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目录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十五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2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7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8 二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8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8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9 3-3-1-1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 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 发行人 卓越新 能 公司 指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有限指发行人前身龙岩卓越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保荐人 主承销 商 英大证券 指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健正信指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系由天健正信会 致同 指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 通合伙 ) 合并设立 德恒或本所指 德恒律师或本所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指 指 经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的签字律师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即本文 A 股指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 福建致尚 指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行为福建致尚生物质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由龙岩卓越生物质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更名而来,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厦门卓越指厦门卓越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3-1-2
卓越生物基 废油收购部 指 指 龙岩卓越生物基材料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与福建致尚共 同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废油收购部, 系发行人分 公司 卓越再生指厦门卓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卓越投资指龙岩卓越投资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香港卓越 CBI 或中国生物柴油高能投资中国策略 指指指指 HongKong ZhuoYue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Ltd( 香港卓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系发行人股东 China Biodiesel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Ltd( 中国生物柴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Xiamen Power Capital Consulting Limited( 厦门高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China Strategy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Ltd.( 中国策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卓越化工 指 福建省龙岩市卓越化工有限公司 豪迪化工 指 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 豪迪涂料 指 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善堂制药 指 永定采善堂制药有限公司 CCI 或中国采善 堂 指 China CaiShanT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Ltd( 中国采 善堂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采善堂提炼 指 永定采善堂生物质提炼有限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BVI 指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英属维京群岛 ) AIM 指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 of London Stock Exchange, 也称为英国创业板 报告期或近三年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3-1-3
公司法 (2005 版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修正 ) 注册管理办 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 12 号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 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上市修订案 )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审核报告 中国或境内 指指指指指指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的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上市修订案 )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 致同审字 (2019) 第 350ZA0018 号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 致同专字 (2019) 第 350ZA0011 号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 致同专字 (2019) 第 350ZA0010 号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 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 3-3-1-4
元 万元指人民币元 人民币万元 3-3-1-5
致 :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 06F20180608-01 号 德恒接受发行人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德恒律师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第 12 号规则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3-1-6
声明 德恒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具备资格依据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德恒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 ( 一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二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 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误导之处, 所有副本与正本 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 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发行人的责任, 本所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 三 )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 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合理核查 判断,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 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 四 )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项目分析 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3-3-1-7
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 投资等专业事项, 本所未被授权 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 五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 六 )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经重新核查后,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 3-3-1-8
正文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一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 年 3 月 27 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涉及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公开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4 月 12 日, 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 有效 ( 三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 ;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3-3-1-9
上市有关事宜的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前身卓越有限于 2001 年 11 月 1 日在龙岩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 2011 年 12 月 1 日, 卓越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建立有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选举了董事 监事 独立董事, 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技术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设立了审计部 销售部 国际贸易部 生产管理部 供应部 建设管理部 技术与品管中心 行政部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及证券投资部等职能部门 各机构能够按照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及相应的议事规则 管理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基于上述, 发行人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一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公司法 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 发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 数额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等进行审议批准, 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 发行人股东已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事宜作出限售承诺, 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3-3-1-10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了具有保荐资格的英大证券担任保荐人,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发行人已依据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选举了董事 监事 独立董事, 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 项的规定 3. 发行人近三年连续盈利,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 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的规定 5.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000 万元, 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的规定 6.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的规定 条件 ( 三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相实质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所述,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致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3-1-11
并由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业务完整,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资产完整, 业务业务及人员 财务 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发行人主营业务 控制权 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 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 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5. 最近 3 年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6.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四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上市规则 规定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下列条件 : 3-3-1-12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 2.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 3. 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 ; 4. 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标准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一 )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资格 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系由卓越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经核查, 发行人的设立程 序 资格 条件和方式均符合当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已得 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 二 )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在卓越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签署 的 发起人协议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真实 合法 有效, 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 三 )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 评估和验资 发行人系由卓越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 审计 资产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的法律程序 ( 四 )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3-3-1-13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合法 有效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设立合法 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一 )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 厂房 机器设备 注册商标 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据此,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 二 )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人员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发行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营销负责人专职在发行人工作并领取报酬, 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 也未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 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据此,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人员独立 ( 三 )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 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选举了董事 监事 独立董事, 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设立了市场部 销售管理部 技术研发部 产品应用部 工程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行政管理部 财务计划部 信息管理部 品质保证部 证券事务部等职能部门 该等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 3-3-1-14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实现有效分离, 不存在 混合经营 合署办公的情形 据此,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机构独立 ( 四 )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核查,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 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帐号, 依法独立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或混合纳税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据此,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财务独立 ( 五 ) 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叶活动 罗春妹 叶劭婧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 据此,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独立 ( 六 )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的经营能力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发行人独立对外签署合同, 独立采购, 独立销售其生产的产品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据此,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人员 机构 财务和业务独立,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3-3-1-15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一 ) 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有 2 名法人股东, 其中卓越投资为在中国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卓越为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及股东均具备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 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 报告期内,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叶活动 罗春妹 叶劭婧, 三人 通过卓越投资及香港卓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100% 的股权, 并且叶活动 罗春 妹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三 )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状况 发行人系由卓越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其股本系由卓越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而来 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卓越有限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用于出资的财产权属清晰, 资产投入发行人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 ( 四 ) 发起人折价入股的情况 发行人系由卓越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 各发起人均以所持卓越有限截至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值折价入股 在发行人设立时, 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 五 )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 3-3-1-16
发行人系由卓越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而来, 根据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卓越有限的资产或权利依法由发行人承继 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少部分专利权外, 原为卓越有限的主要资产及权利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一 ) 发行人前身卓越有限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发行人前身卓越有限于 2001 年 11 月 1 日成立, 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经核查,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前身卓越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卓越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二 ) 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经核查,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 产权界定及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卓越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 股份公司后, 发行人未发生任何股权变动 ( 三 )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权属争议与纠纷, 亦不存在质押 司法查封 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真实 合法 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一 )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3-3-1-17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 的业务没有超出其 营业执照 核准的经营范围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不存在超越资质生产和经营的情形 ( 三 ) 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核查,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履行了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 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四 ) 发行人境外业务经营情况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未在中国境外开设分支机构 或成立子公司 ( 五 ) 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 : 利用废油脂为原料, 通过纯化 甲酯化 分馏等现代生产技术, 生产生物柴油 ( 脂肪酸甲酯 ) 及其深加工产品 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超过 99%, 主营业务突出 ( 六 ) 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 审计报告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 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有效存续, 生产经营正常, 财务状况良好, 不存在影响其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3-1-18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主营业务突出 ; 发 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一 )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 发行人的关联方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叶活动 罗春妹 叶劭婧 ;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香港卓越 ;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福建致尚 厦门卓越 卓越生物基 ;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及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卓越化工 采善堂制药 ( 已转让 ) 采善堂提炼( 已合并 ) CCI( 已注销 ) 豪迪化工 豪迪涂料 ( 二 )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少量的关联交易, 包括关联采购 关联销售 关联担保 经核查, 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已根据交易时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 三 )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2 月 11 日,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确认的议案, 发行人非关联董事审核后, 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 价格公允,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11 日,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并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 : 报告期内, 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并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 ; 相关交易已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的 3-3-1-19
审批程序,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 关联交易公平合理, 价格公允, 符合发行人和股 东的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四 )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决策制度 经核查, 发行人已在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 上市修订案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具体程序, 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关联方不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 发行人股东卓越投资 香港卓越及实际控制人叶活动 罗春妹 叶劭婧向发行人出具了 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真实 合法 有效 ( 六 ) 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在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以及其他有关申请文件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形, 且已采取有效措施, 以保证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避免同业竞争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一 )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及权属状态 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 注册商标 专利 3-3-1-20
生产经营设备 出资权益或股权等主要财产系通过出让 受让 购买 自建 申请等方式取得,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该等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产权清晰,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二 )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 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财产上设置的他项权利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财产及权利未设置抵押 质押 担保等他项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拥有的财产及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拥有的财产产权清晰, 不存在产权纠纷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一 ) 合同之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借款合同 采购合同 销售合同 承销及保荐协议等 经德恒律师核查, 德恒律师认为, 该等重大合同合法 有效, 发行人履行该等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风险和法律障碍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不存在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 二 )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 三 ) 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除 律 3-3-1-21
师工作报告 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 四 )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款项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德恒律师认为,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且在合理范围内, 合法 有效, 不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 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 债务合法 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一 ) 发行人的合并 分立和减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 未发生过合并 分立和减资的情形 ( 二 ) 发行人的增资扩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自卓越有限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卓越有限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三 )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出售与收购 根据 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发行人 未发生过重大资产变化事项 计划 ( 四 )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和收购等 3-3-1-2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 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具体计划与安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一 )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经核查, 发行人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章程上市修订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 发行人根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公司章程 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 上市修订案 ) 已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改, 该章程修订案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经核查, 发行人 公司章程 及 公司章程 ( 上市修订案 ) 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 公司章程 及 公司章程 ( 上市修订案 ) 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 公司章程 及 公司章程 ( 上市修订案 ) 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 有效 运作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 一 )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 发行人已根据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选举了董事 监事 独立董事, 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设立了审计部 销售部 国际贸易部 生产管理 3-3-1-23
部 供应部 建设管理部 技术与品管中心 行政部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 及证券投资部等职能部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德恒律师认 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 二 )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 发行人已经制定和实施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 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公司治理制度, 该等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核查,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 会 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 表决程序 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 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四 )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核查,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均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该等行为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能够保证发行人规范运作 及其变化 十五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 一 )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核查,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任职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报告期内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 3-3-1-24
化 经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三 )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核查,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人数 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任职程序及其变化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报告期内,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一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 审计报告 纳税审核报告 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 纳税鉴证报告,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享受 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三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享受的政 府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四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3-3-1-2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未受到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 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 政府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未受到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 一 )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及其聘任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环评批复文件,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 二 ) 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 德恒律师认为,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或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3-1-2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一 ) 募集资金投资投向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按照轻重缓急投资于以下项目 :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 ( 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万元 ) 1 年产 10 万吨生物柴油 ( 非粮 ) 及年产 5 万吨天然脂肪醇生产线 56,100 56,100 2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000 7,5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 10,000 合计 74,100 73,600 ( 二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经核查,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政府主管 部门的备案 批准 ( 三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年产 10 万吨生物柴油 ( 非粮 ) 及年产 5 万吨天然脂肪醇生产线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由发行人负责具体实施 ; 因此,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 四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27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 德恒律师认为,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所述业务发展目 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一致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 一 ) 发行人 发行人子公司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涉及的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 发行人子公司及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 并经 德恒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发行人 发行人子公司及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 二 ) 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涉及的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叶活动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 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 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德恒律师参与了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的编制及讨论, 并审阅了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特别是对发行人在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德恒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 的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 不存在矛盾之处 德恒律师确认,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 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3-1-28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活动曾于 2005 年至 2010 年间在 BVI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CBI,CBI 通过返程投资控制卓越有限并于英国 AIM 上市,2010 年 7 月 15 日,CBI 从 AIM 退市, 完成私有化 经核查 CBI 设立 境外上市 退市及注销的全部过程, 德恒律师认为 :CBI 的设立 境外上市 退市及注销过程中各方签署了有效的法律文件, 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不存在违反中国境内 BVI 英国相关法律法规及 AIM 上市 退市规则而受到有权部门处罚的情形 ; 相关人员在拆除红筹结构过程已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 ;CBI 的设立 境外上市 退市及注销的过程中未导致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 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德恒律师认为 : 发行人具备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法定条件 ;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 ;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所引用的 律师工作报告 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经本所盖章 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 3-3-1-29
( 此页为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负责人 : 王丽 经办律师 : 叶兰昌 经办律师 : 罗元清 经办律师 : 何超 经办律师 : 陈奋宇 年月日 3-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