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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1. 释 义 8.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1.1 释 义 8.1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8.2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2.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8.3 一 般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2.1 合 同 的 构 成 8.4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特 别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2.2 投 保 范 围 8.5 申 请 投 保 人 意 外 身 故 免 交 保 险 费 特 2.3 合 同 生 效 别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2.4 合 同 的 撤 销 8.6 诉 讼 时 效 8.7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3.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8.8 失 踪 处 理 3.1 身 故 保 险 金 3.2 投 保 人 意 外 身 故 免 交 保 险 费 9. 受 益 人 9.1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4. 责 任 免 除 9.2 受 益 人 的 变 更 4.1 被 保 险 人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9.3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的 处 理 4.2 投 保 人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9.4 保 险 金 转 变 为 遗 产 的 处 理 5. 如 实 告 知 及 年 龄 错 误 10. 保 险 合 同 变 更 5.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10.1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5.2 年 龄 的 计 算 及 错 误 的 处 理 10.2 保 险 金 额 减 少 5.3 我 们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11. 保 险 合 同 借 款 6. 保 险 费 11.1 保 险 合 同 借 款 6.1 保 险 费 的 交 付 6.2 宽 限 期 12. 合 同 解 除 6.3 保 险 费 的 自 动 垫 交 12.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7.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 13. 其 他 您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7.1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 13.1 欠 交 保 险 费 或 未 还 款 项 的 扣 除 13.2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13.3 争 议 的 处 理 13.4 批 注 13.5 索 引

条 款 内 容 1. 释 义 1.1 释 义 我 们 在 每 页 底 部 对 一 些 专 业 名 词 做 了 释 义, 这 些 释 义 为 本 条 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同 一 专 业 名 词 在 条 款 中 出 现 多 次 的, 我 们 只 在 该 专 业 名 词 第 一 次 出 现 的 地 方 做 了 释 义, 该 释 义 适 用 于 全 文 2.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2.1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条 款 声 明 批 注, 以 及 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1 保 书 变 更 申 请 书 体 检 报 告 书 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书 特 别 承 保 同 意 书 等 其 他 约 定 书 面 文 件 共 同 构 成 前 述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正 本 须 留 我 们 存 档, 我 们 出 具 给 您 的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的 效 力 与 正 本 相 同 2.2 投 保 范 围 2 凡 出 生 满 三 十 天 以 上 七 十 周 岁 以 下, 身 体 健 康 的 人,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合 同 ( 各 交 费 期 间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上 限 如 后 ) 交 费 期 间 三 年 五 年 十 年 二 十 年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上 限 七 十 周 岁 七 十 周 岁 六 十 五 周 岁 五 十 五 周 岁 3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人,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向 我 们 投 保 本 合 同 投 保 人 年 龄 上 限 为 至 交 费 期 满 不 超 过 七 十 周 岁 2.3 合 同 生 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后,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合 同 成 立 且 我 们 收 到 首 期 保 险 费 ( 以 分 期 且 月 交 方 式 交 费 的, 首 期 应 交 足 前 两 个 月 保 险 费 ) 的 次 日 零 时, 本 合 同 生 效 我 们 应 及 时 签 发 保 险 合 同 作 为 凭 证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起, 我 们 开 始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4 合 同 生 效 对 应 日 保 险 单 年 度 保 险 费 应 交 日 等 均 依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计 算 2.4 合 同 的 撤 销 ( 犹 豫 期 ) 您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犹 豫 期 ( 具 体 天 数 以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为 准 ) 内,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连 同 保 险 合 同 亲 自 或 挂 号 邮 寄 向 我 们 提 出 撤 销 合 同 的 申 请 1 保 险 事 故 :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2 周 岁 : 指 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3 保 险 利 益 : 指 您 ( 投 保 人 )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的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 益 4 合 同 生 效 对 应 日 : 指 我 们 签 发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列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每 年 的 对 应 日 期

您 依 前 款 规 定 行 使 合 同 撤 销 权 利 的, 撤 销 的 效 力 自 我 们 收 到 书 面 形 式 申 请 及 保 险 合 同 ( 若 为 邮 寄, 则 以 邮 戳 为 准 )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始 无 效, 我 们 应 向 您 退 还 所 有 已 交 的 保 险 费 如 受 益 人 于 犹 豫 期 内 向 我 们 提 出 理 赔 申 请 或 本 合 同 是 由 其 他 险 种 依 约 定 转 换 而 来 的, 则 不 可 以 再 行 使 本 条 的 合 同 撤 销 权 利 3.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我 们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3.1 身 故 保 险 金 ( 一 ) 被 保 险 人 于 年 龄 达 十 八 周 岁 的 合 同 生 效 对 应 日 ( 不 含 ) 前 身 故 的, 我 们 按 下 列 二 项 计 算 方 式 所 计 得 金 额 的 较 大 值,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1 以 本 合 同 ( 不 含 其 他 附 加 合 同 )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准, 计 算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日 止, 所 应 交 保 险 费 总 额 ( 不 包 含 特 别 承 保 所 加 收 的 保 险 费 ; 分 期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按 年 交 交 费 方 式 计 算 ) 2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日 所 在 保 险 单 年 度 末 的 现 金 价 值 5 ( 二 ) 被 保 险 人 于 年 龄 达 十 八 周 岁 的 合 同 生 效 对 应 日 ( 含 ) 以 后, 且 在 本 合 同 交 费 期 间 内 身 故 的, 我 们 按 下 列 二 项 计 算 方 式 所 计 得 金 额 的 较 大 值,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1 以 本 合 同 ( 不 含 其 他 附 加 合 同 )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准, 计 算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日 止, 所 应 交 保 险 费 总 额 的 一 点 零 五 倍 ( 不 包 含 特 别 承 保 所 加 收 的 保 险 费 ; 分 期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按 年 交 交 费 方 式 计 算 ) 2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日 所 在 保 险 单 年 度 末 的 现 金 价 值 ( 三 ) 被 保 险 人 于 年 龄 达 十 八 周 岁 的 合 同 生 效 对 应 日 ( 含 ) 以 后, 且 在 交 费 期 满 后 身 故 的, 我 们 按 下 列 三 项 计 算 方 式 所 计 得 金 额 的 较 大 值,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1 当 年 度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首 个 保 单 年 度 内, 当 年 度 保 险 金 额 为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 从 第 二 个 保 单 年 度 起, 年 度 保 险 金 额 每 年 按 百 分 之 三 以 年 复 利 增 加, 即 当 年 度 保 险 金 额 等 于 上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的 保 险 金 额 (1+3%) 2 以 本 合 同 ( 不 含 其 他 附 加 合 同 )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准, 计 算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日 止, 所 应 交 保 险 费 总 额 的 一 点 零 五 倍 ( 不 包 含 特 别 承 保 所 加 收 的 保 险 费 ; 分 期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按 年 交 交 费 方 式 计 算 ) 3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日 所 在 保 险 单 年 度 末 的 现 金 价 值 3.2 投 保 人 意 外 身 故 免 交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6, 并 自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身 故 的, 自 身 故 日 起, 投 保 人 免 交 本 合 同 ( 不 含 其 他 附 加 合 同 ) 以 后 的 各 期 保 险 费 5 现 金 价 值 :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您 ( 投 保 人 )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各 保 险 单 年 度 末 的 现 金 价 值 如 保 险 合 同 上 所 示, 各 保 险 单 年 度 间 的 现 金 价 值 以 该 保 险 单 年 度 末 及 前 一 保 险 单 年 度 末 的 现 金 价 值 按 该 保 险 单 年 度 经 过 日 数 比 例 计 算 ; 若 因 其 他 条 款 的 约 定 而 发 生 变 更, 现 金 价 值 将 重 新 计 算 6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不 包 括 无 明 确 外 来 伤 害 导 致 的 后 果

4. 责 任 免 除 4.1 被 保 险 人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3.1 条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自 伤 身 体 ; ( 三 )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7, 但 被 保 险 人 被 强 迫 欺 骗 情 形 下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的 除 外 ; ( 四 )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或 者 复 效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 五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8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驾 驶 9 10,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 六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 七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上 述 第 ( 一 ) 项 情 形 的,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我 们 向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但 如 投 保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则 我 们 向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发 生 上 述 其 他 情 形 的,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4.2 投 保 人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投 保 人 身 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3.2 条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 ( 一 )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对 投 保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11 ( 二 ) 投 保 人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斗 殴 自 伤 身 体 或 自 杀 ; 12 13 ( 三 ) 投 保 人 因 醉 酒 或 受 酒 精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 ( 四 ) 投 保 人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但 投 保 人 被 强 迫 欺 骗 情 形 下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的 除 外 ; 7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8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9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没 有 驾 驶 执 照 驾 驶 ;(2) 驾 驶 与 驾 驶 执 照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执 照 驾 驶 ;(4) 未 经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持 未 审 验 的 驾 驶 执 照 驾 驶 ;(5) 持 学 习 驾 驶 执 照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6)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驾 驶 的 情 况 10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没 有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或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或 未 在 法 律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1 斗 殴 :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相 互 打 斗 的 行 为 12 醉 酒 :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检 出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酒 精 含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八 十 毫 克 的 情 形 13 管 制 药 物 : 指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及 兴 奋 剂 管 制 药 物 的 范 围 以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的 最 新 规 定 为 准

14 15 16 17 ( 五 ) 猝 死 过 敏 原 发 性 感 染 及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 18 ( 六 ) 投 保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但 按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不 在 此 限 ; 19 ( 七 ) 投 保 人 因 疾 病 妊 娠 流 产 分 娩 整 容 手 术 所 致 的 伤 害 及 投 保 人 因 任 何 医 疗 20 事 故 所 致 的 伤 害 ; ( 八 ) 投 保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 九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 十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21 22 23 ( 十 一 ) 投 保 人 进 行 潜 水 滑 水 滑 雪 滑 翔 翼 跳 伞 攀 岩 运 动 或 探 险 活 动 ; ( 十 二 ) 投 保 人 进 行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马 术 武 术 拳 击 的 比 赛 或 投 保 人 24 进 行 特 技 表 演 各 种 车 辆 表 演 赛 马 或 赛 车 等 5. 如 实 告 知 及 年 龄 错 误 5.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会 向 您 明 确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会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们 会 就 您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书 面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您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我 们 通 知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若 您 因 身 故 住 所 不 明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使 通 知 不 能 送 达 的, 则 我 们 可 以 将 该 项 通 知 传 达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我 们 对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14 猝 死 : 指 表 面 健 康 的 人 因 潜 在 疾 病 机 能 障 碍 或 其 他 原 因 在 出 现 症 状 后 24 小 时 内 发 生 的 非 暴 力 性 突 然 死 亡 15 过 敏 : 指 过 敏 原 如 食 物 药 物 花 粉 粉 尘 等 导 致 人 体 异 常 的 免 疫 反 应, 具 体 以 医 院 诊 断 为 准 16 原 发 性 感 染 : 指 不 继 发 于 意 外 事 故 的, 由 细 菌 病 毒 或 者 其 他 致 病 原 导 致 的 感 染 17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 指 药 品 使 用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的 治 疗 效 果 以 外 的 对 身 体 有 伤 害 的 副 作 用 18 非 处 方 药 : 指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不 需 要 凭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处 方,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自 行 判 断 购 买 和 使 用 的 药 品 19 妊 娠 : 指 胚 胎 和 胎 儿 在 母 体 内 发 育 成 长 的 过 程 20 医 疗 事 故 :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21 潜 水 :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海 江 河 湖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22 攀 岩 运 动 :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23 探 险 活 动 :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等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高 山 等 活 动 24 特 技 : 指 从 事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我 们 对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5.2 年 龄 的 计 算 及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及 您 的 出 生 日 期 及 性 别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若 发 生 错 误, 则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您 的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年 龄 限 制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 ( 二 )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您 的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交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将 按 实 交 保 险 费 和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折 算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 ( 三 )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您 的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交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应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给 您 5.3 我 们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 不 可 抗 辩 禁 反 言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我 们 不 得 依 照 第 5.1 条 第 5.2 条 解 除 本 合 同 : ( 一 )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解 除 权 的 ; ( 二 )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两 年 ; ( 三 )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已 经 知 道 您 有 未 如 实 告 知 情 况, 或 已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的 6. 保 险 费 6.1 保 险 费 的 交 付 本 合 同 的 交 费 方 式 和 交 费 期 间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在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您 应 按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的 交 费 方 式 及 日 期 向 我 们 交 付 续 期 保 险 费 6.2 宽 限 期 分 期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您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如 果 您 到 期 未 交 付 保 险 费, 自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费 应 交 日 的 次 日 起 六 十 日 为 宽 限 期 宽 限 期 内 本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被 保 险 人 在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会 扣 减 您 的 欠 交 保 险 费 25 宽 限 期 结 束 之 后 您 仍 未 交 付 当 期 保 险 费 的,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自 宽 限 期 届 满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中 止 6.3 保 险 费 的 自 动 垫 交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您 可 以 在 投 保 书 上 选 择 同 意 保 险 费 自 动 垫 交 如 续 期 保 险 费 超 过 宽 限 期 仍 未 交 25 欠 交 保 险 费 : 指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人 到 期 应 交 付 而 未 交 付 的 保 险 费 但 本 合 同 如 有 垫 交 保 险 费 或 保 险 合 同 借 款 的 情 形, 则 还 应 包 括 垫 交 保 险 费 及 利 息 未 偿 还 保 险 合 同 借 款 及 利 息

付 的, 我 们 将 以 宽 限 期 间 届 满 当 时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自 动 垫 交 您 应 付 的 保 险 费 及 利 息 26, 使 本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本 合 同 当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不 足 垫 交 一 期 的 保 险 费 及 利 息 的, 我 们 将 现 金 价 值 按 日 折 算 垫 交 期 间 垫 交 期 间 不 足 一 日 的,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自 次 日 零 时 起 中 止 若 本 合 同 有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的 自 动 垫 交 也 包 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7.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 7.1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 ( 以 下 简 称 复 效 )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后 两 年 内, 您 可 以 向 我 们 提 出 复 效 的 书 面 形 式 申 请, 并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的 健 康 声 27 明 书 或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体 检 报 告 书, 经 我 们 审 核 通 过 并 补 交 欠 交 保 险 费 加 计 28 利 息 扣 除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的 危 险 保 险 费 后 的 余 额, 自 次 日 零 时 起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恢 复 自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日 起 满 两 年, 您 未 提 出 复 效 申 请 或 复 效 申 请 未 经 我 们 审 核 通 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我 们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向 您 退 还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时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8.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8.1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您 或 受 益 人 应 于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29 知 道 或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或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延 误 除 外 若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十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消 除 后 十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8.2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申 请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供 8.3 条 约 定 的 一 般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和 8.4 8.5 条 约 定 的 特 别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如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不 齐 全 的, 我 们 将 一 次 性 通 知 补 齐 26 利 息 : 指 垫 交 保 险 费 补 交 欠 交 保 险 费 或 保 险 合 同 借 款 的 利 息 其 中 : (1) 垫 交 保 险 费 的 利 息 按 垫 交 保 险 费 的 金 额 经 过 天 数 及 利 率, 依 单 利 方 式 计 算 各 期 垫 交 的 保 险 费 及 利 息 逾 一 年 未 交 付 的, 则 利 息 并 入 垫 交 保 险 费 中 计 息 利 率 由 我 们 每 月 宣 布, 按 计 息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月 初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颁 布 的 六 个 月 期 贷 款 利 率 与 本 合 同 所 采 用 的 预 定 利 率 加 2% 两 者, 取 较 大 值 计 算 ; (2)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日 后 交 欠 交 保 险 费 的 利 息, 按 补 交 欠 交 保 险 费 的 金 额 经 过 天 数 及 利 率, 依 单 利 方 式 计 算 利 率 以 本 合 同 所 采 用 的 预 定 利 率 计 算 ; (3) 保 险 合 同 借 款 的 利 息 按 借 款 金 额 借 款 期 间 及 利 率, 依 单 利 方 式 计 算 借 款 利 息 逾 期 未 偿 还 的, 则 并 入 原 借 款 金 额 中 计 息 利 率 由 我 们 每 月 宣 布, 按 计 息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月 初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颁 布 的 六 个 月 期 贷 款 利 率 与 本 合 同 所 采 用 的 预 定 利 率 加 2% 两 者, 取 较 大 值 计 算 27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指 国 务 院 卫 生 部 门 评 审 确 定 的 属 于 二 级 ( 含 ) 以 上 的 医 院 28 危 险 保 险 费 : 指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成 本 29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8.3 一 般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一 般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 (1)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 (3) 申 请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及 身 份 证 明 ; (4) 若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则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5)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6) 保 险 金 如 转 变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8.4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特 别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时, 除 提 供 一 般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外, 还 应 提 供 下 列 特 别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 30 (1) 医 院 或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诊 断 书 或 验 尸 证 明 书 ; (2)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须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判 决 书 ; (3)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4) 若 被 保 险 人 遗 体 已 火 化 的, 应 提 供 遗 体 火 化 证 明 8.5 申 请 投 保 人 意 外 身 故 免 交 保 险 费 特 别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申 请 投 保 人 意 外 身 故 免 交 保 险 费 时, 除 提 供 一 般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外, 还 应 提 供 下 列 特 别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 (1)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及 身 份 证 明 ; (2) 医 院 或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投 保 人 死 亡 诊 断 书 或 验 尸 证 明 书, 若 投 保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须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判 决 书 ; (3) 所 能 提 供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证 明 文 件 ; (4) 投 保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5) 若 投 保 人 遗 体 已 火 化 的, 应 提 供 遗 体 火 化 证 明 8.6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8.7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我 们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五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我 们 将 进 展 情 况 通 知 受 益 人, 并 应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承 诺, 我 们 应 尽 可 能 在 收 到 完 整 的 保 险 金 申 请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后 三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但 不 归 责 于 我 们 原 因 导 致 的 给 付 延 误 或 不 属 于 我 们 应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的 除 外 逾 期 未 给 付 保 险 金, 我 们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还 将 按 给 付 当 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一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加 计 利 息 给 30 医 院 : 指 国 务 院 卫 生 部 门 评 审 确 定 的 属 于 二 级 ( 含 ) 以 上 的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诊 所 康 复 疗 养 护 理 联 合 病 房 休 养 戒 酒 戒 毒 养 老 等 的 医 疗 机 构

付 此 外, 对 于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我 们 将 针 对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给 付, 等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再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8.8 失 踪 处 理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失 踪, 且 经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我 们 依 据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决 书 所 确 定 的 死 亡 日 期 为 准, 在 符 合 第 3.1 条 的 情 形 下, 依 据 第 3.1 条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投 保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失 踪, 且 经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我 们 依 据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决 书 所 确 定 的 死 亡 日 期 为 准, 在 符 合 第 3.2 条 的 情 形 下, 依 据 第 3.2 条 约 定 承 担 投 保 人 身 故 免 交 保 险 费 的 保 险 责 任 若 日 后 发 现 被 保 险 人 您 生 还, 受 益 人 应 于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或 您 生 还 后 三 十 日 内 将 领 取 的 保 险 金 退 还 给 我 们 或 将 免 交 的 保 险 费 补 交 给 我 们, 本 合 同 效 力 依 法 确 定 9. 受 益 人 9.1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9.2 受 益 人 的 变 更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变 更 受 益 人 我 们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被 保 险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受 益 人 时 须 会 同 您 一 起 提 出 申 请 ; 您 指 定 或 变 更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9.3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的 处 理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数 个 受 益 人 中 的 一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或 丧 失 受 益 权 的, 如 被 保 险 人 或 您 未 重 新 指 定 受 益 人, 则 该 受 益 人 应 得 份 额 由 其 他 受 益 人 按 照 受 益 份 额 比 例 享 有 9.4 保 险 金 转 变 为 遗 产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我 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 一 )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 二 )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 三 )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10. 保 险 合 同 的 变 更

10.1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分 期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合 同 如 累 积 有 现 金 价 值, 您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我 们 申 请 将 本 合 同 变 更 为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我 们 将 以 变 更 生 效 当 时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扣 除 欠 交 保 险 费 后 的 净 额, 作 为 一 次 性 付 清 的 保 险 费, 计 算 减 额 交 清 后 的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变 更 为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后, 您 不 必 再 交 保 险 费 保 险 责 任 与 变 更 前 相 同, 但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改 为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金 额 我 们 将 按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金 额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下 一 保 单 年 度 的 保 险 金 额 按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金 额 计 算 10.2 保 险 金 额 减 少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您 可 以 依 我 们 的 规 定 申 请 减 少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但 减 额 后 的 保 险 金 额 不 可 以 低 于 投 保 时 本 险 种 的 最 低 承 保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减 少 的 部 分 视 为 退 保, 我 们 将 向 您 给 付 保 险 金 额 减 少 部 分 对 应 的 现 金 价 值 本 合 同 自 保 险 金 额 减 少 后 的 各 期 保 险 费 按 减 少 后 的 保 险 金 额 计 算, 我 们 将 按 减 少 后 的 保 险 金 额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下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的 保 险 金 额 按 减 少 后 的 保 险 金 额 计 算 若 您 申 请 减 少 保 险 金 额, 当 年 度 保 险 金 额 须 同 比 例 减 少, 具 体 比 例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您 申 请 减 少 的 保 险 金 额 减 少 比 例 = 您 申 请 时 的 保 险 金 额 11. 保 险 合 同 借 款 11.1 保 险 合 同 借 款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 分 期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必 须 合 同 生 效 满 一 年 后 ), 本 合 同 累 积 有 现 金 价 值 的,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您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我 们 申 请 保 险 合 同 借 款 每 次 借 款 期 间 不 可 以 超 过 六 个 月, 借 款 金 额 最 高 以 借 款 当 时 本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扣 除 欠 交 保 险 费 后 净 额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为 限 借 款 期 满 日 应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逾 期 未 偿 还 的, 借 款 利 息 将 并 入 原 借 款 金 额 计 算 下 一 借 款 期 起 的 利 息 未 偿 还 的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超 过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的,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12. 合 同 解 除 12.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 退 保 )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您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您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 (3) 您 的 身 份 证 明 我 们 接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我 们 将 于 收 齐 前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后 三 十 日 内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于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13. 其 他 您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13.1 欠 交 保 险 费 或 未 还 款 项 的 扣 除 我 们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或 退 还 保 险 费 的, 若 本 合 同 有 欠 交 保 险 费 及 利 息 的, 我 们 将 在 扣 除 前 述 欠 款 及 利 息 后, 再 行 给 付 13.2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您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以 免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权 益 您 不 作 前 述 通 知 的,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上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通 知,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您 13.3 争 议 的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您 和 我 们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 一 ) 提 交 双 方 同 意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 二 ) 依 法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3.4 批 注 除 受 益 人 的 变 更 外,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或 记 载 事 项 的 增 删, 需 经 我 们 在 本 合 同 上 批 注 后, 方 生 效 力 13.5 索 引 为 方 便 您 查 找 内 容, 我 们 制 作 了 条 款 索 引, 通 过 该 索 引, 您 可 以 轻 易 地 找 到 想 进 一 步 了 解 的 条 款 内 容 索 引 释 义 1.1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8.1 合 同 的 构 成 2.1 保 险 金 申 请 一 般 文 件 8.3 投 保 年 龄 2.2 保 险 金 申 请 特 别 文 件 8.4-8.5 合 同 生 效 2.3 诉 讼 时 效 8.6 撤 销 合 同 ( 犹 豫 期 ) 2.4 保 险 金 给 付 8.7 身 故 保 险 金 3.1 失 踪 8.8 投 保 人 意 外 身 故 免 交 保 险 费 3.2 受 益 人 9.1 责 任 免 除 4 丧 失 受 益 权 9.3 询 问 告 知 5.1 减 额 交 清 10.1 年 龄 错 误 处 理 5.2 保 险 金 额 减 少 10.2 不 可 抗 辩 5.3 合 同 借 款 11.1 禁 反 言 5.3 退 保 12.1 宽 限 期 6.2 争 议 处 理 13.3 垫 交 保 险 费 6.3 批 注 13.4 复 效 7.1