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庭上 他们就高速公路收费站的价格 火车餐 车不提供就餐收据 以及妨碍骑车人进入自行车道的停 车计费咪表的出现等问题提出质疑 他们这样做是为了 当代中国的公益诉讼与政治行动 给一个对这种质疑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的国家带来政治 上的改变 在中国 他们在进行一种新形式的法律斗争 卢宜宜 中国律师在法庭上处理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案件越来 越多 这是政治化的司法机构还是司法化的政治 可以 肯定的是 这些中国律师在仔细选择既不正面攻击政府 又可能引起政府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诉讼 在这项研 究中 研究员卢宜宜大胆而谨慎地研究这种做法 以促 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并有利于唤起人们的人权意识.indd 1 11/03/08 09:42:36
当 代 中 国 的 公 益 诉 讼 与 政 治 行 动
当 代 中 国 的 公 益 诉 讼 与 政 治 行 动 卢 宜 宜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省 蒙 特 利 尔 市 Maisonneuve 东 街 1001 号 1100 室 民 主 与 人 权 邮 政 编 码 :H2L 4P9 电 话 :1-514-283-6073 传 真 :1-514-283-3792 电 子 信 箱 :publications@dd-rd.ca 网 址 :www.dd-rd.ca 人 权 与 民 主 是 一 个 非 党 派 的 独 立 组 织,1988 年 由 加 拿 大 国 会 成 立, 旨 在 促 进 和 支 持 人 权 的 普 遍 价 值, 推 进 全 球 民 主 机 构 建 设 和 民 主 实 践 活 动 人 权 与 民 主 通 过 与 加 拿 大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个 人 组 织 和 政 府 的 合 作, 捍 卫 联 合 国 人 权 宪 章 规 定 的 各 项 人 权 和 民 主 权 利 国 际 人 权 与 民 主 发 展 中 心 2008 对 本 文 的 所 有 引 文 都 以 注 明 原 文 出 处 为 前 提, 方 可 允 许 使 用 网 上 检 索 链 接 :www.dd-rd.ca 这 篇 报 告 也 备 有 英 文 和 中 文 版 本 卢 宜 宜 博 士 是 诺 丁 汉 大 学 中 国 政 策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英 国 皇 家 国 际 事 务 研 究 所 特 邀 研 究 员 她 是 研 究 中 国 公 民 社 会 的 专 家 目 前 她 在 这 一 领 域 的 工 作 包 括 主 持 一 个 中 国 民 间 环 保 组 织 的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她 关 于 中 国 民 间 组 织 发 展 的 专 著 将 由 Routledge 出 版 社 于 2008 年 出 版 研 究 方 法 : 在 2006 年 6 月 到 12 月 之 间, 对 教 师 律 师 和 法 律 系 大 学 生 进 行 了 十 多 次 采 访 项 目 协 调 :Jean-François Lesage( 方 思 华 ), 人 权 与 民 主 亚 洲 地 区 专 员 编 者 : 卢 宜 宜 内 容 审 核 : Razmik Panossian, 人 权 与 民 主 政 策 与 规 划 负 责 人 制 作 : 由 人 权 与 民 主 出 版 与 特 殊 活 动 项 目 专 员 Anyle Coté 与 出 版 助 理 Lise Lortie 合 作 完 成 封 面 摄 影 :Ryan Pyle 统 一 书 号 : 978-2-923539-11-9 收 藏 于 魁 北 克 省 国 家 档 案 与 图 书 馆,2008 年 第 一 学 期 加 拿 大 国 家 图 书 馆,2008 年 第 一 学 期
一. 何 谓 公 益 诉 讼? 简 而 言 之, 公 益 诉 讼 就 是 利 用 一 个 国 家 的 司 法 体 系 来 启 动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变 革 国 际 上 对 公 益 诉 讼 有 各 种 各 样 的 定 义, 例 如, 通 过 法 庭 的 判 决 来 促 进 社 会 变 化, 旨 在 造 成 超 越 个 案 及 诉 讼 者 本 身 的 更 广 泛 影 响 的 诉 讼, 通 过 法 庭 推 动 重 要 社 会 改 革 的 方 法, 通 过 诉 讼 来 追 求 一 些 目 标, 为 帮 助 得 不 到 充 分 政 治 代 表 的 群 体 或 弱 势 群 体 而 推 动 系 统 性 的 政 策 变 化, 等 等 1 中 国 的 法 律 学 者 也 提 出 了 多 种 公 益 诉 讼 的 定 义 目 前 中 国 法 学 界 对 公 益 诉 讼 还 没 有 形 成 共 识 性 的 定 义, 但 大 家 普 遍 赞 同 公 益 诉 讼 有 别 于 旨 在 维 护 私 人 利 益 的 诉 讼 一 个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必 须 有 超 越 该 个 案 本 身 的 意 义 并 会 影 响 到 诉 讼 当 事 人 之 外 的 其 他 人 中 国 的 法 律 学 者 还 提 出 了 公 益 法 实 践 这 样 一 个 比 公 益 诉 讼 更 广 泛 的 概 念, 来 概 括 公 益 诉 讼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同 样 具 有 公 益 效 果 的 非 诉 讼 性 法 律 行 动, 如 公 益 上 书 和 公 益 游 说 公 益 上 书 指 公 民 个 人 或 组 织 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国 务 院 等 国 家 机 关 提 出 建 议, 要 求 对 某 些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或 者 对 某 些 法 律 法 规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或 者 提 出 立 法 建 议 2 公 益 游 说 则 是 一 个 更 广 泛 的 概 念, 它 包 括 公 益 上 书, 也 包 括 除 直 接 上 书 之 外 的 其 他 试 图 影 响 现 有 法 律 的 活 动 3 除 了 公 益 诉 讼 公 益 上 书 和 公 益 游 说, 公 益 法 实 践 还 包 括 仲 裁 行 政 复 议 等 非 诉 讼 性 法 律 行 动 4 本 报 告 将 介 绍 一 些 近 年 来 曾 被 当 作 公 益 诉 讼 而 讨 论 过 的 案 例 其 中 某 些 案 例 是 否 可 以 归 为 公 益 诉 讼 或 许 还 有 争 议, 但 即 使 没 有 统 一 的 意 见, 至 少 有 部 分 法 律 界 人 士 将 它 们 视 为 公 益 诉 讼 在 这 些 可 能 有 争 议 的 案 例 里, 原 告 的 诉 讼 动 机 似 乎 主 要 是 维 护 自 己 的 私 人 利 益, 而 非 出 于 对 公 益 的 关 心, 但 这 些 诉 讼 使 原 告 之 外 的 其 他 人 也 获 得 了 益 处, 所 以 事 实 上 具 有 公 益 的 效 果 1 Goldston, James A.,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Roots, 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8 (2006), pp 492-527. 2 黄 金 荣 : 一 场 方 兴 未 艾 的 法 律 运 动 对 当 代 中 国 公 益 法 实 践 的 观 察 与 评 论, 公 益 诉 讼 第 一 辑, 北 京 东 方 公 益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事 务 所 编, 中 国 检 察 出 版 社,2006 年 6 月, 第 1 3 1-1 5 8 页 3 朱 晓 飞 : 一 场 方 兴 未 艾 的 法 律 运 动 对 当 代 中 国 公 益 法 实 践 的 观 察 与 评 论, 公 益 诉 讼 第 一 辑, 北 京 东 方 公 益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事 务 所 编, 中 国 检 察 出 版 社,2006 年 6 月, 第 98-113 页 4 同 2
二. 公 益 诉 讼 案 例 近 年 来 一 些 知 名 的 公 益 诉 讼 案 例 可 以 分 类 如 下 : 维 护 宪 法 权 利 和 原 则, 包 括 平 等 权 反 歧 视 原 则 教 育 权 等 案 例 1:2003 年, 张 先 著 起 诉 安 徽 芜 湖 市 人 事 局 歧 视 乙 肝 病 毒 携 带 者 尽 管 张 先 著 在 人 事 局 组 织 的 公 务 员 招 录 考 试 中 获 得 了 最 高 分, 却 因 为 在 体 检 时 被 查 出 携 带 乙 肝 病 毒 而 未 被 录 用 由 于 中 国 有 大 量 的 乙 肝 病 毒 携 带 者 曾 在 求 职 就 学 等 过 程 中 遭 遇 类 似 的 歧 视, 所 以 这 一 诉 讼 引 起 了 大 量 的 公 众 关 注, 被 媒 体 称 为 中 国 乙 肝 维 权 第 一 案 案 例 2:2005 年, 两 位 河 南 律 师 起 诉 深 圳 龙 岗 公 安 分 局 侵 犯 其 名 誉 权 龙 岗 公 安 分 局 迎 合 社 会 上 存 在 的 对 河 南 人 的 偏 见, 在 辖 区 内 悬 挂 出 坚 决 打 击 河 南 籍 敲 诈 勒 索 团 伙 的 横 幅, 尽 管 该 分 局 实 际 上 未 曾 抓 捕 到 任 何 河 南 籍 犯 罪 团 伙 成 员 龙 岗 公 安 分 局 的 这 一 行 为 被 认 为 是 基 于 出 生 地 的 歧 视 保 护 环 境 案 例 :2001 年, 南 京 两 位 法 律 教 师 就 紫 金 山 风 景 区 正 在 搭 建 的 一 座 观 景 台 起 诉 市 规 划 局, 声 称 观 景 台 破 坏 了 他 们 享 受 自 然 景 观 带 来 的 精 神 上 的 愉 悦, 要 求 规 划 局 撤 销 对 观 景 台 的 规 划 许 可 维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案 例 1:2004 年, 法 学 博 士 宋 德 新 以 高 速 公 路 不 高 速 为 由 起 诉 河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宋 德 新 支 付 了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费, 但 在 一 段 62 公 里 长 的 高 速 公 路 上 同 时 有 6 处 维 修 施 工 正 在 进 行, 造 成 车 辆 行 驶 缓 慢 宋 德 新 认 为, 既 然 被 告 未 能 提 供 高 速 公 路 的 服 务, 就 应 该 退 还 他 缴 纳 的 通 行 费
8 当 代 中 国 的 公 益 诉 讼 与 政 治 行 动 案 例 2:2005 年, 法 律 学 者 李 刚 发 现 卫 生 部 设 立 的 全 国 牙 病 防 治 指 导 组 为 一 系 列 牙 膏 口 香 糖 等 口 腔 产 品 提 供 了 认 证, 而 该 机 构 实 际 上 并 不 具 备 认 证 资 格 李 刚 认 为 该 机 构 误 导 了 消 费 者, 并 3 次 向 法 院 起 诉 保 护 公 共 财 产 案 例 :2006 年, 湖 南 农 民 蒋 石 林 得 知 当 地 县 财 政 局 在 去 年 购 买 了 两 辆 小 车 鉴 于 2005 年 该 县 的 政 府 预 算 中 并 不 包 括 该 项 支 出, 蒋 石 林 认 为 县 财 政 局 的 行 为 是 违 法 的, 是 对 纳 税 人 所 纳 税 款 的 不 当 使 用, 并 因 此 将 财 政 局 告 上 法 庭 挑 战 有 损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政 不 作 为 案 例 :2000 年, 浙 江 一 位 画 家 要 求 当 地 文 化 局 处 理 一 家 组 织 淫 秽 表 演 的 歌 舞 厅 该 歌 舞 厅 开 设 在 当 地 一 所 小 学 的 隔 壁 由 于 文 化 局 对 多 次 投 诉 都 置 之 不 理, 该 画 家 以 行 政 不 作 为 为 由 将 文 化 局 告 上 法 庭 信 息 权 案 例 1:2003 年, 上 海 一 位 消 费 者 起 诉 雀 巢 公 司 未 在 产 品 上 标 注 其 原 料 中 含 有 转 基 因 成 分, 从 而 侵 犯 了 消 费 者 的 知 情 权 案 例 2:2002 年, 郑 州 在 全 市 安 装 了 3000 多 个 咪 表, 其 中 很 多 咪 表 都 侵 占 了 自 行 车 道 和 人 行 道 2006 年, 郑 州 市 民 任 俊 杰 要 求 市 规 划 局 和 市 城 建 档 案 馆 出 示 有 关 这 些 咪 表 的 规 划 许 可 证 文 号 及 相 关 材 料, 遭 到 拒 绝 后, 任 俊 杰 认 为 两 单 位 侵 犯 了 公 民 的 知 情 权, 于 是 诉 诸 法 庭 维 护 弱 势 或 边 缘 群 体 ( 如 农 村 妇 女 和 农 民 工 ) 的 权 利 案 例 1:2005 年, 在 北 京 肯 德 基 公 司 工 作 了 11 年 的 徐 延 格 被 解 雇 肯 德 基 拒 绝 向 徐 延 格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原 因 是 肯 德 基 并 没 有 直 接 和 像 徐 延 格 这 样 的 员 工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而 是 让 员 工 与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这 样 从 纸 面 上 看 这 些 员 工 就 不 是 肯 德 基 雇 佣 的, 而 是 被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派 到 肯 德 基 工 作 的 通 过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雇 工 的 方 法 被 很 多 公 司 采 用 以 规 避 为 员 工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和 其 他 福 利, 因 而 侵 犯 了 很 多 农 民 打 工 者 的 权 益 2006 年, 在 北 京 市 农 民 工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的 帮 助 下, 徐 延 格 起 诉 了 北 京 肯 德 基 公 司 案 例 2: 中 国 农 村 妇 女 土 地 权 益 受 侵 害 的 现 象 十 分 严 重 很 多 妇 女 从 来 没 有 分 到 过 土 地, 更 多 的 妇 女 因 结 婚 离 开 原 来 居 住 的 村 庄 而 失 去 土 地 2005 年, 安 徽 5 位 出 嫁 农 村 妇 女 起 诉 原 居 住 的 村 庄, 要 求 在 该 村 居 民 获 得 的 土 地 征 用 补 偿 款 中 分 得 应 有 的 份 额
三. 公 益 诉 讼 的 影 响 近 年 来, 一 些 公 益 诉 讼 是 以 原 告 胜 诉 而 告 终 的 例 如 在 上 述 的 中 国 乙 肝 维 权 第 一 案 中, 法 庭 裁 定 芜 湖 市 人 事 局 的 行 政 行 为 证 据 不 足 然 而, 到 目 前 为 止, 大 多 数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的 原 告 都 没 有 胜 诉, 而 且 很 多 诉 讼 甚 至 根 本 不 被 法 庭 受 理 例 如, 在 浙 江 画 家 起 诉 文 化 局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案 例 中, 法 庭 以 原 告 自 身 的 利 益 没 有 因 文 化 局 的 不 作 为 而 受 到 直 接 损 害, 因 而 原 告 不 具 备 诉 讼 资 格 为 由 驳 回 了 诉 讼 请 求 据 法 律 学 者 黄 金 荣 统 计, 在 其 论 文 中 提 到 的 42 起 公 益 诉 讼 中, 只 有 7 起 是 以 原 告 全 部 或 部 分 胜 诉 而 终 结 的 5 虽 然 胜 诉 率 很 低, 但 案 件 的 败 诉 并 不 等 于 原 告 的 失 败 在 许 多 公 益 诉 讼 中, 虽 然 原 告 没 有 获 得 法 庭 上 的 胜 利, 却 达 到 了 诉 讼 的 目 的 比 如 上 文 提 到 的 紫 金 山 风 景 区 观 景 台 案 例 中, 法 庭 拒 绝 受 理 该 诉 讼, 但 事 件 引 发 的 公 众 关 注 和 舆 论 压 力 最 后 迫 使 南 京 市 政 府 停 建 观 景 台 并 拆 除 了 已 完 成 的 部 分 再 如 河 南 律 师 状 告 深 圳 龙 岗 公 安 分 局 的 案 例, 原 告 提 起 诉 讼 后, 龙 岗 公 安 分 局 召 开 了 新 闻 发 布 会, 对 自 身 行 为 表 示 了 歉 意 之 后 原 告 同 意 与 被 告 和 解, 接 受 道 歉, 放 弃 了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这 些 法 庭 之 外 的 胜 利 表 明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的 法 律 效 应 有 别 于 它 们 的 社 会 政 治 或 经 济 效 应 事 实 上, 很 多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在 一 开 始 就 知 道 他 们 打 赢 官 司 的 可 能 性 微 乎 其 微, 但 仍 然 认 为 诉 讼 可 以 起 到 诸 如 影 响 政 府 政 策 鼓 励 更 多 的 人 利 用 法 律 手 段 来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利 等 一 系 列 作 用 从 这 个 角 度 来 说, 无 论 法 律 程 序 的 最 终 结 果 如 何, 绝 大 多 数 的 公 益 诉 讼 可 以 说 都 产 生 了 积 极 的 效 果 公 益 诉 讼 的 积 极 效 果 包 括 : 推 动 政 府 政 策 或 做 法 的 积 极 变 化 例 如 一 系 列 的 乙 肝 维 权 诉 讼 推 动 了 政 府 出 台 新 规 定, 禁 止 在 招 收 公 务 员 时 歧 视 乙 肝 病 毒 携 带 者 督 促 政 府 部 门 为 自 身 的 行 为 负 责 一 些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揭 露 了 政 府 部 门 或 官 员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另 一 些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挑 战 政 府 的 行 政 不 作 为, 从 而 促 使 政 府 部 门 认 真 履 行 自 身 职 责 5 同 2
10 当 代 中 国 的 公 益 诉 讼 与 政 治 行 动 向 公 众 揭 露 一 些 不 公 平 不 合 理 的 做 法, 尤 其 是 涉 及 国 有 垄 断 企 业 对 其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不 合 理 收 费 在 一 个 典 型 的 案 例 中, 黄 金 荣 起 诉 北 京 铁 路 局 未 告 知 乘 客 在 火 车 票 价 中 含 有 2% 的 强 制 保 险 费 在 黄 金 荣 提 起 诉 讼 之 前, 绝 大 多 数 人 不 知 道 每 次 他 们 乘 火 车 时 都 买 了 一 次 强 制 保 险 这 一 诉 讼 启 动 了 关 于 这 种 已 持 续 了 多 年 的 做 法 是 否 合 理 的 公 众 讨 论 提 高 社 会 公 众 的 权 力 意 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不 仅 提 高 了 公 众 对 一 般 性 权 力 的 意 识, 而 且 还 倡 导 了 一 些 更 具 体 的 权 力, 如 纳 税 人 监 督 政 府 支 出 的 权 力, 公 民 对 政 府 行 为 的 知 情 权 等 律 师 胡 明 撰 文 指 出, 公 益 诉 讼 有 助 于 提 高 中 国 公 众 的 宪 法 意 识, 包 括 人 权 意 识 契 约 意 识 主 人 翁 意 识 监 督 意 识 和 诉 讼 意 识 6 鼓 舞 更 多 的 人 参 与 公 益 诉 讼 很 多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随 后 都 引 发 了 更 多 类 似 的 诉 讼 胜 诉 案 件 的 示 范 效 应 尤 为 显 著, 但 败 诉 的 案 件 也 会 激 励 更 多 的 人 加 入 战 斗, 继 续 未 竟 的 事 业 比 如 已 经 有 一 系 列 针 对 铁 道 部 的 公 益 诉 讼 多 年 来, 乘 客 对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的 价 格 和 质 量 有 不 少 抱 怨, 但 铁 道 部 不 仅 具 有 商 业 垄 断 地 位 还 拥 有 广 泛 的 行 政 权 力, 因 此 对 乘 客 的 很 多 抱 怨 都 可 以 不 予 回 应 针 对 铁 道 部 的 公 益 诉 讼 就 是 试 图 挑 战 铁 路 部 门 与 乘 客 之 间 的 不 平 等 关 系 一 位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还 提 出 了 组 织 针 对 铁 道 部 的 接 力 诉 讼 : 如 果 第 一 个 人 败 诉 了, 第 二 个 人 就 针 对 同 一 问 题 再 提 起 诉 讼, 这 样 对 铁 道 部 的 斗 争 就 可 以 一 直 持 续 到 取 得 胜 利 为 止 6 胡 明 : 律 师 参 与 公 益 诉 讼 有 助 于 公 民 宪 法 意 识 的 提 高,2006 年 11 月, 律 师 搜 索 网, www.findalawyer.cn/lawyers/article/article.php?articleid=274
四.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及 其 策 略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的 动 机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很 多 是 律 师 法 律 专 业 的 学 生 或 法 律 学 者 法 律 职 业 人 士 之 所 以 成 为 了 公 益 诉 讼 的 生 力 军 有 几 个 原 因 一 是 公 益 诉 讼 的 收 益 与 支 出 往 往 不 成 比 例 公 益 诉 讼 的 胜 诉 希 望 通 常 都 很 小, 而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又 常 常 极 其 有 限 在 某 一 案 例 中, 原 告 要 求 的 只 是 3 毛 钱 的 赔 偿, 而 其 投 入 诉 讼 过 程 的 开 销 超 过 了 3000 元, 即 投 入 超 过 了 诉 讼 请 求 的 一 万 倍 此 外, 诉 讼 过 程 常 常 耗 时 良 久 这 起 3 毛 钱 的 官 司 前 后 持 续 了 超 过 两 年 显 然, 公 益 诉 讼 能 获 得 的 经 济 补 偿 经 常 是 远 比 不 上 所 投 入 的 时 间 和 金 钱 的 代 价, 因 此 普 通 人 往 往 缺 乏 打 公 益 诉 讼 官 司 的 动 力 法 律 职 业 人 士 热 衷 公 益 诉 讼 的 另 一 个 原 因 是 他 们 对 法 律 的 深 入 了 解 普 通 人 可 能 并 不 清 楚 政 府 部 门 的 某 些 政 策 或 做 法 是 违 法 违 规 的, 因 而 也 想 不 到 去 法 庭 上 挑 战 它 们 即 使 意 识 到 他 们 的 权 力 或 利 益 受 到 了 侵 犯, 普 通 人 也 可 能 不 清 楚 是 否 有 一 些 法 律 法 规 可 供 他 们 援 引 以 讨 回 公 道 此 外, 一 些 法 律 学 者 也 通 过 亲 自 代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来 辅 助 学 术 研 究 和 教 学 本 报 告 作 者 访 谈 过 的 一 位 法 学 教 授 就 明 确 表 示, 他 代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主 要 是 将 它 们 作 为 自 己 法 学 研 究 中 的 实 验 案 例 他 本 人 对 公 益 诉 讼 的 兴 趣 主 要 是 学 术 性 的 据 说 不 少 律 师 也 通 过 公 益 诉 讼 来 宣 传 自 己 还 没 有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主 动 承 认 过 自 己 打 这 些 官 司 是 为 了 个 人 出 名, 但 本 报 告 调 研 中 的 所 有 受 访 人 都 强 调 这 是 很 多 公 益 诉 讼 背 后 的 一 个 重 要 动 机 默 默 无 名 的 律 师 通 过 公 益 诉 讼 可 以 在 媒 体 上 大 量 曝 光, 从 而 吸 引 到 更 多 的 客 户 通 过 公 益 诉 讼, 也 确 实 有 不 少 律 师 获 得 了 相 当 的 知 名 度, 所 以 公 益 诉 讼 也 完 全 有 可 能 同 时 促 进 一 些 诉 讼 者 的 私 人 利 益
12 当 代 中 国 的 公 益 诉 讼 与 政 治 行 动 谁 是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并 非 每 一 个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都 可 以 被 称 为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在 本 报 告 中, 积 极 分 子 专 指 那 些 对 公 益 诉 讼 的 兴 趣 不 限 于 一 起 诉 讼 的 人 这 些 积 极 分 子 大 都 参 与 过 不 止 一 起 公 益 诉 讼, 尽 管 他 们 不 一 定 是 直 接 作 为 原 告 参 与 的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也 包 括 通 过 公 益 上 书 而 非 诉 讼 来 推 动 法 律 和 社 会 变 化 的 人 正 如 法 律 学 者 黄 金 荣 指 出, 公 益 上 书 与 公 益 诉 讼 都 可 归 为 公 益 法 实 践 在 很 多 时 候, 公 益 上 书 都 是 当 前 可 供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从 法 律 上 对 一 些 值 得 商 榷 的 政 策 提 出 质 疑 的 唯 一 渠 道, 并 且 能 够 取 得 和 公 益 诉 讼 一 样 的 效 果 ( 下 文 对 公 益 上 书 另 有 详 述 ) 除 了 单 个 的 积 极 分 子, 一 些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在 公 益 诉 讼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这 些 机 构 包 括 北 京 义 派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东 方 公 益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农 民 工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北 京 大 学 妇 女 法 律 研 究 与 服 务 中 心 等 其 中 北 京 东 方 公 益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中 国 社 科 院 法 学 所 专 门 为 代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和 开 展 有 关 研 究 而 成 立 的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的 策 略 通 过 媒 体 宣 传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由 于 法 庭 上 的 败 诉 不 一 定 意 味 着 在 达 到 诉 讼 目 标 上 的 失 败, 所 以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在 选 择 案 件 时 并 非 总 把 胜 诉 的 可 能 性 作 为 重 要 考 虑 某 位 律 师 的 说 法 很 有 代 表 性 : 就 公 益 诉 讼 而 言, 只 要 法 庭 受 理 了 案 件, 而 且 它 引 起 了 公 众 的 关 注, 那 这 个 案 件 就 可 以 说 是 赢 了 对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来 说, 引 起 公 众 对 案 件 的 关 注 不 仅 是 一 个 核 心 目 的, 也 是 一 个 核 心 策 略 媒 体 一 直 都 是 中 国 律 师 的 一 个 重 要 工 具 当 委 托 人 面 对 的 是 强 势 的 地 方 政 府 或 企 业 时, 律 师 常 常 通 过 媒 体 曝 光 来 帮 助 委 托 人 对 法 庭 和 诉 讼 的 对 立 方 施 加 压 力 与 媒 体 有 良 好 关 系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一 般 更 容 易 吸 引 到 委 托 人 在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中, 由 于 原 告 相 对 于 被 告 的 弱 势 往 往 更 明 显, 所 以 对 原 告 来 说, 通 过 媒 体 报 道 获 得 公 共 舆 论 的 支 持 就 更 重 要 了 在 若 干 公 益 诉 讼 案 例 中, 尽 管 输 了 官 司, 但 公 共 舆 论 的 强 烈 支 持 使 原 告 想 要 挑 战 的 政 策 或 做 法 最 终 得 到 了 改 变, 所 以 原 告 达 到 了 自 己 初 始 的 诉 讼 目 的 即 使 没 有 马 上 达 到 目 的, 媒 体 的 介 入 至 少 会 使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希 望 引 起 关 注 的 问 题 进 入 公 众 视 野, 这 就 增 大 了 这 些 问 题 在 今 后 得 到 解 决 的 可 能 性 鉴 于 媒 体 宣 传 对 公 益 诉 讼 的 重 要 性,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在 选 择 案 件 时 都 会 仔 细 考 虑 所 选 问 题 是 否 具 有 新 闻 价 值 组 织 关 于 案 件 的 研 讨 会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通 常 把 通 过 媒 体 进 行 宣 传 和 组 织 关 于 案 件 的 研 讨 会 两 个 策 略 结 合 运 用 他 们 邀 请 与 自 己 观 点 相 同 的 法 学 专 家 到 会, 从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及 其 策 略 13 法 律 角 度 对 案 件 进 行 分 析, 支 持 自 己 的 诉 讼 请 求 如 果 媒 体 宣 传 是 动 员 公 共 舆 论 支 持 自 己 的 诉 讼, 研 讨 会 就 是 搬 出 专 家 观 点 来 进 一 步 对 法 庭 和 被 告 施 压 此 外, 研 讨 会 本 身 也 可 以 为 媒 体 的 进 一 步 报 导 提 供 素 材, 从 而 扩 大 宣 传 面 提 起 更 多 类 似 的 诉 讼 上 文 提 到 的 接 力 诉 讼 就 是 这 种 策 略 的 一 个 很 好 的 例 子 另 一 位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郝 劲 松 也 提 出 了 一 个 类 似 的 策 略, 他 称 之 为 复 式 诉 讼, 也 就 是 一 个 人 在 败 诉 后 不 断 再 针 对 同 一 问 题 提 起 新 的 诉 讼, 或 者 几 个 人 分 别 就 同 一 问 题 同 时 提 起 诉 讼 这 些 策 略 可 以 大 大 增 加 对 法 庭 和 被 告 的 压 力 郝 劲 松 本 人 就 曾 因 为 在 火 车 上 就 餐 和 购 买 物 品 没 有 得 到 正 式 发 票 而 3 次 起 诉 铁 路 部 门 第 一 次 的 诉 讼 和 随 后 的 上 诉 都 以 失 利 告 终 第 二 次 的 诉 讼 被 法 庭 拒 绝 受 理, 但 第 三 次 终 于 胜 诉 提 起 相 关 诉 讼 以 支 持 核 心 诉 讼 很 多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都 包 括 了 对 核 心 诉 讼 的 扩 展 比 如 在 郝 劲 松 诉 铁 路 部 门 的 案 例 中, 他 还 起 诉 了 税 务 局, 原 因 是 税 务 部 门 一 般 都 根 据 正 式 发 票 的 数 额 来 估 算 利 润, 然 后 确 定 应 缴 税 额 铁 路 部 门 不 给 乘 客 开 发 票 就 意 味 着 一 些 应 征 税 的 营 利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记 录, 郝 劲 松 据 此 把 发 票 问 题 当 作 一 个 偷 漏 税 的 现 象 向 税 务 局 举 报, 要 求 税 务 局 查 处 铁 路 部 门 税 务 局 对 郝 劲 松 的 请 求 没 有 答 复, 于 是 他 以 行 政 不 作 为 为 由 起 诉 了 税 务 局 公 益 上 书 在 起 诉 铁 路 部 门 的 同 时, 郝 劲 松 也 向 全 国 人 大 上 书, 请 求 对 审 理 其 案 件 的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做 出 违 宪 审 查 目 前, 起 诉 铁 路 部 门 的 案 件 都 由 专 门 的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审 理, 而 这 些 法 院 的 日 常 经 费 和 人 员 工 资 都 是 由 铁 路 部 门 划 拨 的 郝 劲 松 根 据 宪 法 中 关 于 法 院 应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规 定 指 出, 铁 路 法 院 的 公 正 性 值 得 怀 疑, 建 议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撤 销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除 郝 劲 松 外, 其 他 一 些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也 采 用 过 将 公 益 诉 讼 和 公 益 上 书 并 用 的 策 略 中 国 现 有 法 律 体 系 的 一 些 特 点 导 致 了 上 书 成 为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的 重 要 工 具 比 如 法 律 目 前 对 原 告 的 诉 讼 资 格 设 置 了 很 高 的 门 槛, 使 得 很 多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都 被 法 院 拒 绝 受 理 涉 及 环 境 保 护 的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起 诉 尤 其 困 难, 法 院 以 原 告 并 非 所 诉 环 境 问 题 的 直 接 受 害 者, 因 而 不 具 备 诉 讼 资 格 为 由 拒 绝 受 理 了 大 量 的 案 件 当 诉 讼 无 法 进 入 法 律 程 序 时, 剩 下 的 往 往 就 只 有 上 书 一 途 了 此 外, 如 果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试 图 挑 战 的 是 现 行 法 律 规 章 而 非 政 府 部 门 或 官 员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则 上 书 也 是 唯 一 的 选 择 现 行 法 律 只 支 持 后 一 类 诉 讼 而 不 受 理 对 各 种 法 律 或 规 章 本 身 的 质 疑 如 果 公 民 认 为 某 些 法 律 或 政 府 规 章 不 合 理 就 只 能 上 书 人 大, 请 求 对 这 些 法 律 和 规 章
14 当 代 中 国 的 公 益 诉 讼 与 政 治 行 动 进 行 审 查 最 有 名 的 公 益 上 书 是 2003 年 三 位 法 学 博 士 在 孙 志 刚 事 件 后 联 名 向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上 书 大 学 毕 业 生 孙 志 刚 被 误 当 作 流 浪 者 关 进 了 收 容 遣 送 站 并 在 站 内 被 殴 打 致 死 三 位 法 学 博 士 在 上 书 中 要 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查 国 务 院 1982 年 发 布 的 城 市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收 容 遣 送 办 法 的 合 法 性 最 终 国 务 院 废 止 了 该 办 法 这 一 次 的 上 书 鼓 舞 了 很 多 效 仿 者 通 过 同 样 的 方 式 质 疑 某 些 现 行 政 府 法 规 条 例 的 合 法 性 公 益 游 说 除 了 诉 讼 和 上 书,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还 可 以 开 展 公 益 游 说 北 京 大 学 妇 女 法 律 研 究 与 服 务 中 心 就 曾 通 过 游 说 来 促 进 对 妇 女 权 益 的 维 护, 包 括 维 护 女 研 究 生 的 生 育 权 虽 然 目 前 没 有 任 何 明 文 规 定 禁 止 在 校 女 研 究 生 生 育, 但 在 现 实 中 女 研 究 生 常 常 不 得 不 在 继 续 学 业 和 生 育 之 间 做 出 选 择 一 位 因 为 怀 孕 而 不 得 不 退 学 的 女 博 士 生 向 妇 女 法 律 研 究 与 服 务 中 心 求 助, 但 她 因 为 种 种 原 因 不 愿 起 诉 自 己 的 学 校 没 有 原 告 中 心 就 不 能 提 起 诉 讼, 同 时 中 心 也 不 可 能 上 书 立 法 机 构, 因 为 并 不 存 在 任 何 明 确 禁 止 女 研 究 生 生 育 的 规 定 中 心 于 是 采 取 了 游 说 的 方 式, 组 织 了 研 讨 会 并 动 员 媒 体 报 道 通 过 这 些 活 动, 中 心 成 功 地 促 使 教 育 部 修 改 了 一 些 原 先 曾 助 长 各 个 大 学 自 行 对 女 研 究 生 生 育 设 限 的 规 定
五. 政 治 问 题 法 律 化 与 法 律 问 题 政 治 化 大 多 数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都 避 免 触 及 具 有 较 高 政 治 敏 感 度 的 问 题 黄 金 荣 指 出, 近 年 来 的 大 部 分 公 益 诉 讼 都 是 有 关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即 使 涉 及 宪 法 权 利 的 诉 讼 也 是 集 中 在 敏 感 度 较 低 的 权 力 和 原 则, 如 反 歧 视 平 等 受 教 育 权 等, 而 避 开 政 治 权 力 7 这 种 有 意 识 的 选 择 表 明 了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的 政 治 智 慧 虽 然 很 多 诉 讼 仅 是 关 于 消 费 者 的 权 利 或 类 似 的 非 政 治 性 的 问 题, 但 它 们 仍 然 可 能 对 当 前 的 政 治 生 活 产 生 影 响 郝 劲 松 对 铁 道 部 的 诉 讼 就 是 一 个 很 好 的 例 子 他 的 诉 讼 表 面 上 是 一 个 消 费 者 要 维 护 自 己 获 得 发 票 的 权 力, 但 实 际 上 诉 讼 是 对 国 家 有 利 的, 因 为 不 开 具 正 式 发 票 也 就 意 味 着 铁 路 部 门 可 以 少 向 国 家 交 税 因 此, 虽 然 诉 讼 影 响 了 铁 路 部 门 的 部 门 利 益, 但 却 符 合 国 家 的 宏 观 利 益 郝 劲 松 在 选 择 这 一 诉 讼 之 前 就 清 楚 考 虑 到 了 这 一 点, 因 为 它 增 加 了 胜 诉 的 可 能 性 但 他 打 官 司 的 动 机 并 不 是 为 了 帮 助 国 家 增 加 税 收 郝 劲 松 说, 他 选 择 公 益 诉 讼 是 为 了 促 进 民 主 法 制 与 公 民 意 识 选 铁 路 部 门 为 诉 讼 对 象 不 是 偶 然 的, 因 为 铁 路 是 一 个 强 势 的 垄 断 部 门, 是 一 个 坚 固 的 堡 垒 如 果 一 个 普 通 公 民 能 在 法 庭 上 打 赢 铁 路 部 门, 对 其 他 人 就 会 产 生 巨 大 的 鼓 舞 就 连 三 次 诉 讼 才 最 后 胜 诉 也 是 好 事, 因 为 这 可 以 使 人 认 识 到 公 民 需 要 一 种 循 序 渐 进 的 坚 定 意 志 百 折 不 挠 的 斗 志 和 锲 而 不 舍 的 精 神 才 可 以 推 动 民 主 法 制 进 程 与 郝 劲 松 一 样, 很 多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都 选 择 了 非 政 治 性 的 议 题, 但 这 不 等 于 他 们 的 诉 讼 没 有 政 治 意 义 例 如, 著 名 的 律 师 乔 占 祥 诉 铁 道 部 春 运 涨 价 案 通 常 被 描 述 为 消 费 者 维 权 案 例, 但 在 该 案 中 乔 占 祥 抗 议 铁 道 部 提 高 火 车 票 价 事 先 未 组 织 听 证 会, 所 以 它 宣 扬 了 政 府 在 做 出 某 些 决 定 之 前 应 通 过 公 开 听 证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这 种 理 念 再 如 上 文 提 到 的 蒋 石 林 起 诉 财 政 局 违 规 购 车 案, 它 倡 导 了 纳 税 人 权 利, 包 括 监 督 政 府 支 出 的 权 力 与 郝 劲 松 诉 铁 路 部 门 的 案 例 一 样, 很 多 公 益 诉 讼 案 例 都 是 经 过 积 极 分 子 精 心 挑 选 策 划 的 他 们 常 常 先 确 定 要 捍 卫 宣 传 某 种 权 力 或 原 则, 然 后 再 寻 找 7 同 2
16 当 代 中 国 的 公 益 诉 讼 与 政 治 行 动 最 能 体 现 这 种 权 力 或 原 则 的 案 例 来 起 诉 有 时 这 种 准 备 还 包 括 寻 找 适 合 作 为 诉 讼 原 告 的 人, 因 为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本 人 可 能 不 是 最 合 适 的 人 选 或 不 具 备 诉 讼 资 格 可 见, 很 多 公 益 诉 讼 都 不 是 临 时 起 意 的 法 律 行 动, 而 是 出 于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着 手 解 决 一 些 社 会 或 政 治 问 题 的 意 愿 正 因 为 如 此, 一 些 积 极 分 子 才 会 将 公 益 诉 讼 形 容 为 通 过 个 案 来 做 社 会 运 动 或 将 政 治 问 题 法 律 化 公 益 诉 讼 是 在 近 年 来 维 权 运 动 兴 起 的 背 景 下 发 展 起 来 的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人 权 观 察 的 一 份 报 告 如 此 描 述 维 权 运 动 : 维 权 运 动 是 由 一 批 律 师 法 律 学 者 记 者 以 及 民 间 组 织 积 极 分 子 非 正 式 组 成 的 它 旨 在 通 过 法 律 行 动 和 诉 讼 捍 卫 以 地 方 官 员 为 主 的 掠 夺 性 和 滥 用 权 力 的 任 意 专 横 行 为 造 成 的 受 害 者 的 宪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权 力 8 维 权 运 动 无 疑 促 进 了 公 益 诉 讼 的 发 展, 但 它 是 比 公 益 诉 讼 范 围 更 广 的 一 种 现 象 总 的 来 说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都 很 小 心 不 去 触 及 敏 感 的 政 治 问 题, 而 维 权 运 动 似 乎 还 吸 引 了 一 些 更 激 进 的 人 士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经 常 强 调 他 们 希 望 通 过 理 性 和 法 律 的 手 段 来 推 动 社 会 进 步 他 们 是 律 师 或 法 律 学 者, 不 是 革 命 家 虽 然 公 益 诉 讼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法 律 行 动, 但 它 也 不 是 政 治 施 压 或 抗 议 即 使 公 益 诉 讼 会 触 及 社 会 或 政 治 问 题, 但 它 仍 然 是 法 律 行 动 而 不 是 政 治 行 动 尽 管 积 极 分 子 们 强 调 公 益 诉 讼 的 非 政 治 性, 但 很 多 公 益 诉 讼 案 例 还 是 有 政 治 意 涵 的 如 一 位 法 律 界 人 士 所 言, 很 多 热 衷 公 益 诉 讼 的 人 都 是 有 政 治 理 想 的, 只 不 过 有 人 掩 藏 得 深 一 些, 有 人 掩 藏 得 浅 一 些 通 过 把 政 治 问 题 法 律 化, 一 些 人 找 到 了 推 动 政 治 变 革 的 新 渠 道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至 少 对 某 些 积 极 分 子 而 言, 公 益 诉 讼 就 是 一 种 新 形 式 的 政 治 行 动 即 使 对 那 些 目 标 更 有 限, 主 要 是 为 了 现 有 法 律 体 系 的 完 善 而 参 与 公 益 诉 讼 的 积 极 分 子 而 言, 从 他 们 动 员 公 共 舆 论 来 帮 助 自 己 达 到 目 的 的 手 段 来 看, 仍 然 避 免 不 了 法 律 问 题 政 治 化 的 痕 迹 一 些 法 律 界 人 士 对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利 用 媒 体 和 研 讨 会 对 法 庭 和 被 告 施 压 的 策 略 提 出 了 批 评 他 们 指 出, 这 种 做 法 是 试 图 用 法 律 之 外 的 手 段 来 影 响 法 庭 的 独 立 判 决 虽 然 这 些 手 段 目 前 在 中 国 不 仅 被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也 被 一 般 的 律 师 和 诉 讼 当 事 人 广 泛 采 用, 但 它 们 对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尤 其 重 要, 因 为 大 量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的 胜 诉 率 都 十 分 微 小, 而 它 们 的 效 果 常 是 在 法 庭 之 外 获 得 的 因 此, 虽 然 法 律 问 题 政 治 化 的 情 况 在 其 他 类 型 的 诉 讼 中 也 会 出 现, 它 在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中 往 往 更 显 著 自 称 有 志 于 推 动 法 治 的 人 更 不 该 用 法 律 之 外 的 手 段 来 达 到 自 己 的 目 的, 对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的 这 种 批 评 是 有 一 定 道 理 的, 但 目 前 中 国 又 确 实 存 8 Human Rights Watch, A Great Danger for Lawyers : New regulatory curbs on lawyers representing protesters, 2006.
政 治 问 题 法 律 化 与 法 律 问 题 政 治 化 17 在 特 殊 的 情 况 目 前 中 国 的 司 法 部 门 缺 乏 独 立 性, 司 法 工 作 经 常 受 到 行 政 部 门 的 干 扰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的 时 候 不 是 只 考 虑 法 律 问 题 本 身, 而 是 需 要 同 时 考 虑 其 他 很 多 因 素 正 如 一 位 资 深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出 的, 目 前 法 院 承 担 了 太 多 的 责 任, 它 们 要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要 配 合 执 行 党 的 政 策, 还 要 服 务 于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因 此, 法 院 自 己 就 常 常 不 依 法 办 事, 在 判 决 时 还 考 虑 一 系 列 法 律 之 外 的 因 素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把 法 律 问 题 政 治 化 就 可 能 是 获 胜 的 最 有 效 的 手 段, 虽 然 这 与 他 们 推 动 法 治 的 目 标 又 是 自 相 矛 盾 的
六. 结 论 公 益 诉 讼 在 中 国 仍 处 在 发 展 的 早 期, 各 方 面 对 它 的 兴 趣 也 还 在 增 长 不 断 有 关 于 公 益 诉 讼 的 会 议 研 讨 论 坛 等 召 开 一 些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也 正 在 探 讨 建 立 全 国 性 的 网 络, 方 便 不 同 城 市 的 积 极 分 子 和 机 构 之 间 开 展 协 作 与 信 息 交 流 本 报 告 作 者 采 访 过 的 所 有 中 国 法 律 界 人 士 一 致 认 为, 公 益 诉 讼 的 兴 起 得 益 于 法 治 的 进 步 和 公 众 权 利 意 识 的 增 强 因 此, 我 们 可 以 预 测, 随 着 法 治 和 公 民 权 利 意 识 的 继 续 发 展, 公 益 诉 讼 和 类 似 法 律 行 动 的 空 间 也 会 进 一 步 拓 展 近 来 已 经 逐 渐 有 一 些 公 益 诉 讼 和 上 书 触 及 具 有 更 高 政 治 敏 感 度 的 话 题 例 如, 北 京 义 派 律 师 事 务 所 就 代 理 了 一 起 与 结 社 自 由 有 关 的 诉 讼 在 这 一 案 例 中, 董 坚 起 诉 卫 生 部 对 他 提 交 的 成 立 全 国 爱 眼 协 会 的 申 请 不 予 答 复 5 年 中 董 坚 共 向 卫 生 部 递 交 申 请 9 次, 始 终 得 不 到 正 式 答 复 现 行 的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法 规 规 定, 获 得 政 府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查 同 意 是 民 间 组 织 成 立 的 先 决 条 件 卫 生 部 不 批 复 董 坚 等 人 的 申 请 也 就 使 他 们 筹 备 的 协 会 一 直 无 法 成 立 这 种 情 况 其 他 很 多 试 图 成 立 民 间 社 团 的 人 都 碰 到 过, 因 此 社 会 上 一 直 有 呼 声 要 求 政 府 放 松 对 民 间 组 织 成 立 条 件 的 严 格 规 定, 便 于 民 间 社 团 成 立 注 册 迄 今 为 止, 政 府 尚 未 回 应 这 种 呼 声 因 此, 董 坚 的 诉 讼 作 为 第 一 起 对 政 府 现 行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方 式 提 出 挑 战 的 案 例, 由 于 涉 及 结 社 自 由 这 一 议 题 而 具 有 十 分 重 大 的 意 义 政 府 对 公 益 诉 讼 的 态 度 如 何 呢? 在 2006 年 4 月 的 一 个 讲 话 中, 中 央 政 法 委 书 记 罗 干 要 求 政 府 部 门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有 效 防 范 敌 对 势 力 和 别 有 用 心 的 人 打 着 维 权 幌 子 进 行 破 坏 活 动 9 一 些 外 国 观 察 家 据 此 认 为 中 国 政 府 将 打 压 维 权 活 动, 所 以 公 益 诉 讼 也 会 受 到 影 响, 因 为 公 益 诉 讼 与 维 权 有 密 切 的 关 系, 而 且 可 以 被 看 作 是 更 广 泛 的 维 权 运 动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另 一 方 面, 一 些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比 如 郝 劲 松, 在 官 方 媒 体 中 得 到 很 多 正 面 报 道, 被 当 作 为 社 会 进 步 和 法 治 建 设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的 模 范 公 民 郝 劲 松 的 文 章 和 访 谈 也 登 上 了 人 民 日 报 郝 劲 松 认 为, 政 府 实 际 很 喜 欢 9 罗 干 : 深 入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教 育 切 实 加 强 政 法 队 伍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求 是,2006 年 6 月 16 日 出 版, 总 第 433 期
20 当 代 中 国 的 公 益 诉 讼 与 政 治 行 动 像 他 这 样 的 人, 因 为 一 般 中 国 人 在 面 对 不 公 正 的 待 遇 时 往 往 只 有 两 种 反 应 : 要 么 消 极 忍 耐, 要 么 暴 力 抗 争 这 两 者 政 府 都 不 欢 迎 虽 然 消 极 忍 耐 暂 时 不 会 给 政 府 造 成 麻 烦, 但 忍 耐 到 了 一 定 的 限 度 就 可 能 更 猛 烈 地 以 过 激 行 动 的 方 式 爆 发 所 以 政 府 希 望 大 家 都 能 效 仿 郝 劲 松, 对 法 律 表 现 出 信 心, 即 使 败 诉 也 不 使 用 过 激 手 段, 同 时 又 能 坚 持 通 过 法 律 寻 求 公 平 正 义 而 不 退 缩 确 实, 从 人 民 日 报 文 章 对 郝 劲 松 理 性 维 权 的 称 赞 来 看, 政 府 似 乎 是 欢 迎 公 益 诉 讼 的 虽 然 政 府 对 公 益 诉 讼 本 身 并 不 反 对, 而 且 还 肯 定 公 益 诉 讼 的 正 面 价 值, 但 政 府 对 任 何 政 治 行 动, 不 论 它 们 是 与 维 权 还 是 公 益 诉 讼 相 关 的, 又 一 直 是 相 当 警 惕 的 由 于 公 益 诉 讼 积 极 分 子 的 背 景 多 种 多 样, 动 机 也 千 差 万 别, 并 且 公 益 诉 讼 中 还 存 在 政 治 问 题 法 律 化 和 法 律 问 题 政 治 化 的 因 素, 所 以 我 们 可 以 想 象, 只 要 公 益 诉 讼 与 政 治 行 动 之 间 没 有 彻 底 的 界 限, 政 府 就 不 会 放 松 对 公 益 诉 讼 的 警 戒
在中国法庭上 他们就高速公路收费站的价格 火车餐 车不提供就餐收据 以及妨碍骑车人进入自行车道的停 车计费咪表的出现等问题提出质疑 他们这样做是为了 当代中国的公益诉讼与政治行动 给一个对这种质疑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的国家带来政治 上的改变 在中国 他们在进行一种新形式的法律斗争 卢宜宜 中国律师在法庭上处理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案件越来 越多 这是政治化的司法机构还是司法化的政治 可以 肯定的是 这些中国律师在仔细选择既不正面攻击政府 又可能引起政府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诉讼 在这项研 究中 研究员卢宜宜大胆而谨慎地研究这种做法 以促 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并有利于唤起人们的人权意识.indd 1 11/03/08 09: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