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商 证 券 智 远 成 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推 广 公 告 管 理 人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1 招 商 证 券 智 远 成 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本 集 合 计 划 ) 的 推 广 已 经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许 可 [2010]177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集 合 计 划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没 有 风 险 2 本 集 合 计 划 是 非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3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管 理 人 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人 或 本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证 登 公 司 ), 托 管 人 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守 信 审 慎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集 合 计 划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托 管 人 保 证 尽 职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保 护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安 全, 但 不 保 证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投 资 不 受 损 失, 不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4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 -2010 年 4 月 23 日, 通 过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各 证 券 营 业 部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各 营 业 网 点 ( 下 称 推 广 网 点 ) 推 广 5 本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期 结 束 后, 管 理 人 将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本 集 合 计 划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如 果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募 集 金 额 超 过 1 亿 元 ( 含 ), 且 委 托 人 人 数 超 过 2 人 ( 含 ), 则 本 集 合 计 划 宣 告 成 立 6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适 合 推 广 对 象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除 外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参 - 1 -
与 集 合 计 划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7 根 据 监 管 要 求, 参 与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客 户 需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价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须 与 所 参 与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相 匹 配 根 据 招 商 证 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体 系, 本 集 合 计 划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为 中 风 险 -3, 适 合 增 长 型 进 取 型 投 资 者 参 与 8 投 资 者 欲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需 开 立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推 广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账 户 开 户 及 参 与 申 请, 开 户 和 参 与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但 如 投 资 者 开 户 未 能 成 功 则 可 导 致 参 与 申 请 失 败 9 除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商 证 券 智 远 成 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立 和 使 用 一 个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10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采 用 电 子 签 名 方 式 签 署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11 推 广 网 点 每 个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参 与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包 括 参 与 费 ) 投 资 者 在 推 广 期 内 可 多 次 参 与, 但 参 与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则 不 可 以 撤 销 12 投 资 人 在 推 广 期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时, 按 投 资 者 参 与 金 额 分 段 收 取 手 续 费, 具 体 费 率 请 参 见 本 公 告 详 细 内 容 13 推 广 网 点 对 参 与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表 示 推 广 网 点 确 实 接 受 了 参 与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本 集 合 计 划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14 本 公 告 仅 对 招 商 证 券 智 远 成 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推 广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如 欲 了 解 招 商 证 券 智 远 成 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阅 读 放 置 于 本 公 司 网 站 (www.newone.com.cn) 及 各 推 广 网 点 放 置 的 招 商 证 券 智 远 成 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招 - 2 -
商 证 券 智 远 成 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15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推 广 期 间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推 广 事 宜 做 适 当 调 整 16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95565 或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95555 垂 询 参 与 事 宜 一 本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基 本 情 况 ( 一 ) 本 集 合 计 划 概 况 1 名 称 : 招 商 证 券 智 远 成 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2 类 型 : 非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3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4 集 合 计 划 单 位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 二 ) 推 广 对 象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适 合 推 广 对 象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除 外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三 ) 推 广 机 构 1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33 个 城 市 的 71 个 营 业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开 户 和 参 与 业 务 : 深 圳 广 州 北 京 武 汉 天 津 上 海 苏 州 杭 州 宁 波 南 京 扬 州 无 锡 合 肥 珠 海 佛 山 昆 明 成 都 - 3 -
济 南 长 沙 南 昌 南 宁 桂 林 柳 州 西 安 福 州 东 莞 哈 尔 滨 郑 州 青 岛 沈 阳 温 州 等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95565, 或 拨 打 各 地 区 推 广 网 点 的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http://www.newone.com.cn 2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晓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46 个 城 市 42 家 分 行 及 其 下 属 的 集 合 计 划 代 销 营 业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招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账 户 开 户 和 参 与 业 务 :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武 汉 沈 阳 成 都 兰 州 西 安 南 京 无 锡 苏 州 常 州 重 庆 大 连 杭 州 宁 波 温 州 绍 兴 南 昌 长 沙 福 州 泉 州 青 岛 济 南 烟 台 乌 鲁 木 齐 昆 明 合 肥 厦 门 哈 尔 滨 郑 州 东 莞 佛 山 太 原 天 津 呼 和 浩 特 等 客 服 电 话 :95555,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推 广 网 点 的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http://www.cmbchina.com ( 四 ) 本 集 合 计 划 规 模 及 委 托 人 数 限 制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本 集 合 计 划 合 同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本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期 目 标 规 模 总 份 额 不 少 于 1 亿 份 且 最 多 不 超 过 30 亿 份 ; 委 托 人 数 不 少 于 2 人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推 广 期 内, 管 理 人 对 推 广 机 构 进 行 严 格 的 规 模 限 制, 最 大 限 度 控 制 超 额 募 集 的 风 险 若 推 广 机 构 当 日 接 受 的 参 与 申 请 数 量 过 多, 致 使 本 集 合 计 划 募 集 总 份 - 4 -
额 超 出 目 标 规 模, 次 工 作 日 管 理 人 应 对 于 上 一 工 作 日 提 交 的 参 与 申 请, 在 各 推 广 机 构 所 分 配 的 限 额 内, 按 委 托 人 参 与 时 间 的 先 后 予 以 确 认 超 出 目 标 规 模 的 部 分 由 推 广 机 构 将 参 与 资 金 退 回 委 托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并 停 止 该 集 合 计 划 接 受 参 与 申 请 ( 五 ) 推 广 时 间 安 排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管 理 人 应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出 具 批 准 文 件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启 动 计 划 的 推 广 工 作, 在 计 划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6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计 划 的 推 广 设 立 活 动 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 -2010 年 4 月 23 日, 本 集 合 计 划 面 向 投 资 者 正 式 推 广 推 广 过 程 中, 一 旦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且 满 足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条 件, 则 推 广 期 提 前 终 止 规 模 接 近 或 达 到 30 亿 份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推 广 期 间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推 广 事 宜 做 适 当 调 整, 可 以 在 上 述 60 个 工 作 日 的 约 定 时 限 内, 延 长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推 广 期 ( 六 ) 参 与 费 率 本 集 合 计 划 采 取 金 额 参 与 的 方 式 投 资 者 在 推 广 期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时 需 支 付 参 与 费, 参 与 费 率 计 算 如 下 : 参 与 金 额 参 与 费 率 (%) 单 笔 参 与 金 额 <50 万 元 1.2 50 万 元 单 笔 参 与 金 额 <100 万 元 0.9 100 单 笔 参 与 金 额 <500 万 元 0.5-5 -
500 万 元 单 笔 参 与 金 额 按 笔 收 取,1000 元 / 笔 参 与 费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参 与 费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参 与 费 = 参 与 金 额 对 应 的 参 与 费 率 投 资 者 的 参 与 资 金 在 推 广 期 间 所 形 成 的 利 息 收 入 折 算 为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其 中, 参 与 资 金 利 息 以 本 集 合 计 划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参 与 费 参 与 份 额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按 四 舍 五 入 计 算 投 资 者 参 与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参 与 份 额 =( 参 与 金 额 - 参 与 费 ) 面 值 + 应 计 利 息 面 值 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账 户 要 求 1 投 资 者 需 通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2 已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以 其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申 请 注 册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3 尚 无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直 接 申 请 账 户 注 册 注 册 登 记 人 将 为 其 配 发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同 时 将 该 账 户 注 册 为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4 已 通 过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或 注 册 确 认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可 在 原 处 直 接 办 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申 请 5 已 通 过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拟 通 过 其 他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管 理 人 申 报 其 他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业 务 的, 须 用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在 新 的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管 理 人 处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确 认 手 续 - 6 -
三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参 与 手 续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到 各 推 广 网 点 办 理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首 次 参 与 金 额 起 点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包 括 参 与 费 )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具 体 业 务 受 理 时 间 以 各 推 广 机 构 约 定 为 准 2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军 人 证 护 照 等, 以 下 简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在 推 广 网 点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3) 如 有 代 理 人, 还 需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 包 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受 双 方 在 营 业 网 点 签 署 或 经 过 公 证 ) 及 复 印 件 4) 持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申 请 注 册 基 金 账 户 的, 还 需 提 交 证 券 账 户 卡 5)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3 根 据 监 管 要 求, 参 与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客 户 需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价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须 与 所 参 与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相 匹 配 根 据 招 商 证 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体 系, 本 集 合 计 划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为 中 风 险 -3, 适 合 增 长 型 进 取 型 投 资 者 参 与 4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采 用 电 子 签 名 方 式 签 署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本 次 推 广 期 间, 若 客 户 为 首 次 申 请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须 前 往 推 广 机 构 临 柜 签 署 本 集 合 计 划 电 子 签 名 约 定 书, 签 署 完 成 后 客 户 可 选 择 在 推 广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或 登 陆 推 广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以 电 子 签 名 方 式 签 署 本 集 合 计 划 风 险 揭 示 书 和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7 -
5 注 意 事 项 : 1) 有 关 详 细 的 参 与 手 续, 请 咨 询 各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2) 个 人 投 资 者 如 办 理 参 与, 应 预 先 在 资 金 账 户 中 存 入 足 够 的 资 金 四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参 与 手 续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到 各 推 广 网 点 办 理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首 次 参 与 金 额 起 点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具 体 业 务 受 理 时 间 以 各 推 广 机 构 约 定 为 准 2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3)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4)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业 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预 留 印 鉴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6) 在 推 广 网 点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7) 持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申 请 注 册 基 金 账 户 的, 还 需 提 交 证 券 账 户 卡 ; 8)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3 根 据 监 管 要 求, 参 与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客 户 需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价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须 与 所 参 与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相 匹 配 根 据 招 商 证 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体 系, 本 集 合 计 划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为 中 风 险 -3, 适 合 增 长 型 进 取 型 投 资 者 参 与 4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采 用 电 子 签 名 方 式 签 署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本 次 推 - 8 -
广 期 间, 若 客 户 为 首 次 申 请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须 前 往 推 广 机 构 临 柜 签 署 本 集 合 计 划 电 子 签 名 约 定 书, 签 署 完 成 后 客 户 可 选 择 在 推 广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或 登 陆 推 广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以 电 子 签 名 方 式 签 署 本 集 合 计 划 风 险 揭 示 书 和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5 注 意 事 项 : 1)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要 由 授 权 的 业 务 经 办 人 到 推 广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签 署 电 子 签 名 约 定 书 ; 2) 有 关 详 细 的 参 与 手 续, 请 咨 询 各 推 广 机 构 网 点 或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3) 机 构 投 资 者 如 办 理 参 与, 应 预 先 在 资 金 账 户 中 存 入 足 够 的 资 金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1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前, 全 部 参 与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集 合 计 划 中 证 登 公 司 推 广 专 户 中 有 效 参 与 资 金 在 推 广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收 入 折 算 成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参 与 资 金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2 本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权 益 登 记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后 完 成 六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验 资 与 成 立 1 本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期 结 束 后,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如 果 集 合 计 划 同 时 满 足 : 第 一, 集 合 计 划 募 集 金 额 超 过 1 亿 元 ( 含 1 亿 元 ); 第 二, 委 托 人 超 过 2 人 ( 含 ) 时,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商 证 券 智 远 成 长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申 请, 并 公 告 集 合 计 - 9 -
划 成 立 如 果 集 合 计 划 不 能 同 时 满 足 上 述 两 个 条 件, 或 在 推 广 期 内 发 生 使 集 合 计 划 无 法 设 立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则 不 得 成 立 2 如 本 集 合 计 划 设 立 失 败,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全 部 推 广 费 用, 并 将 委 托 人 参 与 资 金 加 计 本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所 在 银 行 支 付 给 该 帐 户 的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在 推 广 期 结 束 后 的 30 日 内 退 还 本 集 合 计 划 委 托 人 七 本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的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 管 理 人 名 称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网 址 :www.newone.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95565 ( 二 ) 托 管 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晓 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 服 电 话 :95555 ( 三 ) 推 广 机 构 1 名 称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 10 -
网 址 :www.newone.com.cn 客 服 电 话 : 95565 2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晓 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 服 电 话 :95555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天 职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海 淀 区 车 公 庄 路 乙 19 号 208-210 室 法 人 代 表 : 陈 永 宏 ( 五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广 东 仁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23 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少 南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