸 納 : 歸 納 消 息 來 源 面 對 記 者 態 度 與 發 言 3. 從 報 紙 新 聞 歸 納 新 聞 類 型 以 及 消 息 來 源 4. 情 境 演 練 : 假 設 學 校 發 生 師 對 生 性 侵 疑 案 的 危 機 處 理 與 媒 體 公 關 5. 個 別 問 題 與 討 論 法 律 規 定 符 合 程 序 咨 商 輔 導 媒 體 公 關 圖 : 處 理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的 四 大 支 柱 ( 汪 子 錫 製 圖 ) 貳 學 理 上 的 危 機 傳 播 是 怎 麼 說 的? 一 危 機 傳 播 的 新 情 況 媒 體 正 在 改 變 傳 統 的 新 聞 觀 念, 像 是 新 聞 學 經 典 定 義 狗 咬 人 不 是 新 聞, 人 咬 狗 才 視 新 聞 已 經 被 顛 覆 ; 媒 體 實 務 已 經 轉 向 認 為, 不 管 人 咬 狗 或 狗 咬 人, 只 要 有 報 導, 就 是 新 聞 ; 沒 有 報 導, 就 不 是 新 聞 傳 統 的 新 聞 倫 理 要 求 記 者 應 善 盡 新 聞 查 證 責 任 ; 但 是 媒 體 實 務 已 經 改 變 認 為 : 只 要 有 人 願 說, 媒 體 就 能 報 導 沒 有 新 聞 價 值 的 新 聞 充 斥, 是 基 於 新 聞 媒 體 惡 性 競 爭 而 出 現 的 而 當 它 波 及 到 校 園 安 全 時, 便 會 造 成 生 死 存 亡 的 影 響, 十 分 值 得 研 討 與 探 究 1

大 多 數 的 學 者 以 天 災 或 人 禍 來 區 分 危 機 的 類 型, 但 是 也 可 以 發 現, 許 多 觀 念 是 將 災 難 (disaster) 與 危 機 (crisis) 混 為 一 談 對 此,Quarantelli 認 為 不 妥, 他 認 為 災 難 一 般 指 的 是 如 颱 風 大 規 模 的 社 區 事 件 ; 而 危 機 則 是 由 於 組 織 的 錯 誤 疏 失 (oversights) 或 無 效 率 而 引 起, 人 為 的 成 分 比 較 重, 二 者 並 不 相 同 Coombs: 界 定 危 機 的 類 型 可 以 分 為 : 肇 因 於 組 織 外 部 而 且 非 蓄 意 的 過 失 ; 肇 因 於 組 織 內 部 而 且 非 蓄 意 的 意 外 ; 肇 因 於 組 織 外 部 而 且 是 有 人 蓄 意 的 恐 怖 行 動 以 及 肇 因 於 組 織 內 部 而 且 是 蓄 意 的 違 法 等 四 種 類 型 如 下 圖 所 示 : 非 蓄 意 (Unintentional) 蓄 意 (Intentional) 外 部 External 過 失 (Faux Pas) 恐 怖 行 動 (Terrorism) 內 部 Internal 意 外 (Accident) 違 法 (Transgressions) 圖 : 危 機 分 類 表 資 料 來 源 :Coombs,W. T. 二 危 機 傳 播 與 危 機 溝 通 以 Turner 的 觀 點 而 言, 危 機 就 是 一 系 列 錯 誤 假 設 傳 播 失 敗 文 化 差 距 與 過 度 樂 觀 主 義 所 產 生 的 後 果 傳 播 失 敗 (failure in communication), 又 是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哈 佛 管 理 學 院 行 銷 傳 播 教 授 Greyser & Chapman 以 空 難 事 件 石 油 危 機 環 保 污 染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的 個 案 研 究 中 也 提 出 一 個 重 點 : 傳 播 是 組 織 對 抗 危 機 的 基 本 任 務, 因 為 有 效 的 溝 通 正 是 危 機 處 理 的 關 鍵 要 素 上 述 這 些 說 法, 把 傳 播 功 能 拉 到 了 消 除 與 抑 制 危 機 的 最 重 要 行 動 他 們 的 根 據 是 什 麼? 英 文 的 crisis communication" 可 譯 為 危 機 溝 通, 也 可 以 譯 為 危 機 傳 播 換 句 話 說, 傳 播 的 失 敗 即 為 溝 通 的 失 敗 在 危 機 管 理 研 究 從 系 統 論 的 管 理 學 走 向 更 微 觀 的 危 機 傳 播 功 能 時, 有 一 個 說 法, 是 在 危 機 溝 通 的 對 象 中, 新 聞 傳 播 界 已 經 佔 據 了 核 心 地 位 所 以 危 機 傳 播 或 危 機 溝 通 往 往 被 視 為 性 質 相 同 功 能 相 同 的 管 理 作 為 Coombs 以 傳 播 學 為 基 礎 (communication-based) 作 跨 學 門 整 合, 提 出 危 機 傳 播 架 構 他 在 動 態 的 危 機 傳 播 一 書 中, 將 危 機 管 理 視 為 一 個 動 態 的 危 機 傳 播 過 程 (a process of ongoing crisis communication ); 更 將 危 機 傳 播 (crisis communication) 視 為 危 機 管 理 過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角 色 Coombs 認 為 : 沒 有 一 個 組 織 可 以 對 危 機 免 疫, 也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決 策 者 可 以 對 危 機 抱 著 僥 倖 的 心 態 ; 相 對 的, 組 織 若 能 在 危 機 中 迅 速 反 應 與 各 利 益 關 係 人 (stakeholders) 達 成 良 好 溝 通, 或 許 可 以 樹 立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的 好 印 象, 把 危 機 化 為 轉 機, 讓 組 織 蓬 勃 再 生 2

他 的 研 究 嘗 試 整 合 企 業 傳 播 消 費 者 研 究 修 辭 學 組 織 傳 播 及 公 共 關 係 等 領 域, 意 圖 提 出 一 套 危 機 傳 播 的 全 盤 途 徑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三 危 機 傳 播 對 危 機 事 件 的 衝 擊 危 機 傳 播 可 能 是 影 響 危 機 處 理 成 敗 的 關 鍵, 傳 播 媒 體 對 危 機 事 件 造 成 衝 擊 : (1) 媒 體 報 導 增 加 危 機 處 理 的 困 難 度, 尤 其 電 子 媒 體 動 輒 以 現 場 轉 播 方 式 報 導 危 機 事 件, 對 組 織 的 危 機 應 變 能 造 成 更 大 的 挑 戰 媒 體 在 危 機 中 會 產 生 擴 音 作 用 (amplification), 致 使 原 本 不 起 眼 的 議 題 擴 大 成 巨 大 的 雜 音 (2) 媒 體 報 導 影 響 大 眾 對 組 織 形 象 的 認 知 與 評 價, 媒 體 在 危 機 真 相 未 明 之 前, 常 造 成 媒 體 審 判 (media trial) 的 效 果, 直 接 衝 擊 組 織 的 形 象 (3) 傳 播 媒 體 成 為 危 機 事 件 中 各 方 利 益 的 角 力 場, 為 了 爭 取 發 聲 的 地 位, 各 方 利 益 會 在 媒 體 鏡 頭 競 逐 解 釋 權 (4) 危 機 本 身 具 備 新 聞 價 值 在 危 機 管 理 的 各 個 階 段 中, 組 織 必 須 以 行 動 來 保 護 組 織 利 益 及 公 共 形 象, 因 此, 公 開 而 準 確 的 傳 播 對 於 危 機 的 控 制 至 為 重 要 危 機 管 理 是 要 解 決 危 機, 使 組 織 回 歸 正 常 運 作 ; 而 危 機 傳 播 則 尋 求 修 復 組 織 的 形 象, 及 增 進 公 眾 對 組 織 的 正 面 認 知 而 Heath 則 將 危 機 傳 播 作 以 下 定 義 : 以 道 德 的 方 式 控 制 危 機 的 高 度 不 確 定 性, 努 力 贏 得 外 界 閱 聽 人 的 信 心 這 個 贏 得 外 界 閱 聽 人 的 信 心, 就 是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運 作 的 危 機 傳 播 的 溝 通 策 略 而 根 據 前 述 說 法 可 以 歸 納 出 危 機 管 理 與 危 機 傳 播 的 比 較 如 下 四 危 機 傳 播 與 危 機 管 理 比 較 表 : 危 機 傳 播 與 危 機 管 理 比 較 表 差 異 比 較 危 機 傳 播 危 機 管 理 核 心 課 題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中 的 溝 通 危 機 預 防 及 處 理 過 程 目 標 完 成 與 閱 聽 眾 溝 通 修 護 形 象 解 決 危 機 使 組 織 恢 復 正 常 運 作 修 補 損 害 作 為 影 響 大 眾 對 組 織 的 形 象 認 知 危 機 策 略 的 設 計 危 機 管 理 小 組 的 建 立 環 境 監 控 偶 發 性 的 規 劃 特 定 危 機 的 管 理 策 略 對 象 與 期 待 對 人 達 成 有 效 溝 通 做 好 形 象 維 護 對 事 危 機 管 理 策 略 規 劃, 控 制 危 機 損 害 3

參 認 識 媒 體 與 新 聞 產 製 作 業 一 媒 體 與 採 訪 對 象 關 係 Gieber & Johnson 研 究 歸 納 了 新 聞 記 者 與 消 息 來 源 三 種 互 動 模 式, 即 對 立 關 係 (antagonistic) 合 作 關 係 (cooperation) 同 化 關 係 (asssimilation) Chibnall 則 認 為 記 者 與 消 息 來 源 之 間 還 有 交 換 關 係 (exchange) 校 園 安 全 還 應 該 加 上 法 律 規 範 關 係, 說 明 如 下 : (1) 合 作 關 係 : 與 記 者 存 在 利 益 合 作 的 關 係, 因 為 新, 彼 此 各 取 利 益 (2) 同 化 關 係 : 記 者 的 新 聞 產 製 工 作 方 式 都 會 受 到 受 訪 者 的 期 望 (3) 對 立 關 係 : 記 者 因 為 新 聞 事 件 特 性 而 出 現 對 立 關 係 (4) 交 換 關 係 : 記 者 會 推 測 受 訪 者 行 動 作 為, 試 圖 相 互 滿 足 對 方 需 求 (5) 法 律 規 範 關 係 : 雙 方 以 服 務 關 係 與 保 密 關 係 互 動 ; 一 切 依 規 定 辦 理 要 特 別 說 明 的 是, 如 果 採 訪 對 象 涉 及 負 面 事 件, 握 有 訊 息 線 索 的 記 者 通 常 不 會 放 棄 報 導 但 是 記 者 若 與 採 訪 對 象 熟 識, 想 要 顧 及 彼 此 情 面, 記 者 也 會 考 慮 由 其 他 同 仁 接 手 採 訪, 以 避 免 尷 尬 換 言 之, 即 使 採 訪 對 象 與 媒 體 的 關 係 良 好, 並 不 等 於 就 擁 有 壓 新 聞 的 通 行 證 而 在 採 訪 對 象 負 面 新 聞 事 件 中, 採 訪 對 象 與 記 者 會 從 原 本 的 合 作 關 係 轉 變 為 對 立 關 係 此 種 對 立 的 性 質 僅 限 於 事 件 本 身, 並 不 表 示 二 者 原 有 的 人 際 關 係 從 此 完 全 改 變 此 外, 良 好 的 非 正 式 關 係 有 利 於 建 立 良 好 的 正 式 關 係, 目 前 的 採 訪 對 象 新 聞 發 言 人 都 是 兼 辦 業 務 性 質, 發 言 人 處 理 自 己 的 本 職 業 務 以 外, 想 要 有 計 劃 的 經 營 與 記 者 的 非 正 式 關 係, 並 不 是 件 容 易 的 事 二 媒 體 新 聞 產 製 的 守 門 人 Shoemaker: 從 傳 播 常 規 探 討 守 門 行 為, 他 認 為 截 稿 時 間 寫 作 方 式 採 訪 路 線 和 新 聞 價 值 觀 是 全 部 新 聞 的 門 關 框 架 ; 個 別 守 門 人 則 是 再 在 傳 播 常 規 的 門 關 框 架 內 決 定 個 別 新 聞 的 取 捨 Shoemaker 歸 納 出 影 響 守 門 行 為 的 八 個 主 要 因 素 是 : 消 息 來 源 閱 聽 人 市 場 廣 告 主 政 府 利 益 團 體 公 共 關 係 和 同 業 競 爭 等 新 聞 守 門 行 為 會 導 致 一 個 結 果, 就 是 新 聞 不 等 於 全 部 的 客 觀 真 實, 最 多 只 是 小 部 份 客 觀 大 部 份 主 觀 的 訊 息 產 製 結 果 而 已 此 一 建 構 結 果, 就 是 媒 介 創 造 的 社 會 真 實 (social reality) 社 會 學 家 Tuchman 因 此 指 出, 新 聞 絕 對 不 是 自 然 產 物, 而 是 一 種 社 會 真 實 的 建 構 過 程 ; 而 且 是 媒 介 組 織 與 社 會 文 化 妥 協 的 產 品, 具 有 轉 換 或 傳 達 社 會 事 件 的 公 共 功 能 三 認 識 數 位 匯 流 新 聞 作 業 從 前 述 新 聞 守 門 和 訊 息 產 製 的 觀 點 來 看, 無 論 發 言 人 說 了 什 麼, 不 4

保 證 新 聞 就 會 照 單 全 收 ; 反 而 是 發 言 人 說 完 之 後, 由 記 者 來 決 定 要 用 什 麼, 要 播 出 什 麼 剪 輯 技 術 的 運 用, 一 方 面 可 以 由 記 者 修 飾 發 言 人 的 論 述, 或 許 對 機 關 有 利 的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能 由 記 者 斷 章 取 義, 結 果 對 機 關 是 不 利 的 台 灣 目 前 有 9 個 24 小 時 播 出 的 新 聞 頻 道 (2014 年 1 月 新 增 49 頻 道 壹 電 視 新 聞 台 ), 加 上 5 家 無 線 台 的 新 聞 部 門, 數 位 匯 流 形 (digital convergency) 成 之 後, 社 群 媒 體 可 以 由 任 何 人 上 傳 影 音, 公 諸 於 世, 新 聞 媒 體 大 量 從 社 群 媒 體 搜 尋 新 聞 線 索 Youtube 被 視 為 21 世 紀 影 音 新 聞 霸 主, 影 響 力 逐 漸 超 過 電 視 台 不 僅 如 此, 媒 體 記 者 的 新 聞 產 製, 也 出 現 了 不 採 訪 也 有 新 聞 可 播 的 情 況 在 未 經 查 證 的 情 況 下, 媒 體 記 者 將 取 自 社 群 媒 體 的 素 材 製 成 新 聞 報 導, 可 能 不 會 向 當 事 人 查 證 這 種 情 況, 將 使 得 新 聞 事 件 衝 突 性 益 形 增 加, 對 學 校 的 衝 擊 亦 將 更 形 擴 大 肆 學 校 面 對 媒 體 應 有 的 態 度 與 處 理 方 法 一 社 會 對 學 校 的 期 待 學 校 是 否 充 份 認 識 到 社 會 對 學 校 的 期 待, 並 誠 懇 友 善 回 應 此 種 期 待, 往 往 是 學 校 危 機 事 件 能 否 成 功 處 理 的 前 提 同 理 心 同 情 心 社 會 對 學 校 的 期 待 給 予 家 長 信 心 態 度 主 持 正 義 圖 : 學 校 面 對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的 表 現 決 定 危 機 處 理 成 敗 ( 汪 子 錫 製 圖 ) 二 危 機 傳 播 策 略 的 三 低 三 高 原 則 ( 一 ) 三 低 1. 危 機 傳 播 之 前 要 以 道 德 與 法 律 並 濟, 抱 持 對 各 方 的 憐 憫 之 心, 降 5

低 新 聞 曝 光 的 可 能 2. 滿 足 記 者 的 最 低 需 求, 但 態 度 要 懇 切 ; 降 低 記 者 敵 視 的 可 能 3. 敘 述 樣 態 ( 人 時 事 地 物 ), 而 不 要 描 述 詳 細 情 節, 降 低 媒 體 渲 染 的 可 能 ( 二 ) 三 高 1. 承 擔 責 任 ; 組 織 全 員 因 此 而 提 高 警 戒 心 2. 誠 實 面 對, 不 要 心 存 僥 倖 ; 危 機 處 理 因 此 而 提 高 妥 適 度 3. 永 遠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核 心, 不 要 在 乎 自 己 或 面 子 ; 因 此 提 高 社 會 認 同 三 學 校 發 言 人 面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發 言 的 態 度 一 旦 發 生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學 校 發 言 人 面 對 媒 體 的 態 度, 會 影 響 社 會 觀 感, 進 一 步 的 影 響 到 校 園 危 機 的 未 來 走 向 危 機 會 朝 兩 個 方 向 演 變 :(1) 危 機 就 此 落 幕, 媒 體 不 再 報 導 ;(2) 遭 致 更 多 得 的 批 評 發 言 人 說 太 多 可 能 沒 有 用, 電 視 媒 體 只 會 剪 輯 10 至 20 秒 來 播 出 學 校 發 言 人 最 多 只 需 要 準 備 2 或 3 段 20 秒 一 氣 呵 成 的 完 整 的 發 言 即 可 學 校 發 言 人 面 對 媒 體 採 訪 時 的 態 度 很 重 要, 這 接 近 一 種 媒 體 表 演, 是 需 要 加 以 演 練 的 從 容 的 悲 憫 的 態 度 有 決 斷 力 的 同 憂 同 喜 的 圖 : 學 校 發 言 人 的 態 度 需 要 事 先 演 練 ( 汪 子 錫 製 圖 ) 四 發 言 人 基 本 認 識 : 表 演 性 質 的 語 藝 學 學 校 發 言 人 要 考 慮 的 是 學 校 利 益 與 名 譽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的 態 度 以 及 輿 論 壓 力 的 強 弱 而 發 言 決 策 可 以 選 擇 卸 責 道 歉 模 糊 化 或 正 在 調 查 了 解 中, 拖 到 以 後 再 說 但 為 了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也 為 了 讓 危 機 傳 播 能 儘 快 和 緩 落 幕, 學 校 發 言 人 面 對 採 訪 時 採 取 千 錯 萬 錯 都 是 我 的 錯 的 態 度, 往 往 具 有 最 好 的 效 果 也 因 此, 可 以 論 證 對 媒 體 發 言 是 一 種 具 備 表 演 性 質 的 行 為 新 聞 來 源 人 物 依 其 角 色 可 區 分 為 : 當 事 人 (undertaker) 舉 事 人 (promoter) 或 評 論 人 (commentator) 在 整 個 新 聞 製 造 過 程 中, 消 息 來 源 藉 由 接 近 用 媒 介 的 機 會, 篩 選 宣 揚 對 自 己 有 利 的 資 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案, 前 述 三 種 不 同 角 色 都 會 出 現 不 同 人 的 口 語 表 達, 在 不 同 動 機 下, 會 出 現 表 演 性 質 的 發 言 6

亞 里 斯 多 德 認 為 語 藝 的 目 的 就 是 說 服, 說 服 須 通 過 論 證 的 過 程, 因 此 他 將 語 藝 論 證, 區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 ( 一 ) 非 藝 術 的 論 證 (inartistic proofs): 指 的 是 那 些 原 本 就 存 在 的, 只 不 過 在 證 明 的 過 程 中, 被 人 發 掘 出 來 的 例 如 水 在 一 定 低 溫, 會 從 液 態 凝 結 為 固 態 的 冰 ; 在 一 定 高 溫, 水 會 從 液 態 蒸 發 為 氣 態 的 論 證 ( 二 ) 藝 術 的 論 證 (artistic proofs): 不 是 原 本 就 存 在 的, 而 是 經 過 語 言 描 述 的 過 程, 被 人 為 建 構 出 來 的 論 證 藝 術 的 論 證 包 括 : 1. 邏 輯 的 論 證 (logical proof, logos), 以 因 果 關 係 歸 納 出 的 理 性 論 證, 通 常 會 包 括 明 確 的 數 字 時 間 地 點 行 動, 來 提 出 合 理 性 的 論 證 語 藝 學 僅 關 注 於 藝 術 的 論 證 2. 倫 理 的 論 證 (ethical proof, ethos), 表 現 出 發 言 者 的 特 質 是 符 合 道 德 標 準 的 ; 藉 此 建 構 聽 者 對 言 詞 可 信 度 的 論 證 3. 感 性 的 論 證 (pathetical proof, pathos), 運 用 善 與 惡 卑 鄙 與 高 尚 的 倫 理 觀 念, 將 聽 者 帶 入 憐 憫 或 同 情 的 狀 態, 也 可 稱 為 激 發 感 傷 ( 灑 狗 血 ) 的 論 證 ethos, pathos, logos 三 項 藝 術 論 證, 亞 里 斯 多 德 稱 之 為 說 服 三 要 素 此 一 提 議 雖 然 古 老 久 遠, 但 卻 歷 久 彌 堅 說 服 三 要 素 一 直 都 是 口 語 傳 播 學 術 領 域 與 實 務 演 練 的 基 礎, 當 代 諸 多 延 伸 出 來 的 說 話 藝 術 演 講 魅 力 云 云, 無 論 如 何 轉 換 變 化, 基 本 並 不 脫 離 ethos, pathos, logos 的 穿 插 運 用 語 藝 是 一 種 通 過 語 言 遂 行 說 服 的 藝 術 語 藝 的 語 言 是 有 計 畫 的 迎 合 聽 眾 的 隨 人 們 動 機 而 改 變 的 因 應 情 境 需 要 而 產 生 的 為 了 說 服 而 出 現 的 這 種 近 似 於 表 演 性 質 的 語 藝 說 服 論 證, 值 得 學 校 公 關 發 言 人 重 視 參 考 結 論 : 學 校 日 常 處 理 媒 體 公 關 的 作 法 建 議 平 時 就 要 有 交 情 供 應 新 聞 交 友 聯 誼 得 獎 的 愛 護 學 生 的 與 動 物 有 關 的 生 命 教 育 的 儀 式 的 典 禮 的 各 個 出 擊 無 冕 王 獨 享 的 禮 遇 贈 送 紀 念 品 小 禮 物 掌 握 記 者 中 的 大 哥 大 圖 : 學 校 日 常 處 理 媒 體 公 關 的 作 法 建 議 7

附 件 一 : 危 機 公 關 情 境 演 練 情 境 模 擬 : 媒 體 報 導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師 對 生 性 別 事 件 ( 一 ) 危 機 傳 播 事 前 被 害 人 向 學 校 陳 情 或 申 訴 後 對 於 學 校 處 置 感 覺 不 滿 意 感 覺 不 滿 意 的 元 素 : 不 公 平 不 合 理 不 合 法 學 校 態 度 不 好 ( 二 ) 危 機 傳 播 降 臨 危 機 傳 播 第 一 時 機 : 被 暴 料 時 爆 料 人 給 媒 體 書 面 資 料 後 媒 體 徑 行 報 導 爆 料 人 逕 行 召 開 記 者 會 爆 料 人 向 民 代 陳 情 後 由 民 代 召 開 記 者 會 暴 料 前 的 跡 象 與 徵 兆 : 記 者 來 電 話 找 校 長 了 民 代 來 電 話 找 校 長 了 暴 料 人 的 身 份 被 害 人 自 己 家 長 其 他 長 輩 民 代 民 間 組 織 或 者 以 上 五 者 相 加 利 益 關 係 人 的 利 益 不 同 ( 三 ) 新 聞 危 機 傳 播 發 生 的 時 機 新 聞 事 件 的 發 生 地 點 從 記 者 會 現 場 改 到 學 校 內 現 場 交 鋒 容 易 失 控 比 第 一 時 機 更 難 處 理 危 機 傳 播 第 一 時 機 ( 附 加 ): 採 訪 周 邊 相 關 人 的 反 應 危 機 傳 播 第 二 時 機 : 警 察 移 送 法 辦 時 危 機 傳 播 第 三 時 機 : 檢 察 官 起 訴 時 危 機 傳 播 第 四 時 機 : 法 院 判 刑 時 ( 四 ) 處 理 危 機 傳 播 的 策 略 建 議 : 以 學 生 利 益 為 優 先 的 立 場 認 錯 ( 學 校 有 督 導 的 義 務 ) 道 歉 ( 發 生 不 幸 ) 不 捨 ( 對 學 生 ) 8

依 法 辦 理 ( 釐 清 真 象 才 能 後 續 處 理 ) 學 校 要 公 平 公 正 在 行 政 作 業 上 對 於 雙 方 都 應 提 供 資 源 協 助 態 度 要 明 快 緊 急 召 開 學 校 性 平 會 展 開 調 查 附 件 二 :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新 聞 案 例 類 型 分 析 情 境 基 本 樣 態 : 學 生 為 受 害 人 一 事 件 類 型 1. 發 生 在 校 園 內 的 師 對 生 2. 外 力 進 入, 在 校 園 內 發 生 3. 在 校 外 發 生, 被 學 校 知 悉 後 報 警 4. 年 幼 時 遭 師 長 性 侵, 成 長 後 才 揭 發 二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的 關 係 1. 同 學 2. 父 親 3. 親 屬 4. 師 長 教 練 校 屬 人 員 5. 網 友 6. 歹 徒 三 消 息 來 源 1. 被 害 人 投 訴 媒 體 2. 學 校 性 平 會 教 育 局 3. 民 意 代 表 4. 民 間 組 織 5. 檢 警 6. 法 院 判 決 7. 網 路 文 章 四 報 紙 新 聞 實 例 1. 戲 弄 同 學 脫 褲 口 交 還 傳 照 嘉 義 某 國 中 發 生 男 男 性 侵 案!5 月 6 日 下 午 1 時,5 名 國 中 男 生 下 課 時 無 聊 起 鬨, 其 中 一 人 強 脫 剛 睡 醒 同 學 的 褲 子 並 口 交, 整 個 過 程 約 30 秒, 旁 觀 同 學 不 僅 未 制 止, 還 哈 哈 大 笑, 甚 至 有 人 拍 照 傳 閱 警 方 傳 喚 5 名 同 學 與 受 害 少 年, 雙 方 各 說 各 話, 目 前 依 妨 害 性 自 主 強 制 罪 嫌 將 該 名 少 年 函 送 少 年 法 庭 縣 府 教 育 處 長 洪 嘉 文 指 出,5 月 底 就 收 到 校 方 報 告 書, 都 依 規 定 處 理, 近 日 9

受 害 家 長 提 出 異 議, 已 派 員 與 雙 方 家 長 協 商 受 害 少 年 指 出, 當 天 因 有 體 育 課, 一 整 天 都 穿 著 體 育 短 褲, 趴 著 睡 覺 的 他 聽 到 周 圍 很 多 人 講 話, 醒 來 後 才 剛 站 穩, 一 名 男 同 學 突 然 衝 過 來 脫 他 的 褲 子, 並 上 前 含 住 他 的 生 殖 器 男 同 學 否 認 脫 褲 及 口 交, 只 是 以 繩 子 玩 弄 其 生 殖 器, 是 自 己 愛 玩 玩 過 頭, 另 4 人 表 示 只 在 旁 觀 看 事 發 後, 受 害 少 年 覺 得 丟 臉 不 敢 讓 師 長 及 父 母 知 道, 半 個 月 後, 隔 壁 班 同 學 偷 偷 告 訴 少 年 母 親, 她 說, 兒 子 比 一 般 小 孩 過 動, 常 被 同 學 排 斥, 如 今 孩 子 還 會 做 噩 夢, 向 學 校 申 訴, 校 方 不 斷 派 人 說 情, 她 憤 而 報 警 嘉 義 市 陽 明 醫 院 身 心 醫 學 科 主 任 王 家 麟 說, 過 動 兒 因 為 神 經 大 條, 常 成 為 同 學 戲 弄 對 象, 如 果 被 侵 犯 後 受 驚 或 感 受 不 良, 建 議 做 心 理 諮 詢 2. 我 要 結 婚 了 國 三 生 懷 孕 8 個 月 畢 業 典 禮 在 即, 多 數 國 中 生 忙 著 升 學, 台 中 縣 一 所 國 中 國 三 女 生 卻 向 同 學 透 露 我 要 結 婚 了, 因 為 她 已 懷 孕 8 個 月 ; 校 方 才 知 校 園 有 個 待 產 女 生, 趕 緊 幫 她 請 假 安 胎 校 方 馬 上 與 女 生 家 長 連 絡, 家 長 倒 不 緊 張, 女 兒 一 懷 孕 就 知 道 了 家 長 說, 因 怕 女 兒 在 校 引 起 異 樣 眼 光, 所 以 沒 向 導 師 說 家 長 表 示, 女 兒 是 和 鄰 家 男 孩 談 戀 愛, 男 生 現 在 服 兵 役, 我 們 不 會 提 告, 雙 方 家 長 已 同 意 等 女 生 畢 業 後 就 舉 行 婚 禮 台 中 縣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指 出, 小 女 生 剛 滿 15 歲, 即 使 與 男 友 兩 情 相 悅, 男 方 仍 觸 法 縣 教 育 處 長 王 銘 煜 說, 若 雙 方 家 長 及 女 生 沒 有 意 見, 教 育 處 不 會 移 社 會 處 處 理 ; 社 會 處 長 王 秀 燕 表 示, 除 非 接 獲 通 報, 否 則 不 會 主 動 提 告 這 所 國 中 即 將 舉 行 畢 業 典 禮, 這 名 女 生 日 前 悄 悄 向 同 學 透 露 : 畢 業 典 禮 後 我 可 能 要 結 婚 了, 同 學 聽 了 很 驚 訝, 再 三 追 問, 女 生 才 說 : 因 為 我 有 了 同 學 認 為 茲 事 體 大,3 日 下 午 向 導 師 透 露, 導 師 也 嚇 了 一 跳, 趕 緊 請 校 方 通 報 校 長 表 示, 這 名 女 生 導 師 是 未 婚 男 老 師, 沒 有 察 覺 女 生 有 異 樣 ; 且 小 女 生 平 常 吃 不 多, 午 餐 只 吃 半 碗 飯, 看 不 出 變 胖 家 長 透 露, 懷 孕 8 個 月 的 準 媽 媽 去 產 檢, 胎 兒 約 1000 公 克, 體 重 偏 低 女 生 的 同 學 說, 女 生 上 學 都 穿 外 套, 看 不 出 腹 部 隆 起, 上 體 育 課 時 都 稱 病, 不 時 撫 摸 肚 子, 沒 想 到 她 要 當 媽 媽 了 校 長 表 示, 因 女 生 即 將 臨 盆, 擔 心 發 生 危 險, 已 幫 這 名 女 生 請 假, 在 家 好 好 安 胎, 等 畢 業 典 禮 那 天 再 到 校 領 畢 業 證 書, 學 校 明 天 也 會 向 縣 府 通 報 王 秀 燕 表 示, 她 請 教 法 界 人 士, 小 女 生 只 要 與 男 友 結 婚, 男 方 就 無 公 訴 罪 問 題 3. 從 小 遭 父 猥 褻 上 國 中 才 曝 光 10

北 縣 李 姓 男 子 從 一 對 子 女 就 讀 幼 稚 園 開 始, 就 長 期 猥 褻 子 女 李 妻 曾 目 睹 後 制 止, 卻 遭 李 以 生 殖 器 不 過 是 一 塊 肌 肉, 哪 有 什 麼! 回 應, 板 橋 地 檢 署 依 加 重 強 制 猥 褻 罪 嫌 將 李 起 訴 檢 察 官 對 李 父 的 惡 行 相 當 心 痛, 李 對 子 女 性 侵 達 9 年, 還 以 不 給 我 摸, 就 代 表 你 不 是 我 生 的, 讓 子 女 不 得 不 隱 忍, 而 李 妻 雖 曾 目 睹 丈 夫 獸 行, 卻 未 報 案, 反 而 是 兒 子 的 國 中 同 學 報 告 學 校 才 曝 光 調 查 指 出,40 多 歲 的 李 姓 男 子 與 妻 子 生 下 一 子 一 女, 但 李 從 兒 子 讀 幼 稚 園 大 班 開 始, 藉 口 檢 查 包 皮 是 否 過 長, 涉 嫌 脫 去 兒 子 的 褲 子 撫 摸 生 殖 器, 還 威 脅 兒 子 不 得 聲 張 女 兒 就 讀 國 小 二 年 級 後, 李 父 把 魔 掌 伸 向 女 兒, 女 兒 向 檢 方 泣 訴, 爸 爸 以 如 果 不 讓 我 摸, 就 代 表 妳 不 是 我 生 的, 女 兒 不 敢 聲 張 李 妻 說, 她 曾 看 到 丈 夫 撫 摸 兒 子 下 體, 也 曾 看 過 丈 夫 撫 摸 女 兒 胸 部 與 下 體, 她 制 止 丈 夫, 但 丈 夫 卻 回 稱 美 國 有 天 體 營, 男 女 都 脫 光 光, 生 殖 器 不 過 是 一 塊 肌 肉, 哪 有 什 麼! 兒 子 就 讀 國 中 後, 告 訴 同 學 父 親 從 小 猥 褻 他, 同 學 向 老 師 報 告, 案 情 才 曝 光 4. 杏 壇 美 名 揚 教 練 其 實 是 狼 師 曾 入 選 桃 園 縣 杏 壇 芬 芳 錄 的 桃 園 縣 某 國 中 輕 艇 隊 蔡 姓 教 練, 四 年 前 率 領 女 學 生 出 國 比 賽 時, 涉 嫌 輕 薄 一 名 女 生, 在 國 內 訓 練 時 也 涉 嫌 帶 兩 名 女 學 生 回 家 親 熱, 被 桃 園 地 檢 署 依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嫌 起 訴 蔡 姓 教 練 ( 四 十 三 歲 ) 性 侵 女 學 生 的 醜 聞 發 生 後, 去 年 被 桃 園 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以 行 為 不 檢 解 聘 桃 園 地 檢 署 調 查 時, 他 否 認 和 女 學 生 發 生 性 關 係, 指 三 名 女 學 生 對 他 有 誤 會, 指 導 過 程 中 難 免 有 身 體 接 觸, 但 絕 無 猥 褻 等 行 為 但 三 名 女 學 生 不 堪 被 輕 薄, 比 賽 後 就 離 開 該 運 動 團 隊, 被 迫 放 棄 所 熱 愛 的 運 動 他 這 麼 優 秀 怎 麼 會 這 樣? 唉! 實 在 看 不 出 來, 很 可 惜, 教 育 界 和 地 方 人 士 昨 天 驚 訝 地 表 示, 曾 獲 選 全 國 社 會 優 秀 青 年 的 蔡 姓 教 練, 擁 有 輕 艇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中 輟 生 學 輕 艇, 帶 隊 出 征 捧 回 無 數 大 獎, 因 輔 導 中 輟 生 有 功, 曾 入 選 桃 園 縣 杏 壇 芬 芳 錄, 是 教 育 界 的 明 日 之 星, 前 途 一 片 看 好, 想 不 到 會 因 性 醜 聞 葬 送 美 好 前 程 四 年 多 前 他 帶 隊 到 澳 門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女 學 生 兩 人 一 間 套 房, 他 涉 嫌 刻 意 支 開 一 名 女 生, 再 以 賽 前 分 析 為 由, 進 到 女 生 房 內 伸 魔 掌 被 害 女 學 生 擔 心 遭 開 除 或 被 藉 故 懲 罰, 不 敢 對 外 張 揚, 這 段 醜 聞 一 直 未 被 揭 發, 直 到 去 年 才 由 議 員 揭 露 真 相 三 名 被 害 女 生 清 楚 陳 述 和 寫 下 事 發 經 過, 指 控 蔡 姓 教 練 不 只 一 次 對 她 們 輕 薄, 另 有 女 生 作 證 親 耳 聽 到 被 辱 同 學 哭 著 說 遭 到 蔡 教 練 摸 遍 全 身, 檢 察 官 認 為 三 名 女 生 不 可 能 同 時 說 謊, 依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將 蔡 起 訴 5. 國 二 女 疑 遭 性 侵 校 方 私 了 11

桃 園 縣 某 國 中 爆 發 女 學 生 慘 遭 同 學 性 侵 疑 雲, 就 讀 國 二 被 害 人 今 年 連 續 被 隔 壁 班 男 學 生 猥 褻, 甚 至 勒 索 不 從 遭 毒 打 ; 家 屬 直 到 校 方 通 知 到 校 領 回 遮 羞 費, 整 起 事 件 才 曝 光 女 學 生 家 長 目 前 已 提 出 妨 害 性 自 主 告 訴 我 就 這 麼 一 個 女 兒, 發 生 這 種 事 以 後 怎 麼 見 人! 被 害 女 學 生 父 親 泣 訴 說 不 過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強 調, 雙 方 學 生 各 說 各 話, 目 前 除 通 報 社 工 員 協 助 輔 導, 也 將 全 案 移 交 縣 性 別 教 育 平 等 委 員 會 調 查 爆 發 性 侵 疑 雲 學 校 地 處 偏 僻, 女 學 生 家 長 投 訴 表 示, 今 年 暑 假 過 後, 女 兒 就 慘 遭 隔 壁 班 男 同 學 連 續 性 侵, 地 點 就 在 校 園 內 對 方 除 逼 迫 模 仿 A 片 進 行 各 種 猥 褻 動 作, 還 以 手 指 觸 摸 生 殖 器 官, 造 成 國 二 女 生 身 心 嚴 重 受 創 最 讓 被 害 人 家 長 感 到 離 譜 的 是, 校 方 第 一 時 間 並 未 緊 急 處 置, 而 是 通 知 到 校 領 回 遮 羞 費 女 學 生 父 親 憤 怒 說, 女 兒 慘 遭 性 侵 後, 還 被 對 方 強 行 勒 索 數 百 元 到 數 千 元 不 等 現 金, 只 要 拿 不 出 來 就 用 腳 踹 甩 耳 光 女 學 生 父 親 說, 校 方 不 願 張 揚 性 侵 案 件, 要 求 男 學 生 繳 回 勒 索 款 項, 再 通 知 到 校 領 錢, 自 己 一 頭 霧 水 到 學 校 後 才 赫 然 曉 得 女 兒 慘 遭 性 侵 害 部 分 學 長 看 不 下 去, 甚 至 還 私 下 教 訓 該 名 男 學 生 縣 教 育 處 調 查 發 現, 男 女 學 生 原 本 正 在 交 往, 不 過 後 來 疑 因 個 性 不 合 分 手 至 於 是 否 衍 生 恐 嚇 取 財, 有 待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深 入 了 解 被 害 人 父 親 指 出, 家 長 也 知 道 兩 人 在 談 戀 愛, 不 過 戀 情 卻 嚴 重 變 調, 目 前 已 提 告 妨 害 性 自 主 6. 狼 師 迷 戀 學 生 硬 上 還 劈 腿 27 歲 高 市 某 國 中 體 育 班 陳 姓 教 練 涉 嫌 性 侵 未 滿 14 歲 國 二 女 學 生, 女 方 母 親 發 現 後, 陳 男 認 錯 簽 下 35 萬 元 聘 金 本 票, 承 諾 女 方 滿 18 歲 結 婚, 事 後 竟 反 告 女 學 生 母 親 傷 害, 女 方 母 親 氣 炸, 昨 揭 發 狼 師 惡 行, 討 回 公 道 陳 某 坦 承 兩 人 發 生 性 關 係, 強 調 是 兩 情 相 悅, 事 發 當 時 不 知 道 王 女 是 學 校 學 生, 提 告 只 是 自 我 保 護, 希 望 讓 整 起 事 件 就 此 落 幕 ; 不 過 王 母 指 證 歷 歷, 和 解 過 程 DV 全 都 錄, 還 有 切 結 書 佐 證 高 市 教 育 局 表 示, 陳 某 擔 任 多 校 體 育 班 兼 職 教 練, 目 前 已 知 至 少 有 3 名 女 學 生 受 害, 已 報 請 教 育 部 永 不 錄 用, 並 追 查 是 否 還 有 受 害 人 ; 市 議 員 黃 淑 美 怒 斥 太 離 譜, 力 促 教 育 局 建 立 制 度 防 範 警 方 調 查, 陳 姓 教 練 是 該 校 畢 業 校 友, 國 內 田 徑 比 賽 表 現 優 異, 打 破 多 項 大 會 紀 錄, 體 育 界 視 為 明 日 之 星, 擔 任 多 所 學 校 兼 職 教 練 警 方 指 出, 陳 姓 教 練 涉 嫌 自 去 年 起, 透 過 網 路 即 時 通, 對 國 二 王 姓 女 學 生 展 開 柔 情 攻 勢,8 月 4 日 以 出 遊 散 心 為 由, 強 行 載 往 某 國 小 廁 所 性 侵 害,24 日 前 往 澄 清 路 一 家 汽 車 旅 館 發 生 性 關 係,2 人 還 以 手 機 自 拍 留 念 當 天 王 母 察 覺 女 兒 行 為 怪 異, 整 理 女 兒 房 間, 赫 見 2 人 汽 車 旅 館 合 影, 帶 往 醫 院 驗 傷, 發 現 陰 道 感 染, 氣 炸 找 陳 姓 教 練 到 住 處 理 論, 陳 母 陪 同 兒 子 下 跪 道 歉 請 求 原 諒, 承 諾 願 迎 娶 王 女 為 妻 王 母 選 擇 原 諒 陳 某 行 為, 要 求 簽 立 切 結 書 和 解 書, 承 諾 先 簽 下 35 萬 元 聘 12

金 本 票, 待 女 兒 滿 18 歲 完 婚, 再 交 付 聘 金 給 王 家, 還 請 陳 某 幫 忙 家 裡 事 業, 以 保 障 女 兒 未 來 幸 福 不 料 陳 某 恩 將 仇 報, 手 機 傳 送 其 他 女 學 生 曖 昧 簡 訊, 還 指 王 母 24 日 毆 打 女 兒, 他 上 前 擋 駕 反 遭 波 及, 前 往 婦 幼 隊 反 控 被 王 母 毆 傷, 王 母 日 前 獲 悉 氣 憤 難 平, 破 口 大 罵 太 可 惡, 堅 持 提 告 妨 害 性 自 主, 訊 後 警 方 依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嫌 送 辦 7. 女 教 師 性 侵 國 二 生 家 長 怒 提 告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某 國 中 驚 傳 年 已 38 歲 的 陳 姓 女 老 師, 兩 年 前 性 侵 14 歲 的 黃 姓 國 二 男 學 生 事 件, 兩 人 曖 昧 性 關 係 已 經 持 續 兩 年 之 久 大 溪 鎮 選 區 的 縣 議 員 楊 朝 偉, 昨 日 上 午 在 縣 議 會 召 開 記 者 會, 公 佈 令 人 震 驚 的 女 教 師 性 侵 男 國 中 生 事 件, 他 要 求 教 育 處 要 嚴 加 查 辦, 以 端 正 教 育 風 氣, 若 非 屬 實 也 應 還 給 該 名 教 師 及 校 譽 清 白 楊 朝 偉 議 員 指 出, 他 日 前 接 獲 黃 姓 家 長 投 訴, 該 名 家 長 最 近 發 現 其 16 歲 就 讀 高 一 的 兒 子, 手 機 上 有 異 常 內 容 簡 訊 與 書 信 留 言, 經 他 嚴 加 追 問 下, 才 透 露 簡 訊 是 來 自 國 中 時 舞 蹈 社 的 陳 姓 女 老 師, 並 說 出 國 二 時 即 與 該 名 女 老 師 開 始 有 不 正 常 男 女 性 關 係 家 長 得 知 後 勃 然 大 怒 並 向 警 方 提 出 告 訴, 現 正 由 警 方 調 查 審 理 中 據 該 黃 姓 受 害 學 生 指 出, 兩 年 前 他 還 就 讀 國 二 時, 某 天 上 完 舞 蹈 課 後, 跟 隨 老 師 回 她 家 玩 電 腦, 在 玩 累 後 躺 在 沙 發 休 息 時, 女 老 師 主 動 向 他 示 好, 拉 他 的 手 撫 摸 她 的 胸 部, 他 在 衝 動 下 跟 老 師 發 生 了 性 關 係, 之 後 每 星 期 老 師 都 會 帶 他 出 去 約 會, 其 間 也 會 互 傳 簡 訊 聯 繫 據 瞭 解, 該 名 已 經 離 婚 的 女 教 師 相 當 活 躍, 在 學 校 中 教 導 學 生 跳 熱 舞, 與 學 生 一 起 共 舞 時, 因 身 材 火 辣 不 像 年 近 四 十 歲 之 齡 教 育 處 長 張 明 文 表 示, 教 育 處 已 經 對 該 案 深 入 調 查 中, 該 名 老 師 雖 矢 口 否 認, 但 只 要 事 證 確 鑿, 將 依 教 師 法 予 以 解 聘, 絕 不 寬 待, 至 於 性 侵 害 部 份, 已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8. 禽 獸 特 教 師 當 著 全 班 性 侵 學 生 北 縣 一 所 國 中 特 教 班 林 姓 老 師 色 欲 薰 心, 佯 稱 協 助 特 教 生 復 健, 竟 然 把 未 滿 十 四 歲 的 中 度 智 障 女 學 生 帶 到 體 育 館 重 量 訓 練 室, 當 著 全 班 同 學 面 前 綑 綁 後, 任 由 女 學 生 哀 號 仍 強 加 性 侵 由 於 林 老 師 犯 行 聳 動 惡 劣 令 人 髮 指, 學 校 七 月 中 旬 緊 急 召 開 兩 性 評 議 委 員 會 將 他 停 職 警 方 透 過 校 方 約 談 林 老 師, 配 合 性 評 會 調 查 林 師 起 初 以 女 學 生 智 商 不 足 言 語 荒 唐 亂 指 控 為 由 否 認, 但 警 方 深 入 查 訪 同 班 多 名 學 生, 發 現 女 學 生 指 控 屬 實, 林 師 事 後 也 在 校 方 師 長 勸 導 下, 坦 承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性 侵 學 生, 並 說 我 知 道 自 己 很 荒 唐, 鬼 迷 心 竅! 警 訊 後 被 依 加 重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移 送 地 檢 署 佯 稱 協 助 復 健 欺 凌 懵 懂 學 生 這 起 駭 人 聽 聞 的 特 教 班 老 師 性 侵 智 障 女 學 生 案, 發 生 在 今 年 六 月 初 根 據 校 方 調 查, 林 老 師 把 全 班 同 學 帶 到 體 育 館 重 訓 室 上 休 閒 體 能 課 程, 先 以 預 藏 膠 13

帶 將 被 害 女 學 生 雙 手 綑 綁 在 重 訓 器 材 上, 接 著 脫 下 自 己 與 女 方 衣 褲 仗 著 啟 智 班 學 生 懵 懂 無 知, 膽 大 妄 為, 當 著 全 班 同 學 面 前 上 演 活 春 宮, 無 視 女 學 生 哀 求, 性 侵 得 逞 被 害 女 學 生 返 家 向 父 母 親 哭 訴, 家 長 不 甘 女 兒 遭 平 常 道 貌 岸 然 老 師 性 侵, 盛 怒 告 上 警 局 警 方 調 查, 該 名 老 師 在 校 任 教 超 過 十 年, 聲 譽 卓 著, 加 上 指 控 老 師 當 全 班 同 學 面 前 欺 負 我, 案 情 實 在 太 聳 動, 還 一 度 不 敢 相 信 同 為 聽 障 人 士 惡 行 令 人 髮 指 案 發 後, 家 長 憤 怒 的 想 要 到 學 校 殺 老 師! 到 校 後 卻 發 現 色 狼 老 師 同 為 聽 障 特 教 學 生, 從 小 苦 讀 考 上 師 大, 才 隱 忍 不 出 手, 但 忿 忿 不 平 痛 罵 你 如 果 是 正 常 人, 我 就 打 死 你 特 教 生 很 辛 苦, 你 一 路 走 來, 何 苦 作 賤 我 女 兒? 特 教 生 何 苦 殘 害 特 教 生? 校 方 因 林 師 涉 案 明 確, 召 開 人 評 會 將 他 暫 時 停 職, 並 送 縣 府 教 育 局 議 處 校 方 表 示, 林 姓 老 師 是 合 格 教 師,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須 待 司 法 起 訴 判 決 有 罪 才 能 將 他 免 職 但 會 讓 涉 案 老 師 放 長 假, 暑 假 後 不 會 讓 他 返 校 任 教 諷 刺 的 是, 學 校 網 頁 迄 今 仍 有 這 名 老 師 的 簡 介 及 照 片, 他 在 網 頁 留 下 作 一 天 特 教 工 作, 作 一 份 功 德 事 盡 本 分, 作 好 事 的 座 右 銘 期 許 自 己, 沒 想 到 竟 犯 下 如 此 令 人 髮 指 的 性 侵 案 9. 電 玩 為 餌 假 和 尚 性 侵 6 男 童 在 家 修 行 卻 自 稱 和 尚 的 唐 姓 男 子, 以 家 中 有 電 動 玩 具 為 餌, 及 提 供 五 元 十 元 至 卅 元 不 等 的 現 金, 誘 騙 至 少 三 所 學 校 六 名 國 中 國 小 男 學 生 到 其 住 處 性 侵 警 方 十 五 日 將 他 逮 捕, 依 妨 害 性 自 主 移 送 地 檢 署 唐 嫌 坦 承 三 年 來 犯 案 六 起, 檢 察 官 複 訊 後 向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獲 准 據 悉, 唐 嫌 多 年 前 曾 在 埔 里 某 寺 廟 待 過, 目 前 在 家 修 行, 自 稱 和 尚 ; 檢 方 質 疑 唐 嫌 犯 案 僅 六 起, 不 排 除 有 更 多 的 學 童 受 害, 要 再 深 入 偵 辦 自 稱 在 家 修 行 3 年 至 少 犯 下 6 案 老 師, 那 個 和 尚, 將 我 屁 股 插 得 好 痛 哦! 學 童 向 老 師 告 狀, 才 捅 出 這 起 玷 辱 佛 門 的 罪 行 住 在 台 中 地 區 某 公 寓 的 唐 嫌, 日 前 瞧 見 讀 國 小 的 小 宏 ( 化 名 ) 在 社 區 內 打 電 玩, 唐 嫌 告 訴 小 宏 他 家 裡 有 很 多 電 動 玩 具, 邀 小 宏 到 他 家 玩, 小 宏 不 疑 有 他 就 跟 著 去 了 小 宏 事 後 告 訴 級 任 老 師, 同 社 區 的 和 尚 帶 他 進 入 房 間 後, 就 用 生 殖 器 插 他 的 屁 股, 插 得 很 痛 老 師 通 報 縣 府 社 會 處 與 教 育 處, 社 會 處 派 社 工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事 態 嚴 重 ; 唐 嫌 平 常 都 到 附 近 的 三 四 所 國 小 國 中 尋 找 獵 物 唐 嫌 穿 修 行 服 到 國 中 小 利 誘 獵 物 社 會 處 長 王 秀 燕 指 出, 唐 嫌 住 在 集 合 式 住 宅, 一 年 多 來 以 家 中 有 電 動 玩 具 為 餌, 有 時 也 會 提 供 五 元 到 卅 元 不 等 的 現 金, 至 少 騙 取 六 名 就 讀 國 小 國 中 的 男 學 童 到 他 住 處 玩, 再 乘 機 予 以 性 侵 ; 不 知 嚴 重 性 的 學 童, 還 於 校 園 內, 一 個 傳 一 個 到 他 住 處 玩 電 腦, 大 都 難 逃 魔 掌 14

警 方 昨 日 將 唐 嫌 逮 捕 到 案, 並 於 住 處 搜 索, 發 現 有 很 多 色 情 光 碟 書 籍, 還 有 男 性 自 慰 器 等, 琳 瑯 滿 目 ; 警 方 調 查 遭 到 唐 嫌 性 侵 的 學 童, 至 少 有 六 人 以 上, 研 判 他 還 在 其 他 地 方 犯 案, 以 類 似 手 法 騙 取 學 童 遭 其 蹂 躪 唐 嫌 身 高 約 一 六 五 到 一 百 七 十 公 分 間, 長 相 斯 文 戴 眼 鏡, 頭 上 有 戒 疤, 身 材 中 等, 平 常 都 穿 灰 色 的 修 行 服 社 會 處 派 社 工 人 員 對 附 近 學 校 進 行 訪 察, 調 查 究 竟 還 有 多 少 學 童 受 害 ; 並 對 曾 遭 唐 性 侵 的 學 童 進 行 心 理 輔 導, 避 免 對 孩 子 造 成 一 輩 子 無 法 抹 滅 的 陰 影 10. 九 年 前 遭 師 性 侵 大 二 生 鼓 勇 檢 舉 一 名 大 二 女 學 生 向 曾 就 讀 過 的 宜 蘭 縣 某 國 小 投 訴 指 出, 約 九 年 前, 任 教 的 男 老 師 就 觸 摸 其 下 體, 幾 年 後 讀 國 中 時 又 和 她 發 生 性 關 係 校 方 一 日 召 開 教 評 會, 決 議 將 嚴 重 有 違 師 道 的 該 名 老 師 停 聘, 二 日 也 已 未 到 校 上 課 宜 蘭 縣 三 星 鄉 某 國 小 一 男 老 師, 被 曾 教 過 的 女 學 生 控 訴 指 出, 她 就 讀 國 小 五 年 級 時, 老 師 就 摸 其 下 體, 十 六 歲 時 還 遭 老 師 性 侵 據 悉, 這 名 現 就 讀 南 部 某 大 學 二 年 級 的 女 學 生 握 有 老 師 送 給 她 的 小 禮 物, 及 一 封 和 解 書 宜 蘭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表 示, 將 就 整 起 事 件 邀 集 女 學 生 就 讀 的 大 學 及 事 發 小 學, 和 相 關 當 事 人 調 查 瞭 解, 並 將 把 調 查 結 果, 移 送 檢 調 追 查 刑 責 教 育 處 及 該 老 師 任 教 學 校 初 步 調 查, 目 前 並 無 其 他 學 生 投 訴 相 關 案 情 或 受 害, 該 老 師 原 本 在 事 件 曝 光 後, 仍 在 學 校 任 教, 經 家 長 投 訴 後, 教 育 處 已 以 最 高 標 準, 核 定 停 聘 處 分, 讓 他 暫 離 教 學 工 作 靜 待 調 查 據 了 解, 該 名 男 老 師 是 四 十 一 歲, 還 是 單 身, 擔 任 職 教 已 十 七 年, 校 方 表 示 他 平 時 教 學 認 真, 家 長 及 同 事 聞 訊 皆 感 十 分 驚 訝, 該 老 師 面 對 記 者 查 證, 則 低 調 不 願 回 應 11. 老 師 性 侵 女 童 案 太 平 國 小 前 後 任 校 長 主 任 遭 彈 劾 監 委 高 鳳 仙 沈 美 真 調 查 發 現, 花 蓮 縣 太 平 國 小 老 師 田 春 榮 自 2002 至 2008 年 間, 多 次 性 侵 該 校 女 童, 該 校 前 現 任 校 長 李 忠 祥 與 蘇 愛 志 與 教 導 主 任 余 存 仙 卻 知 情 而 數 度 未 依 規 定 通 報 及 處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導 致 數 名 女 學 生 持 續 長 期 受 害, 因 此 監 院 昨 日 通 過 彈 劾 李 忠 祥 蘇 愛 志 與 余 存 仙 三 人 監 委 : 學 校 漠 視 不 通 報 高 鳳 仙 表 示, 在 調 查 此 案 的 過 程 中 感 到 十 分 痛 心, 田 春 榮 的 罪 行 曝 光, 竟 是 因 為 當 時 有 二 名 被 害 女 童, 因 為 不 忍 見 到 學 妹 再 遇 上 這 樣 的 事 情, 因 此 寫 信 向 蘇 愛 志 檢 舉, 蘇 才 向 教 育 局 通 報 高 鳳 仙 強 調, 這 個 學 生 太 勇 敢 了, 這 樣 的 道 德 勇 氣 讓 這 些 老 師 都 感 到 慚 愧 調 查 案 文 指 出, 田 春 榮 在 太 平 國 小 任 教 的 七 年 期 間, 利 用 其 體 育 老 師 田 徑 隊 教 練 與 訓 導 組 長 的 身 分, 多 次 在 旅 社 住 家 與 學 校 體 育 器 材 室 等 地, 先 後 性 侵 至 少 四 名 女 學 生, 其 中 有 一 位 被 害 人, 受 害 時 間 竟 長 達 四 年, 且 平 均 每 周 被 性 侵 一 次 監 委 沈 美 真 表 示, 司 法 單 位 是 調 查 出 有 四 名 學 童 受 害 ; 學 校 報 告 則 是 指 出 15

有 六 名, 但 根 據 過 去 實 際 的 調 查 經 驗 看 來, 受 害 者 可 能 不 僅 於 此 沈 美 真 說, 若 學 校 一 開 始 就 採 取 相 關 處 理 措 施, 就 不 會 縱 容 田 春 榮 再 三 性 侵 女 學 生, 但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校 方 漠 視 而 不 通 報, 才 讓 憾 事 一 再 重 演 監 院 對 此 提 出 彈 劾 就 是 希 望 讓 老 師 校 長 們 有 所 警 惕, 並 了 解 他 們 在 法 律 上 負 有 通 報 義 務 讓 老 師 校 長 有 所 警 愓 高 鳳 仙 指 出,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規 定, 教 育 人 員 知 悉 兒 少 有 遭 受 性 侵 害 情 況, 應 立 即 向 縣 市 主 管 機 通 報 高 強 調, 不 只 是 校 長 要 通 報, 每 位 教 師 也 都 有 通 報 的 義 務 與 責 任 教 育 局 未 將 校 長 立 即 調 離 另 外, 高 也 質 疑, 學 校 竟 然 是 保 護 犯 案 的 老 師, 而 不 是 保 護 孩 子, 是 否 因 為 校 長 是 由 教 師 會 所 遴 選 出 的? 而 調 查 過 中 也 發 現 花 蓮 縣 教 育 局 不 敢 將 不 適 任 的 校 長 調 離 現 職, 這 都 顯 示 出 目 前 教 育 制 度 還 有 待 改 善 的 地 方 12. 學 校 有 狼 師 校 長 知 情 不 報 罰 3 萬 高 縣 一 名 國 小 程 姓 老 師 三 番 兩 次 對 女 學 童 伸 出 狼 爪, 事 發 後, 校 方 僅 要 求 他 請 長 假, 高 縣 社 會 處 調 查 確 認 張 姓 校 長 隱 匿 案 情, 依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處 以 三 萬 元 罰 款 該 名 程 姓 老 師 上 課 時 會 讓 學 生 觀 賞 兒 童 不 宜 的 影 片, 播 放 時 特 意 把 教 室 窗 簾 拉 上, 並 叫 女 學 童 坐 到 自 己 座 位, 動 手 觸 摸 胸 部 等 部 位 案 發 後, 校 方 僅 要 求 老 師 休 長 假, 家 長 不 滿, 這 名 狼 師 才 被 迫 調 校 最 離 譜 的 是, 調 校 後 的 程 姓 老 師 惡 性 不 改, 再 度 對 女 學 童 伸 鹹 豬 手 猥 褻, 家 長 向 本 報 爆 料 才 曝 光 針 對 第 一 所 學 校 未 依 法 通 報 隱 匿 狼 師 惡 行, 結 果 造 成 更 多 學 童 受 害, 社 會 處 在 進 行 了 解 後, 決 定 對 張 姓 校 長 依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處 以 三 萬 元 罰 款 是 高 雄 縣 內 近 兩 年 來 第 一 個 因 隱 匿 被 開 鍘 的 校 長 社 會 處 指 出, 許 多 性 侵 家 暴 的 個 案 都 是 由 學 校 老 師 舉 報 才 被 發 現, 但 面 對 加 害 者 同 樣 是 老 師 時, 學 校 採 取 的 態 度 卻 往 往 相 對 保 守 被 動, 有 些 校 長 認 為 被 男 老 師 摸 一 下 摟 抱, 算 不 上 性 騷 擾, 還 有 人 指 個 案 曝 光 會 傷 害 學 生, 要 求 老 師 與 家 長 私 下 和 解 目 前 被 指 控 的 老 師 已 在 新 任 職 的 學 校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校 方 正 在 調 查 中 社 會 處 強 調, 若 有 學 校 未 依 程 序 通 報 處 置, 將 追 究 相 關 責 任 13. 性 侵 拍 裸 照 狼 師 判 6 年 四 年 前, 一 名 國 中 少 女 被 邱 姓 體 育 老 師 性 侵 並 拍 下 淫 照, 去 年 二 月 藝 人 陳 冠 希 淫 照 事 件 沸 沸 揚 揚, 她 擔 心 裸 照 曝 光, 在 周 記 抒 發 心 情, 全 案 才 浮 上 檯 面 邱 姓 老 師 被 依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嫌 起 訴, 昨 天 一 審 判 六 年 徒 刑 事 發 時 被 害 女 學 生 念 國 三, 目 前 讀 大 一, 正 努 力 擺 脫 陰 霾 邱 姓 老 師 已 遭 停 職, 雖 一 再 喊 冤, 但 不 被 法 官 採 信 16

判 決 書 指 出, 邱 姓 老 師 ( 四 十 三 歲 已 婚 ) 原 在 彰 化 縣 一 所 國 中 擔 任 體 育 組 長 兼 拔 河 隊 教 練, 被 害 少 女 當 時 讀 國 三, 他 藉 口 要 檢 查 女 學 生 腹 肌, 從 肚 子 摸 到 至 陰 毛 處 ; 後 來 二 度 趁 她 晚 自 習 時, 帶 她 到 辦 公 室 猥 褻 女 學 生 不 堪 受 辱, 想 退 出 拔 河 隊, 他 藉 口 商 談 退 隊 事 宜, 開 車 載 女 學 生 至 百 果 山 附 近 停 車 場, 又 在 車 上 猥 褻 她 邱 姓 老 師 後 來 性 侵 得 逞, 九 十 三 至 九 十 四 年 初, 趁 午 休 時 間 將 女 學 生 帶 到 小 辦 公 室, 假 日 則 開 車 載 到 汽 車 旅 館, 性 侵 達 五 六 次 之 多, 性 侵 後 拍 下 裸 照 去 年 初 女 學 生 高 三, 正 巧 發 生 陳 冠 希 淫 照 事 件, 她 害 怕 裸 照 會 曝 光, 在 周 記 中 抒 發 心 情, 導 師 察 覺 有 異, 才 發 現 這 起 性 侵 案 件 庭 訊 時, 邱 姓 老 師 說, 女 學 生 是 拔 河 隊 主 將 成 績 又 好, 他 為 了 留 她 在 隊 中, 特 別 禮 遇 ; 但 賽 後 較 冷 淡, 女 學 生 不 滿 才 誣 陷 他 法 官 認 為, 女 學 生 年 紀 尚 輕, 有 切 身 之 痛 才 能 精 準 描 述 被 害 過 程, 且 她 仍 有 大 好 未 來, 沒 必 要 構 陷 法 官 審 酌 後, 依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判 邱 姓 老 師 有 期 徒 刑 六 年 附 件 三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新 聞 媒 體 連 繫 保 密 相 關 規 定 1.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13 條 廣 告 物 出 版 品 廣 播 電 視 電 子 訊 號 電 腦 網 路 或 其 他 媒 體, 不 得 報 導 或 記 載 被 害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被 害 人 身 分 之 資 訊 但 經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被 害 人 同 意 或 犯 罪 偵 查 機 關 依 法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由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六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沒 入 前 項 物 品 或 採 行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 其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正, 屆 期 不 改 正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但 被 害 人 死 亡,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權 衡 社 會 公 益, 認 有 報 導 必 要 者, 不 罰 經 被 害 人 同 意 ( 而 被 害 人 如 為 未 成 年 者, 則 監 護 人 同 意 即 可 ) 或 因 偵 查 犯 罪 之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這 是 媒 體 最 常 使 用 的 一 道 護 身 符, 媒 體 認 為 家 長 受 害 者 均 同 意 採 訪, 所 以 無 法 律 責 任 有 些 媒 體 為 了 避 免 被 法 律 追 究 責 任, 若 遇 主 動 爆 料 者, 會 要 求 爆 料 者 寫 下 同 意 書 以 自 保 2.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2 條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應 秉 持 客 觀 公 正 專 業 之 原 則 當 事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除 有 調 查 之 必 要 或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之 考 量 者 外, 應 予 保 密 第 26 條 17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過 程 中, 經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將 事 件 之 有 無 樣 態 及 處 理 方 式 予 以 公 布 但 不 得 揭 露 當 事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識 別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第 27 條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應 建 立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及 加 害 人 之 檔 案 資 料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並 不 得 公 布 加 害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識 別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學 校 違 反 上 述 保 密 規 定 者,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 應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3.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101 年 5 月 24 日 修 正 公 布 實 施, 舊 稱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 第 16 條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應 立 即 按 學 校 防 治 規 定 所 定 權 責 向 學 校 權 責 人 員 通 報, 並 由 學 校 權 責 人 員 依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社 政 及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依 本 條 規 定 為 通 報 時, 除 有 調 查 必 要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或 法 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對 於 當 事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以 保 密 第 19 條 經 媒 體 報 導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應 視 同 檢 舉,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應 主 動 將 事 件 交 由 所 設 之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疑 似 被 害 人 不 願 配 合 調 查 時,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或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霸 凌 事 件, 發 現 有 疑 似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情 事 者, 視 同 檢 舉, 由 學 校 防 治 霸 凌 因 應 小 組 依 前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24 條 依 前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包 括 參 與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所 有 人 員 依 前 項 規 定 負 保 密 義 務 者 洩 密 時, 應 依 刑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處 罰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就 記 載 有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姓 名 之 原 始 文 書 應 予 封 存, 不 得 供 閱 覽 或 提 供 予 偵 查 審 判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除 原 始 文 書 外,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人 員 對 外 所 另 行 製 作 之 文 書, 應 將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之 真 實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刪 除, 並 以 代 號 為 之 4.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 正 公 布 實 施, 舊 稱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 18

第 45 條 新 聞 紙 不 得 刊 載 下 列 有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之 內 容 但 引 用 司 法 機 關 或 行 政 機 關 公 開 之 文 書 而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過 度 描 述 ( 繪 ) 強 制 性 交 猥 褻 自 殺 施 用 毒 品 等 行 為 細 節 之 文 字 或 圖 片 二 過 度 描 述 ( 繪 ) 血 腥 色 情 細 節 之 文 字 或 圖 片 為 認 定 前 項 內 容, 報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應 訂 定 防 止 新 聞 紙 刊 載 有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內 容 之 自 律 規 範 及 審 議 機 制,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新 聞 紙 業 者 經 舉 發 有 違 反 第 一 項 之 情 事 者, 報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應 於 三 個 月 內, 依 據 前 項 自 律 規 範 及 審 議 機 制 處 置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一 個 月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邀 請 報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代 表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團 體 代 表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代 表, 依 第 二 項 備 查 之 自 律 規 範, 共 同 審 議 認 定 之 : 一 非 屬 報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之 新 聞 紙 業 者 經 舉 發 有 違 反 第 一 項 之 情 事 二 報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就 前 項 案 件 逾 期 不 處 置 三 報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就 前 項 案 件 之 處 置 結 果, 經 新 聞 紙 刊 載 之 當 事 人 受 處 置 之 新 聞 紙 業 者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團 體 申 訴 第 69 條 宣 傳 品 出 版 品 廣 播 電 視 網 際 網 路 或 其 他 媒 體 對 下 列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報 導 或 記 載 其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識 別 身 分 之 資 訊 : 一 遭 受 第 四 十 九 條 或 第 五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行 為 二 施 用 毒 品 非 法 施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其 他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質 三 為 否 認 子 女 之 訴 收 養 事 件 親 權 行 使 負 擔 事 件 或 監 護 權 之 選 定 酌 定 改 定 事 件 之 當 事 人 或 關 係 人 四 為 刑 事 案 件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之 當 事 人 或 被 害 人 行 政 機 關 及 司 法 機 關 所 製 作 必 須 公 開 之 文 書, 除 前 項 第 三 款 或 其 他 法 律 特 別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亦 不 得 揭 露 足 以 識 別 前 項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分 之 資 訊 除 前 二 項 以 外 之 任 何 人 亦 不 得 於 媒 體 資 訊 或 以 其 他 公 示 方 式 揭 示 有 關 第 一 項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識 別 身 分 之 資 訊 第 一 二 項 如 係 為 增 進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且 經 行 政 機 關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團 體 與 報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代 表 共 同 審 議 後, 認 為 有 公 開 之 必 要, 不 在 此 限 5. 媒 體 報 導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性 騷 擾 事 件 暨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處 理 原 則 (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 民 國 97 年 03 月 19 日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新 版 二 字 第 0970420221Z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並 修 正 名 稱 ( 舊 稱 : 媒 體 對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報 導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處 理 原 則 ) 19

(1) 媒 體 報 導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性 騷 擾 事 件 暨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應 嚴 格 遵 守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十 二 條 及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不 得 報 導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分 之 資 訊 但 依 法 律 規 定, 經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被 害 人 同 意 或 犯 罪 偵 查 機 關 依 法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2) 媒 體 報 導 犯 罪 事 件, 如 涉 及 與 性 侵 害 犯 罪 性 騷 擾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有 關, 均 應 隱 去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相 關 資 訊, 被 害 人 已 死 亡 者, 亦 同 但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死 亡,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權 衡 社 會 公 益, 認 有 報 導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3) 第 一 點 所 稱 足 資 識 別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分 之 資 訊, 包 括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照 片 或 影 像 聲 音 住 址 親 屬 姓 名 或 其 關 係 就 讀 學 校 與 班 級 或 工 作 場 所 等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其 他 讓 人 足 資 辨 識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分 之 資 訊 (4) 媒 體 連 續 報 導 同 一 犯 罪 事 件, 其 先 前 報 導 因 未 涉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性 騷 擾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而 有 揭 露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分 之 情 形, 應 自 知 悉 該 報 導 事 件 為 性 侵 害 犯 罪 性 騷 擾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之 日 起, 依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規 定, 處 理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分 資 料 之 報 導 (5)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性 騷 擾 事 件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與 加 害 人 有 親 屬 關 係 者, 媒 體 報 導 該 案 件 時, 應 隱 去 加 害 人 之 相 關 資 訊 (6) 媒 體 訪 問 第 三 人, 應 避 免 透 露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分 (7) 其 他 本 原 則 未 列 舉 之 事 項, 有 揭 露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性 騷 擾 事 件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被 害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分 之 虞 者, 媒 體 均 應 主 動 過 濾, 避 免 報 導 6. 刑 事 訴 訟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45 條 第 1 項 規 定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第 3 項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司 法 警 察 辯 護 人 告 訴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於 偵 查 程 序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人 員, 除 依 法 令 或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或 保 護 合 法 權 益 有 必 要 者 外, 不 得 公 開 揭 露 偵 查 中 因 執 行 職 務 知 悉 之 事 項 7. 偵 查 中 不 得 對 外 公 開 的 十 項 內 容 依 檢 察 警 察 暨 調 查 機 關 偵 查 刑 事 案 件 新 聞 處 理 注 意 要 點 規 定, 案 件 於 偵 查 終 結 前, 檢 警 調 人 員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加 保 密, 不 得 透 漏 或 發 布 新 聞 ; 亦 不 得 任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少 年 犯 供 媒 體 拍 攝 直 接 採 訪 或 藉 由 監 視 器 畫 面 拍 攝 : (1)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否 自 首 或 自 白 及 其 內 容 (2) 有 關 傳 訊 通 訊 監 察 拘 提 羈 押 搜 索 扣 押 勘 驗 現 場 模 擬 鑑 定 限 制 出 境 等, 尚 未 實 施 或 應 繼 續 實 施 之 偵 查 方 法 (3) 實 施 偵 查 之 方 向 進 度 內 容 及 所 得 心 證 20

(4) 足 使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逃 亡, 或 有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之 虞 (5) 被 害 人 被 挾 持 中 尚 未 脫 險, 安 全 堪 虞 者 (6) 偵 查 中 之 筆 錄 錄 音 帶 錄 影 帶 照 片 電 磁 紀 錄 或 其 他 重 要 文 件 及 物 品 (7) 犯 罪 情 節 攸 關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其 親 屬 或 配 偶 之 隱 私 與 名 譽 (8) 有 關 被 害 人 之 隱 私 或 名 譽 暨 性 侵 害 案 件 被 害 人 之 照 片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識 別 其 身 分 之 資 訊 (9) 有 關 少 年 犯 之 照 片 姓 名 居 住 處 所 就 讀 學 校 及 其 案 件 之 內 容 (10) 檢 舉 人 及 證 人 之 姓 名 身 分 資 料 居 住 處 所 電 話 及 其 供 述 之 內 容 或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8.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我 國 在 2006 年 成 立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主 管 有 線 無 線 衛 星 或 其 他 電 子 傳 輸 設 施 傳 送 聲 音 影 像 文 字 或 數 據 的 業 者 或 個 人 自 NCC 成 立 之 日 起, 通 訊 傳 播 相 關 法 規, 包 括 電 信 法 廣 播 電 視 法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及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原 屬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之 NCC 相 關 業 務 的 主 管 機 關, 也 都 變 更 為 NCC 主 管 ;NCC 還 掌 管 監 督 管 理 及 證 照 核 發 的 生 殺 大 權 各 界 都 對 NCC 的 成 立 寄 予 厚 望, 期 盼 能 有 助 於 扼 止 媒 體 濫 用 新 聞 自 由 導 致 的 媒 體 亂 象 因 為, 依 法,NCC 有 權 對 於 通 訊 傳 播 業 者 實 施 監 督 調 查 裁 決 取 締 處 分 等 五 項 權 力 依 據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22 條 規 定 :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對 於 尚 在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的 訴 訟 事 件, 不 得 評 論 若 有 媒 體 評 論 或 誤 導 司 法 案 件, 依 同 法 第 4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可 以 加 以 處 罰 ; 其 次, 媒 體 報 導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有 權 利 要 求 廣 電 媒 體 提 出 澄 清 與 相 對 篇 幅 的 說 明, 這 是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23 條 課 予 媒 體 的 義 務 NCC 成 立 後, 有 關 廣 電 監 理 業 務 由 NCC 負 責, 但 NCC 成 員 卻 對 外 表 示, 該 委 員 會 之 宗 旨 在 維 護 新 聞 自 由 而 且,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所 規 範 的 對 象 應 是 指 司 法 人 員 而 非 媒 體, 媒 體 有 本 事 問 到 內 容, 是 新 聞 自 由 的 範 圍, 媒 體 沒 有 不 公 開 報 導 的 義 務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