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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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04 融 历 史 与 前 沿 为 一 炉 12 融 大 师 与 课 程 为 一 堂 30 融 产 业 与 金 融 为 一 体 06 院 长 致 辞 15 课 程 体 系 33 学 生 构 成 08 学 院 沿 革 20 特 色 教 学 34 学 生 感 悟 10 理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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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7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5 月 30 日 ( 五 ) 上 午 10 時 10 分 地 點 : 浩 然 圖 書 資 訊 中 心 8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吳 妍 華 校 長 出 席 : 許 千 樹 副 校 長 ( 請 假 ) 黃 志 彬 副 校 長 台 聯 大 謝 漢 萍 副 校 長 台 南 分 部 陳 信 宏 主 任 ( 柯 明 道 院 長 代 理 ) 裘 性 天 主 任 秘 書 林 進 燈 教 務 長 黃 美 鈴 學 務 長 黃 世 昌 總 務 長 ( 王 旭 斌 副 總 務 長 代 理 ) 張 翼 研 發 長 周 世 傑 國 際 長 ( 安 華 正 先 生 代 理 ) 電 資 中 心 林 寶 樹 主 任 電 機 學 院 杭 學 鳴 院 長 理 學 院 盧 鴻 興 院 長 ( 陳 登 銘 副 院 長 代 理 ) 工 學 院 陳 俊 勳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張 新 立 院 長 ( 黃 仕 斌 主 任 代 理 ) 人 社 學 院 曾 成 德 院 長 生 科 學 院 鐘 育 志 院 長 ( 王 雲 銘 所 長 代 理 ) 客 家 學 院 張 維 安 院 長 資 訊 學 院 曾 煜 棋 院 長 ( 蔡 錫 鈞 主 任 代 理 ) 光 電 學 院 柯 明 道 院 長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蔡 錫 鈞 主 任 圖 書 館 袁 賢 銘 館 長 ( 黃 明 居 副 館 長 代 理 )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蘇 育 德 主 任 委 員 主 計 室 楊 淑 蘭 主 任 人 事 室 蘇 義 泰 主 任 ( 張 家 綺 組 長 代 理 ) 學 聯 會 張 愷 宏 會 長 ( 孫 瑞 鴻 同 學 代 理 ) 學 生 代 表 黃 昱 凱 同 學 ( 陳 信 同 學 代 理 ) 列 席 : 新 校 區 推 動 小 組 黃 世 昌 召 集 人 ( 請 假 ) 頂 尖 計 畫 辦 公 室 黃 志 彬 執 行 長 策 略 發 展 辦 公 室 溫 瓌 岸 執 行 長 環 安 中 心 葉 弘 德 主 任 ( 請 假 ) 保 管 組 戴 淑 欣 組 長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鍾 文 聖 主 任 賴 卓 君 小 姐 記 錄 : 施 珮 瑜 壹 主 席 報 告 一 教 育 部 將 推 動 之 台 灣 人 才 躍 升 計 畫, 請 各 頂 尖 中 心 ( 如 前 瞻 光 電 研 究 中 心 ) 積 極 規 劃 跨 國 研 究 團 隊 爭 取 延 攬 國 際 級 優 秀 人 才 二 圖 書 經 費 應 審 慎 評 估 並 衡 酌 借 閱 效 用, 請 朝 台 聯 大 系 統 及 館 際 合 作 等 資 源 整 合 及 共 享 規 劃 三 再 次 強 調 請 各 學 院 系 所 重 視 並 加 強 建 立 良 好 導 生 關 係, 並 教 育 學 生 自 我 管 理 人 際 關 係 及 挫 折 應 變 處 理 等 能 力, 學 務 處 亦 請 加 強 並 建 立 完 善 輔 導 機 制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前 次 會 議 紀 錄 (103 年 5 月 23 日 召 開 之 102 學 年 度 第 26 次 行 政 會 議 ) 已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各 主 管 確 認, 並 經 校 長 核 閱 二 前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一 )101 學 年 度 及 102 學 年 度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或 裁 示 事 項 執 行 狀 況 查 核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P7-9) 三 教 務 處 報 告 : ( 一 ) 校 級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 1. 依 本 校 自 評 計 畫 書 時 程 規 定, 教 學 單 位 依 據 自 我 特 色 與 發 展 目 標 於 5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教 1

學 單 位 之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目 前 已 有 資 訊 學 院 理 學 院 客 家 學 院 光 電 學 院 等 學 院, 與 其 所 轄 教 學 單 位 完 成 辦 法 制 定, 校 級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將 賡 續 請 其 他 單 位 ( 電 機 學 院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人 社 院 生 科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 盡 快 完 備 自 評 辦 法 制 定 2. 校 級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將 於 雲 端 資 料 庫 建 置 行 政 事 務 準 備 資 料 庫, 作 為 供 教 學 單 位 下 載 參 考 使 用, 目 前 檔 案 裏 面 有 佐 證 資 料 書 背 範 例 與 編 碼 原 則 自 評 委 員 之 評 鑑 倫 理 與 利 益 迴 避 同 意 書, 將 陸 續 新 增 各 項 事 務 檢 核 表 等 資 料, 請 多 加 利 用 ( 二 )103 學 年 度 陸 生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經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5 月 23 日 公 告 正 式 分 發, 本 校 正 取 博 士 班 9 名 碩 士 班 52 名, 詳 如 附 件 二 (P10-11) ( 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調 查 作 業 : 於 5 月 28 日 至 6 月 15 日 實 施, 本 處 已 於 日 前 通 知 各 教 學 單 位, 並 啟 動 相 關 前 置 作 業, 同 時 會 呼 籲 與 提 醒 同 學 以 耐 心 中 肯 公 平 且 公 正 的 填 答 (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時 間 表 與 初 選 : 近 期 將 上 網 公 告, 教 師 可 上 網 編 輯 課 程 綱 要 ; 學 生 可 上 網 查 詢 課 程 同 時,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初 選 將 分 別 於 6 月 10 日 至 12 日 及 6 月 17 日 至 19 日 進 行 ( 五 ) 領 袖 人 才 培 育 學 分 學 程 : 領 袖 學 程 將 協 助 TEDxNCTU 於 6 月 4 日 假 矽 導 竹 科 商 務 中 心 舉 辦 TEDxNCTU Salon, 主 題 為 Cross! 創 業 跨 世 代!, 以 透 過 沙 龍 的 方 式 邀 請 3 位 講 者, 演 講 完 後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與 經 驗 交 流 ( 六 ) 創 意 教 學 : 教 務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與 學 務 處 服 務 學 習 中 心 於 6 月 4 日 ( 三 ) 攜 手 舉 辦 一 場 創 意 教 學 沙 龍, 此 工 作 坊 邀 請 校 內 教 師 討 論 有 關 創 意 教 學 服 務 學 習 做 中 學 及 翻 轉 教 室 等 議 題 ( 七 ) 開 放 式 課 程 推 薦 :103 學 年 度 各 院 系 所 推 薦 之 開 放 式 課 程, 目 前 理 學 院 電 機 學 院 與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已 完 成 推 薦, 並 陸 續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課 程 製 作 與 錄 製 作 業 請 尚 未 推 薦 課 程 之 院 系 所 盡 快 推 薦 課 程, 以 利 進 行 後 續 規 劃 主 席 裁 示 : 請 各 院 配 合 推 動 微 分 學 程, 另 校 內 重 要 講 座 亦 可 詢 講 者 意 願 後 錄 製, 並 規 劃 成 一 系 列 課 程 四 學 務 處 報 告 : ( 一 ) 本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參 加 103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一 舉 獲 得 7 金 3 銀 3 銅, 其 中 一 般 男 子 組 田 徑 100 及 200 公 尺, 王 信 彥 同 學 獲 雙 料 冠 軍, 並 破 大 會 紀 錄 其 餘 優 秀 成 績 請 參 閱 附 件 三 (P12) ( 二 ) 畢 聯 會 籌 辦 畢 業 系 列 活 動,5 月 24 日 至 25 日 由 200 多 位 畢 業 生 組 成 20 支 隊 伍, 以 回 憶 底 片 為 骨 牌 圖 案 設 計 主 題, 花 了 兩 天 共 排 列 13 萬 片 骨 牌,25 日 上 午 在 眾 人 的 歡 呼 聲 中 推 倒 骨 牌, 代 表 突 破 重 圍, 揭 開 畢 業 季 的 序 幕 ( 三 ) 因 應 兵 役 制 度 轉 型 及 學 子 進 入 軍 中 後 可 平 安 順 利 完 成 兵 役 義 務, 軍 訓 室 訂 於 6 月 11 日 ( 三 ), 假 資 訊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入 營 前 座 談 會, 會 中 除 頒 發 本 校 預 官 考 試 前 三 名 紀 念 品 外, 將 邀 請 一 般 研 發 替 代 役 及 預 備 軍 官 役 畢 或 服 役 中, 傑 出 校 友 經 驗 分 享, 並 針 對 入 營 前 ( 中 ) 應 注 意 事 項 宣 導, 降 低 役 男 對 服 役 之 恐 懼 ( 四 ) 竹 軒 12 舍 規 律 寢 室 新 制 度 實 行 已 近 一 年, 由 宿 舍 助 教 管 理 同 仁 及 宿 舍 長 於 五 月 份 共 同 評 選 出 表 現 最 優 男 女 宿 舍 前 三 名 寢 室, 給 予 該 寢 室 每 人 400 元 冷 氣 卡 一 張 獎 勵 ( 五 ) 學 生 社 團 - 橋 藝 社 林 伯 佾 同 學, 獲 選 參 加 第 二 屆 亞 洲 盃 橋 藝 錦 標 賽, 將 於 103 年 6 2

月 11 日 至 6 月 23 日 赴 中 國 大 陸 浙 江 省 金 華 市 代 表 國 家 出 賽, 為 國 為 校 爭 光 ( 六 )5 月 28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假 光 復 校 區 戶 外 游 泳 池 舉 辦 102 學 年 度 全 校 游 泳 錦 標 賽, 比 賽 分 男 生 甲 乙 組 女 生 組 個 人 及 團 體 項 目, 另 有 趣 味 競 賽 及 水 中 尋 寶 等 有 趣 活 動, 吸 引 學 生 踴 躍 參 與 ( 七 )103 學 年 度 朱 順 一 合 勤 獎 學 金 頒 獎 典 禮 訂 於 6 月 5 日 ( 四 ) 上 午 11 時 30 分 假 工 程 四 館 合 勤 講 堂 舉 行, 敬 邀 師 長 蒞 臨 指 教 五 總 務 處 報 告 : ( 一 ) 人 社 三 館 新 建 工 程 日 前 已 完 成 地 上 4 樓 底 板 混 凝 土 澆 置, 並 已 施 作 4 樓 樑 柱 板 牆 結 構 體 鋼 筋 綁 紮 模 板 組 立 機 電 配 管 等 作 業, 目 前 正 施 作 5 樓 底 板 模 板 綁 紮 及 鋼 筋 進 料 中 ( 二 ) 博 愛 校 區 前 瞻 跨 領 域 生 醫 工 程 大 樓 新 建 統 包 工 程, 前 於 3 月 28 日 申 請 新 竹 市 政 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程 序, 新 竹 市 市 政 府 已 於 5 月 15 日 召 開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大 會, 並 於 5 月 21 日 函 復 本 校 審 議 意 見, 目 前 正 依 審 議 意 見 修 正 報 告 書 中 ( 三 ) 研 究 生 第 三 宿 舍 新 建 工 程 於 1 月 29 日 核 備 建 築 執 照,3 月 24 日 向 環 保 署 及 教 育 部 函 報, 現 階 段 正 辦 理 環 境 品 質 監 測 先 期 移 樹 及 地 下 管 線 遷 移 作 業 並 於 5 月 6 日 辦 理 候 選 綠 建 築 申 請 作 業, 目 前 正 辦 理 公 開 閱 覽 中 ( 四 ) 博 愛 校 區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計 畫 之 外 牆 電 力 改 善 工 程 案 於 3 月 28 日 開 工 另 空 調 實 驗 設 備 統 包 工 程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經 費 於 5 月 21 日 核 定, 預 計 於 6 月 20 日 進 場 施 作 ( 五 ) 南 區 立 體 機 車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已 於 5 月 8 日 完 成 工 程 驗 收 作 業, 目 前 已 開 放 停 車, 後 續 擬 依 使 用 情 形 檢 討 附 屬 設 施 增 設 需 求 主 席 裁 示 : 請 總 務 處 與 學 務 處 評 估 於 研 究 生 第 三 宿 舍 規 劃 設 置 書 院 開 放 式 空 間 討 論 與 住 宿 輔 導 之 可 行 性 六 研 發 處 報 告 : ( 一 ) 活 動 舉 辦 : 1. 訂 於 6 月 13 日 ( 五 )12:00 於 浩 然 圖 書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本 校 103 年 度 師 生 榮 獲 重 要 學 術 獎 表 揚 茶 會 與 第 九 屆 產 學 技 術 交 流 卓 越 貢 獻 獎 暨 第 18 屆 科 林 論 文 獎 頒 獎 典 禮,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踴 躍 參 與 2. 榮 總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將 於 6 月 14 日 ( 六 ) 假 浩 然 圖 書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會 中 邀 請 台 聯 大 四 校 及 台 北 榮 總 台 中 榮 總 高 雄 榮 總 等 7 間 合 作 單 位 之 學 者 及 醫 生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研 究 主 軸 包 括 生 物 醫 學 生 物 電 子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資 訊 臨 床 醫 學 等 主 題, 議 程 及 會 議 資 訊 公 布 於 研 發 處 網 站, 歡 迎 相 關 領 域 之 師 生 及 研 究 人 員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 二 ) 各 項 計 畫 徵 求 訊 息 : 1. 科 技 部 徵 求 103 年 度 幼 兒 發 展 資 料 庫 建 置 計 畫 : 校 內 收 件 日 至 6 月 18 日 止 2. 科 技 部 103 年 開 發 型 ( 第 3 期 ) 及 應 用 型 ( 第 2 期 )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受 理 申 請 : 校 內 收 件 日 至 7 月 8 日 止 3.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多 元 族 群 研 究 與 原 住 民 部 落 與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全 球 架 構 下 的 臺 灣 發 展 : 典 範 與 挑 戰 及 心 智 科 學 腦 影 像 研 究 等 3 項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受 理 申 請 : 校 內 收 件 日 至 7 月 29 日 止 3

4. 科 技 部 徵 求 國 內 大 學 院 校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104 年 赴 中 歐 維 謝 格 勒 基 金 會 成 員 國 短 期 進 修 研 究 計 畫 : 校 內 截 止 日 至 6 月 10 日 止 5.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申 請 案 自 6 月 1 日 起 受 理 線 上 申 請 : 校 內 收 件 日 至 7 月 24 日 止 6.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申 請 案 自 6 月 1 日 起 受 理 線 上 申 請 : 本 案 係 以 個 人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線 上 截 止 日 至 7 月 31 日 中 午 12 時 止 ( 三 ) 科 技 部 徵 求 104 年 度 學 術 攻 頂 研 究 計 畫 構 想 書 : 請 有 意 提 送 構 想 書 之 主 持 人, 先 告 知 所 屬 學 院, 並 請 各 學 院 協 調 整 合 審 查 後, 於 6 月 9 日 前, 先 行 將 申 請 人 申 請 領 域 計 畫 名 稱 大 綱 簡 歷 ( 含 獎 項 ) 及 推 薦 函 等 資 料 送 交 計 畫 業 務 組 經 學 校 審 查 通 過 後, 校 內 構 想 書 收 件 日 至 7 月 15 日 止 七 國 際 處 報 告 : ( 一 ) 本 校 擬 簽 訂 下 表 合 約, 有 關 合 約 名 稱 合 作 現 況 / 預 期 效 益 及 效 期 等 表 列 如 下 : 本 校 簽 國 家 / 校 名 / 學 院 合 約 名 稱 合 作 現 況 或 預 期 效 益 效 期 署 單 位 1. Memorandum of 1. MoU: 自 簽 訂 Understanding 兩 校 學 生 於 原 校 就 讀 一 年 日 起 算, 有 效 澳 雪 梨 科 技 大 學 2. Agreement for 以 上, 並 通 過 資 格 考, 即 可 期 限 5 年 大 University of NCTU Joint Research 至 合 作 學 校 修 讀 雙 聯 學 2. Joint PhD: 利 Technology, Doctoral 位, 符 合 兩 校 相 關 規 範 者, 無 到 期 日 亞 Sydney Degree Program 可 獲 得 兩 校 博 士 學 位 ( 另 附 件,p.1-p.8) ( 二 )5 月 15 日 浙 江 大 學 宋 永 華 常 務 副 校 長 等 13 位 代 表 來 訪, 並 進 行 本 校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顯 示 科 技 研 究 所 與 該 校 光 電 信 息 工 程 學 系 簽 署 研 究 生 論 文 共 同 指 導 計 劃 協 議, 雙 方 同 意 每 年 互 派 5 名 碩 博 士 生 至 接 待 學 校 進 行 1 個 月 以 上 之 短 期 研 究,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提 供 機 票 補 助, 本 校 已 有 1 名 學 生 赴 浙 大 交 流 ( 三 ) 將 於 7 月 3 日 至 31 日 辦 理 暑 期 國 際 學 程 Summer Program,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基 本 專 業 課 程 管 理 文 化 及 華 語 等 各 2 學 分, 有 205 位 境 外 生 申 請 參 加 本 活 動, 目 前 已 有 186 名 完 成 繳 費, 較 去 (102) 年 98 人 成 長 約 1 倍, 感 謝 電 機 理 工 生 科 管 理 及 客 家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及 語 言 中 心 協 助 開 課 ( 四 )5 月 17 日 舉 行 交 清 國 際 友 誼 賽 (NCTU-NTHU International Friendly 2014) 參 賽 對 象 包 括 本 地 生 和 僑 外 陸 生, 比 賽 項 目 包 括 足 球 排 球 floorball cricket 及 趣 味 競 賽 兩 校 國 際 生 以 球 會 友, 成 功 的 讓 本 地 生 及 境 外 學 生 互 動 交 流, 促 進 校 園 國 際 化 八 人 事 室 : 元 太 科 技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來 函 補 正 本 校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蔡 娟 娟 教 授 借 調 期 間 職 稱 變 更 1 案 ( 一 )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前 審 議 通 過 蔡 教 授 借 調 至 元 太 科 技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並 函 復 同 意 借 調 期 間 及 職 務 為 99 年 6 月 1 日 至 101 年 5 月 31 日 止 為 技 術 顧 問 101 年 6 月 1 日 至 103 年 5 月 31 日 止 為 總 經 理 ( 如 附 件 四,P13) ( 二 ) 元 太 科 技 公 司 來 函 補 正 借 調 期 間 職 稱 變 更, 自 99 年 6 月 1 日 至 100 年 3 月 29 日 止 由 技 術 顧 4

問 改 稱 技 術 長 自 100 年 3 月 30 日 至 103 年 5 月 31 日 止 擔 任 總 經 理, 借 調 期 間 總 計 四 年 九 秘 書 室 報 告 : ( 一 ) 本 校 104 年 度 新 任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 遴 委 會 ) 訂 於 103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於 本 校 資 訊 館 2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遴 委 會 委 員 與 教 職 員 生 座 談 會, 聽 取 教 職 員 生 對 學 校 發 展 理 想 校 長 人 選 等 意 見, 歡 迎 踴 躍 參 加 ( 二 ) 前 述 訊 息 除 於 5 月 28 日 6 月 5 日 及 6 月 6 日 共 3 日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外, 亦 繕 發 書 函 檢 附 海 報 送 各 教 學 單 位, 請 協 助 張 貼 公 告 並 將 書 函 內 座 談 會 訊 息 印 發 送 教 師 信 箱 ( 三 ) 遴 委 會 公 開 徵 求 推 薦 校 長, 受 理 推 薦 期 間 自 103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7 月 31 日 止, 推 薦 參 選 人 啟 事, 已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全 校 教 師, 並 函 送 校 內 外 單 位, 同 時 亦 將 刊 登 於 新 聞 平 面 媒 體 参 討 論 事 項 案 由 一 : 本 校 擬 與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簽 訂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研 發 處 提 ) 說 明 : 為 促 進 本 校 與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際 合 作, 培 養 學 生 跨 領 域 學 習, 擬 與 該 校 簽 訂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請 參 閱 附 件 五 (P14-15) 決 議 : 通 過 案 由 二 : 本 校 非 消 耗 品 列 帳 管 理 標 準, 請 討 論 ( 總 務 處 提 ) 說 明 : 一 為 符 合 物 品 管 理 手 冊 第 4 點 規 定, 於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本 校 財 產 物 品 管 理 要 點, 刪 除 原 第 9 點 : 各 項 單 價 在 新 台 幣 6,000 元 以 上 未 達 1 萬 元 之 非 消 耗 品 應 登 帳 列 管 ; 各 項 單 價 未 達 新 台 幣 6,000 元 者 由 各 單 位 使 用 人 員 負 責 保 管 ( 詳 如 附 件 六,P16) 二 惟 考 量 本 校 每 年 購 置 物 品 數 量 龐 大, 以 本 校 102 年 度 資 料 量 為 例, 單 價 6,000 元 以 上 列 帳 金 額 計 $9,755,342 元, 筆 數 計 1,288 筆 ; 當 年 度 辦 公 ( 事 務 ) 用 品 費 用 彙 計 核 銷 金 額 計 $76,893,004 元 若 實 際 作 業 依 規 定 不 限 金 額 皆 列 帳 預 估 將 達 數 萬 筆, 屆 時 將 造 成 本 校 財 產 物 品 保 管 人 員 沈 重 的 負 擔 三 經 查 目 前 國 內 各 大 學 皆 設 有 非 消 耗 品 列 帳 標 準 如 : 台 灣 大 學 :$6,000 元 ; 清 華 大 學 : $6,000 元 ; 中 央 大 學 :$4,000 元 ; 中 興 大 學 :$5,000 元 ;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4,000 元 四 為 達 有 效 管 理, 建 議 維 持 本 校 原 執 行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列 帳 標 準, 以 物 品 單 價 達 新 台 幣 $6,000 元 以 上 未 滿 1 萬 元 者 辦 理 登 帳 本 案 將 於 決 議 後, 發 函 全 校 各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決 議 : 非 消 耗 品 登 帳 列 管 以 項 目 管 控 為 宜, 而 非 金 額 多 寡, 故 請 再 審 慎 研 擬 案 由 三 : 科 技 部 擬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自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借 調 本 校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教 育 研 究 所 暨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周 倩 教 授 擔 任 該 部 科 教 發 展 及 國 際 合 作 司 司 長 職 務 1 案, 請 審 議 ( 人 事 室 提 ) 說 明 : 5

一 依 本 校 教 師 借 調 處 理 準 則 第 5 點 規 定 : 教 師 申 請 借 調 應 與 其 專 長 或 所 授 課 程 相 關 者 為 限 借 調 申 請 須 經 本 校 系 級 教 評 會 院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提 送 行 政 會 議, 俟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借 調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5 月 21 日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及 103 年 5 月 26 日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二 配 合 周 教 授 於 本 校 之 聘 期, 擬 同 意 借 調 期 間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決 議 : 通 過 案 由 四 :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案, 請 討 論 ( 研 發 處 提 ) 說 明 : 一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改 制 為 科 技 部, 擬 將 本 管 理 辦 法 之 相 關 條 文 修 正 為 改 制 後 名 稱 (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至 第 三 條 第 二 章 第 一 條 至 第 四 條 第 四 章 第 一 條 ) 二 擬 修 訂 本 管 理 辦 法 之 儀 器 白 天 開 放 服 務 時 數, 以 達 科 技 部 規 定 之 儀 器 每 週 開 放 時 間 ( 第 二 章 第 一 條 第 三 款 ) 三 擬 修 訂 各 儀 器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之 訂 定 及 修 正 程 序, 以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 第 二 章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 四 本 修 正 案 業 經 102 學 年 度 第 9 次 研 發 常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 附 件 七,P17) 五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草 案 全 文 請 參 閱 附 件 八 (P18-29) 決 議 :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伍 散 會 :12 時 15 分 6

附 件 一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或 裁 示 事 項 執 行 狀 況 查 核 表 項 次 會 議 日 期 議 決 事 項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結 案 情 形 1 101No29 1020517 主 席 裁 示 一 : 請 總 務 處 重 新 思 考 校 園 建 築 與 景 觀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定 位 及 任 務, 研 擬 修 正 方 式 提 送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總 務 處 將 研 擬 修 訂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校 園 建 築 與 景 觀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提 校 務 規 劃 委 員 會 討 論 續 執 行 7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或 裁 示 事 項 執 行 狀 況 查 核 表 項 次 會 議 日 期 議 決 事 項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結 案 情 形 學 務 處 已 結 案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國 際 處 續 執 行 主 席 報 告 三 : 有 關 本 校 創 新 創 業 學 程 及 領 袖 人 才 培 育 等, 請 學 務 處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及 國 際 處 研 商, 先 行 於 宿 舍 擇 一 合 適 地 點, 試 辦 強 化 交 誼 廳 功 能, 並 提 供 白 板 桌 椅 電 源 插 座 及 網 路 等 設 備, 讓 學 生 及 國 際 生 可 藉 由 宿 舍 交 流 學 習 跨 界 跨 領 域 對 談 等 活 動, 建 立 具 特 色 之 宿 舍 氛 圍 請 上 述 單 位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於 春 假 過 後 之 行 政 會 議 續 討 論, 期 能 於 暑 假 時 施 行 學 務 處 : 本 處 於 學 生 宿 舍 七 舍 九 舍 12 舍 女 二 舍 交 誼 廳 已 完 成 白 板 桌 椅 電 源 插 座 及 網 路 等 設 備, 建 構 活 化 學 生 互 動 交 流 空 間 教 務 處 : 一 使 用 人 數 : 領 袖 學 程 學 生, 人 數 約 50 人 左 右 二 設 備 需 求 : 提 供 黑 / 白 板 音 響 麥 克 風 與 投 影 設 備 電 源 插 座 與 網 路 設 備, 且 能 隨 活 動 方 式 調 整 之 桌 椅 設 備 等 等,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能 固 定 討 論 的 學 習 空 間 三 使 用 目 的 : 1. 為 使 領 袖 學 程 同 學 在 進 行 大 師 座 談 導 師 時 間 等 有 空 間 能 夠 使 用 2. 打 造 成 能 讓 學 生 交 流 討 論 的 固 定 空 間, 藉 此 增 進 同 儕 間 的 交 流 學 習 3. 舉 辦 跨 界 跨 領 域 之 對 談 活 動, 例 如 與 AIESEC 社 團 或 國 際 處 學 生 合 辦 活 動 並 開 始 思 考 開 放 領 袖 學 程 部 分 招 生 員 額 予 國 際 生, 以 利 國 際 視 野 拓 展, 及 多 元 價 值 觀 之 建 立 另, 教 務 處 為 鼓 勵 教 師 從 事 翻 轉 教 學 等 創 意 教 學 教 學 方 式, 近 日 內 將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建 置 適 合 教 師 依 創 意 教 1 10221 1030328 學 務 處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國 際 處 8

學 方 式 調 整 之 教 室 桌 椅 等 設 備 ( 樣 本 如 科 三 館 教 室 ), 並 發 請 各 院 若 有 適 當 空 間 以 及 相 關 課 程 配 合 者, 可 提 出 由 教 務 處 協 助 建 置 總 務 處 : 配 合 使 用 需 求 辦 理 必 要 作 業 國 際 處 : 一 現 狀 : 目 前 大 學 部 國 際 生 與 本 地 學 生 混 住 二 方 案 : 宿 舍 區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能 固 定 討 論 的 學 習 空 間, 除 鼓 勵 國 際 生 參 與 相 關 討 論 活 動, 亦 將 積 極 推 動 國 際 生 與 領 袖 學 程 合 作 辦 理 活 動, 例 如 讀 書 會 棋 藝 競 賽 各 國 風 情 介 紹 等 9

各 系 所 分 發 人 數 2014 年 陸 生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分 發 結 果 附 件 二 103/5/23 書 審 預 分 配 志 願 1 系 所 審 查 合 調 整 後 招 生 分 發 博 士 班 總 人 數 招 生 名 額 人 數 格 人 數 名 額 人 數 電 子 研 究 所 2 2 2 2 2 2 電 信 工 程 研 究 所 2 1 1 2 1 1 電 控 工 程 研 究 所 2 1 0 1 1 0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研 究 所 2 1 1 2 2 1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2 1 1 2 1 1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1 1 0 0 0 0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2 2 2 2 2 2 應 用 化 學 系 0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1 1 0 1 1 0 財 務 金 融 博 士 班 3 1 1 3 1 1 社 會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12 1 2 5 1 1 光 電 系 統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0 Total 29 12 20 12 9 碩 士 班 書 審 總 人 數 預 分 配 招 生 名 額 志 願 1 人 數 系 所 審 查 合 格 人 數 調 整 後 招 生 名 額 生 醫 工 程 研 究 所 1 1 0 1 1 0 電 子 研 究 所 12 4 4 10 6 4 電 信 工 程 研 究 所 6 2 1 5 2 1 電 控 工 程 研 究 所 8 3 2 3 3 0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4 5 1 13 6 1 顯 示 科 技 研 究 所 3 1 1 3 1 1 多 媒 體 工 程 研 究 所 9 3 2 7 3 2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研 究 所 25 8 2 25 11 8 網 路 工 程 研 究 所 5 2 0 5 2 1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13 4 1 13 6 6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8 3 2 1 1 1 材 料 系 奈 米 科 技 碩 士 班 1 1 0 0 0 0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7 2 2 6 3 2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12 4 0 7 3 0 電 子 物 理 學 系 5 2 1 4 1 1 應 用 化 學 系 1 1 0 1 1 0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10 3 1 4 3 0 分 子 醫 學 與 生 物 工 程 研 究 所 2 1 0 1 1 0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1 1 0 0 0 0 生 物 資 訊 及 系 統 生 物 研 究 所 1 1 0 1 1 0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6 2 0 3 1 0 10 分 發 人 數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2 1 1 2 1 1 資 財 系 財 務 金 融 碩 士 班 21 6 2 16 6 5 資 財 系 資 訊 管 理 碩 士 班 9 3 3 5 4 3 管 理 科 學 系 13 4 2 11 3 3 外 文 系 外 國 文 學 與 語 言 學 碩 士 班 2 1 0 2 1 0 亞 際 文 化 研 究 碩 士 學 位 國 際 學 程 1 1 0 0 0 0 社 會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6 1 3 4 2 2 建 築 研 究 所 5 2 1 0 0 0 英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1 1 0 1 1 0 音 樂 研 究 所 3 1 0 1 1 1 教 育 研 究 所 2 1 1 1 1 1 傳 播 研 究 所 33 5 3 13 5 5 應 用 藝 術 研 究 所 11 3 3 7 3 3 人 文 社 會 學 系 族 群 與 文 化 碩 士 班 2 1 0 2 1 0 261 85 178 85 52 學 生 畢 業 學 校 統 計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1 上 海 大 学 1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1 复 旦 大 学 1 中 山 大 学 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1 吉 林 大 学 1 湖 南 大 学 1 中 原 大 学 1 山 东 大 学 1 同 济 大 学 3 福 州 大 学 1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1 中 山 大 学 2 江 南 大 学 2 澳 门 大 学 1 香 港 大 学 1 中 央 民 族 大 学 1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1 东 南 大 学 2 清 华 大 学 1 中 南 大 学 2 武 汉 大 学 1 兰 州 大 学 2 澳 门 大 学 1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1 南 京 大 学 1 内 蒙 古 大 学 1 国 立 清 华 大 学 1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1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1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3 静 宜 大 学 1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1 南 京 理 工 大 学 1 华 北 电 力 大 学 ( 北 京 ) 1 上 海 大 学 1 南 昌 大 学 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1 南 开 大 学 1 厦 门 大 学 3 山 东 大 学 1 哈 尔 滨 工 程 大 学 3 广 西 大 学 1 各 校 狀 況 博 士 班 交 大 清 大 成 大 政 大 台 大 103 正 式 分 發 9 9 10 25 21 103 核 定 名 額 12 14 16 31 24 102 年 正 式 分 發 人 數 7 9 5 19 7 碩 士 班 交 大 清 大 成 大 政 大 台 大 103 正 式 分 發 52 73 51 90 142 103 核 定 名 額 85 113 118 129 194 102 年 正 式 分 發 人 數 37 52 47 71 107 11

103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交 通 大 學 英 雄 榜 附 件 三 本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參 加 103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一 舉 獲 得 7 金 3 銀 3 銅, 其 中 一 般 男 子 組 田 徑 100 及 200 公 尺 王 信 彥 選 手 獲 雙 料 冠 軍, 並 破 大 會 紀 錄 佳 績 如 下 ~~ 團 體 組 : 一 般 男 子 組 射 箭 團 體 賽 第 一 名 一 般 男 子 組 羽 球 團 體 賽 第 二 名 一 般 男 子 組 田 徑 總 錦 標 第 二 名 一 般 女 子 組 網 球 團 體 賽 第 三 名 一 般 女 子 組 田 徑 總 錦 標 第 四 名 一 般 男 子 組 桌 球 團 體 賽 第 五 名 個 人 賽 田 徑 一 般 男 子 組 100 公 尺 王 信 硯 金 牌 ( 破 大 會 紀 錄 ) 一 般 男 子 組 200 公 尺 王 信 硯 金 牌 ( 破 大 會 紀 錄 ) 一 般 女 子 組 5000 公 尺 傅 于 真 金 牌 一 般 女 子 組 10000 公 尺 傅 于 真 金 牌 一 般 男 子 組 4X100 公 尺 接 力 吳 長 益 程 威 翰 王 威 翔 王 信 硯 第 一 名 游 泳 一 般 女 子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吉 宗 騁 第 二 名 一 般 女 子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吉 宗 騁 第 三 名 一 般 女 子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賴 理 夏 第 三 名 桌 球 一 般 男 子 組 雙 打 吳 岳 展 謝 秉 逸 第 二 名 一 般 混 合 組 混 合 雙 打 周 秉 彥 曾 于 平 第 一 名 羽 球 公 開 男 子 組 單 打 郭 彧 辰 第 四 名 公 開 男 子 組 單 打 鍾 松 翰 第 五 名 公 開 女 子 組 單 打 江 美 儀 劉 黛 蓉 第 四 名 其 餘 成 績 皆 公 布 於 體 育 室 網 頁 http://sport.adm.nctu.edu.tw/uvpage/modules/catalog_12/admunit_news/view. php?n_id=989 12

13 附 件 四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附 件 五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與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為 促 進 校 際 合 作, 培 養 學 生 跨 領 域 學 習, 同 意 支 持 並 鼓 勵 學 生 交 流, 雙 方 協 議 如 下 : 一 交 流 形 式 與 名 額 1. 本 協 議 之 交 流 學 生 應 為 全 時 且 非 學 位 之 交 換 生 2. 雙 方 同 意 每 學 期 互 派 學 生 至 對 方 學 校 學 習, 交 換 名 額 在 平 等 互 惠 的 前 提 下, 以 每 學 期 每 校 10 名 為 原 則 3. 如 遇 任 一 學 期 有 缺 額 情 形, 對 方 學 校 可 視 情 況 同 意 是 否 併 入 下 一 學 期 之 交 換 生 名 額 二 學 生 甄 選 1. 雙 方 自 行 訂 定 甄 選 交 換 生 之 條 件 程 序 與 規 劃, 須 由 兩 校 相 關 系 所 與 教 務 處 事 先 協 商 同 意 2. 雙 方 應 在 每 年 4 月 底 及 10 月 底 前 將 交 換 生 申 請 資 料 寄 達 對 方 學 校, 雙 方 各 自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錄 取 對 方 推 薦 之 交 換 生, 並 於 三 十 日 內 將 審 核 結 果 告 知 對 方 學 校 3. 交 換 生 選 讀 以 一 學 期 或 兩 學 期 為 交 流 時 間, 至 多 以 一 學 年 為 上 限 三 學 生 義 務 1. 交 換 生 於 各 自 所 屬 學 校 註 冊 並 繳 納 學 雜 費 使 用 及 代 辦 費 ( 含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 除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需 另 依 接 待 校 相 關 規 定 繳 費 外, 雙 方 學 校 不 再 收 取 交 換 生 前 項 費 用 2. 交 換 生 應 自 行 負 擔 住 宿 費 書 籍 費 等 個 人 相 關 支 出 費 用 3. 交 換 生 必 須 遵 守 對 方 學 校 選 讀 學 生 選 課 程 序 及 校 規 4. 交 換 生 選 修 之 課 程 回 到 所 屬 學 校 抵 免 時, 依 各 自 學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四 學 校 義 務 1. 雙 方 應 於 交 換 生 交 流 期 間 提 供 交 換 生 學 生 證, 並 協 助 交 換 生 報 到 選 課 及 使 用 校 內 設 施 等 相 關 權 益 事 宜 2. 雙 方 應 盡 力 協 助 交 換 生 在 交 換 期 間 之 住 宿 需 求, 並 按 各 自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宿 舍 申 請 與 候 補 等 事 宜, 並 將 住 宿 費 用 繳 交 予 接 待 校 3. 雙 方 應 給 予 交 換 生 學 期 成 績 單, 在 交 流 學 期 完 成 後, 雙 方 應 互 寄 2 份 成 績 單 至 對 方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一 份 供 校 方 存 查, 一 份 給 學 生 自 行 留 存 五 效 期 14

1. 本 協 議 1 式 2 份, 由 雙 方 各 執 1 份 2. 本 協 議 自 簽 約 日 起 即 刻 生 效, 有 效 期 3 年, 期 滿 後 自 動 續 約, 如 有 協 議 中 未 盡 事 宜, 應 由 雙 方 協 商 後 決 定 3. 如 有 任 一 方 擬 修 改 文 字 內 容 或 提 前 終 止 本 協 議, 應 於 預 定 終 止 日 期 前 至 少 6 個 月,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出 終 止 協 議 要 求 在 本 協 議 終 止 之 前 已 開 始 進 行 或 已 存 在 交 流 之 學 習 活 動 不 受 協 議 終 止 之 影 響, 交 換 生 仍 可 按 原 定 計 畫 完 成 在 對 方 學 校 的 學 習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校 長 楊 其 文 年 月 日 校 長 吳 妍 華 年 月 日 15

附 件 六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財 產 物 品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九 各 項 單 價 在 新 台 幣 6,000 元 一 本 點 刪 除 以 上 未 達 1 萬 元 之 非 消 耗 品 應 登 二 為 符 合 物 品 管 理 手 冊 第 帳 列 管 ; 各 項 單 價 未 達 新 台 幣 6,000 元 者 由 各 單 位 使 用 人 員 負 責 保 管 4 點 規 定, 爰 刪 除 本 點 物 品 管 理 手 冊 第 4 點 : 本 手 冊 所 稱 物 品, 指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或 使 用 年 限 未 達 二 年 之 設 備 用 品 等 並 按 性 質 效 能 及 使 用 期 限 分 類 如 下 : ( 一 ) 消 耗 用 品 : 指 物 品 經 使 用 後 喪 失 其 原 有 效 能 或 使 用 價 值 者, 如 事 務 用 品 紙 張 用 品 衛 生 用 品 等 ( 二 ) 非 消 耗 品 : 指 物 品 質 料 堅 固, 不 易 損 耗 者, 如 事 務 用 具 餐 飲 用 具 陳 設 用 具 等 16

17 附 件 七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管 理 辦 法 附 件 八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執 行 科 技 部 補 助 貴 重 儀 器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執 改 制 為 科 技 部, 擬 將 國 科 會 之 行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名 稱 修 正 為 科 技 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及 鼓 勵 本 校 自 購 儀 器 公 開 服 務 校 內 外 研 究 單 位, 提 振 相 關 領 域 研 究 水 準, 設 立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以 進 行 儀 器 之 集 中 購 置 使 用 管 理 維 修 等 任 務, 提 高 儀 器 使 用 效 率, 提 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本 辦 法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科 會 ) 補 助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及 鼓 勵 本 校 自 購 儀 器 公 開 服 務 校 內 外 研 究 單 位, 提 振 相 關 領 域 研 究 水 準, 設 立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以 進 行 儀 器 之 集 中 購 置 使 用 管 理 維 修 等 任 務, 提 高 儀 器 使 用 效 率, 提 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本 辦 法 第 一 章 第 二 條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隸 屬 於 研 究 發 展 處, 設 中 心 主 任 一 名, 由 研 發 長 提 名, 報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下 設 審 議 委 員 會, 研 發 長 為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除 研 發 長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主 任 本 校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審 議 委 員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另 由 電 機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及 生 物 科 技 學 院 院 長 推 薦 一 或 二 名 具 儀 器 管 理 經 驗 之 教 師 共 同 組 成, 經 研 發 長 同 意 後 聘 任, 任 期 二 年, 委 員 每 年 改 選 一 半, 得 連 任 第 一 章 第 二 條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改 制 為 科 技 部, 擬 將 國 科 會 之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名 稱 修 正 為 科 技 部 隸 屬 於 研 究 發 展 處, 設 中 心 主 任 一 名, 由 研 發 長 提 名, 報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下 設 審 議 委 員 會, 研 發 長 為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除 研 發 長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主 任 本 校 國 科 會 貴 重 儀 器 審 議 委 員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另 由 電 機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及 生 物 科 技 學 院 院 長 推 薦 一 或 二 名 具 儀 器 管 理 經 驗 之 教 師 共 同 組 成, 經 研 發 長 同 意 後 聘 任, 任 期 二 年, 委 員 每 年 改 選 一 半, 得 連 任 18

第 一 章 第 三 條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一 章 第 三 條 審 議 委 員 會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之 職 掌 如 下 : 改 制 為 科 技 部, 擬 將 國 科 會 之 ( 一 ) 審 核 本 校 每 年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之 貴 重 儀 器 補 助 計 畫 案 ( 二 ) 協 助 各 單 位 現 有 之 儀 器 申 請 納 入 國 科 會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 三 ) 審 查 各 單 位 貴 重 儀 器 設 備 退 出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 四 ) 審 查 各 單 位 儀 器 設 備 加 入 及 退 出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 五 ) 審 核 科 技 部 補 助 貴 重 儀 器 各 項 經 費 之 分 配 與 運 用 ( 六 ) 審 核 各 級 政 府 單 位 及 企 業 補 助 本 中 心 短 期 人 事 設 備 維 修 等 經 費 之 分 配 與 運 用 ( 七 ) 審 核 各 年 度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專 帳 之 預 算 分 配 與 運 用 ( 八 ) 稽 核 各 年 度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專 帳 人 事 設 備 維 修 等 經 費 收 支 使 用 ( 九 ) 審 核 各 儀 器 專 家 提 報 經 由 各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專 帳 聘 用 之 約 用 人 員 考 核 獎 懲 升 級 解 約 和 離 職 相 關 事 宜 ( 十 ) 督 導 考 核 各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設 備 之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 十 一 ) 追 踪 各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使 用 者 申 訴 之 處 理 情 形 ( 十 二 ) 審 核 本 校 儀 器 設 備 經 ( 一 ) 審 核 本 校 每 年 向 國 科 名 稱 修 正 為 科 技 部 會 申 請 之 貴 重 儀 器 補 助 計 畫 案 ( 二 ) 協 助 各 單 位 現 有 之 儀 器 申 請 納 入 國 科 會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 三 ) 審 查 各 單 位 貴 重 儀 器 設 備 退 出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 四 ) 審 查 各 單 位 儀 器 設 備 加 入 及 退 出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 五 ) 審 核 國 科 會 補 助 貴 重 儀 器 各 項 經 費 之 分 配 與 運 用 ( 六 ) 審 核 各 級 政 府 單 位 及 企 業 補 助 本 中 心 短 期 人 事 設 備 維 修 等 經 費 之 分 配 與 運 用 ( 七 ) 審 核 各 年 度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專 帳 之 預 算 分 配 與 運 用 ( 八 ) 稽 核 各 年 度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專 帳 人 事 設 備 維 修 等 經 費 收 支 使 用 ( 九 ) 審 核 各 儀 器 專 家 提 報 經 由 各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專 帳 聘 用 之 約 用 人 員 考 核 獎 懲 升 級 解 約 和 離 職 相 關 事 宜 ( 十 ) 督 導 考 核 各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設 備 之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 十 一 ) 追 踪 各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使 用 者 申 訴 之 處 理 情 形 ( 十 二 ) 審 核 本 校 儀 器 設 備 經 19

費 補 助 ( 十 三 ) 審 核 各 相 關 學 院 之 貴 共 儀 服 務 中 心 空 間 配 置 及 儀 器 置 放 ( 十 四 ) 訪 視 各 貴 重 儀 器 實 驗 室 ( 十 五 ) 制 定 及 審 核 本 中 心 各 貴 共 儀 管 理 單 位 各 項 細 則 法 規 及 辦 法 ( 十 六 ) 其 他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相 關 之 重 要 事 項 第 二 章 第 一 條 儀 器 之 納 入 與 撤 出 ( 一 ) 本 中 心 儀 器 之 納 入, 以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中 所 補 助 之 儀 器 為 限 各 儀 器 欲 納 入 本 中 心, 需 依 科 技 部 規 定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經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本 中 心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貴 儀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 二 )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如 不 再 支 助 該 儀 器 之 運 作, 該 儀 器 即 撤 出 本 中 心, 而 本 中 心 得 向 科 技 部 爭 取 停 止 運 作 之 緩 衝 期 ( 三 ) 每 部 儀 器 白 天 開 放 服 務 時 數 每 週 ( 週 一 ~ 週 五 ) 需 達 36 小 時 為 原 則 ( 四 ) 服 務 績 效 以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之 數 據 為 主 長 期 費 補 助 ( 十 三 ) 審 核 各 相 關 學 院 之 貴 共 儀 服 務 中 心 空 間 配 置 及 儀 器 置 放 ( 十 四 ) 訪 視 各 貴 重 儀 器 實 驗 室 ( 十 五 ) 制 定 及 審 核 本 中 心 各 貴 共 儀 管 理 單 位 各 項 細 則 法 規 及 辦 法 ( 十 六 ) 其 他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相 關 之 重 要 事 項 第 二 章 第 一 條 儀 器 之 納 入 與 1.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撤 出 會 改 制 為 科 技 部, 擬 將 國 科 ( 一 ) 本 中 心 儀 器 之 納 入, 以 會 之 名 稱 修 正 為 科 技 部 國 科 會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2. 科 技 部 規 定 之 儀 器 每 週 開 放 服 務 計 畫 中 所 補 助 之 時 間 需 達 36 小 時, 為 符 合 規 儀 器 為 限 各 儀 器 欲 納 定, 擬 修 正 第 二 章 第 一 條 第 入 本 中 心, 需 依 國 科 會 ( 三 ) 款 之 儀 器 白 天 開 放 服 務 規 定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經 時 數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本 中 心 向 國 科 會 申 請, 貴 儀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 二 ) 國 科 會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如 不 再 支 助 該 儀 器 之 運 作, 該 儀 器 即 撤 出 本 中 心, 而 本 中 心 得 向 國 科 會 爭 取 停 止 運 作 之 緩 衝 期 ( 三 ) 每 部 儀 器 白 天 開 放 服 務 時 數 每 週 ( 週 一 ~ 週 五 ) 需 達 32 小 時 為 原 則 ( 四 ) 服 務 績 效 以 國 科 會 貴 重 儀 器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之 數 據 為 主 長 期 20

績 效 不 佳 之 儀 器, 由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核 是 否 退 出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之 服 務 行 列 第 二 章 第 二 條 人 員 之 管 理 ( 一 ) 本 中 心 及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得 聘 用 技 術 員 及 行 政 助 理 以 維 持 本 中 心 儀 器 之 操 作 維 修 及 行 政 管 理, 並 聘 用 儀 器 專 家, 提 供 專 業 上 之 管 理 與 諮 詢 服 務, 其 聘 期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之 實 施 期 限 為 準 ( 二 ) 本 中 心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案 人 員 之 薪 資 標 準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管 理 事 項 則 依 本 校 約 用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約 用 技 術 員 及 行 政 助 理 有 關 約 用 薪 資 服 務 等 規 定 悉 依 本 校 約 用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本 中 心 人 員 之 考 核 由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儀 器 專 家 共 同 考 核, 表 現 優 異 者, 得 於 下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時 晉 昇 一 級 績 效 不 佳 之 儀 器, 由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核 是 否 退 出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之 服 務 行 列 第 二 章 第 二 條 人 員 之 管 理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一 ) 本 中 心 及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改 制 為 科 技 部, 擬 將 國 科 會 之 位 得 聘 用 技 術 員 及 行 名 稱 修 正 為 科 技 部 政 助 理 以 維 持 本 中 心 儀 器 之 操 作 維 修 及 行 政 管 理, 並 聘 用 儀 器 專 家, 提 供 專 業 上 之 管 理 與 諮 詢 服 務, 其 聘 期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國 科 會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之 實 施 期 限 為 準 ( 二 ) 本 中 心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案 人 員 之 薪 資 標 準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管 理 事 項 則 依 本 校 約 用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約 用 技 術 員 及 行 政 助 理 有 關 約 用 薪 資 服 務 等 規 定 悉 依 本 校 約 用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本 中 心 人 員 之 考 核 由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儀 器 專 家 共 同 考 核, 表 現 優 異 者, 得 於 下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時 晉 昇 一 級 21

第 二 章 第 三 條 經 費 之 運 作 管 第 二 章 第 三 條 經 費 之 運 作 管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理 理 改 制 為 科 技 部, 擬 將 國 科 會 之 ( 一 ) 本 中 心 經 費 來 源, 除 由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服 務 計 畫 支 助 及 各 貴 重 儀 器 現 金 收 入 外, 不 足 之 ( 一 ) 本 中 心 經 費 來 源, 除 由 名 稱 修 正 為 科 技 部 國 科 會 貴 重 儀 器 服 務 計 畫 支 助 及 各 貴 重 儀 器 現 金 收 入 外, 不 足 之 維 護 費 約 用 之 專 ( 兼 ) 任 技 術 員 行 政 助 理 及 儀 器 專 家 顧 問 費 等 費 用 應 由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自 籌 ( 二 ) 使 用 本 中 心 之 儀 器 依 各 儀 器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收 取 經 費 分 科 技 部 計 畫 核 給 之 紙 本 經 費 以 及 各 單 位 收 取 之 現 金 經 費 兩 部 份 (1) 紙 本 經 費 部 份 逕 由 科 技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中 扣 除, 直 至 核 定 費 用 使 用 完 畢 為 止 紙 本 經 費 不 足 或 無 紙 本 經 費 者, 其 差 額 部 份 應 以 現 金 支 付 (2) 現 金 收 入 部 份 須 於 測 試 完 畢 三 個 月 內 繳 交 現 金 或 轉 帳, 由 本 校 開 立 收 據 證 明 校 內 外 各 研 究 單 位 以 科 技 部 計 畫 繳 交 現 金 者 得 免 扣 本 校 貴 儀 使 用 費 之 管 理 費, 非 以 科 技 部 計 畫 支 付 現 金 者, 扣 除 按 月 應 繳 回 科 發 基 金 金 額 後, 本 校 酌 收 百 分 之 二 十 管 理 費 各 貴 儀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應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將 前 一 月 之 服 務 收 入 結 算 完 成, 以 利 彙 整 及 統 一 扣 款 手 續 維 護 費 約 用 之 專 ( 兼 ) 任 技 術 員 行 政 助 理 及 儀 器 專 家 顧 問 費 等 費 用 應 由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自 籌 ( 二 ) 使 用 本 中 心 之 儀 器 依 各 儀 器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收 取 經 費 分 國 科 會 計 畫 核 給 之 紙 本 經 費 以 及 各 單 位 收 取 之 現 金 經 費 兩 部 份 (1) 紙 本 經 費 部 份 逕 由 國 科 會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中 扣 除, 直 至 核 定 費 用 使 用 完 畢 為 止 紙 本 經 費 不 足 或 無 紙 本 經 費 者, 其 差 額 部 份 應 以 現 金 支 付 (2) 現 金 收 入 部 份 須 於 測 試 完 畢 三 個 月 內 繳 交 現 金 或 轉 帳, 由 本 校 開 立 收 據 證 明 校 內 外 各 研 究 單 位 以 國 科 會 計 畫 繳 交 現 金 者 得 免 扣 本 校 貴 儀 使 用 費 之 管 理 費, 非 以 國 科 會 計 畫 支 付 現 金 者, 扣 除 按 月 應 繳 回 科 發 基 金 金 額 後, 本 校 酌 收 百 分 之 二 十 管 理 費 各 貴 儀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應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將 前 一 月 之 服 務 收 入 結 算 完 成, 以 利 彙 整 及 統 一 扣 款 手 續 22

( 三 ) 本 中 心 在 學 校 設 有 專 帳, 收 取 之 現 金 費 用 除 報 繳 科 技 部 之 費 用 及 學 校 扣 除 之 管 理 費 外, 其 餘 部 份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憑 單 據 實 報 實 銷, 收 支 帳 目 由 中 心 控 管, 專 款 專 用 另 百 分 之 二 十 部 份 由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籌 分 配 使 用 ( 四 ) 本 中 心 及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計 畫 及 各 項 經 費 使 用, 悉 依 貴 重 儀 器 共 同 使 用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同 意 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可 支 用 之 會 計 項 目 包 括 貴 重 儀 器 購 置 費 運 作 費 中 心 行 政 費 及 現 金 收 入 貴 重 儀 器 購 置 費 包 括 貴 重 儀 器 主 機 及 其 週 邊 附 屬 設 備 費 用 貴 重 儀 器 運 作 費 及 中 心 行 政 費 包 括 人 事 費 週 邊 附 屬 設 備 費 消 耗 材 料 費 維 護 費 及 管 理 費 現 金 收 入 得 支 用 於 人 事 費 ( 僅 限 於 支 付 儀 器 專 / 兼 任 技 術 員 薪 資 ) 耗 材 維 修 費 用 及 貴 重 儀 器 週 邊 設 備 之 購 置 費,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 五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及 中 心 辦 公 室 之 使 用 空 間 空 調 除 濕 等 支 援 設 備 及 維 護 水 電 使 用 以 及 相 關 之 行 政 支 援, 由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提 供 ( 三 ) 本 中 心 在 學 校 設 有 專 帳, 收 取 之 現 金 費 用 除 報 繳 國 科 會 之 費 用 及 學 校 扣 除 之 管 理 費 外, 其 餘 部 份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憑 單 據 實 報 實 銷, 收 支 帳 目 由 中 心 控 管, 專 款 專 用 另 百 分 之 二 十 部 份 由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籌 分 配 使 用 ( 四 ) 本 中 心 及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計 畫 及 各 項 經 費 使 用, 悉 依 貴 重 儀 器 共 同 使 用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同 意 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可 支 用 之 會 計 項 目 包 括 貴 重 儀 器 購 置 費 運 作 費 中 心 行 政 費 及 現 金 收 入 貴 重 儀 器 購 置 費 包 括 貴 重 儀 器 主 機 及 其 週 邊 附 屬 設 備 費 用 貴 重 儀 器 運 作 費 及 中 心 行 政 費 包 括 人 事 費 週 邊 附 屬 設 備 費 消 耗 材 料 費 維 護 費 及 管 理 費 現 金 收 入 得 支 用 於 人 事 費 ( 僅 限 於 支 付 儀 器 專 / 兼 任 技 術 員 薪 資 ) 耗 材 維 修 費 用 及 貴 重 儀 器 週 邊 設 備 之 購 置 費,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 五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及 中 心 辦 公 室 之 使 用 空 間 空 調 除 濕 等 支 援 設 備 及 維 護 水 電 使 用 以 及 相 關 之 行 政 支 援, 由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提 供 23

第 二 章 第 四 條 儀 器 之 運 作 管 第 二 章 第 四 條 儀 器 之 運 作 管 1.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理 ( 一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之 運 作, 理 ( 一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之 運 作, 會 改 制 為 科 技 部, 擬 將 國 科 會 之 名 稱 修 正 為 科 技 部 由 研 發 處 督 導, 各 儀 器 由 研 發 處 督 導, 各 儀 器 2.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所 訂 定 之 儀 器 於 申 請 下 年 度 計 畫 時, 應 繳 交 當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及 自 評 報 告,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績 效 良 好 者, 由 本 中 心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 二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之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由 各 儀 器 專 家 召 集 用 戶 代 表 及 技 術 員 共 同 商 定, 經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之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管 理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報 本 中 心 核 備, 修 正 時 亦 同 ( 三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專 家 之 聘 用, 於 每 年 計 畫 開 始 執 行 前, 由 各 領 域 貴 共 儀 管 理 委 員 會, 針 對 每 部 儀 器 推 薦 一 名 儀 器 專 家, 提 送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定, 儀 器 專 家 負 責 督 導 儀 器 之 正 常 運 作 及 技 術 員 之 工 作 品 質 ( 四 )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所 屬 院 系 所 應 支 援 每 部 貴 重 儀 器 至 少 二 名 儀 器 助 教 或 儀 器 工 讀 生 之 工 作 費, 以 協 助 儀 器 之 運 作 與 管 理 於 申 請 下 年 度 計 畫 時, 應 繳 交 當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及 自 評 報 告,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績 效 良 好 者, 由 本 中 心 向 國 科 會 申 請 ( 二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之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由 各 儀 器 專 家 召 集 用 戶 代 表 及 技 術 員 共 同 商 定, 報 本 校 研 發 處 核 備 後, 函 知 國 科 會, 修 正 時 亦 同 ( 三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專 家 之 聘 用, 於 每 年 計 畫 開 始 執 行 前, 由 各 領 域 貴 共 儀 管 理 委 員 會, 針 對 每 部 儀 器 推 薦 一 名 儀 器 專 家, 提 送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定, 儀 器 專 家 負 責 督 導 儀 器 之 正 常 運 作 及 技 術 員 之 工 作 品 質 ( 四 )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所 屬 院 系 所 應 支 援 每 部 貴 重 儀 器 至 少 二 名 儀 器 助 教 或 儀 器 工 讀 生 之 工 作 費, 以 協 助 儀 器 之 運 作 與 管 理 管 理 要 點 不 需 函 知 科 技 部, 為 符 合 實 際 之 情 況, 故 擬 修 正 第 二 章 第 四 條 第 ( 二 ) 款 之 規 定 為 經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之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管 理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報 本 中 心 核 備 24

第 四 章 第 一 條 如 科 技 部 停 止 第 四 章 第 一 條 如 國 科 會 停 止 為 因 應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中 補 助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中 改 制 為 科 技 部, 擬 將 國 科 會 之 心 服 務 計 畫 經 費, 且 其 心 服 務 計 畫 經 費, 且 其 名 稱 修 正 為 科 技 部 他 政 府 單 位 企 業 及 院 他 政 府 單 位 企 業 及 院 系 所 之 經 費 補 助 無 法 系 所 之 經 費 補 助 無 法 支 應 本 貴 儀 中 心 暨 附 支 應 本 貴 儀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運 作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運 作 時, 本 管 理 辦 法 即 自 動 時, 本 管 理 辦 法 即 自 動 失 效, 中 心 約 用 技 術 員 失 效, 中 心 約 用 技 術 員 及 行 政 助 理 依 規 定 辦 及 行 政 助 理 依 規 定 辦 理 離 職 理 離 職 25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管 理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89 年 11 月 10 日 89 學 年 度 第 1 次 研 發 常 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6 月 3 日 研 發 常 務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94 年 6 月 17 日 93 學 年 度 第 2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4 年 9 月 27 日 研 發 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 年 10 月 4 日 94 學 年 度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6 年 5 月 2 日 95 學 年 度 第 9 次 研 發 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5 月 11 日 95 學 年 度 第 2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7 年 3 月 10 日 96 學 年 度 第 5 次 研 發 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3 月 21 日 96 學 年 度 第 1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7 年 12 月 22 日 第 3 次 研 發 常 務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98 年 1 月 9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9 年 3 月 10 日 98 學 年 度 第 4 次 研 發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3 月 10 日 99 學 年 度 第 5 次 研 發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3 月 18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1 月 1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6 次 研 發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2 月 10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5 月 2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9 次 研 發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章 設 置 宗 旨 一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執 行 科 技 部 補 助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及 鼓 勵 本 校 自 購 儀 器 公 開 服 務 校 內 外 研 究 單 位, 提 振 相 關 領 域 研 究 水 準, 設 立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以 進 行 儀 器 之 集 中 購 置 使 用 管 理 維 修 等 任 務, 提 高 儀 器 使 用 效 率, 提 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本 辦 法 二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隸 屬 於 研 究 發 展 處, 設 中 心 主 任 一 名, 由 研 發 長 提 名, 報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下 設 審 議 委 員 會, 研 發 長 為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除 研 發 長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主 任 本 校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審 議 委 員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另 由 電 機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及 生 物 科 技 學 院 院 長 推 薦 一 或 二 名 具 儀 器 管 理 經 驗 之 教 師 共 同 組 成, 經 研 發 長 同 意 後 聘 任, 任 期 二 年, 委 員 每 年 改 選 一 半, 得 連 任 三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 一 ) 審 核 本 校 每 年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之 貴 重 儀 器 補 助 計 畫 案 ( 二 ) 協 助 各 單 位 現 有 之 儀 器 申 請 納 入 國 科 會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 三 ) 審 查 各 單 位 貴 重 儀 器 設 備 退 出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 四 ) 審 查 各 單 位 儀 器 設 備 加 入 及 退 出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 五 ) 審 核 科 技 部 補 助 貴 重 儀 器 各 項 經 費 之 分 配 與 運 用 ( 六 ) 審 核 各 級 政 府 單 位 及 企 業 補 助 本 中 心 短 期 人 事 設 備 維 修 等 經 費 之 分 配 與 運 用 ( 七 ) 審 核 各 年 度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專 帳 之 預 算 分 配 與 運 用 ( 八 ) 稽 核 各 年 度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專 帳 人 事 設 備 維 修 等 經 費 收 支 使 用 ( 九 ) 審 核 各 儀 器 專 家 提 報 經 由 各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專 帳 聘 用 之 約 用 人 員 考 核 獎 懲 升 級 解 約 和 離 職 相 關 事 宜 ( 十 ) 督 導 考 核 各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設 備 之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 十 一 ) 追 踪 各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使 用 者 申 訴 之 處 理 情 形 ( 十 二 ) 審 核 本 校 儀 器 設 備 經 費 補 助 ( 十 三 ) 審 核 各 相 關 學 院 之 貴 共 儀 服 務 中 心 空 間 配 置 及 儀 器 置 放 26

( 十 四 ) 訪 視 各 貴 重 儀 器 實 驗 室 ( 十 五 ) 制 定 及 審 核 本 中 心 各 貴 共 儀 管 理 單 位 各 項 細 則 法 規 及 辦 法 ( 十 六 ) 其 他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相 關 之 重 要 事 項 四 為 有 效 提 昇 每 部 貴 重 儀 器 之 服 務 績 效 及 儀 器 操 作 員 之 管 理,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應 設 置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管 理 委 員 會, 並 設 召 集 人 一 名, 代 表 參 加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之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管 理 委 員 會 規 章 請 自 訂, 並 報 請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核 備 後 實 施 五 各 相 關 學 院 應 成 立 貴 共 儀 服 務 中 心, 規 劃 置 放 本 中 心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設 備, 以 利 統 合 人 力 行 政 及 研 究 資 源, 簡 化 服 務 窗 口,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第 二 章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一 儀 器 之 納 入 與 撤 出 ( 一 ) 本 中 心 儀 器 之 納 入, 以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中 所 補 助 之 儀 器 為 限 各 儀 器 欲 納 入 本 中 心, 需 依 科 技 部 規 定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經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本 中 心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貴 儀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 二 )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如 不 再 支 助 該 儀 器 之 運 作, 該 儀 器 即 撤 出 本 中 心, 而 本 中 心 得 向 科 技 部 爭 取 停 止 運 作 之 緩 衝 期 ( 三 ) 每 部 儀 器 白 天 開 放 服 務 時 數 每 週 ( 週 一 ~ 週 五 ) 需 達 36 小 時 為 原 則 ( 四 ) 服 務 績 效 以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之 數 據 為 主 長 期 績 效 不 佳 之 儀 器, 由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核 是 否 退 出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之 服 務 行 列 二 人 員 之 管 理 ( 一 ) 本 中 心 及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得 聘 用 技 術 員 及 行 政 助 理 以 維 持 本 中 心 儀 器 之 操 作 維 修 及 行 政 管 理, 並 聘 用 儀 器 專 家, 提 供 專 業 上 之 管 理 與 諮 詢 服 務, 其 聘 期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之 實 施 期 限 為 準 ( 二 ) 本 中 心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案 人 員 之 薪 資 標 準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管 理 事 項 則 依 本 校 約 用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約 用 技 術 員 及 行 政 助 理 有 關 約 用 薪 資 服 務 等 規 定 悉 依 本 校 約 用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本 中 心 人 員 之 考 核 由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儀 器 專 家 共 同 考 核, 表 現 優 異 者, 得 於 下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時 晉 昇 一 級 三 經 費 之 運 作 管 理 ( 一 ) 本 中 心 經 費 來 源, 除 由 科 技 部 貴 重 儀 器 服 務 計 畫 支 助 及 各 貴 重 儀 器 現 金 收 入 外, 不 足 之 維 護 費 約 用 之 專 ( 兼 ) 任 技 術 員 行 政 助 理 及 儀 器 專 家 顧 問 費 等 費 用 應 由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自 籌 ( 二 ) 使 用 本 中 心 之 儀 器 依 各 儀 器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收 取 經 費 分 科 技 部 計 畫 核 給 之 紙 本 經 費 以 及 各 單 位 收 取 之 現 金 經 費 兩 部 份 (1) 紙 本 經 費 部 份 逕 由 科 技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中 扣 除, 直 至 核 定 費 用 使 用 完 畢 為 止 紙 本 經 費 不 足 或 無 紙 本 經 費 者, 其 差 額 部 份 應 以 現 金 支 付 (2) 現 金 收 入 部 份 須 於 測 試 完 畢 三 個 月 內 繳 交 現 金 或 轉 帳, 由 本 校 開 立 收 據 證 明 校 內 外 各 研 究 單 位 以 科 技 部 計 畫 繳 交 現 金 者 得 免 扣 本 校 貴 儀 使 用 費 之 管 理 費, 非 以 科 技 部 計 畫 支 付 現 金 者, 扣 除 按 月 應 繳 回 科 發 基 金 金 額 後, 本 校 酌 收 27

百 分 之 二 十 管 理 費 各 貴 儀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應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將 前 一 月 之 服 務 收 入 結 算 完 成, 以 利 彙 整 及 統 一 扣 款 手 續 ( 三 ) 本 中 心 在 學 校 設 有 專 帳, 收 取 之 現 金 費 用 除 報 繳 科 技 部 之 費 用 及 學 校 扣 除 之 管 理 費 外, 其 餘 部 份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憑 單 據 實 報 實 銷, 收 支 帳 目 由 中 心 控 管, 專 款 專 用 另 百 分 之 二 十 部 份 由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籌 分 配 使 用 ( 四 ) 本 中 心 及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計 畫 及 各 項 經 費 使 用, 悉 依 貴 重 儀 器 共 同 使 用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同 意 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可 支 用 之 會 計 項 目 包 括 貴 重 儀 器 購 置 費 運 作 費 中 心 行 政 費 及 現 金 收 入 貴 重 儀 器 購 置 費 包 括 貴 重 儀 器 主 機 及 其 週 邊 附 屬 設 備 費 用 貴 重 儀 器 運 作 費 及 中 心 行 政 費 包 括 人 事 費 週 邊 附 屬 設 備 費 消 耗 材 料 費 維 護 費 及 管 理 費 現 金 收 入 得 支 用 於 人 事 費 ( 僅 限 於 支 付 儀 器 專 / 兼 任 技 術 員 薪 資 ) 耗 材 維 修 費 用 及 貴 重 儀 器 週 邊 設 備 之 購 置 費,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 五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及 中 心 辦 公 室 之 使 用 空 間 空 調 除 濕 等 支 援 設 備 及 維 護 水 電 使 用 以 及 相 關 之 行 政 支 援, 由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提 供 四 儀 器 之 運 作 管 理 ( 一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之 運 作, 由 研 發 處 督 導, 各 儀 器 於 申 請 下 年 度 計 畫 時, 應 繳 交 當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及 自 評 報 告,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績 效 良 好 者, 由 本 中 心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 二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之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由 各 儀 器 專 家 召 集 用 戶 代 表 及 技 術 員 共 同 商 定, 經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之 貴 重 及 共 同 儀 器 管 理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報 本 中 心 核 備, 修 正 時 亦 同 ( 三 ) 本 中 心 各 儀 器 專 家 之 聘 用, 於 每 年 計 畫 開 始 執 行 前, 由 各 領 域 貴 共 儀 管 理 委 員 會, 針 對 每 部 儀 器 推 薦 一 名 儀 器 專 家, 提 送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定, 儀 器 專 家 負 責 督 導 儀 器 之 正 常 運 作 及 技 術 員 之 工 作 品 質 ( 四 ) 各 貴 儀 管 理 單 位 所 屬 院 系 所 應 支 援 每 部 貴 重 儀 器 至 少 二 名 儀 器 助 教 或 儀 器 工 讀 生 之 工 作 費, 以 協 助 儀 器 之 運 作 與 管 理 第 三 章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一 各 單 位 自 有 三 百 萬 元 以 上 儀 器 設 備, 得 提 出 運 作 計 畫 書, 申 請 加 入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運 作 二 各 儀 器 加 入 運 作 期 間, 須 闢 網 頁 宣 傳 介 紹 儀 器 及 公 開 服 務 時 段, 每 週 開 放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8 小 時 服 務 時 段 各 儀 器 得 自 行 訂 定 收 費 標 準 三 本 中 心 在 校 務 基 金 設 有 專 帳, 各 共 同 儀 器 管 理 單 位 憑 單 據 實 報 實 銷, 收 支 帳 目 由 中 心 控 管, 其 財 務 運 作 以 自 給 自 足 為 原 則 共 同 儀 器 專 帳 經 費 之 使 用 僅 限 於 支 付 約 用 專 ( 兼 ) 任 技 術 員 及 行 政 助 理 之 人 事 相 關 經 費 工 作 津 貼 酬 勞 費 各 儀 器 之 維 護 耗 材 新 購 或 汰 舊, 不 得 轉 作 他 用 四 各 共 同 儀 器 管 理 單 位 服 務 收 入 應 繳 至 校 務 基 金, 除 學 校 扣 除 百 分 之 二 十 管 理 費 外, 其 餘 部 份 百 分 之 二 十 由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視 各 共 同 儀 器 實 際 需 要 統 籌 分 配, 另 百 分 之 八 十, 轉 入 中 心 共 儀 專 帳, 專 款 專 用 惟 本 校 及 中 央, 陽 明, 清 華 大 學 四 校 師 生 使 用, 得 免 扣 應 繳 本 校 之 管 理 費 五 各 儀 器 管 理 單 位 對 運 作 情 形 負 報 告 義 務, 每 年 於 三 月 提 出 前 一 年 度 運 作 報 告, 由 本 中 心 審 議 委 員 會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表 現 優 異 之 儀 器, 中 心 優 先 推 薦 加 入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 而 年 度 服 務 未 滿 100 小 時 之 儀 器, 審 議 委 員 會 得 要 求 該 儀 器 退 出 中 心 運 作 28

第 四 章 附 則 一 如 科 技 部 停 止 補 助 本 校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服 務 計 畫 經 費, 且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企 業 及 院 系 所 之 經 費 補 助 無 法 支 應 本 貴 儀 中 心 暨 附 設 共 同 儀 器 中 心 運 作 時, 本 管 理 辦 法 即 自 動 失 效, 中 心 約 用 技 術 員 及 行 政 助 理 依 規 定 辦 理 離 職 二 本 辦 法 經 審 議 委 員 會 及 研 發 常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送 行 政 會 議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