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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時 事 漫 談 酒 駕 撞 死 人, 無 錢 賠 就 算 了 嗎? 一 案 兩 判, 該 如 何 救 濟? P2 P5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誠 信 價 值 企 業 新 利 基 P8 反 詐 騙 宣 導 檢 察 官 老 梗 專 詐 老 人 家! P12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透 過 文 件 審 查 避 免 機 密 資 訊 外 洩 從 盜 版 軟 體 談 軟 體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P14 P17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搭 錯 車 別 緊 張!- 有 解 決 之 道! P20 衛 生 健 康 切 勿 聽 信 及 購 買 來 路 不 明 藥 物 P21 抒 情 小 品 父 親 的 麥 芽 糖 P23 1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酒 駕 撞 死 人, 無 錢 賠 就 算 了 嗎?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今 年 的 六 月 三 日, 新 北 市 一 位 呂 姓 市 民, 在 上 午 七 時 四 十 分 許, 駕 著 他 的 賓 士 車, 途 經 永 和 區 得 和 路 和 中 正 路 口, 將 一 位 要 去 買 菜 的 王 姓 老 婦 人 撞 飛, 他 並 沒 有 停 車 察 看, 隨 即 高 速 駕 車 逃 逸 幸 得 一 位 見 義 勇 為 的 王 姓 計 程 車 司 機 目 睹 撞 人 經 過, 緊 盯 肇 事 車 猛 追, 直 到 嫌 犯 開 車 進 入 住 處 大 樓 的 地 下 停 車 場 時 才 去 報 警 老 婦 人 被 撞 飛 跌 落 後, 後 腦 著 地 造 成 嚴 重 撕 裂 傷, 送 醫 急 救 不 治, 警 方 據 報 後 趕 到 呂 姓 嫌 犯 住 處 時 他 還 在 呼 呼 大 睡, 問 他 什 麼 都 不 知 道, 到 了 警 局 讓 他 看 肇 事 的 照 片, 才 知 道 自 己 闖 下 大 禍, 為 他 作 酒 測, 仍 高 達 一. 一 七 毫 升 問 他 撞 死 人, 未 來 要 怎 樣 賠 償, 他 說 會 負 責, 只 是 名 下 並 無 財 產, 目 前 是 打 零 工 維 生, 所 開 的 賓 士 車 車 齡 已 有 十 多 年, 當 年 是 向 友 人 索 討 賭 債 以 二 手 價 四 十 多 萬 元 用 友 人 名 義 購 來, 未 來 如 何 賠 償 被 害 人 家 屬? 簡 單 的 答 復 就 是 不 知 道 呂 姓 男 子 說 自 己 兩 手 空 空, 別 無 財 產, 可 能 也 有 幾 分 真 實, 這 可 由 檢 察 官 諭 知 以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交 保, 結 果 卻 無 法 籌 得 保 釋 金 而 被 法 官 羈 押 這 點 可 以 看 出 通 常 一 個 人 若 財 力 許 可, 再 愛 惜 錢 財, 也 不 致 於 將 錢 擱 著 不 動, 寧 願 被 關 進 看 守 所 受 苦 由 為 自 己 不 當 行 為, 導 致 他 人 失 去 了 寶 貴 的 生 命, 除 了 觸 犯 國 家 的 刑 事 法 律, 要 受 到 刑 罰 處 罰 以 外, 在 民 事 上 也 是 侵 權 行 為, 對 於 與 被 害 人 有 一 定 關 係 或 者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人, 要 負 起 民 事 上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條 規 定 :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致 死 者, 對 於 支 出 醫 療 及 增 加 生 活 上 需 要 之 費 用 或 殯 葬 費 之 人, 亦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被 害 人 對 於 第 三 人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者, 加 害 人 對 於 該 第 三 人 亦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被 害 人 的 父 母 子 女 及 配 偶, 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亦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之 金 額, 這 是 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法 條 中 所 謂 的 非 財 產 上 損 害, 這 就 是 一 般 人 所 說 的 精 神 慰 撫 金 通 常 民 法 上 的 損 害 賠 償, 是 以 填 補 損 害 為 原 則, 也 就 是 財 產 上 受 到 損 害, 才 能 請 求 加 害 人 賠 2

償, 至 於 不 屬 於 財 產 上 的 賠 償, 必 須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才 可 以 請 求 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條, 便 是 所 謂 的 特 別 規 定 報 上 說 : 被 撞 身 亡 王 姓 老 婦 人 的 女 兒 向 記 者 表 示 : 肇 事 者 過 去 曾 有 酒 駕 紀 錄, 仍 然 不 知 檢 點, 再 度 酒 後 駕 車 肇 事, 惡 性 非 常 重 大, 希 望 刑 事 部 分 能 夠 予 以 嚴 懲, 以 免 有 人 效 尤 民 事 部 分 準 備 向 肇 事 者 要 求 賠 償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目 的 不 是 在 錢, 主 要 是 要 給 酒 駕 的 人 一 個 教 訓 就 上 面 所 舉 的 法 條 來 看, 被 撞 往 生 者 的 配 偶 兒 女 都 是 有 資 格 要 求 加 害 者 賠 償 的 人, 只 是 賠 償 的 金 額, 也 不 是 賠 償 權 利 人 說 說 就 可 算 數, 打 起 官 司 來 該 賠 多 少 精 神 慰 撫 金, 是 由 法 官 根 據 要 求 賠 償 的 人 與 死 者 的 關 係, 以 及 死 者 過 世 所 受 到 的 精 神 痛 苦 來 作 決 定 的 報 上 還 根 據 酒 駕 肇 事 者 顯 露 在 外 的 經 濟 狀 況 來 推 測, 認 為 被 害 人 家 屬 未 來 的 求 償, 可 能 會 有 很 高 的 難 度 依 法 言 法, 一 個 人 有 沒 有 資 力 賠 償 他 人 的 損 害, 也 不 是 賠 償 義 務 人 自 己 說 說 就 算, 還 要 經 過 強 制 執 行 法 的 強 制 執 行 程 序, 仍 然 沒 有 發 現 他 的 財 產, 才 能 確 定 他 名 下 的 確 沒 有 財 產 由 於 要 求 賠 償, 屬 於 私 權 紛 爭, 國 家 並 不 會 主 動 積 極 介 入, 必 須 當 事 人 自 行 主 張 權 利, 國 家 才 能 依 據 相 關 法 律 加 以 協 助 想 要 證 明 自 己 有 權 利 存 在,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經 由 民 事 訴 訟 的 程 序, 由 法 院 用 判 決 來 確 定 權 利 的 存 在, 得 到 法 院 的 勝 訴 判 決, 權 利 才 能 獲 得 保 障 因 為 有 的 權 利 在 民 法 上 都 有 短 期 時 效 期 間 的 限 制, 像 侵 權 行 為 引 起 的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依 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在 知 道 有 損 害 及 賠 償 義 務 人 的 時 候 起, 經 過 二 年 請 求 權 便 告 消 滅 過 了 這 段 期 間 再 來 主 張 權 利, 有 時 會 徒 勞 無 功 另 外 向 當 地 的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調 解, 如 果 調 解 成 立, 法 律 效 果 是 與 確 定 的 民 事 判 決 相 同 權 利 得 到 確 定 以 後, 賠 償 義 務 人 還 是 遲 遲 不 願 履 行, 此 時 只 有 勞 動 當 地 的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執 行 處 討 債 了 由 於 民 事 事 件 屬 於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法 院 都 是 依 據 當 事 人 的 聲 請 才 會 進 行, 強 制 執 行 並 不 例 外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必 須 附 上 執 行 名 義, 也 就 是 債 權 獲 得 確 定 的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或 者 調 解 書, 並 須 繳 納 一 定 的 執 行 費, 才 會 正 式 成 為 強 制 執 行 案 件, 法 院 方 會 通 知 定 期 執 行 身 為 債 權 人 的 人 這 時 必 須 配 合 法 院 查 明 債 務 人 的 財 產 所 在, 由 法 院 進 行 查 封 拍 賣 案 件 的 債 務 人 已 經 放 話 自 己 名 下 別 無 財 產, 債 權 人 有 可 能 想 查 也 查 不 到, 這 時 可 以 聲 請 執 行 法 院 依 強 制 執 行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的 規 定, 向 稅 捐 及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團 體 或 知 悉 債 務 人 財 產 之 人 調 查 債 務 人 財 3

產 狀 況 經 過 調 查 未 發 現 債 務 人 財 產, 或 者 已 發 現 的 債 務 人 財 產 不 足 抵 償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債 權, 債 權 人 可 以 聲 請 執 行 法 院 依 同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定 期 間 命 債 務 人 據 實 報 告 一 年 內 應 供 強 制 執 行 之 財 產 狀 況 債 務 人 不 為 報 告 或 為 虛 偽 之 報 告, 也 不 提 供 相 當 擔 保, 執 行 法 院 得 依 聲 請 或 依 職 權 管 收 債 務 人 經 過 管 收 以 後, 還 是 沒 有 發 現 債 務 人 的 財 產, 這 時 候 才 能 說 債 務 人 真 正 沒 有 財 產, 祇 有 依 同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由 執 行 法 院 發 給 憑 證, 交 債 權 人 收 執, 等 到 發 現 債 務 人 有 財 產 的 時 候, 再 依 據 憑 證 來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損 害 賠 償 雖 然 屬 於 兩 年 的 短 期 時 效, 但 是 經 過 法 院 的 判 決 以 後, 依 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的 規 定, 重 行 起 算 的 時 效 期 間 為 五 年 債 權 人 要 特 別 注 意 時 效 期 間, 在 接 近 屆 滿 五 年 前 又 再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便 可 以 中 斷 時 效 只 要 債 務 沒 有 還 清, 欠 債 的 陰 影 會 跟 著 他 一 輩 子!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1 年 6 月 22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4

一 案 兩 判, 該 如 何 救 濟? 摘 錄 自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幾 天 前,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與 檢 察 署, 互 不 相 讓, 雙 雙 都 成 為 報 紙 社 會 版 頭 條 新 聞 的 主 角, 這 可 不 是 有 什 麼 值 得 大 書 特 書 的 好 事, 而 是 一 連 串 的 糗 事 讓 記 者 先 生 挖 到 寶, 大 爆 特 爆 地 加 以 報 導 這 件 被 指 為 烏 龍 的 事 件, 說 源 頭 得 自 去 年 五 月 間 說 起 : 居 住 在 臺 中 的 賀 姓 與 柯 姓 女 子, 因 為 房 屋 租 賃 糾 紛 演 成 刑 事 案 件, 受 理 的 臺 中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由 於 事 實 未 明, 就 到 柯 姓 女 子 租 住 的 房 屋 現 場 勘 驗, 在 勘 驗 進 行 中, 賀 姓 女 子 出 手 取 走 柯 女 手 中 的 文 件, 經 同 去 的 警 員 阻 止, 並 當 場 將 文 件 取 回 交 還 柯 女 事 情 本 來 就 此 告 一 段 落 不 過, 柯 女 不 肯 善 罷 甘 休, 仍 出 面 控 告 賀 女 妨 害 自 由 檢 方 受 理 後 因 為 案 情 單 純, 檢 察 官 就 對 賀 女 以 強 制 罪 向 臺 中 地 方 院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今 年 的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的 江 姓 法 官 就 根 據 檢 察 官 的 聲 請, 判 處 賀 女 罰 金 新 臺 幣 六 千 元 收 到 簡 易 判 決 後 的 賀 女 不 服 判 決 提 起 上 訴, 要 求 開 庭 審 理, 目 前 仍 由 地 方 法 院 上 訴 法 庭 審 理 中 不 料 今 年 的 五 月 下 旬, 賀 女 又 收 到 同 法 院 一 位 許 姓 法 官 在 今 年 的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就 同 一 案 件 所 作 的 簡 易 判 決, 判 處 賀 女 拘 役 二 十 日, 可 以 易 科 罰 金 同 一 案 件, 在 一 個 月 內 由 同 法 院 的 不 同 法 官 作 出 兩 種 不 同 刑 罰 的 判 決, 讓 收 到 判 決 的 賀 女 一 頭 霧 水, 不 知 適 從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知 道 案 件 有 一 案 兩 判 的 差 錯 後, 馬 上 展 開 內 部 調 查, 才 發 覺 原 因 出 在 檢 方 將 同 一 案 件 分 兩 次 重 複 移 送 審 判 中 間 相 隔 一 個 月, 後 案 移 送 到 院 方 時 前 案 已 經 終 結, 才 會 將 案 件 分 給 另 一 位 法 官 審 理, 以 致 發 生 一 案 兩 判 的 情 事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方 面 也 在 烏 龍 事 件 爆 發 後 對 內 部 進 行 調 查, 發 覺 承 辦 檢 察 官 對 該 案 件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後, 正 好 配 置 的 書 記 官 調 動, 前 承 辦 書 記 官 先 將 卷 宗 影 印, 將 檢 察 官 請 求 法 院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的 聲 請 書 連 同 卷 宗 影 印 本 一 併 送 請 法 院 審 理 接 任 的 書 記 官 發 現 留 存 的 原 卷 後, 以 為 還 沒 有 送 審, 又 將 原 卷 宗 再 送 審 判, 才 發 生 一 案 二 判 的 大 烏 龍 院 方 與 檢 方 對 這 案 件 的 疏 失 責 任, 目 前 仍 在 調 查 中, 還 沒 有 正 式 結 論 出 爐, 將 來 對 行 政 責 任 調 查 結 果, 或 許 是 經 辦 人 誰 都 沒 有 錯, 或 許 是 縱 有 一 點 小 錯, 嗣 後 注 意 事 情 也 就 過 去 了! 不 過, 以 一 個 局 外 人 的 眼 光 來 看 這 5

一 案 兩 判 的 事 件, 主 因 該 是 用 卷 宗 影 本 移 送 審 判 所 引 起, 才 有 一 連 串 陰 錯 陽 差 的 後 續 疏 失 發 生 讓 人 費 解 的 是 那 位 檢 察 署 書 記 官 為 什 麼 要 用 卷 宗 的 影 本 辦 理 送 審? 本 來 檢 察 署 也 好, 法 院 也 好, 辦 理 刑 事 案 件 用 的 卷 宗 都 是 原 件, 很 少 會 使 用 到 影 本, 除 非 有 特 殊 的 事 由 像 一 案 有 多 數 被 告, 先 起 訴 其 中 的 一 名 被 告, 其 餘 被 告 尚 待 繼 續 偵 查, 這 時 才 可 以 將 卷 內 有 關 起 訴 被 告 的 資 料 影 印, 作 成 卷 宗 影 本 送 請 法 院 先 行 審 判 不 過, 移 送 的 文 件 中, 要 加 以 明 說, 讓 法 院 必 要 時 可 以 調 閱 原 卷 總 之, 刑 事 案 件 卷 隨 案 走, 案 到 那 裡 卷 就 到 那 裡, 最 後 案 件 經 判 決 確 定, 所 有 案 卷 移 由 檢 方 辦 理 執 行 後 由 檢 方 整 理 歸 檔 這 件 出 包 案 件, 被 告 只 有 一 人, 檢 察 官 既 對 被 告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在 檢 方 的 偵 查 程 序 便 告 終 結 卻 不 將 原 卷 隨 同 聲 請 書 送 審, 真 難 想 像 留 住 原 卷 真 意 何 在? 由 於 移 送 的 是 卷 宗 影 本, 導 致 那 些 本 可 避 免 的 疏 失, 才 會 隨 之 浮 現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的 簡 易 程 序, 依 第 四 百 五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法 院 原 則 上 要 依 檢 察 官 的 聲 請 意 旨, 立 即 作 出 處 分 不 過, 也 不 是 照 單 全 收 因 為 遇 到 一 些 特 殊 情 形, 依 第 四 百 五 十 一 條 之 一 第 四 項 的 但 書 規 定, 法 院 是 可 以 作 進 一 步 的 追 究, 甚 至 可 以 依 第 四 百 五 十 二 條 的 規 定, 將 案 件 改 分 通 常 程 序 來 審 判 因 為 檢 方 移 送 前 來 的 卷 宗 是 影 本, 而 非 實 務 上 通 常 使 用 的 原 件, 細 心 的 法 官 應 該 覺 察 到 其 中 是 否 另 有 蹊 蹺? 合 理 的 懷 疑 是 這 案 件 的 被 告 是 否 涉 及 另 案, 另 案 如 果 與 本 案 有 裁 判 上 一 罪 關 係, 輕 罪 先 以 簡 易 程 序 處 刑 確 定, 導 致 重 罪 就 無 法 再 作 實 體 上 判 決, 豈 非 有 失 公 平? 法 官 雖 然 不 是 包 山 包 海, 最 低 程 度 也 要 了 解 送 來 的 卷 宗 為 什 麼 會 是 影 本? 如 果 真 的 多 此 一 查, 重 複 判 決 的 事 應 可 消 失 於 無 形 另 外 在 實 務 上, 刑 事 案 件 分 案 的 時 候, 分 案 室 都 附 有 一 紙 電 腦 列 印 的 被 告 刑 事 案 件 紀 錄 表 如 果 及 時 查 證, 也 不 致 發 生 重 複 判 決 事 件 現 在 一 案 兩 判 的 事 實 已 經 造 成, 說 這 話 都 已 與 事 無 補, 只 能 供 作 亡 羊 補 牢 事 後 檢 討 的 參 考! 上 面 所 談 的 都 是 司 法 機 關 疏 失 改 進 的 問 題, 怎 麼 沒 有 提 到 受 到 雙 重 判 決 的 被 告 該 如 何 救 濟? 其 實 經 過 宣 示 的 判 決, 或 者 不 須 宣 示 的 判 決, 已 經 送 達 給 當 事 人, 法 院 即 應 受 到 判 決 主 文 的 拘 束, 除 了 文 字 或 者 內 容 有 錯 誤, 是 可 以 用 裁 定 更 正 以 外, 明 知 判 決 出 錯, 判 決 主 文 也 不 可 以 隨 便 更 動 的, 必 須 等 待 當 事 人 不 服, 依 訴 訟 程 序 提 起 上 訴, 由 上 級 法 院 將 違 法 判 決 撤 銷 已 經 無 法 上 訴 的 案 件, 則 只 有 請 檢 察 總 長 提 起 非 常 上 訴, 由 最 高 法 6

院 以 非 常 上 訴 判 決 撤 銷 相 同 的 案 件 如 果 經 檢 察 官 或 自 訴 人 重 複 向 同 一 法 院 起 訴,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上 定 有 兩 種 解 決 方 法, 如 果 查 明 前 案 已 經 判 決 確 定, 後 來 受 理 的 案 件 就 要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三 百 零 二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 諭 知 免 訴 的 判 決 後 案 受 理 當 時 前 案 還 在 同 一 法 院 審 理 中, 後 案 就 要 依 據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三 百 零 三 條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諭 知 不 受 理 的 判 決 總 之, 同 一 案 件 重 複 向 同 一 法 院 起 訴, 後 案 決 不 可 以 再 為 實 體 上 判 決 這 件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案 件, 雖 然 錯 在 檢 方 重 複 移 送, 但 法 院 對 後 案 也 有 查 明 責 任, 否 則 刑 事 訴 訟 法 對 後 案 該 處 理 的 方 式, 豈 非 具 文?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1 年 6 月 8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7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誠 信 價 值 企 業 新 利 基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編 撰 之 誠 信 價 值 企 業 新 利 基 說 帖 誠 信 有 益 企 業 經 營 誠 信 (Integrity) 是 無 論 你 到 哪 裡, 都 可 以 帶 著 走 的 東 西 當 它 變 成 你 的 一 部 分 時, 不 管 景 氣 好 壞, 它 都 會 緊 跟 著 你, 別 人 無 法 搶 走 它 企 業 重 視 誠 信 與 倫 理 (Ethics), 最 直 接 的 受 益 人 就 是 企 業 本 身, 西 諺 云 : 倫 理 為 生 財 之 道 遠 東 經 濟 評 論 指 出 投 資 於 倫 理, 長 期 有 利 可 圖, 行 為 好 則 利 潤 大, 好 道 德 會 帶 來 好 生 意 2009 年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TI) 發 表 的 全 球 貪 腐 趨 勢 (GCB) 也 表 示, 有 半 數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願 意 花 多 一 點 錢 向 廉 潔 誠 信 的 企 業 購 買 商 品, 所 以 誠 信 的 確 會 帶 來 好 報 酬 誠 信 經 營 是 企 業 最 基 本 的 社 會 責 任, 一 般 人 常 以 為 在 激 烈 競 爭 的 市 場 上 求 生 存, 必 須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的 爭 取 績 效, 還 管 什 麼 誠 信 倫 理, 但 有 美 國 學 者 對 企 業 財 務 績 效 和 社 會 責 任 進 行 研 究, 得 出 社 會 責 任 的 表 現 和 財 務 績 效 之 間 存 在 顯 著 正 相 關 的 結 論, 社 會 責 任 不 但 可 贏 取 顧 客 信 任, 更 可 強 化 員 工 的 承 諾 美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倫 理 資 源 中 心 也 曾 調 查 指 出, 近 八 成 的 員 工 認 為, 組 織 對 誠 信 倫 理 的 關 注, 以 及 堅 持 做 正 確 的 事, 是 他 們 繼 續 留 任 的 重 要 原 因 一 個 人 在 重 視 誠 信 倫 理 環 境 下 工 作, 有 助 於 精 神 健 康 的 提 昇, 進 而 培 育 出 信 任, 使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下 降 與 生 產 力 增 加 貪 腐 侵 蝕 企 業 生 命 企 業 貪 腐 破 壞 誠 信 價 值,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2009 年 度 以 貪 腐 與 私 部 門 為 主 題, 提 出 全 球 貪 腐 報 告 指 出, 過 去 兩 年, 各 地 貪 腐 情 事 已 讓 全 球 企 業 損 失 數 十 億 美 元, 也 衍 生 出 員 工 道 德 水 準 低 落 顧 客 與 商 業 夥 伴 之 間 高 度 不 信 任 等 危 機 ; 貪 腐 至 少 提 高 百 分 之 十 的 企 業 成 本, 企 業 還 要 支 付 高 額 政 治 支 出, 從 事 不 法 關 說 行 賄 等 共 謀 的 貪 腐 行 為, 不 但 破 壞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並 將 成 本 轉 嫁 到 消 費 者 身 上, 造 成 公 民 的 超 額 負 擔 與 全 球 經 濟 資 源 的 巨 額 浪 費 據 法 務 部 統 計, 從 2000 年 7 月 到 2009 年 12 月 期 間, 我 國 貪 瀆 案 被 起 訴 有 1 萬 4,537 人, 一 般 民 眾 涉 案 累 計 人 數,2001 年 有 416 人 ( 占 總 8

數 23.95%), 到 2009 年 底, 民 眾 涉 案 累 計 人 數 增 加 到 6,397 人 ( 占 總 數 44%), 上 述 民 眾 除 受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準 公 務 員 外, 多 係 企 業 主 及 其 員 工 涉 及 貪 污 共 犯 行 賄 罪, 嚴 重 混 淆 政 商 分 際, 敗 壞 官 箴, 顯 示 企 業 涉 入 貪 污 案 有 上 升 的 現 象 這 還 不 包 括 企 業 本 身 內 部 及 企 業 間 的 詐 欺 背 信 和 侵 占 等 行 為 在 內 近 十 年 來, 幾 件 廣 受 矚 目 的 企 業 不 法 舞 弊 案, 損 失 金 額 動 輒 數 十 億 至 數 百 億 元, 光 是 力 霸 集 團 弊 案, 損 失 金 額 就 高 達 新 臺 幣 ( 下 同 )731 億 6,000 萬 元 其 他 發 生 的 案 件, 例 如 : 東 隆 五 金 博 達 台 鳳 廣 三 集 團 ( 順 大 裕 台 中 商 銀 ) 中 興 銀 等 案, 分 別 以 不 實 財 務 報 表 非 常 規 交 易 操 縱 市 場 內 線 交 易 利 用 關 係 人 非 法 交 易 洗 錢 虛 設 行 號 等 手 法 牟 取 不 法 利 益, 金 額 高 達 434 億 7,469 萬 餘 元 換 句 話 說, 這 些 年 來 企 業 貪 腐 案 件 造 成 社 會 的 損 失 超 過 1,166 億 元, 遠 遠 超 過 公 部 門 同 時 期 貪 污 案 件 查 獲 的 貪 瀆 總 金 額 ( 約 333 億 元 ) 企 業 貪 腐 造 成 社 會 重 大 危 害, 中 外 皆 然 2002 年 美 國 陸 續 發 生 安 隆 (Enron) 世 界 通 訊 (WorldCom) 等 數 個 大 企 業 詐 欺 倒 閉 案 ; 安 隆 公 司 曾 經 是 美 國 最 大 的 能 源 公 司, 全 美 第 七 大 的 公 司, 在 16 年 之 間, 資 產 從 100 億 美 元 增 加 至 650 億 美 元, 卻 在 短 短 的 24 天 中 宣 布 破 產 倒 閉, 留 下 2 萬 4 千 名 手 足 無 措 的 員 工, 退 休 金 付 之 一 炬, 資 深 員 工 損 失 逾 20 億 美 元, 以 及 廣 大 的 受 害 股 東, 股 票 從 炙 手 可 熱, 淪 為 壁 紙, 市 值 損 失 600 億 美 元 深 究 這 些 企 業 一 夕 垮 台 的 原 因, 其 實 不 外 傲 慢 貪 婪 與 腐 化 三 個 致 命 傷 相 結 合 國 內 學 者 葉 匡 時 認 為, 成 功 的 企 業 各 有 其 因, 但 企 業 會 走 向 失 敗, 原 因 都 是 類 似 的, 一 是 違 背 誠 信 ; 二 是 不 夠 務 實 沒 有 誠 信 的 企 業 雖 可 能 成 功 一 時, 但 最 後 必 敗 無 疑 世 界 銀 行 前 總 裁 沃 爾 芬 森 (James D. Wolfensohn) 認 為, 貪 腐 是 政 治 之 癌, 會 摧 毁 發 展 的 一 切 努 力, 它 又 何 嘗 不 是 企 業 之 癌 呢! 企 業 責 任 蔚 為 趨 勢 企 業 生 於 社 會 成 於 社 會, 沒 有 優 質 的 社 會, 就 沒 有 優 質 的 企 業, 企 業 要 受 到 社 會 肯 定 與 尊 敬, 必 須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誠 信 經 營 聯 合 國 於 1999 年 提 出 全 球 盟 約 (Global Compact), 將 人 權 勞 工 環 境 及 反 貪 腐 四 項 議 題 作 為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SR) 之 國 際 共 通 標 準, 主 張 企 業 應 扮 演 積 極 的 企 業 公 民, 營 造 誠 信 公 平 的 經 營 環 境, 目 前 已 有 50 多 個 國 家 約 700 9

多 家 企 業 簽 署 盟 約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APEC) 已 將 提 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打 擊 貪 腐 列 為 必 需 面 對 的 二 項 全 球 化 議 題, 定 有 企 業 行 為 準 則 (Code of Conduct for Business), 鼓 勵 公 私 部 門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致 力 改 善 治 理 機 制 打 擊 貪 腐 其 他 國 際 性 組 織, 如 : 國 際 商 會 (ICC)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WEF) 世 界 銀 行 (WB)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和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也 都 陸 續 提 出 企 業 應 誠 信 經 營 的 主 張 與 商 業 經 營 規 範, 益 見 企 業 責 任 已 蔚 為 國 際 趨 勢 當 企 業 致 力 於 發 展 全 球 佈 局 時, 必 然 要 放 寬 視 野, 將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與 國 際 商 業 規 範 接 軌 企 業 必 須 體 認 到 全 球 化 已 打 破 國 界 藩 籬, 使 全 球 經 濟 一 體 化, 全 球 化 的 市 場 提 供 企 業 增 加 利 潤 機 會 與 賦 予 企 業 更 多 自 由, 但 也 衍 生 相 對 的 責 任 與 產 生 可 能 的 陷 阱 面 對 全 球 化 的 激 烈 商 業 競 爭, 企 業 要 追 求 永 續 成 功, 避 免 不 符 倫 理 行 為 導 致 的 法 律 責 任 和 商 譽 損 害 的 高 昂 成 本, 企 業 的 策 略 管 理 必 須 融 入 誠 信 倫 理 的 價 值 觀 誠 信 絕 對 是 個 相 當 值 得 建 立 的 優 勢, 企 業 外 在 的 一 切 優 勢 均 極 易 被 模 仿, 唯 有 內 在 的 誠 信 文 化 方 能 型 塑 企 業 無 可 取 代 之 價 值, 亦 是 企 業 持 久 永 恆 的 根 本 誠 信 領 導 創 造 贏 家 19 世 紀 中 國 紅 頂 商 人 胡 雪 巖 指 出 10 字 箴 言 商 道 即 人 道 信 譽 就 是 錢, 他 以 戒 欺 為 經 商 之 座 右 銘 1994 年 間, 由 日 本 與 美 國 歐 洲 知 名 企 業 領 袖 自 發 性 的 成 立 高 斯 圓 桌 會 議 (Caux Round Table), 主 張 全 球 企 業 界 領 導 人 應 該 致 力 改 善 經 濟 和 社 會 條 件, 尊 重 法 律 和 人 性 尊 嚴, 不 從 事 非 法 活 動, 可 見 誠 信 是 古 今 中 外 成 功 企 業 家 的 共 同 準 則 企 業 追 求 永 續 經 營, 不 能 僅 將 講 誠 信 重 倫 理 視 為 一 時 的 風 尚 或 行 銷 新 花 招, 企 業 領 導 人 應 該 把 誠 信 倫 理 的 管 理 原 則 和 策 略 系 統 化 地 融 入 企 業 文 化, 以 實 際 行 動 展 現 負 責 與 誠 實 廉 潔 艾 科 卡 (Lee Iacocca) 華 倫 巴 菲 特 (Warren Buffett) 威 爾 許 (Jack Welch) 彼 得 杜 拉 克 (Peter Drucker) 亨 利 明 茲 伯 格 (Henry Mintzberg) 等 成 功 企 業 家 及 管 理 學 者, 都 指 出 企 業 領 導 人 要 有 品 格 誠 信 守 法, 才 能 有 效 領 導, 展 現 高 度 倫 理 行 為 和 社 會 責 任 感, 滿 足 公 眾 對 企 業 的 期 望 經 營 企 業 追 求 利 益 雖 理 所 當 然, 但 若 是 因 違 反 誠 信 與 道 德 原 則 而 得 來 的 財 富, 卻 會 使 個 人 以 及 整 個 企 業 組 織 沉 淪 墮 落 誠 信 之 人 心 中 有 一 把 道 10

德 量 尺, 會 以 更 高 尚 的 標 準 做 出 抉 擇 永 續 經 營 企 業 的 成 功 人 士, 都 展 現 出 誠 信 特 質 這 表 示 了 誠 信 在 企 業 裡 確 實 是 一 種 競 爭 優 勢, 而 示 範 誠 信 並 贏 得 信 賴, 是 領 導 者 的 責 任 建 立 誠 信 經 營 環 境 由 於 消 費 者 意 識 覺 醒, 社 會 開 始 賦 予 企 業 一 種 道 德 人 格, 誠 信 愈 顯 重 要 彼 得 杜 拉 克 認 為 企 業 管 理 者 應 當 考 慮 公 司 政 策 和 行 為 對 於 社 會 的 影 響, 是 否 有 利 於 社 會 的 穩 定 和 諧 企 業 正 派 經 營,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可 以 促 進 企 業 和 社 會 的 永 續 發 展, 這 是 偉 大 的 企 業 和 平 庸 企 業 不 同 之 處 偉 大 的 企 業 願 景 高 於 單 純 獲 利, 它 們 重 視 誠 信 的 價 值 觀, 也 付 諸 行 動 2009 年 聯 合 國 舉 辦 1209 國 際 反 貪 日, 以 別 讓 貪 腐 葬 送 發 展 為 活 動 主 題, 凸 顯 反 貪 腐 是 當 今 全 球 公 私 部 門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UNCAC) 是 世 上 最 有 力 的 反 腐 倡 廉 法 律, 其 中 也 特 別 針 對 私 營 企 業 的 內 部 控 制 行 為 規 範 等 提 出 可 遵 循 之 準 則 我 國 政 府 參 酌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及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國 家 廉 政 體 系 概 念, 將 建 立 公 私 部 門 夥 伴 關 係 的 精 神 融 入 2009 年 7 月 8 日 訂 頒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該 方 案 在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方 面, 納 入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業 倫 理 倡 導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輔 導 獎 勵 企 業 建 立 倫 理 規 範 及 內 控 機 制, 由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機 關 辦 理, 即 在 創 造 誠 信 的 環 境, 鼓 勵 和 促 進 企 業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乾 淨 政 府 誠 信 社 會 誠 信 倫 理 是 營 造 乾 淨 政 府 的 要 素, 更 是 自 由 市 場 和 諧 運 作 的 基 礎 臺 灣 在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具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我 們 期 盼 在 國 際 社 會 倫 理 具 有 同 等 的 聲 譽 政 府 與 企 業 在 促 進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多 元 治 理 網 絡 內 扮 演 了 最 關 鍵 的 角 色, 需 要 雙 方 群 策 群 力 深 入 耕 耘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潘 基 文 於 2009 年 國 際 反 貪 日 呼 籲, 私 營 部 門 不 應 該 落 在 政 府 的 後 面, 並 敦 促 私 營 部 門 採 取 符 合 聯 合 國 公 約 反 腐 措 施 同 時 世 界 銀 行 與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均 將 企 業 視 為 建 構 國 家 廉 政 體 系 之 重 要 環 節, 期 盼 企 業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勇 於 以 具 體 的 行 動 建 立 誠 信 文 化, 共 同 參 與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之 推 動 11

反 詐 騙 宣 導 摘 錄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網 站 檢 察 官 老 梗, 專 詐 老 人 家! 以 簡 姓 男 子 為 首 的 詐 騙 集 團 假 冒 檢 察 官 名 義 行 騙, 先 以 亂 槍 打 鳥 的 方 式 撥 打 電 話, 再 從 電 話 聲 音 中 過 濾, 專 門 鎖 定 年 長 者 下 手,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今 (101) 年 3 月 初 接 獲 民 眾 報 案 後, 指 揮 刑 事 警 察 局 中 部 打 擊 犯 罪 中 心 及 嘉 義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共 組 專 案 小 組, 歷 經 近 3 個 月 之 查 察 跟 監 及 埋 伏, 發 現 該 集 團 流 竄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等 地, 已 有 多 人 受 害, 於 近 日 分 別 在 台 中 市 南 投 縣 逮 捕 集 團 成 員 6 嫌, 查 扣 29 萬 元 現 金 行 動 電 話 8 支 存 摺 8 本 平 板 電 腦 1 台 及 偽 造 地 檢 署 關 防 等 物, 一 舉 瓦 解 該 假 檢 察 官 詐 騙 集 團 檢 警 查 知,23 歲 的 主 嫌 簡 O 亮 有 詐 欺 刑 案 資 料, 吸 收 同 鄉 的 同 學 陳 嫌 廖 嫌 與 簡 嫌 等 人, 涉 嫌 從 電 話 中 篩 選 年 長 者 後, 向 年 長 的 被 害 人 自 稱 台 北 法 院 或 新 竹 地 檢 的 黃 瑞 盛 檢 察 官 撥 打 電 話, 通 知 其 遭 冒 名 申 辦 領 取 健 保 的 殘 障 補 助, 補 助 金 額 均 按 月 匯 入 其 戶 頭, 全 案 已 由 檢 察 官 分 案 調 查, 被 害 人 因 數 次 傳 喚 不 到, 將 被 地 檢 署 通 緝 其 帳 戶 亦 因 涉 及 人 頭 帳 戶 洗 錢, 即 將 被 凍 結, 為 避 免 脫 產 湮 滅 證 據, 須 將 帳 戶 內 的 款 項 交 付 地 檢 署 凍 結 至 安 全 帳 戶 保 管, 抑 或 交 付 現 金 給 檢 察 官 保 管, 避 免 帳 戶 被 凍 結 或 遭 拘 提, 待 案 情 釐 清 後 就 會 發 還 撤 銷 通 緝, 還 傳 真 地 檢 署 的 假 公 文 給 被 害 人, 讓 被 害 人 信 以 為 真 並 心 生 畏 懼, 依 指 示 匯 款 或 當 面 交 付, 經 初 歩 清 查 查 扣 之 資 料 發 現, 其 中 更 不 乏 遭 騙 10 萬 至 100 萬 元 之 被 害 人, 詐 騙 總 金 額 達 數 千 萬 元 詐 騙 集 團 假 冒 檢 察 官, 手 法 雖 然 老 套, 但 警 方 發 現 該 集 團 成 員 以 亂 槍 打 鳥 的 方 式 誘 騙 被 害 人, 目 前 已 查 知 的 被 害 人 均 為 60 至 80 歲 的 年 長 者, 這 些 年 長 者 一 聽 到 帳 戶 被 凍 結 亂 了 方 寸, 乖 乖 交 出 提 款 卡 和 密 碼, 其 中 一 位 陳 姓 被 害 人 一 個 半 月 就 匯 款 12 次 及 面 交 3 次, 共 損 失 新 台 幣 480 餘 萬 元, 被 害 人 上 當 後 又 怕 家 人 知 情, 大 多 終 日 鬱 悶, 在 得 知 警 方 緝 獲 該 詐 騙 集 團 時, 才 終 於 露 出 笑 容 警 方 呼 籲 民 眾, 檢 察 官 及 警 方 絕 不 會 接 管 民 眾 帳 戶, 接 獲 不 明 人 士 假 12

冒 檢 警 來 電 時, 切 勿 冒 然 相 信, 也 不 要 聽 從 指 示,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立 即 撥 打 反 詐 騙 專 線 165 詢 問, 或 電 請 當 地 分 局 派 出 所 員 警 到 場 協 助, 真 檢 察 官 假 檢 察 官, 屆 時 就 一 目 了 然 了 13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透 過 文 件 審 查 避 免 機 密 資 訊 外 洩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1 年 6 月 號 ( 作 者 魯 明 德, 服 務 於 新 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及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 小 潘 的 公 司 多 年 來 致 力 於 資 訊 安 全 領 域 的 研 發, 產 品 市 場 占 有 率 很 高, 在 業 界 亦 頗 負 盛 名, 因 此 在 今 年 的 國 際 資 訊 安 全 研 討 會 中, 受 邀 擔 任 協 辦 單 位, 並 在 會 中 發 表 論 文 公 司 把 這 個 重 責 大 任 交 給 研 發 部, 於 是 主 管 小 強 就 交 待 小 潘 負 責 撰 文, 並 指 示 他 : 發 表 內 容 必 須 依 程 序 核 定 之 後, 才 能 寄 給 主 辦 單 位 發 表 小 潘 聽 完 後 一 頭 霧 水, 回 想 當 初 在 學 校 唸 書 的 時 候, 老 師 也 曾 交 待 他 去 投 稿 期 刊 跟 研 討 會, 從 來 也 沒 有 審 查 程 序, 現 在 為 什 麼 要 這 麼 麻 煩? 何 況 我 們 公 司 還 是 協 辦 單 位 當 然, 小 潘 所 想 的 問 題, 是 一 向 唯 命 是 從 的 經 理 小 強 無 法 回 答 的 因 此, 小 潘 在 悶 了 幾 天 之 後, 決 定 趁 著 下 午 茶 約 會 的 時 間 請 教 司 馬 特 老 師 好 不 容 易 盼 到 了 下 午 茶 時 間, 小 潘 一 見 到 司 馬 特 老 師, 就 迫 不 及 待 地 把 這 個 月 碰 到 的 問 題 及 心 中 的 疑 惑, 一 股 腦 兒 地 講 給 司 馬 特 老 師 聽 老 師 聽 完 了 問 題, 喝 了 口 咖 啡, 說 道 : 貴 公 司 會 不 會 想 知 道 競 爭 對 手 正 在 研 發 什 麼 產 品? 進 度 如 何? 對 我 們 的 威 脅 程 度 有 多 大? 小 潘 想 都 不 想 就 回 答 : 當 然 想 知 道 啊! 小 強 經 理 平 時 就 經 常 叮 嚀 我 們, 要 隨 時 蒐 集 對 手 的 各 項 情 資, 定 期 回 報 給 他 老 師 接 著 笑 說 : 那 就 對 啦, 你 會 每 天 盯 著 你 的 對 手 看, 他 們 當 然 也 是 每 天 盯 著 你 看 啊! 商 場 如 戰 場, 商 機 稍 縱 即 逝, 大 家 都 在 處 心 積 慮 地 蒐 集 對 手 的 情 資, 若 一 不 小 心 就 會 把 自 己 的 機 密 洩 露 給 對 手 ; 因 此, 任 何 可 能 洩 密 的 管 道, 都 要 隨 時 加 以 防 堵 小 潘 聽 了 司 馬 特 老 師 這 番 話, 心 中 更 加 迷 惑 了 : 不 過 就 是 在 研 討 會 上 報 告 一 篇 文 章, 難 道 競 爭 對 手 能 從 投 影 片 上 蒐 集 到 什 麼 情 資 嗎? 司 馬 特 老 師 一 眼 即 看 穿 了 小 潘 的 心 思, 喝 口 咖 啡 繼 續 問 道 : 你 覺 得 競 爭 對 手 最 想 要 知 道 你 的 什 麼 事? 14

小 潘 心 中 竊 笑, 老 師 怎 麼 會 問 這 麼 簡 單 的 問 題, 便 立 即 答 道 : 當 然 是 我 們 公 司 新 產 品 開 發 的 方 向 與 進 度, 以 及 我 們 目 前 所 用 的 新 技 術 囉! 老 師 緊 接 著 又 追 問 : 平 常 這 些 資 訊, 你 們 的 競 爭 對 手 有 沒 有 辦 法 拿 到? 小 潘 喝 口 咖 啡 得 意 地 說 : 我 們 公 司 門 禁 管 制 森 嚴, 任 何 閒 雜 人 等 都 不 能 隨 意 進 出 ; 而 且 內 部 也 有 嚴 格 的 資 訊 安 全 規 定, 足 以 確 保 機 密 資 訊 不 會 外 流, 競 爭 對 手 當 然 拿 不 到 我 們 的 研 發 資 料 那 麼, 你 在 研 討 會 上 準 備 報 告 什 麼 內 容? 司 馬 特 老 師 接 著 問 小 潘 又 得 意 地 告 訴 老 師, 報 告 內 容 是 公 司 即 將 推 出 的 資 安 產 品, 這 個 新 產 品, 可 將 聲 音 檔 加 密, 且 不 太 占 頻 寬, 也 不 需 要 太 長 的 加 解 密 時 間, 用 在 電 話 上 兼 具 保 密 性 及 便 利 性 老 師 點 點 頭 頗 為 讚 許 小 潘 公 司 的 研 發 能 力, 喝 了 口 咖 啡 再 問 他 : 如 果 你 的 競 爭 對 手 坐 在 臺 下, 他 最 想 知 道 的 訊 息 會 是 什 麼? 小 潘 回 答 說 : 當 然 是 想 知 道 我 們 是 用 什 麼 技 術 做 到 的, 但 我 不 會 告 訴 他 老 師 又 問 : 你 怎 麼 知 道 你 所 報 告 的 內 容 符 合 公 司 現 階 段 的 政 策? 也 許 公 司 並 不 想 那 麼 早 讓 產 品 曝 光, 被 你 這 麼 一 公 開, 競 爭 對 手 就 可 以 提 早 因 應 了, 那 不 就 造 成 公 司 未 來 在 市 場 上 的 損 失 嗎? 小 潘 一 聽, 當 場 語 塞 所 以, 這 次 的 研 發 成 果 發 表, 公 司 之 所 以 要 求 審 查 報 告 內 容, 其 目 的 就 是 希 望 透 過 審 查, 能 在 技 術 面 上 確 認 資 料 內 容 無 誤, 並 從 策 略 面 上 決 定 資 訊 公 開 的 程 度, 以 確 保 公 司 的 重 要 資 訊 不 外 洩, 這 樣 才 能 維 持 產 品 未 來 在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小 潘 聽 完 司 馬 特 老 師 的 說 明 這 才 恍 然 大 悟, 原 來 研 討 會 的 報 告 還 涉 及 公 司 的 策 略 層 面 以 及 資 訊 保 密 的 考 量 但 他 馬 上 又 聯 想 到 另 一 個 問 題 : 既 然 成 功 的 經 驗 需 要 保 密, 那 失 敗 的 經 驗 是 不 是 也 要 保 密 呢? 司 馬 特 老 師 十 分 讚 許 小 潘 舉 一 反 三 的 機 靈 反 應, 繼 續 說 道 : 研 發 失 敗 的 經 驗 也 是 公 司 投 入 資 源 的 結 果, 包 括 : 人 力 財 力 時 間 等, 這 些 也 算 是 研 發 成 本 的 投 入 如 果 讓 競 爭 對 手 輕 易 得 知, 那 就 等 於 幫 對 手 節 省 研 發 的 時 間 及 經 費, 降 低 了 他 的 研 發 成 本, 相 對 於 本 身 在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是 有 害 的 所 以, 失 敗 的 經 驗 當 然 也 要 保 密 啦! 小 潘 聽 完 司 馬 特 老 師 的 這 番 說 明, 發 現 資 訊 安 全 並 非 以 前 想 的 這 麼 單 純, 原 來 資 訊 安 全 也 是 企 業 策 略 的 一 部 分, 當 資 訊 安 全 跟 企 業 策 略 結 合 後, 考 量 的 因 素 就 變 多 了 所 以, 為 了 要 提 高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對 於 研 發 成 果 的 發 表, 一 定 要 非 常 小 心 15

師 徒 的 這 場 下 午 茶 約 會, 就 在 華 燈 初 上 時 進 入 了 尾 聲 小 潘 又 是 帶 著 滿 滿 的 收 穫 而 歸, 期 待 著 下 次 的 相 聚 16

從 盜 版 軟 體 談 軟 體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1 年 6 月 號 ( 作 者 魯 晏 汝, 服 務 於 特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資 源 部 ) 某 堂 課 的 下 課 休 息 時 間, 一 群 學 生 和 老 師 正 聚 在 一 起 聊 天 小 文 突 然 問 起 小 華 : 上 次 跟 你 借 電 腦 寫 報 告, 發 現 你 的 電 腦 裡 裝 了 好 多 不 錯 的 軟 體, 應 該 花 了 不 少 錢 吧! 小 華 一 臉 自 豪 地 說 : 當 然 沒 有 啦, 現 在 網 路 資 訊 這 麼 發 達, 想 要 什 麼 軟 體 上 網 找 就 有 了, 而 且 還 應 有 盡 有, 根 本 不 用 付 費 小 文 驚 訝 地 說 : 不 用 付 費! 這 怎 麼 可 能? 安 裝 軟 體 不 是 都 應 該 購 買 使 用 版 權 嗎? 小 華 看 了 看 四 周, 小 聲 地 說 : 網 路 上 有 很 多 地 方 都 有 提 供 破 解 版 的 軟 體, 可 以 直 接 下 載 安 裝, 完 全 不 需 要 花 半 毛 錢 喔! 此 時 一 直 在 旁 邊 聽 著 兩 人 對 話 的 老 師, 終 於 出 聲 說 : 小 華, 你 知 道 這 樣 的 行 為 涉 及 侵 權 嗎? 而 且 非 法 盜 版 的 軟 體 往 往 隱 藏 著 很 多 的 風 險 喔! 老 師 趁 著 這 次 難 得 的 機 會, 順 便 給 大 家 一 個 機 會 教 育, 教 導 同 學 如 何 正 確 地 使 用 軟 體 首 先, 將 常 見 的 軟 體 使 用 方 法 分 成 幾 大 類 : 一 合 法 授 權 軟 體 : 使 用 者 向 軟 體 開 發 廠 商 購 買 產 品 使 用 權 限 後, 開 發 廠 商 會 提 供 產 品 使 用 序 號, 使 用 者 在 安 裝 軟 體 時 輸 入 產 品 金 鑰 (Key) 並 通 過 驗 證 後, 可 以 得 到 完 整 的 原 廠 技 術 支 援, 並 且 定 期 進 行 軟 體 更 新 或 升 級 二 共 享 軟 體 : 共 享 軟 體 是 一 種 電 腦 軟 體 的 銷 售 模 式, 它 提 供 使 用 者 在 一 定 的 期 限 內 免 費 試 用, 藉 以 評 估 適 用 與 否, 繼 而 決 定 是 否 要 購 買 一 般 來 說, 共 享 軟 體 一 旦 過 了 試 用 期 限 如 不 付 費 購 買, 即 自 動 停 止 授 權 使 用 ; 有 些 軟 體 仍 提 供 試 用, 但 有 較 多 的 限 制 三 綠 色 軟 體 : 也 稱 為 可 攜 式 軟 體, 多 數 為 免 費 軟 體, 其 優 點 是 檔 案 小, 無 需 安 裝 便 可 使 用, 可 直 接 存 放 於 可 移 除 式 儲 存 裝 置 ( 例 如 隨 身 碟 ) 中 隨 身 攜 帶 ; 這 類 軟 體 只 占 少 量 系 統 資 源, 使 用 後 不 需 刪 除 或 解 除 安 裝, 也 不 會 留 存 登 錄 檔 紀 錄 在 電 腦 裡 四 免 費 軟 體 : 可 自 由 免 費 使 用, 不 需 支 付 任 何 費 用 給 程 式 開 發 者, 使 用 上 也 不 會 有 期 間 的 限 制 一 般 都 是 開 發 者 出 於 興 趣 或 分 享 的 性 質 而 提 供 使 用, 有 些 則 是 替 現 存 軟 體 開 發 新 程 式 或 是 其 優 化 程 式 17

五 自 由 軟 體 : 根 據 自 由 軟 體 基 金 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 的 定 義, 自 由 軟 體 是 一 種 可 以 不 受 限 制 地 自 由 使 用 複 製 研 究 修 改 和 散 布 的 軟 體 不 受 限 制 正 是 自 由 軟 體 最 重 要 的 本 質, 其 軟 體 的 原 始 碼 全 部 開 放 使 用 者 可 以 自 由 地 以 不 付 費 或 是 支 付 合 理 散 布 費 用 的 方 式, 在 任 何 時 間 地 點, 再 散 布 該 軟 體 的 原 版 或 改 寫 版 給 任 何 人 使 用 而 所 謂 盜 版 軟 體 通 常 有 幾 種 型 態, 最 常 見 的 是 將 正 版 軟 體 複 製 給 未 經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使 用, 也 有 將 正 版 軟 體 複 製 在 網 路 上 散 布 或 是 透 過 網 路 非 法 使 用 的 情 形 ; 還 有 一 些 使 用 者 雖 已 購 買 軟 體 版 權, 但 超 過 授 權 數 使 用, 例 如 只 購 買 了 5 位 使 用 者 的 授 權, 但 實 際 上 卻 安 裝 在 10 部 電 腦 使 用, 這 類 情 形 也 屬 於 非 法 使 用 軟 體 使 用 非 合 法 授 權 的 軟 體, 其 實 隱 藏 著 很 多 風 險, 尤 其 是 網 路 上 來 路 不 明 的 軟 體, 可 能 內 含 電 腦 病 毒 間 諜 軟 體 等 惡 意 程 式, 一 旦 下 載 並 經 安 裝, 等 於 將 這 些 惡 意 程 式 安 裝 在 電 腦 裡 這 些 惡 意 程 式 可 自 動 或 被 動 地 竊 取 電 腦 裡 的 資 料, 傳 送 到 另 一 端, 造 成 資 料 外 洩 ; 也 能 用 來 監 控 該 部 遭 入 侵 的 電 腦, 掌 握 使 用 者 的 一 舉 一 動 ; 亦 可 盜 取 使 用 者 輸 入 的 帳 號 密 碼, 用 於 其 他 非 法 用 途 此 外, 使 用 盜 版 軟 體 的 缺 點, 當 然 也 包 含 不 能 獲 得 產 品 升 級 及 技 術 的 相 關 支 援, 也 就 是 說, 當 軟 體 廠 商 推 出 產 品 的 修 補 程 式 或 更 新 程 式 時, 安 裝 盜 版 軟 體 的 使 用 者 是 不 能 做 更 新 的 以 國 內 的 企 業 來 說, 許 多 公 司 常 基 於 營 業 成 本 的 考 量, 在 購 買 軟 體 時 未 足 額 購 買 授 權, 例 如 公 司 有 30 位 員 工, 卻 只 購 買 了 15 個 授 權, 並 將 15 個 授 權 安 裝 在 30 部 電 腦 裡, 或 直 接 使 用 破 解 的 盜 版 軟 體 這 樣 的 做 法, 除 了 會 產 生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上 的 漏 洞 外, 更 涉 及 軟 體 的 侵 權 行 為, 嚴 重 者 甚 至 會 影 響 公 司 企 業 整 體 的 營 運, 因 此, 經 營 者 都 應 引 以 為 戒 那 麼, 企 業 主 該 如 何 杜 絕 使 用 盜 版 軟 體 的 問 題 發 生 呢? 首 先, 應 設 置 專 門 人 員 或 部 門, 統 一 負 責 資 訊 的 安 全 管 理, 並 訂 出 稽 核 機 制 來 做 控 管 其 次, 應 清 查 內 部 資 產 及 軟 體 數 量, 加 以 造 冊 列 管 ; 接 著 再 依 據 資 產 清 單, 定 期 檢 核 是 否 有 未 列 管 的 資 產 及 軟 體 如 有 必 要 購 買 新 軟 體 時, 不 宜 交 由 各 部 門 自 行 購 買, 應 由 資 訊 部 門 統 一 申 購, 此 舉 除 方 便 控 管 外, 更 可 選 擇 較 適 合 公 司 的 方 案, 為 企 業 省 下 不 必 要 的 支 出 至 於 員 工 部 分, 應 於 新 任 人 員 到 職 簽 訂 僱 用 合 約 時 即 一 併 簽 署 聲 明, 日 後 在 公 司 任 職 期 間, 不 得 下 載 或 使 用 任 何 非 法 盜 版 軟 體 ; 再 則, 公 司 亦 須 定 期 舉 辦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提 18

升 員 工 的 資 訊 安 全 觀 念 藉 由 稽 核 制 度 資 安 宣 導 及 人 員 訓 練, 方 能 有 效 地 降 低 企 業 資 安 漏 洞 的 風 險 聽 完 老 師 的 說 明, 同 學 們 個 個 恍 然 大 悟 地 猛 點 頭, 原 來 使 用 盜 版 軟 體 有 這 麼 多 的 缺 點, 不 僅 對 個 人 及 企 業 的 資 安 造 成 危 害, 更 涉 及 侵 權 的 問 題 所 以 大 家 心 裡 一 致 決 定, 回 家 後 馬 上 將 電 腦 裡 的 盜 版 軟 體 移 除, 千 萬 別 因 貪 圖 小 利 而 因 小 失 大! 19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搭 錯 車 別 緊 張!- 有 解 決 之 道!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101 年 6 月 22 日 新 聞 稿 如 果 您 曾 經 苦 等 公 車, 卻 不 知 公 車 早 已 改 道 行 駛 ; 如 果 您 曾 因 為 視 線 不 良 或 慌 忙 中 看 錯 公 車 車 號, 搭 錯 車 到 陌 生 地 方, 忐 忑 不 安 不 知 該 如 何 是 好? 如 果 身 為 公 車 族 的 您 曾 遇 過 前 述 不 愉 快 的 經 驗, 此 時 請 各 位 消 費 者 放 心 囉,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第 4 次 會 議 業 已 討 論 通 過, 交 通 部 所 研 擬 之 市 區 汽 車 客 運 業 旅 客 運 送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 草 案 ), 對 於 公 車 更 改 路 線 搭 錯 車 的 消 費 者 將 有 突 破 性 的 保 障 措 施 草 案 重 點 如 下 : 一 旅 客 誤 乘 班 車 時, 業 者 應 提 供 誤 乘 證 明, 並 免 費 送 至 與 原 訂 路 線 距 離 最 近 之 銜 接 站 或 原 起 程 站 : 旅 客 發 現 誤 乘 市 區 公 車 時, 如 還 未 投 現 或 刷 卡 者, 則 免 投 現 刷 卡, 並 選 擇 最 適 宜 的 車 站 下 車 轉 乘 ; 如 已 刷 卡 投 現, 客 運 業 者 除 讓 旅 客 於 最 適 宜 車 站 下 車 轉 乘 外, 並 應 發 給 印 製 誤 乘 - 限 搭 乘 本 公 司 班 車 的 誤 乘 證 明, 以 利 乘 客 搭 乘 該 誤 乘 公 車 公 司 的 班 車 用 二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無 法 準 時 發 車 或 停 駛 時, 客 運 業 者 應 及 時 公 告 : 班 車 如 遇 有 集 會 地 區 臨 時 交 通 管 制 區 氣 候 變 化,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無 法 準 時 發 車 或 停 駛 時, 客 運 業 者 得 依 規 定 調 整 變 更, 並 應 及 時 於 到 站 顯 示 器 大 眾 媒 體 或 網 站 上 公 告 三 行 駛 途 中 如 遇 有 路 阻 等 非 可 歸 責 於 旅 客 之 事 由, 致 不 能 運 送 旅 客 至 到 達 站 時, 客 運 業 者 應 安 排 免 費 改 搭 下 次 班 車 或 其 他 路 線 班 車 班 車 行 駛 途 中 如 遇 到 路 阻 交 通 事 故 車 輛 故 障 等 非 可 歸 責 於 旅 客 之 事 由, 致 不 能 運 送 旅 客 時, 業 者 應 安 排 旅 客 免 費 改 搭 下 次 班 車 或 其 他 路 線 班 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表 示, 將 請 交 通 部 儘 速 依 相 關 法 定 程 序 公 告 實 施, 提 供 搭 乘 市 區 公 車 旅 客 更 優 質 的 撘 車 服 務 ; 該 處 亦 提 醒 旅 客, 千 萬 不 要 貪 一 時 之 利, 濫 用 誤 乘 撘 車 的 權 益,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搭 車 旅 客 權 益 與 業 者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的 美 意 20

切 勿 聽 信 及 購 買 來 路 不 明 藥 物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1 年 6 月 號 ( 作 者 丁 冠 玉, 現 任 新 竹 市 衛 生 局 藥 政 科 科 長 ) 國 人 旅 遊, 無 論 到 國 內 國 外, 總 不 忘 帶 些 紀 念 品 回 家 餽 贈 親 友 可 是 若 遇 到 導 遊 或 遊 覽 公 司 安 排 到 特 殊 景 點, 介 紹 當 地 特 產, 宣 稱 有 治 病 療 效 或 強 健 體 質 的 藥 品 或 食 品 時, 則 要 當 心, 可 別 陷 入 業 者 三 寸 不 爛 之 舌 的 攻 勢, 購 買 不 知 名 的 產 品, 既 花 錢 又 傷 身 張 先 生 自 公 務 員 退 休 後, 當 然 要 偕 妻 出 國 放 鬆 情 緒, 享 受 美 好 生 活 選 擇 東 南 亞 為 首 航 站, 導 遊 帶 領 遊 客 到 一 處 造 型 宏 偉 優 雅 的 建 築 ; 進 入 室 內, 穿 過 一 些 野 生 動 物 養 殖 處, 據 聞 是 政 府 扶 植 的 藥 品 研 究 機 構, 由 臺 灣 的 博 士 主 持, 專 門 研 究 蛇 藥 蛇 丸, 可 治 療 疑 難 雜 症, 價 格 不 菲 得 知 人 間 有 此 神 奇 藥 品, 同 行 人 紛 紛 出 錢 搶 購, 唯 恐 失 去 千 載 難 逢 的 機 會 張 先 生 當 下 也 不 落 人 後, 購 買 了 幾 瓶 等 回 到 臺 灣, 冷 靜 思 考 後, 想 不 透 也 看 不 出 買 了 什 麼 東 西, 說 明 書 也 不 清 不 楚, 不 知 自 己 當 時 為 何 如 此 衝 動 買 了 不 知 成 分 的 藥 品, 想 送 驗, 卻 發 現 這 是 未 經 核 准 私 自 攜 帶 回 國 的 藥 品, 原 本 已 不 合 法, 風 險 得 由 自 己 承 擔 最 後 夫 妻 二 人 自 嘲 身 為 高 知 識 分 子, 竟 然 也 會 有 如 此 糊 塗 之 時, 因 此 多 方 提 醒 大 家, 切 勿 購 買 來 路 不 明 的 藥 品 所 謂 神 奇 療 效 的 產 品, 雖 然 看 似 合 格, 且 有 藥 品 許 可 證, 最 後 卻 被 查 獲 是 仿 冒 藥 品 者, 比 比 皆 是 或 者, 經 由 友 人 介 紹 購 買 特 效 藥 品, 結 果 服 用 後, 重 則 送 醫 急 救, 輕 者 造 成 腎 臟 傷 害, 這 類 情 形 不 在 少 數, 只 是 未 經 媒 體 披 露 而 已 國 人 愛 用 藥 品 是 公 認 的 事 實, 惟 不 論 中 藥 西 藥, 用 於 保 健 治 療 各 有 其 利 弊 尤 其 是 中 醫 草 藥, 正 是 藥 界 學 界 努 力 鑽 研 的 對 象 大 家 都 期 待 醫 學 上 能 有 突 破 性 的 新 發 現, 但 在 成 果 發 表 前, 請 大 家 注 意 並 謹 記 三 原 則, 健 康 才 有 保 障 原 則 一 : 唯 有 藥 品 才 能 宣 稱 治 療 效 果, 以 食 品 宣 稱 療 效 者, 多 是 誇 大 廣 告 原 則 二 : 藥 品 需 經 過 醫 師 指 示, 或 有 合 格 藥 商 藥 師 提 供 用 藥 指 導 才 有 保 障 原 則 三 : 國 際 間 如 有 特 殊 療 效 或 新 研 發 的 藥 品, 以 國 21

內 的 醫 療 水 準, 相 關 醫 療 機 構 必 能 迅 速 獲 得 訊 息, 即 時 引 進 新 技 術 或 新 藥 品 生 產 販 售, 不 須 國 人 透 過 神 秘 或 特 殊 的 管 道 才 能 取 得 這 些 所 謂 的 神 奇 靈 丹 總 之, 請 勿 聽 信 及 購 買 來 路 不 明 的 藥 物, 以 免 傷 身 又 傷 財 22

摘 錄 自 網 路 文 章 老 李 在 這 個 小 鎮 上, 賣 了 快 三 十 年 的 麥 芽 糖 了 街 坊 鄰 居 都 認 得 他, 而 鎮 上 孩 子 們 不 但 是 他 的 好 朋 友, 更 是 他 最 忠 實 的 顧 客 老 李 的 麥 芽 糖 幾 乎 人 人 都 愛 吃, 大 人 們 拿 它 來 爽 聲 潤 喉, 小 孩 們 當 它 是 饞 嘴 的 零 食 鎮 上 只 有 一 個 人 不 喜 歡 老 李 的 麥 芽 糖, 那 個 人 就 是 老 李 的 兒 子 阿 德 老 李 的 妻 子 很 早 就 過 世 了, 身 邊 就 只 剩 下 這 個 兒 子 老 李 很 疼 愛 他, 甚 至 還 有 點 寵 他, 因 為 阿 德 從 小 就 沒 了 母 親, 所 以 老 李 總 是 盡 可 能 的 滿 足 他 的 要 求 只 不 過, 麥 芽 糖 畢 竟 是 小 本 生 意, 賺 的 錢 不 多, 沒 辦 法 讓 他 和 別 人 定 的 孩 子 一 樣, 吃 好 的 穿 好 的 老 李 常 常 為 了 多 省 下 一 些 錢 給 阿 德 用, 中 午 都 捨 不 得 買 便 當 吃, 隨 便 啃 個 白 饅 頭 了 事 可 是, 阿 德 卻 一 點 都 不 領 情 他 總 覺 得 爸 爸 的 工 作 讓 他 很 沒 面 子, 而 家 裡 的 貧 窮 更 是 讓 他 感 到 非 常 自 卑 ; 加 上 學 校 裡 的 同 學 也 都 知 道 他 有 個 賣 麥 芽 糖 的 父 親, 還 給 他 取 了 一 個 麥 芽 糖 阿 德 的 綽 號 因 此, 他 從 小 就 討 厭 麥 芽 糖, 討 厭 這 個 到 處 都 是 麥 芽 糖 味 道 的 家, 討 厭 同 學 叫 他 麥 芽 糖 阿 德 的 綽 號, 討 厭 爸 爸 這 份 麥 芽 糖 的 工 作 至 於 爸 爸 所 做 的 麥 芽 糖, 他 則 是 一 口 都 不 願 意 沾 他 下 決 心 用 功 唸 書, 要 找 一 份 很 體 面 的 工 作, 更 重 要 的 是 賺 很 多 的 錢 北 上 讀 大 學, 離 開 家 的 那 天 清 晨, 阿 德 趁 爸 爸 還 沒 起 床, 悄 悄 拎 著 行 李 出 門 他 在 客 廳 的 茶 几 上 留 了 一 張 紙 條, 上 面 寫 著 : 爸, 我 走 了, 以 後 不 會 常 回 來, 您 自 己 多 保 重 從 那 天 起, 老 李 就 開 始 孤 零 零 地 過 過 子, 每 天 早 上, 他 還 是 騎 著 腳 踏 車, 沿 街 叫 賣 著 他 的 麥 芽 糖, 中 午 依 舊 啃 著 白 饅 頭 果 腹, 把 所 有 攢 下 來 的 錢, 寄 給 唸 大 學 的 兒 子 大 家 都 覺 得 老 李 變 了, 變 得 沈 默 寡 言, 變 得 鬱 鬱 寡 歡 而 在 城 市 裡 唸 書 的 阿 德, 除 了 過 年, 他 很 少 回 家, 因 為 他 不 喜 歡 回 去 那 個 人 人 都 知 道 他 是 麥 芽 糖 阿 德 的 小 鎮, 也 不 喜 歡 回 到 那 間 充 滿 麥 芽 糖 味 道 的 屋 子, 他 想 要 努 的 擺 脫 貧 窮, 擺 脫 這 一 切 畢 了 業, 當 完 兵, 阿 德 果 真 如 願 的 在 一 家 高 科 技 公 司 裡 工 作, 他 每 天 穿 上 西 裝, 打 著 顉 帶, 開 著 車, 體 體 面 面 的 去 上 班 忙 碌 的 工 作 讓 他 更 抽 23

不 出 時 間 回 家, 這 也 正 好 如 了 他 的 意 老 李 年 紀 大 了, 頭 髮 早 白 了 半 邊, 他 謝 絕 兒 子 要 他 搬 去 同 住 的 提 議, 每 仍 然 踩 著 腳 踏 車 去 賣 麥 芽 糖, 鎮 上 的 孩 子 們 開 始 喊 他 麥 芽 糖 爺 爺, 他 們 不 但 喜 歡 吃 麥 芽 糖, 更 喜 歡 這 位 麥 芽 糖 爺 爺, 常 常 和 他 一 起 坐 在 小 公 園 裡, 像 麥 芽 糖 般 的 黏 在 他 身 邊 聽 他 說 故 事 而 有 了 這 些 孩 子 們 作 伴 的 老 李, 日 子 一 點 也 不 寂 寞 一 天 早 上, 老 李 依 舊 蹬 著 腳 踏 車, 準 備 去 賣 麥 芽 糖 才 騎 到 巷 子 口, 突 然 被 一 輛 飛 快 拐 進 巷 裡 的 摩 托 車 給 撞 到 了, 身 後 木 箱 裡 的 麥 芽 糖 罐, 倒 的 倒, 破 的 破, 散 落 得 到 處 都 是 附 近 的 街 坊 鄰 居 知 道 老 李 受 傷 的 事, 主 動 為 他 送 飯 菜, 而 孩 子 們 一 聽 見 麥 芽 糖 爺 爺 受 傷 了, 也 紛 紛 跑 到 老 李 的 家 來 探 望 他, 纏 著 他 說 故 事 那 天 晚 上, 當 老 李 正 打 算 熄 燈 睡 覺 時 候, 突 然 發 現 門 外 傳 來 窸 窸 窣 窣 的 腳 步 聲 接 著, 門 開 了, 亮 出 了 一 瘦 瘦 高 高 的 人 影 原 來 是 接 獲 鄰 居 通 報 而 趕 回 來 的 兒 子 阿 德 老 李 興 奮 地 抬 起 打 著 石 膏 的 腿, 辛 苦 的 爬 下 床, 撐 著 枴 杖, 一 步 步 吃 力 的 走 向 他 爸! 阿 德 見 著 滿 頭 白 髮, 屈 駝 著 背, 腳 上 裹 著 石 膏, 雙 手 撐 著 枴 杖 的 父 親, 心 一 揪, 一 句 話 也 說 不 出 口, 他 覺 得 父 親 老 了, 真 得 老 了 阿 德, 你 一 定 還 沒 吃 飯 吧, 來 我 幫 你 下 碗 麵 說 著, 他 便 轉 身 一 枴 一 枴 地 走 向 廚 房 爸! 阿 德 看 著 眼 前 這 眼 前 這 個 為 他 辛 苦 一 輩 子 的 父 親, 看 著 滿 屋 子 的 麥 芽 糖 罐, 聞 著 濃 濃 的 麥 芽 糖 味 道, 整 個 呆 呆 的 愣 住 了 我 不 餓, 吃 塊 麥 芽 糖 餅 就 夠 了 這 是 阿 德 第 一 次 主 動 想 要 吃 爸 爸 做 的 麥 芽 糖 老 李 熟 練 地 拿 起 一 張 脆 餅, 抹 上 麥 芽 糖, 撒 上 梅 子 粉 和 花 生 粉, 再 合 上 另 一 張 脆 餅, 遞 給 身 邊 的 阿 德 阿 德 張 大 嘴 咬 了 一 口, 細 細 地 咀 嚼 著, 而 他 此 刻 的 心 情, 就 像 嚼 在 嘴 裡 的 麥 芽 糖 餅 一 樣, 脆 脆 的 酸 酸 的 甜 甜 的 廉 政 建 設 人 人 有 責 24

檢 舉 貪 污,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二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0800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286-586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14-153 號 信 箱 四 其 他 方 式 : ( 一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02-2562-1156 ( 二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p@mail.moj.gov.tw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檢 舉 專 線 :0800-025025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政 風 室 廉 政 服 務 專 線 :07-735496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