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員工服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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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二 章 保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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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啊 第二天 对门却悄无声息了 莫非昨夜的吵闹 仅是个幻觉 夜幕拉下时 寒风又吱溜溜地叫个不停 老婆 睡下后 我这只夜猫子 继续兴致勃勃地跟着福尔 摩斯去探案 白天的喧嚣退去了 周围格外安静 正 是读书的好时候 突然 响起了钟摆声 哒 哒 哒 节奏匀称 不疾不徐 声响却愈来愈大 格外突兀 了 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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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方 面 也 可 以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这 样 又 可 以 锻 炼 除 语 文 方 面 的 其 他 能 力 了 而 英 语 方 面, 我 认 为 配 合 英 语 专 业 举 办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就 很 不 错 这 样 开 展 一 系 列 的 创 新 活 动, 锻 炼 多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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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新 進 員 工 服 務 手 冊 ( 院 內 網 頁 篇 ) 中 華 民 國 一 O 一 年 二 月

目 錄 項 次 主 題 一 醫 院 介 紹 二 使 命 願 景 核 心 價 值 與 信 念 三 組 織 架 構 四 首 長 副 首 長 介 紹 五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應 準 備 事 項 明 細 表 六 員 工 到 離 職 手 續 七 各 項 證 明 ( 書 ) 申 請 補 發 作 業 明 細 表 八 員 工 各 種 假 別 天 數 表 九 差 假 加 班 及 其 費 用 申 請 作 業 原 則 十 人 員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十 一 服 務 禮 儀 及 電 話 禮 貌 注 意 事 項 十 二 員 工 薪 資 查 詢 作 業 十 三 國 民 旅 遊 卡 補 助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十 四 女 性 員 工 福 利 措 施 ( 含 哺 乳 室 臨 時 子 女 照 顧 中 心 ) 十 五 受 聘 兼 職 兼 課 申 請 作 業 事 項 十 六 簡 易 CPR 基 本 救 命 術 及 消 防 設 備 簡 介 十 七 緊 急 支 援 事 件 廣 播 代 號 介 紹 ( 紅 色 333 666 777 999) 十 八 感 染 性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或 血 液 曝 觸 事 件 處 理 程 序 十 九 院 內 感 染 控 制 防 疫 應 注 意 事 項 二 十 公 傷 假 申 請 流 程 二 一 食 在 嘉 南 : 本 院 餐 飲 服 務 臺 南 小 吃 二 二 衣 在 嘉 南 : 醫 事 人 員 工 作 ( 制 ) 服 管 理 二 三 醫 在 嘉 南 : 醫 療 專 業 倫 理 守 則 / 本 院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 中 醫 門 診 服 務 /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二 四 住 在 嘉 南 : 員 工 宿 舍 申 請 辦 法 二 五 行 在 嘉 南 : 醫 院 地 理 位 置 圖 / 週 邊 交 通 / 接 駁 公 車 / 停 車 申 請 事 宜 二 六 育 在 嘉 南 : 圖 書 館 借 用 辦 法 / 會 議 室 借 用 辦 法 / 醫 院 資 訊 網 路 服 務 / 在 職 教 育 時 數 / 本 院 臨 床 研 究 申 請 二 七 樂 在 嘉 南 : 員 工 社 團 活 動 /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 員 工 生 日 二 八 各 類 危 機 啟 動 機 制 作 業 二 九 政 風 業 務 介 紹

一 醫 院 介 紹 回 目 錄 醫 院 介 紹 嘉 南 療 養 院 是 新 成 立 的 精 神 科 專 科 教 學 醫 院, 有 寬 廣 舒 暢 的 環 境, 和 熱 誠 認 真 的 專 業 人 員 ; 透 過 同 心 同 力 的 團 隊 工 作, 追 求 高 品 質 高 效 率 且 富 創 新 研 究 之 一 流 精 神 醫 學 中 心 嘉 南 地 區 約 有 三 百 萬 人 口, 其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比 較 北 部 中 部 東 部 地 區, 明 顯 不 足 我 們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配 合 醫 政 與 相 關 單 位 推 動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將 醫 院 的 服 務 延 伸 至 社 區, 從 緊 急 處 置 急 性 住 院 復 健 住 院 到 日 間 留 院 居 家 治 療 和 門 診 追 蹤 等, 形 成 環 環 相 扣 的 治 療 圈 本 院 亦 積 極 培 訓 精 神 醫 療 專 業 人 才 提 供 嘉 南 地 區 精 神 醫 療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提 升 這 地 區 精 神 醫 療 品 質, 秉 持 現 代 化 高 水 準 之 精 神 醫 療 專 業 照 顧 嘉 南 地 區 民 眾 本 院 也 與 周 圍 醫 療 機 構 密 切 合 作, 相 互 轉 介 支 援 教 學 和 研 究, 共 同 建 立 連 貫 性 整 合 性 醫 療 網 絡, 落 實 預 防 治 療 與 復 健 之 完 整 性 醫 療 理 念, 照 顧 嘉 南 地 區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歷 史 沿 革 嘉 南 地 區 的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長 久 以 來 就 較 其 他 地 區 不 足, 為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照 顧 嘉 南 地 區 民 眾, 提 昇 該 地 區 之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行 政 院 於 82 年 1 月 核 定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工 作 計 劃 而 衛 生 署 醫 療 保 健 計 劃 中 的 籌 建 醫 療 網 第 二 期 計 劃 台 灣 省 普 遍 提 昇 醫 療 保 健 品 質 增 進 省 民 健 康 五 年 計 劃, 一 致 擬 定 於 嘉 南 地 區 設 立 一 現 代 化 高 水 準 精 神 醫 療 核 心 醫 院 本 院 在 此 殷 切 需 求 下 設 立, 其 建 築 及 設 備 經 費 約 11 億 6 千 萬 元, 是 政 府 重 要 施 政 之 一 前 省 政 府 衛 生 處 林 處 長 克 炤 於 81 年 8 月 17 日 成 立 建 院 規 劃 小 組, 由 前 衛 生 處 李 副 處 長 澤 田 擔 任 召 集 人, 邀 請 國 內 相 關 之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建 院 規 劃 小 組, 經 歷 一 年 多 的 規 劃 覓 地, 於 83 年 10 月 破 土 動 工 繼 之, 前 衛 生 處 石 處 長 曜 堂 於 86 年 11 月 21 日 成 立 嘉 南 療 養 院 籌 備 處, 由 前 衛 生 處 簡 任 技 正 兼 三 科 科 長 潘 奇 擔 任 籌 備 處 主 任, 並 借 調 當 時 的 屏 東 醫 院 總 務 室 主 任 蔡 元 進 及 八 里 療 養 院 生 活 輔 導 員 陳 春 蘭 為 籌 備 處 組 員 由 當 時 台 南 慢 防 院 之 人 事 主 任 陳 文 進 兼 辦 人 事 嘉 義 慢 防 院 之 會 計 主 任 黃 碧 霞 兼 辦 會 計 台 南 醫 院 之 政 風 室 課 員 陳 永 富 兼 辦 政 風, 並 聘 工 程 人 員 陳 瑞 旺 先 生 及 工 程 學 譚 明 德 博 士 為 籌 備 處 之 臨 時 工 程 人 員, 另 借 調 工 友 潘 淑 美 程 育 英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組 成 在 潘 主 任 之 領 導 下, 籌 備 處 人 員 不 分 晝 夜 克 服 萬 難, 在 87 年 8 月 19 日 掛 牌 成 立 臺 灣 省 立 嘉 南 療 養 院, 為 嘉 南 地 區 的 精 神 醫 療 開 啟 了 嶄 新 的 里 程 碑 是 年 12 月 17 日 正 式 營 運, 由 台 北 榮 民 總 院 精 神 部 主 任 沈 楚 文 醫 師 奉 派 擔 任 首 任 院 長, 即 積 極 召 募 人 才 加 入 本 院 工 作 團 隊, 於 88 年 7 月 1 日, 因 精 省 本 院 改 隸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沈 院 長 於 90 年 1 月 16 日 榮 退,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療 養 院 前 張 副 院 長 達 人 於 是 年 2 月 26 日 榮 升 本 院 第 二 任 院 長, 張 院 長 就 任 後 積 極 投 入 工 作, 訂 定 目 標 方 向, 注 重 服 務 品 質 之 提 昇, 確 立 了 本 院 願 景, 期 望 能 使 本 院 成 為 一 所 高 品 質 高 效 率 且 富 含 教 學 研 究 風 氣 的 一 流 精 神 醫 學 中 心, 提 供 嘉 南 地 區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完 整 性 連 續 性 與 整 合 性 之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回 目 錄

二 使 命 願 景 核 心 價 值 與 信 念 使 命 : 整 合 臨 床 教 學 研 究, 提 供 優 質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願 景 : 嘉 南 民 眾 首 選 的 精 神 醫 學 中 心 創 造 民 眾 心 理 健 康 快 樂 核 心 價 值 : 安 全 關 懷 尊 重 創 新 信 念 : 改 變 現 況 創 造 奇 蹟 幫 助 別 人 成 就 自 己 回 目 錄

X 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組 織 架 構 圖 101 年 02 月 製 醫 師 績 效 評 估 小 組 考 績 暨 甄 審 委 員 會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藥 事 管 理 委 員 會 感 染 控 制 委 員 會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病 歷 管 理 委 員 會 衛 材 管 理 委 員 會 復 健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醫 院 管 理 發 展 費 用 管 理 委 員 會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資 訊 決 策 指 導 小 組 行 銷 公 關 小 組 網 頁 推 動 小 組 內 控 小 組 *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 考 績 暨 甄 審 委 員 會 * 藥 事 管 理 委 員 會 * 醫 學 倫 理 委 員 會 * 病 歷 管 理 委 員 會 * 感 染 控 制 委 員 會 * 性 騷 擾 評 議 委 員 會 * 資 訊 決 策 指 導 小 組 * 醫 療 爭 議 案 件 審 議 小 組 * 採 購 督 導 小 組 *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品 質 管 理 中 心 門 診 暨 外 展 服 務 組 臨 床 研 究 中 心 住 院 服 務 組 中 醫 科 急 診 及 轉 診 服 務 組 醫 科 部 行 政 企 劃 組 成 癮 暨 司 法 精 神 科 醫 務 秘 書 ( 功 能 編 組 ) 社 區 精 神 科 高 年 精 神 科 一 般 精 神 科 職 能 治 療 科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院 長 副 院 長 康 復 之 家 秘 書 社 會 工 作 科 一 般 社 工 一 般 檢 驗 臨 床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科 腦 波 室 檢 驗 科 光 室 病 人 安 全 暨 醫 療 品 質 審 議 委 員 會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營 運 小 組 推 動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專 案 小 組 廉 政 會 報 安 全 維 護 會 報 稽 核 小 組 非 醫 師 績 效 評 估 小 組 醫 療 儀 器 裝 備 審 查 委 員 會 員 工 提 案 制 度 創 意 小 組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採 購 督 導 小 組 人 力 資 源 評 估 小 組 底 價 訂 定 小 組 採 購 審 查 委 員 會 藥 劑 科 藥 庫 管 理 臨 床 藥 學 護 理 科 調 劑 小 組 病 歷 室 總 務 室 回 目 錄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資 訊 室 ( 功 能 編 組 )

首 長 介 紹 院 長 座 右 銘 邱 院 長 献 章 簡 歷 學 歷 1. 國 立 陽 明 醫 學 院 第 六 屆 醫 學 士 (69.09-76.06) 2.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公 衛 碩 士 (1996) 主 修 : 公 共 管 理 暨 社 區 衛 生 3.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博 士 流 行 病 學 組 (92.07-93.07) 4.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EMBA 生 物 科 技 管 理 組 (94.06-96.07) 成 事 不 必 在 我, 但 成 事 不 能 沒 有 我 院 長 治 院 理 念 中 道 穩 健 永 續 經 歷 1. 現 任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院 長 (97.02- 迄 今 ) 2.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精 神 部 (1) 住 院 醫 師 (76.07-80.06) (2) 住 院 總 醫 師 (80.07-81.06) (3) 臨 床 研 究 員 (81.07-82.01) (4) 主 治 醫 師 (82.01-87.07) 3.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精 神 科 主 任 (87.07-91.08) 4. 衛 生 署 桃 園 療 養 院 副 院 長 (91.09-92.09) 5. 衛 生 署 玉 里 醫 院 院 長 (92.09-97.02) 回 目 錄

五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應 準 備 事 項 明 細 表 回 目 錄 應 填 繳 資 料 份 數 收 件 單 位 1. 就 職 通 知 單 貳 聯 單 人 事 室 2.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調 查 表 2 人 事 室 3. 員 工 體 檢 表 ( 照 片 自 貼 ) 1 人 事 室 4.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 照 片 自 貼 ) 3 人 事 室 5. 戶 口 名 簿 ( 影 本 ) 1 人 事 室 6. 身 份 證 影 本 1 人 事 室 7. 二 寸 照 片 ( 最 近 三 個 月 / 彩 色 ) 3 人 事 室 8. 薪 資 所 得 受 領 人 扶 養 親 屬 申 請 表 1 總 務 室 9. 資 訊 系 統 1 資 訊 室 10. 宿 舍 申 請 書 1 總 務 室 11. 汽 ( 機 ) 車 停 車 位 申 請 表 1 總 務 室 應 辦 事 項 辦 理 單 位 1. 郵 局 開 戶 ( 薪 資 入 帳 ), 繳 帳 號 人 事 室 總 務 室 2. 申 請 服 務 證 明 辦 理 加 入 公 會 及 至 衛 人 事 室 公 會 台 南 縣 衛 生 局 生 局 辦 理 職 業 登 錄 ( 到 職 十 日 內 ) 3. 繳 執 照 影 印 本 人 事 室 病 歷 室 4. 新 進 人 員 於 報 到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始 各 科 室 業 教 育 訓 練 鼓 勵 參 加 辦 理 單 位 1. 加 入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 繳 貳 佰 元 )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2. 加 入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人 事 室 3. 加 入 醫 療 互 助 會 醫 科 回 目 錄

六 員 工 到 離 職 手 續 回 目 錄 1. 新 進 人 員 到 職 手 續 會 辦 單 ( 由 人 事 室 提 供, 改 以 e 化 作 業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新 進 人 員 到 職 手 續 會 辦 單 100 年 9 月 22 日 修 正 通 過 服 務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到 職 原 因 徵 選 遴 用 核 定 日 期 文 號 到 職 日 期 本 人 簽 名 服 務 科 室 主 任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 主 管 或 授 權 人 人 事 室 此 員 員 工 編 號 : 刷 手 碼 : 總 務 室 ( 勞 安 庶 務 組 ) 感 染 控 制 室 會 計 室 承 辦 人 人 事 主 任 秘 書 副 院 長 院 長 2. 離 職 時 :(1) 經 簽 陳 首 長 核 定 後, 移 請 人 事 試 辦 理 (2) 應 辦 事 項 如 下 所 列 離 職 會 辦 單 應 辦 事 項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員 工 離 職 手 續 會 辦 單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核 定 日 期 文 號 本 人 簽 章 員 工 編 號 : 姓 名 離 職 原 因 離 職 日 期 服 務 科 室 主 任 業 務 ( 含 財 務 財 物 ) 移 交 100 年 9 月 22 日 修 正 通 過 公 文 交 接 人 : 單 位 簽 核 項 目 承 辦 人 員 / 主 管 或 授 權 人 總 務 室 病 歷 室 庶 務 收 發 宿 舍 出 納 病 歷 批 掛 繳 還 公 務 手 機 繳 還 停 車 場 遙 控 器 繳 回 檔 案 繳 還 宿 舍 ( 鑰 匙 門 禁 卡 ) 預 繳 宿 舍 款 項 元 結 算 薪 資 元 繳 回 財 務 借 款 預 收 款 元 歸 還 病 歷 繳 回 應 收 帳 款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圖 書 室 資 訊 室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退 社 並 領 回 股 金 繳 回 圖 書 取 消 資 訊 權 限 差 勤 情 形 假 日 繳 回 識 別 證 職 名 章 承 辦 人 人 事 主 任 秘 書 副 院 長 院 長 回 目 錄

七 各 項 證 明 ( 書 ) 申 請 補 發 作 業 明 細 表 回 目 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各 項 證 明 申 請 補 發 作 業 明 細 表 申 請 證 明 補 發 事 項 應 附 表 件 辦 理 程 序 備 註 1. 在 職 證 明 服 務 證 明 ( 現 職 人 員 申 請 ) 申 請 書 一 份 向 人 事 室 索 取 申 請 書 寫 明 用 途,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後 送 人 事 室 核 發 2. 休 假 證 明 申 請 書 一 份 自 書 申 請 一 張 ( 以 十 行 紙 或 稿 中 紙 書 寫 ) 3. 離 職 證 明 1. 離 職 手 續 會 辦 單 2. 辭 呈 ( 經 簽 奉 院 長 核 定 准 之 辭 呈 ) 4. 補 發 考 績 通 知 或 證 明 申 請 書 一 份 於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後, 將 離 職 手 續 會 辦 單 辭 呈 等 送 人 事 室 核 發 自 書 申 請 書 一 張, 寫 明 申 請 補 發 ( 或 證 明 ) 原 因, 送 人 事 室 查 案 核 發 5. 補 發 職 員 證 1. 簽 陳 1. 請 持 上 列 表 單 2. 相 片 一 張 (2 吋 ) 逕 洽 人 事 室 辦 3. 工 本 費 ( 遺 失 者 需 200 元 ) 理 2. 職 員 證 本 院 補 發 6. 補 發 職 名 章 簽 陳 簽 陳 奉 院 長 核 可 後 送 總 務 室 請 刻 ( 簽 陳 應 先 送 會 人 事 室 ) 當 日 或 隔 日 可 辦 妥 當 日 或 隔 日 可 辦 妥 1. 於 離 職 前 欠 一 天 發 給 2. 離 職 證 明 遺 失 概 不 補 發 約 需 三 天 可 辦 妥 約 需 兩 周 時 間 回 目 錄

八 員 工 各 種 假 別 天 數 表 回 目 錄 人 員 差 假 職 別 \ 假 別 事 假 病 假 婚 假 產 前 假 陪 產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喪 假 休 假 ( 慰 勞 假 ) 公 務 人 員 ( 年 度 ) 5 日 家 庭 成 員 有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每 年 准 給 七 日,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28 日 女 性 人 員 生 理 日 視 需 要 每 員 工 請 假 參 考 簡 表 約 聘 僱 人 員 ( 非 適 用 勞 基 法, 本 院 醫 師 適 用 ) ( 年 度 ) 5 日 家 庭 成 員 有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約 聘 僱 人 員 ( 適 用 勞 基 法 ) ( 年 度 ) 14 日 ( 事 假 不 給 工 資 ) 家 庭 成 員 有 重 大 事 故 須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假, 每 年 准 給 七 日, 請 假 日 顧 假, 每 年 准 給 七 日, 請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30 日 ( 病 假 工 資 折 半 ) 14 日 女 性 人 員 生 理 日 視 需 要 每 女 性 人 員 生 理 日 視 需 要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請 假 日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請 假 日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請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14 日 8 日 8 日 ( 應 於 1 個 月 內 請 畢, 專 案 ( 應 於 1 個 月 內 請 畢, 專 案 ( 應 於 1 個 月 內 請 畢, 專 案 簽 核 後 於 3 個 月 內 請 畢 ) 簽 核 後 於 3 個 月 內 請 畢 ) 簽 核 後 於 3 個 月 內 請 畢 ) 8 日 6 日 0 日 (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產 後 ) (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產 後 ) 3 日 3 日 3 日 ( 應 於 生 產 日 期 前 後 3 個 工 作 日 內 請 畢 ) 42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 懷 孕 未 滿 3 個 月 :14 日 懷 孕 滿 3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5 個 月 :21 日 懷 孕 5 個 月 以 上 :42 日 ( 應 於 生 產 日 期 前 後 3 個 工 ( 應 於 生 產 日 期 前 後 3 個 作 日 內 請 畢 ) 工 作 日 內 請 畢 ) 42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 懷 孕 未 滿 3 個 月 :14 日 懷 孕 滿 3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5 個 月 :21 日 懷 孕 5 個 月 以 上 :42 日 56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 懷 孕 未 滿 2 個 月 :5 日 懷 孕 滿 2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3 個 月 :7 日 懷 孕 3 個 月 以 上 :28 日 ( 含 例 假 日 ) 15 日 :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10 日 :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8 日 : 父 母 配 偶 養 父 10 日 :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7 日 :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繼 父 母 死 亡 母 子 女 死 亡 母 子 女 死 亡 者 6 日 : 配 偶 之 父 母 祖 父 5 日 :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3 日 :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死 亡 者 ( 應 於 百 日 內 請 畢 ) 比 例 核 給 : 於 每 年 二 月 以 後 到 職 之 初 任 人 員, 得 按 當 月 至 年 終 之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於 次 年 一 月 起 按 比 例 核 給 休 假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死 亡 者 ( 應 於 百 日 內 請 畢 ) 母 配 偶 養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子 女 死 亡 3 日 : 曾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死 亡 者 ( 百 日 內 請 畢 ) 比 例 核 給 : 比 例 核 給 : 於 每 年 二 月 以 後 到 職 之 初 自 到 職 日 起 滿 1 年 後 之 初 任 人 員, 得 按 當 月 至 年 終 之 任 人 員, 得 按 當 月 至 年 終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於 次 年 一 月 之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於 次 年 起 按 比 例 核 給 休 假 一 月 起 按 比 例 核 給 休 假 7 日 : 至 年 終 連 續 服 務 滿 17 日 : 至 年 終 連 續 服 務 滿 17 日 : 至 年 終 連 續 服 務 滿 年, 第 2 年 起 年, 第 2 年 起 1 年, 第 2 年 起 14 日 : 服 務 滿 3 年, 第 4 年 起 14 日 : 服 務 滿 3 年, 第 4 年 起 10 日 : 服 務 滿 3 年, 第 4 21 日 : 服 務 滿 6 年, 第 7 年 起 21 日 : 服 務 滿 6 年, 第 7 年 起 年 起 28 日 : 服 務 滿 9 年, 第 10 年 起 28 日 : 服 務 滿 9 年, 第 10 年 起 14 日 : 服 務 滿 5 年, 第 6 30 日 : 服 務 滿 14 年, 第 15 年 起 30 日 : 服 務 滿 14 年, 第 15 年 起 年 起 30 日 : 服 務 滿 10 年, 第 11 年 起, 每 年 加 給 1 日

九 差 假 加 班 及 其 費 用 申 請 作 業 原 則 回 目 錄 申 請 流 程 : 進 入 本 院 協 同 系 統 人 事 差 勤 系 統 請 假 差 勤 管 理 申 請 假 單 公 差 加 班 文 件 表 單 系 統 備 註 : 申 請 出 差 旅 費 ( 或 加 班 費 補 休 ) 時 亦 同 各 機 關 員 工 加 班 費 支 給 標 準 修 正 規 定 核 定 修 正 各 機 關 加 班 費 支 給 標 準 如 說 明, 並 自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各 機 關 員 工 加 班 費 之 支 給, 修 正 規 定 如 次 : 一 支 給 要 件 : 以 各 機 關 員 工 在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經 主 管 覈 實 指 派 延 長 工 作 者 為 限, 且 免 刷 卡 員 工 加 班 者, 其 加 班 起 迄 時 間 應 有 刷 卡 簽 到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紀 錄 二 支 給 標 準 : 以 每 小 時 為 單 位, 依 左 列 方 式 計 算 : ( 一 ) 職 員 : 非 主 管 按 月 支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二 項, 主 管 連 同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三 項 之 總 和, 除 以 二 四 為 每 小 時 支 給 標 準 ( 二 ) 約 聘 僱 人 員 : 按 月 支 單 一 薪 酬 除 以 二 四 為 每 小 時 支 給 標 準 ( 三 ) 技 工 工 友 : 按 月 支 工 餉 專 業 加 給 及 報 院 核 定 有 案 之 每 月 固 定 經 常 性 工 作 給 與 之 總 和, 除 以 二 四 為 每 小 時 支 給 標 準 三 各 機 關 員 工 經 依 規 定 指 派 加 班, 得 鼓 勵 員 工 選 擇 在 加 班 後 六 個 月 內 補 休 假, 並 以 小 時 為 單 位, 不 另 支 給 加 班 費 四 各 機 關 對 加 班 費 之 支 給, 應 訂 定 管 制 要 點 加 強 查 核, 不 得 浮 濫, 如 有 虛 報, 一 經 查 明, 應 嚴 予 議 處 五 各 機 關 職 員 ( 含 約 聘 僱 人 員 ) 加 班 管 制 規 定 : ( 一 ) 各 機 關 職 員 ( 含 約 聘 僱 人 員 ) 加 班, 應 由 其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視 業 務 需 要 事 先 覈 實 指 派, 每 人 每 日 加 班 以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為 限,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二 十 小 時 為 限 ( 二 ) 機 關 因 業 務 特 性 或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或 為 處 理 重 大 專 案 業 務, 或 解 決 突 發 困 難 問 題, 或 搶 救 重 大 災 難, 或 為 應 季 節 性 週 期 性 工 作, 需 較 長 時 間 在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延 長 工 作, 得 申 請 專 案 加 班, 每 人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七 十 小 時 為 上 限, 且 需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係 指 中 央 各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省 市 政 府 或 各 縣 市 政 府 ; 如 因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超 過 七 十 小 時 者, 需 專 案 報 經 主 管 院 核 定 後 始 得 支 給 但 警 察 機 關 外 勤 警 察 人 員 飛 航 管 制 人 員 氣 象 觀 測 人 員 法 官 檢 察 官 書 記 官 機 場 ( 港 口 ) 檢 疫 人 員 及 關 務 人 員 之 專 案 加 班, 得 不 受 上 開 規 定 時 數 之 限 制, 惟 仍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從 嚴 辦 理 ( 三 ) 各 機 關 簡 任 以 上 人 員 並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有 案 者 加 班, 除 前 款 但 書 所 列 各 類 人 員 外, 均 不 另 支 加 班 費, 但 得 依 加 班 事 實 按 規 定 擇 期 補 休 假 或 獎 勵 六 各 機 關 技 工 工 友 宜 採 行 彈 性 上 班, 調 整 其 工 作 時 間 ( 如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 儘 量 避 免 加 班, 並 加 強 職 員 自 我 服 務 又 駕 駛 之 加 班, 亦 應 從 嚴 管 制 七 加 班 所 需 經 費 在 原 有 預 算 科 目 支 應, 並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機 關 九 十 年 度 加 班 費 實 支 數 額 之 八 成,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增 列 經 費 回 目 錄

員 工 差 假 訓 練 進 修 及 差 旅 費 處 理 原 則 項 目 事 由 與 本 院 距 離 本 院 派 至 院 外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研 習 座 談 研 討 檢 討 觀 摩 說 明 會 等 97 年 9 月 18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應 辦 差 假 ( 人 事 室 審 核 ) 差 旅 費 ( 會 計 室 審 核 ) 公 假 公 假 交 膳 住 報 公 差 ( 公 ( 非 公 公 出 自 假 通 雜 宿 名 差 ) 差 ) 費 費 費 費 1 未 及 30 公 里 本 院 派 至 院 外 辦 理 與 未 及 30 公 里 1-1 業 務 有 關 工 作 ( 公 務 車 ) 2 30-60 公 里 1/2 本 院 派 至 院 外 辦 理 與 30-60 公 里 2-1 業 務 有 關 工 作 1/2 ( 公 務 車 ) 3 60 公 里 以 上 (2 天 以 上 ) 本 院 派 至 院 外 辦 理 與 60 公 里 以 上 3-1 業 務 有 關 工 作 (1 日 ) 3-2 60 公 里 以 上 ( 公 務 車 ) 本 院 派 至 院 外 參 加 各 類 不 限 日 程 4 型 學 術 會 議 口 頭 發 表 及 里 程 報 ( 或 壁 報 發 表 ) 第 一 作 者 ( 公 務 車 ) 名 費 ( 或 補 本 院 派 至 院 外 參 加 各 類 型 學 不 限 日 程 4-1 助 壁 報 術 會 議 口 頭 發 表 第 一 作 者 及 里 程 製 作 費 本 院 派 至 院 外 參 加 各 類 型 學 不 限 日 程 4-2 1 千 元 ) 術 會 議 壁 報 發 表 第 一 作 者 及 里 程 供 膳 宿 5 ( 補 助 報 名 費 ) 本 院 派 至 院 外 參 加 各 公 務 車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供 膳 宿 5-1 研 習 座 談 研 討 ( 補 助 報 名 費 ) 檢 討 觀 摩 說 明 會 供 膳 宿 5-2 等 公 務 車 5-3 供 膳 宿 6 未 及 30 公 里 ( 不 供 膳 宿 ) 未 及 30 公 里 6-1 ( 不 供 膳 宿 ) ( 公 務 車 ) 6-2 7 7-1 7-2 本 院 派 至 院 外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研 習 座 談 研 討 檢 討 觀 摩 說 明 會 等 30-60 公 里 ( 不 供 膳 宿 ) 30-60 公 里 ( 不 供 膳 宿 ) 30-60 公 里 ( 不 供 膳 宿 ) ( 公 務 車 ) 30-60 公 里 ( 不 供 膳 宿 ) ( 補 助 報 名 費 ) 1/4 1/4 1/4

項 目 事 由 與 本 院 距 離 8 8-1 8-2 8-3 8-4 9 10 11 備 註 : 本 院 派 至 院 外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研 習 座 談 研 討 檢 討 觀 摩 說 明 會 等 參 加 院 外 專 業 團 體 與 業 務 相 關 訓 練 專 案 或 會 議 經 簽 奉 准 者 參 加 非 經 本 院 指 派 至 院 外 訓 練 進 修 受 聘 至 院 外 擔 任 機 關 或 團 體 專 題 講 座 或 委 員 60 公 里 以 上 ( 不 供 膳 宿 /1 日 ) 60 公 里 以 上 ( 不 供 膳 宿 ) (1 日 / 公 務 車 ) 60 公 里 以 上 ( 不 供 膳 宿 ) (1 日 / 報 名 費 ) 60 公 里 以 上 ( 不 供 膳 宿 )(2 日 以 上 ) 60 公 里 以 上 ( 不 供 膳 宿 ) (>2 日 / 報 名 費 ) 依 所 簽 並 依 里 程 核 定 應 辦 差 假 ( 人 事 室 審 核 ) 差 旅 費 ( 會 計 室 審 核 ) 公 差 公 假 ( 公 差 ) 公 假 ( 非 公 公 出 自 假 差 ) 交 通 費 膳 雜 費 1/2 1/2 住 宿 費 報 名 費 1/2 1/2 1/2 依 所 簽 並 依 里 程 核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11 條 請 假 或 休 假 人 員, 應 填 具 假 單,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任 所,., 基 此, 員 工 參 與 院 外 會 議 研 習 等, 一 律 必 須 事 先 簽 奉 核 准 後 始 可 前 往, 事 先 未 簽 奉 核 准 者,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 含 約 用 人 員 ) 辦 理 二 員 工 參 與 院 外 會 議 研 習. 等, 除 專 案 簽 奉 核 准 外 三 搭 乘 高 鐵 或 飛 機 往 返 者, 除 主 管 醫 師 外, 應 事 先 簽 奉 核 可 始 可 報 支, 並 須 於 任 務 或 會 議 開 始 及 結 束 當 日 往 返, 檢 具 票 根 覈 實 報 支, 搭 乘 高 鐵 以 自 由 座 為 優 先 選 擇 四 須 先 經 簽 奉 院 方 核 准 始 得 補 助 報 名 費 五 申 報 各 項 差 旅 費 用, 請 本 誠 信 原 則 為 之, 並 由 個 人 負 全 責 回 目 錄

十 人 員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回 目 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函 中 華 民 國 91 年 3 月 15 日 衛 署 中 綜 字 第 0911000055 號 主 旨 : 停 止 適 用 本 署 醫 院 管 理 規 章 五 種, 請 查 照 說 明 : 為 因 應 本 署 各 醫 院 營 運 需 要, 檢 討 停 止 適 用 下 列 五 種 規 章, 並 規 定 其 後 繼 處 理 方 式 : 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醫 療 機 構 停 車 場 收 費 管 理 要 點 : 依 據 停 車 場 法 及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應 配 合 所 在 地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管 理 費 繳 庫 經 營 不 得 有 商 業 行 為 ( 二 ) 委 外 經 營 時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 三 ) 應 於 停 車 場 公 告 收 費 標 準 用 途 限 制 ( 四 ) 各 院 應 指 定 單 位 管 理, 並 受 本 署 監 督 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醫 院 焚 化 爐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及 本 署 醫 政 處 公 告 之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 二 ) 其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及 清 潔 等 作 業 委 外 時,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有 關 敦 親 睦 鄰 費 用 支 出, 可 以 在 收 入 百 分 之 十 之 限 度 內, 辦 理 提 昇 環 境 品 質, 社 區 民 眾 保 健 教 育 公 共 設 施 興 設 等 事 項, 並 依 預 算 程 序 辦 理 ( 四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理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貳 種 法 規, 公 告 於 中 部 辦 公 室 網 站, 隨 時 參 辦 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值 班 人 員 值 班 費 支 給 暨 補 休 規 定 : ( 一 ) 值 日 ( 勤 ) 人 員 除 醫 師 因 業 務 需 要 無 法 補 休 時, 可 支 給 不 補 休 加 班 費 外 ; 其 他 人 員 一 律 應 補 休, 不 發 給 不 補 休 加 班 費 ( 二 ) 值 日 ( 勤 ) 人 員, 應 於 退 值 後 一 個 月 內 補 休 ; 如 因 公 務 需 要, 無 法 於 一 個 月 內 補 休 時, 得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於 三 個 月 內, 在 不 影 響 業 務 原 則 下 准 予 依 次 補 休,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 不 得 再 要 求 補 休 或 改 發 加 班 費 ) 補 休 規 定 如 下 : 1.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值 日 ( 勤 ) 人 員 補 休 半 天 2. 星 期 六 日 及 例 假 日 值 日 ( 勤 ) 人 員 補 休 一 天 半 ( 三 ) 醫 院 因 業 務 特 殊, 值 日 ( 勤 ) 時 應 發 給 值 班 費, 發 給 標 準 如 下 : 1. 正 常 上 班 日 值 夜 班, 發 給 新 台 幣 參 佰 元 2. 星 期 六 日 及 例 假 日 值 日 ( 勤 ) 發 給 新 台 幣 肆 佰 伍 拾 元 ( 白 天 班 壹 佰 伍 拾 元, 夜 間 班 參 佰 元 3. 已 領 值 班 費 者 不 得 再 領 取 誤 餐 費 ( 四 ) 三 班 制 人 員, 按 未 固 定 班 別 護 理 人 員 大 小 夜 班 費 之 發 給 額 度, 酌 予 發 給 夜 班 費 ; 已 領 夜 班 費 人 員 不 得 重 覆 支 領 值 班 費 三 班 制 技 工 司 機 工 友 各 院 可 於 權 責 範 圍 內 酌 予 獎 勵 ( 五 ) 醫 師 伙 食 費 依 行 政 院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九 一 二 一 一 四 三 一 號 函 規 定 自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停 止 支 給, 改 納 入 個 人 工 作 績 效 中 考 量, 以 獎 勵 金 方 式 發 給 四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醫 療 機 構 各 級 醫 師 權 責 範 圍 : 依 照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五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醫 療 院 局 業 務 年 終 督 導 要 點 : 本 署 另 訂 有 年 終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取 代 正 本 : 本 署 各 醫 院 副 本 : 本 署 法 規 會 醫 政 處 中 部 辦 公 室 ( 各 科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假 日 主 管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960906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961101 主 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0219 醫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目 的 : 假 日 適 時 掌 握 督 導 通 報 本 院 各 種 重 大 事 件 及 緊 急 突 發 狀 況 之 處 理, 以 維 護 院 區 安 全 二 值 班 時 間 : 假 日 自 上 午 八 時 起 至 翌 日 上 午 八 時 為 止, 採 ON CALL 方 式 值 班 三 值 班 時 間 代 表 院 長 處 理 一 切 事 務 四 督 導 全 院 一 般 事 務 重 大 緊 急 突 發 事 件 指 揮 處 理,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向 院 長 報 告 五 值 班 主 管 手 機 應 保 持 24 小 時 暢 通, 以 免 漏 接 重 要 電 話 六 值 班 主 管 之 補 休,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值 班 人 員 值 班 費 支 給 暨 補 休 規 定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值 班 人 員 一 律 應 補 休, 不 發 給 不 補 休 加 班 費 ( 二 ) 星 期 六 日 及 例 假 日 值 班 ON CALL 出 勤 者 補 休 半 天 值 班 人 員, 應 於 退 值 後 六 個 月 內 補 休,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 不 得 再 要 求 補 休 或 改 發 加 班 費 ) 七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並 陳 院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之, 修 改 時 亦 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藥 劑 科 暨 行 政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96.3.14 藥 劑 科 科 會 制 定 一 本 院 目 前 之 行 政 值 班 任 務 由 值 班 藥 師 兼 任, 其 值 班 費 補 休 均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值 班 人 員 值 班 費 支 給 暨 補 休 規 定 辦 理 其 相 關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值 班 人 員 一 律 採 補 休, 不 發 給 不 補 休 加 班 費 ( 二 ) 值 班 人 員, 應 於 退 值 後 六 個 月 內 補 休,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 不 得 再 要 求 補 休 或 改 發 加 班 費 ) ( 三 ) 值 班 時 間 : 上 班 日 自 下 午 五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八 時 止 ; 假 日 得 分 日 夜 兩 班, 日 班 自 上 午 八 時 起 至 下 午 五 時 止 ( 或 配 合 上 班 時 間 ), 其 餘 時 間 由 夜 班 輪 值, 並 準 時 辦 理 交 接 ( 四 ) 值 班 補 休 規 定 如 下 : 1.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值 夜 人 員 補 休 半 天 2. 星 期 六 日 及 例 假 日 值 班 人 員 補 休 一 天 半 ( 白 天 班 一 天, 夜 間 班 半 天 ) ( 五 ) 醫 院 應 發 給 值 班 人 員 值 班 費, 發 給 標 準 如 下 : 1. 正 常 上 班 日 值 夜 班, 發 給 新 台 幣 參 佰 元 2. 星 期 六 日 及 例 假 日 值 班 發 給 新 台 幣 肆 佰 伍 拾 元 ( 白 天 班 壹 佰 伍 拾 元, 夜 間 班 參 佰 元 ) 3. 已 領 值 班 費 者 不 得 再 領 取 誤 餐 費 二 藥 劑 科 值 班 藥 師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藥 品 調 劑 業 務 : 1. 門 診 藥 品 調 劑 2. 急 診 藥 品 調 劑 3. 住 院 臨 時 藥 品 調 劑 ( 二 ) 兼 任 行 政 值 班 業 務 :

三 值 班 人 員 應 在 值 日 室 執 行 業 務, 不 得 擅 離 職 守, 遇 有 偶 發 事 件 時, 請 立 即 通 知 首 長 相 關 主 管 處 理 四 值 班 人 員 應 負 責 填 寫 值 日 紀 錄 簿, 並 於 每 天 上 午 上 班 時 間 移 交 予 接 值 人 員, 交 接 完 畢 後 將 值 日 紀 錄 簿 送 人 事 室 轉 陳 院 長 核 閱 五 值 班 人 員 不 得 未 經 當 事 人 許 可, 洩 漏 本 院 員 工 電 話 或 住 址 予 他 人 六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藥 劑 科 科 會 修 訂, 送 人 事 室 轉 陳 院 長 核 可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護 理 科 督 導 護 理 長 值 班 一 覽 表 * 值 班 職 責..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7:00 於 單 位 主 持 業 務, 晚 夜 間 巡 視 輔 導 本 科 各 單 位 臨 床 問 題, 並 於 院 內 on call 協 助 處 理 特 殊 事 件 ( 如 : 外 醫 醫 院 安 全 問 題 病 人 感 控 議 題 工 作 人 員 出 勤 狀 態. 等 ) 週 六 週 日 及 國 定 例 假 日 8:00~17:00 巡 視 輔 導 本 科 各 單 位, 晚 夜 間 於 院 內 on call 協 助 處 理 特 殊 事 件 ( 如 : 外 醫 醫 院 安 全 問 題 病 人 感 控 議 題 工 作 同 仁 出 勤 狀 態. 等 ) * 值 班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7:00 於 單 位 主 持 業 務, 晚 夜 間 巡 視 輔 導 本 科 各 單 位, 並 於 院 內 on call 協 助 處 理 特 殊 事 件 週 六 週 日 及 國 定 例 假 日 8:00~17:00 巡 視 輔 導 本 科 各 單 位, 晚 夜 間 於 院 內 on call 協 助 處 理 特 殊 事 件 * 主 任 為 二 線 值 班 * 各 值 班 人 員 院 內 通 訊 手 機 號 碼 為 1034, 餘 詳 細 聯 絡 資 料 請 見 背 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中 控 室 技 工 及 司 機 輪 值 注 意 項 目 一 值 勤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為 下 午 五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八 時 ; 例 假 日 為 上 午 八 時 至 翌 日 八 時 二 各 值 日 人 員 應 負 責 填 寫 值 日 紀 錄 簿, 並 於 翌 日 上 午 八 時 卅 分 前 送 交 總 務 室 陳 核 三 值 日 人 員 應 在 值 日 室 服 行 勤 務, 不 得 擅 離 職 守, 違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處 分 四 輪 值 人 員 應 請 假 公 差 ( 假 ) 或 休 假 不 能 於 當 日 值 勤 者, 應 事 先 自 行 覓 妥 適 當 人 員 代 值 或 調 換, 並 於 陳 准 後 將 人 員 名 單 遞 知 總 務 室 登 記, 否 則 發 生 責 任 問 題, 應 由 原 當 值 人 與 代 值 人 擔 負 五 值 日 人 員 遇 緊 急 狀 況 時, 應 迅 速 向 行 政 值 日 人 員 報 告 並 立 即 處 理, 如 非 本 身 職 務 所 能 處 理 者, 則 迅 速 聯 絡 相 關 人 員 前 來 處 理, 相 關 人 員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立 即 至 院 協 處, 不 得 推 諉 六 夜 間 擔 任 值 勤 人 員, 自 值 勤 之 次 日 起, 准 於 六 個 月 內 補 休 半 日 ; 例 假 日 值 勤 人 員, 准 予 補 休 一 天 半 問 : 何 謂 值 班? 是 否 有 加 班 費? 答 : 值 班 係 指 勞 工 應 事 業 單 位 要 求, 於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從 事 非 勞 動 契 約 約 定 之 工 作, 如 收 轉 急 要 文 件 接 聽 電 話 巡 查 事 業 場 所 及 緊 事 故 之 通 知 聯 繫 或 處 理 等 工 作 而 言 事 業 單 位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徵 求 勞 工 同 意, 以 團 體 協 約 或 勞 資 會 議 決 定 或 規 定 於 工 作 規 則 但 工 作 日 不 得 同 時 值 日 復 值 夜 又 值 日 ( 夜 ) 津 貼 應 由 勞 雇 雙 方 議 定, 並 遵 守 同 工 同 酬 原 則 回 目 錄

十 一 服 務 禮 儀 及 電 話 禮 貌 注 意 事 項 回 目 錄 服 務 禮 儀 重 要 性 : 一 個 關 鍵 的 事 件 可 能 造 就 了 您 也 可 能 毀 了 您 服 務 業 5 大 精 神 :1. 凡 事 想 在 顧 客 前 面 2. 每 位 同 仁 都 是 主 人 3. 尊 重 顧 客 的 獨 特 性 4. 絕 不 輕 易 說 不 5. 相 同 的 抱 怨, 不 發 生 第 二 次 微 笑 與 聲 音 特 性 : 眼 神 相 對 面 帶 微 笑 聲 音 明 亮 開 朗 先 向 對 方 打 招 呼 溫 馨 的 話 持 續 親 切 的 態 度 笑 容 的 眼 睛 U 字 型 的 嘴 上 排 八 顆 牙 齒 La 音 調. 每 字 尾 音 上 揚 句 尾 音 拉 長 音 互 動 服 務 的 禮 儀 : 接 待 引 導 - 走 在 顧 客 危 險 那 一 側 - 前 方 陪 同 引 導 - 顧 客 危 險 那 一 側 - 後 方 上 下 樓 梯 - 上 - 顧 客 在 前 下 - 服 務 人 員 在 前 搭 乘 電 梯 - 進 - 服 務 人 員 先 進 出 - 服 務 人 員 先 出 並 引 導 服 務 禮 儀 的 儀 態 : 1. 頭 髮 梳 整. 2. 鬍 鬚 清 潔 3. 微 笑 表 情 1. 標 準 規 定 服 裝 2. 領 帶 衣 服 平 整 3. 手 機 不 配 掛 腰 際 4.. 黑 色 皮 鞋. 深 色 襪 子 1. 標 準 儀 態 2. 手 勢. 站 姿 劍 突 與 肚 臍 拉 直 五 指 併 攏 引 導 1. 頭 髮 梳 整. 2. 臉 部 淡 妝 3. 微 笑 表 情 1. 標 準 套 裝 2. 衣 領 整 齊 3. 深 色 包 鞋. 膚 色 絲 襪 1. 標 準 儀 態 2. 手 勢. 站 姿 劍 突 與 肚 臍 拉 直 五 指 併 攏 引 導 回 目 錄

電 話 禮 儀 1. 電 話 接 待 要 點 : 迅 速 準 確 鄭 重 親 切 2. 接 電 話 聲 音 :La 音 調 每 字 尾 音 上 揚 句 尾 音 拉 長 音 3. 電 話 接 聽 問 候 用 語 :XX 醫 院, 您 好, 敝 姓 X, 很 高 興 為 您 服 務 4. 電 話 接 待 讓 對 方 感 受 重 視 關 鍵 : 詢 問 顧 客 尊 稱, 並 持 續 以 顧 客 尊 稱 應 答 5. 電 話 接 聽 讓 對 方 感 受 滿 意 關 鍵 : 保 持 後 續 聯 絡 互 動, 承 諾 的 時 間 必 須 準 時 回 覆 顧 客 1 系 統 語 音 控 制 於 10 秒 之 內 電 話 接 聽 禮 儀 稽 核 標 準 內 容 2 總 機 電 話 無 人 接 聽 時 轉 助 理 總 機 或 於 10 秒 後 有 人 員 告 知 訊 息 3 接 話 人 員 於 三 聲 內 接 起 電 話 4 接 話 人 員 能 說 出 :XX 單 位, 您 好, 敝 姓 X, 很 高 興 為 您 服 務! 問 候 用 語 5 轉 接 時, 再 接 聽 人 人 員 能 報 上 單 位 姓 名 及 問 候 用 語 6 接 話 人 員 能 請 問 對 方 姓 名, 之 後 互 動 並 以 先 生 或 小 姐 姓 氏 或 尊 稱 問 候 7 接 話 人 員 知 道 對 方 姓 氏 或 尊 稱 後, 之 後 互 動 會 以 對 方 姓 氏 或 尊 稱 繼 續 稱 呼 8 接 話 人 員 用 您 稱 呼 對 方 9 接 話 人 員 聲 音 音 調 上 揚 10 接 話 人 員 能 詢 問 顧 客 需 求 11 接 話 人 員 能 解 決 或 回 答 顧 客 問 題 12 接 話 人 員 能 重 複 顧 客 重 點 問 題 內 容 13 通 話 結 束 前, 接 話 人 員 能 再 次 詢 問 顧 客 需 求 或 是 否 瞭 解 等 問 題 14 通 話 結 束 時, 接 話 人 員 能 致 結 束 問 候 語 15 接 話 人 員 讓 來 電 顧 客 先 掛 電 話 16 轉 接 電 話 時 告 知 顧 客 對 方 分 機 號 碼 17 電 話 等 待 時 間 少 於 30 秒 內 18 電 話 留 言 時 紀 錄 顧 客 姓 名 電 話 及 相 關 詢 問 事 項 回 目 錄

十 二 員 工 薪 資 查 詢 作 業 回 目 錄 如 何 看 我 的 薪 資 1. 進 入 協 同 系 統 首 頁 請 看 我 的 薪 資 2. 請 看 右 邊 個 人 待 辦 案 件 中 近 期 郵 件 中 裡 每 月 會 有 我 的 薪 資 回 目 錄

十 三 國 民 旅 遊 卡 補 助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回 目 錄 Q.1. 公 務 人 員 於 書 店 購 書 畫 廊 購 買 創 作 產 品 或 觀 賞 戲 劇 演 出 之 刷 卡 消 費, 有 無 列 入 休 假 補 助 核 銷 範 圍? A: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起,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業 別 增 列 藝 文 圖 書 業, 公 務 員 休 假 期 間 於 書 店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畫 ( 藝 ) 廊 音 樂 會 戲 劇 舞 蹈 等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刷 卡 消 費 均 核 實 補 助 Q.2.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包 含 哪 些 業 別 A: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之 業 別 如 下 : 旅 行 業 旅 宿 業 觀 光 遊 樂 業 ( 以 上 3 業 別 係 加 倍 補 助 ) 藝 文 圖 書 業 交 通 運 輸 業 餐 飲 業 農 特 產 及 手 工 藝 品 業 加 油 站 體 育 用 品 其 他 觀 光 服 務 業 服 飾 業 皮 鞋 皮 件 業 美 容 護 膚 業 及 商 圈 及 其 他 業 別, 共 計 有 14 種 業 別 Q.3. 公 務 人 員 於 各 業 別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刷 卡 之 消 費, 其 補 助 金 額 之 規 定 有 何 不 同? A: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起,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日 及 相 連 假 日 於 旅 行 業 旅 宿 業 及 觀 光 遊 樂 業 之 刷 卡 消 費, 係 加 倍 補 助 ( 即 刷 卡 8,000 元, 補 助 16,000 元 ); 休 假 日 於 其 他 業 別 之 刷 卡 消 費, 則 核 實 補 助 ( 即 刷 卡 8,000 元, 補 助 8,000 元 ) Q.4. 休 假 期 間 相 連 之 假 日, 得 否 刷 卡 請 領 補 助? A: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起,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期 間 如 具 1 筆 旅 行 業 旅 宿 業 及 觀 光 遊 樂 業 之 刷 卡 消 費, 其 與 該 休 假 期 間 相 連 之 假 日 於 各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刷 卡 之 消 費, 均 得 按 各 筆 刷 卡 金 額 加 倍 或 核 實 補 助 如 休 假 日 未 具 任 何 旅 行 業 旅 宿 業 或 觀 光 遊 樂 業 之 刷 卡 消 費, 相 連 假 日 之 刷 卡 消 費 則 無 法 併 入 補 助 範 圍 Q.5.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期 間 如 具 1 筆 旅 行 旅 宿 或 觀 光 遊 樂 業 之 刷 卡 消 費, 與 該 休 假 期 間 相 連 之 假 日 亦 具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刷 卡 消 費, 其 補 助 金 額 如 何 計 算? A: 某 君 如 於 週 五 請 休 假 並 具 觀 光 遊 樂 業 之 刷 卡 消 費 3,000 元, 相 連 之 週 六 於 旅 宿 業 刷 卡 消 費 1,000 元, 週 日 於 藝 文 圖 書 業 刷 卡 消 費 2,000 元, 總 計 可 請 領 補 助 10,000 元 ( 計 算 式 為 3000 2 + 1,000 2 + 2,000) Q.6. 如 於 週 一 請 休 假, 得 補 助 交 通 費 之 休 假 前 後 1 日 係 指 哪 2 日? A: 如 於 週 一 請 休 假 並 具 至 少 1 筆 旅 行 旅 宿 或 觀 光 遊 樂 業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之 刷 卡 消 費, 則 相 連 之 週 六 週 日 於 任 何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之 刷 卡 消 費 均 得 補 助 以 外, 於 前 週 五 及 週 二 於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刷 卡 之 交 通 費 用 ( 含 交 通 運 輸 業 及 加 油 站 ) 亦 得 核 實 併 入 補 助 另 如 該 週 一 休 假 日 未 具 任 何 旅 行 旅 宿 或 觀 光 遊 樂 業 之 刷 卡 消 費, 則 週 六 日 之 消 費 尚 不 得 併 入 補 助 範 圍, 週 日 及 週 二 刷 卡 之 交 通 費 用 得 核 實 併 入 補 助 Q.7. 公 務 人 員 如 僅 在 觀 光 飯 店 或 旅 館 等 附 設 餐 飲 部 刷 卡 用 餐, 或 具 其 他 非 住 宿 之 消 費, 得 否 請 領 補 助? A: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期 間 如 於 旅 宿 業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之 刷 卡 消 費, 尚 非 以 具 住 宿 事 實 為 認 定 標 準 其 他 於 該 特 約 商 店 自 行 經 營 之 附 屬 營 業 場 所 之 消 費, 如 經 國 民 旅 遊 卡 檢 核 系 統 檢 核 列 為 旅 宿 業 之 消 費 ( 諸 如 部 分 觀 光 飯 店 內 用 餐 休 息 泡 溫 泉 等 ), 且 非 屬 國 民 旅 遊 卡 14 種 排 除 行 業 之 相 關 產 品, 亦 非 屬 具 儲 值 性 質 之 產 品, 仍 予 加 倍 補 助 惟 部 分 觀 光 飯 店 或 旅 館 等 雖 經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核 准 為 旅 宿 業 特 約 商 店, 其 附 設 之 餐 飲 部 門 係 委 外 經 營, 屬 餐 飲 類 特 約 商 店 而 非 旅 宿 業 特 約 商 店, 公 務 人 員 宜 事 前 至 國 民 旅 遊 卡 專 屬 網 站 (http://travel.nccc.com.tw/chinese/index.htm) 查 明 欲 消 費 之 特 約 商 店 資 料, 以 避 免 造 成 連 帶 與 該 休 假 相 連 假 日 之 其 他 刷 卡 消 費 無 法 併 入 補 助 範 圍 Q.8. 公 務 人 員 未 具 休 假 14 日 資 格 者, 其 強 制 休 假 補 助 額 度 為 何? A: 公 務 人 員 強 制 休 假 (14 日 以 內 ) 補 助 費, 每 人 全 年 最 高 補 助 總 額 為 新 台 幣 16,000 元 ; 未 具 休 假 14 日 資 格 者, 其 全 年 最 高 補 助 總 額 按 所 具 休 假 日 數 依 比 例 核 發, 以 每 日 1,143 元 計 算 例 如 某 君 全 年 休 假 日 數 為 8 日, 得 請 領 休 假 補 助 為 1,143 元 8 日 =9,144 元 回 目 錄

十 四 女 性 員 工 福 利 措 施 哺 乳 室 臨 時 子 女 照 顧 中 心 回 目 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哺 乳 室 設 置 規 定 設 置 依 據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相 關 規 定 設 置 目 的 :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受 僱 者 親 自 哺 乳 者, 除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雇 主 應 每 日 另 給 哺 乳 時 間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度 設 置 地 點 : 本 院 一 樓 開 放 時 間 :08:00~~17:00 使 用 者 : 本 院 員 工 回 目 錄

十 五 受 聘 兼 職 兼 課 申 請 作 業 事 項 回 目 錄 申 請 流 程 : 申 請 人 依 規 定 簽 辦 兼 職 案 件 + 並 進 本 院 網 站 首 頁 各 科 介 紹 - 人 事 室 - 檔 按 下 載 列 印 兼 任 非 營 利 事 業 或 團 體 受 有 報 酬 職 務 申 請 書 填 寫 併 陳 會 人 事 室 陳 奉 院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書 函 受 文 者 : 銓 敘 部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發 文 字 號 : 局 考 字 第 09500605641 號 主 旨 : 公 務 人 員 兼 課 除 以 事 假 或 休 假 登 記 外, 得 以 加 班 補 休 前 往 兼 課, 惟 仍 應 受 每 週 兼 課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之 限 制 一 案, 請 查 照 轉 知 說 明 : 一 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4 條 之 3 規 定 : 公 務 員 兼 任 教 學 或 研 究 工 作 或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之 職 務, 應 經 服 務 機 關 許 可 機 關 首 長 應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復 查 銓 敘 部 55 年 3 月 30 日 (55) 台 銓 為 參 字 第 04057 號 函 釋 略 以 : 公 務 人 員 擔 任 學 校 兼 課 教 員,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其 所 兼 之 課, 以 1 星 期 4 小 時 為 限, 其 外 出 兼 課 時 間, 依 照 請 事 假 之 規 定 次 查 該 部 72 年 11 月 2 日 (72) 台 楷 銓 參 字 第 43301 號 函 釋 略 以 : 公 務 員 兼 課 往 返 途 程 所 需 時 間, 如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者, 得 併 同 兼 課 時 數 另 加 核 算, 按 事 假 登 記, 年 度 內 超 過 請 假 規 定 之 事 假 天 數 者, 以 休 假 抵 充, 未 具 休 假 資 格 或 已 無 剩 餘 之 休 假 者, 依 規 定 扣 薪 再 查 該 部 88 年 10 月 12 日 臺 法 五 字 第 1813547 號 書 函 略 以 : 公 務 人 員 在 外 兼 課, 如 係 志 願 每 次 均 利 用 休 假 前 往, 應 受 每 次 休 假 至 少 半 日 之 限 制, 至 其 請 假 程 序 仍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由 機 關 視 實 際 情 況 准 否 其 休 假 嗣 該 部 93 年 11 月 24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0932435081 號 書 函 規 定 略 以, 公 務 人 員 得 否 應 聘 擔 任 講 師 一 節, 依 上 開 服 務 法 第 14 條 之 3 規 定, 係 授 予 服 務 機 關 ( 或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 裁 量 權 限, 故 服 務 機 關 ( 或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 自 得 於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範 圍 內 及 在 不 濫 用 裁 量 權 原 則 下, 衡 酌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為 核 准 與 否 之 裁 量 ; 至 如 係 於 辦 公 時 間 兼 任 講 師, 尚 須 受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之 限 制, 並 應 以 事 假 或 休 假 方 式 辦 理, 而 不 宜 以 公 假 登 記 另 行 政 院 93 年 11 月 4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30064940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各 機 關 員 工 經 依 規 定 指 派 加 班, 得 鼓 勵 員 工 選 擇 在 加 班 後 6 個 月 內 補 休 假, 並 以 小 時 為 單 位, 不 另 支 給 加 班 費, 並 自 93 年 12 月 1 日 起 實 施 合 先 敘 明 二 玆 考 量 加 班 補 休 及 休 假 均 屬 休 息 性 質, 其 方 式 得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支 配, 按 現 行 相 關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得 利 用 休 假 前 往 兼 課, 為 符 衡 平 原 則, 准 予 加 班 補 休 亦 得 前 往 兼 課 準 此,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教 學 工 作, 應 經 服 務 機 關 許 可, 除 以 事 假 或 休 假 登 記 外, 並 得 以 加 班 補 休 方 式 辦 理, 惟 仍 應 受 每 週 兼 課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之 限 制 回 目 錄

十 六 簡 易 CPR 基 本 救 命 術 及 消 防 設 備 簡 介 回 目 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簡 易 CPR 操 作 說 明 口 訣 叫 叫 A ( 氣 管 ) B ( 呼 吸 ) C P R 標 準 動 作 1. 檢 查 患 者 的 反 應 : 輕 拍 或 搖 其 肩 膀 2. 呼 叫 請 求 支 援 ( 可 自 己 或 請 周 遭 的 人 協 助 呼 救, 播 打 院 內 電 話 廣 播 XX 地 區 999 ) 3. 置 病 人 於 平 躺 位 置 4. 頭 側 清 除 口 鼻 分 泌 物 ( 實 作 ) 5. 以 壓 額 抬 顎 法 維 持 呼 吸 通 暢 6. 檢 查 病 患 者 有 無 呼 吸 ( 臉 頰 靠 近 患 者 口 鼻 感 覺 氣 息 耳 聽 呼 吸 聲 眼 看 胸 部 有 無 起 伏 )5-10 秒 內 完 成 7. 無 呼 吸 : 迅 速 給 予 二 次 人 工 呼 吸 ( 每 口 氣 吹 氣 時 間 1.5-2 秒 ) 在 5 秒 內 完 成 ( 步 驟 : 壓 額 抬 顎 法 鼻 部 捏 緊 施 救 者 口 部 與 案 主 口 部 密 合 ) 8. 檢 查 頸 動 脈 有 無 脈 動 同 時 維 持 頭 部 後 仰 ( 頸 動 脈 在 喉 節 左 右 側 ) 9. 無 脈 搏 時 : 給 予 胸 部 按 摩 ( 口 頭 說 出 ) C ( 循 環 ) 10. 找 出 正 確 心 臟 按 摩 按 壓 位 置 (1. 手 指 沿 著 肋 骨 下 緣 滑 向 劍 突 處 在 劍 突 處 上 兩 橫 指 處 將 另 一 隻 手 掌 根 緊 貼 胸 骨, 另 一 側 手 掌 放 於 前 手 上 2. 兩 乳 頭 連 線 中 間 胸 骨 柄 上 : 約 胸 骨 下 半 段 位 置 ) 11. 正 確 按 壓 姿 勢 ( 雙 肘 保 持 直 線 雙 手 不 可 彈 跳 移 動 接 觸 案 主 胸 骨 之 手 掌 的 五 指 不 可 完 全 貼 於 案 主 之 胸 部 ) 12. 正 確 按 壓 深 度 4-5 公 分 13. 正 確 按 壓 速 度 ( 每 分 鐘 100 下 ) 應 清 楚 喊 出 一 下 二 下. 十 四 十 五 的 口 令 14. 胸 外 按 摩 及 人 工 呼 吸 比 30:2(15 下 胸 外 按 摩 後 2 次 人 工 呼 吸 ) 15. 五 個 循 環 後 檢 查 脈 搏 ( 檢 查 :3-5 秒 內 完 成 ), 如 無 脈 搏 再 繼 續 心 外 按 摩 16. 檢 查 脈 搏 頸 動 脈 位 置 : 喉 結 的 左 側 或 右 側 2 公 分 處 17.CPR 後 : 洗 手 回 目 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消 防 設 備 簡 介 本 院 消 防 設 備 簡 介 滅 火 器 說 明 : 壓 力 表 指 針 應 於 綠 色 區 域, 表 示 滅 火 器 壓 力 足 夠 可 射 出 室 內 消 防 栓 說 明 :1. 消 防 栓 可 噴 水 滅 火 2. 本 院 消 防 栓 內 有 兩 條 10 公 尺 長 之 水 帶 皮 管 壓 力 表 指 針 應 於 綠 色 區 域 紅 色 指 示 燈 內 有 消 防 水 帶 及 噴 頭 瞄 子 警 報 器 緊 急 照 明 燈 說 明 : 照 明 燈 於 平 時 保 持 充 電 狀 態, 停 電 時, 緊 急 照 明 燈 會 啟 動 發 亮 灑 水 頭 說 明 : 本 院 為 密 閉 式 撒 水 頭, 發 生 火 災 時 會 噴 灑 出 水 霧 降 溫 滅 火 安 全 門 說 明 :1. 安 全 門 提 供 火 災 等 緊 急 災 害 時, 人 員 避 難 逃 生 的 管 道 ( 註 : 發 生 災 害 時, 不 能 搭 乘 電 梯 ) 2. 安 全 門 平 持 要 保 持 常 閉 狀 況, 以 防 火 災 時 火 勢 會 沿 著 樓 梯 管 道 間, 擴 散 至 各 樓 層 火 警 感 知 器 _ 差 動 式 說 明 :1. 偵 測 火 勢, 會 發 出 警 報 聲 響 2. 本 感 知 器 是 利 用 空 氣 熱 膨 脹 原 理, 火 勢 熱 度 觸 動 其 開 關 時, 感 知 器 便 發 出 報 警 信 號 3. 最 常 見 的 火 警 感 知 器 火 警 感 知 器 _ 偵 煙 式 說 明 :1. 利 用 火 勢 的 煙 粒 子 啟 動 開 關, 感 知 器 便 發 出 報 警 信 號 2. 常 見 於 樓 梯 間 火 警 感 知 器 _ 定 溫 式 說 明 :1. 利 用 周 圍 溫 度 變 化 達 到 一 定 溫 度 時, 觸 動 微 動 開 關 時, 感 知 器 便 發 生 報 警 號 2. 適 用 於 廚 房 原 本 溫 度 就 較 高 之 場 所, 可 避 免 誤 觸 警 報

緩 降 機 說 明 :1. 緩 降 機 含 支 架 及 繩 索 各 乙 組 2. 操 作 方 式 請 參 考 附 件 逃 生 方 向 指 示 燈 說 明 :1. 指 示 避 難 逃 生 方 向 2. 指 示 燈 應 保 持 常 亮 狀 況, 斷 電 時 亦 然 使 用 說 明 繩 索 緩 降 機 緩 降 機 及 滅 火 器 使 用 說 明 緩 降 機 支 架 滅 火 器 避 難 梯 ( 設 置 於 地 下 室, 緊 急 避 難 逃 生 用 途 ) 使 用 說 明 : 一 避 難 梯 開 啟 順 序 1. 將 避 難 梯 之 開 放 鏈 拉 下, 蓋 子 即 緩 緩 落 下 2. 蓋 子 開 啟 後 避 難 梯 鏈 條 之 開 放 鏈 會 同 時 掉 落 3. 將 上 下 蓋 開 放 鏈 往 下 拉, 樓 梯 緩 慢 落 下, 切 記 此 時 勿 處 在 樓 梯 底 下, 以 免 被 撞 擊 4. 確 認 避 難 梯 完 全 展 開 後, 手 握 避 難 梯 踏 階 順 序 上 爬 5. 爬 至 樓 梯 頂 端, 輕 推 拉 桿 ( 黑 色 把 柄 ) 便 會 將 上 蓋 推 開 二 避 難 梯 收 藏 順 序 1. 避 難 梯 於 收 藏 時 請 依 順 時 針 方 向 轉 動 至 避 難 梯 完 全 折 疊 為 止 2. 將 上 蓋 左 右 二 支 之 支 撐 套 桿 同 時 向 前 扳 動 使 之 上 蓋 落 下 並 壓 上 蓋 使 下 蓋 收 藏 3. 注 意 : 請 勿 過 份 用 力 轉 動 而 導 致 鋼 索 斷 裂, 壓 上 蓋 時 請 注 意 手 的 安 全 回 目 錄

十 七 緊 急 支 援 事 件 廣 播 代 號 介 紹 -333 666 777 999 回 目 錄 嘉 南 療 養 院 緊 急 支 援 事 件 廣 播 代 號 廣 播 代 號 代 表 意 義 需 要 支 援 人 力 666( 惡 魔 代 號 ) 病 房 暴 力 事 件 各 病 房 工 友 777( 急 急 急 ) 病 房 暴 力 事 件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病 房 工 友 999( 救 救 救 ) 急 救 事 件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總 務 室 救 護 車 紅 色 333( 散 散 散 ) 火 災 總 務 室 技 工 災 害 應 變 小 組 一 目 的 : 因 應 各 病 房 發 生 病 人 暴 力 攻 擊 及 其 他 緊 急 狀 況 時, 能 迅 速 有 效 獲 得 人 力 支 援, 及 彈 性 因 不 同 狀 況, 有 效 率 運 用 人 力, 以 維 護 病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安 全 二 內 容 : ( 一 ) 攻 擊 暴 力 分 級 第 一 級 : 病 人 發 生 攻 擊 破 壞 人 物 及 環 境 的 行 為, 無 法 接 受 勸 服, 迫 切 需 大 量 人 力 緊 急 處 理 者 第 二 級 : 病 人 發 生 攻 擊 破 壞 人 物 及 環 境 的 徵 兆 或 行 為, 需 部 分 人 力 緊 急 處 理 者 第 三 級 : 病 人 抗 拒 醫 療 處 置, 且 評 估 有 潛 在 性 暴 力 行 為, 需 部 分 人 力 協 助 處 理 者 ( 二 ) 緊 急 狀 況 呼 叫 支 援 方 式 1. 第 一 級 狀 況 : 病 人 發 生 暴 力 攻 擊, 急 需 大 量 人 力 支 援 廣 播 呼 叫 : 病 房 ( 或 單 位 ) 777 ( 重 複 兩 次 ) 支 援 人 員 :(1) 上 班 時 間 A. 各 病 房 視 人 力 狀 況 須 派 工 友 與 護 理 人 員 儘 速 到 達 B. 發 生 狀 況 單 位 之 負 責 醫 師, 應 儘 速 到 達 指 揮 C. 其 他 單 位, 包 括 醫 療 人 員 保 全 職 員 技 工 及 司 機 等 前 往 支 援 (2) 非 上 班 時 間 A. 各 病 房 視 人 力 狀 況 須 派 工 友 與 護 理 人 員 儘 速 到 達 B. 值 班 醫 師 儘 速 到 達 指 揮 處 理 C. 值 班 護 理 長 儘 速 前 往 協 助 D. 行 政 值 班 人 員 保 全 職 員 技 工 及 司 機 前 往 支 援 2. 第 二 級 狀 況 : 病 人 發 生 暴 力 攻 擊, 需 部 分 人 力 支 援 廣 播 呼 叫 : 病 房 ( 或 單 位 )666 ( 重 複 兩 次 ) 支 援 人 員 :(1) 上 班 時 間 A. 各 病 房 視 人 力 狀 況 須 派 工 友 儘 速 到 達 B. 發 生 狀 況 單 位 之 負 責 醫 師, 應 儘 速 到 達 指 揮 C. 保 全 人 員 儘 速 到 場 協 助 (2) 非 上 班 時 間 A. 各 病 房 視 人 力 狀 況 須 派 工 友 儘 速 到 達 B. 值 班 醫 師 應 儘 速 到 達 指 揮 C. 保 全 人 員 儘 速 到 場 協 助 3. 第 三 級 狀 況 : 病 人 進 行 醫 療 照 護 處 置 如 針 劑 注 射 約 束 隔 離 等, 過 程 需 人 力 協 助 電 話 聯 繫 : 由 病 房 視 況 以 電 話 通 知 其 他 單 位 求 援 支 援 人 員 : 接 受 電 話 聯 繫 之 病 房 視 人 力 狀 況 須 派 工 友 儘 速 到 達 4. 生 理 狀 況 改 變 突 發 緊 急 狀 況 : 病 人 生 命 徵 象 危 急 狀 況, 需 施 以 急 救 措 施 廣 播 呼 叫 : 病 房 ( 或 單 位 ) 999 ( 重 複 兩 次 ) 支 援 人 員 :(1) 上 班 時 間 A. 該 單 位 之 負 責 醫 師, 應 儘 速 到 達 指 揮 其 他 單 位 醫 師 亦 前 往 支 援 B. 各 樓 層 分 別 派 一 位 護 理 人 員 前 往 支 援 C. 檢 驗 科 藥 劑 科 人 員 留 單 位 駐 守, 隨 時 支 援 醫 療 措 施 D. 值 班 司 機 準 備 救 護 車 隨 時 待 命 協 助 輸 送 病 人 院 外 就 醫 (2) 非 上 班 時 間 A. 值 班 醫 師 應 立 刻 到 達 指 揮 急 救 過 程 B. 值 班 護 理 長 儘 速 前 往 了 解 並 負 責 相 關 聯 繫 及 協 調 事 宜 C. 各 樓 層 評 估 人 力, 分 別 派 一 位 護 理 人 員 前 往 支 援 D. 值 班 司 機 ( 技 工 ) 備 妥 救 護 車 協 助 輸 送 病 人 院 外 就 醫

十 八 感 染 性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或 血 液 曝 觸 事 件 處 理 程 序 回 目 錄 員 工 遇 感 染 性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或 血 液 曝 觸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 ( 一 ) 立 即 處 理 : 1. 被 針 頭 等 尖 銳 物 品 刺 傷 或 割 傷 時 (1) 扎 傷 時 立 即 擠 壓 傷 口 使 污 血 流 出 (2)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傷 口 5 至 10 分 鐘 後 包 紮 (3) 以 優 碘 棉 球 清 潔 傷 口 2. 黏 膜 與 病 患 之 血 液 體 液 接 觸 時 (1) 口 腔 : 以 流 動 水 清 洗 5 至 10 分 鐘 (2) 眼 睛 : 以 流 動 水 或 0.9% 生 理 食 鹽 水 清 洗 5 至 10 分 鐘 ( 二 ) 報 備 : 1. 立 即 向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填 寫 感 染 性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及 血 液 曝 觸 報 告 單 2. 事 故 單 位 需 於 24 小 時 內 向 感 染 控 制 委 員 會 報 備 ( 扎 傷 人 員 於 扎 傷 後 立 即 填 寫 報 告 單, 經 單 位 主 管 確 認 送 交 感 控 委 員 會 ) ( 三 ) 抽 血 檢 驗 : 1. 單 位 主 管 通 知 勞 安 管 理 人 員, 領 取 職 業 傷 害 門 診 就 診 單, 扎 傷 人 員 持 職 業 傷 害 門 診 就 診 單 至 掛 號 室 掛 號 (1) 非 勞 保 身 份 者 ( 公 務 人 員 ) 可 直 接 至 掛 號 室 掛 號, 掛 號 時 須 告 知 為 非 勞 保 身 份 (2) 假 日 或 夜 間 值 勤 發 生 針 扎 傷, 可 俟 上 班 時 間 再 行 補 領 補 繳 職 業 傷 害 門 診 就 診 單 2. 掛 號 後 由 感 控 醫 師 開 立 檢 驗 單, 扎 傷 人 員 持 單 至 檢 驗 科 抽 血 檢 驗 3. 假 日 或 下 班 時 間, 需 做 傷 口 緊 急 處 理 或 注 射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者, 可 向 值 班 醫 師 或 值 班 護 理 長 報 備 後 至 其 他 醫 院 循 急 診 方 式 緊 急 處 理 ( 四 ) 後 續 診 治 : 1. B 型 肝 炎 (1) 新 進 人 員 體 格 體 檢 或 在 職 人 員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為 HBsAG(-) Anti-HBs(-) 者, 需 辦 理 B 型 肝 炎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2) 上 述 人 員 若 符 合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條 件 而 放 棄 疫 苗 注 射 者 或 正 行 疫 苗 注 射 而 未 產 生 抗 體 者, 發 生 尖 銳 物 品 針 扎 傷 或 血 液 曝 觸 事 件 之 處 理 流 程 如 下 : A. 放 棄 注 射 者 : 工 作 當 中 不 慎 被 感 染 的 針 頭 或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時, 需 自 費 注 射 B 型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HBIG) B. 正 行 注 射 而 未 產 生 抗 體 者 : 工 作 當 中 不 慎 被 感 染 的 針 頭 或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時, 需 有 病 患 及 員 工 雙 方 抽 血 報 告, 由 院 方 負 責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HBIG) 注 射 費 用 (3) 上 班 時 間 內 : 需 報 備 單 位 主 管, 經 感 控 醫 師 確 認 後 始 可 注 射 (4) 夜 間 或 例 假 日 : 需 先 報 告 值 班 醫 師 或 值 班 護 理 長 後 始 可 注 射 2. 其 他 血 液 傳 染 病 (C 型 肝 炎 AIDS) 相 關 診 治 費 用 由 單 位 主 管 簽 呈 專 案 另 行 處 理 ( 五 ) 後 續 處 理 1. 依 病 患 及 被 扎 傷 者 的 病 毒 是 否 為 陽 性 而 有 不 同 處 置 流 程, 詳 如 圖 一 2. 扎 傷 者 追 蹤 流 程 結 束 後, 感 控 委 員 會 需 將 結 案 報 告 彙 整 另 簽 陳 核 院 部, 結 案 報 告 表 1 式 3 份,1 份 留 存 感 控,1 份 留 存 勞 安,1 份 留 存 事 故 單 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感 染 性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及 血 液 曝 觸 處 理 流 程 立 即 處 理 流 程 被 針 頭 等 尖 銳 物 品 刺 傷 或 割 傷 時 黏 膜 與 病 患 之 血 液 體 液 接 觸 時 1. 立 刻 擠 壓 傷 口 使 血 液 流 出 1. 口 腔 : 以 流 動 水 清 洗 2. 水 下 清 洗 傷 口 5~10 分 鐘 2. 眼 睛 : 以 流 動 水 或 0.9% 生 理 食 鹽 水 清 洗 向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並 填 寫 感 染 性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及 血 液 曝 觸 報 告 單,24 小 時 內 向 感 染 控 制 委 員 會 報 備 ( 報 告 單 一 份 留 存 於 工 作 單 位, 一 份 留 存 於 感 控 委 員 會, 一 份 留 存 於 勞 安 ) 員 工 持 健 保 卡 職 業 災 害 門 診 就 診 單 ( 勞 保 身 份 ) 至 門 診 掛 號 檢 驗 ( 針 扎 ICD:999), 感 染 源 之 病 患 於 病 房 或 門 診 開 立 檢 驗 單 抽 血 檢 驗 ( 備 註 : 抽 血 項 目 為 Anti-HIV Anti-HCV VDRL(RPR) HBsAg Anti-HBc) 後 續 處 理 流 程 感 染 性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及 血 液 曝 觸 處 理 流 程 圖 員 工 發 生 感 染 性 針 扎 傷 或 血 液 曝 觸 若 病 人 為 HIV(+) 若 病 人 為 HBsAg(+) 若 病 人 為 anti-hcv(+) 或 肝 功 能 異 常 若 病 人 為 VDRL(+ ) 立 即 轉 介 至 適 當 醫 院 接 受 評 估 與 治 療 扎 傷 後 2 週 6 週 3 個 月 6 個 月 1 年 定 期 追 蹤 anti-hiv 員 工 為 HBsAg(+ ) 或 anti-hbs( +) 或 anti-hbc( +) 不 需 注 射 疫 苗 或 HBIG 員 工 為 HBsAg( -) 或 anti-hbs( -) 未 注 射 疫 苗 24 小 時 內 轉 介 至 適 當 醫 院 注 射 HBIG 並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員 工 為 HBsAg(-) 及 anti-hbs(-) 已 完 成 疫 苗 注 射 未 產 生 抗 體 24 小 時 內 轉 介 至 適 當 醫 院 注 射 HBIG 再 補 一 劑 疫 苗 扎 傷 後 6 個 月 一 年 追 蹤 GOT GPT HBsAg anti-hbs anti-hbc 員 工 為 HBsAg(-) 及 anti-hbs(-) 正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未 產 生 抗 體 24 小 時 內 轉 介 至 適 當 醫 院 注 射 HBIG 繼 續 完 成 疫 苗 注 射 員 工 為 anti-hc V(-) 扎 傷 後 6 個 月 一 年 抽 血 檢 驗 anti-hcv GOT GPT 並 逐 月 至 適 當 醫 院 進 行 診 治 員 工 為 確 定 感 染 C 型 肝 炎 繼 續 追 蹤 肝 功 能 GOT GPT 並 逐 月 至 適 當 醫 院 進 行 診 治 病 人 及 員 工 加 驗 TPHA, 若 病 人 TPHA 1:80 -- 員 工 轉 介 至 適 當 醫 院 接 受 penicill in 預 防 注 射 備 註 疫 苗 注 射 可 與 HBIG 一 起 注 射 ( 但 在 不 同 部 位 ), 或 在 扎 針 一 週 內 儘 快 開 始 第 一 劑 回 目 錄

十 九 院 內 感 染 控 制 防 疫 應 注 意 事 項 回 目 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新 進 員 工 感 控 室 衛 教 單 張 醫 事 人 員 1. 接 觸 病 人 工 作 前 後, 飯 前 便 後 請 確 實 洗 手 2. 確 實 洗 手 步 驟 以 清 水 潤 濕 雙 手 後, 使 用 肥 皂 或 洗 手 液 搓 揉 手 心 手 背 指 腹 指 尖 指 縫, 虎 口 手 腕, 每 個 動 作 10 次, 約 30 秒, 再 用 流 動 的 水 沖 淨, 隨 後 以 擦 手 紙 擦 乾 雙 手 ( 全 部 時 間 約 30 秒 ) 3. 工 作 時 間 不 要 用 手 撥 弄 頭 髮, 或 挖 鼻 孔 摳 耳 朵 4. 戴 手 套 不 能 取 代 洗 手, 更 不 要 戴 手 套 隨 意 接 電 話 按 按 鈕 5. 配 合 醫 院 時 令, 完 成 體 溫 測 量, 如 有 發 燒 不 適, 隨 時 向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6. 醫 院 隨 處 都 可 能 蘊 藏 病 原 體, 尤 其 是 病 歷 檢 體 的 傳 送, 請 出 病 房 或 疑 似 接 觸 感 染 源 時 請 洗 手 7. 不 可 在 護 理 站 工 作 台 進 食, 也 不 可 將 食 物 放 置 醫 療 用 冰 箱 或 處 置 台 8. 謹 慎 穿 戴 各 項 適 合 之 防 護 用 具, 處 理 各 種 不 明 污 物 病 人 嘔 吐 物 排 泄 物 血 液 體 液 污 染 物 9. 確 實 做 好 垃 圾 分 類, 區 分 感 染 性 與 一 般 性 廢 棄 物 10. 了 解 醫 院 屬 性, 了 解 各 項 隔 離 措 施, 請 注 意 病 房 門 口 的 警 語, 避 免 非 醫 療 行 為 的 接 觸 各 項 隔 離 措 施 如 下 : * 呼 吸 道 隔 離 : 例 如 肺 結 核 流 行 性 感 冒 等, 以 飛 沫 傳 染 為 主 的 疾 病 * 接 觸 隔 離 : 如 疥 瘡 水 痘 皮 膚 感 染 等 11. 醫 療 人 員 更 須 實 際 了 解 所 屬 疾 病 種 類 隔 離 措 施 全 面 性 防 護 措 施 負 壓 病 房 之 使 用 12. 小 心 謹 慎 避 免 針 扎, 針 扎 發 生 馬 上 報 告 單 位 主 管, 配 合 抽 血 提 報 感 控 勞 安 室 13. 了 解 防 護 器 物 的 使 用 方 法 如 N95 眼 罩 頭 帽 隔 離 衣 防 護 衣 等 14. 隨 時 接 受 感 控 在 職 教 育, 並 可 隨 時 瀏 覽 感 控 室 網 頁, 了 解 最 新 情 報 15. 各 項 感 控 規 定, 請 參 感 控 手 冊 感 控 各 項 程 序 及 作 業 指 導 書 病 房 內 存 放 16. 咳 嗽 超 過 5 日 請 向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並 通 知 感 控 室 17. 如 有 疑 問 或 疫 情 發 生, 請 隨 時 聯 繫 感 控 室, 分 機 1099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新 進 員 工 感 控 室 衛 教 單 張 行 政 人 員 1. 接 觸 病 人 工 作 前 後, 飯 前 便 後 請 確 實 洗 手 2. 確 實 洗 手 步 驟 以 清 水 潤 濕 雙 手 後, 使 用 肥 皂 或 洗 手 液 搓 揉 手 心 手 背 指 腹 指 尖 指 縫, 虎 口 手 腕, 每 個 動 作 10 次, 約 30 秒, 再 用 流 動 的 水 沖 淨, 隨 後 以 擦 手 紙 擦 乾 雙 手 ( 全 部 時 間 約 30 秒 ) 3. 工 作 時 間 不 要 用 手 撥 弄 頭 髮, 或 挖 鼻 孔 摳 耳 朵 4. 戴 手 套 不 能 取 代 洗 手, 更 不 要 戴 手 套 隨 意 接 電 話 按 按 鈕 5. 第 一 線 接 觸 病 患 工 作 人 員,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6. 配 合 醫 院 時 令, 完 成 體 溫 測 量, 如 有 發 燒 不 適, 隨 時 向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7. 了 解 醫 院 隨 處 都 可 能 蘊 藏 病 原 體, 尤 其 是 病 歷 檢 體 的 傳 送 8. 咳 嗽 超 過 3 星 期 請 向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並 通 知 感 控 室

H1N1 新 型 流 感 的 認 識 與 預 防 ㄧ 甚 麼 是 H1N1 新 型 流 感? H1N1 新 型 流 感 原 是 一 種 於 豬 隻 中 感 染 的 疾 病, 屬 於 A 型 流 感 病 毒, 常 見 病 毒 為 H1N1 H1N2 H3N1 與 H3N2 二 H1N1 新 型 流 感 傳 染 途 徑 : H1N1 新 型 流 感, 主 要 是 透 過 飛 沫 傳 染 與 接 觸 傳 染, 一 般 成 人 在 症 狀 出 現 前 1 天 到 發 病 後 7 天 均 有 傳 染 性 三 感 染 H1N1 新 型 流 感 之 症 狀 : 人 類 感 染 H1N1 新 型 流 感 症 狀 與 季 節 性 流 感 類 似, 包 括 發 燒 咳 嗽 喉 嚨 痛 全 身 酸 痛 頭 痛 寒 顫 與 疲 勞, 有 些 病 例 出 現 腹 瀉 嘔 吐 症 狀 四 出 現 H1N1 新 型 流 感 相 關 症 狀 應 該 怎 麼 做? 如 出 現 發 燒 咳 嗽 流 鼻 水 打 噴 嚏 肌 肉 酸 痛 頭 痛 或 極 度 倦 怠 感 等 類 流 感 症 狀, 應 立 即 配 戴 口 罩 就 醫, 並 告 知 醫 師 相 關 病 史 工 作 史 禽 畜 接 觸 史 及 旅 遊 史 接 觸 史, 符 合 類 流 感 症 狀 者, 醫 療 院 所 會 評 估 是 否 快 速 篩 檢 確 認 五 如 何 治 療? 流 感 抗 病 毒 藥 劑 是 一 種 可 以 預 防 或 治 療 流 感 病 毒 感 染 的 藥 品 目 前 克 流 感 (Tamiflu) 及 瑞 樂 沙 (Relenza) 均 可 用 於 治 療 H1N1 新 型 流 感, 但 使 用 抗 病 毒 藥 劑 前 仍 應 由 醫 師 評 估 在 症 狀 開 始 後 48 小 時 內 服 用 藥 物, 可 以 減 輕 症 狀 及 縮 短 病 程 1 或 2 天, 減 少 併 發 症 及 住 院 率 等 治 療 性 用 藥 標 準 劑 量 : 一 個 療 程 劑 量 為 每 日 投 藥 2 次, 連 續 投 藥 5 日 六 如 何 預 防 H1N1 新 型 流 感? ( 一 )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及 保 健 : 勤 洗 手, 養 成 良 好 衛 生 習 慣 ( 二 ) 注 意 呼 吸 道 衛 生 及 咳 嗽 禮 節 1. 有 咳 嗽 等 呼 吸 道 症 狀 時 應 戴 口 罩, 當 口 罩 沾 到 口 鼻 分 泌 物 時, 應 立 即 更 換 並 丟 進 垃 圾 桶 2. 打 噴 嚏 時, 應 用 面 紙 或 手 帕 遮 住 口 鼻, 若 無 面 紙 或 手 帕 時, 可 用 衣 袖 代 替 3. 如 有 呼 吸 道 症 狀, 與 他 人 交 談 時, 儘 可 能 保 持 2 公 尺 以 上 距 離 4. 手 部 接 觸 到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時, 要 立 即 澈 底 清 潔 雙 手 5. 生 病 時 應 在 家 休 息, 除 就 醫 外, 儘 量 避 免 外 出 ( 三 ) 遠 離 感 染 來 源 : 避 免 前 往 H1N1 新 型 流 感 發 生 地 區, 減 少 到 人 群 擁 擠 處 活 ( 四 )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七 本 院 目 前 施 行 之 防 疫 措 施 : ( 一 ) 凡 有 感 冒 症 狀 者, 務 必 戴 上 口 罩, 告 訴 單 位 主 管 及 通 報 感 控 室, 症 狀 評 估 後 請 假 在 家 休 息 並 就 醫 治 療 ( 二 ) 每 日 上 班 前 一 定 要 量 體 溫 上 網 通 報,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耳 溫 38 有 感 冒 症 狀 者, 告 訴 單 位 主 管 及 通 報 感 控 室, 並 請 假 休 息 與 就 醫 治 療 ( 三 ) 執 行 出 入 口 體 溫 測 量 管 制 措 施 大 門 設 有 紅 外 線 檢 測 儀 ( 四 ) 確 實 遵 守 呼 吸 道 衛 生 及 咳 嗽 禮 儀, 勤 洗 手 ( 每 人 配 有 乾 洗 手 液 隨 身 瓶 ) ( 五 ) 防 疫 工 作 需 嘉 南 每 ㄧ 份 子 的 投 入, 確 實 務 實 落 實 地 執 行 院 內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才 可 鞏 固 我 們 的 醫 療 體 系 營 運 正 常 化, 防 疫 總 動 員 不 分 你 我, 大 家 一 起 來 Go!! 回 目 錄

二 十 公 傷 假 申 請 流 程 回 目 錄 公 傷 案 件 申 請 應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儘 速 提 出, 經 過 本 院 正 當 程 序 核 准 給 假, 其 流 程 如 下 ( 公 保 人 員 免 流 程 2. 及 3.): 1. 簽 陳 陳 報 單 位 主 管 2. 拿 意 外 事 故 報 告 單 勞 保 職 災 門 診 就 診 單 或 住 院 申 請 單 (3 聯 單, 總 務 室 勞 安 師 ) 4.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3. 交 意 外 事 故 報 告 單 ( 附 醫 師 診 斷 書 及 就 醫 收 據, 掛 號 費 由 醫 院 支 付, 部 份 負 擔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 5. 會 總 務 室 人 事 室 後 送 陳 判 6. 如 奉 核 定 及 依 請 假 流 程 點 公 假 回 目 錄

二 一 食 在 嘉 南 : 本 院 餐 飲 服 務 臺 南 小 吃 回 目 錄 食 在 臺 南 * 本 院 員 工 餐 廳 提 供 餐 點 服 務 : 餐 廳 地 點 : 本 院 地 下 1 樓 開 放 時 間 : 午 餐 11:30~~13:00 晚 餐 便 當 下 午 5 點 前 預 定, 分 機 :1038 1040 員 工 優 惠 : 員 工 九 折 優 待 * 本 院 麗 心 園 輕 食 小 鋪 服 務 : 餐 廳 地 點 : 本 院 1 樓 大 廳 開 放 時 間 : 早 上 8:10 12:40 下 午 12:40~~15:10 台 南 自 古 以 來 稱 之 為 府 城, 是 台 灣 最 早 發 展 的 區 域, 並 以 古 蹟 為 數 眾 多 及 質 量 兼 具 的 小 吃 而 聞 名 全 台, 稱 為 台 南 小 吃 台 南 小 吃 的 發 展 起 源 於 廟 口 人 群 聚 集 的 地 方 夜 市 等 等, 歷 經 社 會 變 遷 及 發 展, 從 早 期 挑 著 擔 子 或 推 著 攤 車, 如 今 一 家 家 歷 史 悠 久 的 老 店, 象 徵 台 南 人 的 飲 食 習 慣, 形 成 台 南 小 吃 文 化 小 吃 的 食 材 大 多 簡 單 的 就 地 取 材, 都 是 當 地 所 盛 產 遵 循 古 法, 又 能 隨 時 代 演 繹 不 斷 創 新 ; 加 以 台 南 物 阜 民 豐 養 殖 漁 業 發 達, 不 但 內 容 豐 富 素 材 多 元, 而 且 烹 飪 精 巧 風 味 獨 具, 早 已 發 展 出 獨 特 的 飲 食 文 化 以 下 簡 介 臺 南 小 吃, 引 領 各 位 略 窺 其 堂 奧, 有 興 趣 者 自 行 前 往 領 略 各 種 美 食. 蜜 餞 點 心 類 台 南 市 安 平 區 / 安 平 蝦 餅 / 安 平 蜜 餞 ( 百 年 老 店 ) / 安 平 豆 花 碗 粿 粽 子 類 再 發 號 肉 粽 ( 台 南 市 民 權 路 二 段, 臺 南 老 店 ) 劉 家 肉 粽 菜 粽 專 賣 ( 台 南 市 西 門 路 2 段, 臺 南 老 店 ) 米 糕 麵 食 類 韓 氏 古 早 味 油 飯 ( 台 南 市 神 農 街, 臺 南 市 長 許 添 財 推 薦 ) 度 小 月 擔 仔 麵 ( 台 南 市 中 正 路 西 門 路...) 小 捲 米 粉 ( 台 南 市 國 華 街 中 華 西 路...) 米 糕 ( 台 南 市 友 愛 街 康 樂 市 場 大 同 路...) 熟 肉 滷 味 類 府 城 魯 味 ( 台 南 市 東 寧 路...) 松 村 魯 味 ( 台 南 市 大 同 路 赤 崁 樓 前..., 臺 南 名 產 ) 你 我 他 魯 味 ( 台 南 市 西 門 路 中 華 電 信 旁..., 臺 南 名 產 ) 羊 城 油 雞 老 曾 羊 肉 ( 中 山 路 ) 飯 菜 小 炒 類 府 城 蝦 仁 飯 ( 台 南 市 府 前 路 安 平...) 鹹 粥 ( 台 南 市 北 區 公 園 南 路 金 華 路...) 小 綿 羊 藥 膳 養 生 鍋 ( 台 南 市 安 平 區 慶 平 路...) 燒 烤 海 鮮 類 府 城 炒 鱔 魚 ( 台 南 市 西 門 路 民 生 綠 園 旁 康 樂 市 場 內...) 海 鮮 燒 烤 ( 台 南 市 海 安 路 夏 林 路...) 虱 目 魚 丸 ( 台 南 市 府 前 路...) 台 灣 鮮 魚 湯 魚 皮 湯 ( 台 南 市 保 安 路 東 門 路...) 土 魠 魚 羹 浮 水 魚 羹 鴨 肉 羹 ( 台 南 市 西 門 路 金 華 路...) 水 果 冰 品 類 府 城 體 育 公 園 杏 仁 豆 腐 冰 ( 台 南 市 體 育 路 安 平 區 安 平 路...) 綠 豆 湯 ( 台 南 縣 仁 德 鄉 民 安 路 台 南 市 慶 中 街...) 莉 莉 冰 果 室 ( 台 南 市 府 前 路, 臺 南 老 店 ) 回 目 錄

二 二 衣 在 嘉 南 : 員 工 制 服 回 目 錄 醫 事 人 員 工 作 服 管 理 科 別 工 作 服 新 進 人 員 現 職 人 員 離 職 人 員 備 註 醫 科 白 袍 二 套 每 年 更 替 二 套 無 需 歸 還 科 室 統 一 申 請 臨 床 心 理 科 白 袍 一 套 每 年 更 替 一 套 無 需 歸 還 科 室 統 一 申 請 職 能 治 療 科 白 袍 二 套 每 年 更 替 一 套 無 需 歸 還 科 室 統 一 申 請 社 會 工 作 科 白 袍 一 套 視 需 要 申 請 無 需 歸 還 科 室 統 一 申 請 藥 劑 科 白 袍 四 套 視 需 要 申 請 無 需 歸 還 科 室 統 一 申 請 檢 驗 科 白 袍 一 套 每 年 製 作 一 套 無 需 歸 還 科 室 統 一 申 請 護 理 科 護 理 人 員 制 服 管 理 制 服 項 目 新 進 人 員 現 職 人 員 離 職 人 員 1. 工 作 服 套 裝 二 套 每 年 製 作 一 套 歸 還 最 新 製 作 一 或 二 件 2. 背 心 一 件 當 年 報 到 新 進 人 員 製 作 歸 還 近 3 年 製 作 背 心 一 件 二 套 3. 護 士 鞋 無 每 年 一 雙 不 需 歸 還 4. 外 套 一 件 每 三 年 製 作 外 套 或 背 心 一 件 歸 還 近 3 年 製 作 一 件 護 理 科 照 服 員 制 服 管 理 制 服 項 目 新 進 人 員 現 職 人 員 離 職 人 員 1. 工 作 服 二 件 每 年 製 作 一 件 歸 還 最 新 製 作 一 或 二 件 2. 背 心 一 件 當 年 報 到 新 進 人 員 製 作 歸 還 近 3 年 製 作 背 心 一 件 二 件 3. 工 作 鞋 無 每 年 一 雙 不 需 歸 還 4. 外 套 一 件 每 三 年 製 作 外 套 或 背 心 一 件 歸 還 近 3 年 製 作 一 件 病 歷 室 櫃 台 服 務 人 員 制 服 管 理 制 服 項 目 新 進 人 員 現 職 人 員 離 職 人 員 備 註 依 業 務 需 要 依 業 務 需 要 依 業 務 需 要 無 需 歸 還 科 室 統 一 請 購 設 計 製 作 製 作 回 目 錄

二 三 醫 在 嘉 南 : 醫 療 專 業 倫 理 守 則 / 本 院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 中 醫 門 診 服 務 /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回 目 錄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倫 理 守 則 一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活 動 時, 應 尊 重 病 人 生 命 人 格 尊 嚴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習 俗 及 信 仰 二 應 保 守 病 人 醫 療 秘 密, 並 運 用 判 斷 力 與 醫 護 同 仁 分 享 這 種 秘 密, 以 促 進 病 人 康 復 三 應 維 護 病 人 的 隱 私 權, 只 有 參 與 醫 療 照 護 工 作 的 醫 護 人 員 才 有 權 力 對 病 人 的 身 體 施 行 檢 查 和 治 療 四 未 經 病 人 及 其 保 護 人 或 病 人 家 屬 同 意 者, 不 得 對 病 人 錄 音 錄 影 或 攝 影 五 不 可 濫 用 職 權 侵 犯 到 病 人 的 個 體, 造 成 身 心 傷 害 六 病 人 在 接 受 各 種 檢 查 和 施 行 醫 護 活 動 時, 應 給 予 充 分 說 明, 在 病 人 完 成 了 解 而 同 意 接 受 時 才 可 執 行 七 當 病 人 住 院 時, 應 提 供 書 面 的 住 院 須 知, 使 了 解 醫 院 的 各 項 規 定 八 應 尊 重 及 支 持 病 人 的 權 利 九 應 繼 續 學 習, 以 維 持 應 有 的 專 業 能 力 十 在 執 行 護 理 業 務 時, 應 儘 可 能 維 持 最 高 的 護 理 水 準 十 一 在 接 受 和 授 予 責 任 時, 應 運 用 判 斷 力 與 智 慧, 辨 別 對 方 的 相 關 能 力 與 資 格 十 二 經 常 維 持 個 人 行 為 應 有 之 標 準, 以 維 持 專 業 形 象 與 聲 譽 十 三 未 經 院 方 病 歷 借 閱 手 續 辦 理, 不 可 將 病 歷 攜 出 或 擅 自 借 予 他 人 及 影 印 十 四 有 關 醫 院 政 策 及 病 人 之 醫 療 活 動, 應 遵 守 醫 院 規 範 由 發 言 人 發 表, 不 可 私 自 對 外 發 言

/ 本 院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內 容 / 一 門 診 服 務 : 包 括 精 神 科 門 診 牙 科 門 診 住 院 會 診 護 理 諮 詢 心 理 衡 鑑 個 別 治 療 危 機 處 理 藥 物 職 能 治 療 轉 診 服 務 殘 障 鑑 定 團 體 衛 生 教 育 及 社 會 資 源 諮 詢 二 特 別 門 診 : 包 括 心 理 治 療 兒 童 青 少 年 老 人 記 憶 障 礙 憂 鬱 症 壓 力 調 適 戒 癮 治 療 司 法 精 神 鑑 定 醫 師 衛 教 特 別 門 診 個 別 與 團 體 治 療 職 能 評 鑑 與 復 健 治 療 兒 童 感 覺 統 合 訓 練 家 庭 與 婚 姻 治 療 生 理 回 饋 治 療 性 侵 害 診 療 藥 酒 癮 治 療 三 急 診 服 務 : 全 天 候 全 年 無 休 急 診 服 務 危 機 處 置 留 置 觀 察 等 緊 急 醫 療, 凡 有 暴 力 攻 擊 干 擾 自 傷 自 殺 急 性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高 度 焦 慮, 致 精 神 症 狀 惡 化 或 危 及 生 命 時 來 院 均 將 給 協 助 四 住 院 服 務 : ( 一 ) 急 性 病 房 (182 床 ): 提 供 急 性 期 症 狀 處 理, 於 一 樓 設 一 病 房 二 樓 二 個 病 房 三 樓 二 個 病 房, 有 舒 適 安 全 治 療 環 境 及 相 關 身 心 健 康 指 導 個 別 團 體 及 家 族 治 療 等 ( 二 ) 復 健 病 房 (318 床 ): 為 六 人 一 間 之 二 層 樓 紅 瓦 白 牆 歐 式 中 庭 建 築, 針 對 病 情 穩 定 有 基 本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肯 積 極 合 作 參 與 復 健 治 療 活 動 者, 給 予 自 我 服 藥 工 作 規 律 而 獨 立 生 活 訓 練 及 培 養 自 我 調 適 人 際 關 係 之 能 力 以 及 對 疾 病 的 適 應 ( 三 ) 日 間 留 院 (200 床 ): 訓 練 病 患 養 成 規 律 的 生 活 習 慣, 做 為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之 準 備 五 成 癮 醫 療 :1. 戒 癮 特 別 門 診 : 成 癮 疾 患 之 診 療 評 估 與 治 療 計 畫 之 擬 定 2.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 以 二 級 管 制 藥 品 美 沙 冬 或 三 級 管 制 藥 品 舒 倍 生 取 代 一 級 毒 品 海 洛 因 的 一 種 療 法 3. 緩 起 訴 替 代 療 法 方 案 : 經 由 檢 察 官 裁 定 緩 起 訴 之 一 級 毒 品 病 犯, 至 本 院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4. 戒 癮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 以 認 知 行 為 為 導 向 之 門 診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5. 戒 癮 者 個 案 管 理 個 別 諮 詢 服 務 與 家 族 治 療 6. 住 院 戒 癮 服 務 : 提 供 成 癮 疾 患 之 短 期 急 性 生 理 解 毒 照 護 7. 看 守 所 附 設 勒 戒 處 所 : 每 週 派 員 至 勒 戒 所 評 估 受 觀 察 勒 戒 收 容 人 由 無 繼 續 施 用 毒 品 傾 向 8. 戒 治 所 醫 療 整 合 服 務 計 畫 : 接 受 法 務 部 委 託 至 戒 治 所 進 行 成 癮 相 關 評 估 與 戒 癮 服 務 六 精 神 鑑 定 :1. 司 法 精 神 鑑 定 - 由 法 院 或 檢 察 署 委 託 鑑 定 2. 民 事 鑑 定 ( 含 禁 治 產 宣 告 之 鑑 定 離 婚 案 件 損 害 賠 償 親 權 行 使 能 力 等 ) 3. 性 侵 害 加 ( 被 ) 害 人 鑑 定 - 由 法 院 或 檢 察 署 委 託 鑑 定 七 監 護 處 分 : 對 涉 及 犯 罪 之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由 法 院 裁 定, 交 地 檢 署 委 託 執 行 八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防 治 ( 協 助 社 會 工 作 科 執 行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社 區 處 遇 及 評 估 ) 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 協 助 社 會 工 作 科 執 行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處 遇 及 審 前 鑑 定 ) 十 高 年 精 神 醫 療 十 一 社 區 醫 療 : ( 一 ) 開 發 社 區 復 健 作 業 : 籌 設 嘉 南 地 區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中 途 之 家, 庇 護 性 工 作 場 等 ( 二 ) 開 辦 日 間 留 院 業 務 : 使 精 神 病 患 病 情 穩 定 後 能 持 續 學 習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 三 ) 社 區 巡 迴 醫 療 :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發 展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 四 ) 居 家 治 療 : 處 理 病 患 居 家 期 間 所 發 生 狀 況, 並 促 其 恢 復 健 康 回 目 錄

/ 中 醫 科 門 診 服 務 內 容 / 本 院 秉 持 全 人 照 顧, 服 務 提 升 的 理 念, 於 2009 年 5 月 成 立 中 醫 科, 提 供 完 整 全 面 便 利 的 專 業 醫 療 服 務 服 務 特 色 : 中 西 醫 雙 執 照 中 醫 師, 提 供 最 優 質 醫 療 照 顧 服 務 內 容 : 門 診 服 務 : 為 您 解 決 腸 胃 肝 膽 心 臟 神 經 胸 腔 腎 泌 尿 內 分 泌 新 陳 代 謝 皮 膚 身 心 骨 關 節 疼 痛 小 兒 過 敏 婦 女 疾 病 等 問 題 治 療 模 式 : 體 質 養 生 諮 詢 科 學 中 藥 ( 藥 粉 ) 針 灸 扭 拉 傷 推 拿 等 儀 器 檢 查 : 良 導 絡 經 絡 能 量 測 量 看 診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9:00 至 12:00, 下 午 01:30 至 5:00 中 醫 門 診 分 機 :1017 / 1016 哪 些 問 題 可 以 看 中 醫 : 中 醫 是 不 分 科 的, 所 以 與 家 醫 科 類 似, 不 論 是 輕 微 的 感 冒 過 敏 腸 胃 不 適 失 眠 月 經 病 等 等, 或 是 慢 性 的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等 問 題, 中 醫 科 都 可 以 為 您 治 療, 並 提 供 你 如 何 養 生 保 健 的 建 議 中 醫 食 物 屬 性 冷 性 食 物 水 果 : 西 瓜 香 瓜 橘 子 李 子 柚 子 椰 子 柿 子 葡 萄 柚 山 竹 蓮 霧 蕃 茄 鳳 梨 水 梨 奇 異 果 蔬 菜 : 冬 瓜. 苦 瓜. 黃 瓜. 絲 瓜. 五 葉 松. 大 白 菜. 小 白 菜. 龍 鬚 菜. 莧 菜. 紫 菜. 芹 菜. 空 心 菜. 芥 菜. 石 蓮 花. 金 線 蓮. 明 日 葉. 白 蘿 蔔. 過 貓. 半 天 筍. 蘆 筍. 荸 薺. 蓮 藕. 茄 子. 海 帶. 白 木 耳. 草 菇. 金 針 菇. 筊 白 筍. 竹 筍. 綠 豆 肉 類 : 蝦 蟹 蜆 蛤 蠣 田 螺 田 雞 鴨 肉 鴨 蛋 皮 蛋 飲 料 : 啤 酒 綠 茶 調 味 品 : 味 精 熱 性 食 物 水 果 : 龍 眼 荔 枝 芒 果 榴 槤 櫻 桃 柿 餅 金 桔 皮 蔬 菜 : 蔥. 韭 菜. 大 蒜. 辣 椒. 薑. 洋 蔥. 九 層 塔. 香 菜. 榨 菜. 醃 破 布 子. 紅 鳳 菜. 紅 杏 菜. 紅 薯. 炒 芝 麻. 花 生 肉 類 : 羊 肉 羊 奶 鵝 肉 雞 肉 鱔 魚 鯉 魚 鰻 魚 鰱 魚 草 魚 河 豚 白 帶 魚 土 虱 ( 鯰 魚 ) 鹹 蛋 飲 料 : 咖 啡 白 酒 調 味 品 : 麻 油 花 生 油 沙 茶 醬 乳 酪 茴 香 肉 桂 咖 哩 芥 末 花 椒 胡 椒 紅 糖 燒 烤 油 炸 平 和 性 食 物 水 果 : 芭 樂. 蘋 果. 釋 迦. 葡 萄. 柳 橙. 枇 杷. 甘 蔗. 橄 欖. 木 瓜. 草 莓. 檸 檬. 梅 子. 棗 子. 桃 子. 紅 柿 子. 香 蕉. 桑 椹 蔬 菜 : 菠 菜 豆 芽 茼 蒿 萵 苣 芋 頭 牛 蒡 蓮 子 南 瓜 葫 蘆 香 菇 百 合 山 藥 枸 杞 青 椒 蕃 薯 四 季 豆 黑 木 耳 馬 鈴 薯 結 頭 菜 青 江 菜 芥 藍 菜 黃 秋 葵 高 麗 菜 蕃 薯 葉 紅 蘿 蔔 狗 尾 草 花 椰 菜 穀 類 : 玉 米 菱 角 黑 豆 豌 豆 紅 豆 黃 豆 生 芝 麻 皇 帝 豆 薏 苡 仁 米 飯 麵 食 類 肉 類 : 豬 血 烏 賊 牛 奶 牛 肉 鱉 泥 鰍 干 貝 豬 肉 燕 窩 牡 蠣 鮑 魚 雞 蛋 海 參 魚 肉 飲 料 : 熟 茶 擂 茶 調 味 品 : 茶 油 沙 拉 油 橄 欖 油 葵 花 油 蠔 油 醬 油 鹽 果 糖 楓 糖 白 砂 糖 蜜 醋 膠 質 含 量 多 食 物 豬 皮. 羊 皮. 雞 腳. 牛 筋. 軟 骨. 海 參. 鮑 魚. 魚 皮. 木 耳. 秋 葵. 海 帶. 山 藥. 紅 薯. 菇 類. 百 合. 石 花 菜 補 血 食 物 肉 類 : 肝 臟 豬 血 牡 蠣 貝 類 紅 肉 ( 如 牛 肉 羊 肉 等 ) 鴨 肉 蔬 果 穀 類 : 深 綠 蔬 菜 紅 蘿 蔔 番 茄 蘋 果 櫻 桃 葡 萄 葡 萄 乾 紅 棗 桂 圓 堅 果 類 全 榖 類 荷 爾 蒙 含 量 多 食 物 雪 蛤 蜂 王 乳 蔬 菜 類 : 山 藥 紅 薯 地 瓜 黃 豆 降 血 脂 食 物 紅 麴 燕 麥 山 楂 黑 木 耳 普 洱 茶 芭 樂 乾 易 誘 發 過 敏 反 應 食 物 蝦 蟹 等 帶 殼 海 鮮 菇 類 筍 類 蛋 類 牛 奶 西 瓜 橘 子 巧 克 力 可 樂 泡 麵 油 炸 食 物 味 精 色 素 防 腐 劑 回 目 錄

/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頻 率 一 覽 表 檢 查 類 別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新 進 員 工 實 ( 見 ) 習 學 ( 醫 ) 生 代 訓 人 員 對 象 行 政 醫 護 醫 事 作 業 人 員 行 政 醫 護 醫 事 作 業 供 膳 作 業 行 政 作 業 醫 護 放 射 線 作 業 人 員 特 化 作 業 人 員 供 膳 作 業 人 員 醫 事 作 業 供 膳 作 業 檢 查 項 目 (A+B) 繳 件 / A. 一 般 項 目 B. 特 殊 項 目 檢 查 頻 率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色 盲 聽 力 血 壓 X-ray Hb WBC 血 醣 ALT(SGPT) Creatinine 膽 固 醇 TG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腰 圍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X-ray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色 盲 聽 力 血 壓 X-ray Hb WBC 血 醣 ALT(SGPT) Creatinine 膽 固 醇 TG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腰 圍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HBsAg Anti-HBs Anti-HCV 梅 毒 反 應 RPR Test 傷 寒 Widal 檢 驗 A 型 肝 炎 HBsAg Anti-HBs Anti-HCV 無 HBsAg Anti-HBs Anti-HCV 梅 毒 反 應 RPR Test 傷 寒 Widal 檢 驗 A 型 肝 炎 HBsAg Anti-HBs Anti-HCV 心 智 及 精 神 檢 查 RBC HCT MCV MCH MCH RDW PLT MPV Band Segment LYM Mono Eosin Bas Total protein UA T3 T4 TSH 肺 功 能 FVC 肺 功 能 FEV1.0 血 球 比 容 量 值 血 小 板 HBsAg Anti-HBs Anti-HCV 梅 毒 反 應 RPR Test 傷 寒 Widal 及 Stool 檢 驗 A 型 肝 炎 (HAV-IgM) HBsAg Anti-HBs Anti-HCV 報 到 前 5 個 工 作 日 實 習 ( 受 訓 ) 前 一 個 月 1.X-ray: 每 年 2. 其 他 項 目 : (1) 40 歲 以 下 : 每 5 年 1 次 (2) 40-65 歲 : 每 3 年 1 次 (3) 65 歲 以 上, 每 年 1 次 每 年 每 年 每 年

新 進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流 程 圖 新 進 員 工 ( 報 到 前 5 個 工 作 天 ) 繳 表 予 勞 安 人 員 體 檢 醫 師 分 級 管 理 第 一 級 管 理 第 二 級 管 理 第 三 級 管 理 第 四 級 管 理 第 五 級 管 理 提 醒 受 檢 者 自 行 留 意 不 需 藥 物 治 療, 可 諮 詢 醫 護 人 員 1. 書 面 通 知 單 位 主 管 及 人 事 室 該 人 員 暫 不 予 錄 用 2. 應 於 單 位 主 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複 檢 期 限 內 完 成 複 檢 複 檢 結 果 存 檔 備 查 書 面 通 知 人 事 室 及 單 位 主 管 通 知 人 員 辦 理 報 到 作 業 書 面 通 知 人 事 室 及 單 位 主 管 不 予 任 用, 以 備 取 人 員 進 補 本 院 門 診 提 供 體 檢 服 務 : 掛 號 時 間 : 每 週 週 二 上 午 週 三 下 午 體 檢 費 用 : 自 費 ( 依 體 檢 項 目 不 同 ), 員 工 體 檢 免 收 掛 號 費 體 檢 報 告 : 隔 週 掛 號 後 看 報 告 ( 免 掛 號 費 ) 回 目 錄

二 四 住 在 嘉 南 : 員 工 宿 舍 申 請 辦 法 回 目 錄 新 進 同 仁 住 宿 申 請 相 關 事 宜 : 一 宿 舍 申 請 流 程 : ( 一 ) 申 請 者 應 填 具 借 用 宿 舍 申 請 單 及 積 點 表, 經 科 室 主 管 核 章 證 明 後, 送 總 務 室 審 查 登 記 ( 二 ) 務 室 依 據 申 請 單 及 積 點 表 ( 如 係 申 請 職 務 宿 舍 者, 應 核 對 其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 會 同 人 事 單 位 審 查 核 定 積 點 與 借 用 宿 舍 等 級, 並 經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審 核 後, 陳 報 院 長 核 定 作 為 借 用 宿 舍 之 依 據 ( 三 ) 申 請 案 經 核 准 後, 應 於 十 日 內 完 成 下 列 借 用 手 續 : 1. 借 用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簽 訂 宿 舍 借 用 契 約 及 切 結 書, 並 應 經 法 院 公 證 2. 借 用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簽 訂 宿 舍 借 用 契 約 及 切 結 書, 並 應 經 法 院 公 證 3. 並 會 同 財 產 管 理 人 及 舍 長 共 同 點 交 財 物 辦 理 遷 入 且 填 具 宿 舍 遷 入 通 知 單 除 特 殊 原 因 經 事 前 簽 報 首 長 核 准 延 期 遷 入 者 外, 均 以 自 動 放 棄 論 二 申 請 資 格 : ( 一 )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單 人 房 - 主 任 醫 師 護 理 師 雙 人 房 - 行 政 人 員 護 士 醫 事 技 術 人 員 ( 二 )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編 制 內 人 員 ( 主 任 醫 師 護 理 師 ) 三 住 宿 費 用 : ( 一 )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每 間 800 元 / 月 ( 如 為 雙 人 房 且 2 人 居 住 時, 每 人 住 宿 費 為 400 元 / 月 ) ( 二 )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每 間 3000 元 / 月 ( 三 ) 備 註 : 一 住 宿 費 結 算 切 點 為 每 月 15 日 二 有 線 電 視 費 ( 每 間 200 元 / 月, 若 新 申 請 有 線 電 視 第 1 個 月 需 多 收 加 裝 分 機 費 500 元 ) 及 電 費 ( 依 實 際 使 用 多 寡 收 取 ) 另 計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本 院 員 工 自 用 住 宅 地 址 距 本 院 三 十 公 里 以 上 或 因 業 務 上 需 要, 且 每 月 住 宿 十 五 日 以 上 者, 得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經 舍 長 及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審 核 後 陳 首 長 核 定 ( 二 ) 凡 經 分 配 之 宿 舍, 非 經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同 意, 不 得 自 行 更 換 房 間 或 床 位, 違 者 由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簽 報 議 處 ( 三 ) 本 院 為 應 特 殊 需 要 ( 如 延 攬 人 才 等 ), 於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或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不 敷 供 時, 得 就 該 現 有 全 部 借 住 戶, 依 宿 舍 申 請 積 分 表 標 準 重 新 辦 理 評 比, 積 點 最 低 者, 應 自 接 獲 通 知 起 三 個 月 (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或 一 個 月 (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內 無 條 件 辦 理 遷 離 或 調 整 借 住 其 他 宿 舍 ( 四 ) 醫 院 基 本 提 供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之 設 施 ( 包 括 書 桌 椅 櫃 床 電 話 水 電 設 施 ) 上 述 設 施 若 有 損 壞 由 醫 院 支 付 其 修 繕 費 ; 另 宿 舍 現 有 之 電 視 冰 箱 冷 氣 等 電 氣 設 備 損 壞, 則 由 住 戶 自 行 負 擔 其 修 繕 費 回 目 錄

二 五 行 在 嘉 南 : 醫 院 地 理 位 置 圖 週 邊 交 通 接 駁 公 車 及 停 車 申 請 事 宜 回 目 錄 交 通 位 置 圖 : 本 院 位 於 台 南 縣 仁 德 鄉 中 山 路 870 巷 80 號 自 行 駕 車 : 南 下 由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於 台 南 仁 德 交 流 道 下 高 速 公 路, 靠 右 線 往 台 南 市, 右 轉 即 進 入 仁 德 鄉 中 山 路, 往 前 行 800 公 尺 ( 車 程 約 5 分 鐘 )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胸 腔 病 院 後 或 仁 德 鄉 仁 美 夜 市 前, 右 轉 進 入 中 山 路 870 巷, 即 到 達 北 上 -- 由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於 台 南 仁 德 交 流 道 下 高 速 公 路, 靠 左 線 往 台 南 市, 左 轉 即 進 入 仁 德 鄉 中 山 路, 往 前 行 800 公 尺 ( 車 程 約 5 分 鐘 )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胸 腔 病 院 後 或 仁 德 鄉 仁 美 夜 市 前, 迴 轉 進 入 中 山 路 870 巷, 即 到 達 台 南 高 鐵 站 距 本 院 約 20 分 鐘 車 程, 可 於 台 南 高 鐵 站 搭 興 南 客 運 接 駁 公 車 至 臺 南 市 區 台 南 火 車 站 距 本 院 約 20 分 鐘 車 程, 可 於 台 南 市 火 車 站 前 方 興 南 客 運 東 站 ( 位 台 南 市 中 山 路 ), 搭 乘 往 仁 德 歸 仁 阿 蓮 旗 山 里 港 屏 東 線 之 客 運, 於 嘉 南 療 養 院 站 下 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