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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因 現 在 是 少 子 化 的 時 代, 許 多 父 母 會 特 別 去 注 重 自 己 小 孩 的 發 展, 但 也 許 會 因 為 太 過 溺 愛 而 造 成 自 己 的 小 孩 發 展 方 向 不 對, 而 有 些 父 母 則 是 覺 得 小 孩 是 累 贅, 而 虐 待 小 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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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執行「98年『全民國防教育』工作規劃」先期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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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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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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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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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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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书 评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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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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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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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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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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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76   股票简称:延边公路   编号:2003-00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信息公告( )

∞∞∞∞∞∞∞∞∞∞ 徵 信 芳 名 錄 ∞∞∞∞∞∞∞∞∞∞∞∞∞

《护理学基础》

本 期 导 读 : * 过 去 两 周 A 股 新 增 一 年 期 定 增 预 案 3 项,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亿 元 ( 比 上 期 减 少 7.6%); 其 中 2 亿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17 个, 融 资 规 模 为 亿, 比 上 一 期 增 加

: 不 定 期 到 校 訪 視, 訪 視 結 果 做 為 輔 導 追 蹤 之 依 據 : 103 學 度 到 校 教 學 札 常 化 訪 視 應 達 22 所 國 中 小, 目 前 完 成 6 所 訪 視, 達 成 率 27%,104 學 年 度 預 計 完 成 18 所 私 立 國 中 小 訪 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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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之主要诚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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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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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策版 教育部為勗勉軍訓教官落實 育署及大專校院之各分區國防 軍訓工作抱持之高度熱忱 在 102學年度全國績優軍訓教官選拔獲獎名單 高中職組 學生服務及戮力於校園安全維 教育及資源中心完成初審後 校園安全 學生生活輔導及防 護之辛勞 特辦理 102學年 送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制學生藥物濫用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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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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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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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發 給 之 學 分 證 明 者, 得 依 其 符 合 之 專 業 人 員 類 別, 備 齊 證 明 文 件 向 最 後 參 加 訓 練 之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該 類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 三 ) 本 計 畫 生 效 後, 附 件 二 所 列 各 類 專 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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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2012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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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母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安 全 之 探 討 - 以 南 彰 化 保 母 系 統 為 例 朱 如 茵 中 州 技 術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摘 要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旨 在 瞭 解 南 彰 化 保 母 系 統 專 業 保 母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規 劃 之 安 全 性, 研 究 樣 本 以 加 入 南 彰 化 保 母 系 統 之 保 母 為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個 別 家 庭 環 境 評 估 以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93 年 10 月 7 日 頒 布 實 施 的 托 育 服 務 環 境 安 全 檢 核 表 為 工 具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保 母 托 育 家 庭 之 安 全 環 境 設 施 檢 核 不 通 過 的 前 四 項 分 別 為 : 逃 生 出 口 未 能 設 置 維 修 狀 況 良 好 的 緊 急 逃 生 器 具 (85%) 居 首, 未 能 於 每 層 樓 至 少 裝 置 一 個 測 煙 器 (78%) 次 之, 第 三 為 未 能 準 備 嬰 幼 兒 專 屬 緊 急 逃 生 包 (77%), 第 四 是 鐵 捲 門 自 動 門 未 能 裝 有 偵 測 到 物 品 立 即 停 止 之 安 全 裝 置 (62%) 期 以 藉 由 政 府 立 法 訂 立 安 全 之 環 境 設 施 ; 對 於 執 行 托 育 服 務 之 托 育 住 宅 補 助 消 防 及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之 設 置 強 化 保 母 人 員 之 在 職 教 育 以 增 進 其 對 安 全 環 境 之 認 知 關 鍵 字 : 保 母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安 全 嬰 幼 兒 安 全 壹 前 言 今 年 來 因 家 庭 及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的 變 遷, 婦 女 投 入 職 場 的 比 率 及 小 家 庭 急 增, 使 得 補 充 家 庭 功 能 的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成 為 現 代 社 會 所 必 需 ( 馮 燕,1998)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已 由 往 昔 以 幼 兒 園 所 為 主 流, 逐 漸 發 展 出 家 庭 托 育 的 新 型 態, 甚 至 家 庭 托 育 有 後 來 居 上 之 勢 ( 郭 靜 晃 黃 慧 如,2001; 林 勝 義,2002) 因 此, 有 許 多 婦 女 選 擇 家 庭 保 母 為 其 二 次 就 業 的 機 會 ( 林 秋 蓮,1999), 其 形 式 大 多 是 由 家 庭 婦 女 利 用 自 己 原 有 住 家 的 起 居 空 間, 作 為 收 托 0~3 歲 嬰 幼 兒 的 主 要 環 境 ( 蔡 嫦 娥 張 碧 如,2003; 兒 童 局,2005) 而 一 般 家 庭 的 起 居 空 間 之 傢 俱 尺 寸 空 間 動 線 建 材 室 內 佈 置 及 物 品 收 納 等, 多 以 成 人 標 準 或 生 活 機 能 之 便 利 性 作 為 考 量 ( 王 瑞 霙,2004), 常 忽 略 嬰 兒 生 活 的 實 質 需 求 與 安 全 防 護, 因 而 造 成 令 人 遺 憾 的 事 故 傷 害 ( 林 登 川,2002) 同 時, 研 究 顯 示,1-4 歲 嬰 幼 兒 事 故 傷 害 最 常 發 生 的 場 所 是 居 家 環 境 ( 楊 金 寶 吳 蘭 若 莊 詩 絃,2005), 其 中 7 成 是 有 照 顧 者 在 家 時 所 發 生 的 意 外 ( 張 美 雲 鄭 芳 珠,2002) 換 言 之,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有 可 能 成 為 嬰 幼 兒 最 危 險 的 成 長 場 所 ( 馬 祖 琳 張 斯 寧,2006) 中 華 兒 童 福 利 基 金 會 (1993) 曾 對 專 家 學 者 社 政 人 員 保 母 訓 練 機 構 人 員 托 兒 家 長 保 母 人 員 進 行 建 立 家 庭 托 兒 保 母 應 具 資 格 標 準 暨 訓 練 課 程 問 卷 調 查, 受 調 查 得 對 象 均 認 為 : 保 母 訓 練 過 程 中 以 兒 童 意 外 預 防 與 急 救 最 為 重 要 因 此, 各 類 保 母 培 訓 訓 練 課 程 ( 兒 童 局, 2008, 劉 翠 華,2005), 強 調 將 原 有 的 居 家 環 境 轉 換 為 專 業 經 營 的 托 育 工 作 環 境 及 氣 氛, 用 以 彰 顯 家 庭 保 母 之 專 業 化 服 務 ( 劉 翠 華,2005), 以 創 造 有 利 於 嬰 幼 兒 140

適 性 發 展 及 安 全 成 長 的 環 境, 以 確 保 家 庭 托 育 品 質 的 提 昇 依 據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要 點 之 規 定, 職 訓 局 將 保 母 人 員 學 科 能 力 檢 定 規 範 為 : 職 業 倫 理 嬰 幼 兒 托 育 導 論 嬰 幼 兒 發 展 嬰 幼 兒 保 育 嬰 幼 兒 衛 生 保 健 嬰 幼 兒 生 活 與 環 境 親 職 教 育 等 七 項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2008) 其 中, 嬰 幼 兒 生 活 與 環 境, 及 涉 及 了 托 育 環 境 之 安 全, 這 是 一 般 的 保 母 所 容 易 忽 略 的, 卻 有 極 高 的 可 能 性 造 成 不 可 彌 補 的 遺 憾 隨 著 兒 童 人 口 的 逐 漸 減 少, 每 個 孩 子 皆 是 父 母 親 的 寶, 因 此 保 母 居 家 照 顧 環 境 之 安 全 性 備 受 重 視 故 引 發 研 究 者 的 動 機, 希 望 在 宣 導 環 境 安 全 之 重 要 性 的 同 時, 亦 能 實 地 瞭 解 保 母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之 安 全 規 劃 情 形 本 研 究 之 目 之 旨 在 於 瞭 解 南 彰 化 地 區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規 劃 之 安 全 性, 以 供 保 母 在 職 訓 練 之 參 考, 提 升 保 母 之 專 業 素 養, 確 保 嬰 幼 兒 於 托 育 環 境 之 安 全 貳 文 獻 探 討 一 嬰 幼 兒 意 外 事 故 與 居 家 安 全 依 據 衛 生 署 歷 年 死 亡 原 因 統 計, 事 故 傷 害 死 亡 率 已 連 續 多 年 高 居 兒 童 死 亡 原 因 之 首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2008) 以 衛 生 署 93 年 的 生 命 統 計 為 例, 台 灣 地 區 1-4 歲 兒 童 死 亡 率 為 每 10 萬 人 口 31.01 人, 其 中 死 因 以 意 外 事 故 9.01 人 (29.04%) 最 高 65% 以 上 發 生 都 發 生 在 居 家 環 境 ( 張 采 妮,2005) 兒 童 發 生 事 故 類 別 依 序 為 跌 倒 (47%) 壓 砸 刺 撞 傷 (31%) 燒 燙 傷 (11%) 哽 塞 窒 息 (7%) 食 物 中 毒 (4%), 其 中 0-4 歲 嬰 幼 兒 跌 落 事 件,80% 以 上 在 家 中 發 生 居 家 環 境 儼 然 成 為 嬰 幼 兒 最 危 險 的 場 所 因 此, 居 家 環 境 安 全 的 維 護 在 兒 童 事 故 上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二 意 外 事 故 與 防 範 一 般 家 庭 保 母 運 用 其 自 身 家 庭 的 客 廳 臥 室 浴 室 及 廚 房 等 空 間 做 為 提 供 嬰 幼 兒 睡 眠 遊 戲 進 食 沐 浴 與 食 物 準 備 等 托 育 服 務 的 主 要 場 所 ( 蔡 延 治,1995) 家 庭 環 境 中 又 以 客 廳 臥 室 及 廚 房 最 常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 張 美 雲, 鄭 芳 珠,2002), 且 家 庭 環 境 因 素 影 響 事 故 發 生 的 比 例 高 達 70%( 張 采 妮,2005) 因 此, 保 母 需 要 瞭 解 托 育 環 境 中 的 潛 在 危 險 因 素 及 改 善 環 境 的 知 識 與 技 巧, 才 能 有 效 防 範 嬰 幼 兒 事 故 傷 害 的 發 生 兒 童 事 故 傷 害 可 區 分 為 外 傷 性 傷 害, 如 跌 傷 碰 撞 傷 燒 燙 傷 頭 部 外 傷 骨 折 ; 及 非 外 傷 性 傷 害, 如 中 毒 誤 食 及 溺 水 ( 成 大 小 兒 部,2005) 針 對 造 成 上 述 傷 害 的 居 家 環 境 與 設 施 設 備, 指 出 最 易 跌 倒 的 地 方 依 序 為 : 桌 椅 階 梯 床 鋪 及 浴 室 最 易 被 刺 割 夾 傷 之 排 序 為 : 摺 疊 桌 椅 門 窗 抽 屜 玩 具 文 具 圖 釘 ; 最 易 造 成 燙 傷 的 原 因 為 : 熱 開 水 熱 湯 熱 飲 料 浴 缸 中 的 熱 水 ; 窒 息 哽 塞 物 品 依 序 為 : 正 餐 食 物 硬 幣 圖 釘 玩 具 糖 果 零 食 為 防 範 意 外 事 故 傷 害 的 發 生, 嬰 幼 兒 照 顧 者 可 依 據 避 免 小 尖 長 滑 與 加 強 軟 窄 高 乾 兩 項 安 全 維 護 原 則, 隨 時 保 持 嬰 幼 兒 居 家 環 境 安 全 ( 馬 祖 琳 張 斯 寧,2006) 141

三 環 境 設 施 因 應 嬰 幼 兒 生 活 照 顧 的 需 要, 家 庭 托 育 的 環 境 規 劃 可 概 括 分 為 整 體 環 境 睡 眠 環 境 清 潔 環 境 餵 食 環 境 遊 戲 環 境 及 管 理 環 境 等 6 個 環 境 範 疇 包 括 整 體 環 境 : 為 家 庭 托 育 之 主 要 場 所 : ( 一 ) 整 體 環 境 : 家 庭 整 體 環 境 為 家 庭 托 育 服 務 之 主 要 場 所, 為 兼 顧 平 房 樓 房 公 寓 及 大 廈 等 不 同 住 屋 形 式 ( 二 ) 睡 眠 環 境 : 為 提 供 保 障 嬰 幼 兒 健 康 安 全 及 睡 眠 品 質 的 環 境, 包 含 嬰 幼 兒 睡 床 寢 具 安 全 睡 眠 位 置 安 排 及 照 護 行 為 ( 三 ) 清 潔 環 境 : 以 嬰 幼 兒 換 尿 布 洗 澡 等 身 體 部 分 的 清 潔, 以 及 生 活 護 理 所 需 之 物 品 設 施 設 備 之 安 全 佈 置, 包 含 防 滑 設 施 馬 桶 盥 洗 器 具 沐 浴 用 品 及 嬰 幼 兒 衣 物 等 ( 四 ) 餵 食 環 境 : 以 嬰 幼 兒 食 品 備 製 哺 育 及 餵 食 所 需 之 物 品 設 施 設 備 之 安 全 佈 置 包 含 廚 房 調 奶 台 餵 食 椅 餐 具 及 哺 育 用 品 ( 五 ) 遊 戲 環 境 : 以 滿 足 嬰 幼 兒 室 內 及 戶 外 遊 戲 所 需 之 相 關 設 施 設 備 之 安 全 辨 識 選 擇 及 使 用 方 式, 包 含 手 推 車 學 步 車 玩 具 圖 書 及 戶 外 遊 戲 設 施 等 ( 六 ) 管 理 環 境 : 家 庭 托 育 服 務 設 置 管 理 環 境 之 目 的, 為 提 昇 托 育 服 務 之 專 業 品 質 及 安 全 管 理 效 率, 並 可 達 成 安 全 環 境 維 護 意 外 事 件 預 防 及 專 業 成 長 之 落 實, 包 含 空 間 規 劃 緊 急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及 安 檢 記 錄 等 ( 馬 祖 琳 張 斯 寧,2006) 四 家 庭 托 育 服 務 環 境 檢 核 表 家 庭 環 境 安 全 性 的 觀 察 與 評 估, 宜 採 用 判 斷 導 向 法 的 檢 核 量 表 形 式 (Boehm & Weinberg,1996) 檢 核 表 (checklists) 是 一 種 二 分 法 的 量 表 最 適 用 於 評 估 一 系 列 明 確 且 具 體 的 項 目 與 標 準 ( 廖 鳳 瑞 等 人,2005) 檢 核 表 的 形 式 相 當 於 評 估 項 目 的 清 單, 評 估 者 依 據 表 上 所 列 的 項 目, 做 是 與 否 参 研 究 方 法 一 研 究 方 法 為 實 際 瞭 解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安 全 程 度, 本 研 究 採 用 家 庭 訪 視 之 參 與 式 觀 察, 至 保 母 托 育 家 庭 進 行 訪 談 及 環 境 評 估 二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對 象 是 加 入 彰 化 縣 南 區 支 持 系 統 之 保 母 家 庭, 共 計 取 樣 170 個 家 庭 採 樣 期 間 自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月 期 間 進 行 訪 談, 為 期 6 個 月 評 估 每 個 家 庭 之 居 家 環 境 約 90 分 鐘 評 估 完 成 後, 針 對 環 境 評 估 結 果 與 保 母 進 行 討 論 約 20 分 鐘 家 庭 托 育 受 訪 者 均 為 保 母 三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採 用 兒 童 局 於 93 年 10 月 7 日 童 托 字 第 0930054553 號 函 頒 佈 實 施, 並 於 全 國 41 個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實 施 家 庭 保 母 之 托 育 環 境 安 全 及 改 善 輔 導 工 作 本 研 究 以 家 庭 托 育 服 務 環 境 檢 核 表 為 結 構 式 訪 談 工 具, 本 檢 核 表 主 要 依 據 一 142

般 居 家 環 境 特 性 嬰 兒 活 動 空 間 及 照 顧 工 作 執 行 內 容 而 編 制, 以 整 體 睡 眠 清 潔 餵 食 遊 戲 及 管 理,6 個 環 境 為 主 要 範 疇, 每 個 環 境 再 分 為 環 境 設 施 與 照 護 行 為 兩 個 類 別, 每 個 類 別 下 再 分 為 檢 核 項 目 及 檢 核 內 容 ( 指 標 ) 6 個 環 境 範 疇 共 包 含 環 境 設 施 166 個 檢 核 指 標 ( 馬 祖 寧 張 斯 寧,2006) 檢 核 表 的 內 容 是 依 據 嬰 幼 兒 生 活 作 息 所 需 之 活 動 空 間 而 設 計, 分 為 整 體 環 境 睡 眠 環 境 清 潔 環 境 餵 食 環 境 遊 戲 環 境 及 管 理 環 境 六 大 檢 核 類 別, 環 境 設 施 檢 核 項 目 是 依 環 境 硬 體 之 設 施 設 備 安 全 而 設 計, 照 護 行 為 檢 核 項 目 則 包 含 嬰 幼 兒 照 護 者 之 安 全 行 為 及 照 護 習 慣 的 相 關 事 項, 以 達 到 意 外 防 範 之 目 的 ( 一 ) 整 體 環 境 : 家 庭 整 體 環 境 為 家 庭 托 育 服 務 之 主 要 場 所, 為 兼 顧 平 房 樓 房 公 寓 及 大 廈 等 不 同 住 屋 形 式, 檢 核 項 目 包 含 地 板 樓 梯 門 窗 電 器 用 品 逃 生 設 備 等 一 般 居 家 環 境 之 基 本 設 施 設 備 ( 二 ) 睡 眠 環 境 : 為 提 供 保 障 嬰 幼 兒 健 康 安 全 及 睡 眠 品 質 的 環 境, 檢 核 項 目 包 含 嬰 幼 兒 睡 床 寢 具 安 全 睡 眠 位 置 安 排 及 照 護 行 為 ( 三 ) 清 潔 環 境 : 以 嬰 幼 兒 換 尿 布 洗 澡 等 身 體 部 分 的 清 潔, 以 及 生 活 護 理 所 需 之 物 品 設 施 設 備 之 安 全 佈 置 及 照 護 行 為, 作 為 檢 核 項 目, 包 含 防 滑 設 施 馬 桶 盥 洗 器 具 沐 浴 用 品 及 嬰 幼 兒 衣 物 等 ( 四 ) 餵 食 環 境 : 以 嬰 幼 兒 食 品 備 製 哺 育 及 餵 食 所 需 之 物 品 設 施 設 備 之 安 全 佈 置 及 照 護 行 為, 作 為 檢 核 項 目, 包 含 廚 房 調 奶 台 餵 食 椅 餐 具 及 哺 育 用 品 ( 五 ) 遊 戲 環 境 : 以 滿 足 嬰 幼 兒 室 內 及 戶 外 遊 戲 所 需 之 相 關 設 施 設 備 之 安 全 辨 識 選 擇 及 使 用 方 式, 作 為 檢 核 項 目 及 內 容, 包 含 手 推 車 學 步 車 玩 具 圖 書 及 戶 外 遊 戲 設 施 等 ( 六 ) 管 理 環 境 : 家 庭 托 育 服 務 設 置 管 理 環 境 之 目 的, 為 提 昇 托 育 服 務 之 專 業 品 質 及 安 全 管 理 效 率, 並 可 達 成 安 全 環 境 維 護 意 外 事 件 預 防 及 專 業 成 長 之 落 實, 檢 核 項 目 包 含 空 間 規 劃 緊 急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及 安 檢 記 錄 等 肆 資 料 分 析 一 研 究 樣 本 基 本 屬 性 本 研 究 以 97 年 度 加 入 南 彰 化 保 母 系 統 之 保 母 為 為 研 究 對 象, 共 計 176 位 基 本 屬 性 包 括 婚 姻 年 齡 學 歷 及 托 育 人 數, 分 布 情 形 如 表 一 其 中 保 母 的 婚 姻 狀 態 以 已 婚 156 位 (88.6%) 居 多, 喪 偶 9 位 (5.1%) 次 之 保 母 平 均 年 齡 44 歲, 年 齡 分 布 25-65 歲, 其 中 以 40-50 歲 74 人 (42%) 最 多,31-40 歲 49 人 (27.8%) 次 之 學 歷 以 高 中 職 畢 業 居 多, 大 於 六 成 (113 人,64.2%) 托 育 人 數 多 為 一 位 (78 人, 44.3%), 二 位 的 有 51 人 (29%) 收 托 孩 子 的 地 點 多 為 自 已 家 中, 因 南 彰 化 偏 屬 鄉 下 地 區, 獨 門 獨 院 者 佔 96.6%(170 戶 ), 大 樓 公 寓 只 有 6 戶 (3.4%) 143

表 一 : 樣 本 分 析 變 項 項 別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 合 計 ( 人 數 ) 婚 姻 狀 態 未 婚 6 3.4 已 婚 156 88.6 離 婚 5 2.8 喪 偶 9 5.1 176 保 母 年 齡 25-30 歲 11 6.2 31-40 歲 49 27.8 41-50 歲 74 42 51-60 歲 39 22.2 60 以 上 3 1.7 176 保 母 學 歷 國 小 畢 業 9 5.2 國 中 畢 業 24 13.6 高 中 職 畢 業 113 64.2 大 學 畢 業 30 17 176 托 育 人 數 零 個 38 21.6 一 個 78 44.3 二 個 51 29 三 個 7 4 四 個 2 1.1 176 住 家 環 境 獨 門 獨 院 170 96.6 公 寓 大 樓 6 3.4 176 二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之 評 估 ( 一 ) 整 體 環 境 從 表 二 得 知 在 整 體 環 境 評 估 結 果 在 汽 機 車 腳 踏 車 的 檢 核 指 標 方 面, 保 母 多 能 注 意 到 汽 機 腳 踏 車 停 放 的 位 置 以 預 防 嬰 幼 兒 被 壓 傷 及 燙 傷, 但 有 7% 的 保 母 載 送 幼 兒 的 汽 車 並 未 準 備 安 全 座 椅 自 動 門 鐵 捲 門 檢 核 指 標 方 面, 在 維 修 及 開 關 裝 設 於 幼 兒 無 法 取 得 處 99% 的 保 母 住 家 皆 通 過, 唯 自 動 門 鐵 捲 門 裝 有 偵 測 到 物 體 則 立 即 停 止 之 安 全 裝 置 62% 的 保 母 家 庭 未 裝 置, 因 裝 設 防 夾 裝 置, 鐵 門 自 動 門 需 重 新 施 工 且 價 格 昂 貴, 保 母 們 多 拒 絕 裝 設 室 內 外 門 的 5 項 檢 核 指 標 中 門 邊 加 裝 不 影 響 開 關 之 泡 綿 軟 墊 未 通 過 之 保 母 達 35%, 佔 危 險 順 位 之 第 3 戶 5% 的 保 母 住 家 紗 窗 稍 有 破 損, 其 餘 皆 通 過 陽 台 檢 核 項 目, 多 能 預 防 幼 童 跌 落 問 題, 唯 有 4 位 保 母 (2%) 陽 台 上 仍 放 置 可 攀 爬 的 傢 俱 及 花 盆, 給 于 建 議 後 皆 能 移 除 地 板 檢 核 項 目, 保 母 住 家 地 板 皆 平 坦 乾 燥 清 潔, 且 多 鋪 設 易 於 清 洗 之 軟 墊 牆 壁 檢 核 項 目 方 面, 除 22 戶 (13%) 未 能 於 突 出 之 牆 角 加 裝 防 撞 裝 置 ( 如 : 泡 綿 ) 外, 皆 能 達 到 預 防 嬰 幼 兒 撞 傷 及 壓 傷 之 要 求 逃 生 出 口 檢 核 項 目 中 設 置 維 修 狀 況 良 好 之 緊 急 逃 生 器 具 ( 如 : 緩 降 繩 緩 降 梯 ), 未 通 過 率 144

達 佔 85% 南 彰 化 地 區 超 過 96% 的 保 母 家 庭 屬 獨 門 獨 院 式 住 宅, 且 保 母 們 認 為 其 托 育 地 點 為 住 家 一 樓, 無 需 有 緩 降 繩 緩 降 梯 之 裝 置 ; 亦 有 少 數 保 母 仍 有 緊 急 逃 生 器 具 是 不 祥 之 物 的 觀 念, 而 拒 絕 裝 設 在 窗 戶 檢 核 項 目 中 36 位 (20%) 的 保 母 住 家 透 明 落 地 玻 璃 窗 於 大 人 及 嬰 幼 兒 視 線 高 度 處 貼 有 清 楚 易 見 之 標 識 ( 如 : 花 紋 貼 紙 ) 不 通 過, 危 險 順 位 排 名 第 9 位 室 內 樓 梯 檢 核 項 目 中 以 不 通 過 者 以 樓 梯 間 無 停 電 照 明 燈 裝 置 67 戶 (38%) 最 多, 危 險 順 位 排 名 第 5 位 其 次 為 樓 梯 欄 杆 間 距 應 小 於 6 公 分 ( 或 加 裝 安 全 網 繩 ) 不 通 過 55 戶 (31%), 危 險 順 位 排 名 第 5 位, 經 過 提 醒 多 能 加 裝 安 全 網 繩 第 三 是 樓 梯 燈 的 開 關 有 夜 間 自 動 辨 識 裝 置 不 通 過 53 戶 (30%), 整 體 環 境 危 險 順 位 為 第 7 位 傢 俱 設 施 檢 核 項 目 中 不 通 過 率 最 高 為 抽 屜 加 裝 幼 兒 不 易 開 啟 之 安 全 釦 環 ( 或 上 鎖 ),53 戶 (30%) 其 次 為 傢 具 凸 角 或 銳 利 邊 緣 已 做 安 全 處 理 ( 如 : 加 裝 桌 角 蓋 ) 19 戶 ( 11%) 少 數 保 母 家 中 餐 桌 及 茶 几 仍 舖 桌 巾 (15 位,9%) 電 器 用 品 檢 核 方 面, 主 要 問 題 為 電 扇 不 具 有 碰 觸 即 停 的 功 能 ( 或 有 細 格 防 護 網 ),18 戶 (10%), 但 保 母 多 能 即 時 以 裝 設 細 格 防 護 網 改 善 瓦 斯 熱 水 器 檢 核 項 目, 保 母 住 家 中 灌 洗 用 之 熱 水 器 及 瓦 斯 桶 皆 能 安 裝 於 室 外 通 風 處, 唯 廚 房 用 瓦 斯 仍 裝 置 室 內 (76 戶, 43%), 危 險 順 位 為 第 4 位 有 63 戶 (35%) 未 裝 設 瓦 斯 防 漏 偵 測 器, 危 險 順 位 為 第 6 位 消 防 設 施 ( 測 煙 器 自 動 灑 水 器 測 煙 器 ) 檢 核 項 目 中 有 137 戶 (78%) 無 法 於 每 一 樓 層 至 少 裝 置 一 個 測 煙 器, 危 險 順 位 為 第 2 位, 勸 導 裝 設 測 煙 器, 保 母 們 多 能 接 受, 願 意 逐 步 規 劃 增 設 在 物 品 收 納 與 存 放 位 置 檢 核 中 所 有 保 母 皆 具 有 防 範 哽 塞 窒 息 刺 傷 誤 食 中 毒 或 溺 斃 的 觀 念, 檢 核 項 目 全 數 通 過 表 二 : 整 體 環 境 的 評 估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內 容 不 通 過 ( 戶 數 ) 百 分 比 (%) 危 險 順 位 1-1-1 1-1-2 汽 機 車 (1) 汽 機 腳 踏 車 停 放 位 置 為 嬰 幼 兒 無 法 單 獨 觸 碰 的 地 方 3 2% 21 腳 踏 車 (2) 載 送 幼 兒 之 汽 車 備 有 幼 兒 汽 車 安 全 座 椅 12 7% 17 自 動 (1) 維 修 良 好, 無 生 鏽 掉 漆 鬆 動 等 狀 況 1 1% 22 門 (2) 開 關 設 在 嬰 幼 兒 無 法 觸 碰 的 地 方 2 1% 22 鐵 捲 門 (3) 裝 有 偵 測 到 物 體 則 立 即 停 止 之 安 全 裝 置 109 62% 3 1-1-3 電 梯 (1) 維 修 狀 況 良 好 2 1% 22 (2) 電 梯 門 設 有 碰 觸 到 人 會 自 動 彈 回 的 裝 置 1 1% 22 (1) 無 裂 隙 及 鬆 動 0 0% 23 1-1-4 門 (2) 室 外 門 設 有 嬰 幼 兒 無 法 自 行 開 啟 之 門 鎖 0 0% 23 (3) 室 外 門 裝 設 無 破 損 紗 門 ( 或 加 裝 紗 窗 ) 9 5% 18 (4) 門 邊 加 裝 不 影 響 開 關 之 泡 綿 軟 墊 62 35% 6 (5) 室 內 門 有 不 能 反 鎖 的 安 全 裝 置 ( 或 備 有 鑰 匙 ) 2 1% 22 1-1-5 陽 台 (1) 有 堅 固 圍 欄 ( 圍 牆 ) 且 高 度 85 公 分 以 上 0 0% 23 145

(2) 陽 台 圍 欄 ( 圍 牆 ) 底 部 與 地 面 間 隔 低 於 15 公 分, 欄 杆 間 隔 小 於 6 公 分 ( 或 加 裝 安 全 圍 網 ) 0 0% 23 (3) 陽 台 圍 欄 ( 圍 牆 ) 無 破 損 老 舊 鬆 動 掉 漆 搖 晃 等 現 象 0 0% 23 (4) 陽 台 前 無 放 置 可 攀 爬 的 傢 俱 玩 具 花 盆 等 雜 物 4 2% 21 1-1-6 地 板 (1) 平 坦 不 滑 ( 或 舖 設 易 於 清 潔 的 軟 墊 ) 0 0% 23 (2) 乾 燥 清 潔 0 0% 23 (3) 不 同 地 平 面 的 接 觸 處, 有 安 全 設 計 與 處 理 4 2% 21 (1) 突 出 之 牆 角 加 裝 防 撞 裝 置 ( 如 : 泡 綿 ) 22 13% 13 1-1-7 牆 壁 (2) 壁 面 無 危 險 突 出 物 ( 如 : 釘 子 ) 1 1% 22 (3) 使 用 牢 固 之 安 全 掛 勾 0 0% 23 (4) 懸 掛 之 物 品 高 於 150 公 分 以 上, 且 堅 固 不 易 脫 落 0 0% 23 1-1-8 逃 生 出 口 (1) 除 了 正 門 外, 另 有 供 緊 急 逃 生 用 之 後 門 陽 台 或 窗 戶 5 3% 20 (2) 設 置 維 修 狀 況 良 好 之 緊 急 逃 生 器 具 ( 如 : 緩 降 繩 緩 降 梯 ) ) (3) 逃 生 門 ( 窗 ) 圍 欄 維 修 狀 況 良 好 ( 如 : 無 生 鏽 掉 漆 鬆 動 ) 149 85% 1 4 2% 21 (4) 逃 生 門 ( 窗 ) 鑰 匙 置 於 嬰 幼 兒 無 法 取 得 的 明 顯 固 定 位 置 1 1% 22 (5) 逃 生 通 道 ( 門 窗 ) 無 堆 置 任 何 雜 物 1 1% 22 1-1-9 窗 戶 (1) 窗 戶 裝 有 紗 窗 2 1% 22 (2) 紗 窗 無 破 損 乾 淨 清 潔 3 2% 21 (3) 對 外 窗 戶 設 有 85 公 分 以 上, 間 距 小 於 6 公 分 之 護 欄 ( 或 加 裝 鎖 且 鑰 匙 置 於 嬰 幼 兒 無 法 取 得 的 明 顯 固 定 位 置 ) 4 2% 21 (4) 窗 前 無 放 置 可 攀 爬 的 傢 俱 玩 具 及 其 他 雜 物 20 11% 14 (5) 透 明 落 地 玻 璃 窗 於 大 人 及 嬰 幼 兒 視 線 高 度 處 貼 有 清 楚 易 見 之 標 識 ( 如 : 花 紋 貼 紙 ) 36 20% 9 (6) 窗 簾 或 百 葉 窗 拉 繩 長 度 及 收 線 器 位 置 為 幼 兒 無 法 觸 碰 的 高 度 5 3% 20 1-1-10 室 內 樓 梯 (1) 樓 梯 間 的 燈 光 明 亮 2 1% 22 (2) 樓 梯 間 設 有 停 電 照 明 燈 裝 置 67 38% 5 (3) 樓 梯 燈 的 開 關 有 夜 間 自 動 辨 識 裝 置 53 30% 8 (4) 樓 梯 間 無 任 何 雜 物 6 3% 20 (5) 樓 梯 間 的 牆 壁 及 臺 階 面 維 護 良 好 0 0% 23 (6) 樓 梯 設 有 幼 兒 容 易 扶 握 之 扶 手 ( 或 兩 邊 都 有 牆 壁 ) 1 1% 22 (7) 樓 梯 欄 杆 完 好 且 堅 固 1 1% 22 (8) 樓 梯 欄 杆 間 距 應 小 於 6 公 分 ( 或 加 裝 安 全 網 繩 ) ) 55 31% 7 146

(9) 樓 梯 的 臺 階 高 度 及 深 度 一 致 0 0% 23 (10) 樓 梯 的 臺 階 鋪 設 有 防 滑 條 3 2% 21 (11) 樓 梯 最 上 層 有 緩 衝 空 間 ( 或 房 門 向 內 開 啟 ) 1 1% 22 (12) 樓 梯 出 入 口 設 有 高 於 85 公 分, 間 隔 小 於 6 公 分 及 幼 兒 不 易 開 啟 之 穩 固 柵 欄 33 19% 10 1-1-11 1-1-12 傢 具 設 施 電 器 用 品 (1) 傢 具 外 觀 狀 況 良 好 ( 如 : 無 鬆 脫 掉 漆 等 ) 2 1% 22 (2) 傢 俱 平 穩 牢 固, 不 易 翻 倒 1 1% 22 (3) 傢 具 凸 角 或 銳 利 邊 緣 已 做 安 全 處 理 ( 如 : 加 裝 桌 角 蓋 ) 19 11% 14 (4) 滑 輪 傢 具 設 有 固 定 器 3 2% 21 (5) 沙 發 座 椅 靠 牆 放 置 0 0% 23 (6) 櫃 子 書 架 上 方 無 放 置 重 物 0 0% 23 (7) 櫥 櫃 ( 壁 櫥 ) 加 裝 幼 兒 不 易 開 啟 之 裝 置 12 7% 17 (8) 傢 具 之 把 手 直 徑 或 長 度 大 於 3 公 分 8 5% 18 (9) 抽 屜 加 裝 幼 兒 不 易 開 啟 之 安 全 釦 環 ( 或 上 鎖 ) 53 30% 8 (10) 餐 桌 或 茶 几 未 舖 桌 巾 15 9% 16 (11) 摺 疊 家 具 ( 桌 椅 梯 子 燙 馬 ) 置 於 幼 兒 無 法 觸 碰 的 地 方 3 2% 21 (1) 密 閉 電 器 ( 如 : 洗 衣 機 烘 乾 機 冰 箱 等 ) 加 裝 安 全 鎖 ( 或 放 置 位 置 遠 離 嬰 幼 兒 ) 7 4% 19 (2) 座 立 式 檯 燈 飲 水 機 熱 水 瓶 微 波 爐 烤 箱 電 熨 斗 電 熱 器 捕 蚊 燈 置 於 嬰 幼 兒 無 法 觸 碰 的 地 方 0 0% 23 (3) 電 熱 器 ( 電 暖 爐 ) 周 圍 無 易 燃 物 ( 如 : 衣 服 地 毯 桌 巾 書 報 等 ) 1 1% 22 (4) 電 扇 具 碰 觸 即 停 功 能 ( 或 有 細 格 防 護 網 ) 18 10% 15 (1) 外 觀 完 整 無 破 損 0 0% 23 (2) 插 頭 插 座 固 定 未 搖 晃 鬆 動 1 1% 22 1-1-13 1-1-14 (3) 插 座 及 電 線 以 固 定 隱 藏 或 置 高 方 式 處 理 ( 如 : 以 沉 重 電 線 插 3 2% 21 傢 俱 擋 住 或 置 高 於 110 公 分 ) 座 (4) 同 一 插 座 無 同 時 加 插 負 電 量 大 之 電 器 ( 如 : 洗 衣 機 烘 3 2% 21 衣 機 電 熱 器 等 ) (5) 加 裝 安 全 保 護 蓋 於 未 使 用 之 插 座 ( 插 孔 ) 29 16% 12 瓦 斯 熱 (1) 瓦 斯 桶 熱 水 器 裝 設 在 室 外 通 風 良 好 處 76 43% 4 水 器 (2) 裝 設 瓦 斯 防 漏 偵 測 器 62 35% 6 1-1-15 消 防 設 (1) 每 一 樓 層 至 少 裝 置 一 個 測 煙 器 137 78% 2 施 (2) 備 有 使 用 期 限 內 之 滅 火 器 31 18% 11 ( 測 煙 (3) 滅 火 器 置 於 成 人 易 取 得, 幼 兒 無 法 碰 觸 的 地 方 29 16% 12 147

1-1-16 器 自 動 灑 水 器 測 煙 器 ) 物 品 收 納 (5) 高 樓 層 ( 十 樓 以 上 ) 設 有 自 動 灑 水 器 (1) 維 修 工 具 尖 利 刀 器 易 燃 物 品 電 池 零 碎 物 件 化 妝 飾 品 塑 膠 袋 等 危 險 物 品 收 納 於 幼 兒 無 法 碰 觸 的 地 方 (2) 含 毒 溶 劑 ( 如 : 清 潔 劑 殺 蟲 劑 鹼 水 酒 精 飲 料 等 ) 外 瓶 貼 有 明 顯 的 標 籤 及 成 份 1 1% 22 0 0% 23 0 0% 23 (3) 含 毒 溶 劑 及 藥 品 與 食 物 分 開 存 放 0 0% 23 (4) 含 毒 溶 劑 保 健 食 品 及 藥 品 收 納 於 幼 兒 無 法 碰 觸 的 地 方 (5) 含 毒 觀 賞 盆 栽 ( 如 黃 金 葛 萬 年 青 聖 誕 紅 杜 鵑 劍 蘭 等 ) 置 於 幼 兒 無 法 碰 觸 的 地 方 0 0% 23 0 0% 23 (6) 加 蓋 大 型 容 器 ( 如 : 水 桶 ) 置 於 幼 兒 無 法 碰 觸 的 地 方 0 0% 23 ( 二 ) 睡 眠 環 境 以 下 針 對 176 位 專 業 保 母 的 睡 眠 環 境 加 以 評 估, 資 料 以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呈 現 由 表 三 可 得 知 保 母 住 家 嬰 幼 兒 睡 眠 環 境 設 施, 嬰 幼 兒 睡 床 檢 核 方 面 主 要 問 題 為 嬰 幼 兒 未 能 有 個 人 專 屬 睡 床 多 達 33 戶, 其 餘 143 戶 皆 通 過 檢 核, 達 到 預 防 翻 落 夾 傷 及 誤 傷 的 檢 核 目 的 嬰 幼 兒 睡 眠 區 域 檢 核 項 目 中, 一 戶 嬰 幼 兒 睡 眠 區 域 未 能 遠 離 冷 氣 機 外, 其 餘 皆 通 過 嬰 幼 兒 寢 具 檢 核 項 目 中 只 有 一 戶 無 嬰 幼 兒 個 人 專 屬 寢 具, 其 餘 皆 合 乎 標 準 表 三 睡 眠 環 境 設 施 檢 核 項 目 2-1-1 嬰 幼 兒 睡 床 2-1-2 嬰 幼 兒 睡 眠 區 域 檢 核 內 容 百 分 不 通 過 無 此 比 ( 人 數 ) 項 目 (%) (1) 嬰 幼 兒 有 個 人 專 屬 睡 床 0 0 33 (2) 外 觀 無 掉 漆 剝 落 生 鏽 等 狀 況 0 0 33 (3) 穩 固 無 鬆 動 現 象 0 0 33 (4) 邊 緣 及 圍 欄 做 圓 角 處 理, 間 隙 小 於 6 公 分 0 0 33 (5) 開 關 式 柵 欄 及 床 板 設 有 堅 固 卡 楯 0 0 33 (6) 床 墊 與 床 架 四 周 密 合 0 0 33 (7) 周 邊 鋪 設 防 撞 軟 墊 0 0 33 (8) 嬰 幼 兒 睡 床 之 附 屬 配 件 或 自 行 加 裝 之 附 件 穩 固 0 0 33 (9) 睡 床 大 小 符 合 嬰 幼 兒 尺 寸 0 0 33 (1) 遠 離 電 器 用 品 ( 如 : 冷 氣 機 電 熱 器 電 視 電 腦 1 0.5 0 音 響 冰 箱 微 波 爐 ) (2) 遠 離 窗 戶 0 0 0 148

2-1-3 嬰 幼 兒 寢 具 (3) 刺 眼 光 線 無 直 射 嬰 幼 兒 睡 眠 區 域 0 0 0 (4) 應 通 風 良 好 0 0 0 (1) 嬰 幼 兒 有 個 人 專 屬 寢 具 1 0.5 0 (2) 寢 具 棉 絮 不 外 露, 拉 鍊 ( 鈕 釦 ) 牢 固 無 鬆 脫, 並 維 持 乾 0 0 0 淨 ( 一 ) 清 潔 環 境 家 庭 托 育 的 清 潔 環 境 注 要 以 浴 室 為 安 全 範 圍, 包 含 主 要 設 施 及 嬰 幼 兒 沐 浴 清 潔 用 品 的 相 關 安 全 要 項, 皆 歸 倂 於 清 潔 環 境 範 疇 由 表 五 得 知 在 清 潔 環 境 設 施 方 面, 主 要 問 題 為 放 衛 生 紙 垃 圾 桶 應 加 蓋, 並 時 常 清 潔 不 通 過 率 25%(44 戶 ), 其 次 為 洗 手 台 及 浴 缸 冷 熱 水 的 標 示 不 明 顯 有 少 數 保 母 住 家 浴 室 地 板 及 浴 缸 未 鋪 設 防 滑 墊 ( 分 別 為 5%,9 戶 ) 檢 核 項 目 3-1-1 防 滑 設 施 3-1-2 洗 手 台 及 浴 缸 3-1-3 馬 桶 3-1-4 沐 浴 用 品 3-1-5 嬰 幼 兒 衣 物 表 四 清 潔 環 境 設 施 檢 核 內 容 (1) 浴 室 內 鋪 設 防 滑 墊 ( 或 防 滑 地 磚 ) 及 門 外 鋪 設 吸 水 及 防 滑 踏 墊, 浴 室 地 板 應 保 持 乾 燥 不 通 過 ( 戶 數 ) 百 分 比 (%) 危 險 順 位 9 5% 3 (2) 備 有 嬰 幼 兒 防 滑 浴 盆 或 在 浴 缸 內 鋪 設 防 滑 墊 9 5% 3 (3) 洗 手 台 馬 桶 前 設 有 調 整 高 度 用 之 防 滑 板 凳 3 2% 6 (1) 嬰 幼 兒 浴 盆 栓 子 置 放 於 嬰 幼 兒 無 法 觸 碰 的 地 方 1 1% 7 (2) 洗 手 台 穩 固 0 0% 10 (3) 洗 手 台 外 觀 完 整 無 破 損 0 0% 11 (4) 冷 熱 水 有 明 顯 的 標 示 10 6% 2 (5) 浴 缸 旁 設 置 扶 手 6 3% 4 (1) 設 有 符 合 幼 兒 尺 寸 的 馬 桶 ( 或 成 人 馬 桶 加 裝 輔 具 ) 0 0% 12 (2) 馬 桶 蓋 及 座 圈 無 裂 縫 或 鬆 動 0 0% 13 (3) 放 衛 生 紙 垃 圾 桶 應 加 蓋, 並 時 常 清 潔 44 25% 1 備 有 嬰 幼 兒 適 用 的 沐 浴 用 品 ( 如 : 浴 盆 肥 皂 沐 浴 乳 與 護 膚 油 等 ) 0 0% 14 (1) 無 破 損 脫 線 的 狀 況 0 0% 15 (2) 腰 圍 領 圍 袖 口 及 鬆 緊 帶 適 當 寬 鬆 1 1% 8 (3) 細 長 配 件 ( 如 : 領 巾 或 腰 帶 ) 不 超 過 15 公 分 1 1% 9 (4) 尺 寸 大 小 切 合 嬰 幼 兒 身 高 體 重, 且 不 防 礙 肢 體 動 作 0 0% 16 (5) 鞋 襪 大 小 有 一 指 的 寬 鬆 度, 並 有 防 滑 底 面 4 2% 5 ( 四 ) 餵 食 環 境 嬰 幼 兒 飲 食 備 製 區 的 主 要 區 域 為 廚 房 與 調 奶 台, 餵 食 嬰 幼 兒 所 需 之 主 要 設 施 為 餐 具 及 餵 食 椅 因 此, 餵 食 環 境 的 環 境 設 施 檢 核 項 目, 包 含 廚 房 調 奶 台 149

餵 食 椅 及 餐 具, 共 4 項 由 表 五 得 知 餵 食 環 境 設 施 方 面, 主 要 問 題 出 現 在 廚 房 檢 核 項 目 中, 其 中 以 未 使 用 加 蓋 垃 圾 桶 的 比 例 最 高 (56 戶,32%) 其 次, 廚 房 櫥 櫃 及 抽 屜 未 加 裝 安 全 鎖 ( 或 幼 兒 無 法 開 啟 之 裝 置 )(35 戶,20%) 較 嚴 重 的 問 題 是 廚 房 出 入 口 未 設 置 安 全 護 欄 ( 或 透 明 門 )( 26 戶,15%) 保 母 在 廚 房 的 食 物 備 製 工 作, 佔 據 不 少 的 托 育 時 間 因 此 保 母 於 廚 房 工 作 時, 以 安 全 護 欄 或 透 明 門 方 式 隔 離 嬰 幼 兒 進 入 廚 房, 但 仍 須 在 視 線 範 圍, 以 隨 時 都 倒 幼 兒 安 全 另 外, 大 多 數 保 母 能 準 備 合 宜 之 餵 食 椅, 唯 部 分 之 餵 食 椅 無 安 全 繫 帶 (15 戶,9%) 其 餘 調 奶 台 及 餐 具 檢 核 項 目, 幾 乎 全 數 通 過 表 五 餵 食 環 境 設 施 檢 核 項 目 4-1-1 廚 房 4-1-2 調 奶 台 4-1-3 餵 食 椅 4-1-4 餐 具 不 通 過 百 分 危 險 檢 核 內 容 ( 戶 數 ) 比 (%) 順 位 (1) 廚 房 出 入 口 設 置 安 全 護 欄 ( 或 透 明 門 ) 26 15% 3 (2) 櫥 櫃 及 抽 屜 加 裝 安 全 鎖 ( 或 幼 兒 無 法 開 啟 之 裝 置 ) 35 20% 2 (3) 瓦 斯 爐 設 有 嬰 幼 兒 無 法 自 行 開 啟 之 開 關 9 5% 5 (4) 使 用 加 蓋 垃 圾 筒 56 32% 1 (1) 備 有 嬰 幼 兒 專 用 之 固 定 調 奶 台 ( 如 : 桌 子 或 平 台 ) 擺 設 熱 水 1 瓶 蒸 奶 瓶 器 奶 粉 罐 奶 瓶 等 調 奶 器 具 1% 8 (2) 設 置 於 嬰 幼 兒 無 法 碰 觸 的 地 方 1 1% 9 (1) 備 有 符 合 嬰 幼 兒 尺 寸 之 專 用 餵 食 椅 4 2% 6 (2) 重 心 穩 固, 備 有 安 全 繫 帶 15 9% 4 (3) 椅 面 材 質 易 清 洗 4 2% 7 (4) 備 有 非 掀 背 式 活 動 桌 面 ( 或 活 動 桌 面 繫 牢 ) 1 1% 10 (1) 符 合 嬰 幼 兒 尺 寸 之 個 人 專 用 餐 具 0 0% 11 (2) 材 質 耐 熱 平 滑 不 粗 糙 易 清 洗 0 0% 11 (3) 餐 具 外 表 乾 淨 完 整 無 缺 0 0% 11 (4) 餐 具 收 納 於 乾 淨 有 蓋 ( 門 ) 之 容 器 ( 櫥 櫃 ) 內 0 0% 11 ( 五 ) 遊 戲 環 境 戶 外 的 活 動 與 遊 戲, 又 益 於 嬰 幼 兒 的 健 康 身 心 發 展, 手 推 車 為 移 動 嬰 幼 兒 至 戶 外 活 動 的 便 利 交 通 工 具, 而 具 有 能 支 撐 部 份 身 體 重 量 維 持 身 體 平 衡 及 與 危 險 物 品 保 持 距 離 的 學 步 車, 常 被 照 顧 者 作 為 嬰 兒 在 室 內 自 由 移 動 與 探 索 的 器 材 室 內 之 各 式 玩 具 及 圖 書 為 嬰 幼 兒 成 長 階 段 不 刻 獲 缺 的 遊 戲 器 材, 但 也 潛 藏 危 機 因 此, 遊 戲 環 境 之 環 境 設 施 檢 核 項 目, 包 含 手 推 車 學 步 車 騎 乘 玩 具 玩 具 安 全 圖 書 及 玩 具 收 納, 共 6 項 由 表 六 可 得 知 主 要 問 題 為 玩 具 安 全 檢 核 項 目, 近 五 成 (82 戶,47%) 的 保 母 未 能 提 供 具 ST 安 全 玩 具 標 識, 主 因 是 玩 具 便 宜, 容 易 購 買 進 一 步 訪 談 保 母 對 於 選 擇 嬰 幼 兒 玩 具 的 主 要 因 素 為 嬰 幼 兒 本 身 的 喜 好 保 母 認 為, 孩 子 若 不 喜 歡 少 數 保 母 (5 戶,3%) 挑 選 未 能 注 意 到 玩 具 附 件 材 料 之 150

直 徑 需 大 於 3 公 分 或 長 度 大 於 5 公 分 值 得 欣 慰 的 是 經 過 各 方 的 疾 呼, 超 過 6 成 5(115 戶,65.3%) 的 保 母 家 庭 不 使 用 學 步 車 使 用 學 步 車 的 保 母 及 家 長 亦 能 購 買 具 檢 驗 合 格 標 識 符 合 檢 核 項 目 之 產 品 表 六 遊 戲 環 境 設 施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內 容 不 通 過 百 分 危 險 ( 戶 數 ) 比 (%) 順 位 (1) 具 標 準 檢 驗 局 檢 驗 合 格 標 識, 並 附 使 用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特 殊 警 告 等 標 示 0 0% 5 5-1-1 手 推 (2) 外 表 乾 淨, 無 銳 利 邊 緣 突 出 物 塗 漆 剝 落 破 損 等 狀 嬰 幼 兒 車 況 0 0% 5 (3) 具 有 煞 車 或 掣 動 系 統 1 1% 4 (4) 篷 罩 使 用 透 氣 材 質 1 1% 4 (1) 具 標 準 檢 驗 局 檢 驗 合 格 標 識, 並 附 使 用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學 步 車 0 0% 5 特 殊 警 告 等 標 示 ( 學 步 車 (2) 外 表 乾 淨, 無 銳 利 邊 緣 突 出 物 塗 漆 剝 落 破 損 等 狀 5-1-2 危 險 性 0 0% 5 況 高, 不 建 議 (3) 乘 坐 高 度 為 嬰 幼 兒 雙 腳 可 觸 及 地 面 0 0% 5 使 用 ) (4) 附 設 玩 具 固 定, 外 表 乾 淨 完 整 0 0% 5 有 輪 玩 具 之 車 輪 與 車 體 間 的 縫 隙 小 於 公 分 或 大 於 公 分 (1) 具 標 準 檢 驗 局 檢 驗 合 格 標 識 0 0% 5 騎 乘 玩 具 (2) 外 表 乾 淨 完 整, 無 銳 利 邊 緣 突 出 物 塗 漆 剝 落 破 0 0% 5 ( 如 : 三 輪 損 5-1-3 車 搖 馬 (3) 重 心 穩 固, 符 合 載 重 量, 嬰 幼 兒 雙 腳 可 適 當 觸 及 地 面 0 0% 5 彈 跳 馬 等 )(4) 0.5 1.5 0 0% 5 (5) 有 輪 玩 具 之 鏈 條 加 有 防 護 蓋 2 1% 4 (1) 玩 具 外 表 乾 淨, 無 銳 利 邊 緣 突 出 物 塗 漆 剝 落 破 損 掉 毛 接 合 處 脫 線 或 裂 開 等 狀 況 2 1% 4 (2) 玩 具 具 ST 安 全 玩 具 標 識 82 47% 1 (3) 玩 具 附 件 材 料 ( 如 : 串 珠 ) 之 直 徑 大 於 3 公 分 或 長 度 大 於 5 公 分 5 3% 2 5-1-4 玩 具 安 全 (4) 玩 具 無 刺 耳 聲 或 巨 響 0 0% 5 (5) 玩 具 電 線 或 繩 子 長 度 不 超 過 30 公 分 1 1% 4 (6) 玩 具 電 池 盒 牢 固 及 電 池 不 易 取 出 0 0% 5 (7) 美 勞 材 料 無 毒 性 0 0% 5 (8) 使 用 鈍 頭 剪 刀 3 2% 3 (9) 玩 具 鏡 子 為 塑 膠 亮 面, 不 易 破 碎 且 無 尖 銳 邊 緣 1 1% 4 5-1-5 圖 畫 書 (1) 外 表 乾 淨, 狀 況 良 好, 無 破 損 0 0% 5 (2) 材 質 不 易 褪 色 0 0% 5 151

(1) 以 開 架 式 矮 櫃 或 無 蓋 ( 或 輕 巧 盒 蓋 ) 箱 或 盒 子 收 納 玩 具 2 1% 4 (2) 體 積 大 重 量 重 之 玩 具 置 於 收 納 櫃 ( 箱 ) 之 下 方 0 0% 5 5-1-6 玩 具 收 納 (3) 收 納 盒 外 表 乾 淨, 無 銳 利 邊 緣 突 出 物 破 損 接 合 2 1% 4 處 裂 開 等 狀 況 ( 六 ) 管 理 環 境 家 庭 托 育 設 置 管 理 環 境 之 目 的, 是 為 提 昇 安 全 管 理 效 率 管 理 環 境 的 環 境 設 施 檢 核 項 目, 包 含 空 間 規 劃 緊 急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逃 生 規 劃 與 動 線 緊 急 逃 生 包 及 檢 修 更 新 紀 錄, 共 5 項 由 表 七 可 得 知 主 要 問 題 是 大 多 數 的 保 母 家 庭 皆 未 備 製 緊 急 逃 生 包 (135 戶,77%), 其 次 為 檢 修 及 更 新 記 錄 中 備 有 鐵 捲 門 滅 火 器 測 煙 器 自 動 灑 水 器 瓦 斯 防 漏 偵 測 器 等 警 報 設 備 檢 修 紀 錄 (101 戶,57%) 及 備 有 鐵 捲 門 滅 火 器 測 煙 器 自 動 灑 水 器 瓦 斯 防 漏 偵 測 器 等 警 報 設 備 檢 修 紀 錄 (66 戶,38%) 等 紀 錄 是 保 母 人 員 較 忽 略 的 表 七 管 理 環 境 設 施 不 通 過 百 分 危 險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內 容 ( 戶 數 ) 比 (%) 順 位 (1) 有 成 人 隨 時 易 於 看 顧 的 開 放 式 嬰 幼 兒 活 動 空 間 0 0% 12 (2) 有 足 夠 嬰 幼 兒 四 處 活 動 的 寬 敞 空 間 ( 依 室 內 活 動 人 數 而 6-1-1 空 間 規 劃 1 1% 11 定 ) (3) 光 線 明 亮 照 明 度 約 為 350LUX 2 1% 10 6-1-2 6-1-3 6-1-4 6-1-5 (1) 托 兒 專 屬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表 ( 如 : 家 長 醫 院 警 察 單 位 11 6% 8 早 期 療 育 及 兒 童 保 護 機 構 ) 置 於 固 定 明 顯 處 緊 急 意 外 (2) 急 救 程 序 圖 表 張 貼 於 固 定 明 顯 處 20 11% 7 事 件 處 理 (3) 備 有 未 過 期 急 救 用 品 之 急 救 箱 (* 急 救 用 品 說 明 如 下 ) 5 3% 9 (4) 急 救 箱 置 放 於 成 人 易 取 得, 嬰 幼 兒 無 法 碰 觸 的 地 方 0 0% 12 (1) 規 劃 有 緊 急 逃 生 路 線 及 逃 生 計 劃 0 0% 12 逃 生 規 劃 (2) 逃 生 動 線 順 暢 所 有 出 入 口 或 走 廊 都 有 清 楚 的 標 示 50 28% 4 與 動 線 (3) 緊 急 逃 生 路 線 圖 及 地 震 避 難 位 置 圖 張 貼 於 明 顯 處 44 25% 5 (1) 備 有 嬰 幼 兒 專 屬 緊 急 逃 生 包 ( 內 含 未 過 期 急 救 用 品 水 緊 急 逃 生 135 77% 1 紙 尿 布 濕 紙 巾 乾 糧 奶 粉 登 山 用 錫 箔 毯 等 ) 包 (2) 緊 急 逃 生 包 置 於 成 人 易 取 得, 嬰 幼 兒 無 法 碰 觸 的 地 方 135 77% 1 (1) 備 有 鐵 捲 門 滅 火 器 測 煙 器 自 動 灑 水 器 瓦 斯 防 漏 偵 檢 修 及 更 66 38% 3 測 器 等 警 報 設 備 檢 修 紀 錄 新 (2) 備 有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表 確 認 記 錄 42 24% 6 記 錄 (3) 備 有 急 救 及 逃 生 用 品 更 換 與 補 充 記 錄 101 57% 2 152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受 限 於 受 訪 托 育 家 庭 之 陷 於 南 彰 化 加 入 保 母 支 持 系 統 具 有 專 業 證 照 之 保 母 因 此, 只 針 對 到 府 觀 察 評 估 之 托 育 家 庭 之 結 果 提 出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如 下 : 一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安 全 的 檢 核 為 確 保 環 境 安 全 品 質 的 定 性 評 鑑, 可 作 為 自 我 改 進 的 歷 程 若 又 任 何 一 個 指 標 為 否 時, 則 表 示 環 境 有 潛 在 性 危 險 家 庭 保 母 應 本 著 誠 信 的 原 則, 平 時 主 動 例 行 性 做 好 自 我 檢 核, 針 對 缺 點 力 求 改 進, 確 保 托 育 環 境 安 全, 以 求 托 育 服 務 之 專 業 化 發 展 二 政 府 立 法 約 束 本 研 究 發 現 保 母 家 庭 多 項 逃 生 消 防 安 全 環 境 之 設 施, 未 能 符 合 標 準, 當 意 外 災 害 發 生 時, 定 逃 生 處 理 不 易, 即 易 釀 成 悲 劇 三 強 化 保 母 人 員 之 在 職 教 育 保 母 系 統 定 期 提 供 保 母 進 修 安 全 教 育 機 會, 以 增 加 其 安 全 知 識, 進 修 內 容 可 包 含 家 庭 安 全 有 毒 植 物 水 火 電 安 全 公 園 或 遊 戲 場 安 全 提 供 嬰 幼 兒 相 關 書 籍 雜 誌 CPR 娃 娃 哽 塞 娃 娃, 以 方 便 保 母 借 閱 及 使 用 參 考 資 料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004)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2008 年 3 月 23 日, 取 自 http://www.cbi.gov.tw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005)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核 心 課 程 2008 年 3 月 23 日, 取 自 http://www.cbi.gov.tw 行 政 院 兒 童 局 (2008)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實 施 計 畫 內 政 部 林 秋 蓮 (1999) 從 社 區 托 育 問 題 談 社 區 保 母 支 持 系 統 社 會 福 利,72,29-31 林 勝 義 (2002) 兒 童 福 利, 台 北 : 五 南 馬 祖 琳 張 斯 寧 (2006)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安 全 指 標 與 檢 核 表 建 構 之 研 究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期 刊,10,77-92 張 美 雲 鄭 芳 珠 (2002) 保 母 家 庭 托 育 環 境 安 全 之 探 討 - 以 台 中 市 保 母 協 會 會 員 為 例 醫 護 科 技 學 刊,4(2),105-125 郭 靜 晃 黃 慧 如 (2001) 托 育 家 庭 的 管 理 與 佈 置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 馮 燕 (2002) 托 育 服 務 台 北 : 巨 流 楊 金 寶 吳 若 蘭 莊 詩 紘 (2005) 台 北 市 幼 兒 居 家 環 境 安 全 訪 視 評 估 之 研 究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期 刊,9, 129-152 蔡 嫦 娟 張 碧 如 (2003) 家 庭 對 家 庭 保 母 之 選 擇 及 關 係 建 立 - 兼 談 證 照 與 非 證 照 保 母 之 比 較 兒 童 福 利,4,133-155 張 采 妮 (2005) 小 寶 貝 居 家 安 全 守 則 嬰 兒 與 母 親,347,76-88 張 民 杰 陳 玫 玲 (2002) 嬰 幼 兒 遊 戲 器 材 - 促 進 出 生 到 8 歲 發 展 的 選 擇 台 北 : 五 南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