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CONF.222/L.3 第 十 三 届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大 会 2015 年 4 月 12 日 至 19 日, 多 哈 Distr.: Limited 14 April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讲 习 班 1 增 编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标 准 和 规 范 在 支 持 有 效 公 正 人 道 和 问 责 的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方 面 的 作 用 : 在 满 足 妇 女 和 儿 童 特 殊 需 要 方 面 汲 取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特 别 是 罪 犯 待 遇 及 其 重 返 社 会 方 面 讨 论 纪 要 1. 第 十 三 届 大 会 在 其 2015 年 4 月 12 日 第 1 次 会 议 上 以 鼓 掌 方 式 选 举 Roberto Rafael Campa Cifrián( 墨 西 哥 ) 为 第 一 委 员 会 主 席 第 一 委 员 会 在 其 2015 年 4 月 13 日 第 1 次 会 议 上 以 鼓 掌 方 式 选 举 Mark Rutgers van der Loeff( 荷 兰 ) 为 副 主 席,Jeanne Mrad( 黎 巴 嫩 ) 为 报 告 员 2. 第 一 委 员 会 在 其 2015 年 4 月 13 日 和 14 日 的 第 1 至 第 3 次 会 议 上 就 题 为 在 实 施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综 合 政 策 和 战 略 以 促 进 国 家 和 国 际 两 级 的 法 治 以 及 支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方 面 的 成 功 经 验 和 挑 战 的 议 程 项 目 3 举 行 了 一 般 性 讨 论 为 审 议 该 项 目, 委 员 会 收 到 下 列 文 件 : (a) 讲 习 班 1 的 背 景 文 件 :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标 准 和 规 范 在 支 持 有 效 公 正 人 道 和 问 责 的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方 面 的 作 用 : 在 满 足 妇 女 和 儿 童 特 殊 需 要 方 面 汲 取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特 别 是 罪 犯 待 遇 及 其 重 返 社 会 方 面 (A/CONF.222/ 10); (b) 讨 论 指 南 (A/CONF.222/PM.1); (c) 第 十 三 届 大 会 各 区 域 筹 备 会 议 的 报 告 (A/CONF.222/RPM.1/1 A/ CONF.222/RPM.2/1 A/CONF.222/RPM.3/1 和 A/CONF.222/RPM.4/1) 3. 讲 习 班 由 国 际 刑 法 改 革 和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中 心 会 员 和 高 级 助 理 Yvon Dandurand 主 持 泰 国 公 主 Bajrakitiyabha Mahidol 和 负 责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的 秘 书 长 特 别 代 表 Marta Santos Pais( 通 过 录 像 ) 作 了 主 旨 发 言 下 列 专 题 讨 论 小 组 成 员 作 了 专 题 介 绍 :Haitham Shibli, 刑 法 改 革 国 际 ;Kittipong Kittayarak, 泰 国 V.15-02348 (C) GL 160415 160415 *1502348*
司 法 研 究 所 ;Maria Noel Rodriguez,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Uju Agomoh, 尼 日 利 亚 囚 犯 改 造 和 福 利 行 动 ;Kelly Blanchette, 加 拿 大 惩 教 署 精 神 健 康 处 ;Sandra Fernández,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总 检 察 长 办 公 室 区 域 监 狱 学 院 ;Sara Robinson, 联 合 王 国 国 家 缓 刑 局 ;Masako Natori, 日 本 法 务 省 ;Alexandra Martins,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赵 秉 志,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Carlos Tiffer, 拉 丁 美 洲 预 防 犯 罪 和 罪 犯 待 遇 研 究 所 ;Horace Chacha, 肯 尼 亚 监 狱 局 Shikusa 波 斯 脱 青 少 年 感 化 院 ;Christian Ranheim, 罗 尔 瓦 伦 堡 人 权 与 人 道 法 研 究 所 ;Mohammed Hassan Al Sarra, 奈 夫 阿 拉 伯 治 安 学 院 4. 4 月 13 日 和 14 日 的 第 1 至 第 3 次 会 议 由 Roberto Rafael Campa Cifrián( 墨 西 哥 ) 主 持,4 月 13 日 的 第 2 次 会 议 由 Mark Rutgers van der Loeff( 荷 兰 ) 主 持 5. 在 第 1 次 会 议 上, 秘 书 处 代 表 罗 尔 瓦 伦 堡 人 权 与 人 道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和 联 合 国 亚 洲 和 远 东 预 防 犯 罪 和 罪 犯 待 遇 研 究 所 所 长 作 了 介 绍 性 发 言 6. 在 第 2 次 会 议 上, 美 国 阿 塞 拜 疆 加 拿 大 沙 特 阿 拉 伯 瑞 士 泰 国 土 耳 其 巴 拉 圭 巴 基 斯 坦 印 度 尼 西 亚 和 南 非 的 代 表 作 了 发 言 贵 格 会 联 合 国 办 事 处 和 刑 法 改 革 国 际 的 观 察 员 以 及 两 名 专 家 个 人 也 作 了 发 言 7. 在 第 3 次 会 议 上, 斯 洛 文 尼 亚 加 拿 大 泰 国 美 国 毛 里 塔 尼 亚 和 西 班 牙 的 代 表 作 了 发 言 欧 洲 联 盟 的 观 察 员 也 作 了 发 言 一 般 性 讨 论 8. 主 旨 发 言 者 在 开 启 关 于 妇 女 : 罪 犯 待 遇 改 造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小 组 讨 论 时, 回 顾 了 数 年 来 制 定 的 各 种 联 合 国 标 准 和 规 范 特 别 是 与 囚 犯 待 遇 有 关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以 及 在 促 进 女 性 囚 犯 的 基 本 人 权 方 面 的 最 近 国 际 动 态, 包 括 通 过 了 联 合 国 关 于 女 性 囚 犯 待 遇 和 女 性 罪 犯 非 拘 禁 措 施 的 规 则 ( 曼 谷 规 则 ) 提 及 了 这 些 标 准 在 国 际 一 级 的 实 施 现 况, 并 注 意 到 各 国 的 实 施 状 况 各 有 不 同 还 着 重 指 出 了 公 正 人 道 和 对 性 别 问 题 敏 感 的 待 遇 对 于 女 性 囚 犯 和 罪 犯 改 过 自 新 成 功 重 返 社 会 的 重 要 性 9. 第 一 名 专 题 讨 论 小 组 成 员 介 绍 了 刑 法 改 革 国 际 在 一 些 国 家 中 就 女 性 囚 犯 和 女 性 罪 犯 的 特 点 及 监 禁 对 妇 女 的 影 响 进 行 的 调 查 的 结 果 提 及 了 为 协 助 各 国 实 施 综 合 办 法 满 足 女 性 罪 犯 和 囚 犯 的 需 要 而 制 定 的 一 系 列 技 术 援 助 工 具 第 二 名 小 组 成 员 举 例 说 明 了 监 禁 对 被 关 押 母 亲 及 其 子 女 的 影 响, 并 介 绍 了 泰 国 在 增 进 怀 孕 妇 女 哺 乳 期 妇 女 携 子 女 同 在 监 狱 的 妇 女 以 及 外 国 女 性 囚 犯 的 母 子 关 系 医 疗 和 生 活 条 件 他 强 调 需 要 制 定 对 性 别 问 题 敏 感 的 国 家 法 律 和 政 策, 促 进 基 于 人 权 的 惩 教 做 法, 以 及 确 保 公 众 支 持 与 女 性 囚 犯 和 女 性 罪 犯 有 关 的 刑 罚 政 策 专 题 讨 论 小 组 然 后 听 取 了 拉 丁 美 洲 在 实 施 曼 谷 规 则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提 供 了 该 区 域 不 同 国 家 对 性 别 问 题 敏 感 的 政 策 和 做 法 的 实 例 第 四 名 专 题 讨 论 小 组 成 员 分 析 了 非 洲 监 狱 中 或 审 前 拘 留 中 妇 女 的 境 况, 着 重 指 出 了 改 善 发 展 中 国 家 女 性 囚 犯 的 待 遇 和 保 护 的 实 际 措 施 在 第 五 项 专 题 介 绍 中, 介 绍 了 加 2 V.15-02348
拿 大 联 邦 惩 教 系 统 在 女 性 囚 犯 和 罪 犯 的 待 遇 方 面 的 经 验, 其 中 包 括 以 针 对 特 定 性 别 的 评 估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的 人 员 配 置 模 式 和 重 新 设 计 的 监 狱 基 础 设 施 为 基 础 的 切 实 政 策 和 方 案, 以 及 针 对 妇 女 的 矫 正 和 社 会 方 案 编 制 及 精 神 健 康 治 疗 介 绍 了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的 监 狱 管 理 模 式, 尤 其 是 该 国 关 于 女 性 囚 犯 待 遇 和 为 女 性 囚 犯 重 返 社 会 做 准 备 的 特 别 方 案 专 题 讨 论 小 组 还 听 取 了 英 格 兰 和 威 尔 士 的 缓 刑 局 在 多 机 构 办 法 基 础 上 监 督 女 性 罪 犯 在 社 区 中 的 情 况 方 面 的 经 验, 社 区 中 有 一 些 对 性 别 问 题 敏 感 的 具 体 针 对 妇 女 的 罪 犯 管 理 和 重 返 社 会 服 务 最 后 一 项 专 题 介 绍 举 例 说 明 了 日 本 的 女 性 罪 犯 女 性 监 狱 和 监 狱 女 性 工 作 人 员 的 情 况, 以 及 为 应 对 女 性 囚 犯 日 益 增 多, 确 保 监 狱 女 性 工 作 人 员 就 业 稳 定 并 建 设 她 们 的 能 力 及 改 善 她 们 的 工 作 环 境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10. 在 讨 论 中, 几 位 发 言 者 反 思 了 世 界 各 地 监 狱 中 妇 女 的 境 况 以 及 他 们 在 这 方 面 面 临 的 挑 战, 并 详 细 介 绍 了 各 自 国 家 在 对 待 女 性 囚 犯 和 罪 犯 方 面 的 经 验 认 识 到, 监 狱 中 妇 女 人 数 的 增 长 快 于 男 性 囚 犯 着 重 指 出 了 监 狱 内 老 年 妇 女 和 残 疾 囚 犯 的 特 殊 境 况 注 意 到, 妇 女 被 监 禁 大 多 是 因 与 贩 毒 有 关 的 罪 行 和 轻 罪, 其 中 许 多 人 有 受 害 史, 特 别 是 遭 受 暴 力 史 在 这 方 面, 提 及 了 联 合 国 附 属 欧 洲 预 防 和 控 制 犯 罪 研 究 所 制 定 的 一 个 项 目, 该 项 目 针 对 的 是 经 历 过 童 年 暴 力 亲 密 伙 伴 暴 力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人 身 暴 力 或 性 暴 力 参 加 者 列 出 了 与 监 狱 中 妇 女 有 关 的 挑 战, 并 在 这 方 面 提 及 了 携 有 子 女 的 妇 女 在 与 其 子 女 维 持 关 系 方 面 遇 到 的 困 难, 这 加 重 了 她 们 的 痛 苦, 并 对 子 女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参 加 者 们 一 致 认 为 曼 谷 规 则 对 于 改 善 妇 女 的 境 况 非 常 重 要, 并 强 调 需 要 采 取 全 面 综 合 做 法, 辅 之 以 有 包 括 社 区 在 内 的 所 有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参 与 的 战 略 参 加 者 们 分 享 了 最 佳 做 法, 一 致 认 为 针 对 特 定 性 别 的 改 造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对 妇 女 有 更 大 影 响, 因 此 此 类 方 案 必 须 是 循 证 的, 并 在 评 估 和 进 行 中 的 数 据 收 集 的 基 础 上 加 以 调 整 以 使 之 适 应 妇 女 的 具 体 需 要 其 他 参 加 者 着 重 指 出 监 狱 的 透 明 度 和 开 放 非 常 重 要, 辅 之 以 进 行 监 测 以 确 保 权 利 得 到 尊 重 可 以 就 如 何 有 效 利 用 媒 体 改 变 女 性 囚 犯 仍 然 面 临 的 污 名 问 题 分 享 成 功 事 例 11. 负 责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的 秘 书 长 特 别 代 表 开 启 了 关 于 儿 童 : 罪 犯 待 遇 改 造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专 题 小 组 讨 论, 通 过 视 频 链 接 作 了 主 旨 发 言 她 回 顾 了 与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有 关 的 最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指 出 在 此 类 文 书 提 供 的 规 范 性 框 架 与 其 实 施 之 间 为 何 仍 然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管 理 差 距 她 还 提 到 生 活 在 暴 力 环 境 中 的 儿 童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有 精 神 健 康 问 题 的 儿 童 和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女 童 的 境 况, 强 调 最 近 通 过 的 联 合 国 消 除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内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行 为 的 示 范 战 略 和 实 际 措 施 1 对 于 保 护 此 类 儿 童 的 权 利 的 重 要 性 12. 第 一 项 专 题 介 绍 侧 重 于 示 范 战 略 和 实 际 措 施 所 载 的 各 项 规 定 以 及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为 支 持 实 施 这 一 新 的 文 书 而 开 展 的 工 作, 包 括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儿 基 会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内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全 球 方 案 第 二 项 专 题 介 绍 侧 重 于 最 近 为 协 助 各 国 实 施 示 范 战 略 和 实 际 措 施 而 开 展 的 活 动, 特 别 是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用 以 便 利 评 估 的 核 对 清 单 和 使 司 法 系 统 遵 守 新 的 法 律 文 书 的 措 施 专 题 讨 论 小 组 然 后 听 取 了 中 国 在 对 待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1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69/194 号 决 议 V.15-02348 3
方 面 采 取 的 举 措, 其 中 强 调 家 庭 学 校 和 社 会 组 织 的 作 用, 并 根 据 国 际 文 书 和 标 准 改 革 相 关 法 律 政 策 和 做 法 第 四 项 专 题 介 绍 侧 重 于 有 关 哥 斯 达 黎 加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司 法 程 序 替 代 措 施 的 良 好 做 法, 包 括 赦 免 控 辩 交 易 撤 诉 和 关 闭 案 件 档 案 调 解 程 序 中 止 诉 讼 和 赔 偿 损 失 第 五 名 专 题 讨 论 小 组 成 员 举 例 说 明 了 肯 尼 亚 在 对 待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方 面 的 经 验, 特 别 是 在 Shikusa 波 斯 脱 青 少 年 感 化 院, 该 感 化 院 提 供 的 方 案 是 要 确 保 罪 犯 为 释 放 后 过 上 无 犯 罪 的 生 活 做 好 准 备 并 使 其 得 以 顺 利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在 专 题 小 组 讨 论 中, 交 流 了 罗 尔 瓦 伦 堡 人 权 与 人 道 法 研 究 所 最 近 在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内 进 行 的 一 项 关 于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的 基 准 研 究 的 结 果 该 项 研 究 查 明 了 整 个 区 域 在 少 年 罪 犯 的 待 遇 改 造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面 的 共 同 趋 势 最 佳 做 法 和 主 要 挑 战 第 七 项 专 题 介 绍 侧 重 于 沙 特 阿 拉 伯 在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改 造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区 的 社 会 生 活 方 面 的 经 验, 分 析 儿 童 触 犯 法 律 的 风 险 因 素, 然 后 概 述 社 区 可 用 的 各 种 不 同 的 关 怀 和 改 造 机 制 最 后 一 项 专 题 介 绍 侧 重 于 女 性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待 遇, 举 例 说 明 瑞 典 监 狱 系 统 的 理 念 是 将 监 狱 用 作 对 待 此 类 罪 犯 的 最 后 不 得 已 的 手 段, 这 一 做 法 是 便 利 改 造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最 有 效 措 施 之 一 13. 秘 书 处 代 表 介 绍 了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2010 年 授 权 对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进 行 的 修 订 的 最 新 情 况 14 在 讨 论 中, 参 加 者 们 普 遍 一 致 认 为 联 合 国 消 除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内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行 为 的 示 范 战 略 和 实 际 措 施 具 有 高 度 重 要 性, 是 会 员 国 用 以 保 护 与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接 触 的 儿 童 的 权 利 并 有 效 预 防 和 应 对 暴 力 事 件 的 强 有 力 工 具 一 名 发 言 者 赞 扬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与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 儿 基 会 ) 合 作 制 定 了 一 项 关 于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内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的 全 球 方 案, 并 鼓 励 会 员 国 提 供 资 金 代 表 们 提 及 了 各 国 政 府 在 促 进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人 权 并 保 护 他 们 免 遭 暴 力 方 面 迄 今 取 得 的 进 展 几 位 发 言 者 表 示 支 持 已 由 2015 年 3 月 在 南 非 开 普 敦 举 行 的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定 稿 的 联 合 国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修 订 进 程 成 果, 并 建 议 将 该 套 经 修 订 的 规 则 提 交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届 会 议 核 可 结 论 15. 主 持 人 代 表 主 席 总 结 的 讨 论 结 论 如 下 : (a) 会 员 国 应 按 照 相 关 联 合 国 标 准 和 规 范 采 取 或 修 订 关 于 女 性 罪 犯 和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立 法 政 策 和 措 施, 并 为 这 些 立 法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实 施 提 供 充 足 的 资 金 ; (b) 邀 请 会 员 国 将 性 别 平 等 观 念 纳 入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主 流, 在 方 案 中 考 虑 到 女 性 罪 犯 的 历 史, 包 括 受 害 史 和 相 关 精 神 健 康 问 题 ; (c) 鼓 励 会 员 国 审 查 国 家 立 法 立 法 政 策 程 序 和 做 法, 以 有 效 预 防 和 应 对 针 对 据 指 称 是 罪 犯 或 罪 行 的 受 害 人 或 证 人 的 儿 童 的 暴 力 行 为 ; 4 V.15-02348
(d) 为 提 高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预 防 和 应 对 严 重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行 为 的 有 效 性, 应 当 认 识 到 司 法 系 统 以 及 儿 童 保 护 社 会 福 利 卫 生 和 教 育 部 门 的 当 代 作 用 ; (e) 会 员 国 应 促 进 使 用 关 于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司 法 程 序 替 代 措 施 剥 夺 儿 童 的 自 由 仅 应 用 作 最 后 不 得 已 的 措 施 且 适 用 最 短 的 适 当 时 限 这 一 原 则 应 得 到 尊 重 同 样, 任 何 时 候 如 有 可 能, 应 避 免 对 儿 童 使 用 审 前 拘 留 ; (f) 会 员 国 应 当 在 监 狱 内 建 立 针 对 特 定 性 别 的 保 健, 同 时 考 虑 到 性 传 播 疾 病 ; 精 神 保 健 需 要, 包 括 自 杀 和 自 我 伤 害 的 风 险 ; 怀 孕 和 相 关 生 殖 健 康 问 题 ; 药 物 依 赖 的 存 在 ; 以 及 性 虐 待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暴 力 ; (g) 应 当 有 适 当 的 措 施 来 满 足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儿 童 的 具 体 需 要, 特 别 是 与 保 健 服 务 和 清 洁 卫 生 有 关 的 需 要 ; (h) 邀 请 会 员 国 制 定 和 实 施 针 对 女 性 罪 犯 和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创 伤 知 情 的 方 案 干 预 措 施 ; (i) 会 员 国 应 尽 量 不 对 怀 孕 妇 女 和 携 有 幼 儿 的 母 亲 使 用 监 禁 如 果 监 禁 不 可 避 免, 则 应 为 女 性 罪 犯 的 子 女 提 供 诸 如 托 儿 所 母 亲 亲 子 小 组 育 儿 照 顾 和 正 式 教 育, 并 应 鼓 励 与 相 关 组 织 开 展 合 作, 其 中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私 营 部 门 和 社 区 ; (j) 邀 请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同 儿 基 会 和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合 作, 就 如 何 确 定 和 解 释 被 关 押 母 亲 的 子 女 的 最 佳 利 益 为 各 国 制 定 指 南 ; (k) 会 员 国 应 在 机 构 和 社 区 内, 包 括 在 善 后 阶 段, 制 定 针 对 特 定 性 别 的 改 造 和 重 返 社 会 待 遇 方 案, 同 时 考 虑 到 妇 女 的 特 殊 待 遇 需 要, 例 如 药 物 滥 用 缺 乏 适 当 的 教 育 及 受 害 史 等 问 题 ; (l) 会 员 国 应 在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儿 童 在 释 放 之 前 和 之 后 向 其 提 供 支 助 方 案 和 服 务, 以 促 进 他 们 的 改 造 和 重 返 社 会 ; (m) 应 与 相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私 营 部 门 和 社 区 协 调, 实 施 针 对 女 性 罪 犯 和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儿 童 的 改 造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 (n) 会 员 国 应 就 如 何 对 待 包 括 外 国 国 民 和 土 著 妇 女 在 内 的 来 自 少 数 群 体 的 女 性 罪 犯 制 定 政 策 指 南 ; (o) 会 员 国 应 加 强 将 循 证 研 究 用 于 实 施 与 女 性 罪 犯 和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有 关 的 战 略 特 别 是 鼓 励 会 员 国 将 性 别 方 面 的 可 变 因 素 纳 入 其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并 开 发 含 有 特 定 性 别 的 数 据 的 案 件 管 理 数 据 库 此 外, 还 邀 请 会 员 国 开 发 一 个 系 统 来 收 集 和 报 告 少 年 司 法 数 据 和 统 计 数 字, 特 别 是 关 于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儿 童 的 地 位 的 数 据 和 统 计 数 字, 并 按 照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69/157 号 决 议, 协 助 就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儿 童 的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的 全 面 研 究 ; (p) 会 员 国 应 向 所 有 相 关 刑 事 司 法 官 员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社 区 宣 传 并 传 播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和 标 准 与 规 范 ; V.15-02348 5
(q) 鉴 于 公 众 支 持 和 参 与 制 定 与 女 性 罪 犯 和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有 关 的 刑 罚 政 策 战 略 和 方 案 具 有 重 要 性, 应 作 出 努 力 确 保 有 这 种 支 持 和 参 与 ; (r) 鼓 励 会 员 国 根 据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和 标 准 与 规 范 加 强 其 针 对 刑 事 司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能 力 建 设 活 动 ; (s) 会 员 国 应 设 计 有 效 的 国 家 战 略 促 进 女 性 惩 教 人 员 在 女 性 罪 犯 待 遇 方 面 发 挥 领 导 和 管 理 作 用 ; (t) 会 员 国 应 促 进 在 区 域 和 国 际 两 级 交 流 女 性 罪 犯 和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的 待 遇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面 的 良 好 做 法 ; (u)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应 继 续 根 据 请 求 向 各 国 提 供 援 助 和 支 持, 以 协 助 实 施 曼 谷 规 则 和 示 范 战 略 和 实 际 措 施 邀 请 会 员 国 充 分 利 用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制 定 的 工 具 ; (v) 鼓 励 会 员 国 提 供 资 金 和 其 他 资 源, 以 加 强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技 术 援 助 能 力, 使 之 能 够 满 足 女 性 囚 犯 和 罪 犯 的 需 要, 并 能 够 保 护 所 有 与 司 法 系 统 接 触 的 儿 童 免 遭 暴 力, 包 括 为 此 实 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儿 基 会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内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全 球 方 案 ; (w) 邀 请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委 员 会 按 照 现 行 任 务 授 权 核 可 对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所 作 的 修 订, 以 争 取 使 该 套 经 修 订 的 规 则 最 终 获 得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6 V.15-0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